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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税法的表现形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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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税法的表现形式

篇1

学界一般认为,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一般包括:(1)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其他国际税收条约、公约中与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2)国际税收惯例。国内法渊源一般就是指各国的涉外税法

一、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

(一)涉外税法的含义与标准

涉外税法(Foreign-relatedTaxLaw)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法。涉外因素包括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和内容涉外三个方面。虽然学界均主张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的渊源,但关于涉外税法的具体范围则有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主张涉外税法主要是涉外所得税法,有些学者主张除了涉外所得税法还包括涉外商品税法。根据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观点,涉外税法应当包括涉外所得税法和涉外商品税法。

关于涉外税法的标准,有些学者主张凡有可能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法都属于涉外税法,如关税法、增值税法、营业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使用税法等等。[2]也有学者主张涉外税法应当有一定范围,只包括涉外所得税法和关税法。

我们认为,根据税法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把税法分为三类:(1)纯粹涉外税法,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内外统一适用的税法,如《个人所得税法》;(3)纯粹涉内的税法,如房地产税法、车船使用税法等。从广义上来讲,涉外税法包括前面两类,从狭义来讲,涉外税法仅仅指第一类。国际税法学上所研究的涉外税法主要是第一类,但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包括第二类涉外税法。

(二)涉外税法的效力范围

涉外税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涉外税法对于哪些人和哪些事具有效力。从理论上讲,涉外税法属于国内法,只能在本国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效力,超出本国管辖范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国际间的资金、人员和物品流动非常频繁,一概否认其他国家的涉外税法在本国的效力并不利于国际经济交往,也不利于国际税收关系的和谐发展。其实,现行的各国税法制度中已经有许多地方体现了对他国涉外税法效力的承认与尊重,比如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而采取的各种国内法措施,如抵免法、免税法和抵扣法等等,实际上都是建立在承认和尊重其他国家的涉外税法效力的基础之上的。美国不承认税收饶让抵免,实际上是对其他国家涉外税法效力的部分否定。

二、国际税法的国际法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Treaty)是国际税法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也是最能体现国际税法“国际性”的法律渊源。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国际税法渊源中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中与国际税收有关的规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不同国家为协调其相互之间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而缔结的国际协定或条约。目前的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双边税收协定,而且主要集中在所得税领域和关税领域。国际税收协定将来的发展方向是多边税收协定以及税收国际公约,而且所涉及的领域也将突破所得税和关税领域而向其他商品税领域扩展。

其他国际条约或协定中也有关于税收关系的规定,如在贸易协定、航海通商友好协定,特别是在投资保护协定中有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和国际税收协定一样,对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二)国际税收惯例

国际税收惯例(InternationalTraditionofTax)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处理国家间税收权益关系,反复出现并被各国所接受,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税收通例。有学者对国际税收惯例与国际税收习惯进行了区分,认为国际税收习惯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而国际税收惯例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3]我们认为,习惯和惯例在内涵上的差别不是很大,如果从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角度来讲,习惯和惯例都不适宜用来表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莫如用习惯法来表述更准确。当然,无论是习惯、惯例还是习惯法都不过是一个指示名词而已,没有什么先验的内涵,其具体含义都需要学者在使用的过程中予以界定。从这个角度来讲,只要我们所研究的是同一个事物,至于具体使用什么名称,似乎并不需要一定要强行一致。这里,我们使用惯例来指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

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外国人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对外交使领馆人员的税收豁免等曾一度被认为是国际税收惯例之一。但在1961年和1963年两个《维也纳条约》缔结后,已经成为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于国际税法本身历史较短,而国际惯例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形成过程,再加上国际惯例很容易被国际条约或各国法律所肯定从而失去其作为惯例的特性,所以,作为国际税法渊源的国际税收惯例并不多。

国际法和各国法院有关国际税收纠纷的判例,虽然不能作为国际税法的正式渊源,但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可以作为确定国际税法渊源的补充资料,所以也要给予一定的重视。

「注释

篇2

一、引言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会计分支。企业的一般会计事项处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而涉及到税务处理部分又必须服从税法的规定,这样当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就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相应的调整。那么是否应该建立一套独立完整的税务会计体系,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应该分离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后文将比较分析国际主流的三种税务会计模式,并结合我国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法律环境和经济体制环境提出我国理想的税务会计模式选择。

二、税务会计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1.英美模式

英美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分离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存在着差异。财务会计遵循公认会计原则进行各个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不受税法约束。当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产生矛盾时,财务会计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纳税事项由税务会计另行处理,而不是在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依据税法进行调整。

