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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扶贫救助政策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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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扶贫救助政策

篇1

2013年,主席在视察湘西时提出了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此后,精准扶贫被确立了其在我国扶贫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并进入本届政府施政的重要议程。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精准扶贫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目前主要的扶贫政策,并成为我国扶贫的重要政策背景。

扶贫工作要求对贫困户建档立卡,充分了解我国贫困户的状况、分布及贫困原因,从而对症下药。对于有劳动能力、可以通过社会的帮助和自我的努力脱贫的,各扶贫单位应当给予及时、准确的帮助,而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自我努力脱离贫困的,社会救助制度应当发挥其兜底作用。兜底在现代汉语中主要是指全部承受,在学术语境中是指社会救助制度应当对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无法通过自我努力获得生活来源的公民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即无偿地全面承担最底层人民的生活。政策实践中,那些因年老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获得生活来源的人群是兜底的主要对象。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其最主要的兜底作用具体又是指什么?在具体的实践中又有哪些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尚不清晰,对社会救助制度兜底作用的研究更是较少。纵观现有文献,目前主要有王延中和王俊霞(2015)对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反贫困兜底作用进行了研究。文中将社会救助比喻为社会保障安全网的“网底”,认为其在保障贫困人口和遭受意外事件者等弱势群体的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兜底作用。同时,他们也清楚地认识到目前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不统筹、不协调的问题十分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降低了社会救助体系的效果,认为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亟须改革,并提出了诸如打破户籍、省份限制,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区域统筹发展等的具体建议。该文在宏观的层面论述了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作用,但并未明确兜底作用的具体内容。另外学术界的研究中还有大鹏(2016)列述了诸多省份在扶贫攻坚中发挥兜底作用的具体做法,却也没有就兜底作用的具体内容和问题提出看法。宁夏民政厅长杜文彬在接受张文攀(2016)采访时提到了民政兜底的五个作用,倒是从民政各项目的角度提出了兜底的具体内容。只是其界定是从民政的角度,并未全盘考虑到社会救助制度的整体。

学术界将精准扶贫的概念界定为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分块贫困区域的环境和农户状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扶贫是生产性脱贫,即要充分利用各种个人及社会资源通过价值创造来实现收入的增加而脱贫。精准扶贫政策实施后,各地纷纷对贫困户和贫困个人进行建档立卡统计贫困信息,并且加强城乡互助实现对口帮扶。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纷纷与贫困地区进行对口支援,组建扶贫工作队驻村帮助贫困人口脱贫。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作用根据针对的人群不同和项目的不同主要分为如下方面:一是为部分居民提供生活保障资金兜底。这方面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低保覆盖人群,第二类是五保覆盖人群。第一类主要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户籍和地区又可以分为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国2014年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这是低保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基石。其实施方法是,家庭年收入与保障标准相比,差多少补多少,即实行补差额的方法。据称,2016年,河北省按家庭实际人口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到2808元,保障金按月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而根据民政部《2016年5月全国县以上农村低保统计》的数字,目前全国农村低保保障人口46936631人,保障家庭数27519509,财政累计支出3740128.8万元,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水平151.22元。第二类为五保制度覆盖人群,主要是为无儿无女、劳动力弱,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人群提供特困救助兜底。根据国务院2006年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户主要是指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以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根据五保户的不同实际情况,他们可自愿选择供养形式,愿意入住敬老院的一律入住当地敬老院,愿意同亲人一块住的全额发放供养金。《2015年民政工作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为519.3万,其中集中供养163.3万人,集中供养率为31.5%。全国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年人均标准分别达到5883元、4388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4%、14.1%;1~11月累计支出五保供养资金183.6亿元,同比增长11.3%。基于供养成本的考虑,政府鼓励五保户参加集中供养。二是为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兜底。医疗救助是国家实施的为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提供的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卫计委和民政部的主导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补贴或财政全额拨付的形式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健康、维持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

根据国务院在2003年下发的《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相关规定,医疗兜底的主要内容是,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后,新农合首先报销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再按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事实上,五保和低保户参与新农合保险的费用也会由政府承担,因为他们也无法承担新农合的个人费用部分。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具体的救助制度是由各个地方政府制定。医疗费减免是医疗救助的基本形式或常规形式,另外还包括大病医疗救助和专项医疗救助。根据扶贫的经验数据,有相当一部分的贫困家庭都是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医疗救助的建立和完善是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对扶贫工作的成效有重要意义。三是对低保家庭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教育救助兜底。教育在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贫困理论中也是走出贫困恶性循环和摆脱贫困文化的重要工具,教育救助的意义不言而喻。国家或社会团体、个人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在不同阶段向需要帮助的学生提供物质和资金援助的制度被称为教育救助。其特点是通过减免、资助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完成相关阶段的学业,以提高其文化技能,最终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教育救助的相关规章规定,在农村扶贫过程中对中小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考上大学的通过福彩资金给予资助。目前全国大学生普遍受益的国家助学金就属于此类,另外还存在各种社会性质的助学项目。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生活的各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兜底在逻辑上可以与最低保障有着同一内涵,其不仅指保障人群区分的弱势程度和紧迫程度,也是指保障水平的低度和窄度。在精准扶贫的工作中,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兜底脱贫和兜底保障作用;一方面,社会救助制度为那些无法通过自我努力辛勤劳动获得生活来源的人群提供了兜底性保障,随着兜底的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些群体逐渐实现了兜底脱贫。另一方面,社会救助制度也为接受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和就业扶贫人群提供了临时保障,保证他们不会因为生产经营的风险而没有尊严的生活,为生产性扶贫的人群解决了后顾之忧,增强了脱贫的信心和希望。当然,在精准扶贫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将会使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作用严重削弱。这些问题主要是在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面和两种制度的衔接方面。

