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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基本要素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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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基本要素

篇1

1引言

从我国目前的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工作展开的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缺少对税法基本要素的认识,对优惠政策利用不到位以及避税技术有待提高等方面。因此,本文针对问题,探讨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策略。

2施工企业实施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的作用与意义

企业的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是企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通过纳税筹划与合理避税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同时,国家所制定的一些优化政策,也是从国家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出发的。企业合理避税方案的制定,一方面能够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推动国家经济的调整。是从国家与企业两项角度的良性发展,对实现国家经济建设与企业经济建设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3优化与完善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及合理避税的具体措施

3.1对税基进行有效的缩小

近些年来我国的税收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趋势。那么,在这样一个趋势导向下。企业的相关人员,便可以通过降低计税依据的方式来缓解企业的税收负担。对此,在具体的工作展开中,工作人员可针对材料的折旧与核算等方式来逐步实现科学、合理化的税收筹划方案。同时,由工作人员对应该缴纳税额的现金价值进行计算,展开分析,并通过双倍余额递减法,来完成折旧时的税额计算。

3.2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筹资方式

在目前实际的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往往会采用多种类的纳税筹划方式,积极应用于政策优选方式当中。同时,在税法的相关规章制度中,也存在着很多能够进行优选的政策。企业工作人员仍要不断加大政策优选的力度,以此来实现纳税筹划的基本性目标。此外,企业纳税方面的相关工作人员还要落实好定价的转让方式,实现劳务与关联企业间商品转让价格的联动。而企业在发生实际的借款行为时,也要有效利用好关联企业,实现资金向负债的转变。同时,在企业的资金筹集活动中,也要做好纳税的筹划工作。实施清晰、科学的资金筹集决策目标。过程中,不仅仅要确保资金筹集的数量,还要有效降低资金的成本。企业纳税方面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始终站在纳税角度,分析在不同资金筹集方式下,税收工作所形成的不同影响。不断丰富企业的资金筹集方式,为后续其他工作的展开夯实基础。

4通过我国税法基本要素来对纳税进行有效筹划

在我国的税法中,对企业的纳税范围、比例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内的因素,也会在税收工作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进一步完善税收筹划工作,便要不断加强对税法的认识。在税法的范围内,制定科学的筹划方案。不过,从我国当前大部分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仍缺少对税法的理解。一些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制定筹划方法时,甚至会跳脱于税法之外,忽略了税法规定的相关要素。因此,使最终呈现出来的筹划方案缺少水平与可行性。对此,企业也不断明确筹划方法制定的重点,遵循税法的基本要素,来合理规划避税策略。

5通过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来进行纳税筹划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会计制度本身与税法仍存在差异性。并且,税法中的内容,除了对企业的纳税工作进行规范外,也给出一部分优惠政策。那么,在企业进行筹划工作时,便要实现好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经营结构。使企业在完善与优化后,能够满足税法内部的优化政策条件,从而合理享受优惠政策。并且借助于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5.1优化企业资产的购置,通过资产购置落实避税工作

我国的发展目标多为整体经济,并以此作为目标对产业结构进行不断的完善。同时,通过有关政策的制定,鼓励企业使用一些设备,并提供优惠政策。那么,在企业进行资产购置时,便要尽可能选择这些具有优惠政策的项目与产品,从而对企业自身的税负进行有效降低。

5.2完善费用列支工作,实施有效的避税筹划

在企业的合理避税工作中,费用列支也是十分有效的一种方式。企业要在税法的基础上,由企业的管理人员对当期的费用进行最大限度的列支。从而通过企业所得税的降低,来减少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6施工企业避税方式分析

6.1科学、合理地利用避税技术

在企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合理避税能力。企业要有效利用相关的技术方式,始终将节税作为企业自身的主要发展目标,并做好减税技术手段的应用。那么,避税技术应用的优势,不仅仅体现在合法的税收减少上,也体现在小型企业的扶持上以及国家资源的合理分配上。从而从企业角度出发,推动国家产生结构的升级与优化。对此,在企业进行筹划工作时,要同时立足于多方角度。结合税收与资本结构,以及会计方式,来进一步完善税收的筹划工作。通过税收筹划工作的合理规划,减少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出企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6.2做好低税率的筹划工作

在企业进行合理避税与纳税筹划工作时,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可以对税率进行有效的降低,从而实现企业效益的提高。对此,结合我国目前税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若想要受到低税率政策,便要在现有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再一次的优化与调整。通过合理的调整,来降低税率,减少企业税收支出,扩大企业经济效益。

6.3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进步完善避税工作

篇2

一个切实可行的遗产税制度框架,是达到遗产税征收的预期目的关键之一,因此本部分涉及到的问题是遗产税法中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如何正确表述征税客体范围的问题。(2)如何确定征税客体范围。 哪些遗产应计入应纳税遗产总额,哪些遗产应在扣除之列,如何把握某些特殊形式的遗产(如房屋,文物)等等。(3)如何确定免征额,这是最大的难点。绝大多数学者只是给出某个具体的免征额数值,而支持这个数值的理由却几乎没有涉及到,也就是说,我们不知道这个免征额的数值是怎么来的,为什么是这么一个具体的数值。 而个别涉及的,也只是泛泛而谈,没有实际统计数据的支持。税率表的确定,与免征额的确定,存在相同的问题。 另外,遗产税纳税人的问题也需要明确,尤其是赠与财产在应纳税额时的排列顺序问题。

针对遗产税课税要素研究中的这些难点和不足,笔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遗产税法有关规定,着重探讨了以下问题:(1)认为在表述征税客体范围时,应以概括法加反列举法为宜;(2)详尽讨论了征税范围,探讨了不计入征税遗产的范围以及扣除项目,并阐述了理由;(3)了确定免征额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确定了免征额的具体数值;同时也给出了确定税率的原则,并提出了一个较为合理的税率表方案。 总之,本部分试图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立法原则为指导,分别在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免征额和税率等具体课税要素问题上给出一个明确而合理的方案。

(一)纳税主体

篇3

2、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3、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篇4

盖地教授在《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一书中指出: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可从行为人的内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环境因素两方面分析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动因。这一观点为本文探讨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行为动因提供了基本思路。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内在动因分析――“经济人假说”的利益驱动

美国学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将“经济人假说”归纳为三层含义:(1)“经济人”是自利的,即策动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2)“经济人”是理性的,即人能够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条件来判断自身利益并决定行为方向,尽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3)人理性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为往往会无意识地、客观地增进公共利益。

