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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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因此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首先监管法制的重要创制者--监管当局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即一切监管必须不仅基于国内金融风险,而且要针对全球性的金融风险。监管当局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学习发达市场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监管当局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即应安排专门化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国际化监管问题。
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进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
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响尤为突出。
一、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重要性
1.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者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对明确表示接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了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2.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于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我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济贸易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领域和内容涵盖非常广泛,当然也涉及国际金融业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规范,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法律基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金融业也就承认了并要遵循这些规则。因此,我国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金融监管当局必须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改变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理念。
3.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大胆借鉴外国经验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捷径。首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而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存在滞后的问题,而且疏漏不少。因此,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法制的经验极为必要。监管当局应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还应借助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力量来推动对外国先进法制的研究和学习;更应大胆借鉴外国监管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制度选择上要适当超前。
4.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动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一是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二是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三是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构想
1.逐步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快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学习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0的适应能力。中国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已经开始,根据我国政府承诺的开放顺序,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依次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步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至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此时,竞争的需要呼唤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所以,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改革必须适应这种发展形势,从立、改、废、创新四个层面同时展开。因此,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外,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金融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1997年底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并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我国加入WTO,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问题。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制订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这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其次,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撒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来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目前,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来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当局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
一、银证统一的分业监管体制
瑞士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瑞士银行和证券由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fbc)统一监管,瑞士私营保险业由瑞士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以下简称fopi)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其中fbc又实行两级监管体系,既监管活动在fbc与授权的外部审计公司之间的监管职责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家银行和200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fbc)。(1)组织结构:fbc由7至11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fbc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部(以下简称fdf),但独立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独立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措施的权利。fbc 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体系的活力, fbc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 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独立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 法律 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险。从2006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属于ffa组织,aml-ca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ing organizations sros)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directly subordinated 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政部财政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4.瑞士国家银行(snb)。snb在他的职责范围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snb必须按照宪法和章程的规定以国家利益为首位,其首要目标是确保物价稳定,同时考虑 经济 发展 。
(二)监管规则体系
瑞士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利有法律保证,同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对金融问题进行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监管行为,从法律上保障了监管权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门是多层次的,反映在金融监管规则上也是如此。瑞士联邦行政局有权参与联邦立法,除了宪法、联邦法以及联邦条例以外,监管规则架构里还包括监管当局的通告和通知。规则架构的完整性还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规则在监管范围不同程度的执行。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规则就是基于联邦股票和证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过达到监管机构授权的准标准化条件作为最低标准(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规则比较贴近市场,在瑞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有许多与金融监管规则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协议,如与欧盟、wto/gats的双边协议。
二、监管体制特点
(一)监管主体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
1.金融监管当局拥有高度独立性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瑞士金融监管拥有的高度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行政独立和财政独立上。(1)行政独立。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名成员除主席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政府任命,但联邦政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2)财政独立。瑞士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费用不是来自联邦财政部的统一配置,而是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来弥补监管成本,维持机构运行。并且监管当局独立编制本机构的财政预算以及财政支出,这样监管当局通过财政独立而拥有充分的监管行使职能。
2.瑞士银行委员会拥有绝对金融监管权威。fbc每年向银行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 fbc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银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审计公司例外,因为其信息来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通知规定,通讯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客户或第三方、以及媒体报导等。除审计机构必须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外,各银行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的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各银行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的60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直接提交银行委员会,以便银行委员会及时掌握银行业最新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在银行违反银行法规以及出现其它弊端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严厉程度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升级,例如:指出银行的违规行为并予以警示性告诫;责令银行重新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指示银行进行机构变动,乃至明令将某人开除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等。在债权人的债券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将审计公司人员派到该银行作为观察员,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对银行的业务有时会构成直接干预。银行出现违法行为时,银行委员会将报告给联邦财政部,由财政部对银行进行跟踪调查。在银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义务,或对法律构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将撤销其营业许可,任命清查人员对该银行进行强制性的停业清查。银行委员会必须本着公平、适度、诚信的原则采取上述措施。银行若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法庭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对专业问题的评判。
(二)重监管人员的高素质培养
瑞士监管当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养,每年投入大笔资金用于行业培训,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员。不但如此,它们还从国外招纳大量人材,以弥补本国市场上人力资源短缺的弱点。瑞士监管机构的就业人员一向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著称,成为了瑞士监管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宝。同时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提升了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以及监管能力。
