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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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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

篇1

5月8日,在学校德育处、大队部的组织下,大坪小学教师、学生以及家长代表来到长沙路开展了“小手牵大手”志愿者服务活动。本次活动由校长陈春碧带队,活动中,学生和家长一起积极劝阻行人横穿马路、跨越护栏等不文明行为,并发放“文明提示卡”等宣传资料。

通过本次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掌握文明知识,践行文明规范,提升文明素质。同时真正的达到“小手牵大手”活动辐射作用,体现“双创一巩固、你我同参与”的活动精神。

玉屏: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活动

为关心和关爱农民工子女,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5月10日,团玉屏县委联合县民政局在朱家场中学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主题教育活动。

活动中,为12名学生送去了面值11760元的“北大附中附小优质课程学习卡”,为20名贫困学生发放了4000元的慰问金,还向该校师生发放了500余份《防灾减灾知识读本》。团县委、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和农民工子女进行了座谈,详细了解了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并鼓励他们要快乐学习,阳光生活,健康成长。受资助的农民工子女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学习中,一定努力学习,争做优秀学子,以优异的成绩回报家庭和社会的殷切希望。

天柱县: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爱心行动

5月21日,天柱县石洞中学组织学生志愿者带着礼品来到石洞敬老院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爱心行动。志愿者们通过整理房间、扫地、擦桌子、剪指甲、话家常等方式关爱老人们的身心健康。在志愿者的精心打扫下,整个敬老院焕然一新。志愿者还为老人们带来了舞蹈、侗歌、朗诵、小品等丰富的文艺节目,活动场面气氛热烈、其乐融融。通过此次爱心行动,在学生心间种下爱心的种子,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牢记敬老、爱老美德。

三穗: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5月25日,团三穗县委组织“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志愿者16人,到长吉乡贵秧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一行深入村民家中,与老人聊天,帮助空巢老人插秧,走访慰问了残疾人代表。最后来到贵秧小学,为该校农民工子女送去书包、文具盒等学习用品和500元帮扶资金。活动现场,志愿者和农民工子女开展绘画、唱歌、做手工等互动游戏。

天柱县:青年志愿者服务贵州青观赏石全国博览会

5月7日,由中国观赏石协会、贵州省观赏石协会等单位主办的“首届贵州青观赏石全国博览会”在天柱县便桥头文化街隆重举行。为做好此次盛大活动的服务工作,团天柱县委组织20余名青年志愿者服务于本次博览会。

博览会上,无论是在奇石论坛会场、还是奇石展区、奇石交易区以及宾客入住宾馆等,都能看见青年志愿者们忙碌的身影。他们有的微笑迎接八方来客;有的在展区引领参展人流,介绍各展区布局;有的搀扶着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观赏奇石;有的在论坛会场负责礼仪服务,博览会现场四处可见忙忙碌碌的“小红帽”。

志愿者们在此次博览会中展示了青年志愿者朝气蓬勃、吃苦耐劳、积极进取的良好精神风貌,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的广泛认可。

紫云县:开展“绿丝带”关爱残疾人活动

5月20,在第二十二个“全国助残日”期间, 紫云县残联、团紫云县委组织移动公司志愿者以 “加强残疾人文化服务、保障残疾人文化权益”为主题,在松山镇开展“绿丝带”关爱残疾人活动。

此次活动免费向贫困残疾人发放价值5万余元的拐杖、轮椅、助听器、手杖、盲杖等辅助器具,发放《残疾人法律法规》等宣传资料1000余份。发放过程中,志愿者向公众详细讲解保护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让残疾人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与帮助。

汇川区:开展“小手牵大手”志愿者服务活动

5月,遵义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巩固全国卫生城市(简称“双创一巩固”)。为构建健康向上的文明和谐新环境,建设文明遵义,汇川区大坪小学德育处组织学生从礼仪、行为规范、卫生、公共秩序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小手牵大手”志愿服务活动。

5月8日,在学校德育处、大队部的组织下,大坪小学教师、学生以及家长代表来到长沙路开展了“小手牵大手”志愿者服务活动。本次活动由校长陈春碧带队,活动中,学生和家长一起积极劝阻行人横穿马路、跨越护栏等不文明行为,并发放“文明提示卡”等宣传资料。

通过本次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掌握文明知识,践行文明规范,提升文明素质。同时真正的达到“小手牵大手”活动辐射作用,体现“双创一巩固、你我同参与”的活动精神。

玉屏: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活动

为关心和关爱农民工子女,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5月10日,团玉屏县委联合县民政局在朱家场中学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主题教育活动。

活动中,为12名学生送去了面值11760元的“北大附中附小优质课程学习卡”,为20名贫困学生发放了4000元的慰问金,还向该校师生发放了500余份《防灾减灾知识读本》。团县委、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和农民工子女进行了座谈,详细了解了他们的生活学习情况,并鼓励他们要快乐学习,阳光生活,健康成长。受资助的农民工子女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学习中,一定努力学习,争做优秀学子,以优异的成绩回报家庭和社会的殷切希望。

天柱县: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爱心行动

5月21日,天柱县石洞中学组织学生志愿者带着礼品来到石洞敬老院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爱心行动。志愿者们通过整理房间、扫地、擦桌子、剪指甲、话家常等方式关爱老人们的身心健康。在志愿者的精心打扫下,整个敬老院焕然一新。志愿者还为老人们带来了舞蹈、侗歌、朗诵、小品等丰富的文艺节目,活动场面气氛热烈、其乐融融。通过此次爱心行动,在学生心间种下爱心的种子,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牢记敬老、爱老美德。

三穗: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5月25日,团三穗县委组织“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志愿者16人,到长吉乡贵秧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一行深入村民家中,与老人聊天,帮助空巢老人插秧,走访慰问了残疾人代表。最后来到贵秧小学,为该校农民工子女送去书包、文具盒等学习用品和500元帮扶资金。活动现场,志愿者和农民工子女开展绘画、唱歌、做手工等互动游戏。

