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3:51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系统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中图分类号: F84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城乡统筹建设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成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据《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知,2011年全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如何让这2.5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随其自由流动,并且避免农民工的社保利益遭受损失,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希望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视角下,对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所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和对策,希望为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实现有效转续提供一些思考。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
1. 农民工参保后因转续不易进退两难
连续性是养老保险关系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长期的、准确的和安全的账户记录,特别是参保者变换工作单位或地点时养老保险关系要随之转移。但是,农民工具有总量大、工作周期短、流动性强的特点,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只能部分转移统筹账户资金以及享受养老金待遇,且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就造成了农民工参保后进退两难的境地,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阻碍了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2.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面临多重困难
农民工在跨地区流动过程中,不仅面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上不统一的障碍,还面临账户资金转移操作上的技术障碍。首先,由于缺乏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统一立法,各地参保模式、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有较大差异,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也有所不同。其次,农民工转移接续还涉及到户籍性质、城乡关系,以致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险种间转移接续尤为复杂。再次,社保经办部门的管理方式以及技术手段的不成熟,也给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带来诸多不便。
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问题
1.转移接续制度实施效果较差
随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广泛试点,相关部门初步提出了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的处理办法,并在参保年龄、养老金划分、享受条件等方面提供了操作细则,为转移接续机制提供了制度基础。但从目前转移接续制度的实施效果来看,仍然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转保人数少等问题。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农民工全国平均参保率仅为7. 6%。可见,在转移接续政策实施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覆盖水平仍没有大幅度提高。
2.转移接续责任分配界限模糊
一方面,转移接续政策各异,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保障。国家尚未出台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具体操作的法律性文件,而地方政府出台的试行办法,缺乏权威性且只能在所在地起作用,致使这些政策法规无法明确划分各自的责任。另一方面,转移接续的组织管理责任模糊。转移接续尚未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现在主要由各级社保机构完成,但其中也有很多相关部门参与,导致实施过程中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责权划分模糊,不利于转移接续的顺利实现。
3.现行转移接续政策损害了农民工个人利益
在现行转移接续政策下,农民工只能转移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统筹账户的养老金保留在当地,这就造成转出地更愿意农民工退保而不转保,转入地不愿意负担转入农民工的养老责任,甚至鼓励农民工退保,这样一来严重损害了农民工获取养老保障的权益。此外,苛刻的转移接续辅助制度,如年龄、工作年限、缴费年限等附加条件的设置,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转移接续的顺利实施,也损害了农民工的个人权益。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存在差异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两个险种在责任主体、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具体如下:(1)新农保的责任主体是个人、集体和国家,国家和个人承担主要责任;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个人、企业和国家,个人和企业主要承担缴费责任。(2)新农保的统筹账户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部分则由企业承担。(3)新农保的参保者每年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分5个档次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2%缴费,个人的缴费比例为4%-8%。(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要优于新农保的。以上方面的不同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带来不少困难。
2.部分区域设置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障碍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时,个人账户的积累基金可以全部转移,但统筹账户中的基金只能部分转续,剩余的社会统筹部分基金则充入转出地的社会统筹基金。因此,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意味着为当地社会统筹基金做出贡献,但对于养老保险关系接受地,却要负责转入农民工长期的养老待遇。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必然会影响地区的经济利益,这就造成有些地区担心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涌入后出现支多收少的情况,便纷纷设置壁垒阻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
3.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不完善
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保险分立式的管理体制,各统筹区域的管理系统之间没有统一联网,养老保险关系的办理只能通过多个人工环节,易出现信息遗漏和失真的现象。加之当前社会保险管理与户籍管理、人事档案紧密联系,且各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面对的主要是企业而非个人,这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造成困难。此外,农民工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手续繁杂,使一些参保人员因怕麻烦出现脱保、断保现象。这些障碍都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合理流动的自由,不利于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继续推进。
四、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对策
1.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险政策及合理的待遇计发标准
为了使农民工参保后跨地区就业依旧能享受到正当的社会保险待遇,就要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并使用合理的方法确定其社会保险待遇。这里可以借鉴欧盟跨国流动劳动者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经验,来解决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将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区域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按各参保地规定分段计发养老金,依据参保人在参保地缴费工资和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指数化的平均缴费工资,进而确定其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时,参保人缴费的各统筹区域将相应比例的资金划拨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指定发放地。
