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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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商品学说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范畴,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特殊性的论断为剩余价值理论和劳动价值论奠定了科学的基础。全面认识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问题,对于完整和准确的理解的经济理论,正确认识和科学管理、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特殊性的论述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劳动力商品特殊性是这样理解的,劳动力作为特殊商品,有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它的使用能够创造出价值,并且能够创造出比它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我们认为,这种理解和表述存在两个非常明显的问题:
不准确、不科学
凡是商品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价值,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都是人类抽象劳动的体现。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能在量上进行比较,使商品交换成为可能。而每一种具体商品的使用价值都是不同的,他们能够满足人们的不同需要,正因为如此,才使商品的交换成为必要。否则,作为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也就不存在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种商品都有其特殊的使用价值,如衣服的使用价值不同于大米,大米的使用价值不同于劳动力。衣服可以穿但是不能用于满足人们充饥的需要;大米可以充饥但是不能用于满足人们保暖或美观的需要;劳动力可以进行劳动、能够创造价值,但是既不能用于吃也不能用于穿。由此可见,特殊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共同属性,劳动力商品和其他商品在这一点上并没有什么不同。那么,劳动力的特殊性表现在什么地方呢?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谈到货币怎样转化为资本时写道:“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内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即劳动力商品,引者注),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在此,马克思并没有将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的特殊性简单地归结为其特殊的使用价值,而是把它的特殊性正确地表述为“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对于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马克思是这样论述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这个商品独特的使用价值,即它是价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的价值的源泉”。“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它能提供劳动,从而能创造价值”。这里,马克思为什么用“独特的使用价值”,而不用“特殊的使用价值”呢?“独特”一词才真正把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同其它商品从本质上区别开来了,劳动力之所以成为特殊商品,最重要的原因和理由就是它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相对于其它普通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言),这种独特的使用价值,在使用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属性(相对于其它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使用过程中的属性而言),其他商品的使用过程是人们对商品的消费过程,而劳动力商品的使用过程是一个创造价值的过程,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创造出价值,并且能够创造出大于它自身价值的价值。
以上分析告诉我们,将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归结为劳动力商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是不准确的、不科学的。这种归结和表述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其使用价值在使用过程当中的属性这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等同起来,既引起了逻辑上的混乱,又增加了人们正确理解劳动力商品特殊性的困难。
对劳动力商品特殊性的全面理解
仅仅将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理解为劳动力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在使用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属性都是不全面的这种理解,并没有充分揭示劳动力商品同其他商品的不同特点。实际上,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还从其他角度进行了研究。
劳动力商品价值具有特殊的结构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有一个最低限度或者说最小限度,而其他商品则没有这个限度。“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指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它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一般地说,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高于这个最低限度。
劳动力商品价值量具有特殊的构成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构成不仅包括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还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由于一个国家的气候和其他自然特点不同,食物、衣服、取暖、居住等等自然需要也就不同。另一方面,作为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他有那些习惯和生活要求”。
劳动力商品价值具有特殊的交换形式 普通商品的交换必然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劳动力所有者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的时间,如果他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他必须始终让购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
劳动力商品能否顺利交换有其特殊的意义 “劳动力不卖出去,对工人就毫无用处,不仅如此,工人就会感到一种残酷的自然必然性:他的劳动能力的生产曾经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它的再生产又不断的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其他商品卖不出去,可以暂时从流通领域中退出,作为商品库存,它的价值仍然存在。劳动力卖不出去,工人处于失业状态,不仅它的价值等于零,而且对于他的所有者来说,就会面临一种残酷的生存压迫。
劳动力商品特殊性理论对我们的启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也是商品,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加强对劳动力商品的研究,科学管理和使用劳动力,对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在对劳动力商品特殊性的认识上,以下几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就业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
即使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从劳动力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失业也是工人的沉重灾难。虽然将劳动力出卖出去,实现就业,工人就会遭到资本家的剥削;但是,既使如此,就业也比失业强得多,受剥削也比不受剥削强得多。因为不受剥削、不将劳动力出卖出去,“工人就会感到一种残酷的自然必然性”。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失业则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同其他商品不同,人的劳动能力不仅不宜储存,而且不使用还可能会萎缩、消失。人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使自己身上的自然力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它自身的自然。他使自身的自然中沉睡着的潜力发挥出来”。一个人长期处于失业状态,它自身沉睡着的潜力就可能萎缩、消失,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巨大的浪费。
我国解决就业问题同发达国家相比具有更多的困难,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占有的经济资源数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相对贫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又面临着巨大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压力,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实现充分就业的意义和困难都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在解决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上我们必须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特殊的对策和方法。我们认为,国家应将充分就业作为宏观经济的主要目标,最近一个时期,我国理论界和政府决策部门,有一种过分关注GDP增长速度的倾向,好象只要保持一个高的GDP增长率,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诚然,高的经济增长率有助于充分就业的实现,但是,高的GDP增长率并不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充分条件。如果能够充分吸纳劳动力的经济部门大量萎缩,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不仅不能增加就业,而且还可能使失业问题更加严重。近年来,我国经济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前提下,失业问题显得越来越明显,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经济增长主要是资本密集型产业高速发展推动的,这种增长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十分有限。当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率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也不能一味地强调效率而忽视就业问题,正确的思路应该是实现两者的平衡和统一。从某种意义上看,充分就业和经济效率并不矛盾,失业是资源的巨大浪费,是效率的巨大损失,只有建立在充分就业基础上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效率。为了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效率的统一,我们认为,国家在制定产业政策时,不仅应该大力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而且也应该大力鼓励能够大量吸纳劳动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一个企业既使效率不是很高,只要能够大量的吸纳劳动力,我们就应该承认他的巨大贡献和存在价值,就应该给予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护。
必须进一步增加国家对劳动力培养、教育和训练的投入
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力商品具有极大的外部效应和极高的培养效率。劳动力的使用和消费过程是一个创造价值的过程,劳动力在使用中所创造的价值的高低同劳动力的培养和训练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对劳动力培养和训练得越好,劳动力创造价值的能力就越大。从劳动力本身价值的构成来看,劳动力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并不是全部归劳动力的所有者所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占有,构成了资本的利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除了一部分被劳动力雇佣者占有以外,大部分形成国家收入变为社会财富。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越大,他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劳动力商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效应。不仅如此,对劳动力的培养效率也是很高的。国外的一些经济学家经过研究后发现,对劳动力的培养多花1美元,就可以提高产出5―8美元,这种回报率,是其他任何投资都不可比拟的。
我国是一个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发展中大国,国家很穷,需要办的事情又很多,必须科学合理地安排有限的财力,但是,无论财力怎样有限,都不能够成为忽视对劳动力培养和教育投入的理由。近年来教育产业化的呼声很高,特别是对高等教育产业化几乎无人提出异议,有人认为,高等教育的收益归学生所有,所以高等教育的成本也应该由受教育者承担。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高等教育是培养高素质的劳动力,劳动力的素质越高,它所创造的价值就越大,对社会贡献就越大,外部性就越强。从这个角度来看,高等教育的最大受益者是社会而不是个人。不仅如此,如果我们让学生来承担高等教育的成本,必然会使那些具有良好潜质的人因贫困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将会造成对潜在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我们建议,在教育产业化易被误解的情况下,最好不再提倡这个口号,国家应该采取明确的政策和措施,保证教育的经费投入,真正将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的口号落到实处。
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力的法律保护
劳动力商品价值具有特殊的交换形式,劳动力商品与其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同其他普通商品不一样。劳动力商品在出售过程中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商品的所有者出卖的只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而不是自已本身。劳动力商品所有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契约关系,他们的人格应该是平等的,劳动力使用者对劳动者的管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一般的道德原则。虽然劳动力的交换过程是自愿的,但是事实上劳动力出售者和劳动力购买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于劳动力出卖者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其他的选择,使得他们与购买者相比处于弱势的地位,这更需要国家从法律上加强对劳动力所有者的保护,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在看来,世界各国都日益重视对劳动力的法律保护问题,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更没有理由不重视这一问题。
对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人们一直存在着种种误解。其中之一就是以为它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但当我们重温了马克思建立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过程之后,我们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一、从商品交换等式看劳动价值论的主题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我们知道,它是建立在“1夸特小麦二a担铁”这个商品交换等式基础之上的。马克思认为,这个等式之所以是等式,就因为在这两种商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因而这二者都等于第三种东西,后者本身既不是第一种物,也不是第二种物。这样,二者中的每一个只要是交换价值,就必定能化为这第三种东西。”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认为“这种共同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而是劳动产品这个属性,是消除了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后的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即价值。问题就在于这个商品交换等式中,更确切地说,是在于等式的“a"中。因为a决定了等式右边铁的量是不用确定的,或者说是可由市场确定的。它可以是1,也可以是2,3,4以及任何一个量,只要这个量是市场决定的,而不是人为确定的即可。所以,当市场上(平均来说)是1夸特小麦与1担铁相交换,它们二者是相等的价值;当市场上(平均来说)是1夸特小麦与2担铁相交换,它们二者还是相等的价值。因此,无论1夸特小麦与多少担铁交换,只要是市场决定的,它们都是等量的价值。所以,在马克思看来,1夸特小麦到底是与多少担铁相交换这个问题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不管二者的交换比例怎样,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所以,对于商品交换,马克思在乎的是“等式”本身,更确切地说,是在乎等式中“共同的东西”是什么,而那些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题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学者在乎的却是其中的“a”应该等于多少。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如果在乎的是等式,那么要揭示的就是等式两边的物所具有的共同的某种属性是什么,如在等式,"1吨铁二1吨棉花”中,使等式成立的共同的属性就是重量,而在“1吨铁二1千克棉花”中,其共同的属性可能就是体积;而如果在乎的是等式两边的物各自的量的比例,就必须先确定要比较的共同的属性是什么,如只有在已确定要比较的属性是重量的条件下,与1吨铁对应的棉花的量也应该是1吨,然后才可以确定棉花的量是1吨;如已确定要比较的是体积,那么与1吨铁对应的棉花的量就应该是1千克。在这两种情况下,与1吨铁对应的棉花的量,是确定的,而不会像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交换等式时那样,可以不管与1夸特小麦相对应的铁的量到底是多少,因为如换作别的量,等式就不能成立。而对那种持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题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的观点的人而言,共同的属性是什么是无关紧要,要紧的是揭示1夸特小麦为什么(平均来说)是与a担铁相交换,而不是与a十1,a一1以及其它数量的铁相交换。因此,的值必须是确定的,而不能用字母代替。因为只有确定了“a"的具体值,比如a=1,才会有为什么1夸特小麦只能与1担铁相交换,而不能与其他数量的铁相交换,此时劳动价值论才有可能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的法则的理论。可事实并非如此,a到底为多少,马克思并不在意,是处于可以“不管”的地位的。由此可见,那种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题是说明商品交换比例决定的法则”的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的。如果马克思的本意真是要说明商品交换比例决定的法则,那么,他在这个交换等式中要着重解释的是为何1夸特小麦是与a担铁(而且这里的a必须是具体的数字,而不能用字母代替),而不是与别的量的铁相交换,至于等式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到底是什么,倒还是次要的问题,甚至可以完全不管。可马克思并没有这样做,他并没有把注意力放在a上,而是放在“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到底是什么上。所以,整部《资本论》也并不没有把注意力放在X量商品A到底应该或能交换到多少量的商品B上,而是放在创造价值的劳动与不创造价值的资本、土地及其人格化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显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点不是说明商品交换比例如何决定,而是要说明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而不是由资本、土地创造的。在此基础上,剩余价值论要揭示的就是资本的人格化资本家通过剥削无偿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如果劳动价值论的主题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的法则的理论,那么剩余价值理论根本就建立不起来。
二、从价值的特点看劳动价值论的主题
