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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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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管理

篇1

青口镇地处闽侯县与长乐市接壤地带,是农村地域依赖工业发展而逐渐实现城镇化的典范。随着工业用地规模的急剧扩大,该镇出现了许多失地农民群体,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亟待解决。

一、青口镇养老保障现状

1.家庭养老: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主要内容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据调查,青口镇每百个农户中就有60户是子女和老人住在一起的情况,75%以上的老年人主要由子女照料,[ZW(DY]第一阶段研究成果.他们走上的生活路——青口镇家庭收入与老年人保障状况的调查。[ZW)]家庭养老依然是青口镇地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随着社会转变和经济转型,该镇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愈显弱化,具体表现在经济供养上,家庭收入一般先满足小孩的生活、教育支出等需求,再满足青年夫妇自身的基本需求,之后才会考虑到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老年人在现代小型化、核心型家庭中经济供给凸显边缘化倾向;在生活照料方面,约57%的子女因外出务工,不常回家等原因无暇照顾老人,其中33%的子女还把孩子和家中家务留给老人,①老人生活负担沉重;在精神慰藉方面,因子女思想价值观念的变化和对新的生活方式的追求使得老人与子女之间缺乏感情交流,其精神慰藉难以实现。

2.土地养老:土地在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扮演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功能的双重角色,是农民养老的主要基础和经济支柱。近几年来,青口镇工业化规模急剧扩大,在各类工业辐射范围内的村庄(宏四村、宏三村、农光村和付竹村等),农民耕种的土地几乎全部被征用。许多农民顿时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绝大部分老年人因脱离土地而失去创造收入的机会,生活上对外界货币性供给的依赖性增强,经济上供养来源缺乏稳定性且隐藏风险。截至2006年,青口镇工业投资开发区规划用地面积1000公顷,[ZW(DY]闽侯县青口投资区管委会。申请保留开发区基本情况表,2005。[ZW)]全镇约70%的耕地、园林或草地将都被征用。按该镇农村各类土地年平均经营收入1.033万元/亩[ZW(DY]青口镇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1-1)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5-1)2007-01-01。

3.集体养老(失地保障):青口镇集体养老方式以行政村为单位,将祠堂改造为敬老院向各村庄的5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娱乐场所和老年服务。但是,由于集体经济力量薄弱及镇政府的不重视等因素导致敬老院养老保障功能名存实亡,许多村庄敬老院竟成了年轻人赌博的避难所。据了解,该镇39个行政村的敬老院中,功能发挥较充分的仅有幸福村一个,敬老院集中式供养的保障功能基本缺失。另外,自征用土地以来,政府除给予一次性土地补偿金外,在部分征地的村庄内对55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或口粮补助费(50元/人•月、200元/人•季度、100元/人•月、110元/人•月)①,但由于覆盖范围(覆盖率只有12.8%)相当有限和给付标准不统一、给付水平不高等因素,其保障作用并不十分有效。

二、青口镇养老保障现状成因分析

1.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和思想观念的多元化造成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城镇化、工业化建设过程中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增强,农业人口非农化的加快成为农村发展的主流动力。在青口镇人均土地日益减少和农业劳动低效益等客观情况的驱使下,大量农村青年劳动力离开农村奔向城市寻求工作,使得农村地域内老年人的供养人力不足,老年人生活无法得到照料,甚至于青年劳动力脱离农业生产以后,老年人不得不承担照顾孙辈和整理家务的重担,青年人和老年人之间似乎形成了类似于“劳动合同”式的养老契约,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发生扭曲。

2.政府养老保障职能的缺位使农村养老保障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养老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是维系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条件。现在青口镇大多数老年人生活状况并不乐观,集中表现为失地养老金补贴标准过低且不具可持续性、非失地农民基本上无法得到政府补贴、只有家庭极其贫困的老年群体才可得到救济金。总体上看,青口镇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保障仍以社会救助为主,保障层次相当低,与当地城镇化过程中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适应。据统计,2006年该镇老年人人均月消费支出在200元以上的占90.3%,而政府给予补助的最高金额约100元左右,[ZW(DY]第一阶段研究成果,他们走上的生活路——青口家庭收入与老年人保障状况调查。[ZW)]保障水平根本不足以满足农村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缺失,制约着该镇老年保障工作向纵深式发展

青口镇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除“五保”供养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外,社会养老保险仍处于缺失状态,其泛散而非制度性的保障状况使得农村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没有得到切实改善,相对贫困人口数略呈有上升趋势。

三、构建青口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一)青口镇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和保障需求

从收入水平角度来看,2007年青口镇农民人均年收入6080元,人均年消费支出3578.96元[ZW(DY]闽侯县政府政府工作报告,2007,(12)。[ZW)],人均纯收入约3500元。而据福建省统计数据显示,全省人均纯收入约为2132.76元,青口镇地域人均年纯收入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经济基础较好。与此同时,城镇化带来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农民害怕承担风险的心理间矛盾增加了农民对社会保险的需求,调查显示,高达89.9%的中年农民对实施农村养老保险的态度是赞成的。①

(二)青口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设计

1.实施对象

(1)种养农民,指从事传统农业活动,主要依靠土地收入为生的农民,约35500人;(2)农民工,指在乡镇企业或流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但又受户籍制度局部约束,非完全脱离土地关系的农民,目前总量约20000人;(3)失地农民(不包括种养农民、农民工),指因工业占地而失去全部或部分耕种土地的农民,其总量为6000人,占全镇农业劳动力8%,且每年以2%~3%的数量增加。②

2.筹资及给付

实施对象的多元化特性决定了筹资及给付的多样化。

(1)农民工——根据从事劳动的地域范围和流动性特点,大致可分为乡镇企业职工和城镇企业职工两类。针对进城的农民工,应强制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试点中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原则,给付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农民工平均工资或城镇人口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劳动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账户部分可转化成各类型群体养老保险模式中相应的缴费年限而随之转移;对于乡镇企业职工则应该依靠县政府、镇政府共同制定专门法规政策强制实行参保,具体要依据全镇企业和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确定缴费比例,遵循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原则,缴费满一定年限后,可按乡镇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取得养老金待遇。

