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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分析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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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分析

篇1

税收筹划是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从合理合法的原则出发,对纳税人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和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的目的。

事实上,税收筹划等同于合法避税,只要采取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现行税法的瑕疵和漏洞,以及利用现行征管的薄弱环节就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1、不同经济性质的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性

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又分为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外资企业又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三种。

不同性质的内资企业的税负基本趋于公平,但也有一定区别。

2、不同行业的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性

税收政策的行业区别主要体现在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间,以及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内部。前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其中的农、林、牧业、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利用“三废”企业和技术转让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生产性企业中的一些行业和产品实行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

对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主要体现在内资企业所得税上。其中农业、技术服务、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咨询业、商业、外贸以及其他第三产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看出,政府税收政策的导向性是:鼓励生产性企业。特别是引进外资的企业,其中以农业、基础建设行业、出口性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对内资企业方面,优惠政策偏重于第三产业,这些行业上的差异性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可能。

3、税法的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税收筹划也具有可能性

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税基确定的伸缩性。

税率上的差别性。

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和各种减免税等税收优惠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各种税收优惠更是税收筹划所考虑运用的重点。

课税环节对税款计征的影响。课税环节指税法规定的商品从事生产、批发、销售到消费的运转过程中应当纳税的环节。企业只要有效地减少或削减商品流转环节,便可实现税负减少的目的。

4、税收监管力度的加大增强了税收筹划的必然性

企业接受税收稽查时,应具有的理性反应使其选择税收筹划的必然性增强。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总是在追求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这是一种尽可能实现自身利益的冲动。只是这种冲动要受到法制和理性的约束。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税法允许的范畴内为企业实现税负最小化。使企业选择税收筹划成为一种必然。

二、税收策划的操作性分析

结合现行税法的有关内容。从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体包括收入、支出、投资、筹资、股利分配、进出口和兼并重组等环节的税收筹划,现对企业支出环节的税收筹划具体分析如下:

支出环节涉及成本和费用等问题,它们主要涉及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算。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使这方面的税收筹划难度加大。加之不少地区制定的以应税收人的百分比作为应纳税所得的计算依据。成本和费用的税收筹划显得更难。不过。我们仍然可以在这一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明确税收政策的利导性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在对高新技术、环保等行业有政策倾斜,但它同时强调规范:包括内部管理规范,包括对主管税务机关呈报方面的规范即允许例外事项发生,但发生之间或之后。要及时报批审核,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二)支出环节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分析

1、利用成本的核算方法

由于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所以在确定存货计价方法上有税收筹划的价值。其总的原则是,当物价呈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法,使期末存货价值最低,当期销货成本最高。这样,可将净利递延到次年。从而起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效果。但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使期末存货最接近成本,而销货成本则较高。同样可将净利递延到次年,进而达到减缓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目的。但需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计算存货价值,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都须将变动的决定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利用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篇2

税法规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进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而且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因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尽可能从其生产厂家按出厂价购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从商业企业购入而额外多支付的成本,而且也可以实行已纳税款抵扣制,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须注意的是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的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等,就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而用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白酒,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则不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他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集资、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在税法上,用于这些方面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缴纳消费税。在计算消费税时,计税销售额依次有3种选择:1.按纳税人当月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2.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或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而这3种价格哪种对企业最有利呢?举例如下:

假设某摩托车生产企业A只生产一种摩托车。某月将自产摩托车100辆赠送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属于上述“馈赠”行为,应纳消费税。

假设A当月生产的摩托车的销售价格为5000元/辆。则

计税销售额A1=5000×100=500000(元)

假设A当月按5000元/辆销售400辆,按5500元/辆销售400辆。则

计税销售额A2=(400×5000+400×5500)÷800×100=525000(元)

假设A生产摩托车的成本为4500元/辆,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0%.则

计税销售额A3=4500×(1+6%)÷(1-10%)×100=530000(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A3>A2>A1.由此表明只有在第1种情况下企业的消费税才缴得最少。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应有清晰明了的价目表,会计记录清楚,以避免会计记录混乱而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

(三)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要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8%)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四)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例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例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5%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五)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采用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以吸引消费者。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销售额,少交消费税。要避免因发票开具不当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另外,在现实中还会经常出现“买二送一”等类似的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中的“赠送他人”处理,计算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如果将“实物折扣”变换成折扣销售,就可以按规定扣除。例如,企业要销售200件商品,要给予1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21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折扣10件的金额。这样,实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不用计算消费税,从而节约了税收支出。

(六)出口退税的筹划

篇3

一、税收筹划概念及意义

税收筹划,是现阶段国际间降税的通行做法,指纳税主体可以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的投资、良好的经营、精细的理财活动等提前做出筹划和安排,最大程度获得节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税收筹划从研究的广泛性来看,可以划分为国别税收筹划研究和全球性税收筹划研究两种方式。现在的世界具有开放性,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国际流通日益广泛,经济国际化的同时也直接影响了税收的国际化。但是因为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加之经济周转机制也不尽相同,所以各国的税收制度各有差异。在“走出去”政策的支持下,我国施工企业快速进入国际市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施工企业的独立性、自主性得到了充分发挥,但因国内外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的差异,潜移默化的影响了海外施工企业的利润,从而加剧了行业间的竞争。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提前,而施工企业在经营所涉及的缴税费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成本,制约到企业的利润。为最大程度的获得利润,通过施工地国别相关税收法规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的税负,节省税费,从而增加施工企业利润。对于企业来说利润扩大,企业拥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再经营中,这将给企业创造快速发展的可能。所以,对海外施工企业税收进行科学筹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我国海外施工企业纳税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海外施工企业纳税问题

1、复杂性

项目利益主体与财务关系较为复杂,涉及的利益主体不仅有国内的母公司、国外的分、子公司法人,还要面对所在国的国家政府、税务部门、海关等部门之间的复杂涉税关系。海外项目中标前,需要提前划分好各个主体之间关系,例如:海外项目投标及签立合同时,海外投标时业主方往往看重的是投标方的资质、规模,施工项目为提高中标概率,大多会拿母公司的资质去投标和签订合同。实际施工建设的是在当地国成立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项目部,从而出现前期进入海外市场处于起步阶段的中方企业,投标及中标时履约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纳税主体在报税、收入证明以及成本等等一系列对外提供给税务方面的手续,都需要提前规划,否则在报税过程中就会面临涉税风险和经济损失,也耽误税收筹划的时机。

2、政策及政治性

由于海外项目施工时间长,在一个施工项目实施阶段,极其容易遇到东道国政治变动及税法等政策改变,使得项目施工阶段面临不尽相同的税基、税率、税种等现象。这对海外企业是一种很大风险,而其应对策略大多数只能是在减少自身因素基础上被动承受。

三、改进我国海外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路和对策

(一)主要思路

通过近几年在海外施工经营中开展税收筹划的经验可知,海外公司在国际施工市场的竞争既是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成本控制的比拼,也是税收管理的竞争。我国海外施工企业要想在海外生存发展,就必须全面在了解和熟悉当地税法,做好外账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具体步骤为:首先应全面学习和了解各个国别市场中,国家层面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尤其是中国与施工企业所在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税收饶让政策,总结和调研当地税收征管体系、涉税种类,我国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其次应该未雨绸缪,在合同签订前将有力税务政策应用其中。最后,根据施工项目国情做好账务处理,为税收筹划奠定基础,最终实现企业盈利目标。