既然无论1夸特小麦与多少担铁交换,只要是市场决定的,它们都是等量的价值。那么,反过来,从价值相等这一条件出发,我们也根本无法预测到底1夸特小麦能交换多少担铁。因为无论1夸特小麦交换多少担铁,它们的价值量都是相等的。在此,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价值这种商品所具有的属性,与物体具有的其他的天然属性如体积·长度等是完全不同的。因为拿体积来说,如果甲的体积是乙的2倍,那么1甲只能等于2乙,用等式表示就是“1甲二2乙”,如果把乙前面的2换成3或别的数字,要么等式不能成立,要么相等的是其他属性,L匕如长度,而不可能依然还是相等的,而且相等的属性依然还是体积。当然,在甲和乙的长度和体积之比均为2:1的情况下,等式“1甲二2乙”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并不是唯一的,它既可以是长度,也可以是体积。但单就长度或体积而言,甲和乙要能相等,其前面对应的数字肯定是唯一的,如就“1甲二3乙”这个等式来看,其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肯定就不会是长度。而价值却不同,只要是市场决定的(平均)交换比例,无论是1夸特小麦与1担铁交换,还是与2担铁交换,其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都是价值。之所以会有这种差别,就在于价值这种商品所具有的属性,不像长度、体积等属性是物体固有的一种天然属性,因而是客观的、确定的,价值是以物的形式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其主观性表现在小麦的生产者可以自己消费因而使他的小麦不具有价值,也可以交换出去因而使其具有价值;其不确定性表现在1夸特小麦可能可以换回1担铁,也可能换回2担铁,甚至还有可能根本换不到铁。价值的这种特点告诉我们,价值与长度、体积这种天然属性是不同的,它并没有一个确定的量,它倒是比较像漂亮、刻苦、勇敢这些属性。以勇敢为例,尽管我们根本不知道张三和李四所具有的勇敢这种属性的具体的量是多少,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一遇危险张三总是冲在李四的前面这一点,得出张三比李四勇敢这个结论;价值也一样,尽管我们根本不知道汽车和自行车的价值到底是多少,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前者的价格总是高于后者这一点,得出汽车的价值比自行车的大这个结论。
价值这种属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劳动价值论只能说明什么创造价值,什么不创造价值,它不能说明某个商品的价值量到底是多少,两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应该是怎样的,也不能说明这个人的劳动创造了多少价值,那个人的劳动创造了多少价值,以及这二人各自创造的价值的比例是多少,这些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只能由市场决定的,而不可能由劳动价值论或者西方经济学中的其他理论决定。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马克思认为“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在此,“社会过程”显然是指市场的商品交换过程。因此,我们可以推断,用复杂劳动生产的X量商品A,能交换多少量的用简单劳动生产的商品B,不是由前者劳动的复杂程度是后者的几倍在生产时就可以确定的,而是在有了X量商品A可以交换Y量的商品B这个现实交换之后,我们才能确定前者劳动的复杂程度是后者的几倍。因为从理论上看,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在质上就不一样,根本不可能有量的比例,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从生产小麦的劳动的复杂程度是生产铁的劳动的几倍,推断出同一时间内生产的小麦和铁将会以什么比例进行交换。这再一次说明了劳动价值论实际是说明劳动创造价值,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的理论,而不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的法则的理论。事实上,商品的(平均)交换比例是多种因素通过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本不可能是由劳动及其复杂程度单独决定的。比如,在劳动产品没有用的情况下,不管你为生产它花费了多少劳动,劳动的复杂程度有多高,它都没有价值。不仅如此,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由此可见,对于商品交换而言,有用性是比劳动更本源的东西,所以与其说是劳动决定商品交换比例,倒不如说是有用性决定了商品交换比例。
三、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角度看劳动价值论的主题
当我们说劳动价值论不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的法则,它不能确定某种商品的价值量到底为多少时,肯定也有学者会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有确定商品价值的量的内容的,这主要表现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范畴上。马克思认为,“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它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段论述很容易让我们将其误解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而劳动时间,是可以实地衡量的,所以商品的价值也应该是可以衡量的。可惜这是一种误解。因为价值是抽象劳动,而抽象劳动和现实劳动即具体劳动,尽管都有“劳动”二字,却有着天壤之别,尤其是在可衡量性上。具体劳动的劳动时间,显然是可以计量的,因为具体劳动是看得见摸律着的,是持续性的行为;但抽象劳动的劳动时间,光是抽象劳动就让人难以捉摸,而其劳动时间,则更让人无法把握。我们可以确定一个劳动者一天的具体劳动的劳动时间不会超过24小时,但是对于抽象劳动的劳动时间,我们却无从确定。小麦的生产者尚且可知他为生产小麦花费了多少时间,但他不可能知道他生产小麦的抽象劳动是指什么,更不可能知道在抽象劳动的意义上,他劳动了多少时间。事实上,他在生产小麦时,根本不可能知道小麦的产量将会是多少,也不知道小麦的价格将会是多少,甚至都不知道他所生产的小麦是否能交换出去,有多少小麦会烂在仓库里。因为对于商品的交换比例或价格而言,在交换发生之前,就如同彩票在开奖之前一样是不可能知道其结果会是什么(当然,我们并不否定正确预测到商品交换比例或价格的大致范围这种可能性),只有在交换发生后,才能如彩票开奖后一样知道其结果是什么。因此,价格不是由理论家在书房里通过对一系列参数进行某种运算后得出的,而只能是由市场交换决定的。所以,抽象劳动的劳动时间,也不可能在市场之外得到。
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其概念上看,如果不是太计较于什么算是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提否可以平均这些问题,它倒是可以计量的,但计量的出来的纪果是否真能说明商品的价值量呢?对此,我们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但首先,我们要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中跳“某种使用价值”到底是什么意思?它是指某种商品,比如寸麦,还是指一定量的某种商品,如1千克小麦。如是前者,借如我们知道整个社会的小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4万小时,而铁是1万小时,此时二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比是4;1,又因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小麦的价值量就是铁的4倍,所以就有等式“1小麦二4铁”,但这个等式显然与前面的“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等式相矛盾,因为前者没有单位,后者有单位,二者显然不是一回事,而既然后者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是价值,那么前者中“等量的共同的东西”的肯定不是价值,而且现实中也不存在这种不带单位的商品交换。因此,这种理解方式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可以计量,计量的也不是商品的价值。如果是后者,根据克思的“在考察使用价值时,总是以它们有一定的量为前提的”“这个表述推断也应该是后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1万吨小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万小时,其传递给我们的信息无非是告诉我们,整个社会生产小麦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是1吨小麦/小时,因此,这里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反映的“价值”的实质是“劳动生产率”,更确切地说是社会平均的劳动生产率,此时,“价值”就成了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代名词。在这种条件下,价值与劳动生产率必然是成正比的,但这与马克思所说的“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相矛盾。总之,无论作何种理解,如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实际计量,它所反映的内容就不再是价值。
如此一来,如何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范畴就成了一个谜。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马克思尽管认为“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但他并没有再回到“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等式,通过对两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实地调查,确定其中的a到底应该是多少,然后比较市场上这两种商品的实际(平均的)交换比例是多少,是与a相等的,还是不相等的,从而说明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个论断到底是科学的还是不科学的,是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还是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我们知道,他并没有这样去做,而且至今也没有哪个学者去这样做过。因此,无论是“1夸特小麦二a担铁”这个等式,还是“20码麻布=1件上衣”,"20码麻布二2镑”,它们都不是来自于马克思对这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实地调查比较的结果,而是或者来自于假设,或者直接来自于市场。就如同我们前面提及的汽车的价值比自行车的大,并不是在通过比较二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得出的,而只是根据前者的市场价格总是高于后者这一事实得出的。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主题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那么,我们就必须同时承认劳动价值论还不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的理论。
四、从价值规律的实际意义看劳动价值论的主题
之所以会有很多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理论,很大程度上受了价值规律内容的影响。从大家公认的商品交换的法则即所谓的价值规律的内容来看,它包括了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和商品交换必须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这两部分内容。且不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不可以实际计量的问题,著作中涉及的所有的商品,其价值无一是通过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的,因此,对于商品的价值量的确定而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处于“虚置”状态的,并没有实际用处。就拿劳动力商品来说,劳动力的价值并不是直接由“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平均工人通常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而生活资料的价值,马克思也没有回到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个定理,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平均工人通常必需的生活资料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多少,进而确定劳动力的价值应该是多少,而是要么直接将工人的工资当作劳动力的价值,要么是将生活资料的价格或平均价格之和当成劳动力的价值,一句话,商品的价值量到底是不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并不影响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的确定。实际上,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劳动者的工资,现实中劳动者的工资是多少,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就被认为是多少。当然,马克思也谈及过资本家为了从工人身上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有时也会采用将工人的工资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之下的办法。但他所作的“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这平结论,并不是通过调查确定了劳动力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得出来的,而是从工资过低这个现实中得出的,但严格来说,即使工资再低,如果不能确定与之相比的平均工人通常必需的生活资料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到底是多少,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此时工资就一定低于劳动力价值。因为要对两个数值作比较,首先得确定要比较的两个数值到底是多少了之后才能进行,只知道其中一个,而根本不知道另一个为多少,仅根据前一个数值比较小就认为它小于后者,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不过,这种不科学的态度倒是能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范畴是没有什么实际意只的,因而即使没有这个范畴也不影响劳动力的工资只是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劳动者劳动创造的全部的价值这一命题,这一点同样也可以从以下事实中得到应证,即尽管我们至今都没有实地调查计算过哪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这并没有妨碍我们将两商品的价值进行比较,以及将其价值与价格进行比较。
而就等价交换而言,则更是处于“虚置”状态,因为我们根本看不到有不等价交换的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根本就不存在不等价交换。而本来可以理解为是不等价交换的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在马克思看来依然是等价交换,因为如果认为这是不等价交换就会让人误以为资本家是通过不等价交换即“贱买贵卖”、“低进高出”来发财致富的,而不是通过剥削工人、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来发财致富的,还有可能让人误以为剩余价值是在流通领域产生的。因此,只要是市场中的商品交换,就一定是等价交换。由于根本不存在对应的不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就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既然只要是商品交换,就一定是等价交换,此时再说它是等价交换的就没有什么意义,就如当世界上只剩下男人根本没有女人时,再说男人是男人就没有什么意义一样。当然,之所以不存在不等价交换,根本原因就在于本文一开始就分析了的商品交换等式中的“a",马克思是根本不管的,因此a是由市场自身决定的,所以没有一个另外的标准来衡量由市场产生的商品交换比例到底处于什么样的状态,是等价的还是不等价的。而在分析劳动力与资本的交换时,马克思秉承了他在分析“1夸特小麦=a担铁”这个商品交换等式时的方法,即他并没有从劳动力商品到底应该交换多少量的货币才会使等式成立这个角度进行分析,而是从劳动力与货币交换时相等的“共同的东西”是什么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指出是劳动力的价值,而不是劳动的价值,或工人在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总之,由于作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的价值规律的两个内容在经济学中处于“虚置”状态,因而揭示商品交换比例法则不可能是作为经济学基石的劳动价值论的主题,否则,整个经济学就成了空中楼阁。
五、从((资本论》的主要任务看劳动价值论的主题
马克思在论述劳动两重性决定商品两因素时,提出了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论点。在这个问题的论述过程中,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基本思路、研究问题的基本方法、基本逻辑得到充分的体现,给研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供了极好的素材。在实践中,劳动生产力始终是企业和社会关注的问题,如果能证明提高劳动生产力不仅可以增加社会财富总量,而且可以增加社会价值总量,这能对提高劳动生产力的意义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克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足。
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有这样几层意思。第一,指出了商品价值量与劳动量的关系。价值是劳动,价值量是劳动量;劳动量的天然尺度是劳动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劳动有简单和复杂之分。复杂劳动必须折算成简单劳动,构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指出了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商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第三,指出了这种关系存在的原因。“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因此,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地,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
在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其一为: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关系;其二为: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
从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关系来看,存在着自相矛盾。这矛盾首先是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量决定价值量的矛盾。马克思在研究价值的时候认为它是由抽象人类劳动决定的。这种抽象人类劳动,“它们的一切可以感觉到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消耗的单纯凝结”。但是,在分析价值量的时候却引进了“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认为它是决定价值量的因素之一。同时马克思又认为“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而“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如果把不同的人的天然特性和他们的生产技能上的区别撇开不谈,那么劳动生产力主要应当取决于:(1)劳动的自然条件,如土地的肥沃程度、矿山的丰富程度等等;(2)劳动的社会力量的日益改进,这种改进是由以下各种因素引起的,即大规模的生产,资本的集中,劳动的联合,分工,机器,生产方法的改良,化学及其他自然因素的应用,靠利用交通和运输工具而达到的时间和空间的缩短,以及其他发明,科学就是靠这些发明驱使自然力为劳动服务,并且劳动的社会性质或协作性质也是由于这些发明得以发展起来。”这些观点,显然是有悖于劳动价值论,否定了劳动是决定价值的惟一因素,同时也否定了“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的观点。其原因是马克思论述中出现了矛盾。马克思在论述价值时只承认劳动因素,认为价值是劳动决定的,而在论述价值量时引进了非劳动因素。马克思研究价值的质时,竭力排除了非劳动因素,把劳动作为决定价值的惟一因素,这是可能的。因为这是研究商品经济中最简单的细胞——商品中的一个最基本因素,马克思运用了高度抽象的方法,把其他的因素排除掉了,使价值成为纯之又纯的高度抽象的东西。在研究价值的量时,尽管马克思仍然借助了抽象法,但他无法回避价值量是一个有差别的东西。而造成价值量差别的因素不仅是劳动,而且包含着非劳动因素。仅仅用劳动因素无法说明有差别的价值量,所以非劳动因素在这里就必须引进而无法回避。其次,这矛盾又表现为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矛盾。根据上述分析,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仅是劳动因素,而且包含着非劳动的因素,因此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不会是一种简单的反比关系。必须从劳动的因素和非劳动的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比例关系。
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来看,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劳动生产力与使用价值有关,而与价值无关的问题。
