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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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又被称作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之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这使得以往企业通过污染环境来获利对社会产生负的外部性,但却丝毫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的局面彻底改变,它不仅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社会化,还推动了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发展。
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强调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却是以牺牲了生态环境为代价换来了全面的工业化时代。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开始逐步退化。我国已经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每年都会发生几起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重,地域分布之广,受害人数之多等,使得绝大多数的企业难以独自承担,有时甚至引发社会冲突和,而后续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则因巨大的成本问题成为政府负担。
二、文献回顾
在这种背景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到了越来越多研究中国环境经济领域学者的关注。KennethS.Abraham(1988)研究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项新兴的险种,在法律制度、保险范围等多方面需要不断完善,进而才能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Howard C Kunreuther(2008)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实现社会的效率,而罚款等行政方式无法达到这个目标。保险能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实现环境风险的规避。BenjaminJ.Richardson (2002)提出了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实施的必要性,探讨了强制模式在实行中遇到的困难以及解决方式。Vito Fragnelli、Marian Erminia(2002)则认为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对于单一的保险公司而言太大,运用博弈论方法对几家保险公司共保环境污染风险的份额分配问题进行了理论研究,并以加拿大的保险公司为例进行了模拟数据研究。
国内研究方面,陆幼尘(2008)结合法学、伦理学从环境产权资本化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述,构建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框架,建议从法律制度、政府监管、市场安排三个方面入手,全面架构我国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制度。滕静(2010)认为虽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推行面临许多问题,在全面推进中还面临着认识不到位、相关法律不健全、缺乏实施的相关标准和企业承受能力有限等诸多问题,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环境污染事故中多方共赢,应尽快在全国推广。刘艳(2010)认为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借鉴美国的发展经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重点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责任之间的互动关系、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保险人的代位权等问题。贾爱玲(2012)通过分析美国、德国、法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加快立法步骤,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建议采用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认为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待时机成熟再承保累积性的环境污染行为分步骤界定承保范围,建立保险集团并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扶持,严格限定赔付限额。
一部分学者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选择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研究,游桂云(2009)选取了四个角度探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分别是保险制度效率理论、市场条件、国际比较、相近业务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农业保险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建议我们应当借鉴农业保险的经验教训选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粟芳、赵超(2010)认为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有利有弊,应当将强制性和任意性两种模式相结合,针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保险模式。谢朝德(2011)提出分步走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采取的发展步骤,应当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等制度完善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应采取强制与任意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模式,对于环境污染较轻的企业实行任意保险模式。陈冬梅、夏座蓉(2011)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认为自发性环境责任保险市场难以建立,可以考虑实行间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模式。并提出环境责任保险是主体,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是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政府支持是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重要补充。
还有部分学者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角度出发,例如轩伟(2008)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中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中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直接目标是解决巨额环境损害赔偿问题。陈美桂、侯旭华(2011)建议从侵权赔偿责任、政策激励体系、经营原则、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等问题的立法需求出发,确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而游桂云、鞠铮(2009)等则利用B-S模型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创造性地将银行的存款保险看作是银行资产价值的一项看跌期权,从而可以利用B-S期权定价模型,从而对保费进行定价。于晓梅(2012)还运用静态博弈对政府环保部门、潜在污染企业和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相互博弈过程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证了政府环保部门强制潜在污染企业缴纳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并且政府要给予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定的补贴是最合理的决策,而且证明了发生事故的概率在企业决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综合以上研究分析,国内外学者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模式、法律和模型四个方面,尽管他们各自的研究对象和分析方法有所不同,但他们的研究都表明,环境风险的防范、污染事故的理赔以及相关措施的激励都是我们今后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该研究的重点。
三、结束语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是政府和企业有效的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手段。保险制度的引入将对完善目前风险转移机制,激发环境污染者在改变生产模式、防止“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恶性循环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借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有效提升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促进环境保护的市场化运作。
基金项目:本文为西南民族大学应用经济学位点建设项目(2011XWD-S0202)、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重点项目“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研究”(CX2014SP123)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Scott E.Harrington,Gregory R.Niehaus著,陈秉正等译.风险管理与保险[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10.
[2]安树民:环境保险在中国的可行性探讨[J].重庆环境科学,2000,12.
[3]石俊贤,林智明,冯志豪(台).环境风险与保险专题报告:企业环境污染责任负债与环境风险&FMEA软体操作,2004,1.
1 重金属废水的来源
重金属废水主要来自于冶金以及电子和电镀行业,尤其是电子和电镀行业的工业废水,其成分尤为复杂,除却酸碱性废水和含氰(CN-)废水外,可以根据重金属废水中所含的化学元素进行划分。例如:含汞(Hg)废水、含砷(As)废水、含铜(Cu)废水以及含镉(Cd)废水等。
各种重金属废水,对于环境的污染极大,在重金属废水的处理问题上国内外都非常重视,通过有针对性的处理工艺,治理各式各样的重金属废水;将有毒化为无毒、有害化为无害。并且回收重金属废水中较为昂贵的重金属,将处理后的废水再次循环使用,减少重金属的排放量。
2 重金属废水对环境的污染
重金属并不能被生物降解成为无害物。重金属废水排入河流或海域后,除一部分被水生物以及鱼虾等吸收以外,剩余大部分都被水中各种有机物质和无机胶体以及微生物吸附,之后经过聚集沉降与水底。
2.1 汞(Hg)对环境的危害
