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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的原则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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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篇1

1.项目设计变吏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控制工程变更的认可权限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具有最高的管理权限。监理工程师具有材料的审批权利,材料只有监理工程师先认可后,才能允许进入现场,这样保证了材料的具体质量和水平,保障了整个楼盘的水平和质量。另外监理工程拥有认可设计的相关权利,进而可以极大地增强设计的质量标准,而且在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可以拥有认可施工质量的一定权利,当监理工程师认可之后,这个工程才能通过验收。如果施工现场的指令比较模糊,工程监理可以代表业主对相关的修改指令进行。假设要对工程进行一定的变更,承包商要获得监理工程师开出的书面签字,这样才能够凭借拥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书面合同向业主开展后续的索赔工作。

2)工程变更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

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具体范围当中进行相应的修改,假设修改一旦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具体范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该进行充分协商,签订新的工程合同。如果超出工程范围,承包商可以拒绝执行发包商的指令。

3)承包商不能擅自做主进行工程变更

无论在什么条件下,承包商对合同的变更都要经过发包商的允许,承包商不能擅自进行决定对合同执行范围的修改。如果承包商感觉原来的东西有问题,正确的程序是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小的问题监理工程师现场即可决定,如果大的问题,需要发包商决定后才能进行变更,如果一方擅自变更,甲方可以拒绝对乙方进行补偿。

4)所有的变更,尽量要在工程完工前完成。

所有的变更,尽量都要在工程完工前完成,因为工程完工后进行工程变更,就造成很大的浪费。另一方面还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影响楼盘的形象,所以,如果需要变更,需要在变更前及时的双方进行沟通,在工程完工前就完成变更。

2、项目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管理原则

在施工阶段,把工程造价控制在计划范围之内,是事中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要明确各种商品的最高单价,一个工程涉及工程量的大小。如果单价或者工程量超出了原来的计划,要执行严格的签证流程,即只要超出计划的部分,就需要进行严格的签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明确哪些是应该签的,哪些是不可以签的哪些是合同里规定的,哪些是新增的,签过之后对总体成本的影响是多少。

设计变更主要指对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如果进行变更,需要有设计单位、发包商、承包商和现场施工监理的共同签字。在施工过程中,还有很多的零星事物,这些对工程影响不大、对成本控制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情,现场施工监理直接签字确认即可。

1)时间限制原则:如果乙方要对图纸和施工计划要进行变更,必须提前报送给现场施工监理审批,在图纸变更后,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一个成套的审批过程。如果乙方没有提前和施工监理打招呼或者审批超时,甲方对变更产生的费用将不予认可,如果乙方上报后,甲方没有给予及时的签证,认为甲方已经认可该签证。

2)先定价后实施的原则:在图纸进行变更后,涉及到很多原材料,新增原材料,乙方必须先向甲方进行价格说明,待甲方同意后,乙方才能进货,不能乙方先进货,再向甲方提出申请。

3)一单一算原则:一个变更申请只能针对一个项目变更,对应的也只是一份预算书;针对技术核定以及技术变更而导致的施工费用出现的提高或者降低,也一定要对应一份签订单。

4)原件结算原则:由于工程变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乙方一定要提供相关的原始发票才可以当做结算的依据,可以这样说,原始凭证是进行结算的唯一依据。

5)针对于签证的具体格式,不管是由于任何原因而出现的签证,一定要对下一个项目进行确定:签证的依据、签证的原因,人工单位价格、具体的用工量和工作量,相关的金额、工程量的数据一定要大写才可以。

篇2

房地产业是国内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部分,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属于消费与投资的热点领域。房地产业过热引发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强化,与此同时,外资不断涌入更是将房地产市场引向白热化。我国商品房的销量不断攀升,但是其闲置率也随之增加,造成了天量不良资产的产生。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即宏观经济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实施有效的成本控制,导致房地产开发成本较高,缺乏下调售价的空间。在这种背景之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着资源整合的风险,房地产开发的微利化必然到来,伴随而来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形态与模式发生相应的变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成本进行控制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并进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减少风险。

一、房地产开发的行业理论概论

1 房地产行业特性分析

房地产,顾名思义,是房产与地产的合称,属于不动产。房地产在物质形态上属于土地及其上面附着的永久性建筑,在法律上属于财产。土地具有多重特性,即可承受性、非移动性、不可灭失性、差异性以及使用方式和社会经济位置的可变性等。房地产具备自然和经济上的两方面特性,自然特性有耐用性、非移动性、效用多层次性等;经济特性则包括稀缺性、高投入性、资本消费两重性等。房地产市场是指各种房地产交易产生的经济关系之和,分为房地产一级市场、房地产二级市场和房地产三级市场。受土地和房地产特性的影响,房地产市场也有自己的行业特性,共分为五点:不完全竞争性;局部性与区域性;专业性;强法律性;流通方式多样化。

