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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建议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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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建议

篇1

一、选择股权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也是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在选择股权激励对象时,应考虑激励效果、企业发展阶段、公平公正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未来价值原则等方面。

一般来说,激励对象包括以下几类员工:(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掌握核心技术、工作内容与技术研发相关的员工,例如研发总监、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3)掌握关键运营资源、工作内容与市场相关的员工,例如市场总监、核心项目经理等;(4)掌握重要销售渠道、拥有大客户的员工,例如销售总监、区域负责人等。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如果预计的激励后股东个人数超过50人,则不适合采用认股类型或者其他需要激励对象实际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模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人数上限,公司可以在更大范围内灵活的选择激励模式。

【上市公司规定】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2、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权激励标的来源及购股资金来源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无法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所以无法采用增发股票或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方式解决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问题,但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期权池预留、股东出让股份、增资扩股、股份回购。

【期权池预留】是指公司在融资前为未来吸引高级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份,用于激励员工(包括高管、骨干、普通员工),是初创企业为解决股权激励来源普遍采取的形式。

【股东出让股份】是指由原股东出让部分股权作为股权激励标的的来源。这主要涉及股东是否有转让意愿,以及能否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能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行权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适当提高。

【股份回购】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可回购本公司股票:(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激励对象的购股资金来源也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购股资金来源更加多样化,主要包括: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或股东借款或担保、设立激励基金。

三、股权激励额度及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一)股权激励额度

股权激励额度包括激励总额度和个人额度。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总额度的设定不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在设计股权激励总额度时可考量激励对象的范围和人数、企业的整体薪酬规划、企业控制权及资本战略、企业的规模与净资产、企业的业绩目标。

在为公司设计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时需要考量兼顾公平和效率、激励对象的薪酬水平、激励对象的不可替代性、激励对象的职位、激励对象的业绩表现、激励对象的工作年限、竞争企业的授予数量等因素。

(二)股权激励标的价格

激励标的的价格是指激励对象为了获得激励标的而需要支付的对价。对于激励对象来说,激励标的的价格越低对其越有利。但是,激励标的的价格过低会有损股东利益。因此,在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时,既要考虑激励对象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到保护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没有相应的股票价格作为基础,激励价格确定难度要大一些,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净资产评估定价法、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综合定价法。

【净资产评估定价法】净资产评估定价法是确定股权激励价格最简单的方法。先对公司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得出各项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及总资产价值,然后用总资产价值减去各类负债的公允市场价值总和,算出公司的净资产,用净资产除以总股数就得到公司的股份价格。

【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又称市盈率定价法,是指模拟上市公司上市时的定价方法,把市盈率和预测的每股收益相乘,得出该公司股份价格;用此种方法,需要先计算出公司的总收益,设置总股数,得出每股收益,市盈率可以参考同类上市公司上市时的市盈率。

【综合定价法】综合定价法是指综合考虑公司的销售收入、净利润和净资产,或者综合考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按照不同的权重计算出公司的总价值,然后设定公司的总股数,用总资产除以总股数就是每股的价格。

【上市公司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四、激励模式

(一)持股方式

目前,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持股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员工直接持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其中,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又以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和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为主要形式,此外还有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股票。

1、员工直接持股

优点:

第一,激励效应明显;

第二,税负较低;

第三,享受分红个税优惠;

缺点:

第一、对员工长期持股约束不足;

第二、股东增减变动容易导致工商登记的频繁变动以及股东众多导致的议决程序的低效。

2、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优点:

第一、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会决策的相对高效;

第二、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缺点:

第一,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税负较高,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相较公司间接持股来说税负较低;

第二、国内合伙企业关于税收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可能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

第三,员工个人不能直接转让公司股权,只能转让其在持股平台的份额。

(二)激励方式

对于公司而言,激励方式可选干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虚拟股权等。

1、干股

干股是指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员工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企业股东无偿赠予股份,被赠与者享有分红权,按照协议获得相应的分红,但不拥有股东的资格,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干股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分红协议。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优点:

第一、没有等待期,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即获得股权,具有较好的激励效果;

第二、公司会设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锁定期,同时也会对解锁条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考核要求,能够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第三、如果直接持股是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完成,激励对象以较低的价格获取公司的股权,公司可使用的资金增加。

缺点:对于激励对象来说,即期投入资金,有一定的资金压力。

3、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购买本公司股份的选择权,具有这种选择权的人,可以在未来条件成熟时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此过程称为行权),也可以放弃购买股份的权利,但股份期权本身不能转让。

优点:

第一、对激励对象来说,股票期权模式的资金沉淀成本较小,风险几乎为零。一旦行权时股价下跌,个人可以放弃行权,损失很小;而一旦上涨,因为行权价格是预先确定的,因此获利空间较大。

第二,对公司来说,没有任何现金支出,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从而有利于降低激励成本,同时能使激励对象,即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与公司利益实现高度一致性,将二者紧紧联系起来。

缺点:股票期权期限普遍长,未来的不确定性很多。当市场出现难以预期的波动使得激励对象难以对自己的股份收益作出准确的预期时,激励效果下降

5、虚拟股权

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出资而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即获得与虚拟股权收益金额相等的激励基金)。

虚拟股权实质上为一种现金奖励政策,且分红额度与企业效益息息相关。由于该方式操作简便,员工较容易理解,且无须自主支付资金,较易接受;但因虚拟股权激励方式主要以分红为激励手段,所以对于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且相对于其他激励方式而言,激励力度相对较小。

6、业绩股份

业绩股份是指企业在年初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在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者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的股份;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未兑现的部分业绩股份将被取消。

(三)股权激励约束条件

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司业绩考核,另一类是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对公司业绩的考核主要为财务指标,如企业净资产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可以选择其中几项为考核条件。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是指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行为和业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授予或行权条件。非上市公司可自由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五、确定激励计划时间安排在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间安排时,既要考虑股权激励能够达到企业长期激励的目的,又要确保员工的激励回报。通常,股权激励计划中会涉及以下时间点: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期、禁售期等。

【有效期】股权激励的有效期是指从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到最后一批激励标的的股份行权或解锁完毕的整个期间。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需要考虑企业战略的阶段性、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

【授权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实际获得授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的日期,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履行激励计划的时点。在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行权期、失效期时,一般是以授权日为起算点,而不是以生效日为起算点。

【等待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是指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标的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达到一系列事前约定的约束条件,才可以实际获得对激励股份或者激励标的的完全处分权。股权激励的等待期三种设计方法:一次性等待期限、分次等待期限、业绩等待期。

【行权期】行权期是指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满次日起至有效期满当日止可以行权的期间,非上市公司行权期的确定不受法律的限制,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行权期。

【限售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是指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该激励标的,不得转让、出售。限售期主要是为了防止激励对象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抛售激励标的的短期套利行为。

六、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务合规问题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权激励如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一般需要做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影响到公司的盈利指标。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2、税务合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对于间接持股方式的股权激励税务处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符合101号文税收递延的条件。

七、对某某公司目前股权激励的建议

1、持股方式

从公司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公司采取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具体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实行股权激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一个或多个持股平台。理由如下:

第一、相比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来说,员工直接持股需要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完成,融资金额较小,成本费用较高;

第二、由于股权激励费用需要计入管理费用,因此要考虑股权激励费用摊销时对公司业绩及估值的影响,尽量避免因股权激励费用摊销过大而导致业绩波动较大;

第三、股票期权激励会带来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结构的不确定性,如未行权完毕,将来IPO时可能会导致股权不清晰或存在纠纷;同时由于公司的股权价值不确定造成期权激励计划的成本不容易确定,从而导致公司在A股上市前的经营业绩不易确定;

第四、考虑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未来长远利益即IPO计,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可以维持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和股东大会决策的相对高效,同时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2、激励方式

建议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限制性股票员工可以间接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公司设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锁定期,并对解锁条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个人考核要求),能够起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3、运作模式

