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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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政 税收 关系
一、财政收入的含义及其来源
所谓国家的财政收入,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筹集起来的资金,如发行货币获得的收入,公债取得的收人以及税收取得的收人等等。总的来说,政府的财政收入包括利润收入、债务收入、税收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中,利润收入主要是国有企业税后按规定上缴的利润收入即国家从参股企业中取得的分红收入;债务收入是指国家以债务人的身份,在国内发行国库券和国际债券,并向外国政府、国外商业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借款等取得的收入;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主要和最普遍的形式,在财政收入中占主导地位,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二、税收的内涵和特征
(一)税收的内涵
人们通常习惯将税与税的征收合称为税收,从根本上来说,有国就有税,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执政职能,凭借其拥有的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国家通过税收取得的财政收入,为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经济保障。由于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也决定了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二)税收的特征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是可以凭借其政治权力来进行强制征税,这主要表现在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其最基本的公民职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其最基本的工作职责。税收的无偿性表现在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纳税人是无偿获得国家的回报的,即不需要将税收返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从纳税人那取得收入而付出任何代价。但税收的征收并不是随意的,是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收取不同的税收,这是在征税之前,国家就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规定了的,即具有固定性。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税收的无偿性要求其必须要有强制性,没有强制性,无偿性就缺乏保障,只有依靠国家的治权力,才能依照法律强制性地从征税人那里进行无偿征收。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税收不可随意性,如果国家可以随意征税,缺少标准依据,就会致使国家经济生产无序,最终将危及国家利益,因此,必须具有固定性。总之,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者之间不可分割,共同体现税法的权威性。
三、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最为稳定的部分,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税收是国家发展最基本的物质保障。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实现了83080亿元的收入,比2009年同比增加14562亿元,增长率为21.3%。其中,税收就占了财政收入的88%,共计73202亿元,非税收收入9878亿元,可见,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主体。
在我国,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每个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财政和税收的关系决定了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从民那取得的税收收入为主的财政收入为民提供各种服务时,公民作为纳税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总的来说,税收和财政是不可脱离的一体,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手段,国家财政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了公民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推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税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承担着经济监督的重要作用。通过税收,可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运行以及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并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如通过税收收入情况,可以了解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分析未来的发展趋势。通过对税收收入结构的分析,了解行业结构的变化,看出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中捕捉经济发展中透露出来的信息。
四、正确处理好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税收作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形式,其有着极其重要作用。如何正确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是税务部门应该思考的,如何做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发挥税收应有的作用是每个税务工作者需要努力和提高的。
(一)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持,财政可以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国民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国家的财政支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而税收可以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减少贫富悬殊,促进社会和谐。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的关系,是相关部门执政为民的需要,也是我国在新的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
(二)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分配调节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人的基本来源,是国家对国民收人进行分配最为主义和规范的形式,加强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强化分配与调节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因此,对于我国各个地方的税务部门来说,合法征收应有的税收收入,确保依法治税的有力执行,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做好准备。
(三)推进依法治税,建立和谐的征纳体系
推进依法治税,建立和谐的征纳体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相关税务部门应优化纳税服务,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税制改革,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作用,通过国家财政和税收,不断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当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够强烈,这是阻碍我国税管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影响因素之一。因此,相关税务部门应加大对税和税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税法制度,以身作则,做到严格守法。加大税法的执行力度,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对于个人所得税,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因此,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前提上,应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通过发达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海关、公安以及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进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五)调节个人收人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现阶段,我国现行的税务体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的,其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要内容的,并以行为税、财产税、资源税为辅的税制结构。税收作为调节居民贫富距离,缩小收入差距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目前现行的税务体制还不够完善和合理,征管力度有限,使税收政策在矫正贫富差距的功能还有不足,不能很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就拿所得税来说,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存在征收项目少,收入规模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很好地达到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作用。因此,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尤其是扩大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如提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税基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更好地达到调节的功能,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
参考文献:
[1]韩永文.财政与税收政策需协调一致.财经界.2000(4).
[2]石坚.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税务研究.2002(9).
[3]贺众.收入分配理论、现状及调节措施.税务研究.2002(12).
[4]胡忠毅.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09(19).
一、财政收入涵义及来源
1.财政收入涵义
财政收入即国家财政收入,是以法律法规为保障的,利用一定渠道得到的资金收入,比如个人和组织征收的税收、公债、货币所得收入等。
2.财政收入来源
目前,国内财政来源繁多,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利润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利润收入是指国家投股获得的分红以及国企税后上缴的利润收入,国家以债务人的身份发行国家债券和国库券,向国外金融组织和银行提供借贷得到的收入,税收收入是经济收入组织、纳税人以及其他经济收入征税,财政所得收入将会为我国大众服务和基本设施建设提供依据。
二、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我国财政收入的最根本保障即税收,更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物质保障。2015年上半年国内财政收入7.96万亿,增长6.6%,同比增长4.7%,税收收入6.6507亿元,同比增长3.5%,约占财政总收入的4/5,税收收入的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可见一斑。
就我国现状而言,财政收入取决于民,用之于民,那么财政和税收之间的关系将会影响到人民享有国家财政税收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质量,使得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紧密相连。
税收和财政的关系十分密切,税收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利用财政收入的分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缩短贫富差距,促进社会保障的公正、公平。税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还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对纳税人起到舒服作用,为有关部门佐以信息。与此同时,税收能够更好的明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为政策方针制定提供依据,税收组成结构有助于对行业结构变化的分析,并为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目前,各大金融类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在税收政策方面金融业的首要问题便是税负过高。就金融业营业税征收而言,最大的两点矛盾在于:第一,由于商业银行的发展与兴起,国家为了提升综合国力,会规定商家贷款利息也和其他资金共同计算上缴营业税,并以此为税基缴纳相关保护费。研究表明,商业银行综合税负达到5.5%,和同等行业相比遥遥领先。第二,金融行业尽管发展迅速,但是仍有部分传统银行内部资产质量较差,所以不良资产所占比例不均衡。除此之外,营业税对大量未收利息采取垫付办法,则银行实际承担税负要远远高于法定税负。
三、财政和税收之间关系的处理
1.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利用国家财政支出,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基本保障依据的构建,提高医疗水平, 进而提高公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繁荣发展,税收可以对个人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降低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性,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2.强化税收征管和分配调节
强化税收征管与分配调节,有助于国内社会主义和谐社??构建的基础,就税务部门而言,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征税,保证征税过程有序推进、通力合作,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奠定良好基础。GDP总收入来自个人、企业、国家三部分,国家部分增加,企业不变,个人则会不断减少,由于国内行政体制切蛋糕形式,这个趋势将是必然存在的,拉动内需需要以企业和政府为主导,但是受限于经济结构特殊性,所以还有漫长的过程,总的看来,我国的财政和税收体制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对此进行科学分配调节。
3.优化公民纳税意识
当前,城市居民的纳税意识并不高,并且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的现象,为我国财政收入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税务部门大力宣传,强化税法执行力度,依法执法。如果发现违法者,则要对其进行严格惩治和处罚,完善和健全征税制度,强化征税力度,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成功与否,则就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监控机制是否完善,在自行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还要实现纳税人编码实名制,和法院、公安、海关、银行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定能够部门协调配合,全面监管纳税人的账户,依据相关法律手段,避免税源无故流失。
4.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某种意义上来说,税收会对公民贫富差距起到重要的缩小和调节作用,就当前的税务体系而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且征管力度并不强,难以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机制的健康发展,例如,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并不多,且收入规模较小,难以对个人税收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因此,应当逐渐完善税收机构,调节收入分配,降低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和谐氛围。
5.构建和谐征纳税体系
目前,国内国民收入分配中,最规范、最主要的形式便是税收,具备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的特点,要求税务部门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对税收管理予以强化,促进纳税的深入改革,确保社会管理的基础坚定可靠。
6.优化税收收入结构
将这两则消息放到一起,我们就会发现,尽管今年上半年的全国财政收入出现了近30%的增长,远超GDP和居民收入增长的幅度,但税务部门的行为似乎表明它们并不满足于上半年的增幅,仍在想方设法挖掘潜力,甚至连月饼和夫妻房产“加名”这样的创收“细节”都不放过。
然而,这样的“创收”行为,真的如税务机关所言,法律上有据,情理上站得住脚吗?
