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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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金融体系的变化相适应,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的银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业监管。另一方面欧洲则积极推进统一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金融监管创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首先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监管组织、制度的创新,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各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总体趋势
纵观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综合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经采取了综合监管模式,只有法国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综合监管模式中,美国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其它国家则为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与央行合作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法国正在考虑向综合监管转变。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不明显。在实行综合监管体系的国家中,德、英、日等国的监管当局独立于央行。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银监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转移到欧洲央行,德国正在考虑将综合监管职能放回德意志联邦银行。英国和日本在最近两三年才陆续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当局,日本实际上是将监管分别从大藏省和财经部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同时加强了央行的监管职能,增设了检查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对滞后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
(四)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人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在政府监管主体的设置方面,由于金融监管的范围涵盖整个市场,尤其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金融行业的专业性,要求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独立型的监管主体。随着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具有明显的一致化的倾向。
(二)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还应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纪检部门的力量,建立纪检部门对监管工作的调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对违法监管、执法不严或失职等行为的处置办法,定期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对监管者的举报制度。
(三)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加人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在国内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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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03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三、现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的协调性不够
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三)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行政监管,并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金融监管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缺乏金融监管体系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约束力薄弱,金融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一)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是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_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的合并,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与国民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清理整顿,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的,该系统有以下3个机构:
1、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下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法令,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人。
2、联邦储备银行
每家联邦储备银行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参加的会员银行认购。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都必须是会员,而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则可以自由参加或退出。
3、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联邦储各系统中指导公开市场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每四至五周在白宫开会一次,决定公开市场的方针政策,通过买卖政府证券、联邦机构证中国改革券和银行承兑票据以及买卖外汇等办法来调节市场上的银根。此外,还设有供咨询的顾问委员会。
(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于1933年。其宗旨是为了保险存款。防止个别银行的信用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设立的。按规定,只要是联邦储备系统中的银行都要求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未参加联邦储备系统的州注册银行是否参加保险可以悉听尊便。该保险公司的职责除了接受存款保险外。还包括审核检查批准投保银行的经营范围。设立分支行等:考虑投保银行送交的统计、报告;帮助面临破产的银行调整经营方向,组织清理和安排银行破产时资产清理。债务偿还等。为了保证在联邦政府支持下的保险存款得到偿付,解除向银行挤提的风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向财政部借入资金的权利。
(四)州银行当局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州注册银行。这些机构同时管理州内其他金融机构,如储蓄存款协会、信贷和金融公司等。一般来讲,它们的具体职责范围基本与通货监理局一样,各州之间略有区别,共同责任如下:批准新银行的成立,开设或关闭分支行机构,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内的业务范围:审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帐册: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保障消费者与贷款者的利益。一般州的监督机构对银行的监督采取放松态度,许多银行都愿意向州银行注册,纽约市区银行尽管业务遍及全世界,但它们大部分是州注册银行。基本框架如下:
从上述分析可知,尽管各金融监管机关互有分工,各负其责,各有自己管辖的范围和重点,但各机关职责互相交叉重叠之处是明显的。例如,国民银行须接受通货监理局的监督,但所有的国民银行必须假如联邦储备系统并且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因此,国民银行属于三个不同的联邦监管机关的管理职权范围之内。那些参加存款保险的州会员银行必须同时接受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银行监督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分别向三个金融监管机关上交经营报告和统计资料。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而中国金融监管也形成了现行的多元化监管体制。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其基本框架如下:
四、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中国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异同,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
因为各国经济、社会、政治体制各异,信用发展程度不同,各个国家的监管模式相当多样化。而且,各国金融经营模式和其监管模式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可能实行统一监管,采用混业经营的国家也可能继续分业监管。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是有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而中国和美国采用的都是分业监管模式,虽然两国的经营模式不尽相同,但监管体制仍然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也就是将金融机构按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美国自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银行业走向了全能化,但是其监管体制仍然维系着令人眼花缭乱的伞状监管,它不仅存在不同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还存在着不同级政府设立的监管主体。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货币监理局、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级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主要受联邦政府法的管辖。而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美国的保险机构则由所在各州保险监管局负责。中国的分业监管情况在前面阐述过,这里就不再赘述。
