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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7: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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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制度

篇1

1 改进观念,增强信心,提高对学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所有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这是从事有关行业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培训对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进行讲解,使经营单位和经营者了解到,进行在岗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卫生部门的责任,更是企业和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主要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督促检查的责能,各单位有责任而且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卫生管理工作。所以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开展集中培训主要对象为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为做好本单位卫生管理提供必备的知识储备。培训的目的要把管理人员、负责人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日常管理中去,同时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去指导和培训本单位下属的从业人员。根据行业实际,有的集中培训到单位负责人,有的培训到班组长,还有的培训到全体从业人员。其次,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使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提高了,服务的卫生质量档次也上去了,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和消费趋势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们通过联系实际,结合卫生知识的讲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贯彻卫生法律法规与提高服务档次、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是相一致的,引导他们把贯彻卫生法律法规融入日常的自身管理中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参加学习培训,不仅是知识的传递和交流,同时也是监督部门与各行业、各单位之间,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情感交流,更是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信息和经营交流。

2 服从工作大局,树立四种意识

当前我县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大开发大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各方面协调发展、健康发展是县政府提出的一个奋斗目标,也是当前我县的工作大局。服务行业也要自觉服务,服从整个工作大局,为优化投资环境作贡献。为服务于大局,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树立四种意识。(1)大局意识。服务行业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服务经营不仅要着眼于自身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搞活,而且要有大局观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经济建设大环境。(2)服务意识。服务行业服务为先,提高服务质量是搞好经营基本保证,在这方面,每个单位的经理、负责人都有深切地体会,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方面的效益。(3)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保护合法经营,反对和取缔违法经营,所以,一定要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守法经营,首先要通过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消费者要明白消费,经营者也应该明白赚钱。(4)卫生意识。餐饮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目前主要体现大众消费,与群众的健康关系密切,所以一定要有卫生意识。要加强卫生管理并建立落实卫生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别是防止食物中毒和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3 学以致用,落实到行动中去

篇2

二、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相适应的是一套由不同阶段的教育培训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即教育培训制度的总和)。观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一种教育、人文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的混合体);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法律职业前进行的以法律职业精神和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开始法律执业之后,每年都必须接受的继续教育)。各国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内部结构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如和日本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法律专业教育为基础的律师职业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则是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相互连接、一体化的培养体制。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体制都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但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遴选任用制度的不同,二者有的分开,有的合一,有的则既分开又相互衔接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广泛,随着法律执业的全球化进程加快和信息化发展,对各国教育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已成为当今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选择。

三、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可以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传统和特征。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和法学学术的发展和完善将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建构,正是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内在动力。

四、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二元结构性(或双重性),主要表现在:

法学本科教育的二元结构(双重性)。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尽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课程结构、教学内容之间是一个逻辑结构,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的一元性与法律毕业生服务面向的多元性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不统一的非均衡关系。

人才培养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仅是我国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在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和提供各种法律教育培训服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而其本身已成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培养、遴选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不仅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而且还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和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主动适应法律部门的需要,培养出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合格的法律人才。这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在我国,政体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而法制的统一性不仅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而且在客观上要求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统一。

法学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特殊性,而且也确定了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一方面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中的通识教育(即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或法律学科教育)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对高等教育的共性部分提出普遍适用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职业部门有责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这种行业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肩负着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组织实施国家司法的重要职能)这样,由教育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构成我国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体制的基础(任何一方越俎代疱,包揽一切,均不符合其双重属性,也不能胜任其职)。加上法学院自身成立的行业组织(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自律性管理,三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宏观管理机制。除此之外,法律职业部门还负有管理指导、组织协调和统一开展法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职责。从的趋势看,随着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发展和法学教育国际化办学进程,尤其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法律职业部门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将更加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在世界法治发达国家中均是如此。

五、抓住建立和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机遇,进一步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造成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二者之间失去制度联系)和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其结果不仅造成法学教育的混乱,而且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篇3