在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面,低保制度是主要的救助制度,目前所实施的低保制度主要是按标施保,即根据居民申报收入进行补差额。由于人们有倾向于瞒报和少报收入的利益动机,再加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低保制度无法达到其原设计的应保尽保的目标。很多不应该享受政策兜底的人们进入了兜底的范围,这将大大地损耗国家财政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从而迫使兜底水平上升速度慢和很多亟须的人们被排斥在兜底范围之外。这就使低保制度应当兜底的覆盖范围缩小了,在其他制度的实施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社会救助的兜底范围也倾向于缩小。在两种制度的衔接方面,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和大部分的扶贫制度的扶贫开发存在着替代关系,只有很少一部分项目两种制度有交叉关系。这是因为精准扶贫一般是属于生产性扶贫,而兜底扶贫则属于非生产性扶贫,兜底扶贫的对象一般没有生产能力或生产能力弱。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是仅有不多的两种制度有交叉关系的项目,但是这两种项目由于大部分地区要求贫困户也要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而多不被贫困人群所接受。有的地区国家负责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的全部费用,这则更倾向于社会救助中住房救济的范畴。因此有的部分应当由社会救助制度兜底的人群反而被扶贫制度所覆盖,其所接受的社会救助反而很少。或者可以由扶贫制度帮扶进行生产性扶贫的人群反而享受了社会救助的兜底。这体现了两种制度衔接关系的混乱和错位,对社会救助制度兜底作用的发挥不利。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作用是一个国家社会政策人道主义的主要体现,其不仅仅有助于社会公正,更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人类进步。在当前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下,社会救助制度兜底作用的发挥更有利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在2020年之前全面脱贫实现全面小康。保证社会救助制度的兜底作用,不仅要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功能,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各具体方面设计内容的可实施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更应当做好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攻坚精准扶贫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脱贫精准化。精准扶贫两年以来,社会救助制度在扶贫攻坚的过程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有着巨大的成就,这源于社会救助制度兜底作用的有效。发挥好社会救助制度在精准扶贫中的兜底作用,做好两者的全面衔接,实现全面小康指日可待。

作者:蒋从斌 单位:武汉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广彬.社会保障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06).

篇2

(一)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摸清各种医疗保障政策。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财政兜底等医疗保障制度多部门分散管理,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水平、保障信息等未对接、共享,各种医疗保障制度各自为政,保障混乱,群众不满意等问题,我县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深入各乡镇村、各部门,认真调研,为实现精准、有序、全面救治救助,制定统筹优化健康扶贫政策和措施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统筹扶贫政策,全力实施“四个一”工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狠抓各项健康扶贫措施的落实。一是出台 “一份文件”。即《桑植县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桑政办发〔2017〕20号),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民政大病住院、民政补充医疗、财政兜底六重医疗保障,落实健康扶贫工程的“三提高、两补贴、一减免、一兜底”规定措施,实现从缴费住院“城乡医保一张卡”到“医疗结算一站式”新医保服务模式。二是建好“一个平台” ,即阳光医疗信息平台。为保证“一份文件” (桑政办发〔2017〕20号)五重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有序、全面、精准实施,实现扶贫办信息、五重医疗保障政策与医保系统数据的对接、共享,开发出“阳光医疗信息平台”,为实施健康扶贫医疗救治救助 “一站式”结算服务奠定基础。三是用好“一张卡”。即社会保障卡。参保缴费、就医结算、银行金融等均可在社会保障卡上完成。四是开辟医保新“一站式”结算。我县将涉及医保的各项政策集中到医疗机构的“先诊疗后付费”窗口,实行住院报销一次性结算,真正实现了人民群众不跑路、部门政策不重叠的精准、快捷医疗保障目标。

2017年累计救助7037名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资金支出6765万元,其中医保基金支出4899万元、大病保险支出275万元、特惠保36万元、民政救助958万元、财政兜底597万元。我县籍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87.66%,人均住院费用负担仅为497元(救助前为1418元),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均住院费用负担为1023元(救助前费用负担为2839元)。2017年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免住院起付费716万元;提高报销比例10%,为患者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万元;扶贫统筹资金和民政资金为建档立卡户补贴1071.8万元缴纳个人参合基金,扶贫统筹资金补贴625.356万元缴纳扶贫特惠保(两补贴),明显有效缓解了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三)扩大救治范围,稳妥推进“三个一批”行动计划根据《 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张家界市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我县健康扶贫工程行动相关计划实施方案。一是出台《桑植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自2017年11月份启动至年底,已救治6人(直肠癌1人、终末肾病5人),住院费用10.4万元,其中保内费用9.3万元,报销费用9.3万元(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减免0.55万元(一减免),实际报销比例94.6%。根据我县实际,除对省里规定的4类9种疾病患者实施定点集中外,还扩大了大病集中救治病种。出台《桑植县2017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重型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程”》、《桑植县尘肺病农民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实施方案》、《关于做好高血压等五种疾病门诊治疗基本药物免费的通知》。将尘肺病、肺结核病、艾滋病、重症精神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六种疾病患者纳入了大病集中救治和门诊基本药物免费治疗范畴。二是出台《桑植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2017年10月份正式启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家庭签约服务团队23支,常住居民签约率32.51%,重点人群签约率65.1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了全覆盖。三是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住院后,出院经一站式结算神谕的合规费用按10万以内全部兜底保障,2017年财政共支出兜底资金522万余元(一兜底)。

(四)开通绿色通道,全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措施。出台了《桑植县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工作实施方案》。与县医保局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入院“先诊疗”和出院结算缴纳自负费用的绿色通道,极大地减轻患者就医垫付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大病县域内首诊比例达90%以上,县域内救治比例为83.4%,患者及时就医率明显上升。

(五)开展深度贫困县民政重点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健档立卡贫困户就医负担。2018年,我县被列为全省11个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县之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5号)文件精神,结合《桑植县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桑政办发〔2017〕20号)文件精神,我县出台了《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桑植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桑政办发〔2018〕3号)文件。从今年1月1日起,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患大病需住院治疗和43种特殊病种(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需长期门诊治疗服药的患者实施重点救治,并已将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纳入医疗结算一站式管理。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自开展健康扶贫工程以来,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健康扶贫工程在我县初步实现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得到及时救治、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低、就医条件、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等目的。但与国家对健康扶贫工程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后续需继续跟进和努力的地方。

(一)基层基础医疗设施落后。阵地建设:乡镇业务用房面积,按照2020年达到规划床位数面积的仅占57%。2017年共建村级卫生室240所,在建157所,有26所还未开工。乡镇和村级医疗设备添置,大部分靠上级部门配送或捐赠。

(二)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足。医务人员总量不足、医学文凭及业务水平不高、医学专技人员储备缺乏、人才队伍梯队建设有待加强。县级医疗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不强、无优势专科。

篇3

“没钱、有病”成为脱贫攻坚中最“难啃的硬骨头”。有效实施医疗健康精准扶贫,成为京蒙双方合作的重点。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属于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困区,当地很多贫困群众由于没钱看病,不得不“小病拖、大病扛、实在不行上药房”。

2015年12月1日,北京市对口帮扶兴和县医疗健康“精准扶贫”工程启动,北京市对口支援与经济合作办公室从京蒙帮扶资金中安排424万元,专门用于在兴和县医疗精准扶贫试点工作。