天柱县:青年志愿者服务贵州青观赏石全国博览会

5月7日,由中国观赏石协会、贵州省观赏石协会等单位主办的“首届贵州青观赏石全国博览会”在天柱县便桥头文化街隆重举行。为做好此次盛大活动的服务工作,团天柱县委组织20余名青年志愿者服务于本次博览会。

博览会上,无论是在奇石论坛会场、还是奇石展区、奇石交易区以及宾客入住宾馆等,都能看见青年志愿者们忙碌的身影。他们有的微笑迎接八方来客;有的在展区引领参展人流,介绍各展区布局;有的搀扶着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观赏奇石;有的在论坛会场负责礼仪服务,博览会现场四处可见忙忙碌碌的“小红帽”。

志愿者们在此次博览会中展示了青年志愿者朝气蓬勃、吃苦耐劳、积极进取的良好精神风貌,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的广泛认可。

篇2

作为我国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问题已经极大的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人们已经开始逐渐认识到残疾人就业问题的重要性并进行深入研究加以解决。残疾人大学生是大学生中的少数群体,这也使得社会往往会忽视了他们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实际上从某种角度来看,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状况就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一个标志,也是和谐社会向前推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这个特殊群体是否能够得到社会的公平对待,是否能够有获得更多的机会将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关键因素。

1.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社会表现

(1) 教育排斥

社会对于残疾人群体的歧视问题由来已久,而且这种思想已经在人们脑海中形成了一个定势。虽然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试图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来维护残疾人各种权益,同时也在努力消除社会对于残疾人群体的歧视问题,但就目前的效果来看不是十分明显。加之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和市场经济制度以来,国内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着巨大压力,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残疾人相较于正常人而言,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劣势。进而使得残疾人在受教育、就业机会、住房、交通等很多方面,都没有得到平等待遇。

(2) 用人单位排斥

残疾人大学生虽然与普通大学生一样都接受了高等教育,甚至其学习效果要优于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但就是由于身体某些器官的残疾,使得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无法占到有利位置,始终受到很多用人单位的排斥。据调查研究发现,用人单位的用人意愿是决定残疾人就业的关键因素之一,这也是社会排斥理论中有关以生理特征为标志的劳动力市场局部排斥。

(3) 劳动力市场排斥

从近几年的调查结果可以明显看出,残疾人大学生普遍表现出就业率低、就业范围窄、就业层次低等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针对于残疾人的高等教育制度发展不够完善,在很多专业设置上并没有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使得残疾人大学生并没有在受教育机会上优于普通大学生。而且逐渐激烈的社会竞争形势导致残疾人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境,劳动力市场信息根本不会对这一特殊群体有相应的特殊照顾。劳动力市场的排斥现象导致残疾人大学生完全不具备任何竞争优势,也使得这一弱势群体就业问题逐年加重。

2.从社会排斥理论角度探讨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困难的成因

(1) 制度性社会排斥

所谓制度性社会排斥就是指由于社会结构本身存在的不完善,导致很多不平等情况的出现,甚至于使得某个群体由于这种不完善而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歧视。当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已经初步成形,但在很多细节上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就业扶持制度未形成有效体系,这就导致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无法得到国家政策制度的支持,同时也无法弱化这一特殊群体本身的弱势一面。国家对于接收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没有有效的扶持政策,所以很多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太多的积极性来接收更多的残疾人。不同部门出台的政策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譬如民政部和和中残联出台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视力残障者、听力语言残障者、肢体残障者和智力残障者属于残疾人,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减免税赋政策中却只认定视力残障者、听力语言残障者、肢体残障者为残疾人,这些不对称制度使得很多残疾人得不到用工单位的关注,也就得不到更多的就业机会,久而久之残疾人大学生就会逐步被边缘化。

(2) 资源配置社会排斥

社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应该被每一个公民公平享有。但由于残疾人的特殊情况,这个群体往往得不到公平分配社会资源的机会。就业信息是就业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努力通过正规化渠道向全部社会公民就业信息,但很多招聘会或者招聘信息基本都是以健全人为主,即使有一些是针对残疾人的就业信息,也基本上没有什么高质量的就业信息。就业资源配置的不协调,导致残疾人在就业市场上逐步边缘化,他们所能够获得的外界就业信息相较于普通大学生而言少了很多,企业对这个群体关注少、了解少,也就不会去招聘。

(3) 文化认知层面社会排斥

所谓文化认知层面社会排斥主要是说社会上对于残疾人存在的歧视态度以及公众所缺乏的社会责任感。这在很多大学校园里就有所体现,一些正常大学生在残疾人大学生面前往往体现出明显优越感。歧视态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历史文化造成的,很多人从心理上就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持怀疑态度。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宁可给残疾人缴纳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他们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当中。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达到国家减免税收的标准,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比较之下招聘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这种严重歧视残疾人的思想并不是个例,它存在于很多企业当中。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法律制度,力求能够维护残疾人享有公平权利,但由于这种歧视观念由来已久,短期内通过几个制度的出台并不能起到特别明显的效果。

3.解决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

(1) 细化和落实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并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

我国目前已经就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之所以没有能够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就在于执行没有落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也给很多用人单位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部门与部门之间法律的不对称严重影响着具体工作的可靠开展。所以国家主管部门应该就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体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细化已有法律法规,以发现其中存在的漏洞,保证用人单位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同时国家要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建立有效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全心全意地为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去服务。

(2) 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优化现有高等教育制度

高校要针对残疾人大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帮助这一群体全面了解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优先提供残疾人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机会,提供给他们更多最新优质的免费就业信息。学校出面为他们联系更多的招聘企业,促成校园残疾人大学生专场招聘会的开展。此外,还要注重高等特殊教育师资力量的提升,让更多的教师有能力对这一特殊群体开展特殊教育活动。为残疾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专业生产实践设备,保证他们能够向普通大学生一样,在校期间掌握一些生产实践技能,积累一些生产实践经验。

(3) 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心理辅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积极的就业观