(2)失地农民——其参加养老保险条件并不是以就业后的劳动关系为基础,缴费基数也非以工资收入为依据,对其实施保障更重要是强调政府的责任。因为土地经营收入是农民进行养老储蓄的主要来源,没有了土地,其最基本生活水平就失去了可靠保证。失地农民的筹资形式可由“县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镇政府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及农民个人缴费三个部分按合理比例(比例应适当体现补偿性质,以激励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构成,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体,集体统筹后备金账户为辅的筹资模式,给付标准实行“个人账户/120+政府补贴”的模式,其中政府补贴实行维持被保险人基本生活待遇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足差额制度,补贴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集体统筹后备金的投资收益,辅之以公共财政列支。

(3)种养农民——坚持农民自愿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政府通过实行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老人直补等多种参保补贴方式,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引导农民参保。其中政府缴费补贴的资金投入以公共财政支出的方式划入“个人账户”,并对参保人员根据年龄的不同给予适当的补贴。同时,由于种养农民生产的周期性和收入的不稳定性等特征,允许农民按月、按季度、按年度等多种灵活缴费方式进行缴费,并适当根据全镇种养农民的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设定一个定期变动的缴费基数(如:南平延平区缴费标准按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00%~300%为基数,按基数的18%进行缴费),制定较为科学的缴费比例筹集资金。其给付待遇上考虑完全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额及其投资收益,超过法定领取年限的养老金给付由县、镇两级政府承担。

3.基金的管理运营

鉴于商业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发挥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的功能上存在一致性,在现阶段青口镇保险资源几乎缺失,开发潜力相当大的前提下,应该鼓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相合作,以求充分发挥政府集中管理和私营竞争管理的优越性,推进基金管理的公共化与私营化紧密结合,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制衡,可以很好地克服“所有者缺位”问题,也能够通过消除政府垄断,强化市场竞争,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

在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管理模式下,青口镇政府主要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保险费用的筹集以及资金投资营运方面的监督;而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业务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这样就实现了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相分离,推动了待遇支付的社会化,有效减少拖欠现象,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当基金发生盈余时商业保险公司可在一定限额内按一定比例提取;若发生亏损,由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分担。

参考文献:

[1]福建省农村社保模式及其方案课题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阳义南.四支柱模式: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研究[J].农业经济,2004,(4).

[3]冼青华.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5).

篇2

【关键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特点;途径

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改革中的一项新生事物,对新农村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相关部门对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越来越重视,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的不断增加,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数量也呈快速增长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各部门需要加强合作,切实抓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特点

1.1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具有社会性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当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谋职业者都属于养老保险的涵盖对象。同时当前农村发展过程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加快了社会化的进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社会化性质较为明显,这也决定了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

1.2档案来源具有广泛性,内容具有复杂性

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这也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来源的广泛性和内容的复杂性。长期以来我国档案收集、整理和提供工作都是由各企事业单位人事机构来完成,档案来源单一,内容简单。但在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性越来越明显的新形势下,档案来源广泛,参保人数身份复杂和多样,同时社保档案在管理格式和内容都没有统一的规范,这就导致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内容较为杂乱,因此需要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确保其更加规范。

1.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具有流动性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多数为没有工作单位及自谋职工的人员,这也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也具有很大的流动性,而且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人员的流动性还会增强,这也会增加档案流动的数量,因此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2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途径

2.1齐抓共管,健全网络

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单纯的依靠农保部门是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需要相关部门有效的联合起来,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在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局需要履行好监督指导及统筹规划的职责,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农保处则需要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人、财、物等问题,农保所的档案管理人员,需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通过齐全共管,进一步对农村养老档案管理体系进行完善,确保各项档案管理工作都能够落到实处,从而更好的提升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水平。

2.2建章立制,依法治档

农村社会养老档案管理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以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在具体工作中,需要以《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建立起档案工作约束机制,基层档案局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可以联合下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从而对农村社会养老档案的建立、机构人员设置、归档范围、案卷质量、保管利用和制度建设等多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能够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加快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2.3精心指导,注重规范

在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指导下进行,在具体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实现。同时在对档案管理过程中,作为基层档案管理人员,需要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分类、及装订工作,还需要有效提高案卷的质量,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能够与国家对档案的相关规范要求相符,使其能够更好的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以便于能够更好的推动档案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4综合管理,开发利用

在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以集中统一管理作为基本的管理原则,从而进一步加强对档案的综合管理工作。因此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则可以由县级社会养老保险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而且在县级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中,不仅具备完善的档案室,而且实现了对各种门类及载体的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同时,县级社会养老保险档案部门还需要进行相关检索工具的失败为成功之母,进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资料进行编写,并利用计算机来对保险业务资料和数据进行管理,加快档案数字化和信息的推进速度,为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而为参保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更好的推动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结语

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与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具有直接的关系,因此需要严谨、认真、规范的对参保人员的档案进行管理。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不断强化信息意识、现代化意识和法纪意识,努力掌握现代化设备和应用技术,利用现代化手段来对实施档案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档案信息的时效性和应用性.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严格依照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相关法律法律及规章制度,同时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标准体系和制度建设,从而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从形成至最后销毁整体过程中都能够做到有章可循。

作者:李晓军 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机关事业保险局

参考文献:

篇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继农村地区取消农业税、开展农业直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农村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遵循的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至此,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同步开始建立和开展起来。

一、新农保档案管理规范化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实施规范化的新农保档案管理,是保证全体参保农村居民利益的最好保障。农村居民参保新农保,需要提供个人相关证明资料并经审核通过才可参保,需要定期交纳参保费用并留存信息,参保资金合法使用计息并归入相应帐户,养老资金依法支付并核算收支状况,各环节管理均要制定规范化的程序和制度,才能维护参保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参保农民的档案信息是证明农民参保、付费并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重点,因此,在档案管理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使新农保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让参保农民放心,令参保农民信服,才能更好地保障全体农民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的统一和公平

开展规范化的新农保档案管理,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和保障。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三项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合并,首先需要的就是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完善,还需要详尽的档案信息资料、相似的档案管理方法、一致的档案管理模式以及相同的信息管理系统,这些都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我国三项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步推进,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农民的重视,体现了在社会保障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

3.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建立规范化的新农保档案管理,是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的最好方法。规范化的资料采集收录、资料归纳整理、资料查询利用,大大降低农村基层档案管理的工作难度和强度,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同时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反过来也促使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更加科学合理,形成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机制,有利于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农保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基层档案管理人员重视程度和专业程度不够

