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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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020-02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旧准则对固定资产所下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差异: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定义中 “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也就是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论其价值是否在2 000元以上,只要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新准则规定,企业根据其生产管理的需要,都有可能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税法定义包括“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这一标准。显然,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大于旧准则及税法规定的范围,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能动性,从而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的准则下,企业确认固定资产的,税法不一定确认为固定资产。
如,某企业购办公设备一套,单位价值在1 8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公司按新准则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可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新准则第8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之间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当期内计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对延期支付的规定。
税法规定,(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交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照购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2)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新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新准则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而税法没有这一规定,而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何计价分别作出了规定。税法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仍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其价,不会“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计价。新准则引入了现值计价,税法则采用终值计价。
例,2006年1月1日某企业购入新型机器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机器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机器的总价款为150万元,分三年支付,2006年12月31日支付60万元,2007年12月31日支付50万元,2008年12月31日支付40万元。假定三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
(1)按照新准则规定,该机器设备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购买价款的现值为:60/(1+6%)+50/(1+6%)2+40/(1+6%)3=134.688万元,确定的成本则为:134.688万元。(2)按照税法规定,该机器设备按150万元的价值计价。
即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34.688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 15.312万元(150-134.688)
贷:长期应付款150万元
2006年12月31日
借:长期应付款60万元
贷:银行存款60万元
2007年和2008年的12月31日各做一笔50万40万的付款凭证。
2.新准则第13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对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应当将预计弃置费用折现,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旧的准则不涉及这一方面。税法也没有相关规定。
例,某企业购入一台含放射性元素仪器,价款200万,预计使用6年,报废时需要特殊处理费用20万元,未弃置费用按6%的折现率折算的现值是14.10万元[20/(1+6%)6]按照新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为200万元加上14.10万元;而按照税法规定,预计的弃置费用是不能计入资产价值的,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只能是100万元。该企业购入仪器时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214.1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14.10万元
20万元6年以后的现值是14.10万元,利息费用为5.9万元,企业每年应计算的各期利息费用见下表。
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各期利息费用计算表单位:元
计息年份当年预计负债帐面价值当年利息费用预计负债累计额
(1)=上年末(3) (2)=(1)*6% (3)=(1)+(2)
企业每年年末,作如下账务处理:
第一年
借:财务费用8 460
贷:预计负债8 460
以后第二年至第六年末都编一笔这样的分录,第六年底“预计负债”账户余额正好是200 000元(141 000+59 000)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新的准则增加了“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20条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的规定,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界定。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29条规定减值可以转回,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数。原准则的这一规定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利润操纵空间。新的准则的实施将上市公司这一调节利润的通道给堵死了。
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新准则与税法差异: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税法没有对该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参照执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这一规定,由于对“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作终止确认,则与新准则规定必然产生差异。
例,某公司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5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8年,假定无残值,在第4年年初公司对该项固定资产的某一主要部件进行更换,发生支出合计200万元,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被更换的部件的原价为150万元。按照新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进行更换后的原价为418.75万元(500-500/8*3+200-150/8*5)。按税法规定,该固定资产应按700万元的价值计价。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22条规定,“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旧准则无此规定。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损益。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盘盈在批准转销前通常是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批准转销后则从该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某企业盘盈机器设备一台,按现行市场价50 000元扣除该机器设备损耗3 000元入账。按新准则账务处理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0号令),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技术水平,现就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
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本,由当地县级以上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再行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分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其中注册资本不作为各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事业性编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等级的条件。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
①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②有七名以上(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扣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