残疾人大学生往往在心理上存在一定的自卑感,这也导致其在大学期间学生生活上很有可能表现消极,主观意识上就认为自己的未来非常渺茫。作为学校教师,应该充分了解每一个残疾人大学生的心理状况,努力帮助他们调整心态,寻找自身优势,认清自身的不足之处,通过长期的心理辅导,使得他们能够重新塑造自信。同时,残疾人大学生自身也要积极调整心态,主动去拓展自我就业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扶持政策,有针对性的锻炼自身就业能力。

4.结语

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由来已久,多年来国家都在努力寻找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笔者长期从事高等教育一线工作,深知当前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严重性。在今后的工作中,笔者将继续致力于该方面的研究,以期能够提出更多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篇3

残疾人作为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日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不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建设上,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后发现,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目前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偏重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忽视对基本理论的研究。尤其是过于关注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制度构建,如保障体系的重构、保障模式的选择、针对具体保障内容的对策分析等,而对支撑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涉猎较少。在这里,我们认为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纳入权利视野,重视残疾人社会保障权,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残疾人各项权益的现实路径。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权利维度

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它是一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为解除或预防贫困以及某些经济和社会灾害对社会成员造成的威胁,维护人格尊严,通过立法和一系列措施,为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安全提供保护。从表面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一定社会问题的一种手段,实质上,我们认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对公民社会保障权的确认,是为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因此,国家有责任、有义务去建立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理论基础是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存在。社会保障权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家人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情形下给予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个方面的内容。[1]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当然地包括残疾人群体,而且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的困境完全是因为其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因此与健全人相比,他们更需要国家的帮助和扶持。但这种帮扶并不是国家出于同情和怜悯给予残疾人的简单施舍,而是国家基于残疾人对基本生存的需要所作的制度性安排,是残疾人作为社会一员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要求的体现。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其构建和运行必须以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权为主线。但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并不是简单的特殊主体的社会保障权,它既有一般意义的社会保障权的共性的方面,又有其作为特殊主体权利的个性的方面。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含义和性质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残疾人社会保障权是残疾人作为权利主体的社会保障权。作为一类特殊而困难的权利主体,残疾人因其在生理、心理或感官等方面的缺陷,无法与其他健全人在同等基础上参与社会生活。因此其生存和发展状况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残疾人有权利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方面得到国家提供的帮助,相应的,国家也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的条件。

残疾人社会保障权作为特殊主体的社会保障权,它与一般意义上社会保障权在权利属性上有共性的一面。首先,它属于基本人权,它所关心的是残疾人人的最基本的需求,蕴涵了深刻的人性关怀,因此,社会保障权的性质首先是基本人权。其次,它属于宪法权利。作为基本人权的社会保障权,如果仅仅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层面而没有上升到法定权利层面,那么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就不可能得到有力的保障。正因为如此,现代国家都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将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由人权上升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再次,它属于社会权。社会权是基于福利国家和社会国家的理念,为使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合乎人性尊严的生存而予以保障的所有权利的总称。它要求国家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保护和帮助弱者。而残疾人社会保障权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帮扶,属于典型的社会权。除此之外,残疾人社会保障权还具有其特殊的属性。即以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为其基本权能,并以实现残疾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方面全面、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价值诉求。生存和发展是人类面临的两大主题,也是人权的根本所在。人的生存和发展在理论上被概括为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是人按其本质在一个社会和国家中享有的维持自己生命的最起码的权利。”[2]生存权在实质上是满足人类最低限度生存需要的权利,是要求国家积极履行保障义务的权利。发展权是一种新型的人权,“即所谓发展权是人的个体和人的集体参与、促进并享受其在不同时空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3]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存在和行使的首要目标就是要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使残疾人不至于因残疾导致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手段的欠缺而陷入缺衣少食、流离失所的悲惨境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的权利得以逐步实现,残疾人群体已经开始作为一个有独立人格和社会价值的公民群体生活在社会上,他们的需求层次也已出现较大变化,由渴求温饱向多层次的发展需求转变。求发展,像健全人一样到社会中去实现自身的价值,这是他们更高层次上的一种生存需要,即对提高生存质量和实现个人发展的需要。对此国家和社会应设法予以保障。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第二层级的目标是满足残疾为实现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发展而提出的特殊要求,如就业培训、扶贫开发、文化设施建设等。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特点

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和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一样,具有平等性、法定性、义务主体的特定性、实现方式的多样性等权利特征,但其具体内涵有其特殊之处。

(一)平等性。社会保障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公民的身份、性别、等级、民族、语言、财产、出身等,都享有该权利。即只要是该国公民,只要其处于需要社会保障的条件和状态下,就可以要求和获得国家的帮助,这就是所谓的社会保障面前人人平等。残疾人作为一类特殊人群,虽然在生理或心理方面有缺陷,但他们仍然是普通公民的一员,同样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因此,他们获取国家的援助时,不能因其残疾而得到区别对待,这样有违社会公正原则,也不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潮流。社会保障是针对所有需要得到帮助的弱势公民,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一样,平等的享有和行使社会保障权。

(二)法定性。残疾人做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其社会保障权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都有明确体现,其实现范围、方式、程度等也都由法律规定。如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也都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予以了规定。如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第34条第4项第1、2款规定:“联邦可采取措施设立充分的老年、死亡和残废救济基金。该项基金来源于联邦保险费、职业保险费和个人保险费。”《希腊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关心公民的身体健康,并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青年、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并救济穷人。”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在法律层面上,1601年,英国在伊丽莎白女王时代颁布了《济贫法》,这一法令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制度回应。1883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首部《疾病保险法》,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这其中就包括了残疾人保障的规定。我国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专门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该章是“社会保障”专题。因此,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作为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它的享有和行使它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而且是有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依据的。