上述观点是有问题的。第一,按照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我们从总量角度来看,劳动生产力(率)与价值量无关,因为不管劳动生产力如何变化,在既定时间内形成的价值总量是不发生变化的。但从个量的角度来看,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会使单位商品内包含的价值量发生变化,即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形成直接相关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以偏概全。决不能说劳动生产力仅仅与使用价值相关,而与价值形成无关。第二,即使从总量角度来看,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劳动生产力提高了,而价值总量没有增加,似乎也是不合常理的。原因何在?其实马克思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理论已解决了这问题。马克思认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一个商品可能是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因此,随着劳动生产力提高,劳动的复杂程度也提高,价值总量应该增加。否则,劳动生产力提高后,只是增加社会财富,而没有增加社会价值总量,似乎无法理解,也没有意义,更有悖于马克思的原意。第三,我们还必须看到,这个总量的角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角度,排除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个量”差别,实际上就形成了很难把握的一种高度抽象[31。而我们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直接面对,易于把握的是“个量”,更关心的是“个量”的变化,这一变化与劳动生产力密切相关,并且正是这种相关的变化,促使了企业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从总量的角度来看,其实际意义远没有从个量的角度来得大。第四,马克思的总量理论和总量分析方法已触及到了价值的本质,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个关系应通过两个基本因素即劳动因素和非劳动因素表现出来。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出发,否定非劳动因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采用了高度抽象和总量分析方法,从各种因素中抽象出劳动因素;从各种形式的劳动中抽象出一般人类劳动;从各种个别劳动中抽象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各种私人劳动中抽象出社会劳动,使劳动成为难以理解的东西。之所以难以理解,是因为马克思把各种决定价值的因素归结为劳动,并以劳动量的变化来反映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化,实在勉为其难。在论述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时,马克思又提出总量理论和总量分析方法,体现了他思维的特点,同时,也体现了他劳动价值论走向价值本质论的一种趋势。
综上所述,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的观点值得商榷。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不仅影响有用劳动而且也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这是符合实际的结论。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思维进程出现了较大的矛盾,第一,在研究价值的质时,把劳动作为决定价值的惟一因素,而在论述价值的量时引进了非劳动因素;第二,在论述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时,忽略了劳动复杂程度的因素,得出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的结论。
出现上述矛盾的原因是:第一,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和马克思的过于坚持;第二,马克思已经提出价值本质论而没有贯彻到底。
林先生认为:“马克思没有划分抽象劳动的不同形态”(《交换》第33页)。于是,《交换》将抽象劳动的形态划分为“三层抽象”。第一层抽象,“舍去劳动的种的差异,都看作同等的劳动来评定它的量”;第二层抽象,“把复杂劳动和熟练劳动折合为倍加的简单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第三层抽象,“把使用先进生产手段的劳动折合为倍加的使用落后物质条件的劳动”。(《交换》第31页,第32页)
林先生划分抽象劳动的不同形态,是为了从理论上解决马克思“没有解决的不同质的劳动怎么能够实现直接交换的问题”(《交换》第27页)。林先生认为,必须扬弃马克思设想的带有空想色彩的“劳动证书”式的交换方式,“去寻求实现等量劳动交换的非直接的,即通过市场的途径”。(《交换》第21页)
虽然林先生没有指明,但我认为,林先生所说的马克思没有解决的不同质的“劳动交换”不是指“商品交换”,而是指“劳动力交换”。因为《交换》并没有对的商品交换原理提出异议,林先生涉及的不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的交换方式,而是“生产者的劳动”的交换方式,是劳动力的交换方式。
商品交换与劳动力交换的关系是和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关系相对应的。价值范畴是商品价值范畴,不是劳动力价值范畴;如果商品价值的涵义和劳动力价值的涵义有所不同的话,那么,在弄清楚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关系之前,林先生关于更新商品价值涵义来解决劳动力交换问题的想法就显得不太合理了。如果用将劳动概念划分为“三层抽象”的方法更新的“价值范畴”来解决劳动力的交换问题的话,那么与传统的价值范畴兼容的商品交换原理就会受到损坏。
我把《交换》中的“劳动交换”理解成“商品交换”或“劳动力交换”,并用“商品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来分别对应;这是否有悖林先生的原意?换句话说,有没有直接与“劳动交换”对应的“劳动价值”呢?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二卷的序言中写到:“有价值的,不是劳动。劳动当作由造价值的活动,不能有什么特殊的价值,正和重不能有什么特殊的重量,热不能有什么特殊的温度,电不能有什么特殊的电流强度一样”。可见,与“劳动交换”相对应的“劳动价值”是不存在的。“劳动交换”可指“商品交换”,亦可指“劳动力交换”;但是,如果同时泛指这两种交换,就会在研究中造成一定的混乱。
其实,只要弄清楚商品与劳动力的区别和商品交换与劳动力交换的区别以及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区别,就有可能对价值范畴进行更为深刻的认识,从理论上解决林先生想要解决的劳动力的交换问题。
《资本论》认为,劳动力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的特殊性有两条;首先,劳动力商品能够生产出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而一般商品只能够生产出等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这就是说,劳动力商品是“可变资本”,而一般商品是“不变资本”。其次,劳动力商品是一种只具有使用价值的价值,而一般商品则是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交换价值的价值;这就是说,劳动力商带是一种不参加商品交换的商品。《资本论》确立的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是劳动力商品与一般商品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根本区别。这种商品与劳动力商品的根本区别,决定了商品交多与劳动力交换的区别和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区别,也决定了传统的价值范畴在社会发展史中的局限性。
马克思写道:“劳动力的价值,实际就是维持一个有劳动力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资本论》第1卷第161页)我们知道,汽车的价值并不等于它的生活资料——汽油的价值。那么为什么劳动力的价值却等于其生活资料的价值呢?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生产方式中,一般商品可以以任何一件商品为等价形态,劳动力只能以其生活资料为特殊的“等价形态”;一般商品可以以任何一件商品为交换形态,劳动力只能以其生活资料为交换形态。这就是说,除了换取生活资料外,劳动力是一种不参加商品交换的“商品”。
商品价值的尺度是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是社会劳动充分交换的结果,所以,如果劳动力是不参加商品交换的“商品”。那么劳动力也就不能在商品交换的运动过程中感受社会必要劳动的变化。因此,作为劳动力的特殊的“等价形态”的生活资料就会由于不适应商品价值尺度的变化而成为劳动力的不等价形态。劳动力和这种不等价形态的“等价”关系最初是由早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劳资雇佣关系决定的,这种本应通过但又不能通过商品交换亲解除的关系,使那时的劳动力价值呈现出一般商品价值不具备的二重性,即相对于生产力的劳动力价值和相对于生产关系的“劳动力价值”。前者是由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后者是由生活资料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前者是生产劳动力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后者是维持劳动力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前者是凝结在劳动力中的抽象的人类社会劳动,是劳动力价值,是劳动力交换的尺度;后者是资本维持与劳动力的雇佣关系的手段,是劳动力报酬,是劳动力买卖的尺度。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是消除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和劳动力价值的二重性的前提。劳动力价值取代劳动力报酬和劳动力交换取代劳动力买卖,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向传统的价值范畴提出自挑战。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它的对象和它的手段”。“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资本论》第1卷第172页、第171页)可见,劳动过程分为“劳动本身”、“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这三个要素。劳动手段只在劳动过程中与劳动本身发生关系,但劳动手段不是劳动本身。的传统观念将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手段排除在劳动本身之外,传统的价值范畴所确认的抽象劳动,是不包括劳动手段在内的纯粹的劳动力的活动;也就是说,劳动本身相当于劳动力本身。劳动的抽象相当于劳动力的抽象。
以劳动力抽象为劳动抽象的价值范畴是不变与可变资本理论的基础。在社会分工尚未充分发达和科学技术还比较落后的历史条件下,作为劳动手段的劳动工具和劳动方法十分简陋,劳动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劳动力的活动过程。劳动者主要是靠自己的技能,而不是靠掌握的工具来进行“手工劳动”。“手工劳动”的分工特点是“重人不重物”,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同劳动工具来进行劳动。劳动者与劳动手段的关系是一种相互“独立”的关系。劳动手段只是劳动力这个创造价值的“可变资本”和劳动对象的“中介”,只参与劳动、不属于劳动的劳动手段是只能“转移”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不变资本”。
到了十九世纪中期,劳动手段的能动性大大加强了;过去那种以劳动力为主以劳动手段为辅的“手工劳动”逐渐被以劳动手段为主以劳动力为辅的“机器劳动”所代替。“手艺人”越来越少,“操作工”越来越多。配套机器把劳动过程变为简单和重复的操作,使劳动力沦为劳动手段的附属品。“机器劳动”的分工特点是“重物不重人”,劳动工具使用毫无劳动技能的童工和女工,剥夺了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作用,使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的关系处于激烈冲突的“对立”之中;劳动者破坏劳动工具的卢达运动就是这种“对立”关系的表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的关系逐渐达到了“统一”。在现代社会生产方式中,专门的人才必需掌握专门的工具才能进行“专业劳动”。“专业劳动”的分工特点是“重物又重人”,劳动力与劳动工具和劳动方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孤立的劳动力或孤立的劳动手段都是无法进行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作为“劳动本身”的“有目的的活动”的。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以纺纱为例分析剩余价值生产,假设生产20磅棉纱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为24先令,劳动力日价值为3先令,这一日劳动力在使用中创造6先令新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分析,生产资料的24先令价值转移给产品,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却不转移,而由工人先劳动一段时间把它再生产出来,然后延长劳动时间,生产3先令剩余价值:投入劳动过程的商品的价值总和是27先令。棉纱的价值是30先令。......27先令转化为30先令,带来了3先令的剩余价值。疑问在于,投入劳动过程的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到哪里去了,为什么没有转移,而要由工人劳动把它再生产出来。
国内有的政治经济学教材对这个问题作了解释:劳动力的价值已经支付给工人,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不可能转移到新产品上去。转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因为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生产过程以外消费掉了。这部分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由工人再生产出来。产因为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进入劳动者手中即转化为他的收入,已被劳动者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要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新价值来补偿这部分资本。按照这种逻辑推论,生产资料的价值也已经支付给它的卖者,同样会转化为它的卖者的收入,其中至少有一部分被用于生活消费,为什么又能够转移给产品呢?如果这些解释能够成立,那么由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就需要重新研究,其中一些基本结论要么被颠覆,要么得把适应范围限定在劳动力商品之外。实际上,这些解释混淆了劳动力价值、工资、生活资料价值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任何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其中使用价值是商品满足人类需要的性能,价值则是生产这种商品所消耗的人类劳动或抽象劳动。一个商品的价值只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外。例如,棉纱的价值存在于棉纱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棉纱之外。在交换中,棉纱的价值表现为货币,但是货币作为存在于棉纱之外的交换媒介,只是棉纱价值的等价物,而不是棉纱价值本身。这一道理对劳动力作为商品应当是适用的。尽管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但是这种特殊性不在于它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有什么本质区别,而主要在于它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如果认为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其使用价值却被资本家用来生产剩余价值,那就把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时空上完全分开,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各种商品价值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的一般原理。
因为各种商品都有价值,所以当两种商品交换时,就有两部分价值对流和换位。先以物物交换为例,假设甲和乙两人分别拥有商品A和B并进行交换,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交换后,甲和乙分别拥有商品B和A,商品及其价值发生换位。当以货币为媒介交换时,在买卖双方就有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的对流。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买者和卖者手中保留着的是相同的价值,只是形式不同;双方在交易前和交易后拥有和他们让渡的价值相同的价值,不过一个以商品形式存在,一个以货币形式存在。叫段设丙用货币M(比如贵金属货币)向甲购买商品A,货币M的价值从丙流向甲,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丙;甲用卖A得到的货币M向乙购买B,其价值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如果货币是纸币,仅为价值符号,那么它就充当了A和B价值对流的媒介。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交换中同样会发生这样的价值对流和换位。
假设厂商甲用货币资本(可变资本向工人购买劳动力,有劳动力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甲,成为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货币资本价值从厂商甲流向工人,形成工资;工人用工资向厂商乙购买消费品,工资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乙,消费品价值从厂商乙流向工人。劳动力价值和工资是两部分价值,它们之问具有并存等价关系,而不是直接同一关系。劳动者通过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再购买消费品来维持生活。工资并不是劳动力价值本身,而是它的等价物。如果劳动力买方支付实物工资(生活资粉,那么劳动力与生活资料作为两种商品的并存等价关系、价值对流换位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物物交换;现实中一般支付货币工资,劳动力价值与货币工资之问也具有并存等价关系,不能把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看成同一部分价值。
从马克思的一系列论述来看,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的确是两部分等额价值,并在交换中发生对流。例如,马克思在分析两大部类之问的交换时,曾假定第I部类和第II部类以及工人之问有价值5 000镑的商品,其中I(v+m)=2000镑,II C=2 000镑,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为1000镑。5000镑商品量的流通是用1500镑货币来完成的;就是说,1.第I部类付给工人1000镑,购买同等价值额的劳动力;2.工人用这1 000镑向第II部类购买生活资料类似的论述还有不少。
为了进一步说明劳动力价值转移问题,假设甲、乙两家公司和工人之问发生交换:甲公司在一定时期预付1亿元货币资本,其中8 000万元向乙公司购买生产资料,2 000万元向工人购买劳动力,下面分两步来考察。先看甲、乙两家公司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8 000万元货币,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生产资料。乙公司出卖生产资料形成8000万元货币收入,通常会以某种形式分配和消费掉。假设乙公司用8000万元中的6000万元购买维持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2000万元购买新的劳动力(支付工资)。这样,交换前属于甲公司的8000万元货币在买卖中支付给乙公司,此后又被乙公司消费掉了。其中用于乙公司支付工资的2000万元被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这并不影响甲所购得的8000万元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给该公司的新产品。
再看甲公司和工人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工人支付2000万元货币工资,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劳动力。在这种交换中,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数量相等,存在形式不同。工人得到2000万元货币工资,用来购买生活资料,虽然它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但却维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这2000万元价值也不会消失,而是构成新生劳动力的价值。由于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是具有并存等价关系的两部分价值,所以一方面工人用货币工资购买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另一方面工人劳动力的2000万元价值成为甲公司的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无论工人怎样消费工资或生活资料,都不构成否定其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的理由。
如果肯定剩余价值生产中存在劳动力价值转移,那么在马克思分析的纺纱实例中,20磅棉纱的价值就不是30先令,而是33先令,即等于在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劳动力价值和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之和。
二、劳动力价值能否归结为使用劳动力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
马克思认为:工人在劳动过程的一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意味着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不遵循劳动价值论,或者说后者对前者不适用。这当然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基本观点。