①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②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
①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②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二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三、各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一级机构可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级机构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三级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从事评估业务。
临时资格机构的营业范围根据其资金和人员的相应条件确定,可在其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一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二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建设厅)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并抄报建设部。
三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直辖市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报和审批,按建设部第50号令《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报材料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及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六)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八)经营业绩材料;
(九)重要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升降及取消评估资格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二年评定一次,重新授予资格等级证书。
(二)在本规定颁发之前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根据目前状况评定;本规定颁发之后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从临时资格开始。
临时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
(三)资格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机构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格等级的依据之一。
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机构,可以由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评估资格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税法》.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992年5月,财政部对固定资产准则立项研究;1995年4月,财政部发出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2001年11月9日,财政部以财会〔2001〕57号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下文中的旧准则),2002年1月1日起在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财会〔2006〕3号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下文中的新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一、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新旧比较
新旧准则在范围、定义、确认等方面有着直观差异,如新准则所指固定资产范围排除了旧准则所涵盖的投资性房地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在定义中将旧准则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限定变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取消了旧准则中的“单位价值较高”限定;同时新准则新增了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和统一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标准。归纳起来看,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准则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差异。
1、重新界定了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新固定资产准则中对预计净残值进行了重新界定: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较之于原准则的相关界定显然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预计净残值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2、增加了特殊行业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核电站核设施、石油天然气等,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其金额为折现值。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约束,比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的义务等,由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弃置费用的金额通常较大。按照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不涉及。由于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不应预计弃置费用。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3、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没有再出现原准则对后续支出的不同确认规定。
4、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的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将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原准则则是计入“营业外支出”。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目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几点问题
1、不同规模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判断不清
新准则改变了我国会计制度的一贯做法,不再给出固定资产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这样虽然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会计改革的基本思路,但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不利于实务操作,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依赖性较大;二是人为调控行为更具隐蔽性,一些企业出于操控损益的目的将本来用于商品生产、劳务提供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低值易耗品列入了固定资产核算,或将本应作为固定资产的实物资产列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这样既不利于企业实物资产的管理和核算,也影响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笼统
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扩大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将以前不计提折旧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纳入了折旧计提范围,这样表面上看是有利于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及时处置不需用固定资产,但是其不合理性也暴露无遗,因为在市场经济下能否合理利用、调度、处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是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就如同产品成本总的来说越低越好,但如果为了促使企业降低成本,我们用制度来规定一个标准,合理吗?而且新准则中折旧范围的扩大,还会影响企业产品成本及利润的真实水平,影响企业之间相关会计利息的可比性。
3、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不统一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依赖于以下三方面因素: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即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并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根据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的变化进行复核,适时调整其预计的使用寿命。这样与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同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方面相似的两方面问题:一是不利于实务操作,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水平依赖性大,二是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缩短或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人为调控企业利润和产品成本水平,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利于夯实资产质量