先看“妻税”。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关于夫妻房产加名以及财产分割行为,一直和契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不动产权属的转移并无太大的关系。而在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购买的房产,如果要在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只需支付很少的工本费即可,并没有严格将其界定成“赠与”行为而征收房产税。
这样的执法实践,不仅符合中国婚姻的传统,也有利于夫妻婚姻的和谐和对男女家庭分工的认可。
考虑到中国式婚姻的家庭里,大多数情况下男方买房,女方更多地承担照顾家庭责任的事实,这样的生硬界定的确不利于维护女方的权益,从而引发了大家纷纷“加名”的现象。
对于这种“加名”行为,如果税务机关不具体分析, 格杀勿论地全部征收“契税”,貌似合法,但事实上没有考虑到以上种种的事实,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我认为,税务机关对于涉及夫妻房产的“加名”行为,不应该笼而统之地认定为“赠与”而趁火打劫进行征税,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应该遵从夫妻双方的约定,而不是在司法解释引发大家恐慌的同时,税务机关不请自来,给和谐家庭再添一堵。
同样的,通过对“月饼税”的研究,我们发现,这个税法只是针对企业员工,而没有针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比如,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月饼征税的依据就是这个规定。
但事实上,中秋节发月饼的不只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也没有少发,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行政事业单位,不管在月饼的档次上,还是在房补、饭补、交通补助等方面,恐怕比一般的企业要高很多,但税法似乎和这些人并无关系。因此,只对企业发月饼征税,而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放一马,这样的歧视性规定,要说让老百姓没意见,恐怕也不现实。
有先贤曾将征税比作拨鹅毛的艺术,拨的鹅毛越多,鹅的叫声越少,说明征税的合理性越大,征税的政策艺术水平越高。
以此来看,“妻税”和“月饼税”一开征,民间哗然一片,合理性荡然无存。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毋庸置疑,无法无天的征税,不管是战时还是平时,不管是征收国民财富的一半还是两成,皆为人民的反抗提供了正当的理由。”
“妻税”和“月饼税”只是一个小税种,在中国近10万亿元的财政收入中不值一提。然而,这样的政策引发的是大家对于目前税负的严重不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035-02
一、了解税收
(一)认识税收来源
税收在中国历史悠久,依赖于国家的产生和客观经济条件存在,为实现国家再分配职能服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通过财政预算的再分配为国家服务,巩固国防、投资国家基础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项目支出,是国家发展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区别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
1.合理避税的含义:合理避税就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纳税的经济行为。
2.合理避税的特征:(1)合法性,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手段主要是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负差异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金额;(2)筹划性,一般而言,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筹划实践,比如可以根据纳税时间段有不同的纳税优惠,这种情况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经营方案的机会,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3.区别:首先,从观念上,合理避税是站在筹划者和国家利益都不损害的角度上考虑,既维护国家利益,增强综合国力,又强化高校纳税观念,减轻高校税收负担。合理避税并非偷税漏税,而是研习税收法律知识,掌握节税方法,在尽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行使自己合理避税的权利。其次,从操作空间上,合理避税是充分利用政策的优惠性,而偷税漏税者是政策空间上无机可乘的。
二、存在即合理
1.避税的合理性:现在高校倡导建设节约型校园,合理避税就是很好的“节流”。高校的加速发展,让税务机关征管的力度也随之加大,征收高校的税收也成为税收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高校面对这种新局面,也重视高校税负管理,对高校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减少学校不必要的损失。
2.合理避税的现实意义:随着高校的教育发展飞速,学校的社会化程度提高,收入金额增大,资金来源多样化,税务机关开始加大征收力度,将高校作为税收征点对象,高校迫切需要提高对高校税收问题的重视,提高高校作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对出台的各项教育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剖析。
三、实践运用
(一)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高校应充分掌握现行的税收政策,针对特定的一些优惠,调整学校的财务经济活动,达到合理的节税,以下结合实际情况加予运用:
1.请专家询证,合理避税需要纳税者对税法非常熟悉和充分理解,能够掌握规范细则,能够多和兄弟院校走动,相互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学习先进的做法,提高学校运用税收政策的高效及准确性。另外,请教税务部门,举办专题讲座,让税务专家与高校师生面对面进行答疑交流。毕竟,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这些避税行为才被认为合法,从而这些交流让高校和税务机关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关系。
2.对于教育部扶持和发展的项目,学校予以鼓励。(1)教学收入方面:高校的收入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纵向横向科研收入、经营收入等。国家为了支持教育发展,对于财政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学历教育项目免税,对非学历教育在核定的额度内免税。(2)课题收入方面: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交纳5%的营业税。为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将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从1999 年5 月1 日起,高等学校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持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下属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技术转让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高校的科技处和财务处要加强沟通,积极合理为学校避税。(3)薪酬收入方面:根据纳税时间的不同,有不同的优惠,这样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筹划方案的机会。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集中导致税负阶梯拉大,如果把奖金多次分摊,降低税负差距实现降低税负。
(二)认真学习税法,合理筹划税务,依法减轻税赋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合理筹划税务是财务的责任,依法减轻税赋是对教职工的负责。为此,高校一是学好税法,认真领会各项规定,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二是发动教职工共同筹划税务;三是学校财务处选用几种方案分别计算,从中选取最佳税赋方案。通过努力,近年来尽管教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税赋没有增加。
表1某校近年来在职教工工薪收入与个人所得税(单位:万元)
减轻税赋的具体措施:
1.增加公积金增加了税前抵扣金额,不仅没有增加应税所得额,反而因个人缴存额的增加减轻税赋。
2.充分利用年终奖政策。将2008年绩效津贴并入2008年的年终奖重新计税,使全校3 300人的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别降低5~15个百分点,为教职工减轻税负130万元。
3.利用通讯费在定额内可以税前抵扣的政策,单列通讯费1 203.5万元,减轻税负近165万元。
4.积极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不是帮助学校偷税、漏税,而是合理的节税,纳税筹划必须遵从法定的程序,即所制定的筹划方案要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在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方可操作。例如,利用税收的时间调整,某校通过发动教职工共同策划,将2009年7―11月1 648人的“兴华人才”等津贴的发放时间进行调整,预留年终发放1 167万元,多数按节税10%筹划,可以减轻税赋100万元左右。
5.做好科研奖励金的纳税。2009年安排科研奖励2 380万元,如果将其简单计入当月收入,绝大多数都达20%~30%的税率。通过精心的税务策划,除科研立项1 147万元外,实发现金1 230万元,实际纳税126.5万元,节税100余万元。
6.财务处积极与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沟通,争取免税政策,尽最大努力为学校减轻税负负担。2009年,共申请为1 200多个科研项目免税,共减免营业税963万元。为河涌整治借用我校场地补偿款争取税收减免,免除营业税15.5万元。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 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 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以权谋私,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 revenue 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 revenue & 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引言
当前金融危机已经蔓延到世界各国,给我国的经济发展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金融危机使得地税部门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带来了新的改变,使其对税收政策和税收改革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对新的财政税收政策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因此国家必须要改变现有的税收政策,以便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外部经济环境,从税务部门的立场来研究如何使企业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更好地生存、盈利和发展。
一、金融危机对税收政策造成的影响
我国可以说是一个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国家,所以或不可避免地受到金融危机的突袭。它对我国的实体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国内的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时会出现压力增加的情况,所经营的产品库存堆积严重,运营所需要的资金也日渐紧张,导致了企业的盈利水平下降。这些都是在金融危机的突袭下,我国的经济面临的新的困境。因此,为了解决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实体经济带来的损失,要对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进行改革和管理。这一措施对解决我国企业的发展所面临的金融危机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们国家设立了多种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和措施,如增加增值税、对进出口税方案进行改革、对中小企业进行财政补助等等。
尽管国家为解决金融危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这些财政和税收政策仍然存在诸多的局限。为了是企业能够在金融危机下更加平稳地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如财政部、税务部等等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促进经济的和发展。而且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改革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是最有成效的,也是最直接的。把税务部门和的财政税收政策和我国经济的发展相结合能够为企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国家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此,对于税收政策,国家有关部门都是实行最为严格和规范的管理模式。因为国家税收可以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当经济发展出现隐形危机或已经面临经济危机时,国家的税收政策就要进行适当地调整,通过税收改革来调控国家的宏观经济,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好的契机。
二、税务部门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
(一)正确处理财政税收政策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当前我国的大部分财政税收收入都是靠企业经济的发展来获得的,只有企业生产增长了,才能带动财政税收的增长,其中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改革的力度,进而促进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加,从而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因此,通过改革财政税收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是可以看做是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经济之间的良性互动。它需要税务部门较多地介入到一些竞争性的行业和领域中,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并从这一立场把税收制度变为一种公共性的投入。地税部门在这方面的公共性投入会带动本地区的多数企业的发展,为企业发展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如果在经济发展中,财税部门对资金进行直接揉入有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会使财政税收的目的发生扭曲,这对于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对国税和地税之间的协调机制进行完善
