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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务的关系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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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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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政 税收 关系

一、财政收入的含义及其来源

所谓国家的财政收入,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筹集起来的资金,如发行货币获得的收入,公债取得的收人以及税收取得的收人等等。总的来说,政府的财政收入包括利润收入、债务收入、税收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中,利润收入主要是国有企业税后按规定上缴的利润收入即国家从参股企业中取得的分红收入;债务收入是指国家以债务人的身份,在国内发行国库券和国际债券,并向外国政府、国外商业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借款等取得的收入;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主要和最普遍的形式,在财政收入中占主导地位,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二、税收的内涵和特征

(一)税收的内涵

人们通常习惯将税与税的征收合称为税收,从根本上来说,有国就有税,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执政职能,凭借其拥有的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国家通过税收取得的财政收入,为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经济保障。由于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也决定了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二)税收的特征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是可以凭借其政治权力来进行强制征税,这主要表现在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其最基本的公民职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其最基本的工作职责。税收的无偿性表现在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纳税人是无偿获得国家的回报的,即不需要将税收返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从纳税人那取得收入而付出任何代价。但税收的征收并不是随意的,是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收取不同的税收,这是在征税之前,国家就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规定了的,即具有固定性。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税收的无偿性要求其必须要有强制性,没有强制性,无偿性就缺乏保障,只有依靠国家的治权力,才能依照法律强制性地从征税人那里进行无偿征收。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税收不可随意性,如果国家可以随意征税,缺少标准依据,就会致使国家经济生产无序,最终将危及国家利益,因此,必须具有固定性。总之,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者之间不可分割,共同体现税法的权威性。

三、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最为稳定的部分,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税收是国家发展最基本的物质保障。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实现了83080亿元的收入,比2009年同比增加14562亿元,增长率为21.3%。其中,税收就占了财政收入的88%,共计73202亿元,非税收收入9878亿元,可见,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主体。

在我国,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每个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财政和税收的关系决定了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从民那取得的税收收入为主的财政收入为民提供各种服务时,公民作为纳税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总的来说,税收和财政是不可脱离的一体,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手段,国家财政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了公民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推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税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承担着经济监督的重要作用。通过税收,可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运行以及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并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如通过税收收入情况,可以了解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分析未来的发展趋势。通过对税收收入结构的分析,了解行业结构的变化,看出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中捕捉经济发展中透露出来的信息。

四、正确处理好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税收作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形式,其有着极其重要作用。如何正确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是税务部门应该思考的,如何做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发挥税收应有的作用是每个税务工作者需要努力和提高的。

(一)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持,财政可以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国民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国家的财政支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而税收可以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减少贫富悬殊,促进社会和谐。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的关系,是相关部门执政为民的需要,也是我国在新的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

(二)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分配调节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人的基本来源,是国家对国民收人进行分配最为主义和规范的形式,加强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强化分配与调节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因此,对于我国各个地方的税务部门来说,合法征收应有的税收收入,确保依法治税的有力执行,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做好准备。

(三)推进依法治税,建立和谐的征纳体系

推进依法治税,建立和谐的征纳体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相关税务部门应优化纳税服务,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税制改革,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作用,通过国家财政和税收,不断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当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够强烈,这是阻碍我国税管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影响因素之一。因此,相关税务部门应加大对税和税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税法制度,以身作则,做到严格守法。加大税法的执行力度,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对于个人所得税,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因此,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前提上,应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通过发达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海关、公安以及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进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五)调节个人收人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现阶段,我国现行的税务体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的,其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要内容的,并以行为税、财产税、资源税为辅的税制结构。税收作为调节居民贫富距离,缩小收入差距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目前现行的税务体制还不够完善和合理,征管力度有限,使税收政策在矫正贫富差距的功能还有不足,不能很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就拿所得税来说,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存在征收项目少,收入规模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很好地达到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作用。因此,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尤其是扩大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如提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税基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更好地达到调节的功能,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

参考文献:

[1]韩永文.财政与税收政策需协调一致.财经界.2000(4).

[2]石坚.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税务研究.2002(9).

[3]贺众.收入分配理论、现状及调节措施.税务研究.2002(12).

[4]胡忠毅.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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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收入涵义及来源

1.财政收入涵义

财政收入即国家财政收入,是以法律法规为保障的,利用一定渠道得到的资金收入,比如个人和组织征收的税收、公债、货币所得收入等。

2.财政收入来源

目前,国内财政来源繁多,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利润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利润收入是指国家投股获得的分红以及国企税后上缴的利润收入,国家以债务人的身份发行国家债券和国库券,向国外金融组织和银行提供借贷得到的收入,税收收入是经济收入组织、纳税人以及其他经济收入征税,财政所得收入将会为我国大众服务和基本设施建设提供依据。

二、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我国财政收入的最根本保障即税收,更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物质保障。2015年上半年国内财政收入7.96万亿,增长6.6%,同比增长4.7%,税收收入6.6507亿元,同比增长3.5%,约占财政总收入的4/5,税收收入的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可见一斑。