2 房地产开发的内容和特性

作为一个动态过程,房地产开发意味着对土地和房屋进行相应的开发、改造和再开发。通过对城市地块进行改造,有计划的安排房屋建设,并开展营销和物业管理,从而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并能实现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房地产开发有房屋开发和土地开发两方面内容,包括房地产项目规划与设计、土地的征收与拆迁、“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项目的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房地产开发有四个阶段,即投资规划与决策阶段、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建设阶段以及房屋租售阶段。房地产开发具有自己的特性,即综合性(开发关系的广泛性、项目操作上的复杂性、环节和设计部门的繁多性等)、开发过程的长期性、开发的时序性、开发的强地域性和投资的风险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组成及所受影响因素

1 成本组成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成本包括两方面,即开发成本和费用。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建安工程费用、基础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用;费用则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2 成本影响因素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受到诸多方面的影响,如宏观经济政策、内部可控因素等各类直接和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必须考虑风险问题、工期长短、质量情况、设计方案和销售策略的制定,需要建立整体而系统的成本控制方案。首先,成本控制的最重要部分就是项目决策,即从企业自身的资金情况、融资能力和管理水平等入手,评测项目风险,以确定房地产开发的成本与收益;其次,功能标准直接影响成本控制,即根据地块和市场需求设计房地产的功能情况;第三,工期长短也是成本控制的重要部分;第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组织架构是成本控制的中枢,即通过对资金的管理运作、安全保障、资金回款进度等进行成本优化。

3 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控制原则

成本控制就是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控制,以保障成本降低和效益提升。房地产开发需要全面控制,即全程控制和全员控制。由于房地产开发具有综合性与系统性的特点,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即开源与节流相平衡的原则、项目目标管理原则、“责任-权利-利益”的结合原则、项目和市场的动态控制原则、开发各环节的节约原则以及积极的例外管理原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本控制中应采取的措施

1 选项与立项阶段的开发成本控制

一个项目的实施是以企业盈利为目的的,因此在选项与立项阶段对预期的收入、成本、风险和利润等应该进行可行性分析。从财务的角度,其经济指标分为内部收益率等核心指标和总投资回报率、获利指数等参考指标。在房地产这个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相对于成本而言,收益所受影响较大。财务人员要做好事前控制,在成本估算中细化会计分类。财务与会计部门需要对房地产开发的相关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密切关注建筑原材料与工程造价变动的新动态。优化资金链,控制好现金流,为提高资金利用率进行规划。

2 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

设计阶段是投资控制的重要阶段,房屋建筑设计的节约是最关键的环节。在设计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重视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保障设计质量,避免设计的保守性和不配套性,避免施工中出现变更与返工情况的出现。不但要在控制房屋工程成本上下功夫,还要对工程新增费用进行严格审核。首先,引入设计的竞争机制,实施工程设计的招投标制度;其次,加大与设计部门的技术沟通,严格实行限额设计,对设计人员的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进行明确;第三,以价值工程的方法为指导,平衡房地产功能与工程造价;第四,做好设计出图前的审核工作,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事故。

3 基建阶段的成本控制

遵循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及时总结基建方面的经验,对工序的开展及时优化。对基建阶段出现的临时性支出做好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虽然具有工期短和质量要求低的特点,但是完全可以按照市场行情安排,以总价招标的方式进行处理。基建过程中,必须依靠市场规律办事,规范竞争秩序,建立起完善的招投标制度。与此同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严密监控,避免发包腐败的产生。在施工阶段,控制工程变更所造成的影响,对承包商索赔要求进行审核,管理好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的采购。当工程竣工后,应严格审查设计图纸和合同规划的完成情况,对验收单进行细心管理,避免忽略甩项的发生。

4 优化项目管理组织架构

优化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是成本控制中的核心,需要对全员进行控制,以目标管理为导向。目前国内工程项目管理存在诸多问题,项目管理方式落后,引发了房屋单位成本上升的问题。目前常见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有常规单一项目管理模式、常规多项目操作模式(工程部下辖项目组、项目公司制和项目经理部的架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根据自身企业特点选择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5 创新施工技术,优化施工工艺

重视技术创新,将数学优选法运用到施工工艺的各环节中,以达到缩短工期,提升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室内整体施工和室外整体施工中,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获取成品房价格竞争上的优势。

结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今背景之下,必须做好成本控制工作,树立成本控制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原则。以市场化经济为导向,有效解决成本控制中的各项矛盾,获得最高效的经济利益。

篇3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带动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这一特殊行业,不仅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内容,更是拉动我国经济全面增长的主要动力。房地产业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调整阶段、国家宏观调控阶段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2007年,我国房地产市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随着我国2008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我国房地产热终于开始缓慢降温,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也开始下降。但是,这种表面的降温对于广大百姓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仍旧不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购买住房的愿望。

导致我国房价偏高的因素有很多,但是,过高的税负是其中的饿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国外的土地价格及税费仅占房价的20%左右,而我国却高达50%-60%。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税种多大十几种,例如: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是各种税种中的重点税种,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进行筹划是降低房地产企业开发中税负的主要内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对其定义进行分析。本文提到的房地产开发的纳税筹划主要是从狭义的概念来理解: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更好地规避或降低自身税负而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或缺陷进行的一种非违法的避税筹划,也可以理解为利用税法特例进行的节税筹划。

