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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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闲置土地,要因地制宜地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消化利用。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处理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检查,对已有闲置土地及时处理,并防止闲置土地行为的再发生。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与国土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界定闲置土地的范围。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三)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已动工开发的面积占该宗地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2/3的,尚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为闲置土地。
出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为动工建设日期。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动迁)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开发的,可顺延计算应动工开发日期。
三、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闲置土地的检查,发现闲置土地,应及时通知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土地闲置情况,接受调查处理。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为闲置土地的,应通知土地使用者并通报同级计划、建设、规划部门。
四、认真抓好闲置土地的复耕工作。未进入开发期的土地应保持原来的利用状态。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但已停止耕作或耕作条件已被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必须限期恢复耕作或恢复农业用途。逾期不复耕的,要加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五、加强土地闲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闲置土地从确认之日起,由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出让地价(划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15%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中一般建设用地按不超过原用地价的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不超过5%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
土地闲置费留市县90%,上缴省10%,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办法由省国土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要专款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加快对闲置土地的调整使用。闲置土地超过1年的,国土管理部门应责令土地使用者在限期内动工开发,没有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可将土地调整给其他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使用,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经批准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最长期限为2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一)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设项目依法带征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内的土地,尚未实施道路、河道拓建的;
(二)属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的。
闲置的土地原为耕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市临时绿地的绿化管理和土地管理。
市或者区、县规划、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责任单位)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养护。
第五条(临时绿地的建设)
临时绿地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与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临时绿地的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用地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三)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自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之日起10日内,与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
(四)建设用地单位自《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临时绿地建设,但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完成的除外;
(五)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临时绿地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条(建设、养护标准)
临时绿地的建设、养护标准,参照不低于三级(含三级)公共绿地的标准执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的临时绿地,应当适当提高建设、养护标准。
第七条(挂牌管理及对公众开放)
临时绿地建成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临时绿地的性质、范围和建设、养护责任单位。
建成的临时绿地应当对公众开放。
第八条(临时绿地的撤除和保留)
因建设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临时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临时绿地前60日,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撤除备案手续,明确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并公开告示。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出具备案回执,载明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
撤除临时绿地时,对临时绿地内的树木应当予以迁移,不得砍伐;需迁移临时绿地内树木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树木迁移手续。
因城市规划调整,临时绿地需转为永久性绿地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用地单位相应补偿。
第九条(撤除临时绿地后补签合同)
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在撤除临时绿地后,与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对延长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补充规定。
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补充合同,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书面决定;
(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临时绿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撤除临时绿地备案回执。
第十条(优惠申请)
临时绿地存续期间超过1年(含1年)的,建设临时绿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享受以下优惠:
(一)临时绿地存续期间免缴土地闲置费;
(二)临时绿地存续期不计入土地使用期限;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
第十一条(通报制度)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临时绿地的建设、撤除情况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单列统计)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进行公共绿地面积统计时,应当单列统计临时绿地的建成面积。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则与规范。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2.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县城规划区指经省政府批准的我县县城1995-2015年的远景规划区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镇、村要积极配合,切实加强规划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二土地规划
第五条县政府根据经省政府审批的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建设、土地等部门,编制县城规划区的土地利用规划。
第六条县城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的确定应当符合县城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建设用地规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县城土地利用规划。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用地项目只能在县城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使用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土地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管理
第八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应当逐步纳入国有土地管理范围,其中城区内和周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利用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县政府经依法没收、征用、收购后可以转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并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中村居民需建设用地的,要由土地、建设部门本着逐步改造城中村,使其向居民区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审批。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当先向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建设局本着高效利用县城规划区内有限土地资源的原则,按照县城规划,经认真审核、报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发给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经县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私自进行土地交易。对未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私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私下供应土地或擅自垫土填坑、乱占水面的,一律视为非法占地。
第十二条严禁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严禁私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让方应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合同无效。
依法抵押、租赁土地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注册登记。审核同意后,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凡未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的,不受法律保护。
