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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税务筹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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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税务筹划

篇1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7)01-0084-09

一、引言

“一带一路”战略是惠及其沿线六十多个国家和占全球63%人口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合作共赢”的经济发展战略。自“一带一路”战略提出以来,中国企业逐步增加了对沿线国家的投资。仅就2014年来看,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流量达136.56亿美元,占对全球投资流量的11.19%。投资流量排名前10位的国家(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老挝、巴基斯坦、泰国、阿联酋、俄罗斯、伊朗、马来西亚和蒙古)总计占72.66%。截至2014年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存量为924.60亿美元,占全球投资存量的10.48%。投资存量排名前10位的国家(新加坡、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老挝、缅甸、蒙古、巴基斯坦、伊朗和印度)总计占71.90%。

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推进,势必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中国企业“走出去”无疑伴随着各种风险,如投资环境、政局突变、贸易壁垒和税务风险等。而在“走出去”前期,很多企业没有重视税务问题,不仅埋下税务风险的种子,而且本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得到的利益不得不真金白银地交了出去。为了降低海外巨额税负、减少声誉损失,理解受资国和控股架构国的税收政策,进行恰当的税务筹划非常重要。因此,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所得税政策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经济已经高速增长很多年,因国内资源和环境的限制,保持经济增长需要走出国门开采他国资源,造福本国人民,增强国民福利。因此,中国必须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释放国内经济发展的压力,这不仅能减轻对国内环境的破坏,解决资源短缺问题,而且有助于中国的石油安全和粮食安全。

二、文献综述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发展迅猛,但学者对海外投资税务问题的研究却较少。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税务风险的研究。袁跃认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对税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全面的理解,他J为中国企业应架构好全球税务管理体系,主动应对税务风险。黄佳和曹菲建议海外投资应注重税务风险管控,不仅应在投资前期的协议条款中建立充分的收购保障或赔偿保障机制,设计税务风险管理内控体系,更应在运营过程中重视商业实质的维护,因为并非搭建了税务优化的控股架构和运营模式就可一劳永逸。曾泉提出设计海外投资架构时应考虑居民企业的认定、受控外国企业(CFC)的认定以及多层抵免的限制等方面,以避免税务风险。宋新华与刘大明分别研究了海外并购的税务风险。其认为,在海外并购中,控股架构地的选择要重视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控股公司要注意商业实质的维护;认真掌握被收购公司所在国有关并购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务成本;注重利用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条款、利息免税条款和税收磋商条款,使税收利益落到实处。黄建洲认为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包括税收法律风险、工程合同风险、机构设立风险和项目报价风险。二是关于外国税收政策借鉴研究。黄晓虹对泰国、马来西亚的税收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税制建设的启示和借鉴。王雅梅分析了爱尔兰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优势,即成为欧盟成员国是影响爱尔兰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爱尔兰自身的语言文化优势、一批受过良好教育的高素质劳动力以及低税政策等,都极大地增强了爱尔兰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使其成为外国跨国公司尤其是美国跨国公司的重要生产基地。三是关于海外项目税务筹划的研究。秦伟宏选取多个经典的海外项目投资税务架构,就持股架构、资本架构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对企业的海外投资筹划提出了合理建议。郑慧结合某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架构,阐述了不同筹资架构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对集团公司投资控股架构、运营模式和融资安排中的税务筹划进行了案例分析。苏晓阳和朱登瑞分析了中国香港优越的投资环境、税制及相关配套设施,介绍了在中国香港设置离岸公司以及贸易公司的税务筹划方法。

总体来看,国内外关于海外投资税务问题的研究成果甚少,虽然“走出去”的企业遇到了很多税务问题,但学者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多数研究集中于税务风险方面,研究海外投资税务筹划的成果较少,且现有成果只就某个项目、某个集团或某个地区进行研究,缺乏对各国税收政策的总体研究,更没有集中阐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所得税政策。本文旨在系统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六十多个国家的所得税政策,论述投资各国的税务筹划方法,以期为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参考。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司所得税基本规定

各国公司所得税政策决定了在该国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税负的高低。为了反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司所得税的基本规定,进而揭示在各国投资的税负情况,本文从公司所得税税率、企业亏损结转和资本利得征税规定进行分析。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规定

在某种程度上,公司所得税税率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税负的高低。“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除基本税率外,对小企业实行低税率,对某些行业实行特殊税率,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当预提税为5%,对方国家税率为21%时,则跨国经营实际税负为24.95%;当预提税为10%时,对方国家税率为17%时,则跨国经营实际税负为25.30%,此时均相当于国内经营税负,即接近25%。由表1可知,单一比例税率或基本税率低于17%的国家有18个国家,中国企业到这些国家进行投资,境外经营税负会低于国内经营税负。单一比例税率或基本税率高于21%的有11个国家,有附加税的3个国家税率也高于21%,中国企业到这14个国家投资经营的税负会高于中国国内经营的税负。到其他国家投资的税负是否高于境内经营税负难以确定。另外,境外经营税负的高低与受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若受资国为了吸引外资,给予外资企业减税、免税待遇,则中国企业境外经营的税负低于国内经营的税负。

(二)“一带一路”沿国家亏损结转规定

用企业经营利润弥补亏损有税前弥补和税后弥补两种方式,税前弥补实际上是一项所得税优惠措施。税前弥补又有亏损前转和亏损后转两种方式,允许亏损前转的国家通过退还亏损企业以前年度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方式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对亏损企业而言更是雪中送炭。允许亏损后转是将企业前期的亏损用以后的税前利润弥补,后转期限越长,对企业越有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亏损结转的相关规定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大多数国家实行亏损有限结转,一般为3-10年,有12个国家实行亏损无限期后转。实行后一种方式,企业亏损能够得到充分弥补,这对企业非常有利。实行亏损前转1年规定的国家有新加坡、韩国、日本和文莱,投资于这四个国家的企业若发生年度亏损,应及时办理亏损前转1年的相关手续,以及时获得政府的退税款。没有亏损弥补政策的是阿联酋、马其顿和爱沙尼亚,投资于这三个国家的企业各项费用的处理应尽量均摊在各年度内,否则,发生亏损不能弥补,盈利年度则需要缴纳所得税,易导致经营期内税负过重。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利得征税规定