新准则中新增了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考虑,其目的是与国际接轨,遏制企业计提秘密准备,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却变相利用准则中相关规定,将原来计提秘密准备变为公开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同时折旧会减少或增加,“税收档板”的作用也会相应降低,不利于夯实资产质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5、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及灵活度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使用寿命及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环节,尤其是汇算清缴时,仍按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执行,对企业按固定资产准则操作的上述事项多数要重新计算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这样由于新准则与税收征管方面的不衔接,无形中加大了企业会计人员的负担,挫伤了企业执行新准则的积极性,影响新准则的贯彻实施。
三、完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设想
1、明确不同规模企业抑或行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
作为新准则应用指南中的细则内容,应该明确在不同规模企业中对固定资产价值判断的标准,这样一方面不影响新准则的连贯性,同时也便于实务中财务人员的具体操作,更可以防止企业出于操纵损益的目的将本来用于商品生产、劳务提供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低值易耗品列入了固定资产核算,或将本应作为固定资产的实物资产列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有利于企业实物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2、严格界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范围
新准则中对固定资产中“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纳入折旧计提范围,但没有具体规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处于何种状态时应该计提折旧,而对其之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应计提折旧。如一些老企业中大量存在的技术落后,根本无法使用或使用反而会产生负效应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显然就不应对其计提折旧,否则只能增加成本或扩大亏损。所以,应当严格界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范围。
3、明确制定同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范围,协调于财务制度
为了防止执行中人为缩短或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人为调控企业利润和产品成本水平,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同时也便于实务操作及与现行财务制度相协调,应当在后续应用指南补充中追加制定不同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范围。
4、制订严格的固定资产减值发生判断标准,并且加大专项审计力度
虽然新准则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使用寿命及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确定,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计提秘密准备,达到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作用,但这无形中使得部分企业变相利用准则中相关规定,将原来计提秘密准备变为公开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同时折旧会减少或增加,“税收档板”的作用也会相应降低,不利于夯实资产质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应当严格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标准,同时加大专项审计力度。
5、提高会计准则、制度的权威性,进一步促成与相关法规的协调
会计发展史告诉我们,会计的演进进程几乎相当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作为一门科学在学科体系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地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作为体现这种成熟性与权威性的实践指导性规范,理应具有其必然的权威性,更何况在我们国家此类规范是以法规的形式出现,本应受到实务工作者的贯彻和其他相关法规的借鉴与呼应。但在实际工作中,就如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环节,尤其是汇算清缴时,按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执行,对企业按固定资产准则操作的事项多数要重新计算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这样由于新准则与税收征管方面的不衔接,无形中加大了企业会计人员的负担,挫伤了企业执行新准则的积极性,影响了新准则的贯彻实施。甚至存在相当多会计人员的此类会计事项的处理完全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而漠视会计准则与制度的相关规范,这不能不说是有着悠久发展历史的会计的悲哀。鉴于此,应当在相关法规的制定中促成其与会计法规的协调性,提高会计准则、制度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财务会计是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为依据,而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这两者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是相互分离的两大主体。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依据不同,有着很多相同点,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从而导致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必然趋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主要是目标不同、业务处理依据不同、核算程序不同、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并不单独设一套账户进行税务会计的核算,而是与财务会计使用共同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企业平时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只有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不相同时,才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因此,税务会计是寄寓财务会计之中,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一、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寻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一)资产的纳税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有关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的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在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按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计算计税基础。若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将会受到计提折旧的方法、折旧的寿命年限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相同。
例:A企业于2008年以120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A企业估计其使用寿命为2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10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
固定资产在201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1200-1200/20*2-80=1000万元
固定资产在2010年12月31日计税基础=1200-1200/20*2=1080万元
此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小于计税基础1080万元产生了8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80*25%=20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万元,贷记“所得税费用”20万元。
(二)负债的纳税调整
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有关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未来期间不可以税前扣除数。从而得出计算公式,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抵扣的金额。
