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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形势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7: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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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形势

篇1

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认识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①[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②[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③[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①[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②[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③[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④[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⑤[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则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国家的经济管理划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认为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力从属为特征的行政关系,这部分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而在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则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这部分经济管理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管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它们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⑥[同④。],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⑦[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或赞同“经济管理关系论”,但学者们对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并不一致。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虽然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区分开来,但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发生了碰撞,所以,经济法学界在诠释这一基础理论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力图将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

(一)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以下诸方面阐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方面。但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性质及其范围缺少统一认识,因而,在讨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和区别时其观点亦各不相同。从总体上说,凡主张经济法应调整所有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多依据管理内容有无经济性而将国家的管理关系分为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和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则是经济性的管理关系,从而依据调整对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而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开来①[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凡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则多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包括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同法律属性方面去分析两者的不同和区别,他们从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出发,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管理领域,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管理关系就是一种仅具经济外壳的行政关系,它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的发生根据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那么,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因为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②[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认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对象,而经济法则主要采用间接的调整方式③[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④[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从而以经济管理的方式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3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引证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观念而将我国的行政法定性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认为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并认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⑤[同③。].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实体法、授权法。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只能依赖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等等。

(二)经济法学界在讨论经济法以及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时以下问题值得一提

1 在关系到经济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至今没有形成共识

具体表现在:(1)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如前所述,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赞成“经济管理关系论”,但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质特征以及它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有哪些实质性的不同和差异至今未能解释清楚,至于不赞成仅以经济管理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就更多、更杂。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这实际上是经济法学界讨论至今仍未能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2)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上,尽管多数学者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定性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是,国家干预经济(经济管理)的方式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国家之手有三种基本动作即强制、参与和促导①[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律手段(包括价格、税收、工资等和行政手段如国有化和计划),一种是法律手段②[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③[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还有的认为国家干预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弹性的经济手段④[同①,目录第1-5页。],等等。(3)在经济法的体系结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及调整方式的不同认识导致经济法体系构架上的分歧与混乱:有的认为经济法应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及涉外经济法所构成⑤[同③。],有的认为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管理法和宏观经济管理法两方面⑥,还有的认为经济法仅是指宏观调控法⑦[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

2 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

具体表现在:(1)不少学者一方面坚持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的、间接的经济管理关系,财政、金融、税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调控措施和经济手段才是经济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又将市场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范围,并将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龙头与核心,而在市场管理法中,无论是竞争法、价格法还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经济行政管理机关以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这些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无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经济法学界一再试图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去研究,因而,在实际研究中唯恐触及行政法的内容,为了以示与行政法的区别而不得不在具体的研究中标新立意。譬如在阐述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为了以示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而将行使经济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称之为经济法主体,将行政主体在经济行政管理中的职权与职责称之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⑧[张守文等:《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页。],将行政主体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对经济主体及个人实施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称之为经济法律责任,将经济组织与个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称为经济诉讼,甚至建议制定统一的《经济责任法》和独立的《经济诉讼法》①[杜飞进:《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页。].

3 对行政法特别是我国行政法的本质特征存在着重大的认识上的误解

具体表现在:(1)关于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误解。不少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单一的、机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社会关系,并得出结论认为这种社会关系只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而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关系需要由经济法去规范和调整。(2)关于行政法手段的误解。与对行政管理关系的误解相联结,不少学者将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将行政手段简单地理解为行政命令,同时将经济手段等同于经济法手段,是经济法作用的体现,并以示与行政法相区别。(3)关于行政法价值目标的误解。有学者将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简单地归结为国家利益,认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国家利益的需求,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关于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误解。有的学者置我国行政法上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资源环境保护、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实体法、管理法于不顾,而片面地依据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将我国的行政法定义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从而将作为我国行政法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将作为行政实体法一部分的经济行政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

