发布时间:2023-10-07 17: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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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
车辆技术管理包括运输车辆的选购、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首先,车辆的选购需要满足运政管理及经营运输的实际需求,所以应特别关注道路运输实际状况调整车辆比例与选配类型,其中车辆结构的配置需要具备安全性、耐用性、环保性、节能性等技术性能,一方面确保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实用性,另一方面节约车辆的选购成本,尽量降低成本消耗。其次,正确使用车辆,只有在充分了解车辆实际性能和运行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出车辆的运输性能,管理人员应特别注意防止车辆过度超载或者疲劳运行,综合考虑运行周期内便于维修的车辆,并经常进行车辆的检查、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最后,车辆的报废更新应具有明确的档案记录,另外,考虑到运输车辆的成本问题,可以适时改造车辆或者及时报废车辆,车辆的技术改造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车辆改装的恰当性。
1.2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
车辆是道路运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车辆技术管理是对车辆实施综合管理的过程,其技术管理就是为汽车运输活动提供低耗高效并且安全可靠的运输能力,其中必须坚持的管理原则包括安全性、效益性及适用性。安全性是确保车辆运行管理的基本保障,只有做好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才能够充分发挥车辆的性能,提高车辆资源的利用率;效益性原则是指车辆运输中经营与成本的协调关系,在开展车辆技术管理中,要确保以最少的能源消耗和合理的优化配置来完成车辆运输任务。另外,车辆购置的成本及运行中的维护等必须以效益性原则为前提。适用性原则也是促进车辆运行效率提高的关键,车辆技术管理应在满足运政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对地理环境的桥梁、气候、燃料供应等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当前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现状
2.1运输车辆的维护意识不足
当前的道路运输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受经济条件的束缚,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车辆故障出现以后才实施维修检查,这种车辆维修方式将严重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目前,大多数运输企业的汽车修理车间比较落后,其中的检修设备和维护设施也不健全,直接导致了汽车维修效率的降低。另外,在当前运输车辆进入机电一体化的模式下,很多车辆维修人员仍然采用“耳听、眼看、手摸、鼻闻”的修车经验进行维修作业,无法为车辆维修提供准确的检修保障。阻碍了车辆维修人员的专业发展。
2.2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不完善
车辆技术管理的职能主要是对车辆实施维修、管理、调配等,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实现车辆技术管理目标的重要方式,当前的车辆技术管理中缺乏对二级维护车辆的处罚措施,并且多以警告、罚款方式为主,惩罚力度不足将无法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部分车辆驾驶人员往往认为只要交些罚款就可以弥补过错,并且也影响了车辆维护自觉性的发挥。除了汽车企业自身要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完善,国家相关部分也应更加重视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2.3车辆管理与经营体制不协调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运输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当前,我国车辆技术管理体制与运输企业经营机制均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部分车辆企业认为维修不能为企业增加效益。因此,仍然将“重运行,轻维修”的车辆管理理念应用于车辆技术管理中,而汽车维修服务一旦被忽略,将直接影响汽车维修设备的采购和更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打击了维修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另外,车辆运输企业的内部管理模式比较多变,不利于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良好发展。
3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措施
3.1深化车辆技术管理意识
车辆技术管理是汽车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深化车辆技术管理意识是完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的关键,因此,道路运输企业应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企业发展的首要位置,并在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中加强二级维护管理,以汽车企业的长远发展为出发点,重视企业车辆技术管理。
3.2规范车辆技术管理服务
运输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不断增加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知识足及管理水平高的专业车辆运输管理团队。首先,应对车辆的源头管理加以限制,合理调整车辆的出厂管理办法,依据车辆应具备的维修配置及相关参数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其次,车辆运输部门应及时检查车辆超载标准及油量消耗负荷,以适当的技术参数作为车辆安全运行的基础保障。最后,建立行业内部统一的信息服务机构,确保车辆维修过程的高效率、高质量,将车辆投资方的权益保障落实到实处。
3.3建立信息化系统,健全车辆技术管理
在车辆技术管理中实施新型化模式可以加强车辆企业各部门数据的密切联系,将车辆企业的各项工作融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车辆技术管理中的信息系统必须充分考虑信息系统建设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比如,将日常车辆调配工作与车辆维修记录等数据信息自动升级到办公系统中,形成完善的档案管理。只有确保信息建设平台与档案数据的充分融合,才能最大限度的提升车辆技术管理中数据信息的全面连接。
3.4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
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车辆的参数条件、运行性能等制定车辆运输的技术指标,并将车辆耗能、行驶里程、维修费用等技术指标详细的传达给驾驶人员及车辆维修人员,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指导,特别是特殊情况下的车辆运行安全,比如夜间行车、雨雪天气、山区行驶、长途行驶等情况下的安全驾驶事项,针对日常出现频率较高的汽车故障,汽车驾驶员应掌握基本的维修能力,以便应对紧急情况。只有坚持车辆的日常维护及例行检查,才能始终保障车辆在各项运行指标的合理范围内良好运行。
道路运输中的车辆技术管理一直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检查工作中,运输车辆的技术情况对运输车辆管理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因此,提高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水平是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也是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据相关资料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底我国的汽车总量已经达到了9086万辆,尤其是私人汽车的数量,正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突破了12000多万,汽车数量的快速增加,也促使着我道路事业的全面发展。
