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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主体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6:08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金融监管的主体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金融监管的主体

篇1

2011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3次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此举是为了促使货币政策尽快加速回归常态化和正常化,进而抑制通胀预期,并使中长期存款接近正利率。利率市场化反映了宏观调控的需要,并对市场价格的形成产生必要的影响。

在日常工作中,县域人民银行严格执行上级行关于利率报备和利率变动分析的工作要求,在利率调整时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掌握社会各界对利率调整的反映情况及时上报,不断完善利率水平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做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变化情况监测日报、周报、月报工作,在监测频度加快情况下关注银行流动性、把握信贷进度和节奏。继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利率报备体系工作,实时监测其利率浮动情况和贷款发放情况。按月及时准确向上级行上报各项利率报表,在银行流动性趋紧情况下分析利率水平变动的情况特点及问题,监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变化情况,实时掌握其贷款浮动变化情况,为上级行决策提供可信的依据。通过严格的日常监测,实时掌握情况,认真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赋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在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宣传、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文件;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情况,及时向上级行报告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方面认真履行了利率管理职责,并且取得成效。

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执行情况

以官渡农村合作银行为例,该行目前实行的是“最优惠贷款利率定价法”,即以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结合各项贷款风险程度、目标利润和经营策略等因素,在0.9~2.3倍浮动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除政策性贷款、入股股东贷款和农户种养业贷款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外,其余贷款均执行上浮利率,目前平均上浮幅度约55%。遇优质客户,根据客户情况、贷款情况以及客户信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客户优惠贷款利率。

从人民币贷款浮动利率、人民币贷款固定利率监测月报情况看,人民币贷款固定利率中,6个月至1年的发生额占80%以上,浮动区间多在(1.3~1.5)、(1.5~2)的区间;人民币贷款浮动利率主要集中在1年至3年,浮动区间多在(1.3~1.5)、(1.5~2)的区间。在信贷运行中积极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坚持支持“三农”、服务“三农”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取得较好成效。

三、利率定价制度未建立,缺乏统一规范标准

目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贷款种类、贷款对象、方式、担保物、信用记录及贡献度等因素,结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产业政策、行业风险、产品市场等多方信息,对不同种类的客户实行了差别化定价。但目前尚未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利率定价基础信息系统,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依赖经验判断和信贷管理系统客户信息记录作为贷款利率定价的基础和参考信息。利率定价中由于操作者政策水平、业务素质、业绩考核等因素,存在随意性和趋利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高的、抵押担保落实的、人员关系好点的可以少上浮点,否则就多上浮或不贷。例如农业中的种养殖业、环保节能产业、科技开发创新项目等,国家提倡大力扶持,体现在差别化利率定价中应该是执行基准利率和利率上浮幅度少上浮,实际执行情况主要是以抵押担保落实、赢利性为首要考虑,差别化利率定价未得到较好体现。

四、自主定价权未得到充分发挥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关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思考》一文中指出,利率市场化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利率作为非常重要的资金价格,应该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过程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不断优化。利率市场化的要点是体现金融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自主定价权。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都是按照企业来运行的,反映金融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一个重要环节正是其对自身产品和服务的自主定价权。实际工作中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虽然是一级法人,但在利率自主定价中还得受制于业务主管上级,利率自主定价权仍未得到充分发挥,仍然带有一定行政管理色彩。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成本核算和盈亏点把握、随行就市、利率风险定价评估方面,主动性和自主性相对薄弱。

五、供求关系导致双向选择权弱化

我国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更具有紧迫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关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思考》一文中指出,利率市场化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利率市场化的要点是体现金融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自主定价权,同时利率市场化也反映客户有选择权,反映了差异性、多样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求关系以及金融企业对风险的判断和定价。

篇2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1-0111-03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一、我国非金融支付机构发展现状分析

第三方支付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支付服务基础全面配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截至目前,获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支付机构有250家,其中网络支付机构97家,银行卡收单机构54家,预付卡机构166家。从业务类型上看:

一是包括以支付宝、腾讯财付通和快钱为代表的网络支付机构,通过网络平台为收款人之间提供转移资金,涵盖货币汇兑、互联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和数字电话支付等服务。

二是以商通卡、联华OK卡和斯马特卡为代表的预付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采取磁条和芯片等卡片技术,通过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三是以银联商务、通联支付和银讯达为代表的银行卡收单机构,为银行卡特约商户提供代收货币资金和清算服务。从地区分布上看,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机构已经从集中在大中城市转向辐射全国各地,直接渗透到县以下地区。

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结束了非金融支付一直处于政策法律监管灰色地带的局面,也为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遇。然而,在业务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有个别非金融支付机构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重视规模、轻视质量、片面追求效益、忽略支付纪律等现象。

二、周口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基本情况

目前,在周口辖内开展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共有5家,分别为郑州建业至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业务部、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办事处和钱袋宝河南运营中心,业务种类主要为预付卡发行、受理和银行卡收单。

(1)郑州建业至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周口辖内从事至尊卡的发行和受理业务,针对建业业主发行,可用于建业住宅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桂园、森林半岛和联盟新城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与缴纳物业费,也可在周口万顺达百货消费。

(2)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业务部是最早在周口辖区开办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于2008年成立,共有正式员工5人,实习员工3人,其中经理1人、助理业务经理1人,目前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备案,但未在工商部门注册。截至2013年11月底,在辖区拓展特约商户1985户,布放POS机具4389台。