(三)监管 法律 体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不仅表现在法律领域上,同时也表现在法律结构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体系涉及瑞士现行的各个 金融 监管领域:银行,证券,投资,私营保险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银行法》,按规定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瑞士银行是否依法从业。随着金融业的 发展 和银行经营范围的逐渐扩展,瑞士又相继颁布了《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以及《银行和储蓄银行规则》、《外国银行管理规则》、《投资基金规则》、《交易所和证券交易规则》和《洗钱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瑞士监管当局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限和各被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接受监管的各项义务,在各个金融领域使得金融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瑞士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有不同层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宪法、联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银行法》、《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法》、《保险监管法》、《洗钱法》,这样就从高层次上保证了监管的权威性。同时还有各种细则性法规,如《银行自有资本条例》、《银行流动资本条例》等又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提供精确的法律尺度,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士的分业监管以及两级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套对个人、 企业 和金融机构的立体监管制度,同时打击黑钱和各种恐怖融资活动。此外,加上监管主体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门非常发达,保持了瑞士作为国际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据瑞士银行家协会提供的数字,瑞士的金融业掌管着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资产,几家著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虽然瑞士的监管体系对瑞士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监管政策背景的改变以及国内金融的动态发展,瑞士现行的监管体制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有些监管规则的适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础,如审计公司的审计程序,以及洗钱报告处的信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减弱了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其次是随着 经济 的发展,各种新兴实体和集团实体的出现,比如银保集团等,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该类新兴实体和集团就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再者,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比,现行的监管手段单一,效率不高,不适应防范金融发展带来的新风险防范的需要;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及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公平对待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时瑞士为了稳定其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四、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同时瑞士金融市场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各种新兴集团实体出现,创新的节奏加快,跨境资金流动加速,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压力增强,以及应国际协定和监督标准要求等。为了稳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政策。
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对金融市场极其重要,它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增加国内外公众信心。假如没有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无法在国际规范的环境中运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无法生存。因此针对动态环境,不断优化监管架构是不容置疑的。这个结果使得监管当局不仅具有额外义务,而且必须改善和简化现有的监管框架。
流动性覆盖比率(LCR)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之比。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是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LCR指标引导商业银行增加高流动性资产比重,同时鼓励吸收稳定、期限更长的存款。LCR和NSFR指标限制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同业批发融资渠道,并鼓励更精确地评估其表内和表外的流动性风险。
现阶段全球普遍进入巴Ⅲ流动性监管意见征求阶段,但进度不一。其中,加拿大、欧盟地区、澳大利亚和秘鲁已经基本明确流动性监管指标实施时间表和监管要求。但整体来看,相当一部分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对巴Ⅲ新流动性监管标准尚处研究中,尚未最终版的监管规定。2013年7月以来中国香港、新加坡和英国也分别了最新征求意见稿(见表1)。
各国对巴Ⅲ流动性监管指标有所调整。从全球金融监管机构推行巴Ⅲ流动性监管指标LCR和NSFR适用范围来看,一些国家制定的监管要求与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保持一致,如日本暂不将外资银行分行纳入监管。一些国家调整了监管适用范围,如中国香港、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地区将外资银行的分行和子行均纳入监管。从监管指标的严格程度来看,大部分国家的监管要求与巴Ⅲ要求一致,但俄罗斯和英国现有的流动性监管已经严于巴Ⅲ,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将实施以巴Ⅲ为基础、要求更为严格的“升级版”巴Ⅲ(见表2)。
中国《流动性办法》略严于巴Ⅲ
中国银监会已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银监会跟踪与借鉴巴Ⅲ流动性标准,两次修订《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内含巴Ⅲ中的LCR和NSFR监管指标,并于2011年10月和2013年10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全球范围来看,中国银监会推进巴Ⅲ流动性新监管节奏较快。
中国《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LCR对优质资产的要求严格于巴Ⅲ。《流动性办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巴Ⅲ流动性标准允许各国自主决定增加2B资产,包括信用评级为BBB-至A+的公司债券、满足特定条件的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目前我国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投资股票,国内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品种少、规模小、交易不活跃,尚不满足巴Ⅲ流动性标准所规定的“存在规模大、具有市场深度、交易活跃且集中度低的市场”条件,我国银行业在境外持有的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数量也很有限。因此,《流动性办法》只增加了BBB-至A+的公司债券作为2B资产,未纳入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中国《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LCR暂不适用于外资银行分行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城商行和农商行。与多数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相比,我国LCR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要求要相对宽松。同时,据了解,境外各地的LCR监管要求中未将人民币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纳入一级高流动性资产(如中国香港只认可离岸市场人民币国债,不认可境内银行间市场的人民币国债)。
中资跨国银行经营成本和流动性管理成本加大。结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以及全球其他各国流动性监管最新动态来看,全球范围内实施LCR流动性监管标准将对中国跨国银行的外汇流动性管理和境外机构业务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外汇资产负债业务结构面临调整压力,经营成本和流动性管理成本也将增加。
LCR标准的实施将增加银行的外汇业务的机会成本和资金成本。LCR监管标准的实施需要提高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业务定价过程中需准确估计相应的流动性成本,冲击了传统的资金成本加点的定价方式。LCR标准的实施鼓励商业银行吸收长期存款、限制中长期项目以及提升业务管理的精细化程度等导向将直接导致商业银行经营的机会成本和资金成本上升。
LCR标准的实施将冲击银行现有的外汇业务模式。从LCR监管要求来看,外汇资产负债业务现有结构将面临较大调整,特别是中资跨国银行一些境外机构借短贷长的业务模式难以持续,需加大吸收稳定、长期限存款的力度,降低对同业资金的依赖;同时对中长期项目予以适当控制。
对中资跨国银行应对流动性监管的建议
全球范围实施LCR等巴Ⅲ监管标准将对中国跨国银行的外汇资产负债业务造成一定的负面冲击,但是也提供了一个经营转型的契机,助推中国商业银行国际化进程。LCR等监管标准的实施促进银行更加关注稳定的客户存款,降低对同业融资的依赖,提高流动性的稳健性。同时,LCR等监管标准督促中国商业银行的境外机构加大本地化经营和加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管理,实现业务扩张与风险可控的平衡发展。
加强与监管沟通,合理表达诉求。若中国实施流动性新监管标准进程过快、设定的监管指标值过高,则可能削弱中资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中资跨国商业银行应加强与银监会沟通汇报,建议银监会在广泛了解各国监管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稳妥推进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合理设计实施时间表和要求,不宜过早或过严实施,在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此外,由于全球大部分国家扩大了流动性监管的适用范围,银监会应参考其他国家监管安排,对外资银行在华机构保留一定的监管灵活性,从而可适时采取对等的流动性监管措施。
目前,银行保险在寿险公司已经成为与个险营销和团体业务并列的第三大业务支柱。各家寿险公司先后成立银行保险部,在人员、经费和技术等各方面对银行保险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可以说,正是由于银保合作的优异表现,我国保险业才能在持续多年高速增长,保费收入基数已逐渐增大的基础上仍能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与此同时,不可忽视的是,由于银行保险业发展的时间短、速度快,快速的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银保合作的发展就很难持久和深入,其对保险业发展的贡献也将受到极大的限制。笔者对此做了深入的市场调查后,对监管方式进行了思考,期待通过监管理念的转变、监管方式的创新,对日新月异市场变化实施创造性监管,迎来银保合作的新发展。
据调查,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得还比较初级,也十分简单。从形式上看,银保业务就是通过银行柜台进行销售以保险公司名义开发的产品,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从产品上看一般为5年、10年期的分红两全保险,属于储蓄替代型产品。这种产品显现出的现实意义:一是保险公司找到了一条贴近客户并具有良好信誉的销售渠道,二是银行丰富了产品种类,能够给客户提供全面、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同时也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尽管银保业务已经取得不错的成绩,但在银保业务监管方面,存在薄弱化问题。对于银行保险业务,国内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使得手续费掌握标准不一、银行信誉风险等问题日益凸显。在双方价值体现方面,银保业务盈利状况不佳,过度竞争引发高成本投入。
最重要的一点是银保间合作关系不紧密,银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还处于卖保单、拿手续费的阶段。银行没有将保险列入主营业务,管理层级较低。双方各自为自己的利益打算,合作出现“脱节”,利益共享很难实现。
实施创造性监管,促进银行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首先就要对现有的市场进行规范,为下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针对误导现象必须坚决打击,并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误导行为从短期看来会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从长期看会危及银行和保险行业的信用,不利于银行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银行保险的风险初现端倪,已经引起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要求保险公司与银行加强信息沟通和合作,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人身保险产品。
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有利银保业务发展的助推措施,比如定期公布全国银行保险市场的总量数据,或定期组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监管部门的业务会晤,以便同业相互了解市场动向,掌握监管部门的政策取向。
加强研究学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无论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必须加强对银保合作重要性的认识,立足于长远,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和营销策略,同时密切关注西方发达国家混业经营、银保合作的最新动态,认真研究、总结相关的经验与教训,洋为中用、推陈出新。发展中国银保合作必须推进法制建设,健全金融监管,加强研究学习,实施产品创新,完善信息交流,并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模式。
令人欣喜的是,监管部门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有关方面负责人明确表示,银保合作目前在我国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了,已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去规范它的问题。应该说,这个客观存在促进了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它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果我们不去研究它,不去正视它,将不利于中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
银保合作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坚持银保合作就必须改进当前的监管方式,也可以让监管派出机构摆脱不必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避免大量日常性无效劳动,而集中精力于市场行为监管,提高其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解决银行保险发展中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促使其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不同的金融行业,往往对应着不同的监管部门,有着各自的监管目的、标准、手段与方法。银行、保险虽然都属于风险管理业,但由于各自核心业务的不同,各自的监管资本要求、风险甄别方式、风险管理手段等是有所不同的。分业监管框架下,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比较高,往往难以统一协调行动。在信息交换和沟通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当局监管的效果是不理想的,往往会产生监管盲区,难以在整体上及时、科学地认识银保综合化经营的风险,难以及时、果断地实施监管要求。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金融行业一直都在发展过程中,虽然金融行业的发展状态非常好,并且会长期处于这样的发展状态中,但是我们应该抱有一种风险意识,所以我们要在其发展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于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任何不足之处都要及时做出改正,对于一些有缺陷的制度要及时完善,并且要定期分析国际金融态势,根据国际间的最新动态及时做出调整和创新,如果一直故步自封不作出改进和创新,那就会降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甚至会导致发展过程出现问题和阻碍。