二、经济(行政)法的实质及其法律属性

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对此学界早有论及②[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页。].但关于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在认识上存有较大分歧:经济法学界认为,经济行政法是与行政法相并列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仅是经济行政法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渗透因素③[王保树:《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思考》,《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学界看来,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④[王克稳:《经济行政法论》,《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学领域,经济行政法之为行政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认识:

(一)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亦如经济法学界所述,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干预与调控,我国也不例外,同时,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将经济法归结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但国家如何去干预、管理经济活动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方式?经济法学界的概括模棱两可,让人难以捉摸。而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无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的干预,即通过国家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而国家在运用行政权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方面,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预,也可以是间接的调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强制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为主的经济手段,选择怎样的干预和管理手段是由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①[在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各国和地区干预和处理这一危机的手段即不尽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亚政府直接下令关闭了16家信誉不好的银行,而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则采取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增加投机交易成本的方式打击金融投机商的交易活动,上述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调节手段,但他们的本质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国家的非权力干预,即国家以非强制的手段在取得有关经济组织和个人同意或协助的基础上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这种非强制的手段通常称之为行政指导,主要有劝告、通告、建议、警告、注意、指导等形式。由于这种非权力的干预以取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为前提,它不直接导致相对人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取得、变更或消灭,相对人不服从这种干预和指导,亦不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因此,在行政法上,这种行政指导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实行为,所以,它属于国家干预经济的非法律手段。由于这种手段的非法律属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行政法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即必须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严格意义上说,经济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的法律。在经济法学界,不少学者也注意到经济管理关系必须借助国家公权力(行政权)调整,经济行政法实际上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所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的规制问题,正因为如此,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公法。②[刘大洪等:《现代经济法的反思与重构》,《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经济法学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们没有能够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规范公权力(行政权)的法律的本质属性。

(二)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尽管经济法学界对于国家运用公权力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表述各式各样,但从行政法学角度审视,政府运用行政权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经济行政管理关系与政府运用行政权在其他领域进行干预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没有本质的不同和区别,它们都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为行政管理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尽管学者们对行政法所予的定义不完全相同,但对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凡是基于行政权的作用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这一点不仅在行政法学界没有分歧,在其他学科亦是公认的。由于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因此,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此外,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定性为一种单方面的命令服从关系,并据此认为经济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为一种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新型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这涉及到对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的本质决定了政府管理经济的单方面性,一切经济管理关系皆因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变更或消灭,因而命令与服从成为这种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典型特征,同样,在一般的行政管理特别是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命令与强制也是经常使用的管理手段,这也容易理解,因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这样的强制手段,政令将无法推行,法律将无法实施。但是单纯的命令与强制忽视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难以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机关逐渐认识到如果单纯使用命令与强制手段反而不易达到经济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关系中,相对人不再仅仅是被管理的对象和义务主体,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因而,充分调动了相对人参与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重视,被作为贯彻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经济计划及执行其他公务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行政合同作为经济管理手段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国家经济计划、经济政策贯彻实施,基础产业建设,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农村产业开发与农副产品收购等领域中为人们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经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管理领域。尽管这种合同关系与传统意义上的以命令与服从为特征的管理有着极大的不同和差异,但谁也不能否定这种带有平等性质的行政合同关系在本质上仍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调整这种行政合同关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因为行政合同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实质上仍然是行政权作用的结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或实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在现代的行政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活动中,命令服从性管理关系仅仅是行政管理关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这些不同形式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法律属性上是共同的,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

在经济法学界,也有部分学者主张以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作为划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即将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划分为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并以此作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重要区别。而实际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畴内的概念,至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包括经济法学界也从未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涵义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做出科学的说明。从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实践来看,规范、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手段只有三个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罚手段。如果将经济手段理解为国家运用经济杠杆间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为国家运用行政权直接作用于管理对象的手段的话,那么,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仅是行政权作用于经济活动的不同方式,它们都属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属性上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其中颁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产业政策和经济计划、调整产业结构、税收、利率、汇率、价格的决定等宏观调控措施(经济手段)在法律属性上为抽象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则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只不过是行政法律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