依照公共经济学的理论,企业所得税具有对“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付费的性质,不具有直接返还性,即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与它所消费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之间通常不具有对等性。这意味着企业即使不纳税也可以照样享用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根据美国学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德“经济人假说”,企业就难免产生“搭便车”的欲望,即希望通过所得税筹划来尽可能地减轻自身税负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多地享受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所得税负无论怎样公平、合理,但所得税指出作为一项特殊的成本都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是企业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企业作为“经济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对所得税进行筹划,以谋求税后利益的最大化会成为必然的选择。

由此可见,所得税筹划的内在动因是源于“经济人假说”的利益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外在动因分析

内在动因最终能否通过所得税筹划的形式得以实现,还要取决于外在的动因。作者认为,所得税筹划的外在驱动因素主要包括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企业经济活动的多种形式以及企业会计核算的多种方式。

(一)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最根本的外在驱动因素

有关产权的概念,德姆塞茨可能是较早对其进行研究的经济学家,他的《关于产权的理论》对产权的定义为:“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本文在对所得税筹划的内在动因的分析是以边界明晰的产权制度为基本前提的。根据产权理论推断,只有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企业才会真正关心所得税对其自身利益的影响,才会在利益的驱动下进行所得税筹划。因为,如果企业产权不明晰,那企业的经济效益与企业所有者、管理层和员工就缺乏直接的利益联系,企业就不会关心自己缴纳所得税的多少,就更不会精心地进行所得税的筹划了。所以说,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最根本的外在驱动因素。

(二)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最直接的外在驱动因素

根据科学决策原理,有差异就会存在选择。根据税制学原理,税收制度中设置了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适用税率及税收减免优惠等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根据企业所得税各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的模型(见图1)可知: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意味着企业在决策时存在选择的可能,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会诱发企业通过事前筹划,力争在多种可选方案中进行最优化抉择。例如,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复杂性,政府往往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些税收优惠,这就导致了税收差异。斯科尔斯和沃尔夫森等指出:“不管是好是坏,税收优惠政策还是被世界各国的税收当局广泛地授予给各种活动。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而设计的任何税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刺激社会个体进行税收筹划活动。”

(三)企业经济活动形式的多种选择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外在驱动因素,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切入点

企业具体从事的经济活动是确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及范围的依据。经济活动形式的多样性表现在投资形式、组织形式、业务形式、结算形式等方面。如图2所示:投资形式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企业在投资的法定税率与税收优惠方面产生差异;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企业在所得税纳税范围方面产生差异;业务形式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企业在所得税课税对象上产生差异;结算形式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企业在所得税纳税时间上产生差异。正是因为经济活动形式的不同选择,会产生不同的所得税涉税差异;所以,它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关键驱动因素,是所得税筹划的切入点和主要内容。

(四)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的多种选择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又一关键外在驱动因素

企业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生成的会计信息既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价值反映,又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基础。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根据会计核算结果并调整计算出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都给企业留下了会计核算方式的选择余地。基于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其核算结果会有所不同,也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有所不同,从而导致企业的所得税负有所不同。因而,会计核算方式的多种选择成为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又一关键外在动因。

综上所述,以上四个驱动因素既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在边界清晰的产权制度下,经济活动与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相结合,构成了企业确立所得税纳税义务和范围的依据;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各个基本要素及其差别机制相结合,构成了所得税计税标准的依据。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动因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它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会使自身效用达到最大化,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好比说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而博弈理论在税务筹划中的应用,实际上是寻找“自利”与“他利”的最优安排。在所得税筹划动因的分析中,博弈活动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参与人:是博弈中的决策主体。假设每个参与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企业和税务机关,会出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和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

信息:是参与人在博弈过程中所了解的信息。在所得税筹划中,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表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策略:是在博弈中可供博弈方选择的行动方案。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所得税筹划博弈中,企业的策略空间是:筹划和不筹划。在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所得税筹划博弈中,企业的策略空间是筹划和不筹划,税务机关的策略空间是检查和不检查,并且在检查时确认企业的所得税筹划行为是否合法。

行动的次序:是博弈中的每一个参与人在什么时候做出选择。

收益:又称支付,是每个参与人从各种策略组合中获得的效用水平。在所得税筹划的博弈中,企业尽力实现税后收益的最大化,税务机关尽力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结果:是指参与者的行动所产生的每一种可能性。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所得税筹划的博弈分析

假设:(1)有同等条件下的企业A与企业B都面临着是否做所得税筹划的选择;(2)企业A和B的行动选择是筹划和不筹划;(3)双方在各自行动前都知道对方行动的可能性及其特征。

经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所得税筹划,各自的税后收益为N;如果他们都进行所得税筹划,各自的税后收益为N+a(a为因进行所得税筹划所节减的所得税大于所得税筹划成本的差额,否则讨论没有意义);如果一个筹划一个不筹划,不筹划企业的税后收益为N-c(c为因市场份额被筹划企业抢占而损失的税后收益),筹划企业的税后收益为N+b(b=a+c,假设市场份额不变)。可以得出如下的博弈矩阵:

通过对该博弈矩阵进行分析,求解纳什均衡。对于企业A来说,无论企业B是否进行所得税筹划,理性的A企业都会选择筹划;同样,对于B企业来说,无论企业A是否进行所得税筹划,理性的B企业都会选择筹划。所以得出最优解为(筹划,筹划)。

(二)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所得税筹划的博弈分析

1.模型假设

(1)企业与税务机关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2)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3)企业的行动选择是筹划与不筹划。税务机关的行动选择是检查与不检查;当检查时,认定企业所得税筹划是合法的概率是β。认定企业所得税筹划不合法的概率是1-β。

(4)企业不进行所得税筹划时,缴纳的所得税为T;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时,所获得的收益(即因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所获得节减所得税的数额)为M;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发生的成本为D,且D

(5)除考虑以上所说的成本费用外,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

2.博弈模型构建与支付函数矩阵

(1)博弈模型构建

(3)模型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假设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为A;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概率为B。

当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的概率A一定时,企业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B=1)或不进行所得税筹划(B=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筹划:EP(A,1)=A[β(-T+M-D)+(1-β)(-T-λM-D)]+(1-A)(-T+M-D)=A(β-1)(1+λ)M+(-T+M-D)

不筹划:EP(A,0)=A(-T)+(1-A)(-T)=-T

其中:EP(A,1)代表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预期收益,

EP(A,0)代表企业不进行所得税筹划的预期收益。

令EP(A,1)=EP(A,0),A(β-1)(1+λ)M+(-T+M-D)=-T,得到税务部门检查的最优概率:A*=(M-D)/[(1-β)(1+λ)M]。说明当AA*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所得税筹划;当A=A*时,企业是否进行所得税筹划的预期收益相同。