(3)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办事处在周口辖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于2012年10月成立,共有正式员工4人,外包装机业务人员1人,目前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备案。截至2013年11月底,在辖区拓展特约商户84户,布放POS机具95台。

(4)钱袋宝河南运营中心是钱袋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未在河南省人民银行系统备案,目前在周口辖内招聘商,推广小精灵手机POS和移动POS,且已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

(5)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3月与钱方海科融通信息有限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钱方公司作为海科融通公司的POS机具生产商,公司尚未整合完毕,内部人员岗位划分不明晰,目前仍有业务人员在周口辖内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

三、周口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非金融支付机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未对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做出明确规定。通过了解,为规避工商、税务部门的监管,减少业务开展环节,目前在周口提供收单业务的5家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均称为办事处,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普遍存在人手少、业务人员文化水平与业务素质低、疏于培训与管理等问题,风险防范能力低,应急管理能力较差,缺乏基本的合规经营及风险防范意识。

(二)超范围违规开展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区域开展收单业务。但从人民银行总行网站公示的支付机构信息看,钱袋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单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于北京、上海、广东。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QPOS的生产厂商,跨区域在河南省周口市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要求。

(三)部分支付机构收单业务存在违规现象

周口市银行卡收单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但通过银行卡收单业务专项检查发现,部分支付机构在面临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单业务的激烈竞争下,转而采取了一些违规手段:一是违规套用特约商户类别码(MCC码)现象突出。主要表现在高手续费商户套用低、零手续费商户的MCC码,以此争抢存量商户。二是客户身份识别能力有待加强。目前支付机构未与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联网,部分机构在审核商户资料时也未通过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核查,商户实名制仅通过留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实现,风险控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商户和机具管理不到位。在日常经营中,片面注重商户的拓展,对商户的回访跟踪、终端巡检和人员培训存在缺位的现象。

四、基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的难点

(一)信息不对称,监管时效滞后

随着支付服务市场的繁荣发展,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越来越多,但个别非金融支付机构有意逃避人民银行监管,致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市中支和县支行,对多数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加上非金融支付业务不断网络化、电子化的特点,可以不在业务拓展地区开立清算账户和设立分支机构,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支付机构的实时情况。如果支付机构不主动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仅通过人民银行自身去主动了解,监管滞后期会更长。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依据层次不高

目前,对非金融支付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17号令)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9号)等规定,收单管理办法相关配套的制度多是以实施细则、通知等形式下发,或者是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自行出台,而不是以法规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对相关机构缺少约束力。

(三)支付结算从业人员少,监管效能有待提升

与商业银行传统的支付结算业务相比,非金融支付服务是集网络技术、计算机和金融产品融合的产物,业务范围广泛,交易、清算模式更为复杂,相比之下,基层人民银行监管能力就更显薄弱。一是从事支付结算工作的人员数量很少,且承担着支付体系建设、会计核算管理、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付工具及账户管理等工作,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监管能力有限。二是支付结算工作人员对各类非金融支付业务类型、流程特点和发展趋势了解不够透彻,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一定的限制,在协调工作力度、调查研究能力及指导监督方面还存在着差距。三是监管手段不足。目前,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手段主要依靠审核报送资料、座谈询问和现场检查,监管工作时间有限,基层人民银行尚未总结出一套较为成熟的管理手段,监管统筹性、时效性和操作性尚待完善,对各类检查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行效率不高。

(四)违规支付机构难以制裁,清理难度增加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但在监管实践中,对拒不终止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基层人民银行缺少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一旦出现风险事件,无法在第一时间内终止支付。对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机构与个人以及具有政府投资背景的机构,人民银行在清理时还要考虑社会稳定因素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清理难度增加。

(五)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未形成监管合力

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业务链条涉及实体商业、电子商务、银行机构、公共事业、证券保险等众多领域,业务监管涉及工商、税务、公安、商务等众多部门,但人民银行与之在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上的工作协调机制尚未建立,部门协调时存在一定难度。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协作监管机制,难以对跨区域经营的支付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五、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监管

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完善法律监管框架,使监管内容涵盖支付机构组织、监管、支付服务和交易等方面,提高非金融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立法层次,将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升为法律条款,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支付机构监管法律体系。

(二)规范支付机构经营方式

人民银行要加强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要求跨地区从事异地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按照“商业存在”的原则,必须在经营地设立正规的分支机构,尤其是针对地市级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须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要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内部控制制度等。积极督导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备案,防止支付机构规避所在地人民银行监管。

(三)加强业务培训,丰富监管手段

要加强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行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适时下发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名单,让分支机构监管时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完善监管手段。一是要积极发挥支付清算协会的作用,协助负责支付机构的日常事务协调和监督,发挥专业优势,促进非金融支付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专项检查,注意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方式的有效结合。

(四)明确监管部门,强化监管目标

人民银行总分行之间以及分支机构之间应建立统一的支付机构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的互通交流,以强化对跨地区开展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的监管,编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结合人民银行监督检查掌握的实际情况,建议及时组织开展对未领取支付牌照仍在从事支付服务机构的集中清理工作,及时进行处理,防止出现支付风险。