(三)义务主体的特定性。如前文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国家提供帮助,它属于公民的受益权,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单一的属于国家。从其内涵可以看出,残疾在享有社会保障权时,其处于生活陷入困境或生活质量降低的情形下,它内在地包含着残疾人已经经过自己的行为或努力仍然没有摆脱这种困境。因此,其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是不能仅靠残疾人自己的。单纯从摆脱生活困境并保证生存安全的角度出发,残疾人存在获得他人或社会组织帮助的可能性,但从现实性来看,并不是十分乐观。因为社会的帮扶存在覆盖面窄,帮扶形式的单一以及获得帮扶的不确定性等问题,让他人或社会组织承载这种功能事实上功效甚微。此外,对照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可以发现,他人的参与或协助这一途径与社会保障权并不符合。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根本上讲要依靠国家权力的帮助。这不仅是国家权力,更是国家义务,即当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出帮助请求时,国家应当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予以满足。

(四)实现方式的多样性。虽然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但是基于国家能力和资源的有限性,为了充分的实现残疾人的权利要求,国家将采用各种方式和手段满足残疾人的利益需求。首先国家在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实现中承担主导责任。政府责任体现在政策、财政、法律等多方面。如我国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费、残疾专项补贴,福利性收养机构将残疾人作为主要的收养对象,城市各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等。其次,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下拓展社会责任,因为社会对于残疾人具有无可选择的接纳义务与保障责任,它对于残疾人的保障责任应该是在国家之下的有力支撑。企业、事业单位、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中介组织向残疾人提供各种辅的服务,以弥补政府帮扶的不足。如我国正大力提倡以社区为依托的护理、照料等残疾人服务,让家庭支持、社区支持和非政府支持共同起作用。这样,通过多方式、多渠道的资金和服务支持,以弥补因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实施保障所产生的不足,使得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得以真正实现。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基本要素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为残疾人群体,义务主体是国家。因此,在这里我们分别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进行探讨。

1、权利主体。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当然是残疾人群体,如前文所述,社会保障权是基本人权,而且被各国宪法所确认。因此,所有公民都应普遍、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权。然而并非所有的公民就因此可以直接主张该权利。相反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用社会保障权,即因为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因素,暂时或永久性地失去工作能力或工作机会,以至收入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或相当生活水准时,方可向义务主体国家主张该权利。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的实际主体只是那些社会的弱者,是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连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都无法保持的弱势群体。而残疾人就属于这类群体。残疾人由于残疾的影响,特别是外界的障碍而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使得他们权利的实现和能力的发挥受到很大的限制。残疾问题并非仅限于残疾预防和康复,更重要的是消除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残疾人与社会的严重隔离,使残疾人回归社会,共享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因此,需要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特定的帮助和服务,以便使他们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2、义务主体。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产生于人类的社会契约产生于人类自身局限性的克服。为了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人类成立了国家,所以国家的基本义务就是维护人类的权利和利益。现代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复杂性使得权利和自由不再是公民个人的事,完全排除国家干预的权利是根本无法实现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权正是充分体现了这种国家参与性,残疾人群体要实现基本生存和进一步发展,单纯依靠他们自身的努力有很大困难,如果不对他们施以援手,将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安定和秩序。而对他们予以援助的主体就是国家,只有国家才有法定义务,才有能力对他们的生存和发展予以持续、稳定、有效的援助,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帮助都没有这种实效性,而且也不具有法定的义务。但国家只是个抽象概念,具体到履行对残疾人实施帮助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类国家机关。立法机关的义务主要在于:通过宪法确认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制定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单行法律,如专门的残疾人保障法;在其他部门法中增添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条款,如就业法、教育法等。行政机关的义务在于:作为残疾人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机关,严格执行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对残疾人提出的援助请求要及时答复,认真、有效的作出处理,对与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关的政策和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残疾人保障法规的行为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司法机关的义务在于: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受到单位和他人侵犯,或者相关政府部门不履行保障义务时,残疾人有权通过民事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法院有义务受理相关案件。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客体。 即残疾人社会保障权指向的对象,也就是相关国家机关和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的,能够满足残疾人某些方面需要的特定利益。由于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丰富,形式各异,但按照法学的一般理论,残疾人社会保障权所体现的利益在于国家的物质帮助,这种帮助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货币形式的利益,如对残疾人发放的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国家补贴的社会保障基金费用等。二是实物形式的利益。如提供免费的残疾康复用具,对残疾人的住房保障制度。三是国家和有关残疾人保障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的特定项目的服务,如医疗康复服务、就业培训服务、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等。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内容。

基于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大致为社会救济权,社会福利权,社会保险权和社会优抚权四个方面,我们结合国内外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保障现状,将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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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社会救助权。公民获得政府救济的前提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费用,而且从其他途径也无法获得救济。但残疾人获得社会救助的情况更特殊,残疾人不同于简单的贫困人群,他们可能在经济困难、基本生存受到威胁的同时,还存在身体或心理的残疾,他们获得经济来源的能力比健全贫困人群更差。因此,对于这类既残且贫的群体,以及有残疾人的家庭,他们享有的权利就不仅仅是简单的金钱上的受益权,而且需要国家在为他们提供相关的帮扶。如德国联邦救济法规定,政府救济机构的任务是,“在没有其他康复机构承担康复义务和残疾人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向残疾人提供参与救济和生活费救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可以申领最低生活保障费,要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济制度,对生活无着的残疾人实施供养和托养,残疾人子女入学享受减免学费待遇等等。

2、残疾人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权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因而没有正常的劳动收入来源时,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的项目大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日趋完善。当残疾人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没有正常收入来源时,当然的享有社会保险权。但残疾人的社会保险权的内容相比健全人,更为丰富。除了可以参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传统保险项目,还应当将残疾人的康复、重度残疾人的护理等项目纳入社会保险的支付范围。因为残疾人如果要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必须尽快恢复生理或心理的健康,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要维持基本生存必须要有常年的护理,这些都需要资金的支持。而绝大部分的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堪忧,无法支付大笔的康复治疗或护理费用,这就需要国家的物质帮助,通过将残疾人的康复治疗和护理费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由国家进行补贴,这样才能起到最大限度的帮扶作用。如德国的《护理保险法》第一次把需要护理风险作为社会保险新项目——社会护理保险加以确立。它的任务是,对严重护理需要者按照共同承担援助义务的规定,提供需要护理救济。

