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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4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

篇1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维护金融稳定”。这些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监管提升行业竞争力、维护市场稳定的目标,指明了创新路径,对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保险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报告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如何完善金融监管,如何实现更加科学的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果的问题。我们认为,除了改进具体的监管制度、方式、手段外,构建科学的监管效果评估体系,也是提升监管效率的重要环节,应该引起重视。

一、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是完善保险监管,提升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保险监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效果并不能直接通过监管部门工作的勤勉程度,如出台多少制度、开展多少检查、处罚多少机构来体现;而必须通过市场以及各参与主体在监管制度实施后,优化和改善程度来反映,是外在的、间接的结果体现。因此,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有助于在直接的监管措施与间接的效果评价间建立起联系,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提升监管效率。

(一)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有助于细化和明确监管目标,增强监管的针对性

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2011年颁布的新《保险核心原则》中再次强调,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为了促进和维护保险行业的公平、安全和稳定,为投保人创造利益,提供保障,也就是我们在监管实践中始终坚持的“三个维护”,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市场体系的安全稳定。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可以根据阶段性监管重点,将上述三大目标细化为可以监测的重点问题或重点领域的治理目标,提高监管针对性。比如寿险治理销售误导问题,涉及个险、银保、电销等不同渠道;分红、万能、投连等不同产品;宣传、投保、回访等不同环节,并不能通过一个监管政策、一种监管手段来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在做好系统规划的基础上,每一项具体制度的出台都必须明确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并通过构建对应的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来强化这种目标,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二)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有助于持续、系统地监测监管效果,增强监管的科学性

市场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如规范市场秩序、治理销售误导和理赔难、提升行业形象等,决定了保险监管必然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过程,需要监管部门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地调整和优化监管政策。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可以通过对部分监管指标持续、反复监测,以量化的形式直观地反映政策效果。比如,通过对保险消费者满意度的持续调查,反映行业形象提升问题;通过对反映销售误导、理赔难投诉情况的持续比较,反映相关问题治理成效等。这种监管效果的直观显现,有助于帮助监管部门全面、系统地反思监管政策与措施,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增强监管的科学性。

(三)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有助于科学评估监管绩效,强化内部管理,提升监管能力

管理理论认为,评估体系的建立属于管理学中的目标管理,对未来明确的目标要求,有利于在项目执行中发挥正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强化内部管理,提升管理效率。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不仅可以通过明确的目标考核,引导监管干部从单一注重前端制定制度的科学性转向制度建立与有效执行并重,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也可以通过不同时间的纵向比较和不同地区的横向比较,用统一的评价标准,反映出监管绩效差异,从而在监管内部建立起相对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这种绩效评估将有利于发现自身监管工作存在的差距,明确改进方向,提升监管能力。

二、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的方法借鉴

保险监管是一种调控行为,对行为效果的评估,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行为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二是行为结果是否优化。在实践中,IAIS保险核心原则评估和国家统计局对小康社会进程监测评估分别侧重于对行为过程的定性评估和对结果的定量评估,对我们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IAIS保险核心原则评估——定性的标准评估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1年10月颁布了新版的《保险核心原则》,成为全球保险监管的新准则。新版的核心原则共有26条,主要包括监管机构、被监管机构、持续监管、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监管合作六方面内容(见表1)。其中,每条核心原则又分为原则、标准、指引三个层次原则位于最高层,描述了为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保险监管制度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不论保险市场发展水平高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都要遵循。标准位于中间层,在原则之下,提出遵守原则的要求,一条原则对应多条标准。指引位于最低层,详细阐述了原则和标准的含义,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举例说明如何达到标准的要求。。

表1

新《保险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际惯例,保险核心原则不仅可以被用来建立或者增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监管体系,也可以作为评估现有监管体系的基础。自1999年开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定期组织对部分国家或地区开展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其中保险监管的评估,即以核心原则为标准2010年,相关组织对我国实施了首次FSAP,保险监管的评估标准为2003年版的28条保险核心原则。。在具体评估中,相关组织在充分获取信息的基础上对照国际监管标准与原则,逐条评估参评国(地区)遵守情况,评价监管效力,识别监管领域存在的风险,提出改革建议。按照《保险核心原则》中明确的评估方法,对标准和原则执行情况的评估通常被分为:已遵守、基本遵守、部分遵守、未遵守和不适用五个类别,具体评价标准见表2。

表2

《保险核心原则》中原则和标准的评估类别

总体来看,IAIS的核心原则评估,是基于国际标准的过程性评估,侧重于评估监管体系、制度、方式是否符合既定的要求,注重行为本身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合规性,在评估中,多为定性评价。

(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量的结果评估

小康社会也是一个宏观概念,但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及各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展情况,国家统计局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活质量、民主法制、文化教育、资源环境6个方面制定了由23项指标组成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为不同地区、不同年份的小康社会比较提供了较为科学的评价依据。2011年12月,国家统计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2000—2010年)统计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程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是一种综合指数,实现程度60为总体小康,100为全面小康。也就是说,全国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是以60为起点,100为终点。达到801%,比2000年提高205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提高205个百分点。

表3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小康社会监测体系,侧重于结果评价,选取了部分代表性强,能够实际计量或测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监测指标,以定量的数据反映抽象的概念,能够有效地运用于小康建设的实际分析和比较。

三、构建区域保险市场监管效果评估体系的初步设想

中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曾在讲话中提出,建设更加科学有效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必须在监管思路、制度、方式和效能上做到“四个下功夫”。构建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将有助于优化监管思路、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和提高监管效能。各保监局身处监管一线,政策作用更直接,市场反应更灵敏,监管效果更明显。立足区域保险监管实践,借鉴相关评估经验,对构建区域性保险监管效果评估体系提出以下初步设想:

一是要把监管效果评估作为监管制度制定实施的重要环节。在监管制度出台的同时,制订政策执行效果评估方案,明确政策实施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以及主要监测指标及方法。如出台银保渠道销售行为规范制度,可以考虑设定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银保渠道销售误导投诉情况以及消费者满意度等指标,通过半年或年度的定期监测,以量化的指标来反映规范效果。