它的表现形式是:制定会计准则并以此规范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依据税法规定建立专门的税务会计体系处理纳税事项。实施这一模式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自由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对外开放程度高;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程度较低。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公允、真实、可靠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有效的将这些会计信息传递给企业利益相关者以帮助其做出经济决策,从而保护了他们的利益。因此,英美模式又被称为“投资者导向”的税务会计模式。但这一模式突出的一个缺点就是:企业同时编制遵循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两套会计报告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从而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2.法德模式

法德模式时典型的财税合一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差异。财务会计实务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由此确定的会计收益与纳税收益完全一致,不需要作任何调整,直接以会计收益作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它的表现形式是:制定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融入税法的规定,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实施这一模式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高。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由于企业可以直接以会计收益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而无需作任何的调整计算,因此企业无需编制两套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工作量和成本。财务会计受税法约束,会计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和实现政府税收服务,因此法德模式又被称为“政府(税收)导向”的税务会计模式。但这一模式也其缺点:财务会计对企业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受税法的直接影响,这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公允要求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特定为税务当局服务使得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发展受限。

3.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是兼有财税分离与财税合一特点的模式。该模式的特点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即税务会计是一种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典型代表有日本,日本的“企业导向型会计模式”强调会计为企业管理服务,其会计准则的制定宗旨是公平税负,促进企业会计方法的统一。

日本的混合模式的表现形式是:税务会计为依据税法,对商法和证券交易法规范的财务会计进行调整的会计。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较为灵活,实用性强,避免了单一模式的缺点。其缺点则是:企业处理纳税事项的成本也会增加,但与英美模式相比,其成本会降低。

三、我国理想的税务会计模式选择

税务会计模式因特定的社会环境,不同国家会计规范、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告手段及会计目标等的不同,税法对会计的影响不同而存在差异。基于我国企业组织形式、法律环境和经济体制环境的实际情况以及混合模式本身具有实用性强,避免单一模式的缺点的优点,目前在我国理想的税务会计模式应该是混合模式。

1.企业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以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影响,我国股份制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中占比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应该是真实公允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不是单纯为政府税收服务。这就促使了税务会计要脱离财务会计。

2.法律环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制订是由政府部门主导,即财政部负责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于此同时,政府立法机关负责税法的制定。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制定均由政府部分主导,这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协调产生了较大的可能性。

3.经济体制环境

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没有达到完全自由开放程度也不是完全的计划市场经济。我国的经济体制要求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也强调政府的干预的重要性,这就需要会计为广大投资者服务的同时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服务,税务会计模式采用兼有两者特点的混合模式。

综上所述,混合型的税务会计模式将是我国理想的税务会计模式选择。

篇3

目前,电子商务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主要表现在消费者对产品的期望值过高,使得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风险,虽然电子商务的最大优势是便捷和快速,越来越受广大青年朋友的喜爱,不出家门就可以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便捷的物流使得第二天就能收到货。然而当消费者真正收到货时,与自己期望的落差过大,导致电子商务已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还会失去老顾客。这就要求电商在进行电子商务时不能只顾网上销售平台的建立,而忽视客户服务和产品质量等售后工作,要站在消费者角度宏观把控,力争将这种商业风险降到最低,避免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技术风险

由于电商企业的特殊性,在进行运营时势必会大量使用各种信息技术,在享受这些新技术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相应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息技术的基础措施没有完善,导致计算机硬件出现故障;还有就是对软件技术的使用,由于操作不当,使得程序里的信息全部泄露,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客户信息和电商企业的内部机密被盗,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严重者会导致企业破产,可想而知不完善的程序设计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技术风险。

(三)法律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形成的时间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未正式立法,而且适用法律的界限较为模糊,使得电商企业在发展时受到很大局限,加上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导致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只能不违规现行法律的规定,却又害怕与今后的法律相冲突,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主要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在进行交易时许多的电子合同,电子商务认证和网上知识产权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给企业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二、电子商务风险的主要控制方法

(一)从技术层面规避风险

根据上面所说的技术风险,就需要电子商务企业在技术方面进行规避风险带来的损失。首先电商企业需要在总体的安全策略方面制度一个有效可行的方案,先熟悉和掌握保证安全性所需具备的基础性技术,然后配备相应人力和物力;其次是要制定具体的战略性方针,让相应的人力落实到位,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架构来确保降低企业技术风险。建立虚拟专用网络供企业员工进行电子交易,同时还要将公共安全网络设置相应权限,给企业的数据进行加密,做到专用网络性能的服务,真正提高网络安全。当然,培训企业的集体防毒意识更重要,确保每部电脑上都安装可靠的杀毒软件,将企业内网和外网建立防火墙,避免遭到黑客攻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技术层面确保企业的网络安全,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从制度层面规避风险