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预计负债,企业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对于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将发生的支出在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确认为销售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由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可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则这一预计的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2.如果税法规定对于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税前扣除时点,则所形成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例:A企业2010年因销售乙产品承诺提供5年的保修服务,在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
该项预计负债在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因税法规定与产品保修相关的支出在未来期间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而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500万元,即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500-500=0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500大于计税基础0,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500*25%=125(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费用的计入当期损益,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而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而税收法规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建议
财务会计是会计专业核心课程,打下扎实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对学习税务会计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那么如果在教学过程中将这两者的差异有机结合起来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先学习财务会计课程打下扎实的基本功,然后再学习税务会计课程。这两门课程的学习不能颠倒顺利,只有先打下扎实的基本功,掌握会计准则与会计处理,然后才能够在学习税务会计时一边回顾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边找到现行国家税收规定与会计准则的异同点。
(二)通过寻求差异法找出二者的差异,从而可以更好地进行比较。找出差异,得出如何调整差异,掌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不相容知识点。通过调整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合为一体。
(三)在学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这两门课程中间,开设税法、经济法等相关课程。掌握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制度,从而更轻松地找到二者的区别。也只有在充分掌握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法律法规条文下才会顺利找到差异,从而将两者能够更加轻松的结合起来。
(四)通过模拟仿真操练加强练习。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学生对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理解程度,学会如何将理论用于实践当中。
参考文献:
摘要院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各项职能、维持正常运转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具体的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上,仍然存在责权不清,违规使用、毁损严重、账实不符等问题。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做好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其最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等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关键词 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安全完整;核算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具体的管理。合理有效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各项职能、维持正常运转的重要物质基础,所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非常重要。
但是很多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上,仍然存在责权不清,使用违规、毁损严重、账实不符问题,使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那么如何管理好固定资产,使其更好地发挥使用效益,笔者结合多年工实践,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 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单位要设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且使各项制度具体细化,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并增强有关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都要有明确的规定,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 加强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单位的财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专职岗位,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的购入、毁损、调出等业务进行正确核算,根据核算结果,及时对固定资产分类和明细账进行登记。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各资产使用部门对账,随时了解资产的使用状况,有问题及时发现,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使用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加强沟通,资产使用出现问题及时告知,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按规定及时处理。
3 实行固定资产数据化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使用固定资产信息管理软件,对固定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首先对其所拥有的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将固定资产信息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然后根据清查结果,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和资产数据台账,实现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从而全面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效率与水平,使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变得轻松、准确,全面。
4 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内控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的购置、保管、使用、毁损等方面建立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单位要根据需要合理制定资产购置计划,严格履行资产采购及付款等环节的审批手续,并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在资产的保管、使用方面要采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措施。固定资产毁损严格按规定制度审批,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少固定资产账面数额,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单位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作用,抽调专人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监管
监管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发现单位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监管部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深入到各单位、各部门实际调查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处置情况,根据所查实际情况,对未按资产管理办法使用,私自买卖、或出租、出借他人的行为予与公开通报,其所得应当上缴的上缴,应当追回的资产追回,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
6 加强固定资产的盘点及处置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切实可行的盘点、处置制度,定期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发现的账实不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置和会计记账处理,做到账、实物相符。政府的财政部门也应建立固定资产的盘点和处置制度的监督机制,对要处置的资产进行金额、数量上的把关和审批,并定期对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7 加强财会人员业务培训袁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