2、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即事先筹划的原则、守法性原则、经济原则。事先筹划原则主要是指房地产的纳税筹划必须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认真规划与控制来进行的。而守法性原则规定的主要是纳税人向国家那谁的义务和立法的精神宗旨,要求企业必须是以合法节税的方式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经济原则主要是站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综合考虑采取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的绝对收益。

3、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纳税筹划使一项以法治税的重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对税法的完善、减少和避免税收违法行、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加强对税收征纳双方的管理、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纳税筹划的进行将有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的减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降低房地产价格、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主要是指:对于有偿进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中的增值额主要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所取得的收入与税法所规定的的扣除项目之间的差额。我国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我国房地产开发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未超过扣除项金额50%的增值额税率为30%,超过50%的税率为40%,超过100%但未超过200%的税率为60%。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才能通过有效地途径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呢?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技巧

为了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国民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的,自2007年以来,我国多次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进行了加强。面对不断飙升的房价,合理的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才能做好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1、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角度来考虑

首先,进行房地产投资联营。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或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这一优惠证擦来济宁税收筹划。例如:某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入到另一房地产企业,并做了股权转让。在这个交易过程中,第一家房地产企业只需要依照相关税法缴纳股权转让收益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从而为企业避免了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鉴于费附加等,节约了企业的税款支出。

其次,合作建房。《条例》中对于由一方出资,另一方出地合作建房的,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并属于自用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建成后进行转让则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最后,代建房行为。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替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是并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问题,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特点,与客户签订代建合同,并为其进行定向房产的开发。

2、从房地产销售收入的角度来考虑

首先,成立专门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来进行税务筹划。这种方式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先转入到自己下属的销售子公司,再由子公司将房地产对外进行销售。此时,房地产企业的增值额就被分解为两部分,从而达到使用较低土地增值税率的目的。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将自己的一栋写字楼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销售子公司乙,扣除项目合计为700万元,销售公司乙将该写字楼以1300万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整个交易过程中,企业甲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为:土地增值额=1000-700=300(万元),增值率=300÷700×100%=42.86%,适用税率为30%,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300×30%=90(万元)。如果该房地产企业不设立销售的子公司而是自己直接销售,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205万元。

其次,成立专门的装修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产销售时,可以同客户签订一份销售合同,一份装修合同。这样做得结果是企业免去了装修费那部分土地增值税。装修费的营业税税率也从5%降低到了3%。为企业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将一栋别墅以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购房者,其中包含60万元的装修费。该别墅的扣除法费用的合计为120万元。该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别墅时,跟购房者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一份装修合同。那么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需缴纳:土地增值额=(200-60)-120=20(万元),增值率=20÷120×100%=16.67%,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0×30%=6(万元)。如果该房地产企业知识与客户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的销售合同,那么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26万元。

最后,通过对销售价格的调整来实现纳税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普通标准的住宅出售来免征土地增值税。

3、利用扣除项目来进行纳税筹划

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过程中、销售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很多扣除项目,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些扣除项目来进行纳税筹划,将是房地产企业达到较好的节税效果。如:可以对利息费用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通过对扣除项目的金额增加来进行纳税筹划、还可以通过对扣除项目金额的转移来进行纳税筹划。

总之,在实际操作中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的方式有很多,这些方式都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能完成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站在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的考虑,并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控制土地增值税,促进房地产企业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广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决策的经济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1(06)

[2]贺志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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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1.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减少外部成本,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减轻自身税负的非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及特定税制要素的存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2.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常具有投入资金多、销售周期长、经营风险高等特点,因此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可以表现为:

(1)税收筹划有助于房地产企业利益实现最大化,提高竞争力。在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税种较为复杂,例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增值税等等,这就加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而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说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2)税收筹划有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规范财务管理水平。进行税收筹划是一种财务手段,它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提高资金利用率,使资金流得以改善。

(3)税收筹划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供保证。在日常纳税申报时,及时准确的申报税额,可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提高企业自身形象。特别是对于房地产开发这样高风险的企业来说,涉税无风险是提高社会信誉、打造自身品牌的有效保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一)对营业税进行筹划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房地产开发行业,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通过赠送产品、直接以折扣销售房屋等营销手段,达到吸引购房者的目的。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在开盘日购买者赠与一台价值3000元的冰箱,亦或者对购买者进行总房价的10%折扣销售。我们假设销售该房收入为5000万元,赠送冰箱总价值50万元,对于方案一开发企业需缴纳5000*5%=250万元的营业税,同时还需缴纳50*3%=1.5万元,共计251万元;而对于第二方案来说需缴纳5000*0.9*5%=225万元。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营业税负担较重的现象,许多地区对其实施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于贯彻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8]380号)文件规定: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1)纳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2)土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3)销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4)向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认定标准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对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被加以经济适用住房名称的其他性质住房,不得享受该项政策。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降低营业税成本。

(二)对契税进行筹划

契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购买、受让、获赠等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分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相同企业,对新设方承受的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但是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保障房用地无免征契税优惠政策。