“精准扶贫”工程启动后,北京市卫计委与乌兰察布市卫计委通过摸底排查、健康筛查、因人施策、部门配合、搭建平台的方式精准确定了兴和县域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口6917名;20天时间完成了4150名贫困群众的健康体检工作,检出185名重症阳性体征患者。针对贫困群众健康状况,制定了分级诊疗方案,采取“请进来、送出去”,开辟“重大疾病转诊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的救助。为使重点人群尽快得到救助治疗,兴和县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全部采取“先垫付、后结算”的救助政策。治疗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然后由农合办、民政、扶贫等多部门按照“基本+补充”(政策范围内+扶贫项目提供的报销比例)、“普惠+特惠”(民政、扶贫等部门政策范围内+扶贫项目基金实现最终兜底)的特殊救助保障模式予以报销结算,实现了医疗救助保障到位。在北京市卫计委的帮助下,将筛查出来的4150名因病致贫人口数据录入到兴和县医疗健康精准扶贫统计分析系统,为居民重点疾病健康干预提供了科学依据。

“平时去不起医院,这回北京的医生来家门口给我看病,这真是想都不敢想的好事!”兴和县冯字号村贫困村民苏贵生常年受冠心病和高血压困扰,一直没钱去医院治疗,北京市对口帮扶兴和县医疗健康“精准扶贫”工程启动后,他得到了免费救治。

为进一步巩固2015年医疗的扶贫成效,扩展健康扶贫领域,有效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16年初,北京市从京蒙对口帮扶资金中安排3335.93万元,从“以贫困人口健康为中心积极开展主动医疗健康服务”和“以减少贫困人口治疗经济负担为中心多措并举”两个方面,对乌兰察布市全部13.7万贫困人口,实施医疗健康精准扶贫。

从2016年8月起,京蒙对口帮扶医疗健康“精准扶贫”工程开始对全市已建档立卡的13.7万贫困人口开展免费健康体检。至2016年底,全市已为10.3万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了体检,体检率达75%,初步筛查出各种疾病患者2万人。一次性救治治愈贫困患者9217人,实际治疗治愈5296人,需要住院维持治疗的贫困患者5429人,实际维持治疗4481人,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慢性病患者21014人,实际长期治疗和康复的患者19396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全部采取“先垫付、后结算”的救助政策,对贫困人口体检查出的重点疾病进行统计分析和健康干预。

另外,北京市三级医院、北京市8个区医院对口帮扶乌兰察布市全部8个贫困县医院,确定了北京6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乌兰察布市6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成“一对一”帮扶,开展远程咨询、远程诊断、远程会诊、远程查房、远程业务指导等医疗支持服务,开展医学影像、功能检查的诊断技术支持。

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群,优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也是帮扶项目的重点。优先为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残疾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服务内容为基本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

针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群外转就诊后报销比例低,额外增加食宿、交通费用等,就医成本高这一实际,乌兰察布市逐步建立家庭病床制度,全市设置家庭病床2731张。

卓资县还制作了《医疗健康精准扶贫手册》,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制定康复计划,从详解住院治疗和门诊补偿政策到慢性病用药、送药服务,详细设计了针对每个贫困人口的脱贫路径。通过精准介入,切实解决了贫困人口的用药难,减少了患者的报销环节,降低了医疗费用。

黄旗海镇3岁患儿托亚17个月大时,在医院查出右肾积水,左肾游离,但是在当地并没有手术治疗的条件,家里为此负债3万余元。当他们得知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能彻底治愈女儿的病时,家庭已经无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了。

篇4

以关于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脱贫攻坚“核心是精准、关键在落实,确保可持续”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县民政救助工作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民政救助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切实履行民政政策性兜底保障职能,为全县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民政部门该有的贡献。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精准识别衔接。

要通过精准识别,纳入和退出脱贫一批。要将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巩固提高贯彻民政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的全过程,切实做到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精准救助贫困群众,精准退出脱贫。

1、在建档立卡方面,县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县扶贫部门的衔接,共同对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建档立卡对象开展精准识别,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特别是扶贫对象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长期患有严重疾病和无法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对象,要及时主动发现并纳入民政脱贫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贫困人口的不同致贫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帮助脱贫;对返贫群众应按照程序重新纳入扶贫帮扶或低保范围,并根据致贫原因分类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实行扶贫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

2、在信息核对方面,要充分发挥县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的作用,加快推进低保数据录入和进退对象的核对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财产状况核查,严格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核对、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听证制度,确保贫困群众的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切实做到凡进必核、凡退必核。

3、在横向衔接方面,要主动加强与教育、建设、房管、社保、电力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努力实现数据共享,合力帮助脱贫。

(二)加强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力度。

1、特困对象兜底保障以户为单位全部兜牢。县民政部门对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处于重度贫困、靠自身条件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特困家庭对象按照低保分类施保的规定核准后,将特困家庭所有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并列为农村低保常补对象,对常补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给予全额保障。

2、低保户占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比例达到50%以上。2017年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未脱贫对象有9941人,现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低保对象2019人,占比20%。根据《县脱贫攻坚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要求增加低保指标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兜底保障,使未脱贫贫困户占低保户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为做好此项工作,县民政局决定预下达1000个指标专项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兜底保障工作。具体落实步骤如下:

(1)县民政局已于4月26日召集各乡镇民政分管领导、民政所长召开了全县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兜底保障工作协调会议,预下达1000个指标专项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兜底保障工作,使未脱贫贫困户占低保户的比例达到50%以上。要求各乡镇狠抓落实,一级抓一级,将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2)各乡镇按未脱贫贫困户占低保户50%的比例进行重新梳理,将原建档立卡中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予以清退,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做到不错不漏,应保尽保。

(3)各乡镇以村为单位,切实落实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兜底保障工作,未脱贫贫困户占低保户50%的比例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综合协调,做好平衡。

(4)下达的指导性指标可根据各乡镇实际需求做调整,县民政局统筹安排。

(5)各乡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摸底数要求在5月5日前上报县民政局,同时各乡镇扶贫和移民办要和民政所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积极做好5月份国家扶贫信息系统开放修改权限的“窗口期”,在国家扶贫信息系统内的修改,确保系统内的数据与整改后的信息完全一致。

(三)不断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

在2017年省民生工程要求的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225元基础上,今年再由县财政兜底保障提高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30元,达到255元。通过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切实兜底脱贫一批。

