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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认定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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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为完成经营目标而多计当期收入

1.本年收入中含有以前年度的经营成果。在各单位的经济事项中,有许多是跨年项目,由于这些项目时

间较长、内容繁杂,一般在年终结算时将其一并计入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当年的利润很大。其实,这其中含有以前年度已完成内容的收入,只不过是在本年入账,而成本在以前年度已结算完毕。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单位在进行项目核算时,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与成本相匹配的收入进行账务处理,推迟了收入的确认时间。如果这种收入不界定出来,就不能真实反映当年和本届领导班子的经营成果,同时也影响上级的考核和奖惩兑现。

2.虚列、夸大收入,重复计算收入。虚列或夸大收入主要表现在年终决算时。有的单位将尚未实现的收入、或已实现的收入以不能达到的金额,在依据极其不足的情况下入账,有的则故意对某项工程的单项进行重复计算,以提高当期利润。虚列、夸大和重复计算收入,在账务处理时,既虚列了收入又虚列了应收账款。如果这种做法得不到及时纠正,就会形成潜亏,对下一届班子又属遗留问题。

(二)隐藏收入

1.用应付款和预收账款账户做蓄水池,调节收入和利润。有的单位经济效益比较好,在超额完成当年经营目标的情况下,就将本年度收入挂应付款或预收账款,为以后年度留口袋,随时调节收入和利润。这种做法不仅不能真实反映当年的经营成果,同时也影响上缴上级利润和考核兑现。

2.截留收入。有的单位将当期收入不入账,在体外循环。如有的单位将收入转入另开的账户或存入个人名下,形成“小金库”,或将主营业务收入转入多种经营单位账户,用于购置计划外资产、支付职工奖金和不合理费用。

(三)审计对策

1.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审计人员可从工程施工合同、产销合同和营销合同入手,逐项逐笔核对,审查有无未入账收入;对于已入账的收入,结合与其相对应的成本入账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界定其是否属于当期收入。

2.详查应付款和预收款账户,核对每笔款项的来源,并与相关合同对应,从中判断是否有隐瞒的当期收入。

3.详查收入和应收款的入账依据。对于预结收入的项目,核实预结收入的真实性及合规性。

二、成本界定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一)少计当期成本

有的单位在完成当年经营目标有困难的情况下,可能会利用会计科目调节成本。本年度的虚盈,实质上就是下一个经营期的潜亏。

1.利用应收款或预付款科目调节成本。将应计入当期成本的工程施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或经营费用挂应收款或预付款科目。如有的单位在业务发生后,其支付工程施工项目的人工费、委托加工预付的材料款或购置办公家具费用等,长期挂账,不按期结转成本。

2.利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调节成本。将应一次计入当期成本的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使其分期摊入成本;将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归集的项目,故意延长摊销期间,使其分多期摊入成本。如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在企业开始经营起一次计入当期成本,而有的单位已经经营多年,但其开办费仍未摊销完,还有的单位房屋装修费用的摊销远远超过了受益期。

3.利用固定资产科目调节成本。将应计入当期成本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使应计入当期成本的费用分期计入成本。如有的单位将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或支付的大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4.不计提或少计提折旧。有的单位不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而采取不计提或少计提在用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调节成本,资产使用多年甚至到了报废年限,其账面金额仍为资产原值。

5.少摊销或不摊销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无形资产的土地和专利权等,均应按规定摊销,但有的单位随意确定摊销年限或不摊销。如土地原值长期挂账不予摊销,计算机软件按五年期摊销,而计算机软件真正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中的软件早已更新换代,原软件仍在摊销之中。

(二)虚列成本项目,降低当期利润

有的单位在经济责任指标完成余量较大的情况下,虚列成本项目,从中套取资金,以备下一年度支用。如虚列大修理项目,同时虚列应付款项,随意从中支用,或用于购置计划外资产,或用于发放职工奖金。

(三)审计对策

1.核实应收款账户和预付款账户的每一笔资金的去向,分析判断其真实性,审查其是否有未结转的当期成本。

2.审查长期待摊费用账户,分析其入账金额的性质,是否真正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核实其有无应计入当期成本的费用性支出。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性质的,要核实其摊销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及规定。