17世纪英国普通法院上诉法院首法官爱德华・柯可在抨击教会关于国王可以亲审案件的观点时说过一段惊世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制度中,法官之所以能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担当起维护社会良知和正义的角色,是在于法官所具备的极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对法律有着超强的感受力和理解力,然而这种感受力和理解力却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只有通过专门的培训才可以获得。为了让法律的正义得以彰显,初入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无疑应该成为重点培训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培训条例》已将预备法官培训作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预备法官培训重点不仅包括提高法律适用能力,还包括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一、预备法官培训的现状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30日下发的《法官培训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应接受预备法官培训。"第十五条规定:"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2006年,国家法官学院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国法院拟任法官人员的实际,先后分专业举办了三期预备法官培训班,一些法官学院分院也经授权和委托开展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经过近一年的教学实践,已积累了一些基本的经验。为认真贯彻落实《法官培训条例》,提出了"2007年--2010年全国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了培训期限和培训方式:预备法官培训的期限为一年,包括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分配原则要求是:一是在校集中授课时间三个月;二是校外实习时间八个月。 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原则上分两个阶段分别进行,但开展培训的机构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分段穿行。培训内容包括:在预备法官在校集中培训中,应突出培养学员的法官职业素养和审判技能。在校集中培训的教学内容应包括法官职业素养、审判理念和审理思路、审判技能(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其他实务技能)。 法官职业素养的教学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官职业道德、法律思维等内容。实习方面的规定:在法院的实习主要应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进行,除应集中对法院各审判业务进行全面涉猎外,还可根据学员意愿及其今后拟从事的审判岗位在实习阶段予以重点考虑和保证,但学员实习的部门不得少于2个。条件允许的地方可组织学员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进行实习。使学员通过培训,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要求。在实践中,全国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培训并没有原原本本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不准确

对预备法官进行培训,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其成为一名优秀并合格的法官。然而,我国目前对于法官的遴选和提拔晋升,都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还未明确法官的遴选是要追求精英化还是大众化,是从律师中选还是从下级法院中选任法官;也不明确法官的提升是根据资历、年龄还是知识能力进行。这些问题认识不清楚,导致对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的价值定位一直不明确,使司法实践不易操作。对于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价值定位的不准确,导致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低水平、低层次。

(二)预备法官培训具体配套制度不完善

1、零散的师资,拼凑的教材。目前预备法官的培训基本上以兼职教师为主,而兼职教师队伍又明显不符合预备法官培训讲师的条件。当前,在各省开展的预备法官培训中,师资配备主要倾向于选择来自高等学府的教授或法理理论家,或是来自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学者型法官,极少是-选择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这些授课老师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能够充分阐释司法哲学,并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然而,关于预备法官所需要的社会阅历、生活经验、地方民俗及乡俗、司法心理、理性以及说服、调解的技巧等知识,上述的学者们不可能深入了解,甚至也没有经历过。这是目前预备法官培训知识过于"专业化"而忽视适用价值的主要原因。另外,预备法官培训工作虽已开展,但符合预备法官培训实际需要的教材至今还很少,即使编写了一些,也落后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要求,没有形成体系,教材内容东拼西凑。

2、培训课程与培训目的存在差距。审判技能是作为法官需要具备一项基本能力。实践中,各省级法官培训学员在开展预备法官培训均把传授审判技能作为一项重要课程。然而,参加培训的预备法官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心理问题、做好群众工作、借助社会其他组织力量和乡规民俗等法律之外的条件和因素解决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等技能这些才是真正需要进行培训学习的。而现在的预备法官培训对审判技能的总结仍停留在了对静态法律适用技能、证据判断及运用技巧等方面,与实践相差甚远,这样的培训无疑不能达到培训的目的。

3、培训方式不适应。各省法院仍将专题讲座作为预备法官培训中一种主要的授课方式,教学方法也使用了案例教学法、专题讨论、实习等等方式,但是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仍然没有得以改变。预备法官所接收的这种培训模式,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就无法激励其充分发挥处理具体问题的主管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的能力。

4、管理制度制约培训效果。许多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法官认为,集中学习阶段并未实现预期的目的,培训效果不甚理想。究其原因,预备法官培训管理制度并不健全,多数法院培训管理的重点放在了学籍管理和学业成绩管理,而对于教学管理和学院日常管理制度就相对薄弱了。这些因素也会制约培训效果。

(三)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影响预备法官培训目的

有学者在预备法官的培训中,常常有这么一种感受,即不少高校毕业的法科学生由于欠缺起码的法律思维,以致即使在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任职资格乃至任职多年后,依然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该学者指出他不止一次在课堂上拿出一些较为疑难的民事案件让学员们进行分析,不少学院竟然不知从哪里入手,最后不得不仅凭自己的感觉(正义感)对案件发表意见,还有不少学院虽然也找出一些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常常是各抒己见,甚至相互间常常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无怪乎不少人要质疑法学的科学性)仅有极少数学员从请求权基础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有步骤的分析,但也很不规范,常常是顾此失彼,漏洞百出。①出现以上情形,高校的法学教育难辞其咎。近年来法学院校扩大招生导致入学门槛低,学生资源的急剧增涨导致合格教师资源匮乏等问题,引起社会对法学本身价值的质疑,甚至出现一种"人人可以学法律"、"人人可以教法律"的怪现象。法学教学的课堂上,教授讲授的是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一个学期结束时,学生对这些基础知识也许耳熟能详,有的甚至能够倒背如流,但是,当他们遇到实际的案件时,就可能不知道从何处下手了。在笔者看来其根源就是欠缺成熟的法律思维。王泽鉴教授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开篇就谈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要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②可见,除了法律知识的传授外,法律思维的培养也应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二、转变预备法官培训观念