汞污染主要来自于燃煤电厂以及树脂厂和水泥生产厂等,而由于汞可以通过大气以及河流进行远距离的传输,使得汞可以造成跨界污染和区域性污染,最让人记忆深刻的就是,美国环境调查局层发表说,中国的汞污染已经通过大气污染到了美国的河流。这也对汞污染在防范上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而值得注意的是微量的液体汞在吞食后是无毒的,相关记载中有着明确的注释,微量的液体汞在生物体内会形成有机化合物。但是汞蒸气和汞盐都是有剧毒的,在口服或吸入和接触后会导致脑部和肝功能损伤。毒性最大的为二甲基汞[(CH3)2Hg],人体皮肤只需要接触几微升的二甲基汞[(CH3)2Hg]就会导致死亡。而即使是毒性小的汞在对人类的危害上也很大,由于汞可以在生物体内累积,极易被皮肤和呼吸道以及消化系统吸收,会出现水俣病症状,破坏生物的中枢神经系统。
2.2 砷(As)对环境的污染
砷(As),民间的说法就是砒霜,在化学元素周期表中处于第四周期。含砷(As)的废水主要来自于冶炼厂,其可以通过大气、地表水和土壤进行传播污染。
砷(As)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非常多,如除了可以作为除草剂以及杀虫剂外,还可以作为干燥剂和防腐剂来使用。而含砷(As)的药物经过大量以及长期的使用后会使得大部分砷(As)进入土壤中并残留下来,进而影响植物的生长甚至发生毒害事故。
含有砷(As)的废水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就排放,会导致河流以及排放地地质的污染,会导致生物体内细胞中的酶与巯基结合,进而致使酶功能系统发生障碍,影响细胞的正常代谢,引发神经系统疾病和毛细血管等病害。
3 重金属废水的处理措施
重金属废水的处理措施有很多种,具体需要根据其处理的效果和成本以及初始浓度和废水中的共存离子要求出水,最后水质达标后根据情况是循环再次利用还是直接排放。
3.1 生物处理法
生物法是众多化工企业的首选,不光投资小,而且回报率还高。针对不下沉的悬浮物有很好的效果。生物处理分为好氧和厌氧两大类处理方法,还有像土地处理法、活性污泥法、稳定塘法、等多种工艺。污水生物处理从宏观上来讲,就是通过微生物将废水中的重金属进行吞食,也就是说通过微生物的代谢将重金属降解,使得废水达到相应指标。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污水生物处理的时候必须采用BOD5/CODCr等法案来判断污水中的污染物是否可以被降解。
3.1.1 好氧生物处理法。好氧生物处理工艺,投资少、回报高,一直被各大化工企业广泛的使用。其操作也极为简单:将活性污泥投放与废水中,对有机污染物进行吸附、凝聚和分解最后产出合成的细胞体以及二氧化碳和水。
3.1.2 厌氧生物处理法。厌氧生物处理法在相对密封、无氧的环境下,极为有用,厌氧分子可以将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分解成二氧化碳以及甲烷等气体,与此同时将部分有机物质合成细菌胞体。厌氧生物法是指在没有分子氧的条件下,通过厌氧微生物(包括兼性厌氧微生物)的作用,将废水中的有机物分解为甲烷和二氧化碳等物质的过程,同时把部分有机质合成细菌胞体方法。厌氧生物处理工艺有厌氧生物滤池以及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等。厌氧处理的优势是耗能低、微生物食物量少以及污泥产生量低。
两种处理工艺各有其优势,具体还是需要根据环境来选择使用。在废水中污泥含量小的情况下,一般都使用好氧处理法,反之则使用厌氧处理法。值得注意的是,虽说厌氧处理的主要对象为有机污泥,但近年来由于有机废水浓度增高,通常都会先使用厌氧处理法,之后根据处理效果以及现场情况再使用好氧法进行处理。
3.2 电解处理法
该工艺根据Fe/C原电池反应的原理进行处理废水,也可以称作铁屑过滤法,其在废水处理的各项指标上都非常好。加快氧化速度、吸附还有氧化还原等都是电解法的具现化。作为生化处理法的前提,保证“预处理技术”,电解处理技术可以使得有机物浓度急剧降低,有效的减少废水中各种重金属的毒素,进而使得生化处理法可以有效实施。由于其适用范围极为广泛、污水处理效果极佳并且使用的寿命也很长并且不需要配备任何电力,具有“以废治废”的意义。
3.3 化学沉淀法
化学沉淀法也是重金属废水处理常用的处理方法,主要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化学反应使得废水中呈溶解状态的重金属转变成不溶于水的重金属化合物,在通过过滤以及分离最后除去水溶液中的沉淀物,具体有沉淀处理法、铁氧体共沉淀处理法和硫化物沉淀处理法等。但由于环境以及沉淀剂的客观影响,初次沉淀的出水浓度无法达到相应标准,这时就需要根据情况,添加相应的化学物,再次循环沉淀,直到出水达标位置。
4 重金属废水处理的改善措施
重金属随着工业废水排除后,及时浓度小于国家标准,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因其具有产期的持续性,特别是汞以及砷还有铜等重金属,很难通过土壤或河流将其降解,因其无法降解,作为生物链顶端的就人类会出现各种重金属中毒的事故。
未来的重金属废水处理的方案必须进一步的完善,通过细节的改变,使得重金属废水浓度进一步降低;例如化学沉淀工艺在处理废水时,根据废水所含的重金属,将沉淀剂更换、加减量等措施使得废水重金属浓度减少;再如生物处理法,在预处理时,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处理时间,将废水中的重金属有效的吸附量以及降解效果增加,最后在处理时使得废水重金属含量小于标准。对重金属废水处理的完善,就是对人类自身和生活环境的负责,有效完善的处理工艺都是现在废水处理的当务之急。
5 结束语
重工业的存在有着其必然性,而生态环境保护的提高也势在必行,有效的重金属水污染处理措施,可以使得污水得到有效的净化,而净化的污水使得污水排放好后对水源的污染减少。而所有的处理措施都有着相应的弊端,如何完善这些弊端都是现阶段研究的目标,相信重金属废水处理的提高可以使得我们生存的环境进而改善。
参考文献
一、 低碳经济和环境会计概述
(一)低碳经济概述
近年来由于“温室效应”不断增强,导致冰川融化、海平面的上升、气候反常、土地干旱甚至可能引致被冰封十几万年前的致命病毒重见天日等一系列问题,世界各国开始重视并研究“低碳经济”。
国内学者将低碳经济界定为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二)环境会计概述
环境会计是记录和披露环境污染、污染防治、开发及利用的成本费用,并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环境维护和开发形成的效益进行合理计与报告,综合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影响的一门新兴学科。
国外对环境会计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以1971年比蒙斯的《控制污染的社会成本转换研究》和1973年马林的《污染的会计问题》为代表,开创了环境会计研究的先河。目前发达国家的会计学界在环境会计研究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并在会计实务中广泛实践;联合国也于1999年讨论通过《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形成系统完整的国际环境会计与报告指南。
而我国开展环境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引进环境会计理论。90年代,我国才逐渐开展了对“绿色GDP”的研究,进而延伸至环境会计理论体系。相比之下,我国环境会计的研究较为滞后,实务方面更是进展缓慢。
二、低碳经济下环境会计存在问题研究
“气候变化”、“全球变暖”、“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等环境问题贯穿于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伊始,表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考虑如何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经济和环境共同发展。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合作与博弈的焦点,然而我国环境问题并不乐观,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忽视环境问题,单纯追逐利益现象普遍存在
在我国,大多数企业特别是消耗巨额环境资源的能源行业在因为受到技术限制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浪费宝贵的能源,有的企业甚至为了短期利益不惜一切代价污染环境,致使我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我国环境会计的发展也受到这种市场大环境的制约。
(二)环境会计核算和对外报告方面还尚未出台相应规范
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财务人员只是将与环境有关的财务影响作为常规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处理,并且除碳能源的利用率低之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也比较混乱,没有基本的规范可循,使企业的报表使用者无法获得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
(三)我国的环境会计监督力度和力量均不足
现阶段,我国只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环境污染进行监管,人员不足的短板凸显,这无疑增加其环境监管的难度。环境保护在多数情况下只能取决于公民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心的强弱。但基于环境治理成本与收益的不匹配,少有企业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发现环境问题的企业惩罚力度不足,也间接纵容的环境污染行为。
三、改善环境会计现状的解决对策
针对低碳经济下环境会计存在问题,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解决。
(一)通过立法改善企业忽略环境污染的短视行为
相关部门可将环境会计核算、监督列入《会计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它的地位和作用。并要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有关制度,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扩充报表体系,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既可防止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短期行为,又能依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设计会计制度,使环境会计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二)规范环境会计披露模式
企业年度报告提供的信息只能是以货币计量的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对于一些关于企业环境绩效的信息、无法用货币计量的信息却无法披露,以及由环境问题可能引发的潜在的负债和风险,这些也都无法表示出来。故应当建立易于理解的环境会计披露模式,以满足不同需求者的需要,将一些无法用货币计量出来的信息展示在公众面前。
(三)强化我国的环境会计监督力度和力量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与企业经营相关部门联合构成一个涵盖环境污染等的监管体系,并将民众举报和中介机构提供信息为辅助途径,及时发现并引导解决企业环境问题,将环境污染降到低水平。此外,监管部门在发现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可依据污染程度和是否有多次整改记录,对环境污染严重,屡次整改不合格或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企业要进行严厉惩罚。
(四)针对性培养环境会计专业人才
环境会计专业人才是环境会计的顺利实施的必备条件,基于我国环境会计专业人才存在巨大缺口的缺陷,本文认为可从分两个阶段培养,
第一阶段,在校生理论知识培养。企业可与学校联合宣传绿色经济的相关知识,引发学生的阅读兴趣,并通过课题申请、实地调研、专家演讲等对环境会计有进一步认知,以便接受新的观念和新的相关知识,并联系实际提高自己处理环境会计信息的专业能力。
第二阶段,已经参加工作的会计人员实务培训。这部分人员可以选择后续教育或者培训机构,并通过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结合,不断提升对环境会计问题的应对能力,成为一名合格的环境会计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王楠.低碳经济时代环境会计发展局限及对策研究[J].经济视角(中旬),2011,04:78-79.