这种做法本质的特点是不转移账户基金,只转移参保信息和缴费记录,既有利于激发当地政府鼓励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另外,还可以避免农民工因在各地缴费年限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的情况出现,并且有利于减少流动中养老金的便携性损失。
2.协调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和转出转出地的利益
由于实行累计缴费原则,农民工最终获得的社会保险待遇往往会大于按实际缴费额和缴费年限计算出的社会保险待遇。这就使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或转出地的财政承担更大的责任,一旦当地资金出现缺口,就需要当地财政弥补。这容易引发统筹地区的道德风险。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要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和转出地进行利益协调,当前有两种方法可行:
2.1 建立社会保险转账调剂基金
各统筹地区根据过去多年本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情况和参保人的缴费情况,逐步调整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征缴费率,或开辟其他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转账调剂基金,专门用来保证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转移相应统筹账户基金的需要。基金的规模可由政府相关部门测算后拟定。如果有少数统筹地区在某些年份储备基金或统筹账户支付出现较大赤字,可以考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给予调剂弥补。
2.2 做实个人账户
只有做实个人账户才能保证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完善个人账户管理、信息披露和查询系统,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顺利接续。个人账户实行统帐分离,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独立核算、分开管理。个人账户的记录中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记录及欠费记录。要将实际到账数额记入个人账户,按实际到账额支付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做好个人账户基金的转入、支出、计息、转移等环节的管理,实现全国统一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和查询要方便快捷。
3.改善社会保险部门的管理制度
要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还有赖于提升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和服务质量。首先,要建立全国社会保障网络,继续推进“金保工程”的实施,形成一个完备的部、省、市级三级中心数据库,实现部、省、市三级业务联网。其次,要改革养老保险关系同户籍、人事档案挂钩的管理方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取消户籍制度的限制,实现养老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而转移的管理模式。第三,要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单位窗口近期开展了创建“优质服务窗口”的活动,科学设置办事程序,减少审评环节,取消重复手续,规范工作行为和服务标准,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创新管理服务模式,积极推进利民便民服务措施,这使农民工参保登记、缴费、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更加省时快捷。
五、结论
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需要建立能够摒除身份限制、地区限制和城乡限制的转移接续机制,以维护农民工养老权益,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养老差距,实现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目标。而借鉴欧盟的“分段计算”经验,离不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强大支持以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优质服务。同时还要协调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与转出地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维护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仝爱华.关于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1,12.
一、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理念分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民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增长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例如相关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覆盖面小、水平低;相关的管理制度缺失……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如何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审计工作,这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从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知道,对任何一个养老保险制度来讲,公众的信任是这个制度可持续发展和实现长效机制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二,在制度的构建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有效的监管需要从管理体制,从缴费记录的完善以及对基金的有效管理,以及安全审计,这些都是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动态经济的背景之下,如何实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有效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必须实现有效的营运和安全的监管。只有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我们的新农保制度的运行才会在一个安全的制度环境之下。第三,要充分认识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制度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努力把这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好事做的更好。因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监管要远比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复杂,毕竟农村居民居住分散,而且农民的社会保险意识还有待提升,在这样一种条件下,我们需要努力夯实我们审计工作的基础,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只有从制度层面、监督管理、综合分析……我们才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理念进行全方位的解读。
二、 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审计的主要内容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单一的理解成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一样的,不能理解成标准都是一样的。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发展结构,由于城乡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的差异、造成了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作为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也存在着显著差异。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
近年来,河北省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快速发展,主要体现在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建立,城镇居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快建设。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城乡之间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制度覆盖率存在很大差异
城镇居民覆盖率很高,而农村居民覆盖率偏低,有的方面甚至是空白。在我国整个社会保障项目中,城镇普遍建立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还有一些职工福利、最低生活保障等项目。农村的社会保障项目中,医疗保险部分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项目,养老保险部分地区试点进行,生育保险个别地区进行,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福利补贴等项目仍没有进行(莫秋明,2010)。河北省城乡社会保障的发展现状也存在上述问题,尤其是表现在养老保险制度上。河北省城市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对象包括城镇所有劳动者,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只是覆盖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农、副业纯农户。近年来,私营企业职工及其他自由职业者参保的积极性在不断提高,但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呈下降的趋势。2008年末,河北省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数为708.16万人。到2007年底,河北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258万人,仅占全省4400万人农村人口的6%。