一、推进中国金融的市场改革的几项措施
随着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市场也逐渐得到完善,因此加大对金融市场体制的改革已成为社会发展必然趋势,基于此,下面就对推进中国金融的市场改革的几项措施进行相应的分析和研究,以便能够不断优化我国金融市场。
1.1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措施
利率在金融业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 资金的成本,并且在市场中会随着相关信息的变化而变化,比如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就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但是在我国过去的发展过程中对利率一直持有一种相对保守的态度,其相关政策的实行都比较固定,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中并不合理。在利率改革实行过程中,确定基准利率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我们需要改变国债总量管理的模式,将其逐渐转变为余额管理的模式,这样才能更加科学的进行管理,使国债的市场化程度有所加强,这样才能为利率改革做出有效的参考基准,有助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变得更加快速高效。
1.2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措施
汇率市场化的想法大约在二十年前就已经被提出了,当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利用浮动汇率的形式进行管理,其主要的矛头或者说针对对象是美元。另一个方面是一篮子汇率模式的形成。最后是在这些基础上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相关学者曾经指出,像奥运动之类的国际性活动是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非常好的一个机会,所以在今后有类似活动举行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抓住机会。
1.3提高市场投资者的参与度
提高市场投资者参与度这个工作必须要从长计议,一步步扎实的进行,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这一目标。首先我们可以先着眼于银行,我国的大部分银行仍然是国有的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因为有国家政府部门的支持,所以是发展最为迅速的,但是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另外一些银行也逐渐发展起来,拥有民间很多的资金,利用这些资金,银行也可以进行很多的金融活动。
二、改善金融监管模式的相关措施
2.1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人民群众是金融行业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所以金融行业想要有更好的发展就一定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这样才可以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从而得到更好的发展机遇。由此可见,不论是银行也好,还是证券行业或者保险行业,都应该为人民群众服务,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说,金融行业对人民群众权益的维护工作做的并不到位,导致这个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第一是我国相关机构缺乏经验,其次是中国金融行业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即他们几乎都是国家所有,所以当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首先考虑的一定是国家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自然不会受到主要的重视了。所以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非国有型金融机构的数量,一定要做到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2.2增加信息的透明度,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部门在执行其权利的时候必须要遵循市场的基本规律,并且要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引导市场本身参与到监管工作中来,这样不但可以节省监管的成本还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要增加金融行业信息的透明度,准确并且及时的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让整个市场都能了解到金融业的最新发展态势,形成一个自觉监督的体系,促进监管工作更加高效的展开,这样还能提高金融机构对监管的接受度,提升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2.3实现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监管同步
想要获得高效的监管效果就一定要把监管工作与金融行业的发展相结合,监管过程并不是单一的监管,而是监管与被监管互相结合的过程,也就是说监管者在实现其职能的过程中一定要与市场的发展同步,这样才可以在实现监管的同时完善制度。市场想要持续稳定的运作就不能没有监管的过程,目前我国整体的监管形式仍然是分业监管,不同的金融行业有不同的监管机构,这样的体制是存在很明显的缺陷的,因为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监管主体不一样,所以他们之间缺少信息交流,互相之间的经济交流就更少了,这样一来会减少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利润,阻碍金融行业的发展。
三、金融和经济间协调发展的相关措施
金融和经济之间实现协调发展,是推动我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基于此,下面本文就对我国实现经济跟金融之间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3.1减缓我国的投资增长速度
我国在过去的几年中一直保持着稳定的投资增长率,按照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态来看,我国投资的发展状况与经济发展的状况不相符,具体来说就是经济发展跟不上投资发展。造成这个结果主要是由于我国新上的项目太多,这样就导致了投资率迅速上升,今后我们适当要提高新上项目的要求。这对我国金融行业来说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所以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投资发展状态,不能盲目的追求速度而忘了发展的质量。
3.2适当加大银行信贷的门槛
虽然我国每年都会对银行信贷的数额做出详细的计划,但是到年末统计的时候我们就会发展,实际的信贷数量会超过预计数额,并且超出的金额比较大,甚至出现半年信贷数额就达到了全年的计划的情况。信贷的要求过低可能会导致贷出的金额不能全数收回,给银行带来实质性的损失,减少银行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信誉度,并且信贷超额对金融行业资金流动性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我国金融发展滞后,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适当加大其门槛及要求可以让人民群众更加严肃的对待银行信贷,增加贷出资金的回收率,让整个金融行业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相对还是比较明显的,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虽然在持续进行,但是没有比较突出的表现,所以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能对任何问题掉以轻心,如果我们的金融改革、金融监管以及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这几个方面都能更加完善的话,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一定会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也会更高,从而让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有进一步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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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高效;收益最大化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随着科技的推进,互联网金融符合了社会的发展需要,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物品。互联网和传统金融产业的有机结合,是金融产业的一场革命,它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不仅更加地快捷和便利,而且增强信息透明度,降低了成本,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资金的融通。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多样化,其代表主要有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等。虽然,互联网的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但是,互联网金融又是一种新生的事物,还不太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互联网金融依靠高新技术,给年老的人来说带来了不便,有时甚至出现了被欺诈的现象,这给金融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积极地与世界接轨,吸收了国外先进的技术,提供更快捷的交易方式,以满足社会和人们的各种需求,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融资的资金量越来越多,并且方式要求越来越多元化,因此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以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为例,银行会免费提供开通网银业务,这样一方面客户可以在以网上办理相关业务,这样有利于节省了时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满足了人们消费行为和投资行为等多方面需求,客户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资金动态,能够掌握最新的动态,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同时,互联网金融可以帮助投资者随时了解金融产品的最新动态,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将资金自由的转入和退出,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并且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性,从而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第一季度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规模超过10万亿元,其中支付规模为9.22亿,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网络小贷规模为5000亿元,网贷市场1000亿元,众筹规模为100亿元,其中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用户为3.24亿人,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52.26%,2014年用户规模为4.12亿人,渗透率为63.38%,截至2015年4月分,全国新增P2P平台至少增加112家。
三、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特点
1.成本低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中国的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互联网金融的智能化,虽然需要维护和管理,但是他降低了对职员的需求,客户可以通过在银行的自助终端或者金融官网上办理相关业务,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人工的成本,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于客户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减免了繁琐的程序,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从而压缩了机会成本,提高了客户的满意程度。
2.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依靠移动终端,可以随时携带。另外,互联网金融流程简单、操作方便,效率较高。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客户可以仅仅通过一个客户终端在短期内完成多项业务。以余额宝为例,在余额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转账2小时内到账。同时,通过余额宝可以在1分钟内给手机充费,也可以买股票,实现了投资、消费、储蓄的有机结合,提高了效率。
3.技术和法律制度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再加上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金融制度不完善,导致了金融行业发展的不健全,技术水平有限,风险性较高。而在在国外,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比较长,技术水平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所以,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因此,中国的互联网的发展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同时,各个金融机构应加强技术的学习,维护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的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蓬勃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对中国的影响
1.提升商业银行的效率,提高银行的收益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挑战。但它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的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提高办事效率,通过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可以降低对劳动力的依赖,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整体收益。同时,银行可以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有更加清楚的了解,有利于解决银行对贷款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保障了银行的收益,降低了银行由于搜集的信息而消耗的费用,增强了放贷资金的安全性,另外一方面,银行可以通过对客户的消费、投资情况及偿债能力的分析,为客户设计出合理的理财产品,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增加商业银行的收益。
2.丰富中小企业筹资的渠道,降低筹资成本
中小企业筹资,往往依赖于商业银行,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银行往往选择国有大型企业来规避风险。中小企业有时通过高利贷等方式,增加了筹资的成本,这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壮大和发展。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却改变了这种状况,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来获得小额贷款。以娱乐宝为例,它将金融机构和娱乐事业相结合,网民可以通过投资将资金注入娱乐事业,满足娱乐事业对资金的需求,投资者不仅能够到期获得一定的收益,同时满足投资者与明星见面的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拓宽了中小企业筹资的渠道,保证中小企业的正常运行,和高利贷相比,筹资的成本降低了。在2014年,预期年化收益为7%,累计投资12部大电影,总投资达3.3亿。娱乐报成为全球最大的C2C电影融资平台。