众所周知,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论分析劳动力价值,明确指出: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观点揭示了劳动力和其他商品价值决定的共性。马克思正确认识到活的个人的存在是劳动力生产的前提,但是通过假设个人已经存在,撇开了个人被养育的过程,从而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维持个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人的能力而存在。因此,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人的存在为前提。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活的个人要维持自己本身的再生产,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181这一归结令人费解。劳动力和生活资料是两类不同的商品,虽然生活资料被劳动者消费之后,它的价值可以转化为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但生活资料和劳动力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商品,二者的价值有不同的载体。例如,面包和劳动力是两种不同的商品,当面包被劳动者用于生产自身劳动力并消费之后,前者的价值转化为后者价值的组成部分,不能说面包就是劳动力,当然也不能说面包的价值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如果把二者混为一体,进而认为生产面包就是生产劳动力,那是不符合实际的。对同一个人来说,生产他的劳动力和使用他的劳动力、他自身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他的劳动力所创造的新价值,具有明显区别。
首先,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总是只有先生产出来,然后才能使用;生产劳动力和使用劳动力是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内发生的两个过程。从社会范围来看,生产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活领域和教育培训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场所,表现为养育和维持劳动者,特别是现代社会生产复杂劳动力要对劳动者进行各种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这个过程要消耗生活资料和教育工作者的劳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使用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或工作场所,表现为劳动者就业和工作,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例如,一个人在北京读大学,这是生产或培养他的劳动力的一个阶段,相关费用计入他的劳动力价值;他大学毕业后到河北就业,从事某种商品生产,这是他使用自己劳动力的过程。在北京读大学培养劳动力和在河北就业使用劳动力分明是两个不同的过程,不能把前者视为后者的一个阶段。
其次,生产劳动力是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使用劳动力是另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在这两个过程中消耗的劳动时间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假设有张三和李四两位劳动者,其中张三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李四从事普通商品生产工作。李四在开始工作之前,先接受张三组织实施的教育培训。在这里,张三为培养李四的劳动力,耗费了自己的劳动时间,因此,生产或培养劳动力的主体是张三,而李四是作为客体接受教育培训。此外,生产劳动力还需要社会为李四提供生活资料,这要问接消耗他人的劳动。虽然李四为接受教育培训和取得生活资料,通常要由本人或他的家庭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生产李四的劳动力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源于张三和其他有关劳动者。当李四开始工作之后,在生产或工作中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向社会提供劳动时间,这时的行为主体是李四。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和使用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分别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不能把前者归结为后者的一部分。
再次,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凝结在一种客体(劳动力)中,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劳动时间凝结在另一种客体中,这两部分劳动时间凝结于不同的客体。仍以上面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张三的教育培训劳动凝结在李四的劳动力之中,形成李四的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李四在以后的工作中生产某种商品比如电脑,他的劳动时间凝结在电脑之中,形成电脑价值的一部分。在计算生产电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不能漏掉所消耗的劳动力中包含的物化劳动。显然,劳动力和电脑是两种不同的商品,李四生产电脑完全不同于生产出他的劳动力,不能用李四生产电脑的一部分劳动时间来取代培养他的劳动力的劳动时间。
最后,凝结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决定其价值,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活劳动则来源于它的使用价值,二者体现劳动力商品的不同属性。马克思曾十分明确地指出: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因此,不能把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归结为劳动力所提供的一部分活劳动。
三、劳动力在交换后能否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
按照商品交换原则,一个人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或买方并得到相应的工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必须为企业劳动,而不可能再用已经卖出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或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他用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买方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劳动力交换会发生产权转移。对此,马克思讲得很清楚: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它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在劳动力出卖之前,它属于工人所有;当它出卖之后从生理上看也许仍然存在于工人体内,但已经成为买方生产资本的组成部分,不能再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即不能用来为自己劳动。这表现为工人在生产中只能按买方的要求劳动,产品及其价值归买方所有。如果说劳动力交换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工人只是在一定时间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那么这种已经转让使用权的劳动力也不能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
工人作为劳动力的卖者当然有自己的权利:他在出卖劳动力时可以讨价还价,即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达成协议之前提出缩短劳动时间和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要求买方按期支付工资,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劳动,不允许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等。但是他没有权利使用已经出卖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这里的关键是要理解劳动力作为商品有特定的时间计量单位,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劳动力是比较准确的;如果以天或日作为劳动力计量单位时,要注意区分自然日和劳动日时间长度。劳动者每天总是要用一定时间来消费和休息,因此一日劳动力的实际数量总是小于24小时。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以天或日计量劳动力,设想资本家支付工人一天劳动力价值后就购买了24小时劳动力,而工人则认为自己不可能连续工作24小时,双方通过斗争来确定工作日长度,把剩余价值生产建立在延长劳动时间的非等价交换前提下。实际上,在劳动力商品化前提下生产剩余价值,应当排除非等价交换情况,尽管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存在。现代西方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小时工资制,实际上就是按小时购买劳动力。一旦确定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生产剩余价值而又不增加工资就成为违反交换原则和法律的事情。
既然劳动力商品是用时间单位来计量,那么确定其数量,也就是规定工作日长度。劳动力买卖双方围绕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提高或降低工资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实际上就是在劳动力商品数量和价格问题上讨价还价。如果工资一定,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就意味着单位货币所购买的劳动力数量减少或增多;如果工作时间一定,提高或降低工资,则意味着单位量劳动力所换取的货币增多或减少。这两种情况或它们组合而成的其他情况,都有劳动力单价的变化。其结果通常是买卖双方以合同形式规定工作时间长度和工资数量,这也就是规定劳动力价格。例如,某人和一家企业经过协商,最终签定合同,规定他每劳动8小时,由企业付给100元工资,这表明8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00元,因而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2.5元,工人得到100元工资,就必须为企业劳动8小时,支出等价劳动力。如果工人用8小时中的一部分时间如4小时来为自己劳动,或者实际上只为企业劳动4小时,那就意味着企业用100元货币只购买了价值50元的4小时劳动力(因为8小时劳动力价值100元,所以4小时劳动力价值50元),这是不等价交换;相反,如果企业迫使工人劳动10小时,仍然只付给100元工资,那么工人实际支出了10小时劳动力,其价值应该是125元,比企业所付100元多出25元,这是另一种不等价交换。两种情况都是商品交换原则和劳动合同所不允许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工人靠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企业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马克思本来运用劳动价值论科学地说明了劳动力价值决定问题,但是又把它归结为或等同于使用劳动力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因而忽略或否定了劳动力自身价值转移,以为劳动力出卖之后还可以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这实际上未能贯彻和体现他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四、怎样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劳动价值论、劳动力商品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之问具有内在联系,把三者结合起来分析,就能看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上述问题。
按照劳动价值论,任何商品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力商品也不例外。按照劳动力商品理论,工人的劳动力是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这种商品化的劳动力具有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既然如此,那么劳动力价值在剩余价值生产中就不应当消失,而应当转移给产品。如果一定要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并认为这是劳动力价值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价值论不适用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因而劳动价值论就失去了普遍意义。
在笔者看来,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理论不仅是正确的,而且具有原创性;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同其他商品价值一样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也是正确的;但是,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不符合劳动力商品论和劳动价值论。
考虑两个经济主体甲和乙,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由甲作为投资者出资本,乙作为劳动者出劳动力。甲每天先预付工资,乙劳动生产出大于工资额的价值,除了补偿预付工资外,还给甲提供一定量剩余价值。第一天,甲付给乙3单位工资,乙劳动创造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补偿预付工资,另外3单位是剩余价值;第二天,甲把前一天乙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中的3单位作为工资又付给工人,再次得到工人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从表面上看,这里好象也有劳动力交换,但是劳动力本身没有价值,或者虽然假设它有价值,却不向产品转移,而由一部分新价值来取代,实际上否定劳动力价值存在。劳动力要作为商品参加交换,那就不能没有价值,也不能以假设的不向产品转移的价值为交换依据。劳动力是否可以凭它在使用中创造的新价值来参加交换呢?当然不行。第一,凡是参加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必须在他进入流通之前就已存在,而新价值不仅在劳动力进入流通之前不存在,而且在它进入流通之后尚未开始消费或使用时也还没有形成;第二,新价值来自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即劳动,但如果劳动力真正作为商品被出卖,那它的使用价值就归买方所有,其使用或消费所形成的新价值也属于买方所有,不能作为卖方参加交换的依据。如果一定要说劳动力的使用所形成的新价值是乙方参加交换的依据,那么新价值与工资价值在数量上无非有三种关系:一是新价值等于工资价值,这时没有剩余价值;二是新价值小于工资价值,这时不仅没有剩余价值,而且会出现亏损,是一种不等价交换;三是新价值大于工资价值,虽然存在剩余价值,但是属于另一种不等价交换。设想乙方以他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为依据参加交换,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等价交换的一般原理。
现在假设乙先用甲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乙每天劳动形成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留给自己,另外3单位交给甲。无论这种分割怎样进行,乙毕竟有一部分时间为自己劳动,能够分享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从商品交换一般原则来看,这里并没有发生劳动力买卖。乙获得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另一部分则交给甲。这在实质上与封建社会的农民把租用别人的土地所生产的粮食的一部分留给自己,另一部分交给地主并没有什么两样。设想某个生产者向资本家租用生产资料,他每天自己劳动生产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作为租金交给资本家,另外3单位归自己所有。这位生产者的劳动力没有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但其新价值分割同马克思所讲的剩余价值生产是相似的。这里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力商品化。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否定劳动力价值的存在和转移,或者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就意味着否定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前提。如果一定要把上述两种情况解释为劳动力商品化的特殊性,那就会同劳动价值论发生矛盾。只有肯定劳动力价值转移,才能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传统民法中的物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外在物的权利(外物权),陈乃新先生通过研究,发现民法中的物权并没有包容另一种物权即劳动能力权这种主体对其内在物的权利(内物权),这种内物的权利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我认为可能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民法物权理论的局限性是有其发生的合理缘由。在以前单纯自然经济的简单商品经济时代,个体劳动者制造的产品根本用不着去占有,它自然是属于他本人。但是,社会化生产开始,按照民法财产所有权对劳动力权作出默认的原理,应当属于共同加以创造的人们。即人运用自己的劳动力进行创造的产品,除了成本须扣除,剩余产品只能归属于进行合作的全体创造者。但是民法财产所有权因为对劳动能力权只是默认,不可能对劳动能力权作出明文规定,所以,民法物权理论就开始失效。
其次,民法物权理论认为物权客体为“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是完全符合民法调整对象之实际的。即在民法物权中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将“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作为商品发生财产关系,而不能出卖自己的人体来发生财产关系,否则就超越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劳动力的买卖,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这样理解:“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3]对此,民法也只是把劳动力这种商品即“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来看待。
再次,民法物权理论认为物权客体是“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这恰好显现了民法物权的局限性。那么,按照民法物权理论:只确认人们对其“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的权利,因此,我们就可以称民法之物权为外物权。而人的劳动力“存在于人体之内”,所以,民法之外物权在适用人的劳动力上就必然会暴露出其弊端:一方面,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交易关系,在法律上双方是平等的,因此,买者对他所购得的劳动力完全可享有民法上的物权;另一方面,对劳动力的出卖者来说,马克思认为:“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自己的财产,从而当做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4]所以,劳动力的出卖者在实际交易中依然牢牢地把握着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由于民法在确认购买者对他所购得的劳动力享有物权的时候又不可能相反地确认出卖者对他的劳动力也享有物权。所以,民法之物权的局限就正好凸现出来。
首创经济法之内物权的理论基础
(一)创设经济法内物权之法学基础———以民法物权理论为视角1.人对其劳动能力作为特殊的物权客体之法学分析我们认为要研究经济法之内物权,首先必须要搞清楚人的劳动力这种物能否成为物权客体,与民法所称的物权客体相比,它又有什么特点呢?陈乃新先生通过对民法物权理论的分析,认为人的劳动力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人的劳动力可以被理解为具有双重性质的物。一方面,当劳动力所有者与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时,彼此就作为平等主体发生交易关系。此时,人的劳动力可表现为外物,即货币所有者就是把劳动者的劳动力当做外物,也就是当做存在于他的人体之外的一种自然力(人的劳动力)来看待的;另一方面,当人的劳动力投入到物质生产领域,协同生产并分享成果时内物权的属性才凸显出来。由此我们认为,这种“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在一定的意义上又可成为“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这是人的劳动力区别于其他物的首要特点。
第二,劳动力作为内物权之使用权和所有权具有不可分离性。存在于人体之内的劳动力是天然地属于他本人所有的物,不存在归属权的纠纷,也就无所谓所有权的问题①,即使在一定期限内出卖者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也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而民法中的“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是可以脱离主体,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买卖并顺利地转移所有权,它是以物的所有权的转移为特征的。所以,民法中的物权就不适用对劳动力的规定。
第三,人的劳动力这种物作为商品可以产生“人为孳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人运用自己的劳动力作用于财产进行财富创造,劳动产品扣除劳动费用之后的剩余,可以称之为“人为孳息”(与民法中的天然孳息相对应)。人的劳动力这种物作为商品时,一方面,它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在进入物质生产领域以前就已确定;另一方面,它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不但能够创造出它本身的价值而且能够创造出剩余价值,即能发生价值增值。这是人的劳动力作为内物权的根本性属性。