十报告中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为我国在21世纪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海洋开发的脚步逐渐加快,与此同时,因为人类经济活动给海洋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事件屡有发生,海洋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因海洋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责任案件也常有发生,民事领域的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责任越来越受重视,而且有成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主要救济途径的趋势,而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
一、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一种,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类似,符合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表现在四个方面,即(1)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观点忽视了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随着无过错原则的运用与发展,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有学者提出了两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及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三要件说。从现实情况出发,笔者认为,“三要件”的观点较为妥当。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应由以下三要件构成: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实施了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是海洋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一切侵权法律关系都是以法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否则责任主体也无从谈起。
该行为既可以是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也可能是非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无过错责任原理,笔者认为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不必具有违法性。
(一)排除行为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对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违反,如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等。对于“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理论界观点也并不完全不统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具有行为违法性,即行为对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违反。
从环境污染与侵害的特点与事实状态看,随着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与标准固有的滞后性、特定时期的历史局限性及一定时期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标准的排污行为,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或者在特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对于这种“合法排污”、“达标排污”行为,如果依据行为违法性原理,那么环境污染侵权者则可以环境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为理由,规避自己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而导致因海洋环境污染受损害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为的合法性不应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绝对理由。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规定没有规定关于违法性的要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与此相对应,《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也明确表明,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限于对违法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损害事实,无论致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违法,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及全社会治理和改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权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排除行为违法性将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二)排除违法性的特殊情况
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排除违法性”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突破和发展。但是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不区分情况,将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一概而论的被认定为侵权,让行为者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欠妥当的,会使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生活的行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违禁止事后法的原则。在承认“排除行为违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为者的行为符合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考虑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合法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1.海洋环境污染的发生,行为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却造成了污染的后果,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对待,由行为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责任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2.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应当由因合法行为造成海洋污染侵权损害者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或海洋环境保险给予受害人以救济。
三、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概述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损害事实的规定,但若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初衷出发,损害事实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暂时未发生,将来才显现出来的事实,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事实指的是因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他人人身、财产和合法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侵权责任发生的根据。即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责任”,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必须具有损害事实。
(二)损害事实范围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其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其污染表现为广阔的受害空间范围、不确定的受害对象、民事权益广泛受害和损害后果十分严重等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财产、人身、生态和其他损害。
1.人身损害,即损害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致伤残、致死其他疾病等,同时包括对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妨碍所造成的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具有潜伏性,因为海洋环境污染对人身的损害大部分是通过食用海产品等间接造成的,不易及时被发现,而是逐渐显露。
2.财产损害,主要是财产本身的毁损,使其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海水污染致使海洋渔业减产或绝产,海水污染致使被污染海域无法使用,创造新的价值,也属财产损害的范畴。
3.海洋生态损害。海洋生态损害,是指因为环境因素遭到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引起的人们利用海洋和享有美丽、舒适海洋环境的利益遭到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突出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这体现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四、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概论
在民法的侵权责任关系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引起损害事实,二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但如前文所阐述的那样,因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并不是绝对的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所以将其表述为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推定因果关系
现实情况中,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常常会出现“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现象,相关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详尽的规定,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各自采取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式。
严格因果关系作为传统民法中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指的是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联系。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某些海洋环境污染,若要求由求偿人承担严格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可能陷入论证困难,无法保障诉讼的效率,更难以维护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无法及时的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制止。因此,笔者认为,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应当采用推定因果关系。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行为人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海洋环境的物质,而在其排放后,排放物所及范围内,海洋环境遭到污染,致使人身或财产遭受到损害的,即可推断该危害的发生是由行为人排污行为所致。
在英美法中称推定因果关系为“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即推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1)行为与损害均已发生;(2)损害在行为所影响范围之内;(3)行为在先而损害在后,无该行为时即无此损害。
相比于《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也被广泛承认和适用,而今后的立法中还应对推定因果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结语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2-036-3
[基金项目] 本文为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项目编号:ycx12060)
