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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7: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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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三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农贸市场主办单位是市场日常管理和市场创建第一责任人。对农贸市场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和“三城”创建等负全责。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农贸市场主办方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区政府的要求,指导农贸市场主办单位制定、落实、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协调农贸市场创建等有关事务。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区“三创”办、工商、公安、卫生、农业、城管执法、畜牧等部门组成的农贸市场管理奖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第七条各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对市场经营户经营活动每天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全市“三城”创建顺利推进。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是加强市场制度建设。督促管理人员、保洁人员佩带统一标志按时到岗到位,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创建工作标识标牌并上墙公示;有条件的市场要适时开展“文明(诚信)经营户”、“卫生流动红旗”评比等活动。

二是加强市场秩序管理。车辆、摊位要求定点、定人、定标志摆放整齐,确保无乱摆乱放、市场外溢现象,保证市场通道畅通。

三是加强卫生环境保洁。市场内要配备齐全的垃圾桶,开展适时卫生保洁,实现摊位卫生自治,确保场内地面干净,下水道、洗槽通畅无污物,无卫生死角。

四是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肉、禽索票索证制度;加强食品从业者着装及卫生管理,指导其办理“两证一照”,完善食品摊点“三防”设施;各个市场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室,并按要求开展检测,每日公示。

五是加强重大疫病防控。要对活禽销售实行销售、宰杀、展示“三分开”,要建立封闭的集中宰杀工作间,销售与市场要相对独立,要配备完善的金属笼架及水冲设施;严禁有违禁野生动物销售,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

第八条全面推行市场经营者卫生自治制度。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经营者卫生自治制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具体合同文本由各市场依实际情况制定。

篇2

(一)场内人员行为缺乏城市公共商业空间内的文明规范

一是市民买菜沿袭路边交易习惯。有的习惯将菜叶扔在地上;有的边走边摘菜,菜叶、豆壳扔了一路;有的光膀子、随地吐痰、抽烟、乱扔烟头,不把农贸市场当作城市现代商业空间。

二是场内经营者还有路边摊位经营意识。为了扩大销售额提高利润,有的摊主喜欢突破摊位空间限制,溢摊、出摊经营;有的为图方便,在摊位周边乱扔蔬菜废弃皮壳,垃圾遍地;有的超越摊位条件开展批发业务,尤其在早市,有的甚至将经营摊位拓展到市场外和街道上。

(二)市场主办方的利益取向导致管理松弛

农贸市场主办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市场日常管理,只是根据摊位情况核算总租金,采取承包转包方式分派给日常管理人,并将日常管理费用压到很低水平,由于日常管理人手不够,难以维护秩序和场内保洁,市场只能维持低水平运作状态。同时日常管理人员为了增收,场内私搭乱摆,增加临时摊位,加剧了市场内部的拥挤混乱。

(三)政府行政主导的市场管理模式效率不高

第一,政府任务指派与职能分工不_致,致使管理效果短暂。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国家三定方案的落实,过去由工商部门一家统管的职能相继划分到相关职能部门,如农残、家禽防疫,生猪屠宰、收费监管就分别由农林部门、商务部门、物价部门监督和管理。但对市场活动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职责,一直由于农贸市场的定位问题而存在分歧,长期以来,职能分工让位于上级分工,常常出现指定负责的部门没有依法查处的权限,有查处权限的未被指定管理任务,使得许多行为难以彻底性纠正,只能是暂时性的,管一下改一下。

第二,条线部门超越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联合管理难以落实。为了实现某一管理目标,需要多部门共同配合,地方政府指定其中一个具有一定行政资源的部门,如行业规划权、政策制定权、资金扶持权等,来牵头负责情况汇总、居间协调、信息交流、共同行动。目前,地方政府仍然沿袭过去农贸市场的管理模式,越过商务部门职能指定工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显然不合适,一是从工商部门职能看,它主要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行为监管,是农贸市场管理中的一小部分;二是作为条线部门在市级以下政府中,工商部门不属于政府所辖部门,很难协调政府所属的块块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组织。

第三,过多地依赖行政手段而缺乏经济手段。农贸市场中属于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相关的管理制度或机制来约束。现在的管理中,依照内部约定实施经济制裁的手段严重欠缺,即便有所规定,也很难有效执行,市场管理工作主要依赖政府部门的检查执法来推动,通过外在的他律实施监管,不胜其累。