四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县政府成立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在县国土资源局设立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县土地收购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收购计划,对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要调整的县城存量土地进行收购、前期开发、资金测算、招商洽谈等投放市场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县政府应依法统一规划、管理、使用的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水面、洼地、坑地等集体土地;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违法用地;
(三)企业破产、撤销、搬迁或单位合并腾出的划拨用地;
(四)政府统一规划、拆迁后获得的土地;
(五)依法收购的土地;
(六)县政府指定收回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期满被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的土地;
(八)获取土地使用权满二年后无力开发建设,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九)因城市建设和公共事业的需要,政府对已出让土地提前终止合同,需收回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者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县政府需征用的土地;
(十二)县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十六条符合上述条件能立即进行储备的土地,要当即收回。暂不能收回的,要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应储备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制定收购实施方案,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县政府批准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约定补偿费用及办法。
第十七条根据合同预定的期限和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八条被纳入土地储备的土地,都要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登记造册,并对其进行前期开发。
第十九条经前期开发后的储备土地使用权,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
五土地征用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时,被征地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并按要求交付土地。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土地时,文字通知被征地单位指定专人到现场指界、勘丈、清点地上附着物。
第二十二条依法实行公告征用制度。县人民政府自接到省政府征地方案批复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为:批准征地的机关、征地用途、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和补偿标准及办理补偿的期限。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日期交付土地。
第二十三条使用城市规划区内街道两侧土地的,其征地费用按至街道中心的面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转让合同无效,并由县国土资源局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并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依照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所谓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规范土地的合理运用标准。对土地实施科学的管理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虽然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水平有很大的进步,然而就目前土地管理现状来看,仍存在着很多不足,其中表现的最为严重的使土地的管理过于细化、产权分配较为混乱,同时还出现严重的违法土地征用现象。
一、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现状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相应的土地占有补偿制度、农用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使用登记制度等。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主要针对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为《土地管理法》,近年来我国在保持了该法律的同时有相机的出台了其他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当今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表现在从城市与农村两方面:
1.城市土地资源管理。就目前的土地管理现状来看,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可以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1.1 土地产权制度缺乏完善性与合理性。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中,仍然存在管理主体模糊,在土地管理法有关条例中已经有明文规定: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其主要所有权完全归国务院行使,然而经过实践调查表明,国务院对土地的管理还只停留在行政与技术上的垂直管理,地方政府才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土地所有权的实施,不但地方政府掌握了土地所有权,同时还在土地上得到了良好经济收益与资源收益。另外还缺乏完善的土地登记管理制度,因为在进行权属登记的过程中,过于的依赖权属变更信息,然而权属变更信息还无法实现及时的获得,另外还有与很多土地使用者只重视房地产权,却忽视了土地资源的归属问题,并对土地资源的主要用途缺少高度的重视,导致相应的土地资源管理机构无法对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地控制,更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加之,土地资源的权力结构尚不完善,我国目前还缺少精细的土地划分制度和土地界定权利的规章制度,图的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差异,然而却没有对两种权利进行明文规定的法律,致使当今的土地使用者对土地占有了绝大部分的控制权,然而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执行者却无法实施其相应的权利。
1.2 缺乏完善的土地价格体制。第一、基准地价的制定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目前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基准地价具有不同的级别和不同的用途,导致基准地价体制不够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资源调整体系,从而难以适应市场价格的波动,直接造成了土地基准价与现实出现很大的偏差。第二、出现了严重的不合理土地造价。由于政府实施土地垄断,造成了土地价格远远低于市场土地价格标准,其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土地交易行为,这也会对土地价格造成了一定的干扰。
1.3 缺乏完善的土地储备制度。第一、在土地储备相关部门方面,只能协调难度较大,很多土地储备机构往往只重视部门的经济效益,却忽视了企业中一些职能之间的调节关系,导致企业土地储备部门更加倾向与经济效益的运营方式,没有对城市的规划和市场调控方面进行高度重视;第二、土地收购价格不规范,在我国城市土地资源收购方面,各地区往往出现不同的土地收购价格,导致土地收购工作难度较大,阻碍了收购的正常运行,还使政府的形象受到了一定的破坏。最后,资金融合的渠道过于单一化,当今我国的土地存储资金通常情况下都是从银行贷款所得到的,单一的融资方式使得土地储备机构担负着很大的经济风险,担负经济风险的机构还有相应的银行。
1.4 征地制度缺乏合理性。由于界定的公共利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政府对权力的使用缺乏合理性,是当今政府征地的主要特点,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也与市场规律之间产生了明显的冲突,征地补偿的标准远远低于正常标准,其中补偿的方式也过于的单一。因此,征地制度不够合理是当今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中存在主要问题之一。
2.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2.1 现行的制度立法上存在不足。第一、集体农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都是被限制的;第二、地方政府通常情况下都是土地的征收权行使者,同时还由征地补偿指定的权力,同样担负着出现土地矛盾时进行相应的调解工作,从而导致被征收土地方的一些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第三、在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通常情况下的行使者的村民小组,然而事实上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都已经被地方政府所剥夺。第四、政府部门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还不够严格,致使土地违法行为的出现频率很高。
2.2 现行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很多地区政府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按照法律上的有关要求来进行严格的执法,对一些土地使用者没有颁发相应的权发证,从而直接导国家对于土地的管理过于机械化,管理效果不佳,致使土地闲置的现象越来越常见。
二、针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上的不足应采取的有效措施
1.建立并完善城市与农村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城市土地管理方面,应在法律上加强相应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明文规定,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权限进行梳理,并划清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土地权限。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信息库,便于查阅,并督促相应的土地使用者办理有关手续,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并加强管理力度,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2.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通过合理的土地储备市场运营体系将政府运营目标和土地管理分割,并接受群众的监督,进行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运行模式,从而有效的将政府对土地的垄断局面进行打破。通过市场的统一来保证农村人口对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3.妥善的处理中央、地方政府、土地开发商以及土地使用这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证各自利益的同时还要保证政府对土地的行使权力,保证农民应有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避免出现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出现。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土地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人类所进行的任何活动都离不开土地,因此土地是人类拥有的最宝贵资源,作为宝贵的资源,土地需要法律的保护与人类的共同维护,只有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才能使国土资源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自身的作用,然而改革是一项永无止境,又漫长而艰巨的工程,在进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同时会长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这就需要人们具备不怕困难的意志,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进行更深的探索。
参考文献:
[1]黄花.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思路[J].科学社会主义,2010,(01).
[2]陈朝光.浅析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及改革策略[J].行政管理,2011,(26).
