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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4:54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

篇1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资产清收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重点、难点。近年来,随着各行新增不良资产涉法清收问题增多和存量不良资产清收空间逐渐缩小、难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来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别是基层行普遍面临着缺乏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在当地法院诉讼案件中地方干预多,在上级法院诉讼案件中各自协调、处理分散、效率迟缓,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胜诉未执结金额高、诉讼费垫支金额高、案件损失金额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状况,全辖依法清收的专业层次和整体效益亟待提高。对此,在管辖行层面上积极探索资产风险管理、不良资产经营、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相结合的清收路径,着力构建大经营专业化绩效拓展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法律事务人员的专长作用,深层推进不良资产的专业化追偿,实施集中强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内涵

集中强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实各行现行相关专业管理制度、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按照系统原理,以管辖行为主、当事行为辅,整合辖内法律人才资源,在特定层面、环节集中处理相应审级法院以银行为原告经济纠纷案件的不良资产依法清收模式和专业工作。

二、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组织机构

整合或依托管辖行法规、风险、资产经营部门组成经营性、服务性、专业性相结合的依法清收机构,集中本级辖内具有法律事务、风险管理、资产经营管理专长的人员,专业从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资产风险防范和经济纠纷案件处理层次。案件量大且内部法律人才缺乏时可从本行律师库或所需专长人员中临时弥补。

三、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层次范围

根据银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经济纠纷案件转授权限和人民法院系统民事案件管辖权限对称、结合的原则,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可集中以下四类属本级行管辖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1.超过当事行转授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2.超过当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在上级法院审执的经济纠纷案件。

3.当事行因原审判决不公需上诉、申诉至上级法院的经济纠纷案件。

4.当事行在本地法院执行不力,需提级执行或异地执行的经济纠纷案件。

符合上述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诉讼费垫支清理的基础上,按拟诉、已诉两类分别集中、处理。

首先,当事行拟诉的案件。按规定经调查、审查、审批、移交后集中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全程处理。

其次,当事行已诉的案件。移交上级法院的遗留案件或须提级执行、异地执行的案件,应提供相关担保手续、保证期间执行期限的证明材料、审执阶段的法律文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现期财产状况、未审结未执结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其中:①属内部员工案件,实行自愿移交,经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审查同意后接收。②属外聘律师案件,当事行移交需上报双方解除原《委托协议》的书面文件,或上报双方同意变更委托条款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协议,并报审实施。

四、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为全面、科学、规范、高效推进依法清收工作,对管辖行集中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实行以效益为目标的专业化、全程化、规范化、精细化和责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运作:

1.拟诉调查阶段。由当事行根据管户信贷档案等负责调查、收集完成,向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报送《拟诉调查报告》并附全部证据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时效的证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须提供),担保手续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财务、可供执行财产情况,预计可清收资产处置变现金额等。上报期以预警信号和诉讼时效、保证时效为限:债务人、保证人有逃废债现象的随时上报或先保全后上报;一般案件至少于诉讼时效、保证期到期一个月前上报;重大疑难案件至少于诉讼期、保证时效到期两个月前上报。

2.诉前审查阶段。由相应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完成,同级行依法清收机构前置介入,根据报送拟诉案件材料,从事实证据、法律法规、管理权限、预测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审查,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担保时效,诉讼主体审查,证据是否充分,案件处理权限,诉讼成本及预测效益等,并按三种情况分类限期处理。

首先,对证据充分且具有可诉性的本级行权限内案件,自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重大疑难案件20个工作目内完成审查审批。其次,对证据不全的上报案件,及时退回当事行限期补充材料,补报确认后同上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再次,对预测匡算收不抵支的无效益案件,暂采取非诉方式下达《法律事务提示函》、《法律事务督办函》提出指导意见,由当事行负责监测保全。

3.诉讼追偿阶段。由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专业化追偿,全程精细化管理、市场化处置,当事行和相关部门搞好配合。

立案环节。依法清收机构自签收经审查审批后案件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前应逐案研究制定诉讼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诉辩要点、法官选择、注意事项、结果预测等。立案时要积极联系法院缓缴诉讼费,以减少垫付资金的额度和期限。

审理环节。立案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适时掌握案情动态,并按时提交证据,如有必要,当事行应派管户经理、风险经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员协助出庭。庭后要及时保持与经办法官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审理动向,在全力维护本行合法权益前提下促进法院快审早判。如有结论性意见(如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等)应及时联系,反馈当事行和本级行法规部门。

执行环节。是实现债权追偿、提高诉讼效益的关键。法院裁判的法律文书签收后,依法清收机构应适时申请执行,着力探索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左右互补的专业化、全方位、立体型执行模式,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即对外联系法院实行专题部署、限期执行、提级执行、异地执行、定员集中执行,联系相关中介机构公开招标、风险委托执行等;对内启动责任追究、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当事行及相关部门、人员通力配合,进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线索。并视案情采取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主张优先受偿、提出参与分配、行使代位权等多种追偿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资产。

处置环节。对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协调执行法院尽快评估、拍卖、清场;对执行法院暂未拍卖出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建议执行法院扩大范围、渠道与有权行招商引资或联合评估拍卖;经上述程序仍未拍卖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督促执行法院及时裁定为本行抵债资产,由有权行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集中批量公开拍卖。

结案环节。案件终结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将所办案件全宗材料进行移交,由法规或风险控制部门、当事行按相关规定进行系统录入、档案管理等。

五、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为降低诉讼成本费用,提高案件处理效率,解决以往各基层行在上级法院处理、协调案件及到管辖行进行案件报批、外聘报批、垫支报批等往返奔波、延时耗力的分散状况,统一采取对外以管辖行为诉讼主体办理案件,对内实行归并所属行“集中收支垫付,分别建立台账,逐案轧计损益,核拨清收资金”核算案件的综合提升经营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垫付。依法清收机构集中办理各当事行案件发生的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规费,暂由本级行财会部门在“垫付诉讼费”科目统一垫支,以法收回的货币资金先划入本级行“其他应付款”科目。

篇2

1999年,他的朋友田某向他借款5万元,约定1个月后偿还,并立有借据。1个月后,田某并未如期偿还,但田某主动提出赔付他的经济损失4000元,并立下了一张新的字据,明确了在2000年3月27日以前若不能如数偿还欠他的54000元存款,愿意以自家所住房产抵押。此后,田某便消失至今。需要说明的是,田某是生意人,经商多年,颇有积蓄。当时向赵先生借钱时,说是因为三角债的缘故,使其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在一个月内,田某的一笔大买卖做成,一定能全额加息还清,决不让赵先生吃亏。因为田某过去一直信誉不错,再加上已经认识多年,且借款的利息也很诱人,赵先生便答应借出了。而在田某允诺以房产抵押时,他更放心了。田某的积蓄有多少,赵先生自然不知道,可是,田某的住宅大院赵先生是清楚的。这处房产至少值数十万元。事已至此,赵先生问,作为债权人,他该怎么办?