(四)政府对农贸市场建设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第一,政府管理目标要求提升而公共投入却没有跟上。主办方为了盈利,尽量减少管理费支出,场内卫生保洁、场外车辆停放方面政府也没有补充投入,致使政府管理目标没有转化为市场自身的管理目标,导致农贸市场环境差的现象比较普遍。

第二,环卫部门公共服务的长期缺失。环卫部门每天固定时间在固定地点按次序收集垃圾,对于农贸市场这样生产垃圾的大户,并没有安排特殊的收集方式。在早晚上菜高峰期间。经常由于垃圾清运不及时,影响场内经营秩序。

第三,农产品交易准入制度不完善。从消费安全角度看,农产品交易场所必须具有设备检测和内部质量把控条件。由于缺少准入制度,一些规模很小的农贸市场,以及散落在城市里的个体蔬菜店、活禽店、肉店,还有那些开着卡车、挑着担子到处兜卖的流动摊贩,如果任其发展,农残、注水肉、瘦肉精、病死猪肉、禽类防疫、水产品运输过程中添加致癌物、水发产品致癌问题等安全隐患很难消除,而且会降低市场方提高管理水平的积极性,还会浪费大量的行政监管资源。目前,行政监管部门面临着诸多尴尬,一方面,无法依法责令场外经营小店整改和停业;另一方面,由于怕影响市民日常生活,对不具备条件也不整改的市场,不敢强行关闭。

二、农贸市场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多重管理属性

(一)农贸市场的公共性与准公共产品定位

首先,农贸市场长期融贯于百姓生活之中,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

第一,农贸市场功能可替代性弱。对于居民生活十分重要。农贸市场为居民提供日常食品需求,满足居民的一日三餐;交易的农产品新鲜、方便和价格便宜深受居民认可。即便现在城市里已经拥有众多综合性超市。还有一些专业性生鲜超市或是蔬菜连锁店,但农贸市场依然是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流程中最便捷、最经济的平台。

第二,农贸市场选址基本上由历史沿袭,居民对此有很强的认同依赖。农贸市场设施基本都在居民密集区。所用场地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国有房产开发公司或政府兴建;二是政府规划由开发商享受优惠而兴建的配套设施;三是由镇街一级政府或大型企业出借闲置土地民资兴建;四是原有大棚市场改造为室内农贸市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虽然现在大都实行了民营化,但其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性质没有改变。

第三,农产品集中交易有利于货源和质量的把控,农贸市场是农产品进入市民餐桌之前的重要安全关卡。农产品没有标准化的生产工艺流程,质量问题随时都有可能在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环节出现,这就需要有对货源正当性进行审核、对产品质量安全性进行检测的第三方管理机制,采取农产品集中交易模式、实现集中质量安全把控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农贸市场盈利模式主要是靠获取租金,基本上属于微利性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模式主要是市场主办者通过投资兴建或上缴一定的土地房产租借费或承包费获取经营权,以收取经营户摊位费获取收入,摊位费再通过经营户成本最终传导到菜价上,形成租借链、成本链。从某种程度上讲,露天、大棚或设施越简陋的市场,蔬菜价格较低,人气反而较旺。

第五。农贸市场内集聚了众多经营户,交易方式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

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具有非排他性和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对于获得同一农贸市场承租摊位的经营者来

说,当甲从事食品经营的同时,并不会排斥乙卖菜。就是说。甲在使用农贸市场的同时,不排斥乙的使用,也不排斥乙获得利益。但是,场所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显然的。与超市、连锁经营者不同,农贸市场内集合了众多的市场经营者,他们的进货渠道大多来自于同一集散地,进货价格几近一致,利润率极其透明,其销售价格平均要比综合性超市低。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微利性、替代性弱等特征,可以将此定性为准公共产品。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以此定位,来研究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问题,才能寻找到较佳的管理思路。

(二)农贸市场管理具有多层次性和多重属性

一是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要管理好两个层次的主体: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和场内经营户,政府应当对他们的经营活动与社会影响依法分别实施行政管理。二是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对于市场活动的日常管理,主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实现对市场经营环境的维护,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场内经营户合法合规经营。三是市场管理人员对场内经营人员和入场消费的购买人实施具体管理。其市场内交易活动和场内行为都要遵守秩序。