一、我国开发区土地利用与管理现状
(一)开发区基本状况
从较为宽泛的涵义来说,开发区是指根据地方工业发展水平,为繁荣相关区域经济,在一定的地理空间范围内,经政府科学规划、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批的实行特殊体制机制及政策的开放开发区域,通过集中配置基础设施并制定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工业企业及相关配套产业向该地域集聚、整合的一种产业空间组织方式,它实际上是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对聚合所形成的科技-工业综合体。开发区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种区域载体,是随着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科学技术与国际分工的发展,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
(二)开发区土地利用与管理特点
开发区作为现代工业的聚集地,是区域产业发展和城市化的有效方式,可以把土地、劳动力、服务等优势要素集聚在一起,形成一定规模,产生集聚辐射和带动效应,成为加速本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有效途径,特别是集中体现于土地利用的集约效用,单位面积的资金集聚度和产出率大大高于其他地区。在土地管理范围上,开发区的范围应该是整个开发区的规划范围,含未征用的农业用地。开发区所进行的土地开发利用,主要是指对土地投入一定的资金和劳动力,通过一系列的工程建设等人为措施改变和增加土地使用价值,以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三)我国开发区土地利用与管理
现状土地利用现状是现阶段人类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利用程度的综合反映。当前,我国开发区土地利用与管理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土地开发模式相对滞后,一些开发区的土地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甚至缺乏统一规划,存在很多自相矛盾之处,土地供应“门槛”过低,政出多门、重复设置、各自为战等土地管理混乱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区建设过多考虑招商引资的功能,将土地作为一种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资源参与市场要素的配置,各地的开发区都期望通过土地的低成本优势,实现资金和技术的引进,以提高经济的增长速度。
二、我国开发区土地利用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开发区土地管理制度宏观失调,规划与布局缺乏科学性,政策导向多元,规模效应、集聚效应未能充分体现在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过程中。由于缺乏适当的产业规划和政策导向,各开发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功能定位不清、结构趋同、土地利用效率不高、财力物力分散、过于封闭而自成一体等弊端。同时,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欠缺:规划的市场适应性不够,缺少对土地效益的研究和调控缺少科学的人均用地指标和用地结构指导,对土地开发时序的调控手段不足,建筑设计市场管理不完善;开发区内部各产业主体之间关联性不强,用地结构不合理,布局缺乏科学性,规划开发面积过大许多地方政府还违法授予开发区土地审批权,开发区用地未批先用、非法占用、占而不用、违规交易等不法现象十分突出。
(二)开发区设立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不健全,管理混乱,造成开发区规模过大,开发区总量失控一些开发区设立上过于超前,未将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联系起来,缺乏充分论证,占地面积缺乏有效制约;土地管理体制不够顺畅,制度尚不完善。由于开发区种类繁多,且不同的开发区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造成开发区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的局面,使开发区土地管理体制不顺,制度难以完善。
(三)低层次、重复性建设多,资金浪费严重,开发区整体土地利用效益有待提高。开发土地用途随意改变,一方面导致耕地等农业用地的大量被占用,影响了国家的耕地保护政策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使工业用地易受暴利驱使,往往转变成房地产开发项目。总的来看,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为原始资本积累手段直接推动了开发区土地无序扩张,致使开发区供求矛盾严重。一些地方政府为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欲望强烈,建立开发区成为一种招商引资手段,使得开发区出现供过于求趋势,投资上总量不足,各开发区往往陷入过度竞争、恶性循环;土地征用范畴的模糊导致开发区存在扩张用地的原始冲动,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不顺导致开发区大肆征用土地,地方政府的片面“政绩观”、“发展观”引导其过量供给土地。
三、推进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加快开发区科学发展
其一,时效性强。土地权利的取得和变更是否能及时得到法律保障,要以是否登记为标志。用地主体必须通过土地登记才能拥有合法的土地产权。只有及时进行土地登记,其土地权益和投资收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土地登记可以借此对用地行为进行现势性监控,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违法用地行为“生米煮成熟饭”。
其二,针对性强。土地登记直接针对每一宗地的用地行为,较其他管理手段更为直接、具体。每一宗地权利的取得和变更情况是否合法,在土地登记环节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克服依靠巡查、举报手段随机发现违法行为的不足。
其三,自我约束性强。权利实体合法和程序行为依法是土地登记的准则,实际操作中有严格规范的权属证明材料和登记程序要求,从根本上限制了土地登记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了土地登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登记赔偿责任的规定,从法律上强化了登记机构的自我约束。土地登记必须依法公平地对待用地行为涉及的各方主体,并对自身作出的登记行为负责。
其四,公开性强。通过土地登记结果的公开查询,可以发挥土地登记的物权公示作用,充分激发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发生未批先用或“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时,土地权利人的自觉抵制和法律保障力可以有效克服“批地闸门堵住了,用地闸门没堵住”的问题。
发挥土地登记在防范土地违法行为中的关口作用,必须改革现行土地登记管理体制,横向上实行“管登分离”,即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记相分离;纵向上保持土地登记的独立性,实行登记的“垂直管理”,消除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同出一门的弊端,排除地方政府的影响,确保登记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更好地制约和监督土地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有效预防土地违法行为。