3、残疾人社会福利权。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各种福利政策和设施,使一般社会成员、特定社会成员及特定社会领域的生活状况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的总称。社会福利包括公共福利、职业福利和特殊福利等形式。公共福利享受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职业福利享受的主体是本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特殊福利则是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专门举办的福利事业,包括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老年人福利等。[4]因此,在这里,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福利权,是残疾人群体享受特殊福利以提高自身生活质量、发展自我的权利。这种特殊福利权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医疗福利权。主要包括医疗保健和医疗康复两个方面。残疾人因身体存在缺陷,疾病对他们的威胁也就更大,他们对医疗保健的需要比身体健全者更为迫切。残疾人医疗康复则是指通过医疗装配假肢和心理疏导等手段,使残疾人身体某方面的功能获得恢复。这都需要国家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如在美国,各州设立健康护理住所,由州政府健康服务部门核发牌照,这些护理住所设有身体治疗、职能治疗、语言、康复娱乐治疗等方面的顾问,同时也备有心理医生、药剂师及医生等专职医务人员。且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5]

二是就业福利权。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是改善其自身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也是残疾人实现人生价值和权利的关键。而由于残疾人生理缺陷的影响,以及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因素的存在,单凭残疾人个人找到合适的工作比较困难,这时就需要政府帮助残疾人就业。如提供职业培训、建立残疾人福利企业等。在我国,通过政府制定相关法规,强制要求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已成为解决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和根本措施。在德国,联邦劳动局下设了劳动促进机构。通过职业促进措施达到使残疾人不依靠别人帮助能独立劳动的目的。[6]

三是教育福利权。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是残疾人全面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条件,也是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前提。国家应该在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各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和资金保障。如在我国,由政府出资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特殊教育学校,在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设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和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在美国,1975年制定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规定,必须向所有儿童,无论其残疾程度如何(“零拒绝”原则),提供一种无需其父母或监护人支付费用的、适合他们特别需要的教育。并为各州提供财政奖励以促使其为学前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及相关服务。[7]

4、残疾人特殊扶助权。残疾人不同于健全人,在与其他生理、心理健全的普通公民享受一样的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等权利的同时,还需要政府采取一些措施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其生活提供便利,以提高其生活质量。我们称之为残疾人的特殊扶助权。这项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设立专项补助项目解决特定残疾对象的生活、就业、子女入学、配用辅助用具等困难。在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针对重病、大病、慢性病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金的政策。在德国,法律规定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除额外年假和免费交通之外的重度残疾人保障待遇。[8]其二,城市各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如优先购票或免费搭乘与寄递等(盲人)。如德国法律规定残疾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免费的公共交通、减额的车辆使用税、特殊的停车设施,以及电视和广播许可费免除等。其三,无障碍坏境的建设。由国家制定无障碍法规,规定城市道路、建筑物、文化体育场所、住宅社区和公共交通等,均建立无障碍设施;办公设备、电子产品和通讯工具等,均采用无障碍技术,并由政府监督实施。英国的反残疾人歧视法规定,所有提供服务的服务商依照法律务必对出人场地进行调整,撤出或改变阻碍残疾人出人的任何固体障碍,以及妨碍残疾人使用服务设施及建筑结构。[9]

【注释】

[1]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

[2]徐建一主编.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问题解答[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23.

[3]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60.

[4]李乐平.论社会保障权的权项、权限和价值[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7).

[5]上海市民政系统赴美考察团.美国残疾人社会福利考察[J].上海外事,2000(1).

[6]刘翠霄,玫思娜.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J].外国法评议,1996(5).

篇4

1安徽省特殊教育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现状

1.1参训残障学生情况在所调查的17所安徽省地市级特殊教育学校中,共有248名残障学生参与课余体育训练,其中男生为202人,女生为46人,参与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主要是语音类、视力类、智力类的残障学生,分别为171人、35人、42人.可见,特殊教育学校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男生远远于女生,同时参训的语音类残疾学生要明显多于视力和智障两类残疾学生.通过调查显示,残障学生通过参与课余体育训练,最大的收获是增强自信、磨练意志(占38.3%),其次是增强体质(占29.8%),再次是增进与教师、同学、比赛对手的交往(占20.2%),而运动技术的提高、竞技水平的提升只是少部分参训学生所追求的价值(占11.7%).此外调查还发现,残障学生参训的动机依次是:对体育运动具有浓厚兴趣(占46.8%)、为了集体荣誉(占23.8%)、挑战自我(占16.9%)及健身康复(占12.5%).

1.2体育场地、器材、经费情况安徽省特殊教育学校体育场地总量较少,各校对体育场地的拥有率较低,且体育场地面积具有较大的个体差异,在被调查的特殊教育学校中,体育场地面积最小的学校仅有200,最大的学校有4000.在17所地市级特殊教育学校中,4所学校有田径场,15所学校有篮球场,3所学校有排球场,4所学校有足球场,10所学校有室内乒乓球房,4所学校有体育康复训练室.场地设施不仅数量不足,且“常人化”的特点较为突出,与普通学校的场地设施几乎没有差别,不符合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例如国家规定:盲校体育场地设置要求“适宜视力残疾使用的环形跑道或直道,除少部分留作硬地外,宜铺设草坪[2]”,但几乎所有学校的体育场地都是水泥地或沙土地.调查显示,有70.6%的特殊教育学校认为现有的体育器材种类和数量不能满足学校体育训练的需要,且多数特殊教育学校现有的体育器材比较陈旧和老化,使用年限较长.教练员制作简易训练器材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不高,目前仅有2所学校在训练过程中能够使用自制的简易器材进行训练.调查得知,安徽省特殊教育学校体育经费投入普遍较少,经费投入最高的学校为2400元,投入最低的学校仅有300元,平均体育经费为1500元.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训练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划拨的教育经费(占88.2%).在训练经费使用范围方面,用于场地建设和添置训练器材所占的比例很小,训练经费通常只能保证购买参赛的服装(鞋)、发放训练津贴和奖金等.