1 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概况
1.1 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
车辆技术管理包括运输车辆的选购、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首先,车辆的选购需要满足运政管理及经营运输的实际需求,所以应特别关注道路运输实际状况调整车辆比例与选配类型,其中车辆结构的配置需要具备安全性、耐用性、环保性、节能性等技术性能,一方面确保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实用性,另一方面节约车辆的选购成本,尽量降低成本消耗。其次,正确使用车辆,只有在充分了解车辆实际性能和运行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出车辆的运输性能,管理人员应特别注意防止车辆过度超载或者疲劳运行,综合考虑运行周期内便于维修的车辆,并经常进行车辆的检查、维护,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最后,车辆的报废更新应具有明确的档案记录,另外,考虑到运输车辆的成本问题,可以适时改造车辆或者及时报废车辆,车辆的技术改造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车辆改装的恰当性。
1.2 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
车辆是道路运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车辆技术管理是对车辆实施综合管理的过程,其技术管理就是为汽车运输活动提供低耗高效并且安全可靠的运输能力,其中必须坚持的管理原则包括安全性、效益性及适用性。安全性是确保车辆运行管理的基本保障,只有做好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才能够充分发挥车辆的性能,提高车辆资源的利用率;效益性原则是指车辆运输中经营与成本的协调关系,在开展车辆技术管理中,要确保以最少的能源消耗和合理的优化配置来完成车辆运输任务。另外,车辆购置的成本及运行中的维护等必须以效益性原则为前提。适用性原则也是促进车辆运行效率提高的关键,车辆技术管理应在满足运政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对地理环境的桥梁、气候、燃料供应等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当前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现状
2.1 运输车辆的维护意识不足
当前的道路运输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受经济条件的束缚,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车辆故障出现以后才实施维修检查,这种车辆维修方式将严重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目前,大多数运输企业的汽车修理车间比较落后,其中的检修设备和维护设施也不健全,直接导致了汽车维修效率的降低。另外,在当前运输车辆进入机电一体化的模式下,很多车辆维修人员仍然采用“耳听、眼看、手摸、鼻闻”的修车经验进行维修作业,无法为车辆维修提供准确的检修保障。阻碍了车辆维修人员的专业发展。
2.2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不完善
车辆技术管理的职能主要是对车辆实施维修、管理、调配等,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实现车辆技术管理目标的重要方式,当前的车辆技术管理中缺乏对二级维护车辆的处罚措施,并且多以警告、罚款方式为主,惩罚力度不足将无法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部分车辆驾驶人员往往认为只要交些罚款就可以弥补过错,并且也影响了车辆维护自觉性的发挥。除了汽车企业自身要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完善,国家相关部分也应更加重视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2.3 车辆管理与经营体制不协调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运输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当前,我国车辆技术管理体制与运输企业经营机制均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部分车辆企业认为维修不能为企业增加效益。因此,仍然将“重运行,轻维修”的车辆管理理念应用于车辆技术管理中,而汽车维修服务一旦被忽略,将直接影响汽车维修设备的采购和更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打击了维修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另外,车辆运输企业的内部管理模式比较多变,不利于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良好发展。
3 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措施
3.1 深化车辆技术管理意识
车辆技术管理是汽车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深化车辆技术管理意识是完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的关键,因此,道路运输企业应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企业发展的首要位置,并在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中加强二级维护管理,以汽车企业的长远发展为出发点,重视企业车辆技术管理。
3.2 规范车辆技术管理服务
运输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不断增加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知识足及管理水平高的专业车辆运输管理团队。首先,应对车辆的源头管理加以限制,合理调整车辆的出厂管理办法,依据车辆应具备的维修配置及相关参数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其次,车辆运输部门应及时检查车辆超载标准及油量消耗负荷,以适当的技术参数作为车辆安全运行的基础保障。最后,建立行业内部统一的信息服务机构,确保车辆维修过程的高效率、高质量,将车辆投资方的权益保障落实到实处。
3.3 建立信息化系统,健全车辆技术管理
在车辆技术管理中实施新型化模式可以加强车辆企业各部门数据的密切联系,将车辆企业的各项工作融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车辆技术管理中的信息系统必须充分考虑信息系统建设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比如,将日常车辆调配工作与车辆维修记录等数据信息自动升级到办公系统中,形成完善的档案管理。只有确保信息建设平台与档案数据的充分融合,才能最大限度的提升车辆技术管理中数据信息的全面连接。
3.4 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
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车辆的参数条件、运行性能等制定车辆运输的技术指标,并将车辆耗能、行驶里程、维修费用等技术指标详细的传达给驾驶人员及车辆维修人员,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指导,特别是特殊情况下的车辆运行安全,比如夜间行车、雨雪天气、山区行驶、长途行驶等情况下的安全驾驶事项,针对日常出现频率较高的汽车故障,汽车驾驶员应掌握基本的维修能力,以便应对紧急情况。只有坚持车辆的日常维护及例行检查,才能始终保障车辆在各项运行指标的合理范围内良好运行。
4 结束语