(三)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用于出售,如果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的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可以按累进税率进行交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的金额来降低增值率,从而达到减少增值税的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国家政策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和住建委日前联合通知,对土地增值税征收进行了明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像房地产开发这样资金密集型的企业,通常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延迟纳税等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例如,企业可以足额购买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保险和公积金等,这样既降低了公司的所得税费用,而且还为员工带来了福利,实现了双赢。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合理性原则。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制度还不完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更新,这就要求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以合法性为前提,进行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活动应遵循全程性、系统性原则。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过程涉及到土地购买阶段、建设阶段、售房阶段和物业管理阶段等,因此就要求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应贯穿于各个阶段,做到全面监控。

四、 总结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面对现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能力不断加强、利润空间不断减少的现状,房地产企业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势在必行。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合法、合理的运用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成本,实现企业利润空间最大化。(作者单位:上海中冶成工置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篇5

通常来讲,一个企业在完成一项经营活动之前,都需要对这项经营活动所要涉及到的所有成本开支进行核算,并通过会计手段进行利润分析,以确定该经营活动的利润空间,从而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同样需要在进行一项房地产项目开发时对项目的成本进行详细核算,以确保企业能够完全掌握该项目的利润空间。但是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时,由于项目涉及到的成本支出组成范围较广,因而极易出现核算不合理或不准确的现象发生。这就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必须要格外注意一些必要的问题。现笔者就以自身工作体会来对这几点问题进行简要研究探讨。

一、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组成问题

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核算时,首先就需要明确房地产开发的成本主要是由哪些方面来组成,在明确了成本的组成范围的前提下,才能准确核算项目成本。一般来讲,在房地产的开发过程中,其成本的开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土地、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用

这些费用是组成房地产开发总成本的主体费用,一般会占总费用的八成以上,尤其是近年来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土地的费用成本开销更大,甚至成为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具备利润空间的关键指标。土地费用大致包含土地征用拆迁费、出让地价款、转让费、租用费以及其他费用等。通常在进行房地产成本核算时,开发商都需要将土地费用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换算,来得出未来房产每平米所占土地成本,继而再计算该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利润空间。

2.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支出

主要是指水、电、煤气、暖气、小区内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商店、居委会、派出所等生活服务性配套设施也是不可缺少的。这类收费项目种类繁多,标准不一,许多收费项目由垄断性经营企业或事业单位执行,随意性很强,标准普遍偏高。配套及收费项目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受外界因素影响最大的一块费用支出,一般占项目总投资的10%~15%,减少这部分费用支出,是降低开发成本取得经营效益的一项重要手段。

3.管理费用和筹资成本

管理费用也是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核算中的重要环节,虽然其所占成本比例不大,但却对于项目的整体财务成本管理有着很大影响。因而企业的行政、财务、人事等各个部门对于项目实施而作出的各种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费用也是需要详细核算的。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问题

1.成本归集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该确定成本归集对象,即成本核算单位。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应满足成本计算的需要;便于成本费用的归集;利于成本的及时结算,适应成本监控的要求。对于小规模的开发,如单幢或几幢房屋的开发,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可以将全部开发量作为成本归集对象,设立一个成本核算单位。但是对大规模的开发,就必须科学地确定成本归集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成本核算对象不能过细(如以单幢为单位),因为这样做势必会增加工作量,使核算工作繁琐化。相反,也不能简单地以整个小区为核算单位,因为一个小区从开始建设到完全建成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这样做势必使成本核算资料滞后,失去其在管理上的作用。

2.共同成本的分配问题

对成片开发土地而言。肯定存在共同成本,按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确定应分摊成本费用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分配方法、标准。分配方法有个别认定法,按面积分配法和按价值分配法。在选择方法时应保持使用方法的一致性。以价值为基础来分配共同成本是一个广为采用的方法,在这一方法下,其价值可取该项目的估计售价或评估价值。如若其中的直接成本可明确辩认,则应以减去直接成本后的共同成本来进行分配,以使分配结果更为准确。以面积为基础来分配共同成本通常只适用于成片土地开发后的成块出售或转让。如若每块土地上的构成内容不同,则分配结果必将与实际不符。个别认定法从定义上来讲可能是个最好的办法,如能分别认定,就可在平时归集,也就不存在共同成本的分配问题,这种方法可同以上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3.筹建期间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一般来讲,由于房地产开发所需的资金数额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在单纯以开发企业自身的资金力量显然是不能完成项目所需成本的,因而大多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会在项目建设前进行筹款融资,一般融资的对象和手段都是向银行贷款,这就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的利息。而由于房地产项目所需时间相对较长,资金回笼缓慢,因而这笔利息的数额也是非常巨大的。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这种利息支出应当资本化,即发生时列作开发成本,待销售实现时按照配比原则逐步转入当期的经营成本。项目竣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则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4.项目的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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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常见的作假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投入大,销售时资金流入大,其对销售收入作假通常反映在隐瞒销售收入上。

1、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程决算并与购房业主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但现实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人为推迟工程决算,从而达到延迟确认销售收入。