3.增加了居民的投资方式,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居民的消费、投资带来了方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使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的丰富金融产品和适当的收益,来吸引储户。反过来,金融产品的丰富增强了客户的投资方式,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需求,从而不断的提高他们的收益。当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金融产品的丰富多样的时候,客户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和收益的比例谨慎选择,避免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面,减少非系统风险对投资产品的影响,从而保证收益的稳定性,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我国的发展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我们应当抓住机会,在学习西方先进管理技术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创新,丰富金融产品的种类,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营运能力和水平,从而获得稳定的收益;有利于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融资道路,降低成本,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也有利于给投资者提供了便利,增加财富积累。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欧亚国际学院)
一、引言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正在开展或准备开展XBRL项目,XBRL已经在财务、证券、金融、保险、税收等领域成功应用。其在国外监管领域已经有了成功应用的先例(具体项目名称及介绍见http://省略/ProjectDetails/)。如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成功实施了基于XBRL的监管数据采集系统项目。该项目实施的背景是澳大利亚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需要向多个监管机构(如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澳大利亚统计署、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呈报其经营报告。由于每个监管机构的要求存在差异,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准备不同版本的报告,造成其工作量加大,影响了工作效率。将XBRL引入的思想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XBRL统一规范化基础数据,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作为数据采集的代表机构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采集XBRL格式数据,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澳大利亚统计署通过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获取数据。这样澳大利亚银行就不需要向多个金融监管机构重复报送数据,从而大大减轻了银行的工作量,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了工作效率。而目前上至中央国资委、下到省市级国资委,具体到国有企业,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的国有企业监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着同样的信息采集问题,XBRL在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数据采集系统中的成功应用值得借鉴。
二、XBRL特点及工作原理
XBRL是一个开放式的不局限于特定操作平台的国际标准,通过它可以实现财务和商业报告数据及时、准确、高效和经济的存储、处理和交流(Bergeron,2004)。对于XBRL的优势,CICA(2003)作了比较全面的总结。其从财务报告供应链上的参与者考察了XBRL优势,取得的结论有:不同机构间可以分享标准、准确、可重复使用的数据定义;数据更准确;可以节约成本与改善报告质量;生产出更及时、更准确与可比较的财务报告;方便快速搜索相关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我国学者杨周南(2005)、沈颖玲(2004)等也提出了XBRL的优点,在此不再赘述。
XBRL的技术由XBRL规范(Specification)、XBRL分类标准(Taxonomies)、XBRL实例文档(Instance Documents)和样式表(Style Sheets)构成。其工作原理如下(见图1):先将公司通过其内部的会计信息系统生成会计信息,使用XBRL应用程序将会计信息映射到XBRL分类标准生成XBRL实例文档;然后把XBRL实例文档放到公司的网站上。通过FTP服务器和网络浏览器,终端用户如债权人、投资者、财务分析师和政府监管部门到网站上下载XBRL实例文档,利用相关的软件把XBRL实例文档转换成HTML、EXCEL、WORD或者PDF格式以供决策使用(凌兰兰,2006)。
三、国有企业监管系统对XBRL的需求分析
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系统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国有企业监管水平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建设国有企业监管信息系统可使国有企业监管机构管资产、管人、管事的行为流程化、程序化,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一)国有企业监管信息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与监管低效有直接的关系,问题的症结是国有企业信息收集难度大,真实性难以保证(李现实,2005)。
1.从数据采集的主体即信息的需求方来看,国资委作为对国有企业监管全权负责的部门,信息采集系统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1)信息采集方式和手段落后,不能满足管理的要求(河北省国资委网站http://hbsa.省略/show.asp?id=4024)。目前国资委系统主要使用的传统通信工具如信函、电话和传真,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没有形成主导优势。在实践中,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手段仍主要是听取经理人的工作汇报、分析汇总上报材料等静态手段,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同时由于委托―管理形式而先天存在于国有企业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性,加上国资委不能够有效地采集、处理、反馈国有企业的经营信息,使得监管低效。
(2)信息的有效性和共享性程度低,不能充分发挥已有数据的作用。国有企业信息系统的应用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业务部门工作量大,往往采集少量的企业信息和指标人为地生成其它指标,导致相关的企业经营信息存在指标偏少和失真现象,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缺乏及时、系统的了解,可供使用和分析经济运行的资料不足,不能为国资监管提供足够的信息(河北省国资委网站http://hbsa.省略/show.asp?id=4024)。
(3)信息采集范围小、及时性差,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由于目前的信息系统不能实时采集和分析数据,导致无法对国资监管领域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实时监控,而只能通过网络查询最新动态,造成管理弱化,远远不能满足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监控的需要。同时,国资委以所获取企业的汇总数据作为一般性的加工过的统计指标,很难客观地反映国有企业真实的运营情况,不能满足宏观决策的要求。
(4)国资委各部门的监管工作尚不能有效地协同,造成监管工作的效率较低。国资委内部在国有企业经营、重大事项、业绩等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上,各个职能部门从被监管企业收集、上报、汇总符合自身工作需要的数据,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不能有效共享,造成监管工作的效率较低(钟晓鸣,2005)。
2.从数据呈报的主体即信息的供给方来看,国有企业作为监管的对象,需要向省市级国资委和国家国资委定期呈报企业的运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众所周知的信息采集问题:(1)主要依靠手工报表和磁盘传递,工作效率较低、错误率较高;信息采集口径不统一,信息存在差异;信息呈报周期长,信息的及时性差;人工投入过多,耗时耗费。(2)在实践中,国有企业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向地方国资委上报有关材料,地方国资委再上报省国资委,最后由省国资委上报至国家。层层上报必然增加出现加工中信息丢失、时效性差、信息失真等问题的可能性。(3)国资委和被监管企业的网络不通使被监管企业不能共享信息资源。由于国资委与被监管企业是出资者与被出资者的特殊关系,许多不宜公开的信息如人事任免、财务数据、工作安排、政策办法等不能在因特网上传输,国有企业信息化推进缓慢(刘祁雄,湖南省国资网)。
(二)国企监管信息系统对XBRL的需求
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是能够采集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国有企业有关经营、管理和财务的数据。目前国有企业监管的信息采集系统存在诸多问题,所采集的不完整、滞后的信息,不能科学地反映经营的真实情况,形成了监管风险隐患。为此,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级的信息呈报问题,即如何规范统一化企业基础数据,对企业的数据信息进行集中式管理,减少国企监管部门处理数据的工作量,提高效率;二是中央国资委、省市级国资委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信息层层传递问题,即如何最小化地降低传递过程的信息失真问题,实现中央国资委与省市级国资委、与被监管国有企业的网络互联。
国企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其功效的前提和基础是信息的标准化。由于XBRL在作为基础信息的表达和传输形式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将XBRL引入到国有企业监管信息系统中可以规范统一企业基础数据;还可以有效解决现行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监管信息系统对XBRL有应用需求。
四、XBRL在国有企业监管信息系统中应用的构想
目前,互联网信息处理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实施高效率的国有企业监管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和有效的技术手段。利用网络信息系统来辅助国资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可以有效地解决国有企业监管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信息滞后而导致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的问题。
XBRL在国有企业监管中应用的构想见图2。作为监管信息提供者,公司管理者通过XBRL迅速地收集、分析相关公司的财务信息,转换成XBRL报告并将其上传至国资委。对于监管信息的需求者国资委来讲,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不再需要以人工方式判读不同格式的资料,而可以直接通过标准应用程序得到监管企业相关的经营资料,容易收集、整合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使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变得更加便捷,能够高效地处理监管所需信息,并从提高报告速度、简化处理流程等方面获益。如果国资委能够进一步与企业统一以XBRL格式储存的经营业务数据库相连结,国资委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对国有企业的运营进行实时、动态监管。整个工作流程如下:国有企业将XBRL格式的财务报告呈报给国资委网站的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服务器(这台服务器用于对上传的XBRL财务报告进行必要的处理),经过归档处理的财务报告信息被输出并存储到支持XBRL的数据库服务器中。当监管部门在分析软件的浏览器中输入URL或者搜索请求时,该URL或搜索请求被发送到XML WEB服务器,XML WEB服务器将SQL查询传递给XBRL数据库,然后将查询到的完整的XBRL格式的文档反馈给国有企业监管部门。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XBRL在国有企业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应用可以解决前面提出的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方面,XBRL可以统一规范化企业基础数据,保证信息质量,构建XBRL业务数据库可实现对企业的数据进行集中式管理,减少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处理数据的工作量,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中央国资委与省市级国资委、与被监管国有企业的网络互联,实现了国有企业监管的无纸化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信息层层传递过程的信息失真问题。
五、国企监管信息系统应用XBRL的益处
在国有企业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中应用XBRL,可以凭借XBRL的自身优势给国有企业监管带来诸多益处。
(一)对信息需求方即国资委来说,可快速、可靠地抽取所需的财务信息,并根据其决策需要加以再分析与再利用。由于国有企业所有营运活动中产生的信息被保存在XBRL文档中,并且存储在一个数据库里,监管部门可直接访问该数据库,也可以将这些数据导入其他的数据库或者将数据到网络上,转换成适合自己需要的格式。由此转变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提高企业运作的效率。
(二)对信息供给方即国有企业而言,降低了重新输入错误的风险,减少信息生产成本。在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中引入XBRL,用统一的语言来建立企业实时数据中心系统,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能够在线实时传输到监管部门,解决了上下级之间信息不畅,企业间业务不能协同,信息系统不能集成等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机遇和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商业银行中,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收入占总收入的40%以上。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晚,发展慢,品种少,收入比率很少有超过20%的。
2000年后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对金融产品需求的拉动,商业银行正逐渐转变经营理念,将中间业务发展作为实现金融工具创新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快新业务品种的开发与推广,延伸服务领域,逐步向指导化服务阶段发展,以监管防范,寻求新的利益增长点为核心,以高收益、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成为新的业务推广重点。在开展结算、汇兑、等中间业务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诸如信用卡、信息咨询、租赁、代保管、房地产金融服务、担保、承兑、信用证等一系列新兴中间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间业务品种体系。各行对中间业务的认识逐步由辅业务的间接效益向主营业务直接效益转变,收费意识明显增强。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机遇
随着社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加快,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也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契机,推动中间业务健康高速发展。中间业务涉及国际国内金融财会、法律等各个领域,大力创新和发展中间业务,必将推动银行内部的改革步伐,推出一大批熟悉国际金融市场业务、善于开拓国际市场的高层次人才,提高金融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另外,在个人金融服务方面,向居民提供消费信贷、代客理财等高层次服务也在不断扩大,以满足社会各界对金融业务的不断需求。中间业务的迅猛发展,要求国有银行的经营理念、服务方式和机构设置都要做相应调整,必然推动金融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问题