不同层次和方式的管理,具有不同的性质。

第一,行政执法。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市场中蔬菜农残、家禽与肉类检疫、农产品来源等,以及经营户的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行政监管,并依法对场内经营户和市场主办方的违法行为实施查处,维护市场法制,维护居民消费权益和生命健康。

第二,契约管理。政府通过行政合同规范市场举办者的行为。政府依法规划批准建设农贸市场时,市场举办方应有文明规范经营的承诺,由此形成与政府的合约:经营户在入场经营时向市场主办方签订文明规范经营承诺,相互形成契约;市场主办方向入场购买者提出文明倡议和宣传,与广大消费者达成共识。

第三,自律管理。农贸市场协会可以受政府的委托对所属各会员农贸市场的文明经营进行检查、评比,并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奖励和惩罚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策扶持的依据。同样,市场主办方将场内经营户组织起来进行评比考核,并将诚信摊位张榜公布,引导市民到诚信摊位消费,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自律机制。

三、建立自律、契约、执法相衔接的农贸市场管理架构

政府对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具有宏观性、行政性、依法性、外部性、非自主性的特点。农贸市场的日常运行和文明建设,主要还是要靠市场自身的管理。为此,需要把政府管理、市场管理与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构建以自律管理为基础、以契约管理为纽带、以执法管理为保障的农贸市场管理架构。

(一)建立农贸市场综合管理的政府职能协调机制

首先,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农贸市场的管理职责归于具有相关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承担,主要负责制订整个地区农贸市场的布局规划,制订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等规划,提供农贸市场建设和运行的制度,协调政府对农贸市场的管理。

其次,划分和协调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管辖范畴。农贸市场的文明规范建设,涉及工商、商贸、城管、环卫、卫生、质检、农林等多家职能部门,应先明确各自职能边界,再建立各部门合作管理的机制,实行有效监管。

(二)加强农贸市场有序进入和退出制度建设

首先,要建立农产品准入经营和入场经营制度。一是农贸市场必须具备对入场农产品货源管理机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这两项基础条件,方可对外经营。二是对小规模的独立门店实施行政许可。

其次,加强对摊位收费权限、收费标准的监督,提供相关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不同档次市场的收费,提升规范经营的水平;对不按规定的、屡不改正的市场主办者暂停或收回收费权,使得政府不因对市场主办的处罚累及百姓日常的购菜权,引发。

(三)构建由政府、市场、经营者组成的规范经营责任链

首先,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并通过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申办农贸市场时,需要对场内场外环境和卫生、摊位摆放秩序、买卖秩序、文明宣传等事项作出责任承诺;场内经营户提出入场申请时,也要签订相应的责任承诺。

其次,建立与承诺相对应的保证金制度。市场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缴纳文明经营保证金;经营户向市场交纳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证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农贸市场协会对各市场进行考核评比,对达到目标要求的,由政府兑现增加人员经费补贴或相关建设改造资金补贴: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动用保证金加以整改。

(四)充分发挥农贸市场行业协会组织自律管理的作用

第一,政府要对行业协会加强指导。一方面,主管部门制定农贸市场文明建设的规范标准,提出总体的管理要求,为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据;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参与行业管理的制度设计,做好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的衔接。

第二。按照市场自治组织的要求建设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自律性、公正性,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完善内部机制,注重协会的微观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强化经济责任制和财务控制。完善行业协会内部结构,建立行之有效的规则和监管。

第三,充分发挥协会章程实行行业自我管理的作用。行业规章约束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把行业章程与每个市场主办方的经营管理直接挂钩,与市场中的经营户直接挂钩,更好地运用行业规范和经济责任调节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增强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变目前农贸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管理较弱的状况。

四、政府提供有效的扶持与服务

(一)政府提供必要的建设扶持资金,完善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

根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工作计划,对兴建及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给予一定项目的一次性扶持资金,为农贸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创造基本条件。为每个农贸市场配备农残检测设备,并提供一定的日常运作费用,确保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便把好农产品质量关。

(二)政府提供或购买部分公共服务,激发农贸市场投资者提升管理水平的积极性

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场、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住。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篇4

由于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的亲缘和地缘关系,使它一开始出现,就以生鲜品种多、价格低而贴近普通百姓。只是随着现代流通业的发展和食品结构的调整,农贸市场且尤其是开办于大城市的农贸市场,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弊端。首先是它的购物环境和卫生条件较差,以至有“一家市场污染一条街”的说法;另外,由于它采取的是建场招商的经营方式,由小商贩们多头经营,进货渠道既广又杂,市场管理者对商品质量很难把握,久而久之,有些农贸市场就成了“假冒伪劣的集散地”和“偷税漏税的特区”。