2、利用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管理漏洞隐瞒收入。

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产品的主要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计税的主要依据。但实际工作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发票,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开“阴阳票”,甚至不开发票。这样便给企业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留有了余地。

3、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调整销售收入入账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后,购房业主交清房款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向购房业主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而实际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借用种种理由,延迟向购房业主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从而达到了调整销售收入入账时间的目的。

4、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收入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捐赠与他人、偿债及以房换地时以“营业外支出”、“应付账款”、“无形资产”直接冲减“开发产品”,不按视同销售计提相应的税金,这造成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少了当期的计税基数,从而少计了税金。

5、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饰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在待售期间用于出租即成出租房,用于安置拆迁户则成为周转房。出租房与周转房对外销售前往往要发生改装修复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出租房、周转房三者之间变化频繁,在销售出租房、周转房时,故意不作销售核算,而将出租房与周转房销售收入冲减相关的改装修复费用支出,从而达到隐瞒收入的目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作假的审计策略与方法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述种种的作假手段,注册会计师应凭借专业知识、经验和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正确的判断,选择高效率的审计策略和方法。

1、从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及能力分析。

管理当局肩负着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得到合理有效执行的责任,故管理当局的品行、阅历、经验、能力及其管理的观念、方式、风格和对风险的认识与控制方法都会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运行的规范性。注册会计师应首先对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和能力进行评价,并关注其待遇是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挂钩、是否遭受异常压力、财务人员是否稳定等因素,以便从整体上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假的可能性。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调整销售收入入账时间的审计策略与方法。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推迟工程决算、延迟开具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从而达到隐瞒收入的行为手段。注册会计师在外勤审计中,可以通过对长期挂账的往来账款实施审计,核查其相应的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购房合同,并亲临房地产座落地进行现场核查,了解购房业主是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移交手续、是否已入住。在查实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购房业主办理了移交手续并入住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中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确认此项售房销售收入已实现:,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结转销售收.入。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管理漏;洞隐瞒收、入的审计策略与方法。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房地产销售发票管理漏洞达到隐瞒收入行为手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首先,可以通过分析性复核程序测算其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销售成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并将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及同行类似规模的指旨标进行比较,若存在较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将其作为风险领域进行重点审计;其次,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将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存根联与相应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进行相互核对,甚至,对于有较大疑虑的房地产销售发票存根联,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发票存根联与业主取得的相应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联进行相互核对;最后,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将房地产销售发票存根联所载的售房价与同地段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比较,这也可以从中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经审计,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上述问题,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会计核算原则中重要性原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或在审计报告中作为保留意见披露或解除业务约定。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收入入账的审计策略与方法。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收入入账达到少计当期的计税基数,从而少计缴税金之行为手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首先,可以结合对与捐赠、分配利润、偿债及土地相关的会计科目审计,如:“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发现是否存在此类业务;其次,注册会计师还可以通过上述分析性复核程序确定是否应将其作为风险领域进行重点审、计以发现问题。若审计中发现上述问题存在,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计提相应的房地产涉税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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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对象是房地产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出售、税务清算等经营过程中的资金运动。这些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六大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就算对这六大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进行监督、核算和反映。

2 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的主要任务

2.1 向管理者和投资者反映企业开发经营活动和开发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和企业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需要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都须根据自身的开发能力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充分利用生产潜力,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任务。为了不断改善企业开发经营管理,增强在房地产市场的竞争能力,一方面接受国家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使自己的开发经营活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一方面要接受投资者的监督,使投资者关心企业,为企业提供扩大再开发所需的资金。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好会计工作,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本状况和开发经营成果,以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企业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需要。要及时真实地提供会计信息,企业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遵循相关性原则,以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遵循可比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前后一致地采用相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以便于会计信息的相互比较和利用。

2.2 反映和监督财产物资保管、使用情况,不断降低开发成本,节约使用资金为了适应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讲求和提高经济效益,多快好省地进行开发活动,一方面要搞好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批租土地等前期工程,择优挑选施工单位;一方面要做好财产物资的保管工作,合理使用材料、设备,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不断减少物资消耗,节约使用资金,降低开发成本。要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就必须做好会计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各项财产物资的存在和变动情况。对于一切货币资金的收支,财产物资的收入、发出和转移,要据实填制凭证,认真进行审核,及时登记账簿。要定期进行财产清查,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明确保管人员的经济责任。要不断减少物资消耗,节约使用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就必须及时计算开发成本,反映开发产品在开发过程中的生产耗费。开发成本是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开发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它能反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的发生和各项开发间接费用的开支情况。如果提高了开发管理水平,减少了征地拆迁和前期工程费,降低了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控制了开发间接费用的开支,那末,必然反映为开发产品成本的降低。

2.3 反映和监督执行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促使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过程,也是贯彻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过程。每个开发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财产物资和各项经营活动,都要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反映出来,因而通过对凭证的审查和账表资料的分析和考核,以及由此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就可了解企业各项开发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通过管理费用的核算,可以发现有无假公济私、请客送礼、铺张浪费以及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福利待遇等情况。通过利润分配的核算,可以发现有无不按有关规定,不提或少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在所有者之间多分利润的情况。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发现有无贪污盗窃等等。做好会计工作,就能促使企业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促使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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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房地产开发水平的不同指标