我局〔1987〕国土〔籍〕字第18号《关于请上报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通知》要求上报的四项成果,经研究,现改为三项,各一份,即:
(一)县(市、区、旗)土地总面积和县各类(到二级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Abstract: My area of low-yielding soil area first to rational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non-farming - brown soil resources, to prevent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farmland soil. Followed by the low-yielding soil of Reclamation in cultivated - brown soil, red soil, brown loess, along the river sand, coastal areas, salinization of soil, gradually improved. Focus on the improvement and utilization of the mountain from the serious mountain soil erosion, and erosion control. The main way to increase ground cover and change the sloping ground, enhanced soil erosion force.Keywords: in low-yielding fields; soils; ecological utilization; soil erosion; intensive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中低产土壤主要是由于本身具有各种各样的障碍因素,限制了农作物的正常发育,产量一直处于低而不稳定的状态。合理利用和改良土壤,就是要按照自然规律和土壤本身的属性,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挖掘土壤本身的潜力,以实现粮食的增产。
一、中低产土壤类型及分布情况
1、以地区分布看:以虹螺山周围的丘陵乡和西北山区乡为多,沙河营、张相公、钢屯、寺儿堡、塔山(老官堡)等五个乡,中低产田达27万亩,占全区中低产田总面积的48.1%。占这五个乡耕作型土壤面积的67%。还有杨郊、新台门、白马石、山神庙、孤竹营等西北山区乡低产田面积也很大,总计15万亩,占比26.7%。
2、从地形和土种比例看:以分布在山坡中上部和丘陵岗顶的山地土壤为多,二十个低产土种有各种岩性的山砾土、山砂土、红土、黄土、砂砾棕黄土等九个土种,面积达40.6万亩,占低产土壤总面积的75.8%。
3、按各种限制因素划分:因遭受中度以上侵蚀造成耕作层浅薄的各种岩性山砾土、山砂土、红土、黄土、沙砾棕黄土等计48.0312万亩,占低产田总面积的85.5%。质地不良有过砂或夹砂层、砂砾底等障碍层次的低产田面积有7.8089万亩,占13.8%。土体中含有害盐类的有重硫盐化淤土、中硫盐化淤土、中氯硫盐化淤土,计0.3644万亩,占0.7%。
4、按营养状况分析:加权平均值有机质含量低于1%,养分贫瘠土种有:酸性岩山砾土、酸性岩山砂土、石灰岩山砂土、红土、黄土、石灰性棕黄土,中氯硫盐化淤土等八个土种,面积达31.0412万亩,占比55.2%。速磷加权平均值含量低于3ppm,严重贫磷的有酸性岩山砾土、山砾土山砂土、基性岩山砾土、石灰岩山砂土、红土、盐化淤土等十个土种,面积达35.0795万亩,占比62.4%。
从上述分析明显看出,我区中低产土壤多是在残积物上发育起来的,土层浅薄,质地过砂,养分贫瘠的重砂质土壤。
二、中低产土壤特点及形成原因
(一)我区中低产土壤有以下四个特点
1、初度熟化,土层浅薄。由于山地土壤多是在各种岩石风化物的残积物上发育的幼年土壤,垦植年限又不太长,所以土层浅薄,颜色较淡,初度熟化。
2、养分贫瘠,比例失调。有机质含量很低,速磷极度缺乏,只施氮肥造成氮磷比严重失调。
3、质地不均,砾石含量高。中低产土壤非砾即粘,山地土壤物理砂粒较多,粘粒较少,砾石含量大于10%,由于孔隙大,有限的降水大多渗漏,保蓄很少。而红土、黄土又因质地过粘,水分入渗少,由地表溜走。
4、都有不同程度的障碍层次和限制因素,有的夹砂,有的夹砂砾,有的砂砾底,有的过粘,有的含盐,有的砂化,都影响土壤潜在肥力的发挥,限制产量的提高。
(二)我区中低产土壤具体情况分析
1、土壤侵蚀面积大,危害严重:据统计,全区遭受不同侵蚀的土壤面积达262.0219万亩,占全区土壤总面积305.7208万亩的35.7%。其中强度侵蚀面积为117.2359万亩,占侵蚀面积的38.3%,中度侵蚀面积66.7175万亩,占21.8%,轻度侵蚀面积78.0685万亩,只占25.5%。中度侵蚀以上的面积达60%。从耕作型土壤侵蚀状况分析:全区耕作性土壤面积139.3222万亩,受侵蚀面积就有104.7197万亩,占75.2%。其中强度侵蚀21.6615万亩,占15.5%,中度侵蚀45.0921万亩,占32.4%,轻度侵蚀37.9661万亩,占27.2%,中度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接近耕作型土壤的一半。
中低产土壤侵蚀状况更为严重。我区中低产土壤分布在山坡地上共有13个土种,侵蚀面积50.6040万亩,占中低产土壤总面积的90%。以各种岩性砾土侵蚀较重,表土几乎全部侵蚀,部分心土露出地表,属强度侵蚀,面积21.6615万亩,占中低产田的38.6%。各种岩性山砂土、砂砾棕黄土、红土、黄土属中度侵蚀,面积25.7280万亩,占46%。中度侵蚀以上面积达85.6%。。
2、营养状况恶化,肥力降低。我区20个低产土种营养条件很差,具体表现在有机质加权平均值小于1%,含量最低的酸性岩山砾土加权平均值只有0.71%,比全市平均值低0.45%。按我区有机质分级标准有43.8万亩属于五、六级,占31.4%。全氮含量与有机质有明显相关性,平均含量五、六级的面积79.78万亩,占57%。更为严重的是磷素含量低,这20个土种加权平均值含量小于3ppm,比全市加权平均值含量3.4ppm还低。按我区磷素分级标准,五、六级面积达107万亩,占77%,小于3ppm的六级就有76万亩,占54.5%。这些低产土壤每亩地为作物提供的磷素最高值也不过1斤。石灰性土壤含磷更低,属极端贫磷,限制产量提高。
土壤养分状况恶化的原因,除水土流失严重,施肥少,分解迅速,与土壤本身性质也密切相关,这些低产土壤最突出的特点是砾石含量多,砂砾比重大,物理粘粒与胶体含量少,土壤吸附能力弱,因而淋洗多,保蓄少。据测定这些土种阳离子代换量均在10―15m.e/100g土,最低的只有6.88 m.e/100g土,因而供肥能力很低。在这些土种中施用氮素化肥,常因干旱难溶,雨后淋溶,肥效高峰期短,利用率低。
3、物理性状不良,光热水协调差。这些中低产土壤首先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多数土种土层薄,耕层浅。比如在残积物上发育的各种岩性山砾土、山砂土所处地形部位高,坡度大,质地粗糙松散,土壤熟化程度低,冲刷较重。土体厚度多在30-60厘米之间,有的不足20厘米。有夹砂砾、砂砾底的土壤,土层也多在一米之内,只有黄土、红土、盐化淤土土层较厚,但耕作层却很浅,一般山地土壤15厘米左右,果园土壤10厘米左右,平地土壤也多在15―18厘米。由于土层薄,耕作层浅,作物生长受到限制,根系密集层比平地土壤浅5―10厘米,因而抗旱能力相对降低。
其次是砾石含量多,质地不均,过砂过粘性状不佳。二十个低产土种有山砾土、山砂土、粗细砂土等十二个属重砾质土壤,粒径一般大于1mm,砾石含量均在10%以上,最高达43.7%。各种山砾土、山砂土,物理砂粒含量60―85%,砂砾棕黄土、砂砾潮黄土砂粒含量74.85%,均属砂壤土。而黄土、红土等过粘的土壤,物理性粘粒含量均大于50%,属重壤土。还有石灰性棕黄土、重硫盐化淤土也属粘粒含量稍高的中壤土。砂性大的土壤,粘结性、可塑性很小,水分渗漏快、保养少、有效水含量不高,非毛管孔隙多;粘粒多的土壤,非毛管孔隙少,通透性较差,入渗慢,蒸发多,径流量大,光热水不协调。
再次多数低产土壤水分条件很差,一些山地丘陵土壤,地下水位很深,靠地表水维持作物生长。由于降水分布不均,雨后保蓄力很弱,田间持水量又不高,有效水含量较少。山砾土、山砂土多数田间持水量在17―21%,有效含水量在15―18%。而红土、粘土等粘重土壤,虽然田间持水量较高,但由于凋萎系数大,有效含水量也只有20%左右。这些低产土壤水分特点是:入渗快,保蓄少,渗漏多、径流量大、蒸发量大,土壤中适宜作物生长的含水量时间较短。在整个作物生长过程中,多次出现水分亏缺,有时下降到蔫系数以下,作物停止生长,因而遭受旱灾的频率高,危害程度也较重。