1.对发展中间业务存在认识偏差。受体制、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均以存贷款业务为主营业务,对国际银行业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的趋势认识不足;对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面临的生存和发展的压力认识不足;对中间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可以大大提高商业银行利润总水平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影响中间业务的发展。
2.中间业务规模小,技术含量不高,结构不合理。近年来,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已达260余种,但实际运用的品种很少且层次低、功能不完善,主要集中在收付结算和业务等劳动密集型品种方面,高附加值品种在我国银行业中尚处于起步阶段。而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推行的中间业务范围广泛、种类繁多,涵盖、结算、担保、融资、咨询和金融衍生等众多领域。
3.中间业务创新能力不够,缺乏专业人才。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涉及领域广、知识面宽,具有集人才、技术、机构、网络、信息、资金和信誉于一体的特征,是金融领域的高技术产业。相关的高素质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银行业开展高技术含量中间业务品种的“瓶颈”。中间业务的发展需要熟悉银行业务及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投资、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和储备严重不足,缺乏一支具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策略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
要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首先要摒弃中间业务是附属业务的经营理念。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为推动中间业务的拓展创造各种必需的条件。其次我国金融业应该早日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的趋势,只有混业经营才能更好的使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创新。同时,应该发挥银行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能够信息对称,能达成一个最优均衡。此外,要完善法律环境,健全法律体系,以法律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培养强有力的宏观金融调控能力并建立有效的金融监控。
(二)加快商业银行制度创新,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中间业务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应该借鉴西方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革,在发展中间业务中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基于收益的绩效考评体系和配套的激励机制。[
(三)完善对中间业务的金融监管,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
监管部门应出台中间业务监管原则,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制定业务规范,加强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分类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法规,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加强金融监管、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始终处于规范、有序、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应借鉴国外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标准、监管手段、风险测量指标体系等,提高对中间业务的监管水平。由于中间业务不同品种的风险差异很大,监管部门应据此对中间业务实行分类监管,对商业银行不动用自身的资金,以中间人的身份为客户提供收付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全面放开,由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管理,对担保、承诺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类的中间业务,因其可能形成客户对银行的负债,风险较大,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将其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加强风险管理。因此,制定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加大中间业务品种的创新,坚持以满足基本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以增加新品种为切入点,不断推出中间业务的新品种;吸收和引进国外商业银行已经开办的具有推广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业务品种,加以改造,为我所用。
(四)强化管理,注重人力资源开发战略
中间业务需要既懂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多类型、具有开拓敬业精神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一方面要大力引进一批具备金融、法律、财会税收、企业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员工长效培训机制,为员工提供再学习的机会,使其能了解中间业务的最新动态并参与业务创新;建立起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人事激励约束机制,能充分挖掘员工的潜力。
(五)完善服务,培育中间业务市场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服务优质、管理先进的外资银行的竞争。为此,一要强化全员的服务意识,利用高质量的服务,保持和扩大经营网点多、市场份额大优势;二要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操作程序,推进套装交易,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成本;三要推行人性化管理,加强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为新产品的研发提供信息保障;四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和企业的金融意识,逐步营造适宜中间业务开展的环境。
(六)加大科技投入
中间业务涉及面广,种类多,新的业务不断推陈出新。国有银行要在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和吸收外资银行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服务意识,力争以先进的科技手段,多样化的特色服务,不断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步伐。要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建立全国信息共享的通讯网络,形成较完备的信息系统,在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结算业务上进一步提高结算工具和结算手段的开发设计能力,完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的功能,从而更好地改进电子银行系统和以电子计算机网络运行为支撑的支付清算系统。投入一定的资金完善开办中间业务所需的硬件设施,组织研发队伍不断开发新的软件系统以适应新业务发展的需要,还要大力培养高科技人才。
四、结语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利在长远,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打造成熟健康的中间业务,研究探讨和逐渐规范中间业务的发展,对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自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面对跨国银行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要以传统业务为基础,以中间业务为先导,不断调整经营理念,坚持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相互促进、利润和市场份额兼顾的市场策略,寻找适合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最终在行业内形成一种良好的中间业务经营氛围,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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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9-0015-04
一、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定位
目前国际金融中心(IFC)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具有全球主导地位和统治力的IFC,即伦敦和纽约。伦敦金融中心的国际化程度是全球最高的,其外国股票交易、国际债券一级市场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航空和海运保险净收入以及跨境银行借贷额均居世界第一位。而纽约金融衍生产品的场内交易额则位居全球首位,美国也拥有世界最大的企业债市场。与伦敦外资外用型金融中心模式不同的是,纽约IFC地位以国内经济发展为依托,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并重,其国际金融中心的业务大多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经济相联系。
除了占据全球主导地位的IFC之外,世界各地还有一些区域性IFC,如欧洲的法兰克福、苏黎世、卢森堡,亚洲的新加坡、东京、香港,北美的洛杉矶、多伦多等。这些区域性IFC的业务率在世界经济中所占比重一般不超过10%,国际化程度与全球主导性IFC相比有一定差距。如香港、新加坡的国际债券发行有限,证券市场的外国公司不多,到2003年2月底,香港证券市场外国公司数量仅为9家,新加坡为63家。
还有一种纯粹为国际金融活动提供记账服务的IFC,这类IFC一般不发生实际的金融活动,具有严格的保密规定和税收优惠,对各种资产和收入几乎不征税或征很少的税,只要交纳少数管理费即可开业,没有金融管制,各类金融机构多是“空壳机构”。目前这类IFC主要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巴巴多斯、安圭拉、维尔京群岛、安的列斯群岛、波多黎各等。
从IFC的发展趋势与运营效率看,不同模式与规模的IFC存在明显的区别,特别是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上。有的IFC得到了稳妥的发展(如伦敦),有的却正在衰落(如东京)。有的在由区域性IFC向全球性IFC转变中遇到各种问题(如新加坡)。综合考察各个IFC的目标选择和演化模式,笔枵认为上海IFC的目标定位应该是以国内经济发展为依托、从制发设计上服务于国内市场的功能型国际金融中心,
首先,中国庞大且迅速成长的经济体系为上海IFC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一个城市是否具有IFC的潜力并保持其竞争力,与母国金融市场需求的规模和质量有强烈的正相关关系。纽约、伦敦、东京、法兰克福等IFC的发展就是例证。威尼斯、佛罗伦萨、阿姆斯特丹等城市都曾经是地方的贸易和金融中心。到十九世纪末,伴随着英国经济以及国际贸易的鼎盛,伦敦成为世界性金融中心。五十年后,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将纽约送上了世界级IFC的宝座。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日本经济的腾飞造就了东京金融中心,东京IFC地位也因为日本经济的起落而消涨。无可置疑,中国已经是一个经济大国。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经济快速增长,民间财富迅速积累。至2005年年底,中国GDP总量已列全球第四,在美国、日本和德国之后,并将在10年后赶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大陆资本市场在短短十年时间里,就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历程,这为上海成为未来IFC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融资占国内总融资的比例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随着融资结构的改善,以及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还将进一步壮大。当人民币走向自由兑换,资本市场更加开放,国际金融机构和资金可以更便捷地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上海的国际地位将迅速攀升,上海成为IFC是有潜力的。
其次,我国的大国地位和强国战略决定了上海需要建设成为主要服务于国内经济的IFC。中国是经济大国,却并不是经济强国。究其原因,金融发展的严重滞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就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由于金融市场化改革(如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相对滞后,以及国内金融中介的低效率和发展不平衡,国内社会资源的配置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扭曲。经济增长对外部市场、外部资源和外资有效率的企业组织依赖型较大。这种状况一方面导致国内经济的脆弱性增强,另一方面导致国内发展的不平衡加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要成为经济强国就必须实施经济和金融平衡发展的战略,以金融发展解决经济增长中的深层次矛盾,提升经济增长的效率和品质,促进社会进步。并且在当今国际竞争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动力已经不再局限于基于制造和成本定价体系的实体经济,以资本和金融定价体系为特征的虚拟经济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成长的前提性和基础性的要害中枢。金融业既是一个大型经济体系的命脉所在,又是不同权利主体竞相逐利的基本场所。因此上海建设IFC的主要目标就是促进国内金融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快速发展,确立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话语权或定价权,促进我国金融大国和经济大国的实现。上述目标也决定了上海建设IFC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中国经济内在发展的要求。上海建设IFC一定是建立在国内金融中心的基础之上,更多立足于为本国经济服务的IFC,这既是中国大国地位和强国战略的内在规定性,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相比较而言,上世纪60年展起来的离岸IFC都是小国、岛国和经济规模已不足以支撑有竞争力的在岸IFC的国家的选择。离岸IFC的发展固然能够为小经济体的东道国带来就业、税收、投资便利、人才培训和GDP贡献,但对大国经济发展则很少能有拉动作用。因此,上海IFC建设是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和“做大做强”我国金融业的需要,更是巩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的需要。
再次,政府的推动将有助于实现上海IFC的宏伟战略。在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二是以优惠政策促进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三是提供有效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在IFC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上,政府的作用显而易见。伦敦在一战前能够在全球金融体系中拥有独一无二的地位,其稳固的基石就是英国政府实行平衡财政预算和金本位制度,使英镑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国际货币。一战后,美联储积极扶持纽约发展成为IFC与伦敦竞争。二战后英格兰银行在促进伦敦欧洲货币市场发展中发挥了主要作用。欧洲货币市场的形成和壮大又直接促进伦敦重新崛起为全球IFC。国际经验表明,IFC的形成无一不是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共同推
进的结果。其中世界级IFC的形成,市场力量发挥了主导作用,区域性IFC的形成,政府的政策推动又起了重要作用。因此,上海IFC的建设,必须坚持国家支持和发挥自身优势相结合,市场推动和政策推动相结合。
二、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路径选择
在上海建设IFC的目标定位明确后,还必须认识到各种约束和限制条件(如法律制度、经济状况、社会环境等因素)对上海IFC建设的影响。受制于各种约束条件,上海IFC建设具有路径依赖和渐进性的特征,也必然遵循着国内金融中心一区域(亚洲)IFC-全球IFC这一发展路径。
(一)巩固上海国内金融中心地位