当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概率B一定时,税务部门选择检查(A=1)或不检查(A=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检查:EK(1,B)=B[β(T-M-C)+(1-β)(T+λM-C)]+(1-B)(T-C)=(λM-λβM-βM)B+(T-C)

不检查:EK(0,B)=B(T-M)+(1-B)T=T-BM

其中:EK(1,B)代表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的预期收益,EK(0,B)代表税务部门不进行检查的预期收益。

令EK(1,B)=EK(0,B),(λM-λβM-βM)B+(T-C)=T-BM,得到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最优概率:B*=C/[(1+λ)(1-β)M]。说明当BB*时,税务机关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检查;当B=B*时,税务机关是否进行检查的预期收益相同。

所以,企业和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筹划博弈的混合战略的最优解为:

A*=(M-D)/[(1-β)(1+λ)M]

B*=C/[(1+λ)(1-β)M]

由以上公式可知: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概率A与所得税筹划的收益M值、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合法的概率β值成正比,与所得税筹划的成本D值、处罚力度λ值成反比。即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收益M值越大,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成本D值越小,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合法的概率β值越大,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不合法时的处罚力度λ值越小,企业越倾向于进行所得税筹划。

通过对所得税筹划中两种博弈类型的分析,无论是对于税收机关还是企业都有新的指导意义。一方面企业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想尽办法要进行所得税筹划;另一方面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减少企业的偷逃税,增加国家税收。

【参考文献】

[1] 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8.

[2] 卢建胜,崔亮.浅析税务筹划的经济学原理[J].财会月刊(下旬),2009(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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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21.

[5] 金鑫,刘志城,王绍飞.中国税务百科全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1:62.

[6] 斯科尔斯,沃尔夫森等著.税收与企业战略[M].张雁翎主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4.

[7] 姚国庆.博弈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5-12.

篇5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4013101

2010年教育部启动实施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计划”)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而提出的高等教育重大改革计划,旨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理念,培养卓越后备人才。虽然目前财经类专业没有在国家的卓越计划里,但是“卓越计划”的核心理念也同样适用。“卓越计划”就是致力于提升学生在专业领域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而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的基本要素,是能否培养出卓越人才的关键。如何提高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卓越创新型人才是税法课程教师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1 当前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税法变动频繁,教材更新滞后

教材内容能否跟上时代的步伐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但是,由于我国税收法规的时效性强,政策更新速度快,导致税法教材极易过时,其内容总是滞后于现行法规。例如:2011年国家税收法律中一个很重要的变化,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2000元调至3500元,但为保证在新学期开学前取得课本,高校订书一般是在前一学期下单,因此,在2011年的教学中使用的教材中几乎没有按新的条例来编写。

1.2 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落后

税法课程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方面虽有一定程度的改进,但是在教学方法上基本还是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传授为主的“填鸭式”传授模式。在教学手段上,不少教师还是采用传统的黑板加粉笔,虽然也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还只停留在演示文稿的使用上。因此,单调的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使学生的主动性很难调动起来,《税法》成了“睡法”,很不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1.3 课程教学重理论、轻实践

税法课程教学一直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学生动手能力不强。虽然也有一些高校尝试运用各种课堂实践方法,如到校内外实习基地学习、下企业参观考察等,但总体来说受经费、教师个人的责任心等因素的影响,实践教学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1.4 缺乏培养卓越人才的师资队伍

哈佛大学前校长科南特曾深刻指出:“大学的荣誉不在于它的校舍和人数,而在于它一代教师的质量。一个学校要站得住,教师一定要出色。”因此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师资是“卓越计划”的成功与否的关键。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需要的是具备丰富实战经验的教师,凭借授课教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借助于案例等手段把税法的基本理论融于其中,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然而目前我国高校税法教师多是毕业后直接任教,相关实践经验缺乏,所以多数流于照本宣科。

2 基于“卓越计划”的税法课程改革

2.1 选择时效性强的教材

在教材选择上应尽量选择近期出版的教材,或者学校组织教师自编教材,将最新税法知识与政策动向及时写入教材,更新教材编写方法,将教学做融于一体的教学理念体现到教材中,建立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教材体系,增强教材对学生的指导性,方便学生预习复习,从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教学中,可将注会教材或注税教材作为参考,因为注会和注税教材更新快,时效性强,且有大量的时新案例,对教与学都有一定的帮助。

2.2 创新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

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课程,在教学中教师应注意使用启发性教学。启发式教学可以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改变教师满堂灌、学生忙于记笔记的传统教学方式,让学生积极参与到知识的传授过程中来,变被动的接受知识为主动的学习知识。比如在讲授个人所得税计算时,教师可以结合自己收入的纳税情况来举例,提高学生对个人所得税的学习兴趣。在讲授增值税法时,可以通过引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案件,引发学生对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探究欲望。另外,在教学中教师可采用板书、多媒体演示、课堂小测试、重点问题课堂讨论等丰富多样的课堂教学模式,能够增强学生在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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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上的积极性,大大地提高课堂效率。实践证明,教学手段从单一满堂灌形式向多样化传授方式发展,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2.3 加强实践教学

实施“卓越计划”的目标是克服我国目前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改革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统一,实现学校学习与校外实践的有机结合,真正使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能够有机协调地发展,从而培养造就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针对税法课程的特点,教学中可通过以下环节要加大实践教学:首先,加强校内实验实训。按照税收征管的流程,让学生模拟税收征管的实践操作,如模拟纳税申报等实务工作。其次,加强与企业的联系,请企业总会计师、财税基层干部等专业资深人士来学校作各种讲座,以利于学生掌握最新的税法法规政策,追踪最新的税法前沿知识。另外,也可由教师带队让学生到企业实地参观考察,熟悉纳税业务的全部流程,从而克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

2.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要培养高素质的卓越创新人才,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首先,为了培养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的税法教师,学校可以组织教师报考注册税务师或安排教师下企业从事报税工作,定期参加税务部门安排的培训。另外,教师也可以到企业锻炼,熟练税收实务操作方法,接受前沿最新专业知识培训,不断积累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3 结语

培养卓越创新型人才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对所有学校而言都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抓住“卓越计划”这一契机,构建能够体现承载学生素质与能力的课程体系,对现有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相应改革,使学生的能力和素质得到全面提高,是每一位教师值得深思的问题。