二是逐步构建专项监管措施,产险、寿险、中介专业市场和区域市场整体的多层次监管效果评估体系。专项治理某一问题或领域的监管措施,目标明确,建立效果评估体系相对简单。产险、寿险、中介等专业市场的监管目标包括市场规范、消费者利益保护、风险防范以及发展等多个层面,监管效果评估体系需要涵盖的内容较多,相对复杂。整体市场的监管效果评估体系以专业市场为基础,需要选取各领域共性的、突出的指标,反映的内容最为全面,也最复杂。

三是构建监管效果评估体系中应同时考虑对监管行为和监管效果的评估。在行为评估中,可以考虑借鉴IAIS的保险核心原则进行评估,重点评价监管行为本身的科学性和全面性。比如在评价治理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相关政策时,可以借鉴核心原则第19条“业务行为”的相关标准(见表4),评价我们在销售行为、理赔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中的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表4

IAIS第19条保险核心原则评价标准

在效果评估中,尤其是整体市场评估中,可以借鉴小康社会监测指标的建立,从“三个维护”的监管目标出发,同时考虑现阶段行业发展要求,分四个类别分别选择反映服务质量、经营情况、风险情况和发展情况的客观监管指标,并通过定期向保险消费者、保险机构、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问卷调查,获取相关评价指标(见表5)。通过设定不同的权重,最终计算出监管效果综合监测指数,直观反映监管效果。

篇2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金融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中国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影响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自然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影响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现代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企业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内容,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法律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问题。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篇3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 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篇4

但就现状而言,我国民间资本参与设立金融机构依然还有不少障碍,主要问题是在发起设立某些金融机构时,民间资本不能拥有较为独立的主导地位,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参股作为“监管连坐”几乎成为设立这类机构的准入条件。这不仅束缚了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的自由度,也破坏市场经济体系中权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在客观上增加了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负担。因此应尽快制订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资格审核办法,充实监管力量,实现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资格审批法制化。

其次,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近年来,我国经济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利率市场化进程相对滞后,两者之间存在加速协同的强烈需求。现实表明,我国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基本条件已具备,实现利率市场化收益效应显著增强,现在亟需提升金融体系的市场化程度,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在利率管制下,银行业利润过高,且对管制性利差依赖较大,不仅损害了存款人利益,也大大增加了其他行业的成本,又导致地下金融泛滥。从正面效应看,利率市场化将逐步弥合民间市场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差距,增加金融体系透明度,降低金融隐患。同时,修正资金价格扭曲,优化金融体系和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不同信用等级客户满意度,也大大有利于倒逼我国银行体系提高竞争力。建议尽快分步采取以下措施:稳定短期存款利率,扩大贷款下浮幅度30%到50%;放宽长期大额存款上浮幅度30%到50%;最终全部放开存贷款利率。

其三,强化地方政府监管权责。建立强大而不遏制活力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打造发达金融体系的难点,也是确保我国金融体系发展规范平衡的核心任务。国际经验表明,发达金融体系必定是多层次金融体系,而多层次金融体系必会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专业化和监管分工精细化。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是建立我国发达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应超前部署,及早成型。

总体看,近年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防范传统业务和主要金融机构风险上已积累了丰富经验,整体监管实效令人满意。但与此同时,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在统管监管问题上力量已明显不足,单靠中央政府现有监管力量,不仅力不从心,也容易脱离地方经济发展实际,更会形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博弈。有鉴于此,建议尽快匹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将部分规模较小又贴近地方经济发展的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权限下放地方政府,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篇5

在经济衰退阶段可能会导致经济进一步萎缩,这种周期行为尤其客观规律性,国外对保险周期的研究较多,相应的对策较多,而我国保险市场客观上尚没有出现明显的周期,因此这方面的研究较少,缺乏有效的对应之策,如几年后出现衰退周期,则可能不能有效应对。保险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目前,在制度、技术、人员等条件限制下,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偿付能力、盈利预期等重要敏感信息的披露程度不佳,不能很好满足公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虽然各级保监会已经建立并正在不断完善信息化平台,但是仍不能达到理想状态。另外,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也不能全面满足相关需求,有待进一步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是我国当前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也指出,保险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尽其所能将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需要的数据等信息公开,以确保被监管保险企业能够得到及时、全面、真实的了解。所以我国保监会也要制定相关措施,以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和目前保险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科学地处理数据,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方面信息,以确保各家保险机构以及整个保险体系的各种情况都能在阳光下运作。完善保险法律体系建设。完善保险法律体系是基础性的工作,能够促使保险业更稳定有序、健康科学地发展,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真正做到依法监管、执法必严,就能够有效增进保险监管的力度和效果。为此,笔者建议:一是根据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动态跟进,配合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努力建立以《保险法》为基本法律,各种具体行政法规和条例为主体的、层次分明且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二是做好保险法制宣传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确保社会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三是执法必严,做好执法监察、纠正工作,对错误市场行为要曝光、追究责任,尽可能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建立保险机构内控评级及分级管理制度。美国金融机构统一评级制度(UniformFinancialInstitutionsRatingSysten)由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于1979年11月颁布实施。这套评级制度包括五个基本项目,即: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s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利性(Earning);流动性(Liquidity)。通过以上五个方面评价以衡量金融机构的资信等级。由于这五个项目的第一个字母组成CAMEL一词,因此,也被叫做“骆驼评级制度”。鉴于我国保险监管方式方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待改进之处,笔者以为,要大力借鉴美国的“骆驼”制度,从严控制,加强管理,对我国保险机构的内控制度进行评级,建立分类并以类别管理。

不必对这类机构进行过于频繁的检查以免干扰其自然发展。对信用等级低、风险等级高的低级别机构要加强考评和管理指导,及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通过强化对这类机构的检查、监督,可以严格控制其经营行为。改善保险监管方法与手段。很多发达国家的保险业有众多可借鉴之处,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也要结合特色国情,适当借鉴当代国际通行的做法,确保方式方法有所创新。具体来说,在手段上应该尽可能电子化、信息化、远程化,以形成条块结合、网络健全的保险业信息网络系统。另外,要全力做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实现保险监管手段先进化、现代化,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加快培养高素质的保险监管专业人才。效率的提升不仅要依靠技术和机器,还必须重视最重要的因素——人的因素。对于保险监管工作来说,既要求专业性,又要求道德性,只有兼具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才能完全适应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要求。另外,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正在加快,这要求监管人员还必须熟悉国际保险法律法规。