农村基层的档案管理工作一直是整个档案管理的薄弱环节,部分地区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只是随意的安排人员处理档案工作,重视程度严重不足。个别地区的领导甚至没有档案管理的意识和观念,根本认识不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无视上级部门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和监管。注重直接利益、眼前利益、短期利益,完全是一种短视行为。对于档案管理这种不能直接创造收益的工作、不能立竿见影看到效果的工作或者认为只有投入没有任何产出的工作放任自流,任其发展。这种不规范的档案管理直接造成对参保人员信息统计不全面、不准确,影响正常养老保险工作的进展,也极大地影响了参保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新农保的普及推广。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人员专业能力差别很大,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太强,岗位调整频繁,普遍采用兼职人员,即使是专职管理人员也很少具有本专业知识,都是转行过来,缺乏档案专业人才。没有专业人才,很难胜任繁琐复杂的档案管理工作,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断增多,城镇养老保险的接续衔接,档案资料会越来越多,工作会越来越零散,管理难度会越来越大,没有很好的档案管理能力,没有统筹的管理思路,没有规范化的操作方案,档案管理工作只会拖累养老保险进程的推进,阻碍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发展。

2.农村养老保险档案资料损毁丢失现象严重

基础设施匮乏,基本办公条件不具备。有些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机构自身办公场所很简陋,甚至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都是和其他部门合署办公,专门的档案室更不具备,收集的参保人员资料随意放置,没有建档归档,没有整理梳理,损毁丢失现象时有发生。即使有档案室,档案资料摆放整理混乱,没有条理,一旦发生参保人员调入调出,资料变更情况、查询、改动都很困难。由于经常性的翻动查找,有些资料发生损坏,信息被破坏。个别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还未完全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甚至连基本的电脑都不具备,档案管理难度很大,档案信息很容易遗失。保障措施不到位。档案管理部门安全防范意识差,措施不得力,卫生条件不合格,档案资料容易发生受潮、霉变、虫蛀,甚至发生水淹、火灾、腐烂,偶尔还有失窃现象发生,资料受损、毁坏、丢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缺乏统一的档案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

目前养老档案管理方法还不一致,管理程序还不明确,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管理制度还不规范,各个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致使档案资料管理效率低下。资料是否留存、是否销毁、是否归档、是否分类,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如何延续,城乡养老保险如何转换,各地档案管理还处于各自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标准的缺失,缺少相应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就无法进行统一的约束和监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就无法实现。即便很多地区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漏洞,缺乏管理的严谨性、高效性和规范性。管理中任何环节的疏忽和遗漏,都可能影响到参保农民利益,影响到保障资金公平公正的运行。比如,目前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参保农民的信息管理的更新不及时。每年都会有农民参保,每年都会有适龄人群达到补偿标准,也会有一部分逝去的老人,不能按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核实,不能及时修改和完善信息,并将造成信息收集的错误,从而影响部分农民的利益和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随着我国老年人越来越多,新农保档案管理难度会越来越大,各种新问题也必将不断出现。

三、提高新农保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对策

1.加大农村档案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对农村基层管理人员加强宣传教育,档案管理绝不是可有可无,让他们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逐渐建立起日常资料留存归档的习惯,提高日常档案管理的意识,不断提高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农村参保人员人数众多,分布广泛,人口流动性大,这些都给养老保险机构带来很大困惑,档案管理起来愈发复杂繁琐,管理难度巨大,所以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需要有细心认真、一丝不苟、高度负责的态度,看似简单枯燥,实则要求很高,需要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配备合适人员从事此项工作,不能随意安排。档案管理工作需要有比较固定的专业人员从事,岗位人员调整不能过于频繁,谨慎使用兼职人员。养老机构还要统一对档案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档案管理工作。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不断深入,档案管理也要与时俱进,跟上养老保险改革的步伐,档案管理要统筹安排、整体梳理、细化分解,做到越来越规范化、专业化。专业人才是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发展的基础,因此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组建专业人才队伍,提高人才整体素质,为档案管理人才搭建学习交流的平台,共同研讨,共同提高。

2.加强档案管理软硬件建设,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

规范化的档案管理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作为保障,需要完备的软硬件条件作为基础。县乡村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均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区域,配置相应的办公条件,方便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场所要科学划分、分区明确,保证各项工作不受干扰。我国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先进的档案管理是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的结合,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要跟上信息时展的步伐,所以要利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个人信息个人可以通过网络随时调取查询,信息变动随时监控,使档案管理更加现代化和规范化。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加大投入,全面采用电子网络化办公,使用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软件,整合城镇居民和职工养老保险各种信息资源,共同纳入我国社会保险子系统,为我国“金保工程”建设打好基础,全面提升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管理水平。养老保险档案信息关系到全体参保人的利益,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档案信息的保存要求很高,无论是纸质版还是电子版档案材料,在保证空气通畅的环境下抓好各方面细节,房间温度湿度控制要适宜,需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光、防虫、防鼠、防尘“八防”措施,电子版资料还要做好备份和日常检查工作,杜绝一切安全隐患,确保档案质量,避免损坏。

3.完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保证管理方法的科学性

档案管理各地区要遵循统一的管理方法,明确的管理程序,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科学的管理方法作为指导,明确的管理程序作为保障,规范的管理制度作为约束,管理人员按照标准管理体系按章办事、依法管理。如建立人员责任制度、收集制度、整理制度、存档制度、保密制度、统计制度、归档制度,等等。县乡村各级工作人员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上墙,按照制定好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科学有序的开展各项档案工作。档案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持续性的复杂繁琐的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办事,做到定期更新参保农民信息,及时调整档案归类,工作人员要深入农村基层,掌握参保农民的最新详细信息,相应的及时修改和补充档案资料,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在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基础上,同时档案管理还要有一定的灵活性,面对复杂的工作要学会化繁为简,在工作中探索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新农保经过8年的发展,已经完成了初期建机构、保基本、广覆盖的阶段,进入可持续发展时期,所以必须对新农保进行规范化管理,才能保证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顺利合并,保证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有序,最后实现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参考文献】

[1]王红红.试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完善[J].山西档案,2013,(S1):209-210.

[2]赵敦芳.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J].中国档案,2015,(9):40-41.