篇6

一、引言

税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它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门会计。财务会计是在公认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和规范下对己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并由此形成财务信息,对企业和外部有利益关系的各方面提供报告,以满足其经济决策的需要为目标的会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代替了政府投资一统天下的格局,这就要求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规、货币政策等手段来实现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合理合法规避风险,税务会计在企业中独立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推动市场经济建立,国家对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进行大范围改革,先后出台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两者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法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异同为出发点,并对二者如何协同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对我国企业的会计实务提供参考。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异同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1)核算主体不同。会计核算必须要有一定的主体,财务会计的核算主体是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和组织;税务会计的核算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当事人。

(2)目标不同。会计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各种有用的决策信息,税务会计提供的是企业税款缴纳情况的信息,主要的使用对象是相关的税务部门,信息的表现形式是各种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提供的是反应企业实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其主要的使用对象是企业的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其信息的表现形式是财务会计报表。

(3)参照依据不同。财务会计在实际中所参照的依据主要是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规范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税务会计在实际中所参照的依据是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对所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进行计算,同时将计算结果向税务部门作出出面报告。

(4)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在实际核算过程中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税务会计在实际核算过程中将收付实现制作为基础。

(5)基本要素不同。我国相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我国财务会计的六大要素分别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税务会计的四大要素则分别是了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以及和应纳税额。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1)税务会计的信息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作为基础。企业的纳税信息一般是通过对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得到的,因此,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是税务会计信息的依据。

(2)税务会计会促进财务会计的改革。企业的每一项税务会计的账务处理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造成影响,并最终反应在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之中。以企业所得税会计为例,为了将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造成的差异在账面上反应出来,企业会计准则中将时间上存在的差异有效的处理,企业制定了递延所得税这一会计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还应调整“所得税费用”。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建议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是两条重要的分支,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事关重要。

(一)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建设

我国对财务会计的相关理论经过几次修改之后已经比较完善,而税务会计作为新生的学科,相关的理论还没缺失,要真正促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发展,必须首先建设我国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二)促进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相互适应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出现的原因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不一致。要促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发展,一方面,会计制度的制定需要关注税收监管对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税收法规也应在制度层面上尽量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同样需要考虑会计制度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三)会计信息披露增加对税收的支持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要求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不仅要反映企业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以及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等信息,还应该包括企业实际纳税情况信息的披露,使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达到全面、准确、充分的要求。

(四)企业应提升财务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提升其业务水平,使他们对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账务处理都娴熟于心,促进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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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及时出具各项财务报表,提供月、季度预算分析。

及时报送各项对外会计报表,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报表。根据各单位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各单位的预算的执行与完成情况进行月度与季度分析,配合绩效考核出具准确无误的财务信息,财务部在4月下旬协助公司领导召开了预算分析会议,就各考核单位预算完成情况提供了参考信息和考核分析意见。

三、开展财务内部稽核,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堵塞漏洞。

对**三家医院的财务核算进行了内部稽核,发现*的会计科目使用有个别科目不符合财务标准规范,有个别费用报销不符合费用报销规定,没有经过公司董事长审批,财务对仓库的监控不是很到位。而三家医院的财务处理都较规范,暂时没有发现特殊问题。加强单据的审核,对于各项费用支出建立支出数据库,对超出预算的支出及时提醒各单位办理预算调整申请,发现不合理的支出则必须经过审计程序,及时纠正不符合财务手续的事项,规避财务风险。

四、做好税务筹划和财务规划,规避税务风险。

在集团各单位之间根据配比和权责发生制合理分配各项发票,并根据油品行业的特点建立了税负平衡表,通过电子表格的分析手法,平衡税负指标;完善发票入账手续,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合理规避税务风险。根据医院的减免税政策,和白坭地税局沟通,组织准备三年免税期的减免税材料,申办地税减免;准备**医院的减免税资料,补齐各项基建合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通过和实力雄厚的税务师事务所沟通与协作,对公司的股权架构、资产结构作了初步规划。

五、和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相关的事务。

配合资产部做好每月盘点计划,安排好财务人员进行实地盘点工作。配合资金部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的收付。配合审计部每月的审计例行检查,对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时出具审计整改意见对于合理的建议作出对应的财务处理。财务部肩负着监督和服务的重要职能。所谓监督就是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监督集团公司的财务运作,调控各项费用的合理支出,保证财务物资的安全;服务就是服务于集团与下属各公司、服务于员工、服务于客户;以促进各公司开拓市尝增收节支,从而谋取利润最大化。监督与服务是统一的,监督促进服务,服务为了更好的监督。

我认为:忠于职守、厉行监督、诚信服务是做好财务人员的基本要素。在接下来的工作中:

首先,于6月份分两批开展财务人员培训与考核,邀请税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对新的所得税法和我公司相关的税收筹划知识给财务主管进行税法知识培训,有重点性地做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结合xx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对会计、出纳、统计出具相对应的试题,进行财务各岗位人员的基本业务水平考核。结合考核结果和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对财务人员出具5月份的绩效考核分数,并出具相应的处理方案。xx季度财务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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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8-0140-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严格执行税收制度,体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降低遵守税法的成本和财务核算成本,有必要分析和研究两者的关系,以便更好地将会计和税法结合起来。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财务会计是通过对企业已完成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为有关各方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会计信息的经济管理活动。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与缴纳进行核算和监督的经济管理活动。税务会计是税务与会计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是区别于财务会计的一门特殊专业会计,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1.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税务会计对纳税人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必须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和依据,但需对财务会计记录进行合理加工。税务会计的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只是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企业应交的各种税费,并对涉税经济业务进行调整,做出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最终反映到财务报表和各税种的申报表中。

2.现行的财务会计报告适应了税法的要求,体现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性

按照税法的规定,对涉税经济业务进行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事业单位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企业的税务会计处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影响体现在财务会计报告中。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1.核算对象和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记录和核算,目的是向企业的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满足各方决策的需要。税务会计反映和核算企业的涉税经济活动,即有关税款的计算、核算、申报与解缴等内容,目的是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纳税信息,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征收税款,同时,通过合理筹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核算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为核算依据,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客观地核算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不必考虑税法的规定。由于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有一定弹性,对某些会计事项,允许会计人员根据客观环境和自身理解,选择会计方法,这往往导致对相同经济业务的核算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而税务会计以税收法规为核算依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企业应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费金额并做出调整的会计分录,由于税法的强制性和统一性,对于相同经济业务的处理结果是一致的。

