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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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74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10(a)-0053-02
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病,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精神分裂症的终身患病率为3.8‰~8.4‰。美国一项研究显示,精神分裂症的终身患病率高达13‰,年发病率为0.22‰左右。精神分裂症对患者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也给家属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与痛苦[1]。研究发现精神分裂症患者给社会、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呈上升趋势[2]。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家属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背负着巨大的精神压力[3]。为此,本研究采用健康调查问卷(SF-36)了解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的生活质量状况,并探讨其影响因素,为改善和提高患者家属的生活质量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2年1月~2012年6月本院门诊或住院治疗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共60名。入组标准:①年龄≥18岁;②与患者居住生活时间≥3年;③既往体检健康且无重大或慢性躯体疾病;④患者诊断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3版修定本(CCMD-3-R)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⑤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配合完成量表测评。
1.2 方法
①SF-36量表包括8个领域,分别为躯体功能(physical function,PF)、生理职能(role physical,RP)、躯体疼痛(bodily pain,BP)、总体健康(general health,GH)、生命活力(vitality,VT)、社会功能(social function,SF)、情绪职能(role emotional,RE)、精神健康(mental health,MH);②自行设计调查表主要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心理健康状况、经济和家庭生活状况等内容。
采用健康调查问卷SF-36量表及自行设计的调查表对6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进行调查。所有调查人员均经专业培训,按统一调查程序,要求调查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统一指导语和填表方法完成答卷,问卷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调查结果与国内常模[4]进行比较分析。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 SPSS 16.0 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比较采用两独立样本的t检验,影响因素研究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以P
2 结果
2.1 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生活质量与常模的比较
本次回收有效调查问卷56份(93.33%);其中,男23例(41.07%),女33例(58.93%);年龄38~65岁,平均(45.68±7.83)岁。
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生活质量评分除RP、BP外,其余项目均低于常模(P
2.2 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
以SF-36总体健康得分为应变量,引入性别、年龄、患者总病程、患者住院次数、家庭月收入等为自变量,进行多元逐步同归分析,结果显示影响患者家属生活质量的主要因素为患者住院次数、患者的总病程、家庭月收入(表2)。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病的常见类型之一,其病因复杂,病程多迁延,反复发作,不仅对患者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而且给社会、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5-6]。患者家属自身缺乏对精神分裂症的认识,加之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家属很容易产生自卑的情绪。本研究表明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生活质量评分均低于常模,这与国内李延红等[7]采用生活质量综合评定问卷(GQOLI-74)调查研究的结果一致,提示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生活质量受到患者影响显著,具体包括躯体功能、总体健康、生命活力、社会功能、情绪职能、精神健康。本研究显示患者家属生活质量RE评分相对常模降低程度较明显(约20%),表明患者家属的情绪不稳定,可能是家属常因患者而产生羞愧、自卑、焦虑等情绪问题。
本研究采用多元回归分析研究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患者住院次数与总病程、家庭月收入为主要影响因素,与荣丽等[8]研究结果相似。其中患者总病程对生活质量影响最大,患者病程越长给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越重,患者家属作为主要监护人受到的歧视也越多,势必会影响家属的生活质量。因此社会各界应增加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生活质量的关注,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健康教育与指导,减少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偏见与歧视,提高其家属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 De Souza LA,Coutinho ES.The quality of life of people with schizophrenia living in community in Rio de Janeiro,Brazil[J]. Soc Psychiatry Psychiatr Epidemiol,2006,41(5):347-356.
[2] 沈渔邨.精神病学[M].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85-87.
[3] 翟金国,赵靖平,陈晋东,等.262例精神分裂症患者花费及影响因素[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7,16(3):230-232.
[4] 李宁秀,刘朝杰,李俊,等.四川省城乡居民SF-36评价参考值[J].华西医科大学学报,2001,31(1):43-47.