上海已经建成中国的国内金融中心,有三个重要标志。第一,国家一直把上海作为金融改革开放的试点,支持上海在金融发展上先行先试。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推进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重大政策,上海也始终把金融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005年8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正式成立,更标志着中央对上海发展金融中心的决心未变,信心不减。第二,全国的货币、证券、黄金、金融期货、外汇五大金融交易市场全都落户在上海,上海已经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国家级金融市场体系,并成为全国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中心。第三,上海吸引了大量外资金融机构的积聚,形成了全面开放的局面。上海是中国外资金融机构积聚程度最高的城市,截至2005年底,上海的外资金融机构以及中外合作的金融机构已达326家,在沪外资银行资产余额达到近4000亿元。今年我国金融业对外资完全放开后,首批成功转制的四家外资银行,都选择上海作为其法人银行的注册地。
目前,上海已经具备了国家金融中心的地位,但其功能还不是非常凸显。要巩固上海国内金融中心地位,上海还需要再聚金融资源,再造金融制度。首先要完善资本市场功能,着力扩大市场规模、创新交易品种、拓展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1)上海证券交易所要做大市场规模,巩固和增强股票市场的主板地位。(2)应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尤其是扩大企业债的发行规模。美国公司债券约占证券市场的60%,股票份额仅占20%,而我国企业债的融资规模仅为股票的20%,“短腿”现象十分明显,债券市场发展潜力巨大。(3)应以货币经纪公司的建立为契机,继续完善外汇市场,建立货币经纪人制度,提高市场平衡外汇供求的能力。(4)应稳步推进期货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利用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将上海打造成为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中心。(5)应规范产权市场的发展,支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升服务功能,力争成为全国性的综合产权交易所之一。(6)应加快推进资金结算中心的建设,提升交易、登记及结算系统的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
其次,要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把上海建成我国金融产品的创新中心。上海金融创新应主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市场需要、跨国公司发展需要。应积极开发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重点是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融资票据、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等。应稳步开发股指期货类、利率类、汇率类金融衍生产品。应初步推出新的商品期货,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需求者提供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功能。
再次,应继续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把上海作为外资金融机构率先开展业务的试验区。上海在继续吸引外资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和跨国公司总部积聚上海的同时,应鼓励在沪外资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并支持其跨地区开展业务。可率先扩展至长三角地区,并进一步延伸到全国。不仅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发挥其在高端市场的现代金融服务优势,而且还要逐步取消不合时宜的外汇管制措施,鼓励外资银行发展跨国金融业务。
(二)力争尽快将上海建成区域(亚洲)IFC
目前在亚洲IFC的争夺中,东京、新加坡、香港、上海、孟买等都是有实力的竞争者。这样一个区域化的竞争格局中,上海应联手香港,共同竞争亚洲IFC,并增强中国金融的国际竞争力。
建设区域IFC,沪港各有优势,又各有不足,二者并非只是竞争关系,更需要互补。香港作为亚太地区的IFC,拥有独立的货币体系,市场规模和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影响力均超过上海。但也正是由于港币与美元之间的联系汇率制度以及香立的货币体系,决定了香港不具备成为人民币金融中心的条件。而对上海来说,人民币自由兑换尚需时日,这一限制,始终是上海建设IFC的一道不容忽视的障碍。
因此,合作无疑将是上海建设IFC过程中的必备策略。在人民币真正实现自由兑换前,上海应与香港密切合作,共同竞争亚洲IFC。期间上海IFC建设的目标定位应当是人民币金融中心,香港特区则将是祖国大陆的离岸金融中心,战略重点是提升两大城市在亚洲地区的竞争力。
香港作为祖国大陆的离岸金融中心,其发展的重点应是与新加坡等城市竞争东南亚地区的市场份额。从以往的历史经验看,香港特区作为区域性金融中心一直领先于东京和新加坡。香港与新加坡相比的重要优势在于其内地广大的腹地,使其能够发挥祖国大陆与世界各地经济的转运港功能和金融往来。尽管近年来香港由于商务成本过高,经济增长速度低于新加坡,但香港作为亚洲金融中心的整体地位和基础仍然强于新加坡,且能够得到祖国大陆的继续支持。
上海在建设区域IFC的过程中,对外需要与香港等城市展开更密切、更深入的合作。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无论在监管方式方面,还是在产品创新、公司治理方面,都值得上海更深入地学习。上海还可出台更新一些政策吸引香港金融人才来沪。人才的缺乏一直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个瓶颈。而香港已经形成一个金融人才的蓄水池。目前在上海众多外资金融机构中,大批高层次专业人才都来自香港。上海还需要制定优惠政策,创造环境吸引香港更多的专业人才。上海在与香港开展金融合作过程中,还应鼓励两地金融机构之间互设机构,设立双总部甚至多总部制。在首批落户上海的9家外资银行法人银行中,有3家来自香港,占到三分之一。同时,中国平安等一些内地领军企业,在上海和香港分别设立资产管理公司,运作其人民币和外币资产。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大型金融机构向“多中心”架构发展成为可能,这将大大提升上海金融机构的能级和层次。
上海建设区域IFC,对内也需要更多的制度创新。在金融监管方面,中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上海又不是监管机构的所在地,因此上海既要面临来自总部的纵向性监管,又要面临跨行业的横向性监管,这种纵横交错的监管格局,将极大地影响监管效率和金融创新。上海可参照其他IFC模式,试行金融统一监管。具体做法是设立上海金融监管局,并赋予其相对独立的金融立法和司法权。这样监管当局就能够根据上海建设IFC的特殊要求与环境,制定地方性的金融法规和监管规则,执行或落实中央金融监管任务,协调国
家金融监管一般要求与上海特殊监管要求之间的关系,以适应IFC发展的内在要求。该监管模式将率先与国际监管模式接轨,重在增强金融市场透明度和国际标准的实行。综合的或统一的上海金融监管局可下设银行、保险和证券部门,以进行日常的监管工作。
其次,上海应积极推进以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和利率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市场化进程,健全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和相关市场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审计制度的建设。
(三)渐进实现上海全球IFC的目标
2005年11月,伦敦市政当局(Corporation ofLondon,2005)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在IFC建设方面,“亚洲的未来在中国,上海在未来的10-15年内将成为一个新的全球金融中心。进出中国的资本规模的急剧增加将为此提供保证”。这意味着上海有可能成为继伦敦和纽约之后世界上第三个具有全球统治力的IFC。上海发展成为全球IFC的前景是光明的,这一点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但另一方面,上海要实现全球IFC的目标,还面临很多现实困难。上海距离真正建成全球IFC的目标任重道远,需要渐进实现。从国际视角看,对照国际上通行的IFC指标体系,依据国际金融发展的最新动态和趋势判断,上海至少需要在以下方面取得突破:
第一,上海金融市场的法律环境应达到基本完善,包括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和金融执法的有效性,以及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
第二,上海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则和制度应达到与国际基本接轨。除极少数市场的运行规则与制度外,绝大部分上海金融市场的规则和制度要与国际完全接轨。
第三,上海金融市场的开放度和国际化水平应达到国际中高水平以上。上海金融市场从中介经营机构到投资者、融资者的对外开放程度都要不断扩大,资本流动的自由度要显著增强。同时伴随着人民币可兑换进程,人民币的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汇率制度的弹性逐步加大。
第四,上海金融市场的品种与创新应至少达到国际中等水平。上海金融市场要形成基本完整的品种布局,做到各大类品种基本完整、小品种较为丰富。同时,金融产品创新活力(包括模仿类创新和自主类创新)达到国际中等水平。
第五,金融专业人才的聚集,尤其是高层次金融专业人才的数量、质量和规模应达到国际中高水平。上海现在可能有很多的金融从业人员,但缺乏比较高级的、会做产品、会进行风险控制的人员。从质量水平来讲,上海缺乏通晓国际惯例、娴熟运用金融工具、精通国际语言的高层次的金融从业人员。
美国大型、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监管发展和演变
在上市公司把股东利益放在第一位的美国,在银行业有一种说法,大型银行现在所面对巨大压力不仅是来自股东,更是来自美联储。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夸张,自2008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大银行大而不倒,靠着政府支持,拿纳税人的钱得以救赎,被人诟病。此后,为了加强监管各种监管政策呼啸而出。美国的银行家们把监管部门的审查看的和自己的季报一样重要,一旦有重大问题被发现,银行不仅名声受损,管理层也得换人,近来发生在美国银行、摩根大通和花旗的例子就是明证。所以管理层每当遇到监管机构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可以说是如临大敌,全力以赴地配合检查。对大银行资本监管,主要是美联储负责,当然美国监理署(OCC)也对资本监管有一定的发言权和监管权。美国对大银行资本监管的发展和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可以叫它资本及监管真空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银行监管机构没有具体资本充足的标准。尽管监管机构试图让银行使用各种量化的资本充足的标准可追溯到1864年,但从一开始这种量化指标就饱受争议。在1930到1940年期间,美国州和联邦的监管机构开始关注资本与存款比率以及资本与资产的比率,但这些尝试都被认为未能有效对“真正资本充足”测试而遭否决。二战以后,监管机构和学术界开始出现针对不同资产的潜在风险,创造出相应的资本资产计算比率提法,但是也没有被广泛接受。在当时,监管和银行业普遍认为严格按照固定资本比率来监控银行风险是机械的,不能真实反映银行资本抵御损失的能力。而取而代之的是以主观判断为基础资本,其实,在当时的金融历史背景情况下,这也是完全可以被理解的,从二战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银行业非常坚挺,不但是大银行,即使是中小银行也很少有倒闭、破产的,所以资本充足与否,不在银行和监管部门的首要考虑问题之内。
第二个阶段是在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银行业开始受到冲击。整个美国20世纪70年代可以说是经济萧条加高通胀的十年。1974年美国富兰克林国家银行和1980宾州第一银行的倒闭,让人们回想起1930年代的大萧条时期,在经济恶化的情况下,即使是大银行也不会幸免。进入20世纪80年代,美国高通胀和高利率进一步升级, 再加上油价陡升,引发了全球的经济萧条。在这期间,伴随着经济恶化以及银行自身风险加剧,银行倒闭的数目开始大幅增加。在这个大背景下,银行特别是大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成为了监管部门的考虑重点。在1977到1982年期间,美国银行业间资本对资产比率持续低于6%。大银行的资本比率更是显著走低,例如在1982年,大型银行的资本对资产的比率降到4%。在宏观经济疲软,多家银行倒闭,以及日趋减少的银行资本金多重危机之下,由美国联邦储备和美国监理署(OCC)联合了核心资本(主要是由权益+贷款坏账准备组成)充足率对于大型银行不低于5%的硬性规定,这是美国银行监管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银行资本量化指标,具有划时代里程碑的意义。接下来在1985年监管当局对大型银行的最低核心资本充足率进一步提高到5.5%。任何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3%的银行都被贴上危险、不健全的标签并勒令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这一系列最低核心资本充足率规定的出台,可谓意义重大。它们不仅提出资本作为吸收损失的减震器作用,而且还强调银行全面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包括表外业务评估,确认了如有必要,会对最低资本要求的比率进行注入补充性资本,并且提出由于超大银行业务发展,有必要建立国际一体化资本标准,以保障全球银行整体稳定。这些原则和思路对以后几十年,一直到今天,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可以说是建立了评估资本充足的理论框架。
第三个阶段,巴塞尔协定发展的三个阶段。1986年以后,美国监管者对于核心资本率并不能对不同的风险予以区别对待,以及大银行、大金融机构由于金融创新(主要是表外业务)和业务扩展而引发的新增风险,无法对其进行准确核算,忧心忡忡。美国监管者开始把目光投向海外。在当时,法国、英国和西德分别在1979年、1980年和1985年实行了以基于风险来核算的资本比率。参照这些国家的经验,并重新审视前人的研究,美联储纽约分行提出按照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把资产分成六类。此后,美国和主要西方国家的银行监管者进一步寻求更有效的控制银行风险的方法。终于在1988年,G10国家央行达成一致,即共同采用巴塞尔协议,来监管银行及其资本。经过一系列发展和改良,版本不断的升级,从巴塞尔协议Ⅱ再到巴塞尔协议Ⅲ,这一以风险考量为基础的资本管理及监控的框架,一直沿用到今,各国大银行按照各自承诺的期限来推进执行。巴塞尔协议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1988年版最初的巴塞尔协议,几乎把全部的着眼点对焦于大银行的信用风险,再具体来说,即信用违约风险,还延伸到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并且它还规定了大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以及银行资产风险权重的结构。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银行的资产在考量其各自的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划分成五大类,风险权重比例从0%(主要是现金,贵金属如金条,及国债等)到10%、20%、50%和100%五等。大银行如有海外业务,按照巴塞尔规定,其资本最少要达到8%的风险加权,并且第一阶梯的资本(即自有资本+留存收益)不低于4%。除了明确规范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以外,巴塞尔协议还第一次创造了一个国际公认的资本计算标准,此举意义深远。
然而,1988年版的巴塞尔协议也存在一些重大缺陷,例如,资本和以风险为考量的资产定义和估值,即使在G10国家当中,就大相径庭,会计核算方法和实务操作的不统一,更是雪上加霜,巴塞尔的资本计价是按照历史成本计价,而不是市值,同一种情况,不同方法,出入会非常大。另一个重大缺陷就是,加权的风险仅考虑信用风险,而忽略了市场风险、流动风险、经营风险等同样重要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往往也是造成银行无力偿还债务,而最终破产的原因。因此,2004年的巴塞尔协议Ⅱ,不仅对资本充足的定义、规定作了更详尽的注释和补充,更增加了经营风险(包括法律和合规风险因素)和披露要求等以前没被考虑的领域。2008年的金融危机,让更多的人们意识到银行高杠杆带来了巨大的债务风险;银行以前往往只关注自身风险,而忽视整个经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以及过度依赖短期贷款融资等等弊端;在这个大背景下,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在2010推出。它主要关注于四个方面:资本、杠杆、融资和流动性。另一个形象的说法,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包括三个支柱:第一个支柱是资本充足性、风险覆盖、和杠杆要求;第二个支柱是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要求;第三个支柱是金融市场纪律和规范。对于资本要求和监管主要通过三个规定来实现这些目标:第一,要求普通股权和第一等级资本覆盖率达到4.5%和6%。第二,它要求银行未雨绸缪地保持足够多的流动资产以应对突发短期流动性压力并规定最低流动覆盖比率。第三,杠杆比率要求大于3%。杠杆比例的计算是按照第一类资本除以全部合并资产。