但是,分业监管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如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差,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监管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尤其针对全能银行进行的分业监管,容易产生重复监管问题。
(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
按照监管主体的标准划分,金融监管模式可以分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功能监管按不同金融业务的种类进行监管,如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分别由一个监管主体的不同职能部门或由不同的监管主体按照不同的业务领域进行监管。对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均由同一个监管者监管。目前实践中的功能型监管模式表现为三种模式,即统一监管型、牵头监管型和伞形监管。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如存贷款、保险承销和经纪以及投资银行等。但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开展业务,其主要职能是向联储申请执照、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行政管理。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结构监管者(UmbrellaSupervision)职能,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哪些业务属于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在伞型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部分由财政部货币监管总署、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证券部分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保险部分由州保险监管署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保险监管署被统称为功能监管者(FunctionalRegulators),如图4所示。
机构监管则按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中国目前主要采用的就是这种监管模式。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简要历程
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约束机制,内部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还面临着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却又“惜贷、拒贷”的尴尬局面。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措施不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等。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1.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维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坚持奖惩分明。
2.大胆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英格兰银行董事会由1名总裁、2名副总裁和16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全部为非执行董事。总裁任期5年,董事任期3年,均由国王任命。在英格兰银行董事会内部有一个包含所有非执行董事的附属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评估英格兰银行的绩效及其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程序。该委员会的主席由英国财政大臣任命,而且这位主席也是英格兰银行董事会副主席。表面上看,英格兰银行很难摆脱财政部的干预,但是由于英格兰银行能够以货币金融稳定作为唯一的最终政策目标,因此成功摆脱了后者的束缚。
作为金融监管者,英国金融服务局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团体,其董事会由财政大臣任命,包括1名主席、1名执行总裁、3名总经理和10名非执行董事。金融服务局能够比较有效地避开财政部的过度干预,主要是因为金融服务局有4项法律职责,即保持市场信心、推动公众对金融系统的认识、保护消费者和打击金融犯罪;此外,它还有11项金融服务监管原则,这些职责和监管原则使金融服务局得以在明确的制度框架下运行。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并非美国政府的内阁组成机构,与财政部之间也没有任何人事任免关系。但客观而言,联储的社会地位和公众威望却往往要高于美国财政部。一方面,美联储的政策制定主要依赖公开市场委员会,无需总统和政府的行政许可和司法体系中任何一个人的批准;另一方面,作为美联储的最高管理机关,联储理事任期14年,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任期4年。虽然理事由总统任命,主席、副主席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但是由于与政府换届错开,使得政府对联储施加影响的空间大为缩小。
建立了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英国金融货币当局的协调机制主要是通过财政部实现的。一方面,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之间的分工十分明确:英格兰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支付系统的稳定,并且是银行的最后贷款人;金融服务局负责金融监管和市场救援,它是英国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市场的唯一监管者;而财政部负责公共财政和相关立法。另一方面,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之间建立了一种三方会谈机制:英格兰银行提供货币政策的走向,金融服务局提供金融市场的情况,财政部反馈议会和社会的情况,并且当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的意见无法统一时,由财政大臣进行裁决。
美国银行监管十分复杂,但是特定的分工模式却能够使监管保持相对有序状态。作为联邦层次的银行监管者,主要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管署和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联邦注册的银行,联邦储备银行负责监管州注册的成员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控股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州注册的非成员银行,储蓄机构监管署负责监管联邦注册的储蓄机构和储蓄机构控股公司,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负责监管联邦注册和州注册且加入其保险系统的信用社。作为地方层次的银行监管者,州银行厅与联邦储备银行和存款保险公司互相配合,开展监管和检查活动。除此之外,美国还设立了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它不但负责协调和统一银行监管标准和银行报表格式以及对银行监管人员进行培训,而且还负责协调和统一各监管机构的检查活动,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除此之外,它还负责协调和统一联邦监管机构和州银行厅的监管政策和业务。
没有一种监管体制完美无缺
与英国相比,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更多,监管更为严密。但是,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存在着重复监管问题,不但给金融机构造成很大负担,而且也导致监管效率下降。以花旗银行为例,它不但要受到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机构、储蓄机构监管署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还要受到50个州的地方监管者的监管。当纽约银行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评价时,他们认为如此之多的监管机构显然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当汇丰银行将英国和美国监管体制进行比较时,他们认为面对77个国家的400多个监管者,英国的监管体系显然比美国更为简洁,并且受到他们的偏好。值得关注的是,即使金融机构如美国一样众多,如果无法对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真空地带进行协调,产生监管空白也在所难免,从而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
同样道理,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不是没有问题。首先,这些问题集中体现为如何弥补金融监管的空白。英国金融服务局是在《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及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运行的监管机构,但是金融市场产品和操作总是不断推陈出新,因此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发展之间就会存在时间滞后问题。其次,英国金融货币当局的薪酬待遇和大型商业银行差距过大。例如,由于汇丰银行优厚的薪酬待遇,金融服务局很可能会成为期望迈入汇丰银行的大学毕业生的先期“培训基地”。因此,如何平衡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薪酬待遇,使得两类机构中优秀人才均有发展空间,仍然是英国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问题。
金融机构守纪对金融监管
是一种必要和有益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