[5] Mller-Leimkühler AM,Obermeier M.Predicting caregiver burden in first admission psychiatric patients.2-year follow-up results[J]. Eur Arch Psychiatry Clin Neurosci,2008,258(7):406-413.
[6] Caqueo-Urízar A,Gutiérrez-Maldonado J.Burden of care in families of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J].Qual Life Res,2006,15(4):719-724.
(一)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二)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时预交。
(三)依照《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四)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被答辩……(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答辩人因……(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
本答辩状副本___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注:①本答辩状供公民对民事提出答辩用。
②“答辩人”栏,如系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③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④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原告的人数提交。
注意的知识点:
答辩状是指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被告针对原告或者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所作出的书面回答。
书写答辩状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答辩状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二,答辩状中应写清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工作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全称。
国际经济诉讼,也称涉外经济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法院以庭审的方式审理,裁判国际经济活动纠纷的一种活动。国际经济诉讼文书是在人民法院主理、审理国际经济纠纷案件中为实现诉讼行为而由人民法院及其他诉讼主体制作和使用的司法文书。随着国际经济不断蓬勃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交往也越来越频繁,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因为国际经济活动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也在所难免,要想积极、妥善地解决国际经济纠纷,必须了解国际经济诉讼文书的独有特征及制作的基本要求,本文就以上两大问题论述如下:
一、国际经济诉讼文书的独有特征
1.涉外性。所谓涉外性是指国际经济诉讼文书所要解决的诉讼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所谓涉外因素是指案件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外国的组织,或者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国外;或者引起案件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由于这样的涉外性,法院在审理此类诉讼案件时所遵循的法律,案件本身所适用的法律都与纯粹的国内案件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有专门适用于涉外诉讼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而且,各国法律都有规定,涉外案件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则来适用外国法,这样的一种变化,要求诉讼文书也要有其新的特点。
2.送达方式的复杂性。由于国际经济诉讼中的当事人、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是在国外,而一个国家的主权又不允许另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本国主权范围采取司法行为,这样,在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方便就需要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须在两国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基于平等互惠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律或协定所规定的方式和遵循进行送达,这种送达的程序要比国内诉讼文书的送达复杂得多。
3.文字的特殊性。国际经济诉讼文书的文字使用,既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又要方便当事人的诉讼。在涉及不同文字国家的两个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就可能涉及两国文字的使用。一般而言,在诉讼文书中,法院以本国文字写的文书为正文,其他文字的翻译文书须与正文原意一致。在中国,国际经济诉讼文书中以中文文书为正文。一切文书以中文本为准。
二、国际诉讼文书的制作要求
所谓制作的基本要求是指在写作国际经济诉讼文书时所需满足的基本要素和条件,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遵循格式。国际经济诉讼文书是一种规范化、程式化的文书,有较为固定的格式。在制作时须严格遵循其格式要求。国际经济诉讼文书的格式化具体表现为:(1)各类国际经济诉讼文书的结构从总体上言,可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每一部分都有其具体、固定的内容。(2)有些国际经济诉讼文书,尤其是由法院制作的文书,如法院判决书、通知书等中的一些文字是程式化的语言,有些内容及有关事项的交代说明,都是较为固定的文字。(3)国际经济诉讼文书中有许多要求具体写明的事项,而且,这些事项一般都是依法律规定写明。因而,这些事项必须完备齐全。如在起诉状中有关当事人身份事项,如是自然人就要求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事项;如是法人则要求除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核准注册号、开户银行等事项外,还必须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主旨明确,选材精当。制作国际经济诉讼文书必须有明确的文书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意见。