篇3

建筑施工大部分工程所在地与公司不在同一地区,为了方便经营管理,建筑企业每成立一个项目部就会刻制一枚项目部印章,有多少个项目部就有多少枚印章。由于项目部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对外行为的法律责任必然归责于企业,使用项目部印章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印章管理不规范都将导致建筑企业权利不受控,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针对印章管理不规范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法律风险防控:一是完善项目部印章管理。为完善项目部印章管理,建筑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完善印章使用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登记备案程序,要加强考核力度,减少或避免印章管理过程中的失误,提高印章管理水平。二是严禁出借项目部印章。业务往来单位及工作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借取项目部印章,如需使用项目部印章办理工程业务,项目部印章保管人员应亲自盖章或是在其监督下加盖印章。三是增强项目部印章防盗意识。印章保管人员要增强印章管理过程中的防范意识,加大对印章的保管力度和防盗措施。一旦发生项目部印章被盗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注意留存报案资料,有效规避企业因项目部印章被盗引发对外经济纠纷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项目经理滥用签字权的风险及防控

项目经理是受建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人。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经理对该工程的质量、工期、价款、工程量等问题签署意见,即便没有加盖建筑企业或项目部印章,同样被认定为企业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施工现场会出现项目经理签发部分现场签证内容不合理,但项目经理代表建筑企业对分包单位的施工内容予以认可是不可否认。该案中,建筑企业不得不为自己的管理疏忽买单。项目经理要慎用签字权在签署涉及工程款项的文件,项目经理要谨记自己是代表企业进行职务行为,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随意签字认可工程量或增加费用,在签字前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后才能进行签字确认,不能盲目的认可工程量或费用。

三、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风险及防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要求、中止、中断、延长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除适用人身损害、租金、商品质量、寄存财务特殊情形外,一般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为两年。如果因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对诉讼时效认识不足,疏忽债权追要工作,使企业可以胜诉的债权丧失了司法保护的权利,给了债务人赖账的机会,建筑企业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因此,建筑企业要做好以下工作,防止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一方面,建筑企业要加强欠款审查工作。每半年应对各类欠款进行清理并进行分析:一是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存在问题,并进行分类,对已届满和即将届满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项目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如签订还款协议、发送催款函);二是审查还款义务人是否发生变更,债务是否转让等,审查债务人变更是实体变更,还是名称变更,如果是实体变更,应收集实体变更的证据,初步评价对清欠的影响。另一方面,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补救,如争取债务人主动偿还欠款、债务人在债务履行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表示愿意偿还欠款、双方协商签署还款协议。

篇4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九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对甲的还款时间作了明确约定,A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向甲发出催款通知书,故未超诉讼时效,对A银行主张甲支付借款本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乙与A银行对担保期限约定为甲全部付清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之日,因而依照此约定,在甲未付清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之前,乙应承担保证责任。

篇5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6日

裕丰公司是一家经营种子业务的小型企业,涉诉的两起经济纠纷基于同一份合同引起,具有同源性质。但是,在案件性质上却有很大的区别,一个是实体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哪一方违约;一个是程序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纠纷本身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折射出像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在合同管理上的疏漏。

一、涉诉纠纷的具体情况及结果

裕丰公司与承包人签订了经营种子承包合同,约定裕丰公司将四大农作物种子经销权承包给承包人,裕丰公司为承包人提供周转金,并为其提供办公室和经营场地;承包人于每年经营结束后向裕丰公司交纳承包费之后产生的经营盈利部分,承包人与裕丰公司七三分成。承包人交纳风险抵押金,经营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并有保证人为其连带保证。承包人须聘任裕丰公司员工数人,并负责其工资和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双方就提供周转金和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议,又发生承包人拖欠聘任的裕丰公司员工工资事件,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两讼便应然而生。一方面承包人以裕丰公司违约为由提讼,要求裕丰公司赔偿未按约提供周转金给其造成的损失,以及裕丰公司返还擅自扣留的承包人现金;另一方面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以裕丰公司和承包人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违约纠纷的焦点在于:裕丰公司是否依约支付了周转金,承包人集资行为如何定性。从一审到二审,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裕丰公司未违约,但须给付承包人集资利息款,驳回承包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该起纠纷从发生到解决,历时三年多,一审中,裕丰公司还出现了重要证据未提交的问题。

拖欠工资纠纷的焦点在于:裕丰公司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劳动仲裁院裁决由承包人偿付工资,裕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未偿付,员工在裁定做出3个月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17个月后强制执行了裕丰公司。自强制执行14个月后,裕丰公司承包人,要求其偿还上述款项,承包人以裕丰公司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一审判决认定裕丰公司超过诉讼时效,二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了裕丰公司的诉讼请求。该纠纷从发生到平息也历时三年多。

二、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裕丰公司与承包人基于一份合同发生的两起纠纷,反映出裕丰公司在合同管理中存在漏洞,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一)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裕丰公司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管理缺位。第一,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总经理或者部门经理,合同的管理主体是谁,没有人知道,谁签订的合同,合同就在谁手里;第二,没有具体的合同管理流程,合同从拟签订到签订,从签订到履行都无人问津,出了问题再想办法;第三,没有具体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不得而知,往往把这项工作交付给办公室主任,而办公室主任并不了解合同的签订背景和履行情况,在主客观上都颇显为难。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强化企业合同管理的关键,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暴露出企业管理的疏漏。

(二)法律风险意识薄弱。裕丰公司的两起涉诉纠纷都暴露出企业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在违约纠纷处理中,一审漏交重要证据;在拖欠工资纠纷中,遭遇诉讼时效危机。这些问题反映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但更反映出企业的风险意识薄弱,管理人员对控制风险的知识缺乏,没能有效控制风险,造成企业损失。合同管理的过程,从对对方进行资信调查开始,一直到合同履行完毕的整个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才能避免和挽回损失。

(三)合同条款不规范。裕丰公司的这份承包经营合同不规范,主要表现为:第一,合同条款不全面,虽然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实质上并未就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作以约定,不具体,欠缺操作性。虽然合同中有保证人的保证条款,对于公司权利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未对保证人的资信进行调查,这种保证对于资信较差的承包人则约束力不强,一旦承包人违约,保证人无力承担责任,则对公司本身会产生负面影响;第二,合同文字不严谨,在提供周转金、承包人集资、利润分成及承包费用给付等方面,语义模糊,难以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讲究咬文嚼字,一字之差就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

(四)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缺位。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的人员对合同进行有效管理。裕丰公司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不重视,将合同管理简单理解为签订合同,是一种事务性工作,因此就不进行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造成具有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缺位,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解决合同管理问题的措施