3.审查固定资产购置原值,分析其中是否含有成本性支出项目。

篇2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在我国,精神分裂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的影响支配,常常出现伤害、凶杀、、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的因外伤或其它原因而发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问题。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精神分裂症概述

精神分裂症属于内因性疾病。一般认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

该症患者通常意识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其自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间断发作两种形式。持续进行者病程往往迁延不愈,逐渐呈精神衰退状态。间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一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但随着复发次数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渐出现精神衰退;也有的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作且无精神缺损者。

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据此,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个安静都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三、精神分裂症法律关系的评定

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损害及相关的问题。精神损害是人体受机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现的精神障碍。法律关系的评定将直接关系到对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问题。其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如果重度颅脑损伤以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或分裂症样精神病,应评定为重伤。后果较轻的,可根据实践情况评定为轻伤或轻微伤。需要注意的是,对颅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程度评定,一般需由损失起经过半年以上的观察后方可作出评定。

(二)精神损害与精神分裂症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

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在评定只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伤害后果、过错原则等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如果轻微或轻度颅脑损伤,或躯体损伤后出现了精神分裂症,则可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出相应评定。如果精神创伤后出现精神分裂症且两者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则可评定为轻微伤,但加害人必须承担“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金。

由于法律关系的评定十分复杂,而我国没有统一的评定标准,只能根据“伤”与“病”的关系,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定。

结语

精神分裂症是典型且高发的精神疾病,同时也是涉及各种法律问题最多的一组疾病。有效地探讨和研究精神分裂症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等相关问题,不仅能推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能保障广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司法精神病学》 曾绪承主编 群众出版社 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医学基础》 郑瞻培主编 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 林准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年版

篇3

一、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一方面,中国政府大力减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另一方面,一系列国家宏观金融定向调控政策也在助力农村经济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工商资本、民间资本正不断涌向农村,这无疑为新常态下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巨大机遇。在这一关键时期,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基础的农村经济能否把握机遇,维护国民经济整体的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审计监督将会变得愈加重要。村居政府是政府部门的基层单位,农村领导干部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只有农村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才能维护我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只有一切从广大村民的利益出发,一切以农村经济发展为重,才能把握机遇,实现新常态下农村经济发展的顺利转型。基于国家政策重大利好和财政、工商业资金的大量投入的良好契机,农村领导干部能否严格落实“三严三实”的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将巨额资金用在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刀刃上,这是至关重要的。新常态下的农村建设新发展,不仅仅是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是构建人民满意的基层政府的新目标。有效的村居经济责任审计是监督基层政府部门廉洁高效的有力保障,是达成新常态下新目标的坚强后盾。

二、新常态下村居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经济责任的认定困难

从农村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配来看,村主任既负责村居的财政收支,也是村中大小事务的财务负责人。新常态下,投资于农村建设的财政资金将会大幅增加,而村主任的这种双重身份,体现出村居政府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势必导致个人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及复杂性增大,从而最终影响到对经济责任的认定存在困难。从审计的内容上来看,我国村居政府机构多采用多层财务管理模式,即村居政府机构的收支既在本级列支外,还会在上级财政机关或部门列报。这样一来,如何界定经济责任的范围就存在诸多难点。

2、审计主体的权利范围模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从“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这其中并没有明确关于村居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规定。当前,我国村居的审计工作多由农管站负责,虽有审计权限,但村中事务多由村居领导直接负责,迫于上级压力,使得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备受质疑。与此同时,农管站中审计力量薄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而,如果由上级审计机关直接负责村居经济责任审计,却又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很难具有说服力。

3、专业审计人员匮乏

由于村居审计部门没有审计机关的直接编制,存在着招不到专业的审计人员的问题,致使村居审计部门审计力量薄弱,职业化程度较低。与此同时,在历届领导干部更替的特殊时期,审计任务量大与专业的审计人员匮乏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这都会直接影响到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从而最终影响新常态下农村经济的顺利转型。