(五)加强监管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人民银行还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在支付机构的准入管理、查处无证及超范围从事支付服务以及打击支付服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合作监管的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明确监管工作分工。在人民银行内部畅通、规范违规信息的报送方式和渠道,违规公司注册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总行相关部门应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经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报的核实信息、违规信息等及时处理和反馈,共同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篇3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篇4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诸如对利率、汇率、信贷等方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我国加入WTO时,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实上,各国推行的金融体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趋向。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流弊,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强化监管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又一基调。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键。强化监管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其二,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的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的需要;其三,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二、监管主体: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的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个。虽然三个法定主体均已成形,但是仍然有许多局限性,以致现有监管无法有效实现。为适应加入W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应在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首先要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其次,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当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因此高水平的监管队伍至为重要。再次,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我国应致力于补充监管主体的建设,即建立金融同业公会。金融同业公会在法国、卢森堡、荷兰、比利时及我国香港地区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我国完善同业公会自律机制更为必要,一则可以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二则可以同业公会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三则可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的滥用权力。此外,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有效,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监管方法:突出方式方法的多元化、现代化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纭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批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动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另外,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成为监管主体的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利用现代化的统计、分析方法有助于风险监管的量化,一些统计分析模型的软件甚至可以直接用于风险控制的预警系统。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四、监管制度:借鉴外国经验抓好废、改、立工作

篇5

1、从监管主体来讲,应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金融监管的主体是指由谁来担当监管职责。,我国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已形成,对银行业监管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但由于监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不可能由一个主体全部承担,为适应加入W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就要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一是改进完善现有监管主体的层次及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真正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摆脱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借助银行机构内控和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促进法定监管主体进一步完善,并制约和防范其滥用权力。此外,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补充作用。

2、从监管定位来讲,应立足国内放眼全球、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加入WTO后,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公布通过具体措施对金融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时间表,这就促成我国金融监管要走放松管制之路。但是,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加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现有监管不力、效率低下、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问题,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键。应该明确,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同时要突出重点,顺应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需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从监管目标来讲,应定好位,划分清楚,明确而不模糊。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首先应明确监管目标体系函数中包含的变量,由于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日益突出,金融监管还没有完全独立于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这一客观形势。为此,监管目标的设计和定位仍应以此为中心,并为之服务,形成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为主,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控制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监管目标。

4、从监管方式方法来讲,应突出多元化、化,促使传统监管与现代化监管手段相结合,以提高监管的整体效率和水平。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现场检查等方法的运用,坦对于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成为监管主体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监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创新监管手段,以提高监管工作的适应性和整体效率。目前,监管方向应是由现场监管转移到非现场与现场相结合上束,由侧重于手工操作转移到运用计算机初其他现代化工具上来,从而逐步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快捷性。

5、从监管来讲,根据国际监管惯例和准则的要求,金融监管的内容应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稳定为中心,以合规性监管为基础,风险性监管为重点来设计,同时由于金融改革不均质性的特征,针对不同监管对象应各有侧重。对国有商业银行仍以合规性为主,并逐步过渡到风险性监管;对新办金融机构应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合规性监管为辅;对外资金融机构应遵循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依照国际统一准则实施监管;另外,在具体的监管内容设计上力求做到全面、、实用且具可操作性。

篇6

本文作者:李鹤工作单位: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碳金融监管的内容及障碍分析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限制、管理和监督。金融监管是指能够通过监管使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充分实现。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碳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在低碳经济视域下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金融机构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加大监管成本,降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所以,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制度有效的必要条件,而且金融监管本身必须是有效的。有效金融监管是有效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有效金融制度的必要条件。中国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金融创新的浪潮集中出现了许多逃避管制、防范风险、追求收益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对传统的金融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金融监管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中国碳金融的制度环境不健全,碳会计制度缺乏,政府、企业和个人无法测算碳资源,如果金融行业协会能够将市场主体的经济信息传导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又汇总到各自的行业协会,再将碳金融市场信息传送到中央金融决策机构,中央就能根据碳金融市场决定碳金融政策,而后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进行分解和落实。二是权力监管,监管成本偏高。中国的金融监管只是一种权力监管,而不是权威监管。在权威监管制度之下,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能够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违反金融监管当局的规定,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这样造成银行无序竞争仍很突出,一方面会提高银行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了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在带来收益的同时,将导致巨额成本。三是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金融业自律机制方面,现有的自律性组织还难以与政府监管机构彻底脱钩,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缺乏独立性,行业协会规则约束力较差,权威性欠缺,措施流于形式。四是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中国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哪里出现了问题就到哪里监管,实质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的日益变化,银行监管人员所惯用的行政手段已不再适宜,急需提高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能力。

实现有效碳金融监管的策略

国际金融界亏损倒闭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严所致。在金融风险日益突显的今天,碳金融监管体系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构建一个健全有效的碳金融监管体系,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1.建立有效的碳金融监管制度,实施绿色金融。建立有效金融制度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兼有成本低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可以对金融企业的经营产生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努力完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加大碳权市场和碳会计执行范围,清除阻碍企业使用碳会计的短期利益的驱动机制。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建立权威监管和碳稽核,降低监管成本。要使中国金融监管成为一种有效监管,必须将目前的权力监管转化为权威监管,即监管当局的监管基础要建立在其监管措施具有技术合理性、符合技术指标的内在规定性之上,而不是建立在行政权力之上。实施有效监管要努力降低监管成本。一是建立退出机制。构建监管体系的关键是退出机制。通过退出机制约束金融管理者和投资者,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竞争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好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前提之一。三是建立权威监管和碳稽核。建立碳稽核是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碳金融监管需要加大碳排放稽核力度。碳稽核是调节生产与环保、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矛盾的。碳稽核是碳会计的再监督,加强碳稽核,有助于碳会计不断完善。碳会计提供的碳排放信息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真实性,由碳稽核进行监督,并明确其环境经济责任,即保证碳信息的有效披露。加强碳稽核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必须接受社会监督,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人类发展的需要。3.构建完善的碳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有效金融监管不仅需要配套的碳金融监管体系,而且更加需要有效的监管手段。“三位一体”即“国家监管部门—社会团体—市场主体”,三维结构是碳金融监管的核心体系。在碳金融调控之时,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等与市场主体博弈过程中,政府部门并非能发挥高效的决策与实施对碳金融业务的市场调控作用。金融行业协会更能够贴近低碳经济的市场行为,更能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弥补政府在低碳经济金融管理过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是解决金融监管障碍主要途径。一是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二是碳金融监管需要尽快建立会计部门、业务部门与环境管理部门之间的MFCA信息系统。通过环境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得到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数据;尽快将环境相关的成本从经营费用中分离。三是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施动态、实时、持续全过程的碳金融监管模式。这既是各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