现在,由于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人人越来越开始追求舒适和健康的住房环境,虽然这象征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大有提高,但是随之而产生的问题也逐渐的凸显出来了。室内装修污染问题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同时室内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导致人病、残、死亡的现象已经逐渐成为了极为普遍的社会问题,但可惜的是人们还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依然一如既往地追求品位,追求富丽堂皇的住房,但是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继煤烟污染和光化学污染之后的全球第三大空气污染问题了。
一、室内装修污染概述
(一)室内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一个被人们广泛运用的词汇,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2条对“环境”的定义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址、人为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是由很多种因素构成的统一整体,而室内环境就是这个统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环境法学的理论当中,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环境可以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综上可以看出,室内环境是环境的一种,采用环境法中的相关理论和原则来研究这一新型的、特殊的环境污染问题,从而为我们选择产品,追究环境侵权责任提供基础。
(二)室内装修污染的概念
197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建议书中提出了为成员国共同接受的“环境污染”的定义。该建议书认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室内装修,顾名思义,就是在施工完成后,对住宅的内外比如门窗、隔断、墙壁等进行加工改造装饰,使得室内环境更加美观的一种人为的活动。室内装修污染是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三)室内装修污染的特点
1.发生的空间狭小、封闭
环境污染的地域性很强,一般的环境污染都是发生在广阔的空间中,但是,室内环境是一个相对于封闭、狭小的空间,只是对长居于室内内空间的人带来影响,因此,相对于一般的环境污染而言,室内环境污染发生的空间狭小且封闭。
2.受害人明确且人数较少
我们知道一般的环境污染影响的地域宽阔,受到影响的人数众多,而且不容易确定在环境污染中造成影响的受害者,正因为这样的原因,一般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室内环境污染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只产生在特定的空间中从而导致确定的几个人受到影响,这也是室内环境污染区别于一般环境污染的特征。
3.污染源多、危害大
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来源很多,室内材料和装置所含有的有害物质的释放和人体及其活动都能造成室内环境的污染,而且室内环境狭小且具有封闭性,污染源产生的有害物质不易扩散、消减,这些污染物长期的存在于室内环境中,对置于室内环境中的人造成的危害是长期的,危害性极大。
4.因果关系认定复杂
相对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室内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认定就更为的复杂,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污染物来源众多,即使是一个有害物质也很难认定是从哪个室内构建中散发出的,所以在室内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的过程中,认定因果关系就显得更为复杂而且重要。
二、我国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不足
目前我国室内装修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使得我们逐渐的认识到室内装修污染救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从我国现行的关于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室内装修污染救济无法可依且没有责任承担依据
由于室内装修污染是一种新型的、特殊性的环境污染,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我国在立法上基本上处于缺失的状态,室内装修污染发生后,受害者要在立法上寻求救济很难,就算找到立法上的依据,立法上也没有相关的责任承担依据。主要表现在:
1.宪法上的缺陷
虽然《宪法》第二十六是我国关于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在宪法上的依据,但是《宪法》并没有将室内环境明确的列为国家保护的对象,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有先将室内环境污染在宪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得室内装修污染的救济有法可依。
2.其他相关法律的缺陷
我国一直没有明确环境权这个概念,关于室内环境污染的问题只有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作了一些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就使得在室内装修污染在救济的过程中无法可依,亦或是没有明确的法去保障合法的权益。
3.环境标准的缺陷
目前,除了《宪法》上不太明确的依据,还有一些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环境标准,而且这些占大部分的所谓环境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仅仅是对室内环境污染的含量作了限定。
(二)室内装修污染认定困难
室内装修污染的认定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在实践中认定就显得特别的困难,且造成室内装修污染的污染源很多,即使检测出哪种有害物质造成污染,也很难找到具体的污染材料,即使找到污染材料,材料是否超标也是一个专门性和专业性的问题,需要有资质的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而现在的检测机构参差不齐,再加上污染物的浓度、含量会随着时间和温度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些因素必然导致室内装修污染认定困难重重。
(三)法律适用上多以产品责任定性,加重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我国大多数的受害者主要将解决纠纷的方式倾向于运用调解、和解的方式,即使有的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来处理此类的纠纷,这就造成了受害者举证责任加重,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救济中物质损害赔偿过低,且缺失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在室内装修污染这类问题的纠纷中,绝大一部分人都会采取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受害者往往得到的物质赔偿是很少的,即使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得到一些救济的当事人,他们在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后,得到的物质损害赔偿相较于受害者的痛苦而言却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法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室内装修污染不但使得受害者的人身、财产受到巨大的损失,也给受害者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这种痛苦是物质损害赔偿不能弥补的,但是我国也没有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三、完善我国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思考
(一)在立法上明确室内装修污染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因为室内装修污染导致的纠纷,就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室内环境是国家的保护对象,且《环境保护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中所保护的内容,而人们只是从立法和学理上分析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中第2条中所包含的内容,只有在立法上明确室内装修污染,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法可依。
(二)明确室内装修污染适用《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应该明确室内装修污染适用《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应当满足三个条件: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有危害环境的事实存在;危害行为有危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此同时,应当明确室内环境污染纠纷在举证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三)提高物质损害赔偿标准
实践中,由于室内装修污染造成受害者不但花费了大量的钱财而且致使受害者患病甚至于死亡,而受害者只是得到了一些象征性的补偿,不但不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使得这种违法行为得到了变相的纵容。如果提高物质损害赔偿标准,赔偿的数额足以对致害人产生威慑,就会减少此类污染的发生,也会规范室内装修市场。
(四)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室内装修污染不但造成了受害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也给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损害,如果不赋予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但对受害者不公平,而且不能对致害者产生威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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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王灿发.身边的法律顾问污染受害与救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黄锡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典型案例解析[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
[5]王立.环境污染损害索赔[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6]李庆华.室内装修污染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河海大学,2006.
2、揭示背景法
将研究的问题,放置到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和大背景下,让读者在较高的层次体味其研究的意义乃至方向性。如《乡镇工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一文是这样开头的:“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迅速崛起和蓬勃发展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使农村经济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在一些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伴随着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乡镇工业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影响日益突出。
这一开头就将研究的问题与命题的发展趋势,当今乡镇工业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影响紧扣一起,使人们认识到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
3、指出危害法
许多争鸣、纠错的小论文,常常指出某些弊端,让人们骤然心惊,晓知解决问题的紧迫性。
4、概述论点法
在前言部分,作者将主要观点集中呈现给读者,给人一种整体感,这无异于交给读者一串钥匙,往下阅读便是尝试去打开一扇扇大门。
5、设置疑问法
设置疑问主要是给读者留下悬念,让其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迫不及待地关注研讨的问题。
以上是写好科技小论文开头的五种方法,值得说明的是开头的方法不胜枚举,且各种方法常常是有机结合,渗透并用。
四、分述要点
经验材料繁多复杂,怎样使它们井井有条地统一于中心论点呢?在小论文的主体部分,采用分条论述的方法,往往得心应手。这种写法的好处是条理性强,层次清楚,给人全面深刻的立体感。当然,每个观点,都必须是深思熟虑的结晶,概述性要强,客观性要强,创新性也要强。
文章开头处于定调的特殊位置,历来为写作者们重视。古人云:”若起不得法,则杂乱浮泛”。开头部分虽短,却是全篇的有机组成部分,提示作者的思绪和对众多材料的截取,因此落笔之前必须对全篇有总体把握。
科技小论文的开头,不一而足,并无固定的格式,但却有章法可循,这就需要对各种开头的技法细加领悟,根据写作实际灵活运用。
1、例题引路法
写作科技小论文,开篇引题,显示了研究问题的实在性,激发读者顺藤摸瓜的愿望。如某同学撰写的《一道容易解错的力学题》一文,作者开头就摆出了一道同学们很熟悉而又容易出错的力学题,并将错误的解答过程陈述给读者,引起读者的强烈的兴趣,而急于读完全文,以知道这道题究竟错在何处。