作者:田畅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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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

保险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着力推进体制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是建立了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成了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目前,除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所有中资保险公司都采取了股份制的组织形式。二是完善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及配套制度,建立起规范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强化股权约束,股东更加关注公司发展,董事会更加专业化,管理层更加职业化,初步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三是提高了保险公司竞争能力。中国人寿市值已跃居全球上市寿险公司第一位。在2007年《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中,中国人寿排名第192位,比2003年提高了98位。在国际著名财经杂志《欧洲货币》2006年亚洲最佳管理公司排名中,中国平安名列亚洲保险公司及中国区公司之首。

对外开放呈现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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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美国保险业曾出现过较大规模的偿付能力危机,90年代后期,日本保险业也出现大规模的倒闭现象。虽然近20余年,我国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保险业正面临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巨额利差损的出现和保险业整体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日益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保险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能力。对这种履约能力的监管即构成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演进

我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的起步阶段。保险业经历了独家垄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到三足鼎立(中保/平安/太保),到以完全垄断为主、寡头竞争为辅的多元市场结构。这一时期,保险市场得到充分发展,市场的主体日趋增加,但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在分支机构的设立方面,因此保险监管在审批方面花费较多精力。

第二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初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后,一批股份制保险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市场连年保持两位数增幅,但市场存在粗放经营问题,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如: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因此这一时期的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

第三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规范化的阶段。1998年保监会成立之后,监管部门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提出是与当时国内保险市场的背景相关的。由于连续降息,寿险公司普遍出现巨额“利差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此提上日程;但是考虑到保险市场还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市场行为监管还不能完全放弃。

第四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走向开放的成熟的阶段。为适应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需要,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过渡。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双重监管具有较高的监管成本,并且,市场行为监管所可能引致的“寻租行为”都使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成为必然。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清晰看到,我国保险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说,经历了“审批还是监管”到实施“行为监管”,再到实施“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的制度变迁。

监管模式的制度特征比较

目前,国际保险业的自由化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伴随这一趋势许多国家都在放松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而转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资本的监控。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中最主要的两种模式,一般而言,监管模式的选择是与各国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对于市场成熟度较高的国家,偿付能力监管能够体现出优于市场行为监管的几项制度特征:

从监管成本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成本较低。在对保险监管的模式进行取舍的时候,监管的成本和效率是最重要的权衡原则。与行为监管相比,偿付能力监管显然能够节约监管成本,因为它需要的监管人员及机构较少。

从监管效率上说,偿付能力监管对市场竞争的伤害较小。在行为监管中,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保单条款的设计等都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定,不利于险种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损害了市场竞争的效率。而偿付能力监管一般是通过设立偿付能力指标体系进行监控,对于偿付能力指标符合监管规定范畴的公司,保监会并不干预其正常经营。

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效果优于行为监管。众所周知,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最为密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能力,因此,监管机构通过对偿付能力的直接监管,抓住了保险经营的核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更为直接有效。

监管模式效率比较的模型分析

保险业有效监管的基点是:在保险公司的收益和风险之间进行平衡,维持保险业整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经营性。由于任何监管都是有成本的,保险监管必然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例如,限制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过大项目的承保,这使保险公司风险水平下降的同时也使相应的期望收益下降。

根据一般的保险公司破产概率模型

P=αδ(r)-βE(r)

P:表示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

α,β是相关参数,且α,β>0

E(r)是保险公司资产的期望收益

δ(r)是保险公司收益的标准差

当保险资产的期望收益E(r)上升,则破产概率P下降,另一方面,当保险资产的风险上升,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上升。保险监管结构可以对δ(r)的下限做出规定,即限定保险公司经营的最低风险额度。根据保险的一般破产概率公式,有效边界曲线如图1所示。

假定保险监管机构采用严厉的监管方式,这有利于使保险的经营风险降到尽可能低的水平。例如,与偿付能力监管方式相比较,市场行为监管方式是更为严格的监管,因为它对保险公司的各个方面从经营管理到费率厘定都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假定它由此导致更低的方差δ(r),市场行为监管的均衡点如图点L所示。考虑一种极限情况,如果监管设定的δ(r)接近极限值,则对应的保险公司的期望收益也急剧下降。这是因为过度的市场行为监管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导致保险公司利润的下降,从无限区界来看,没有利润的保险经营最终将破产,即偿付能力危机。而偿付能力监管则较为灵活,放松对保险公司具体环节的管制,因此对应更高的δ(r),均衡点为M。可以看出,偿付能力监管的均衡点M比市场行为监管的均衡点L具有更高期望收益E(r)水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中各有优劣的两种模式。对于市场成熟度较高,保险公司有自身风险管理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偿付能力监管优于市场行为监管:从监管成本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成本较低;从监管效率上说,偿付能力监管对市场竞争的伤害较小。

监管模式的选择是与各国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在对保险监管的模式进行取舍的时候,监管的成本和效率是最重要的权衡原则。有效的保险监管是在控制保险偿付能力风险与提高保险公司竞争能力之间的平衡。具体地说,是在控制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额度的基础上,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性。

参考文献:

1.《现代运用数学手册》编委会.概率统计与随机过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成世学.破产论研究综述[J].数学进展,2002

3.(挪威)博尔奇.保险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美)N.L.Bewere.风险理论[M].郑韫瑜,余跃年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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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不断持续快速地增长。在这一发展阶段,我国保险业先后进行了保险经营体制改革和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体制和机制的限制得以进一步解除,逐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提高了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但是我国保险在公司治理机构方面仍然不是很完善,因此如何借鉴国际组织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促使我国保险公司完善和发展公司的治理结构就变得非常紧迫。通过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可以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实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等保险监管的目标,最终推动我国保险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关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公司法》是规范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直接法律依据。2009 年最新版的《保险法》也对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目前有关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不断的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在现有的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法律框架下,怎样进一步完善框架体系和提高相关规定的约束力,从而重视保单持有人及股东的诉讼权等问题仍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监管目标的实现途径有待进一步探索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基本目标是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一目标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但是与英、美等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想实现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利益,单纯依靠通过治理监管实现这一目标仍然比较有限,而且我国的一些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也比较弱。因此,在对保险公司进行治理监管的过程中,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途径和方法仍需进一步探索,同时相关监管政策的效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三)监管框架有待进一步完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治理的基础,但是市场选择或是内外部治理机制能否很好的约束经理人行为以及控制成本是保险公司治理目标实现的关键。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保险公司基本建立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然而,由于治理机制有效率的缺失,导致国内保险公司整体治理水平不高。总体而言,现阶段监管机构仍需重点监管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并探讨如何促进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形成。