(四)加强农村低保操作管理。严格落实“七不保”、“四从严”、“五步骤”的规定。“七不保”的情形是:子女(孙子女)有赡养能力的;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拥有家用小汽车、大型农用车、大型工程机械、船舶等之一的;兴建、购买高档住房或非居住用房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整改的。“四从严”的情形是:属于基层干部及其近亲属的;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或在国有企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户居分离的。要按照“入户、核对、评议、审核、审批”的“五步骤”,规范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流程,严把低保入口关。

全面运用核对机制每年开展核查工作,确保对象认定精准;按照低保兜底保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低保常补对象比例,2017年提高到18%,2018年提高到20%,2020年提高到25%;进一步提高按户保障比例,2017年比2016年提高10个百分点,户均保障人口2017年提高到2人,2020年提高到2.5人,基本实现按户保障。

(五)着力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根据根据上级文件政策,不断提高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抓住中央统战部对口扶持和中央振兴苏区政策落实的契机,加快全县11个乡镇敬老院升级改造力度;不断提高敬老院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全面提升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水平;对生活条件恶劣,不宜居住的地方的分散供养对象,动员其搬迁到敬老院集中供养。通过提高供养标准、改善供养软件、硬件条件,供养脱贫一批。

(六)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严格执行医疗救助政策,低保对象不设置起付线,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置起付线和封顶线,取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限制的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县加大民政大病救助力度。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五保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现行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予以救助;将五保、低保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支出型大病救助范围予以救助。通过医疗救助,救助脱贫一批。

(七)不断推进临时救助工作。

落实《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解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对遭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实施“救急难”。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一般控制在1-3万元。通过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帮扶脱贫一批。

(八)福彩公益金助力精准扶贫。

秉承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县民政部门将继续开展以“福彩公益行.关爱困难群众”为主题的公益活动,助力精准扶贫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福彩公益金用于对困难群众实施救助。市、县两级要将本级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福利机构的建设,大力推进敬老院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水平。通过福彩公益金投入,助力脱贫一批。

(九)构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构建“家庭尽责、源头预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完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有效遏制侵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儿童提供爱心陪伴、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成长指导等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深入农村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试等专业服务。通过关爱留守儿童,帮助脱贫一批。

(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全县倒房需重建对象是指因灾导致自住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且需要重建的受灾户。严格执行省民政厅“一户一宅”规定,对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不得纳入补助对象范围;对倒塌的空心房、附属房、临时房,不得纳入补助对象范围;对一般损房以及其他不需要恢复重建的,不得纳入补助对象范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省、县级配套资金标准为户均5000元,配套资金由省、县(区)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补助资金全部根据危房改造进度分期发放,一律通过“一卡(折)通”拨付给补助对象。通过改善居民条件,帮助脱贫一批。

(十一)做好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

对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靠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维持生活的重点优抚对象,给予生活救助或生活困难补助。抚恤补助金不计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对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后,其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且影响了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按照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的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医疗困难补助,确保1-6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老战士基本医疗保障达到100%,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达到80%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在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应当优先安排。通过落实优抚政策,帮助脱贫一批。

(十二)发挥慈善引导聚集社会力量作用。

发挥慈善引导聚集社会力量作用。建立慈善脱贫攻坚帮扶平台,广纳社会慈善脱贫攻坚资源,筹集慈善资金,实施慈善助医、助学、助老工程。精心打造慈善救助项目,科学提高慈善救助比例,推进慈善义工服务,支持帮扶贫困村脱贫产业、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援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把脱贫攻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和工作机构,安排得力精干人员,切实做到脱贫攻坚工作优先谋划、优先部署、优先保障、优先督促、优先落实。为抓好脱贫攻坚任务,县民政局成立了社会保障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社会救助领导任副组长,低保办工作人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低保办。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责任领导、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做到主要领导全面抓、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具体抓、负具体责任,相关人员全力抓,负直接责任,从而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整合民政资金。

各乡镇在开展脱贫攻坚过程中,要积极整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扶贫、抚恤优待、救灾救助等民政系统内部的各项资金,增强民政兜底保障能力。要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增加彩票公益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资金投入等,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助力民政脱贫攻坚工作落实。

(三)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全面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街办)政务大厅、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将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内容集中在乡镇(街办)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畅通农村困难群众求助的“绿色通道”。乡镇、村(居)委会、驻村帮扶小分队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发现本辖区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提供民政政策支持。

(四)加强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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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XX市居住人口共计xxx万,2017至2019年三年来,市财政共为我市xxx万人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合计xxx万元。共征收医保基金总额为xxx5万元,医保基金共为xxx人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医疗费用 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支付 万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万元,“136”政策兜底补偿 万元,医院负担 万元,医疗救助 万元,民政兜底 万元,特殊困难资助 万元)。

二、 政策执行情况

1、“一站式”报销服务

为了方便农民群众医疗报销,结合新农合医疗费用补偿特点,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合署办公等方式向参合农民提供“一站式” 报销服务。于2017年9月1日成立“XX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一站式服务窗口”。服务窗口由卫计局、人社局、民政局、人寿保险公司组成。地点设在市医院和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市医院一站式服务窗口由民政局、市医院、新农合、人寿保险公司各派人共同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定点医疗机构代办。

2、全面实行XX市三保险、三救助政策

落实三保险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落实三救助即参保缴费救助,医疗救助,辅助器具免费适配救助。

3、建档立卡贫困户“1、3、6”政策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在市域内、市级、省级住院,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1000元、3000元、6000元。

4、门诊大额慢性病政策

从2017年7月1日起,对患有35种门诊大额慢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门诊大额慢性病目录内的费用按病种100%报销。

二、缴费救助情况

1、2017年为建档立卡精准贫困户 人除低、五保等民政救助外的 人参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政府予以每人补贴 0万元。

2、2018年建档立卡精准贫困户应参保 人,实参保 人;参保缴费由个人缴费部分每人 元由省财政助70%、市财政30%予以全部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率100%。

3、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参保人数 人,实参保人数 人;参保缴费由个人缴费部分每人220元由省财政助70%、市财政30%予以全部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率100%。

4、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参保人数 人,实参保人数 人;参保缴费由个人缴费部分每人250元由省财政助70%、市财政30%予以全部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率100%。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报销情况

1、2017年全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累计住院报销4570人次,补偿1240.38万元。建档立卡精准贫困户的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312人次,补偿53.91万元。特殊慢性病全部按目录内100%的比例报销共计375人次,补偿金额57.6827万元。