2、揭示背景法
将研究的问题,放置到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和大背景下,让读者在较高的层次体味其研究的意义乃至方向性。如《乡镇工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一文是这样开头的:“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迅速崛起和蓬勃发展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使农村经济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在一些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伴随着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乡镇工业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影响日益突出。
这一开头就将研究的问题与命题的发展趋势,当今乡镇工业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影响紧扣一起,使人们认识到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
3、指出危害法
许多争鸣、纠错的小论文,常常指出某些弊端,让人们骤然心惊,晓知解决问题的紧迫性。
4、概述论点法
在前言部分,作者将主要观点集中呈现给读者,给人一种整体感,这无异于交给读者一串钥匙,往下阅读便是尝试去打开一扇扇大门。
5、设置疑问法
设置疑问主要是给读者留下悬念,让其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迫不及待地关注研讨的问题。
以上是写好科技小论文开头的五种方法,值得说明的是开头的方法不胜枚举,且各种方法常常是有机结合,渗透并用。
2013年2月21日,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近年来,人们的环保意识正逐步加强,环保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民生问题。同时,十中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然而,大规模的环境污染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如2010年轰动一时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赔偿案,2011年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等等。这些污染事件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给民众的人身健康带来了危害,而且巨额赔偿也给相关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及现状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当前,我国正处于典型的发展中国家集中全力发展经济的进程中,也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大规模、频繁的环境污染问题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将保险工具与环保治理相结合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机制,也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减少政府处理环境污染的棘手问题,更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赔偿,可谓一举多得。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由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合作承保,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几个北方城市进行试点。但经过十几年时间的检验,此次试点并未达到理想效果:企业投保率低、保险赔付率低、承保机构缺乏经验等问题凸显。2008年,由于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露,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中国平安产险承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时对村民进行了1.1万元的理赔。2011年,保监会确定了“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立法强制”的原则来指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中国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5年来,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二、解读新《指导意见》的内容创新与不足
今年2月环保部门联合保监会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推动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与第一次(2007年)的指导意见相比,时隔五年多后,新的指导意见在内容方面呈现多处创新,也存在一些不足。创新点主要包括:
1、新的《指导意见》中,强制投保成为一大亮点。强制投保的企业涉及两种类型,一是涉重金属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此外,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则是被鼓励投保。而在2007年的《指导意见》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开展仍是以指导性为主,并无强制措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继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后,我国推广实施的第二个全国性强制险种,由此不难看出我国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决心。至此,我国以自愿保险为主,以强制保险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即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2、新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哪些企业需要强制投保,而哪些企业采取鼓励式的自愿投保。其中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等高环境危害行业)和按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需强制投保;同时,国家鼓励石化行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等化工企业投保。而2007年的《指导意见》只是广泛的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未明确具体有哪些行业需要投保,与其相比,新《指导意见》在投保对象方面更加具体明确,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实施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保险公司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新《指导意见》的,对保险公司、企业、政府和民众来说都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本文仅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该意见对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其中带来的机遇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逆选择风险,从而能够降低保险公司的精算费率,反过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保,这是一个良性循环。同时强制参保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实施。由于强制参保企业数量巨大,有效的增加了经验数据的规模,从而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实施,以稳定赔付率,有助于保险公司定价和承保盈利的稳定。再者,虽然保险的目的是补偿,但是最好的方法是控制风险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更能够体现出“防灾防损”社会意义。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到污染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向企业提出相关的整改措施,并在保险存续期间不断完善防范措施,这在一定程度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意义。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及时的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理赔,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有助于树立保险行业口碑,提高保险的行业地位,体现保险行业的社会公益性。
1农村环境污染的行政法防治概述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又叫做“农村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是指在通过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调研、事后对调研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制定可以在全国农村地区环境防治进行适用的综合方案,并加上事前对其预防、事中进行监督和事后加以整治的措施。具体来说,要两个点进行共同防治,一个是源污染,一个是点污染,治理的对象也不仅仅是根据某一个因素,而是要对土壤、水资源、大气等各个因素所共同构成的整个农村环境进行防治,且防治的手段需要多种手段进行结合。
2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制现状
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颁布的第一部综合性环境保护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然后国家就相继出台或者修改了一系列规定,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从执法角度来看,我国加大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完善了相应的执法手段,所以也提升了农村环境执法工作的水平。
3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行政法制问题
3.1整体立法思想存在偏见
首先,我国主要是“城乡二元制”,整体的立法模式就是更加重视城市,而对于农村立法就更加轻视。这种思想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就能很清晰的体现出来,例如《环境保护法》中,在城市环境保护方面和城市中工业的生产标准就比农村的规定更多,且更加细致。对于农村环境污染如何防治问题,法律条文中不存在针对性的规定,在发生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时,很难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所以农村环境污染的状况日益严重。
其次,我国环境污染一般分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和累积性环境污染,这种分类一般是根据污染源的时间间隔来划分的。在我国农村主要是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但是累积性的环境污染很难找到直接的责任人,因为其时间间隔过长,但是我国立法就比较重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其法律条文就是根据其特征进行制定的,对于较为普遍的累积性环境污染却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3.2農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者意识不强
法治政府所实施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在我国农村存在一些基层的环境污染执法者缺乏相应的环保意识,认为环境保护工作只是一项任务,而不是将环境保护视为政府的服务职能,所以没有按照有效的手段进行处理。这种想法在基层执法者中间非常普遍,但是这种思想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农村环境一天比一天严重。而且在我国农村还存在执法措施设置的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足以大道震慑效果的问题。首先,在我国法律中,对农业活动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没有针对性的、明确的处罚手段,仅有乡镇企业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对于农民农业生产导致的污染没有明确的处罚手段,只能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进行管理。
3.3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机构存在缺陷
首先是主管部门过多,权限过于分散。拥有环境执法权的机构非常多,各个机构之间的职责没有明确的界限,分工上也存在重叠的部分。我国是多部门联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这种机构设置导致执法部门都属于平级,不存在一个主管部门,而平级部门之间沟通很少,导致管理难度大大增加。其次是,在实践中,多数地区并未设置专职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最后,环保部门不独立,附属于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直接领导,而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和环境之间需要进行抉择。