所谓目的就是指制作诉讼文书要在诉讼过程中解决什么问题。事实上,每一份诉讼文书的制作都是有其特定的目的,诉讼文书应当准确明了地体现这个目的。所谓中心意见就是指解决前述问题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这是诉讼文书的灵魂。必须以主旨贯穿于整个文书,统领全文,因而主旨必须鲜明集中,观点突出。为了使诉讼文书的主旨鲜明突出,就必须合理、恰当地围绕主旨选取材料,选材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国际经济文书中的材料主要是指案情事实材料。这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它在诉讼文书中所反映的事实应当绝对客观、真实,这是诉讼文书对事实材料的第一要求。(2)材料不仅能够反映案件的事实,还必须能够说明当事人争议的性质,即必须能够说明案件的性质,如是违约还是侵权等。这样,就要求在众多的材料中有所取舍。(3)材料必须具体。事实材料必须具有行为的目的、产生、发展、结束的全过程,最忌笼统抽象。有时还必须写清楚行为发生过程中的细节、情节,往往有些细节最能反映行为性质。只有具体地写清事情发展的全过程,甚至其中的每个细节,才能从中看清问题的性质,从而才能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准备事实基础。
一、公安机关的双重职能是易被混淆的主要原因
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与侦查行为可由同一公安机关实施。虽然公安机关内部有职能部门如刑警大队负责刑事侦查,治安大队负责治安行政管理,但对外行使职权均以公安机关为权利主体机关。两种行为形式上相同或相近,如行政传唤与刑事传唤,行政没收、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都是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益实施的强制措施,这是易被混淆的首要原因。其次,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往往是以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为手段,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及惩戒。如果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触犯了刑法,行为人就由相对人的身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职责就由行政机关变成了刑事司法机关。而违法程度的标准很难准确把握,这是公安机关双重职能易被混淆的客观原因。再者,有些办案人员故意混淆这两种职能,表现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侦查,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名干扰行政审判,对抗行政判决,这是造成双重职能混淆的主观原因。
审判实践经常出现的另一种现象是,将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认为是越权插手经济纠纷,以行政判决的方式撤销刑事侦查中采取的强制措施,从而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脱刑法的制裁,致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财产遭受损失。究其原因是扩大了行政审判的权限,将刑事侦查行为误认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审判权干涉刑事侦查权的行为。
有些公安机关认为行政审判对其拘束力越小越好,有些法院认为行政审判的权限越大越好,这都是违背现行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原理的认识,对依法行政、依法独立侦查、依法独立审判、维护法律尊严都是一种障碍。
二、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区分
公安机关有两种职权,即侦查权和行政管理权。侦查权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而行使的权力;除侦查权以外,公安机关拥有的其他权力属公安行政管理权。也就是说,对这两种权力的区分采取限定及排除的方法:1对侦查权采取限定的办法,即以刑事诉讼法授权为核心进行限定。由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就是刑事侦查行为。这里所说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是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所以,一旦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被诉成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应积极举证应诉,以证明该行为属侦查行为;一旦法院有有效证据确认是侦查行为,应中止或终结诉讼。刑事侦查行为的内部工作程序一般有刑事案件审批表、拘留证、赃物扣押清单等。人身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有扣押物证、追缴赃款赃物等。2公安机关除侦查行为以外,均应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应通过行政诉讼监督救济。根据“有权力就有救济的原则”,侦查权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是否起诉,由法院的刑事审判进行监督,或通过国家赔偿进行监督救济;公安的行政管理权由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救济。
三、国家赔偿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而言,曾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出于便利诉讼的考虑,往往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将起诉状送达被诉公安机关后,被诉公安机关往往以其行为是不规范的刑事侦查行为、应通过国家赔偿监督救济为由进行抗辩。对此,如果受诉法院不能正确对待,待不予受理的裁定生效后,原告再回过头来申请国家赔偿,已过申请时效,受害人的正当权利无从保障。鉴于公安机关的两种行为的性质难以把握,为了切实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应视为国家赔偿的申请时效中断。因为申请时效是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间,如果要求受害人准确区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对受害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同理,申请国家赔偿应视为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正确处理好国家赔偿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对保障受害人的诉讼和赔偿申请权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对公安机关滥用权利也是一个强有力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