(四)监管手段及方式有待进一步转变

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发展历程来看,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建设的主要外部力量是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而且公司治理监管的手段主要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为主的行政监管手段,这两种行政手段的针对性不强,并且忽视了保险公司自我约束的作用,导致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率并不是很高。因此无论是从监管手段还是监管方式上都需要进一步的转变,这样才能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

(五)监管的独立性及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核心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另一个是形成有效的内外部治理机制,并最终保护保单持有人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然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行为目标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保险产业政策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监管人员行为的影响。由于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保险监管机构既要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又要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因此,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能否始终保持独立性,是否独立的对被监管者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保险公司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如设租、寻租以及公司的经营者谋取私人收益等,从而保护保单持有者和中小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利益,是现阶段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实践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是保险监管机构通过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活动力求实现的最终目的。基于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保险业发展所处的阶段、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特殊性和保险监管的一般性目标,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应遵循以下几个目标:1.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是保险行业实施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因而也是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核心目标。公司治理监管则是通过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引导和规制,促使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避免作为人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和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可能损害。2.保护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制,促进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发挥作用,旨在协调、解决保险公司共同关系中作为人的经理人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这两类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见,作为出资方的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保护,也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需实现的目标。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存在产权不明晰和大股东及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势必会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应着重关注股东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保护。3.防范经营风险。由于保险具有负外部性,个别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可能导致整个保险行业风险的增加,因而防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一直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国内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构架还不甚完备,大多数保险公司还是多重视业务而忽视对风险的管理。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是防范风险,在引导保险公司构建、完善治理制度时应特别强调其风险防范功能。

(二)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更侧重于对保险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和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责和义务的规定。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保护保单持有人等治理主体利益的监管目标,可以通过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司治理进行规制,对董事、高管等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直接赋予保单持有人及股东以诉讼权得以实现。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治理法律法规对保单持有人和股东诉讼权尚缺乏明确而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应由单纯强调 “行政制裁”向“行政制裁与司法裁判并举”转变。继续推进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需对该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和扩充,并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工作,以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法律框架。

(三)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建设,强化其监督职能

董事会制度始终是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核心,是受托行使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等利益相关者权利的制度安排,兼具战略决策和监督评价的重要职能。我国保险公司在完善保险公司董事会结构的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国内保险公司的董事会一般都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的比例也有所提高。然而,保险公司董事会的勤勉尽职义务、监督的有效性和决策的专业性,不仅需要人员、机构设置等方面的保证,更重要的是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并明确其职责,建立对董事任免、董事会决策程序等方面规范化、制度化的安排。

参考文献:

[1]郭宏彬.保险监管体制比较[J].生产力研究,2006(7).

[2]郭金龙,曹顺明.IAIS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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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2)05-0105-04

一、保险業创新的新要求

当前中国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快速转型关键时期,制度创新与冲突并存,各阶层利益格局剧烈变化,对保险業的发展和创新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城市化进程加速迫切需要一整套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相关商業保险的新制度框架,为城市化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二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机制已基本形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职能调整为宏观调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市场监管职能,国家用于文教科卫、社会保障、福利等社会发展总支出逐年提高,对于保险行業的发展及服务保障提出了新要求。三是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需要。人口素质快速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从生存型向享受发展型转变,要求相应的保险产品及保险服务尽快跟上人们的生活节奏及需求。同时,保险業的发展与国民财富存在较大的关联性,保险業是财富效应带动下的产業,保险创新的需求极为迫切。四是保险行業的自身发展及社会责任也需要求新图变。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逐步扩大,为保险業融入全球化带来巨大的契机。

二、深圳保险業创新经验

深圳作为保险業创新发展试验区之一,充分利用经济特区、深港一体化和保险業快速发展的优势,不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开展了一系列站在市场前沿的创新实践,努力打造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创新中心、保险机构和人才的聚集中心、保险资金的运用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中介之都,为全国保险業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一)关于制度创新

一是政策环境不断完善。《国务院关于保险業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深圳市《关于加快保险業改革发展建设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若干意见》等持续出台,改善了深圳保险業发展的政策环境。二是成立了专门机构。深圳在全国率先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和督促跨行業、跨部门的保险改革创新工作。三是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推出金融机构落户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保险总部和地区总部落户深圳,鼓励保险机构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或区域总部,设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大力推动在深圳设立全国性保险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估企業在深圳创業板上市。积极引进优秀保险经纪公司,尤其是海外著名的保险经纪公司落户深圳。探索允许保险经纪公司直接向监管部门报批产品,充分发挥保险经纪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的专業技术优势。以期在不断巩固深圳“保险公估之都”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深圳打造成为“保险中介之都”。

(二)关于监管创新

一是加强業务监管及公司管制。深圳保监局以风险监管为导向,已初步建立包含资本充足性要求、风险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从而促进保险業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二是注重与其他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深圳保监局不断进行监管方式、手段创新,加强与公安、司法、税务、市场监督、反商業贿赂等部门的联系,形成立体化保险监管机制,并与税务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和沟通交流机制,对遏制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加强监管机构在推动市场方面的作用。监管机构通过帮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为经济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如将深圳保险机构总部或区域中心纳入便利直通车服务对象,实行“一站式”服务。在深圳保监局推动和指导下,成立了“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总站”,并与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签署《建立保险行業消费者权益保护总站协议书》。