2、2018年全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累计住院补偿10026人次,发生总费用5676.5152万元,基本医保支付3645.4147万元,大病保险支付417.6087万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8.8441万元,兜底补偿505.5315万元,医院负担4.3537万元,医疗救助246.8924万元,政府兜底276.3412万元,特殊困难救助3.0629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实际补偿比为91.42%。建档立卡贫困户慢性病人次1949人,特殊慢性病全部按目录内100%的比例报销,基本医保支付122.0110万元,。

3、2019年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累计补偿13116人次,总费用8148.2217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4967.2540万元,大病保险报销841.5040万元,补充保险报销144.6518万元,“136”兜底报销988.1216万元,医疗机构负担5.9615万元,医疗救助568.569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综合保障水平达92.9%。

4、2020年1到3月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累计住院1406人,总费用931.0166万元,基本基本医疗保险报销548.0566万元,大病保险报销116.4179万元,补充保险报销22.5884万元,“136”兜底报销76.4778万元,医疗机构负担2.4228万元,医疗救助77.629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综合保障水平达90.1%。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虽然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仍有部分贫困户反映对扶贫政策不了解,尤其对慢性病政策了解不够深入,还需持续加大宣传力度。

2、由于广大群众没有树立正确的就医观念,建档立卡贫困户住院率偏高,造成医保基金“压力”太大,存在透支风险。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1、大力开展医保政策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老百姓知晓医保政策。印制了大量的宣传资料和政策手册,通过进社区、进医院、进农村广泛开展医保政策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程度。

2、继续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整合医保经办资源,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单制”即时结算,为贫困人口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医保报销服务。

3、继续开展好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申报、审核、鉴定管理工作。

4、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报销审批制度,简化转院、就医、报销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更加高效的服务。

六、持续巩固脱贫成效

1、继续抓好国家、省、市、市医疗保障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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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返贫和新致贫摆在重要位置,从全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全面验收评估、巩固深化大扶贫格局、强化总结宣传、压实脱贫攻坚责任、健全脱贫攻坚长效机制等方面,抓好脱贫攻坚各项工作落实,持续巩固提升脱贫成果,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

摆脱绝对贫困的标志,是稳定实现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这一问题被摆在了今年我市脱贫攻坚工作的首位。

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对贫困人口的识别、帮扶、退出、巩固严格执行标准和程序。针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即时帮扶人口、重点监测人口,对照《脱贫攻坚“找差距、抓落实”到户帮扶工作手册》,全面逐项落实“两不愁三保障”政策。

稳定提高贫困群众收入。全面落实扶贫项目收益、低保、养老、教育资助等政策性收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新增和腾退的公益岗位优先安置贫困人口。

落实教育扶贫政策。健全完善贫困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职业教育精准扶贫支持体系,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现各学段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健全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

落实健康扶贫和医保政策。将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落实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再救助等政策,原则上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政策范围内医疗总费用的10%。

落实住房安全保障政策。对2014年以来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情况进行全面、规范的危险等级鉴定,鉴定为危房的要进行改造。建立危房改造动态保障机制。

落实饮水安全保障政策,确保每个贫困户都通自来水;

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综合运用养老保险、医保、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补贴等综合社会保障措施,实现应保尽保;

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大救助”体系;

对一般农户、脱贫不再享受政策人口中可能致贫或返贫的,按程序认定后纳入即时帮扶台账。

深入开展“三有三净”行动。实现贫困户“三有三净”,“三有”,即贫困户家中有电视、有电扇、有遮风挡雨的门窗;

“三净”,即院内干净、屋内干净、个人干净。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

让扶贫资金、扶贫项目持续产生收益,确保贫困群众长期受益有保障。

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不减,突出资金使用方向,支持脱贫攻坚成效评估验收等收官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聚焦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和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基础设施条件、公共服务水平等巩固提升任务,以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重点监测人口为重点统筹安排。根据脱贫攻坚需要,专项扶贫资金在继续支持扶贫产业发展、扶贫特惠保险等基础上,增加用于农村养老周转房、农村生产路和村内道路、农村饮水及农田水利等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等方面。

扎实开展产业扶贫方面,严格扶贫项目入库程序,加强论证评审,确保项目全部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加快2020年度新建项目实施。

加强产业扶贫项目后期管护。全面排查2016年以来已建成产业扶贫项目,以县为单位建立问题项目管理台账。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2020年度新建项目全部确权到村集体。

通过规范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培育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创业致富带头人等举措,带动贫困群众稳定增收。巩固深化大扶贫格局

全面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需要聚焦聚力,深化大扶贫格局,打出组合拳。

深入开展消费扶贫。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及时掌握扶贫产品产出、销售情况,有的放矢组织开展产销对接,多措并举解决扶贫产品的“卖难”问题。积极搭建农产品产销平台,对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商平台和商超企业,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建立长效产销机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平台推出一批消费扶贫广告。

深化扶贫协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扶贫协作联席会议制度。深化产业协作,积极争取协作资金,及时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确保建成一批立得住、管长远的协作项目。深化劳务合作,利用“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金秋招聘月”等平台,搭建烟台企业招聘专区,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现异地转移就业。推动两市各级干部开展挂职交流,持续开展教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培养。

继续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实施“急难救助”“朝阳助学·圆梦行动”“温暖工程”等项目、持续推进“百企帮百村”脱贫攻坚行动、持续开展“金晖助老”青春扶贫志愿者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健全脱贫攻坚长效机制

出台《市脱贫攻坚自查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脱贫攻坚成效将迎来年度大考。评估对象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即时帮扶人口,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及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扶贫项目,扶贫协作等。重点评估各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政治责任落实情况,坚持目标标准和任务完成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政策落实情况,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行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扶贫工作落实情况,重点工程实施情况等。

当前,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势在必行,文件对此提出5条要求。提升贫困群众内生动力。规范完善资产收益分配办法,采取劳务

补助、劳动增收奖励、公益岗位等方式,提倡多劳多得、多劳多奖。根据贫困劳动力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大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提升贫困村整体发展水平。持续推进“五通十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贫困村能够提供法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场所,且配备必要的师资力量;

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场所,且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

能够提供符合当地饮用水安全标准的水源;

村内至少有一条穿村硬化道路;

通生活用电。持续唤醒沉睡资源,增加村集体收入。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使用政策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管理政策,收益主要用于脱贫攻坚,优先支持扶贫领域基本生产生活、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

全面推行村级扶贫专岗。深入开发助老、助幼、助患、助残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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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也在益完善。中国早在2012年年底就已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覆盖。但因病致贫问题依然存在,由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比较低,群众患大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当前仍然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