资本利得指企业处置厂房、设备、无形资产和股权等长期资产等取得的利得。资本利得如何纳税,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有单独的资本利得税,绝大多数国家将企业的资本利得视为经营所得,一并缴纳公司所得税。关注受资国资本利得特别是股权利得的征税规定,对以后撤出投资至关重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规定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对资本利得既不征收公司所得税,也不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只有6个国家,即塔吉克斯坦、阿联酋、巴林、斯里兰卡、文莱和新加坡,因此,在这些国家注册的公司转让境内外股权均无需缴纳该国的税收。中国境内企业转让在这6个国家持有的股权并将所得汇回中国,也不需要缴纳预提税。中国企业投资于股权有免税规定或者有参股免税规定的国家,应善于运用其免税规定,以备撤资出售股权时减轻税负。

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司所得税涉外规定

(一)外国税收抵免规定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居民公司的境内外所得汇总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居民公司的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地缴纳了所得税,这就造成了国际重复征税。

各国税法主要采用免税法、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实行对境外收入免税的国家和实行境外收入已纳税全额抵免的国家,完全消除了国际重复征税,而实行境外收人已纳税限额抵免、有条件抵免和协定国可抵免的国家,只是减轻了国际重复征税,没有完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境外收入已纳外国税收抵免规定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实行全额抵免的国家只有阿尔巴尼亚、巴林、塞浦路斯和蒙古,大部分国家实行限额抵免,即境外税收抵免额不超过境外收入按照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只有来源于已经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已纳税,才可以抵免,来源于非协定国只能列为费用的有捷克和斯里兰卡。对境外已纳税不能抵免的有阿联酋、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科威特,在这5个国家成为法人的企业到境外经营,税负非常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参股免税规定的包括立陶宛、罗马尼亚、希腊、阿塞拜疆、乌克兰、匈牙利、爱沙尼亚等7个国家,参股免税有利于居民企业到境外去经营。可见,对境外税收抵免程度越充分,则境内居民企业跨国经营税负越轻。

(二)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规则

转让定价规则的宽严程度决定了跨国公司在该国税基的大小,进而决定了跨国经营税负的高低。跨国经营活动税收是一块“大蛋糕”,各国政府都想多切一点,因此,很多国家都想办法将跨国经营活动纳入本国的税基,严管转让定价。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O)制定了转让定价指南,进而对各国制定转让定价规则进行指引,但各国对转让定价管理方法仍不尽相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转让定价规定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阿联酋、巴林、文莱和叙利亚没有转让定价要求。到这些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在投资和经营时,应尽量运用转让定价手段降低海外税负。对于有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和有转让定价指南的国家,中国企业应尽量遵循其税法规定,否则,若遭受受资国的反避税调查会影响企业信誉。到匈牙利、捷克、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度等国投资,若关联交易量大,应与受资国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以减少税收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跨国公司资本弱化规则

通俗来讲。资本弱化即指投资者以较少股权和较多债权进行投资,使得股本承担非关联方经营风险的能力减弱。与股息税后列支不同。债权投资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进而降低所得税税负,故债权投资是投资者的首选。为留住跨国经营企业的税收,很多国家对关联方债权投资都设有限制,即该国有资本弱化规则或者其他要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弱化规定如表6所示。

由表6可知,对资本弱化没有限制的有乌兹别克斯坦等20个国家,到这些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尽量采用债权投资方式,以获得减轻所得税税负的实惠。有“债务/权益”比例规定的国家有韩国等20个国家,到这些国家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在规定的比例内进行债权投资,到希腊等利息扣除有限制的国家进行投资,因无法确定息税前利润等具体情况,关联方借款可能导致纳税调整,进而缴纳较多的所得税。

五、税务筹划的对策建议

由上文分析可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仅在所得税税率高低、亏损结转弥补方式及资本利得征税规定等方面规定不同,而且在外国税收抵免、转让定价规则及资本弱化规则等涉外规定方面差异明显。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针对各国的具体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税务筹划。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税务筹划对策建议。

(一)了解受资国对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的征税差别,建立低税负的公司组织形式

在受资国建立子公司抑或分公司,应主要考虑受资国对外国分公司征收所得税和征收预提税的规定,以及中外税收协定是否有间接抵免。如果受资国对外国分公司只征收较低的所得税,对其汇出境利润不征收预提税,或外国公司承包工程款汇出境外不征税或只征收较低的预提税,则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中国企业应在受资国成立分公司或只设立常O机构,以避免子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双重税负,尤其是在非税收协定国投资。根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对外国分公司的征税规定、与中国协定分公司预提税及协定中有无间接抵免,本文提出海外项目公司组织形式建议如下:

第一,由于缅甸和印度对外国分公司征收高于国内法人10%的公司所得税,这相当于征收了10%的预提税,故投资缅甸和印度时应设立子公司,成为受资国的法人公司。法人公司既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因与中国的税收协定中有间接抵免,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回中国汇总纳税可以抵免中国企业所得税。

第二,在哈萨克斯坦、黎巴嫩、印度尼西亚、以色列和韩国等征收分支机构税的国家投资,应设立子公司。因为在这些国家,外国分公司与法人子公司一样缴纳公司所得税。不论利润是否汇出境外均要缴纳分支机构税。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以色列、韩国、黎巴嫩的分支机构税分别为15%、20%、15%、5%-15%、10%,与中国协定分别为5%、10%、免税、免税、未签协定。因中哈税收协定中无间接抵免,中国与黎巴嫩尚未签订税收协定,故在这两个国家设立分公司的税负会低于设立子公司的税负。

第三,在菲律宾投资,最好设立分公司。因为在菲律宾的外国分公司利润汇出与法人子公司股利汇出同样征收预提税。虽然菲律宾与中国已经签定税收协定,但税收协定中没有间接抵免。故在菲律宾设立子公司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回中国不能进行间接抵免,而设立分公司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回中国汇总纳税时可以直接抵免。