随着交通运输车辆的不断增加,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的管理,提高技术管理工作建设水平,已经成为了当前道路运输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车辆技术管理已经成为了道路运输行业竞争实力提升的重要因素,为了实现道路运输行业经营效益的最大化,促进车辆运输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相关管理部门应重视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及时总结并处理车辆技术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交通运输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参考文献
随着矿山生产的发展和整体效益的需要,运输道路标准化建设和维护将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 现以电动轮汽车运行效率过程为例进行分析,通过对图表分析道路效应的内涵及其意义,论证提高运输道路质量对提高矿山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矿山道路分析
1.基本特点
特点是坡度大,弯道多,路线变化快;垂直高差大, 持续重车上坡运行; 道路所承载的静力和动载大,运量大;受气候影响大, 采区运输条件一般不适于修建水泥道路。另外由于矿区道路和厂房内通道狭窄、曲折.不但弯路多且急转弯多或路面破损导致凸凹不平.再加上路面两侧的物品堆放占用道路,致使车辆通行难.装卸作业受限.在这种情况下.如驾驶员精神不集中或不认真观察路况.行车安全根难保证。
2.道路技术指标
道路修筑与养护各项技术参数要与电动轮汽车的特性相适应,道路的各项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标准,要求道路的安全设施始终保持完好。 只有具备了高质量的运输道路和服务质量,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运输设备的效率。另外,由于矿区内建筑物较多,特别是车间、仓库之间的道路狭窄,且交叉和拐弯道频繁,致使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的视距、视野大大受限,特别是在观察前方横向路两侧时忙去较多,在客观上给驾驶员观察和判断造成困难,对于突况不能及时处理,缺乏足够达到缓冲空间,由于措施不当而导致事故。
3.路面对车轮的影响
道路横拱坡参数的大小对车辆及轮胎的影响,轮胎受力的不均匀导致轮胎的不均匀的磨损;造成汽车载荷分布不均匀。使一边轮马达减速器齿轮磨损加剧而过早的损坏,造成汽车侧向稳定性差,在下坡制动时易产生侧滑或侧翻现象。
(1)路面不清洁造成的影响
路面存在有
(2)路面不平整造成的影响
汽车在不平整的路面上行驶时,会产生震荡和冲击,使车辆的结构件加剧损坏,车辆的损坏率高!行车困难,增加驾驶员的疲劳强度, 易诱发各种事故。
二、矿山运输车辆分析
1.违章行车.赶谴行驶
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淡薄.在行车中盲目自信或心存侥幸.争强好胜心强.自持驾车技能水平高超.驾龄长.特别是在矿山运输任务重,工期限短或在矿区倒运赶时间的情况下.时常超速驾驶、强超强会.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开斗气车.一旦遇到前方有障碍物,祝线不清(明)或有行人或车辆下坡时.当遇到险情时由于操作不当.加之机动车辆缺少定期雏护和保养.超负荷运转.制动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外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错误操作行为.不按有关规定行驶.扰乱正常的矿区内运输秩序.致使事故发生。如酒后驾车,非驾驶员驾车、疲劳驾车、超速驾车、争道抢行、违章超车、违章装载等原因造成的车辆伤害事故。
2.雨天路滑.制动失是
因风、雨、雾等自然环境的变化.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驾驶车辆.驾驶员视线、视距、视野以及听力都受到影响.往往造成判断情况不及时.加之雨水,路滑等自然条件.会造成刹车制动时摩擦力小.制动距离变长.或产生横滑打转等。另外.车辆行驶时轮胎冲压路面积水、在沙地上行走或路面有积油.造成刹车制动(进水)导致失灵,这些也是造成事故的因素。
3.缺乏维护,车况不良
有的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出车前没有按照有关车辆制度对车辆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导致车辆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留下事故隐患.而且有的车辆修理、维护不及时,带病行驶,致使车辆安全装置如转向装置、制动器、液压装置、喇叭照明、后视镜和转向指示灯等不齐全或失效。
4.车辆管理不到位
制度建设是一个企业长期坚持、不断完善的工作,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最大限度减少车辆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执行力,分析总结认真处理,杜绝对制度的藐视和敷衍了事的行为,提高队伍的团队意识。对日常工作中的本职工作做好严格要求自己,对车辆维护、修理、检验工作要常抓不放,对交通设施的标志、信号有充分的认识,并定期培训,提高驾驶水平和执业操守,在更大范围内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提高矿山运输的效力
针对矿山道路交通事故面临的严峻形势.应自从矿山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因素分析.制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
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台生产经营及运输的特点不断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与撮作规程。如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安全管理、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危险化学品远输管理、车辆保养与审验、加油站安全管理等一套管理制度和规定.初步做到运输行驾操作规范有序.违章扯罚有章可依.基本适应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2.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
在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的同时.公司将教育作为安全管理的出发点.每年对车辆驾驶员进行两次以上安全技术培训。同时自上而下坚持每周安全例会.总公司以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例会的内容、形式、出勤人数作出严格的要求.增加例会的实效。各分公司受控股公司利用例会、通报本周的安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量.还采用座谈会、讲授、声像等多种形式讲解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奖惩细则、事故处理办法、案例分析等.以良好的教育氛围.调动广大驾驶员学目的积极性.使他们对各项法规制度、办法耳熟能详.有效提升驾驶员的综台素质.增加安全意识。
3.加大宣传提高监督力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运输车辆隐患直接有效的方法之一。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车辆技术条件等情况.不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特别是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车辆设备的安全状况与隐患.不留死角.及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并按台帐规定将其详细记录在案。每年组织车辆驾驶员安全知识考试、技术比武等事故预案演练。对每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精心组织.及早布置落实.认真查找各类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总结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做到处事不乱.不扩大事故损失.进而有效地控制事故的发生和发展。
4.提高管理水平