第四,随着社会化的发展,全人类社会物质财富要想继续保持可持续、健康稳定的增加,传统的法律已经无所适从了,我们必须进一步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能力权,尤其对象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物质资源相对短缺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显得尤为重要。进行物质财富创造须具备三大条件:第一,非主体所控制的整个自然界和环境;第二,可控的财产(民法财产权里的财产,经济学里的生产资料);第三,人的劳动能力。具体的讲,迄今为止,民法学关于财产(物)所有权的理论并未延伸到物质生产(财富创造)领域,只是停留于财产归属领域。如果延伸到物质生产(财富创造)领域,那就必会牵涉到人的劳动能力问题,必会牵涉到主体客体化或人物化的利益问题。因此,我认为,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对物质财富的创造,保持国家整体财富可持续、健康稳定的增加极具意义。
(二)创设经济法内物权之经济理论基础———以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为视角为了更深层次的论证,陈乃新先生还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角度来研究了创设经济法内物权的经济理论基础。马克思在对劳动力商品的二重性分析中证明:在劳动力这种物成为商品后,与其他商品一样,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种属性。一方面,社会劳动在生产上耗费了劳动者的一定量劳动力,此时劳动力的价值就应该由生产和再生产这种商品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在市场买卖中,它表现为货币所有者支付给劳动力所有者的工资报酬;另一方面,在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中,货币所有者购得劳动者劳动力后,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它,使劳动者在必要劳动时间内生产出相当于劳动力商品价值的等价物,从而收回原来货币所有者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力价值,而且还会强迫劳动者在追加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生产出剩余价值,并无偿地占有它。经济法内物权的本质上是以否定人体之外的物自行增值为特征,而只肯定天然存在于人体的内在物———劳动力才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因此,我们根据现有民法物权理论的局限性和民法物权客体的特征以及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研究认为陈乃新先生深化了民法的物权理论,挑战性地提出了人对其劳动力的经济法之内物权。更为关键的是人的劳动力权不但是一种物权,而且是一种能够创造财富,使财富增值的高级内物权。#p#分页标题#e#
创设经济法内物权的本质
陈乃新先生认为,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来确认和保护其劳动力的权利,这是经济法发展的本质要求,也是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从个体生产变为社会化生产的客观要求,它是适应社会化生产发展要求的法律制度的创新。
(一)经济法之内物权是经济法的核心权利陈乃新先生曾经研究认为,传统法以民法、行政法为例,就它们调整财产关系、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的内容来说,都具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存量利益关系的特征。首先,以民法所规定的物权和债权为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对其“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既得利益或存量利益)的权利(物权),以及平等主体在流转这种物时的权利(债权)。如果侵权人侵犯其物权,那么,被侵权人就可以依照民法对侵权人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使被侵权人损失的存量利益得到弥补;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因为债务人而不能实现,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照民法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等,使债权人失去的存量利益能按照等量利益相交换的原则重新得到补偿。其次,以行政法涉及调整(财产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为例,其内容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实施这些行政行为,是为了保障国家获得管理社会的费用,和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必需费用,由于它不再直接返还给行政相对人用于扩大再生产,那么,这里实际上不仅仅是对社会成员的存量利益的一种分配,而且不再直接用于增量利益的创造。陈乃新先生曾经还研究认为,在民法所有权理论中,也就把劳动力生产当做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显然对于主体运用自己的劳动力进行劳动的创造物,同时对进行这种劳动的物质条件没有加以区分,那时,民法学就没有发现也不可能发现他的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已隐含了对劳动力所用权的明确,也并不需要更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来加以确认。当人们共同利用大规模的生产资料、协同支配生产过程和协同生产产品进行物质生产时,试图创造出更多的增量利益,这种社会化生产方式与个体生产的方式相比,可以克服单个劳动力的局限性,从而可以把更多人的体力与智力整合起来,以生产出比个体生产更为丰富的剩余产品(增量利益的实物表现形式),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最有力的物质保障。而经济法实际上就是我们用以“调整人们创造、实现和分享财富(或增量利益)的关系,以及调整人们创造、实现和分享财富(或增量利益)再循环关系”的法。为了人的劳动力整合的优越性能够在社会化生产方式中得到充分的发挥。我们研究认为,需要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来实现,即我们要把对“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的权利,用专门的法律加以确认和保护。无疑,我们创设这种经济法之内物权,是为了保障人们不因参加合作生产或竞争而损失其所创造的财富或增量利益之归属于他的份额,也即对我们发挥人的劳动力的作用,使经济社会发展获得原动力,将具有无比重大的意义。
(二)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是法律对抽象人权的深入实施我们研究发现,在以前个体生产中人对其劳动力的权利是不需要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来加以确认和保护;但是到社会化生产时代,雇佣劳动日益普遍化,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平等主体之间形成了交易,结果是本来天然地属于人的“存在于人体之内”的物———劳动力却变成货币所有者予以支配的“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甚至还成为货币所有者用以榨取剩余价值的“正当工具”,这是不符合人权内涵发展要求的,长期这样会使劳动力资源遭到严重枯竭,是对人权的侵害。所以,这就需要专门的法律对人的劳动力权加以确认和保护,资本主义工厂法就是其最初的体现;不过,事情并没有我们预料的那么完美,随着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普遍采用雇佣劳动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产品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货币所有者也日益受物的支配,他出资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投入生产,一方面日益受到买方市场、受到社会消费力不足和经济危机的限制;另一方面还日益受到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等的困扰;再一方面由于货币所有者若不购买劳动力,只购买其他生产要素,那么货币所有者(从买者整体上说)将不能使资产增值。因此,劳动力所有者就在货币所有者快要实现剩余价值时中止劳动力,以此和其对抗,反对其无偿占有劳动力权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样,货币所有者就在生产过程中领悟到社会化生产的本质要求,彼此之间只能是一种共同利用生产资料、协同控制生产过程和协同生产产品,共同分享协作成果的关系,同时也意识到他们共同生产的成果并不一定都能作为商品卖出去,此时,这就需要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使过去民法对人权的关注只注重对人的外在物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向对人的内在物的权利的确认与保护方面发展,从保护低级的法权向保护高级法权的方向发展,从而大大深化并实施法律对人权的关注,以促进我国基本人权体系逐渐完善。
一、我国财政供养人口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财政供养人口比例较高。从纵向看,我国财政供养人员比例在汉代是1:7948人,唐代是1:3927人,明代是1:2299人,清代是1:911人,1949年是1:294人(一说是1:600人),而今天是1:30人(一说是1:28人),有个别地方甚至达到了空前的1:9人(如陕西省黄龙县是9个农民供养1个干部)。从横向看,1999年中国是1:30人,印度尼西亚是1:98人,日本是1:150人,法国是1:164人,美国是1 : 187人。为支付众多供养人员的工资以及日常的行政管理费,我国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很多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出现典型的“吃饭型财政”现象,其行政管理费及工资支出占到了当地财政收人的80 %--90%,政府基本上没钱去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1997年我国行政管理费支出占全部支出总额14.7%, 1998年为14 . 8 % , 1999年为15.3 % , 2000年为17.4%, 2001年18.6%。这些行政管理费中包括极不合理的公车费、接待费等支出。“八五”期间,全国公车年递增27,是GDP增长速度的3.5倍,到1999年,全国约有350万辆公车,包括司乘人员在内的耗用为3000亿元,而1999年我国的地方财政收人不到5600亿元。中国烹饪协会统计,2002年中国餐饮业全行业年度营业额超过5000亿元,其中公款消费为1000亿元。2003年干部出国(境)达427万人次,按每人花费1万元计算,一年干部出境就要花费4.27亿元财政资金。虽然美国各层级政府年度财政支出也占到了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近一半之多,但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为纳税人服务的公共安全、医疗保障、社会保险、教育、贫困救济等项目,政府雇员的“人头费”支出和日常的管理费用支出比例却很低。而在中国,“人头费”支出和日常的管理费用支出(主要是大吃大喝招待费和竞相攀比、极其不合理的小车费用)在政府年度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很高,用于公共服务方面的财政支出比例却非常低。
这几年全国平均每年的财政支农资金有1000多亿元,但70%以上用在了农业行政事业单位上,而没有用于农业生产本身。在不少传统农区,县一级90%左右、地市一级80%左右的财政支农资金是用于“吃饭”。经济学家吴敬琏曾指出,我国的机构臃肿和人员膨胀在某种程度上讲已到了极限,财政成为“吃饭型”的财政,财政再分配的其它职能大受制约,严重影响许多重要的投人,如此发展下去,国民经济的发展将严重受阻。财政供养人口的膨胀导致政府机构的臃肿,不仅严重降低了工作效率,加剧了官僚主义作风,妨碍了政府的有效运作,极大地加剧了财政负担,导致各级财政陷人困境而难以自拔。政府机构每年增加一个财政供养人口,国家每年至少需要增加财政支出2万元以上。据此计算,近年来财政每年需要增加的工资性支出达600多亿元,占国家新增财力的60%以上。
二、从劳动价值理论看我国财政供养人口存在的问题
1,财政供养人口过多造成劳动力经济学上的过多浪费
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认为,商品价值是交换价值,即只有进行交换的产品才具有价值可言。“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政府机构的劳动产品并非为了交换,而主要是为公众提供一种无偿的服务,因此,其劳动产品并非商品,其所供养人口的劳动也并没有创造价值。财政供养人口越多也意味着越多的劳动力没有参加商品价值的创造。虽然政府职能对于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供养一定的人口是必须而又在所难免的,但因为其供养人口的劳动力没参与商品价值的创造,因此更应该注意供养效率问题。原则上,在政府机构中,一个人能干的活决不能给两个人干。否则,在社会总劳动力一定的情况下,会减少商品价值的创造总量。
2,财政供养人口范围过大不利于所供养行业价值的创造
根据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财政供养的对象应该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市场不愿意或不能提供的领域,比如大型基础设施、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卫生保健等公共社会事业。我国在1982年、1988年和1998年进行了三次机构改革,虽然在精简政府机构、削减财政供养人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财政供养范围过大的问题,政府职能“越位”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因为政府机构所从事的劳动并没有创造商品价值,所以财政所供养的行业也就无所谓像市场上的其他行业一样,为追逐剩余价值而充满竞争,因竞争产生极高效率,因效率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而是效率低下,人浮于事。
3,财政供养人口结构不合理造成部分劳动力价值无法实现
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目前我国政府机构中大专及以上的学历约占80 %。有些地方招考公务员时明确规定非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可。不可否认,高学历、高素质的财政供养人口能较好地履行国家职能,提高政府机构运行效率,但同时也应冷静地思考,政府机构中例如文件收发等工作是否一定得是本科生或研究生。这里,不是否认收发等工作的重要性,而是对一于这些工作而言,只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文字语言功底的人就能很好地胜任。不可否认,政府职能中诸如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法律、规章制度的解释和实施等等确实需要高素质、高层次人才的参与,但不少岗位却无须这样的人才。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劳动力价值由三个方面决定,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学习费用,因此,教育程度高的劳动力价值应高于教育程度低的劳动力。目前我国政府机构工资制度尚未能较好地体现教育程度对劳动力价值大小的影响程度,因此,往往出现不同教育程度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差距拉不开,也就造成高层次、高学历人才劳动力价值无法完全实现的问题。
三、劳动价值论为解决劳动供养人口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为了解决财政供养人口比重大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学术界建议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构筑公共财政,一致认为应该精简政府机构,降低行政成本。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精简什么机构,保留什么机构;哪些行政成本能带来效益,是有效成本,哪些成本是没必要花费,是无效行政成本。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教材分析
政治经济学是财务会计及相关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具有理论性、抽象性强的特点,在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安排教学内容,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阐述力求准确,对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要掌握适当,在教学中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因为政治经济学课程性质就是理论性比较强,理解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讲课的过程中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才能给学生讲解清楚。
本节课货币转化为资本位于本教材第四章,在政治经济学中占有重要地位。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学习对于马克思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整体把握非常重要。
2 学情分析
2013级会计学本科为大一学生,大一的学生刚从高中过来,对于学习很有热情,学习积极性比较高,而且班里有一半的学生是文科出身,在高中对于货币和剩余价值的知识有了一定的基础,在课堂上接受能力较快,能紧跟老师的思路,课堂上积极思考,因此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比较合适。
3 教学目标
根据本教材的结构和内容,结合着一年级学生的认知结构及其心理特征,制定以下教学目标:掌握资本的概念;掌握资本总公式及其矛盾;理解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
4 教学重点、难点
在认真分析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理论联系实际的新课标标准,确定了以下重点与难点:重点:资本总公式,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难点:资本总公式矛盾的分析。
5 教学方法
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原则,根据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采用讲授式、启发式、提问式和课堂练习式教学方法。在老师的启发引导下,通过课堂提问、课堂练习,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
6 教学过程
6.1 创设情景,激发兴趣
让同学们看看自己钱包里有多少钱?问他们:“你们手里的这些钱是不是资本?”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让大家自主讨论。
6.2 课堂导入
根据同学们的讨论确定,自己钱包里的钱是不是资本取决于这些钱做什么用?如果这些钱到超市去买一包方便面,自己消费了,那这些钱就不是资本,只是货币担当了支付职能;如果这些钱是用于投资一个商店,因为能带来利润就是资本。
6.3 讲授新课
6.3.1 资本的总公式及其矛盾
根据大家的讨论我们知道资本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所以资本最初的表现形式仍然是货币,如果这个货币是用来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然后组织生产的,那么这个货币就转化为资本。我们先从两个公式开始讲:
(1)两个公式:
商品流通公式:W—G—W;资本流通公式:G—W—G
【解释】让学生们先回忆以前所学的商品流通的含义,复习旧知识来学习新知识,这样学生对于新知识接受得会比较快。商品流通是以商品开始的,比如你把你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卖掉获得工资,拿着工资来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也就是商品的流通:W—G—W。资本流通公式是以货币开始的,拿着货币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生产出新的商品,卖掉新商品,又收回货币,使价值得到增值,这是资本的流通G—W—G。
(2)两个公式的区别:
第一点:形式上区别:买和卖的顺序不同;第二点:起点和终点不同;第三点:媒介物不同,前者媒介物是货币,后者媒介物是商品;第三点这两个公式中G作为货币和作为资本的目的不同、内容不同:商品流通中作为货币的目的是为了取得适合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商品流通的内容是不同使用价值的交换。资本流通中作为资本的目的是为了赚钱,资本流通中起点和终点都是货币,而且终点的货币大于起点的货币。
(3)资本流通总公式:G—W—G′(G′=G)
(4)资本总公式的矛盾及其解决
矛盾:商品等价交换与价值发生增值之间的矛盾。
【解释1】资本经过买和卖的流通过程价值发生了增值这跟商品等价交换是矛盾的。
【解释2】分析矛盾:要解决资本总公式的矛盾,关键是要证明剩余价值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产生和从哪里产生。把公式分成三点两段:(1)两段:即买和卖的过程,不会增值。因为遵循价值规律应该是等价交换,资本在买和卖的过程中应该等价交换不会增值;即使不等价交换,财富也仅在个人之间转移,没有增加全社会的价值总量。(2)价值的增值不会发生在起点和终点的货币上。因为货币代表价值,起点没有增值,终点货币增值了,但是是结果而不是增值的原因。(3)剩余价值的产生只能在中间的点是W上。资本家在流通中买到一种特殊的商品,这个商品有特殊的使用价值,这个商品在使用过程中使价值发生增值,即能给它的购买者带来剩余价值,这个商品就是劳动力。
因此,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解决资本总公式矛盾的关键,也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
6.3.2 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
(1)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
第一:劳动者必须具有人身自由。(解释:古代的奴隶有没有劳动能力?有。但是奴隶能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吗?不能,因为奴隶没有人身自由。跟学生有一定的互动。)
第二: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不占有生产资料。(解释:资本家有没有劳动能力?有,资本家还需要出卖劳动力给别人打工吗?不需要。因为资本家自己占有生产资料,所以资本家不需要靠出卖劳动力来养活自己。)
(2)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课程导入:劳动力成为了商品就应该具备商品二因素,商品二因素是什么?让学生回忆旧的知识,在旧知识的基础上来引入新知识的学习,对于新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更有利。
第一:劳动力的价值(这个知识点的学习,让学生回忆商品价值量由什么决定?)