(三)关于管理及组织创新

一是重视業务功能一体化。平安保险是一家综合性金融保险集团,它可以同时经营财产险和人寿保险、养老险等。其组织机构遵循集团控股、分業经营、分業监管,金控后台集中的管理模式,而产品前端销售进行交叉销售、实现一站式服务。这种功能一体化设置不但降低了销售成本,也提高了经营效率。二是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开展银行保险業务,集中银行、保险公司的销售和技术资源,通过整合形成独特的优势和竞争力。三是探索新的机构体制。例如平安保险率先试点商業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另外2009年,太平财险实施了以“渠道”为核心的产险经营管理模式创新,针对国内产险公司混合营销的现状首创出解决方案,通过专業化经营的销售前端、集中化管控的运营后台以及过程化管理的资源配置,构建以渠道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模式,探索了产险公司可持续盈利与发展之路。四是加强员工的管理及培训。各保险公司通过培训中心或者保险大学,提供系统全面、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有针对性地培养保险专業人士、销售人才和管理人员。

(四)关于保险产品创新

一是成立专门的产品创新研发基地。2011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保险产品创新实验室成立,该创新实验室是人保财险以保险产品研发、推广、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创新性研发机构,通过加强电子商务、跨境業务、现代物流、综合金融等产品创新,搭建面向各产品线的技术和服务创新平台。二是促进商業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调整现行的行業指导性商業车险费率已经启动。正逐步推出由公司自主决定条款费率的深圳专用商業车险产品。三是推出一系列新产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发展。研发境外人民币保险产品,率先实现对承接的香港寿险再保险業务人民币跨境结算,跨境人民币保险業务结算取得突破。发展符合深圳人口特点的小额人身保险。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五)关于保险服务创新

一是实施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立车险理赔服务标准,探索推行车险“代位求偿”机制和“互碰自赔”机制,指定行業统一的回访程序和标准。二是推进服务组织创新,集中运营,集中后援。平安保险公司推行后援集中作業模式,通过整合顾客接触界面、共享的作業、集中和专業化的核心运营、第三方服务网络,建立利用影像、工作流、顾客关系管理等最新科技的IT平台,通过業务流程创新,让顾客享受到五星级整合服务。三是促进服务渠道创新。电子商务、电话销售,电视销售、保险超市、银保等等都是在深圳快速推向市场并迅速覆盖国内。四是开展服务技术创新,积极推出新型、先进的服务工具,尤其是高新科技的引入。平安人寿首创移动展業(MIT)销售模式,将现代科技与保险销售结合起来,保险人可以为客户随时随地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五是推动行業服务合作。产险公司根据特区内外一体化形势,行業建立起公司间互信互认的查勘、定损工作机制,实现全深圳市车险快速理赔服务全覆盖。六是建立保险配套服务基地。鼓励和扶持专業性保险精算、保险法律等咨询顾问公司的发展,大力引进海外知名的相关机构落户深圳。

(六)关于深港区域合作及前海新特区的泛金融效益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業合作区在推动跨境人民币業务、资本市场开放及保险業发展有许多突破性制度安排,为深圳市未来的金融创新发展搭建了更好的平台。一是积极推动在前海建设保险交易所。二是降低香港保险業进入深圳市场的门槛,积极引进香港保险机构在前海示范区设立国内总部、分支机构以及承保中心、理赔中心、保险研发中心、数据备份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呼叫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三是积极支持本地保险公司在香港市场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深港两地保险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和理赔服务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業务合作。积极推进适应深港两地车需求的一张保单保两地保险产品。四是加强两地的交流合作。深圳与香港两地开展互设保险中介服务中心。建立两地保险行業组织之间资格互认机制,促进内地与香港两地金融人才实现优势互补。

(七)关于保险参与金融创新

稳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在深圳先行试点,在符合法律法规、有效防范风险、满足资产配置需要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以债权或股权形式参与深圳基础设施项目和保障性住房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工具和产品的投资交易,稳步开放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公司股权。

三、推进保险業创新的若干建议

(一)保险监管方面

一是推进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协同合作。随着保险集团出现和偿付能力、资金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综合监管功能的加强,需要保监部门加强对市场行为的属地监管,形成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结合的保险监管新模式。二是进一步推进保险监管的标准化建设。将保险监管标准化建设从仅关注技术标准逐步转变为同时关注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从单为供给者服务逐步转变成为保险市场和保险消费者服务,从行業内部的技术平台整合逐步转变为与国内经济社会各项标准对接,尽快编制我国保险業系统的标准化条款。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保险信息平台,提高监管的现代化水平。统一建立保监局对保险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大对区域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延伸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的触角,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的风险。四是建立保险监管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在建立法律法规体系、组织体系和正常运作的制度机制基础上,建立监管运行情况考核和评价的机制。五是建立统一的保险企業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加强保险服务质量标准的自律。六是建立完善跨境监管体系。加强与世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完善跨行業金融保险集团的监控,建立逆周期监管机制,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维护全球保险市场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稳定,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保护投保人利益。

(二)保险企業管理及组织方面

一是推动保险金融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及金融并购,促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改成子公司或区域中心,提高其创新发展的积极主动性和灵活性。二是推进及支持各保险公司营销体系改革。引导产销分离,鼓励中小保险公司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集中资源专注擅长研发、风控等领域和环节。三是优化保险组织机构。引进国内外先进的保险企業和风险资本投资成立专業性保险公司。借助港台及国际保险专才和资本,结合国内企業和政府的力量,建立中国的再保险人信用评级机构。四是完善产業链。允许一些保险企業投资经营或控股汽车修理厂,完善或控制下游产業链,降低或对冲赔付成本。

(三)保险产品方面

一是推出针对中产阶级的险种。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产阶级将会崛起,带来理财时代和消费时代,可以推出基本医疗保险之上覆盖较全面、保障额度相对较高的健康险;小额、单次购买的出行意外险;以及强调增值服务的子女教育险等。二是推出综合性多年度、多险种保险。在同一个保险计划中,将多个通常独立的风险,如火灾、责任等捆绑,采用一个综合费率。三是针对二、三产業打工者群体,推出最基本的常见病(感冒发烧)门诊和住院小额医疗保险、工作和出行的小额意外险等。此外,针对留守未成年子女安全问题的适龄人群,可以推出留守儿童意外险。四是CIY保险。保险公司提供各类基本保障项目作为产品配置的基础,客户在其它的产品与服务“配件”中进行挑选,定制、组装成完全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产品,并将保险主题化以突出其产品特性标签。