第四,投资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公司还是设立子公司主要看有没有间接抵免。在投资税收协定中没有间接抵免的国家,应设立分公司;在投资税收协定中有间接抵免的国家,应设立子公司。若在没有间接抵免的国家设立了子公司,则子公司缴纳了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还要就分得股利换算成税前利润,再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显然,此种方式重复缴纳了所得税。

第五,在投资公司所得税税率较低或者给予居民纳税人税收减免的国家,应设立子公司。若与中国税收协定中股息预提税高于5%(“一带一路”沿线至少有26个国家),则中国企业投资前一定要进行控股架构设计,免除或者降低境外子公司股息汇回的预提税。

(二)详细掌握受资国的转让定价规定,运用转让定价规定降低公司所得税税负

在各国加强反避税的大背景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除阿联酋、巴林、文莱和叙利亚外,都有转让定价规定,但各国规定的严格程度不同。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斯洛伐克、乌克兰、以色列、越南、土耳其、孟加拉和克罗地亚等12个国家转让定价规定较严格,其他国家没有转让定价规定,只有一般要求。针对各国的转让定价宽严情况,本文提出税务筹划建议如下:

第一,“一带一路”沿线近50个国家转让定价规定不严格,只是有公平交易原则。因此,中国企业出资时就应多以实物或技术出资,并尽量高估其价格,以达到少投资并多占股、多分利润的目的。在经营期间,应以较高的价格从中国母公司购进原材料和设备,或者以足够高的价格向受资国公司转让技术,以减少经营期间的公司所得税税负。对于投资初期没有进行股权架构设计的中国公司,转让定价是降低海外公司所得税税负的主要方法。

第二,投资有转让定价规则的12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中国企业,在经营期间从关联方购进材料、设备和技术时应控制在国际市场价格的20%以内,以免遭受转让定价调查。但出资时因受资国想吸引投资,对转让定价控制不一定严格,故以实物或技术出资并尽量高估其价格,一般还是可以达到避税目的。

(三)详细掌握受资国资本弱化规定,分析不同来源债权融资税负,设计好债权融资架构

资本弱化规定就是各国政府对于少投资、多负债形式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限制,即对关联方债权的税前利息扣除加以限制。若受资国有资本弱化规定,海外项目融资时必须遵守。但乌兹别克斯斯坦、土库曼斯坦、斯洛伐克、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爱沙尼亚、阿联酋、巴林、菲律宾、孟加拉国、泰国、文莱、新加坡、叙利亚、印度、以色列、越南、塞浦路斯和波黑等19个国家没有资本弱化规定。投资这些国家时应尽量运用债权融资方式。

在符合受资国资本弱化规定的前提下,因债权利息税前扣除免征了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故利息预提税一般比股息高。境外子公司向中国境内母公司或子公司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依中外税收协定,大多征收10%的预提税。若根据受资国所处地域及其所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中国企业在海外设立财务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并从中借款,依其税收协定则有可能免征预提税,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利息预提税,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营地企业所得税,同时,国际财务公司利息还能延迟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间接债权融资架构设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项目国子公司向财务公司/控股公司支付利息不征收预提税。二是财务公司/控股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利息不征收预提税。最好还要满足第三个条件,即对财务公司/控股公司的境外利息所得不征收公司所得税。可以作为融资架构的国家或者地区有中国香港、卢森堡、荷兰、新加坡、英国和毛里求斯等,其中,卢森堡和荷兰等对外支付利息预提税为零,但从境外获得利息征收所得税,建议设立控股公司,通过利差为零的转贷方式将母公司的资金借给项目公司,这样既能避免预提税,又能避免架构地的公司所得税。新加坡、英国和毛里求斯对外支付股息预提税为零,建议设立财务公司并将自有资金贷款给项目公司以避免预提税。财务公司将利润分配给中国母公司时又能避免预提税;若财务公司将利润暂不分配给中国母公司,又能延迟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文提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项目融资建议如下:

第一,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爱沙尼亚、科威特、塞浦路斯、阿曼、巴林和阿联酋等国对利息不征收预提税,叙利亚、卡塔尔、越南、沙特、波黑、塞尔维亚和黑山等同按照协定与国内法孰低原则,对利息征收国内较低预提税,巴勒斯坦和约旦虽然尚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但国内法利息预提税较低,因而在上述国家进行项目融资时,可以直接从中国国内公司借款,无需设计债权融资架构。

第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希腊、保加利亚、波兰、托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匈牙利和捷克等欧盟成员国,因其向中国支付利息征收预提税,故建议通过卢森堡公司转贷,或者由设立在英国的财务公司借款给项目公司,通过这样的债权架构设计可使利息税负降为零。

第三,英国虽然即将脱离欧盟,但其拥有130多个税收协定中,利息免预提税的欧盟成员国有14个,利息免预提税的非欧盟国家有21个,利息征收5%预提税的国家有9个,故建议海外业务较多的中国企业在英国设立财务公司,通过英国的财务公司贷款给项目公司,如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新加坡、亚美尼亚、摩尔多瓦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南非、利比亚、津巴布韦和尼日利亚等非洲国家。利用英国的财务公司作为债权融资架构,可以避免项目围的所得税,以及向英国支付利息和向中国支付股息的预提税还能递延中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投资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以及老挝的项目,建议通过新加坡的财务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借款给项目公司。此种方法可以避免双向预提税和项目所在国的所得税,递延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但要缴纳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税。投资埃及、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马其顿、孟加拉国、日本、斯里兰卡、泰国、土耳其、文莱、印度尼西亚、黎巴嫩、缅甸、也门、伊拉克、柬埔寨、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蒙古等国,无法进行债权架构设计,从中国母公司借款给项目公司,利息缴纳的预提税在中国汇总纳税时可以进行抵免,利息的实际税负为25%(高新技术企业为15%)。