在国家税务系统中,“国税”和“地税”是对称的,是国家分税制下的产物。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税收承担着多种职能,如组织财政收入、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以及调节社会分配等等。我国的财政收入大部分都是来自税收,因此,税务收入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继续分设国税和地税这两个征管机构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形势了。虽然对目前而言,将国税和地税进行整合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可行的,但是相比于国税改革,地税改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它的机构整合难度较大。面对经融危机的突袭,国税和地税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之间的交流和联系。各个地区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税务整合工作,利用本地区的信息资源优势处理好国税和地税之间的协调,同时要制定一些具体的税收政策来实现国税和地税的互利互惠,使企业的税收更加合理化。
(三)建立合理的税收制度
税负是税收政策的核心,可以衡量一个国家的税负总水平,同时能够直接有力地体现纳税主体的经济情况。政府的支出和国家的税收收入是有一定关系的,但是不管国家的政策如何,税收总收入是和经济发展水平分不开的,合理的税负结构有利于建立更加科学的税收制度。首先是要明确合理的税负标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取消一些体制外的收入,提高整体税负水平。其次是要加强对增值税的转型,促进物业税的开征。三是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改革,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对资源、环境等一些税收体系进行改革。四是要在建设创新国家、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税收优惠制度建设。总之,税负结构改革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优秀经验。对于国家财政税收来说,所得税和增值税使其主体税种,而对于省级税收来说,营业税是其主体税种。而对于市级和县级的税务部门来说,物业税是其主体税种。这种税收制度的税负水平是合理适中的,能够帮助企业很好地应对经济危机。
(四)保证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建立科学支付体系
对于这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要对一般性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之间的比例进行合理搭配,提高一般性支付的比重。其次是对税收返还制度和增值税制度进行改革,加强对支付资金来源的稳定。再者是对支付转移的方法进行改革,对资金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此外要税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人口情况、人均收入情况以及本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来选择科学合理的预算方法。最后是要对监督支付的运行体系进行完善,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在政策方面,还要对我国现行的支付体系的总体结构进行优化。
(五)调整经济结构进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推动产业机构的有花花说呢估计必须要做到一是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大对科技方面的投入,使企业加快改造技术的步伐。二是对现有的资源税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利用。三是要重视企业的节能减排,加大对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建立资源和资金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现存的生态环境机制。
结束语
总之,国家在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时,必须要考虑到金融危机给我国的经济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运用现代管理的额理念,对不合理的税收制度进行优化,对国税和地税之间的协调机制进行完善,保证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建立科学支付体系。只有这样,地方税务部门才能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的突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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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宇.基于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企业税务管理问题探索[J].经济问题探索,2010,(5):188-190.
一、什么是“营改增”
对于营改增通俗来讲,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就目前情况来说,它的实施具有以下几方面好处:(1)减少重复征税(2)促进经济增长(3)促进就业率的提升(4)有利于服务业和制造业的结构升级等。
按照国务院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上海是首个试点城市;第二步,选择交通运输业等部分服务业服务行业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税率设置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其中企业会在以下三方面从“营改增”获益。首先是服务业企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其次是制造业企业,货物批发和零售企业能抵扣接受服务的相关进项。再者,从事跨境服务的企业原来通常会产生5%的营业税成本,现在营改增后可能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增值税成本。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前的营业税收入是归地方财政收入,增值税属于地方和中央共享税,其中75%的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然而“营改增”导致原本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没有了,大大降低了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中央财政收入急剧上升,因此“营改增”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企业减少了税负又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比较大。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首先,由于目前“营改增”仍然采取的是营业税收入改为增值税后仍归属地方财政的过渡阶段,表面看起来对地方财政收入没有产生影响,但是很多企业受“营改增”的影响,会采取细化产业分工、进行专业化经营等方法,形成更多的增值税抵扣项目,从而减少缴纳增值税,减少地方财政收入。
其次,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小税种的收入下降。企业缴纳增值税减少的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等流转税的缴纳也相应下降。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属于地方税,属于地方预算范围内,收入减少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
再次,拉大了各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各地区的经济、服务的发展水平的不同,影响着“营改增”的实施。例如经济发达的地区服务业及规模较大,对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很明显,但是由于发达地区出台的相关补贴政策,带动了“营改增”在发达地区实施;相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服务业发展潜力较弱,这给“营改增”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最后,加大了地区财政补贴的压力。由于“营改增”中部分试点的行业税负增加,地方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项资金,用政府补贴的方法缓解税负增加带来的影响,拉动“营改增”的顺利进行。但财政补贴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大的负担,造成税收和支出同时减少的压力。
同时“营改增”将原本属于地方税的营业税改为共享税的增值税,势必会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问题。例如:将属于全民所有的资产、公共资源归属于中央和地方财权范围内,综合考虑了费权、税权、产权等,这就彻底调整了中央和地方财权划分范围。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税收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税收的影响可以从对各试点税收的影响来体现:
首先,“营改增”对上海试点的税收影响主要表现在:
(1)营业税收入大幅度减少。据统计,上海试点在这次税制改革中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户数约12万户,影响营业税收入300亿元左右,占了上海税收收入的28%左右,因此改革后使上海的营业税收入大幅度减少。
(2)明显增加部分试点行业的税负。在“营改增”中对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负增加较为明显,其中企业无法对交通运输业的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抵扣,而对于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从5%上升到17%,这对大多数企业来说都是很难接受的。
(3)减少了财政收入。“营改增”中税负有增有减,但从总体上来看税负是降低的,因此营改增对上海来说是减少了财政收入。同时,上海财政部门出台的各种补贴政策也是减少财政收入的的原因之一。
其次,“营改增”对天津试点的税收影响主要表现在:天津试点在“营改增”的应税范围可以简称为“6+1”:1即交通运输业,6即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据统计,截止2013年1月31日为止,天津市涉及到营改增的纳税人共计41430户,其中含一般纳税人14457户,占总数的37%,剩余的为小规模纳税人24375户。在一月份申报的情况来看,有占总数96%的企业税负减少或不增加,减少税收2.9亿元,剩余4%的纳税人税负增加,税收增加了0.8亿元。
再次,“营改增”对南京试点税收的影响。增值税的扩围对南京试点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积极地一面主要表现为: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有利于科技的创新等;消极的一面主要表现为:由于南京的税收体制的特殊性,增加了试点的难度等。但总体来说南京试点的利还是大于弊的。
最后,“营改增”对其他试点地区的影响。其他试点运行“营改增”的效果也比较明显,例如在北京试点企业已经超过20万户,税负总体下降了33%。
总之,服务业试点企业的税负在实施“营改增”后有所降低,推进了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但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营改增”后直接影响了地方的税收收入。
四、进一步加强“营改增”的几点建议
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在我国的全面推进,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会随之产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营改增,下面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
(一)树立科学“营改增”的观念,认真研究“营改增”。“营改增”后大多数的税务机关和企业对其相关制度的了解还不是很熟悉,因此就要求各职能部门和企业加强相关税法的学习,积极正确的实施“营改增”核算。同时,要求国税部门认真研讨因“营改增”使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在征纳过程中详尽解释疑难问题,并尽快拿出合理的政府补贴政策,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营改增”的顺利实施的前提是要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已达到“加强地方和中央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的要求。其中事权、财权、财力三要素构成了财政体制,然而在”营改增”后这几要素的划分被彻底改变了,因此就要求在税制改革中协调好二者的关系,保证“营改增”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和完善地方财税体系。由于地方税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对中央和地方税种的划分中产生的,我们在构建地方财税体系应着眼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整体税制。也就是说,我们要将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共享税,视为地方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地方财税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合理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首先,国家应合理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推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顺利进行。其次,应继续扩大征税范围,试点地区仅局限于对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少数行业,而像建筑业等行业还未列入其中,我们应根据现实需要扩大增税范围,拉动经济增长。最后,我们可以借此机会调整增值税的共享比例,例如可以将中央和地方共享比例改为60:40的细微调整,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