4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法律对策研究
4.1加强地方性农村环境立法
我国有很多地区,各个地区之间相隔较远,各地的发展和习惯也不同,所以当地政府的做事习惯以及各种设施也存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可能只能从原则上进行规定,对于各地如何进行具体实施,这种全国进行统一规定可能就不能满足各地的需求。这种具体的规定需要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立法,因地制宜,才能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相应的问题,但是这种立法必须要遵循上位法的規定,同时也要根据本地区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这种规定可以有一定的超前,以防在出现一些情况时,无法可依。另外,乡规民约的作用在我国农村地区非常重要,乡规民约更符合农村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应重视其作用,发挥其存在的价值。以防在出现一些情况时,无法可依。另外,乡规民约的作用在我国农村地区非常重要,乡规民约更符合农村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应重视其作用,发挥其存在的价值。
4.2提高民间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
民间环保组织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属于社会团体,在开展活动是可以较为迅速,管理事务更为高效,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在行政机关在环保组织的设立条件上可以进行适度的降低,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资金支持或者出台一些政策优待。
4.3加强执法力度
中图分类号: V216.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工业向农村的迅速转移,化肥、农药的频繁使用,小城镇和乡村聚居点人口的快速增长,农村环境污染逐步加剧,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数亿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和食品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2农村环境污染
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畜禽养殖污染、农药化肥污染、生活垃圾污染以及工业污染,其中畜禽养殖污染和生活垃圾污染是目前造成农村环境日益恶化的主要原因。
2.1畜禽养殖污染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养殖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养殖形式也从分散的农户养殖向集约化、工厂化养殖转移。畜禽养殖业在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对环境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主要集中在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养殖场及畜禽产品加工产生的污水中含有大量有机物、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虫卵和重金属等,这些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后会污染地表水、地下水。相较于养殖业的蓬勃发展,其污染治理的速度却相对滞后,农村各种养殖场的沼气池等标准化处理设施不到位,甚至一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粪便和污水也随意排放,致使养殖场附近地下水中的氨氮、硝酸盐超标,给环境造成了污染。
2.2生活垃圾污染
伴随着农村人口的快速增长,城市垃圾向城郊和农村转移,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1]。农村生活垃圾主要是厨余、清扫物和种养殖废弃物,其中以易降解的破布、果菜屑、塑料、废橡胶、树枝等有机物居多,难降解的陶瓷、废玻璃、砂石、砖瓦、金属较少,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可分解与不可分解、有害物品与无害物品的垃圾混为一体。由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且大多数的农村没有固定的垃圾堆放处和专门的垃圾收集、运输、填埋和处理系统,各类垃圾未得到统一集中处理。严重的生活垃圾问题,已经对农村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了直接威胁。
2.3农药化肥污染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农作物生产在农业生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促进农作物生产的发展,我国的农药和化肥使用量也在持续增长。我国农田化肥的使用率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化肥使用量达40吨/平方公里[2]。长期大量地使用化肥特别是铵肥,使土壤逐渐酸化,板结普遍严重,最终导致土壤丧失耕种价值。过量施用化肥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等。随着农药使用量的剧增,农村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环境中的农药在气象条件及生物作用下,在各环境要素间循环,造成农药在环境中重新分布,使其污染范围极大扩散,导致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体都受到污染。
2.4工业污染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各种建设项目及生产工业等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大量的冒出,他们的出现在带给社会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而环境污染问题。我们都知道,我国一直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倡导人与自然和谐进步,共同发展。环境保护问题也被提到国家发展方向的重要提案上,由于国家和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各种环保部分、环保制度也相继完善。各个行业领域都必须融入节能环保的理念才能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程序是工程主体与环保设施完美融合的有力保障,是环保工序中最后一道环节。合理建设环保设置可以有效的空盒子生产工业的排污量,避免多度污染环境的现象出现。目前主要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自然生态环境为处理中心点的放置措施;重点监控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减少生产工业的排污量;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回收或销毁的处理,消除潜在污染源。
1、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概述
我国目前的建设施工技术还没有达到完善的地步,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的程度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施工技术设备有直接的俄关系。针对不同工业的排放污染物的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也提出了不同的防治措施,有的是侧重于生态恢复方面,有的侧重于绿化方面,有的对解决边坡防护有着明显的效果。无论是哪一种,都对生态环境有着改善的作用。对环境保护的举措不能只由专门的环保部门进行防治,相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中以及生产中都要对自身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区域性的处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就是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控制、改善等情况的检测,从而保障每个生产机构都能合理的排放污染物。而验收监测执行标准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不同的是,一个是具体的行动,一个则是行动参照的标准。毕竟我国的环境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各种防治举措还存在着不足,因此在具体的环保行动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因此,必须对环境管理不断的改良,加强,不断提高环保技术水平,加进完善相应的管理标准和管理体系,不断的实现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从而有效的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实现环境保护。
2、验收监测的一般工作程序
不同地区的环境特征有着明显的不同,建设项目的由于其特性的不同,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也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各个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方案自然也各具特色。验收监测工作程序首先要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分类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同方面影响,制定出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这个报告的编写有助于监测单位更好的理解实际的环境现状,更快的找出污染源,从而制定出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撰写环境影响报告是验收监测工作最基本的环节。撰写的依据主要靠收集而来的各种技术资料、现场表现、监测数据等。值得注意的是,所填写的建设项目,并不是包含所有的工程,只是针对可以产生一定污染物,对环境有着破坏作用的建设项目进行登记。
具体的验收监测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2.1概述:只要是对防治的缘由、根据、实际的现状、大致的防治方向等内容进行简要的概括,使相关人员便于理解报告的中心结构。
2.2接下来就是正文了,首先是建设工程的各项指标数据,包括,工程生产特点、生产排放污染物数量、对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和程序。
2.3污染物的处理标准:一般建设工程都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所填写的内容都大致相同,包含了国家各方面的环境质量标准。
2.4主要的验收内容:检测工程是对哪一个生态层面进行污染的,对具体的污染方向以示意图的形式表现出来,全面细致的指出监测因子的状态、分布情况。
2.5具体检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性,提出安全注意事项。
2.6检测的标准以及环保管理的手段。验收监测人员一定要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对检查情况进行如实的反应,一旦发现有的建设项目在环保问题上存在处理不当的现象,一定要及时的指出来,并提出合理、专业的指导意见,严格按照国家的环保标准来进行检测。
3、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3.1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会实时的对现场情况进行环境数据的采样工作,这时候就要注意,采样工作是否会对工况产生影响,工况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
3.2虽然环境监测验收是国家规定必须完成的,但是在有些数据的采集过程中,常常会触及相关机构的敏感点,如果态度过于强硬,很容易造成监测部门与被检测单位的不和谐,影响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要根据实际的情况,采用温和的策略。
3.3在监测过程中,发下异常并不是一定要进行上报后才能够解决,监测可是也可以马上进行合理意见的提出。
3.4在编写报告时,要注意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在进行解决措施的提出时,要分析关键的内容,所指出的不合理现象,也要从工程对污染物的处理方面、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处理措施的工序方面、敏感目标的保护方面、绿化情况、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有关环境管理部门规定或核定的总量等可能对生态结构造成破坏的方面入手,而不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思想随意指点。
4、结语
总之,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化和加强,我们还会遇到新的问题,因此需要不断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技术,需要不断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但总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客观公正的反映企业环境污染状况,有利于“三同时”制度执行,有利于控制污染,有利于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确保新建项目不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参考文献
一、国内外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
1.国外环境监测应急系统发展