篇2

股票期权激励是公司高管四大激励制度的一种,指的是让公司的管理人员获得股权性质的选择权或者相关形式的权力。获得了股权的公司管理层能够以公司所有者的身份更加努力工作,为了提高公司的业绩,为了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作出有利于股东的管理决策。在有效性比较高的资本市场上,被激励者为业绩付出的努力会很好的在公司的股价上得到体现,从而使他们获得股权的利益,这就是一个完整的股权激励的过程。他们与公司的股东们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能够解决管理理论界的委托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股票期权激励的费用很大

股票期权的顺利行权与“股份支付”的费用化规定紧密相关。因此,一些企业通过不同的技术手段处理“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费用。如2011年万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10843.5万份期权,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862%,达到了证监会的规定上限。由于股票期权激励费用与期权数是正比的关系,与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也式正比的关系,这样,在同等情况下,授予激励对象的期权越多,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数相对也会越多,则股票期权的激励费用也会增多。

(二)关于公允价值和摊销期的不确定导致操纵利润

我国无论在《公允价值》准则、《股份支付》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中均未明确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准确计量,《股份支付》准则只要求企业表外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由此不同的估值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计算出来的结果可能相差上千万之多。另外,关于股票波动率,有些公司会特意选择波动率较小的历史期间来计算模型中的股票波动率参数。这些参数的微小差异,对于最终确认的公允价值都会产生影响,直接影响到企业各期费用、盈利,以及财务报告的质量。

另外,准则中只说明要在摊销期内摊销,并没有说明如何分配摊销比例,另外,没有明确摊销延长或缩短的限制,如果等待期延长,就意味着每个等待期内摊销的费用减少,反之亦然,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每年摊销比例和摊销的调整操纵利润。

(三)企业为满足行权条件进行盈余管理

如2011年万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是本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20%,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为14%,这里的利润要考虑到本期确认的期权费用对利润的影响。以后年度行权条件愈加苛刻,所以有可能某个年度无法达到行权条件,当管理者意识到这个问题时,便会在准则范围内调节财务信息。

(四)人为操纵可行权数量最佳估计数

股票期权激励的费用与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数和期权数成正比。那么当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定时,改变可行权数量最佳估计数可以操纵期权费用,从而操纵利润。一些上市公司在制定和执行期权激励计划时比较随意,往往会改变股票期权费用的确认和计量,进而操纵利润。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建议

(一)加强监管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上市公司要合理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其会计处,应当加大力度监管行权条件。在确认行权条件时,应考虑对相关财务指标尤其是利润的影响,最好有相关的财务报告列示,不应随意变更预先规定的行权条件。

(二)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和股票期权摊销期计量,及时修订准则

前面说过由于公允价值和股票期权摊销期的计量问题使得企业随意确定自己的相关确认条件,进而进行利润及其他业绩的操纵。由于会计准则上的缺陷使得很多地方不够明确,应当及时修订相关准则,从源头上避免操纵利润。

(三)加强监管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上市公司管理层为达到预先规定的行权条件,会对其进行盈余管理。盈余管理作为管理层热衷的方式始终存在于上市公司中,因此应关注管理层的盈余管理措施,防止操纵利润和其他指标。

(四)加强股票期权激励的披露问题

现阶段我国处于股票期权发展初期,严格对股票期权激励进行披露可以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加强披露也可以给予大众一个监督的机会,监督的力度要做好,才能减轻相关的不适当地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赵淑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分析[J].内蒙古统计, 2010,(04)

篇3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9-0099-04

1 引 言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作为标的,通过分配公司的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尽职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激励制度。股权激励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发展机制的重要措施,其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将企业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统一起来,以此来减少企业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股权激励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近年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以来,通过大量的实践证明是比较有效的激励机制,代表了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趋势。但是在中国,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尽管股权激励的发展在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一种对长期激励的制度安排,股权激励的实施在上市公司激励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然而,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公平问题是股权激励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如果公平问题处理不好,将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文章采用公平理论模型对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发展现状进行全面考察,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2 公平理论模型及其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运用的可行性2.1 John Stacey Adams提出的分配公平理论

1965年,John Stacey Adams提出一般公平理论来分析工资报酬分配的合理性、公平性及其对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影响。John Stacey Adams认为员工的激励程度来源于对自己和参照对象的报酬和投入的比例的主观比较感觉。人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与个人的实际报酬相关,而且与人们对工作报酬的分配是否感到公平密切相关。人们总会将自己所付出的劳动代价及其所得到的工作报酬与他人相比较,并对其是否公平做出判断。John Stacey Adams认为公平理论可以用一个公平关系来表述,即op/ip=oh/ih(其中:op表示自己对现在所获报酬的感觉;oh表示自己对过去所获报酬的感觉;ip表示自己对个人现在投入的感觉;ih表示自己对个人过去投入的感觉),只有当当事人A与被比较对象B相比较时,公平关系式相等时,A才感觉到公平。

2.2 Hibaut & Walker等提出的程序公平理论

Hibaut & Walker(1975)根据John Stacey Adams(1965)分配公平理论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程序公平理论,从而形成了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的双维度结构。Hibaut & Walker(1975)认为分配公平是指人们对分配结果的公平感受,是对所得到的结果的公平性的知觉,是基于最终结果的公平。程序公平关注的是员工对用来确定结果的决策程序和工具方法的公平性的知觉,包括员工的参与,一致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等,是使用在决定产出过程中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公平性,关注的焦点从“决策的结果”转到了“决策的方式过程”上,是基于过程的公平。Leventhal(1980)在收入和福利分配过程中提出分配偏好理论,并指出了一个公平程序的制定必须遵循以下六个原则:即一致性原则、避免偏见原则、准确性原则、可修正原则、代表性原则、道德与伦理原则等。Greenberg(1987)在研究中认为,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是交互影响的。不论分配公平的决定程序如何,人们总是把高分配水平看成是公平的,只有运用了公平的程序才会使人把低水平的分配也看成是公平的。因此,分配公平与程序公平相比较,分配公平对员工的满意度有更大的影响,而程序公平则对员工的组织承诺、对上司的信任和流动意图有更大的影响。

2.3 Bies & Moag(1986)等提出了互动公平理论

Bies & Moag(1986)根据Hibaut & Walker(1975)等的程序公平理论提出“互动公平”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互动公平的三维度结构。Bies & Moag(1986)认为互动公平是由人际公平和信息公平两层面构成;其中人际公平是指在程序执行或结果决定的时候,应该考虑上级对待下级是否有礼貌、是否考虑到对方的尊严和感受、是否尊重对方等因素。而信息公平是指在程序执行或分配的过程中,对于信息的传递和解释。Colquitt(2001)从实证分析的角度研究,互动公平理论是由分配公平、程序公平、人际公平和信息公平四个要素组成,且人际公平和信息公平正好是构成互动公平的两个关键性的维度,从而修正了互动公平理论,使其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

2.4 公平理论模型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运用的可行性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公平理论模型被应用到许多研究领域,如组织衰退时,顾客和管理者感觉不公平时的行为反应,以及员工不满意与员工健康、工作倦怠的关系。同时还应用于压力应对和冲突管理的研究中,引这一模型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员工、顾客及管理者在不公平时做出的相应行为,以便快速有效地引导组织变革。但是公平理论模型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运用方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观察近几年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状况,发现上市公司在推行股权激励计划中也带来了很多的公平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分配公平问题、程序公平问题和互动公平问题等。因此面对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产生的公平问题,下文将通过公平理论模型从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互动公平着手,对截至2010年年底实施股权激励的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进行具体的分析。

