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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税法的表现形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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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税法的表现形式

篇1

学界一般认为,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一般包括:(1)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其他国际税收条约、公约中与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2)国际税收惯例。国内法渊源一般就是指各国的涉外税法

一、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

(一)涉外税法的含义与标准

涉外税法(Foreign-relatedTaxLaw)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法。涉外因素包括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和内容涉外三个方面。虽然学界均主张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的渊源,但关于涉外税法的具体范围则有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主张涉外税法主要是涉外所得税法,有些学者主张除了涉外所得税法还包括涉外商品税法。根据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观点,涉外税法应当包括涉外所得税法和涉外商品税法。

关于涉外税法的标准,有些学者主张凡有可能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法都属于涉外税法,如关税法、增值税法、营业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使用税法等等。[2]也有学者主张涉外税法应当有一定范围,只包括涉外所得税法和关税法。

我们认为,根据税法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把税法分为三类:(1)纯粹涉外税法,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内外统一适用的税法,如《个人所得税法》;(3)纯粹涉内的税法,如房地产税法、车船使用税法等。从广义上来讲,涉外税法包括前面两类,从狭义来讲,涉外税法仅仅指第一类。国际税法学上所研究的涉外税法主要是第一类,但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包括第二类涉外税法。

(二)涉外税法的效力范围

涉外税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涉外税法对于哪些人和哪些事具有效力。从理论上讲,涉外税法属于国内法,只能在本国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效力,超出本国管辖范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国际间的资金、人员和物品流动非常频繁,一概否认其他国家的涉外税法在本国的效力并不利于国际经济交往,也不利于国际税收关系的和谐发展。其实,现行的各国税法制度中已经有许多地方体现了对他国涉外税法效力的承认与尊重,比如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而采取的各种国内法措施,如抵免法、免税法和抵扣法等等,实际上都是建立在承认和尊重其他国家的涉外税法效力的基础之上的。美国不承认税收饶让抵免,实际上是对其他国家涉外税法效力的部分否定。

二、国际税法的国际法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Treaty)是国际税法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也是最能体现国际税法“国际性”的法律渊源。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国际税法渊源中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中与国际税收有关的规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不同国家为协调其相互之间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而缔结的国际协定或条约。目前的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双边税收协定,而且主要集中在所得税领域和关税领域。国际税收协定将来的发展方向是多边税收协定以及税收国际公约,而且所涉及的领域也将突破所得税和关税领域而向其他商品税领域扩展。

其他国际条约或协定中也有关于税收关系的规定,如在贸易协定、航海通商友好协定,特别是在投资保护协定中有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和国际税收协定一样,对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二)国际税收惯例

国际税收惯例(InternationalTraditionofTax)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处理国家间税收权益关系,反复出现并被各国所接受,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税收通例。有学者对国际税收惯例与国际税收习惯进行了区分,认为国际税收习惯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而国际税收惯例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3]我们认为,习惯和惯例在内涵上的差别不是很大,如果从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角度来讲,习惯和惯例都不适宜用来表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莫如用习惯法来表述更准确。当然,无论是习惯、惯例还是习惯法都不过是一个指示名词而已,没有什么先验的内涵,其具体含义都需要学者在使用的过程中予以界定。从这个角度来讲,只要我们所研究的是同一个事物,至于具体使用什么名称,似乎并不需要一定要强行一致。这里,我们使用惯例来指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

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外国人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对外交使领馆人员的税收豁免等曾一度被认为是国际税收惯例之一。但在1961年和1963年两个《维也纳条约》缔结后,已经成为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于国际税法本身历史较短,而国际惯例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形成过程,再加上国际惯例很容易被国际条约或各国法律所肯定从而失去其作为惯例的特性,所以,作为国际税法渊源的国际税收惯例并不多。

国际法和各国法院有关国际税收纠纷的判例,虽然不能作为国际税法的正式渊源,但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可以作为确定国际税法渊源的补充资料,所以也要给予一定的重视。

「注释

篇2

一、引言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会计分支。企业的一般会计事项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而涉及到税务处理部分又必须服从税法的规定,这样当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就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相应的调整。那么是否应该建立一套独立完整的税务会计体系,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应该分离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后文将比较分析国际主流的三种税务会计模式,并结合我国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法律环境和经济体制环境提出我国理想的税务会计模式选择。

二、税务会计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1.英美模式

英美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分离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存在着差异。财务会计遵循公认会计原则进行各个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不受税法约束。当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产生矛盾时,财务会计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纳税事项由税务会计另行处理,而不是在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依据税法进行调整。

它的表现形式是:制定会计准则并以此规范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依据税法规定建立专门的税务会计体系处理纳税事项。实施这一模式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自由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对外开放程度高;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程度较低。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公允、真实、可靠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有效的将这些会计信息传递给企业利益相关者以帮助其做出经济决策,从而保护了他们的利益。因此,英美模式又被称为“投资者导向”的税务会计模式。但这一模式突出的一个缺点就是:企业同时编制遵循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两套会计报告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2.法德模式

法德模式时典型的财税合一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差异。财务会计实务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由此确定的会计收益与纳税收益完全一致,不需要作任何调整,直接以会计收益作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它的表现形式是:制定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融入税法的规定,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实施这一模式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高。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由于企业可以直接以会计收益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而无需作任何的调整计算,因此企业无需编制两套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工作量和成本。财务会计受税法约束,会计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和实现政府税收服务,因此法德模式又被称为“政府(税收)导向”的税务会计模式。但这一模式也其缺点:财务会计对企业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受税法的直接影响,这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公允要求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特定为税务当局服务使得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发展受限。

3.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是兼有财税分离与财税合一特点的模式。该模式的特点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即税务会计是一种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典型代表有日本,日本的“企业导向型会计模式”强调会计为企业管理服务,其会计准则的制定宗旨是公平税负,促进企业会计方法的统一。

日本的混合模式的表现形式是:税务会计为依据税法,对商法和证券交易法规范的财务会计进行调整的会计。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较为灵活,实用性强,避免了单一模式的缺点。其缺点则是:企业处理纳税事项的成本也会增加,但与英美模式相比,其成本会降低。

三、我国理想的税务会计模式选择

税务会计模式因特定的社会环境,不同国家会计规范、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告手段及会计目标等的不同,税法对会计的影响不同而存在差异。基于我国企业组织形式、法律环境和经济体制环境的实际情况以及混合模式本身具有实用性强,避免单一模式的缺点的优点,目前在我国理想的税务会计模式应该是混合模式。

1.企业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影响,我国股份制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中占比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应该是真实公允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不是单纯为政府税收服务。这就促使了税务会计要脱离财务会计。