公司把矿山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心定位在事前控制、预防为主的基础上,结台实际,投入人力、物力和机械设备对矿山运输道路时常出现坑凹不平的路况及时填整修复保养。在矿山及采矿区域的十宇路口、拐弯处、上下坡.事故多发路段、有落石等不断完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做到科学、合理和实效.以保矿山道路安全畅通和运输车辆安全营运。同时加大安全处罚管理,不定期对矿区内的驾驶情况进行通报,对出现的运输事故进行公告、张贴并严肃处理,加大对驾驶员的安全预警,对违章操作,违章驾驶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文明驾驶、零事故的驾驶员加大奖励力度,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
接8月6日XXXX转发抽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车辆情况,动态监控显示XXXX车辆运行轨迹不完整。针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责成XXXX展开调查,现就违章情况、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违章情况说明
经落实,该车于7月7日执行XX至XX班线计划。经检查造成此次运行轨迹不完整的主要原因是车载终端设备定位天线接触不良、从而导致运行轨迹不完整。
二、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
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最大限度的消除安全隐患,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作出以下整改:
1、针对车辆运行途中出现的轨迹不完整现象,于7月7日对该车更换定位天线,并对设备进行调试,于7月8日恢复正常运行。再有类似情况发生,要第一时间上报监控室,要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的同时确保车载GPS监控设备完好有效。
2、要求监控值班人员,认真学习《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加强GPS监控管理工作,加大客运车辆的管控力度。结合此次整改,对全部营运车辆进行设备排查,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对车辆全程实时监控,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将此次违规经营行为计入本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三、下步打算
(一)县城区车辆停放管理情况。自2008年城管执法局组建以来,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府函〔2007〕207号),在县城区开展静态停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工作。现目前我县拥有机动车4000余辆,非机动车34000余辆,城区停车压力不断加大,为了做好城区静态停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规范管理,我局积极应对,研究制定了专项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了科学合理的执法流程,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一是开展规范执法。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按程序执法,按程序办事。采取摄像取证、照相取证等多种方法,锁定重要法律证据,坚持实行“一亮证、二指违、三教育、四处罚”的执法方式,在确定现场无驾驶员或在告知、教育、劝导无果的情况下进行锁车处罚。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注意文明礼貌,把握进度分寸,避免激化矛盾,坚决杜绝粗暴执法、简单执法。严格实施街面执法与内勤处罚相分离,街面执法人员不处罚,坚持在违章处理室进行处罚,尽量避免现场矛盾冲突。二是开展网格化管理。分片区设置执法小组,按街段设置执法人员和协管员。强化街面人员的督查劝导作用,发现违章停车主动上前进行纠劝甚至帮助车主规范停车,并将无法劝离车辆第一时间报告中队,由中队依法进行锁车处罚。三是坚持严管重罚。每月开展2次车辆停放专项治理,适时联合交警大队开展联合集中整治,对违章停放车辆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教育一起,实行顶格处罚。今年以来,累计劝导乱停乱放机动车3280余起,锁车处罚890余起;规范非机动车停放6750余起,处罚350余起。四是疏堵结合。为了缓解城区停车的问题,今年在城区内新增机动车停车位400个,总量达到2000个;新增螺旋式非机动车停车位100个,非机动车停车位总量达到520个;新增专业停车场3个,停车位140余个,专业停车场达到7个,停车位300个;同时更换和新增停车位标识及标牌72个。五是依据发改局对我局调整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79号),今年将停车收费路段由原来的7个增加到18个,收费停车位由原来的300个增加到1200余个。停车收费实行20分钟以内免费停放,20分钟以上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元增加到3元,晚10点至次日早8点免费停车。同时加大对停车收费人员的考核力度,明确车头朝向和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在车辆停放管理源头上做到了有力度、有制度、有效果。
(二)城市道路开挖管理情况。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各种基础设施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各管线单位对地下管线的新增、改造的需求日益增多。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线建设行为,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避免重复投资,保障道路和管线的安全、高效运行,我县根据省、市相关规定于8月6日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办法〉的通知》(府发14号)文件,明确了道路开挖的责任单位、审批管理、施工管理、恢复管理及违章处罚。一是按照(府发14号)文件规定,加强道路开挖管理,在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时,施工单位必须向我局申请办理道路开挖许可证,并缴纳保证金,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建设且施工后及时恢复的,在县城管执法局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对不规范建设或在施工后不及时清除垃圾,恢复原貌的,由县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代为清除恢复,费用在保证金内扣除。二是在审批过程中征求各管线单位意见,根据需求,综合管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同步实施、同步管理,有效避免道路运行后的重复开挖。今年以来办理开挖许可证11件,处理无证开挖、违规开挖案件7起。同时加强道路开挖施工和恢复管理,督促打围作业,保持场容、场貌整洁5起,城市开挖的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二、存在问题
(一)停车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我县现有车辆数量不断增加,停车位建设特别是专业停车场建设相对滞后,停车位严重不足。停车场规划执行缺乏必要的监督,规划审批的公共建筑,居民小区按规定应有停车指标要求,由于建设过程中不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有些设计建设的停车场也由于种种原因被挪作他用,一些公共建筑停车设施不足或流于形式,使停车场建设先天不足。二是县城区停车位区域分布不合理。锦阳路、学苑路等车流量较小的地方停车位比较集中,而在映月街、西街、蜀北上中下路等车流量大的街道或附近却很少有停车位,导致停车困难,乱停乱放现象普遍存在。三是停车管理手段单一、复杂、落后。城管执法与交警之间未形成治理合力。由于县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单靠城管执法局治理乱停乱放车辆存在着“治理成本高”、“单个案例执法周期长”、“人员、设备不足”、“疏通难度大”的问题,且容易引发执法纠纷,由于目前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机制,在出现暴力抗法或执法工具、装备遗失等重大问题的时候,城市管理工作不能及时得到有效协助,这直接导致矛盾问题处理起来陷入“公安介入慢,法院不受理,光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的怪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放不开手脚,又缺乏强制保障机制,工作开展起来难以达到满意效果。四是相当多的市民现代交通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薄弱,开车外出办事或购物往往为了图自己方便,随意停车。