(二)对策建议

1、税收筹划从合同签订开始在项目合同签立初期,应先了解此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免税的条款规定,并尽量去争取免税优惠等措施。在一个项目签立合同的过程中,要明确双方应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最好在合同中规定清楚对方应承担的税种和税率,并将税金计入合同价款内。并且如有免税优惠措施,应明确免税收益方的主体名称,因为未来办理免税的主体名称需要和合同规定的一致,否则可能造成免税措施无法使用,无法免税的后果。

2、明确报税主体,为税收筹划做好准备税收筹划应该在施工企业项目启动前做好准备。例如:很多境外施工企业,为保证工程进度开展,很多设备物资需要从国内进口,就会出现主体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如母公司垫款发来的设备物资以及从国内其他厂家购买的设备物资等,要先商议好报税主体,发票抬头是海外施工企业报税主体名称还是国内上级单位的名称,因为发票名称一旦选择,如选择开施工企业项目部抬头的发票,那么国内机关就不能在国内进行报税入账了,这会涉及到一系列财务方面的手续问题。另外还有合同涉及的优惠条款,如业主方在合同中给与了施工企业进口设备物资等税务优惠,那么其发票付款人必须按照合同为母公司或其授权的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名称,如果开出了国内其他子公司的名称,会造成主体名称不符,造成无法享受合同规定的税务优惠政策。因此,税收筹划要提前沟通协商,选择最优的解决方案。

3、制定税收筹划流程的重要性要在前期制定涉税相关的计划,由企业物资、技术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每次的物资设备进口信息,由专人进行汇总统计,并且留存每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厂家、供应商、国内价格、付款方名称等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另外还需分开统计属于租赁的和自购留存的物资设备,各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涉及未来归还的租赁设备,租赁期满还需要涉及海关出关,因此需要做好进出口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同时,需尽快与当地会计事务所进行沟通,聘请实力较强、对税务接触时间长的会计师,全面了解海外施工项目所涉及到的税收政策,完善合同制度,深入了解当地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各项税收的名目、税率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完善各项应对税收的准备。

4、制定、补充、调整、完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贯穿了项目的整个时期,从前期的筹备到中期的报税以及后期收付工程款结算阶段,都需要及时做好相应准备,同时在发现有更低税率的可行性方案下及时调整筹划政策。

篇4

筹划时,首先,企业应当仔细区分房屋,非房屋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因此,对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如果把停车场,游泳池也都建成露天的,并把这些独立建筑物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记载,与厂房、办公用房分开,这部分建筑物不符合房屋范畴,所以其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用交房产税。其次,正确核算地价,税法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复核,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进行处理。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对自建,外购房屋业务,均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包括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

二、降低租金收入的纳税筹划

(一)分别签订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房屋租赁属于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但往往企业出租的不仅仅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等,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而企业往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附属设施和房产一起计算租金,这无形将设施也交了房产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这就要求我们在会计核算时,将房屋与非房屋建筑以及各种各样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合理、恰当的划分,单独列式,分别核算。例如:某国营宾馆采用出租经营方式,双方谈定:甲方将宾馆连同内部设施租给乙方,乙方每年支付租金480万元,租赁期限十年,并据此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这份出租合同,甲方每年交纳的主要税款如下:房产税:480×12%=57.6(万元)营业税:480×5%=24(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4×(7%+3%)=2.4(万元)以上各项税费合计为84万元。上述合同,在总租金不变的情况下,把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改变为房屋租赁和附属设施租赁两个出租合同。甲方以每年300万元的房租出租房屋,以每年180万元的租金出租宾馆内部附属配套设施。按照改变后的出租合同,甲方交纳的主要税款如下:房产税36万元(300×12%),营业税:24万元(48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4万元,以上各项税费合计为65.9万元。总额就因合同改变而发生改变,每年减少税收负担21.6万元。

(二)转化服务内容例:某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仓库被闲置,为增加收入,企业对外出租仓库,当年取得租金1200万元,依据税法,实际交纳的各项税金为:房产税144万元(1200×12%),营业税60万元(12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万元,同样是这份合同,按照当地物业管理标准,将年租金1200万元,变为租赁费700万元,物业管理费500万元,那么依据税法,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变,物业管理费只交营业税,不交房产税。房产税按租赁收入700万元计算为84万元,企业减轻税负6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物业管理资格认定必须先经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再去税务部门批准,就可以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了。

(三)改变收入性质某商业企业的库房大量闲置,于是只好用来出租,出租的库房有6栋,其房产原值为33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400万元。按房租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合计为70万元。其中:房产税48万元(400×12%),营业税:20万元(4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万元。企业用租赁方式经营库房,税收负担明显过重。那么想降低税收成本,必须将单纯的房屋租赁改变为仓储保管服务。我们节税筹划如下: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同时,按照仓储保管的服务要求,公司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房屋租赁属于从租计征,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仓储保管属于从价计征,则按房产余值的1.2%交纳房产税,那么依据税法,该企业应纳税额为49.72万元。其中:应纳房产税:3300×(1-30%)×1.2%=27.72万元,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仍为20万元,2万元。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约20.28万元,筹划后企业需要增加保管人员工资等经营成本,对于仓储管理,技术要求不高,可录用遵章守纪、责任心强的下岗职工,而录用下岗职工,公司又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这部分经营成本比起税金来说是小头,企业在大帐上还是划算的。

篇5

一、企业筹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1、企业筹资过程中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理分析

企业筹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可能对企业经营绩效与整体的税负产生影响。这就需要企业考虑如何合理调整筹资结构,实现企业的总体目标又节约了企业成本。根据企业所筹资金来源不同,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一般而言,企业筹集资金都是通过自积累的方式。企业的借款利息只要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且发行的债券的利息,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样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起到节税的作用。企业在筹资过程中,从提高经济利益出发,除了考虑资金的筹资渠道和数量外,还必须考虑筹资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因素,从税务的不同处理方式上寻求低税点。

2、资本结构的所得税筹划分析

企业筹资方式一般有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债券、借款和融资租赁等。负债筹资所具有的优势在于:企业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作为费用列支,有抵税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考虑到企业的最佳资本架构和负债的财务风险后,需要以权益资本收益率为标准来识别负债筹资方式与权益筹资方式的优越性以及不同规模的负债筹资的优缺点。在完全资本市场中,企业存在最佳资本结构,同时企业还存在最佳股权结构和最佳债权结构,充分享受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利益。由于税收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存在,债务和其他税收盾牌的存在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选择。

二、企业投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1、企业投资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理分析

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在进行新的投资时,基于税收筹划和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地区、投资行业、投资方式等方面进行优化选择。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其目标是要提高经济利益,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表现的更为明显,因此对于其进行税收筹划显的就尤为重要。