(一)培训方向的转变

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预备法官培训至少有以下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指培训基本法律知识,主要使预备法官掌握法律基本理论,构建法律信仰和树立司法精神,掌握和认识基本的审判程序、诉讼知识和规则等;二是指培训法律条文,主要是帮助预备法官掌握实体法律,加深条文理解,增强法律适用能力;三是指培训审判技能,主要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如庭审驾驭能力、辨别认证能力、论证说理能力、表达能力等;四层是培训职业精神,主要使法官从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高度,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精神的理解。我国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主要体现了前两个层次的内涵,即重视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则比较薄弱。符合司法实践的法官培训,必须在培训取向上提升层次,既要重视强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培训,也要重点突出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实现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从普及性培训向专业化培训转变。司法审判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不仅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审判中融入法官的法律思想、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一方面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崇高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人文情感、文明的司法礼仪、自觉的廉洁意识;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厚的文化底蕴、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职业思维、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

(二)教学模式的转变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预备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成人培训,其在培训对象、目标以及培训内容上都应有着鲜明的特点,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在教学模式上,可采取以下四种方法,逐步实现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1、提问互动式。教师与学生通过相互提问、辩论来推进教学过程,在研究讨论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 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使预备法官快捷而全面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学员通过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培训效果。2、指导性案例教学。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法学理论所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通过分析实际个案来发掘、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3、庭审观摩式。通过观摩庭审、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以此来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融会贯通。4、实践锻炼式。一是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并要求学员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使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级别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准确把握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

我国法院一共分为四级,对于每一级的预备法官培训应当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法。例如,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培训,首先是司法理念的灌输。基层法院所处的广泛的基层社会并非已然是"陌生人社会",而仍是一个意义上的乡土社会。在这里,生活的传统规则,以及"人情正义",事实上成为乡土社会平时更为常用、更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当传统文化的某些特征还深深烙印在社会的肌理中时,以现代司法理念解决乡土社会纠纷这一理论上成立的命题在实际生活中的推演是极其缓慢的,甚至会带来打破生活和谐、纠纷解决不彻底或低效率的弊端。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最主要的功能是解决纠纷而非落实规则。因此,处于基层社会的基层法官处理案件的司法理念,应与上级法院有所区别。

(二)完善预备法官培训的具体配套制度

1、建立与预备法官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训模式。一是课程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进行预备法官培训前应广泛征求预备法官意见,及时了解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二是扩大启发式互动式培训方式的比例。减少传统的课堂专题讲座方式的上课时间,启发式互动式培训则进一步予以突破,逐步形成以案例教学为主线,以专题讲座、法官论坛、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等为主要形式的集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并突出教学手段的互动式。三是模拟法庭实战演练,以此培养法官担任者的临场处置能力,促进学员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

2、建立"以法官教法官为主,教授教法官为辅"的培训师资队伍,实习培训师资动态管理机制。在培训中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均聘请审判一线的优秀法官来承担,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办案能手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同时,也要重视高校教授的理论水平的传授,办理案件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应用,也应理解其内涵的法学理论,这样处理的案件才能更加让人信服,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要贯彻自愿、公平、正义等原则。根据兼职教师的工作特点,每一个培训专题均选聘三名兼职教师,以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完成,并对兼职教师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经验丰富、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预备法官培训师资队伍。

3、建立完善各种教学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一是教师备课检查制度,确保授课内容具有实用性,实效性强;二是随堂听课及教学测评制度,随时掌握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学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二是严格考核制度,实行惩罚制度。对集中培训学习考核和实习考核都合格的,颁发国家法官学院验证的合格证书。考核综合成绩不合格或中途退学的学员,不予颁发证书。

4、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提升预备法官素质、加强审判技能和司法能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关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要取得培训成绩,就要确保培训的生命力,必须建立一套良好的长效经费保障运行机制。