(二)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县城区部分违规施工单位虽经多次处理仍然不进行整改,我局执法缺乏强制性手段,部门之间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尚未形成。二是电信、燃气等少部门单位和部门打着市政施工的旗号,开挖建设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打围作业,渣土乱堆乱放,开挖后不及时恢复等严重影响了城市整体形象。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建议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保障疆内外旅游者的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针对我区道路运输情况和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及当前旅游的新形势、新特点,结合旅游市场规律,加大重点环节检查力度,对旅游客运企业切实做到乘车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员从业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必查、车辆轮胎磨损情况必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加大整改力度,全力做好各项旅游安全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道路客运安全措施的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交通运输部门一是要以更加扎实的作风、更加有效地手段、更加得力的措施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认真做好“六个必查”专项工作,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二是对辖区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按照避开夜间途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原则,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统筹规划、设立长途客车及旅客途中休息、住宿站点,为防止客车夜间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行驶创造必要条件。三是对开通旅游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危险路段上,要逐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安保设施。四是督促旅游客运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纳入各级监控范围。五是旅游客运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在旅游旺季做到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人与人见面,人与车见面,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公安部门一是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关及驾驶人考试关。二是加强道路秩序管控。针对旅游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最大限度地把民警和执法装备投放到客运、旅游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最大限度地加大旅游客运车辆的路面管控力度。三是要严格旅游运输登记和安全检查工作。对7座以上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逐一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驾驶员驾驶资格、车辆审验情况、旅游营运企业对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车辆承载人数、驾驶员驾驶时间、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车辆轮胎磨损状况。四是要继续落实旅游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情况,定期抄告和转递制度。对超员20%以上的客运车辆,除罚款外,要一次记满12分,并暂扣驾驶证。对发生超员50%以上的客运企业,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整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是要联合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辖区旅游客运市场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对无旅游营运资质、车况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的旅游客运公司、汽车租凭公司一律清理出旅游客运市场。二是要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要把导游作为旅游全程的交通安全监督员,明确相应职责,落实监督责任。三是要配合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加强对旅游车公司和驾驶员的管理,加大对旅游车况的检查力度,防止“黑车”、“病车”上路,防止疲劳、超速、超员驾驶。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及进整改隐患。
三、联合执法,全力以赴预防和减少重特大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部门在依法履职,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要做好协调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客运企业、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管力度,引导旅游客运企业充分利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对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严防旅游客运车辆因超速行驶、私拉乱运而发生群死群伤重大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重点旅游时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值班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联络畅通。同时,要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旅游线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安委会道路隐患排查方案的总体要求,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长途旅游客运班线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路段和险桥险段以及山区公路、低等级公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细致排查。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要尽快增设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施划减速标线和设置减速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路段
综合治理。五、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安全教育工作