因此,能不能培育出一个既具备农贸市场的实惠,又能让群众购物方便的场所,一直是我国流通领域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有关专家认为,“农改超”绝对不是“农贸市场”改为“农贸超市”的字面转换。它的核心是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结合城市建设和城市改造,将我国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的生鲜流通,逐步由以农贸市场为主经营过渡到以超市为主经营。当然,转变的基本点还是要落在食品的安全系数和操作的可行性上。而在这方面,恰恰福州的经验和做法值得许多城市借鉴。

价格服务两张牌

福州民营的永辉超市先吃得“螃蟹”。去年11月,永辉开出了第一家以生鲜为主的超市。那么,时过半年多,情形究竟怎样的?这是一个星期一的早上,一进门,我们便被眼前的商情“定住了眼球”。俗话说,“星期一,买卖稀”,这时候应该是菜市生意最清淡的时候,但眼前的情况恰恰相反,在大小货架的鸡鱼肉菜面前人头攒动,其热闹拥挤的程度并不亚于人们常见的农贸市场。

仔细观察,这家超市的面积大约在4000平方米左右,属于中等规模。虽然同样具有人们在普通超市中常见的保鲜柜、冷藏柜、POS机,但经营品种和普通超市比较有很大不同。粗略点数了一下,这家超市所经营的5000多种商品中,肉菜水果等生鲜商品的比例约占70%至80%,大大高于一般超市的30%。整个超市分为干货、蔬菜、水果、海鲜、小菜、肉类、家禽、调味品、面包、茶叶、文具、保健品、服装等区域,各区域都有自己的计量处。消费者选好商品后由统一着装的超市工作人员把商品价格等数据打在商品包装袋上,然后消费者到收银台前结账。超市还为买5件以下商品的顾客设有专门的收银台,让少量购物的消费者快速通过,以节省时间。

让我们惊叹的还有价格。这里的桶装食用油普遍比当地的农贸市场低三四元。

超市蔬菜便宜对市民来讲是最大的吸引力。记者走访了沃尔玛、好又多、麦德龙、华榕好佳家超市,发现超市里的蔬菜一般比农贸市场便宜了15%至20%,有的种类甚至便宜了一半以上。超市的蔬菜日消耗量很大。永辉超市一天的蔬菜可售出10吨,蔬菜品种近80个。华榕好佳家超市每天一种大众菜就能卖出1500公斤,每天的蔬菜销量可达2吨。五里亭大华都超市每天蔬菜销量为1吨左右,品种达70多种,每天还推出一种以成本价销售的特价蔬菜。

从常识上说,农贸超市与农贸市场比起来,前者购物环境好服务规范,但商品价格高;后者购物环境差服务欠规范,但商品价格低。而福州农贸超市却把这二者处理得天衣无缝,不知这中间有什么“秘计绝招”?因为这一点关系到“农改超”能否成功,也就是如何平衡好价格的问题。

突破瓶颈

记者在福州采访时发现,当地的农贸超市解决价格的办法是建立自己的生鲜商品基地。

因为与农贸市场比较,超市经营的生鲜产品从采购到进场,要经过诸多中间环节;进场后还要经过检测、分级、加工、包装等工序才能上架与消费者见面,这些对人工、材料和设备以及环境的投入,造成了超市生鲜的价格往往比农贸市场高出一块。价格高消费者就少,消费者少又进一步造成超市无法大规模进货以降低物价,最终形成恶性循环。这也是各地超市在经营生鲜尤其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时遇到的一个难题。

福州“农改超”的两大龙头企业――超大和永辉都建有自己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超大集团在全国各地建立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更是多达数十个。在这些基地中,超大集团根据自己的需要,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用承包的方式,对他们的种植品种、种植数量和产品质量做出规定,合格产品由超市统一收购。为了提高产品质量,超市企业还投入资金,在基地建立起农副产品保鲜、再加工等配套产业。

从福州“农改超”的经营实践看,建立农副产品基地的确是非常关键的一招。此举对农民来说,将盲目种养变成有序生产,目标明确,提高了经济效益和个人收益;对超市经营者来说,既保证了超市生鲜商品的均衡供应,又有效地控制商品质量;更重要的是,这种直接和大规模到农副产品基地进货的方式,减掉了多环节的中间批发,同时发挥了连锁超市统一采购多店销售的优势,有效地降低了成本,最终让消费者享受到比农贸市场还要低的商品价格。比如永辉超市曾一次进过20吨大白菜。