(四)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凡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

从法学理论上说,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而且必须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及独立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在经济法学界,尽管有学者曾极力主张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将相对人不服经济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诉讼,但是,这种观点已被国家的立法所明确否定。其中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所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行为统一纳入该法规范的范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被视为经济法核心内容的法律也都无一例外地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采取其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所引起的争议统一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权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这些争议,经济管理领域亦没有例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没有不同于行政法的异质的调整对象,没有区别于行政法的特别的调整手段,没有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及其相应的救济途径,因而,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没有理论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经济法学研究成果及经济法存在价值的彻底否定,而是说明经济法学的研究需要转换视角,即将经济法放在行政法这个大的法律框架内,将它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并相对独立地进行研究,利用经济法学现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这样才能彻底解决长期困扰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理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而科学地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为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随着我国行政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亦需要从一般理论问题走向具体实践问题,从行政法学原理走向部门行政法学,以增强我国行政法的应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向着更高的层次拓展,因此,经济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行政法,这也是行政法学研究不断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必然趋势。

三、经济行政法的涵义及体系结构

在明确了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后,笔者给经济行政法的定义是: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调控、监督、干预、管理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为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简称经济管理关系,也就是说,凡是国家行政权干预经济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在经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列,这既符合经济法的研究宗旨与目的,也不违背部门行政法划分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因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集中体现在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及国土资源、资产管理三个方面,因此,我国的经济行政法也就相应地由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及国土资源、资产管理法三个方面组合而成。

(一)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规范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总体上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活动包括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经济政策的实施两个方面,因此,宏观调控法实际上包含了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制定行为的法律和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实施行为的法律两个方面,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制定行为的法律主要是计划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改善地区结构法、产业政策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农业法等,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实施行为的法律主要是税法、价格法、金融法、投资法、财政法等。

(二)市场管理法

篇2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经费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经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行政经费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行政经费预算执行及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提高行政经费的管理水平,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国家职能的行使和机关、团体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收入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拨款是否及时记入有关经费帐户,并如数存入规定的银行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收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问题;

(三)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中应上缴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拖欠、隐瞒、坐支、截留问题,有无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四)抵支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并按规定抵减经费支出;

(五)行政经费的其他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隐瞒收入来源和挤占事业费、专项资金弥补机关行政性开支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支出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预算是否严格执行,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支出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应下拨的行政经费款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截留、拖欠、隐瞒、违规和越级拨款问题;

(三)人员经费支出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有无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和违反规定发放奖金、补贴、津贴等问题;

(四)公用经费是否统筹安排、计划开支、合理使用,专项经费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数额安排使用;

(五)有无虚报冒领、虚列支出、挤占挪用和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问题;

(六)有无违反规定擅自购买专控商品,超标准装修房屋和配备小汽车,以及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问题;

(七)各项经费开支是否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开支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审批,财务机构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银行帐户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有无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作储蓄存款或公款私存问题,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帐户问题;

(四)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有无超限额库存现金、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和违反规定购买有价证券等问题;

(五)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并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资金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问题,有无利用往来帐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和违反规定对外投资、私自借贷资金等问题。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用行政经费购置的财产、物资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产、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有效,有无固定资产不入帐、帐目核算不合规、帐实不符等问题;

(二)财产、物资的采购、收发、使用、报废和调拨、转让、变卖等各个环节是否手续完备,有无擅自购置、报废和调拨、转让、变卖公有财产、物资问题,有无保管不严、丢失短缺、损坏浪费问题;

(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中,有无无偿占用机关的房屋和设备、材料、物资问题;

(四)占用国有资产的收益是否按规定分配、使用,应上交的是否及时、足额上交,留用的是否纳入了单位预算或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篇3