为了降低风险,减少纠纷及诉讼,节省成本,提高管理效益,针对裕丰公司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措施: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与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宜的、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来说,可以结合业务类型和业务数量等因素,实行合同归口管理或者集中管理的模式。归口管理,即由业务部门各自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合同,形成合同分散多头管理体制;集中管理,即由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进行合同统一管理。不论哪种管理模式,都要对合同进行全方位管理,即包括合同的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等过程,做到层层把关,使合同从签订、履行,到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动态控制中。

(二)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可以从企业层面解决合同管理的混乱局面,但是在具体合同管理业务中,管理流程则显得尤为重要。一个优化的业务流程以实现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低风险为目标,能够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同时又能控制企业风险。因此,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来说:第一,要理顺合同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取消、终止等环节,建立具体的操作规则,实现“交至接”的闭环,同时便于落实责任。第二,梳理合同文本管理流程,建立合同文本管理的动态监控体系,对合同文本进行跟踪管理,注明合同起止时间,进行备忘登记,包括双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提示,以及诉讼期限预警等,这样既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又可以降低诉讼风险。

(三)加强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小企业的业务类型相对较少,对于公司经常性、普遍性、重复性的合同,建议公司各部门统筹协商,制定统一的、严密的合同范本,使公司在某一时期的合同具有统一性,便于管理和跟踪,也便于公司解释。同时,可以在文本中预留补充项,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的合同签订者与承包人另行协商确定,在统一中又允许有例外条款的存在,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就比较适合这种情形,在规范中又体现灵活性。

(四)设置合同管理岗位,加强法律专业培训。很多大企业都设有法律事务部或者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或者二者兼有之。对于裕丰公司这样的小企业,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因素,基本上都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也没有专门的法律顾问,一般是出了问题再找律师,将法律风险一并由诉讼解决。裕丰公司拖欠工资纠纷的迟延诉讼、违约纠纷的一审漏交证据,就是上述状况所导致的风险。根据小企业的经济实力等综合因素,即使不设置法律事务部、不聘请法律顾问,也要设置合同管理岗位,由专人进行合同管理,一方面可以通过招聘的形式,聘用法律专业人员;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后续教育的形式,派专门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最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合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的教育,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使之在合同管理中有效发挥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307-01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赊销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应收款项,它是企业的一项债权,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应收账款在企业扩大产品销售、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能够发挥很大作用,但控制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弊端。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及清收,有效降低应收账款的规模至合理水平,实现资金良性循环,有力支撑市场持续拓展,成为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1 应收账款余额过高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1)降低资金使用效率,使企业效益下降;

(2)夸大经营成果,增大了企业风险;

(3)加速现金流出。

主要表现为:

(1)流转税的支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以及城市建设税等,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2)所得税的支出;

(3)现金利润的分配;

(4)延长经营周期,使大量的流动资金沉淀在非生产环节上,致使现金短缺,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5)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回收成本都会带来额外损失。

2 大额应收账款形成的主要原因

施工企业大额应收账款的形成,与市场总体形势密切相关。当前,市场上甲方的话语权被大大强化,谁有工作量就说了算,而施工队伍由于“靠求人吃饭”,怕揽不到活,则只能自我降低门槛,甚至垫款施工,但施工之后往往因需继续合作、甲方暂时无钱等原因形成应收账款,具体情形有:

(1)部分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灵无法按期结款,但其信用较好,具备还款能力会及时还款。但对这样的债权需警惕可能陷入三角债中。

(2)许多实力较弱的公司或个体经营者,因自身实力不强,往往采取“借鸡生蛋”的经营策略,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往往要在其自身实现良好收益之后,甚至还要想方设法一再拖延。

(3)部分甲方想钻市场经济的空子,根本就摒弃诚信经营的理念,存心赖账不还。

3 如何依法清理追收应收账款

对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应该加强管理,按期回收,切实预防形成呆死坏账。对超过2年以上无动态或回收金额比例很低的应收账款,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进行清理回收。

3.1 依法预防减少应收账款的形成

(1)在合同签订之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商业信誉、财务状况方面进行深入了解和全面的分析判断,做到优选市场,有所为有所不为。

(2)针对甲方资信情况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合作政策,保障经营收入能够按期转化为现金收入。

(3)在施工过程中切实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准确掌握甲方资信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变化,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

3.2 依法诉讼清理回收应收账款

3.2.1 正确的诉讼方案是清理的关键

经济事务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所涉及的相关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头绪众多,必须要完全理清相互间的关系,在诉讼前形成对己方最有利的诉讼方案。

3.2.2 注意做好诉讼时效的保护

时效问题在法律处理方面非常关键,根据法律规定,两年为经济纠纷的有效诉讼期,两年之内无动态的即视同放弃权利,法院不再受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应派人上门了解情况,争取延续时效。

3.2.3 判决的执行工作是重中之重

执行到位是诉讼的最终目的,否则判决就只是一张“法律白条”。对于是做好执行工作,笔者认为最有力的法律武器是诉前财产保全,在保全的过程中,可以依靠和法院的合作,全面地了解对方的资金、账户等情况,真正做到打有准备之仗。

3.2.4 以申请提级处理破解地方保护主义做法

不可讳言,目前部分法院在审案过程中,难免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存在着或轻或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对此,可以通过申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或执行等,尽量使这一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点。

3.2.5 以高度的工作热情争取法官的支持

很多经济纠纷,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应当尽力取得法官的感情倾斜,对债权的回收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某债权的申请执行过程中,某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临近春节非常艰苦的条件下,蹲守在一个乡镇法庭足足一周多时间,最终感动了法官,使其由百般推托变为积极主动地加大执行力度,债权得以迅速收回。

3.3 依法采取其他形式回收不宜诉讼的应收账款

部分债权因其特殊原因,即使回收难度很大,也不宜采取诉讼清理的办法。如诉讼费用超过债务额、抵押品折现可冲抵债务、债务额较小、可能使油田受到损害、后收回账款的可能性非常有限等等。对这类债权,应当分清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最小的投入获得应有的收益。

(1)诉讼费用超过债务额的,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风险委托的方式,将债权移交给规范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追收,往往会事半功倍。

篇7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九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对甲的还款时间作了明确约定,A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向甲发出催款通知书,故未超诉讼时效,对A银行主张甲支付借款本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乙与A银行对担保期限约定为甲全部付清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之日,因而依照此约定,在甲未付清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之前,乙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本案中,虽然乙与A银行订立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乙的担保责任是甲付清所借A银行十万元本息之日。但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应由《合同法》来强制规定,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撤销权不属于任意法规范,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未排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该解释,本案中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应属约定不明,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应依法调整,即乙对甲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的保证期间至1996年8月1日,A银行未在此日期前向保证人乙主张权利,乙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