根据工作需要,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参加业务、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学习,及时更新财务会计业务、法规等方面知识,严格按《会计法》要求规范核算。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电脑操作的培训学习,提高电脑技术操作水平,以适应新时期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网络信息化管理的需求。同时,各单位应当把好人员入口关,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任用人员标准,确保固定资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资格和能力。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保值,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并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社会。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3-0188-01
1 对弃置费用确认条件的考察
1.1 弃置费用确认的前提条件
固定资产确认弃置债务的基本前提是要有弃置义务的存在,弃置义务是弃置债务确认的逻辑起点。根据弃置义务的来源,资产弃置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1)法定义务。法规承诺是指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报废活动过程中所需进行的环境费用支出。对于特殊行业而言,其固定资产弃置义务是国际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强制要求。例如,1953年美国《外陆架土地法》和1958年《日内瓦公海条约》均规定:“任何要废弃的或不再使用的安装设施必须整体拆除。”尽管如此,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与采掘活动相关的设施拆迁成本和场地恢复成本相对较低,会计实务通常将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弃置支出直接确认为发生当期的费用。20世纪80年代开始,“可持续发展”观念逐渐形成,除联合国和相关国际组织之外,各国政府也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生态环境和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06年10月31日,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这些规定表示,固定资产报废所发生的弃置费用是和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等义务相关联的,是煤炭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
(2)推定义务。即通过公开承诺的方式主动承担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企业承诺是指企业根据自行确定的环境目标和愿意承担的环境责任对外做出的环境承诺支出。公开承诺可以是公司招股说明书上的承诺,也可以是开采合同上的承诺,承诺企业自愿接受公众监督履行资产弃置义务。具体到资产弃置义务,是指在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履行资产弃置义务时,资产的所有者为了协调各方利益集团的利益,维护企业形象或降低潜在风险等目的,公开做出的自愿履行资产弃置义务的承诺。
1.2 弃置费用的确认条件
资产弃置债务作为一项负债,首先应当满足负债的基本定义。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负债的确认条件:a.企业因过去的事项而承担了现时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b.履行该义务很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c.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弃置费用作为固定资产报废时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所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完全有资格在财务报告中以负债要素的形式存在,符合债务确认条件。不仅如此,由于资产弃置债务的特殊计量方法(折现法),资产弃置债务的确认还必须受重要性原则约束。
1.3 弃置费用的约束条件
矿区弃置费用与矿区所处的特定环境相关联。这些特定环境是指矿区在报废时,对周边地区人类生存会造成不良后果的环境变化。凡是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并且发生的弃置费用金额较大,对企业会计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满足会计重要性标准的要求时,企业都应该单独确认并核算矿区弃置费用。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等其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2 煤炭企业适用弃置费用准则的可行性
2.1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存在法定弃置义务
煤炭生产企业属于采掘业,是符合相关弃置费用会计准则规范的特殊行业。煤炭企业因生产设施规模大、数量多,当煤井达到经济开采极限时,报废后的建筑物就会被爆破、封堵,拆除相关地面设施。并且必须根据有关环保法规的规定,进行废地整修、绿化植被,恢复矿区自然环境的原貌。可见,煤井弃置支出是煤炭生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使用和处置或清理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另外,企业从矿区居民所享有的生存权益考虑,有义务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所以有必要核算弃置费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节能减排、降低消耗的压力日益增加,各种环保法规和财税制度都已经考虑或明文要求企业承担各种消除环境污染负荷的义务。例如,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09年的《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9]46号),就山西省证监局关于煤炭上市公司生产安全费等费用的核算问题进行了回复。证监会在复函中明确,煤炭企业按照山西省有关规定计提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应比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计提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途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部分,应按照弃置费用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应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通过该复函内容可以看出,证监会已基本认同煤炭企业适用弃置费用的核算。
2.2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弃置债务具有重大性
煤炭企业的矿区弃置费用与一般固定资产清理显著不同,是固定资产报废时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及人类生存的环境修复费用,相对而言,支出金额巨大。一般而言,在采掘行业,报废后的井下设施基本无再利用价值,矿区善后处理成本远远大于相关设施的变价收入,而且随着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企业的弃置成本支出也将越来越高,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大。
2.3 符合稳健性原则
由于矿区弃置费用产生的弃置债务具有准备性质,所以应将与其对应的费用进行前移,而不是等到矿区资产弃置时,再确认为当期费用。费用前移可以将风险提前释放,减轻企业的利润分配压力,有利于企业保全现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与一般企业相比,煤炭企业的开采周期较长,受经济周期、通货膨胀、经营风险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只有采取折现的形式,规范弃置费用核算办法,把影响弃置费用的不利因素综合考虑到弃置债务中,才能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整体经营弹性。
3 对煤炭企业应用弃置费用准则的相关建议
3.1 提高社会责任意识
一、 引言
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12月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八章第四十二条明确:“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固定资产是高职院校总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高职院校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的重要物质保障,也是衡量高职院校办学规模及质量水平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本文重点探讨高职院校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