1.3参训项目及训练情况调查显示:安徽省特殊教育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开设的项目主要有篮球、田径、乒乓球、羽毛球、举重5大项.而我国残疾人体育已开展并被列为正式比赛项目共有田径、游泳、举重、射击、盲人柔道、轮椅篮球、坐式排球、乒乓球、羽毛球、轮椅网球、盲人门球、射箭、硬地滚球、盲人足球、轮椅击剑等15大项[3].相比之下,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训练开设的项目相对较少.安徽省特殊教育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坚持每周、每月开设2-3次训练课的学校分别占被调查学校总数的5.8%和11.8%,82.4%的学校在赛前2-3个月才开始安排训练课,可见特殊教育学校课余体育训练课的安排具有明显的“突击性”色彩.在调查的17所特殊教育学校中,体育训练都有训练计划,但通过查阅教练员制定的体育训练计划,可以看到训练计划在训练目标的定位上普遍过高且无“指标体系”,在训练内容的安排上过于重视“体力”而忽视“心智”,在训练的组织和控制上所采用的手段较为传统、缺乏创新等.

2安徽省特殊教育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的制约因素

2.1社会重视程度不够目前社会对残疾人体育事业总体来说宣传不够、重视不足、投入力度不大,对适合残疾人进行体育训练的场地、设备、器材进行研发不够,从事残疾人体育事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缺少宣传残疾人体育运动知识的书籍和刊物,媒体对残疾人体育运动的报道也很少,还没有形成真正理解、尊重、帮助残疾人进行体育训练的社会氛围[4].与正常人相比,残疾人进行体育训练不仅需要运动员、教练员的努力,尤其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扶持,需要广大志愿者的辛勤付出,特别是对视力残疾运动员而言,如果没有引导员帮助,他们的训练和比赛将无法进行.

2.2残障学生思想观念存在误区一方面,残障学生在思想上没有认识到体育运动对自我保健、康复和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残障学生在心理上普遍存在自卑、意志薄弱、缺乏主动、兴趣单一等特点,因此,残障学生有着比正常学生更强的自尊心,担心因从事课余体育训练而遭到他人的讥讽、嘲笑和议论,孤僻封闭的性格使得他们对生活中的一切失去兴趣,甚至觉得生活毫无意义[5].在这一点上,女生和视力残疾学生占有很大的比例,这也是导致特殊教育学校参训学生男女性别和残疾类型的比例存在很大差异的原因之一.

2.3残障学生运动能力较为薄弱残障学生由于自身身体的局限,给日常生活、学习乃至运动都带来诸多不便,且残障学生间的残疾种类不同、个体差异较大、运动能力参差不齐,这给训练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也影响受训学生运动水平的提高.如:视力残疾学生由于缺乏视觉表象,他们的语言缺乏感性做基础,导致语言与实物脱节,同时由于空间定向能力差,通常要依靠听觉和触觉来补偿,对事物感知受到局限,通过其它感觉器官获得的感性材料往往只反映事物的局部特征,以此作依据进行分析、推理,很容易产生错误判断;语音残疾学生则主要依靠视觉、味觉、嗅觉等途径来感知外界事物,因而限制了感知觉以及思维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且由于感知觉活动缺少语言活动的参与,使第一信号系统(客观事物)与第二信号系统(语言)出现脱节,造成他们接触的东西虽然很多,但能够表达的却很少;智力障碍学生,其身体发育随智力落后程度的加重而越来越差,生理、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多,在肺活量、肌肉力量、身体平衡能力、身体协调性等指标上明显落后于健全学生[6].

2.4训练科学化水平不高特殊教育学校课余体育训练不仅肩负着培养参训残障学生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和适应社会的能力,而且也要提高参训残障学生的运动竞技水平,而竞技水平的提高主要处决于训练过程中科学化程度的高低.安徽省特殊教育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的科学化程度总体不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视力残疾和智力残疾两类学生的选材方法和手段不够科学;(2)训练目标存在“起点高”、训练实施存在“步子大”的现象;(3)训练内容体系主要体现为“体力型”特征,即重视体能、技术、战术等内容的训练,忽视智力、心理、作风等方面的训练;(4)在训练活动的组织和控制过程中不能灵活运用指导训练的各项原则,如扬长避短、循序渐进、区别对待、安全练习等原则;(5)运动负荷难以驾驭,对体育训练中运动量和强度的安排主要依靠教练员个人经验和直观感觉;(6)训练信息化程度不高,不能做到知己知彼,如在训练过程中教练员不注意收集全国(省)残运会、特奥会的运动成绩,比赛规则的变更,竞赛器材的改进,以及其它省市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训练状况等方面的信息.#p#分页标题#e#

3安徽省特殊教育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的发展对策

3.1营造有利于开展特殊教育学校课余体育训练的社会环境(1)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残疾人教育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残疾人体育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残障学生参加体育训练的权益,疏通体育人才的输送环节,切实解决参训学生的奖励、升学、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7];(2)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加大对残疾人体育知识、残障学生运动员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精神的宣传力度,营造出有利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课余体育训练的良好氛围;(3)残联、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挥各自优势,支持、关爱残障学生体育训练工作,培养以扶残助残为荣的良好风尚;(4)在社会及各级学校中加强为特殊教育学校课余体育训练提供志愿服务的宣传,加快残障学生体育训练志愿者、引导员队伍的组建.