4、审计内容单一

新常态下,在国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政策号召下,农村各项经济指标都呈现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然而,在良好的财务指标的背后并不一定意味着村民对生活满意度的提升,也并不意味着村民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和谐度的提升。我国村居经济责任审计仅仅以财务信息为主去衡量农村的发展状况显然不够全面。

5、国家政策的落实审计困难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将出台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农村也将越来越多的接收到上级拨付的重要专项资金。在目标管理下,上级指示是村居领导干部贯彻经济方针的依据。然而,在国家经济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下列问题:首先,国家的经济方针属于宏观层次的目标任务,并不一定适合每个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村居领导干部如何理解上级指示,以及采用何种方法贯彻实施都各有不同。最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加之存在的农村资金监管上的漏洞,可能导致重大专项资金的流失。因此,在审计工作中,如何正确看待村居领导干部在制度化的指示下开展因地适宜的工作以及工作成果,如何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影响,是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难题。

6、审计标准模糊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独有的一种审计类型,而村居经济责任审计又是近几年刚刚起步,地区之间审计经验的交流较少。与此同时,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缺乏明确、系统的评价标准,在开展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只能利用职业判断对村居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主观评价。因此,当前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经验匮乏,审计标准模糊是审计人员面临的问题。

7、审计结果运用不到位

在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后期,归纳提炼审计意见时,由于缺乏明确的评价标准,得出的审计结论多是笼统地对经济责任的定性。而缺乏定量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就会导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很难与村居干部的升迁及绩效考核挂钩。与此同时,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不透明性意味着广大村民无法对村居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这都违背了村居经济责任的基本动因。由此可以看出,针对现有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还不到位。

三、新常态下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路径

1、转变审计观念,拓展审计内容

村居干部多是实干家,在对待当地的经济发展问题存在较大的知识短缺。村居经济责任审计固然是以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为对象,但是村居经济责任审计不是“猫抓老鼠”的游戏,如果审计人员站在了村居干部工作的对立面,无疑会相悖于审计服务经济发展的本质。因此,在审计的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要转变审计观念,因地适宜的开展审计工作,增加审计过程中与村居干部及村民之间的沟通。在村居财务状况的基础上,还要对农村经济整体发展状况进行考察,促使审计人员与村居干部间形成良性互动,促使审计活动与村中事务相互契合。新常态下,经济责任审计不应仅仅关注财务信息的审计,更应该关注村居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

2、从宏观层面调整村居审计组织的结构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在农村资金收支增长,建设项目增加的背景下,村居经济责任审计势必呈现常态化的发展趋势。如若审计权限依旧模棱两可,必然影响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最终影响国家大力发展农村建设政策的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主管农村工作、农业经济的议事协调机构,如若在其中专门增设审计部门,从宏观上创立适合村居审计的体系结构,明确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主体及审计范围,就会消除当前村居经济责任审计权限模糊的尴尬局面,同时亦确保了审计的独立性。

3、及时反馈审计成果,配合部门工作整改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农村建设发展速度加快,这其中必然会暴露出种种问题。审计的本质在于监督,监督不仅仅要查出问题,更要找出问题背后的原因,并促进相关部门对问题的整改。为使审计结果披露出的相关问题能够落实整改,审计结果必须做到细化和量化。细化的审计结果要做到责任划分恰当,明确到具体部门及经办人员,从而实现多部门的协同整改。而量化的审计结果就是要将审计结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将审计评价结果计入个人人事工作档案中,以便将审计结果充分与村居领导干部的个人业绩、升迁相挂钩,作为今后人事调动的参考,这也是审计整改的一个重要部分。

4、完善审计评价体系

完善的审计评价体系应是对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定性评价结果是基础,定量评价结果是在参考一揽子定性评价结论上的具体量化。新常态下,村居经济责任审计不再仅关注财务信息。因此,依据对审计结果的评价内容不同,可将其定性为财务责任,法纪责任,管理责任,社会责任,个人经济责任五部分。依据每一部分重要性的不同,再分别赋予对应权重。同时,把每一部分内容细化分解成不同的评价指标。

5、增加村居经济责任审计经验交流

县级审计机关内部也要建立村居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库,定期召开审计内部工作交流会议,相互交流优秀的村居经济责任审计案例。将优秀的审计方法、审计评价标准计入数据库,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经济责任评价体系,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相关村居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

作者:徐博雅 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参考文献:

[1]白日玲.基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地位与作用[J].审计研究,2008,(3).