3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发展现状的公平问题分析截至2010年年底,在沪深交易所2105家上市公司中,112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占总样本量的5.32%,未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为1993家,占总样本量的94.68%。笔者通过对样本公司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和对近三年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状况对比分析来看,2008年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为53家,未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为1549家;2009年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为45家,未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为1718家;2010年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为112家,未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为1993家。2008、2009、2010三年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占总样本的比例:2008年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所占总样本的比例为3.31%;2009年所占比例为2.55%;2010年所占比例为5.32%。总体上股权激励呈上升趋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时应该看到,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公平上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3.1 分配公平问题分析

分配公平作为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面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实施的效果上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截至2010年年底对112家中国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来看,绝大部分企业并没有充分考虑分配公平问题,由此引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配不公的问题。主要表现如:①上市公司在股权分配存在着重视企业高管而轻视核心专业人员的问题,虽然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侧重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但是涉及核心专业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却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对核心专业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由此造成了企业高管和核心专业人员的股权分配不公问题。②上市公司在股权分配中存在着重视激励高层管理者,而忽视对整个管理层的激励;或者就如何确定高管人员之间的差异,如何把握激励水平的结构控制的问题,由此导致上市公司管理层内部股权激励分配不公的问题。③上市公司在股权分配中存在着企业高管可以比较轻易的获得高额的回报,自身却不用承担任何的约束风险和责任,而企业其他员工却要为此埋单,要承担巨大的约束风险和责任,其贡献和努力遭到忽视,由此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变成企业高管谋取个人利益的重要工具,引发严重的股权分配不公的信任危机。

3.2 程序公平问题分析

程序公平更多地影响员工的满意度、员工对组织的忠诚度和信任度、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所以在上市公司管理过程中,过程的公平往往比结果公平更重要,从股权激励的角度来说,上市公司所应该关注的重点不应该在结果上,而是在过程上怎样通过制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来解决上市公司组织面临的问题。在对2010年年底沪深交易所的112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分析调查中发现,尽管很多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中意识到了程序公平的问题,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①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和企业高管等掌握着公司大权的人员,由于缺乏必要有效的外部监督,股权激励就会变成自我激励的一种手段,由此会产生股权激励的决策者与受激励对象重合的程序不公平问题。②上市公司对于如何确定哪些人属于核心专业人才,哪些人才应该受到股权激励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从而使其贡献难以被全面的衡量与评估,结果造成股权激励标准不清晰、不规范和程序混乱的程序不公平问题。③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体制多数以经营业绩作为考核指标,在上市公司存在经营风险的情况下这个指标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从而在股权激励中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结果由于绩效考核体制不健全,造成股权激励的程序不公平。

3.3 互动公平问题分析

互动公平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要影响因素,其包含人际公平和信息公平两个方面,而人际公平和信息公平如果处理不好,将会造成互动公平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中失去作用,最终影响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作用的发挥。通过对2010年年底112家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研究中发现,很多企业在互动公平方面考虑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其主要表现在:①由于上市公司企业高管与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互动不公平问题。上市公司企业高管由于是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者,他们设计的激励方案可能不会将未来的收益回报预期包含在内,这样他们就能更轻易的获取高额的收益而不受监督和约束;另外,企业高管作为股东实际人,在投资决策时往往倾向于短期高收益的项目,根据高收益往往是高风险的基本理论,这些项目很可能会侵害股东的利益,影响到公司的未来发展。②由于上市公司企业高管和核心专业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互动不公平问题。与核心专业人员相比,上市公司企业高管凭借自己在公司的特有地位以及权力,可以得到许多与股权激励方面相关的重要信息,但核心专业人员一般却很少获得这方面的信息,这就会导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对上市公司企业高管过度激励却忽视核心专业人员的问题。③由于上市公司企业高管与其他员工的人际沟通不对称所引发的互动不公平问题。上市公司企业高管由于拥有在公司巨大资源和力量,可以凭借其权位,搞好大股东之间的人际沟通,及时获得掌握第一手股权激励的信息。但其他员工却没有这方面的优势,这就会导致企业高管和其他员工的人际沟通不对称而引发互动不公平的问题。

4 解决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公平问题的对策建议4.1 完善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是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能够有效实施的有力保证,是股权激励制度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业绩考核体系至关重要。上市公司在推行股权激励过程中,要制定出可度量的业绩考核指标并坚决有效地实施考核;业绩考核指标应与其他指标结合起来,不仅要考虑财务指标,还要考虑非财务指标;不仅要考虑到绝对指标,还要考虑到相对指标;做到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重,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结合,避免采用单一财务指标,减轻由于人为操纵造成的影响。另外,还可以建立指标比较体系,将本上市公司的业绩指标与同行业、同地区的上市公司相比较,消除外生变量对业绩的影响,从而完善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4.2 建立有效合理的股权激励监管体制和统一科学的核心专业人员认定标准及程序有效合理的股权激励监管体制和统一科学的核心人员认定标准及程序是保证股权激励效用的必要条件,因此其监管体制和认定标准及程序的建立设计是至关重要的。好的股权激励监管体制和核心专业人员认定标准及程序,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规范,在建立设计上尽量做到科学、合法、有理、有据;二是全面严格,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过程中,不仅要借助内部力量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而且要引入强有力的、独立的外部力量进行全程监管;在确定上市公司的核心专业人员和业务骨干时,标准和程序的认定不仅要统一,而且要规范。做到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统一和规范相结合,从而建立有效合理的股权激励监管体制和统一科学的核心专业人员认定标准及程序。

4.3 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对称体系,提高信息的公平透明度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是引发互动不公平问题,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有效发挥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科学合理信息对称体系,提高信息的公平透明度是至关重要的。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信息对称体系时,要考虑到两方面因素,一是上市公司企业高管与股东之间的信息对称,二是上市公司企业高管和核心专业人员之间的信息对称。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快速有效、公平透明的信息对称体系,从而使上市公司企业高管受到监督和约束,具体表现在:首先,在设计制定股权激励方案不会不将未来的收益回报预期包含在内;其次,企业高管作为股东实际人,在投资决策时会充分考虑到股东和公司未来发展的利益,不会只倾向于短期高收益的项目;再次,与核心专业人员相比,上市公司企业高管也不能凭借自己在公司的特有地位以及权力,得到许多与股权激励方面相关的重要信息,从而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对上市公司企业高管过度激励却忽视核心专业人员的潜在风险。

注释:

①资料来源:中国上市公司2011年内部控制白皮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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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王重鸣.管理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

篇4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city is no longer just big reconstruction of demolishing old buildings, urban design techniques using urban renewal, through the selectively to the urban environment internal functions, building, space, environment and other necessary adjustment and change,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architectural and historical blocks and capture the city culture, and extended city inside information to guide urban development, restore the urban energy, improve the urban environment purpose.

Keywords: tachometer; Surveying and mapping; Data processing

中图分类号:G2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佛山名镇项目创造性地提出“神态、形态、生态、业态和生活状态的五态融合”,让古镇古城保护与开发既成为城市转型、产业升级的载体,更成为市民幸福生活的依托。改造规划中要求修复古建筑,恢复岭南文化街区,工程中一项很重要的前期工作就是将这些古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测绘成图,以供设计规划参考。本单位承担了此项任务。

2.建筑立面图的施测方法

建筑立面图,是将建筑的不同侧表面,投影到铅直投影面上而得到的正投影图。它主要表现建筑的外貌形状,反映屋面、门窗、阳台、雨篷、台阶等的形式和位置,建筑垂直方向各部分高度,建筑的艺术造型效果和外部装饰做法等。一般分为正立面、背立面和侧立面,也可按建筑的朝向分为南立面、北立面、东立面、西立面等。

建筑立面图的测绘,最初级的方法是用竹竿和皮卷尺、铅垂球等来测量高度和长度等数据然后成图。随着精度及效率要求的提高,这样的初级方法早已被摒弃,现在常用的方法有全站仪测量、三维激光扫描仪测量和近景摄影测量。