1992至今在从事驾驶工作同时,走上了车辆管理岗位,负责管理站内数辆摩托车和汽车的管理。本着“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我协助办公室主任制订了车辆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各类车辆,并对驾驶员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和车辆维护培训。单位购车时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听取各位驾驶人员的意见,根据自己对车辆的了解,购买的切合单位实际的经济实用、质量稳定的车型,特别在选择车辆定点维修单位时,多方考察,利用自己的业务知识为单位选定了质量过硬、价格经济的维修厂家,为单位节约了资金。
回顾二十多年来的驾驶和车辆管理工作,我主要取得了三方面的成绩:
一、引言
在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推动下,我国的机动车辆数量逐年增加,使得对机动车辆的管理遇到了不小的难题,在交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比如交通的拥堵、车辆失窃、车辆的身份识别、由于车辆超速行驶所导致的交通事故等。所以如何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来有效提高现有道路的利用率、保障整个交通状况的畅通,也就成为摆在人们先前的难题。此外,在车辆的身份识别和车辆出入的管理方面、车辆超速超载和安全行驶方面、车辆的防护等级和失窃防范方面、公务车辆的使用透明化方面,都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解决。所以,本文有针对性的采用基于RFID射频技术的智能车辆管理系统,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二、封闭区域中的车辆管理系统
2.1系统构成
针对封闭区域中的车辆管理系统,其RFID硬件主要包括:有源RFID智能牌照、远距离阅读器、通道控制器、道闸,而软件部分则包括:图像抓拍模块、计算机和软件管理系统等等。
2.2 工作原理
具体而言,文中所设计的车辆自动管理系统采用基于远距离射频识别技术,每个进出入该区域的车辆都安装了有源RFID智能牌照,该牌照需要在使用前在车辆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同时,在智能牌照中,不仅存储有基本的车辆车牌号、车型信息,还存储了车辆车主姓名和身份证信息。使用过程中,该智能牌照能够不断地发射超高频信号,在封闭区域出入口附近所安装的远距离阅读器,就可以对车牌信息进行非接触读取,然后将车辆信息传送到通道控制器。通道控制器可以根据牌照信息和系统数据库进行判断,如果信息合法,则可以通过控制器上的继电器来完成道闸的开启,否则车辆不予通过。
对于外部车辆,由于没有进入该区域的专用牌照,需要在车辆进入有源识别区后,通过语音提示驾驶员到门卫处进行登记,并利用摄像机来获取车辆牌照和车型信息;然后,门卫就可以通过无线遥控装置来开启道闸控制器,完成车辆放行操作。
三、开放道路网中的车辆管理系统
3.1 需求分析
由于现在机动车数量的剧增,造成了交通状况的不断恶化,也使得堵车给大家造成了不小的损失,更是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如何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手段,缩短车辆的路上运行时间、提高车辆的运行效率、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等,也就成为城市发展构成中需要重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在企业规模和业绩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运营过程中需要的配送和交通车辆也会不断增多,使得车辆的管控存在短板和盲点,需要开发智能化的车辆管理系统,来实现对车辆的运行状态、位置的实时掌握和监测。
3.2车辆定位现状
在现阶段的主流车辆定位系统中,系统获取车辆信息的主要方法还主要通过GPS定位系统和加速度传感器来实现车辆的定位。这种车辆的定位方式,还是一种基于移动站的定位方法,也就是车辆上的定位设备向车辆提供具体的位置信息,然后,车辆就可以利用无线通信设备,将其具置信息上报给车辆管理系统。通常,这种基于被动为车辆主动位置信息发送的方式,具有占用通信资源较多、系统运行成本也比较高的缺陷,同时,在城市环境中,由于城市高楼、高架桥、林荫道和隧道的影响,还有可能会出现不可预期的定位盲点。
3.3系统构成
智能车辆管理系统中的定位和识别系统,包括RFID智能车牌、数据无线收发节点(也就是RFID远距离阅读器)、CDMA模块、GIA系统、数据处理单元以及数据处理和控制中心等。图1所示是一种车辆定位及测速系统的示意图。
图1 车辆定位及测速系统示意图
在图1中,实心圆点表示能够获取车辆身份信息的数据处理节点;五角星表示能够对接收数据进行处理的数据处理单元;三角形则表示城市中的数据处理中心。
3.4系统运行原理
系统运行过程中,需要通过对RFID电子标签的读取,来获取车辆的详细身份信息,然后再利用TODA多基站无线定位方法来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对车辆移动所产生的多普勒频域进行处理和分析,还可以获得车辆的速度信息。在每个RFID车牌中,都存储着车辆牌号、车辆用途、最大载货量、最大载客量、车主姓名、车主身份信息等。根据对不同地区建筑特点和流通流量的判断,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数据无线收发节点,这样,就可以获得对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率,同时减少节点设置的浪费。
所设置的每个数据无线收发节点,都可以利用一定的频率,定向的发送已知编码和调制的命令信号,RFID智能车牌收到该信号后,在验证正确的情况下,就可以将自身的UID进行发送和提交;而无线数据收发节点在接收到信息的情况下,就可以对其进行解调和解码,进而得到车辆的相关信息,通过CDMA模块,将这些信息发送到数据处理单元,进而通过数据处理单元发送到城市的数据处理和控制中心。利用多基站的无线定位方法,主要通过无线数据收发节点来获取车辆的实时位置信息,并利用接收信号的强度、达到时间、达到时间差完成定位过程。
具体而言,就是在初步估计的基础上,可以确定与RFID智能车牌距离最近的3个数据无线收发节点,再基于这3个节点的不同TDOA值来进行定位过程,进而得到车辆的位置信息,然后传输到数据处理和控制中心,这样,就能够根据这些信息对车辆的运行轨迹进行绘制。此外,在对车辆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多普勒频移进行实时采样,根据结果完成对车辆速度的测定。
四、结束语
基于RFID射频技术,对其在车辆管理领域中的应用进行深入研究,构建了智能化的车辆管理系统,同时,根据系统在不同环境下的需求进行分别阐述。结果表明,本文系统具有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经济和使用的诸多优点。
作者简介:
马晓春,女,汉,黑龙江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副教授,东北林业大学交通学院,汽车节能减排技术智能车辆与物流自动化技术。
尹继辉,男,汉,黑龙江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讲师,东北林业大学交通学院,信号处理、噪声分析与模式识别;设备故障诊断、智能化监控与残余寿命预测技术。
参 考 文 献
[1] 李海涛,张志秀.RFID技术在小区安防系统中的应用综述[J].山东轻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01)
[2] 刘鹰,王立辉.RFID及RTLS技术和应用[J].应用科技.2004(06)
交通执法和交警的区别是:
1、交通行政执法分运政管理、路政管理、航运管理、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等主要从事的是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如出租车公司和车辆管理,长途客运场站和客车管理,普通货运和危险品场站及车辆管理,机动车维修等对未取得上述经营许可和虽取得但超范围经营的运输行为依法管理,路政巡查主要是保护路产路权,对损毁道路和设施的依法管理,
2、交通警察主要是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如:酒后驾驶、无证无牌行驶、超速、闯红灯、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随意变更道路以及车辆肇事责任界定及处理等,交通和交警的区别主要是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同。
(来源:文章屋网 )