构建房地产开发水平的不同指标包括房地产开发的总体评价体系和评价指标的选择原则两方面。(一)房地产开发的总体评价体系。房地产开发的总体评价体系有很多典型的指标,其中包括规模性指标、潜在性指标和盈利性指标等。规模性指标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数量、从业人数、开发企业的总资产、开发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的年营业收入和销售总面积等六个方面。潜在性指标包括未竣工的房屋总面积、开发企业的土地储备面积、住宅的出售价值、年均销售增长率和年经营收入增长率等五个方面。盈利性指标包括房地产开发的净利润、总利润、总资产回报率和净利润率等四个方面。这些指标都是对房地产开发水平的总体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统计分析的进行也有着重要意义。(二)评价指标的选择原则。评价指标的选择应该满足以下原则,评价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可比性、及时性、灵敏性以及可操作性。每个原则的具体内容都不一样,但是都非常重要,评价指标的选择应该严格按照这些原则进行选择,这样构建起来的评价体系才会更加完善。1.评价体系的科学性。由于房地产产业综合评价指标数量太多,有些指标反映同一方面,房地产开发部门要想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就要对各种各样的指标进行筛选,保证留下的指标的完整和全面。每个指标所代表的意义都不相同,房地产开发部门应该明确每个指标的意义,使用适当的方法测定方法来获取相应的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的正确性。做到真实地反映我国各个地区的房地产开发水平。科学的评价体系不仅能很好地对房地产开发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还能对房地产产业以后的开发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2.评价体系的系统性。房地产开发部门要想构建比较系统的评价体系,就要使各个部门之间要有层次感,比如从小的产业慢慢发展壮大,层层递进,使部门有序的运行。争取做到使每个指标既能独立地反映一定的情况又能相互之间产生联系进而反应整体的情况,使之共同作用从而成为一个系统的整体。由于各个指标的量纲单位不同,所以无法进行直接的评价,需要先消除量纲单位对评价的影响,将原始数据标准化。3.评价体系的可比性。房地产开发部门构建房地产开发水平评价体系就是为了比较我国不同地区房地产开发水平的差异,从而分析出各个地区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房地产开发部门根据所遇到的问题结合房地产开发的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的解决办法,并且为产业未来的发展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加快产业的发展进步。因此,房地产开发水平评价体系应该具有可比性。4.评价体系的及时性、灵敏性。房地产开发部门要想构建及时灵敏的房地产开发水平评价体系,就要人员及时的反映指标数据的改变并且不断进行数据的更新,否则陈旧的数据不但不能反映出房地产开发水平还会对房地产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产生不好的影响。及时的评价体系对未来信息有一定的预测、估计作用,而且对各指标对综合评价的反映都比较灵敏。如果不能及时的更新数据,那么房地产产业对未来一段时间的预测、估计作用都会产生偏差,更不用说各个指标对综合评价的灵敏度也会大幅度降低。5.评价体系的可操作性。房地产开发部门要想构建可操作的房地产开发水平评价体系,就要使有关的操作尽可能的简单明了,并且与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数据都要尽可能的准确、获取途径也要尽可能的容易。房地产开发的有关产业也要学会利用已有的数据使操作尽可能的简单一些。房地产产业的可操作性相比其他几个原则来说要容易很多,因此,实施起来也会更加的便捷、快速。

三、房地产开发的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数

房地产开发的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数包括综合评价数据的选择和计算综合评价指数两方面。(一)综合评价数据的选择。不同的地区房地产开发水平不同,通过统计学的方法来计算得出综合评价指数,综合评价指数能清晰地反映出房地产综发水合开平的不同。想要计算综合评价指数就要先学会选择综合评价数据,而房地产产业所需要的数据必须能够清晰明了的显示出房地产产业所要的信息,数据齐全了才能进一步计算综合评价指数。所以综合评价数据的选择对于房地产产业的发展进步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综合评价指数能够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对房地产开发的水平进行总的评价。因此,能用综合评价指数来判断房地产开发水平的高低。(二)计算综合评价指数。综合评价指数的计算方法有很多种,其中最简洁明了的就是加权线性合法,一般是使用加权线性合法结合统计学软件系统对数据信息进行计算整合后得出相应的结果。在综合评价时当指标之间相关系数都很大时加权就不起什么作用了,各种不同的加权实际上没什么区别,但是当有些指标之间的相关系数不是很大时就需要进行加权求和。因此,就可以看出加权线性合法不适用所有的综合评价指数的计算,在计算综合评价指数之前要选对方法对于计算综合评价指数是非常必要的。

四、结束语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房地产产业迅速发展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也要求我们更加重视房地产产业的开发,及时发现房地产产业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利于房地产产业的发展进步,给房地产产业指出一个更好的路途,更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重视房地产产业的开发就成为了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作者:邹永敏 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参考文献:

[1]何有世,徐文芹.因子分析法在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中的应用,数理统计与管理,2003,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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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上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杭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入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情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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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篇11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12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1、合理制定房地产开发计划。县政府每年组织发改、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根据新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规模,制定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的区域,并对土地有计划地实施招标挂牌拍卖。

2、控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根据新市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实施城区住宅开发建设小区(组团)化,公共设施配套化,居住环境园林化。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原则上要达到300套住宅以上。严格控制审批30亩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严格控制城区零星建房。严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宅楼。企业原则上不得自建住宅。单位现有零星空地和危房拆除后的空地,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危房改建项目按危房改建政策执行。城区“转二进三”企业和破产改制企业利用现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需经县政府批准后,建设、土地部门方可办理规划审批和土地转让手续。

4、严格控制居民个人建房。新市城区除城中村、城郊村居民外,一律禁止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自建住宅。建设、国土、房产、新市镇、永兴镇、*经济开发区要对近几年农民建房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核定城区居民点规模,要打破村、组界线,由建设部门根据新市城区总体规划科学选址,报县城市规划委员会通过后统筹规划,统一安置。

5、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建设、国土、房管、人防、气象、水利等部门一年召开一次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对房地产开发的规模、区域、项目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6、发改部门在受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申请时,必须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联席会议确定的项目进行审批。

7、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后,项目开发企业应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国土、环保、人防、气象、消防等有关单位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土地转让、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物业管理等提出意见,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企业凭该意见书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报批程序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8、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文后的法定期限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和填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开发期间应定期送交有关部门验核签章。

9、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行政标准和规范要求,自觉接受建设、房管、质监、安全、环保、人防、消防等单位的监督指导。项目开发企业要将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和有关部门对开发活动的审查处理意见作好记录,按规定时间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验。

10、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组织规划、国土、消防、环保、质监、房管、人防、气象等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二、努力提高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水平

11、县建设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好住宅小区规划与建筑方案评审,对住宅小区规划布局、建筑风格、立面效果等审查把关,并监督开发企业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审批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完善住宅小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人防、市场等公共设施,并搞好住宅小区绿化、美化、亮化,真正做到住宅小区建一处,靓一片。

13、凡没有按照规划要求完善配套公共设施及绿化美化亮化不达标的住宅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证。

14、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或居民点,都必须有物业管理机构承担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物业管理的要求督促开发企业落实其配套设施建设。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按有关法规执行。

15、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具备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核定范围内从事管理业务。

16、物业管理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行招投标制,形成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建立竞争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17、物业管理企业要从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开始,直到项目竣工全过程介入,实施监督管理。

18、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严格按照《*省住宅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造价的1%、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向物业管理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单独建帐,用于住宅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及扩建。

三、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

19、鼓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各类企业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综合开发房地产。县内外开发企业只要具备资质、符合条件,均可参加房地产综合开发招标投标。

20、加强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整顿,严格进行行业管理,严禁无资质、无证照和超越资质等级、挂靠开发经营房地产。

21、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商品房销售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有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应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预售商品房的,必须按规定到县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与购房户主办理销售手续时,必须签订国家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本》(GT-2000-0171),同时向购房户提交《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到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22、进一步健全房地产交易市场运行规则,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租赁和中介市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私下交易,并组织相关部门查处偷漏税费及房屋租赁中牟取暴利的非法行为,为交易人营造公正平等的交易环境。

四、培育和规范房地产金融市场

23、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业务,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短缺的问题。

24、提倡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集中办理、上门服务。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贷款银行要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贷款的条件、需提供的材料以及贷款办理程序等,落实政务公开,实行限时承诺服务,畅通投诉渠道,方便职工贷款。

25、拓宽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加大贷款力度。

26、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积极开展存量住房交易贷款和住房装饰装修贷款等新的住房金融业务,增加购买二手房贷款等住房信贷品种,加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力度,推行多种还款方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购房贷款要求。

篇13

Abstract: in today's society, real estate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people interested in its own interests and closely related topics. House prices high and low influence factors are many, one of the key of essential factors is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 cost. High cost, house prices corresponding also will improve. So, how to control the cost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 is not only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enterprise care about, and also with the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that buy a house is closely linked.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in different phases of the cost of the project cost control analysis approach, to further solve real estate market trading interests of mutual concern.