[2]陈广升,王乃秋.经济责任审计应用于基层央行离任审计工作的实现路径探讨[J].风险防范,2011,(10).

[3]罗艳芬.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研究[D].西南大学学位论文,2012.

篇4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对于这些经济问题,我们不仅要从问责内容上进行深入化分析,还要将政府在经济决策的把握上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审计责任负责人法纪法规方面的考核,由相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其进行问责惩戒并责任告知。

一、政府问责体系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为了能更好的实行政府监管职能,使公共职责得到切实履行,政府根据公共社会的发展情况对公共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具体分析。

在现行社会,政府以经济发展观来看待问题,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或经济隐患造成经济出现了一些问题,我国政府认为,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加大对经济责任的问责,首先就要从经济的审计工作入手。

二、存在的问题

(一)权利过分集中化

在社会化的大发展模式下,责任的界定是通过对责任的追究来实现的。由于我国现行的领导管理对权力的掌控很强,权利的相对集中化,各种因素很容易造成对审计工作结果的影响,同时,相对落后的技术手段和较弱的社会保障不能对经济问责产生引导作用。

(二)问责范围不清晰

经济责任的认定是通过对人和对物的认定共同实现的。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经济责任牵涉面较广,存在历史和现实,决策和环境等多重因素,而在所有的这些因素当中,对人的责任认定又是重中之重,这就导致了我们在认定某一责任事件时,因为问责界限的不清晰而使个人的责任难以准确界定。例如,一经济责任的发生是在前任领导班子的管理下发生的,而审计人员在对其进行审计时领导班子已经变更。这就导致了责任无法全面的落实到具体行为人。

再者,以往的问责都是针对特别重大的事故责任,针对责任人、监管范畴、行政执行能力很少涉及,对于经济的问责也多是停留在经济领域的表面上,而忽略了对人员的监管、绩效的考核、行为人思想道德以及领导者的决策能力,使问责的实施不能够有效地对行政和权力进行约束。

(三)问责不透明

政府作为责任问责的主体,我们的普通员工在对经济事故的了解方面很单一,而政府在对经济主体进行问责前已掌握了大量详实的信息,这就造成了信息透明度下降,难以让公众全面的参与到经济问责监督中来。

(四)问责制未能紧扣环节

在实际的经济发展流程下,对于生产发展的各个环节当中出现的经济责任不能通过日常的问责进行规避,我国的经济问责多出现在问题发生以后。根据经济责任的大小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而对于生产发展环节中所出现的经济问题缺乏严格的监管,由于一个环节漏洞的出现而对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审计人员不到位

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审计多是在领导班子变化的前提下开始进行的,这种不确定的工作形式不仅不能唤起审计人员对于审计工作的认知度和责任感,而且使问责滞后,不能对干部领导起到工作能力的提升和责任心的加强,使问责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二)审计结果公开的局限性

由于现下多数的经济问责处理结果仅公布于相关部门或处级以上领导层,这样很容易造成现象的发生,还有一些经济问题的审计结果公开面更小,无法做到让广大的群众全面了解事件处理结果,不能做到公开化,透明化。

(三)问责标准的模糊

由于所有的经济部门职责不同,对于审计责任范围的认定也不尽相同,政府对各种不同的经济工作目标缺乏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只能凭借各自部门的一些基础规章制度来认定责任并追究。这样就很难对经济责任进行准确的界定。