(五)实施联合办税,实现国地税同征。目前,很多地方的财政部门已经实现了国地税联合办税,在国税的办税服务场所设立地税征收窗口,即在国税窗口开具发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在“营改增”后,将所有发票的开具均集中到国税办税服务场所,这样地税部门就可以借助国税征管平台推广联合办税,在国税办税服务场所设立地税征收窗口,借助纳税人开具发票交纳国税的同时一并交纳地方各税。当然,这种征管秩序的建立和维系必须是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为前提的,单凭基层县级国地税部门关系协调是不可以实现的,很难体现地方税务的独立性,就很难以保证地方税收不流失。
五、总结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制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决定,对我国的财政和税收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就要求我国政府部门、财务部门、各家企业对其高度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探求摸索。同时,税率的不同对各个行业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就要求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全面的分析“营改增”的影响,并采取合理的对策对“营改增”进行优化。(作者单位: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全社,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变化趋势及改革路径[J],涉外税务,2010年06期.
一、当前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观念意识出现偏差
在现实工作中,少数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才能依法行政,还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和作法,仍旧按老一套的工作程序办理业务,导致了依法行政的缺失和权力的滥用。有的把依法行政作为一句时髦的口号,喊在嘴上,写在纸上,钉在墙上,却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有的片面强调纳税人应当服从税务部门的管理,重权利轻责任,重利益轻服务;有的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工作脱离实际,导致依法行政缺乏具体实际的内容。
(二)队伍素质亟需提高
一方面,基层一线大多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培训,缺乏税收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素质,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执法上存在畏难情绪。部分干部认为事做的越多,潜在的风险也越大,对应处罚的不处罚,即使是处罚也只是“表示”而已,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存在畏难情绪。二是执法程序存在“随意性”。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有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混淆适用;有的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也不告知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纳税人的法律权利。另一方面,对法制机构的作用认识不够,有的认为法制机构可有可无,是否设置不会影响工作大局,不愿在法制机构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有的在决策问题时不事先征求法制机构意见,等到问题难以解决,不可收拾时,再交由法制机构处理,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各种条条框框,使法制机构限入“两难”境地,工作上处于被动和消极状态。
(三)执法风险不断加大
产生税收执法风险虽有外部原因,但更多的是来自于税收政策方面的原因和税务人员自身原因。就政策原因来讲,集中表现在:一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由于现有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实体法法律级次低,税法与相关法规衔接不够,造成税务部门的执法依据不完备,产生隐患。二是政策出台相对滞后。当今社会经济活动异常活跃,一些税收政策的出台往往滞后,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的需要,与此同时,部分税收实施办法和操作规定对可能产生的税收执法风险认识不够,缺乏对税务干部的必要保护,容易引发执法风险。
就税务人员来讲,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政策调整频繁而培训不到位,加之部分税务干部缺乏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导致对税收政策的熟悉和掌握不够。二是个别税务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存在凭经验办事的现象,有的甚至随意执法、,造成执法风险屡屡出现。
二、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探析
(一)“人治”思想因素作祟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官贵民轻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都是法治化进程的大敌。
(二)税收环境不够理想
一方面,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税收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公民的纳税意识已逐渐提高。但是,由于税收宣传力度不够,不仅宣传范围、受众人群有限,而且不能做到持之以恒,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和实用性,税收宣传内容不易被广大群众熟知和接受,未能取得应有的效果,税收环境不容乐观。
(三)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完善
首先,税收执法监督缺位。集中开展税收执法监督的数量少、范围小、质量不高,未能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造成依法行政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其次,税收执法监督滞后。普遍认为监督就是查错纠偏,忽视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这两个重要环节,偏重于事后监督,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第三,税收执法监督偏软。受各种因素限制,对违法行政行为一般是就事论事,对事处理的多,对人处理的少,虽然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但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到相应的惩处。第四,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能够对执法人员起直接监督作用的纳税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司法救济方式以及投诉渠道不甚了解,运用法律武器争取自身权益的较少。
三、依法行政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组织收入的关系
依法行政与组织收入并不对立,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会有公平公正,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职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组织收入必须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能为了完成收入任务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服务纳税人的关系
依法行政和服务纳税人是相辅相成的,税务部门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持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关系
只有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才是真正的“高效行政”。为此,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程序的正当性、实体的合法性,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遵守法定时限,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办事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样才能真正达到“高效行政”的目标。
四、税务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执法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一方面,要积极开展税务干部法制教育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法律素养,促使税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的影响,牢固树立起法律权威至上、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另一方面,要深入开展税法宣传工作,作好纳税人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纳税人不但知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改变过去“静态”普法为“动态”普法,把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将普法有机地融入到群众的生活之中。
(二)完善制度建设,为税收执法保驾护航
一方面,行政决策、执法、监督都要有规范的制度,只有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步骤制度化,才能让税务干部有所遵循,才能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逐步建立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效推进。另一方面,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程序,拓宽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所有行政行为都要在阳光下运作,都要接收社会监督。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质量
一方面,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税收执法是税收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结合,税法的可预期性、透明性、统一性等都是通过程序来保证的,税法价值的实现也依赖于程序的执行。税收执法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而程序正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程序合法可以使征收结果体现合法性,得到社会公众的心理认可和一致尊重。另一方面,坚持纳税服务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并重。要加大税法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税法遵从意识;要着重把纳税人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公开,增强税收政策透明度;要牢固树立严格依法治税就是对纳税人最高层次服务的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最大限度保护纳税人利益。
(四)提升队伍素质,增强工作主动性
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如通过开展“文明执法”竞赛,评选“文明执法单位”等活动,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弘扬正气,树立起税务税收执法队伍良好的形象,推进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其次,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充分掌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并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科技规范税务管理,推动法制化水平的提高。第三,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查、考评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和干部任免挂钩,充分调动起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打消执法人员后顾之忧,使干部严格执法、敢于执法,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不断进步。第四,要加强执法主体建设,优化法制机构人员配置,充实高素质的税务法律专业队伍,做到领导重视、制度保障、部门协作、工作有力,建立起一支作风过硬、技能过硬的税收执法队伍,筑牢依法行政的工作基础。
(五)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依法行政良性运转
首先,应推进内控机制建设,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化解执法争议和矛盾,将征管质量检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和监察部门的执法检查、人教部门的干部管理检查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其次,应开展经常性税收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巡视检查、督察内审、执法监察等综合监督作用,拓展监督范围,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有效防患于未然。第三,应探索发挥基层税务所兼职法制员作用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建立考核、执行、监督三个层面职责明确、层次分明、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四,应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按照“简便、实用、快捷”的原则,依托办税服务厅,开展丰富多样的办税公开活动,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渠道,大力推进民主评议、新闻和网上互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第五,应建立税收执法投诉制度,受理纳税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把广大纳税人是否满意作为衡量税务部门税收执法状况的重要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行政问题,加强对税务部门具体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第六,应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加大对税收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议考核力度,健全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的范围和具体程序,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内容完整,考评严格,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参考文献:
一是国库的概念及外延不够明确。尽管各界普遍意识到了我国国库职能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及财政部也都在采取措施进行国库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但究竟哪些属于国库职能,哪些属于一般财政管理职能,并没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解释,导致目前经济界及理论界出现两个国库概念,即现行法规定义的由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与包含部分财政管理职能在内的“财政国库”。
二是由于人民银行行使国库管理职能是属于“经理”性质,而且国库的职责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报解、支拨、结算,并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际上是财政的出纳,是被动的执行财税部门的指令和事后记帐的角色,难以发挥其在国库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国库管理的部分职能缺位,加之其“经理”性质在人员配备,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很难保证财政管理质量和国库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是由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财税改革不同步,客观上给财税工作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由于一级政府都有一级财政,在乡政府内设有乡财政所。为便于乡财政所工作的开展,客观上要求乡级也要有一级国库,但绝大多数乡是没有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或代办机构的,乡级财政的库款有的是由缴款人交入县级金库,由县级金库再按收入级次和纳税人所属乡划分各乡的收入,很容易造成收入划分在县与乡之间、乡与乡之间的错误;有的是委托乡的农业银行储蓄所代收,再由储蓄所通过交换划到县金库,再由县金库划分。由于不是就地缴纳,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库款的在途时间,有时还会造成扣押库款的不正常现象。分税制改革后,分设了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局,但都是共同对应一个国库系统,没有划分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在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分配层次存在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政策掌握不准,计算差错以及人为混库、占压库款,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等现象,特别是地方为了完成自己的财政收支任务,往往协调当地税务和国库,优先缴纳地方税税款,优先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违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根据税务业务发展的需要,很多税务部门设立了征税大厅。商业银行为了增加存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纷纷与税务部门联合,进驻税务大厅,实现了银税一体化的办公方式,但国库管理机关对这一新生事物仍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一样,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具体的操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各商业银行之间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相互竞争,在取得代办资格后,由于各银行自身的利益需要、积压税款、随意压库的行为较为普遍。
四是国库管理体制不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后,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由于国库体制改革与银行体制改革不同步,国库的分支机构不健全,没有向下延伸,一些县级国库都是由专业银行,更不用说乡级。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专业银行已向商业银行过渡,都有各自的利益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在代办国库业务时,位子就很难坐正,根本无法行使对国库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从而造成了国库监督管理职能的缺位。
五是国库资金的划转和结算方法不科学。这方面主要表现为:首先,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帐户,导致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不便实施财政监督和管理。其次,国库资金运行过程烦琐,财政收入要经缴款人向经收处缴纳,经收处再划到管辖行,管辖行集中后再划转到国库;财政支出也要经财政部门发出支付令后,交由国库划转到用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得到到帐通知后再开出支票,最后才由开户行将资金划入提供公共服务或出售产品的单位,财政资金周转缓慢,财政收支信息反馈十分迟缓,加之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操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极易造成占压国库资金的现象。
二、实施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法制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必须遵循法制原则。鉴于国库集中支付这项改革尚处于试验阶段,为了规范其运行和防止出现偏差,近期内在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方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等为基本法规依据。
2、便利原则
在法制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库集中支付要使各部门、各单位用款更加方便,解决过去财政资金层层拨付,流转环节多,资金滞留、沉淀和流转慢的问题。
3、效益原则
在推进这次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加强财政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有效遏制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现象,降低财政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必须作充分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取得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具体实施时,要先易后难,对各种资金合理分类,分步实行集中支付。要在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稳步推进。
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构想
1、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
由于国库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管理和办理财政资金收入和财政资金支出的业务,是为财政部门的整个财政管理工作服务的,从其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来看,其运作的是国库资金,具有管理政府部门财务的重要职能,由于中央银行具有管理整个社会资金的职能,同样也需要对国库资金实行监管,为了加大对国库资金的监管,有必要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提高对国库监管的地位和力度。
2、加快国库管理改革步伐,使国库工作与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配套
一是实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制。即使无法达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也应实现国库向县级和乡级延伸,设立相应的代办处或经收处,消除现在由商业银行的银行机构代办的现象。二是按照现行的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及其职能划分,相应理顺国库管理中关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关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避免财政收入混级混库和地方收入挤占中央收入等不正常现象。三是理顺国库与各商业银行的关系。对财政拨付的国库资金,实行服务付费的办法,避免各商业银行对国库资金的无序竞争和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3、加快财政国库管理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目前国库管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与这些法律制度配套的相关的制度还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制定的法律亟需随之完善,实际的国库管理工作中,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中没有准确的解释或具体的处理规定。因为没有科学可行的管理办法和规范合理的操作依据,全国各地对国库管理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处理五花八门,使国库管理工作的法律约束性不强,行政管理手段滞后,导致目前国库管理偏松,存在较大漏洞,在整个国库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利于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国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促进国库管理的良性发展。
4、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
针对目前国库资金划转和结算方法繁琐、复杂、效率不高,信息反馈迟钝,不便加强对国库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的现状,改革国库管理办法,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势在必行。一是要清理银行帐户,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规范国库资金支拨程序,合理确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预算单位的职责。二是完善已实行的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国库资金在预算单位的沉淀,便于财政资金的调度和对国库资金的有效监管。三是积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办法,有效地防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腐败现象,节约财政资金,同时可以大大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政府采购资金的占压、挪用,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四是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建立“国库支付中心”,向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下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过渡。
5、拓展国库管理职能
1、法制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必须遵循法制原则。鉴于国库集中支付这项改革尚处于试验阶段,为了规范其运行和防止出现偏差,近期内在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方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等为基本法规依据。
2、便利原则
在法制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库集中支付要使各部门、各单位用款更加方便,解决过去财政资金层层拨付,流转环节多,资金滞留、沉淀和流转慢的问题。
3、效益原则
在推进这次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加强财政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有效遏制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现象,降低财政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必须作充分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取得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具体实施时,要先易后难,对各种资金合理分类,分步实行集中支付。要在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稳步推进。
二、改革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运行了几十年,财税体制经历了多次大的改革,而国库管理制度基本上没有变动。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建立,原国库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财政管理的要求,其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一是国库的概念及外延不够明确。尽管各界普遍意识到了我国国库职能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及财政部也都在采取措施进行国库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但究竟哪些属于国库职能,哪些属于一般财政管理职能,并没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解释,导致目前经济界及理论界出现两个国库概念,即现行法规定义的由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与包含部分财政管理职能在内的“财政国库”。