3.核算基础不同

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遵循配比原则,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合理估计收益和费用,将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相配比,反映该期间的经营成果。税务会计体现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依据税法规定,确定当期应税收入和扣除费用,计算当期应缴纳税费,一般不允许企业对收益和费用进行估计。

4.核算原则不同

一是根据会计准则,财务会计的计量属性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例如,为了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真实,对某些经济业务的核算放弃历史成本原则而采用公允价值。而纳税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作支持,因此税务会计恪守历史成本原则。二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会计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对于某些会计事项需采用主观估计方法,应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且不得高估收益或资产,不得低估损失或负债。而由于税收的强制性,税务会计不考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都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

5.基本要素不同

财务会计有六个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为了反映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对各要素进行详细的分类。税务会计有五个要素,即计税依据、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应纳税额,按税法规定反映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应税收入、扣除费用与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是不同的概念,即税法对于收入、费用的确认范围、时间、标准、方法与会计准则不同。

二、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及协调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同属于会计领域,财务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而税务会计立足宏观层次,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征收税费,二者在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由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目的和导向不同,且我国的税法很难与财务会计完全融合,因此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的税务会计仍然要采用以分离型为主、混合型为辅的一种税务会计模式。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原因

1.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时代,由于会计信息使用主体单一,我国采用财税合一型税务会计模式,税务会计未从财务会计中分离。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会计信息使用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开始按照各自不同的方向发展。由于各信息使用主体有着不同的需求,例如:投资者、债权人利用会计信息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政府利用税务信息监督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这使得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区别加大,二者相分离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有助于完善中国税制及税收征管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入时期,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从不同角度监督经济活动,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相分离,有助于完善中国税制和税收征管,有利于发挥税收征集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运行的双重作用。

3.有助于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

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保证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和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才能使企业在遵循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的核算、监督作用,提供真实、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适应了不同信息使用主体的需求,但两者的分离会产生一些问题,如:使得征税困难,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增加了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及人员培训成本等。因此,为了实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各自目标,在分离的同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与配合,构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良性互动关系。加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协调,能使国家税收管理成本降低,从宏观角度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有利于对企业制度和结构进行优化,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

为了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更好地协调,应注意以下方面。

⒈完善税务会计理论构建

改革和完善税制,借鉴国际惯例,使税法主动向会计准则靠拢。一是应进一步完善税务会计理论,形成符合我国企业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税法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在管理层面上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要相互配合与合作,协调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让两者在协调中得到良性发展。二是完善税务会计核算的内容,减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例如,在所得税的处理方面,减少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内容上的不一致,要以所得税制度为基础,保证会计制度与税收人之间的统一。与此同时,放宽应税费用的列支标准,加大纳税扣除,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⒉加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信息方面的沟通

首先,会计通过披露真实有效的信息来配合税务工作,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纳税,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其次,各相关部门应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和推广税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其他经济法规,使社会群体树立法律观念,促使人们自觉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并按税收法规对涉税业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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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税收;税收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思路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5-0064-02

1 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

税收的轻重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一个经济发展状况良好的国家的税收管理能很好的处理税收负担,既不会负担过重,影响企业的赢利和利润留存,也不会过轻,影响国家财政收入。随着经济的转型,我国的财税关系发生变化,税收变成了调节国家和企业之间利益分配的主要手段。

税收制度的健全还关系到企业在经济市场中的竞争力,是企业在管理和进行决策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税负轻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占优势,所以税收制度影响着企业的长远发展,不仅仅受到国家相关人员的关注,也逐渐被企业决策者所重视。

我国的税制具有普遍性,各个企业发展状况不一致,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很好的适应,遇到问题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分析问题,根据税收原理进行合理的处理。我国在不断的探索中整体建立了符合国情的税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统一的税收制度下,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的企业有其不同的运营情况,很难使所有的企业都能很好的适应,这就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灵活处理不能适应的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很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争取不断地完善税收制度,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企业的发展做好服务。

2 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税源管理对象单一,具体项目缺乏管理

原来的税收管理主要是从整体上对企业进行管理,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上得到相关信息,忽视了具体的项目的管理,使大量税源流失,由于现在企业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企业内的项目出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以前传统的只抓企业整体管理,放任企业项目管理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企业的发展。

22 缺乏企业前期的管理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前期运行的工程立项、招标、资金投入和承包合约等时期的管理,这就造成了税务机关部分职能的缺失;很多企业在决策管理中往往也会忽视税收问题,或者对我国的税收制度不了解,在出现税务问题后,才努力协调,给税收的管理增添很多负担。

23 企业中的税收管理人员相关知识缺乏

现在我国企业中的税收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严重缺乏,只能完成简单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报表编制工作,很少懂得税务知识,也就无法深入分析申报表,没有能力进行税务评估等专业化操作,大大增加了跨区域经营项目的涉税风险。

24 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强,漏税、逃税严重

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追求利润,有些企业心存侥幸心理,认为企业这么多,税务机关不会注意到每一个,铤而走险逃税漏税。在企业经营面临问题时,更容易产生这样的想法,做一些隐瞒收入、违规使用发票、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使逃税、漏税、欠税现象严重。

25 会计核算不准确,账目混乱

有些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健全,税收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低,仍然采用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会计核算账簿不规范,账目混乱,成本核算不真实,随意伪造单据、分摊成本。造成这样的现状有部分原因是这些企业的管理模式落后,还停留在家族管理的阶段,不能接受外部的专业人员,存在任亲为贤的弊端,而且关系的制度不健全,主观因素往往胜过企业的客观需要,不能实现经营的正规化,税收的管理也不能系统化,致使出现账目的混乱现象。

26 不同地区税收政策不同,随意性大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较大地域差异,且多以暂行条例、通知等方式,这就使税收的征收人为因素过大,给征收的工作带来一定阻力。

27 税收管理模式不能跟上企业发展的变化

我国目前税收的优惠政策比较单一,对中小企业只有直接税收优惠形式,比如税率优惠、减免税等。与国外的丰富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尚不成熟,也可以进行借鉴和学习,采取间接地优惠方法。国际上比较常用的间接优惠形式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延期纳税等做法。不光优惠形式单一,我国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为了自己工作方便省事,在有些企业没有设置账簿的前提下使用“核定征收”的形式,这就使应纳税款不能真实体现实际税款,影响企业的利润分成,直接打击企业的税收管理积极性,而且不能合理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28 纳税服务体制不健全

过于重视大型企业的税收工作,对中小型企业的纳税服务不够,我国中小企业蓬勃发展,数量比较大,税收工作繁杂,有些税务机关往往忽视对这些中小型企业纳税人的服务,对其工作惩罚多于服务。