第四个阶段,美联储资本监管的金融改革举措及最新动态。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对银行,特别是超大银行及其监管冲击很大。最被世人诟病的就是超大银行能够靠着政府救济,拿着纳税人的钱全身而退,大而不倒。陶德弗兰克法案(Dodd Frank Act),亦称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出台的目的之一就是针对超大银行和外国超大银行的资本和监管提出更加审慎标准(Prudent Standards),其中最重要要求就是要大银行拟定自己的可信的、可靠的(非走过场的)能应对危机的债务清算偿还计划(Liquidation Plan),此举旨在迫使大银行的银行家们对其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是否强韧,进行重新审视和重组。
2015年7月20日,美联储批准对大型、系统性重要银行控股公司进一步增加资本补充的规定。首批8个超大银行机构入选。7月20日的规定指出,凡被认定的大型、系统性重要银行将增加额外资本,用以防范威胁美国金融体系稳定的风险,增加抗风险的弹性。在实物操作中,大银行可以有两个选择:其一,它们可以保留大量资本,以防不测,其结果大大降低了破产的风险;其二,它们可以收缩业务范围,特别是高风险的业务。无论选择前者还是后者,最终增加银行业系统的稳定性。具体到补充性资本的计算,它可以用两种方法来计算:第一种是和巴塞尔协议计算吻合的方法,计算基础考虑银行规模,内部业务关联性,替代性和复杂性等考量因素。第二种方法是,考虑因素不变,但计算参数改变,由此导致了明显提高的补充性资本。例如,置换银行资金来源到短期批发性质的融资渠道,这种饮鸩止渴式融资在2008年危机中屡见不鲜,不仅使银行本身抵御风险能力下降,而且还增加了整个金融系统和经济整体的救助成本。在这个新的规定下,首批8家银行补充性资本将增加1%~4.5%的风险加权资产。这个新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对中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的启示
从美国银行资本监管发展及演变来看,我们的银行和监管机构至少可以获得四个方面的启示:第一个方面,金融监管首先坚持做到“不伤害”的原则,即监管部门不要对银行过度干预,过度监管。笔者认为,这其实像是医生治病,过度治疗,本来病人问题不大,但结果连吓带下错药,病人非但没好,反而病入膏肓了。但“不伤害”原则,并不代表不加强监管。关键是找到监管的平衡点,这既能帮助监管机构抓住重点高屋建瓴的引导银行建立健全的资本结构和充足的资本,又不会让银行因噎废食,畏首畏尾,自我限制,从而失去业务扩展和发展的最好时机。
第二个方面,国际资本要求和框架不能生搬硬套。我们虽然是在国际化的过程当中,很多思路和实物操作需要借鉴国际已有的成熟经验,但我们不能全盘接受,我们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银行有自己现阶段的特点,例如即使同是大型银行,组织结构和业务领域、氛围可能大相径庭,所以我们要灵活运用,批判性地吸收国际经验,有所侧重,真正做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避免照猫画虎,走过场。其实,在现阶段,美联储思路之一,也在考虑出炉更加灵活和机动的监管机制,其核心就是对大银行监管区别对待,有的放矢,避免生硬僵化的统一管理(One Size Fits All)。
第三个方面,加强银行内控,特别是对于资本政策和操作的监管力度。外部监管和内控一直是紧密相连的。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从国际先进经验和趋势来看,未来银行资本要求银行本身内部风险自我评估的等级挂钩,换言之,如果银行本身内部资本风控好,不仅让外部监管部门放心,降低自身的监管成本,同时也会获得更有利于银行发展所相应独有的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比率。
一、文献综述
(一)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近年来,CPI居高不下,股票市场又屡屡受挫,人民面临着实际购买力不断下降的窘态,因此资本保值增值的需求的越来越强烈,商业银行也推出了大量的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但理财产品快速发展的同时潜伏着巨大的危机,最近发生的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理财产品问题一时间将理财产品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我们也不得不重新审视理财产品的监管问题,更好地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二)文献回顾
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孙希在他的论文《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与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中着重分析和总结了个人理财产品创新与监管的博弈关系,并结合国外对个人理财产品监管制度的研究,为建立中国特色的个人理财监管制度寻求一条更为便捷的道路。
成都银行的安伟、王忠钦在他们的论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与分类监管探究》中从法律关系角度对理财产品进行再分类,针对现有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政策的临时性和非系统性,进一步就法律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监管探究。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的张楠的论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当销售的治理“瓶颈”与对策》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当销售现象,提出了通过完善法规、改进绩效考核、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入独立评估等方式对不当销售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二、理财产品概述
(一)理财产品概念及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我国商业银行在法律法规核准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投资者进行投资而推出的理财产品,或称理财计划。按照理财产品结构分类,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基础类型理财产品、结构型理财产品与衍生型理财产品。
基础类型理财产品投资于基础商品、股票、债券等基础金融商品领域,其风险一般为金融市场和自身商品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风险波动性不大。
结构型理财产品投资于嵌入了相应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基础理财产品,如与市场各种指数、汇率、某种实物产品的价格挂钩的理财产品、隐含看涨看跌期权的理财产品等,这种产品由于投资于基础金融商品的部分使资金有一个风险闭口,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部分具有衍生品的收益较高、风险波动较大的特点。
衍生型理财产品则是合约主体是金融衍生品的理财产品,这类产品往往具有高杠杆性、投机特点突出、风险波动性很大,往往成为监管的重点,如香港发行的曾引起巨大争议的KODA投资理财项目。
(二)理财产品现状
经过2004和2005年市场“预热”后,2006至2013年各年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大幅增长,2012年全年共发行32170款产品,近六年的复合增长率(CAGR)达到69.55%,2013年上半年共发行18273款产品,可以预见全年理财产品发信数量将再创新高。
募集资金规模也不断扩大,2005至2012年的八年间,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规模分别为人民币2000亿元、4000亿元、8200亿元、37000亿元、47500亿元、70500亿元、160000亿元和247100亿元。
截止到2013年一季度末,理财产品余额已达到8.2万亿,较2009年末的1.7万亿有大幅增长。近三年的复合增长率(CAGR)达到61.04%。
(三)理财产品发展趋势
1.发行规模持续增长,增速有所趋稳。2012年上海中外资商业银行共发售个人理财产品27565只,同比增长10.18%,募集资金本外币合计33432.73亿元(人民币),上海地区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规模占全国的比例保持在14%左右。但不同于前几年理财产品发展的空前繁荣,从2012年开始,随着利率环境和监管环境的变化,理财产品逐渐进入稳健和规范发展期。
2.创新产品不断推出,投资范围越来越广,产品结构日益复杂。由看涨看跌期权、期货、信用掉期等各种衍生工具相结合的复合型产品层出不穷,如抛补性看跌期权、保护性看涨期权、两平、可转换、可赎回债券等。从投资范围看,QDII即可投资境外固定收益产品,也可投资香港、新加坡、英国等股市。从产品结构来看,有基础类型、结构型、衍生型理财产品,结构型产品中可以与各种不确定事件挂钩,如汇率、股票指数、商品价格等,甚至还与天气、二氧化碳含量挂钩,结构日益复杂。
3.短期产品仍是主导,出现基金化趋势。由于CPI不断攀升,物价持续上涨,中长期理财产品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除此之外随着人们流动性偏好不断增强,要求变现能力较强,理财产品从过去不可赎回不断向可以随时赎回的开放式基金的方向发展。
4.产品资金投向趋于稳健,债券和货币市场成主流。随着股市的持续低迷,部分股票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当前银行的理财产品大部分资金都流向了债券和货币市场等流动性好、风险低的领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类理财产品占比增多,逐渐成为市场主流。
三、理财产品问题及监管
(一)产品设计方面
1.理财产品“保本”概念的定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上往往用“保本”概念来吸引零售消费者,但也会误导消费者。理财顾问在产品推介中模糊使用“保本”概念,很多类别的理财产品都有保本特点,但对不同产品而言,保本的含义、方式和保障程度并不相同,但由于个人投资者专业知识的缺乏,可能会盲目购买理财产品,一旦出现亏损,商业银行就会面临被要求索赔,甚至诉讼。
关于保本概念,英国F SA和新加坡MAS都将“保本”概念分为本金担保和本金保护。不同的是英国FAS将“本金担保”定义为投资本金在投资期末作为最低额偿付资金无条件返还,由受监管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新加坡MAS则明确本金担保是指银行或外部第三方担保100%的本金返还。英国FAS定义“本金保护”为满足本金担保要求的产品可以使用本金保护名称。新加坡MAS则认为本金保护是指本金与某一评级高的资产挂钩。此外,英国FAS规定保本是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产品提供方具有告知该条件的责任和义务。新加坡M AS规定,产品如使用“本金担保”概念进行销售,担保方必须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产品提供方有责任事先向销售方解释清楚保本的含义。
因此,我国的监管机构也必须界定“保本”概念并规范其使用,借鉴英国和新加坡的经验将保本的概念界定为本金担保和本金保护,本金担保可以由具有银监会或第三方评级机构认可的达到一定等级的资产提供,本金保护则可以由嵌入了期权、期货等风险封闭的资产提供,并且规定销售方在产品推销过程中,必须向客户清楚地解释保本含义,消费者也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并学会正确地提问。
2.理财产品设计要素的规范。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的设计上经常采用滚动发行与期限错配的方式,一般来说合理的期限错配具有较低的资金成本,但当短期利率大幅上行或流动性紧张时,没有对冲手段的期限错配,就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商业银行将会面临挤兑风险,更严重的情况,该风险在开放式经济环境下,会迅速蔓延到其他国家的其他部门。因此各商业银行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立科学的市场预测体系,用滚动的短期理财资金去对接长期投资项目,用相对低廉的货币资金价格来赚取错配带来的期限息差。
3.理财产品的创新与规范。目前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上对产品功能的发掘深度不够,“搭便车”现象严重,一家推出的业务产品可以很快地被其他银行模仿,结果导致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及服务在内容上十分相近,缺少深度与特色。除此之外,由于产品的同质性,当某一产品出现问题时其他产品也难以逃避,出现风险连锁,放大风险损失。
鉴于此,商业银行应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建出独具特色的个人理财产品品牌,重视日常管理。商业银行还可以进行跨机构的个人理财产品创新,如与保险业的合作共同开发产品、代销产品和产品,与证券行业建立合作构建“银证转账”、“银证通”等证券交易方式、与基金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合作,不仅可以获取费和服务费,而且可以充分的发挥其网点及客户优势,积极开拓其他合作方式,拓宽涉入领域,扩大资金和客户基础。
(二)产品销售方面
1.格式条款存在的弊端。银行理财产品合同采用的是格式条款,商业银行面临着道德风险,利用信息不对称增加一些不合理条款,让自己在某些情况下免除责任或给予银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除此以外,银行还会利用一些模糊文字使自己处于优势,侵害客户的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规范合同文字的使用,禁止使用模糊的表达方式,严格要求合同制定方就合同中的附条款、免责条款等特殊条款书面告知、提示消费者。同时,在有些文字存在两种解释时,应该以对客户有利的意思解释方式,规避格式条款的弊端。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建立合同条款库,当签订合同时,可以由负责签订合同的银行工作人员与消费者共同从合同库中挑选合适的“格式条款”,这样一方面某种程度上减少了格式化条款的弊端,另一方面也降低了订立合同的成本。
2.销售程序的严格执行。目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商业银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销售程序先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试再介绍产品风险收益,而是将工作重心放在了“卖产品”上面,理财经理流动性很高,通常是做两三年换一批,推荐产品的时候也急于卖出去,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回避风险。
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对统一的客户评价标准,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也应该设立独立监管部门,保证销售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同时,我们也建议改善产品的销售程序,例如绝对明确销售的各个环节,不同环节间由不同的人员或部门负责,并且在各个直接联系的前后环节之间设立一个触发点,只有该触发事件发生时,该程序才能被执行。
3.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华夏银行理财产品的风波源于该行销售人员私自兜售未经核准的产品,结果在兑付阶段出现了问题,这些都反映了商业银行在销售人员的管理存在疏漏,商业银行应该规范理财工作人员的管理。首先银行应该设立科学的选拔机制,明确选拔标准。其次要对签字理财经理及试用期员工的权限做出明确规定,防止私自兜售理财产品的现象。再者要加强对理财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岗前培训使其具备基本工作知识和技能;定期培训使其了解该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最后需要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选择科学的指标进行绩效评估,切勿盲目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
(三)产品管理方面
1.信息的透明度与披露。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一直是许多问题根源所在。很多银行对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等核心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投资者对产品的具体风险状况无从知晓。各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分行上缴的理财产品资金,“资产池”类产品的资金流向复杂,使得基层监管部门也难以掌握具体信息,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产品存在“庞氏骗局”的倾向嫌疑。
因此,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充分规范理财产品信息的披露,可以采用“类基金化”信息披露方式,定期公布产品单位净值,提高产品管理的信息透明度。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应该对资金运作模式做出改进,在理财产品的管理运作中,做到不同类别的产品、尤其是“资产池”中不同产品组合的分类管理、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加强对资金投向构成、投资收益等关键信息的定期披露,实现资金来源和投向“一对一”的对应关系。