(四)投资前设计好股权架构,降低经营期投资收益预提税税负

进行股权架构设计时。应仔细研究受资国与其他国家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找出适合作为投资架构的控股公司所在地。适合作为控股公司所在地的国家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对控股公司的境外股息所得不征收公司所得税。二是控股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股息不征收预提税。三是项目国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支付股息不征收预提税。另外,以便于退出投资国,最好还要满足项目国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差价和控股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差价亦不征收预提税的条件。满足上述条件可作为控股公司所在地的国家或者地区有中国香港、新加坡、毛里求斯、卢森堡、英国和荷兰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爱沙尼亚、科威特、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新加坡、叙利亚、卡塔尔、马来西亚、越南、塞浦路斯、阿曼、巴林、文莱、阿联酋、埃及、巴勒斯坦、缅甸、伊拉克和约旦等对股息不征收预提税,投资这21个国家无需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印度对发放股利公司征收股利分配税,股东无需缴纳预提税,因而也无需进行股权投资架构设计。投资征收股息预提税的国家,本文提出股权架构设计建议如下:

篇2

只要企业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就不怕信息公开,也不怕税务机关的检查。而现实中非常讽刺的是,常常有企业舍近求远,用非法的手段来处理明明可以合法解决的问题。比如为员工避税,常有一些企业通过设立小金库为员工发放现金的方式逃税,而可以在税前抵扣的住房公积金却不交或少交。

常言道,商场如战场。笔者认为,在法律框架外的节税行为,就如同在枪林弹雨中裸奔,没被击中只能感谢上苍,但下一次就未必有这么好的运气,而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税务筹划,则如同为自己穿上一件防弹衣,可以更好地应对企业经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为拟到新三板挂牌或已经挂牌的企业,为了长期的发展,必须要规范运作,合法经营,所有的税务筹划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接下来,笔者对三个企业最常见的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税务筹划,逐一加以简要分析:

一. 增值税

增值税是大部分企业最主要的一个税种,应纳增值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销项税-进项税-期初留抵进项税。其中,企业可以在当期通过税务筹划进行调节的,主要是当期的销项税和当期进项税。

笔者曾经遇到过一家主营设计、制造兼施工的项目总包企业。为了减少增值税,它把销售发票尽可能多地开成设计费,从而采用较低的税率(6%),同时为了增加进项,向一些企业购买进项税发票。这样一来,企业每个月基本不交或只交纳很少的增值税。后来公司规模越做越大,也想到新三板挂牌,便聘请了会计师、券商等中介机构运作上市。会计师进场不久就发现了问题,因为通过成本分析,企业产品的毛利率波动很大,而且进项与销项不匹配,例如公司销售的甲设备,需要外购零件A,但是公司没有A的采购记录,因为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从不能开具发票的供应商处采购了A,同时为了做账又从另一供应商处购买发票,但品名为B,从而造成严重的逻辑错误。由于这个原因,会计师拒绝对公司的财务数据发表意见。

这家公司聘请笔者做财务顾问,希望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和会计师充分沟通后,笔者告诉企业老板,现在发票问题已是既成事实,无法更改,所以这一年的财务数据都不能用,公司的上市计划只能推迟一年。对方对此消息感到很沮丧,又很委屈,他说公司的产品销售里面确实包含设计费,进项税对不上是因为有些供应商没办法提供进项税发票。笔者告诉这位老板,如果提前做好税务筹划,这些问题都可以避免,也不会为企业增加很大的成本。具体来说,增值税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筹划:

1.混合销售要分开

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6%、3%这几种,它们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业务。如果企业不能分开核算,就要按照最高的17%税率计算。如上例,企业销售设备适用17%的税率,提供设计则适用6%的税率,两者差异很大。企业为了节税,会尽量多开设计费的发票,但这样一来就构成了偷税。正确的做法是单独成立一家公司提供设计服务,这样核算最为清晰,如果不想单独成立设计公司,至少要在总合同中将设计与产品分列清楚,开票内容要与合同保持一致。这个筹划并不复杂,但是合理合法。

2.进项发票要真实

有些小企业对进项发票控制不严格,不核对发票内容与实际采购的货物名称是否一致,甚至故意购买进项发票冲抵税款,这些做法会为企业埋下重大隐患。企业要想到新三板挂牌,这条红线不能碰。不虚开进项发票或许会增加一些采购成本,但企业一旦在这上面做手脚后患无穷。增值税的税控系统全国联网,卖假发票的企业一旦事发就会牵连到所有的相关企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其实,企业每月的进项税完全可以合理筹划。企业可根据月度现金流的预算,做出每月需要取得进项税发票的计划,并将这一指标落实给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负责催促供应商及时提供进项税发票。只要规划到位,就能保障企业的现金流平衡,而这些都是在法律框架内操作的。

3. 自制外购学问大

制造企业产能不足时,需要决策的一个问题是:是扩大产能,还是外包加工?这个决策涉及税务筹划的问题,企业需要计算怎样做成本更低。

假设某产品,企业自制的人工成本是每个1元钱,折旧费及其他杂费是0.5元,合计成本是1.5元,发包加工的加工费每个是1.7元(含税)。第一感觉是自制更划算,因为自制较外购每个产品可以省0.2元,但实际上,外购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发票,也就是外购的产品中包含了进项税0.25元(1.7÷1.17×17%),扣除之后的成本是1.45元,比自制的成本还低0.05元。通过如此税务筹划,不单节省了一笔税金,还能避免不必要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简易的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项费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公式可见,企业所得税由四大要素决定。其中,收入要开具发票,因此没有调整空间;费用支出要有发票对应,而且金额较小,调整空间不大;税率一经确定在短期内也无法改变。因此,大部分企业在调控所得税的时候会在成本上做文章,由于成本与存货相关,成本的调整并不容易被发现。

笔者曾经为一家制造企业进行上市前的财务规范辅导。看了公司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后,笔者发现一个问题:企业的成本是倒算的,也就是每个月企业的老板先确定要交多少所得税,然后会计据此计算当月利润,并根据利润倒算当期的成本。这样做从报表上看不出什么异常,毛利率水平会比较平稳,但是长期产生的后果是账面的存货和实际严重不符,车间盘点时会发现大量的账外资产。