篇5

  通过这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于全科医学这一学科有了新的认识,对于全科医生这一职业有了更充分的了解。

  全科医生(GP):是执行全科医疗的卫生服务提供者。又称家庭医师或家庭医生。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有着不同的职责。专科医生负责疾病形成之后的诊治,通过深入的研究来认识与对抗疾病。而全科医生则是负责健康时期、疾病早期乃至经专科诊疗后无法治愈的各种病患的长期照顾,其关注的中心是人。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是各司其职、相辅相成的。一名合格的全科医生不但可以帮助专科医生提高医疗服务效率,而且还能更好地控制疾病的发展,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

  全科医疗的特点:强调持续性、综合性、个体化的照顾。强调早期发现并处理疾患;强调预防疾病和维持健康。强调在社区场所对病人进行不间断的管理和服务,并在必要时协调利用社区内外其他资源。

  这就对全科医生提出新的要求,具体如下:

  1)建立并使用家庭、个人健康档案(病历);

  2)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及适宜的会诊/转诊;

  3)急、危、重病人的院前急救与转诊;

  4)社区健康人群与高危人群的健康管理,包括疾病预防筛查与咨询;

  5)社区慢性病人的系统管理;

  6)根据需要提供家庭病床及其他家庭服务;

  7)社区重点人群保健(包括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

  8)人群与个人健康教育;

  9)提供基本的精神卫生服务(包括初步的心理咨询与治疗;

  10)开展医疗与伤残的社区康复;

  11)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12)通过团队合作执行家庭护理、卫生防疫、社区初级卫生保健任务等。简而言之,就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但是全科医生和其他医生存在区别:服务宗旨与责任不同;服务内容与方式不同。

  多年实践证明,在基层接诊的患者各科疾病都有,也深刻体会到全科医生在基层医院的重要性。随着新农合政策的实施,病人到乡镇卫生院的就诊率与日俱增。固有的人才模式已不能适应卫生院发展的需要。因此,举办全科医生的培养是当务之急,雪中送炭。

  那么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呢?我认为一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应具备以下几项素质。首先,当然是要具备综合性的知识。全科医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更好的对于疾病进行分类和初步诊断。尽管,这种培训模式在中国实施起来不太容易,但作为一名全科医生,要时刻注意医学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完善自己的技能。其次,全科医生还要是一名生活经验丰富,具有卓越的领导才能的医生。全科医生面对着的是一个区域长期固定的人群,全科医生的职责中不仅有治疗疾病还有预防疾病和控制疾病的发展。全科医生面对的疾病多以慢性病为主,需要长期对患者进行医学干预,才能更好的控制疾病。这些都需要全科医生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卓越的领导才能,更好的融入社区人群中,只有得到所管理的病人的充分信任,才更有利与全科医生的工作开展,病人才更愿意配合全科医生的工作。第三,全科医生要有高尚的品质。高尚的品质和是每一个医生必须具备的品质。医生面对的对象是饱受病痛折磨的病人,医生的每一个决定都可能事关人命,不能有一丝的疏忽,不能有不良的心理,这就要求医生要有高尚的品质。

  以上是我经过这次学习后对全科医生的认识。希望经过不断地学习,使早日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全科医生,以便将来更好地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的健康做出重要贡献,为居民做好健康“守门人”。为全科医学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毕生的力量。

  医生个人培训学习心得2

  同时我还认真学习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礼仪运用、医患沟通技巧、医疗安全及防范、院内感染等相关知识,了解到了以后在工作中会遇到的常见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要融人集体,要先了解这个集体的文化。我们医院一直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办院宗旨。今天的规模是几代医人的努力,今天我们能有机会在这样的医院工作是一个难得的机会,需要释放激情与创新,坚持走救死扶伤的道路。今年是医院服务质量管理年,我们作为新职工加入,力争起添砖加瓦的作用,为医院发展作更大的努力。

  在培训中,×院长要求我们对待工作要勤奋、对待组织要敬业、对待上级要诚信、对待自己要自信。他剖析得非常透彻,发人深醒,不由地想起大学老师对我说的:作为医生,一定要手勤、口勤、眼勤、脑勤,要有细心、爱心、耐心、责任心、忠心,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水平,更好得服务于病人。做任何事要做得最好很难,但我们要力求做得更好。在今后的从医路上,我们要以优秀员工,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多为三院尽一份力,成为一位当之无愧的医务人员,心得体会《医生入职培训心得体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与规程,规范我们的行为,促进人员的管理。通过各部门领导对各自部门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的介绍,让我们了解了工作中各部门的操作程序,为以后的相关工作提供了执行依据,为临床工作带来便利。医生工作职责为我们明确了工作内容与责任,有利于提高我们的责任心,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临床工作中各项基本操作要求的学习,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提高操作

  通过为次岗前培训,我还认识到在医院医护人员与患者及家属关系融洽,将有利于医嘱、护嘱的执行,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建立良好的工作与人际关系对我们个人专业素质的提高和服务质量,服务意识的提高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做到微笑是最基本的,‘微笑可以给病人带来温暖、安慰和希望;同时医务人员还应对病人予以宽容,做到将心比心,设身处地的为人着想,要好好用 所学去实践,真心地关心他人,这样才能做一个受欢迎的人,才能更好的融入社会这个大家庭。

  另外,目前医患关系形势紧张,要当好医生,在现在的医疗环境中,首先要 学会保护自己,医患关系课的培训为我们提高防范意识,谨慎规范,依法行医作了提醒,医患关系处理程序的学习为我们以后发生医疗纠纷提供处理方式,为正确处理发生的医疗纠纷作出铺垫。

  这次的培训虽然短暂,但我所受的启迪和教育对我以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这次培训不仅使我在短时间内了解到了医院的有关信息和服务技能,更重要的是向我传递了一种信息,即学习是进步的源泉,文化的根基。岗前培训只是入院学习的丌始,接下来的工作培训将是一个不断的长期学习过程。我将以×院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到医疗卫生工作中,不断学习实践,不断提高自己!