篇4

(一)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而在众多的人口中农村人口占较大比例,这也使农村的发展直接决定了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力度,在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农民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服务对象,针对于农民自身的特点,需要为参保农民建立养老保险档案,有效的维护参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档案来源的广泛和内容的复杂性。农村养老保险由于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这也使农村养老保险档案来源具有广泛性特点,档案内容十分复杂,这也使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难度增加,特别是当前处于基础建设时期的农村养老档案管理更加繁杂,参保人员具有复杂性,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面临许多新情况及新问题,因此强化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非常必要。

(三)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农民为主,这就使农村养老档案必然会受到当前农民流动性大这一特点的影响,因此在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建立时要进一步完善档案记录,从而为后期工作提供更多的便利。

二、加强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措施

(一)提高档案建设意识。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同时还受制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这也导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得不到重视,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农村养老保险档案数量也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档案管理人员就需要树立良好的档案建设意识,加快观念的转变,努力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水平,为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建设工作奉献自己力量。

(二)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当前加强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提高人们对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并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投入的力度,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已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档案工作中基本上也做到了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但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农民对养老观念的转变,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农保档案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强化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构建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档案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

(三)做好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的收集工作。有关养老保险相关档案信息的收集要具有法制观念、拓展观念、规范观念。对于拓展观念,是要以发展的观念来认识相关档案的收集,然后去不断拓展收集信息渠道,来确保相关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和齐全。对于法制观念,就是要根据国家的档案法去实施相关档案信息的收集。对于规范观念,就是统一档案的格式,从而充分规范有关档案的记载内容。档案收集的根本就是要做好相应的协调。要取得领导的支持以及相关参保人员的信任,充分确保相关档案在收集上的真实和准确性。

(四)加强新农保业务档案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目前很多县乡仍然沿用传统的手工操作的模式,查找资料费时费力,数据统计困难且不准确。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利用推广应用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学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发信息系统,完善新农保业务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培养专业档案管理工作队伍,通过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依靠科技力量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并接受其监督。新农保业务档案管理是支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只有依法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才能不断提高经办能力和管理水平,以推动新农保经办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新农保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篇5

(一)缺乏专业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档案管理不规范。在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过程中,大部分工作人员是兼职人员,只有少部分工作人员是专职人员。但是,这些少部分的专职人员又并非全是专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虽然看上去非常简单,而事实上却非常繁琐、零碎和复杂,从而导致部分兼职工作人员或者非专业人员难以更好地胜任。同时,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部分专业人员在进行档案管理资料的整理和分类过程中缺少相应的设备,严重影响了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

(二)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中,而政府尚未认识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各个地区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尤其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在进行分类、归档和分级管理的过程中尚未构建良好的运行机制,工作秩序混乱,降低了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资料的利用效率。

(三)养老保险档案内容失真,降低了档案资料的利用率。在当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内容失真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农民个人上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档案记录显示不一致,甚至还有一些地方存在农民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档案历史记录、收据发票都不同的现象。二是在部分的档案管理资料中记录了参保人的保费情况,却并没有为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农民出具保费专用收据。三是部分农民在上缴了养老保险费用之后,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上却并没有一一进行记录,从而导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内容存在失真、不完整的现象,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农村投保人的具体缴费情况,严重影响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效率。

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策略

(一)实施法治保障,建章立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当前实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广大农民群众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系,所以必须全面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积极实施法治保障、建章立制,针对每一种档案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完整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同时,还需要针对部分具有特殊意义和重要价值的档案设置特殊的档案管理流程,以确保档案资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积极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管理的备份工作,以便能够在做好档案文档管理和维护工作的同时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具有科学合理的排序。此外,针对各种类型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和存档等工作都需要设置一个非常明确与合理的程序,从而全面提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增强档案管理意识,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所以为了真正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首先,落实管理人员编制策略,从根本上降低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人员流动的风险。其次,严格落实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从业人员的准入机制。其中,在进行村级联络员的选拔时,可以以村委会民主推荐为主,让乡镇社保所进行综合考察,从而公开选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选拔的工作人员必须满足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以便能够从根本上提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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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不但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金融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到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以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金融问题,农村社会保险又与某种融资体系相联系,并影响着社会资金在各产业之间的配置。本文主要关注农村养老保险作为一种金融方式对农业资金造成的影响,即社会保障基金带来的农业资金流出的问题。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带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量的增加

1993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式推向全国有条件的地区。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虽然不断波动,但总的来看仍呈扩大的趋势。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374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354亿元。尽管目前看来,这部分资金总量尚不高,但是,随着“三农”问题的解决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必将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分资金的流向加以分析,以明确其对农业的影响。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

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而言,进行投资来对积聚的养老基金进行保值与增值,对于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使得大量资金向非农领域流动。对于银行存款而言,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存于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系统。农村信用社资金的贷款方向,集中于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其中,乡镇企业贷款有相当大的比重投到非农领域。邮政储蓄系统长期以来实行资金存入中央银行,依赖于储户于转存中央银行之间的存款利差,成为中央银行回笼资金的一种手段,即使将这部分资金推向金融市场,由于与其他行业相比,农业基础建设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所以,农业的贷款并不具有吸引力,银行贷款款的流向,只能以非农产业为主。对于国债而言,国债的发行目的是为了弥补赤字与筹集中央建设性预算的部分资金,对弥补赤字而言,无论是作为政府人员的工资还是用于政府采购,都是使资金进入非农领域,并在非农领域周转。对建设性预算而言,除了农田水利、生态环境建设和农网改造的资金是流向农业之外,其余国债项目的资金都是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对于其他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公司债而言,更是各种非农产业的主要筹资手段,使得资金流向非农产业。

然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来源,又主要是农业资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因此,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所交纳的资金,也只能是农村人口收入中的一部分。固然,农村养老保险覆盖人群中包括了大量乡镇企业人员和外出打工人员,他们的收入主要来自非农产业。但是,这些人员是原属于家庭保障范围的,他们向社会保障的转移意味着原有家庭保障格局的打破,使得由他们进行家庭保障的另一部分人群也必须纳入社会保障,以保障其老年消费。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能仅仅面向这些“离土”人员的,还必须包括这些人员所对应的原家庭保障中的人员。这后一部分人群的收入却主要是农业收入,他们交纳的保费,也只能源于农业收入。农村家庭本身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农村居民的收入,不仅用于整个生命周期的消费,还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的投资。就此而言,农业收入与农业资金具有一定程度的等价性,源于农业收入,就是源于农业资金。总的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来源,仍有相当部分是属于农业资金的。

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运作的结果,是资金从农业向非农产业的净流动,其资金来源是农业,其资金使用是非农产业。农村养老保险规模越大,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越多,农业资金的流出也就越多。而从长期趋势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只会越来越广,保险基金的规模也只会越来越大,与之相应,农业资金的流出会越来越多。