常规全站仪测量,用带免棱镜测量功能的全站仪测量建筑物立面上特征点的三维坐标,通过计算机软件处理转换为建筑物立面平面上的坐标,编辑后得到建筑物立面图。

三维激光扫描测量,是利用三维激光雷达获取目标空间三维点坐标及灰度信息的一种高新测绘技术,它利用激光扫描装置自动、系统、快速获取对象表面的三维坐标,是一种高精度的测量手段,其单点定位精度在微米至厘米之间。激光扫描与传统的单点测量不同,可以获取被扫对象表面成千上万个空间点的三维坐标。相对于传统的文物测绘方式,三维激光扫描技术有如下优势:非接触式(无损,对文物和人均安全);数据全面、生动;精度高;采集速度快;直观性及现势性强;可全天候作业等。

近景摄影测量,采用空间交会三角测量模型,在近距离(一般指100米以内)拍摄目标图像,经过加工处理,确定其大小、形状和几何位置的技术,是一种非接触性量测手段,不伤及测量目标,不干扰被测物的自然状态,瞬间获取被测物体大量的物理信息和几何信息,又基于严谨的理论和现代化的数据处理软件,可大大提高作业效率和测量精度。

3.方法选择

三种立面测量方法的优劣比较

结合测区的实际状况:测区面积近九千亩,其中需要测量立面的古建筑三百多间,分散在十几条窄小的街巷中,多数都很破旧,多有招牌雨蓬等异物遮挡,不适宜车辆通行和正面拍照,所以三维激光扫描测量和近景摄影测量两种方法显然都不适合,我们确定了用全站仪的无棱镜测量来完成这次立面测量工作。

4.外业测量

因为已有此片区现势性很好的1:500地形图,所以无需做控制,可以自由设站。开启全站仪的无棱镜模式,瞄准建筑物外墙的各个特征点测量其三维坐标。在狭小的街巷,人工无法通过望远镜瞄准目标,可以开启激光指示器瞄准。有的建筑立面由于有异物遮挡,或者是太高等原因,无法用一个测站测完,可以用多个测站完成,数据处理时再将多个测站的数据拼接。

外业测量中另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草图记录,以方便后期的图形编辑。如果象普通地形测量一样画草图记录,因为古建筑的复杂性而会非常费时。我们的做法是事先对需要测绘的古建拍照,然后将照片在photoshop下做腿色,抽稀等处理,再将照片打印出来作为草图,经过photoshop处理后的照片是黑白的,与彩色的照片比起来更方便记录,还可以节约打印耗材。

5.数据处理

测量完毕后将数据导出在CAD中处理,数据处理的重点就是如何将全站仪测得的平面图转化为立面图。

按普通的做法,展点后得到的是平面图,不是我们所需要的立面图。可以利用CAD2007自带的三维视图功能作旋转得到立面视图,但是经过旋转后的数据的点号注记也变成了一个点,无法目视判读,由于古建筑物的立面测量很精细,没有点号注记会给后面的图形编辑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有一个解决方法,将这些注记再导入到其它的软件处理,然后再导回CAD,不过这样会增加步骤降低效率。

通过以上分析,要得到立面图,需要对数据做下面三步处理:

图1立面示意图

建筑立面是个竖直方向的面,因此只要确定它的水平方向就可以确定这个立面,如图1

所示,确定了立面的X轴就可以确定这个立面了。我们确定立面的X轴的方法就是在测量时在这个立面上测2个水平方向的点,这两个点的连线即是立面的X轴。

确定了立面的X轴后,将数据的X轴旋转到立面的X轴。如图所示,这两个X轴是不一致的,如果不对数据做这步旋转处理,绘出来的立面图的X方向上的长度实际是 (θ为两个X轴的夹角)。

数据旋转完后,数据的Y轴垂直于立面,再交换数据的Y、Z坐标,将数据展开就得到了立面图。

6.CAD编程

以上过程比较繁琐,我们在AOTUCAD下编程处理,只要根据程序提示输入确定立面的两个点号,程序即可完成旋转,交换Y、Z坐标,展点等工作。

程序如下:

……

/*定向点号输入*/

(setq p1 (getstring "请输入房屋定向点号(左侧):"))

(setq p2(getstring "请输入房屋定向点号(右侧):"))

……

/*点号搜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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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执行股权与股权自身特征密切关联,股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护法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对执行股权有关规定的理解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可以执行。 

篇6

一、前言

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既相互独立,又联系密切。在纳税过程中,企业纳税人,不仅要遵守我国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事项进行有效的计量和确认,而且必须按照我国税法制度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及运算。但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的处理目的及对象都不同,所以企业在股权投资时要了解两者存在的差异,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在股权投资收益中的差异

(一)股权投资收益确认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将股权投资收益分为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两部分。1、短期股权投资收益。短期投资收益仅局限于处置收益。2、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长期投资收益主要包括处置收益和股权持有时期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分为成本核算法和权益核算法。第一,成本核算法。成本核算法主要是投资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的实际分配利润或者现金股利来核算企业股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但是投资收益只是被投资企业在获得投资后所形成的纯利润分配额累计数值,而被投资企业的分配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出了投资后的累计数额部分,将作为投资资本回收来处理。第二,权益核算法。权益核算法主要是投资企业在获得股权投资之后,将必须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年度达到的纯利润或者形成的纯亏损额作为企业当期的投资损益,并依据当期投资的损益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投资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的分配利润或者现金股利来核算应有的收益数额并用来冲减企业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股权投资收益确认税务处理

税法制度将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归入股权投资核算中,却将处置收益归入股权投资损失或者转让所得中。由于税率不同,所以税法制度将这两种收益分来处理。在税法制度中规定,当被投资方对投资企业产生的分配支出额,超过了被投资方的没有分配利润及累计盈利剩余数值的公积小于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将最为投资资本回收处理。同时将超出投资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将作为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收益。

(三)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点

1、会计制度将短期的股权投资收益局限于转让收益或者损失收益上,而税法却将转让收益和持有收益区分开来,企业投资所得收益的确认时间是在投资方会计分配利润的时候,并不是投资方实际获得股息的时候。2、两者在再用成本核算法计算企业长期的股权投资收益时没有明显差异,但是在采用权益核算法的时候却存在一定的区别。会计制度上规定在企业会计的年度末,要依据应该享有的被投资方当年达到的利润的份额来明确企业当年的投资收益。而税法制度中却规定被投资方在做会计利润分配的时候可明确股权投资损益,但是却不能把被投资方的亏损认为是企业股权投资的损益。

三、在股权投资差额中的差异

(一)股权投资差额会计处理

在我国的会计制度上明确规定,在使用权益核算法来计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时候,投资方的投资成本和应该享有被投资方所得权益份额中的差额被认为是股权投资的差额,同时企业股权投资产生的差额将按照投资原则进行分期处理,并将其归入股权投资损益中。

(二)股权投资差额税务处理

我国税法制度上规定企业纳税人在实行对外股权投资所用成本不能折旧或者摊销,也不能将其归入企业股权投资当期所用金额直接扣除,但是企业的资产在转让或者处置的时候,企业可以从获取的财产中扣除,并运算出企业财产转让后所得收益或者损失收益。

(三)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点

1、会计制度上规定,被投资方分配出来的股票股利,投资方不能作为会计账务来处理,但是要标注企业股权投资添加的股数,以此来表明企业股份存在的变化。而税法制度上规定,企业获取股票,要按照企业股票的票面价值来明确企业的投资所得收益,导致投资方在获取股票股利的时候,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2、会计制度上规定,短期股权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必须定期的累计股权的减值预备金额,并将其归入企业当期股权投资损失收益中。税法制度上规定,企业纳税人必须按照成本准则来确定企业股权投资成本,在运算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金额的时候,短期股权投资减值预备金额、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预备金额不能在纳税前扣除。