4、有各种障碍层次和限制因素。山地土壤层以下即是母岩层,影响根系下扎。棕黄土、潮黄土有夹砂砾、砂砾底等障碍层次,河淤土有夹砂、砂底和有害盐类等障碍层次。据统计全区有夹砂、砂砾底的土壤面积达6.5644万亩,占10%左右,土壤含有害盐类较高的各种盐化草甸土面积达1.5383万亩,占3%左右。上述有害层次的土壤,漏水漏肥,减产严重。
除上述客观原因外,在生产活动中采取掠夺式的经营,如长期种植耗地力很强的禾本科作物实行连作,施肥少,不整修土壤任其冲刷等,加之广种薄收,粗放管理,促成了低产田更加低产。
三、中低产土壤改良利用途径。
1、改善土壤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壤资源
1)我区分布在荒山沟谷的棕壤性土壤面积176.183万亩,除现有林地外尚有120万亩砂、石,植被稀疏,覆盖度在15―30%之间。对这部分土壤主要措施是增加覆盖度,控制水土流失。积极营造水土保持林,因山制宜,因土制宜,选择树种,西北干旱区可营造旱生沙棘、山杏、山枣等灌木,适当营造一些薪炭林。
2)实行封山育林育草,提高植被覆盖度。对已栽植幼林的荒山要全面封山,严加管护,对未造林的荒山实行轮封。把草多、草高、密度大,目前水土流失还不太严重的荒山,应划定牧业用地,作为草场资源,严加保护,合理放牧。对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一律封起来,封山与管护结合。
3)对坡度较小,土层较厚的荒坡,可以发展果树生产,但在栽植前必须修筑水土保持工程,或植树造林种草,护坡护沟。
通过上述措施保护和利用山地土壤资源,增加覆盖,减少流失,以恢复和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对耕地土壤的冲刷和蚕食。
2、采取综合措施治理坡耕地,进一步控制水土流失
1)在土层较厚的坡耕地和果园修筑高标准的水平梯田,实践证明水平梯田改变了坡面形态,可增加土壤蓄水,减少水土流失。
2)坡度大、土层薄的果园土壤,目前不能修梯田,要恢复过去的水土保持工程,采取环山等高撩坝,中间找坝叠埂的方法减缓径流速度,增加蓄水能力。壕梗上最好种植多年生的绿肥和豆科作物以保土防蚀,就地翻压,增加肥源。
3)加强沟头防护。修筑石坝、谷坊拦水淤地,在沟边种紫穗槐稳定沟谷,防止扩大加深。
4)实行合理耕作,蓄水防蚀。在坡耕地上环山打垄,等高耕作,顺耕改横耕,小垄改大垄,抬高垄体,修好垄头,以利蓄水保土。
5)实行横坡带状横坡间种,合理轮作。实行疏生与密生,高杆与短杆,禾本科与豆科宽档间种,合理轮作。特别要扩大地瓜、花生、豆类等密生作物面积,减少地面,保护表土少受雨滴冲击造成流失。
3、改变贫瘠的营养状况,提高土壤供肥能力
1)大量增施优质农肥,提高有机质含量。土壤有机质加权平均值含量由0.382%增加到2.661%,粮食及大豆平均亩产量由361斤增加到642斤,即有机质增加2.229%,产量增加281斤,有机质每亩增加0.1%,亩产净增12.6%。有机质含量在1.8%以上或0.8%以下,增产幅度较小,而含量在0.8%―1.8%之间有机质每增加0.8%,亩产量增加25斤。
增加有机质提高产量的主要原因,一是土壤中氮、磷含量相应增加,营养状况得到改善。另一方面能保持土壤中正常N/P比例,维持土壤营养动态平衡,使肥力稳定上升。
2)合理施用化肥,注意增施磷肥,调正氮磷比例。我区土壤近年来由于农肥施用不多,氮素化肥大量增加,氮磷比例失调。据化验,土壤中碱解氮含量多在50―60ppm,而速磷只有3―5ppm,有很多小于3ppm。由于严重贫磷,限制了产量提高。施用磷肥具有明显的增产效果,土壤含磷量越高产量越高。杂交高粮亩施50斤磷肥增产11.5%,每斤磷肥增产粮食1.76斤。亩施150斤磷肥增产22.2―35.3%,每斤磷肥增产1.4斤。杂交玉米亩施100斤磷肥增产17―34.4%,平均每斤磷肥增产1.34斤。
4、改善物理性状,消除障碍因素
1)针对低产土壤过砂过粘质地不均的特点,提倡客土垫地、掺砂子、上黄土或连年上砂土粪、粘土粪调正砂粘比例,对石屑较多的山地土壤要清除碎石,减少砾石含量。
2)针对土层薄,耕层浅,沉积层部位高,犁底层坚硬的特点,要逐年实行深耕,加深耕作层,打破犁底层,熟化沉积层,促进根系发展。
1.研究区域概况:
永仁县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是全州彝族最多的山区县,地处滇中北部,滇川要塞,跨东经101′--101′,北纬25′--26′之间。东临金沙江与四川省会理县隔江相望,南同元谋县毗邻,西南和大姚县接壤,西北与丽江地区华坪县隔江相望,北连四川省攀枝花市。县城永定镇居县境中部偏东,位于风景秀丽的西南古夷道上。 全县总面积2189平方公里,其中山区占96%,坝区占4%。总耕地面积13.1万亩。
永仁县属内陆高原区,位于滇中红色高原北缘,具有"V"字形和"山"形结构特点,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中部地势开阔,平均海拔1530-1700米之间。县城永定镇海拔1536米,境内最高点为宜就镇大雪山主峰,海拔2884.6米,最低处是永定镇石坎子下的金沙江边,海拔925米。
2.研究方法
2.1数据来源
主要基础数据包括永仁县土地利用地图数据。用ArcGIS、Excel软件以及景观格局分析软件Fragstats作为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参照永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根据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土地利用特点,对土地利用现状的景观进行分析。
2.2景观类型的划分及景观分析指标的选择
对于城市景观类型的划分,本研究采取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的分类系统,主要以土地利用分类为依据,并结合研究区域特点,将永仁县地区划分为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等6种景观类型, (见表一)。
根据永仁县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将整个区域细化为13种斑块类型: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其他林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河渠、湖泊、水库、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水田、旱田。
本次研究主要采用以下景观指数对永仁县土地利用景观格局进行研究:
表一:景观指数及含义(附后)
3.土地利用现状与景观格局分析
3.1土地利用总体概况
在永仁县13中土地利用类型中,有林地所占面积最大达到89237公顷,其次是灌木林地占62470公顷,疏林地8944公顷,这三种林地类型共占整个区域面积的75%,构成区域土地利用的主体。农业用地中旱地占25910公顷,水田占6690公顷,这表明永仁县的耕作方式以旱作为主,农业用地占整个区域面积的15%,成为第二种主要的土地利用方式。其他用地类型中,草地约占整个区域面积9%,而水域和城乡建设用地仅仅占到1%。
从空间布局上看,在永仁县的中北部主要分布林地,在部分河谷地区存在部分条带状的农用地。在东南部,是农业用地和草地集中分布的地区,改县的水域用地也主要集中此部分,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城镇用地和农村居民用地散落在农业用地之中。
3.2景观格局分析
表二:景观指数县区对比
(1)景观优势度分析
景观优势度指数反映景观结构中一种或几种景观类型支配景观的程度,其值越大,说明某一种或几种景观类型支配景观的程度越强。采用最大斑块所占景观面积的比例来表现永仁县各个斑块类型的优势度。其中有林地最大斑块占景观面积为20.3%,是所有斑块类型中最大的,因而为优势度最高的斑块,灌木林次之,最大斑块占景观面积5.9%,所以相比于其他用地类型,林地优势度最高。这和永仁县山区为主的地形有关,适合树木生长而不适合农业耕种或者城市建设。
(2)景观多样性分析
多样性指数是反映景观中各类斑块复杂性和变异性的量度,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景观内生态系统修复功能的强弱。本次分析采用香农多样性指数,并将永仁县与邻县大姚县和元谋县进行对比分析其景观多样程度。永仁县香农多样性指数为1.5377,相对略高于大姚县的1.4834,却较低于元谋县的2.0106。说明永仁县景观类型多样性与大姚县大体处于同一水平,却低于元谋县。这主要是由于永仁县土地斑块中林地占据了绝大多数,成为优势斑块类型,其余用地比例较少,故而多样性相对较低。