2、企业投资地区及行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投资区域的选择,除了考虑企业生产所必须的物质基础,还应考虑到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异。新所得税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如果投资者准备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现在可以不用考虑地域因素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条新优惠政策,获得纳税筹划好处。

3、企业投资方式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投资方式从投资对象的性质来看可分为两大类,即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就是把资金投放于生产经营性资产,以便获取利润的投资。间接投资又称证券投资,是指把资金投放于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以便取得股利或利息收入的投资。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限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因而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大。间接投资必须综合投资风险和收益风险进行税收筹划,企业选择不同类型的债券投资,一方面要比较其收益率,另一方面要进行利息缴税后的比较,得到实际收益率。

三、企业营运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1、企业营运过程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理分析

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不同的经营方式会使经营者承担的税负存在差异,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这个阶段企业所得税筹划主要通过合理的成本费用的列支和销售方式的选择而进行的。涉及到影响企业所得税缴纳的主要因素有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有收入、成本、费用等,如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现有规模,就要找出这些影响因素背后隐藏的税收筹划突破点。另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额外税收负担,包括会计核算方面的和纳税申报。企业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低税负核算形式,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项措施加以避免,以获得税收利益。

2、所得税率的所得税筹划

首先是通过过渡税率的进行所得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过渡税率进行了规定。对于新税法来说税率降低的企业,可分年过渡到正常税率的企业,通过提前销售或者适当降价促销确认收入,成本尽可能后移例。其次是利用税率突变年度的进行所得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税率突变比较典型的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时候,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的过程中。这时,企业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时间,即在突变前还是突变后确认,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通过改变销售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实现提前收取销售收入目的,或者通过销售折扣鼓励对方提早付款。

3、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所得税筹划

对存货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物价变化趋势、税率变化、企业所处阶段。假如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会形成虚夸的应税收益;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计算确定销售成本虽然都是使用平均单价,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但采用移动平均法最后购进的价格较高的存货可能不参与发出存货平均价格的计算,因此其应税收益比加权平均法高,应纳所得税也就比加权平均法多。因此,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依据企业情况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

参考文献:

篇6

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中各环节(投资、会计核算、筹资、经营和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事前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整体税收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经济行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它有利于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布局,从而有利企业进一步发展,国家税收也将同步增长。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1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一,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经营目标的有效途径,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通过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认真研究、精心筹划,从中选出既不违犯税法又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佳方案。现在不少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不断完善的企业会计、财务制度,最终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

第三,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减少违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其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其二,企业纳税意识增强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税法规定或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三,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表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一般应该会更大,也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依据。

第四,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完善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中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样来做)。这六大元素无一例外的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相关。企业经营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设定若干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择优抉择,就会收到同样的投入赚取更多利益的效果。

第五,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税收筹划对节约税收支出与降低产品成本具有同等意义及经济价值。对于纳税企业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出是企业资金流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可以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搞好企业税收筹划,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这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产品成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另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日益扩大,来我国投资的外企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中资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国际竞争。由于国家间的经济制度,如税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国际间的差别、倾斜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国际空间,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2正确设计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也是判断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税收筹划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同的税收筹划目标会导致不同的筹划结果。

目前,在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另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太宽。这两种目标的定位都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会导致税收筹划实践的混乱。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需要全面确定税收筹划目标的范围,即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无限制扩大范围。笔者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一个包括多方面的综合性的目标体系,应该由直接目标(基础目标或短期目标)、中间目标(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长期目标或根本目标)组成。

2.1直接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直接目标。

第一,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不损害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为企业一旦遭遇涉税风险,不管政府怎么处置,对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形象以至长远利益而言,都将会产生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无论是有形抑或是无形的,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不只是损害了政府的税收利益,更严重的是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损害整个企业的经济发展。

第二,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地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其二则是相对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在税收筹划中往往采用第二层含义。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纳税人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年有所增加,只要其应纳税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的比率有所降低,因此说该项筹划是成功的。

第三,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实行纳税最小化、纳税最迟化、降低税收成本等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最小化不是逃税,而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安排,选择低税负方案,从而减轻税负。纳税最小化不能仅看个别税负的高低,它必须是企业的整体税负最低。纳税最迟化不是欠税,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缴纳税款。虽然这笔税款迟早要缴纳的,但现在无偿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与此同时,税收筹划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时,税收筹划才是可取的,税收筹划也才有存在的意义。

2.2中间目标是实现企业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其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实现企业整体实际税负率最低和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实现企业总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就会很少,甚至没有。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既然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那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理所当然应该是税收筹划目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下降和企业价值降低。

2.3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企业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第二是企业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企业的整体利益既包括通过减轻税负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又包括通过树立诚信品牌间接获得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环境和机遇。只有两者兼得,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称得上达到了理想目的。

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以减少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税收利益为直接目标和手段,以此达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是税务筹划最直接的动机,也是税务筹划之所以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但不可能是税务筹划目的的全部。如何减少纳税负担实质上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在相关法律制度、市场需要和经营管理、长远规划等各方面综合平衡,在纳税风险最低、纳税成本最小的前提下降低纳税负担,通过实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最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所以说,最终目标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或长期目的,直接目标是实现最终目标的原动力,中间目标则是实现最终目标的直接路径目标;具体目标和中间目标必须以最终目标为前提,最终目标只有通过直接目标的选择和中间目标的运用方可得以实现。

3协调处理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个关系

3.1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企业税收筹划要充分利用政策导向,科学地提出筹划方案,在税收政策的框架下,合理地减轻企业的税负。

3.2涉税收益与非税收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分析的是涉税利益,一般情况下对非税利益分析不够重视,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关心的不仅仅是涉税利益,还关心非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重视分析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结构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不能过分看重涉税利益而忽视重要的非税利益。这就要求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筹划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等观念,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同时注意其他非税因素的影响。

3.3企业发展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是首要的,税收筹划是为之服务的。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市场时,考虑最多的是该市场发展的潜力,而不是税收筹划。例如当外商考虑是否到中国投资时,看重的是广大的消费市场和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而不是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税收优惠政策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条件,但投资者有时为了开拓某个市场,是很少考虑税收成本的。因为税收只是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关系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战略时,税收筹划应该服务于企业经营的发展战略,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得以实现,否则会因为考虑短期的税收负担,而错失了企业发展的良机,从而导致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难以实现,这样的税负最轻也就失去了价值,这样的筹划也就无存在的必要。

3.4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中要协调的局部和总体的利益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注意兼顾纳税单位内部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对局部有利但对整体不利的税收筹划要摈弃或慎用,对局部和整体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对局部有大利但对整体无害或对整体有大利但对局部有小害的税收筹划要择机使用。二是注意兼顾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对企业有利但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害的税收筹划原则上要摈弃,对国家和企业自身都有利的税收筹划要多用。

3.5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筹划的目的在于付诸实施,再好的筹划不能操作,那都是一纸空文。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筹划前、中、后的全过程不能脱离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征得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做的优点有两方面:一是便于筹划的完善。比如有些政策存在模糊性条款,通过及时沟通可以修改筹划不妥之处。二是便于实施。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也就取得了他们的支持和理解,筹划成功率自然就高。能否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也是税收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如果不能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会失去其应有的收益。因此,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也是规避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贺飞跃.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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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归因分析