四、在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差异

(一)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上明确规定,企业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来进行股权投资,就必须按照非货币换出的股权资产账面的价值再加上企业应该支付一系列税费来作为企业初始的股权投资成本。如果存在补价的情况,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来明确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换入的股权投资形成的初始的股权投资成本,即企业在获取补价的时候,必须按照非货币换出的股权资产账面的价值再加上企业应该明确的所得收益及其应该支付的一系列税费再扣除补价后剩余的金额,就是企业的初始股权投资成本。企业在支付补价的时候,必须按照非货币换出的股权资产账面的价值再加上企业应该支付一系列税费及补价,就可明确企业初始股权的投资成本。

(二)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法处理

税法制度上规定,企业如果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来实现股权投资,主要有股份企业的法人代表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形式来向股份方采购股票时候,企业应该在股权投资交易过程中,将股权资产分解为非货币性资产及投资项目所得税来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来明确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或者损失收益。

(三)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点

1、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差异点主要体现在股权投资成本计算中,会计股权投资成本计算主要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主,而税法股权投资成本计算主要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主。2、税法制度规定企业在股权投资交易过程中,必须通过计算来明确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收益或者损失收益,而会计制度上只是在获得补价的时侯才会明确企业收益或者损益。

五、在计税成本及账面价值调整中的差异

会计制度明确规定,短期股权投资产生的现金股利应该在实际获得的时候,用来冲减股权投资产生的账面价值,但是对于已经记录在应收股利上的现金股利要扣除。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核算中分为成本核算法和权益核算法。

(一)权益核算法

企业应该在获取股权投资的时候,严格按照应该享有或者应当分担被投资方当年达到的纯利润或者纯亏损金额来调整企业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企业应该按照被投资方分配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来核算企业应该获得的部分收益,以减少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企业在明确被投资方出现的纯亏损金额的时候,企业应该将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减值数值限制为零。被投资方各个时期达到的纯利润,投资方应该将其计算在收益平分额超出没有明确的亏损分配额后,按照超出没有明确的亏损分配金额,来恢复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

(二)成本核算法

除了增加股权投资,将分配获得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转变为投资或者收回投资之外,长期的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应该保持不变。企业取得被投资方分配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出被投资方能接受投资后所形成纯利润分配金额,可以作为企业收回初始股权的投资成本,用以冲减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税法制度规定,被投资方对投资企业分配的支付金额,如果超出被投资方累计没有分配利润及累计剩余的公积却小于投资企业股权的投资成本,就可以将其归入投资回收中,用以冲减股权的投资成本。成本核算法在股权投资形成的账面价值及计税成本形似,所以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纳税人在核算投资成本的时候,必须采取成本核算的方法。

参考文献:

篇7

 

医院固定资产具有价值高、移动多、损耗大、更新快以及品种繁杂和科室共用等特点,这就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管理不当造成的医院固定资产多头购置、设备利用效率不高、核算不清、账实不符等问题在很多医院都层出不穷,屡见不鲜。 

因此,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责任权利关系,促进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增强医院发展活力,已成为医院管理者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健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机制。 

 

1 固定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的主要表现 

 

(1)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职责、权限不明确,内部控制缺失。整个医院缺乏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能分散,权责分界不清,容易出现管理上的盲区,造成固定资产购进、领用、保管等环节出现脱节问题。 

(2)缺乏严谨的固定资产核算机制。按照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采用历史成本法计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不减值。医院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项目的金额只反映原值,未能反映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消耗,造成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的严重背离,无法体现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和新旧程度,不利于了解固定资产的真实状况。尤其是医疗设备大多数为高科技设备,更新淘汰周期快,医院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与资产的减值准备,造成固定资产价值严重失真。 

(3)清查、盘点制度不严密。医院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前清后乱,边清边乱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单位在盘点后延期生成盘点表甚至连盘点表也没有生成。 

(4)固定资产报废环节不严格。在医院的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不该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废、报废的固定资产却没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这就会造成资产账面数不实。同时,有些固定资产由于资产使用部门无专人保管财产,使财产流失或视为废物丢弃,造成固定资产亏损。 

(5)管理方法落后。现在很多医院虽已经实施信息化管理,但只是简单的静态管理,大量的数据仅靠手工录入,远远不能满足高层次动态管理的要求。 

 

2关于建立健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 

 

(1)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工作。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监督、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审定资产采购计划、组织和领导清产核资,审核大宗资产报废时向上级部门呈送的报批手续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采购、领用、调剂、维修、报废、清理的核算与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总账的管理,筹集采购资金、监督控制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固定资产利用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参与固定资产清理工作。设备部门负责设备的购置审批、验收、调剂、维护、修理工作,做好闲置资产的检测、维护工作,办理报废鉴定,做好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核工作,总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的建设、管理维修、保养和报废工作等。 

(2)完善固定资产核算制度。实行固定资产三账一卡管理。医院财务部门要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二级明细账,分类反映单位固定资产总价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总务科和设备科设置三级明细分类账,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分设账页,按照保管、使用单位设置专栏,每月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序时登记,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实际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医院财务科;第二联交设备科和总务科作为明细账;第三联随物交使用部门保管。固定资产的卡片要做到物在卡存、物转卡移、物毁卡销。按照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基本原则,对医院高新医疗仪器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法,以保证医院储备足够的设备更新资金。 

(3)严格资产清查和盘点制度。医院应定期清产和盘点。清查时,除了点清固定资产数量外,还要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情况。清查完毕后,认真填写实盘数,对于盘盈、盘亏及出现异常的固定资产,要在备注栏里注明并及时处理。对于盘盈的要及时入账;对于盘亏的,写出书面报告,分清责任原因,做好先报批后处置的程序,待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领导和相关国有资产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做调账处理。 

(4)加强固定资产报废环节的管理。固定资产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修复,主要结构陈旧、性能落后、严重影响安全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技术管理部门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财务部门建立相应报废备查账,在资产处置、变价收入收到后核销,调整账卡,保证账账、账物、账卡三相符。并经常同管理部门核对备查账上的报废资产,以保证医院资产的真实性。 

(5)加大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力度。应将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并入医院综合管理网络系统,通过网络系统把各科室、职能部门、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连接起来,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使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能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库存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合理组织资产购置和调配闲置的资产,而且也有利于使用部门核对和管理本科室的资产,同时网络信息系统还可以随时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为全成本核算和绩效考核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数据,实现固定资产动态管理,能够为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发展规划提供有效的依据。 

 

3结论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可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的浪费,节约病人的费用。建立健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机制,是真正实现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科学化的基础。有了合理的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制,才能保证与维护医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使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提高,促进医院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费有勇,姜林.新时期如何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j].中国现代医生,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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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11年引进的ELITE血凝仪是美国贝克曼库尔特公司近年推出的全自动血凝仪。该血凝仪通过FDA国际认证,具有超大的存储容量,可存30000以上标本数据,最高可达350个测试/小时,能够满足我院检验科大标本量的需求。

1 血凝仪组成结构

1.1 样品盘 ACL自动加样系统包括一个旋转样品盘。包括:40个样品杯和试管位置;10个附件位置,包括内径测量器,稀释液、试剂瓶等。样品盘内安装光学传感器,能够准确判断样品盘是否正确安装,并检测样品杯、试管、瓶等是否存在。

1.2 试剂区 ACL Elite的试剂区有8个试剂槽储存试剂,标号为R1-R8。R1-R4位置的试剂位配备一个搅拌装置。R5-R8位置的试剂位用来存放温度要求为室温的试剂,无搅拌功能。R1-R6试剂位的试剂由内侧试剂针吸入,R7、R8位的试剂则由外侧样品针吸入。

1.3 洗液/废液区 ACL的洗液/废液收集系统包括一个放置在R4、R5之间的可拆卸的冲洗杯槽,一个连接杯槽的塑料管,用以从杯槽中引出废液,和一个仪器外部的废液收集桶。