三、农业资金流出的经济后果

农业资金的流出会造成以下三个主要后果。

1、农业资金流出的最直接后果,是农业的萎缩。作为一个生产部门,农业需要不断的将获得的收入重新进行投资,以维持简单或扩大的再生产。农业资金对农户自筹配套资金的依赖性较高,而农户自筹资金的获得,主要是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因此,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所带来的农户可支配收入的减少,会使农户的生产支出显著降低。目前,我国农村的金融体系尚不发达,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投资主要是依靠家庭积累,农户缺乏其他的融资渠道来弥补参加社会保险所交纳的资金,这也减少了家庭进行农业投资的规模。

2、农业资金流出的另一个后果,是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不足的恶性循环。农业资金的流出,要求在农业生产中用更多的劳动来替代资本,使农业中劳动力的使用量增加。而劳动投入的边际效益又是逐步递减的,因此,农业资金的流出,使得劳动带来的收益越来越低,农业对农村人口的吸引力也就越来越小,农村人口的外流规模也就越来越大。不断增加的农村外流人口加剧了原有家庭保障的解体,形成了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而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了农业资金的流失。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农业萎缩的速度将越来越快。

3、农业资金流出的第三个后果,是降低了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农业竞争力的提高提高主要还是依靠农业的新要素投入,农业资金的流出,减少了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农民对土地的要素投入也就相应减少,导致农业竞争力的下降。而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的扩大,作为资本要素的农业资金的流出也越来越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会因资金的缺乏而难以进行,这就使得我国农业的成本始终偏高,难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价格竞争。

四、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引起的农业资金流失的思路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农业资金流出,既制约着我国农业的发展,也危及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但是,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又是势在必行的,这就需要一个与农村养老保险同步的农业资金补偿机制。本文建议采用以下思路进行应对:

1、建立农业资金的回流机制

通过建立资金回流的机制,可以抵消建立养老基金的影响,方案如下:

(1)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农业建设国债

补偿农业资金的第一个方法,是把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资金,再用于农业建设。这可以有两种方式:直接投资于农业,或者购买用于农业建设的国债。但是,直接投资的方式是不可行的。一方面,农业投资的风险较高,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投资的安全性则有严格的要求,出于安全性的考虑,直接投资于农业也是不可取的。另一方面,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允许的社保基金投资方向也不包括对农业的直接投资。因此,购买用于农业建设的国债,也就作为补偿农业资金的重要手段。一方面,用于农业建设的国债的资金是流入农业的,另一方面,国债作为一种国家信用,其风险很低,也可以满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安全性的要求。

(2)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

单纯以购买国债方式来回流农业资金是不够的。就目前的农村贷款而言,主要是用于短期资金周转的,而不是用于长期的农业投资。因此,存入信用社、邮政储蓄系统的农村养老保险,是难以回流到农业的。这就必须由财政出面,来引导农业资金的回流。一方面,可以加大国债资金对农业的投资规模,以抵消农村养老保险所带来的农业资金流出。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农业贷款贴息等方式,来促进农业贷款的增加,以增加农村养老保险存款流回农业的比重。

2、以渐进方式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

鉴于农村养老保险对农业资金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也必须是渐进的,以避免对农业造成大的冲击。一方面,要使农村养老保险结构与我国的社会结构相适应,使其有一定的地区差别;另一方面,推进的速度又不能太快,以保证资金回流的机制能逐步与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相适应。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是相当不平衡的,农村收入的地区差距也很大。对农村收入高,农业收入比重低的地区而言,农村养老保险所保障的人口,以在非农产业工作的人口为主,社会养老体系建设对农业资金的影响较小。但是,对农村收入低,农业收入比重高的地区而言,农民用于养老保险的资金只能从农业资金中获得。社会保险范围的迅速扩大,会使农业资金大量流出。因此,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必须承认这种差异,农业收入为主的地区,还要以家庭保障为主,非农收入比较高的地区,方可逐步增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比重。并且,农村养老保险的建设,要与财政对农业的投入相配合,同步推进。

3、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就城镇养老保险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第二、三产业内部的融资方式,来自第二、三产业的工薪收入,以养老基金的方式筹集起来,之后仍然以直、间接的方式投向第二、三产业。而农业养老保险,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不论作为存款还是购买国债,都是用于非农部门。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农业贷款的高风险与土地生产率的下降。由于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发达,对长期贷款与农业基础投入的风险难以准确测算,有限的贷放量往往带来高风险,这是信用社所难以应对的。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发达,也造成了农业生产的资金瓶颈,抑制了农业生产规模效益的形成。这些因素,都不利于农业对资金的吸引,不能把农村养老保险建成农业生产的融资来源。因此,加强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促进农业收益率的提高,降低农业融资的风险,是将农村养老保险带来的农业资金分流吸引回农业的重要手段。从长期来看,这是减弱农村养老保险分流农业资金的最终解决途径。

注释:

①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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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1%左右,农村的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老有所养一直是广大农民群众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政府十分关心的问题,但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障统筹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地区政府强制收缴养老统筹费,引导变成强制;赡养纠纷事件逐年猛增,家庭养老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笔者认为,出现这些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农村养老体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农村社会养老的现状

(一)老龄化加快

自70年代我国成功地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5.8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为7.6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上升到8.59%。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达1.25亿人,达到10%的老年型标准。预计到2020年将有2.3亿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5%左右,2050年将达4亿多,占总人口的26%左右。人口老龄化在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沉重压力的同时,也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老年供养系数上升,劳动年龄人口负担加重。1991年60岁以上老人供养系数为13.74%,2000年为15.6%,预计2010年达到17.62%,2020年达到23.77%,2050年达到48.49%。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1998年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

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个方面。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这是促使家庭养老方式变革的决定性因素。这种进程,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会养老方式的产生;另一方面,工业大生产劳动方式的重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作为养老义务承担者的角色,家庭赡养和生活照料功能随之受到削弱。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同地区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态势。城市、沿海地区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各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加速发展的态势,它们对外来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日渐增强,同时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原先隐藏在集体出工劳动方式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涌现出来,而户籍制度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改革,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市、县城和沿海发达地区流动和迁移成为可能。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对传统家庭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四)农村养老不能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家庭“四、二、一”人口结构的形成,家庭小型化也在发展

农村家庭人口结构也将出现以下变动趋势:

1、已婚子女与老年人分居的现象逐渐增多,老年人单身户或一对夫妇比重提高。据1995年全国人口1%抽样调查,全国只有一个老年人或老年夫妇独自居住的家庭约为2049万户。预计我国老年夫妇家庭、单身老人家庭即纯老人家庭将大规模、大面积地出现。

2、特殊老年群体大量出现。这样的群体主要有三类:一是丧偶老人群体。由于人类平均寿命延长以及性别比的变化,丧偶老人主要是丧偶老年妇女会大量增加。部分丧偶老人再婚,另组家庭。也有许多老年夫妇因一方去世而成为单身老人家庭。二是独生子女父母家庭。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身的大批独生子女21世纪初开始步入婚期,他们的父母也将由目前的准老人步入老年。三是两代老人家庭。下世纪随着人口老龄程度的加深,高龄化也将在我国出现,到那时将是许多低龄老人不能与其子女共居,但却要赡养已进入高龄的父母,组成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两代老人共居的家庭。以上这些纯老户与特殊老人群体,在居家养老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难,需要社会予以关怀。

所有这些,决定了我国农村必须在家庭养老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这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的必然趋势。

(六)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欠账的规模过于庞大,使得我国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名义上的部分基金制回归为事实上的现收现付制;在现收现付体制下,最初几代退休者享受了远远超过其缴纳的养老金,而支付这些费用的后参加者又一厢情愿地希望通过自身的缴纳换取仍旧慷慨的养老金支付保证;然而,养老基金的积累往往不能达到这种要求,养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缴费率来维持,债务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而愈积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博士)于1998年在比较乐观的假设条件下,根据给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测算出我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1997年的现值为17998亿元,数目惊人。理论上的天文数字已足以使我们担忧,而已经发生的养老金拖欠现象就使人们更有理由怀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系数。当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保证产生怀疑时,扩大覆盖面就成奢谈了。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产生原因

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形成是多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是很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下面将讲述其中的两个比较基本的因素。

(一)农村经济落后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地区发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国家进行干预,规定政策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较为贫困的地区,政策的倾向对于农村的发展极为不利。

(二)立法滞后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

三、我国农村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构想

我国农村未来老年人养老方式,应在继续鼓励老人自养、家庭赡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养老社会化体系建设,并使之与其他养老方式相互补充,各有侧重,共同构筑我国农村未来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过上健康、幸福、长寿的生活。

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应具备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三是老年医疗保健体系;四是老年救济体系;五是精神生活体系。由于我国农村老年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收入差别大,建立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应体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点。

(一)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

这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供养方式。主要针对高龄老人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1996年我国80岁以上老年人有800万,75岁以上老人有2000万,且高龄老人每年正以5.4%的速度在增长,到2020年将有30%左右的老年人进入高龄期。这些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都要经历从能够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过程。他们之中将有部分人住进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务中心等设施,他们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这些老年服务机构承担下来,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费用。另一种是社区服务方式。对居家养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区老年服务组织为主提供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服务,或提供定时、专项服务。因此,社区老年服务和老年人集中供养机构,进入下世纪将会有较大的发展。

(二)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敌,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全依靠国家是不可能的。应根据国情和农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入,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别的医疗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励农民互助共济兴办合作医疗,并将它们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通过充实医疗设备,完善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确保农村老年人享有保健医疗,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

(三)老年社会救助体系

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补充。相对贫困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老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最低生活补助,并对贫困老人减免相应费税,提供医疗方面的优惠和照顾。继续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供养,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四)老年精神生活体系

主要是根据老年人的爱好、兴趣的需要,以乡村为单位,建立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娱乐活动场所。

总之,未来我国农村将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救助、社会照料和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明恩溥.中国乡村生活[M].时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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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州行政区域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现任建制村党支部(包括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文书。

第二章费用筹集

第三条农牧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完全个人账户,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业务经办和基金分开管理的运行机制,业务由县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

第四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实行按年缴费,年缴费总额为1680元(月缴费140元,政府补贴98元,个人缴费42元),其中村干部个人承担504元(30%),政府补贴1176元(70%)。政府补贴部分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州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0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36元。筹资标准可按今后本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第五条村干部上半年任职的,当年7月1日起享受政府补贴;下半年任职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政府补贴。村干部上半年离任的,当年7月1日起停止政府补贴;下半年离任的,次年1月1日起停止政府补贴。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从年1月1日起负责为村干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记账利率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新增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村干部在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九条村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离职、辞职或被撤职、免职且不满60周岁的,停止政府补贴,一次性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条村干部参保缴费期间因触犯法律,被判刑、拘押、服刑的,停止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封存。服刑满后,可继续选择参加相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原个人账户可转移接续,也可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村干部参保缴费满三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男女均为60周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村干部参保缴费不满三年,年满60周岁(男女均为60周岁),且已离任的,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

第十三条村干部年满60周岁仍在任的,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继续补贴相应部分,从离任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退休年龄以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登记年龄确定。村干部的退休,由本人申请,经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审查同意,报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报县市委组织部、县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为了调动广大现任村干部的参保积极性,在农牧村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启动阶段,各县市政府要对现任村干部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现任村干部连续任职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贴缴纳5年;对连续任职15年以上的,一次性补贴缴纳10年。

第十六条村干部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村干部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完善退休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防止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州、县市财政部门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州、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九条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逐级汇缴制度。州级财政专户将各县市上解资金在每年年底前上解省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村干部养老金发放,实行逐级下拨制度。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金支出预算汇总后上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后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款批准后逐级拨付财政专户。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同级财政专户申请资金,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核算、发放工作由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进行监督。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财政和民政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调整、实施,并负责经办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好政府补贴的筹集,村干部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解缴以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市组织和民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身份的认定,向社保部门准确、及时的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县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征收个人缴费、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负责个人账户管理、编制养老金支出预算,指导乡镇做好相关经办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养老保险费和待遇享受人员的认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要加强农村社保机构建设,确保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业务经办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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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保障本市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1995〕51号)文件精神,按照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加快建立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原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从本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以自我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应参加人数50%以上。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要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和政府组织引导相结合;三是资金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四是建立个人基金帐户,自助为主、互济为辅;五是继续提倡家庭保障养老,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六是适应农村务工、务农、经商等各类人员的特点,采取标准有别,统一管理。

二、实施范围(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对象:农民、乡镇企业职工、乡镇招聘干部、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义务兵等农村各类人员。

(二)目前暂不具备建立全体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可先在村干部、乡镇招聘干部、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个体经营者等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和独生子女父母、义务兵、移民等对象中进行。