一、要树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理念

世界管理大师杜拉克的《巨变时代的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代表。此书鲜明地提出: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出现了一个新的工作者群体,即“知识工作者”。他们与以往的资本经济时代的劳动者有一个根本的不同,即他自身掌握着部分生产工具——知识,而不像传统的劳动者一无所有,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从杜拉克的这一观点出发,知识经济时代资本家与知识工作者的关系,已不再是纯粹的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的关系,而是有着不同程度的“合伙人”关系。特别是在策划设计、咨询顾问等行业,这种“合伙人”关系表现得更加明显。本文由收集整理人们认为,当今世界正在进入“智慧家”要与“资本家”平起平坐的时代;智慧家拥有过人的经营智慧或管理智慧或研究开发智慧,其大脑无异于一座金矿。在国内,特别是深圳的一些企业,如华为,甚至打出了“知本主义”的旗号,即把知识转化为认股权、股利和红利。在股权安排上,让最有才能的人拥有重要股权。这样的管理极大地发挥了知识工作者创造力,促进了企业的成长与壮大。

二、要改进对知识工作者的管理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对知识工作者的管理方式也要相应改变。按照杜拉克的观点,由知识型工作者组成的现代组织,已不再是老板和下属的关系,而是一种团队式的、平等的关系。管理者在这种团队中的工作已不再是命令,而是激励。知识型工作者不像传统的工人那样受到机器的支配,容易受到有效的监督。相反,机器在知识型工作者手里能产出什么产品,以及产出什么质量、什么档次的产品,几乎完全取决于知识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离开知识型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机器就是一堆废铁。

知识型工作者由于自身掌握一种生产工具即知识,因而比传统的劳动者拥有更大的独立性、灵活性、自由性,而且他很容易“跳槽”;而他的位置并不像传统的劳动者那样容易替补。知识型工作者的“跳槽”往往给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他离开公司,受损失的不是个人,而是公司自己。因为知识型工作者往往是组织中某一领域的权威人士,否则他就是无用的。组织付给员工工资并不能得到他们的忠心,关键是要给他们提供运用知识的机会,使其价值得到实现。对于知识型工作者的劳动,既不好实行计时管理,又不好实行计件管理;既不好光靠高薪高职“购买”,又不能仅用“哥们意气”去笼络;既要给他们提供比较优越、宽松的工作空间,使他们能不受打扰地、自由地从事创造性劳动,

又不能放手不管,不加引导,因为即使他们确实整日都在为公司的事情冥思苦想,没有正确引导,没有良好情绪,也难以激发灵感。由此可见,“知识经济下的人力资源开发”实在是一门崭新而艰巨的课题。

三、实施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策略

1.加强网络技术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现代管理的前沿性工具,但是这些技术都没有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就拿网络技术来说,有的企业行政人员连上网是怎么回事还不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应切实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的信息技术教育,使他们掌握最起码的信息管理知识与应用技术。

2.提高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经济时代需要有知识的领导,没有知识就无法胜任工作。企业领导与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领导科学,学习管理社会和行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基础知识。同时还要学习好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把握社会发展的趋势,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现在知识更新速度难以想象,必须坚持终生学习,补充和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学习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风,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切忌摆花架子、卖弄知识、名词堆砌和脱离实际。

3.改进行政绩效管理。行政绩效管理是通过绩效评价对被评价对象按照制定的指标,参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对被评对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评定、奖励和相关培训的活动;探索和创造可以反响的组织目标、组织价值的新视野;依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其管理思想的完善和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对被评对象激励与约束的依据来自于对其所进行的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有人直接称其为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评价标准,运用一定的数理方法来评价。这种方法从主观愿望上是要实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他们所取得的业绩和效益,找出被评价对象之间的差距和优势,帮助组织成员了解他们对于实现组织目标的理解与贡献,据此扬长避短,优胜劣汰。但传统的绩效评价却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篇4