劳动力的价值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为劳动力存在于人体之中,它的生产和再生产就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人的体力的恢复需要休息和吃饭,人脑力的也就是人的思维能力和知识技能需要休息、培训和学习,所以劳动力价值可以说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的生活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具体包括哪些呢?可以让同学们思考劳动力的价值在我们今天可以看作是工人所得到的工资,工人的工资一方面用于养活自己,一方面用于养家,还有一部分拿出来用于个人能力的提升,去进修或是参加培训。然后再引入教材中劳动力价值具体包括三部分。
劳动力价值具体包括:
A:维持劳动者本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B:维持劳动者家庭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劳动者需要组建家庭养育子女,用以繁衍后代,延续劳动力商品的供给;
C:劳动者接受教育和培训所支出的费用,目的是为满足资本主义生产对知识技能高的劳动力的要求(现在是知识经济时代,脑力劳动变得越来越重要,资本家更需要知识技能比较高的劳动力)。
劳动力的价值决定还受历史和道德因素的影响;因为劳动者必要生活资料的种类和数量还受各国各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自然历史条件的制约。例如:同样的职位,北京、上海、广州的工资一般比安阳、新乡等二级城市的工资要高,因为北京、上海和广州这些地方的生活成本比较高,房租和房价等生活资料的价值都比较高,所以北京、上海、广州的工资要高些。
第二:劳动力作为商品的第二个因素——使用价值
【解释1】劳动力有什么使用价值?让同学们先自己思考下,劳动力可以进行生产劳动,让工人进行生产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从而引入劳动力的概念。
【解释2】特点: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源泉。让同学们思考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为什么是价值的源泉?引导学生先回忆商品价值的概念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也就是说人类劳动就可以形成商品的价值,那么劳动力的使用也就是让工人进行劳动,工人的生产劳动就可以形成商品的价值,工人不仅能生产出自己的工资来,还能生产出比自己工资还要多的价值也就是剩余价值,因此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源泉,也是剩余价值的源泉。
6.3.3 本节内容总结
首先领着学生把这一堂课的板书内容再看一遍,一方面是大多数学生能对本节知识有个整体框架,另一方面也能使个别第一遍没有听太懂的学生,再听一遍,加深了印象,最后再强调一遍本节课重难点。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资本论》中的人力资本思想探究
收录日期:2011年12月1日
资本是指可以带来剩余价值,即可以获得超过其价值的价值。少数的经济学者认为人力资本这个概念是不科学的,要使用人力资本这一概念,它就必须具有资本概念的一般特性与实质内涵,即价值性、增殖性、差异性、独占性和可转让性。这些经济学者认为人力资本是与物化资本相对的形式,不具备以上四种特征。对于人力资本的研究最早始于亚当・斯密,后来李斯特提出了精神资本的概念,他主张把教师列入生产者之列;人力资本学说的赞同者还有西尼尔,他提出了智力资本的概念;使人力资本学说得到发展的是20世纪五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和贝克尔,他们重新提出人力资本概念,并且将人力资本投资与个人挣得收入量化来深化对人力资本的理解。当然,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并非西方经济学家的专利,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多处闪烁着人力资本思想的光辉。虽然在马克思经济学中,没有明确地使用过人力资本概念,但却有劳动力商品、可变资本的概念,这些概念和相关理论与当代人力资本理论存在相通之处,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马克思关于人力资本的思想:
一、人力资本的价值性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不止一次提到劳动力商品,作为商品的劳动力自然具有价值。马克思认为,“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体能够在正常生活水平状况下维持自己”。此外,“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马克思还认为,“为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而这又得花费或多或少的商品等价物。劳动力的教育费用随着劳动力性质的复杂程度而不同。这种教育费对于普通劳动力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价值总和中。”马克思还认为,“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从以上论述中可推敲出以下三点:
1、马克思明确指出人力资本的价值构成。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这种使用价值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表现为劳动者维持自己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它包括三个部分: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养活劳动者家属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的教育训练费用。
2、阐述了教育和训练是增加人力资本的途径,并认为教育费用应该包含在劳动力价值之中,由资本家来支付。劳动力的教育与培训在马克思看来是从属于资本家的,是被动的,这个过程的发起是为适应剩余价值的生产,由资本家组织完成的。
3、马克思还认为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生产力水平、自然条件、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决定着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在范围、数量和质量上都不相同。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教育、文化水平的提高,劳动者及其家属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和质量也日益提高,因而劳动力价值有上升的趋势。这里他揭示了人力资本的国别(地区)差异、价值增值的因素,也表露出人力资本积累的重要性,这些都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相通的。
二、人力资本的增殖性
马克思认为,所谓资本,其实质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马克思同时区分了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这一区分使我们能够理解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不变资本只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关键,可变资本才能带来剩余价值,只有工人的劳动才是剩余价值的源泉。这里所讲的“可变资本”,实质上就是人力资本。
马克思指出:“我们叙述了劳动过程的不同因素在产品价值的形成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事实上也就说明了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在资本本身的价值增殖过程中所执行的不同职能。产品的总价值超过产品的形成要素的价值总额而形成的余额,就是价值已经增殖的资本超过原预付资本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一方面是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是劳动力,它们不过是原有资本价值在抛弃货币形式而转化为劳动过程的因素时所采取的不同的存在形式”。“转变为生产资料即原料、辅助材料、劳动资料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相反,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改变自己的价值,它再生产自身的等价物和一个超过这个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即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本身是可以变化的,是可大可小的。这部分资本从不变量不断变为可变量”。
在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关系上没有一个人能比马克思认识得更深刻、论述得更清楚。马克思关于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区分不仅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和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而且也为正确认识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阐述,揭示了在生产和价值增殖过程中人力资本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创造作用。这个思想和结论实际上被后来有关人力资本的各种经验和理论研究印证,直到今日仍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三、人力资本的差异性
在当代的人力资本理论中,人力资本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差异性。单个的人对于人力资本的投入的不同会导致其所获得的技能不同,也就是人力资本的积累不同。即人力资本具有完全的差异性。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纺纱与织布的劳动是不同的,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是不同的。马克思就是通过将劳动区别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来区分人力资本的差异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马克思将劳动分为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强调了当社会财富的创造越来越由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脑力劳动为主的时候科学劳动和管理劳动的作用。他指出:“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降到了微不足道的比例,……同一般科学劳动相比,同一自然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相比,……却变成了另一种从属的要素”。马克思认为由于人力资本的差别,不同的人力资本在使用中形成的价值量也就不同。质量较高的人力资本在使用中不仅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而且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同时,马克思认为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价值的创造越来越依赖于高水平的人力资本,这也印证了一些国家经济所取得的大幅度的进步。
四、人力资本的独占性和可转让性
所谓人力资本的独占性就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应能通过同人力资本之间的所有权或产权关系实现对增值部分的索取。人力资本的可转让性就是指人可以自由地将自己的人力资本兑现,来获得报酬。将两者综合起来就是人力资本的产权。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劳动者”。“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马克思还认为:“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法律上平等的人”。
马克思对人力资本产权的性质进行了严密的分析。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资本主义社会采取契约形式,给予工人完全的人力资本私有机制。虽然人力资本不仅具有属于个人私有的特征,但具有极强的依附性。这种依附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人力资本依附于人而存在,并以具有劳动能力为条件,在幼儿时期,无人力资本存在,随人的年龄增长,人力资本逐渐步入形成期、收益期和消费期;第二,人力资本的价值实现,只有在劳动过程中才能体现并得到价值增殖,也就是说,人力资本只有通过改变物质资本的形态或运用物质资本,才能将自己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或使用价值中,并创造出新的价值。
五、马克思关于人力资本思想的总结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着丰富的人力资本思想,其思想主要分布在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中,在当今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马克思分析了人力资本的定义、价值构成、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创造作用、差异性和产权特征等,从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的角度为人力资本投资效率的研究拓展了理论视野。马克思还强调了资本的生产关系属性和经济剩余的归属性,虽然没有进一步针对具有资本一般共有的增殖性的人力资本的效率作更多的深入研究,但为人力资本投资效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马克思的人力资本思想为当前我国正确认识人力资本的投资特性,更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和正确认识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建立更好的人力资本报酬机制以及正确认识人力资本的依附性,避免人力资本的浪费提供了巨大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对人力资本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其对劳动力商品的研究中,马克思关注劳动力商品的使用和交换,区分了劳动和劳动力,确定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通过分析得出了剩余价值的源泉。这些都充分表明了他的理论与当代的人力资本理论是相通的,说明了马克思对人力资本学说的肯定。
主要参考文献:
工资理论作为分配理论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形成部分,其结构和形式也就取决于生产结构以及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革新,生产结构有了重大变化,处于不同生产结构阶段的工资理论也发生着变化,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此外,基于不同价值理论,对工资理论的认识也存在差别。鉴于此就有必要对处于不同生产结构进程中和边际革命之前以劳动价值论与之后以效用价值论为基础的工资理论做一个比较。
一、《资本论》中的工资理论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然而,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它包括:(1)维持劳动者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劳动者养活他的家属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3)劳动力的教育和培训费用。
马克思在阐述了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量的变化时指出了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相对量(即剩余价值率)取决于三种情况:一是工作日长度,二是正常的劳动强度,三是劳动生产力。并就其不同组合,对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相对量的变化作了详细的论述。
工资的运动规律。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的论述中,指出在积累和伴随的积聚的进程中可变资本部分相对减少。并认为对劳动的需求随总资本的增长而递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人口规律和产业后备军以比可变资本的相对减少更快的速度增长。并进一步指出决定工资的一般变动的原因,即不是工人人口绝对数量的变动,而是工人阶级现役军和后备军的比例的变动,是过剩人口相对量的增减,是过剩人口时而被吸收、时而被游离的程度。
二、西方经济学的工资学说
斯密在工资理论上体现着二重性。一是“劳动生产物构成劳动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二是“需要靠劳动过活的人,其工资至少足够维持生活的程度,否则劳动者就不能赡养家室而传宗接代了”。他认为工资的数额即劳动的市场的价格是资本家与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的结果。
李嘉图工资理论的特征是把工资理论和劳动价值论联系起来。他从劳动自然价格或价值上阐述决定工资数量的基础。这事实上已正确地确定了工资的自然基础。他也认为市场价格由劳动力供求决定。并认为货币工资有上涨趋势,但实际工资有下降趋势。
边际革命之后西方经济学的工资学说中,马歇尔的均衡工资理论认为工资并不是由劳动的边际生产力独自决定的。但对于一个既定的劳动供给水平来说,工资衡量边际生产力并且等于边际生产力。“当马歇尔说工资率是在边际上决定的而不是被边际所决定的时候,他实际上就是主张生产力的边际是终极原因”。
凯恩斯的经济理论针对大萧条时期的就业问题提出刚性工资理论。并用工会、集体谈判和长期合同来解释工资刚性。
新凯恩斯主义以经济面临总供给或总需求的冲击时,就业剧烈波动而工资却呈黏性这一经济现象为背景提出效率工资理论。夏皮罗和斯蒂格利茨在1984年建立了一个效率工资的动态模型。效率工资理论最突出的理论特色在于注意到了物品不具有能动性,而劳动力具有。
三、比较
(一)价值理论基础
马克思将正确区分劳动力价值和劳动的价值作为突破点,第一次科学完整地提出了劳动价值论,其对工资理论的阐述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并以其为起点。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结合资本积累的一般规律对资本主义工资的运动规律给以合理阐述。
边际革命之前西方经济学的工资学说,如斯密,因其价值规定上的二重性导致的其工资理论的二重性;又如李嘉图,不能认识到工资理论的本质,最终导致其学说体系解体。这些理论的不正确性都因其不能够正确区分劳动力价值和劳动的价值。
边际革命之前西方经济学的工资学说不能正确区分劳动力价值和劳动的价值,只能说明他们在揭开劳动价值论神秘面纱时走了弯路。而边际革命之后的西方经济学的工资学说因其理论建构在效用价值论的基础上,把客观的价值标准转向了主观的价值标准,表明他们走上了方向错误的另一条路。虽然其强调人的主观效用,但也消除了人的劳动在价值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二)生产结构
“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生产工具的分配,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这种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在马克思看来,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取决于生产的结构。从属于分配的工资理论也应是生产的产物,取决于生产的结构。马克思是把劳动力当做是商品来论述其价值,因此这种特殊商品的价值同样由再生产它的劳动时间决定 ,亦即在生产中决定,并把劳动力的价格同剩余价值量相联系;而在考察工资时更是直接将其置于生产之中,并通过资本生产与积累的过程而造成的相对过剩人口和产业后备军来说明工资的运动规律。故马克思的工资理论是反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一般的,逻辑与规律相统一的理论。
第二次工业革命及其以后这种状况有了很大的变化,技术革命因科学的发展和燃料问题的解决得以广泛地进行,生产力极大提高,生产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资本的有机和技术构成日益提高。资本的地位也日益突出,资本支配和统治劳动更加严重。也正基于上述原因,以边际生产力工资为基础的一些理论相继出现。
(三)分析方法
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与边际革命之前西方经济学的工资学说更多的是在逻辑推理上对基于其价值理论的工资理论进行阐述,而边际革命之后关于西方经济学的工资学说的数理分析方法不断改进和丰富。
1李嘉图劳动价值论中的两个矛盾
1. 1劳动价值论同等t资本获取等t利润之间,的矛盾
李嘉图在《原理》一书《论价值》章的第4,5两节中举了个例子.假定资本家A投资了5000镑,全部作为支付工资的“流动资本”.现雇佣10。个工人生产谷物,假定利润率为1000,则年终谷物的相对价值为5500镑,即工资5000镑,利润500镑.另假定资本家B同样投资5000镑,作为支付工资的“流动资本”雇佣100个工人制造机器.年终机器的相对价值和谷物一样,都是5500镑.
第二年,A把谷物卖掉后继续投资5000镑,雇佣100个工人,生产出来的谷物价值和上年度一样,仍为5500镑.假定B在第二年利用第一年生产出来的机器,即投入固定资本为5500镑的机器,然后再投资5000镑雇佣100个工人生产布匹.假定机器不磨损,即没有旧价值的转移,则布匹的相对价值为6050镑,其中5500磅是100个工人的工资5000镑加上这笔资本的利润500镑之和,这和谷物的情况一样.除此之外,还有550镑则是5500镑固定资本(机器)按10%的利润率计算所应得的利润.
在这里李嘉图写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们每年在商品生产上所使用的劳动量虽然恰好相等,但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却会由于各人使用的固定资本或积累劳动量不等而会不相等.”这个论断显然和他所坚持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劳动量决定价值量的基本理论相矛盾.但是李嘉图却仅仅把它看作是价值决定的一种例外.
由这个矛盾引起的一个争论是“耗费等量劳动生产的葡萄酒,为什么窖藏时间长的陈葡萄酒会比没有窖藏的新葡萄酒有更大的价值"?
1. 2劳动价值论与劳动和资本相交换之间的矛盾
商品的价值由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构成.其中V + M是工人新创造的价值,工人所得工资为V.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新创造的价值应与工人所得(工资)相等,V+M= V,此式显然不成立,除非剩余价值为0,但剩余价值是不可能为0的.矛盾产生了.
2李嘉图学说的反对者和支持者之间的论战
19世纪20^30年代英国经济学界围绕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展开了一场大论战.这场论战的结局是鼎盛一时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及其价值论走向衰败和解体.论战的发起者是马尔萨斯.他在《政治经济学定义》中指出:“李嘉图所说的例外,是指所用固定资本量不等,耐用程度不同,而所用流动资本的回收时间由彼此各别的商品,这类商品为数之多,使得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法则可以看成是例外,而这种例外反倒成为了法则”.马尔萨斯还指出:“李嘉图的理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只有在不使用资本从而不存在资本利润的‘文明’以前的社会中,才是适用的”.
詹姆斯·穆勒和麦克库洛赫都是李嘉图的忠实门徒和李嘉图学说的坚定信仰者和继承者,他们把李嘉图学说看成是一个完善的体系,力图通过解释和注释来维护李嘉图学说体系.但是,他们没有能力解决李嘉图学说体系中的内在矛盾,他们对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和利润理论的解释实际上使得李嘉图学说庸俗化,同时也标志着李嘉图学说体系的瓦解.