(三)采用指导性案例教学进行预备法官培训

问题是, 法学教育应如何培养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呢? 有学者认为, 法律思维的培养离不开案例教学, 因为案例教学的实质就是通过实例演习以使学生掌握相应的案例分析方法, 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长期以来, 我国的法学教育过分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方法的训练, 这是造成法律思维欠缺的根源, 而案例教学则正是克服这一缺陷的手段和方式。③因此, 就法学教育而言, 案例教学的重点首先是训练学生分析案例的方法, 其次才是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进一步理解并消化相关法律知识。这就不难理解案例教学与课堂举例之间的区别:课堂举例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对个别知识点进行解释说明, 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制度和理论, 但案例教学则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以帮助学生掌握分析案例的技巧和方法。

高校法学教育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来提高其法律思维,是否预备法官培训也可如此呢?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官培训和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毕竟是不一样的,因此,预备法官的培训应当区别于法学教育。预备法官在培训之初即使掌握了法律基础知识和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法官适用法律裁决实际案件,仍然会面临不少难点,例如法官在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时,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进行解释(狭义上的解释);甚至,在作为私法的制定法存在漏洞的情况下,还需要法官填补私法上的漏洞(广义上的解释)。为此,法官必须掌握并熟练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以使用法律并解决个案纠纷。④此外,虽然通过立法发展法律的情况是常态,但也应该看到,无论是法官对法律进行狭义上的解释,还是对作为司法的制定法的漏洞进行补充,也都是在通过对个案的裁判,对法律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尤其是那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的裁决,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审理该案的法院的层级越高,其裁判的指导性就越强,对法律发展的意义也越大。我国虽然没有判例,但是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在实践中也在慢慢的凸显。由于法官解释法律或填补法律漏洞都是通过个案来实现的,因此,对这些具有指导性的案例进行解读也就必然成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通过案例教学,不仅有利于法官掌握法律解释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而且也有利于法官熟悉相关法律的发展。

预备法官培训是将以往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完成的从院校毕业生到法官适应过程的转变,使学员在合格完成这项培训后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预备法官培训的目的是使学员能掌握审判工作所需要的各项职业要求和职业技能,因此,预备法官培训既不与一般大学法律院校法学教育相同,也有异于在职法官培训,其中心任务是教会学员初任法官应具备的各项职业技能,使之符合法官的基本职业要求。因此,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教学培训方案体系,包括培训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配备和管理考核制度,应拥有一套不同于其他相关法律培训的方案体系。另外,由于各地司法实践中差异很大,培训计划应当有所变通。

注释:

①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

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篇4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2

一、问题的提出

演艺经纪人是演艺产业的剂,而成熟的演艺经纪人制度将对演艺经纪人的发展提供更有利的成长环境。而目前我国的演艺经纪人专业水平普遍低下,无证上岗现象普遍,国内人才流动缓慢,目前从事演艺经纪人这一行业的人数不到1000人。①本论文在分析我国演艺经纪人现状的同时针对培养制度以及行业自律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等方面,学习借鉴国外优秀的演艺经纪人制度很有必要。

二、我国演艺经纪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培训制度

1、人才流动缓慢。在我国演艺经纪人从业人数不到1000人的情况下,具备优秀专业知识和集商务谈判、交流、法律顾问等于一身的高素质的演艺经纪人少之又少。②大多数从事演艺经纪人行业的基本是半路出家,有艺人、副导演、娱乐记者等等。③

2、高校课程、培训机构缺乏实践性、费用高等问题。我国目前高校设立的文化产业管理、演艺经纪等相关专业与市场衔接不够紧密,诸多课程都是比较偏向于理论化,无法对学生进行实践性的引导;而市场上的培训机构如国内首家演艺经纪人培训机构“娱乐私塾”提供的岗前培训来看,费用偏高,学生无法学到系统连贯的演艺市场知识。

3、考证制度不健全。我们发现很多考生只是在应付考试大纲,并没有对所考内容进行认真系统的学习,而国家也没有任何监督举措来完善我国行业资格考试的流程。可见行业考试制度的缺失是导致我国的培养制度的不完善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缺乏行业自律性组织,管理不到位

例如资格证注册、考核制度不健全; 税收制度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健全;佣金制度不健全等等。

(三)缺乏健全的法律机制

在1995年10月26日,国家颁布了第一部有关经纪人的规章制度《经纪人管理办法》,对经纪人进行了一系列的行为规范,我国已出台的法律大多局限于对我国演艺经纪人的行为的引导语规范,缺乏具体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政策。我国对艺人与经纪人直接合约纠纷的性质、内容以及解决方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④