篇8

二、法务会计在诉讼领域研究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内涵和领域

诉讼支持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在诉讼日益增多的年代,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领域的诉讼支持业务也迅速增长。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会计服务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或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从而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的依据,它是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也就是说,法务会计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领域非常广泛,最初阶段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提供的服务和建议主要用于经济损失量化的问题,现在已经发展到进行复杂的调查和分析,甚至建立诉讼战略等层面。常见的需要法务会计提供诉讼支持的领域包括:舞弊的民事补救、股东纠纷、商业估值、保险索赔、婚姻纠纷、人身伤害索赔、违约、产品责任、建筑索赔、版权事物、法庭任命、损失判决、所得税纠纷、不正当或正当的解雇等。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领域内的研究现状

法务会计在诉讼实践中的应用方式与一国的诉讼模式密切相关。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应设立了处理财会专门问题的会计鉴定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务会计人员充当会计鉴定人(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会计专家证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以其专业特长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因此,大陆法系的鉴定人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而指派或聘请,处于中立地位(即独立于当事人各方),其提供的专家意见称为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视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鉴定人通常应出庭宣读和说明鉴定意见或结论,并接受法官、各方当事人或其人的质疑,但一般没有质证权。

三、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在不同诉讼中所提供的支持是不同的,在同一诉讼的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可以分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应用两个大的方面。

(一)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应用

在我国,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为主的证据收集模式,但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及其程序保障则未设专门规定。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客观性问题。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2.必要性问题。所谓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3.及时性问题。及时性就是说收集证据一定要讲求时效,早比晚好。如果收集证据不及时,当事人就可能因举证时限和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败诉。

(二)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审判中证据认定的应用

法务会计是一项会计咨询服务,为案件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所得结论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当前我国法务会计的主要任务:1.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犯罪中,如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走私罪等,需要对涉案的会计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科学鉴定结论,为司法诉讼、审判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提供科学证据。2.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经济纠纷中,需要法务会计对会计事项进行分析鉴定,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3.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企事业单位在做出重大决策时,有相关法务会计人员参与,就会了解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违法,以避免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企事业单位利益。

(三)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应用

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由于我国尚无专门的证据法,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可以以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身份提供诉讼支持。1.鉴定人。鉴定人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二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是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依法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2.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专家证人的主要权利有两个:一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二是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结论性意见,除足以反驳外,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与鉴定人不同的是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仅是阐释和说明,帮助委托人弄清专业问题,找出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与对方专家或当事人质证,最终目的是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达到对专业知识的厘清,形成有利于委托人的判断。

四、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不足与改进

(一)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不足

1.在我国对于民事案件主要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当事人到法院,法院针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不受理且不主动受理。而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少涉及法务会计服务领域,其业务还停留在审计、验资等传统业务领域和少量的税务筹划等业务中,仅有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机构的授权下初步开展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从事了相关业务,但由于公信力原因,不仅业务量少,权威性也受质疑,并且业务范围过窄,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影响了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判断结果的准确性。2.法务会计准则、资格认证制度、鉴定制度、诉讼支持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标准等基本空白,传统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法务会计还没有涉及,对于如何认定信息的虚假问题、故意与过失行为的判定、帮助当事人计算赔偿范围与损失以及对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认定等既没有相关的鉴定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行为准则作为指导,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我国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既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也没有确立基本的遵循原则,现有的一些规定和作法基本建立在自发的传统习惯之上,已远远背离了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给司法实践带来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公民的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正当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部分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成本制度的缺陷恶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浪费司法资源,增加了全社会的诉讼成本总量;申请执行案件增加,执行程序耗费的社会成本急剧上升;正常的社会秩序未得到有效保护,司法机关形象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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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合同证据资料是指建设工程承(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临时用(征)地合同、借款、担保等所有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及其相关资料,也包括企业与外部或系统内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相互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分如下七大块:

1、施工合同主体资格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

在项目引进协作队伍之前,应核查合同当事人营业执照(要有副本)、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有副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变更后的变更登记资料等工商登记信息及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相关个人证明,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对于代订合同的经办人,应请其出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不能二次委托)、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资料,并核查其是否处于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和期限内。

2、施工合同关系及合同内容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

如果双方未能签订施工合同,招标文本,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组成的招投标文件又已经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这些招投标文件可以当作合同来使用;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达到履行依据标准,这些文件可作为违约方承担预约违约或者缔约过失责任的证据来使用。

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签证单、补充合同、备忘录、承诺书、修正条款,与合同内容有关的文书、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变更、索赔及补充协议,合同解除或终止协议,这一部分材料都可以作为确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

3、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

在项目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相关工程资料的管理,施工过程会形成各种类型的大量工程资料,其中对诉讼工作具有较高价值的资料主要有:经各方签字的工地例会会议纪要、施工技术交底、安全交底记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考核、工程奖罚单、工作指令单、工程变更资料;质量检验报告、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分包队伍农民工工资发放凭证、农民工每月在场登记表、分包队伍每月机械设备在场登记表、分包队伍委托付款凭证、经理部代付材料款和租赁费等凭证、分包队伍退场凭证等都可以作为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资料进行收集。

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对方当事人又对该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证据补强。施工企业还应规范相关文件的签字、签收手续,洽商记录、索赔报告、结算书应有接收单位授权签收人的签收记录,会议纪要应有与会人员的亲笔签名,打印的名字不具法律效力。在对方拒绝签收情况下,可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送达的方式完成相关的证据保全。

4、施工合同效力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

在签订施工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

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4.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4.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4.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施工合同违约责任一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1、承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或转包的;

5.2、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的;

5.3、乙方人员、设备未按计划进场,经发包人警告后仍未能在限期内进场的,发包人警告要有书面记录;

5.4、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隐患和工程质量中存在的缺陷,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承包方无力、不愿修复或返工的,或经过修理或整改后,造成逾期交付的;

5.5、在上级管理部门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方面的检查中,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影响到甲方对主合同的履行的;

5.6、承包方未能按合同工期按时完工的;

5.7、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因与工程相关的债权、债务而因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或诉讼,给发包方造成的物质或名誉损失的;

对以上几个方面,有违约情况的,要保存存违约事实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违约金约定的证据;有损失的,要保存损失发生的证明和计算损失的方法及依据。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让对方承担了违约责任,则要保存对方认可的书面证据。

6、施工合同诉讼时效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

我们的日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往中,由于大多数人缺乏诉讼时效的权利保护意识,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最后丧失了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债权的权利。在此,为了让大家正确理解诉讼时效,并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依法实现自己的债权,我们在工程施工合同交往过程中应加强诉讼时效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诉讼时效是对民事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其意义是,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实体上的权利。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时效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比如:我方的催款通知、律师函等催款文件以及对方的签收记录(含签收人有权签收的文件)或公证送达的公证文件、邮寄催款文件的证明;对方的欠条、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双方的还款协议、对账单、询证函及回复确认文件等。上述证据作为双方主张债权时效的依据,必须注意搜集和妥善保管。

7、施工合同工程遗留设施权责转移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

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些工程所在地的组织、单位或人员会要求将施工过程中开挖的坑、沟、渠或其它临时性工程等设施保留下来,以便他们可以继续使用,转包方在将这些设施移交给相关组织、单位或人员的同时应签订完善的权责转移文书。

提示:此种形式不能完全免除转包方法律责任,所以在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遗留设施权责转移过程作为转包方应尽量不要进行此种行为!