2.法律环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制订是由政府部门主导,即财政部负责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于此同时,政府立法机关负责税法的制定。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制定均由政府部分主导,这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协调产生了较大的可能性。

3.经济体制环境

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没有达到完全自由开放程度也不是完全的计划市场经济。我国的经济体制要求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也强调政府的干预的重要性,这就需要会计为广大投资者服务的同时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服务,税务会计模式采用兼有两者特点的混合模式。

综上所述,混合型的税务会计模式将是我国理想的税务会计模式选择。

篇3

目前,电子商务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对产品的期望值过高,使得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风险,虽然电子商务的最大优势是便捷和快速,越来越受广大青年朋友的喜爱,不出家门就可以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便捷的物流使得第二天就能收到货。然而当消费者真正收到货时,与自己期望的落差过大,导致电子商务已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还会失去老顾客。这就要求电商在进行电子商务时不能只顾网上销售平台的建立,而忽视客户服务和产品质量等售后工作,要站在消费者角度宏观把控,力争将这种商业风险降到最低,避免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技术风险

由于电商企业的特殊性,在进行运营时势必会大量使用各种信息技术,在享受这些新技术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息技术的基础措施没有完善,导致计算机硬件出现故障;还有就是对软件技术的使用,由于操作不当,使得程序里的信息全部泄露,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客户信息和电商企业的内部机密被盗,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严重者会导致企业破产,可想而知不完善的程序设计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技术风险。

(三)法律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形成的时间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未正式立法,而且适用法律的界限较为模糊,使得电商企业在发展时受到很大局限,加上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导致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只能不违规现行法律的规定,却又害怕与今后的法律相冲突,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主要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在进行交易时许多的电子合同,电子商务认证和网上知识产权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给企业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二、电子商务风险的主要控制方法

(一)从技术层面规避风险

根据上面所说的技术风险,就需要电子商务企业在技术方面进行规避风险带来的损失。首先电商企业需要在总体的安全策略方面制度一个有效可行的方案,先熟悉和掌握保证安全性所需具备的基础性技术,然后配备相应人力和物力;其次是要制定具体的战略性方针,让相应的人力落实到位,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架构来确保降低企业技术风险。建立虚拟专用网络供企业员工进行电子交易,同时还要将公共安全网络设置相应权限,给企业的数据进行加密,做到专用网络性能的服务,真正提高网络安全。当然,培训企业的集体防毒意识更重要,确保每部电脑上都安装可靠的杀毒软件,将企业内网和外网建立防火墙,避免遭到黑客攻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技术层面确保企业的网络安全,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从制度层面规避风险

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首先需要从财务的专业角度去预测风险,以及风险带来的损失,合理把握企业产生的经济收益,这时就需要每个部门进行协助,将各个部门存在的风险都一一上报财务,以便做好防范准备工作。其次,还需要建立风险识别系统,一旦发现有风险,确保每个部门都识别出并及时做出应急措施,提前可以进行多次演练,确保真实发生时做到有条不紊的降低风险,同时,当出现风险时,技术部门需要及时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风险存在的原因和如何规避下次再出现此类现象,从而建立起完善的机制,确保降低企业风险。

(三)从税收层面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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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4-0158-02

0 引言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设计最大的变化就是主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在进行纳税间接调整确定纳税所得额,即会计利润调整项目。所以我们需要整理好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以及二者之间的衔接关系,这样能够提高会计人员应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能力,同时也能减少会计遵从税法的成本、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实现二者有效衔接的服务

目标。

1 什么是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主要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经营成果,主要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因此成为衡量企业获利能力的主要指标之一。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纳税的主要依据,企业在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年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2 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的差异

2.1 差异的主要内容

①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主要是指某一时间内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只影响当期,不能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因此,永久性差异不会导致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税额产生差异。

②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主要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将会消除,由此可知,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而由于暂时性差异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某个时点上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所以,暂时性差异并不都是时间性差异。

2.2 差异的形成原因 第一,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服务目标不同。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主要依据。第二,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程序、计算方法不同。会计利润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多步式的确定程序计算得出。第三,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原则略有不同。二者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算,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还要遵循实际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等。第四,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量基础不同。

3 差异的表现形式

3.1 永久性差异具体表现

①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以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为例,就需要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的规定,在计算前就应该把利润相应的扣除。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这些应纳税所得额在支出时,不应该从中扣除。因此税前会计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小于纳税所得。产生这种永久性差异的事项还包括利息支出(计入损益的部分)、工资、社会捐赠、赞助支出、业务招待费、提取坏账准备等。

②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例如:企业在购买债券取得利益收入后,就会按照会计核算原则规定进行,因为无论何种债券的收入都归属于企业的收益。但是出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因此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债券所取得的利益收入可以相应的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产生这种情况的时候,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大于纳税所得。出现这种永久性差异的时候,我们需要对外投资分回利润、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等。

3.2 暂时性差异具体表现 为了避免暂时性差额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可以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纳所得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例如:甲公司某项固定资产,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其使用期限为2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对该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且其使用年限为10年。 假如企业会计核算每年计提折旧额为500元,则按税法规定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1000元,因此将使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为500元,这500元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之,如果甲公司该固定资产,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其使用期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2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由此同样产生暂时性差异为500元,但是这500元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 差异的协调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同时也会提升政府会计与税收监管的成本。因此,为有效控制成本支出、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和避免重复纳税,企业有必要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进行有效的调整,因此,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引入了“递延所得税”,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二者的差异进行协调,正确计算本期所得税费用。其核算过程应遵循以下程序:第一,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第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第三,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将两者之间的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结合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确认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一个组成部分——递延所得税。第四,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与适用所得税税率相乘计算得出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利润表中应予以确认的所得税费用的另一组成部分。第五,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加递延所得税。

5 结论

现阶段,我国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一直存在且将长期存在。实践表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是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形成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以期缩小差异,降低企业和政府的税收征管成本势在必行。笔者坚信,随着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法两者将会寻求到最佳契合点,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降至合理范围。

参考文献:

[1]徐千翎.浅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J].2011.