(二)保障水平存在差异
当前,全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相差都很大,仅按2006年统计资料显示,农村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的平均支付额为695.36元,而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支付额为10 325.13元,绝对值是农村的将近15倍(何平、汪泽英,2010)。河北省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同样存在很大差异,2008年末,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1177元,其中退休人员1141元,已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却停滞不前,到2007年底,领取养老金人数为18.5万人,仅占农村人口的0.4%。
(三)基金来源、运行模式、缴费标准等方面的差异
河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还表现在基金来源、运行模式、统筹层次、保障性质、缴费标准等方面。基金来源方面,城市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为主;运行模式方面,城市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统账结合,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完全积累;统筹层次方面,城市养老保险制度为市级、省级统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乡级、县级统筹;保障性质方面,城市养老保险制度为强制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自愿为主;缴费标准方面,城市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费率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本人工资基数的8%,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则缴费灵活。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根本路径是进行制度创新(姜作培,2003)。而制度创新的前提是从城乡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政府主导,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和出发点,以制度建设和完善为核心,选择适合河北省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可行路径;建立包括基础性养老保险、转移性保障和补充性保障在内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养老保险运行模式。
(一)制度完善与整合
省级政府应在规划安排、制度设计、组织实施等诸多方面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建立“统账结合”的城乡养老保险模式,打破城乡二元保障分割的局面,使全体城乡居民,都能够覆盖到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去。通过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权益,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
现阶段,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是各级政府在养老保险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力争把当前游离在城乡二元结构之间的农民工、失地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以人口城市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降低城市社会保障准入门槛及合理的财政投入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切入点(段世江,2007);同时,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为契机,突出重点,推动人均收入较高的农村居民和农村干部、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等人群率先参加养老保险,保证财政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尽可能地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其次,注重现有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和整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省级统筹已为各制度的整合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考虑到城镇与农村、保障水平与农民的经济承受力及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应构建阶梯式养老保障模式(田文华等,2005)。通过构筑一个过渡性的阶梯,打造城、乡养老保险之间的相互沟通、相互连接和相互转化的平台,逐步实现不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融合,最终实现以社会公正为基础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统筹目标(曹耳东等,2005)。
(二)加强筹资与待遇发放管理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归根结底是基本养老基金的来源问题。尽管有学者认为,未来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积累的完全基金制(宋斌文,2004),但现阶段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相差较大,实行个人完全积累模式的条件尚不具备。加上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损益补偿”(马良,2005),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互济功能,所以,采取多方共担筹资的方式更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尤其是其中政府的责任分担。当然,既要考虑各级财政负担在总体上的承受力,又要兼顾政府间财政分担的合理性。在具体的筹资措施上,由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劳动者收入方式及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区别,城乡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及待遇水平也应有所差异(高君,2006)。也就是说,应该构建一个“制度统一,运作有别”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
首先,政府通过强制手段促使所有城镇雇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时机成熟也可以征收养老保险税或社会保险税来筹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国有和集体企业存在的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可以通过财政资金划拨、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划转等办法予以解决。
其次,考虑到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村人口、农村失地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没有所谓的受雇佣单位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采取以个人缴纳为主,允许其依据个人的意愿决定个人账户的缴纳数额,并允许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自由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还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出于激励,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必要的财政补贴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遵照新型农村养老险的试点方案的要求,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关键的是调动农民缴费的积极性,保证缴费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结合农村、农民实际,允许其个人缴纳部分采取货币和实物(主要是农作物实物)两种支付方式。实物方式就是采用以农产品换保障的方式,以农产品缴纳保险费。或者将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民的粮种补贴直接转化为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转入个人账户,这样既可以提高财政补贴的利用率,又可以在不增加国家额外财政支出的情况下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险金的缴纳难题(刘金华等,2005)。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收入状况,允许农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可以视经济收入情况预缴和补缴保险费,经济条件好时提前缴纳,遇到天灾人祸时缓缴免缴,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对缴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另外,农村原有的“五保”对象和“低保”人群则直接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由政府全额为其缴费。