(四)保险服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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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治理结构、制约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健全的监管环境

要想取得良好的制度管理,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制定适当的经营战略,建立一支有能力、负责任的管理队伍。应当鼓励保险公司建立一种能够加强利益相关者监督作用的所有翻结构。为了加强对管理成效的监督,限制不良动机,避免外界对保险机构商业活动的干预,应当在良好的财务状况基础之上,建立股权多元化的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制度管理,制定内容广泛的内部控制和决策程序,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实施,由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即使是能力很强的管理部门也难免犯错误,因此,有效的风险管理非常重要,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衡量、监督和控制不同风险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市场化的改革有利于促使保险机构增强自主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改善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更好地保持供需平衡,以合理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在加强谨慎监管的前提下,应当逐步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创造保险市场开展广泛开放的竞争氛围,允许业绩较好的保险机构展示他们优势,应当继续推进对外开放政策,严格履行人世承诺,积极引进外国保险机构,逐步丰富中国保险市场。

二、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审慎监管规章框架体系

通过保险监管法律、规章和标准的推行,使市场参与者确信,保险市场的规则和作法是可靠的,进而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参与者的信心。应当经常检查和改进保险立法工作,以便适应新的市场情况。由于中国的保险监管正处于新旧体制和观念交替参杂的特殊阶段,因此在制定适合市场环境的法律制度方面,也面临着特殊的挑战。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当前中国的保险监管法规虽然从内容上讲,在很多方面已经基本符合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评估标准,但是我们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清晰的保险监管法律和监管规章体系框架。特别是我们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纷繁杂乱,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间缺乏钩稽关系,不能明确反映出立法者所遵循的监管理念和逻辑。一个非常重要的缺陷是没有审慎监管的概念,应当参照《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对现行纷繁杂乱的监管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归类、调整和归并,给经营者和监管者一个清晰的线索,以便大家能够很容易地了解和掌握。尽快建立一个适合我国保险业经营与监管需要、符合国际惯例、比较完备的保险监管法律、规章体系,使我国的保险经营和监管活动完全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化轨道。

三、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

为了能让投资者、消费者、经营管理人员和其它一些对保险公司拥有实际或潜在利益的有关各方对公司的运营效率作出合理的评价,并对其未来前景作出理性预测,就应当向他们提供所必需的信息。在这个方面,会计制度发挥着主要作用。能够反映保险业特殊性的保险会计制度,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基本条件,是保险机构内部管理的有效手段,对其它有关各方而言,也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事实上,只有当拥有了实施法规所必需的有效信息的时候,保险法规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确保能够获得保险机构的可靠信息,是中国保险监管机构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因为如果缺乏这种获取可靠信息的机制,就很难及时发现保险隐藏的财务问题,一旦到了恶化的地步,就会付出很大的代价。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保险机构,并且与国际认可的会计标准保持一致。会计核算应当能够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准确披露公司的经营业绩,为此应当对每个会计项目进行明确的界定,而且还要阐明准确的评估方法。

为确保保险机构遵守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遵守内部控制程序,应当建立有效的外部、内部审计和保险精算制度。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内审部门和精算师的作用,从制度上保证内审和精算工作的独立性和超脱性。应当建立健全保险机构审慎会计制度、外部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建立符合保险业特点的审慎会计制度。保险机构必须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会计、审计机构,对其报送监管机构和对公众披露的报表资料公允性进行独立审计。

四、建立现代化的保险数据库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掌握可靠的基本数据资料对保险经营和监管都是至关重要的。保险费率是在大数定律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损失频率、损失严重程度和死亡率等大量可靠的保单数据,是确定保险费率、维持偿付能力和市场稳定的重要条件。目前中国的保险机构以往的保险单数量还不足以使其建立可靠的数据库,甚至尚未建立有效的数据收集系统。因此,应当鼓励承保人通过相互合作,共同收集数据。中国保监会应当适应保险业信息化发展趋势,加快监管数据库和非现场监管基础建设,加大硬件配备和软件开发力度,尽早将监管工作由手工操作转变到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手段上来,切实提高监管效率。逐步提高披露这些信息的标准、质量、及时性和相关性,这对消费者能够从适当的保险机构选择适当的产品是非常必要的。最重要的信息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保险产品的性质以及相关保险中介机构的情况。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提高保险产品和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的透明度,为社会公众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信息,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五、建立灵敏的风险预警系统

应当在完善保险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做法,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利用现代化的非现场监管手段和保险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对中资和外资、国有和股份制保险公司实行统一和持续的风险监管。根据监测和分析结果,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采取纠正措施。在非现场监管基础上,建立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分类评级制度,对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内部管理松弛、风险状况严重的保险机构,耍给予密切关注,加大现场监管频率和查处力度。要针对产险和寿险、中资和外资、国有和股份制以及不同规模保险机构的特点,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风险处置办法。建立切实可行的兼并、收购、破产等市场退出机制。对彻底丧失偿付能力,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危及整个保险体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使其平稳退出市场,减少社会震动。

六、建立保险监管交流与协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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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是针对银行挤兑或倒闭而设计的,其最初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其雏形可追溯到19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依据该法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各国纷纷效仿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由存款机构缴纳保险费,在存款机构因意外事故破产时可对债务清偿进行金融保障。同时由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投保的银行出现支付困难或破产倒闭等危机,而无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时,存款保险机构就通过流动性资金援助或代替投保银行向存款人全额或部分赔付等方式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的金融保障制度。

二、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导致了巨大的道德风险的产生。在银行发生亏损时,存款人特别容易信任站在银行身后的国家这一坚强后盾,从而忽略对开户银行的选择和对开户银行风险情况的关注,进而在无形中削弱了存款人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同时,现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阻碍了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中小商业银行无法与四大国有银行进行公平的竞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一些外资银行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中小银行还得受到外资银行的猛烈冲击,其生存条件将变得更加艰难。