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首先需要从财务的专业角度去预测风险,以及风险带来的损失,合理把握企业产生的经济收益,这时就需要每个部门进行协助,将各个部门存在的风险都一一上报财务,以便做好防范准备工作。其次,还需要建立风险识别系统,一旦发现有风险,确保每个部门都识别出并及时做出应急措施,提前可以进行多次演练,确保真实发生时做到有条不紊的降低风险,同时,当出现风险时,技术部门需要及时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风险存在的原因和如何规避下次再出现此类现象,从而建立起完善的机制,确保降低企业风险。

(三)从税收层面规避风险

篇4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4-0158-02

0 引言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设计最大的变化就是主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在进行纳税间接调整确定纳税所得额,即会计利润调整项目。所以我们需要整理好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以及二者之间的衔接关系,这样能够提高会计人员应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能力,同时也能减少会计遵从税法的成本、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实现二者有效衔接的服务

目标。

1 什么是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主要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经营成果,主要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因此成为衡量企业获利能力的主要指标之一。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纳税的主要依据,企业在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年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2 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的差异

2.1 差异的主要内容

①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主要是指某一时间内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只影响当期,不能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因此,永久性差异不会导致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税额产生差异。

②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主要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将会消除,由此可知,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而由于暂时性差异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某个时点上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所以,暂时性差异并不都是时间性差异。

2.2 差异的形成原因 第一,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服务目标不同。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主要依据。第二,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程序、计算方法不同。会计利润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多步式的确定程序计算得出。第三,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原则略有不同。二者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算,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还要遵循实际发生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等。第四,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量基础不同。

3 差异的表现形式

3.1 永久性差异具体表现

①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以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为例,就需要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的规定,在计算前就应该把利润相应的扣除。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这些应纳税所得额在支出时,不应该从中扣除。因此税前会计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小于纳税所得。产生这种永久性差异的事项还包括利息支出(计入损益的部分)、工资、社会捐赠、赞助支出、业务招待费、提取坏账准备等。

②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例如:企业在购买债券取得利益收入后,就会按照会计核算原则规定进行,因为无论何种债券的收入都归属于企业的收益。但是出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因此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债券所取得的利益收入可以相应的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产生这种情况的时候,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大于纳税所得。出现这种永久性差异的时候,我们需要对外投资分回利润、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等。

3.2 暂时性差异具体表现 为了避免暂时性差额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可以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纳所得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例如:甲公司某项固定资产,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其使用期限为2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对该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且其使用年限为10年。 假如企业会计核算每年计提折旧额为500元,则按税法规定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1000元,因此将使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为500元,这500元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之,如果甲公司该固定资产,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其使用期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2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由此同样产生暂时性差异为500元,但是这500元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 差异的协调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同时也会提升政府会计与税收监管的成本。因此,为有效控制成本支出、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和避免重复纳税,企业有必要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差异进行有效的调整,因此,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引入了“递延所得税”,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二者的差异进行协调,正确计算本期所得税费用。其核算过程应遵循以下程序:第一,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第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第三,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将两者之间的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结合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确认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一个组成部分——递延所得税。第四,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与适用所得税税率相乘计算得出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利润表中应予以确认的所得税费用的另一组成部分。第五,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加递延所得税。

5 结论

现阶段,我国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一直存在且将长期存在。实践表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是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形成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以期缩小差异,降低企业和政府的税收征管成本势在必行。笔者坚信,随着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法两者将会寻求到最佳契合点,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降至合理范围。

参考文献:

[1]徐千翎.浅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J].2011.

篇5

税务风险是企业主要财务风险之一,目前绝大数企业将税务风险的产生归结到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水平较低,外部关系处理不好等,而没有意识到其根源是企业管理中自身问题所致。本文从自身实际出发,揭示与分析涉税风险的表现、会计核算中的问题、根源及规避措施。

一、企业主要涉税风险分析

(一)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1、企业固有管理模式造成经营环节中税法意识缺失所导致税务风险

企业经营活动中均有固有的管理模式,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特别是民企强调快速扩张,往往为盈利而忽视法律风险,管理上只注重销售环节,财务人员很难跨部门实现全面管理,同时在经营管理中财务部门常常出具保守意见,往往不受到领导的采纳和重视,管理上的漏洞导致税收风险增大。

2、企业税收政策不正确套用所导致税务风险

部分财务人员对税收理解不到位,不能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只是生硬机械的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去套用,甚至是在账上报表上作假,以达到少交、不交税的目的。且企业往往都是在经济业务发生后,才对业务进行税收政策套用,而不是事前以税收政策为导向去设定企业行为,以致造成财务人员在既定的事实前,为粉饰报表,只能试图更改数据,造成财务数据失真,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二)会计日常核算中的主要涉税风险

财务人员在财务会计、税收政策、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欠缺,易在财务核算中忽视税法出现如下问题:

(1)往来业务所涉及到的税法问题。借款问题,表现为股东抽逃资金,股东及家属、员工借款长期未还造成借款长期挂账,收入不及时确认而放在往来账中等。抽逃资金会导致工商年检部门认定为出资不实,借款长期未还涉及股东、员工个税问题,收入不及时确认涉及隐瞒收入偷税问题。这些问题在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也是工商税务部门每年检查的重点。

关联方之间借款无利息所涉及到的税法问题,表现形式为母—子、子—子、孙—子公司间,借款无息,关联方之间收费过低。近年来税务稽查对企业间借款不支付利息问题加大了查出力度,几乎达到每户必查借款的地步,近期因此补税的企业数量也有所增加。

向个人借款无税问题,表现形式为无借款合同、借款不是用于企业经营、利息过高。这导致企业有非法集资嫌疑。我国法律规定,若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则不受法律保护,且由于利息可以抵减税前利润,因此过高的利息支付使企业亦有逃税的可能性。

(2)发票所涉及到的税法问题。表现形式为发票全称不全,内容不合理,大量办公用品、交际应酬、会议费等花销支出与企业性质不符等。这会导致财务数据失真,使企业涉及商业贿赂,且大量不实费用支出会使企业面临逃税风险。

(3)发放工资及补贴涉及个税问题,表现形式为虚列人数、以其他票据代替工资、工资与劳务费支付混淆、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等。这会导致劳动用工纠纷,企业股东和高管涉及个税风险。

二、民营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根源

(1)民营企业股权结构单一,大部分为家庭式企业,采用独断的个人决策,常常为取得利益而忽视风险,法律观念淡薄,企业战略决策易失误,投资风险较高。

(2)民营企业资金不到位,在使用上有较大的随意性。部分民营企业虽然建立了预算制度,但无法有力执行,使制度形同虚设,资金的统筹和控制随意,营运资金时而不足、时而过剩,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经济合同业务中,往往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不明确,对税收政策不理解。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3)民营企业股东私人消费与企业账目混同,公私不分。由于当前民营企业往往将企业活动与股东个人经济行为混为一谈,对一些费用情况较难划分是“个人消费”还是“公务消费”,所以在税务人员在对这类企业进行所得税检查时,就带来涉税风险。

(4)民营企业会计制度、内控制度均不健全,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令人怀疑,存在无票收入、白条抵账、开具虚假发票等问题。大多数的民营企业为节约人工成本,对会计职责的分工不明确,会计人员往往身兼数职,而这些职位之间是不相容的,这就增加了财务风险。或即使会计职责分工明确,也没有严格的内部控制和核算程序,无法形成对财务的严格管理。

(5)民营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存在着迟缓纳税和偷税问题,这也是导致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

(6)民营企业的会计人员属于民营企业所有者的雇员,这就使会计人员并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切身利益受到民营企业所有者的制约,因此无法自主地行使对所在企业的会计监督,使会计人员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会计监督的作用难以发挥。

三、规避企业财务核算涉税风险的探讨

涉税风险产生的部分原因是由于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专业技术水平有限,政策运用能力不高,会计处理不当,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民企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业务中的利益驱使而进行财务舞弊,为避免财务信息、会计资料失真,有效规避涉税风险,企业应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与学习。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对典型的涉税案件,财务人员和管理者都要认真学习,管理者要在经济业务中正确的运用法律自我保护,除关注双方经济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还要关注涉税条款等。

财务人员要及时、系统地掌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并善于和领导沟通,对经济业务要有提前的预判性,用财务去事前引导企业管理,而不是事后简单去讨论如何做账。财务人员要有自我检查、自我纠错、自我补救、防范风险扩大的能力,并应结合本企业的行业特点、规模以及同行业企业的同期财务数据,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消除企业以前财务数据的失真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报销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不得设账外账。将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活动都在会计监督之下进行。

企业在部门及机构设置上应该设置独立于财务之外的税收风险部门,监控和检查企业整个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对风险发生可能性进行分析、风险影响程度进行分析、风险评价、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各部门间进行沟通且建立报告机制。

国家应重视财务监督的重要性,可以逐步改变企业会计人员的单一雇佣的窘况,可以通过地区财税部门扩大编制,将区域内会计人员统一成立组织管理,企业将所在企业的会计人员的工资上交到地区财税部门,国家同时按编制在给予企业会计人员部分补助,统一发放工资,区域企业财务人员成立会计组织,对组织内的会计人员的奖惩、工作变动有权和企业人事部门协调并做出最终决定权。这可以使会计人员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切身利益不受到民营企业所有者的制约,因此可以自主地行使对所在企业的会计监督。

四、结束语

税务风险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之一。财务管控制度的薄弱性是造成其财务数据失真、税收风险加剧的主要原因。因此,民营企业应在会计日常核算中,按税法要求加强财务核算控制及会计核算监督,提高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以降低企业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曹俊华.企业涉税风险的规避[J].商业经济,2012(3):10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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