(3)景观均匀度分析
景观均匀度指数是描述景观由少数几个主要景观类型控制的程度。采用香农均匀度指数进行分析比较。永仁县的香农均匀度指数为0.5995,大姚县为0.5783,元谋县为0.6828。永仁县相比于元谋县均匀度较低,永仁县地形主要以山地丘陵区域为主,因此林地成为该区域的主体,林地景观类型优势地位突出,而农业用地和城镇用地由于地形所限所占面积较小,远低于林地。故永仁县土地利用类型均匀度相对较低。
(4)景观破碎化程度分析
景观破碎化反映了景观的破碎化程度和景观结构的复杂程度,也反映景观斑块异质性,景观破碎度越大,景观异质性越高。
由永仁县各景观的斑块破碎度指数可以看出,农村居民点土地类型的破碎度最大,灌木林和旱地的破碎程度最小。由景观格局图可知县区北部主要为大片林地分布,破碎度因而较小。而农村居民点和耕地,以及与农业活动相关度很高的湖泊水库等都主要集中在该县南部,并且各种景观类型镶嵌分布,说明主要是农业耕种以及农业居民的定居导致两种斑块类型的破碎程度变大。故永仁县南部的异质性高于中北部。
(5)景观聚集度分析
聚集度指数表示不同类型斑块的团聚程度,永仁县景观聚集度指数为73.03,大姚县为67.97,元谋县为74.92。表明永仁县和元谋县斑块的团聚程度接近并都高于大姚县。
(6)景观形状分析
景观形状指数反映了景观边界的复杂程度。所有斑块类型中,灌木林的形状指数最大为35.5,旱地次之为28.8。表明这两种斑块类型的形状最为复杂,原因主要是由于农业的耕种受限于地形,故斑块的形状受自然地貌影响较大。
4. 结论与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永仁县土地利用景观格局具有以下特点:
1.永仁县土地利用景观的主体是林地,其在整个区域土地利用中占75%以上;其次为农业用地,其中林地主要分布在永仁县中北部;而耕地主要分布在该县南部,面积较小的城镇用地景观类型则呈补丁状散布在耕地中。
2.永仁县整体多样性和均匀度较低,优势度较高,县域范围内中北部景观类型较单一,南部类型多样;景观破碎程度是北部山地丘陵区最低,南部地区较高。
形成上述特点的原因是:永仁县中北部主要为山地丘陵区,不适于农业耕种,故而人类活动影响较小,林地大面积分布且占主体地位,土地利用的景观类型单一。南部地区地势较缓,且大多数水域分布在此,适宜农业耕种,故有很多林地被开垦成为耕地。但是由于地形限制,耕地只呈小片布局,破碎度很高。城镇和农村居民点主要建设在农业耕种区,所以和耕地景观格局密切相关。建议各有关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时,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以及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合理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在保护好现有生态用地的基础上进行开发,提高农业生产发展,同时利用好林业资源。
参考文献:
[1]张本昀,申怀飞,郑敬刚,吴国玺.河南省土地利用景观格局分析[J]. 资源科学.2009(02)
Abstract: In this stage the core of China's rural problems is still land issues, the core of land issues is rural land system. Rural land system determines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agriculture and rural economy, and related to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stability of China's rural, related to our national economy as a whole macro ru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quo of the current rural land management, and makes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Key words: rural land system; rural land manageme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中图分类号:F301.2
1、当下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也在逐渐加快,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相关政策和制度的不完善却成为当前农村土地工作中的障碍。通过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法,领会文件的精神并认真地总结本地土地管理制度,发现我们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需要改进的问题。当下农村的土地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土地所有权不明晰: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经营管理者首先是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但是这种所有制在具体实践中却难以操作。二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制度不完善:时下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速度逐渐加快,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为解放农村劳动力,实现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条件。但是,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却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严重障碍。与此同时,部分地区,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小农经济的劣势明显,生产效益低下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笔者认为,以上情况表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处在一种矛盾的状态中,其优势和弊端都明显的存在着。当然不能单纯的取消家庭联产承包制,笔者认为,当下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关键就在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
2、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建议
2.1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更加明确地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在实践中,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立平等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规范化管理机制,从制度上、工作流程上确保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到实处,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2.2 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全面完成确权的基础上,保证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样的财产权利,稳步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建立完善的城乡统筹的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体系。