篇5

税务风险是企业主要财务风险之一,目前绝大数企业将税务风险的产生归结到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水平较低,外部关系处理不好等,而没有意识到其根源是企业管理中自身问题所致。本文从自身实际出发,揭示与分析涉税风险的表现、会计核算中的问题、根源及规避措施。

一、企业主要涉税风险分析

(一)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1、企业固有管理模式造成经营环节中税法意识缺失所导致税务风险

企业经营活动中均有固有的管理模式,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特别是民企强调快速扩张,往往为盈利而忽视法律风险,管理上只注重销售环节,财务人员很难跨部门实现全面管理,同时在经营管理中财务部门常常出具保守意见,往往不受到领导的采纳和重视,管理上的漏洞导致税收风险增大。

2、企业税收政策不正确套用所导致税务风险

部分财务人员对税收理解不到位,不能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只是生硬机械的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去套用,甚至是在账上报表上作假,以达到少交、不交税的目的。且企业往往都是在经济业务发生后,才对业务进行税收政策套用,而不是事前以税收政策为导向去设定企业行为,以致造成财务人员在既定的事实前,为粉饰报表,只能试图更改数据,造成财务数据失真,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二)会计日常核算中的主要涉税风险

财务人员在财务会计、税收政策、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欠缺,易在财务核算中忽视税法出现如下问题:

(1)往来业务所涉及到的税法问题。借款问题,表现为股东抽逃资金,股东及家属、员工借款长期未还造成借款长期挂账,收入不及时确认而放在往来账中等。抽逃资金会导致工商年检部门认定为出资不实,借款长期未还涉及股东、员工个税问题,收入不及时确认涉及隐瞒收入偷税问题。这些问题在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也是工商税务部门每年检查的重点。

关联方之间借款无利息所涉及到的税法问题,表现形式为母—子、子—子、孙—子公司间,借款无息,关联方之间收费过低。近年来税务稽查对企业间借款不支付利息问题加大了查出力度,几乎达到每户必查借款的地步,近期因此补税的企业数量也有所增加。

向个人借款无税问题,表现形式为无借款合同、借款不是用于企业经营、利息过高。这导致企业有非法集资嫌疑。我国法律规定,若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则不受法律保护,且由于利息可以抵减税前利润,因此过高的利息支付使企业亦有逃税的可能性。

(2)发票所涉及到的税法问题。表现形式为发票全称不全,内容不合理,大量办公用品、交际应酬、会议费等花销支出与企业性质不符等。这会导致财务数据失真,使企业涉及商业贿赂,且大量不实费用支出会使企业面临逃税风险。

(3)发放工资及补贴涉及个税问题,表现形式为虚列人数、以其他票据代替工资、工资与劳务费支付混淆、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等。这会导致劳动用工纠纷,企业股东和高管涉及个税风险。

二、民营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根源

(1)民营企业股权结构单一,大部分为家庭式企业,采用独断的个人决策,常常为取得利益而忽视风险,法律观念淡薄,企业战略决策易失误,投资风险较高。

(2)民营企业资金不到位,在使用上有较大的随意性。部分民营企业虽然建立了预算制度,但无法有力执行,使制度形同虚设,资金的统筹和控制随意,营运资金时而不足、时而过剩,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经济合同业务中,往往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不明确,对税收政策不理解。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3)民营企业股东私人消费与企业账目混同,公私不分。由于当前民营企业往往将企业活动与股东个人经济行为混为一谈,对一些费用情况较难划分是“个人消费”还是“公务消费”,所以在税务人员在对这类企业进行所得税检查时,就带来涉税风险。

(4)民营企业会计制度、内控制度均不健全,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令人怀疑,存在无票收入、白条抵账、开具虚假发票等问题。大多数的民营企业为节约人工成本,对会计职责的分工不明确,会计人员往往身兼数职,而这些职位之间是不相容的,这就增加了财务风险。或即使会计职责分工明确,也没有严格的内部控制和核算程序,无法形成对财务的严格管理。

(5)民营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存在着迟缓纳税和偷税问题,这也是导致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

(6)民营企业的会计人员属于民营企业所有者的雇员,这就使会计人员并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切身利益受到民营企业所有者的制约,因此无法自主地行使对所在企业的会计监督,使会计人员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会计监督的作用难以发挥。

三、规避企业财务核算涉税风险的探讨

涉税风险产生的部分原因是由于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专业技术水平有限,政策运用能力不高,会计处理不当,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民企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业务中的利益驱使而进行财务舞弊,为避免财务信息、会计资料失真,有效规避涉税风险,企业应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与学习。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对典型的涉税案件,财务人员和管理者都要认真学习,管理者要在经济业务中正确的运用法律自我保护,除关注双方经济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还要关注涉税条款等。

财务人员要及时、系统地掌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并善于和领导沟通,对经济业务要有提前的预判性,用财务去事前引导企业管理,而不是事后简单去讨论如何做账。财务人员要有自我检查、自我纠错、自我补救、防范风险扩大的能力,并应结合本企业的行业特点、规模以及同行业企业的同期财务数据,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消除企业以前财务数据的失真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报销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不得设账外账。将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活动都在会计监督之下进行。

企业在部门及机构设置上应该设置独立于财务之外的税收风险部门,监控和检查企业整个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对风险发生可能性进行分析、风险影响程度进行分析、风险评价、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各部门间进行沟通且建立报告机制。

国家应重视财务监督的重要性,可以逐步改变企业会计人员的单一雇佣的窘况,可以通过地区财税部门扩大编制,将区域内会计人员统一成立组织管理,企业将所在企业的会计人员的工资上交到地区财税部门,国家同时按编制在给予企业会计人员部分补助,统一发放工资,区域企业财务人员成立会计组织,对组织内的会计人员的奖惩、工作变动有权和企业人事部门协调并做出最终决定权。这可以使会计人员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切身利益不受到民营企业所有者的制约,因此可以自主地行使对所在企业的会计监督。

四、结束语

税务风险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之一。财务管控制度的薄弱性是造成其财务数据失真、税收风险加剧的主要原因。因此,民营企业应在会计日常核算中,按税法要求加强财务核算控制及会计核算监督,提高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以降低企业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曹俊华.企业涉税风险的规避[J].商业经济,2012(3):106—108

篇6

一、企业税务成本

税务成本指的是在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时,征税人和纳税人双方发生的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各项耗费。税务成本按期表现形式、性质和用途划分,可以分为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两类。其中内部成本指的是为组织税收活动,税务机关发生的内部耗费。而外部成本则是指企业或个人为纳税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也就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纳税费用,具体包括纳税人为纳税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是税务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耗费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实现组织税收活动。两者的区别又十分的明显,外部成本是内部成本的延伸,并且涉及对象比内部成本广泛。另外,内部成本比较容易确定,外部成本难以确定,且易被忽视。本文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以外部成本中的企业税务成本为核心展开讨论与分析。

企业税务成本,是指企业单位在纳税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耗费,包括直接的以及间接的耗费。理论上来讲,企业税务成本是商品价值的一项组成部分,是企业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以及让渡资产等日常经济活动中形成经济利益的流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已经由行政管理转化为税收征纳的关系。因此,税务成本管理与控制就成为企业财务管理和纳税筹划中的重要内容。