当笔者就这个问题和企业老板讨论时,他不以为然,觉得这是普遍做法,税务机关也没提出过质疑。而且他还觉得这是好事,因为现在公司打算上市,账外资产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能够提高企业的估值。对方的这种想法让笔者感觉哭笑不得,但还是耐心地向他解释:首先,这些资产直接进入企业报表,增加当期利润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一来,企业报表的利润波动会非常大,势必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如果因此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留下不良记录,要想上市就很难了。可行的办法只有补税,由控股股东将这些资产开票卖给企业,让这些资产通过合法的途径进入企业存货。企业过去采取的这种避税方法,笔者认为是非常低级的错误,专业人士一眼就可以发现,而且,这是裸的偷税行为。看到老板满脸惊愕的神情,笔者把语气缓和了一点,告诉他:企业要合法节税是有很多方法的,较常用的有以下四种:

1.关联交易有讲究

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是企业所得税筹划最常见的方法。例如由苹果公司开发,得到谷歌、亚马逊、Facebook、惠普、微软等跨国公司采用的著名的“双层爱尔兰加荷兰三明治架构”,其目的就是为公司的海外业务最大限度节省税务成本。

从国内来看,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区域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的存在,各企业、地区之间会有一定的税率差,这为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架构,在设定总公司与制造工厂之间的转移定价时,将利润尽可能多地留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的总公司,而制造工厂只保留合理的毛利,从而实现总体税负最低。当然,采用这一架构进行税务筹划,转移定价的合理性是关键,不能偏离市场行情。

2.研发投入可倍抵

国家政策鼓励技术创新、研发投入,因此对于企业的研发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加倍扣除,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税收优惠,顺应国家的鼓励方向,加大研发投入,同时可以节约所得税。

3.利息支出有税盾

税盾效应是指债务成本(利息)在税前支付,而股权成本(利润分红)在税后支付。企业在融资决策时应考虑所得税的影响,由于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抵扣,而且债权人只收取固定的利息,通常贷款的成本低于股权融资成本。当然,股权融资不存在到期还款的资金压力。

4.资本、费用巧分类

费用是企业利润的减项,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合理界定哪些是费用支出,哪些是资本性支出,对企业所得税会产生影响。例如,制造企业都需要使用模具,而模具的寿命和价值各不相同。有些企业考虑到模具价值较大,就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分5~10年摊销。但是这些模具可能使用寿命并没有那么长,有的可能只有一年,对于使用寿命在一年以内的模具,是可以直接列入费用的,从而可以抵减企业的应税所得。

三.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是否科学,会影响到企业能否留住核心员工。企业为了激励员工,除了增加薪酬、福利,有时还会授予一定的股权,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它可以把员工个人的事业前途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绑在一起。但是,如果没有做好税务筹划,会使得激励的效果严重受损,甚至产生负面的效果。

笔者遇到过一个案例:某企业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按照10元/股的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三年,分期解锁。在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的第一年,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股价已大幅飙升到100元。按照价差计算,公司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几千万元。由此可见,对于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筹划非常重要,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行权时点需规划

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主要采取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无论采取其中哪种方式,为了节约个人所得税,行权时点的选择非常关键。在股价较低时行权,个人所得税较低,因此如果预期公司的股价未来会上涨,尽早行权是最佳选择。

2.持股架构要设计

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员工持股架构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差异很大。如果是个人直接持股,减持的税率为20%;如果是通过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持股,税负大约为45%;而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则根据注册地不同,分别适用20%或5%~35%的税率。另外,个人持有的原始股解禁后,还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以较低的协议价格转让给自己的亲属,而其亲属转让该股票时免交个人所得税。

3.住房公积可抵税

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这部分钱会存入员工的个人账户,在购房时可以提取。因此,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好的节税功能,住房公积金最高的缴存比例可以是员工工资总额的20%。

4. 年终奖金可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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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并购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通过并购,企业可以避 开 进 入 壁 垒 ,迅 速 进 入 目标市场,争 取 市 场 机 会 ,规避各种风险;同时也可以获得协同效应,克服负外部性,减少竞争并增强对市场控 制 力 。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西方国家企业并购已经在西方国家产生和发展了一百多年,西方国家并购的形式多样,并且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关于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度。相比之下,我国并购重组的发展要晚得多,从改革开放至今也就三十多年的时间。但在这短短的三十年间,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不断改善,新企业、大企业不断涌现,完善的竞争机制促使企业做大做强,并购变成为企业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选择,我国的企业并购数量与规模也随之不断地增加与扩大。

企业并购十分复杂,涉及股权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资产的转移,现金流动,融资等诸多方面。相应的,并购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处理也更加的复杂,比如涉及资产的转移是否要征增值税,涉及不动产的转移是否要征营业税,转让合同会涉及印花税等。这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最为复杂,既要考虑前述几种税收的影响,还要根据并购的交易结构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二、KM中国并AT企业并购模式选择的涉税分析

KM集团是一家注册地在美国的工业设计企业,主要从事与工厂、楼宇、环境保护相关的自动化设计。2005年,KM集团在新加坡设立全资子企业,即FX工业自动化工程企业(“FX企业”),负责亚太市场的投资管理。同年,FX企业与另一家新加坡本土企业在新加坡共同投资设立YX工业自动化工程企业(“YX企业”),并持有其75%的股权。YX企业主要从事环境保护自动化设计和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其业务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地区。(相关投资架构可参考所附股权结构图)

KM集团于2008年进入中国的环境保护自动化设备市场,2008年3月,FX企业在上海投资设立了FY(中国)投资有限企业(“FY中国”),负责投资管理法易集团的在华业务。同年9月,FY中国与一家中国大陆电子设计企业共同在上海投资设立了KM中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企业(“KM中国”),FY中国持股80%。KM中国主要从事与环境保护自动化设备相关的工程、电路设计,并从事相关设备的安装、检测等服务。2011年KM中国年度设计类业务收入达5,000万人民币。自设立之日起,KM中国除了对外承接业务外,还根据集团的统一安排参与执行YX企业和中国大陆客户签订的销售及服务合同,具体的业务模式如下:

YX公司与中国大陆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YX公司将分别履行以下义务:

(1) 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提供环保工程所需设备的设计服务;

(2) 根据设计成果,定制并向客户销售设备以及工程所需器材;

(3) 提供设备售后安装、测试和调试等服务。

因此,YX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全部合同价款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分别对应于上述各项服务内容,且在合同中作分别列明:

(1) 设备设计费

(2) 设备、器材价款

(3) 安装、测试和调试服务费

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考虑,YX公司不向客户单独提供设备设计服务;同时会在业务合同中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与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归YX公司所有。

合同执行过程中,设备设计工作实际由KM中国的设计人员在上海完成;YX公司安排设备、器材成品由海外装配地直接运至客户所在地;售后安装、测试和调试等服务,则根据KM集团内部的统一安排,由KM中国在客户现场提供。

中国大陆客户向YX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YX公司在账务上按合同价款全额确认收入。

YX公司不向KM中国支付任何款项,故KM中国在账务上不确认服务收入,其员工从事设计,以及售后安装、测试和调试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由KM中国自行负担,在账务上已记入KM中国的成本费用。

KM中国自成立以来一直为营业税纳税人。

YX公司在中国大陆的每个合同项目均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且每个项目均在3个月内完成。

近年来,中国本土工业设计企业日益壮大,KM集团在华业务正面临激烈的竞争,其原有的品牌效应和技术优势在逐渐弱化。为了应对不断升级的同业竞争,并在确保原有市场份额的同时实现规模效应,KM中国拟进行以下商业安排:

KM中国将于2012年年末左右收购上海一家企业(“AT企业”)持有的从事环保自动化设备业务的A、B、C 三家企业的股权。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AT 企业截至2012年9月30 日的资产状况如表2-1所示(假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

根据初步的谈判结果,双方同意按股权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800万人民币)进行收购交易,KM中国将以AT企业为对象增发相应价值的股票用于支付收购对价。

KM集团将视野也投向了中国大陆其他地区,拟由FY中国于2012年10月?12月期间分别在南京、深圳、厦门、杭州设立子企业,在当地开展楼宇自动化设备的工业设计及相关业务。预计自2013年起,FY中国将向FY集团所控股的所有在华企业提供包括营销支持、市场调查、采购及成本安排、信息技术支持、人力资源和法律支持等在内的一系列共享服务,并按服务成本加成8%的价格向各集团内企业收取服务费(假定该收费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对于KM中国收购AT 企业持有的A、B、C 三家企业股权的交易:

(1)请分析该交易能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并说明理由。若可能,请说明还需要满足哪些其它条件。

(2)假设KM中国收购AT 企业持有的A、B、C 三家企业股票(即首次交易)后,由于管理风格等多方面的差异,本次收购并未达到预期的商业效果。因此,KM中国和AT 企业在完成首次交易的一年半以后决定终止合作,分别按照公允价值出售了各自持有的A、B、C三家企业股票和KM中国的股票以套现(即第二次交易)。请比较分析首次交易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一般性税务处理,将对AT 企业和KM中国在两笔交易中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所产生的影响,并说明首次交易采取哪一种税务处理对集团更为有利。

参考分析:

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其中,“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因此,KM中国收购AT 企业持有的A、B、C 企业股权可能可以认定为企业重组中的“资产收购”交易。其中,KM中国系受让企业,AT企业系转让企业。

财税[2009]59 号文件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列举了五项实体性条件,具体分析参见表2-2:

除实体性条件以外,重组交易当事方还需依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与重组相关的资料,以进行备案,否则不得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操作上,可由资产转让方AT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性的确认申请。

上述资产收购交易也可视为三笔股权收购交易。根据59 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必须满足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50%的条件。其中A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50%,B企业与C企业股权比例超过50%。A企业即使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也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B企业与C企业在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的基础上可以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通^上表分析,在仅考虑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尽管首次交易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了AT 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点,但就KM中国前后两次交易的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水平而言,特殊性税务处理反而要高于一般性税务处理 。然而,该交易是采取哪一种交易结构与税务处理方式更好,其实并没有确定的答案。相关企业(KM中国,AT 企业)及其股东,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结合自身的现金流情况,以及业务需要,做出适合自身情况的判断。

三、基于该案例的无差异分析

前一节的案例分析运用的是第四章中所提的第二种税务筹划思路:条件相同寻找最大税后收益,即假设交易对价无差异,寻求税后收益最大化的交易结构。下面本文将运用第一种税务筹划思路对改案例进行分析筹划,即:假设目标企业的税后收益无差异,寻求最低的购买价格。为了方便分析,将对该案例的一些条件做一定修改。假设上海法易直接收购AT企业的全部股权或者资产,无论上海法易选择何种收购方式,其愿意付出的最高对价为1500万元,AT企业愿意接受的最低对价为其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假设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以股东或企业的税后收益和购买成本为标准,求最优的并购模式。

(一)目标企业无差异价格分析

四、建议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不同于企业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它更加的复杂,涉及多个纳税主体,税务筹划是在并购交易中进行的,而并购模式的选择从一开始就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方向。并购模式的选择从根本上讲是一个谈判与博弈的过程,并购方案的达成很大一部分决定于交易双方甚至多方的谈判与博弈结果。正如前一章案例分析所展示的结果,在使目标企业或目标企业股东税收收益无差异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交易收购方的收购成本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收购方通过与被收购方或被收购方股东进行谈判,尽量让被收购方接受最低收购成本的交易结构。因此,沟通在并购中就极为重要,交易各方尽力使其他交易参与者清晰的了解各方的情况,使整个交易环境与内容清晰透明,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寻求能使各方满意的最优并购模式。

参考文献:

[1] 林汝捷.关于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J].会计师.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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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海外投资税务风险

简单来说,一方面是该考虑而未考虑到的税务事项,如某大型国企在印度进行EPC项目的数年中,未意识其已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需基于当地业主代扣代缴的税金于每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并未为其派遣员工及构成常设机构的分包商代扣代缴当地所得税;另一方面是不该考虑而考虑进的税务成本,如某国企要求加拿大卖家为其购买的某矿类开采权(非商品服务税应税资产)缴纳当地商品服务税,虽最终可申请退税,但却平白占用了公司的宝贵资金。具体而言,我们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实体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判定