配套改革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配和取得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和交易平台,为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城镇国有划拔土地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提供市场中介服务,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2.3 建立健全规范的土地征收和补偿保障机制。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重要的是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合理规范的土地征占补偿保障机制。一是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明确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严格界定政府土地征收权限和征收范围, 充分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利。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和土地征收纠纷仲裁制度,尊重农民对农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征收农民土地,一定要在农民自愿基础上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协商。涉及群体利益的要征求群体意见,充分体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建设项目要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用地报批前预存征地补偿款,保证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四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的监管。全面落实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项审计和财务公开制度,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和侵占征地补偿费行为。征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五是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制度, 努力把完全失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征地批准后的反馈实施制度。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做好征地中涉及农民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2.4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流转指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它个人或者单位的行为,在转让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笔者认为,要处理好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应当从处理以下三对关系入手。第一,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系。在行使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当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律地位不变、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产权关系不变、土地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不变、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的政策不变。第二,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关系。实现农业集约经营最重要的是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第三,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搞清楚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
2.5 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是土地流转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笔者认为,在联产承包制的前提下,应当适度地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主要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区域化种植和社会化服务的方法来扩大土地的外部经营规模,第二种方式是从农户的入手,通过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来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其次,适度地土地规模经营关键在于“适度”,经营的规模不能太小,否则就不能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无法获得现实的规模效益,又不能太大,太大会提高组织成本,增加经营的困难。最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要和我国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相结合,在工作中要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作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另外,要将农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和小城镇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得那些种田大户向小城镇集中,促进小城镇第二、三产业的发展。
三、结语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持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民拥有越来越多的农地产权,因此,完全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农地产权结构,赋予农民更多的农地产权,实现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增长,这应该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下一步改革应该坚持的方向。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心之一是农村土地管理政策的调整,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是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要素交易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管理制度。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家强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J].改革与战略,2008,(24).