一、研究背景

中国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现状。截至到2012年,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基本实现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已经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32亿人,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病有所治有了基本保障。可是问题依然存在,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比较低,居民患大病需要的高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仍然较重。

二、因病致贫现象出现的原因分析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基本”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尽管实现了全面覆盖,但是只能

“保基本”这是首要原则,而且有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的全面覆盖的医疗保险制度,其特点就在于全面覆盖,普及全民。如果不设封顶线,那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失去其“保基本”的原则,如果在不设封顶线的情况下将医疗保险普及全民,那么政府有可能将不能负担这么大额的医疗救助开支,进而导致基本医保制度难以运行。

(二)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不规范。目前,社会医疗保障基本已经达到全面覆盖,但医疗救助的覆盖范围仍相对较小。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依据地区发展的差异,其具体认定标准也存在差异。在同一个地区,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又存在着城乡差距。这些都取决于当地对于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标准的制定。

(三)社会医疗救助的待遇水平低。中国社会医疗保险为其病患所提供的是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当病患所得疾病是重大疾病,治疗需要大额医疗费用的时候,社会医疗保险将不能满足患者治疗所需。当社会医疗保险不能为患者解决经济问题的时候,社会医疗救助就产生了,但社会医疗救助只是有针对性的对特殊的病患提供治疗所需的基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以及后期康复治疗费用都不在社会医疗救助的范围,因此社会医疗救助的待遇水平还较为偏低。

(四)商业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窄。社会医疗保险能为患者所提供的是最基本的医疗保障,而商业保险则是以保额为支付标准想患者提供现金帮助。如果某位患者在患病之前就已经购买了一份保额为20万的商业健康保险,那么当患者不幸患上保险合同中列明疾病中的其中一种的时候,保险公司都将赔付给该患者20万用于疾病治疗。但商业保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真正的在所有的范围内普及,由于商业保险的缴费标准远高于社会保险,所以参与商业保险的家庭会因为经济原因而回避购买商业保险,这些家庭一旦有人不幸患病,家庭中需要将所有经济收入支付于家庭成员的疾病治疗,如果家人不行患上重疾,这些家庭将很快陷入贫困。

三、因病致贫医疗救助政策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推进精准医疗扶贫。针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保基本,全覆盖”的特点,推出精准扶贫的医疗政策,针对于不同救助对象采取不同的扶贫政策。利用精准扶贫的思想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有选择的帮助。根据患病的原因,确定救助的方式。对于重大疾病,国家应提高大病保险的补助水平;对于慢性病,降低起伏线。同时加强公共卫生的投入,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公共卫生水平。

(二)规范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需要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我们认为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一般都分布在一下几个方面: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因病致贫家庭病患;3.符合政府规定的特困人员。其中因病致贫的救助对象认定又尤为复杂。因病致贫家庭的出现一般都是因为家庭中某一位甚至是几位成员患病需要治疗,而自己的经济支付能力加上医疗保险所报销的额度之和也不足以支付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这样的家庭就属于因病致贫,相关部门应该针对于这种大病患者家庭进行专项大病医疗救助。

(三)提高社会医疗救助的待遇水平。中国现阶段的社会医疗救助一般以一次性定额性的方式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的救助根据患者的医疗费用的多少进行不同等级的救助,但总体来说,其救助力度相较小。救助形式也以一次性救助为主。为了能够有效的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救助,相关部门应该提高对于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使得接受救助的家庭能够通过救助而度过经济难关。

(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医疗保险以保障基本医疗费用支出为主,当大病发生时,如果患者有一份商业保险,则该家庭就会有效的避免因病致贫的状况。虽然商业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存在的,但是商业保险在规避风险上却也具有很大的作用。居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结合社会医疗保险,如果居民一旦患病,在社会保险报销之后剩余部分商业保险会再次给予报销,从而使病患家庭不会受到很大的经济影响,能够有效的避免因病致贫现象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叶翔,李后祥.“因病致贫”有了明确界定[N].合肥晚报,2015-2-27.

[2]骆怡.新农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的效果分析及其制度优化建议[D].西南财经大学,2014.

[3]洪秋妹.健康冲击对农户贫困影响的分析[D].南京农业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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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截止目前,    村共有贫困户   户   人,其中因病致贫   户   人,因残致贫   户   人,因年老体弱,缺乏技术和劳动力致贫的   户   人。经过几年来的精准扶贫政策落实,人均收入均能达到3800元以上,属于享受政策脱贫。

    村的贫困户,均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落实了扶贫政策,其中危房改造   户,扶贫特惠保险   户(一户因进敬老院集中供养,未参保);与    联合开展金融扶贫务工的  户(每户2000元/年);享受五保金的   户,低保金的   户,享受2018年县乡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的   户,享受养老保险的   户,享受老兵补贴的   户,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的   户,享受贫困学生资助金的   户,无学龄期儿童辍学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从   村贫困户整体状况看,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耕地普遍较少。有   户没有耕地,   户人均耕地不足3分,只有   户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种植收入和粮食补贴在收入中占比较低。这是因为   村位于城边的特殊地理位置决定的,村西村北的土地在多年前就已大部分被征用买断,无法产生持续性收益。

2、自我造血能力普遍较弱。   户贫困户中,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健康劳动力只有    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有   人,在可以预期的将来,这些家庭的自我造血能力不会有太大的提升,对扶贫政策依赖性较大,需要政府兜底。

3、家庭开支较大。贫困户的收入虽然都在贫困线以上,但是因为疾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用于医疗方面的开支占比极大且会持续增长,对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政策非常依赖。

三、建议及下步工作打算

1、对贫困户中的健康劳动力提供技能培训,提升他们的自身价值,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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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的重视

自卫计委有相关发文发到卫生院后,我院院长立马召开领导会议,对于如何开展医疗精准扶贫帮困工作进行了研究,并成立了领导小组。之后领导小组成员对各科室医务人员开展相关会议,让全体医务人员对医疗精准扶贫帮困工作做了一定的了解,方便了卫生院日后对医疗精准扶贫帮困工作的开展。

二、制度的建设

我院根据卫计委医政科发文,结合我院的现实情况制定了卫生院的《低收入农户首选药品目录》、《低收入农户首选检验检查项目目录》、《低收入农户“三合理”优惠措施》、《低收入农户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和《贵重药品审批制度》等。这些制度规定了医疗精准扶贫帮困工作的对象,明确了这些用户可以享受的相关优惠,并在收费处、药房进行了公示,让低收入农户对自己能够享受的优惠有了基本了解。