篇7

【关键词】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法律思考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的主体为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三大监管主体在自己监管的行业独立监管:银监会依法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1.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依据

我国在多部法律上明确要求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 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 条,《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2.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模式——《备忘录》与“三定方案”

2003年6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规定了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是监管框架,二是信息的收集与共享,三是工作机制。为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央行的三定方案”),重构了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的必要性:(1)适应时展变化提出的新要求。(2)确保监管主体职责明确到位。(3)解决监管具体分工中可能出现的矛盾。(4)提高金融监管整体效益。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牵头人”概念不明确。自2004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后,“三会”共同参与的部级联席会议便罕有召开。因此“牵头人”不明确成为阻碍监管联席会议及时召开的“罪魁祸首”。

再次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现有的三个监管机构都为正部级单位,彼此之间权力相同。由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使监管联席会议达成的协议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三、美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之借鉴

1. 美国的金融监管机制

美国现行的监管模式被称为双重多头监管,所谓“双重”即指金融监管机构既有基于联邦法设立的监管机构,又有基于各州法设立的监管机构;所谓“多头”即指多个部门负责监管职能,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等机构。我国金融法的监管体制的确立方面对美国的借鉴与移植比较多,因此,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我国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也有显著的作用。

2.美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高举分业监管旗帜的美国于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相对混业经营,并采取由中央银行牵头,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各自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相应业务的所谓“功能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并建立各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协商协调及冲突解决机制。这种功能监管模式下的协调机制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描述,即信息共享、事前协商、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制。

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存在一个最高监管者,即在位于伞形监管结构顶端的联邦储备理事会的领导下对金融机构进行总体监督和控制。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在综合监管模式下成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的协调才具有坚实的平台,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间的合作才具有充分的前提,而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也才能拥有广阔的空间。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意见

1. 明确“带头人”概念。有人建议确立人民银行作为总体监管者的特殊地位。还有建议成立金融协调委员会。笔者认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带头人应该由国务院专门成立,而不应由联席会议或者央行来兼任。

2. 带头人明确后,还应通过立法或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增补相应条款,确定全国性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尤其是对近年来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协调合作,实施统一监管。

3. 建立对功能性监管机构的制约机构。权力本身就是一种毒药,其必须存在另一种权力以达到以毒攻毒的效果。否则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及可能的监管权力的寻租效应。

4. 应该注意引进制度与法律法规的本土化。如果仅仅是注重引进的法律的量,或者是仅仅是为了应付法律的空白而引入外国的法律,不去进行本土化步骤,使外来法律“入乡随俗”,则法律必定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这样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已经开始意识到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已经将建立高层次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上日程。相信以后我国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的研究会越来越多样化。

参考文献:

[1]黎四奇.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的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黄晖.初探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J].金融与经济,2005,9 (2):6061

篇8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特点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演变历程,即从金融监管的初步形成到全面监管阶段(19世纪中期~20世纪20、30年代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金融监管的放松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期金融创新浪潮~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金融重新监管阶段(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至今)。美国目前实行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期货交易委员会、储蓄机构监督办公室、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联邦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督署,甚至联邦调查局等机构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管体制的主要特征是: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拥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形成所谓“双线”管理格局;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个监管机构共同完成监管任务,形成所谓“多元”管理结构。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在联邦这一线的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州这一线则有银行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1]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目的是完善对银行体系的监管。货币监理署是美国国民银行的首要监管机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经营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业务执行银行监管职能,它对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权力。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管理机关,负责监管州立银行和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

美国这种“双线多元”的监管体制,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使每家银行时时处于体系互相交叉的严格监管之下,较大地提高了金融监管效力;其二,使监管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交叉、互相监督又互相竞争的微妙关系,从而保持了金融监管执法中的透明度和严肃性,提高了依法监管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但不足之处是造成了监管政策不统一、监管重复、浪费人力、物力,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如下问题:首先,金融监管制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一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现有分散的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不适应,以及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的手脚被进一步束缚,使得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演变成一种劣势,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问题同时暴露出来。其次,监管机构本身职责没有履行到位。在次贷危机中,信息披露的严重不充分,使房贷机构得以在脱离消费者监督的条件下大量发放高价贷款,为将来借款人的违约可能埋下隐患。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金融市场源于殖民时期自发形成,银行体系最早得到发展,其金融监管体制也主要基于对银行的监管以及历次金融危机的推动而逐步形成。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特点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中央银行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始阶段(1985~1992年);整顿式、合规性监管阶段(1993~1994年);有法可依阶段(1995~1997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1994~1997年);改革深化阶段(1997~2003年);实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阶段(2003年至今)。经过2003年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以中国银监会成立为标志,中国已形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即以银监会为主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主体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以保监会为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在相关法律法规总体上讲,中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金融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水平较低,与此相适应,中国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是由中国金融业发展状况决定的,是比较符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随着国际金融业一体化和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现行的分业监管和多元化监督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