我国的税收是建立在税收法律规范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税收,正因为如此,税收征管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必然会遵循它的调控,而且我国通过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明确界定了相对人应尽的各种义务,正是由于这种前提的存在,才使得纳税人合法降低税负成本成为了可能。在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国家层面通过立法形式赋予纳税人一系列权利,而税收筹划就是这些权利中重要的一种。究其原因,这是取决于权利的两个基本内涵:一是法的规定性,对权利拥有者来说法律规定是客观存在的;二是主观能动性在权利拥有者身上的充分体现。前者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后者则体现在即使法律对相对人实施权利进行了规定,但仍然需要要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实现需求,也就是说纳税人对自己涉税行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研判,甚至于能够较为准确的预测即将给自己带来的效益。任何经济行为基本上都存在者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税收筹划这一特殊经济行为也不例外。

(一)税收筹划的主观因素

纳税人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从而产生了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和需求,这就是税收筹划的主观动因。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是其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即使税负是公平、正当、合理的,都是对纳税人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强制分配。就纳税人而言,纳税则意味着自身利益的流失,与政府之间并不是一种等价交换,纳税更多的是迫于政府管理的强制性。就政府管理层面来说,他们也会考虑以何种更为积极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进一步使纳税人能够更多地感受到由于自身履行纳税义务所带来的直接或者间接的社会经济利益,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纳税遵从度。但在现实中,政府采取的各种举措无论效果如何,总会有纳税人通过特定的方式和手段,千方百计地达到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的目的,从而实现其所谓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的客观因素表现

税收筹划的客观因素表现在多个方面,但主要可以归集为以下四个方面:税负落差是首要因素。一个国家内的税收法律体系基本上是统一的,但在具体的税收征管活动中,各级政府为达到特定的目的仍然会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不同区域实行特殊的税收倾斜政策。通货膨胀是其次因。各种税率的“档次爬升”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通货膨胀所导致,不仅使税收扣除不足,关键还影响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从而使税本受到了严重侵蚀。不仅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和资本遭受了吞噬,而且给储蓄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更是在现有经济环境下对税收筹划行为的一种恶性刺激激励。再次是边际税率因素。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负担”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税收总额(或某一种税)占GNP的比重,而是指构成整个税收筹划因素的最终负担,也就是边际税收负担的边际税率。具体表现在如果边际税率所体现的税收负担越重,那么税收筹划的动机则会越强烈。第四是法律因素。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滞后性,所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完善都是在特定的事物产生后,甚至于产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的,对于税收法律法规也同样存在这种问题,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在不同时期,不同行业都会有各自的特点,而这种复杂的外部税收环境的瞬息万变,不可能也不会有非常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及时去规范它,“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法律原则,则为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寻租空间。

二、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解和认识

研究税收筹划的起源,其实是由最早的简单避税发展演化而来的。由于历史上各个时期的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过过重的税赋,纳税人或者是负税人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各种偷、逃、抗税行为在受到政府的多次严厉打击和制裁后,转而寻求更为有效的避税方法,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税收筹划的演进。在这一演进过程中,大部分纳税人受到了政府的严厉制裁,而其中一部分纳税人则顺利过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纳税人通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本身的漏洞和设计缺陷,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实现了规避纳税或减少纳税的目的。现实中的税收政策漏洞,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按照税法立法目的应该征税的行为,实体税法中没有相关征税规定,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征收;第二种是税法明确必须征税,但难以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操作而没有征税;第三种是税收立法相关条款不严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不同的抉择。但是随着立法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的日趋完善,这种利用立法漏洞和征管漏洞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则会困难重重。现代企业税收筹划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什么?实现这个目标所要遵循得原则又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展开分析:

(一)不违法原则、涉税零风险原则和目标保护性原则

一个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该最先要考虑实现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就是不违法原则、涉税零风险原则,这也是区别于偷、逃、抗、骗税的关键。否则,如果一个企业采取违法的手段进行筹划的话,不但不能达到最初节减税款的目的,而且会遭到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同时也必然会对整个企业的商业形象产生不良的影响。涉税零风险我们可以理解为税收征管相对人通过一定的筹划安排,使自身在税收方面处于一种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极端”状态,在整个税收筹划过程中,纳税人清楚地把握事物变化的关键点,做好事物的定性判断,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能针对不同的事件,相机而动,恰如其分的制定税收筹划策略,将使税负截然不同。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针对性原则和总体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分析

进行税收筹划时,利益相关人要区别对待,准确把握不同的经济环境,从而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税收筹划方案,做到有的放矢。这是因为存在着不同的外在和内在空间环境,如时期、地区、行业、部门、生产规模等等,国家对其都有着不尽相同的税收政策导向。因而利益相对人必须要对自身的外围空间环境进行准确研判,比如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的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政策、乃至于每个生产经营环节可能存在的税收法律法规上的漏洞等等。在此基础上,纳税人才可能准确有效的开展税收筹划,达到预期目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些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少缴了一些税金或降低了部分税负,但却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对税收筹划目标认识上的误区。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因而其目标取决于企业管理的目标,也就是说在比对研判方案时,不能将降低税收成本作为唯一的目标,从而导致因该筹划方案的落实造成其他费用增加或收入减少的异常状况发生,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筹划方案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在进行筹划时不仅要考虑节减税,还要考虑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现时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短期利益还要考虑长期效益;更不能局限于所得的增加还要关注资本增加。因此,税收筹划应该以总体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要彻底改变税收筹划就是少缴税款这一狭隘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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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会计实务

税收筹划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纳税人可以根据国家税收的相关政策不断的优化纳税方案来逐渐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手段之一。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税收筹划起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其还能够帮助企业降低税收支出,因此可以说科学的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快速的发展,而如果税收筹划不够合理,那么企业也将会面临倒闭的命运。

1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税收筹划的原则及其作用

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于国家而言能够确保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同时还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作为企业而言其在对税收进行筹划的过程中务必要遵循其中的基本原则,时刻明确其筹划的目的。

1.1税收筹划的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在国家的法律和相关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另外还必须和企业的整体财务管理进行有机的结合,鉴于此,税收筹划所需要遵循的原则有三点:①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其实施的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必须符合政策和法律条规的约束,因此在税收方案的制订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拟定,严禁出现偷税漏税的犯罪行为。②目标性原则:现如今在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白热化,因此想要更好的发展就应该从各个方面来降低成本,提升经济效益;税收负担便是提升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合理的使用税收筹划来实现自身的财务管理目标,因此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需要将税收筹划与其进行紧密结合,时刻明确其最终的目的,从而完成企业的管理目标。③税收筹划应具备前瞻性:税收筹划需要更高的前瞻性才能够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征收缴纳税收的法律形成之前全部完成,必须在事先将所有的和税收相关的行为安排妥当,确保企业所有和税收相关的行为都是遵守企业的税收筹划步骤和章程进行的;与此同时税收筹划部门还应该通过研究各项数据指标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进行准确的预测,税收筹划需要具备灵活性的特点以便于能够及时进行更改调整,完成既定的税收目标。