(三)农民以村为单位组织参加保险;乡镇企业职工以企业为单位组织参加保险;乡镇招聘干部、民办教师、义务兵等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参加保险。上述人员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一)保险基金的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个人缴纳部分要占一定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保险费的50%。集体补助的数额或比例,由乡镇、村或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经济条件确定,可从村或乡镇集体经济积累或乡镇企业利润中支付;乡镇企业职工的补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税前列支,具体办法按京税(92)616号文件规定执行。乡镇招聘干部的补助,由乡镇政府统筹解决。

(二)缴纳保险费的年龄以参加劳动并获得收入为起点,一般为18周岁至60周岁。

(三)保险费缴纳标准实行多档次,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和本地区经济承受能力规定缴纳标准,并根据情况,选择较长时间集中缴纳、按季或按月缴纳的办法。保险对象缴费允许在经济状况好时多缴;经济状况不好时适当少缴;遇有自然灾害,经批准停缴,恢复生产后,继续缴费。缴费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记在个人名下,用于个人老年生活保障。

四、养老金的给付(一)养老金一般从满60周岁开始领取直至死亡。领取不足10年死亡的,保证支付10年。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入保60周岁以前身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按有关规定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入保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根据个人积累的资金总额和一定的预期领取年限确定,按月或按季领取。

(三)入保人迁居异地,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原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将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按有关规定退还本人。

(四)入保人转为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公务员的,可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和部分集体补助金转入其新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

(五)养老金的权益不得转让、抵押。

五、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平调和侵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保险基金应由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二)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区为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得利息和收益并入基金。

(四)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预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五)养老保险基金要在保证给付前提下,根据安全、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运营。主要途径一是购买国家债券;二是存入金融机构,按民政部有关要求保值、增值。养老保险基金及增值部分不计征所得税。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由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一次性提取,提取比例为当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不计征所得税。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按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管理机构(一)要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分工的规定,发挥好职能部门的作用,在负责制订有关规划和政策,组织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专业干部素质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保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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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xx〕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xx〕3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保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 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当年缴入个人帐户的资金,从资金到位后的次月起按记账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政策变化以及新农保工作计划等因素。

包括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享受待遇人数、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利息等。

根据基金收支、财政收支等情况,合理安排财政对基金的补贴支出。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省上统一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预算草案,并对引起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草案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经办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按季度向本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分别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督促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全省的基金预算调整上报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的10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参保农村居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行政区域内参保农村居民人口数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统筹地区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10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全额拨入基金财政专户;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对本地区参保农村居民的缴费补贴,应在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预拨到基金财政专户,或按月(季)将当月(季)对农村居民缴费的补贴资金拨入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人、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人、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保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的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收入。

集体补助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的补助收入,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收入。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存入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基金收入。

第十五条 政府补贴收入包括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收入(含政府代农村重度残疾人缴纳的保险费)。

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是指各级财政因按规定标准补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而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收入是指地方财政因按规定标准补助参保人个人缴费而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政府代农村重度残疾人缴纳的保险费是指各级财政因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的保险费而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第十六条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或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收入户,原则上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追回从支出户错发、多发退回的基金应缴入收入户。

对于追回的以前年度基金应作为其他收入,追回当年基金的冲减当年相应支出项目。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于期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基金征缴收入应按月缴存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收缴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应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基金应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和随意改变支出标准。

第二十条 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金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参保农村居民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养老金待遇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政府规定计发标准,并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村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参保农村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下一次性支付其合法继承人除政府补贴本息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或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原则上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可以预留1至2个月支出额度的资金。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人业务。

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定期划转到财政专户,不得跨年度划转。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分月支出计划,每月末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次月用款申请,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公章。

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次月10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对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应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在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制订结余基金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财政专户结余的新农保基金按计划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

第二十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户是指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基金专用计息账户。

财政专户原则上只能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一个统筹地区原则上只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经办机构收入户转入的基金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审定的用款申请,向支出户划拨基金;进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

第三十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和经办机构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一并计入基金收入。

财政部门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一条 政府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和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收款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二条 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财政部门根据基金预算,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

第三十三条 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时,财政部门凭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四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确有特殊情况需发生现金收付业务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2号)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财政部门要严格做好财政专户管理和基金收支核算工作;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做好基金收入、支出核算工作,并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对账,编制收入户、支出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同时,财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按月核对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明细账,建立核对记录簿,及时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各自盖章确认,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委托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五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

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八条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及调整基金预决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经办机构。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三)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四)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非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五)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其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有效期为2年。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完善保险体系

一、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传统家庭养老保障功能萎缩、政府财政支付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推进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应该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首选对策。第一支柱: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业和个人为主,政府提供补贴,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方式。第二支柱: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实行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由企业为主,个人为辅供款,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第三支柱: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采用自愿性,由政府提供政策,个人具有经济能力和偏好选择,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与完善三支柱体系的同时,通过宣传示范传承家庭养老保障,家庭养老既可以减少社会养老的压力,也是代际之间互惠互利关系的体现,年轻一代对父母提供照顾,也为自己将来获得子女照顾创造了道德基础。

扩大保险覆盖

二、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将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从单位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逐步按照常住人口统计养老金缴费,将非户籍、有工作的常住人口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特别是广大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就业,但是绝大部分被排斥在城镇养老保险之外,需要逐步将具有农村户口、在城市打工这一数量庞大的青壮年人群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从而扩大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口基数,缓解基金缺口压力。农民工内部存在很大异质性,因此,可以采取分层保障的措施,吸引不同层次的农民工参保。但是,关键在不同制度之间要有便利的转移渠道,个人账户的转移比较容易,社会统筹账户部分必须提高统筹层次才易于实现跨区领取。

明确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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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项新生事物,他的建立推动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产生,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过程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县农村养老保险处统筹规划、相互合作,认真完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让投保农民真正感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体会到社会保障的分配是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并通过对社会不公正的矫正,使社会达到公平正义的程度。从公平正义的伦理角度来讲,开展符合现代文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对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具有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应创新管理机制。

1,建章立制,依法治档。无规矩不成方圆,做好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作保证。在开展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工作中,我们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建立起档案工作约束机制。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的意义、机构人员到档案的归档范围、案卷质量、保管利用和制度建设等作了具体规定,使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保险处建立健全了具体的《档案归档制度》、《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了档案工作的操作程序和具体标准,使农村养老保险档案走上了依法治档的轨道。