3 解决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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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1008-5807(2011)03-027-01

一、税收公平的理论基础

税收公平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税收公平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受益原则、能力原则和牺牲感受原则。

(一)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是指以收益标准评价税收制度是否公平的原则,即谁该收益谁纳税。

该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是十分困难的,主要是因为:如果按受益原则,公共支出的结构要与纳税人对公共品消费的偏好一致。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偏好不同,不可能有一个能适用于所有人的公平税制。

(二)能力原则

能力原则是指以能力标准评价税收制度是否公平的原则,即按能力纳税。

在能力原则前提下,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可以从以下标准入手:(1)所得标准。(2)财产标准。

(三)牺牲感受原则

牺牲感受原则是以纳税所感受到的牺牲程度的大小为标准来评价税收是否公平。

对牺牲感受的原则有三种测量标准:(1)绝对均等牺牲。(2)均等比例牺牲。(3)均等边际牺牲。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缺失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差别、抑制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流向高度集中和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明显并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所得金额相同,税负不同

1、纳税人设计的公平缺失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以居民个人为单位来设计的,而居民个人收入的高低并不能真正反映其负担能力的强弱。因为目前居民个人是以家庭为基本生活单位的,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强弱必须与其家庭的总收入、赡养的人口、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和教育支出等因素相结合,从这些因素中综合确定。

2、不同的奖金发放方式导致税收负担不平衡

国税发[2005]9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奖金,诸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等,一律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显然,这一规定将会使同一金额同一性质的奖金由于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的不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

1、个人所得税不同项目间的费用扣除不协调

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扣除、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分项扣除制度,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没有费用扣除外,其他所得均有不同程度的扣除。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不同的项目间的费用扣除并不协调。其次,对于相同收入不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扣除相同费用,无法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2、相同的扣除标准导致的区域间税负不公

2008 年3 月1 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整以后,将中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定为2000元。这个免征额对中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是一样,看上去似乎是非常公平的,但是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它忽视了地区之间收入、物价水平差异大的特点,统一免征税额标准不尽合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进方案

(一)以家庭为纳税人取代以个人为纳税人

1、以家庭为计税单位进行计税

由于家庭是居民个人的基本生活单位,所以一般来讲,居民个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强弱,生活品质的高低,不仅取决于其自身收入水平的高低,同时与家庭成员的整体收入水平和赡养的家庭人口密切相关。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必要从纳税人这个基本要素出发进行改革,以家庭为纳税人取代个人纳税人。

2、以家庭为计税单位进行费用扣除

在费用扣除标准上,也可考虑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教育支出、医疗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一经确定之后可随物价指数挂钩浮动。同时,对于外籍居民和境外工作人员有必要同本国居民同等对待, 执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1、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引进生计扣除规则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计算中,允许扣除的费用通常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第二类则是用于养家糊口的生计费用。我国应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办法,科学设计扣除额,引入生计扣除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赡养人口等情况,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费用,再实行有差别的生计扣除、家庭扣除和社会扣除,扣除额的大小可以随着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

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同样是纳税人的劳动所得,但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在不断上调,而且为九级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的扣除却始终未变,显然对从事不同工作的劳动者是不公平的。综合经济发展水平考虑,劳动报酬所得可由不足4000时扣除800增加至扣除1200,并采取累进扣除的方式,稿酬所得同样适用。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等生产要素所得,则也可以向此方向靠拢。

参考文献:

[1] 冯曦明.从公平视角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财会研究,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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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4-0117-02

1遗产税的基本概念

1.1遗产税的内涵

所谓遗产税,通常含义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去世以后,以其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继承税是和遗产税分不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以财产继承人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继承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许多国家的遗产税和继承税是互称的,甚至将两者通称为“死亡税”。但是遗产税和继承税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征,纳税主体就一个;继承税则是对各个财产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课征,纳税主体可能不止一个,甚至是多个。正因为如此,前者可被称为“总遗产税”,后者则可被称为“分遗产税”。

1.2遗产税的税制分类

遗产税税制可按纳税义务人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留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将税后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制度,即“先税后分”。此种税制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一般设有起征点,并采用累进税率,其税负水平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

(2)分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也称继承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征税,即在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先将其遗产分配给各个继承人,然后对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征税的制度,即“先分后税”。此种税制以财产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其税负水平的高低与继承人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有关。

(3)总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也称为混合遗产税制,其遗产处理方式为“先税后分再税”。它把对遗产的课税分作两次征收,先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总额课征一次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所继承或分得的遗产额课征一次继承税。其纳税义务人兼具上述两种税制的纳税人。

此种税制先课征一次遗产税,能从源头上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使国家的遗产税收入得到保证,再根据不同的亲疏关系,对继承人有区别地课征一次继承税,使税收的公平原则得到落实。但是此种税制有双重征税之嫌,也违反了税收的便利原则。

1.3遗产税的性质

(1)遗产税是一种财产税。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税收可以分为所得税、财产税和流转税。从性质上看,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的课征,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把遗产税归入财产税这一类。

(2)遗产税是一种直接税。根据税负能否转嫁,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税负不容易转嫁于他人,而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的税种;间接税是指税负容易转嫁于他人,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负税人并不负法定纳税义务的税种。遗产税需要纳税主体直接承担税负,不可转嫁,因此为直接税。

2我国遗产税制的主要税制要素

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形式是税法。“一税一法”,每部税法的具体内容都不同,但是都是由一些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构成,这些要素就是税制构成要素。以下是对我国遗产税开征后的税制构成要素进行的设想。

2.1纳税主体(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纳税人的确定应坚持以便于征管为原则。我国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继承是按照遗嘱继承的,遗产管理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如果没有按遗嘱继承,而是按法定继承,则法定继承人就是纳税义务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则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以存有或实际控制遗产的人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我国在适用总遗产税制的时候,应该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可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身份参与到遗产税的征收中。

2.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标的物,说明了国家对什么征税。遗产税的课税对象为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三类。原则上,我国遗产税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作为课税对象,我国《继承法》第3条就对遗产作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对新出现的财产形式,如不能在原法律条文中明示,就应该出台新的补充规定,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以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到与时俱进。

2.3扣除项目和起征点

遗产税的扣除项目指依法可以从遗产总额中扣除的财产项目金额。设置扣除项目是出于公平、效率和国情方面的考虑。遗产税的扣除项目通常包括:遗产管理费用、丧葬费用、未清偿的税务及债务扣除、共同居住而不可分割的住房及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等。我国开征遗产税之后的扣除项目也应包含上述几种。