1、要有效提高统筹兼顾能力。作为二级支行的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二级支行行长,除了要发挥好自身的表率带头作用以外,还要具有相当的组织协调能力。一是要协调好行长与会计主管、领导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营造和谐共进的团队氛围;二是要协调好与上级行及相关部门的关系,对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上下联动,以更有效地整合攻关效应,推动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三是要协调好与客户的关系,深入了解客户尤其是重点客户和高价值客户的需求,优化资源配置,及时提供各类方便、周到的“一揽子”和延伸超值服务;四是要协调好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关系,主动上门沟通、汇报工作,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争取地方党政和相关部门的对农行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2、要全面提升应对各类竞争挑战的知识和能力。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丰富的知识储备是一个优秀领导不可或缺的特质。作为一名二级支行的领导,除了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职业素养外,还必须勤于学习、善于思考,自觉学习新业务、新知识,学习借鉴系统和同业中先进行的好经验、好做法,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不仅要了解和掌握市场经济规律、通晓金融理论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还要具备前瞻性战略眼光,勇于接受新事物的各种挑战,善于从同业竞争中发现机遇、抓住机遇,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作为二级支行领导,日常的工作是辛苦而繁忙,很难抽出专门时间学习充电,这就更要求我们的基层领导具有战略眼光,抓住一切机会“充电”,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以适应竞争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必须培养和造就一支奋发向上、技能精湛的员工队伍。

金融竞争,实际是人才的竞争。二级支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无论采取任何举措,都将由员工来执行。因此,员工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一个行的各项举措能否切实落实到位问题,进而直接决定了一个行的经营业绩。

1、确立先进理念,狠抓作风建设。要进一步增强“效益、市场、客户、服务、以人为本”五大意识,大力倡导“二线为一线、后台为前台、全行为客户”的服务理念,加强网点服务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客户满意度,引导员工增强合规操作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珍惜职业生涯,合规经营,提高员工规范操作水平。

2、加强思想引导,凝聚员工力量。要通过各类会议、谈心、家访等形式,深入细致地开展员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正确处理好竞争发展和个人得失的关系,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创造条件解决员工在工作中、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归属感,把员工的思想凝聚到加快业务发展、全力拼抢市场份额上来。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素质。要适应新形势和新业务发展需要,一方面通过选派员工参加上级行培训,提高综合素养;另一方面要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在工作中学,在实践中提高,经常性的组织员工学习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学习新业务、新知识、新制度、新系统,不断提高员工的理论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为业务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4、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潜能。要大力弘扬“人人是人才,人人都能成才”的人才观,做到“以业绩论英雄,凭效益计报酬,以潜能定岗位”,努力营造公平的员工竞争发展环境,为每一位员工施展才能、实现自我价值提供舞台。

三、必须细化完善绩效评估体系与薪酬管理体系。

1、要确立正确的市场定位和分配原则。绩效管理体系是围绕企业战略目标来制定的,二级支行处在金融竞争的前沿阵地,目前正面临着众多国内外金融同业的围、追、堵、截。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建立健全富有成效的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尤为重要。当前基层农行亟待构建符合科学发展的绩效评估与薪酬管理体系,把“突出第一、激励第一、重奖第一”作为绩效考核的主旋律,以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有效提升基层行的竞争发展优势创造条件。

2、要确立明确而恰当的考核指标。要切实将主体业务、中间业务、计价产品、柜面业务量、电子交易占比、外汇业务、经营效益、内控管理文明行业创建等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效益指标、增收能力的穿透式考核监测。在绩效考核指标的提炼上,应当以员工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为依据,不能偏离绩效考核的初衷,同时在绩效目标的设置上,应当具体、明确、可行、准确量化,从而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的判断。