1.4 加样/分配系统 加样/分配系统由清洗-参比液瓶、加样/分配机械臂、传感器等组成。

清洗-参比液瓶是容量为1000ml塑料瓶,瓶内溶液作为清洗液,并且作为浊度测量通道的光学参考。瓶底处安装一个传感器,当液体量低于正常使用范围值时,传感器会报警。

加样/分配机械臂由两个步进电机互相配合,控制机械臂末端的样品针(外侧)和试剂针(内侧),完成样品和试剂的各自吸入、分别注入转盘里的反应比色皿内外格、清洗样品针和试剂针的工作。

与吸样针相连有两个液面传感器,系统通过该传感器监测样品盘中的液体(如标准品、不足量的血浆、稀释液等)量与试剂仓的试剂量。当针低于液面时,加样臂停止,使针吸入程序设定的液体量。如果有异常,会在显示器上报告传感器错误信息。

1.5 光学检测系统 光学分析系统有两个通道:浊度和吸光度。

浊度通道:这个通道的光源为发光二极管,提供波长为660nm的红光,该光照射反应比色杯内混合物,其散射光经90度直角后被转盘支架下的固态探测器接收。吸光度通道:光源为卤钨灯,波长为405nm的光束经过石英光纤和聚集系统,直接射入反应比色皿。

1.6 微处理器与电子元件 ACL血凝仪分析处理单元由三个电脑微处理器组成。这些微处理器控制着整个分析仪的动作:机械动作,样品、液体的吸样和分配,数据的获取和处理,操作界面的输入和结果输出。

1.7 输入输出设备及附件 血凝仪的输入输出设备有键盘、显示器、条码阅读/扫描仪、外置打印机等

2 血凝仪常见故障检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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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股权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执行股权与股权自身特征密切关联,股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护法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对执行股权有关规定的理解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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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互联网时代下,股权激励犹如双刃剑,对私企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当前,企业发展中面临着较为激烈复杂的竞争环境,只有提高竞争实力,才能脱颖而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股权激励属于私企采取的激励工具,对私企发展具有推动性作用。但是,股权激励同样可能对私企带来不良影响,威胁私企生存和发展。由此笔者在互联网时代背景条件下,针对私企股权激励实施而提出合理的建议,确保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积极作用。

二、互联网时代下股权激励对私企的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下,股权激励对私企有着重要影响。就股权激励而言,最早诞生于美国,在人力资本理论逐渐发展和成熟的背景条件下,股权激励得到持续发展,并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标志着企业发展进入激励时代。对于我国私企而言,对股权激励的引入时间相对较晚,于1999年开始,处于摸索阶段,却逐渐拉开序幕。自2005年至2007年,股权激励在中国企业中有广泛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股权激励对私企产生制约性影响,威胁企业生存和发展,使企业不得不停止股权激励计划。由此可见,股权激励在我国私企中的应用,具有利弊双面性。一方面,如果私企将股权激励拒之门外,则难以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且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如果私企接受股权激励,不能合理利用该激励方式,可能增加人力成本,引起不必要的问题。

三、互联网时代下私企股权激励的建议

互联网时代下,为私企发展提供充足动力,同时给其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私企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要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策略,为私企平稳运行保驾护航。股权激励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通过人才激励工具,能够对员工发挥着激励性作用,使其更好投入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然而,股权激励对私企发展具有利弊双面影响,应提出发挥股权激励积极作用的建议,包括建构完善薪酬体系、优化治理结构和激发员工热情等。

(一)建构完善的薪酬体系

近年来,我国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生存和发展的年限相对较少,平均寿命为3年。可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许多企业难逃残酷命运。从我国私企以失败告终的经验总结可知,企业缺少长期激励机制是重要影响因素。对此,建构完善的企业薪酬体系具有必要性。首先,企业采取短期的激励薪酬体系,能够激励某团队完成一个项目,如给予团队成员以高薪、高提成、高奖金即可。其次,要树立长期的激励薪酬体系,则非易事。在此过程中,企业积极引入股权激励方式至关重要。股权激励注重将企业利益同员工利益相捆绑,使员工在提高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可带动企业总利益的提高。员工努力工作,在私企中所持股权代表的价值越高。另外,股权机制具有一定的价差式的特点,有助于充分发挥激励工具的积极作用。

(二)对企业治理结构加以优化

在私企股权激励过程中,有必要对企业治理结构加以优化。实施股权激励,与传统工资、奖金激励存在明显差异,股权对于员工而言,既是自身利益的代表,又是权力的象征。所以,对企业治理结构加以优化十分重要。首先,处于创业期的企业,应注重有效开展管理工作,便能实现生存。然而,当企业不断成长和接近成熟时期,治理必须取缔管理。基于此,企业相关人员必须有效对私企中的商业发展模式、人才激励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保企业做出合理决策、合理用人等。其次,股权激励并未对股权结构调整产生较大影响,因而在互联网时代下,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积极作用,应从公司治理效率提升视角出发。长期以来,我国私企以“家族式经营”为主,在企业结构治理优化时,必须改变“家族式”管理模式,为推动私企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稳定的发展根基。另外,如若私企规模相对较小,则在优化治理企业结构时,以法律法规为重要依据,坚持通过法律手段而达到治理企业的目的。

(三)激发企业员工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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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新版GMP、新版GSP的贯彻实施,以及医药政策措施的陆续出台,都给药品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随着药用辅料行业规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进入药用辅料行业的专业化生产企业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在部分药用辅料大品种上,行业竞争加剧趋势较为明显。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长效激励机制,招纳及稳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尔康制药公司于2013年订立了股权激励方案。本文通过对比尔康制药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后公司业绩的变化,得出股权激励促进尔康制药业绩显著提升的结论,并对其股权激励计划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建议。

二、股权激励概述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股权激励是通过向公司管理层或其他员工授予股权,使其能以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并与股东分享企业利润的同时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促使激励对象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而努力工作。现阶段,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股票期权模式、限制性股票模式、股票增值权模式、业绩股票激励模式和虚拟股票模式等。

(二)股权激励的运行条件

1、有效的资本市场。股权激励的有效运行要求资本市场的股价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缺乏效率的资本市场很难通过股价来确定公司的长期价值,也就难以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评价和激励经理人。

2、有效的经理人市场。有效的经理人市场是股权激励成功实施的条件之一。经理人市场在有效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以提高企业业绩为己任,从而保证自己的价值和声誉,进而提升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3、扶持性政策。股权激励诞生的初衷是合理避税。在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的扶持下,企业能更好地运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充分激发人力资源的价值,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目标。

三、尔康制药股权激励方案

(一)公司简介。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22日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原料药、药用辅料的生产、销售;药用空心胶囊、软胶囊的生产、销售;辅料及化工产品的研究、生产与销售;技术咨询与转让;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销售。

(二)股权激励方案内容

1、激励对象。本计划激励对象共计142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所有的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2、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尔康制药公司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向管理层和骨干授予300万份股票期权,占尔康制药股本总额23,920万股的1.25%。

3、激励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等待期为12个月。本计划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激励对象按安排进行分期分批次的行权,可行权日须为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

4、行权价格。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3.12元。该价格的制定依据是取草案提要公布前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和前30日平均收盘价中的较高者。

5、行权条件。在公司绩效考核方面,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4年、2015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70%、113%;2014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2015年不低于10%、2016年不低于11%。同时,激励对象需达到年度个人考核要求。

四、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财务指标是评判公司绩效变动最直观的数据,本文将对尔康制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后共计四年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进行逐一分析,进一步判断股权激励如何影响了公司的业绩。