2. 1詹姆斯·穆勒对李嘉图学说体系矛盾的解释
这场争论的中心本来是李嘉图学说体系中存在的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和价值决定的矛盾,但却被片面化为对新旧葡萄酒的价格问题的解释.穆勒认为,在新酒窖藏的时间内,用手直接去做的劳动即直接劳动已经结束,而用手所生产的工具间接去做的劳动即积蓄劳动仍然在进行.他还认为,直接劳动和积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在生产陈葡萄酒的过程中,当人的直接劳动结束后,生产葡萄酒时耗费的全部资本在葡萄酒窖藏期间仍在劳动,因此葡萄酒的价值仍在增加.
对前面提到的第二个矛盾,穆勒认为,商品是由劳动和资本共同生产的,劳动者和资本家都是商品的所有者,商品的一部分归劳动者所有,另一部分归资本家所有.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为了得到生活资料,将本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商品出卖给资本家,资本家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属于工人的那部分商品的价值.因此,劳动和资本的交换,是普通商品之间的交换.至于劳动者的工资和资本家的利润的大小,则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在这里,穆勒完全棍淆了劳动和劳动力.
2. 2麦克库洛赫对李嘉图学说体系矛盾的解释
麦克库洛赫是通过歪曲劳动的规定性来解释第一个矛盾.他说:“有充分理由把劳动定义为任何一种旨在引起某一合乎愿望的结果的作用或操作,而不管它是由人、动物、机器还是自然力量完成的”.他后来又把这个说法修改为:“只有人占有的畜力和自然力量能够劳动和创造价值”.他依此解释说,陈葡萄酒的价值增值完全是由自然力量在酒桶内较长时间劳动的结果.因而,陈酒所包含的劳动量要比新酒所包含的劳动量大很多.
针对李嘉图学说体系中的劳动价值论与资本和劳动相交换的矛盾,麦克库洛赫是这样解释的:价值区分为“实际价值”和“交换价值”.实际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必要劳动量决定的,而交换价值是以它与其他商品或劳动所能交换到的劳动量或商品量来表示的.劳动和其他商品一样,也是普通商品.所以在市场上,商品和商品的交换是按等价进行的,劳动和资本也是等价交换的,这样就没有利润产生了.但是,利润实际上是存在的.麦克库洛赫又解释到:实际价值和交换价值只是在供求均衡时才会一致,现实中他们往往是不一致的.交换价值总是大于实际价值,二者差额就是利润.麦克库洛赫在同李嘉图的反对者马尔萨斯的论战中实际上完全背叛了李嘉图,而是站到了马尔萨斯的阵营里,因为正是马尔萨斯将资本与劳动的交换说成是少数劳动和多量劳动的交换,来否认劳动价值论,并将利润归结为来自流通.
2. 3马克思: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
1885年,恩格斯在《资本论》第2卷《序言》中,要求那些污蔑马克思“副窃”的“经济学家们”证明:“相等的平均利润率怎样能够并且必须不仅不违反价值规律,而且反而以价值规律为基础来形成.”对这个问题,在以后的10年间,不少资产阶级学者提出了各自的解释,但没有一个正确答案.直到1894年《资本论》第3卷问世,才以生产价格理论作出了科学的回答.
其实,在《资本论》第1卷定稿前,马克思就已经最终完成了生产价格理论.资本主义企业生产的每一个商品的价值构成包括三个部分,即不变资本的价值(C)、可变资本的价值(V)和剩余价值(M).用公式来表示,就是:W=C+V+M.其中C+V是资本家的生产费用,也叫做成本价格(用K来表示).于是,原来的公式W=C+V+M,现在可以表示为W=K+M.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中,既有部门内部的竞争,又有各部门之间的竞争,部门内部的竞争形成商品的社会价值和部门利润率.在此基础上,等量资本要求等量利润,必然引起资本在部门之间的竞争,结果使各部门不同的利润率转化成全社会一般的利润率,即平均利润率.按照平均利润率归资本家占有的利润.就是平均利润.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生产价格就是成本价格和平均利润之和.李嘉图的例子清楚的证明了价值(C+V-+M)转化为生产价格(C+V+P).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后,商品市场价格就不再是以商品价值为中心而是以生产价格为中心,上下波动.当然,这并不是说价值规律不起作用了,只是作用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生产价格的形成依然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的,生产价格的变化最终取决于价值的变化和部门之间的竞争状况.
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是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商品按照他们的价值或接近于他们的价值进行交换,比那种按照他们的生产价格进行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他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在简单的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商品只能按价值进行交换;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商品也只是在较大范围内按社会价值进行交换;只有到机器大工业阶段,资本主义关系取得统治地位以后,形成了自由竞争的环境,资本和劳动力可以在各部门之间自由转移,在这种条件下,利润才能转化为平均利润,从而价值才能转化为生产价格.
马克思的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它科学的解决了劳动价值论和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之间的矛盾,证明了生产价格规律只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具体形式,两者并不存在实质上的矛盾.
新、陈葡萄酒由于窖藏时期不同,即资本周转时期不同而具有不等的利润,在资本流动较慢的情况下,由于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因而陈葡萄酒的生产价格会超过其自身的价值,会超过新葡萄酒的生产价格.马克思的理论从实质上解决了这个难题.
中图分类号:F2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4-0000-02
本文试图通过对工资与劳动力价值的分析,揭示《资本论》第一卷中隐含的一个重要假定,即资本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忽略不计。这一假定和资本家劳动力悖论相关。揭示和解决这一悖论的现实意义在于,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收入。
一、对工资与劳动力价值的简要分析
1.工资与劳动力价值的区别
《资本论》指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转化形式。但是工资与劳动力价值在现实中是分离的。劳动力价值是由平均工人通常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而工资是工人在预付给资本家的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投入使用后才得到的,是工人给资本家的信贷。劳动力的价值和工资分别构成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其次,劳动力的让渡和劳动力的实际表现即劳动力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在时间上是分离的。在这里,工资和劳动力价值似乎毫不相关。
2.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的根本原因是劳动力转变为商品
马克思指出,对于劳动力这种先通过出售从而在形式上让渡使用价值,然后在再向购买者转让使用价值的商品来说,购买者支付的货币通常是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而后,他进一步指出,为了在纯粹的形式上理解这种关系,需要暂且假定,劳动力所有者每次出卖劳动力时就立即得到了合同所规定的价格。[1]这个“假定”实际上是把劳动力的让渡和劳动力的实际表现在时间上的差异抽象掉了,同时也是把分别从这两个时点上开始的,资本家购买的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可能产生的差异抽象掉了,这会不会造成两种价值量的差异?
马克思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认为资本家对于其所购买的商品,即劳动力是这样进行使用的:让劳动力的承担者,工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消费生产资料。“当然,劳动过程的一般性质并不因为工人是为资本家劳动而不是为自己劳动就发生变化。” [1]这不由得令人提出疑问:资本家是否也在商品生产中参与劳动?如果资本家在商品生产中参与劳动,那么他的劳动是否也像工人的劳动那样创造价值呢?
二、资本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忽略不计
1.资本家的劳动创造价值
劳动力商品本身所具有的极大不确定性。在工人把劳动力商品让渡给资本家之后,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虽然属于资本家,但是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实质上属于其依附的对象-工人。如果不能有效约束劳动力的使用,这将会危及资本家对其所购买的劳动力商品的财产权利。其次,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资本家掌握的劳动力使用的信息量不可能比劳动力所依附的对象掌握得多。如果劳动力的使用对资本家的产权造成危害,劳动力所依附的对象没有义务告诉资本家这个信息。出于保护自身权利即劳动报酬的需要,劳动力所依附的对象也不可能告诉资本家这个信息。
从保护自己的产权的考虑出发,资本家在保证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还需要再支付额外的费用来尽量缩小这种劳动力商品的使用,即生产过程中工人的劳动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的差距。马克思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在第五章批判资本家的“节欲论”和“服务论”时,提到了资本家的“劳动论”:“难道他没有从事监视和监督纺纱工人的劳动吗?他的这种劳动不也形成价值吗?” [1]
2.资本家劳动创造的价值忽略不计
既然承认资本家的劳动创造价值,那么它在商品价值c+v+m中是属于哪一部分呢?c是为购买生产资料而支出的货币额,显然不可能是资本家劳动价值的归宿。v是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也就是资本家为购买劳动力而支出的货币额即工资,同样不是资本家劳动价值的归宿。m是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就是产品价值超过消耗掉的产品形成要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 [1]其实质是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工人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也不可能是资本家劳动价值的归宿。唯一的解释是,假定资本家创造的价值忽略不计。
马克思指出,生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对生产劳动的定义“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关系得出来的。” [2] “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说,生产劳动是这样一种雇佣劳动,它同资本的可变部分相交换,不仅把这部分资本再生产出来,而且,除此之外,还为资本家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 [2]
三、资本家劳动力悖论
资本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忽略不计这一假定和资本家劳动力悖论相关。前面提到,正是由于工人的劳动力转变为商品,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才得以转化为工资。而理论中出现的问题是,资本家的劳动力不是商品。第一,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资本家的劳动力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供自己使用。第二,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必须丧失生产资料,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资本家因为拥有生产资料,其劳动力缺乏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第三,即使我们承认资本家的劳动价值,它也只在生产过程中才有可能体现出来,也就是说资本家的劳动力不进入流通领域。所以资本家生产劳动力商品所需的劳动量不能通过必要劳动的物化形式,即维持劳动力商品的生活资料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还原出来。
商品是价值的物质载体,没有商品就谈不上价值。既然资本家的劳动力不是商品,那么资本家的劳动力就不存在价值。这里就产生了资本家劳动力悖论:一方面,资本家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创造价值;另一方面,资本家的劳动力不是商品,也不存在价值。把资本家劳动力的悖论与雇佣工人的工资和劳动力价值作一个比较,不难发现由于资本家的劳动力不存在价值,资本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就无法量化。在没有解决资本家劳动力悖论的情况下,就只能够忽略掉资本家劳动创造的价值。
四、资本家劳动力悖论的现实解
劳动的分工与协作促进了生产组织形态的演进,随之产生了资本家的管理劳动。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反过来又提高了工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因此,资本家的管理劳动与工人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的有机构成部分,只是分工有所不同,正如马克思所说:“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 [1]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量私营企业主具有两重身份:其一,拥有生产资料,并且按照生产资料的贡献参与分配,获得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其二,“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即管理劳动。他们的劳动同工人的劳动一样,都创造价值,应该获得合法的劳动收入。如果放宽马克思有关资本家劳动创造价值忽略不计的假定,那么商品价值还包括了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创造的价值。虽然在理论上,由于存在着资本家劳动力悖论,资本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无法量化,无法区分资本家的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资本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忽略不计的假定是绝对必要的。但是在现实中则要尊重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就是对资本家劳动力悖论的现实解。
参考文献:
关键词:分工;劳动力;流动限制;经济增长
Economic Growth Restricted by Labor Mobility
LIAO Xianlang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Wuhan, Hubei,430074,China)
Abstract: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from traditional selfsatisfying agricultural economy to modern agriculture and industry division leads to economic growth and labor mobility to nonagricultural industry. Based on neoclassical economy model with conditions restricted by labor mobility, the paper builds a general equilibrium economic growth model of two commodities. The model reveals that when transaction is high enough, labor division will bring about economic growth and labor mobility. Labor mobility restriction doesn’t affect economic growth but income gap. It is supported by empirical result: no causal relationship lies between labor mobility and economic growth.