为了能更好地面对突发的环境污染,全球各个国家都相继制定出一系列应对措施。如果最早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89年就提出(地区级紧急事故的意识和准备);随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相继对环保监测应急体系出台法律条文。如:美国环保局在1993年了《化学品事故排放风险管理计划》,英国与1996年制定了特殊垃圾处理规定,2005年有害垃圾处理规定,和两个关于的包装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工业部门必须回收商品包装,和在商品包装设计中必须使用最少的资源。2007年还颁布了电子垃圾处理法案,明确了电子产品制造商回收产品的义务。在这些环境污染防护方案制定的基础上,各种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的应急决策系统也应运而生了。其中包括法国2002年开发的seans.软件包可向突发水污染进行应急决策,Desimone等通过海上溢油事故模拟引入人工智能识别技术。很好的对环境污染做出应急处理。
2.国内环境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状况
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早期对环境污染只是进行监测、发现情况立即向上报告,不向国外那么先进,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对环境监测应急系统取得了一定的严究成果。在我国的污染事故一般是比较复杂,牵扯面较广。如果发生紧急事故,环境系统的内外因素均处于动态化中,并且恶化比较快,一般是来不及做出反应,已经彻底恶化了。很难对污染事件进行控制。我国现阶段建立起来的环境应急系统也只是单一的对其应急监测。未来我国的应急系统应该具备辅助决策的功能,结合污染事故的相关案例,无需专业人事就可以根具分析来判定污染情况,在最短时间内做出最佳的应急策略。
二、环保应急系统的指导原则
1.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当前首要任务,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调取污染事故的预案材料,指导应急工作人员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包括:建立企业档案,主要指危险品仓储(各地的大型化学试剂、油库、储气罐);重点工业污染事故排放隐患;污染事故高发的饮用水源地事故隐患;建立本地区环境优先污染物名单及应急监测技术方案;建立本地区的重点污染源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场内、场外应急预案。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预防措施,积极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力争减轻或消除其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监测并作出安全评价。
2.有备无患、应急迅速
应急办公室:是应急组织中的常设机构。为便于日常工作,可由环保部门各科室和监测站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和落实应急计划,建立技术储备,接收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报警;处置一般污染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在报告应急委员会的同时作先遣处理。成立机构,落实人员,配置装备,储备技术,明确程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系统,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3.政府牵头、协同作战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一般靠某一部门或单位是无法快速有效地妥善处理的,因此,遇到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当地或上级政府部门,由政府牵头,各部门协同作战,做到责任到人,尽心尽职。
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根据各省各地的产业结构,污染事故类型的特点,突出重点,有区别、有针对性地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开发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法,逐步形成完整的应急监测能力。
三、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建立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与处置的特点,要求一旦事故发生就进行监控预警,必须尽快进行有效现场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小或消除事故造成的损失。为了能够让整个事故的应急指挥做到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就应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程序,为此,我们在实践过程中总结了五个子系统。
1.监控预警系统
监控预测系统主要对突然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信息采集与预警。该系统的建设目标主要去实现对重点污染与环境质量进行的实时监控.从而才能有效避免潜在发生的突发事件。为突发环境事件争取足够的处理时间。
2.现场应急处置系统
现场应急处置系统最主要负责提供突发事件所应用的工具,通过根据监测仪器与设备实现应急监测的实施,及对现场到底是什么污染物,到底属于哪一类的进行确定,把污染的程度进行预测等。
3.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指挥系统是一个全天24小时随时待命的应急系统,他主要对突发事件进行信息处理,去分析突发事件的性质做出急时反应。该功能主要有:应急接警、指挥命令调度、车辆监测调度等应急指挥。
4.决策支持系统
决策支持系统主要是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分析,协助指挥领导及帮助工作人员对事情的严重性进行评估。同时及时对以往不同事件处理的方式结合现存事件提出参考意见。
5.灾后评估系统
灾后评估是环境突发事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灾后评估系统主要对事件处置完毕后的评估工作,通过对突发事件产生的环境影响为环境恢复计划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并进行评估,找出发生突发事件的原因,让人们进行改善。以免以后发生类似的突发事件。
四、结束语
总之,环境保护监测应急系统是一个日常环境的实时监测分析,对突发事件可以进行预报,让人们能尽早应对所要发生的环境问题,让损失最小化。随着工农业生产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加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也不断增多,它对社会的危害已成为当今世界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国家环保总局指示:建设既能对突发性污染事故实施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快速监测和应急处理,又能对污染隐患进行监控和警告的应急响应系统。
参考文献
当前,生态环境的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其破坏程度不断加深,污染范围不断扩大,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环境的恶化不仅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最大的“绊脚石”,也会给人类的生存带来巨大威胁。为减少和阻止生态环境的污染肆虐扩大,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施行,必须加快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一、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与过去简单的环保工作不同,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一方面经济空前繁荣,企业的生产工作蒸蒸日上,也因此出现了比过去更加复杂多样的污染事故,覆盖范围更广,环境问题的构成愈加复杂,成因也越来越多样化,但由于受技术限制,导致我国的环境监测应急系统较为单一,工作成效并不明显;另一方面,为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使环境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得到有效控制,必须及时调整原有的环保应急策略,加快建立和完善环保监测应急系统,提高其应急决策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降低污染的恶性影响。
二、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相关流程及原则
(一)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原则要求
1.应急预防相结合。将突发式的环境事故方案的创建作为重点项目,保障在出现环境污染状况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反应、处理,要充分保障人员调动的及时性,最大限度的降低危害。创建的应急系统应包括:(1)加强对重工业生产的预防;(2)将水源地的防护工作作为重点;(3)对企业的资料档案、危险品储存等详细记录;(4)为当地的重点污染资料建立资料库等。还要增强相关人员的风险意识,通过演练,培养其应急能力,提高预防技能,将污染事故出现的几率降到最低。
2.迅速处理紧急情况。作为应急组织中的常设办公机构,应急办公室包含了环保部门的办公人员以及监测站的主要人员,对环保事业的日常工作有着很大帮助。其职责主要为:(1)应急预案的规划、制定;(2)技术储备的创建;(3)快速警报突发性污染事故,迅速处理一般性污染事故,及时上报严重性污染事故。在环保工作中,要将防患工作作为基础,事故发生后的及时处理作为保障。事故发生后,要尽快将讨论后的方案实行,使事故得到解决。
3.与政府部门协作处理。对于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单靠企业或单一部门的力量通常难以使问题得到最佳解决,为使事故得到稳妥、及时的处理,应及时上报,在政府的领导下综合各个部门,互相合作,各司其职,尽快的解决问题,最大限度的降低危害。
(二)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相关流程
1.日常突发污染事件监控预警。对突然性污染事故进行相关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并实时监控。在环境污染频发区或者可能存在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进行日常监控,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以降低危害。
2.突发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理。在对突发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理时,应注意利用检测仪器设备等对污染物的来源准确检测与判断,确定污染物,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并估测其污染程度。
3.应急系统的指挥工作。对于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处理,相关人员必须保证随时处于待命状态,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例如应急接警、调派设备车辆派遣人员等,使应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4.灾后评估系统。在有效控制好环境污染事故后,需对其进行灾害评估,既可以把握灾害的损失程度,又可以总结得失,为恢复提供有效计划和充分依据,以减少或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三、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应用需求
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使得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建立势在必行,建立一套高效严密的环保监测应急系统是解决当前环境问题的重中之重。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考虑到与监测、综合应急、政府等系统合作,完成网络互连,在系统需要方面以先进的系统框架和灵活的接口标准为主,保证良好的数据共享。此外,运用此系统,可以更加方便的收集环境参数、污染源的音频视频等数据,经整合分析,到网上,使公众的知情权得到最大保障。(2)系统应具有迅速分析、制定应急预案的功能。由于环境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突发性,在事故发生时,系统运用此功能可以及时做出反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整合,将自动制定的应急预案投入到应急处理中。(3)系统的数据分析能力和挖掘能力十分重要,可以切实有效的帮助当地环保部门的决策提供数据和理论指导。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剧,突发性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环境监测应急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问题亟待解决。其工作主要通过对周围环境的实时监测,自动分析整合,根据分析结果对周边存在的环境污染及时处理,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大众,最大限度的降低污染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 我国正处于经济上升阶段,在国民经济水平迅速发展的今天,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不断加剧,有计划、有目的、高效率地进行环保工作,已是当务之急,既是经济发展的坚实后盾,又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刘坚,肉正苏,陈德.基于GPRS 的环境监浦系统的设计[J].自动化仪表.2009,30(02):432-433.