二、税务成本的类型

企业税务成本按照其经济内容分为纳税直接成本、纳税维持成本、纳税财务成本、纳税例外成本四类。

1、纳税直接成本

纳税直接成本指的是企业在其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按照国家的规定,依法缴纳的各项税款,主要有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资源税等等。纳税直接成本的特点是负担的重要性和公平性。重要性主要表现在造成直接成本的税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金额数量大,在国家税收总额中比例较高。公平性表现在依法纳税、人人平等之上。在社会经济中,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都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其所缴纳的税款也都是依据纳税能力而定的,有法可依。

2、纳税维持成本

纳税维持成本指的是企业为了维持其纳税活动所消耗的费用成本,具体包括纳税信息生成费用、资料费用、税务人员费用、邮电费用、纳税稽查费用和向中介机构进行咨询纳税事宜、接受注册税务师办理涉税事宜费用等等。纳税维持成本的特点是其成本大小具有弹性,会因为企业管理能力的大小和办税人员水平的高低而有所差异。

3、纳税财务成本

纳税财务成本指的是企业为顺利履行纳税义务、按时缴纳各项税款而发生的利息成本,主要有银行手续费用、因涉税事宜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其他各种理财费用。有关这项成本的控制对企业管理者的理财能力要求较高,如果管理者运筹失当,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多纳税款或提前纳税,不但造成直接税务成本的增加,而且会扩大相应的利息开支。相反,企业管理者运筹得当,则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推迟或避免某些税费,不仅能够节约直接纳税支出,相应的还会增加企业存款利息收入。

4、纳税例外成本

纳税例外成本指的是在某些操作不当的情况下,如滞纳税款、少纳税款等,企业可能会触犯到税法或相关法规,从而遭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所发生的成本耗费。这类成本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滞纳金、罚金,其发生具有偶然性特点。对于一些税法意识淡薄的企业,应多加注意,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税务成本的控制方法的提出

1、提高税务筹划水平,合理避税

目前我国税收制度发展还不完善,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不健全,本身存在很多漏洞。随着市场经济中企业管理者的法制观念逐渐增强,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企业纷纷采取合理避税的方式进行控制企业税务成本。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即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利用法律的缺陷或漏洞,减轻甚至规避其税收负担的行为。与偷税、漏税行为相比,合理避税具有高收益、低风险性以及合法性。从本质上来看,这种行为既算不上合法,也不违法,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而是一种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状态。合理避税不但是一种不违法行为,而且它一定能给纳税人带来很高的经济效益,并且与违法行为的偷税、漏税的风险性不同,合理避税基本上可以说极低风险甚至无风险。另外,合理避税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策划性。由于合理避税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而且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征管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因此要做好非违法的合理避税,一定要有强烈的税收策划意识。管理者不但要了解税法、遵守税法,而且要了解税法中的缺陷和漏洞,以便于更加合理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安排规划,从而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合理避税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减轻了纳税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了企业的税务成本,从而增加了企业可支配收入。由于合理避税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不能采取强制命令、政策、纪律、舆论等方式来反对、削弱避税,因此这不失为企业可选的控制税务成本的良策。但是国家为避免企业的这种行为,会针对避税活动所暴露出的法律法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举措,因此企业管理者应随时关注国家税法政策的动态,及时应对、调整,避免控制税务成本行为超出税法的界限。

2、响应国家政策,积极节税

节税与避税不同,是降低税务成本的积极形式,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国家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纳税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采取合理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政策,以减轻税负。积极节税与合理避税相比,具有趋同性、道义性、调整性特征。避税行为通常要受制于税收法律和征管法的缺陷或漏洞,而这些漏洞和缺陷是政府始料不及的,也是未来制定法律法规时所要刻服的。而节税行为则是立法当局和税收征管部门所希望纳税企业去做的,纳税义务人的行为基本在税务当局的预料和期望之中。这就是积极节税趋同性的含义。道义性表现在,避税是利用税收当局的立法漏洞,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道义上不是很正当。而节税则是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正当行为,受到政府的提倡。积极节税之所以具有调整性特征,是因为节税的关键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义务人则要能灵活应变,随时调整经营决策以适应政策的变化,以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支出。

其实合理避税与积极节税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合理避税是从税收当局的角度来定义的,它的侧重点是企业回避纳税义务,而积极节税则是从纳税企业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它的重点在于降低税务成本。节税和避税的区别其实根本上是因为立场不同,一方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另一方是从政府的角度出发。纳税者为了降低税收负担以及由于违法导致的税收处罚,本着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然会有钻法律漏洞的可能,这种行为不被税务当局所提倡,但是也只能从道德上谴责,因为避税行为并没有违反现行的税法,所以只有不断地对现行税法加以完善,才能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总之,由于节税和避税的区别在于双方立场不同,因此对这两者的区分也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3、灵活运用经济手段,有效转税

转税是纳税人把税收的负担转移给其商品的消费者或者供应商的行为。通常是在纳税人不堪忍受税务负担或者不愿意忍受税负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者降低商品价格等各种方法来实现的措施。转税又可以成为税负转嫁筹划。一般情况下转税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转税行为对国家的税收总收入并没有任何影响。转税与避税、节税或逃税都不同,避税会使国家税收的收入被迫减少,而节税会使国家税收的收入主动减少,总之,它们都会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减少国家税收的收入,然而转税行为导致的结果仅仅是税款的承担者转移,并没有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

(2)转税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仅仅是经济行为。偷税行为是违法的法律行为,避税行为是非违法但也不被提倡的法律行为,节税行为是合法的法律行为,以上三种行为都属于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行为,然而转税行为只是纳税人通过改变价格使税务负担者改变,仅仅属于经济行为,并不是法律行为的范畴。

(3)价格的变动是转税是否能够成功的前提。转税是纳税人通过对价格的自由浮动来实现的,由于商品供求状况的不同,导致商品价格对供应商的供应链和消费者的需求量有不同的影响,进而对商品的价格有一定的决定作用,从而根据价格的变动影响了税款转移的程度及方向。

4、强化纳税法律意识,减少例外成本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国家的保障,企业经济利益的安全性也离不开国家的法律保护。所以企业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收也是应该尽到的一项基本义务。政府对企业征税是有强制性的,对没有依法纳税的企业也会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另外,身为国家的一名公民,无偿的享有并使用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也应该无偿的向国家缴纳税款。这种税收的征纳关系通过法律形式来确定,具有其强制性、无偿性以及固定性。政府也并不能任意征税,必须依据事先确定好的税收标准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合法征税。

因此,每个企业都应该强化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不管是对领导者还是普通员工都应及时主动地缴税,依照法律程序足额地申报和缴纳税款是每个公民的根本义务,如果违反税法,还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导致纳税例外成本的增多。