四、解决方法

(一)管理权力的有的放矢

分散领导的管理权,使领导的管理权力不再渗透在各个方面,这样,不仅能使领导深入自己的管理层面,还可以有效地防止了其权力对审计工作的干扰。

(二)明确问责范围

首先,了解历史背景对经济事件造成的影响,通过这些因素,认清人在这一要素中所起到的作用,从而质化分析,对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其次,通过综合经济监管、人事考核、政治思想等方面的因素,全面分析责任在经济事件中的比重,具体到各领域,各层面,从而实现对行政权力的约束。

(三)问责结果透明化

问责结果的公开,目标就是让群众及责任当事人清楚明白的了解最终的审计结果,将责任追究落实到具体的单位或个人,透明问责结果,能有效的杜绝作弊现象的发生。

五、结束语

经济是我国发展的国策大计,建立健全政府问责制能以便于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经济责任审计当中,一些问题的出现是由于经济体自身的原因,还有一些问题来源于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所致,而政府的监管主要通过问责制来实现,经济问责不仅是为了发现经济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更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在经济领域,它不仅仅是为了惩治不正规的经济行为,还要通过惩治的方式来警醒大家从源头上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杜文娟.依据法治理念加快构建政府问责制——与南京大学教授黄健荣谈政府问责与人大监督[J].人民日报,2009(08)

[2]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篇5

健全领导机制,是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夯实工作基础的首要环节,中央两办《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下发后,我市及时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了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并对难以进行评价的审计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市审计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萍乡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确定、安排、实施、工作质量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审计行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实施

我市出台了《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这两个实施办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一是通过制定办法,建立上报和审批制度,完善计划管理,科学组织等有效措施,使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临时委托项目逐年减少,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针对过去委托程序和委托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出台了《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任期内必审一次。《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县(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打算,由市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5部门联席会共同研究商讨确定,再由同级审计机关上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拟提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临时提请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出具委托书,由审计机关依法组织实施。

二是审前准备阶段注重审计调查。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搞好审前调查极其关键。因此,在制度设定上注重要求审计人员把握好三点:首先了解、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好政策界线;其次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再次在实施审计之前,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建议,以确定审计重点。

三是审计实施阶段找准审计重点和切入点。我们在出台文件操作规程设计上注重抓了以下审计重点:(一)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及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定与执行情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工商企业发展情况。(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三)有关部门的管理情况。(四)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根据审计重点这一主线,我们摸索了几个审计切入点:第一从测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入手,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综合性测试,找出薄弱环节,从而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第二从有关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入手,筛选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亲自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作为审计重点;第三从被审计单位干部任期内制定下发的重大经济政策性文件入手,作为检查执行和贯彻国家经济政策情况的切入点;第四从集体和个别座谈了解入手,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经济活动作为审计工作的审计切入点;第五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提供的材料及群众举报线索入手,确定领导干部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及廉政规定的审计切入点。

四是审计终结阶段搞好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是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成果体现,而审计报告又是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因此写好两个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

三、注重成果利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

近几年来,我们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一直在审计成果利用上反复讨论研究,不断探索创新方法和经验,在今年4月出台的《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审计结果的利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同步出台了《关于在干部选拔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按照“凡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审、先审后提”的原则,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实行“凡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审、先审后提”制度,并单独出台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办法的做法在全省属首创,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好评,《中国审计报》、《江西日报》、《审计与理财》对此专门进行了报导。

(一)坚持“凡动必审”,是指对按照《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办理提拔、交流、调整等任免事项时,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二)实行“考审同步”,是指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干部考察工作结合起来,在考察成果中直接体现、利用审计结果。(三)推行“市县联审”,是指对拟提拔为县级领导干部的乡镇和县(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直接派出审计组或派人员指导县(区)审计局审计组对提拔对象进行审计,审计组直接向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做到“先审后提”,是指对拟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需在正式任职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在推行“凡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审、先审后提”的基础上,对运用审计结果又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

(一)审计部门应及时向组织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肯定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并指出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准确界定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责任。

(二)组织部门要把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交流、调整的重要依据。经审计,没有发现问题或存在一般性问题但不影响正式任职的,予以正式任职;问题较严重的,经查实后,取消任职决定,交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纪检、组织等有关部门应对审计中发现和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核查。经查实后,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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