1985年10月回到卫生防疫站从事驾驶工作,主要为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计划免疫和消毒杀虫人员外出进行卫生监督、流行病学调查、儿童强化服苗、消毒杀虫工作驾驶车辆,由于疫情处理的特殊性,必须保证车辆的快速出动,因此平时我尤其注意车辆的维护和车况,并且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保证最快出车,利用自己几年驾驶过程中对全区道路的熟悉,总能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利用最佳路线安全到达,得到了站领导和防疫工作人员的充分肯定。
1992至今在从事驾驶工作同时,走上了车辆管理岗位,负责管理站内数辆摩托车和汽车的管理。本着“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我协助办公室主任制订了车辆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各类车辆,并对驾驶员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和车辆维护培训。单位购车时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听取各位驾驶人员的意见,根据自己对车辆的了解,购买的切合单位实际的经济实用、质量稳定的车型,特别在选择车辆定点维修单位时,多方考察,利用自己的业务知识为单位选定了质量过硬、价格经济的维修厂家,为单位节约了资金。
回顾二十多年来的驾驶和车辆管理工作,我主要取得了三方面的成绩:
一、始终坚持学习驾驶技术和车辆维修、维护以及现代化汽车管理方面的知识,几十年如一日,不断学习和充电,克服了自己文化基础差的弱点,靠着自己的钻研精神,为单位解决了众多的车辆故障和疑难问题,节省了单位的开支,保证了行车的安全。1991年参加市劳动局组织的高级技术工人(驾驶专业)考试,取得了高级技术工人资格;1996年获得**市人事局颁发的汽车驾驶中级证书;XX年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培训考试后,取得了汽车驾驶高级证书。随着驾龄的增长,我的汽车驾驶水平已经非常纯熟,对汽车性能的了解已不断深入,充分保障了驾乘人员的安全舒适,驾驶技能和车辆维护保养知识已经基本具备驾驶技师的水平。
二、二十四年来安全行车超过八十万公里,从未出现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我一直强化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培养自己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我热爱汽车驾驶工作,爱护车辆,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遵章守纪,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用自己的良好表现赢得了领导和群众的认可。「 1
2建立规章制度
机关车辆要高效科学的使用,就要建立相关的车辆管理制度。机关车辆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调度的规定,部门用车和个人用车要区别开来,机关车辆用车要遵循先领导、后科室、先急后援的原则。正常工作期间,车辆的调配都由办公室安排,事业机关部门用车统一实行派车制度,要提前一天想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配车局签字后,再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车辆。要严格按照“定人定线”的车辆使用制度这不仅是加强机关部门对车辆的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还是深入贯彻落实道路安全行驶的要求,做好没有特殊情况,各个部门除高层领导固定用车外,统一由办公室调培车辆。没有制度的管理是不科学的管理,根据机关部门改革的变化和职能的转化,机关部门对车辆管理出现的新问题,做出健全车辆管理制度改革,吸取先急后援的管理经验,做出了有效地车辆管理来协调机关部门的整体管理。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后,加强公车编制审批的管理强度,对机关车辆的编制、调配做出严格的规定,严格按照人员安排及领导级别来配车,服从办公室的调配。对机关部门车辆的购置、保险、维修、加油等方面大力引进管理机制。从各机关单位对车辆管理需求,就要求机关单位的车辆管理的制度具有政治的强制性,在相关规定上也必须遵照规章制度。在日常实际操作上,严格按照机关车辆管理的制度规范使用车辆,来保证机关规章制度的有效实行。
3科学安排、合理调度车辆
机关单位对车辆的需求量是很大的,要科学的安排车辆的行程是极其重要的。合理调度车辆,就要在细节中好好把握。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对每天的日常车辆安排,必须具有远见性、细节性。对提前一天提出出车要求的,要及时了解出车的任务、目的地,合理有效、统一安排车辆。在出车的地点、方向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坐一辆车。在安排车辆时,也要注意出车的任务和时间,对于紧要事情,要优先发车。对于车的性能,出车任务,出车时间要求的不同要合理调度不同的车辆。为了及时完成出车任务,提高车的灵活性,科学安排、合理调度车辆。针对一些突发紧急事件,相关部门要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需要紧急用车的实际情况,及时处理,合理调度车辆。防止对紧急事件处理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制定合理的用车制度,提高用车的灵活性。时刻保持良好的用车状态,做到紧急时间随叫随到。保证每天值班的车辆外,在现有车辆通讯的情况下,随时掌握车辆空闲的信息,利用车辆使用的实际需求,掌握车辆使用的特点和规定,选择备用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况,能够做到及时、快速、安全为一体的出车要求,应对急需。
4以人为本,提高驾驶员素养
车辆管理工作的核心应该是一批具有责任意识,素质高的驾驶员队伍,驾驶员在机关车辆管理中的作用非凡。驾驶工作外表看似简单,但是在事业机关单位中,因为紧急突发事件,要在外地长时间处理事务时。会遇到天气恶劣,道路崎岖,这就要求驾驶员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驾驶员本身的车技来说无容置疑。为了完成任务,驾驶员起早贪黑,在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乘车的时候稍作休息,但是驾驶员在一路上就必须克服困难,集中精力。这不仅是对驾驶员自身身体素质的考验,也会是对驾驶员的事业心的考验。驾驶员的职责就是急办案人之所急,想办案人之所想。在车辆行驶安全的前提下,就要节约时间,赶速度,协助机关相关部门人员完成任务,做出自己的贡献。驾驶员在具有车辆安全行驶的技术前提下,理应还具备一定的技术素质和政治觉悟。在遇到经济突发事件时,有能力去协助工作人员。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在驾驶员优质服务意识中,培养勤俭节约的思想,要提倡人性化的管理模式。
5对机关车辆进行保养
机关车辆的使用不仅多,而且情况复杂。对机关车辆要实时维修保养,以此来面对不同突发事件。对机关车辆的预防和保养制度,是车辆正常运行的前提。对车辆定期状况的检查,对车辆进行检测、维修,来准确掌握车辆的基本情况。对车辆情况准确无误掌握,才能确保车辆的指挥配调。对于车辆的一般基础情况,如车型、使用性能、定期保养等都要有充分的了解。使得驾驶员可以有效地对车辆实行全局把握和办公室对车辆的及时调度。要确保车辆调度准确无误,保证车辆运行的流畅性,就要全面消除车辆的不利面。对于车辆的实时线路及车辆出行的天气变化等,都要与机关单位的相应部门进行有效地联系。要切实掌握用车情况,及时解决车辆的使用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对突发状况实行及时补救,保证用车任务的顺利进行。认真贯彻车辆的保养制度与全面维护,加强车辆运行的质量和安全。对机关单位的车辆零部件及车身进行全面维护保养,及时有效了解车辆的实际情况,减少车辆突发事故的发生。为了对车辆管理做到有序的调配和安排,不断改善车辆管理制度,把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需求、不同状况的车辆调配,合理科学的研究出方案。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要做到定期检查,进行维护保养,车容、车况的及时保养,安排驾驶员掌握一些基础的汽车维修知识,掌握临时排除故障的技能。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突发故障,提高机关有关部门车辆出行效率。确保任务的完成。提高信息的准确性,推动机关有关部门用车的科学性,完成制度建设的完整性。