(二)中国储户需要显性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保护人数众多的储户利益,尤其是最广大的中小储户的财产利益。 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大大提高,由于国民有着传统的储蓄倾向,大部分居民都会选择储蓄这种方式来保留剩余资金。当这种资金源源不断地注入银行体系,某种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再加上市场经济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公众对银行的真实情况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因为某种负面问题导致银行资金链条割断,后果不堪设想。此种情况下,需要建立一种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显性保障。一旦银行倒闭,存款保险制度会起到对该损失进行赔偿的作用,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会得到提升。

(三)中国银行业经营存在脆弱性

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近年来银行业经营处于健康平稳的轨道中,但是金融业是一个竞争十分激烈的行业,银行业在所难免面临着大量的竞争,经营风险也与日俱增,大量问题出现,使银行业经营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如,银行业积累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若不及时处理,由此造成的潜在风险就会转化成现实风险,使银行业偏离健康运行的轨道。同时,银行资本充足率低。同国外银行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些因素都使得银行经营具有一定的脆弱性。

三、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注意的问题

(一)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应实行股份制的形势,这样利于资本筹集和积累,股东应由三个主体构成,国家、银行业和非金融机构,初期的资本筹集不仅缓解了国家的压力,还能保证存款保险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规模相同的投保机构实行同样的保险费率,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率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公众存款总额等方面综合科学确定。

(二)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协调

作为中央银行的附属机构,我国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对参保机构的监管,属于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其组织构成上看,董事会成员由中央银行行长、审计署副署长及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等人组成,与中央银行的其他职能部门有明显的区别。为有效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在通过对参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参保机构的日常营运及风险状况,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实施相应的解决办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的其他职能部门、财政部、审计署、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三)存款保险融资模式

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从哪里筹集,以此确保存款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和高效运作的关键资金的充足和来源渠道的可靠。我国应采用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的方式,原因在于如果采用政府全额出资的方式,会加大中央财政的负担,而且银行对财政的过度依赖极易使银行的道德风险扩大;如果采用资源型存款保险方式即银行全额出资,一方面会加大银行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弱化中央财政的职能。

参考文献:

[1]吴青俊.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贵州大学,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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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产保险业获得了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数量也迅速增加,由2000年的15家发展到2011年的59家,其中中资公司38家,外资公司21家。虽然国内保险业发展迅速,但我国中资财险公司并没有达到与其发展速度相应的管理水平,而是普遍存在“管理滞后”的问题。财险市场上了外资竞争主体越来越多,而中资财险公司同外资公司管理水平相比,差距较大。中资财险公司普遍存在经营短视、缺乏长远规划、内部控制薄弱等问题。粗放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法已经不合时宜,必须尽快提高全面预算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缩小中外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差距。

一、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特点

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财产保险中所指的财产除了包括一切动产、不动产、固定的或流动的财产以及在制的或制成的有形财产外,还包括运费、预期利润、信用和责任等无形资产。因此,财产保险的范围很广泛,除了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均可归为这一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作为金融服务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既不同于一般制造业,也不同于银行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有自己的特点:

1.资金来源有一部分是资本金,大部分是保费收入,而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预收资金,带有负债性质。

2.保险公司的资金流动方向是收入在先,支出在后,基本不需要垫付资金来支付成本和费用。

3.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存在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运动状况。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付赔款完毕,保险责任即终止。即便没有保险事故发生,保单到期保险责任同样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还想继续投保,必须重新缴纳保险费。

4.保险资金具有流入的确定性和流出的不确定性的特点。保险公司是先获得保费收入,后发生成本费用。在保险合同签订,保费收取后,即可基本确定资金流入量,但是未来资金的流出量则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未来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事故发生的时间、损失的金额都不能预先知道,也不能事先控制,保险公司只能根据经验数据,通过精算方法预先提存一部分准备金,以备赔付需要。

5.保险产品定价有一定的预测性。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费率主要依据以前年度的平均保险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的统计数据以及利率和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来制定的。

二、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可以说是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关键。通过全面预算管理,企业才能进行有效的战略规划、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因此,从本质上来看,全面预算管理不仅仅是一种手段,它更是一种制度安排。财产保险公司引入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将对其管理产生深远的意义。

1.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有利于中资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应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入手。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个分支,其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自然也离不开这一范畴。而全面预算管理则是与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制度创新。

2.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有利于明确企业发展目标,实现长期战略规划和短期策略实施的结合。

在市场经济规律中,能否广泛收集信息、把握信息,及时抓住机遇是企业驾驭市场、占领市场的关键。面对规模快速成长、改革不断深化强化、竞争日趋激烈的中国保险市场,各财险公司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研究确立总体战略,选择差异化竞争战略,积极实施各领域职能战略,不断提升战略管理水平。因此需要通过编制全面预算,有计划、有步骤地将企业的长期战略规划、短期经营策略和发展方向予以具体化和有机的结合,明确各自的责任及其努力方向,激励每个员工参与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地从各自的角度去完成企业发展的最终战略目标。

3.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有利于企业加强各项管理的基础工作,控制日常经济活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当前,我国监管机关对于保险业的监管重点主要是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两方面。2008年7月10日,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首次引入资本充足率概念,并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进行预警。2012年3月保监会的《2012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将继续强化资本充足性的刚性约束,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处于警戒区域的公司、核心资本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坚决采取督促公司增加资本金、缩减业务规模、缩减费用等监管措施,切实防范资本杠杆率过高积累的风险,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研究退出市场的措施。可见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越来越严格的。

而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内部的、自觉的监督。从要达到保险业监督的目的来看,外在的监督只有通过公司的自我约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自我约束是保险公司内在的、保证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层次,而自我约束能力又取决于及时、有效的内控管理。因此,保险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能满足监管机关的相关监管要求,一方面是我国保险业监管有效性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更是我国保险公司加强自身发展,主动应对我国日臻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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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

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落后,管理水平低下。截至目前为止,国有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完全走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粗放经营管理模式。②资本金缺口大,偿付能力不足,中国人保、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际货币资本金均大大低于其相应的注册资本金。③高成本、低技术,困扰国有保险公司。我国保险公司机构设置重叠,人员普遍过剩,素质不一,绩效较低。