1、监管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中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

2、金融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目前中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相关的金融类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金融法规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对金融机构监管的要求。此外,一些金融法规空缺,以及与金融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也需要尽快制定。

3、监管目标较高,监管人员执业素质相对较低,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个目标虽然不能反应监管的全部内涵,仍然体现当前人民银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切实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都应作为重要的监管目标。然而,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准备、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之下,存在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监管工作的步伐。

4、监管过程中地方化的问题依然存在。某些地区的监管的分支机构在为所在地批机构、争信贷规模时不遗余力但在金融监管上却降低标准,敷衍了事,甚至是违规不查违法不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因为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分业监管,分支机构虽然名义上接受人民银行总行和一级分行的直接领导,实际上他们的利益同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银行监管职能。

5、金融监管体制需要进一步改善。监管不能突出重点,尚未强调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促使其更加自觉主动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的各种关系没能完全理顺,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中国融资结构的变化、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促使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三个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金融风险在各个市场之间的传导作用明显加强,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监管司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互协调,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中美金融监管体制的对比分析

从整个金融监管体制框架来说,美国实行双线多头监管,中国实行“一行三会”,相应的美国的监管主体即中央银行和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监管,这样各层次的监管活动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有利于减少金融监管的盲点,提高监管效率,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运行,但其不利之处是容易造成监管交叉和重叠,从而可能导致监管过度甚至监管空白;中国是由中央银行单独监管,其不利之处是行业自律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较低,往往隶属于有关部门,使其应有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另外,美国的监管制度比较重视金融市场的主导作用,政府很少对其干预,当问题出现时政府部门才注意到才开始采取措施应对,这样就容易导致监管滞后;相比之下,中国金融市场的自由度较低,受政府干预的程度较高,这样也符合中国金融市场还不太完善和发达的现实。

四、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对中国的启示

2007年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露出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许多薄弱之处,如多头监管、监管疏漏、监管滞后和缺失以及监管失控。美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全面变革。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名为《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的改革计划,此改革被视为自上世纪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5]蓝皮书制定了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的改革计划,对整体金融市场的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等都提出了较为详尽而有针对性的构想:(1)近期监管改革计划:强化协调机制。在不改变现有监管权力体制的前提下,增强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的协调功能;新设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设置抵押贷款业务的最低资格标准。(2)中期监管架构改革:现有监管架构的有限调整。将美国储蓄联合会转型为普通国民银行;美联储代表联邦监管州立银行;将支付与结算系统纳入美联储监管范围;建立全国保险监管机构;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机构。(3)长期的最优监管架构:基于目标原则的体制革命。联邦金融机构特许制度和监管主体架构;美联储成为市场稳定性监管者,全面覆盖金融市场;针对有政府保证性质的金融部门,建立审慎金融监管局;建立商业行为监管局,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和产品;扩张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组建统一的联邦保险担保公司;建立单独的公司融资监管机构。

美国在金融危机下对其金融监管体制所做的变革给正处于金融市场综合化转型期的中国了某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目标性监管是可供参考的改革路径。中国的金融市场综合化还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企业的主业特征比较明显,统一监管的必要性并不充分。本质上,无论哪一种监管组织体制,其监管目标也基本一致,即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公众利益,以及运营秩序等。因此,可以在协调现有机构实施功能性监管的基础上,明确主要监管目标的负责主体。

其次,要尽快明确责任主体控制全面市场风险,落实市场稳定性监管。在市场综合化的背景下,市场稳定性监管成为首要监管目标,也是抵御金融风险的主要屏障。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在现行体制下由人民银行承担该职责,并在人民银行内部建立专门的综合监管局,具体负责协调、整合各职能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与行动,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

再次,正确认识职能监管机构的利益主体性和竞争性,平衡安全与效率考量。在分业经营的情境下,各职能监管机构的治理目标带有明确的部门性,利益难以协调,甚至可能相互冲突。在市场综合化的情况下,监管竞争可能诱使一些监管机构纵容本部门的越界行为,并造成各金融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因此,在分业监管的现有体制下,要尤其重视对监管政策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考量。

最后,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推动立法扩大监管范围,把私募基金、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纳入规范的监管视野,并加强对金融关联企业的并表监管。蓝皮书检讨了美国监管体制的真空现象,尤其是对冲基金等新兴金融机构的自由放任。虽然中国金融业远未发达,但在近期的股票市场震荡格局中,此类机构的影响已经比较明显。

参考文献:

[1]何桂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师,2008(12):25-28.

[2]李国际,李艳军.西方金融监管体制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1):55-58.

[3]姚兵,张乐,任益民.从次贷危机看美国的金融监管[J].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10):61-65.

[4]蔡则祥.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18(5):32-35.