四、结语

企业税务成本研究是企业实现经营目标、追求最高效益的客观要求,其根本目的是降低税务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盈利效率。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避税、节税以及减少相关支出的形式来减轻企业税负。本文首先介绍与分析了企业税务成本,在对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提出控制税务成本的相关措施,这种控制对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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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的效力不同。国家征税是无偿的,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政府更关心收入能否提前实现和实现多少。另外,对成本不仅限制其范围和标准,而且限制实现的时间,与此不同,出资人取得投资回报是有偿的,所以出资人往往多估和预估成本。相反,出资人对收入则采取与成本相反的态度。

(二)遵循的原则不同。历史成本原则贯彻的程度不同。在所有的会计原则中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是最为肯定的。因为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相关性较弱,但可靠性较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所以税法一般不接受公允价值而放弃历史成本。

二、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表现分析

二者的差异是广泛存在于实际业务中,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捕捉二者差异之处的角度也是多种类与多层次的,现在选取流转税与所得税中的主要税种为对象阐述差异所在。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从内容来看是财税合一的,这些规定过多地考虑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征管的需要,人为地扩大了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其主要表现在:税法计算销项税额的收入与会计确认的销售收入不一致。主要是销售额的差别,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规定,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这里的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与会计确认的销售收入有差异,就出现了不做销售核算却要计算销项税额的问题。

简化的企业生存经营模式是投入与产出,最后以报表的形式对外公布经营情况,下面我就从这三个方面讨论二者的差异。

(一)付现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确认范围、口径、时间不同。税收政策上的成本费用内容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成本费用。而会计准则中的成本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直接材料、人工和分配转入的间接费用以及提供劳务时的必要的成本支出。在口径上的不同主要是税法对会计准则中的成本费用不予扣除、限额或比例扣除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扣除等造成的。

从图1中国白酒产量锐减可以看出国家对白酒产业政策是限制其发展,同时图2显示秦池的销售额在经历第一次中标之后,出现了与广告费投入及利税倒挂的现象。其中利税情况体现了广告费是否准予税前扣除的因素对秦池的影响,体现了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

(二)非付现的成本费用项目。由于非付现成本费用是早期的现金流引起的,并在本期或下期得到转销,这就必然要涉及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期末计价,资产的折旧、摊销以及资产减值准备等相关内容。

(三)收入确认的口径、时间、范围。关于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的口径、时间同前述及的增值税销售收入的原则基本一致,不再赘述。从理论上说差异只有两种:

1.会计核算时作为收入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不作为收入处理。如,企业购买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属于企业的一种收益,而税收上为了鼓励企业购买国债,规定此项收入可以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会计核算时不计入所得,而在计算应税所得时需要交纳所得税。如,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集体福利、职工个人消费等,在会计核算中应按成本转账,而税收政策规定要求按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交纳所得税,还要求按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税所得。

2.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会计核算在以后会计期间确认为会计收益,而税收政策规定确认为当期应税所得;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核算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但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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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2-0055-02

1 税务文化的内涵

德国汉堡大学比格・纳瑞教授认为:“一国特定的税收文化是与国家税务制度和税务执法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它历史性地扎根于该国的文化。”美国乔治・埃塞基亚和马修・默里教授在分析转型国家税收文化时采用了纳瑞的定义,而且指出,税收文化反映了一国税务正式规则级次和正式规则在涉税习俗中的运用程度,包括税务法律、税务管理和纳税遵从三个部分。

国内公认的税务文化概念是:广大税务工作者在继承和弘扬先进文化的实践中,以共同的目标、共同的价值取向为基础形成的管理理念、制度体系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四个层面的文化成果,构成一个有机的税务文化整体。

(1)物质文化,是指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和为实现税收职能而进行的物质建设所创造的物质成果。它处于税务文化的最外层,表现为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征管装备、社区环境等。

(2)行为文化,是指税务人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产生的活动文化,主要表现形态为行为规范、行为组织和行为管理,处于税务文化的第二层。

(3)制度文化,是指税务部门为协调征纳关系、规范税收执法、强化行政管理等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所反映出来的文化成果,处于税务文化的第三层,包括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等。

2 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1)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体要求的一项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新举措。

(2)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务部门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提高执政能力,促进依法治税,赢得广大纳税人对税务工作认同、支持和配合的有效手段。

(3)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务部门主动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增强新本领、开创新局面的现实需要。

(4)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思想作风硬、业务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干部队伍的需要。

3 当前我国税务文化建设存在的误区

(1)表现形式简单化。片面理解税务文化的内涵,把税务文化建设单纯看成是唱歌、跳舞、打球、讲座、培训等活动,使税务文化建设简单化、文体化。

(2)成果反映形式化。不注重税务文化底蕴的积淀,一味追求外在形象,本末倒置,导致税务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3)具体实施表象化。认为税务文化建设就是创造优美的环境,注重衣冠服饰的标准统一,设备摆放的整齐划一,使税务文化建设表象化。

(4)工作标准肤浅化。认为悬挂标语、制度上墙、成文成册就是在搞税务文化建设,没有认识到税务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长期积累、总结和提炼。

(5)文化建设无用化。认为税务文化建设是务虚,没有认识到它是一种实用的管理方法;认为税务文化建设高不可攀,无从下手,敬而远之。

4 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政策建议

4.1 转变观念,是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前提与关键

(1)法治观念。我国社会文化底蕴深厚,最贫乏的就是法治观念,突出表现在:

①治税思想上的税收法定主义缺失。税法没有统一的宪法来源,宪法仅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目前仅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三部税收法律。税收立法还存在体系复杂(存在大量补充规定和修订条款)、修订频繁等问题。

②反映税法弱地位的“政策之治”。实践中是弹性易变的税收政策而非税法扮演主要的规范角色。税收政策透明度差,容易被税务人员滥用而成为寻租的工具,滋生腐败。

③税法内容的义务本位取向。2001年新《征管法》强化了纳税人权利保护,但税法义务本位的性质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纳税人义务一直是我国税法规定的重点与核心。

(2)加强宣传,培育良好的税务文化环境,提高全社会的依法自觉纳税意识。

要改变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收有抵制情绪的局面,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重点在于宣传。

①进行各种形式的税法普及宣传,有计划、系统地进行税收法律的培训、辅导和教育,使税法广泛深入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以依法纳税为荣,以偷税漏税为耻”的社会氛围。

②加强社会舆论导向,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和表彰纳税先进单位,打击偷逃抗税行为,塑造自觉、诚信、依法纳税的观念。同时,为企业、公民提供广泛的税收法律服务,着力提高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创造公平、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③加强税法教育是基础性和超前性的工作,在中小学到大中专院校的正规系列教育中,充实税收基本知识,开设税法课,从基础上提高全民税收法律意识。