(一)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企业生存的源泉,本文采用了营业净利率、反映耗费成果的成本费用利润率以及体现资金使用效率的净资产收益率三项指标来评价尔康制药的盈利能力。2012年尔康制药的营业净利率为40.51%,2013年骤降至19.16%,而2015年又回升至34.11%,结合市场环境进行分析,2013年营业净利率的骤降是由于医药市场的激烈竞争引起的,激烈的竞争使得企业产品价格无法提高,进而压缩了产品的生产利润。2013年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之后由于管理层的领导有方,员工的团结合作使得公司在研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的同时缩减成本开支,逐渐摆脱了竞争带给公司负面的影响。而从成本费用利润率这一指标上也能看到这一点,2012~2015年尔康制药的成本费用利润率分别为27.74%、28.85%、32.49%、59.73%,公司每付出一单位的成本费用获得的利润越来越多。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也从2012年的13.87%升至2015年的29.02%,代表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所提升,运用自由资本的效率越来越高。尔康制药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时间为2013年12月,对比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该方案及时有效,在企业业绩正要下滑之际,给了公司董事、中高层和骨干人员一剂强心丸,使公司上下团结一致应对危机,顺利度过转折点,引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偿债能力。企业是否有能力及时清偿各种债务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这一能力正是企业的偿债能力,本文采用了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来评价尔康制药的偿债能力。总的来说,从三项指标来看,尔康制药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偿债能力水平,流动比率2012年高达15.08,2014年为近年来最低,但也达到3.12,速动比率表现出相同的特征,资产负债率2012~2015年分别是5.92、7.81、24.44、11.33。但对比2012年,2014年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明显降低,降幅达到80%,说明在股权激励之后公司举债增加,利用自有资金的效率变高。虽然较高的偿债能力避免了一定的风险,但适当运用财务杠杆才是促进企业蓬勃发展的战略选择。2013年股权激励方案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路攀升,可能是股权激励方案的使得高管不再为了规避风险而避免借债经营,而是将公司利益与发展作为首要考虑,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高管也拥有了公司股权,公司业绩的提升将会增加其个人收益。由此可见,股权激励的合理运用能够增加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使员工与企业同舟共济,荣辱与共。

(三)运营能力。公司的运营能力与其获利能力和发展能力密切相关,企业只有运营有效,才能不断盈利,进而更好更快发展,反映企业运营能力的是各类资产的周转率。尔康制药流动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在2013年之后都有所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由2012年的0.93增加到2014年的1.49,提升了1.6倍;总资产周转率也从2012年的0.71增加到2014年的0.75,实现稳中有升的增长态势;流动资产总额从2012年的8.5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30.4亿元,增幅达到256%,这些数据都说明公司的经营能力在不断提升。

(四)成长能力。本文选取了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以及净资产增长率三项指标来分析尔康制药的成长能力。三项指标中除了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变化幅度不太大之外,其余两项指标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净利润增长率从2012年的28.94%增长到2015年的109.71%,达到了2.8倍的涨幅;净资产增长率更是从2012年的9.6%增长到2015年的157.97%;其中,2014~2015年是公司飞速发展的时间段,同时这也是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的时间段。股权激励的实施极大地增加了企业上下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得净利润增长率发生了巨大变化。净资产增长率反映的是企业资本扩大规模的速度,如此大幅的增长也是来源于股权激励消除了高管的短期行为,激励高管与股东共同分享企业的利润、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放眼于公司长期发展。企业规模大意味着其市场占有份额大,公司的竞争力也同时增高,有利于做大做强。从营业收入增长率这一指标来看,2013年至2014年间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也近15个百分点,这对比其他未实行股权激励的同行业公司来说,增幅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股权激励给尔康制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和势头,对尔康制药业绩的增长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五、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通过以上对尔康制药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后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以及成长能力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实行股权激励以后公司各方面的业绩水平得到了一定提升,尤其突出的是公司的成长能力。这说明股权激励作为长效激励方式对公司的成长以及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员工与公司结成利益的共同体,向企业长期目标进发。

(二)建议。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股权激励的实施对尔康制药的业绩产生了正面影响,但是其股权激励方案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行权条件单一且较为保守;第二,激励幅度过小。就此,对尔康制药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考核指标多样化。从尔康制药股权激励的方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其行权条件仅仅考虑了财务指标中反映盈利状况的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这样的评价指标过于片面。我们认为应该引入其他反映财务状况的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以及市盈率等反映市场表现的指标;对于非财务指标的引入也很有必要,因为财务方面的指标更多的反映了过去的状况,而非财务指标能够预测未来。

2、适当提高激励幅度。根据相关规定,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这一规定只规定了数量的上限,而没有制定下限。尔康制药股权激励方案中,该比例仅为1.25%,远不及10%的上限规定,这样较小的激励幅度会制约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因此,我们认为尔康制药应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结合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出更加有效的激励幅度。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治理结构是保障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股权激励从制定到实施需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公司必须完善治理结构,保证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杨柳娜,张丽.我国企业股权激励的机制与实践[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9.2.

[2]杨海燕.深市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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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是一类复杂的变更审批事项。笔者在多年的外资审批实务中,对其复杂性深有感触。下面这则案例,引起了笔者深入思考的兴趣。

一、案例简介

某外商投资企业A,由一内资企业B和外方个人股东C合资成立,注册资本500万美元,B出资375万美元,C出资125万美元,注册资本均已缴清。现C与外地一家外商投资性公司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认可基准日的转让价格为200万欧元,最终价格根据审批、变更登记后交割日的资产净值调整。交割对价分两期支付,首期支付80%,其余20%在交割日后2年支付(2年间产生的利息一并支付)。

二、案例疑点

该股权转让协议很复杂,长达80多页,似乎很严禁、规范,但仔细审核,还存在几个疑点:

1.交割期限过长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性要求与内资企业相比更严格,可是现行三资企业法律法规、规章中并无明确规定股权交割的最长期限。虽然民商法的原则之一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要双方认可即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2年的交割期限过长。

2.转让价格不确定

外资审批实务中,股权转让价格总是明确的。要么是原值,要么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的净资产额与实收资本比例确定溢折价比例,还有一种是“一美元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不确定的案例实属罕见,其合理性值得怀疑。转股批复中要描述其定价方案,需要花费大量的篇幅。

3.溢价转让未评估

中方转股给外方或外方转股给中方,如果是溢价转让,必须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本案例由于受让方的特殊双重身份(既是中国法人,其对外投资在法律上又视同外资),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审批标准,难以把握尺度。A企业2008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4766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913万元。

4.股权转让所得纳税

外方投资者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中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本案例中扣缴义务人D所在地与A企业所在地分属不同的省份,怎样合理纳税也是个问题。

三、案例分析与思考

1.过长交割期限不合理

交割期限是本案例的焦点所在。D公司法律顾问认为,A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所指境内企业界定为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其股权转让适用《股权变更规定》,而不是《并购规定》,D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无需在变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批准后,1年)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

笔者认为,本案例中,长达2年的交割期限设定不合理,存在不确定因素和一定的风险性。审批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交割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交割日支付对价的80%,股权转让就标志着全部完成,D公司就可以充分主张股东权利,享有25%的利润分配权吗?这对中方股东B显失公平,也违反了等价原则。

《并购规定》第55条第2款:“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关键是如何理解“参照本规定办理”,《并购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首先,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其后果等同于外资并购;其次,此前的实践不能代表《并购规定》颁布后的具体要求。因此,《并购规定》中的“其中没有规定的”不仅包括《股权变更若干规定》未予规范的情况,还应包括《股权变更若干规定》虽作规定但内容不如《并购规定》详尽的相关条款。具体来说,“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股权变更若干规定》未要求评估,但《并购规定》要求评估的相关条款。二是《股权变更若干规定》对受让方支付对价的时限未作要求,但《并购规定》要求的相关内容。三是《股权变更若干规定》未涉及的反垄断审查申报和审查的相关要求。四是《并购规定》防止当事人通过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规避返程投资审批的相关内容。