3、要加强在绩效考核工作过程中的沟通与反馈。绩效考核的设计应该是一个全员参与的过程,绩效考核的结果也应该以恰当的形式反馈给员工。这不仅是对员工的尊重问题,更重要的是绩效考核原本就是为了考核员工的工作绩效,激励员工奋发向上的。如果指标确定仅仅是因为要完成上级行下达的目标任务的话,其考核的实际效果可想而知的。二级支行人员普遍不多,考核相对便利,量化相关考核指标时,宜细不宜粗,要根据上级行下达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单位员工的具体实际细分落实到人,并要依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做好绩效考核的动态调整。因为绩效考核是非常个性化的,其绩效管理的目的、手段和结果的应用也各不相同,所以绩效考核能否取得实效关键不在于方案有多么高深精确,而在于是否符合实际,否则难以真正建立起科学性、实用性、有效性和客观公正性兼具的绩效考核体系。

4、全面认识和正确处理绩效考核结果与奖惩的关系。要重视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利用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激励和鼓舞以及约束与惩罚,尤其是对于绩效表现优秀的员工,可以将其列为重点培养对象,为其编制单独的职业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并适当的委以较为复杂的任务,以锻炼其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另外,要正确处理编内员工与劳务派遣用工的关系。目前,农行劳务派遣用工逐年增加,人员占比也在逐年提升,而劳务派遣人员又大都处在业务一线,从事着柜员、客户经理等岗位,而这一群体与编内员工间最直接、最显著的差异就在于薪酬分配方面。因此,笔者认为,应切实淡化用工形式,建立以员工岗位类型为基础、以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的绩效考核体系,实现对网点各岗位员工的有效激励,要按照不同岗位的职责、强度、专业技能以及贡献度等方面的差异,明确不同岗位的工资系数,考核时根据业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岗位系数进行调整,解决劳务派遣用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实现利益的合理分享、业务的合力推进。

四、必须强化转型发展,全面提升综合营销和服务能力。

1、确立正确的市场定位。要从强化二级支行营销职能出发,对现有二级支行的整体布局、功能设置以及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细致地诊断,根据网点综合价值评估体系,编制网点的整体布局规划,并对综合价值评估较高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布局,对网点布局中不合理的网点实施果断的关、停、并、转,逐步实现网点的合理摆布。

2、加强对网点服务功能的重新布局。应以服务利润的价值取向为指导,优化网点内部格局,合理配置服务资源,科学规划满足不同客户群体需要的不同的服务区域,营造有利于服务开展、产品销售、客户转移的营业环境,提升高价值客户的满意度和利润贡献度,最大限度地分流办理简单业务的客户,减少客户在网点的停留和等待时间,缓解排队压力。

3、创优服务品牌,进一步提升文明优质规范化服务水平。要以振兴地方经济、不断为广大客户提供各类优质高效服务为宗旨,深化实施文明服务规范化标准导入工程。进一步强化对规范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切实从完善规范化服务制度体系入手,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加大检查考核频度和力度,对内要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对外要以第三方(专业市场调查机构)检查为主、“神秘人”(社会监督员)检查为辅,促使全体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的良好习惯。另外,要牢固树立“服务超越需求”理念,通过推行营业网点统一标识、业务分层、功能分区、客户分流等精细化管理,创造一流的人性化服务环境,打造农行“连锁超市”形象,增强客户对农行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五、必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着力构建平安和谐农行。

农行是高风险行业,严格严厉的管理是农行安全运营、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

1、要强化教育和培训。从思想意识、经营理念、全面风险管理、职业道德和行为习惯上培育良好的风险控制文化,形成一种风险管理人人有责的内控氛围。

篇5

关键词: 企业组织行为;经济绩效;实证研究

Key words: enterprise organizational behavior;economic performance;empirical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1-0167-02

0 引言

事实上,对于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早就在理论上有所定性,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不同领域的专家对这两者之间的因果模式持有不同的观点,经济学家习惯从企业组织的外因入手,而行为学家则看重企业组织的内因,所以,需要进一步进行实证研究才能够更加清晰的分析出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关系。