第四,基本养老金发放的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集中支付。按照城乡参保人员各自不同的参保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资金数额确定其领取养老金的标准。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发放上,实行基本养老金与工资指数和物价指数挂钩。这样既可以防止养老金社会成本过高,又能保证退休人员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具体操作可考虑以下方式:
Q=n×(a×i+b×r)
上式中,Q=实际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数额;n=基本养老金;a=工资指数的权数;b=物价指数;i=本年职工工资指数;r=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即:实际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数额=基本养老金×(工资指数权数×工资指数+物价指数×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
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除了有制度差异的原因外,管理手段和方式的落后也是重要的制约因素。随着城乡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流动趋势的增强,养老保险管理也将日益复杂和困难。因此,迫切需要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建设标准化的、规范统一的、覆盖全体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信息化建设应该围绕养老保险事业的中心任务,坚持“统筹规划、统一建设、整合资源、统一软件”。标准化是信息化建设的前提,只有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才能最大限度地覆盖尽可能多的地区和人群,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同时,政府应及时提供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支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经办机构队伍的业务水平。当前,应进一步加快“金保工程”的建设步伐,以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为目标,以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应用为主线,以统一的数据中心建设为重点,通过搭建统一的技术平台,实现养老保险申报、审核、管理、发放等环节的流程衔接和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支付各参与主体间的信息共享。要大力推行以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的有效凭证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通过信息化建设,将参与养老保险运做的相关部门联结起来,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能够及时的通过信息网络系统查询各地养老保险缴纳、记录、核算、支付等情况,并且能及时地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事务。同时,信息化建设对各级政府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养老保险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都具有很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莫秋明.城乡社会保障差距问题研究―从统筹到统一的三步走发展战略.沿海企业与科技,2010(4)
2.何平,汪泽英.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思考.劳动保障世界,2010(2)
3.姜作培.制度创新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J].上海农村经济,2003(8)
4.段世江,付羽等.城乡统筹框架下的河北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模式[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
5.田文华,王云竹等.上海浦东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体化思考―阶梯式社会养老保障体系[J].人口与经济,2005(2)
6.曹耳东,过剑飞等.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浦东新区案例[J].人口与经济,2005(1)
7.宋斌文.略论中国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J].财经论丛,2004(6)
一、高校社会保险管理现状
社会保险是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保险维度的综合性、基础性社会保障措施,其主要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因此也具有强制性与法制性。社会保险制度早于计划经济时期就已建立,但最初仅为国家企业职工福利,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并未享受此福利。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于1987年养老保险首次纳入事业单位福利项目,1999年失业保险届时纳入事业单位保障,随后又逐渐弥补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空缺。从整体上讲,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逐步完善发展的。我国高校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的,2008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于上海、广东、山西、重庆进行试点改革,这也标志着我国高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被提上重要议程,对制度改革起到推进作用。
二、高校社保管理存在的问题
1.社保观念淡薄。我国诸多高校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仍然沿袭计划经济实施办法,采取的措施仍然没有跳出“体制化”窠臼。其中尤为突出的现状是我国诸多高校的离、退休养老金体系,仍然依附国家专项资金以及学校财政支出,在医疗机制上也并没有完全打破公费医疗的束缚。这就导致诸多编制内高校教职工社会保险意识薄弱,不仅对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必要性认识错位,甚至认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毫无用处,从而在思想层面对社会保险费用抵触情绪较高,这也是造成高校社会保险管理矛盾的不利因素之一。总而言之,一方面受我国编制内养老金体制及医疗体制的错误引导,另一方面则可能受高校科研任务所累无暇顾及社保情况,这两方面因素都是导致我国高校教职工社会保险观念相对比较淡薄不利因素。
2.高校社会保险管理经办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部分高校并未针对社会保险管理成立相关部门,而是将其一般业务交由后勤管理抑或财务管理部门代办。从根本上讲,社会保险具有政策性、专业性特点,对于经办人员素质要求相对较高。而部分高校在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建设上疏于管理,则势必造成经办人员专业素质不足、业务能力不强、办理效率不高等现象。此外高校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正在推进,建立以服务为主的管理体系势在必行。这就需要有关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在管理工作中扮演管理信息传递者、管理事项执行者、管理理念宣传者、管理系统协调者等重要角色。在此背景下,缺乏专业技能及职业素养相对较低的人员,势必无法胜任新时期高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3.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不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推进,高校社保种类交费比例等问题已全面落实。如此情景下,社保管理事项与之增加,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也不可同日而语。但是从表象来看,部分高校并没有加强对社保管理体系的建设,仍然沿袭退、离养老保险及公费医疗的管理办法,对眼前形势缺乏必要判断,重视程度低,各项投入少,规章制度建设滞后。此外,社保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其需要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然而部分高校各个部门之间过渡强调职能划分,在工作上分工性较强,协调性不足,这就导致社会管理工作流程受阻,各部门职责推诿现象严重。4.管理办法落后,信息化建设乏力。随着我国高校不断发展,无论是编制内教职工还是非编制合同工人数都不断攀升。因此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难度也随之提升,对外需要完成年度社会保险总数、基数申报、待遇支付申报、增减人员情况申报等事项,对内还需完成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管理,定额缴费清单制定,职工信息变更管理等。由此不难看出,高校教职工人员的大量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高校社会保险管理难度,在此情形下如果依然按照传统的管理办法,必然会压缩工作效率,拖累整体工作的开展。但现目前,部分高校在社会保险管理中信息化建设力度相对不足,导致其工作效率大幅度降低,工作压力也与日俱增。