二是由于人民银行行使国库管理职能是属于“经理”性质,而且国库的职责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报解、支拨、结算,并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际上是财政的出纳,是被动的执行财税部门的指令和事后记帐的角色,难以发挥其在国库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国库管理的部分职能缺位,加之其“经理”性质在人员配备,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很难保证财政管理质量和国库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是由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财税改革不同步,客观上给财税工作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由于一级政府都有一级财政,在乡政府内设有乡财政所。为便于乡财政所工作的开展,客观上要求乡级也要有一级国库,但绝大多数乡是没有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或代办机构的,乡级财政的库款有的是由缴款人交入县级金库,由县级金库再按收入级次和纳税人所属乡划分各乡的收入,很容易造成收入划分在县与乡之间、乡与乡之间的错误;有的是委托乡的农业银行储蓄所代收,再由储蓄所通过交换划到县金库,再由县金库划分。由于不是就地缴纳,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库款的在途时间,有时还会造成扣押库款的不正常现象。分税制改革后,分设了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局,但都是共同对应一个国库系统,没有划分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在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分配层次存在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政策掌握不准,计算差错以及人为混库、占压库款,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等现象,特别是地方为了完成自己的财政收支任务,往往协调当地税务和国库,优先缴纳地方税税款,优先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违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根据税务业务发展的需要,很多税务部门设立了征税大厅。商业银行为了增加存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纷纷与税务部门联合,进驻税务大厅,实现了银税一体化的办公方式,但国库管理机关对这一新生事物仍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一样,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具体的操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各商业银行之间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相互竞争,在取得代办资格后,由于各银行自身的利益需要、积压税款、随意压库的行为较为普遍。
四是国库管理体制不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后,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由于国库体制改革与银行体制改革不同步,国库的分支机构不健全,没有向下延伸,一些县级国库都是由专业银行,更不用说乡级。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专业银行已向商业银行过渡,都有各自的利益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在代办国库业务时,位子就很难坐正,根本无法行使对国库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从而造成了国库监督管理职能的缺位。
五是国库资金的划转和结算方法不科学。这方面主要表现为:首先,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帐户,导致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不便实施财政监督和管理。其次,国库资金运行过程烦琐,财政收入要经缴款人向经收处缴纳,经收处再划到管辖行,管辖行集中后再划转到国库;财政支出也要经财政部门发出支付令后,交由国库划转到用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得到到帐通知后再开出支票,最后才由开户行将资金划入提供公共服务或出售产品的单位,财政资金周转缓慢,财政收支信息反馈十分迟缓,加之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操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极易造成占压国库资金的现象。
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构想
1、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
由于国库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管理和办理财政资金收入和财政资金支出的业务,是为财政部门的整个财政管理工作服务的,从其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来看,其运作的是国库资金,具有管理政府部门财务的重要职能,由于中央银行具有管理整个社会资金的职能,同样也需要对国库资金实行监管,为了加大对国库资金的监管,有必要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提高对国库监管的地位和力度。
2、加快国库管理改革步伐,使国库工作与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配套
一是实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制。即使无法达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也应实现国库向县级和乡级延伸,设立相应的代办处或经收处,消除现在由商业银行的银行机构代办的现象。二是按照现行的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及其职能划分,相应理顺国库管理中关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关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避免财政收入混级混库和地方收入挤占中央收入等不正常现象。三是理顺国库与各商业银行的关系。对财政拨付的国库资金,实行服务付费的办法,避免各商业银行对国库资金的无序竞争和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3、加快财政国库管理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目前国库管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与这些法律制度配套的相关的制度还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制定的法律亟需随之完善,实际的国库管理工作中,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中没有准确的解释或具体的处理规定。因为没有科学可行的管理办法和规范合理的操作依据,全国各地对国库管理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处理五花八门,使国库管理工作的法律约束性不强,行政管理手段滞后,导致目前国库管理偏松,存在较大漏洞,在整个国库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利于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国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促进国库管理的良性发展。
4、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
针对目前国库资金划转和结算方法繁琐、复杂、效率不高,信息反馈迟钝,不便加强对国库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的现状,改革国库管理办法,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势在必行。一是要清理银行帐户,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规范国库资金支拨程序,合理确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预算单位的职责。二是完善已实行的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国库资金在预算单位的沉淀,便于财政资金的调度和对国库资金的有效监管。三是积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办法,有效地防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腐败现象,节约财政资金,同时可以大大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政府采购资金的占压、挪用,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四是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建立“国库支付中心”,向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下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过渡。
一、公共财政和税收制度之间的关系
新时期在建设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思想引导下,政府是公众服务的主导,是代表公民治理公共事务的主要力量和执行者。政府实现社会建设的方式就是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如:非盈利性的公共基础建设等,以此保证公众的衣食住行的正常运行。在这个过程中支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根本资源就来自公共财政,换句话说公共产品服务功能的实现就是依靠公共财政。而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税收是公共财政的根本性来源。因此税收的制度将关系到公共财政的持续性收入和良性循环,也就是良好的税收制度可以实现经济发展和税收数量的正比例。当经济发展快税收也就增加,增加的税收可以产出更完善的公共产品,完善的公共产品将促进经济发展,由此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而这个循环的关键就是税收的制度的合理性,因此税收制度对公共财政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性保障。
二、保障公共财政应使税收制度合理化
我国的经济发展让公共财政成为了政府实现职能的主要手段,而我国的地域性经济差异导致了公共财政在各个地区的实现情况略有不同,体现出来的是不平衡的状况。因此在将公共财政和税收制度关联起来的时候,就应当注意对税收制度的合理化设计。一些地区的发展速度加快,地方政府已经可以实现职能性的转变,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行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建设,即实现了公共财政的模式,这时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就会要求税收的制度能够提供地方公共财政的经常性支出,即建立起完备的税收和财政的联动机制,即地方政府拥有了地方税收权利后,就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的产业特征进行合理的、因地制宜的修订地方性税收制度和政策,通过培养适应本地的税收种类,扩大税收的范围等方法,保证税收能够和经济的发展成比例增长,为公共财政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优化税收制度的结构,服务公共财政
1.整体税制的优化
(1)地方性税收是对政府财政的最主要贡献,因此在税收制度改革的时候需要对地方性进行科学的优化。从实际的操作上来看就是减少、增加、分离的方式。减少,也就是适当减少低能耗产业的税收比例,减少优势产业的税收比例,这样可以保证产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可带动上下游的产业发展,产业的增值当然也会带动税收。增加,即增加新的税收种类,拓展税收的范围。因为经济的法其经营的形式也随之增多,这样的情况就需要地方政府针对性的增加税收种类,在保证原有税源的同时扩充税收来源。
(2)中央性税收当然不能和地方性税收完全一致,中央税制应当更加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首先,可以大力发展对第三产业的潜力挖掘,从宏观上控制产业发展的合理化,并拓宽营业税收的基础。其次,应当进行税收种类的调整,根据经济的发展增加或者停征某些税收种类,如:对一些非盈利性单位提供的一些有偿服务进行征税等。再有,应当将某些经营模式的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具体的规范和划分纳税义务,防止利用经营模式来逃避税收责任。最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当进一步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其纳税的情况却不容乐观,中央税制应当进一步规范个税的征收制度、方法、方式,以及联动机制,以此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合法化。
2.建立弹性税收的机制
税收是重要的公共财政来源,同时也是重要的调节工具,通过税收制度的导向性是可以实现对经济发展进行调节的,因此在制定税制的时候应当建立弹性税收机制,也就是可以根据经济的变化而进行变化的累进制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收制度当经济过热的时候可以增加税赋的压力,适当的控制人们的购买力膨胀,以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而当经济出现衰退的时候,税制也将作出调整,防止需求萎缩而造成经济的整体萧条。而且,从扶持产业的角度看,弹性的税制可以利用税收的手段帮助和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让社会资源实现优化。在目前节能减耗的趋势下,就可以通过对低能耗产业的扶持性税收政策,来实现资源向低能耗产业流动的目标。
3.完善费改税与税制的接轨
实现分税制度后,地方政府强化了其自身的财政管理权力,同时将办事权下放而财政权收紧,这就给基层政府的财政出现了问题,为了弥补财政不足就出现了一些乱收费的现象。这虽然是一个负面的影响但是也给“费改税”提供了动力。这样我们看到,“费改税”不仅仅是应收费形式上的转变,而是税制和公共财政支出的关系的理顺。在费改税背后引出的是如何扩大对地片政府公共支出的扶持问题,让地方政府即能办事也能资金自己这才是费改税的目标。因此,费改税应当做到,其一,明确费用的合理性,即将目前的“费”,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可是收的和不能收的,然后再进行费改税的调整。其二,引入市场机制,让某些“费”从政府手中解放出来,实现市场化运行,这也就实现了变相的费改税。其三,扩大监察力度杜绝乱收费,遏制乱收费的同时改革税制才能保证费改税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于中秀:浅谈税收债权债务与公共财政之比较[J],法制与社会,2009,(03)