1.2税收筹划的作用企业和国家的税收部门进行互动和交流大多都是通过税收统筹来完成的,企业的税收统筹从小的方面说能够实现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从大的方面而言其能够帮助国家完成税收的政策和目标,所以其主要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1)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地降低税收的负担,继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使得企业的利润得到最大化,所以说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主要的途径和手段。(2)完成国家财政税收的管理目标:中国企业经历了经济模式转型的镇痛之后,目前已逐渐使用市场经济模式,在这一持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国内的税收体制也在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变化是财政税收部门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具体体现,另外科学的税收统筹能够提升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能力,能够帮助国家制定的财政目标快速实现。

2税收统筹的方法和内容

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首先应该对其所有的涉及税收的业务进行全面和充分的分析,在完全满足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下制定出最为科学合理的税收方案。在企业的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选择最为合理的税收计划。税收筹划的内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分别是投资税收筹划、筹资税收筹划、日常运营税资的筹划等。

2.1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要想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就必须具备大量流动资金的能力,所以需要不断的筹集更多的资金以满足企业拓展的需求。在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资金筹集能力是判断其团队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在筹资的过程中就应该认真的考虑税收筹划的内容。企业进行外部筹资的主要方式就是发行股票和债券,相比较发行股票而言债券对于其在税收筹划方面更加有利,因为该种方式能够显著降低税收负担,在发行债券过程中的所有的费用均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中,这样一来在纳税时就能够将其当成抵税项目予以减少税收费用;但是如果是以发行股票方式进行资金的筹集,那么所有支付给股东的都是纳税之后所得利润,将利润空间进行了压缩。企业在筹资过程中还要考量各个方面的因素,如果在筹资过程中两种情况都可以进行,那么择优进行,不能为了减少赋税而刻意为之,这样对企业自身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2.2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企业获得收益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投资,税收的多少与企业投资的效益率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其税收筹划工作能够直接影响其整个投资活动的成功与否。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直接投资,所谓直接投资指的是使用目前的流动资金投资债券、股票市场等;因为投资股票所获得的收益都是税后资金,所以不用再行缴纳所得税;投资债券有两种形式,即投资国债和企业债券等,国债的收益相对较小,但是首先风险较小,另外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企业的债券风险较大,同时收益也大,相应的需要缴纳部分所得税。在直接投资过程中必须要对税收筹划进行考虑,另外还需要承担股市的风险。二是间接投资,指的是企业在金融有价证券之外的投资,间接投资所涉及的业务将会非常的广泛,相应的涉及税收筹划的过程也将会非常的复杂,企业在进行间接投资过程中需要非货币、货币投资两个方面进行对比和抉择。如果采用的是非货币资金投资,那么就需要对资产进行全面、充分、有效的评估,以便于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投资成本,最终计算自己的投资收益。

2.3企业日常经营的税收筹划企业日常经营过程的税收筹划与企业的财务政策关系密切,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计算程序、成本核算方法、费用分摊和利润分配等均进行成本的核算,使用最为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方式进行筹划,让企业的成本以及利润之间的效益值达到企业发展的要求。一般的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包括三个方面:

(1)对货存计价方式的税收筹划。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其对于企业最终所创造的利润也有所不同,同时也会对企业的所得税产生不同的影响。现如今在市场机制不断趋于完善的阶段,国内的企业在存货计价方式上主要有四种方法,分别是先进先出、后进先出、移动平均和加权平均等计价方式,在计价方式的选择上需要对各种计价方式对赋税产生的具体影响进行考量。而当物价处于下降时,一般会采用“先进先出”的计价方式,这样同样可以降低期货的货存成本,提升销售成本,最终的结果就是降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市场的物价忽涨忽跌,波动的幅度较大,此时计价方式最好采用移动平均计算法和加权平均计算方法,这样能够有效降低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能够规避由于物价的不稳定造成的税收缴纳之后的资金紧张问题。

(2)对折旧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折旧只会对当期的税负水平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时选择合理的方式能够使其加速完成,这样便能够将整个税负后移到下一个时期,缓解企业的赋税压力,有效降低了采取成本。

(3)企业对费用列支选择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列支当期的费用,从而起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该种方式能够准确的预计可能会导致的一系列损失。其具体的方法为首先对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及时的核对和入账,然后将坏账、固定资产的损失全部列为当期的费用,对于即将马上产生的费用可以通过预提方式先入账处理,这样便能够有效地减少企业运行过程中成本费用的分摊销售时间,尽量减少成本费用,提升销售量,企业所要缴纳的税负也会进行后移,缓解资金运行的压力。企业在税收筹划时所处的角度应该是企业的整个全局,让税收筹划部门的人员不再局限于财务管理方面,而非某个角落和某个视角;所有的活动一定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目前国内的计税法律漏洞很多,但是同样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不能逾越法律的约束线;最后一点就是必须和国家的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交流沟通关系,国家的税务部门主要的职能就是监管和征收赋税,同时需要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作为企业务必要配合税务人员的工作,保证国家、社会的经济健康增长。

参考文献:

[1]冯建芝.浅析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J].商业经济,2013(17).

[2]王海真.新形势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浅析[J].财经界,2014(11).

[3]田敏.浅析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J].华人时刊(下旬刊),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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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型小微企业;税务筹划;存在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16002

1 科技型小微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1 税务筹划的概述

税收筹划常常被称为“合理避税”或“节税”,是指企业通过对税收政策法规的深入研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运筹,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税务筹划的特点是:

(1)合法性。税务筹划就是企业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手段实现企业少缴税的最终目的,而且这样的手段是经过我国税务部门允许的手段,如果企业通过不正规的财务管理手段获得少缴税,其所为的行为就是不合法,它就不能称为税务筹划。所以税务筹划的首要特点就是要合法性。

(2)筹划性。筹划性就是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要具有发展的观念,加强对于税务筹划的正确认识,使得企业的财务活动符合税务筹划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保证其财务管理执行前就要符合税务筹划的内容,避免财务管理活动完成以后出现不适合税务筹划的相关规定,造成一定的损失。

(3)目的性。税务筹划就是要实现企业的税务减免或者少缴的目的,企业通过税务筹划的手段实现企业尽量减少支出,降低企业的成本,扩大企业的非经营性利润的增加。

(4)专业性。税务筹划要求企业具有其规定的条件,只有企业达到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进行税务筹划,同时税务筹划的进行也需要企业具备专业的人员进行操作。

1.2 税务筹划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作用

(1)税务筹划有利于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

我国税务部门对于小微企业的税务减免等政策支持并不是没有条件的,它需要小微企业达到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现税务方面的优惠,而科技型的小微企业的发展是急需减少企业的资金支出,以此避免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资金短缺的困境。通过税务筹划要求科技型的小微企业不得不对自己企业的产品经营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使得其符合税务减免政策,通过有效的措施提高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动力,促进小微企业不会因为资金短缺因素导致的进行困难,缓解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生存风险。