1.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分类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中,需要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使城市的所有人员,都自觉的把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按照规定分类放置,如可以按照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和不同的生活垃圾等不同的类别[2],进行分类处理,这样就可以使在城市生产生活中的大气、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治理上发挥作用。使它们不能成为污染源,而成为城市的资源。
1.2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由于中国的环保工作起步较晚,环境污染问题还是近30年的重要工作,虽然也投入了很大力量,有了一些管理模式,但各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中国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在一些高新技术和企业产品更新换代的能力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发展优势。对于这些都是当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中心任务。例如,在城市污水治理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在这些城市污水处理中,大多采取的模式是集污水处理工艺为一体,然后再选择利用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对这些城市污水进行处理,就可以使这种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得到广泛的应用,这种设备可以在城市环境污水处理中,广泛应用于污水量较大的需要,尤其是对于那些还没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和小区建筑物,非常实用的利用这种设备,来解决污水的处理问题;还有一些城市有一些分散的人群聚居地,在这些城市的居民聚居区,他们也会产生污水,也需要处理污水。虽然在工业废水处理上,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城市环境的污水处理产品的质量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这些成果的来源主要是中国的废水处理工艺得到发展,这使中国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中,经常使用工艺新型的各种设备,尤其是这些设备在中国已经都能生产。这使中国在建污水处理厂,几乎可以全部采用国产设备,这对于污水处理具有很大优势[3]。在固体废弃物的治理方面,在中国的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手段,关于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方式,一般都采取卫生填埋法、焚烧法等不同的方式,也有将这些废弃物堆置于郊区,然后在上面覆土,再利用土地进行绿化,这样不仅可以处理废弃物,而且可以增置城市新的景点。但对于这些生活垃圾来讲,中国处理方式仍存在许多不足,在目前,仍然是利用填埋、堆肥与焚烧三种方式来处理固体污染物[4]。
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现状
2.1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模式就全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而言,中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工作模式,基本上还没有走出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这种模式在中国主要有两种:其中一种,是城市污染企业需要建设污染防治措施,这种措施是一种可以处理污染物处理设备,它可以来处置企业在生产系统中产生的污染物,也有些单位运行本单位的环境治理设施,这样也可以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也就是企业自己负责城市环境的运营管理;另一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管理模式,是利用公共性的措施来治理污染的防治措施[5],这是一种需要依靠政府筹资,来建设城市环境管理系统,用这种方法来统筹解决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关于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实施进入市场化模式,就是要将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实施专业的、具备污染治理运营资质的企业,就需要进行统一的运营管理,能够更好的实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也能够更好的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提升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力度,并且有利于培育社会化,时至今日,这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管理模式,已经在中国的广州、深圳、东莞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6]得到较好的发展,其他的一些城市中,这种模式只是在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较多的地区有较好的实施,显然,对中国来讲,要实施这种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模式,还需要做较大的努力。
2.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认定情况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认定有了较大发展,从1999年计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到2004年,中国施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这些政策已经在全国各地的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中,已经建立起一大部分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运营机构。目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在中国有效期内的持证单位约2100家。几年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在中国,尤其是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这主要表现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性有了大幅提高,大大提高了达标排放率;加快了工业污染集中处理(解决了中小企业的污染治理问题)、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工程领域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步伐;充分发挥集约化优势,规模化运营,降低了企业污染治理成本;培育了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服务业的发展,提高了运营人员水平。
2.3现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目前,从中国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的发展情况看,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运营企业,大部分集中在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7],在这些城市中也得到较好的应用,但在中国还有许多地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还比较薄弱,亟待快步赶上去,才能够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2.3.1传统的“两种模式”的问题在中国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过程中,长期应用“两种模式”,来实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都会在资金的使用上带来困难,对于这些困难,无论是排污单位建设污染防治措施,还是利用公共性措施来解决城市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都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因此,对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费用是较大的,这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政府来讲,压力都是很大的;同时还有在技术上、管理人员急需的困难,目前,在一些城市,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不是专业性的工作人员,就容易出现他们的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很难使他们在工作中,达到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再加上中国城市环境污染治理长期以来,沿袭使用的“两种模式”,这些问题都使城市的污染防治运行难以与企业运行模式统一起来,这里主要存在着效益问题,对这种设施运行管理的单位或个人来说,如果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不进行成本效益核算,就会使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没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有些还可能出现亏损,城市的环境污染治理就很难见到实效,必须提高企业的积极性,才能保障城市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2.3.2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薄弱问题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以南京的环境污染治理为例,2012年南京在继续推进“雨污分流”、“一河一湖”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按照“一河一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城市部分黑臭河道开展新技术治理。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集成的治理技术,启动实施内秦淮河北段、十字河等13条黑臭河道的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要把黑臭河道彻底治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请,因此,南京市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中已经得到发展,但在具备运营资质的单位中,还没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的证书和经验,不仅如此,还有一些企业在运营类别上只是临时资质证书,显然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薄弱问题不容忽视。
2.3.3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起步较晚,在众多排污企业中,只有少数企业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交给专业公司运营的企业。例如,2012年南京太湖流域的高淳、漂水两县全年关停污染企业41家,完成循环经济试点企业13家。但从全市来看,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亟待提高。
3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就可以解决“两种模式”弊端,在一些企业中,在观念上还没有认可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意义,这就使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进程缓慢,就难以形成城市环境治污的优势,这就不利于城市环境治污与社会管理的发展。
3.1环境污染治理要加强法制建设目前,中国开展了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工作,这种工作的开展,可以引导和推进环保服务的市场化,也可以对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起到促进作用,在城市环境治污中,对运营单位实行城市环境治理与社会治理污染问题,这样就会对排污企业的环保工作产生动力,就会鼓励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发展。因此,在城市环境治污中,就需要加强法律层面的作用,尤其应加强对城市环境治污的立法调研,才能在城市环境的污染中,尽快建立具体和专门的法律制度,才能够利用法制的优势,来严格制定城市环保污染治理与社会的管理,才能为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市场化提供法律保障。
3.2环境污染治理要建立激励政策在现行的政策体系中,扶持和鼓励环保与社会管理发展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应该在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上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加大企业的治污能力,就会提高城市环境治污企业的积极性,就会使城市环境污染与社会管理服务尽快实现市场化。就可以使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得到良好的发挥,可以在经济上发挥规范城市环境污染的治污市场,才会使政府和治污行业制定合理的运营服务费用,通过治污企业形成竞争性的定价机制;才能使治污企业在税收上得到优势,就会有利于使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单位获得减免税制度。
3.3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双赢机制,应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创新投入,才能提高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社会管理的能力。使城市环境治污的市场空间得到扩展,才能使城市环境治理采用双赢机制,使其得到健康发展,城市环境污染治理,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才能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在优化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得到较大的空间,既有利于用户,又发展了自己。才会使城市环境治污企业的运营市场,得到认可,才可以实现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排污企业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