结束语

西宁南绕城项目为了贯彻落实局、公司2012年“合同证据资料管理”活动精神,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体系,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强化公司对项目各项经营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力度,最大限度的减少合同纠纷对项目、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按照中交一公局企便字[2012]13号《关于下发〈合同证据资料管理指南〉通知》的文件,归纳总结了项目开工以来合同证据资料管理工作,并对今后的的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做了相应部署,为以后施工合同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做好、提供有力的帮助和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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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快速讨债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交易中信用体系还未健全,公有制、私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等多种原因,致使我国企业在商品交易中货款难以收回的情况十分普遍,三角债极为严重。企业之间互相拖欠货款,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影响到企业的信誉,进而严重影响着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但是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认为对方是自己的老关系、大客户,不敢得罪,一拖再拖。由于不及时追收货款,将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法律风险

采取各种手段至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是赖债者的常用手段。法律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若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双方为单位的是半年,其中一方为个人的是一年,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法律不予保护。

2.证据灭失风险

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若没有充分的证据,法律将不予保护。若不及时追收货款,由于人员的变更及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证据有可能灭失。有的赖帐者甚至采取收买、窃取等方法销毁证据,这样即使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货款。

3.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或破产的风险

目前经济不景气,加上整个社会的商业信用较差,许多债务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或因经营不善而破产,致使债权人追债无门。在政府鼓励优化资本结构,完善破产兼并的今天,有的债务人钻改制空子,来逃避债务。因此,及时追收货款是保障货款兑现的关键。

二、快速讨债法

快速讨债法是指在出现违约拖欠货款、侵害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通过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法定途径,使债权人能直接进入法院的执行阶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的讨债方法。

1.公证讨债法

公证讨债法又叫强制执行公证讨债法,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等),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迅速讨回货款的方法。

我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强制执行公证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强制执行公证书不仅具有证据力,还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强制执行公证仅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争议,且达成书面协议的,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公证机构赋予证据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经原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收回贷款。可见,申办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省钱、省时、省力,是一种不进行诉讼的经济有效的法律保障方式。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该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债权文书具有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②债券文书的内容明确、真实、合法,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③债权文书中的给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无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④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申办程序是:(1)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应向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履行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关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还款协议、借据、欠单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只有债权人持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要求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2)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还要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3)债权人凭借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由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签发的,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法律文书。生效的支付令具有与生效的判决、裁定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即不通过诉讼审理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第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支付令应具备的条件:

(1)请示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确定。

(3)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即能够直接送达,但当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时,如果本人当场拒绝签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若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能申请支付令。

(5)必须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并写明以下内容:双方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其别是应提出能证明所请求债权存在的债权文书;申请的目的,即要表明请求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的意愿。

(7)所请求的债权未超过法律保护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从债权到期日起算。

与采用诉讼手段讨债相比,运用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有以下优点:①及时保障债权人权益。从受理支付令申请到签发支付令的时间很短,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有利于及时地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②程序上具有简易性、非诉讼性。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无须传唤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既省时又省力。③经济性。程序所交纳的诉讼费用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标的按一定比例预交和收取,有的高达几万元,而申请支付令,不管申请标的数额多少,每件交纳申请费为100元。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又节省了法院的人力、物力,提高了办案效率,是一种解决金钱、有价证券债务的迅速、简易的督促还债程序。

篇11

一、引言

所谓高校后勤服务,就是为高校科研、教学和师生生活提供保障与服务的活动,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一为生产后勤,即对高校的教室、实验室、校园基建、图书馆的建设和服务等,上述设施是直接针对高校的服务,用于保障高等教育的顺利进行;二为生活后勤,即为师生员工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服务,包括保安、环境保卫、餐饮、住宿等,该部分后勤服务的目的是保证师生员工积极投入到高校的教学、科研中去,属于对高校的间接服务。根据经济学的理论,产品按其在市场表现分为私人品和公共品,第二部分生活后勤也因后勤服务的性质分为“私人品”和“公共品”,私人品是指那些具有竞争性和排他胜,能够通过市场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产品,例如住宿和餐饮等,这些本应该接受市场统一配置,然由于高校后勤服务的历史进程和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该部分现仍由高校后勤服务组织提供,政府或高校给与优惠政策。公共品则是指那些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能依靠市场力量实现有效配置的产品,对于任一给定的公共品的产出水平,增加额外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引起生产成本的任何增加,一个人不论是否支付这种产品的价格,他都可以使用这种产品,例如,交通等,上述因具有公用性本应该由政府的公用事业部门来提供,现如今,也由高校自行承担。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

一般认为,消费群体在消费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国家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对消费者的权益做了重点介绍。在高校后勤服务法律关系中,高校后勤服务提供者的主体意识不强,经营权受限,而消费群体一一高校学生又是一类特殊人群,可以说,高校后勤服务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对抗性没有外部市场那么激烈,但高校学生应享有如下权利:

(1)保障安全权。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只有在人身和财产得到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学生才能更好地享受其他权利。(2)知情权。学生有权知悉经营的相关情况,以做出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正确意思表示,后勤服务提供者不得隐瞒或者做出虚假的陈述。(3)求偿权。学生在接受后勤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时有权从后勤服务提供者处获得赔偿的权利。(4)结社权。高校后勤学生可以组织消费者协会,或授权学生会行使消费者的权利,高校后勤服务行业协会也可组建或支持该类团体的设立,通过该协会行使对提供者的监督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无救济就无权利”,法律具有滞后性,一项制度制定的再好也不可能预见到实际生活中全部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救济手段必不可少。隶属型高校后勤服务提供者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的一切法律后果当然由高校来承受。独立型高校后勤服务企业由高校独资或参股设立的,产生消费法律纠纷时,首先由该企业承担法律后果,如高校在其设立时有过错的,根据公司法的原理,那么高校则为法律后果的实际承受者。

学生的消费能力有限,当发生一些涉案金额小、权利义务明确的纠纷时可采取由第三方(高校或行业协会)调解解决的方式尽快地修复受损的法律关系。当发生消费或后果比较严重的纠纷时,消费者可选择寻求公力救济,即诉讼的方式,由处于权力地位的与该纠纷无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法院来维护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利,它的居中性和强制性是保护高校后勤服务法律关系的最后屏障。然而,由于高校后勤服务中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学生在遇到纠纷时会遇到选择何种诉讼请求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的问题。