(2)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其人员少,企业规模小等特点,而且其财务管理工作也没有大型企业的财务工作的复杂性,使得企业对于财务管理水平不重视,而我国在实行税务筹划制度以后,小微企业为了获得资格,实现企业的免税或者少缴税的目的,它们就会通过有效地财务管理实现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税务筹划的内容。因此税务筹划可以帮助小微企业在财务管理上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在企业的人员配置上促进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小微企业通过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利用科学的财务分析与管理制度为依托,实现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的实现。

(3)税收筹划是实现科技型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企业与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尤其是科技型的小微企业它需要及时地了解外边市场的技术产品情况,尤其是外国的产品市场情况,对此它们就必然会与其他地区的企业进行合作,尤其是在技术方面的合作,而国外的企业它们进行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都应用了税务筹划来实现企业的合法利益,对此我国的小微企业也要积极地引入税务筹划,通过税务筹划实现企业的利益,提高我国小微企业的经济实力,提高它们的竞争力,实现我国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方式与外国的方式相一致。

2 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存在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方面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第10条就明确规定了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支持,而且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对于小微企业的税务减免的政策,如河北省制定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就提出了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给予一定的减免或支持。虽然国家、地方政府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等方面进行了大力的支持,但是一些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税务筹划认识、管理制度等以及社会环境方面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

2.1 科技型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的税务筹划问题

对于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主要就是依靠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的,企业的自身管理制度等对于税务筹划的进行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因此我们分析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问题首先就要从企业本身角度入手。

(1)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于税务筹划的认识不正确。

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就是资金短缺,对此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于税务筹划工作就显得格外的重视,它们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手段实现其减免税收或者减少税收的目的,正是由于税务筹划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重要性,使得他们常常把税务筹划与税务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他们对于税务筹划缺乏正确的认识,在现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方面,他们的财务管理通过合法的措施可以实现,但是他们由于缺乏必要的常识使得他们花钱雇佣税务师等人员对本企业的财务进行弄虚作假,达到所谓的税务筹划的目的。

(2)科技型小微企业缺失关于税务筹划的人才。

科技型的小微企业它的主要工作就是科研创新,它的人员数量少,所以它的岗位设置就不具有科学的企业内部结构组织,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不具有专业的会计知识,因为它的性质决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对简单。也正是因为此原因,小微企业就缺乏税务筹划人员,即使具有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小微企业,其专业知识也有限,因为税务筹划需要相关的从业人员具有全面的知识,他不仅需要了解会计的基本知识,还要了解国家的税务法规制度、国外税务知识以及相关的企业管理知识等。这些客观的原因都会导致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缺失,而且这种现象越来越明显。

2.2 政府部门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没有进行完善的规定

(1)缺乏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的指导。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主要依靠的就是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断地自我完善,因此在企业自我完善的过程必然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样就会加剧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积极性,而政府部门却对此不重视,它在规定相关的税务制度以后,他们不重视对其的宣传,使得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不能熟练的应用它。

(2)税务行政执法存在偏差。

税收筹划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

3 改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筹划对于减少小微企业资金支出,降低其成本、增加其科研投入等有着关键的作用,对此我们要采取多层次的手段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

3.1 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管理建设水平

(1)提高税收筹划相关人员的素质。第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管理层应重视税收筹划工作。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的赢利空间寄希望于税收筹划。第二,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小微企业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培训,加强对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思想教育,使之熟悉现行税法,在法律允许范围进行税收筹划设计。

(2)税收筹划应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总体上谋划去选择有利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方案,科技型小微企业要依据自身的发展特点有选择地使用对实现企业最大价值的税务筹划方案。必要的时候要进行综合的分析,从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的长远机制进行考虑分析。

3.2 提高政府部门对于小微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支持力度

(1)大力清理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不合理收费。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变费为税;逐步剥离目前由企业承担的一些公共事务与社会职责,企业只承担生产与经营职能;逐步建立公共部门产品与服务的定价听证制度;降低登记和最低注册资金的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减轻科技型小微企业负担问题。

(2)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服务。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小微企业提供建账建制指导、培训等服务;大力推广税务制度;加强对小微企业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掌握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情况,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3)加强税务部门与科技型小微企业之间的联系。科技型小微企业在运行中存在许多的问题,对此需要我国的税务部门及时地了解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促进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保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3.3 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国家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政策方面给出了极大的空间,尤其是2011年我国针对性地建立对于小微企业在税务方面的政策,尤其是对于小微企业的创新的给予一定的税务减免以及补贴等,但是当前对于科技型的税务政策还是与小微企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对于要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做到真正地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一,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要适当降低,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税务支持的概率。

第二,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开发阶段包括在税务优惠政策上,减轻小微企业的前期开发资金的紧张情况,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务减免一定到落实到企业的各个环节,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新动力。

第三,提高税收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尤其是对于具有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小微企业。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科研设备、厂房等设施购置等实行减免税务的措施,而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科研产品获利税收给予20%的减免,并且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对于小微企业的科研人员也要减半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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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涉及到所得税、契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处理。

(一)涉及的所得税政策

1.企业合并涉及的所得税政策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合并,都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企业不得结转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按照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但是,存在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一是,存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二是,在企业合并发生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特殊税务政策规定:合并企业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来作为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涉及的所得税涉税事项;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允许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最大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用合并方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企业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果企业在合并后,不改变存续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所享受的优惠金额按照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企业分立涉及的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及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发生分立过程中,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分立出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存在以下情形时:一是,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收益进行处理。二是,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规定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企业分立企业的亏损,按清算进行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处理所得税涉税问题。分立企业在确定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时应按照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企业分立时存在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分立和被分立的双方企业再不改变原来实质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如果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分得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按照原持股比例),同时取得股权大于或者等于支付总额的85%。特殊税务政策规定: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分立企业所接受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分立企业承继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涉税业务;如果企业在分立后,不改变存续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立企业在分立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二)涉及的契税政策

依据国税发[2009]89号以及财税[2008]17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的,并且保持原投资主体继续存在的,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的,享受契税免税的税后优惠政策;企业如果发生分立,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其性质相同的企业,不征收新设方、派生方承受的原企业的房屋以及土地的契税。

(三)其他涉税政策

依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在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务债权、及劳动力时,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依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整体转让产权的,其转让价格与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能仅仅通过资产价值来决定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此种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依据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通过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的,纳税人参与并接受投资方进行的利润分配,与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不应当征收营业税。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也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应当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税负,考虑企业合并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增值税的筹划。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方式,改变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反之则宜采取控股合并,保留各自的独立纳税主体。

2.契税的筹划。宜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享受免税政策。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通过吸收合并亏损企业并选择股票加现金(债券)方式,并使非股权支付额(债券或现金支付)低于15%,这样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继续税收优惠等政策。当然,合并时不仅应考虑税收因素,还应该结合合并的主要动因,全面分析合并的成本和收益,单纯为了节省税款进行合并是不可取的。

(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1.增值税筹划。

(1)混合销售的分离。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货物的生产、零售或着批发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性单位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同货物销售,对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为非应税劳务销售,不应征收增值税。通过筹划将销售和劳务分成两项不具有从属关系的行为,从而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少税负。