三、我国演艺经纪人在制度与政策上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演艺经纪人培训制度

1、对外交流,培养高水平国际化经纪人。我国在培养优秀经纪人的同时,可加强对本国优秀人才的对外输出,也可邀请国外优秀经纪人来华授课,加强对外交流,聘请国内外优秀经纪人进行讲解,充分实现我国演艺经纪人之间的信息化交流和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2、培训课程偏向实践性。鼓励国内经纪公司招收实习生,让学生与艺人充分接触,在实践中运用理论学习的研究成果,充分体会演艺市场下演艺经纪人的酸甜苦辣, 国内演艺经纪人培训机构应降低收费标准,不可禁锢于岗前培训,要促进学生在不断实践中学习到适合自己的演艺经纪方式。

3、加大专业知识年审力度。对于已经考取资格许可证书的演艺经纪人,应加强专业知识的年审力度。每年设定一个固定时期对演艺经纪人掌握知识的查询与考核是促进该行业竞争机制完善的必备条件。在专业知识审核的同时可逐级加大专业考试的难度,将经纪人水平分级,促进演艺经纪人行业的竞争力度。

(二)建立统一性的行业自律组织

1、加强资格证注册考核管理。对演艺经纪人的申请条件资格审查到行业考试、资格有效期和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注册费用的规定、注册制度和注册方式的选择都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办理营业执照,持有从业资格证,并注册登记,年年审核,照章纳税才可以正常营业,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

2、健全仲裁制度。行业自律协会必须加强仲裁制度的确立与实施,规定仲裁制度必须包括解决演艺经纪活动的专门法规的说明,提请仲裁的程序和方法,此外仲裁费的缴纳方式也应该有详细的规定。

(三)完善法律制度

1、制定针对性的处罚性法律法规。在演艺经纪人逃税漏税方面制定详细的法律条约,并列出相应的处罚条例,如吊销从业资格证、罚相应金额等;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经纪人方面制定法规政策,采取罚款或其他处罚;未注册登记、年审、缴纳保证金的行为采取法律政策暂扣从业资格证或其他处罚。

2、制定优惠性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实施优惠性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表现于:延长资格证有效期、拓宽佣金抽取额度、年审推迟、保证金额缩小、税收减少等,还可以将制定法律法规将资格证划分等级。

四、结语

演艺经纪人在发展中存在的制度缺失需要进一步地借鉴别国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培训制度方面,应该加强对演艺经纪人专业知识与综合技能的培养,鼓励高校以及培训机构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鼓励演艺经纪人对外交流学习;另外,需要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对演艺经纪人的资格认定、税收、保证金、佣金、仲裁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监督与评定审核;在法律制度方面,需要制定更加具体化的、处罚性与优惠性政策并存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符合我国演艺经纪人发展的制度与政策保障。

参考文献:

[1]徐馨.演艺经纪如何前行[J].经纪人,2006(2):39-50.

[2]徐建军.红地毯―我为明星做经纪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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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月明.演出经纪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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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紫苏 赵宁宇 刘腾飞等.中国演艺经纪公司调研报告[J].当代电影,2012(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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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志君.我国演艺经纪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3-8.

注释:

①王琰:《演艺经纪人将向非专业说不》,中国商报,2010年第11期,第1页。

篇5

2011年,区进一步加大对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确保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全年办结法律援助案件1972件,其中妇女维权案件466件,为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10余万元;未成年人维权案件168件,为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一是狠抓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经费管理、办案规程、服务标准、质量监控等制度,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完善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决定、指派和监督等行为。完善妇女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青少年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的建设。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法律援助网络,以村(社区)综治站为基础建立了389个便民联络点,并统一了制度、公示牌、登记簿册,形成了覆盖全区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各镇街聘请的法律援助便民联络员进行专项知识培训,实现法律援助知识在基层的深入普及。

二是进一步做好对妇女、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推出专项便民措施,对孕、产、哺乳期妇女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对上述妇女可以电话预约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可以电话申请法律援助上门服务;通过自荐、审核、筛选的方式,建立合川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

三是切实提高妇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不断强化其工作责任心,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的实施意见》。实行分类分片联系指导和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推行法律援助质量反馈卡,做到一案一卡,并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回访,听取法官、受援人的意见;对重大、典型、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和庭审旁听制,必要时,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专门人员、资深律师和法律专家进行“会诊”,确保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是做好妇女、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区援助中心每年对基层妇女干部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她们的维权意识,使其在基层维权事务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20余场次,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55场次,发放《妇女维权手册》、《未成年人维权手册》、《法律援助便民联系手册》等宣传资料30000余份,受教育人数达7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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