就我国现状而言,财政收入取决于民,用之于民,那么财政和税收之间的关系将会影响到人民享有国家财政税收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质量,使得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紧密相连。

税收和财政的关系十分密切,税收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利用财政收入的分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缩短贫富差距,促进社会保障的公正、公平。税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还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对纳税人起到舒服作用,为有关部门佐以信息。与此同时,税收能够更好的明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为政策方针制定提供依据,税收组成结构有助于对行业结构变化的分析,并为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目前,各大金融类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在税收政策方面金融业的首要问题便是税负过高。就金融业营业税征收而言,最大的两点矛盾在于:第一,由于商业银行的发展与兴起,国家为了提升综合国力,会规定商家贷款利息也和其他资金共同计算上缴营业税,并以此为税基缴纳相关保护费。研究表明,商业银行综合税负达到5.5%,和同等行业相比遥遥领先。第二,金融行业尽管发展迅速,但是仍有部分传统银行内部资产质量较差,所以不良资产所占比例不均衡。除此之外,营业税对大量未收利息采取垫付办法,则银行实际承担税负要远远高于法定税负。

三、财政和税收之间关系的处理

1.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利用国家财政支出,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基本保障依据的构建,提高医疗水平, 进而提高公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繁荣发展,税收可以对个人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降低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性,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2.强化税收征管和分配调节

强化税收征管与分配调节,有助于国内社会主义和谐社??构建的基础,就税务部门而言,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征税,保证征税过程有序推进、通力合作,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奠定良好基础。GDP总收入来自个人、企业、国家三部分,国家部分增加,企业不变,个人则会不断减少,由于国内行政体制切蛋糕形式,这个趋势将是必然存在的,拉动内需需要以企业和政府为主导,但是受限于经济结构特殊性,所以还有漫长的过程,总的看来,我国的财政和税收体制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对此进行科学分配调节。

3.优化公民纳税意识

当前,城市居民的纳税意识并不高,并且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的现象,为我国财政收入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税务部门大力宣传,强化税法执行力度,依法执法。如果发现违法者,则要对其进行严格惩治和处罚,完善和健全征税制度,强化征税力度,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成功与否,则就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监控机制是否完善,在自行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还要实现纳税人编码实名制,和法院、公安、海关、银行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定能够部门协调配合,全面监管纳税人的账户,依据相关法律手段,避免税源无故流失。

4.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某种意义上来说,税收会对公民贫富差距起到重要的缩小和调节作用,就当前的税务体系而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且征管力度并不强,难以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机制的健康发展,例如,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并不多,且收入规模较小,难以对个人税收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因此,应当逐渐完善税收机构,调节收入分配,降低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和谐氛围。

5.构建和谐征纳税体系

目前,国内国民收入分配中,最规范、最主要的形式便是税收,具备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的特点,要求税务部门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对税收管理予以强化,促进纳税的深入改革,确保社会管理的基础坚定可靠。

6.优化税收收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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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这两则消息放到一起,我们就会发现,尽管今年上半年的全国财政收入出现了近30%的增长,远超GDP和居民收入增长的幅度,但税务部门的行为似乎表明它们并不满足于上半年的增幅,仍在想方设法挖掘潜力,甚至连月饼和夫妻房产“加名”这样的创收“细节”都不放过。

然而,这样的“创收”行为,真的如税务机关所言,法律上有据,情理上站得住脚吗?

先看“妻税”。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关于夫妻房产加名以及财产分割行为,一直和契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不动产权属的转移并无太大的关系。而在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购买的房产,如果要在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只需支付很少的工本费即可,并没有严格将其界定成“赠与”行为而征收房产税。

这样的执法实践,不仅符合中国婚姻的传统,也有利于夫妻婚姻的和谐和对男女家庭分工的认可。

考虑到中国式婚姻的家庭里,大多数情况下男方买房,女方更多地承担照顾家庭责任的事实,这样的生硬界定的确不利于维护女方的权益,从而引发了大家纷纷“加名”的现象。

对于这种“加名”行为,如果税务机关不具体分析, 格杀勿论地全部征收“契税”,貌似合法,但事实上没有考虑到以上种种的事实,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我认为,税务机关对于涉及夫妻房产的“加名”行为,不应该笼而统之地认定为“赠与”而趁火打劫进行征税,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应该遵从夫妻双方的约定,而不是在司法解释引发大家恐慌的同时,税务机关不请自来,给和谐家庭再添一堵。

同样的,通过对“月饼税”的研究,我们发现,这个税法只是针对企业员工,而没有针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比如,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月饼征税的依据就是这个规定。

但事实上,中秋节发月饼的不只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也没有少发,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行政事业单位,不管在月饼的档次上,还是在房补、饭补、交通补助等方面,恐怕比一般的企业要高很多,但税法似乎和这些人并无关系。因此,只对企业发月饼征税,而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放一马,这样的歧视性规定,要说让老百姓没意见,恐怕也不现实。

有先贤曾将征税比作拨鹅毛的艺术,拨的鹅毛越多,鹅的叫声越少,说明征税的合理性越大,征税的政策艺术水平越高。

以此来看,“妻税”和“月饼税”一开征,民间哗然一片,合理性荡然无存。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毋庸置疑,无法无天的征税,不管是战时还是平时,不管是征收国民财富的一半还是两成,皆为人民的反抗提供了正当的理由。”