各国的遗产税起征点各不相同,但都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凸显了促进社会公平的政策目标。就我国而言,设置起征点要慎重考虑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起征额度,以保证社会公平,从而让遗产税的开征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2.4税率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法定税率主要有三类: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世界上多数开征遗产税的国家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思想意识水平,我国在开征遗产税时也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我国若开征遗产税,在设定时应使遗产税率略高于个人所得税,过高的话会强化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使其挥霍财产导致社会财富流失;税率也不宜过低,否则将起不到调节作用。

3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3.1个人财产信息难以获得

开征遗产税能够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而通过开征遗产税调节收入的重要前提就是个人财产信息记录真实可靠。目前现行的有关收入申报的规定,申报主体仅限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且仅仅对其合法收入进行监控,对于灰色收入则缺乏有效监管。而对于公民申报财产时,也仅仅是申报其全部收入中的明示收入,而这只是全部收入中的一小部分。虽然我国已实行个人储蓄账户实名制,但是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该制度也存在许多不完善的问题,无法真正有效监控个人资金。

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因此,合理界定遗留财产范围是开征遗产税的关键之一。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合理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因此公民的个人财产状况仍无法准确掌握,这将会严重阻碍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因而有必要尽快完善上述制度。从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监管机制来看,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值得我国参考:在美国每个公民都有一个个人账号,所有的个人收支,包括纳税,都从这个账号上反映,而且严格限制现金的自由流动,这就能从根本上反映每个公民的个人财产状况,通过这项制度,政府可以有效监控个人财务情况,并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我国可以根据这一制度,结合实际,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公民唯一的纳税号码,明确该号码的使用范围和管理细则,使公民的所有收入、经营活动等情况都能计入此账号中,从而系统监控纳税主体的经济情况,获得个人财产信息。

3.2来自遗产税纳税人方面的阻力

遗产税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却并不为我国公民所熟知。有相当部分的人认为每个人都需要缴纳遗产税,个人所有遗产都要纳税,因此对开征遗产税有抵触情绪,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个人生前努力工作积累的财富,不光是为了改善个人生活,更是为了留给后代,因此难以理解和接受遗产税。遗产税有较高的起征点,因此其适用人群将只占我国总人口的一小部分,但是遗产税能否顺利开征则取决于绝大多数公民的态度。

为了使遗产税能在我国顺利开征,政府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大遗产税的舆论宣传,以消除我国公民对遗产税的认识误区,为遗产税的开征营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国家可以充分利用大众媒体来普及遗产税知识,让公众对遗产税制度的功能有充分的了解,明白开征遗产税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进而使遗产税制度获得全社会的认同,最终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其次,加强对税法的宣传,强化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可借鉴国外做法,构建奖惩分明的纳税机制,采取激励措施,使人们有主动纳税的意识,并逐步建立税收信用评级体系,将公民纳税表现与个人工作升迁、银行贷款等其他社会活动相联系,从而对纳税人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为遗产税开征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高培勇.公共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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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新法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他形式的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应在企业成立之初,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规模和自身风险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减少总体税负。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于10%的优惠税率。国家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五)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六)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1.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2.尽量投资免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类的作法。

(七)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但不同的税制条件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累进税制下,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有利,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最后作出决定。

(八)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开展税收筹划,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使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二、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税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按税种设立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构成,单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二)税法建设滞后

近几年我国税法立法层次有所改观,但立法层次仍然不高。对税法不断补充和调整,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再者,税法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依然偏轻。另外,税法与会计法在制度衔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总之滞后的税收法制建设与我国目前正在创建的和谐、小康社会的大好局面极不相应。

(三)涉税人员水平不高

税务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专业队伍,企业税务筹划多为财务人员兼办,涉税人员水平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距离。

三、完善与改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强化科学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税法从征税角度对会计核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齐全,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税务筹划的成本才低、企业的税才轻。只有按照税法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进行核算,在合法前提下进行筹划,才是阳光大道。

(二)加快税收筹划人才的培训

税收筹划是一个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因为一方面税收筹划人员要精通国家税法及会计法规,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人员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同时,税收筹划还要有较高的实际业务操作水平。如果税收筹划人员水平不佳,筹划方案失败,不仅达不到企业合理节税的目标,还要浪费筹划成本。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寻求技术支持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能否实行,要通过税务机关认定。如果税收筹划失败,导致少缴税款,处罚在所难免。为此,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相互学习,寻求技术支持尤其必要。应争取双方在政策的理解、实际操作上达成一致,增加筹划的成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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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对储蓄的影响主要包括对政府公共储蓄的影响和对私人储蓄的影响。税收扩大政府公共储蓄的措施主要有:在不改变现行税制条件下,提高税率;开征新税,扩大税源;改进税务管理,减少避税与漏税。提高现行税率很容易见到效果,但在现行税率很高的情况下,再进一步提高税率有很大困难,且容易遭到社会公众的反对。开征新税,虽然容易执行,但在短期内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改进税务管理具有较大的现实性。下面,我们将对上述措施一一进行评论。

(一)提高税率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根据供应学派“拉弗曲线”,当税率弹性超出一定数值时,税率的提高不但不能增加税收收入,相反会减少税收收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用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有很大的困难。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大多数经济学家注重社会分配的公平,强烈要求解决社会贫困问题,不惜以高税收来牺牲生产效率。执行高税收、高社会福利政策的西欧各国,深受其害,经济增长速度明显落后于美国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发展中国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空间更为有限。第一,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边际税率已达到甚至超出工业化国家的水平,再进一步提高有很大困难;第二,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小,即使个人所得税收提高1倍,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财政收入问题。提高公司所得税也有一定的困难,公司所得税的税率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将直接削弱一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能力。同时,也将引起本国资本的大量外流。以德国为例,20世纪九十年代初,德国的公司税最高税率达50%,日本是44%,美国33%。据《国际先驱论坛报》报道,近三年德国所获外国直接投资100亿美元,而同期英国获830亿美元,西班牙获330亿美元,荷兰获近200亿美元。同时,德国公司纷纷将资金投向海外。1990年德国在外投资高达300亿马克,近两倍于外国资本三年在德国的投资额,拜尔、巴斯夫、赫希斯特三大化学公司将资金投向荷兰和美国,钢铁工业将资金转向巴西,制造业、汽车业把目光投向韩国,纺织业资金流入香港。1991年德国企业在国外投资是其同期在国内投资的15倍。