(3)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严格税收立法,强化税收司法,提高税收法制化水平。

①立法尽快跟上,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法体系。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适时制定税收基本法,把立法原则、税权划分、税收管辖原则、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逐步建立起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为两翼的三位一体的、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

②司法尽快强化,加强税法的刚性,税收处罚必须有足够的震慑力。严格依法治税,杜绝对税收违法的弹性处理。

(4)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细节上下功夫。

①在创新载体上,积极搭建、完善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系统、网站三个平台,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丰富网站服务功能,着重建设互动栏目,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参与积极性,满足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

②在创新举措上,依托信息化建设,实行税务机构“扁平化”管理,推行“一站式”集中办税服务,将纳税人相关的涉税事项集中整合在纳税服务场所办理,形成“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格局,为纳税人提供快速、规范、便捷的服务。对涉税咨询、投诉举报、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领用、涉税核准审批等事项提出统一标准和要求(服务热线的解答与实际办理时的要求必须一致),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开展“网送税法”服务,面向全体纳税人提供及时、人性化的税法服务。开展提醒服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及时通知纳税人应办理的相关业务,避免纳税人因疏忽或不知情导致损失。积极开展信誉等级评定,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

4.2在创新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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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65-01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

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是指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未按规定执法和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要受到刑事的或者行政的责任追究的可能。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借鉴一些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理论研究成果,我们认为: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可归纳为下几种:

1.刑事责任风险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规定法定渎职罪,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2.行政责任风险

随着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步伐推进,问责风暴激发,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不可避免进入问责视野,税务行政执法行政责任风险难免增大。

3.其他非法定责任风险

其他非法定责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和税收行政人员因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些非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如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升迁机会、取消各种奖励、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等荣誉、给予经济惩戒等等。

三、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探析

(一)客观原因探析

执法风险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这就从客观上为税收执法风险的存在创造了外部环境。

1. 税收法律制度不统一,执法依据的法律位阶低。

目前,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普遍存在法律位阶不高的问题,绝大多数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

2.税收环境达不到“法治”的要求。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经常置国家法律而不顾,擅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税务机关执行国家政策出面干预。

3.考核机制不够科学。

许多考核办法只问结果,不问过程,迎合了一些人好大喜功、片面求政绩的心理。促使一些人不脚踏实地,去做艰苦、细致的基础工作,而是走捷径,耍花招,甚至弄虚作假。

4.监督机制不够有力。

目前,税务系统的执法监督缺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执行。监督不力具体表现为:一是同级监督同级,缺少权威性缺少有效性。二是自己监督自己,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市、县两级的执法监督机构都承担着一定的行政审批和案件审理的职能,自己执法,自己监督,很难有效监督。三是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都有权对下级提出各种执法要求和行为规范,但是相互间缺乏有效沟通,部门间的执法要求相互冲突,不利于形成合力、共同监督。四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起不到惩戒作用,无法实现抑制执法过错发生的效果。

(二)主观原因探析

主观原因是行为人素质有问题:一是法治意识淡薄,失去职业信仰、职业操守,丧失精神支柱。对自己履行的公共职责、职场口碑淡漠,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利益冲突;二是个人私欲膨胀。对享乐的追逐,对待遇的攀比,对利益的求偿,以及不能正确对待荣辱进退,导致心理失衡,成为衍化犯罪动机的动因;三是责任意识缺乏。对待工作,没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问题,没有做好税收工作的正常心理,更没有攻克税收难题的决心,得过且过,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种主观原因是产生税收执法风险的关键,并决定着税收执法风险的大小。具体表现如下:

1.法治意识淡薄。思想上缺少法治意识,必然要导致行动上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个人私欲膨胀。思想上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以及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头,导致行动上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

3.责任意识缺乏。部分人思想上缺少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是一心一意做好工作,而投机取巧,千方百计任负上级检查,得过且过,不问做效果,不讲工作效率。

四、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从国家的层面来说,应加快税收立法的进度,提升税收制度的位阶,将试行多年的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加快制定出台“税收基本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收执法程序法”等基础性税收法律,为税务机关从组织机构的设立,到税务机关的职责,到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等,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

(二)创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的税法宣传力度,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杜绝擅自出台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税法的尊严;杜绝下达不切合实际的税收收入任务,从源头上解决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的问题。

(三)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

当前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核心在于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坚决抑制个人私欲的彭涨和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懒惰思想。

(四)完善并落实执法监督机制

1.机制上,要互相制约。对风险易发环节必需双人双岗;执法监督和廉政监督必需双管齐下。

2.措施上,得力有效。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系统要尽快推广运行,传统的人工监督也不能丢,深层次的问题还要靠人工分析;执法监督必须形成高压态势,取消同级监督,全面执行上级监督下级的做法。

3.处理上,既要慎重也要准狠。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首先,是把握“慎罚”的原则,力争将执法风险扼杀在苗头阶段,坚决把责任追究工作做实、做细,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其次,是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任何一个单位出了问题,所在单位行政导都脱不了干系;三是重拳打击、索贿受贿行为,对屡教不改的行政不规范行为也决不心慈手软,必须杜绝轻描淡写的“批评教育”。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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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税申报概述

无税申报即无应纳税款的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交财务报表等相关纳税资料。如果纳税人当期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或者符合减免税的规定,没有应纳税款,是否可以免除申报义务呢?《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即使没有应纳税款,纳税人也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可见无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属于纳税申报中的一种具体情形。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款,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如若纳税人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通过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无税申报的,则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二、第六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视情节轻重,可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税务人员代纳税人无税申报的表现形式

近来税务部门在稽查中发现,下级税务所及其税务工作人员存在代纳税人进行无税申报的现象。主要表现为:(1)越权,即纳税人逾期未提交《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税务机关不知纳税人当期是否无税且无法联系到纳税人。为保证税收申报率,部分税务人员利用申报系统后台操作管理便利,代为无税申报,待后期核实后再进行转非处理。(2)纳税人委托,即纳税人为减少申报所需的时间和人力成本,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委托税务管理人员代为申报。管理员通常较为熟悉纳税人性质、经营情况,依据往期申报情况,纳税人进行无税申报。

三、税务人员代纳税人无税申报的法律风险分析

纳税申报是税收征管的起点,税务人员代纳税人无税申报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该行为区别于纳税服务行为。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事项和措施。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包括环境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救济服务和援助服务。其中办税服务是指在丰富办税方式和精简征管流程两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便利。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越俎代庖”,剥夺纳税人正当权利或免除其法定义务。

其次,越权行为仅仅是税务人员为征管效率考评谋一己之私。事后转非,不仅违反税务人员工作纪律、职业道德,而且有悖于税收征管的程序正义,严重的还将影响逃漏税认定、侵蚀税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逃税罪。越权行为使纳税人客观上已经进行了纳税申报,妨碍到对于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和认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