三、高校规范社会保险管理的几点思考
1.加强宣传树立社保观念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加强社会保险体制建设已然成我推动我国稳定发展,保证退休职工生活基础的必要措施。然而养老金双轨制现目前成为推进我国养老金体系建设的障碍之一,以温州医学院为例,温州医学院及两所直属附属单位,近几年缴纳社会保险与社保支付养老金之间年差额都在2000万元以上,从全员纳入社会保障统筹的短短十多年,差额已经高达1.5亿元,这样的大额社会保险经费支付,影响了学校的发展。为有效破除养老金双轨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养老金并轨工作实施。从大局来讲,摒除双轨制是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养老金制度稳定发展的必经之路。然而作为高校教师而言,此项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自身利益,诸多教职工在思想认识上没有与时俱进,也缺乏对大局的展望,因此对改革工作甚为不满,甚至为改革工作平添阻挠。为了有效解决此问题,从而推动高校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实施,首先就应该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比如,利用宣传画、标语横幅、宣传栏、宣传片等宣传形式,将社会保险法规中与职工息息相关的内容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口号及标语,促进社保观念深入人心,帮助教职工树立科学的社会保险观念,引导其正视养老金并轨工作积极性。此外针对个别思想意识执拗的教职工,高校应组织培训教育并做好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其摆正心态,促使其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并参与制度建设,成为社会保险体制建设的一份子。
2.加强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新时期,高校社会保险工作面临重大的改革压力,体制建设迫在眉睫,工作难度、强度不断提升。为有效推动高校社保管理规范化,首先就应保证管理人员专业化。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工作内容、要求不断变化,为契合业务需要,我们需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以此提高服务质量。譬如面对信息化发展整体趋势,加强工作人员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培训十分必要,校方应该组织工作人员对信息技术学习,促使有关人员掌握信息系统使用方法,确保社保数据录入效率及做好数据备份分析工作。
3.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高校社保经办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的另一种表现则是档案管理制度的缺失。究其根本,乃是工作人员在缺乏必要的档案管理知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整理归档安排不当,分级管理措施缺失,分类管理办法有误等问题十分突出。为有效提升高校档案管理应从以下几点加强档案制度建设。第一,建设起档案立档质量标准、归档保存流程、分级管理标准等科学规定。第二,建立信息档案库,利用信息系统将参保人信息录入归档,便于管理与查找。第三,做好分类管理工作,保证档案卷、册薄等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对缺失材料的档案要采取措施积极补齐材料,并保证档案门类齐全,结构合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关系教职员工基本生活,同时也关系高校稳定发展,校方应该引起重视,推动高校社保制度建设,要积极为高校社保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为社保工作奉献自己的“光和热”。
作者:赵侨月 单位: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起步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制不健全,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1992年,民政部《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这是第一部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部颁规章,可见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很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比城镇居民,以及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晚,在政策立法以及财政的支持上也远远落后。这就造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缓慢,以及相关管理事业的不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只是依据民政部门制定的《基本方案》和国务院转发民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两个不具法律性的文件在运行。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配套缴费都不具强制性,国家的补贴也没有在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这也注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效性。
2.资金筹集渠道单一
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是社会养老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在政府筹资和农民筹资两方面均存在着问题。对于政府筹资,在政府资金增长以及资金拨付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关的制度保证机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建立相应的有利于方案施行的操作机制。事实上,这一原则已在各地的实际执行中不同程度的被打破。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个人全部交纳”的情况,基金的筹集实际上成为了个人的完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更愿意选择他们所认为的比较可靠的养老方式。如自我储蓄养老和家庭养老等,社会养老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阻碍。
3.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规定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显然,此规定对政府财政(国家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约束。而据国际惯例,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部是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样才构成社会保险,而我国的做法不符合社会保险的特征。至于集体补助方面,由于集体经济呈急剧衰落的趋势,很多地方的集体经济已名存实亡。因此,准确地讲,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是农民个人积累制,是农民个人的“自我储蓄保险”,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是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最主要原因。
4.投保门槛高,社会保障水平低,可持续性差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以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不具有共济性。因此,个人未来养老金来源主要是缴存积累和有限的增值效益。考虑到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上涨等因素,显然这点钱根本不能有效保障农民老年生活。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一些地方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处罚,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农民的钱无法收回,最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5.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管理不规范,基金保值增值难
在基金的投资运营方面,实行完全积累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手段单一,现行的政策规定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银行以实现其保值增值,只有少量基金参与股票或直接投资。这样在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物价的上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进一步加大,时时面临贬值的风险。另一方面管理资源短缺,管理能力亟待加强。有关工作管理体制至今没有理顺,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断档。同时,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滞后、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多数基层养老保险管理人员只能承担最简单的、重复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方案设计、对提供行为的及时监督、信息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较差,这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影响到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