[2]薛菁:公共财政下税收理念的转变及其影响[J],行政论坛,2007,(04)
依法治税与税收流失是与生俱来的一对矛盾,只要存在税收,就必然伴随着税收流失的发生。早在大约2500年前,古希腊圣贤柏拉图就曾讨论过偷逃税等税收流失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加强,税收流失这一现象非但没有被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税收流失的总体规模,白1995年至2000年,每个年度税收流失的绝对额均在4000亿元以上。虽然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高速增长,但也难掩税收流失的事实,对税收流失的不良效应,还是要引起我们的警醒并加以研究。
一、税收流失的不良效应
(一)税收流失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税收同时具有财政和经济调节两大功能,对宏观经济起“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它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以“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实现其调控功能。然而税收流失的存在,无疑会影响税收正常的宏观调控功能。税收流失对宏观调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税收流失的直接后果是减少了国家财力,减弱了税收对宏观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使“相机抉择”的税收传导机制失灵,弱化了税收宏观调控的效果。而且由于税收流失,该收的税没有收上来,预算内的投资份额越来越少,政府投资的宏观调控功能趋于弱化。这种变化趋势虽然反映了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它的内在合理性,但其后果也是很严峻的,使得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由于其财力的不断下降而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比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各地方政府不顾整体利益,大量重复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政府财力分散化的结果。财力不足也使得国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投资不足,从而减弱了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2.税收流失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税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从税收流失中获得更多利润的地下经济活动“繁荣”起来。地下经济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监控,其增长率、就业人数等指标都没有纳入到政府的经济统计数据之中,这样容易使宏观调控部门对现实经济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对包含公开经济与地下经济两部分的真实经济增长的深度和规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观察到的公开经济的增长速度和规模,而忽视了地下经济的影响。除了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规模外,地下经济和税收流失的存在,会对其他各项经济统计指标造成扭曲。例如,由于税收流失的存在,地下经济吸引了不少劳动力就业,使国家过高估计失业率,给宏观调控和决策增加了困难。
3.税收流失对整个经济发展产生侵蚀和破坏作用,干扰经济的正常运行。主要包括:(1)造成税负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出现地方政府对国有、集体经济管理较严,而对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偏松的状况,必然导致两种经济成分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面临困境、下岗职工增加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2)导致产业恶性竞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区利益的考虑,不颐本地区资源劣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盲目实施减税免税,引起产业结构恶化、社会资源浪费和宏观经济严重失控。而对于纳税人而言,由于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未予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同类企业或同类产品的税收成本不同,破坏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尤其是引起市场价格失真,错误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恶性税收竞争干扰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不正当税收利益的引诱下,纳税人对经营地址的选择不再完全遵循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在正常的税收扭曲之外,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产生“二次扭曲”,最后导致全局性的产业结构比例失调。
(二)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是指税收流失现象对经济体系中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各种资源流动和组合的影响。无论是减免税、避税,还是偷逃税行为,都存在对整个市场经济的扭曲问题。理智的经济人不仅要考虑税收规则,而且还要考虑获取减免税、实施逃避税行为的可能性及相关的税收经济利益的大小,市场选择和资源配置必然因受到上述物质利益的诱惑而产生偏差,部分要素可能长期滞留在低效益但能获取税收流失收益的行为上,因此这种生产要素的扭曲性组合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税收流失会破坏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导致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劣企驱逐良企”的市场效应。
一些质量低劣的逃税商品以价格优势占领市场,迫使那些守法纳税者要么转而仿效,要么被挤出市场,从而形成“劣企驱逐良企”的市场效应。比如走私分子通过偷逃关税及其他税收,把远远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成品油走私到国内出售,从而引起了国内成品油价洛的大幅下跌,造成国内石油化工行业的全面亏损,给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税收收入带来了巨大损失。
税收流失还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从纳税人来讲,为了达到偷逃税的目的,他们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研究偷逃税的各种方案,甚至会花费大量的金钱来聘请专业顾问,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进行无谓的调整。同时,他们还会利用偷逃税的资金来囤积一些紧缺的资源。由于市场的变化和时间的迁移,这些囤积的资源就会因自然的原因而耗损和浪费。同时,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为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税务机关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税务征管和稽查,这无形中也就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从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讲,纯粹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三)税收流失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毫无疑问,税收流失的存在首先直接减少了财政收入,这已经成为导致我国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断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日益严重的税收流失。虽然2002年以后由于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使得这种局面有所扭转,但税收流失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
而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各税种之间存在比较密切的联系,某税种的流失除了直接减少该税种的税收收入外,还会由于各税税基之间的联系而连带侵蚀其他税种的税基,减少其他税种的税收收入。比如企业偷逃增值税的行为不仅导致增值税收人的减少,同时也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流失。因此,政府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力治理税收流失,这必然导致税收成本增加。总之,税收流失一方面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又导致了财政支出的增加,进而加大了财政赤字的规模,加剧了我国财政困难的局面。
(四)税收流失对税收法制的影响
1.损害税法刚性。大规模的税收流失会导致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因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而形同虚设,从而降低税法的刚性和权威性。例如,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中虽然赋予了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的权力以及对违反税收征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但大范围的税收流失所造成的“法不责众”的结果,使得税务机关对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很少使用,对于所发现的导致税收流失的一般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也只是以追缴税款了事,而很少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即使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大多只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或突破下限进行象征性罚款,而很少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的处罚。这就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法的刚性和权威性,使税收征管法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削弱了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在政府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中,往往能够看到其他政府部门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乡镇政府甚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的身影,依法享有征税权的税务机关,有时被迫或自愿地放弃了部分专有权力,税收执法主体地位受到冲击。实践证明,凡是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的地区,其税收征管秩序必定极为混乱,税收行政执法的力度与手段也就难以落实。同时,税收流失还导致了税务工作人员的腐败甚至犯罪。
(五)税收流失对纳税主体的影响
1.税收流失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转嫁和税收不公,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本来,国家的税收任务在所有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是大致公平合理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是其能够承受和愿意承担的。但是税收流失的存在就使得税收流失者逃避了纳税的义务和负担,税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税收任务和负担就势必转嫁到其他愿意负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头上,从而出现了税收转嫁和税负不公,加重了守法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收流失对收入再分配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这种影响的存在会进一步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被严重扭曲,从而使税后分配比税前分配更不公平,结果只能是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
2.税收流失易生示范效应,导致守法纳税人的心理失衡和追随仿效,降低纳税人对国家税法的遵从度,增大税收行政执法的阻力,导致税收流失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如果政府对偷逃税行为处罚力度不强,偷逃税行为必然会由个体发展到群体,进而形成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税收黑洞”。“税收黑洞”的存在将严重破坏依法纳税的社会风气,从而导致纳税人对守法遵从度降低,征管秩序混乱,税务行政执法措施手段难以实现,税收刚性被破坏,甚至形成“逃税——成功——再逃税”的恶性循环,导致更大范围的税收流失。
二、税收流失治理对策
(一)以健全税法体系为根本。实现依法治税税法作为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仅是国家征税的依据,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必要前提。要治理税收流失,根本是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仍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1.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加强税收立法。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的核心。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法律层次低,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完善《宪法》中涉税内容的规定,确立、充实税法体系的宪法依据。如将税收法定主义、税权划分的重大原则、规定等写入《宪法》,进一步明确征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范围等。另外,要加紧制定税收基本法,使其充分发挥对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统率作用,推动和保障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