“妻税”和“月饼税”只是一个小税种,在中国近10万亿元的财政收入中不值一提。然而,这样的政策引发的是大家对于目前税负的严重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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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035-02

一、了解税收

(一)认识税收来源

税收在中国历史悠久,依赖于国家的产生和客观经济条件存在,为实现国家再分配职能服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通过财政预算的再分配为国家服务,巩固国防、投资国家基础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项目支出,是国家发展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区别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

1.合理避税的含义:合理避税就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纳税的经济行为。

2.合理避税的特征:(1)合法性,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手段主要是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负差异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金额;(2)筹划性,一般而言,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筹划实践,比如可以根据纳税时间段有不同的纳税优惠,这种情况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经营方案的机会,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3.区别:首先,从观念上,合理避税是站在筹划者和国家利益都不损害的角度上考虑,既维护国家利益,增强综合国力,又强化高校纳税观念,减轻高校税收负担。合理避税并非偷税漏税,而是研习税收法律知识,掌握节税方法,在尽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行使自己合理避税的权利。其次,从操作空间上,合理避税是充分利用政策的优惠性,而偷税漏税者是政策空间上无机可乘的。

二、存在即合理

1.避税的合理性:现在高校倡导建设节约型校园,合理避税就是很好的“节流”。高校的加速发展,让税务机关征管的力度也随之加大,征收高校的税收也成为税收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高校面对这种新局面,也重视高校税负管理,对高校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减少学校不必要的损失。

2.合理避税的现实意义:随着高校的教育发展飞速,学校的社会化程度提高,收入金额增大,资金来源多样化,税务机关开始加大征收力度,将高校作为税收征点对象,高校迫切需要提高对高校税收问题的重视,提高高校作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对出台的各项教育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剖析。

三、实践运用

(一)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高校应充分掌握现行的税收政策,针对特定的一些优惠,调整学校的财务经济活动,达到合理的节税,以下结合实际情况加予运用:

1.请专家询证,合理避税需要纳税者对税法非常熟悉和充分理解,能够掌握规范细则,能够多和兄弟院校走动,相互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学习先进的做法,提高学校运用税收政策的高效及准确性。另外,请教税务部门,举办专题讲座,让税务专家与高校师生面对面进行答疑交流。毕竟,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这些避税行为才被认为合法,从而这些交流让高校和税务机关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关系。

2.对于教育部扶持和发展的项目,学校予以鼓励。(1)教学收入方面:高校的收入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纵向横向科研收入、经营收入等。国家为了支持教育发展,对于财政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学历教育项目免税,对非学历教育在核定的额度内免税。(2)课题收入方面: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交纳5%的营业税。为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将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从1999 年5 月1 日起,高等学校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持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下属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技术转让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高校的科技处和财务处要加强沟通,积极合理为学校避税。(3)薪酬收入方面:根据纳税时间的不同,有不同的优惠,这样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筹划方案的机会。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集中导致税负阶梯拉大,如果把奖金多次分摊,降低税负差距实现降低税负。

(二)认真学习税法,合理筹划税务,依法减轻税赋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合理筹划税务是财务的责任,依法减轻税赋是对教职工的负责。为此,高校一是学好税法,认真领会各项规定,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二是发动教职工共同筹划税务;三是学校财务处选用几种方案分别计算,从中选取最佳税赋方案。通过努力,近年来尽管教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税赋没有增加。

表1某校近年来在职教工工薪收入与个人所得税(单位:万元)

减轻税赋的具体措施:

1.增加公积金增加了税前抵扣金额,不仅没有增加应税所得额,反而因个人缴存额的增加减轻税赋。

2.充分利用年终奖政策。将2008年绩效津贴并入2008年的年终奖重新计税,使全校3 300人的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别降低5~15个百分点,为教职工减轻税负130万元。

3.利用通讯费在定额内可以税前抵扣的政策,单列通讯费1 203.5万元,减轻税负近165万元。

4.积极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不是帮助学校偷税、漏税,而是合理的节税,纳税筹划必须遵从法定的程序,即所制定的筹划方案要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在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方可操作。例如,利用税收的时间调整,某校通过发动教职工共同策划,将2009年7―11月1 648人的“兴华人才”等津贴的发放时间进行调整,预留年终发放1 167万元,多数按节税10%筹划,可以减轻税赋100万元左右。

5.做好科研奖励金的纳税。2009年安排科研奖励2 380万元,如果将其简单计入当月收入,绝大多数都达20%~30%的税率。通过精心的税务策划,除科研立项1 147万元外,实发现金1 230万元,实际纳税126.5万元,节税100余万元。

6.财务处积极与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沟通,争取免税政策,尽最大努力为学校减轻税负负担。2009年,共申请为1 200多个科研项目免税,共减免营业税963万元。为河涌整治借用我校场地补偿款争取税收减免,免除营业税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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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 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 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以权谋私,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 revenue 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 revenue & 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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