再次,税务人员无权接受纳税人委托为其代办无税申报。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近代税法更倾向于将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和公民达成合意,税收成为公民换取国家公共服务的对价,类似于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纳税人能否像民事一样,授权税务人员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呢?显然不能。

其一,税法债权债务关系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中,而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税务机关是征税主体,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征管职责,而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是纳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税收征管程序法律关系仍然是权力关系,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角色冲突,因而无论纳税人是否授权或委托,税务人员都不得混淆执法主体与管理对象的身份,超越税收征管的法定职责。其二,单纯从民事角度,税务人员的行为仍然是无效的。税务人员首先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是国家的人。如果接受税收利益相对方即纳税人的委托,则构成双方,显然无效。其三,纳税申报本身就是税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形成成熟的市场和完善的行业规范。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之际,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更应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不越位不缺位,做好税收征纳的管理员。也可杜绝纳税人借此机会向税务人员行贿或者税务人员主动索要报酬,为将来的权钱交易大开方便之门,防微杜渐。

因此无论纳税人是否知情,税务人员代为办理无税申报都涉嫌,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承担以下责任:(1)执法过错责任。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罚。(2)行政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违反该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务以及其他侵害上述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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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表现形式为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税收风险及应对措施风险1:由于税收规定较繁琐,政策变化更新速度快,企业财务人员往往无法很准确的把握其当期规定,造成信息滞后的风险

应对措施:负责税务的人员应及时整理最新下发的政策,深入研究,发现对企业的影响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风险2:一些生产处理流程,导致的潜在的税务风险。业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涉及到一些混合销售或销售时点的问题,企业往往不能很好的区分,这些知识是业务处理人员的盲点,会计人员的处理已经存在滞后性,不能挽救已经造成的税务错误。

应对措施:必须从业务处理流程上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税务风险

风险3:由于决策者在决策时未对税务进行研究,造成无意识的少缴或多缴税款。

应对措施:在企业做决策时,提前咨询一下相关人员。

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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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其调整对象,这是该学科研究的起点。我国学者对此历来持广义说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关系。[1]

    (2)国际税法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是国际税法中的征税对象,它不仅包括跨国所得,还包括涉外性的特定财产、遗产以及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等。[2] 第二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入或称国际税收利益。[3]

    (3)国际税法的主体。有学者认为,从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国际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国际征税主体、国际纳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从主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4] 有的学者则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有三方,即跨国纳税人、收入来源国和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5]

    (4)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或冲突法规范。此外,国际税法中实体法规范和冲突法规范的并存还决定了其在调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备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的特征。[6]

    (5)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对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认为主要包括三条:①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②坚持平等互利;③参照国际税收惯例。而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学界的意见也较统一,认为主要有两条:①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②公平原则。只是有学者认为,将公平原则总结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7] ,或仅指“征税公平原则”[8] 是有失全面的。国际税法的公平原则应包括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分配公平原则”)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征纳公平原则”)。 [9]

    2.国际税法与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

    在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上,我国学者持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1)按照税法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这是最普遍的观点。其中又分为两种。一种主张涉外税法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不属于国际税法;[10] 同属此种但又稍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国家税法按其实施范围可分为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产生的基础,但又在法律关系主体、制定者与实施方法、规范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区别于国际税法。[11]这一观点实际上是采国际税法狭义说的。另一种则认为涉外税法既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又是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大部分国际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12]这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2)按税法的适用范围划分为国内税法、涉外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并认为它们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并可以相互转化的。[13]这种分类方法的偏误在于所划分的税法的制定主体不统一,对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而言,其所划分的是单个主权国家的税法;对国际税法而言,针对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间具有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国家;对外国税法,又是从单个国家与除其之外的其他所有国家间的关系来说的。

    我们主张:(1)税法是指一国所有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从法律渊源看,包括该国国内税法(具体又有税收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等)和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条约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有关税收条款的统称)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还有相应效力等级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的条款。(2)涉外税法是指一国国内税法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涉外税收实体法和涉外税收程序法等,它与所对应的非涉外税法的交叉部分即为既适用于涉外纳税人又适用于非涉外纳税人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也就是所谓的“相对的涉外税法”。 [14](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针对单个国家而言,包括该国的涉外税法、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税法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因为一国国际税法之正式法律渊源必同时亦为该国税法之法律渊源。国际税法也可以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言,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各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各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国际税法和其中任一国的税法是交叉关系,其所交叉部分即为“该国的国际税法”。[15]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着一国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的划分,其所交叉部分为“该国的涉外税法”。 [16]

    以上是就部门法的角度而言的,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税法学应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学。而法学研究的范围必然超过具体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以,国际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和国际税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是不同的,后者的研究范围大大超过前者规范体系的内容。[17]

    (二)WTO与中国涉外税法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始引起法学界的重视。但是由于税法学本身的力量不足,目前对“WTO与中国涉外税法”研究十分深入的成果不多。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税收学界、特别是国际税收学界对此十分重视,并相继有一批成果面世。鉴于两个学科紧密的关联度,我们在本部分评述中的视野已经合理地超出了国际税法的学科界限。

    中国加入WTO除了对经济体制产生影响外,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将是巨大而深远的。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及其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而中国目前的国内相关立法在不少领域都与其存在差距甚至冲突,因此,修改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国内立法,尽快制定WTO所要求的相关法律已是刻不容缓。

    与WTO对上述法律部门全方位的直接冲击相比,中国加入WTO对税法的影响除了关税法之外相对间接得多。研究如何利用WTO的现有规则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关税在限制进口、保护民族产业方面的作用,是关税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议题。

    有的学者认为,关税减免既不符合国际经贸惯例,也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且造成了国内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应逐步取消各种减免优惠政策,在此前提下降低关税水平,消除名义税率与关税实际征收率之间的差距,同时优化关税结构,以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另外,应当改变中国原有单一的关税结构,建立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季节税、复合关税、紧急关税等在内的特殊关税制度,建立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体系,以期达到对本国产业、产品和国内市场适度保护的目的。[18]

    我们认为,与普通关税法相比,WTO对反倾销税法和反补贴税法关注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 .[19]

    学者们还热烈地讨论了中国涉外税法与世贸组织规则的积极冲突以及防治对策,比较一致的结论是,WTO的各项协议和各项规则性文件中,同税收密切关联的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此外还有关税减让原则、反补贴、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例外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的确存在着若干与WTO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如用税收支持“以产顶进”和“以出项进”;按出口业绩减免税;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国产产品;进口项目投资抵免限于国产产品;即征即退限于某些企业的国产产品等。为此,应对现行税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明显属于违反WTO原则和规则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有的要立即主动调整、改革,有的可在过渡期内稍加缓冲,还有的如果不造成其他成员国经济损害,而又确需保留的,也可暂时保留,待有关成员申诉时再做处理。[20]