根据这一权威解释,本案例交割期限有违法理,理应作出修改。

同理,溢价转让也应该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同时明确交易价格。

2.所得税征管机关的确定

本案例属“外方转外方”,但受让方系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国内还有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受让方为境外企业,作为扣款义务人,它在我国没有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向哪级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的所得税?这就容易形成所得税征管的真空区。实际业务中,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外方转外方”的股权转让所得,不予出具完税证明。

3.实到外资重复统计

设想本案例股权转让完成后,D公司继续向B公司购买A公司26%的股权,从而控股A公司,转让价格是原值的2倍。那么,溢价部分的130万美元能否列入实到外资的统计?对于并购内资企业股权溢价的,外资审批管理系统中已经可以列入实到外资的统计。对于假设的这个问题,D公司购买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达到控股的目的,从理论上分析也符合并购的特征,所以也应该列入实到外资的统计。但这又产生了实到外资重复统计的问题,因为外商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后,其实到外资已经在注册地商务部门统计过一次。外商投资性公司发生并购业务或类似并购的业务(类似本假设的情形),目标公司所在地商务部门又将并购对价(若是外商投资企业,则为溢价金额)列入实到外资,必然形成全国实到外资统计的重复。

四、政策建议

针对本案例存在和引发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1997年生效,迄今沿用,内容不够全面,股权变更程序不尽合理,个别条款严重滞后。例如,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已经删除了注册资本转让需要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条款,而《股权变更规定》并没有相应地进行修改,仍然要求股权变更需要经过企业董事会的同意。按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业务中,决大部分审批人员都忽视了这个问题,简单地适用《股权变更规定》,申报材料必须包括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建议除并购项目最长交割期限1年外,其它股权转让项目明确交割期限最长6个月。程序上,明确对价支付完毕后的内部登记日为股权变动标志,再进行外部登记。允许外部登记日超过审批机关批准之日30天以上的,批准证书继续有效,不必重新换发。

2.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行为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行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能够提高我国资源配置的效率。1995年4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颁布以来,我国的政策赋予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经营权利日益扩大,业务限制越来越少。但是,其并购行为也会带来严重的问题,容易造成垄断,损害境内企业的利益。现在迫切需要重新审视、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法律体系,减少并购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

上文已经分析过投资性公司并购引起的实到外资重复统计的问题。笔者认为,因投资性公司并购引起的实到外资(非注册资本)不应该列入实到外资统计,否则就是重复统计。而且,投资性公司对外投资的出资方式,应限制在原注册资本额度内,其在国内产生的人民币利润不应成为对外投资的出资。理由是,投资性公司实力雄厚,相比普通外商投资企业,更容易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产生高额垄断利润。

3.加强培训,规范股权转让协议文本。

加强对审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完善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切实依法履行好外资审批管理职责,在外资审批管理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笔者在其他审批案例中发现,股权交割期限长达2年4个月。为了防止此类案例的再次发生,建议研究出台股权转让协议的指导性文本,由本领域资深专家、学者起草,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出台全国统一的文本。其中必须明确股权转让完成的标志。

4.明确主管税务机关

篇13

控制权理论。股本和债务对企业有融资作用,相对的,债权人和股权人对企业也具有控制作用,债权人和股权人对企业控制的比例即为企业的资本结构,对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即为调节股权人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有效调节企业的资本结构。持有控制权对管理者来说象征着权利和社会地位,随着持股比例的增大,管理层的控制权也会随之增大,管理者为防止控制权因为股权融资被稀释,往往会偏好债务融资,但随着持股比例的进一步增大,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已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可能会转而采用股权融资,似实现分散股权,减少来自大股东的监督等目的,从而保证了控制权的稳定,当然过高的负债会增加公司的破产风险,一旦公司陷入财务窘境,高管会受到被解雇的风险,彻底丧失原先对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出于对控制权的加强和维护,管理层会不断的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目的。3股权激励对资本结构影响的实证分析3.1研究假设

当前股权激励对资本结构影响主要分为正相关和负相关两种。利益趋同效应认为随着管理者持股比例的增多,管理者在某一程度上越来越接近股东这个角色,公司业绩的好坏与管理者的利益越来越一致,当公司业绩越来越好时,管理者按照持股比例获得的利益也越大,因此,管理者在决策时会更加科学合理,期望公司业绩能够提升。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融资,在融资成本上,根据西方啄食理论,债务融资的成本低于股权融资,对于公司来说,低成本的融资往往是最合理的,所以管理者会更多的去选择债务融资,来使公司获得更大的利润,或者说,使自己获得更大的利润。控制权理论认为实施股权激励会提高管理者对公司的控制权,管理者为防止控制权因为股权融资被稀释,从而在公司分红时获得更多收益,往往会偏好债务融资,这就会促使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提高,困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对资本结构正相关。3.2研究设计3.2.1样本数据来源及说明

通过国泰安数据库的查找,找出2006年到2014年并且实施过股权激励的A股公司,再按条件进行筛选,去掉股权激励方式采用非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公司,去掉数据不全的公司、创业板公司、ST公司和PT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当年及后一年审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研究按照年度来进行划分,当年如果某些公司同时存在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则每种股权激励方式算一个样本,同家公司如果某种激励方式在一年内被多次使用,仍算一个样本,得到217家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246个数据样本。为了使结果更具说服力,再根据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公司性质、所处行业、公司规模等模型中的控制变量找出另外217家相似的上市公司作为对照组,共434家样本公司,492个数据样本。3.2.2 变量定义及说明

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在实际研究中,常常考虑的是企业的负债比率(债务资本与总资本的比例),所以,本次研究考察的资本结构也以总负债与总资产比例关系作为考察指标,把被解释变量资本结构VAR用资产负债率来定义。因为研究的是当年是否实施股权激励对下一年资本结构的影响,一些公司存在连续几年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所以把当年是否实施股权激励EIT和下一年是否有实施股权激励EIN作为解释变量。根据股权激励和资本结构的相关研究,发现高管持股比例SOM( Agrawal,1987)、利率ER(张太原,2007)、公司资产ASSET和净资产收益率ROM(Titman,1998)、流动比率FR和公司现金流CCF(王娟,1998)、原先资产负债率EIARL和总资产增长率TAGR(张则斌,2000)、公司性质NATURE(方宇惟,2014)、行业INDUSTRY(尹海霞,2013)、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PFLS(控制权理论)对资本结构有显著影响,以此作为控制变量。建立模型如下:

VARtu—ao+plEIT。+屈EINtu+届LR。+屈SOM.+pjASSET.+p6 EIARL.+pFR.+届ROMt十届CCF。+犀。TAGR。+pU NA TURE。+

54pi∑INDUSTRYi.+届。PFLS.+£。,t=0,l-- t一123.2.3研究方法说明

在样本公司的分析比较上,不仅有同数量同行业相似的未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横向对比,也有同一公司自己实施股权激励后与未实施股权激励前的纵向对比。在具体实施中,研究采取配对T检验法及数据建模的实证分析方法。3.3股权激励整体对资本结构的实证分析3.3.1 配对T检验及结果

由于采用配对样本T检验的样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样本是配对的和样本的两个总体应该服从正态分布,因此,在配对T检验之前先对两组配对样本分别进行正态分布检验。

经过KS检验,P=O. 2>0. 05,接受原假设(在KS检验里,HO的假设是“符合正态分布”,所以当P值>0. 05时,表示结果无差异,接受HO)。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样本数据符合正态分布的条件,可以进行配对T检验。

对样本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前后资产负债率变量的变化用配对T检验进行实证检验发现在95%的置信区间上,股权激励实施前后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增加了2. 18%,检浏的统计量P值为0,资本负债率例显著提高。同样的,把有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资本结构变动量和未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资本结构变动量进行配对T检验,P值为0. 04在95%的置信区间上同样通过率显著性检验。这也就验证了本文的假设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对资本结构正相关。3.3.2模型分析及结果

根据模型公式将样本公司数据输入,用spss进行多元线性回归,结果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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