(二)开征新税种、增加税源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仍具有一定的空间。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建设经验少,税制很不完善,造成一些该征未征的税源被忽视了。比如,车辆登记税、燃油税,等等。我国就是20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征收车辆登记税的,1999年1月开征燃油税。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由于税制建设时间长,税收制度规范,税收征管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增加新的税收收入空间有限。

(三)与提高税率、开辟新税源等措施相比,改善税务管理是增加税收收入的最重要措施。改善税务管理既不需要提高现行税率,也不需要增加新税种,只要提高税务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加强税务征管,降低税务成本,就能使税收收入大大增加。然而,管理制度的缺陷和税务管理人员素质的低下、惩罚措施不力以及腐败现象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逃税在世界各国极为严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的统计数字,到1998年8月底,辽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工商户为158万户,比国税局47.5万的税务登记总户数多出110.5万户,比地税65.4万户多出93万多户。四川省清查漏征漏管户18800户,其中漏征户5900户,漏管户9100户。不仅发展中国家存在漏征漏管,而且发达国家也存在这个问题。根据美国国内税务局的调查报告,1976年美国有75亿到1000亿美元的合法收入没有申报联邦个人所得税,由此造成的个人所得税损失在128亿到170亿美元之间。1983年全美有1316亿美元合法收入、392亿美元的非法收入没有申报联邦个人所得税,损失税收430亿美元。世界各国的征税效率都还没有达到理想的水准。与工业化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征税效率更低。这种状况表明,世界各国无需提高税率,只要在现有税收征管基础上做些努力,便可以提高15~50%的税收收入。

资本形成来自于储蓄,而储蓄中私人储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社会储蓄的重要来源。所得税的征收将不利于私人储蓄,因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直接减少个人收入。关于个人所得税对私人储蓄的影响,经济学家们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对私人储蓄的影响很小,因为发展中国家高收入阶层消费倾向高,对他们征税,对私人储蓄不会产生多大影响。这种观点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可找到事实佐证。我国封建社会之所以没有走向资本主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拥有大量财富的地主阶级满足于简单再生产,把再生产过程所创造的大量财富用于非生产性消费。生产规模的扩大主要依靠增加劳动力和进行土地兼并;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与私人储蓄的替代性很强,税收直接减少私人储蓄。雷蒙德・F・米克塞尔和詹姆士・E・津瑟在《发展中国家储蓄功能的性质?押理论与实证文献综述》中曾指出,政府储蓄每增加1美元,私人储蓄就减少57美分。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较实际地反映了客观现实。因为不同收入阶层在一定时期有着不同的消费习惯,同一收入阶层,其消费水平大致是一样的。在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消费水平一般呈刚性状态。个人收入的减少并不能减少消费,而是减

少储蓄,除非税负很高,以致影响正常消费水平,消费和储蓄则都会受到影响。

二、税收与投资

储蓄表明了资本的供给状况,储蓄是资本形成的前提条件。但是,要形成物质资本,还需要有投资活动。投资就是企业、政府和个人将储蓄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活动具有明显的消极作用,因为税收和利润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两个极端,税收直接减少企业的净利润。企业的净利润扣除股利后,都要用来投资,税收会直接减少企业的投资量。

(一)税收对私人企业实物资产投资额的影响。在人们的现实经济生活中,私人企业主是否购置厂房、设备的投资决策,要受许多方面因素影响。但是,一般来说在私人企业产品销售前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情况下,私人企业是否愿意进行实物资产的投资,关键取决于投资是否有利可图。根据美国经济学家乔根森首先提出的新古典投资模型,只要企业追加一个单位的投资所带来的收益(边际收益)大于这笔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企业就愿意进行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将一直进行到投资的边际收益正好等于这笔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时为止。在乔根森模型中,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是指企业拥有一笔实物资产所产生的全部机会成本。在考虑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时,总的来看,企业所得税会从两个方面来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利润征税,从而会减少企业投资的净收益。而在政府征税的情况下,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所真正关心的是投资的税后净收益;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往往规定了有折旧扣除条款或投资税收抵免,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降低企业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

(二)税收对私人家庭资产组合决策的影响。金融资产是私人家庭投资的主要对象。由于不同种类的金融资产可给人们带来的收益率不同,资产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也就不同。所以,投资者为了分散投资风险,往往要同时持有几种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的资产,并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一个适当的资产组合。那么,究竟税收会不会影响对投资者选择资产组合的决策,实质上就是税收对风险承担的影响。因为,如果税收能够影响人们对风险的承担,则课税一定会导致风险资产的比重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资产组合结构发生变化;同样,如果税收不会影响人们对风险的承担,人们在选择资产组合结构时就不会受到税收的干扰,因而税收也就不会对资产组合产生影响。而实际上,税收是否会影响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关键取决于所得税法是否允许投资者用投资亏损抵消投资收益。如果在不允许抵消的情况下,所得税会降低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而在允许抵消的情况下,由于政府实际已成为投资者的“合伙人”,因而所得税对风险资产的需求就有双重影响:一方面它降低了风险资产的收益率,从而会降低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另一方面它又降低了风险资产的风险程度,从而会增加人们对风险资产的需求。

企业所得税作为直接影响企业成本和企业利润率的一个税种,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其一,它对资本的边际收入征税,使得投资的报酬率下降,有可能抑制企业的投资行为;其二,企业所得税允许对折旧、利息等成本项目在税前予以扣除,降低了实际的资本成本,从而鼓励了企业的投资行为。因而,在其他条件假定不变的情况下,凡是会使企业的投资报酬率下降或企业的资本成本提高的税收措施,都会抑制企业的投资活动,降低整个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凡是使企业的投资报酬率提高或企业的资本成本下降的税收措施,都会促进企业的投资行为,刺激企业投资的意愿。

企业投资行为的结果都是不确定的,企业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样就存在一个对投资风险承担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加大了企业投资的风险。当企业获利时,政府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分得部分企业投资的收益,然而当企业投资失败造成亏损时,政府并不会相应地为企业分担部分损失。当然,为了引导企业增加风险投资,大部分国家的所得税法都允许对企业亏损进行一定程度的结转,用以后或以前年度的税前利润直接弥补亏损。在大多数情况下,亏损是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的。这样,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抵补的价值小于实际的亏损,税收对企业投资的消极作用仍然存在。即使在允许用以前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对投资风险的影响依然不能完全消除。加之亏损结转往往都有期限所限,并不能无限地结转。因此,政府为了鼓励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就应当采取措施分担企业的损失,对企业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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