2.严厉打击税收犯罪行为,加强税收执法。依法征税是税务部门最基本的职能。要加大对税收犯罪打击的力度,税务人员必须做到严格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持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制止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违规行为;杜绝人情税、关系税、协商办税和各种形式的包税;杜绝以缓代欠、以欠代免的现象。一旦发现违犯税法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纳税人故意偷逃税还是税务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都一律严惩不贷,绝不允许有包容、姑息的现象发生。要加强税收执法,必须大张旗鼓地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偷税行为。
3.建立税务警察和法庭,加强税法保障。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较为普遍的做法,其成功的治税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首先组建税务警察,由税务警察专门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税务警察特殊的执法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双重权力,人员由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抽调组成,以此提高税务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其次设立税务法院,专门负责税务违法案件和税务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建立梯度纳税监控体系,形成完善的外部约束机制
1.加强重点稽查。一方面,制止税收流失的重点是稽查,这是基层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形势下税收稽查工作的核心应该是建立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相结合的分类稽查制度,借助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监控系统,选择并确定被查对象,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权制约、相互衔接的流程来操作,改变目前普遍查、盲目查的状况,提高打击税收流失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要使税务稽查机构专业化。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让税务稽查机构从税务机关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与税务征收机关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税收执法机关。同时,不仅要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对外(即对纳税人)的稽查监督权,而且还应该赋予税务稽查机关对内(即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权。
2.构建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系统。所谓“第三方税源信息报告系统”是指由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专门格式的信息报告表,包括收款方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和支付金额等内容,一般一年汇总填报一次,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提交给税务机关。这些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报告表不仅大大丰富了税务机关的税源信息,也确保了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对于提高稽查水平、科学选案都是很有帮助的。
3.逐步完善各项征管制度,建立多层次、多环节、多功能的税源监控体系。要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建立按税种、税目和分地区、行业的税源监控制度,特别是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使其成为税源监控体系的主体。税务机关要全面掌握本地区重点税源户信息以及税源户的分布、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随时监控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包括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要注意从中反馈税收的变化规模,为全面监控税源提供资料和经验。
(三)提高税收遵从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规范公共收入体系。在科学界定各级政府职能和责任的基础上,完善分税制,确保各级政府有稳定的财源;降低政府对非税收入的依存度,积极推进税费改革,遏制、清理乱收费;规范制度外财政,构建以税收为主、以规范的非税收人为辅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
2.科学界定财政支出范围,消除政府的“越位”与“缺位”。首先,以市场为导向,加大财政公共性支出,主要包括基础科研、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支出。其次,控制和缩减不合理的财政支出项目。一方面,要大力压缩各种财政补贴,尤其是企业亏损补贴;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机构改革力度,压缩行政经费支出。
3.提高财政透明度,并建立相应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确保公共财政收入、支出信息的公开,使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有效信息,了解公共资金的去向以及相对应的支出规模,接受大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通过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来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约束,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政府的支出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意愿。
一、电信业的现状分析
(一)上游运营商
电信业的上游为提供电信基础服务、电信增值服务的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这个行业经近十年激战进入成熟发展阶段。通常情况下,电信运营商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每月结算一定比例的充值佣金,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的专用账户进行归集,并定期以代收代付方式划拨给上游运营商。
(二)下游商
由于行业自身特性,电信业在创业初期以发展线下商居多,如小卖部、报刊亭、通讯店等个体工商户。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概念不断引入,淘宝、支付宝等线上合作商也逐步呈上升趋势。通过控制上游与下游的佣金差,这个行业才能实现“夹缝求生存”的规模效益。
(三)会计核算方法
除了业务监管资金分别通过“业务资产”、“业务负债”会计科目核算外,电信业的日常账务相对简单。其中:从下游商归集的业务资金计入“业务负债”,而拨付上游运营商的业务资金计入“业务资产”。另外,从上游运营商结算的充值酬金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而以即时或月结方式支付给下级网点的佣金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增加应付下游商的“业务负债”。
(四)税负情况
由于这个行业的企业资质参差不齐,又介于邮电通信业与服务业之间,之前在营业税制下对具体适用税目不可避免地存在争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电信单位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0号公告)进一步规定,“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证书的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增值电信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当然,对于部分未取SP证或ICP证的企业,仍按其他服务业征收5%的营业税。要是无法取得下游提供的发票,就不属于所得税前可以列支的合法凭据。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电信业的理论税负率在3.5%-6%左右。
二、“营改增”对行业影响分析
(一)进项税政策分析
首先,电信业早在2014年6月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而生活服务业直至今年5月才列入“营改增”范围。当确认收入时上游电信运营商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结转成本时下游代办网点只能提供营业税普通发票。由此,企业非但不能获得下游成本的进项来源,也不能继续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目前全行业都实施“营改增”之后,虽可由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但门征代开只有3%的进项税票。
其次,电信业属于劳动相对密集型企业,除了支付庞大的代办网点成本外,在日常系统开发和渠道维护过程中雇用大量的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和客服人员。这块人力成本占每月固定支出的比例相当高,而且几乎无法获得进项抵扣来源。
再次,金融业列入此次“营改增”试点后,因对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使得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也不得抵扣进项税。但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账户归集业务资金产生的交易手续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计入进项抵扣范围。
最后,日常运营中所发生的房租水电、会议费、差旅住宿、培训费、办公耗材、广告费、修理费、固定资产采购等,只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要求,均可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二)税负测算分析
在原营业税制下,邮电通信业、服务业分别适用3%和5%税率;而现增值税制下,增值电信服务改按6%征收增值税,其他生活服务也按6%征收增值税,税率上升幅度非常显著。但是对比营业税制下,无论按邮电通信业,还是按服务业,都可以扣除代办网点手续费后按差额征税。由于下游网点佣金成本约占总收入的50%-70%,所以这块成本可否取得进项抵扣直接关系到税负高低。
若暂不考虑设备采购等因素,假设下游网点代办费占总收入的60%,且各代办点通过门征可取得3%的专用发票,则增值税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总收入 /(1+6%)*6% - 总收入 * 60% /(1+3%)*3% = 总收入 * 5.66% - 总收入 * 1.75% = 总收入 * 3.91%,这就是当期应纳的增值税。再加上其他地方税费影响,流转税负率在5%-8%左右。但现实情况下,通常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的流程更复杂。所以,“营改增”对实际税负的影响,具体落实到每家企业情况有所不同。
三、如何采取应对措施
(一)纳税人资质的选择
目前无论是否取得SP证、ICP证,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不存在行业税率差,而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相对来说,一般纳税人减税是以进项抵扣为前提的,而小规模纳税人是直接减免的。通过这两类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进行测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50%。也就是说,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值率小于平衡点增值率,那么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值率大于平衡点增值率,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有利。
(二)解决下游进项发票
对下级商进行分类筛选,对可提供发票的在结算上给予适度优惠,以鼓励下级网点自行提供或去税务代开专用发票。在上游运营商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与线上第三方平台(多为一般纳税人)进行合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进项发票压力。
(三)细分成本挖掘潜力
考虑到人力资源成本相对较高,而这部分固定开支又无法取得进项发票。针对非核心技术的营销、客服团队可引入专业代维合作单位,适当采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是不错的选择。
(四)固定资产集中采购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增量资产允许进项扣除,而存量资产则不允许抵扣。换句话说,在税改前尽可能地避免大批量采购的固定资产,等到正式纳入试点范围后再开始设备的更新换代。另外,企业对已有固定资产可采用加速折旧法,以促进资产的更新速度。
(五)尝试转变业务模式
除了以上节税方式外,尝试改变当前的佣金差结算模式,也不失为是一种良策。事实上,即便是同样的收入额,因业务经营模式不同,缴纳的税款也有所不同。例如,改签与上下游的合作协议,以纯粹提供平台技术服务的方式,抵销了重复征税环节。
(六)争取地方财政补助
当实际税负明显增加时,还有一条途径可以暂时缓解企业压力,那就是利用地方财政补助政策。例如,自2012年开始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浙财预[2013]21号)和《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财预[2013]689号)等一系列文件。截止2015年底,杭州市对数百家税负上升企业陆续拨付了财政扶持资金。
(七)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当母公司与下属分子公司都对外发生业务时,除了所得税按总分机构汇总交纳外,最好增值税也申请汇总交纳方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样可以避免因部分进项发票未及时认证,或进项税在各地区分布不均所造成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1年10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