1 实证研究

首先,我国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较为超前,所以企业观念较新,下面将从珠江三角洲地区抽取8家样本企业,主要涉及文化用品、家电、印刷业、日用化工、制盐、轻工机械以及食品等行业。本次样本的采集对象是各个企业中的管理干部阶层,约占企业管理层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三左右,严格按照统计学标准执行。本次总共抽取320份问卷,其中a1(57份),a2(49份),a3(52份),a4(35份),a5(25份),a6(20份),a7(33份),a8(49份)。

其次,在遵守咨询企业信息保密的原则之下,其名称将由序号代替。下面将按照经济绩效的优劣程度对以上各企业情况进行排序:①经济绩效优的企业编号为:A1(a6厂);A2(a2厂)。②经济绩效良的企业编号为:A3(a5厂);A4(a7厂);A5(a4厂)。③经济绩效一般的企业编号为:A6(a5厂);A7(a3厂)。④经济绩效优差的企业编号为:A8(a1厂)。

最后,通过问卷进行反馈式研究。将所有问卷通过spss(6.0)处理,再以0号放大绘图的形式反馈给企业。企业需要在全厂范围内进行讨论与商谈,其内容需要囊括员工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龄和部门等方面,为研究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打下坚实的数据基础。

2 结果分析

2.1 轻工企业对市场的组织行为与其经济绩效的关系分析 从表1中的数据分析得出,我国企业组织行为参数与经济绩效参数之间呈现出一种线性关系。而当企业市场态度指数大于平均值时,两者间的关系就会呈现一种负相关的状态。比较表1中的A2和A8厂数据可以得出,在管理中保持高度警惕性的A2厂,通过“末日管理”的忧患意识使企业保持着良好的增长势头,市场态度指数较高。而A8厂则因管理不善,忧患意识薄弱导致企业积重难返,出现红色预警信号,在参数上就会呈现出一种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反相关的状态。

2.2 轻工企业对文化理念的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的关系 对8个样本企业的文化理念进行定量表测定得出所需要的6个综合变量态度指数,这些指数即可作为代表企业文化的组织行为的量化参数。将企业经济绩效与这6个参数进行关联研究,便可得出如表2中所示的企业文化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间的关系表。

2.3 问卷统计结果分析

①通过上述研究得出,样本中的企业在管理情境因子上的得分越高它们所对应的经济绩效总趋势也越高,以表3中“工作激励”为例,其虽然得分较高,但不一定带来的就是正面积极的效应。目前很多股份制或者民营企业采取责任到人、承包到岗的组织行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甚至胜过很多管理完善的国有企业,总体经济绩效也经常处于上风。总结而言,同行业内,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②对表3进行仔细对比可以得出,在8项管理情境中我国只有在“会议绩效”这一项上低于日本企业的平均值,但反映到经济绩效上却得到了几乎相反的结果。单看“待遇满意度”以及“福利条件”这两项,日本企业虽然得分不高但在经济绩效上面却超出了我国企业很多,这就说明:只有员工主动追求高层次的满足才能更高地推动企业的发展,营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③对于不同行业而言,管理情境对经济绩效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从我国珠江三角洲的市场发展情况来看,轻工业是最高一批接受新企业管理运行理念的行业,他们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巨大的竞争导致轻工业工作状态紧张,那么较“心理保健”参数较高的厂而言,经济绩效自然有所不及。综上而言,在不同的前提下不同的管理情境对企业经济绩效产生的影响不同,那么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之间所呈现出来的联系也就越复杂。

3 总结

通过对珠江三角洲的8家样本企业进行实证研究得出如下结论:①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但个别情况除外;②基于文化理念的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前存在着两极关系,不同的变量影响下可呈现出正负相关两种状态;③企业管理中的8种情境直接作用于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并且表现的十分复杂。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如果想要得到更加准确并且具有权威性的论点,就必须扩大所选取样本企业范围,采取纵贯式追踪考察的方法,进一步验证企业组织行为与经济绩效之间的操作流程以及因果联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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