2,注重规范。为确保农村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统一和案卷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奠定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良好基础,必须使档案工作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相同步,与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相适应。为此,从文件材料的收集、分类、组合、编目、案卷装订到检索工具的编制,并做到四个“统一”。一是统一分类编号标准,为便于管理,在保险业务档案一级类目下划分了投保类、发放类、转退保类、解款登记类四个二级类目,在每一个二级类目里按保管期限统一编排案卷顺序号。二是统一立卷。每年定期由农保处组织,将上年度农保部门形成的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立卷,保证业务档案材料及时立卷归档。三是统一质量标准。做到保险业务形成的全部表、单、证、卡等材料收集齐全完整,组卷合理,编目规范,装订周正结实,案卷封皮和案卷目录、卷内目录等检索工具全部打印。四是统一档案装具。全部使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卷盒、卷皮,并用铁橱存放,符合档案的保管要求。

三,档案管理必须走向现代化。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使信息空间越来越大。这不仅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办事效率,而且也密切了整个社会的联系。这就为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档案管理实现计算机化是大势所趋。作为档案工作者,必须认清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趋向,努力学习微机使用、管理知识,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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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试点阶段。虽然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农民的数量在逐渐减少,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目前农村人口仍然占全国13亿人口的56%。农村人口如此庞大,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随之而来的突出问题便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问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目的一是要保证基金的安全,二是要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的内容一是基金收支管理,二是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帐户机制,大部分基金集中在县级政府下设的机构管理运营,由于运营层次低、管理分散化,基金不能形成规模优势,收益不高。而且基金放在县级,还存在着被地方政府挪用的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必须改革现行的基金管理体制。本文通过对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研究,并针对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具体情况,提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建议。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支模式选择

国外养老基金收支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给付确定性(简称DB型)和缴费确定型(简称DC型)。DB模式,是指养老金管理者向投保者作出承诺,保证其养老金收益按事先的约定发放,也就是说,投保者在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量是事先确定好的。DC模式是指投保者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一共向养老金管理者缴了多少费用是确定的,但其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多少养老金是不确定的,因为养老金总额是缴费和投资收益的总和,而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风险由投保者自己承担。

从两种模式的建立和发展趋势而言,DB模式早于DC模式,但DC模式发展速度快于DB模式。DB模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DC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智利。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劣性和运行条件。在养老金发放水平上,DB型收入较稳定,投保者无须为市场风险而担心。而DC模式的发放情况主要看退休那个时点上养老金投资的情况如何和以往的收益情况,存在着收益风险。但DB模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养老金管理者对其所承付的养老金不能按物价的上涨进行指数调节,因此投保者退休的养老金收入难以得到真正的保值增值;其次,不利于投保者的自由流动,因而对年轻人缺乏吸引力,同时在不断变化的新兴产业中难以适用;第三,由于养老金待遇水平具有较强的刚性,因此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的增多,养老金管理者的负担会不断加重,严重时会导致养老金管理不堪重负而难以发放。DB型计划在美国是最普遍的形式。DC模式是完全积累式的模式,养老保险基金通常由专业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来管理。养老金发放水平取决于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数量的多少。投保者有权决定年金的投资方向,通常由基金管理者向投保者提出投资建议,投保者自主决定并承担投资风险。投保者居住地点转移时,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包括单位缴费在内的所有养老金积累,转移至其相应的养老金管理处。DC型模式的上述特征,决定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人才的流动,因此深受中青人的欢迎。

对我国而言,现在正处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阶段,虽然DB和DC模式各有优势和适用范围,但就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现状和将来发展趋势来看,养老金管理应当采用DC模式。采用这种模式一是有利于农村人口流动,有助于国家城镇化建设方针的实施;二是有助于与城市养老金管理接轨,实现我国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战略的实现。DC模式的投资风险可以通过选择专业的投资信托公司来规避。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选择

当前国际上养老基金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会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式是养老金计划的委托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和投保者)将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管理等相关事务委托给一个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由其行使处置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职责;理事会受托模式是指举办养老保险基金计划的管理者和投保者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权和相关事务委托给由管理者组成的内部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职责。

相对于理事会受托模式,法人受托模式在经营管理和配套服务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法人受托机构由取得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组成,包括精算师、律师、投资经理、会计师、IT管理人员以及专职的运营人员等,能够保证受托服务的系统、专业和高效。理事会模式基本上没有专职人员,最多是政府负责养老保障管理的人员兼任,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不够了解、不够专业。在国外养老金运营市场,法人受托模式也比较常见。近年来,许多以前采用理事会模式的组织也陆续将养老金计划转为法人受托管理模式。如2005年4月,菲利浦将其160亿美元的企业养老金基金移交给美林投资管理公司,并将其养老金行政管理部门出售给总部在美国的翰威特。这一举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节约经营成本,立足主业经营的考虑。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完备性,从专业化角度,从成本分析、信息披露和有效监管的角度,法人受托模式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专业化管理,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计划较优的选择。同时,为了确保养老金投资的成功运作,政府可以成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中担当监管人的角色,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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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思考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制度的核心。受到城乡二元体  系的影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相对落后。《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立了依据。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

1、法律渊源

(1)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基本权利的层面上确立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2)法律。到目前为止,仍然缺失法律层面的专门规范性依据。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范仅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3)行政法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行政法规也并不多见,《指导意见》可视为行政法规。另外,还有地方性法规如黑龙江省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上海市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大部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等;地方政府规章如《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

    (5)国际公约。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中国生效。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2、对《指导意见》的评析

    国务院《指导意见》较《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基本方案》),其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基本原则。在《基本方案》中,基本原则为“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抚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没有实现社会保险的初衷《指导意见》规定了“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连带思想。

(2)参保范围。在《基本方案》中,参保范围被定为“市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指导意见》将其扩大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使  得参保范围扩大了许多,也更为科学。

(3)基金筹集。在《基本方案》中,国家的责任仅限于财政的税式支出,这显然是不够的;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个人缴费方面,《基本方案》对于月交费标准设2-20元十个档次。而明显偏低的缴费标准导致了很多参保者只能每月领到几元甚至不足一元的养老金的尴尬局面;《指导意见》将标准提高为每年100-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3、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1)政府责任突出。我国目前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企业缴费和政府补贴三方面构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于没有企业这一承担主体,且个人的缴费能力相对不足,所以要保障并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需要政府负担起更大的责任。在新农保中表现为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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