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通过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账簿和卡片的登记与核对,已经在会计账簿和报表中得到正确的反映,但是,账簿、卡片记录的正确性并不能保证固定资产的实际存在数量的正确性,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是账证、账表、账卡相符,也仍然无法确保账实相符,而必须根据固定资产的账面资料进行实物清查,从而真正做到账实相符。固定资产清查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清查,并与固定资产账面资料进行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八章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创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这是为了更好地计算高职院校的教育成本,考虑了投入与产出的效益问题。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当中的一项关键性工作,通过清查可以发现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固定资产管理方法,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可以及时掌握固定资产使用及维修情况,合理降低维修费用,及时淘汰一些维修费用过高的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整体效益;可以摸清自身家底,灵活调配闲置或使用率低的固定资产,使每项固定资产都能“物尽其用”;通过清查,弄清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剩余使用年限,或总的工作量和剩余工作量,为日后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补提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夯实基础。此外,通过固定资产清查,把以前已经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但现在已不符合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剔除,归入存货,同时处理好相关会计账务。
三、高职院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经费投入也越来越大,高职院校的经费来源渠道呈现多样化趋势,高职院校的固定资产规模、种类也在迅速扩大和增多,对其管理工作也较之以前更加复杂和艰巨。但是,长期以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没得到学校领导、教职员工甚至财务人员的重视。有些高职院校只重视寻找资金购置新的设备、设施等,而对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缺乏有效的监管,在固定资产的使用上存在他人随意占用甚至有不验收入账导致资产流失的情况;或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得不到有效配置,存在重复购置、无人开发利用或利用率较低、闲置浪费等现象。
四、改进高职院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建议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为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平稳发展服务,高职院校必须把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
(一)成立固定资产清查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组成由高职院校校长或管理财务的常务副校长任组长的固定资产清查小组,组员由各高职院校根据学校自身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但必须包括以下核心人员,分别是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等主管业务的人员,并明确各自具体的责任分工,以及问题的协调处理和向上汇报机制。
(二)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奖惩分明,切实提高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效果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绩效评价机制,达到“以清查促管理,以清查促效益”的目的。具体可依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清查部门的清查目标,设定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绩效评价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效能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绩效评价应当以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的制度细则为准绳,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和绩效相关原则,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等方法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绩效评价,主要是评价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是否实现“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目标;能否通过清查,发现日常管理上的漏洞,寻找到堵塞漏洞、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使固定资产在各部门之间实现资源共享,真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评价结束后还要及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和反馈,作为以后年度改进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和各部门局部清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在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部门和个人也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的惩罚,真正实现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绩效评价效果。
(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实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不搞形式主义
高职院校内部首先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办事,树立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能监督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合理调配各项资产的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益,并能切实解决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决不搞“形式主义”的固定资产清查,从而使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能得到真正切实的执行。
(四)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加强高职院校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单位内部的法规、规章制度来做好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实名制的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定期进行实物盘点,建议各高职院校每学期期末都要对本校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确保各项固定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并按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准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五、结语
高职院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的工程,清查工作关联着每一个院系、处室和教职工,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开展得好与坏,直接影响着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及其管理和使用效益的高低,因此也就决定着固定资产能否在高职院校日后的发展中继续发挥其坚强的物质后盾作用。要坚持把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清查时能够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内部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行事。坚持把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与学校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采用科学和先进的清查手段,使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真正实现“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目标,学校的固定资产能够“物尽其用”,发挥其最大效益。J
参考文献:
1.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S].财会[2013]30号.
2.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S].财教[2012]488号.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
4.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S].财会[2012]22号.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的现状