篇9

从整个资本、金融运作体系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法定主体应当包括三个部门: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虽然三个部门已经初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然存在沟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小等有效监管的,增强协同监管程度是加入WTO后的迫切任务。

从适应加入WTO后的资本、金融运作情况看,目前我国这种联席会议制度的协同监管方式对于有效监管还是很不够的。笔者非常认同一些专家提出的更高级的协同监管方案,以达到整个资金监管体系监管一体化、形成大监管体系的目的。一种是将中国人民银行中对银行机构监管的部门改革为银行机构监管主体,并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改革为对三大监管主体的统筹机构,代表国家负责对整个资金运作体系的监管。另一种是保留现有的三大监管主体,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协调三大主体的监管工作。上述两种方式中,新的大监管主体应当抛开日常监管的事务,专门立足于整体方针政策、市场规划、总体监管措施的制定等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并通过建立的、化的信息系统,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为监管决策和风险预警服务。

二、法定主体的监管定位

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是我国加入WTO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调。

一方面是放松管制,解决市场准入问题。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对利率、汇率、信贷、现金等方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1994年4月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1997年12月在日内瓦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的一般要求。加入WTO时,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通过制定具体措施来对金融放松管制,并且公布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这就要求我国金融监管走上放松管制之路。事实上,这也是适应金融全球化趋势的要求,目前,放松管制在国外已经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向。

另一方面,由于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不少该管的事情尚未完全管起来。不加强监管,势必导致金融风险转化为金融危机。因此,强化监管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另一基调。

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重要,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该管而尚未管起来的。二是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的需要。三是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三、法定主体的监管制度改革

借鉴外国经验,抓好监管制度立、改、废工作是当前及以后一段时期监管主体的重点任务。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用各种监管行为的依据。依法监管不仅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金融监管按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当务之急是作好法制的立、改、废工作.这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1、高度重视立法的规划性和系统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的建制等。同时应注意协调新法与旧法以及各法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合实际情况要求的法规要大胆地改进,甚至予以废除。

2、加强执法制度化建设,合理制定执法程序,以此来保障法制得到有效执行,并限制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的行为。

3、注意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对金融业务的和创新具备预见性。

另外,监管法制的完善和有效还有赖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如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制定、统计、经营报告等制度。

四、法定主体的监管视野

我国金融体系正由以往的封闭型逐步向过渡时期的半封闭型,最终向今后的开放型发展,因而监管视野也应随之向着“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方面发展。加入WTO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WTO的机制必然将我国的金融市场卷入到、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体系中。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为此,要做好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一是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一种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二是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三是要注重研灾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探求针对金融机构国际化、金融业务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和手段。此外,还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合作),将监管工作纳入全球性的金融监管中去。

五、注重补充主体与中介机构的作用

要加强同业公会建设,以此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金融同业公会在国外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取得了良好的效应,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辅助监管主体对法定监管主体的工作有很大帮助:一是可以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二是可利用同业公会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工作。三是辅助主体对法定主体起社会监督作用,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滥用权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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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因此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首先监管法制的重要创制者--监管当局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即一切监管必须不仅基于国内金融风险,而且要针对全球性的金融风险。监管当局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学习发达市场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监管当局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即应安排专门化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国际化监管。

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进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

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响尤为突出。

篇11

一、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体制

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给各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然而澳大利亚成为了少数迅速从危机中复苏的国家之一,其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使其经济迅速恢复的主要原因。世界各大经济组织对金融监管体制构建的重视在不断加深,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完善金融监管制度。

1.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三大机构组成。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监管对象包括银行、房屋协会、信用社、保险公司、友好协会和养老金基金,其责任是依法建立审慎标准,并实施、监督其执行,保证监管对象符合本国金融体制的要求;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将以打击垄断,促进竞争为目标,承担着维护澳大利亚金融自由竞争、发展和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权益的责任。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负责各商业银行存贷款的发放,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预防并消除潜在风险,在其不可避免时作为最后贷款人保证本国经济平稳运行。

2.三大监管机构的合作关系。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相互独立却相辅相成,合作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三大监管机构组成“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交流金融信息,建立谅解备忘录,形成了有效的金融监管合作关系。三大机构组织多样化的交流论坛,时刻关注世界金融动态的发展变化,包括金融创新、全球化、金融综合等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影响,并提出风险的防范措施、危机的抵抗方法,同时注重节约监管成本,促进本国金融管理体制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时情况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行三会”互不干扰、各司其职,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活动的有效运行。

1.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原因。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不断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在逐渐提高,金融创新日益增加,金融产品、金融工具表现出多样、复杂的发展趋势,并且互相高度相关。一方面,这些金融创新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并促进了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新型金融工具的出现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2.金融综合经营环境的要求。我国近期金融创新活跃,经济转型速度加快,引发了包括工业产能过剩、政府负债过多、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张等金融监管问题。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使“一行三会”间的合作迅速增多,出现了大量影子银行活动;同时,非金融行业与金融行业的壁垒在被不断打破,分业经营的愿望已经难以实现。在这样复杂的经济情况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任务就愈发紧迫。

3.统一宏微观审慎管理的要求。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是促进金融稳定的基本方法。单纯依靠宏观或微观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缺失、监管重复,难以发现金融风险。但是,如果将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完全融合,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金融风险决策失误等问题。二者真正的关系应该是:宏观审慎监管将微观审慎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作为基础,判断潜在经济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决策。因此,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的统一关系需要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保障。

4.应对金融风险和危机的要求。在本轮经济危机发生前,我国各大经济主体均形成了各自的监管对策,但抵御危机的效果却并不显著,而澳大利亚却因其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迅速从金融危机中恢复。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表现不尽人意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我国没有指定危机发生时的领导者,导致各金融部门缺乏科学的指导和约束;另一方面,随着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放松,其逐渐丧失了在金融监管中的主体地位,无法发挥其作为最后贷款人来抵御风险和危机的作用。