相比之下,国际成功的保险公司至少有以下共同特点:①公司产权清晰,通过委托关系建立了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②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与权利明确;③建立有效的利润中心制度,使经营业绩与收入关系落到实处。

从长远发展看,我国国有保险公司要与国际接轨,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向包括上述内容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方向改革和运行。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关键问题是经营体制问题,其中最核心的是所有制问题,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国有保险公司,就要求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起科学的经营体制,在所有权确保对国有资产控制权之条件下,目前不大可能通过国家财政拨付国有保险公司资金解决偿付能力,股份制改革可以解决国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问题,化解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扩充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如:采取定向募集企业法人股方式,对一些优秀的民营企业,也可考虑适当向它们募集,通过鼓励国有保险公司与国内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实行交叉持股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实力,也可建立起大型保险公司、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之间实行相互持权的保险经济体制。通过股份制改革,引入国际资本成份,是吸收国际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的好途径。仅仅从外资保险公司营运看,很难从中学习它们的优点,只有与它们合作,在共同协作之中才能体会到其管理工作中的科学性。通过互相入股等形式,在双方的合作之中取长补短。

2、内资保险公司数量与规模的改革

据统计至2000年底,我国大陆共有保险公司31家,其中,国有和股份制保险公司13家,而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却达18家。还有许多外资保险公司正在积极申请进入中国。条件放宽后,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将更多。而内资保险公司发展速度缓慢的现状,表现出其脆弱性,这种不平衡的格局,不利于我国历史短暂的保险公司的发展,所以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应首先对内开放,增加内资保险公司的数量,放宽对内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国际保险公司形式很多,除以上两种外还有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会、个人保险等。我国在组建新保险公司时可以借鉴其他组织形式,推动保险市场发展,也是与国际保险组织形式接轨的必然要求。

此外,在增加内资保险公司数量时,也可以采取划分公司为子公司的形式,将符合条件的分公司,改组为是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以增加我国内资保险公司数量。

随着国际并购浪潮掀起,企业并购、银行并购也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又一趋势。我国重点扶持的几家保险公司,要在合适时机合并或重组,以扩大规模,提高国际竞争力,为入世后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保险集团作好准备。

二、保险市场供需结构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一定程度地存在供求结构性矛盾。在保险供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保险供给能力低。国外一些已存在多年的保险品种对国内来说还是新生事物。我国的再保险领域和责任保险领域也存在诸多空白;2、保险费率过高造成保险供给价格过高。保险费率较高的原因不在于以赔偿给付的那部分费率因素订得过高,而主要是保险公司行政费用过多所造成,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过高,组织机构及人员过多等方面;3、保险服务水准较低,主要体现在保险的赔偿给付处理方面,理赔权力缺乏依据,办理拖沓。一些保险销售人员的目的就是让客户购买保险,至于在出现保险事故,需要赔付时,则置之不理。这必然对保险供给产生不利影响,使受保险人有一种买了保险仍无保障的感觉。保险供给市场的发育不足,导致保险市场的低效率发展,难以提高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在保险需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不可能带来较旺盛的保险需求。尽管我国的GDP总值居世界前列,但人均GDP只能居中低收入国家之列,人均GDP只有800美元左右,不到发达国家人均GDP的5%,因此我国保险需求提升基础不足。2、保险发展的历史不长,社会保障起步较晚。对于财产保险意外伤害等险种,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对于保险的真正作用及意义,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供需双方存在的问题导致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必然处在一个较低效率的发展水平上,要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保险业监管的改革

国际上通行的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保险监管机构要向市场培育者、推动者、引导者的角色定位靠拢,逐步实现从传统监管方式向现代监管方式、从保险人经营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向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从依靠自身力量监管到依靠自身力量和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并举监管的转变,以确保监管到位。

严格坚持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可以在保险产品的买者无法对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信息充分了解之下,使效率低下的失败者在市场上被淘汰出局,保持保险行业经营效率的提高,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可以避免保单持有人的“传染效应”,避免挤兑,确保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责任计提存在技术上差距,责任计提不足应是目前中国保险业经营存在的一大隐忧。而且,国内保险公司都存在着以成本换规模的业务发展模式,以市场规模论业绩,不惜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间人佣金等,在扩大保险规模的同时,保险公司边际利润下降。因此,矫正保险人只顾市场份额,不顾偿付能力的不良行为,需加强监管机构监管。按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负债合理性,准备金充足性,可变现充足性为偿付目标来监管。

四、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

目前,我国再保险公司只有中保再保险和中国再保险公司两家扮演着全国保险市场风险承接人角色,我国再保险的历史也只有5年多时间,再保险发展滞后。我国再保险业务多数由国外再保险商占领,1998年我国非法充分保费7200万美元,分给国内公司不足250万美元。我国《保险法》“优先在国内分保”的规范也没有真的执行,这一局面不改变,我国再保险业就难以发展,更难以面对入世的挑战。为此,国家应积极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建立,鼓励向再保险市场的投资,规范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行为加强监管做到“优先在国内分保”。才能保证再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业的有效率增长。

五、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市场

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相当缓慢,尽管保险业发展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但保险经纪公司直到近年才刚刚成立。按照国际保险市场通行的作法,保险市场越成熟,保险经纪业就越发达。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英国有32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其保险业务收入的60%以上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取得的。

保险经纪人的出现会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公平交易,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在一定条件下,可提高保险需求的数量,解决保险供需矛盾。保险经纪人制度也有助于解决我国保险市场混乱的问题。对保险人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弥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不足。有效减少保险纠纷,对保险人违规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新晨

积极培育我国保险公估人也是发展保险中介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保险公估人是以第三者身份和公正的立场从事保险的评估、鉴定、理算估损等业务的保险中介人。保险公估人的出现为保险公司及客户提供了专业快速公正的保险服务,提高了保险业的服务质量,活跃了保险市场,扩大了市场容量。保险公估人是西方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事项中普遍选择的委托人。我国现行《保险法》目前尚未对公估人作出明确规定。

保险业会涉及其他各行各业,在发展公估制度时,对于其他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审计、会计、技术测量等,也应积极发挥出它们在保险中介中的作用,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强有力的保险中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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