三、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选择

合同关系成立的要件包括:(1)主体适格一一有相应的消费或经营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一致,即有要约、承诺的过程;(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学生向高校后勤服务提供者(不管是隶属型还是独立型)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即与其形成合同关系,高校后勤服务提供者必须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它的标准和性能,即“品质担保义务”,若后勤“私人消费品”达不到以上的品质,学生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后勤提供者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若后勤提供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仅本身有品质问题,还因其品质问题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身体时,学生除财产损失之外,还可根据民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追究其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属于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平等有偿为特点的,这是商品交换受规律的支配,必须是等价的、有偿的,要取得别人的财产所有权或劳动成果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与此相适应,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就必须实行补偿的原则,即当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失后,侵害者一方必须补偿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当高校学生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是根据补偿原则两者只能选一。可能消费者会困惑,当纠纷发生时到底该选择何种诉请?分析两者的构成要件,两种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只须证明合同有效存在和合同的不履行或履行的不符合约定即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以过错原则为基础严格责任为补充,受害人一般要证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特殊侵权责任除外)。因此,受害人在侵权责任中比在违约责任中承担着相对多的举证义务。

第二,诉讼时效不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的期限一般为两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的期限为一年;因违约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期或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毁损丢失的情况下,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第三,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采用违约金的形式,因而,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若有损害存在,则主要赔偿财产损失,不包括对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事实为前提,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和精神损失的赔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

第四,诉讼管辖不同。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引起的诉讼既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与法律规定冲突),而在侵权之诉中不可以协议管辖。

因此,高校学生可以权衡赔偿数额的大小和其他一些利害关系选择利于自己的诉请。

四、侵害消费者权益责任或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选择

高校学生在校受教育期间,所提供生活服务的高校后勤服务提供者一般都是比较固定的,在他们上学之前高校就已经选定或设立后勤服务提供者(分别成为隶属型和独立型的高校后勤服务提供者),并与之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专门为高校学生提供服务。高校学生在接受这些后勤服务时,若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害,应该向哪类主体主张权利呢?学校作为一校范围内的管理者是否应当负责任,负何种责任呢,它和学生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侵权纠纷有无交叉点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校园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即伤害事故的发生都是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如果是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地、设施,或者为学校的教学活动提供帮助或者其他服务的人,即高校后勤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若其提供的场地、设施,以及其他帮助或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致使学生遭受伤害的,在隶属型高校后勤服务法律关系中,双方的争议可运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无疑,但若是独立型下的高校后勤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此类纠纷就是出现“校园伤害事故”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适用问题,此时受害学生应该找哪类主体请求赔偿?

其实,上述纠纷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为高校与后勤提供者之间的服务合同;二为高校学生与后勤提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种关系是高校为保障学校的教育、科研的顺利进行,以自己的名义选定后勤服务提供者,并提供给受其服务和管理的学生。这种关系相当于工厂为给本厂提供住房福利,向第三人租用房屋作为宿舍安排给工人使用,若工人在宿舍发生伤害事故,工厂应对其先前的选择行为负责任,若其有过错,则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种关系是高校后勤服务提供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性能,一旦发生因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安全标准引发财产或人身损害,提供者为第一责任人。上述两种关系的联结点是事故发生在高校的管理范围内且后勤服务提供者为高校事先选定的,高校应该为其的先前行为和不当履行“注意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从“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中分析,学校作为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一般在主观上应有过错,因为导致学生伤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多种多样,有可能来自学校教职工、其他学生和校园的第三人的行为,也有可能来自学校的自身行为,还有可能来自意外事件。看这些事故是否可归咎于学校,关键在于学校主观上是否存在可追究的过错。当然,学校后勤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毋庸置疑,高校学生可以采取上述两种方式寻求解决,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受害学生可以只选择针对“校园伤害事故”向学校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学校可以应诉时追加后勤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在自己承担相应的过错份额内的责任后向高校后勤服务提供者追偿。

五、结束语

高校后勤服务市场属于社会服务市场的一部分,但是相比一般服务市场又有其特殊性。高校学生的消费行为具有群体性,若与高校后勤服务提供者发生纠纷,易引发,不利于校园的稳定。在我国当前高校运作模式下,积极探索高校后勤服务纠纷的解决办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礼柱: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4年

[2]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3]赵文广:大学生法律权利义务观念淡漠导致错位消费原因分析[J].经济师,2006年第1期

篇12

住所: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风险提示: 借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甲方因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汽车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订本合同内容:

第一条 借款的内容及利息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元。

风险提示: 借款数额肯定要写的,大家也都会写,只是要注意数额应该用大写,并标上币种。在大写的旁边再附注小写,并写上小数点。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数额被更改。写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担心数额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担心借款人说数额被你改过。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 借款时间是认定借款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借条事实的重要因素,应该在写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没写年份,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具体的时间。如果你是借款人,为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应当用汉字大写:如:二〇xx年三月十六日。

利息:按照月利率____%,每月结算利息。

风险提示: 利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如最终引发纠纷,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会给予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还。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甲方同时开据借款收到条。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在原利率不变的前提下,按甲方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及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返还借款,将要多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元。

风险提示: 除违约金的约定外,为了保障款项的回收,还可以就借款设置抵押。 需要注意,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的车牌号:________。

第六条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署同意逾期变卖的《委托书》。届时甲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凭此《委托书》处置抵押车辆。

第八条 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 为了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复印件上还应当让债务人签字。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因为身份证也有假的,如果有盖手印会更好。尤其是在签名潦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甲方:(出借方)

篇13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特别是当前,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国家发改委披露,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占到企业总数的99.6%,截至2010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已达4300多万家,提供了70%的就业岗位。是推动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国家现在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制定了很多新的政策进行发展支持。但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受企业内部稳定性差和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弱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中小企业在自身发展中遭遇重重阻力,为此,正确引导中小企业提高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外部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使中小企业做到“内外兼修”,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首先,内修是指中小企业要在内部做好如下几个法律关系的文章,以实现内部稳定。

一、股权结构的稳定

股权结构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基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机构,并决定了企业的发展与成长机会。导致一个企业失败的原因尽管有很多,可企业股权结构的不稳定正是根源所在。良好、稳定的股权结构易于形成相互制衡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能够影响公司的经营、融资等重大利益。欲形成稳定的股权结构,需注意以下事项:

1、企业设立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兼顾各股东(合伙人)之间的利益

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主要设立人侵犯其他出资人的和合法权益,未将实际出资人列入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备案登记当中,或以未实际出资的人代替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及公司权力机构决议的效力,并因此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和诉讼,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二是出资不到位,投资者不向企业投入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流动资金,出现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和不适当履行出资等情况,导致企业运行启动上存在风险。