企业需基于对被投资国当地税法及投资国与被投资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的充分理解,对相关投资活动是否需在当地缴税、适用何税种、适用税率及计税方法等问题做出专业判断。若决策阶段企业未全盘考虑税务因素,可能导致整个项目处于亏损状态或导致当地税局产生信任危机。

中国某大型企业为延伸海外业务,扩大属下资源储备,决定收购非洲某矿产项目。经过业务部门的长时间谈判,该企业最终完成了并购该矿产的所有程序。然而并购完成一年后,该项目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在此次税务审计过程中,当地税务机关对并购交易的税务申报提出了异议。根据税务审计的初步结果,该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可能需要计提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准备金,涉税金额巨大,不仅直接影响了当期的财务表现,也对该企业的海外投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在跨国并购案例中,前期的税务尽职调查尤为重要。

众多中国企业赴印度执行EPC项目,该类项目通常分为离岸设备供应合同及在岸服务合同。通常企业认为离岸供应合同无需在印度纳税。然而印度税局则可能持相反意见。为此我们看到若干外国企业与印度税局进入长达数年的税务争议而迟迟没有结果。对于在岸服务合同部分,企业需判定其及其分包商是否已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从而需缴纳当地的所得税。通常印度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利润率计算上述税款,这就要求企业按照当地税法要求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另外在欧洲,商品和服务均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各项服务,但仅限于与增值税应税项目有关的进项税额。如卢森堡控股公司设立西班牙项目公司时,支付西班牙律所的相关服务费(含西班牙增值税),若卢森堡公司未来准备出售该西班牙项目公司,则该股权交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卢森堡公司不可申请抵扣其承担的上述服务费的进项增值税。

程序性要求的合规性遵循

首先,企业需按当地要求履行注册手续。如瑞士公司从其国内关联方购入货物,并将其卖给第三方欧洲客户;而货物从中国运送到荷兰报税仓库再发货至德国客户。在该交易下,若瑞士公司承担进口报关工作,则其需在荷兰和瑞士均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在两国分别履行相关申报义务。

其次,不同于中国的纳税年度,各国的税务年度及年度会算清缴的截止日期有所不同。如英国和印度的税务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企业应分别管理,避免错过纳税申报截止日。

再次,企业需按跟当地规定就特殊交易在相应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如在南非,企业需就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股安排向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识别、管理海外投资税务风险

熟悉不同投资东道国的税制和特点

欧美国家税制通常较为严谨,且税负较高,因此在这些发达国家可更多考虑通过预约税收裁定锁定相关税务处理(如卢森堡、瑞士等国),并依法履行其严格的合规性要求(如发生欧盟间跨境交易适用零税率也需进行纳税申报)。而在一些欠发达国家,当地税制不慎严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印度税法规定某类获得能源部批准的电站项目可享受较低的税率,然而印度能源部早在2004年就取消了对该类项目的审批,该类外国企业是否可享受该较低税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需即时关注当地税制的变动并评估可能带来的影响。

各国税务环境不一,试错成本也千差万别。以欧洲为例,东欧等国家的税局相对保守,执法较为严格刻板,如在波兰,涉税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后,CFO等管理人员可能会触及刑事责任并被严肃处理;而有些欧洲国家,如荷兰,政府鼓励引入外资,税局的处事方式相当灵活,并倾向于理解并原谅外国企业的初次违规。当然再次违规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如可能高达一倍销售额的罚款。

另外企业投资欧洲市场,在处理税务问题时需考虑欧盟国家的关联性。即欧盟国家之间经常互动交流各自发现的重大税务问题。因此在某一欧盟国家发现的税务问题可能会牵连到整个供应链及相关关联公司。

识别交易或投资环节中不同的风险点

率先“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对跨境投资的税务风险和事先筹划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比如我们接触到的较早开始进行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很多都采用了中国公司直接对目的地国进行投资的直挂型控股架构(如中国公司直接持有澳洲公司股份等)。随着海外投资的深入,这个架构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境外公司的盈余须先汇回境内方可再投出,投资灵活性较低;企业进行集团内的资产重组或出售海外公司股权时,中国公司可能需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等。还有的企业未整体全面评估税务风险,就以设立的英属维京群岛公司作为中间控股公司进行海外投资,由于英属维京群岛与其他国家之间无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的保护,可能导致资金从投资目的地国汇回时高额的预提所得税负等税务问题,比如美国对汇回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的利润就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这将实质影响企业的投资收益。

由此可见,海外投资,架构先行。在进行海外投资的初期就未雨绸缪,选择合适的中间控股平台,设立税务高效的海外投资控股架构是控制海外投资税务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环,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损失。通常来说,海外投资架构的设计需要全盘考虑,包括结合企业未来的投资发展战略(如投资目的国等),充分研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及投资目的国国内税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投资的灵活性、未来利润汇回及投资退出或重组的税负等因素,并配合融资架构的设计,以提高资金流动的灵活性。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投资的税务风险分类管理

随着海外业务的不断拓展,涉及的海外国家不断增多,中国

企业海外运营管控及税务管理的问题逐渐凸显。某中国民营企业,为适应海外业务不断发展的需求,先后在亚洲、欧洲、北美的多个高税率国家设立子公司负责当地销售。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管理层发现,企业的海外运营过于分散,且各个国家的销售团队各自为营,中国母公司对于海外子公司的管控出现真空。同时企业在这些国家还承担了高额税负,直接影响到整个集团公司的有效税率。管理层也由此逐渐意识到加强海外管控和税务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事实上,在海外投资初具规模的时候,也正是进行全球运营架构筹划的最好时机。

企业应不局限于国内思维,积极拓宽思路,建立起全球运营的大局观,进行全球范围内的运营架构筹划。比如选择合适的地点建立境外运营主体公司,整合业务流程,通过集中进行海外采购、销售及相关的结算业务等集中化运营手段,提高海外运营效率,加强管理控制,实现企业海外运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承担集团采购、销售及相关的结算业务等业务功能的境外运营主体公司在其所在国可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进一步降低集团的整体税务负担。