回顾过去的二十多载风雨历程,我国年轻的投资审计事业快速成长,但与飞速前进的社会发展进程相比,投资审计现状还呈现一些不足:第一审计内容仍以查错防弊为主,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是重点。第二审计方式多是事后审计,投资审计未能真正渗入建设全过程。第三审计仍主要着眼于微观建设项目,就项目审项目,在宏观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不够。第四审计手段落后,仍以手工审计为主,投资领域的计算机辅助审计处于滞后状态。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近几年,审计署颁布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法规,各地方审计机关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多种形式,出台了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依然缺乏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对多元化投资主体的监督管理、国家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控制,依然没有统一明确的法规规定。第二投资审计不完全适应新形式发展要求,这些年,各地审计机关广泛开展了建设项目审计,主要从工程合同管理、财务核算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了大量的多计工程价款、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目前工作中,多数审计机关、尤其是地方审计机关,还是停留于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微观问题,对国家能源资源、环境保护等政策落实方面涉及较少,对投资宏观调控政策、管理体制机制等研究不够,还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第三投资审计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投资审计计划管理、审计质量管理、效益审计指导和考核体系等方面都还不够完善,随意性还比较突出。第四现有人力资源、素质与投资审计需求相比较有较大差距,投资审计队伍中精通宏观管理、工程建设、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人员不多,具备各方面知识的综合性人才更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投资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成果的提升。
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的对策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重点,为了改进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
1、各级政府应重视审计机关在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通过法规、政策来保证审计机关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享有足够的权威,要求审计机关对于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面审计监督,即对于投资额大、关系国计民生项目实施各环节的全面审计,对于其他项目则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必审制,并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有选择地实施项目前期审计和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单独做出规定,为全面推行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在加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建立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员派驻制度,实现对于重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只有将审计延伸到项目决策、论证、实施、评估、验收的全过程,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机关监督公共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的职能。然而,实施这种全过程审计面临着诸多困难,很难有效协调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和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大量相关单位的工作。目前,已有一些审计机关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探索实施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员派驻制度。其基本做法是:由地方政府出台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审计员的专门规定,审计机关按照规定派出审计员进驻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现场,对建设项目实施从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实践证明,审计员派驻制度有助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值得推广。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前言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其内部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逐渐凸显,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企业通过不断的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实现了发展与效益的双丰收,更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固定资产管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运营成本及利润,影响企业科学化管理水平。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不仅能够降低企业资产运作的潜在风险,还能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但在当前形势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企业发展受到影响,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需求,不断优化改善管理措施,提升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概述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1]。在企业中,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不在生产经营范围内的物品,单价超过两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出两年的,也属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管理就是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它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化时代,加强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固定资产的完整性,更能够挖掘其强大的潜力,提高使用效率,节约资金投入的同时扩大企业资产规模,是目前企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二、固定资产管理目前的现状
1.认识不清且重视度不够
就目前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相关领导以及工作人员对此项管理工作的认识不清且重视度不够,往往认为此项工作对实际工作的开展没有指导性价值,导致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的不规范性,更使得一些固定资产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的浪费、流失、限制等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还使得固定资产在调用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当的问题,盘点困难,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2.相关工作人员不具备高标准的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除了需要法律法规与制度为支撑外,还需要专业人才作为基本的保障。但从目前的企业实际情况来看,固定资产管理相关人员并不具备高标准的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等综合素养,尤其是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过程中,给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困难,更影响接下来工作的有效进行。由于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性,使其在开展管理工作过程中经常出现不规范行为,要么缺东少西,要么杂乱无章,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使得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与损失[2]。
3.监督机制不完善
由于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之间的权责不清,使得核查与盘点工作经常出现失误,更使得账物不符、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有很大出入,更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甚至出现固定资产流失现象。在企业发展中,年年都会投入资金购置资产,但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些固定资产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混乱的管理现象,对其的利用效率也逐渐降低,甚至出现重复购置现象,导致企业投资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也随之减少。
三、优化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对策
1.强化管理意识,提升管理理念
企业应不断强化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让其全面了解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提升他们的管理理念,转变传统管理理念,让现代化的科学管理理念深入到管理工作中,注重人性化管理理念的落实,让员工积极参与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并提出宝贵意见,使管理工作的开展更加科学化、人性化、现代化。
2.提升相关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
就目前企业中管理相关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的问题,企业应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首先,从人才选拔上要严把关,对入职的人员进行综合评测,只有专业技术与职业道德都较高并满足要求的才能够进入队伍中;其次,加强原有人才的培训与学习,积极鼓励相关人员进行内部或者外部培训与交流,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的同时,带动其他员工综合素质的提升;第三,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和激励制度,积极鼓励员工参与到质量监督工作中来,对于完成好的进行物质以及精神奖励,对于完成不好的也给予鼓励,使管理人员充分发挥作用。