中图分类号:S156.4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随着人口基数的增加,人和土地资源的矛盾也不断加剧,而盐碱地作为我国的一种较为重要的土地资源,如何利用好盐碱地来缓解我国人和土地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滴灌是一种水分利用率高的局部性的灌溉模式,覆膜种植则是为了有效的减少水分在土地表层的蒸发并且抑制盐分在土层表面的运行移动。这两种模式的结合不仅有效的开发利用了盐碱地,而且对于节水、抑制盐分等方面有着重大的作用,很好地改善了作物的生长环境。
1 试验和方法
试验区基本情况和具体设计:本次试验选择了位居典型中温带干旱大陆性气候的某地,土壤以残积红黏土为主,土壤表层的含盐量是16g/kg,地下水距离地表的距离是1.5m左右,且灌溉水源优良。此地年平均温度是8.5℃,平均降雨量达到185mm左右,且降雨大多集中在夏季。
在试验当中选择采用了覆膜滴灌技术种植的春玉米1a和2a的土地进行了采样,因为进行采样的时间选择在播种之前并且已经做好了翻耕旋耙工作,所以可以忽略因为滴灌而造成的盐分分布不均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就可以只从种植年限这个角度来对覆膜滴灌盐碱地土壤盐分离子分布的情况进行分析。
2 不同种植年限覆膜滴灌盐碱地土壤盐分离子分布特征
2.1 不同年限土壤水溶性总盐分分布和pH变化
由于试验区在春季的时候风较多,所以蒸发会变得强烈,随着土壤水分的蒸发土壤盐分会发生表聚现象,而三者相比没有进行过种植的盐碱地表现最为突出。如图1所示,随着种植年限的不断增加,土壤的盐分含量会慢慢的变少。随着盐分含量的降低pH值也有下降的趋势,和没有经过种植的盐碱地相比,覆膜滴灌种植过的在0~40cm土壤的时候pH值有非常明显的下降趋势,如图2所示。
图1 不同种植年限的土壤盐分分布图
图2 不同种植年限在0~40cm土壤的pH值变化图
2.2 不同年限土壤阴、阳离子分布特征
2.2.1 阴离子分布特征
其中HCO3-会随着年限的增加而增加,在0~150cm剖面之上HCO3-含量呈一种下降趋势。和没有进行种植的盐碱地相比,种植1a以后1~150cm的土壤剖面上的HCO3-的含量从0.043%下降至0.036%,而种植了2a之后HCO3-下降了50%以上,仅仅只有0.021%。如图3所示。
图3 HCO3- 分布图
CI-是一种带一价的负电荷,它本身的化学性是属于比较稳定的。从图4可以看出,在0~40cm土层中CI-的含量会随着种植年限的增加而下降,种植1a的含量降低了0.2133%,2a的含量降低了0.5444%。
种植1a之后SO42-的含量并没有比较明显的变化,平均值为0.52%,在种植了2a之后SO42-则是发生了比较明显的下降现象,平均值为0.46%。没有种植过的盐碱地平均含量是0.52%。如图5所示。
图5 SO42- 分布情况图
2.2.2 阳离子分布特征
种植1a和2a之后,0~20cm的土层当中的Ca2+的含量变化并不大,而在20~90cm的土层种植两种作物的Ca2+ 含量就大大不同,其中1a的平均含量呈现一种上升趋势,从0.14%上升到0.20%;2a呈现下降趋势,减少到了0.10%。如图6所示。
图6 Ca2+ 分布情况图
Mg2+的分布,其中种植1a之后在0~20cm的土层当中Mg2+的平均含量有所下降,从0.038%下降至0.027%,在40~60cm的土层当中却呈现一种上升趋势,从0.026%上升到0.034%,在60cm再往下的土层就没有太大的变化。在种植2a之后,0~150cm整个剖面之上的Mg2+平均含量都是0.019%,和没有经过种植的盐碱地相比足足下降了44.5%。如图7所示。
Na+的分布情况,从整个剖面来看分别种植1a和2a还有没有经过种植的盐碱地相比,Na+的平均含量并没有大幅度减少,其中未种植的平均值是0.356%,1a平均值是0.390%,种植2a的平均值是0.308%。从整体来说,进行覆膜滴灌之后并没有大幅度降低或者增加Na+的含量,只是调整了Na+的分布情况。如图8所示。
3 结语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种植年限覆膜滴灌盐碱地的土壤盐分和离子含量都在垂直方向之上出现了差别和变化,尤其是未种植的和种植过的盐碱地区别比较明显,种植过的盐碱地土壤的质量明显的在逐步的改善。
参考文献
[1] 谭军利,康跃虎,焦艳平,等.滴灌条件下种植年限对大田土壤盐分及pH值的影响[J].农业工程学报,2009(09):43-50.
1、从1995年1月起,凡区、县权限审批的建设用地批地文件,一律在每月5日前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对迟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好的给予表扬。
2、不准以任何方式违法批地,坚决避免一块地多次办理批准文件或少批多占,不批就占,以及“人造非耕地”的问题发生。如发生此类问题,除罚款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违法批地有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