海外投资税务风险管控的具体建议

投资前期的准备工作

除了上述提及的设计税务高效的交易架构外,在跨境并购交易中,由于中国企业对投资目的国的税制及实际监管情况缺乏深入的了解,通常来说需要对并购目标进行全面的税务尽职调查。这样做可以使收购方对并购目标目前的主要税种的税务合规性状况、税务稽查情况、潜在的税务风险等有一个较为清晰地认识,并在谈判中对相关的税务风险责任进行准确划分,避免中国企业为并购目标前期的税务遗留问题埋单。具体的方法包括在协议条款中建立充分收购保障或赔偿保障机制等。

组织税务人员进行风险预判和税务风险管理内控体系设计

致力于海外投资的企业通常将企业核心资源及管理重点集中在商业发展,而未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包括税务风险管理寄予足够的重视,导致企业存在潜在的税务风险,甚至对企业的经营和业务拓展造成巨大的障碍和隐患。

我们曾在某国企准备进行海外投资时,协助其设计税务风险内控流程,并结合上述税务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四大着眼点,对相关税务人员进行税务风险内控培训。具体而言,在税务规划方面,所涉及的税务相关人员应为CFO及税务经理等中高级涉税人员。税务部门需与商业战略相关部门保持及时沟通,以达到税务部门在任何重大商业发展战略实施前已参与预判可能的税务风险,例如在海外投资前已考虑投资架构的搭建及未来推出阶段的税务影响等。又如税务内控体现在海外投资相关的税务合规性管理中的具体措施为做好被投资国及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的日常纳税申报义务。

目前,跨国企业普遍采用COSO框架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COSO内部控制框架由美国COSO委员会,该框架已在全球获得广泛的认可和应用。目前经过一系列的改进,该框架强调与企业风险管理相结合,以帮助企业更有效地控制企业税务风险。

COSO制定了内部控制的八个方面,使得内部控制能实际有效运行并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我们选取较为重要的几个方面进行详述,即监督、信息和沟通、控制活动、风险评估和控制环境。

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关键风险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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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某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张氏家族,旗下约40家公司,主要涉及的业务有房地产板块、矿产板块、环保板块及金融板块。现通过两家集团企业(简称为A集团和B集团)控制各业务板块子公司,A、B集团企业股东及股权比例基本一致,均为个人股东。其中A集团旗下业务为矿产业务和金融业务,B集团旗下业务为房地产业务和环保业务。其组织架构图如图1所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将有较好发展前景的环保业务上市,并同时优化整个集团的组织架构设计、整合集团的人力资源、提升管理效率,现拟对其旗下公司股权进行梳理,并想将B集团变成A集团的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希望在实现公司战略发展与优化组织架构设计的同时,能够做到成本最低及所需时间最短,为此,公司组织相关部门拟订了多个方案并多方深入论证方案的优劣,相关方案情况及分析如下。

一、方案设计及分析

(一)B集团股权现金转让给A集团的方式B集团股东将其持有B集团股权转让给A集团,从而A集团直接持有B集团100%的股权。股权架构如图2所示。因近些年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好,B集团的房地产板块近几年也是收益颇丰,房地产板块财务报表账面有大额的留存收益,B集团个人股东现金转让股权涉及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四条规定,个人股东转让所持股权,以股权转让所得收入减去股权原值以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采用该方式,从家族财富的整体来看,家族控制的财富并未发生变换,仅为调整公司股权架构和整合人力资源等战略目标,但需付出高额的税负成本,股东们觉得付出的代价较大,不希望采用方案。该方式的优点是调整后的集团公司的股权架构较为清晰,便于后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提高管理效率。

(二)A、B集团换股的方式A集团通过股权支付方式收购B集团股权,以实现对B集团控制的交易。A集团支付对价的形式可以采用股权支付或者是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相结合。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中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根据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来进行处理。(1)必须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不以免除、减少或推迟应纳税款作为主要目的。(2)被合并、收购或者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者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所规定的比例。(3)企业在重组完成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能改变重组资产原来所从事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以股权所支付的金额部分必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对价的原主要股东,在本次重组完成后连续12个月内,不可以转让本次重组所取得的股权。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的,交易各方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股权收购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收购企业所购买的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比例的75%,而且收购企业在本次股权收购中以股权支付的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金额的85%,则可以选择按如下规定处理:①被收购企业原股东所取得的收购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以其被收购股权原来的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所取得的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同样以被收购股权原来的计税基础确定;③被收购企业与收购企业原有的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均保持不变。假定A集团采用100%股权支付作为收购对价来收购B集团100%股权,完全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中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完后的股权架构如图3所示。在这种方式下,从家族财富的整体来看,家族控制的财富亦未发生变化,同样实现了调整公司股权架构的目的,且B集团股东无须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从上图可以看出,集团公司的股权架构与方案一同样清晰,有利于公司治理及人力资源优化并提升管理效率。

(三)B集团减资然后再让A集团增资B集团首先对B集团进行减少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公司减资是有股东退出或者是公司需要缩减业务规模时发生,需要具有商业实质。B集团显然不是要缩减业务规模。如果以股东退出的名义来减资,一般要首先分配B集团未分配利润,从而B集团股东减资也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年41号文)中明确规定:无论个人因何种原因终止投资、经营合作、联营等行为,其从被投资企业或者合作项目、或者被投资企业中其他的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以其他任何名义所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须根据“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相关规定来计算、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如B集团减资不给退出股东分配利润,且退出股东同意,那减资环节不涉及所得税。其次是A集团增资B集团。B公司有历年的留存收益,增资股东也享有这块收益,故会在账面形成“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能再以账面1元每股作价增资,A集团需要筹集相应的资金来增资B集团。诚然A集团可以先认缴B集团公司股权,待后期再缴纳,缓解目前的资金压力,但终究需要资金来缴纳认缴出资。而且,为了后续IPO时减少合规障碍,最好是增资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过上面两步处理后的股权架构如图4所示。如采用该方式,B集团注册资本短期内先减资再增资,缺乏合理的商业逻辑,存在较为明显的推迟缴纳税款的目的,并且减资环节程序复杂,操作时间较长,很大可能为后续的IPO带来合规与税务方面的不利影响。同时还需要筹集增资所需要的资金,会增加集团整体的财务负担,而且该方式下B集团公司的股权架构相对前述两种方式也要复杂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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