(2)免税或低税率项目的分立。购进免税农产品或县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计算可抵扣得进项税款。这为企业通过分离进行增值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在对特定的增值税免税或低税率产品进行涉税处理时,通过将其生产归类于独立生产的企业,可以避免在进行税务处理过程中因模糊核算而使用了高税率,由此可以促使企业降低税负。

2.契税的筹划,企业分立时,尽量保证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享受免税政策。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企业进行分立时的思路是:应尽量使非股权支付额低于15%,并且不改变原经营活动尽可能通过分立使企业成为微利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20%的优惠税率。

篇11

税收作为影响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变量,客观上影响着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而影响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有必要从税收的财务影响出发,运用税务筹划手段有效配置企业资源,从而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基础上获得最大的财务收益。投资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影响着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因此,企业需要重视并理性开展投资活动的税务筹划。具体而言,税收影响投资活动的内容很多,本文拟主要探讨企业组织形式、投资地点和分支机构设置的税务筹划问题。

某上市公司简称(A公司)目前拥有一个分公司和一个子公司简称(C公司)。随着A公司远期发展战略的全面推进,为满足企业纵向延深产品链,拓展产品种类,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拟在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a项目,以何种组织形式运作该项目,需综合考虑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融资方式、专业领域跨度和税收筹划等多方面因素。下面对三种具体运作方式的税收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1.设立子公司

根据A公司与该开发区政府签定的项目协议约定,a项目必须以独立核算资格的法人企业形式在开发区注册、纳税,并以此作为获得土地的前提条件。为加快项目建设,在目前没有合适的战略合作伙伴情况下,A公司考虑前期单独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a项目的筹建工作,后续吸收其他战略投资者,并采取增资的方式推进项目建设,以有效降低公司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假设按照a项目的可研报告,该项目设备投资额200000万元,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4000万元,降低公司增值税税负。项目投产后年利润总额54678万元,缴纳所得税13670万元。假定股份公司母公司年实现利润90000万元,如不考虑其他子公司,则合并报表缴纳所得税36170万元。

2.设立分公司

A公司设立分公司,由分公司具体负责筹建a项目,待项目建成后有两条运作路径:

方案一,继续以分公司的形式开展生产经营。该项目设备投资额产生的进项税额34000万元可以得到抵扣。项目投产前,假定A公司母公司年实现利润90000万元,项目投产后,依据可研报告,该项目年实现利润54678万元,则母公司每年缴纳所得税36170万元。由于A公司母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前后均需保持盈利,此方案与股份公司设立子公司在纳税成本上一致。

方案二,试生产后以净投资设立子公司,由该子公司组织生产经营。在分公司筹建期间购进设备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母公司得到抵扣,但在完成试生产,将分公司资产作为投资设立子公司组织正式生产则存在纳税义务。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分公司以净资产投资设立子公司属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公司的资产投资活动,应就其动产缴纳增值税34000万元(筹建期购入设备已抵扣)。另外,在设立子公司时,需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增值部分涉及缴纳所得税,以土地出资为例,若每亩土地评估增值2万元,则需交纳所得税900万元,此外还涉及缴纳契税540万元。

3.公司与合作伙伴整合的涉税影响

根据公司与合作伙伴B公司签定的合作意向,双方整合后成立的新公司将参与A公司已建、在建和未来的煤化工项目建设,a项目作为该产业也在整合之列。

(1)若a项目以A公司子公司的形式参与整合,存在两种情7兄一是A公司将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公司,该子公司变为股份公司的孙公司,这样符合公司与B公司的合作意向,也没有涉税问题,但与国资委企业投资监管实施办法不符。国资委相关企业投资监管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所出资企业的独资和控股子企业出资的(即第三级)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二是子公司被新公司吸收合并,该子公司变成新公司的分公司,属于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按照税务局相关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则子公司以企业全部产权转让方式将a项目投入新公司可以免缴增值税。但是,子公司变成新公司的分公司,在资产评估时,按财政部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如按历史成本记账,则不需缴纳所得税,当再次处置该部分资产,则需按公允价值就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额。

篇12

房价过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最受关注的焦点,随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2011年我国房地产市场景气逐步回落,尤以一、二线城市景气下降较为明显。新建房屋交易量增幅持续保持低位,二手房交易量持续下降,部分城市已降至2008年金融危机时的水平。房价地价涨幅回落,房价稳中有降城市数量逐月增多,居民购房意愿持续下降。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迷状态,产生这个状态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房地产价格长期以来居高不下,其中税费比重大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国外,地价及税费一般占房价的20%左右,而国内却高达50%~60%。在房地产税费中,土地增值税由于税率较高、税负较重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何通过税收筹划的途径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税,在保证其基本利润率的前提下使房价进一步降低,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中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本内涵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该税是房地产开发承担的一项重要税种。税收筹划受到房地产企业的普遍关注,主要原因是土地增值税税率较高,并且实行超率累进税率,跳跃性大,不同级次之间税收负担差距较大,所以,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大。税收筹划是指在符合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和规定,借助一定的方法和现实技术,通过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理财活动的周密安排来实现税款节省。房地产企业由于在开发及经营过程中通常具有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建设及销售周期长、涉税金额大、收益高见效慢等特点,所以运用税收筹划这种理财方式,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成本和风险,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税收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其特点和经营业务,采用不同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法分析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从降低税基和税率两个角度展开的。

(一)减少销售额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承担的一项重要税种,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因此,在确定房地产售价时,要考虑制定价格的收益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

例1: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幢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销售收入1 020万元。该公司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支付的地价款为200万元,投入4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为5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70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该项目可以加计扣除(200+400)×20%=120万元。

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1 020-200-400-50-70-120)/(200+400+50+70+120)=21.4%。

由于增值率为21.4%,该纳税人应该按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即:

土地增值税=(1 020-200-400-50-70-120)×30%=54(万元)

税后利润=1 020-200-400-50-70-120-54=126(万元)

如果东方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批住宅的销售价格降低为1 008万元,则该公司的增值率为(1 008-200-400-50-70-120)/(200+400+50+70+120)=20%,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为1 008-200-400-50-70-120=168(万元)。进行税收筹划后东方公司减轻税收负担168-126=42(万元)。

(二)增加扣除项目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会降低,从而带来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减少。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二是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配套设施,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例2:上例中,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住宅售价仍然为1 020万元,但是东方公司增加了住宅内部设施,使其可扣除项目金额增加到850万元(原为840万元,即200+400+50+70+120=840万元),则土地增值税情况为:增值额=1 020-850=170(万元),增值率=170/850=20%,

如此,东方公司土地增值税可以免税。税收筹划前后进行比较,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了10万元,但应纳税额却减少了54万元,所得税前实际收益增加44万元。当然,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准。

(三)代收费用的筹划

税法规定:对于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是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按照这个规定可以利用代收费用进行筹划。

例3:东方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获得售价2 500万元,按当地政府要求在售房时代收了400万元的各项费用,该公司的支出如下:支付土地出让金15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万元,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50万元。