2、企业组织结构

导致股权结构不稳定另一因素是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问题,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的构建方式,职权、权限的配置,以及权力行使方式和程序的规范。很多中小企业在设立时草率制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规定不明确,监事会形同虚设,高级管理人员,,收受贿赂,不接受内部监督,给企业带来无穷的隐患,导致企业内部矛盾层出不穷。

示例1:甲与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甲、乙各出资50万,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手续委托甲全权办理,乙于合作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其50万元出资打入甲方银行账户。协议签订后乙按协议约定将出资款打入甲的账户,甲随即以此款和自己的5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在登记时将公司股东登记为甲与甲妻。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公司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成立,甲和甲妻分别行使着公司表决、收益等相关股东权利。不久后乙了解到此情况,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讼,要求确认其公司股东的地位。人民法院根据乙提供的合作协议和其向甲打款的一系列证据,依据《合同法》、《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

二、劳资关系的稳定

中、小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历来比较突出,而且由于中小企业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中小企业缺乏公会维权等,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再加上企业经营的不稳定性、管理水平的落后等原因,造成中小企业劳动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岗位的人选无法稳定,大大影响了各部门工作的协调,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若要解决这一问题,作为企业来讲首先要从自身出发,做好下列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和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对其所在企业产生认同感与归属感,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同时也可以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寻求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

1、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共同遵守的合同依据,对于劳动关系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应选好合同模版,对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要仔细研究,协商确定,如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包含试用期)、劳动报酬、劳动纪律、损失追偿、劳动保障、终止手续、保密与竞业限制等作比较详尽的约定,有利于双方遵循和避免纠纷发生,尤其是对于合同期限的约定,许多企业在此存在一些误区,认为以短期多次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对企业自身利益的有效保护,其实恰恰相反,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劳动者无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且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合的合同期限。另外,还有一些企业根本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对于企业来说更加不利,不仅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而且还要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职工的双倍工资。当这种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持续满一年后,便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重视参加保险

保险是转移风险的一种很好的方法,企业可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多的参加保险。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女职工生育保险这些保险既是对劳动者的保障,也是对企业风险的转移,是双赢的措施,这些成本支出对企业来说是值得的。同时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参加人身意外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以降低风险。

3、建立救济机制

一旦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危机,事后的救济,对换回损失也非常重要。当企业发生了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纠纷,企业应选派有法律知识和人事经验的员工,作为处理纠纷的人员,代表公司及时出面解决纠纷。也可选择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常年法律顾问进行服务。

示例2:小张、小王、小徐等4人于2003年7月3日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年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下属的某酒楼当服务员。2004年3月10日,该酒楼被某餐饮公司收购。按照收购协议,原酒楼炊事、服务人员也一并被收购。但是,小张等人在酒楼被收购后领取了一个月最低工资后酒楼就没有再发工资。

4人遂于2004年6月30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所欠工资、加班费、交通费及报销医疗、托保费等。事前,小徐、小王两人已怀孕,故两人又要求延续其劳动合同。经查:酒楼被收购后,实业公司没有与小张等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餐饮公司也没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酒楼虽然没有与张某等4人签订劳动合同,但4人已经在酒楼工作,酒楼向其发放了一个月最低工资,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4人与酒楼补签2004年3月10日至同年7月10日的劳动合同,酒楼补发4人的工资共计4860元(按该公司同岗位人员工资计算),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延续两名孕妇劳动合同至两人哺乳期满,一次性计发延续合同期内的工资、医疗费计6665.50元,并缴纳同期养老费保险金。

相关资料1:江苏省高级法院28日《2008-2010劳动争议审判蓝皮书》。《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的三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11.4万余件,涉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导致系列诉讼大量发生,有些企业为规避法律风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合同,但对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内容含糊其辞,损害劳动者权益,最终导致诉讼发生。这些案件中大多以企业败诉告终,败诉率达到71.3%。

三、商业秘密权益的稳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商业秘密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得其保护问题必须引起广大中小企业的重视,具体应做好如下方面着手:

1、设立机构

设立或指定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员,认定本单位秘密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本单位在经济往来、合作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与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的管理。

2、签定保密合同

职工对本单位保密工作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以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在合同中明确单位与签约职工的责任和义务,对严守保密制度和保密手册的职工,给予奖励,如发生违约行为按合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3、签定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又称竞业避止合同,俗称不竞争合同。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单位兼职;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4、对于侵权人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他人不法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可以就其侵犯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的民事侵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权利人也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经营者不法侵权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讼。如果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也可依据《刑法》第219条向人民法院,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示例3:郑某于1998年被甲灯饰有限公司聘用,主要负责公司在亚洲的灯饰产品出口销售工作,其先后担任甲公司市场部业务助理和国外市场部亚洲组组长。在职期间,郑某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中订立了保守甲公司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的条款,约定郑某保证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严守公司秘密,不损害公司利益,不为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拉走公司员工,而且郑某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企业任职,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公司的业务竞争,也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任何人或单位以及自行利用银雨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

另外,甲公司还要求郑某尽自己最大努力防止公司商业秘密被公开,办公室所有的文件和电脑软件等资料都不准带出公司等等。

甲公司还公布实施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商业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了公司员工广泛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规定公司建立秘密等级、各等级秘密使用方式以及设立兼职商业秘密管理人员等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也实行了秘密等级的管理措施,对客户名单及价格资料进行了专门编号,采取专人管理和使用措施,平时,国外业务的传真发出,必须经区域经理签名,文秘室也做了相应的登记工作,总之,银雨公司对重要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信息做了相当细致的保密措施。

郑某在甲公司任职市场部期间,在得知甲公司客户名单的情况后,开始以英文名及甲公司亚洲区销售经理的名义同甲公司的日本、马来西亚等外国客户进行业务联系,并因职务之便掌握了甲公司的这些客户名单。

2001年5月,郑某在与乙灯饰公司洽谈联系后,辞职离开了甲公司,到乙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国外业务部总监,为乙公司开拓海外业务。同时,郑某以其曾在甲公司用过的英文名及乙公司的名义向其在甲公司任职时所知悉的日本、马来西亚等公司发出要约,进行业务上的联系,并已有成交记录。

银雨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将郑某和中山公司告上法庭。

经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和二审以后,最终判决郑某因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赔偿甲公司损失人民币80万元。

其次,外修是指对外强化法律权益的保护意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安全。

一、交易的安全

商品交易的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采购环节的法律风险,对于采购方来说该风险主要表现为采购的货物质量或标准不符合要求,或者供货方没有及时发货,或者企业职员超越权限采购等方面;二是生产环节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三是销售环节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无法收到货款或者未按期交货;四是运输仓储环节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货物毁损、灭失或者迟延交货等。其中销售环节和采购环节的法律风险排在第一位和第二位。这两个环节之所以容易出现法律风险,是因为这两个环节都属于对外交易,来自外部的法律风险企业难以控制。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资金不足、人力资源缺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劣势,抵御商业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差,所以更应该把这种不确定性和风险降到最低。具体措施如下:

1、合同签订要严密

一是合同最好由本企业的法务部门起草或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代企业起草,如果对方是强势企业,要求执行他们的合同文本,就要尽量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多争取有利条件;二是合同的要素必须齐全,尤其要注意违约条款的设定(如违约金、利息等),违约责任条款不仅可以起到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通过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弥补损失作用,还可以起到,督促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警示作用;三是明确对方经手人签字是否有效,是否得到书面授权,以防止合同欺诈或合同无效。

2、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任何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但不同的企业面临风险的类型、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发生后对企业的影响不尽相同。以诈骗风险为例,警惕性强的企业遭受诈骗的概率要小于疏于防范的企业,再如市场突变风险,事先做好防范工作的企业遭受的损失要小于没有防范措施的企业。中小企业要想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就必须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计划,全面识别在交易过程中本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认真评价其对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据此制定出相应的控制风险、转移风险的措施,为安全交易保驾护航。

3、重视人才培养,管理好企业战略资源,防止战略资源个人化

风险是两面性的,风险的存在给企业构成威胁,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机会。面对同样的风险,有的企业能化解风险并从中获利,有的企业只能遭受损失,这其中的关键就是人才。人才是企业驾驭风险、化解风险、利用风险获利的利器。中小型企业要借助机制灵活等优势,下大力气吸引经营人才,但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企业的战略资源如核心技术、客户关系等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以防止人员流动带来战略资源的流失。

示例4:2000年1月22日,甲公司与乙中心签订了单独出资1200万元拍摄40集电视连续剧的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乙中心即开始使用甲公司先期投入的200万元资金进行了拍摄电视剧的前期准备工作,乙中心未经甲公司审核和认可,就将双方签约合同之前支出的费用擅自在拍摄资金中报销,截至2000年2月24日,乙中心共从拍摄资金中支出了125万元。

2000年5月底,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以乙中心未取得电视剧剧本改编权,无法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及未经许可支取大量拍摄资金为由,至法院。后经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委托合同,乙中心退还金鑫公司全部投资款。乙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但合同中却并未约定乙中心得到剧本改编权的最后期限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方式及时间,因此,乙中心在这两点上不构成违约。乙中心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拍摄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又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故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双方终止合同履行,乙中心按照甲公司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已经用于拍摄电视剧前期准备工作花费的部分资金将不再退还给甲公司。

二、资产的安全

企业资产安全问题已成为投资人及企业各级相关利益主体普遍关心的大事,更是各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面临的严峻挑战,确保资产安全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也是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责任。企业应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尤其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一定要提前做好法律论证,发现和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梳理具体的风险清单,并进行归类。依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分级排序,划分风险等级。法律风险评估制度要由企业法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并且企业法律风险的评估要定期化和制度化。这样,企业就可以动态化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并及时、准确地采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只有增强安全理念和风险意识,从法律及公司制度等方面入手构建科学完备的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切实完善各种预防机制,才能最有效的促进企业资产健康运行,杜绝资产安全问题发生,保证企业可持续地发展。由于企业资产风险成因较多不能一一阐述,下面本文将就如何预防和化解企业担保风险这一突出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供企业参考并能够以此举一反三。

1.认识担保风险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在同其他企业建立利益共同体的同时,会面临相应的风险。若被担保方不能及时偿还债务,担保方也要负一定的偿还责任。

2.筛选担保对象

首先,只为同本企业存在紧密利益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比如:有重大业务联系、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股权等经济利益关系等的企业。其次,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评估,以充分了解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资信评估时应特别注意担保对象的持续经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资产质量与资本实力等,尽量不为资产负债率太高的企业提供担保。最后,企业要明确不能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①担保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②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③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④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⑤存在较大经营或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

3.界定担保方式

企业应避免采用抵押、质押等方式对外提供担保,尽量采取保证的担保形式。在确定担保形式时,要注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能还款时,只有在该企业的财产不能履行债务后,担保企业才需负担保责任,因此,“一般保证”要比“连带责任担保”的风险小。

4.设立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是分散担保风险的一条重要措施。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反担保机制,做好反担保物的风险控制,可以聘请专家认真考察反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情况,确保反担保物无难以变现的可能。签订反担保合同时,不仅要保证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更要关注合同的有效性,比如,反担保物是否办理了相应手续,反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担保人可以监督债务人履约能力等。

三、债权的安全

在我国现行的市场中,由于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在业务往来中的投机及欺诈行为以及恶意拖欠货款的现象无处不在,从而导致形成债权的因素相当复杂,债权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大量债权不能及时收回,且居高不下,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成为阻碍企业持续发展的绊脚石,呆坏账的核销已成为许多公司永远挥之不去的难题之一。

为使债权在遭遇危机时能够顺利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挽救,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普通民事权利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一般来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就转化成自然债,不受法律保护,除非符合法定的情形。按照《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1)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2)双方重新达成协议。(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签章。(4)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书或询证函。”从上看出,简单的认为债权超过时效绝对不受法律保护的观点是错误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债权,即使超过时效仍可得到保护,这点对于企业清理旧帐老债尤其有帮助。虽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存在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但毕竟保护范围有限,因此债权人应当高度重视的不要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时间较长的债权或者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应当尽可能想办法让时效发生中断或中止。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践中,取得时效中断的常见方式有提起仲裁或诉讼、申请支付令、重新签订还款协议、送达清收债权文书、寄发律师函、公证机关出具主张债权的证明、以特快专递(电报、挂号信)催收债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催债公告等等。

2、证据保留

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收集债权的第一份和最后一份合同、质量技术协议;历年来的财务应收账款往来帐页;第一次和最后一次发货单,铁路、公路、航空等货运凭证,销货发票;银行出据的债务单位最后一次付款的凭证;债务单位为我方出据的最后一次书面对账单据、还款协议、还款计划等;最后一次“特快专递”书面催款对帐《函》的邮局回执;债务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同债务往来的各种电传、邮寄等文字资料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及时整理,对每一笔债权建立档案,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示例5:被告甲某经营一家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2007年6月5日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开香料厂的朋友原告乙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利息为月息一分。同日,乙某向甲某开出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收款人为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一张。借款期限届满,甲某未向乙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后乙某因急需现金向甲某主张还款,甲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今年2月11日,乙某向法院提讼,要求甲某及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对于原告的,两被告都提出了异议。其中,乙某提出:(1)我从未收到原告的借款,原告诉称向我出借借款20万元无事实依据。虽然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2)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告已丧失胜诉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辩称,在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原告诉称将20万元转入我公司账户,最多只能称作我公司的不当得利。但是原告已经超过两年并未向我公司主张过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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