中图分类号:TN915.03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随着车辆的不断普及,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离不开的交通工具,与此同时交通事故越来越频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为加强对公路车辆管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车载AD Hoc网络(VANET)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它通过结合全球定位系统(GPS)和无线通信网络,为处于高速运动中的车辆提供一种高速率的数据接入网络,进而可为车辆的安全行驶、计费管理、交通管理、数据通信等提供极大的便利。
1车载Ad Hoc网络的特点
车载Ad Hoc网络是Ad Hoc网络在汽车上的应用,不仅具备Ad Hoc 网络的主要特点,同时还具备了不少Ad Hoc所没有的新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地形的限制影响
在移动Ad Hoc网络中,节点的移动通常是随机且不受周围地形的影响,然而在车载Ad Hoc网络中汽车节点的运动却会受到不同场景中地形的限制。道路的静态形状使得车辆移动只能沿着车道做单向或双向移动,具有一维性。
1.2网络拓扑结构变化快
在高速公路上汽车的移动速度是非常快的,汽车的这一特点使得无线覆盖半径变得相对较小。汽车节点的高度动态性使得汽车Ad Hoc 网络的拓扑结构变化快速,这个特征给路由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此外,高速移动性还会导致网络拓扑结构变化快,路径寿命短。
1.3无线信道质量不稳定
由于受到路边建筑、道路情况和车辆相对速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导致节点无线传输范围受限,使得在物理位置上处于无线覆盖范围内的节点有时候无法直接通信,使得现有Ad Hoc路由协议应用于车载Ad Hoc网络时性能严重下降。
1.4 GPS(全球定位系统)的结合
车载Ad Hoc网络不是一个封闭的网络,而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它可以结合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外部网络,从而得到丰富的外部信息。比如自身所处的地理位置、道路路况、路口位置等,给车主的行车判断提供了充足的依据。
2车载 Ad Hoc 网络在高速公路车辆管理中的应用
车载Ad Hoc网络由于其突出的作用,已在高速公路车辆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具体而言集中在下面三个方面:
2.1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用
高速公路由于其高速性、封闭性等特点,保证行车安全非常重要,同时也非常困难,车载Ad Hoc网络的引入比较好的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
(1)事故现场预警
在高速公路上行车,由于车速非常快,留给司机们的反映和判断时间是非常有限的,尤其是当前方发生事故时,如果再遇上路况不好,那么司机们的预警时间就更短了。而利用车载Ad Hoc网络,司机们就可以及时获得必要的事故信息,从而给他们预留了足够的反映和采取措施的时间,避免发生二次事故,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高速公路路口
高速公路路口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的一个地段之一。车载Ad Hoc网络在这方面可以通过提前预警等方式告知周围车辆的不同动向,从而让司机提高警惕,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防范。
(3)拥堵的道路
高速公路虽然一般能够做到畅通无阻,使司机能比较快的到达目的地。但有时候高速公路也会出现拥堵的情况,车载Ad Hoc网络能够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让司机们了解当前道路的拥堵情况,并提供其他道路的路况以提供司机们参考。
2.2 交通状况查询
高速公路行驶对交通状况的要求比其他路面更高。利用车载Ad Hoc网络,司机们可以及时了解各条高速公路的路面情况、车辆密度、拥堵情况等信息,有利于司机们选择所需的路线和时间。
2.3 信息服务应用
现在人们对行车的要求已不仅仅局限在安全性方面。在其他相关的环节如高速公路缴费以及办公、娱乐等也提出了不少新的要求,车载Ad Hoc网络都有涵盖这些功能。
3结语
随着人们行车安全意识的提高,车载Ad Hoc网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高速公路车辆管理中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它通过车辆之间信息的即时沟通与交流,大大提高了车辆在高速公路行车的安全性,同时也提高了道路的利用率。随着车载Ad Hoc网络的不断完善和与时俱进,它将带给人们更多方便。
参考文献
下午的专项整治中,共检查七座以上客车153辆,处罚客车违法载货21起,其它违法36起,检查发现旅游大客车未配备逃生安全锤2起。
记者了解到,此次七座以上客车的专项检查整治,是为了有效震慑客运车辆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为确保中秋、国庆两节期间京藏高速的客运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北京交通违章处理:具体扣分细则详细解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五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七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八条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九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一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二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三十三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第三十七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附件2)。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一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二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四十三条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四十五条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第四十六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考试员、考试辅助和监管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八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第五十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五十三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五十九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
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节审验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二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5)。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十六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6)。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八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九条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财物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人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一百条机动车驾驶证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