2.风险监控体系的建设。风险监控体系的构建一直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纵向来看,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应该联合形成理财产品的一级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本身成为二级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各媒体等舆论监督作为以上两者的补充,构成三级监管部门,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保障理财业务的合法性。横向来看,银行内部应该遵照相互牵制、权责分明的原则进行专门的理财业务部门和组织结构设置,应设置独立的监督部门,从产品设计——产品销售——产品管理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同时也应注意建立第三方评级/评价机制,为市场提供揭示、分析、比较各种类型产品、各种理财机构信息的准公共品服务,并建立独立于金融机构的统一的投资者风险承受度评估体系。
3.监管模式的实质性转变与突破。由于监管机构的行政划分,相互关联的理财产品市场分别交由不同机构监督管理,但是金融市场的各类主体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早已超越或者是变相突破了自己的经营范围。不同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由于不同监管主体台监管标准不同、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同,造成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上面对不合理、不公平的竞争条件,给理财产品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竞争混乱。
因此应转变这种监管现状,努力实现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的改革。现阶段的重点是对理财产品进行统一监管和特性监管的协调,这也是“功能监管”实现的重要途径。首先是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类别化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从而为理财产品统一监管和特性监管提供坚实的基础。更进一步,统一监管和特性监管的协调又能促进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变的实现,使监管模式逐步的将重心转移到理财市场主体的活动层面。同时,随着理财产品市场监管模式的日益完善,整个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模式的实现又有章可循,也为实物资产向金融资产的转化提供了便利,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
四、理财产品市场最新动态分析
根据央行最新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这并不会削减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能力,反而会使银行将业务发展重心逐渐转移向理财领域。不过在商业银行自身还没有相应的完善体制来迎合利率市场化的金融改革,为商业银行迎接利率市场化增加了挑战系数。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的经验,积极推进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密切关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新活动,创造公平有序的利率市场化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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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伴随着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发展浪潮,各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在整体上呈现出综合化和全能化的显著特征,其中品种繁多的中间业务的迅速发展与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相比,风险小、空间大、收益高,已成为世界发达国家银行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和表内负债,能够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结算、汇兑、用卡、信息咨询、租赁、代保管、房地产金融服务、担保、承兑、信用证等。未来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将逐渐由以存贷款业务为特征的传统业务领域转向以中间业务为特征的现代业务领域。发展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自身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现代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特点
中间业务收入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据有关资料记载,国外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人份额已达到其利润总额的以上。这充分说明,发展中间业务在现代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中间业务发展起步不久,但是目前已经越来越受到各家银行的高度关注。从近几年利润增长的趋势上看,银行利润来源已经从原来以“存贷利差”为主的方式,更加趋向多元化、提供有偿服务、收取业务费用的中间业务方式。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机遇和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现状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商业银行中,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种,收入占总收入的40%以上。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晚,发展慢,品种少,收入比率很少有超过20%的。
2000年后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对金融产品需求的拉动,商业银行正逐渐转变经营理念,将中间业务发展作为实现金融工具创新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快新业务品种的开发与推广,延伸服务领域,逐步向指导化服务阶段发展,以监管防范,寻求新的利益增长点为核心,以高收益、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成为新的业务推广重点。在开展结算、汇兑、等中间业务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诸如信用卡、信息咨询、租赁、代保管、房地产金融服务、担保、承兑、信用证等一系列新兴中间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间业务品种体系。各行对中间业务的认识逐步由辅业务的间接效益向主营业务直接效益转变,收费意识明显增强。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机遇
随着社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加快,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也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契机,推动中间业务健康高速发展。中间业务涉及国际国内金融财会、法律等各个领域,大力创新和发展中间业务,必将推动银行内部的改革步伐,推出一大批熟悉国际金融市场业务、善于开拓国际市场的高层次人才,提高金融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另外,在个人金融服务方面,向居民提供消费信贷、代客理财等高层次服务也在不断扩大,以满足社会各界对金融业务的不断需求。中间业务的迅猛发展,要求国有银行的经营理念、服务方式和机构设置都要做相应调整,必然推动金融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问题
1.对发展中间业务存在认识偏差。受体制、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均以存贷款业务为主营业务,对国际银行业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的趋势认识不足;对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面临的生存和发展的压力认识不足;对中间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可以大大提高商业银行利润总水平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影响中间业务的发展。
2.中间业务规模小,技术含量不高,结构不合理。近年来,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已达260余种,但实际运用的品种很少且层次低、功能不完善,主要集中在收付结算和业务等劳动密集型品种方面,高附加值品种在我国银行业中尚处于起步阶段。而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推行的中间业务范围广泛、种类繁多,涵盖、结算、担保、融资、咨询和金融衍生等众多领域。
3.中间业务创新能力不够,缺乏专业人才。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涉及领域广、知识面宽,具有集人才、技术、机构、网络、信息、资金和信誉于一体的特征,是金融领域的高技术产业。相关的高素质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银行业开展高技术含量中间业务品种的“瓶颈”。中间业务的发展需要熟悉银行业务及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投资、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和储备严重不足,缺乏一支具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策略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
要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首先要摒弃中间业务是附属业务的经营理念。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为推动中间业务的拓展创造各种必需的条件。其次我国金融业应该早日实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的趋势,只有混业经营才能更好的使银行进行中间业务创新。同时,应该发挥银行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能够信息对称,能达成一个最优均衡。此外,要完善法律环境,健全法律体系,以法律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培养强有力的宏观金融调控能力并建立有效的金融监控。
(二)加快商业银行制度创新,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中间业务考核指标, 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应该借鉴西方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革,在发展中间业务中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基于收益的绩效考评体系和配套的激励机制。
(三)完善对中间业务的金融监管,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
监管部门应出台中间业务监管原则,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制定业务规范,加强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分类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法规,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加强金融监管、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始终处于规范、有序、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应借鉴国外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标准、监管手段、风险测量指标体系等,提高对中间业务的监管水平。由于中间业务不同品种的风险差异很大,监管部门应据此对中间业务实行分类监管, 对商业银行不动用自身的资金,以中间人的身份为客户提供收付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全面放开,由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管理,对担保、承诺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类的中间业务,因其可能形成客户对银行的负债,风险较大,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将其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加强风险管理。因此,制定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加大中间业务品种的创新,坚持以满足基本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以增加新品种为切入点,不断推出中间业务的新品种;吸收和引进国外商业银行已经开办的具有推广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业务品种,加以改造,为我所用。
(四)强化管理,注重人力资源开发战略
中间业务需要既懂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多类型、具有开拓敬业精神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一方面要大力引进一批具备金融、法律、财会税收、企业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员工长效培训机制,为员工提供再学习的机会,使其能了解中间业务的最新动态并参与业务创新;建立起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人事激励约束机制,能充分挖掘员工的潜力。
(五)完善服务,培育中间业务市场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服务优质、管理先进的外资银行的竞争。为此,一要强化全员的服务意识,利用高质量的服务,保持和扩大经营网点多、市场份额大优势;二要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操作程序,推进套装交易,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成本;三要推行人性化管理,加强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 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为新产品的研发提供信息保障;四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和企业的金融意识,逐步营造适宜中间业务开展的环境。
(六)加大科技投入
中间业务涉及面广,种类多,新的业务不断推陈出新。国有银行要在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和吸收外资银行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服务意识,力争以先进的科技手段,多样化的特色服务,不断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步伐。要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建立全国信息共享的通讯网络,形成较完备的信息系统,在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结算业务上进一步提高结算工具和结算手段的开发设计能力,完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的功能,从而更好地改进电子银行系统和以电子计算机网络运行为支撑的支付清算系统。投入一定的资金完善开办中间业务所需的硬件设施,组织研发队伍不断开发新的软件系统以适应新业务发展的需要,还要大力培养高科技人才。
四、结语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利在长远,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打造成熟健康的中间业务,研究探讨和逐渐规范中间业务的发展,对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自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面对跨国银行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要以传统业务为基础,以中间业务为先导,不断调整经营理念,坚持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相互促进、利润和市场份额兼顾的市场策略,寻找适合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最终在行业内形成一种良好的中间业务经营氛围,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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