  医生个人培训学习心得3

  经过一周的岗前培训,我对医院有了全面的认识。医院的各部门的老师分别从医院发展史、现状;医院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医疗工作者应具备的素质和医德医风等方面对我们进行了培训。我感到非常幸运,能够加入到彰武县人民医院这个大家庭中,同时也体会到责任重大,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向。

  作为一名医生,首先要有良好的品德,严格遵守“九不准”要求,必须懂法和守法。懂法守法不但能保护病人的权利,而且也是维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的必要条件。当前,面对医患关系紧张的状况,作为一名医生必须全面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准绳,才能更好地做好临床工作。有责任心,只有这样,才能对患者负责,对自己负责。

  作为一名有医生,必须培养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确保准确安全,同时在确定诊断时尽可能考虑全面,避免漏诊、误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和临床经验,平时要多积累。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时刻充实自己、完善自己。工作认真负责,不存侥幸的心理,不可疏忽大意,因为疏忽大意会造成患者心灵和躯体的伤害,惨痛的教训会让我们一生都铭记。所以要时刻提醒自己谨慎做事。

篇6

2.国家干预原则。从监护制度的本质来看,监护是对无自我保护能力人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国家向现代福利国家的转变,残疾人群、老人等弱势群体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获得生存利益,必须由国家形成社会保障与救济机制。

3.必要性原则。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当事人自由范畴的干预。必要性原则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原则,它的提出在于保障身心障碍者的自我决定权。

4.补充性原则。指当被监护人有亲朋好友或被监护人自己选任了监护人,而且能够达到监护的目的时,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决定,不得强行为其选任监护人。该原则体现的是公权力对个人意愿的补充。由此看出,成年人监护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只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为其设置监护人以补充其行为能力的不足为指导思想。而反观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其仅由《民法通则》中的几个条文规定,而且基本没有对其内涵做过变动,在实践中也没有重视以上的原则。

二、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新动向

(一)德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

1.废止禁治产宣告,更新了“监护”的基本概念。多年实践证明,禁治产宣告制度并没有达到维护精神病患者利益的初衷,相反其限制了本人的自我决定权,对本人尚存的意思能力不重视,这样就不可能保障本人的最大利益。

2.设立被保护者的保护支援机构。允许多个照护机关的存在而不是仅限于一人。奖励社会为此多设立一些慈善性的机构,法人也能因为监护法院的选任而成为照护人。

3.相关程序法上的修改。对照管人的选任应听取本人意见,尊重被照管人的意思。同时也整理并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及非讼事件程序法部分内容,以统一的非讼事件程序法来取代。

(二)日本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修改

1.在法定监护制度中,保护因精神障碍经常处于欠缺认识能力状态的人的“监护制度”、对行为能力显然不足的人的“保佐制度”和对行为能力不足的人的“辅助制度”代替“禁治产”、“准禁治产”。

2.本人的独立自主决定权得到重视。监护人主要是对本人进行日常生活的监护,即对本人的看护、生活、监护以及财产管理的“事务”,本人对自己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受到重视,并规定不得取消訛譹。

三、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状况

我国对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来源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具体体现在第16-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相关条文中,但仅仅是对监护制度的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了对监护人的顺序和范围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被监护人的范围等。

(二)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之不足

1.对“成年人”的界定狭窄。《民法通则》中成年人的监护主要是针对成年精神病患者,但除精神病患者之外存在着许多需要被监护的弱势群体。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老年化问题,随着年龄的增加,老人的意思能力会逐渐降低,严重的甚至可能丧失意志而成为事实上的无行为能力者。面对老年化问题,国家不得不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人身和财产进行监护。除开老年人,智力障碍者、身体严重残疾者也同样没有包括在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中。

2.缺少任意监护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监护制度都比较丰富,不仅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还包括意定监护和选任监护。而我国的监护制度只包括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其中以法定监护为主,在人权盛行的今天显然不能达到“对成年受保护人自我决定的尊重”的要求。任意监护制度的引入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种类。

3.成年人监护和未成年人监护未做区分。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6-19条,规定过于笼统,成年人的监护和未成年人的监护并没有具体区分,更谈不上单独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

四、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完善

监护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应该尽可能的科学,内容上尽可能的与国际接轨。所以,我国的监护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应采用成年人监护和未成年人监护分别规定的立法体例。鉴于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在指导思想、监护开始时间以及监护内容上都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分别立法将是必然的选择。笔者在分析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之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体例,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有以下思考:

(一)更新理念,引入先进的观念

引进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以及“尊重自我决定权”的新理念。这些新理念在国外发达国家充分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民法作为私法,堪称人的权利宣言,是人权的保障书。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民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之一。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以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为核心,尊重其意思自治,让其能平等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不可因身心障碍而完全将其排除在民事活动之外,剥夺其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二)拓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

1.可以用“精神障碍者”取代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患者”,在称谓上避免歧视的嫌疑,充分尊重每一个公民的人格。

2.扩大被监护人范围。目前,许多西方国家都已经扩大了成年人的监护范围。我国也应该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使更多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因此,除了精神病人外还应该包括有精神障碍者、精神耗弱者(包括老年人)、吸毒用毒成病者、智力障碍着、酗酒成病者、生活放荡人、挥霍浪费人以及嗜赌成性的人,根据适用人员的不同身心情况采取不同的监护措施。

(三)增加监护的种类,引入任意监护制度

根据现实社会的立法需求,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应由过去的法定监护为主变为法定监护与任意监护并存。高龄者完全可以在自己意志清晰的时候未雨绸缪,为自己选择值得信赖的监护人,主动保护自身的权益。

(四)修改监护人相关制度

1.明确监护人的资格及选任条件。在选定监护人时不仅仅只是考虑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情况、与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情况,还应考虑监护人的人格因素,如人格品行、文化水平和生活习惯等。

2.设立临时监护人和临时监护制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院或者监护监督人可指定或选任临时监护人,采取临时的监护措施:监护人因特殊事由而发生行使监护职责障碍;在成年人监护宣告之前,或者发生监护异议等訛譺。在所有的事由消失后,正常的监护制度的运作便可以得到恢复。

3.设置监护人的报酬权、任期及辞职权。目前我国对监护人报酬采用的无偿原则无法调动监护人的积极性,因此可以赋予监护人领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应该规定监护的任期时限,如果监护人自愿则可以同意其连任。考虑到监护人的实际情况,若监护人有正当的理由则可以赋予监护人拒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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