Keywords: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 project cos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现今,房地产是我国目前最热门的话题之一。2010年3月份,“两会”提案中与高房价有关的提案占到全部提案的7%。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到2009年7月,北京市的“房价收入比”已经达到了27:1,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不吃不喝要努力27年才能买到一套商品房,超出国际平均水平的5倍。全国其他地方与北京的情况也差不多,上海、深圳、重庆、温州等大中城市“地王”不断出现,房价也不断呈现出持续走高的势头。商品房价格涨幅远远超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房地产在投机者的“看高”预期和社会普遍的“恐慌性购房”中,被赋予了过多的虚拟价值使其远远背离了真正价值。房地产价格日益走高,其原因除了国家宏观政策方面的原因以外,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原因很突出,对成本控制不力所造成的高开发成本就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扼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增长,有效控制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构成以及成本控制基本原则

(一)主要成本构成

1、项目前期阶段的成本

项目前期阶段的成本就是一个项目在设计以及施工之前,对这项工程进行的一项可行性研究分析。通过一系列的市场调查以及分析,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探讨调研,是最初决定实施这项计划的最初成本。虽然占整项工程成本的很少一部分,可是忽略了这一部分将无法开展工程。

2、土地费用

土地费用是评价一个建筑项目是否可行以及预期利润的最主要经济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土地有三种方式: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协议、招标出让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加大和发展,势头渐渐减弱,代之以拍卖出让,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获得土地的方式。

3、设计阶段成本

该工程具备了可行性研究分析条件,也通过协议、招标或者是拍卖出让土地的方法获得了土地,接下来就要对工程进行设计和规划了。具体包括:项目设计、计划成本、招标成本、评标成本。具体如,工程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费,招标费等等。

4、项目施工阶段成本

项目施工阶段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阶段。这个阶段主要费用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施工管理费、监理费等等。

5、管理费用成本

管理费用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保险费、职工教育费等。

6、贷款利息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所以必须通过银行贷款来筹集资金,所以贷款利息也成为了房地产开发成本之一。

7、税费

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的税收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项目不同,税费也不同。

8、其他费用

包括宣传费用和各种不可预见费用,不过占有成本构成都比较少。

(二)房地产成本控制的原则

1、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控制中,要坚持责任、权利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真正地实现项目工作人员责任制,把成本控制和个人利益挂钩,把任务分摊到个人的头上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激发项目实施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做的好的给予奖励,对于自己造成的损失要给予适当的惩罚,利用责任制把成本控制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只有充分的贯彻了责、权、利,才能真正符合权责发生制,也才能准确反映产品的成本。只有实行市场为导向的实际成本核算体系,才能紧跟市场的变化,才不会使成本脱离实际,也更加有实际的操作价值。

2、节约原则

该原则主要是强调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控制计划以及实际施行期间,要坚持节约原则。主要表现在,首先应该明确开发项目成本的构成、主要的费用开支、相关的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应该对项目实施人员定期进行管理和监督;其次,要定期进行预防成本失控的技术措施,把钱花在值得花的地方上,不能随便浪费;再次,增强成本的管理力度,从各个方面来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加大员工的激情和积极性,充分利用有利的机会和条件,降低各项资源的消耗水平。

3、过程控制原则

过程控制原则就是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控制中,里面是由一些环节来决定的。每个环节过程都是由一些因素来决定其成本的,不同的环节有不同的决定因素,这些环节都是互相联系的,环环相扣,要制度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使各个环节都处在良好的状态上。因此,开发项目成本管理还必须认真关注相关环节的情况,联系各个相关环节的成本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综合考虑,进行全面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各个阶段成本控制策略

(一)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

设计费在建设工程全过程费用中所占比例一般只占建安成本的1.5%-2.0%,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可达75%以上。由此可见,设计阶段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成本的多少以及施工时间的长短,也直接决定着各项资源比如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对于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策略,可以采取修改合同条款和方案的选择两个方法。企业可以在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时,增设关于设计变更以及修改的费用额度限制等条款,对于设计方法、工程量和预算指标进行规范控制,运用法律手段来对两方利益加以合同规范化。而在选取设计单位上,从最初的设计思路到施工图的设计,都应该进行对比选择,从中选取更加有效率更加经济节约的设计单位来与之合作。

(二)项目招标投标阶段的成本控制

项目招投标阶段主要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招投标两方面,招投标开发商对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正确与否决定着项目投资的质量和施工的进度。同时在这个阶段也要注意合同的签订问题,明确合同条款,对合同中涉及的价款的结算以及用工期和违约处理等法律问题都应有明确的规定。

(三)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

施工阶段是整个房地产开发最重要的也是成本需求最高的一个阶段环节,是招投标的延伸,也是合同的具体化。那么,合同的严格执行和管理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了。另外强化建立机制,建立建筑工程监理自身的机制。通过监理公司企业的全面监督工作,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施工阶段的费用支出,而且在效率、施工进度和安全方面提醒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在此阶段,还应开展技术节约创新,减少成本的支出。

(四)竣工阶段的成本控制

到了竣工阶段,根据合同、预算和费用定额、竣工资料、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认真审核工程款。以政策为依据,对去送审的竣工决算进行核实工程量,落实各项费用,使审核后的结算真正体现出工程的实际造价。

三、结束语:

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贯穿于房地产开发从最初的通过市场调查而总结出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方案到竣工之后各项费用的审核,从头到尾都需要贯彻节约原则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成本最大限量的控制,把费用的支出通过各种方法途径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只有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二者利益才能达到平衡,实现双赢,整个市场经济才会越来越繁荣。

参考文献:

[1]赵卓文.房地产发展商成本控制八个误区[J].城市开发,1998(12):45-48.

[2]李达照.浅谈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成本控制[J].四川建材,2006(2):14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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