Key words:
division of labor; labor mobility restrictions; economic growth
一、引言
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系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劳动力流动限制。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这一特点尤为突出。改革开放前,为实行赶超战略,优先发展工业,我国实行了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农业劳动力向工业流动。改革开放后,这一限制逐步减弱,但经济发展基本还在劳动力流动限制下进行。本文试图通过一个劳动力流动限制下的两种商品的一般均衡经济增长模型来分析劳动力流动限制对一国经济增长的影响。
现有研究劳动力流动与经济增长的最著名的理论就是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1]。刘易斯假定: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以传统方式生产、劳动生产率极低的传统部门(如农业)和以现代方式生产、劳动生产率和工资水平相对较高的现代部门(如工业)的二元经济结构;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非均衡:传统部门存在大量边际劳动生产率为零的劳动力,即现代部门劳动力无限供给。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下,现代部门工资水平都不变。因此,现代部门得以实现快速的资本积累和规模扩张,从而推动经济增长。沿着这一思路,费景汉、拉尼斯、乔根森等人针对刘易斯不重视农业发展和边际劳动生产率为零的不合理假定对模型进行了修订和改进。但这一系列模型都假定劳动力市场非均衡,劳动力就业结构的转变可以实现经济增长。
刘易斯开创性的分析框架对于人们把握发展中国家经济特征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这一框架也有不合理的地方。首先,其二元经济结构是在模型外给定的,它没有清晰地说明导致农业和工业之间劳动生产率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而从直观上将发展中国家的二元经济结构归因于劳动力配置的不合理。[2]事实上,人口压力并不是欠发达地区落后的唯一原因,甚至有实证分析显示人口密度对经济增长有正面影响。[3]其次,刘易斯模型强调资本积累带来生产力发展,但不能解释发展中国家“劳动与资本双重过剩”[4]的现象。最后,它们没有注意农业与工业的协调发展。虽然后期的模型改进了刘易斯忽视农业发展的问题,但它们实质上还是一种局部均衡分析:工业部门均衡与农业部门均衡是相互割裂的。现实经济中,各行业和经济部门之间相互联系、协调发展。
研究劳动力流动与经济增长的另一个方向是结构主义的思路。结构主义认为经济的非均衡增长是普遍存在的,经济增长除了由于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所揭示的资本积累、劳动力数量增长和质量提高,以及技术进步等因素的推动之外,还应该包括资源的重新配置,即资源向生产率高的部门转移带来的经济增长。曾先峰和李国平的研究对这方面的文献进行了详细介绍。[5]但这一研究思路同样忽视了不同产业协调发展的问题,忽视了不同产业间的联系,同时,它们也没有解释产业结构变化的原因。
近年来,新兴古典主义的研究在吸收古典经济学的分工思想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思想的基础上,构建经济发展的一般均衡模型。这一分析框架内生了劳动力流动、产业结构变动以及经济增长,为研究劳动力流动与经济增长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框架。在杨小凯的模型中,劳动力流动、产业结构变动和经济增长都是分工发展的结果。[6]然而,他们的模型建立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基础上,不能完全用于分析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本文在新兴古典主义模型的基础上,加入劳动力流动限制的先决条件,构建两种商品在劳动力流动限制下的一般均衡经济增长模型,分析劳动力流动限制对一国经济增长的意义,并运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数据对模型的结论进行实证检验。本文也可以看作是杨小凯模型的一个实证研究。
本文其他部分内容如下:第二部分先介绍一个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一般均衡经济增长模型,然后进一步拓展模型加入劳动力流动限制的条件,分析劳动力流动限制的影响,并提出待检验的命题;第三部分对命题进行实证检验;第四部分是结论及说明。
二、模型
传统部门自给自足生产方式的劳动生产率低,分工带来的熟能生巧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现代部门高分工生产方式将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流动是农业、工业以及服务业分工的结果。为进行比较,本节首先介绍劳动力自由流动下经济增长的一般均衡模型,然后在该模型的基础上加入劳动力流动限制的条件,分析劳动力流动限制的影响,并根据模型分析提出待检验的命题。
(一)劳动力自由流动下的经济增长① ①详见杨小凯:《发展经济学――超边际与边际分析》,社科文献出版社,第64-74页。
假定每个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每个人偏好多样化消费;消费品可以自己生产也可以从市场购买;每个人可以自由选择职业模式。有二种商品:商品x为工业品,商品y为农产品。购买一单位商品的交易成本系数为1-k,交易效率为k (1>k>0)。k的值与基础设施条件、城市化程度、运输条件和一般的体制环境有关。所有消费者-生产者总人数为M。
每一个消费者-生产者的效用函数是:
u=(x+kxd) (y+kyd)
每一个消费者-生产者的生产函数和禀赋约束是:
x + xs=lax, y + ys=lay,a>1
lx + ly=1
个人预算约束是:
px xs + py ys=px xd + py yd
其中,x、y、xs 、ys、xd、yd、lx 、ly≥0。x和y分别表示两种商品的自给自足量;xs 和ys分别表示两种商品的售卖量; xd 和yd分别表示两种商品的购买量;px和py分别表示两种商品的价格;lx 和 ly分别表示个人生产两种商品的专业化水平;a>1,表示个人生产该商品的生产率随着他生产该商品的专业化水平的增加而增加,我们说个人生产该商品具有专业化经济。
根据文定理① ①文枚 1998年在一组一般效用和生产函数的新兴古典一般均衡模型中, 对“最优决策不会卖一种以上的产品, 不会同时卖和买同种产品, 不会买和生产同种产品”的定理进行了一般性证明。杨小凯1988年在具体的效用函数与生产函数的新兴古典一般均衡证明了该定理。该定理的详细证明见杨小凯: 《经济学――新兴古典与新古典分析框架》第105-107页。,每个消费者-生产者可以选择三种生产决策模式:自给自足模式(A);专业化模式(x/y),专业生产x,出售商品x,购买y;专业化模式(y/x),专业生产y,出售商品y,购买x。三种决策模式的最优解如下:
1.自给自足模式(A)。此时,x、y、lx 、ly>0, xs =ys=xd=yd=0,决策问题如下:
Max u = x y s. t. x= lax;y = lay;lx + ly=1
最优解是: lx =ly=1/2;u(A)=2-2a
2.专业化模式(x/y)。此时,x、xs 、yd、lx>0; xd=y=ys=ly=0,决策问题如下:
Max u = x k yd s. t. x + xs=lax;lx =1;px xs = py yd
最优解是: x=xs =1/2;yd= px/2py;u(x/y)= k px/4 py
3.专业化模式(y/x)。此模式与专业化模式(x/y)为对称结构,其最优解是:y=ys =1/2;xd= py /2 px;u(y/x)= k py/4px。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自给自足模式下,没有产品买卖;在专业化模式(x/y)下,存在商品x的供给和商品y的需求;在专业化模式(y/x)下,存在商品y的供给和商品x的需求。记选择模式A、(x/y)和(y/x)的人为MA、Mx、My。接下来我们考虑市场出清条件。把所有人的预算约束加起来,商品y的市场出清条件并不独立于商品x的市场出清条件,所以,我们只需要考虑商品x的市场出清条件:
Xs = Mx xs, xs=1/2;Xd = My xd, xd= py/2 px
令Xs= Xd,得出: py /px= Mx/ My
进一步有:u(x/y)= kMy/4Mx ;u(y/x)= kMx/4My
当u(x/y)> u(y/x)时,My>Mx。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条件下,专业化生产y的生产者将向专业化生产x转变。最终,选择不同专业模式的人效用水平相等。令u(x/y)= u(y/x),得出:Mx=My;py =px;u(x/y)= u(y/x)= k/4。
最后,我们比较专业化模式与自给自足模式。令u(A)= u(x/y)= u(y/x),则有:k0=22(1-a)。随着k值的变化,将得到两种均衡结构:
当k< k0时,u(A)> u(x/y)= u(y/x)。则MA=M, Mx=My=0,即所有人都选择自给自足,我们称其为自给自足结构A。
当k> k0时,u(A) < u(x/y)= u(y/x)。则MA=0, Mx=My= M/2,即全部消费者-生产者选择专业化生产模式,且两种专业化生产者人数相等,我们称其为分工结构D。表1总结了这两种均衡结构的所有信息:
上述两种均衡结构意味着,随着交易效率的提高,经济由自给自足结构非连续地转换为分工结构。在此过程中,人均实际收入得到增长。假定商品x为工业品,商品y为农产品。在自给自足结构A下,每个人都是农业生产者。在分工结构D下,由于工业与农业分工,一部分人成为专业的工业品生产者,这一转换过程就形成了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过程。另外,现实中划分为工业品的商品种类远多于农业品。因此,这就解释了统计上工业生产值高于农业,以及经济增长与非农就业比重同时提高的现象。
(二)劳动力流动限制的影响
下面我们设定劳动力流动限制条件,考虑劳动力流动限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假定上述经济体通过某种制度限制生产商品x的劳动力数量。令Mx≤M1< M/2< My = M- M1,则有:u(x/y)= kMy/4M1 >u(y/x)= kM1/4My。
同上,我们比较专业化模式与自给自足模式。当u(x/y)= kMy/4M1 = u(A)时,可得k1=22(1-a) M1/(M- M1);当u(y/x)= kM1/4My= u(A)时,可得k2=22(1-a) (M- M1)/M1。显然,k2> k0 > k1,考虑k值的变化,将得到以下均衡结构:
1.当k< k1时,u(A)> u(x/y)> u(y/x),则MA=M, Mx=My=0,所有人都选择自给自足。我们称其为自给自足结构A。
2.当k> k2时, u(x/y)> u(y/x)>u(A),则MA=0, Mx= M1,My= M- M1,即全部消费者-生产者选择专业化生产模式,但由于限制生产商品x的劳动力数量,专业化生产商品x的劳动力少于专业化生产商品y的劳动力。我们称其为分工结构D。
3.当k2>k> k1时,u(x/y)>u(A)> u(y/x)。此时,由于u(A)> u(y/x),均衡结构将比较复杂。考虑两种情况:
①当同样限制生产商品y的劳动力数量时,即令Mx= M1,My= M- M1。此时商品y的生产者人均实际收入不仅低于商品x的生产者,而且低于自给自足模式。我们称其为分工结构D(1)。
②当允许生产者在模式A和(y/x)之间自由选择时,一部分生产者将选择模式A,商品y的专业化生产者人数减少,从而u(y/x)上升,u(x/y)下降。由于每个人生产函数和禀赋约束相同,新均衡下模式A和(y/x)的生产者最终人均实际收入必然相等。
令u(y/x)= kM1/4My=u(A) 2-2a,得出:My= kM1/22(1-a) = kM1/ k0。则有:
当k0>k> k1时,My< M1。从而,u(x/y)< u(y/x)=u(A)。则均衡结构为MA=M, Mx=My=0,所有人都选择自给自足。
当k2>k> k0时,My> M1。从而,u(x/y)> u(y/x)=u(A)。则均衡结构为Mx= M1,My= kM1/ k0,MA= M-(k +k0)M1/ k0。我们称其为混合结构B。
接下来比较分工结构D(1)和混合结构B。在分工结构D(1)下,u(x/y)>u(A)> u(y/x),这种情况在长期中将难以维持。一方面商品y的生产者具有改革的冲动;另一方面我们很难控制一个生产者让他不去自给自足。因此,结构D(1)极有可能转化为结构B。根据这一特点,我们不考虑均衡结构D(1)。在劳动力流动限制的条件下,随着k值的变化,将得到三种均衡结构。表2总结了三种均衡结构的所有信息:
(三)比较
下面我们比较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劳动力流动限制两种情况下的经济增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待检验的命题。令劳动力自由流动下的总产值为GDP1, 劳动力流动限制下的总产值为GDP2。
1.当k< k0时,两种情况下所有生产者都选择自给自足,GDP1= GDP2= M2-2a。
2.当k2>k> k0时,GDP1= k M/4
GDP2 = M1k2/4k0+ (M-M1)2-2a
= M1k2/4k0+ (M-M1) k0/4
= k0M /4+ M1 (k2-k02) /4k0
则 GDP1- GDP2 = k M/4- k0M /4-M1 (k2-k02) /4k0
= (k-k0) [M-(k+k0) M1] /4
由上文可知,1> k> k0>0,M1< M/2,(k+k0) < 2,则(k-k0) >0,M1 (k+k0) < M。因此,GDP1- GDP2 == (k-k0) [M-(k+k0) M1] /4>0。即,此时如果放松劳动力流动限制,经济总产值将增加。
3.当k> k2时,GDP1= k M/4,
GDP2 =Mx u(x/y) +My u(y/x)
=M1× k (M-M1)/4M1+ (M-M1)× kM1/4(M-M1)
= kM/4
即GDP1= GDP2
基于上述比较,并结合模型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命题:
在劳动力流动限制的条件下,当交易效率很低时,劳动力流动限制对经济增长没有影响。当交易效率足够高时,劳动力流动是分工的结果,劳动力流动限制仅有收入差距效应(u(x/y)> u(y/x)),而对经济增长没有影响。只有当交易效率既不太低又不太高时,劳动力流动限制既有收入差距效应,又有经济增长效应。
三、实证检验
这一部分运用我国1980―2008年的数据对上述命题的核心结论进行实证检验。
(一)指标与数据
对于劳动力流动与收入差距关系已有较好的文献给予了实证检验[7][8],这里我们主要检验劳动力流动与经济增长、分工与劳动力流动的关系。主要有三个指标:
1.劳动力流动指标。根据研究的目的,我们主要考虑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流动。用非农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FNJY)来衡量,等于1减去农业就业人口比重。农业就业人口比重数据来自世界银行网站的在线数据库。
2.经济增长指标。用经济增长率和真实GDP两个指标衡量,分别分析其与劳动力流动的关系。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整理得出。
3.分工指标。分工指标没有直接的统计数据,只能选择变量来衡量。根据资本与投资是用来提高迂回生产活动中分工水平的工具的古典投资理论[6],并参照高帆[9]的方法,我们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TZ)来间接衡量分工,这一数值越大,说明分工水平越高。数据来自世界银行网站的在线数据库,为以2000美元计量的数据。
(二)计量分析
1.劳动力流动与经济增长
中国1980―2008年非农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FNJY)与经济增长率和真实GDP的散点图如下图1、图2。
从图1来看,劳动力流动与经济增长率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可以直接判断认为劳动力流动与经济增长率不相关。图2显示,劳动力流动与GDP正相关。我们进一步做Granger因果检验来分析二者关系,所有计算均通过EViews6.0进行。
首先,对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劳动力流动为I(1)序列,GDP数据为I(2)序列,需进行协整检验来判断是否能作Granger因果检验,Johansen检验结果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中国的劳动力流动与GDP存在协整关系,可以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
进一步,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滞后期根据AIC和SC信息给出。
从检验结果来看,各项检验的Prob.值都在20%以上,应该接受原假设。因此,检验结果显示,统计上GDP与劳动力流动互相没有因果关系。
2.分工与劳动力流动
从固定资产投资于劳动力流动的数据来看,二者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同理,进一步作Granger因果检验。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TZ)为I(2)序列,需要作协整检验。Johansen检验结果见表5,结果显示中国固定资产投资与劳动力流动存在协整关系,可以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
从表6结果来看,FNJY不是TZ的Granger因果检验的Prob.都在70%以上,可以接受原假设;而TZ不是FNJY的Granger因果检验的Prob.值小于5%水平,因此拒绝原假设,即TZ是促进FNJY增长的原因,而FNJY不是促进TZ增长的原因。
综合上述两方面的分析,可以证实命题的前半部分,但其后半部分没有得到经验数据的支持。对于这一点,我们考虑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已经具有了较好的交通基础设施和完善的现代交通系统,可能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处于模型中交易效率足够高的阶段,因此现有数据没有体现上述效应。对此,有待进一步研究。
四、结论
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系大多存在比较严重的劳动力流动限制。本文在新兴古典主义模型的基础上,加入劳动力流动限制的先决条件,构建两种商品的劳动力流动限制下的一般均衡经济增长模型,来分析劳动力流动限制对一国经济增长的影响,并用我国1980―2008年间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在劳动力流动限制的条件下,当交易效率足够高时,劳动力流动与经济增长都是分工发展的结果,劳动力流动对经济增长并没有影响。这一点可以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另外,模型结果显示,在劳动力流动限制的条件下交易效率既不太低又不太高时,劳动力流动限制具有经济增长的效应,但实证分析没有显示这一效应。这一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力流动并非经济增长的原因,而是经济增长的结果之一。据此,我国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核心是依靠分工来促进工业化发展、提高社会分工水平和工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其关键在于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现阶段,一方面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农村基础设施和城乡结合的基础设施的建设,降低运输成本。另一方面要保护市场交易,加强产权保护,完善产权制度以及相关市场法律制度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分工水平。此外,如果模型的推论正确,劳动力流动限制在经济发展初期将影响经济发展的水平,而且,长期中要求交易效率有更大的提高,劳动力流动限制才不会阻碍经济发展,同时,劳动力流动限制有较强的收入分配效应。因此,应该放松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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