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07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贪污刑事责任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一、集团公司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所发挥的作用
(一)保证集团对下属单位监督的及时性
企业的整个财务流程都处于财务负责人的监控之下,能够有效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财务负责人还可以从整个企业层面对企业的经营环境进行分析,发现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经营风险,随时就企业的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汇报,集团公司能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应对,保证集团公司和对下属企业及分公司整体层面的管控,防范重大经营风险的发生。
(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在财务负责人委派制下,企业所有的大到财务决策小到具体的财务开支都需要有财务负责人的授权批准,财务负责人要对有关原始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分析其合理性,可在很大程度上从源头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三)督促下属单位及分子公司与集团保持一致性
本人所在的集团公司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下属单位及分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加强对各下属单位及分子公司的监管,于2010年开始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实施了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经过几年的适应期和实践效果来看,所委派财务负责人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的监控、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财务制度及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还存在以下问题急需解决
(一)财务负责人的双重身份有时会相互矛盾
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既是行使财务监督的集团公司代表, 又要参与到下属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下属分子公司的负责人的领导,财务负责人的双重身份在集团和分子公司出现分歧时让财务负责人处于两难的处境,如何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是摆在财务负责人面前的课题。
(二)被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职业素质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被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业务技能和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被委派财务负责人未能完全符合工作要求,其专业及道德素质等方面还有待提高。
(三)财务负责人不合理的轮岗,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财务负责人不合理的轮岗,容易造成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深度不够,财务负责人因为要定期轮岗,不注重企业财务管理中更深层次的研究,而只注重表面化的短期效应的管理,不利于其长远发展。
三、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对策与改进措施
(一)推动集团的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统一,为开展财务委派工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下属分子公司根据集团的规章制度,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与集团目标一致的相关制度。集团内部也应具有一套通用的财务核算软件和良好的硬件装备,财务管理要简洁明了。
(二)加强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领导层的管理力度
集团应加强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关于集团公司文化的培训,强化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优点,降低其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排斥程度。集团应加强对下属公司领导层的管理,建立对其合理的业绩评价、考核标准与奖惩制度,使其能客观的看待财务委派工作,和被委派财务负责人一起,以集团的利益为首,经营管理好所在的单位。
(三)培养和加强财务负责人自身素质的提高,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集团可建立财务负责人人才库,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提早做好人才储备,为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打下良好的基础,为企业未来的发展贮备好管理人才。
(四)建立集团公司统一的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的管理制度
被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但对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应由集团财务总部及被委派单位负责人共同进行,与下属单位一起对财务负责人做出综合考评。
(五)合理安排实施财务负责人轮岗制
集团公司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和集团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财务负责人轮岗的时间。若财务负责人在任期内很少变动,会使下属分子公司经营与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易被发现,容易形成惯性思维,而且财务负责人有可能和下属分子公司的负责人联合进行隐瞒,这样就是失去了财务负责人委派的意义。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要及时汇报,日常工作每月定期汇报,科学合理的委派制可以使财务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正常开展工作,定期向集团汇报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集团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由于问题长期拖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总之,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集团公司实施财务管理一种模式,还需要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找到适合本集团发展的模式,明确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限,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认真地研究解决,不断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真正实现财务负责人委派制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1、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2、纪检监察机关是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是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
3、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来源:文章屋网 )
检察机关指控李少军共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行贿以及单位行贿罪等四项罪名,其贪污、挪用和实施行贿犯罪的总金额达140多万元,其中贪污公款达93.9万余元。此外,颍东区交通局工程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李少军本人或安排他人向该区部分乡镇领导行贿31万元。检察机关认为,除了依法应以上述四项罪名追究李少军的刑事责任外,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颍东区交通局工程队的刑事责任。
该案庭审至26日19时结束,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采访札记:钱财真的能“通神”?
二、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咋规定的?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有: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从上述内容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