三、措施的落实

我院在门诊收费处设立了“低收入农户医疗救助服务窗口”,张贴了明显的标识,在收费处、药房进行了公示,公开低收入农户相关优惠、减免项目、政策等。

我院在门诊收费处安装了低收入农户身份信息自动识别软件系统,低收入农户就诊时刷本人有效身份证就能确认身份,系统自动减免相关费用,免去手工操作带来的诸多繁琐程序和报销审批手续,既方便了低收入农户,又提高了救助工作效率。

我院对相关低收入农户进行了家庭签约服务,依托我院健康服务团队为服务范围内的低收入农户建立健康档案,并确保健康档案的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我院认真做好医疗救助情况登记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台账资料,按月及时上报《医疗精准扶贫帮困(低收入农户医疗救助)实施情况统计汇总表》。

四、存在的问题

在医疗精准扶贫帮困工作开展期间,我院和辖区内新纪元村卫生室没有做好相关对接,没有及时收集到新纪元村卫生室的低收入农户的相关信息,没有统计到其每月的救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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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民政部网站:“2013年1月份全国县以上农村低保情况”,http:///cws/201302/20130225142031937.htm,2013年8月28日。

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政府:“武平县实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情况汇报”,201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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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重大疾病经济负担已成为贫困群体致贫返贫的重要因素。我们认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最艰巨的任务是健康扶贫,最突出的短板也在健康扶贫。应坚持以村为主,综合施策,精准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位患者。为此建议:

一、把我省健康扶贫{入深化医改的重点任务,抓紧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一是做好因病致贫返贫户的核实核准工作,在保障贫困群众“病有所医”方面突出精准识别。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贫困人口电子健康档案和健康扶贫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省级层面的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管理数据库,包括因病致贫返贫家庭相关情况、社会救助项目、救助频次和金额等信息,并逐步实现相关信息联网共享、适时监测、动态管理。二是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措施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在医改试点地区的选择和大病保险等方面向贫困人口较多、卫生资源总量严重不足、因病致贫返贫比例高的贫困地区加大倾斜力度。通过医疗公共品供给侧改革,提高贫困地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三是科学确定医保药品目录,将治疗必须的、不可替代的进口药、罕见药、新药特药和器材纳入医保报销目录。

二、加大对我省基层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供给力度,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有效便利的医疗卫生服务。一是通过定点帮扶和强化培训两手抓来完善我省农村全科医生队伍。优先为贫困家庭提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通过签约医生对因病致贫返贫家庭进行分类医治。二是建立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制度。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接收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建立引导医务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的政策激励机制,对通过医联体、定点帮扶、对口支援等方式积极帮扶基层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晋升、科研经费获取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优先和倾斜。三是强调预防为主,提高贫困群体的健康意识,把定期体检和大病筛查纳入新农合或城镇医保范畴。

三、完善我省大病救助和保障制度,提高我省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建立健全我省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机制。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应落实好因癌症等大病而发生的大额自付医疗费用进行的再次补偿。有针对性地扩大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和项目。例如扩大包括癌症放、化疗及术后康复的“门特”范围。以“特药救助”、“特材救助”、“特病救助”、“低保救助”等为项目,实施针对重大疾病的分类救助;尝试设立大病救助基金。采用公益基金、保险公司、地方政府合作的方式,向社会筹募善款,为大病救助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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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4041(2007)10-0008-03

社会救助是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不能维持最底生活水平的公民,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援助的制度。在我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现行的主要政策措施有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临时救济、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政策等。由于各项政策的出发点、目标、标准都有很大差别,并没有合成为一个完整统一的社会救助,各项制度在面对贫困这一课题时既有重叠交叉,也有覆盖不全,导致资源浪费,政策效果不明显,应保却未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整合政策,建立中国农村社会救助新体系。

1我国现行农村社会救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传统五保制度不适应需要,救助资金严重不足,救助范围窄,水平低。面对农村的贫困问题,传统的农村五保救济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①救济范围太窄。全国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有570万人,已经纳入到五保供养体系的有320多万人,尚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应保尽保”。②救济经费不足。随着近年来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开和取消农业税,不少地区由于村级财政困难,申请、审核五保的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多年没有审批新的五保供养对象。五保供养的资金来源在税费改革之前主要来自村社农民互助,而不是政府的公共财政,税费改革之后尽管经费来源从村社转向财政,但鉴于人数统计和人均标准的信息收集和传递等问题,财政拨款的总额已经不足,再加上五保拨款采取加入中央财政对乡村总体转移支付额打捆下拨,常常在执行中被各种名目所侵占,发到五保户手上就所剩无几。③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出现矛盾。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是两种不同的五保户供养方式,区别在于五保对象进农村敬老院还是在家生活。由于集中供养的标准远高于分散供养,大约高出1-2倍,以至于按分散供养标准拨付的五保经费不合理地集中到敬老院中的五保户,分散供养的人均资金被摊薄。

1.2救助对象难以对准最需救助人群,扶贫政策未摆脱“救富”倾向。近十几年来,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集中财力针对贫困地区开展的大规模扶贫项目,的确提高了贫困地区发展的潜力,使我国贫困人口数量有所降低。但是,这种针对地区的大规模帮扶政策也导致了一些问题:①扶贫资金投入量很大,但是扶贫效率不高,资源投入与效益产出不对称,很多扶贫计划着眼于建设项目,贫困户未能直接受惠,贫困人口的教育素质、民主法治能力等也未能得到有效改善。②扶贫项目由于惯性使然以及权力控制等因素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摆脱“救富”倾向,扶贫方面的大量投入未能有效地缓解农村贫困户的生活。一些建设投资项目由于设计上的原因或者在基层出现了政策走形,相应的资源仍掌握在小部分基层的相对强势团体中,难以真正用于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贫困农民,部分情况下并没有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这使人们对扶贫工程存有疑问,甚至影响了政府形象,破坏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目前,政府尽管开始注重在全方位扶贫上下工夫,但由于缺乏与救济性扶贫政策的整合,致使一对农村扶贫的固定投入并没有带来解困目标的稳定实现,相反出现了贫困反弹的势头。另一方面,实施传统的给予性救济的同时,人们往往忽略了同时采用现代扶贫救助这一积极的工作思路。