三、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

1.健全宏微观审慎管理机制。吸取澳大利亚的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健全宏微观审慎管理机制,有效抵御潜在系统风险。这就要求我国结合货币的信贷、流动性管理和宏微观审慎管理,加强准备金调整机制的建设,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评估、检测、控制系统;科学准确地预测风险、评价风险,并及时提出相应的风险处理方法和决策;同时应层次清晰、有针对性地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健全宏观微观审慎管理机制。

2.完善金融监管合作框架。以澳大利亚金融监管体制为借鉴,也为了适应金融发展趋势,我国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三会”及外汇局参与的金融监管合作会议制度。这一举动显示了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化、体制化、规范化发展。接下来,我国需要充分发挥该会议制度的作用,提高金融监管的体制化、规范化水平,完善我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适当增加跨行业金融合作限制,建立公平有效的信息机制。

3.健全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律是维护金融活动稳定运行的保障,因此,我国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金融相关法律来维护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但因各地情况的特殊性,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差异性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致力于协调“一行三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法律制定,力争各地方法律法规趋于一致,整体目标相同。这就需要各法律制定主体间加强沟通和协调,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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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浪潮的高涨,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发展趋势,整个金融业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也随之改变,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呈现出新的趋势。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以后,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相续放松管制,形成了强大的金融自由化趋势。由于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不断高涨,金融业务综合化的趋势逐步显现,分散的监管模式难以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集中监管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发达国家又开始建立谨慎监管框架。这一监管框架强调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有机结合,以资本充足率标准为核心,建立全面、动态的监管评估体系,强调市场约束力量的作用,重视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它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实现混业经营,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局面。1998年,日本将金融监管职能从大藏省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金融监管厅,统一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英国于2000年通过《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确认成立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金融业实施全面监管的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PSA)。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新加坡和韩国也先后采用统一监管体制的模式。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成立于1970年,1977年保险监管并入,1984年对证券业的监管纳入其中,由MAS统一对新加坡的金融业进行监管。韩国于1998年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1999年又设立金融监管院,将原来分属于韩国银行、财政部、银行监督院、保险监督院、证券监督院的各类监管职责都转移到金融监督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及其附属的证券期货委员会,由这套机构负责对金融和金融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

随着金融业务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发展,发达国家监管机构从机构监管逐步向功能监管过渡。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业务的功能,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各自不同的业务。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当局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名称。功能监管的优点在于明确监管责任,避免监管的真空和多重监管,功能监管的体制和模式更具灵活性和连续性,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要求。目前,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爱尔兰、瑞典、新加坡、韩国等都已经实行功能型监管。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大多都经历了由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督管理――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发展过程,这是一种从低级向高级的渐进过程,标志着金融业正在向更新更高层次发展推进。这些国家在其金融监管模式的变迁过程中,非常注重法制建设,注重培育市场,同时为了顺应金融业的超国界运行,这些国家也积极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这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995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商业银行几乎都属于“全能型”银行范畴。此后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由3部分构成:以银监会为主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主体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以保监会为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投资法》等。

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金融法规不健全。与此相适应,我国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是由我国金融业发展状况决定的,是比较符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但是,随着国际金融业一体化和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这种严格的分业监管和多元化监督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

1.监督效率低下,内耗成本和协调成本较高,容易出现监管重复和监管缺位。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继进行了机构改革,改革后造成了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自治区内监管对象的行政级别高于监管主体的局面,或者导致一个监管对象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监管办和分行,甚至总行的监管,造成多头监管和个别情况下无人监管的情形。

2.限制了金融业务发展和创新的空间。因为目前跨行业金融创新产品的涌现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而分业监管不能有效防范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间的传递。

3.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以我国当前分业监管模式对国外全能型的金融机构的交叉和混合业务已无法实现有效监管。

4.金融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调也出现了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是整个金融业的主管部门,但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金融业稳定运行与保险业政策、财税政策等有着密切联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也有着密切联系,金融系统客观上需要一个部门来进行综合的协调。

当前全球金融领域频繁的购并活动所掀起的金融市场国际化浪潮已充分说明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管理具有阶段性,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发展也必然要求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

混业经营可以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可以使商业银行业务多样化,实现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经济效益;混业经营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银行介入证券市场,能够从根本上改变证券市场上投资资金和投机资金的对比,大大降低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性;银行还可以通过较为理性的投资行为影响其他各类投资者,改变其短期投资行为,促使证券市场在平稳中稳步成熟起来;混业经营有助于逐步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机制。银行介入证券市场会使中央银行宏观货币政策的效力相应增加,同时也必然会扩大中国证券市场的容量规模,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能够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近几年来,我国金融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一些跨行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平安集团、香港中银集团等,从一定程度上讲,他们具备了混业经营的雏形,虽然其所属的从事金融各业的子公司仍归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之内,但对这些金融集团的监管必须要区

别于一般单一的金融机构。然而由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的缺乏,造成对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的监管效力大打折扣。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应基于以渐进方式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思路结合混业经营的具体进程实施相应的监管模式。

1.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直属国务院领导,全面负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所有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调控,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应该主要履行两项职责:一是担负起全国宏观金融的统一协调职能;二是担负起现行四家金融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技术支持与综合保障功能。