方案一:如果公司未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而是单独收取,则:

(1)允许扣除金额为:150+500+150+(150+500)×20%=930(万元)

(2)增值额:2 500-930=1 570(万元)

(3)增值率:1 570/930=168.8%

(4)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 570×50%-930×15%=785-139.5=645.5(万元)

方案二:如果公司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一并征收,则:

(1)允许扣除金额为:150+500+150+(150+500)×20%+400=1 330(万元)

(2)增值额:2 500+400-1 330=1 570(万元)

(3)增值率:1 570/1 330=118.05%

(4)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 570×50%-1 330×15%=785-199.5=585.5(万元)

显然,东方公司无论代收费用的方式如何,其销售该商品房的增值额均为1 570万元,但是采用第二种代收方法,即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会使得可扣除项目增加400万元,从而使纳税人减少纳税60万元(645.5-585.5),取得税收筹划效益。

(四)不同核算方式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要对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但是并不一定只建筑一种标准的住宅,标准不同,则税收依据不同,税收依据不同,在核算时就应该分别核算。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以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都是非普通住宅或商用房,则可合并核算,使总体增值率降低,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例4: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同时开发两个项目,总销售额为50 000万元,其中高层住宅楼(非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30 000万元,别墅的销售额为20 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8 000万元,其中高层住宅楼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6 000万元,别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2 000万元。

方案一:分开核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1)高层住宅楼增值率=(30 000-26 000)/26 000

=15.38%

(2)应纳税额=4 000×30%=1 200(万元)

(3)别墅增值率=(20 000-12 000)/12 000

=66.67%

(4)应纳税额=8 000×40%-12 000×15%

=3 200-180=3 020(万元)

(5)合计税额=1 200+3 020=4 220(万元)

方案二:合并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1)增值率=(50 000-38 000)/38 000=31.58%

(2)应纳税额=12 000×30%=3 600(万元)

两个方案相比,分开核算比合并核算多支出税金620万元(4 220 -3 600),因为高层住宅的增值率为15.38%,而别墅的增值率为66.67%,分开核算会增加税收负担,如果合并核算就可以使别墅的增值率由于平均而降低至31.58%,从而使总税金少纳620万元,本案例中,合并核算是最佳选择。

(五)利用装修费的筹划

对于一些正在开发的未售项目,精装修后再进行出售,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以合理降低增值率。另外,还可以考虑增加一些与房产相互配套的特殊设施,以更大程度增加扣除额,降低增值率。

例5:东方房地产公司建造并出售普通标准住宅,预计收入为3 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不含税前可扣税金)为800万元,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率3%。

方案一:如果不进行装修,计算如下:

(1)营业税=3 000×5%=150(万元)

(2)城建税=150×7%=10.5(万元)

(3)教育费附加=150×3%=4.5(万元)

(4)上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合计为165万元,则扣除项目合计为965万元。

(5)增值率=(3 000-965)/965=210.88%

(6)应纳土地增值税=2 035×60%-965×35

=1 221-337.75=883.25(万元)

方案二:如果先对这些新建的普通标准住宅进行装修,预计发生装修费为600万元(含装修负担的所有税费),然后再对外销售,售价为3 600万元(假定装修费按成本价算),计算如下:

(1)营业税=3 600×5%=180(万元)

(2)城建税=180×7%=12.6(万元)

(3)教育费附加=180×3%=5.4(万元)

(4)上述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合计为198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装修费可以同时加计20%扣除。

(5)扣除项目合计为:800+600+198+600×20%=1 718(万元)

(6)增值率=(3 600-1718)/1 718=109.5%

(7)应纳土地增值税=1 882×50%-1 718×15%=941-257.7=683.3(万元)

通过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土地增值税199.95万元(883.25 -683.3)。当然,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房地产,是否装修出售,关键要看房地产市场状况及购房者的购房意愿等。

三、结语

以上介绍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目前我国房地产调控进入了关键时刻,降低房价已成为共识。如果继续执行房地产调控不放松的政策,市场可能发生异变,房地产业也将面临新一轮洗牌,一些中小开发商,尤其是那些没有历史囤地的中小开发商,可能将面临比较大的风险,或因破产倒闭而退出市场,或被其他大中型开发商收购。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和获利,必须提高本行业的市场竞争力,而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得当对本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蔡昌.揭秘税收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篇13

一、背景介绍

重组改制后,各油气田企业由原来单一的纳税人(油田管理局)演变为股份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和提供技术服务、辅助生产的存续公司。其后在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革的大背景下,又从存续公司中剥离一部分辅业,成为独立的民营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和存续公司属于油气田企业,而民营企业属于非油气田企业,油气田企业之间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征收增值税,而非油气田企业从事与原油、天然气生产有关的生产性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仍征收营业税。

二、重组改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收的有关规定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油气田企业向非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向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存续公司经过持续性重组、改制后不论是控股还是参股仍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办法征税;油气田企业间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和非生产性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将承包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工程转包、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工程转包、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企业,其工程收入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

三、改制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假设江汉油田分公司需要对某一个设备(油气工程)进行维修,估计劳务合同总额为1000万,其中材料款为700万,劳务款为300万。假设有两个企业都可以为江汉油田分公司提供这个劳务,其中一个是属于存续公司的油建公司,其身份归属为油气田企业,另一个是向阳公司,是主辅分离后形成的民营企业,身份归属为非油气田企业。

若油建公司提供维修劳务,江汉油田分公司的会计处理是:

借:油气生产成本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

贷:其他应付款 1170万

油建公司就这部分劳务缴增值税

170万

若向阳公司提供维修劳务,为了控制材料的质量,劳务所需材料一般由江汉油田分公司提供,其会计处理:

借:油气生产成本-修理费-其他300万

贷:其他应付款 300万

借:油气生产成本-修理费-其他700万

贷:原材料

700万

同时依照现行税法,江汉油田分公司为维修劳务提供的材料应视同销售,计征销项增值税,税务处理:

借:油气生产成本-修理费-其他1119万

贷:其他应付款 300万

其他业务收入 7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万

向阳公司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必须就1000万的合同款缴纳1000×3%=30万的营业税。

对江汉油田分公司而言,在接受相同劳务隋况下,由非油气田企业提供劳务比由油气田企业提供劳务要多支付119万元,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劳务提供方而言,在提供同质同量劳务情况下,向阳公司要比油建公司少获利30万。此外。在向阳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时,对于700万的材料款,江汉油田分公司缴纳了增值税,向阳公司也缴纳了营业税,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四、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油气田企业身份确定的筹划

仅仅因为一个是油气田企业,另一个是非油气田企业,结果产生税负差异和重复征税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油气田企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同一油气田可以是一种类型的油气藏,也可以是多种类型的油气藏。人们通常所说的江汉油田、大庆油田、胜利油田等则主要是从地理意义上或指行政管理单位而言。实际上,他们内部含有多个地质意义上的油田或气田。从这个定义上判断,如果B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等手段也能含有一些油藏、气藏,就可以申请确定为油气田企业。以上问题就不复存在了。

(二)利用先承接再转接的方式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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