价格瓶颈一旦突破,满盘皆活。据了解,在开办了农贸超市的地区,附近的农贸市场普遍感觉到生存压力。如福州某农贸市场由于相邻超大果蔬超市的开张,销售额一下降低了20%。往年市场招商通知一经贴出,不到三天即可招满名额;如今招商通知已贴出多天,签约入场的还不足50%。

多赢效应

“农改超”的核心内容是什么?福州市一位超市企业负责人这样归纳:农贸市场超市化,从表面看是实行明码标价、统一收银、提供冬暖夏凉的购物环境等,但根本特征是使农贸市场公司化经营,由企业规范管理,统一合理配置资源,企业法人接受政府、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对成千上万名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以往农贸市场仅仅限于“卖商品”,转变为农贸超市后变成了“卖商品+服务”。

采访中,福州“农改超”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福州实行“农改超”虽然时间不长,却已凸现出勃勃生机,最大的收获是“多赢”。“农改超”后,超市、老百姓、政府三方都满意。老百姓满意的是农贸超市物美价廉;超市满意的是找到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政府满意的是为百姓办了件实事,还解决了农贸市场难以解决的众多弊病。例如税收,由于农贸市场管理方式的限制,偷税漏税成了小商贩们的“常见病”。“农改超”后,超市实行统一收银,有POS机控制,一分钱税款也漏不掉。如永辉黎明生鲜超市月纳税额一般都在25万元左右,比同等面积的农贸市场整整高出5倍。

据福州市国税局披露,福州农贸市场经过超市化改造后税款大幅度增长。据统计,仅“农改超”后的永辉西洪、军榕、西门、屏西、黎明五家超市,今年前4个月就入库国家税收95.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5倍。

在具体介绍了福州“农改超”的做法和经验后,项目办的负责人还认为,在改造方式方面,一些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现有的农贸市场为基点进行原地改造;或者在消防、交通、产权方面难以规范的小型农贸市场附近新建一个农贸超市,通过竞争使原有农贸市场自然淘汰,逐步退出市场;当然与农贸市场附近的大型超市联合,由政府给政策或补贴,鼓励其扩大生鲜经营比重,也是一条较好的出路。

在运作方式上,福州的经验显然也值得借鉴。一是大型超市企业直接进入,如福州的超大、永辉等连锁超市企业都建立了多家农贸超市;二是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启动项目;三是市、区两级政府做出相应投入。

篇5

为了有效平抑物价,缓解旧城改造带来的有关压力,人民政府在1公里处筹建了一处大型农贸批发市场,即惠民农贸批发市场(以下简称一级批发市场);在小区南、人民银行西各筹建了一处零售农贸市场,即天骄惠民农贸市场和天峰惠民农贸市场。三大市场的成功运营,不仅有助于有效降低关系民生的蔬菜、水果、粮油等农副产品价格,显著提升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而且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农副食产品市场秩序,壮大发展规模,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的创建进程。

二、会议指出

目前,3个农贸市场已完成主体工程,近日将具备入住经营条件,但因功能区划分不清晰、招商条件不具体、管理方式不明确、公共设施建设不完善等有关问题,严重制约着市场的成功启动。

三、会议议定

(一)由工商局牵头,发改、卫生、农牧、经贸、食品药品、质监、环卫等部门配合,组建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在建、新建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价格监测、检测检验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凡入驻一级批发市场的商户,免收摊位费用,免收3个月内的物业管理费。3个月后,由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并负责收取有关物业管理费用。所有收入、费用专账专户核算,实行封闭式运营。

(三)由经济商务局负责,重新划分设置一级批发市场摊位,完善相关的水、电、暖等公共设施。由城建局负责,划分设置天骄惠民农贸市场和天峰惠民农贸市场的摊位,完善相关的公共设施。

(四)由发改局牵头,一级批发市场实行限价批发制度,每3—5天要与东胜、包头等地区进行一次副食品价格比较,并对限定的批发价格予以及时公布,批价原则上要求不得高于东胜地区。

(五)由城司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阿镇地区农贸市场的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维修、保安、保洁等工作,相关费用从各农贸市场的物业管理费用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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