2.将原来直属国务院领导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改为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直属监管委领导,改变过去的各自为政,“三足鼎立”局面。国家金融事务管理委员会可下设货币局和金融监管局,货币局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职能可由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来代替。金融监管局可按照监管对象分业设置,分别设立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和信托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各种金融产品进行监管,达到监管责任明确,标准一致,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货币局作为整个金融体系最后贷款人在国家金融事务管理委员会的统筹安排下与金融监管局建立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支付困难或濒临破产的机构采取最后贷款人或援助贷款和抢救行动,避免诱发金融体系危机。

3.加快立法,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实现金融监管法制化。由于我国金融创新及开放程度的不足,在新兴金融市场的培育、新型金融工具的开发、金融服务方式的革新等方面相对落后,这导致我国的金融立法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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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2.23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促进了世界经济进步也改变了国际金融运行格局。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产品的国际化发展,一方面对世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日益严重的国际金融风险问题,世界各国金融监管部门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金融自由化、技术进步以及金融创新等因素对国际金融市场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金融风险本身具有一定复杂性,同时是内生性与外生性的综合体。金融监管是控制金融风险和预防金融危机的最有效手段。

1.金融监管合作的定义和模式

金融监管合作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监管主体采取合作的策略共同维护金融稳定、优化监管金融资源分配和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合作机制作为一种制度,需要重点关注监管主体的合作性。一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竞争。金融监管中加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金融市场的监管竞争与其他市场中的竞争一样,能够改善金融资本和金融资源的分配,进而提高整体福利水平,监管合作会干扰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由于监管者所承担的成本很小,所以监管者有强烈的动力通过竞争来吸引金融资源,竞争主体的非经济性将扭曲竞争,这种扭曲竞争带来的最直接后果是金融危机。而对于如何通过把握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提高我国预防国际金融危机能力的研究相对较少。通过对目前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形势的分析,以及对已有研究成果的阐述可以看出,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提出中国在这一历史契机中政策的选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2.1、金融监管体系很难以满足全球化的发展

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金融资本在不同地区、国家之间的流动性逐渐增强,加之各国金融机构对金融监管的放松,使得全球金融市场迅速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全球金融市场的整体化发展表现出了脆弱性、结构复杂性和虚拟性。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国际上建立统一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金融监管框架、监管标准以及金融危机防范和处理机制。目前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发达国家更多的是金融制度的制定者,由于发达国家之间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框架存在差异,所以很难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这也客观上提升了不同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监管合作成本。

2.2、解决问题不够及时,导致金融监管滞后

金融监管机构的错位和缺位主要表现在几家主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并未能够发挥应有的国际金融监管职能。虽然现在金融稳定论坛已经进一步成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并在国际金融监管中被赋予很高的期望,是否能够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职能有效衔接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在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尚不能发挥切实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作用。

2.3、监管机构的管理模式,影响了金融市场

资产市场中的需求缺乏弹性,如果资产价值下降,直接引发资产负债表的减值损失,同时导致内生的资产出售,进一步加剧了资产价格的下降,从而使金融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扩散。如果资产价格上升,直接引发资产负债表的价值增值,金融机构在财富效用影响下购买资产,更进一步提升了资产价格。所以在经济处于上行周期时,银行会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和较好的资产负债表。而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恶化,并收缩资产负债规模,市场中的资本流动性不足,从而加大金融市场崩溃的压力。现有金融监管制度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加重了危机的扩散和影响。

3.金融监管的演化博弈模型

首先,在国际金融监管过程中,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国家完整的代表,博弈模型中以国家作为直接的博弈参与人,国际金融监管是一种持续的、重复的行动;其次,每次随机选择两个国家进行博弈,参与博弈的国家事前没有进行沟通,不能确定对方选择的策略,每个国家拥有自己的金融系统、金融产品,并且都是以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而不会过多地考虑全球福利问题;最后,选择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作为博弈模型分析的对象。短期内如果某一个国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那么将会有其他国家的资金流入,资金的流入增加了本国资本的供给量,同时提升了本国银行的放贷能力,进而达到了降低资本成本的目的。再充分考虑预期的影响,当实际资本充足率与预期资本充足率变化不一致时,就能够引发资本成本的波动。

其中,Ci代表i国家的资本成本;c代表均衡资本成本;Ki代表i国家预期资本充足率变动,Kie>0;代表资本成本对资本充足率变动的系数,。

每个国家都以资本成本最低为目标,可以得出成本函数作为博弈参与人的收益函数:

其中,系数代表国家对资本成本和资本充足率变动的重视程度,的取值越高说明国家越看重资本充足率变动,希望预期本国资本充足率保持稳定,取值越低说明国家更看重的是资本成本。由上文两个公式结合可以得出:

4.中国政策的选择

4.1、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提高国际监管效率

在各国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前提下,强化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建立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于重要的金融问题要做好及时信息沟通和反馈。其次,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目前我国对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还非常有限,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进行改革,同时培养高素质的国际金融监管人才,提高我国对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水平和效率,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和预防国际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最后,设立专属的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4.2、促进国际金融机构改革

首先,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其次,促进国际金融机构的改革,提高中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各国联合共同努力提高国际金融机构的有效性,提高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水平,更好地应对可能的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最后,增强与G20集团各成员国之间合作对话。进一步确定各方在国际金融系统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集团成员国之间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的效率。

结束语

随这些超国家组织的成立并逐渐发挥作用,中国应提升在这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组织中的话语权,推动国际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发展,在未来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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