6.农民自身对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
其一,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老年人比重过大。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11万人,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万,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这就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日益加大,如果政府对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过多,就会给政府财政带来一定的难题。
其二,个人参保意识不高,“土地防老”、“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农村养老的主体,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制约,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认识上有差距,部分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并不十分了解,以至于认识不到位,工作上不支持,行动上不积极。
其三,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但同时也伴随着消费水平提高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加大,使农民实际的购买能力下降。另外,我国目前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相对较低。还没有产生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商业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很难推行也不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建设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从政策和立法上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法律规范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我们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和强制性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利用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性地进行。坚持“公平与效率结合”的立法原则,在农村建立独具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农村独生子女以及双女户家庭应当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目标,因地制宜发展强制的、个人储蓄账户的、由独立非营利基金组织管理的、政府最低担保的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2.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上两个重要的文件都强调了“有条件的地方”,这表明在当前情况下,由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体制问题、基金来源问题、管理问题应该有差异。同时,对于不同层次、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也应该实行分层分类解决的办法;在制度没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
3.监督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许多方面。要求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方方面面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扶持微乎其微的现状,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具体资金来源可以考虑在财政支农支出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和以减免的部分农业税税金转换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这样可以减少农民参保的负担,促进社会稳定。
4.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渠道
从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养老基金的筹集靠集体、靠政府是很不现实的。靠农民自身更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因此,要积极寻找其他合适的基金筹集渠道。通过缴税的方式筹集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来源。这样可以增强筹资的刚性和强制力,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了社会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还有利于平衡城乡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的负担,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当前,如果考虑实行缴税方式,可利用农村费税改革的契机,征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税,税收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民年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5.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规避物价上涨和利率下调带来的基金贬值风险和政府信任风险。完全积累制的农村养老保险,积累起来的资金必须保值增殖,否则将变成历史包袱。同时,在银行利率不断调整的情况下,不能再承诺一个固定利率,要实行分段计息。据统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100多亿元,分散于2000多个县市,就目前而言,不存在统一运作、使用的可能。因此,努力提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能力,避免基金贬值风险,也就成了各级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机构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又可以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拓宽投资领域,还可以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以提高资金增值率。
6.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效率和制度效率
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效率和制度效率,如有条件,建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由财政、劳动、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资金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各部门在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分工。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人员精干的专职干部队伍。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农保干部,可以通过举办财务、业务培训班,学习交流,提高农保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
7.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民收入的提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的基础。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农业经营产业化、农村人口城镇化、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农业生产科教化、搞城乡统筹发展等。另外还要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无和多少,对于集体能否为农民的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农村实行以后,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大削弱,乡村企业的发展壮大,让村级集体企业富裕起来,从而使村级集体具备了为村民提供包括各种保障在内的公共产品的能力,这样为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提供的保证。
8.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只是刚刚起步,只有政府和群众双方相互配合,才能把这项工作搞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世代相传的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促成这种观念转化、接受这项新事物最强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提高各级领导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地、广泛地宣传农村新型社会保障的意义,讲清形势、算清经济帐,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
参考文献:
[1]孙合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8.
[2]刘昌国.浅谈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J].农村金融研究,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