3.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机制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落实规章制度。政府层面,应不断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监督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使监督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企业层面,应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为顺利开展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其次,权责要分清。明确相关责任人享有的权力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要对每个细节进行监督,一旦出现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坚决杜绝各种、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第三,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信息化管理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提高管理工作的时效性、高效性、透明度,有效地解决账面核实问题以及流失问题,避免重大工作失误。
四、结语
企业随着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一些违规行为基本被杜绝,改善了传统管理方式,提高了管理工作效率,增长了企业管理工作的效益,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更加的科学化规范化。固定资产管理在企业发展中,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优化其管理措施,以便促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涉及业务领域多,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因标准不一致或理解不同带来工作反复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统一标准形成各类模板,以明确各业务部门需协作配合开展的具体工作。例如,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种类繁多,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方案、研制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也千差万别,所以通过项目管理规范化、模板化的运作,不仅可使散落的知识经验得到及时积累、整理、共享和应用,而且还可以做到公开透明,进而有效地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2.建立法律法规库、专家库
结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以往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专家资源,并根据行业性质和专业类别建立法律法规库、专家库,以便于查询相关规定及解决有关问题,为管理决策提供制度依据和专家建议,以保证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合规合法化。
3.搭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系统
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使获取的各项知识成果在信息系统中加以表示、处理和共享,并将多个业务部门的投资管理对象集中起来,进而实现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序管理。
4.建立激励考核制度
通过合理的奖惩措施鼓励员工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工作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对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促进系统的再生、应用和创新。另外,要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头脑风暴会、经验和信息交流会,倡导和塑造一种相互学习、热爱学习的氛围,以持续不断地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系统质量,为持续提升管理水平提供长效机制。
企业在进行税务缴纳时,会以会计财务为基准,财务会计的报告和资料信息都必须真实、有效,才不至于违法税法通则,与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冲突,如果税务和会计在某个项目上出现矛盾或者冲突的话,就要对税务的筹划或者是会计的核算进行调整,税务和会计的要素中存在确认的差异,对于差异进行有目的地明确,能够对会计的核算工作和税务的缴纳工作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影响。
一、 税务和会计对收入确定的差异
税务和会计对收入的确定,对销售出去的商品不是以消费者是否收到商品或者企业是否给消费者发货为标准,而是以商品是否在销售的过程中出现风险、商品所得的利润是否已经转移、商品是否继续受到企业的控制和管理、商品与消费者是否还保持购买和销售的关系和联系;企业对商品是否还具有继续控制和管理的权利、商品所得的经济效益是否已经在企业或者相关部分的预算当中等等这些为标准,对收入确定就是以这些因素为判断依据,对税务进行收入确认,销售的商品或者是在途销售的商品是否已经取得销售凭证或者是销售款项。
二、 税务和会计对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确认的差异
会计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和税务的法律法规在进行核算时就有差异,这样的差异就是永久性的差异,属于税前就扣除的差异有:企业员工的工资和薪酬的支出;利息的支出;员工的福利费;救济性或者是公益性的捐赠;运输方面的保险费用以及财产的保险费用;企业进行商品宣传的广告费用;进行业务宣传时的业务费用;员工的工会费用;员工在进行教育时的经费;各种各样的统筹基金和保险基金;佣金以及业务招待时产生的费用等等,这些费用都是在会计报表中能够出现的成本费用,这些费用必须在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上进行处理,经过批准后才能够被扣除。
会计资料信息中的数据都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进行处理的,而且会计资料信息中还会有一些会计方面的数据,比如说: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罚款或者是罚金、违法经营法则时的罚款、税收方面的带纳金。意外伤害或者是自然灾害等等,这些也同样是会计的信息资料,非公益性的支出或者是非救济性的赞助等等,财务会计的处理上不能够将这部分的费用支出作为利润费用支出处理,会计利润会相应的减少,应该交的所得税不能够减少纳税的所得,而且不能够作为一项利润进行处理。
三、 税务和会计在资产核算方面的差异
(一)无形资产方面的处理差异
会计的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无形资产,是由价值的资产,而且会将实际的收入或者是成本计算在内,都是确定的实际数据,按照法律程序获得无形资产就是依法所得无形资产,律师费用和注册费用都将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在开发或者是研究过程中产生材料的费用、参与人员的薪酬或者是福利成本费用、开发和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租借费用等等,将会直接被记录当期的损益当中,税法还规定无形资产要按照在开发和研究的过程中的支出进行计价。
(二)处理固定资产时的差异
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的方面很多,无偿的固定资产、有偿的固定资产等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财务基础,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一般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的方面很多,而且有很多的因素还是不固定的,会计法和会计制度中处理固定资产时要按照会计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的缴纳中出现差异。
(三)处理长期待摊的费用的差异
税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企业进行筹建和开办的成本费用,应该从经营的月份或者是开始生产的月份算起,在进行分期扣除时也不能够短于五年,会计的准则中也规定,除了建造的固定资产和购置的固定资产外,筹建购置固定资产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应该属于长期待摊的费用,而且在企业准备开始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时才能够被记录当期发生的损益。
四、 税务和会计在其他核算方面的差异
应付款项指的是不需要进行支付或者是没有办法进行支付的长期借款和应付的账款;对债务进行重组并且收益时,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表明作为资本公积进行入账,不能够作为当期发生的损益,但是现在行驶的税法的规定中指出该计到企业应该进行纳税的范畴,而且是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
五、结束语
税务和会计在要素的确认方面存在的差异性进行明确以后,会计的核算工作和税务的缴纳工作就能够做好,会计的核算职能和税务的相关法律法规都要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准则和原则,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缴纳工作时,一旦出现矛盾或者是冲突就要在差异上找原因,并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和对策。企业的税务缴纳和会计核算对于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来讲都是非常关键且必要的,一定要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关云飞.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别.2010
[2]吴飞燕.会计—税收差异和英语质量.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