    另外,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也是近年来学者们援引WTO国民待遇原则经常予以关注和批评的话题,认为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内外有别、层次过多,税收优惠方法单一,对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等。[21]

    最后,WTO关于法律的透明度和统一实施要求对中国税法的建设无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和一段时间内与中国税法发生摩擦。 [22]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直接冲击并不大,除了关税法的改革必须亦步亦趋地与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保持一致外,其余的方面可以根据形势通过微调加以解决。但是,这绝不意味着WTO对中国税法的影响就此为止,恰恰相反,与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制度性影响相比,[23]WTO所代表的世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及其内含的经济自由化、一体化及法治化观念对中国税法的冲击更为长远和持久。中国税法除了考虑如何修改旧法或制定新法以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外,更需高瞻远瞩地为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强化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经贸合作服务,加强税收法治、促进依法治税,在努力维护税收主权的同时积极与国际接轨,是WTO对中国税法在观念上的最高层次的冲击。[24]

    (三)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法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贸易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交易形式。由于网络贸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大相径庭,许多活动已经从“有形”变成“无形”,从而使税法上的许多程序性要素,如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等非常难以确认,同时也很难确定哪个国家当然

    享有税收管辖权,使税法、特别是国际税法遭受了很大的挑战。电子商务在某些方面与传统的国际税法基础理论发生了根本性的冲突,也使得世纪之交的国际税法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25]

    1.关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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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准则规定上,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企业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然而,税法的规定却不完全承认权责发生制的适用性,其在企业的收入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而在费用的确认上却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例如,在企业增值税的账户处理时,企业在明细科目上还必须设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项目,由此可见,其会计处理并不完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核算的,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这正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体现。

(二)会计制度与新税法已消除的差异

新税法的施行,加上新会计准则明年的更大范围内执行,这两者的同时实行不可避免地要加大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难度。因此,有必要了解新税法实行前后与会计制度已经消除的差异,这将有利于企业更加明确以往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影响。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消除了原先的差异有20多项,比较典型的有:向本企业职工发放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非货币性换出存货、债务重组偿还存货等,原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原会计准则制度不视同销售,而按新准则应该视同销售,从而使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被消除。

(三)新税法实施后会计制度与税法新增的差异以及其在资产要素等项目处理上的差异

新税法施行后在企业所得税核算问题上也产生了新的差异,如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期末资产计量应该应用公允价值的方式核算计量,并将公允价值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账户,但是在新的税法当中并没有对这方面做出规定,也就是这种核算方式在税法上还未得到认可。此外,在资产要素核算上,会计制度和税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影响资产要素的会计核算。例如,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等资产要素的处理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又如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强调要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等。这些规定细节上的差异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四)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要素规定方面表现的主要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区别,进而使得两者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个具体会计项目上的定义、确认方法以及核算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别。例如:会计制度上对于收入的确认就明显和税法上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使得会计期末企业要针对收入项目作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又如在接受资产捐赠、转增资本等权益核算上,税法和会计规定的核算方式和确认标准也存在细节上的差别。

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及会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种差异的存在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体制变革有较大的联系。我们知道会计制度是会计工作所要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而税法则是国家法律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这两者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新的所得税实行以来,这种差异就更明显了,据不完全统计,新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相比以前增加了20多处。对于这种差异的存在我们应该客观地分析并加以协调,以下将详细分析这两者之间差异的表现形式、原因以及协调的具体措施。

三、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各自制定目的的不同是两者存在差异的直接原因

我国制定的会计制度是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情况,为企业管理者、投资人以及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和可靠地财务信息作保障;而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效率,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同时,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会计制度约束下的企业会计信息是企业核算纳税的主要参照依据,税法对于会计制度的规定具有约束和控制作用。

(二)所依据原则的不同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存在的前提条件

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有: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这些会计核算的原则在税法核算中也是认可的。然而,新税法在此基础上又具有一些自身的原则:收入平衡原则、公平原则、客观原则、行政管理原则等,这些与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有时候是相背离的。因此,这些基本原则的差异导致了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会计业务和会计方法选择上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差异。

(三)经济发展状况是会计制度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的会计准则不断地得到修改和完善,税法也是如此。从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本质上是国家的,会计制度体现的也就是国家的财政需要,因而当时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当前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企业代表的不再仅仅是国家的需要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目标存在差异,这是经济水平发展的结果,也是导致会计制度和税法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

四、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由前面的原因分析可知,当前我国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存在差异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是一种必然的现象。经济发展中在制定会计制度时考虑给予企业更多自主理财权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所以,当前正确协调好新企业会计制度和新税法之间的差异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部门间的沟通,明确会计制度和新税法法规各自调整的范围

我国的会计制度制定部门为财政部,而税法的制定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因而在各个制定法规时两个部门间应该加强沟通,尽量使得财政部门制定出来的会计制度不仅能够满足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要求,同时,也能够满足纳税调整的需要;同样的税务总局制定出来的税法制度也应该尽量在会计制度的合理范围内,尽量使得企业的纳税调整工作降到最低。同时,在具体施行制定工作时两个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密切联系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在出台每一个政策法规前都要充分地思考和准备,经过充分论证并且结合实际现实情况。

(二)强化会计制度建设,严格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处理方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信息所披露的质量受到多重原则的限制,如相关性、实质性等,所以绝对可靠又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太现实。因而在实际会计制度规定中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的需求,强化会计制度建设时要考虑使得会计信息能够尽量满足多方面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明确会计制度相关信息一方面可以通过简化年度会计报表、利用英特网实现财务报告的实时监控、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来着手;另一方面,企业在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时,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因为临时的纳税核算而擅自调整会计处理方法。

(三)完善新税法相关内容,鼓励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施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越来越国际化了。因此,在这个基础上税法相关内容应该及时跟上,对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新内容,税法应该及时加以规范,争取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法规。在此基础上,国家应该鼓励企业积极展开合理的税务筹划,争取达到企业里面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应用的共同发展,在实务中实现两者的合理统一、平衡发展。

(四)具体会计业务操作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协调新会计制度与新税法

由上面的差异表现分析我们知道,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各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严格依据规定操作,尽可能针对不同企业的类型选择不同的处理措施。对于有条件的大企业可以在会计核算之外增设税务会计核算,以保证经济业务正确核算的前提下应纳税款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对于小企业则可以灵活会计核算,同时严格纳税核算,如可以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据实入账的方法,这样可以消除时间性差异。另外,在制定准则和税法时应该倾听多方面的意见,争取两者都能够在实务操作中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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