1.3农村社会救助量大面广,资金严重不足,筹资方式混乱。据统计,我国目前农村接受各种定期救济(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济)的人数约有1160多万人,接受各种定期救济的农户(包括困难户、五保户等)约有632.7万户,农村中接受临时救济的有2009多万人次,而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还远不止此。目前,中央直接的投入仅有救灾补助资金,各种扶贫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以及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农村发展战略也把重点放在加大对农村水利、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增加教育和卫生投入上。但是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申请到的扶贫资金并没有落实到预定的目标上,贫困家庭未能从扶贫中得到好处。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社会救济资金不足、来源有限,而救灾款相对资金充足、来源渠道通畅,因此,向上级多报灾情人数、争取更多的救灾款拨付,成为大部分地区筹措农村社会救济资金的主要方式。其实,救灾与扶贫常常可以统一起来。在灾情面前,没有任何储蓄的特困户、贫困户最需要救助。救灾资金既可以用于农村灾后的应急救助,也应该用于灾后较长一段时间的社会救济工作。但是,由于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救灾的资金不能挪作它用,导致争取救济资金的良好愿望与虚报受灾面积和人数的错误手段相结合。在错误手段下,良好的愿望被扭曲,利用每年的报灾时机任意套取救灾款补救济缺口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以筹措特困救济和临时救济资金为名的灾情报送甚至成了一些人大搞腐败、贪污救灾款的防空洞。这种现象正在悄悄地定型化,成为扭曲救灾政策的一种潜机制。

2推进农村社会救助的措施

2.1整合现有救助资源,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为主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现有的农村救灾、低保、特困户补助、医疗救助等制度性救助项目,以及临时帮困、送温暖等各种临时应急性救助项目,适当加以整合归并,使整体制度更加简约和易于操作。可以考虑:继续保留灾民救助项目,但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和管理,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取消农村五保、特困户救助以及各种临时性、应急性救助项目,用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而代之;将医疗救助纳入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地说,就是并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现代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其意义和作用十分重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要坚持城乡统筹,与城市低保制度合理衔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以省为主体,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各省可以设立不同的保障线,发达地区可以高一些,欠发达地区可以低一些。标准应参照当地农村居民维持最低生活所需要的基本支出来确定。

2.2规范农村社会救助管理。农村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经政府批准的其它需要救助的特困户等。应对不同的救助对象采取严格的分类,根据不同救助对象的切实需要给予救助。对救助对象先根据其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分类,再深入到基层进行村民委员会调查、民主评议小组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等,最后确定救助对象的种类。由于救助对象人数多,救助内容各有区别,资金监督管理的难度相当大。因此,为了保证救助资金的安全,确保资金能真正落实到每个救助对象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从制度上规范农村社会救助资金运作程序,确保财政社保资金的安全运行。要坚持救助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理顺资金管理拨付体制,建立救助资金投入的自然增长机制,解决工作经费,增强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的调控能力,使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2.3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法律体系,推进救助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包括实体救助法律制度和程序救助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实体救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社会救助对象在什么条件下享受国家提供的物质保障及应得物质利益的数量、形式等予以明确规定,使社会弱者群体的实体权利具有法律依据,成为“合法权益”,而不再是某个部门的“施舍”和任意行为。程序救助是指社会弱者群体依照实体救助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物质利益,应通过何种法定程序得以实现,在实现该利益的过程中发生纷争如何解决等,这里涉及到法律援助制度。

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救助法律体系的日益健全,社会弱者对各种利益和权利的纷争必然会越来越多地表现为诉讼或非诉讼形式。但又由于社会弱者普遍经济收入不高,对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知之甚少,亟需政府对其提供法律援助。一方面要建立完备的法律援助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实施法律援助机构,落实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另一方面,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以确保社会救助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切实执行。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乡二元结构、人口分布尤其是农村人口占大多数,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础薄弱等情况看,制定和颁布《社会救助法》的条件应该说是成熟的。要通过立法形式,对社会救助对象在什么条件下享受国家提供的物质保障及应得物质利益的数量、形式等予以明确规定,使困难群体获得救助有法律依据。

2.4积极培育民间公益性社会救助组织发展,实现社会救助主体的多元化。在社会救助体系中,政府是当然的第一责任主体,但仅靠政府是不够的。要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探索建立多元筹资体制,扩大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对企业和个人用于社会救助的捐资要给予税收政策优惠。对企业和个人捐助设立的民间救助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管理。政府也可以向民间救助基金注入一定的资金,共同参与救助基金的管理,确保救助资金规范运作、服务社会。同时,要加强对民间公益性社会救助组织的监督,监督各类慈善基金会及其它具体开展社会救助项目的公益组织的行为,监督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及使用情况,尤其要加强对各类基金会所募资金使用情况的规范和监督;民政部门通过年检把握社会公益组织的运转情况,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由社会公众对社会公益组织实行全面的监督。

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要始终把以服务“三农”为主的各类农村专业协会,以服务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为主的各类工商协会、行业分会、商会,以及服务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为主的社会公益性社团、民办非企业作为重点;同时,要积极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满足社区居民需求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综合全文,传统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现阶段新世纪、新形势的需要,我们应以一种积极创新的思路来整合传统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只有确立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主体地位,加快社会救助的立法,完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对接,提高其手段的先进性和程序化,就一定能建立健全一种城乡协调、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参考文献

[1]杨团,《对中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框架性思考》,《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2]李学举,《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求是》2005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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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结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各项保障领域;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建立社会帮扶机制;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帮助落实“低保”“五保”等社会救济措施,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

同时,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大病医疗难、子女入学难等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使城乡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得以落实。

二、进一步落实康复救助项目,促使残疾人康复

按照省、市残联康复任务的要求,围绕残疾人“康复一人,幸福全家,奉献社会”的目标,建立“泰祥社区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和“残疾人康复指导站”,委托康复中心对脑瘫、智残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开展争创白内障无障碍区活动,为社区所有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大力推动社区康复工作,做好基层康复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推动“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抓住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制度的契机,研究农村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问题的解决办法,积极促使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使我社区的部分贫困精神病患者得到医疗救助;继续开展肢体康复训练、低视力助配、聋儿语训康复、用品用具供应和麻风病治疗等工作;用品用具服务应进一步增加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残疾预防意识。

三、做好残疾人教育和文体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继续配合教育部门进一步巩固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使残疾适龄儿童入学率稳步提高。建立健全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为激励残疾学生努力学习,自强不息,帮助贫困失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力量,围绕发展残疾人事业这个主题,针对残疾人就业、康复、教育和生活保障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培育残疾人事业发展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组织好“全国助残日”活动;做好“两刊”征订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文体生活。做好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训练和推荐工作。

四、加强社区残联规范化建设,增强为残疾人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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