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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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改进观念,增强信心,提高对学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所有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这是从事有关行业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培训对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进行讲解,使经营单位和经营者了解到,进行在岗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卫生部门的责任,更是企业和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主要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督促检查的责能,各单位有责任而且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卫生管理工作。所以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开展集中培训主要对象为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为做好本单位卫生管理提供必备的知识储备。培训的目的要把管理人员、负责人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日常管理中去,同时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去指导和培训本单位下属的从业人员。根据行业实际,有的集中培训到单位负责人,有的培训到班组长,还有的培训到全体从业人员。其次,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使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提高了,服务的卫生质量档次也上去了,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和消费趋势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们通过联系实际,结合卫生知识的讲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贯彻卫生法律法规与提高服务档次、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是相一致的,引导他们把贯彻卫生法律法规融入日常的自身管理中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参加学习培训,不仅是知识的传递和交流,同时也是监督部门与各行业、各单位之间,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情感交流,更是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信息和经营交流。
2 服从工作大局,树立四种意识
当前我县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大开发大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各方面协调发展、健康发展是县政府提出的一个奋斗目标,也是当前我县的工作大局。服务行业也要自觉服务,服从整个工作大局,为优化投资环境作贡献。为服务于大局,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树立四种意识。(1)大局意识。服务行业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服务经营不仅要着眼于自身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搞活,而且要有大局观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经济建设大环境。(2)服务意识。服务行业服务为先,提高服务质量是搞好经营基本保证,在这方面,每个单位的经理、负责人都有深切地体会,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方面的效益。(3)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保护合法经营,反对和取缔违法经营,所以,一定要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守法经营,首先要通过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消费者要明白消费,经营者也应该明白赚钱。(4)卫生意识。餐饮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目前主要体现大众消费,与群众的健康关系密切,所以一定要有卫生意识。要加强卫生管理并建立落实卫生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别是防止食物中毒和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3 学以致用,落实到行动中去
二、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
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相适应的是一套由不同阶段的教育培训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即教育培训制度的总和)。观察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主要包括: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一种教育、人文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的混合体);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司法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法律职业前进行的以法律职业精神和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开始法律执业之后,每年都必须接受的继续教育)。各国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内部结构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如和日本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以法律专业教育为基础的律师职业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则是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相互连接、一体化的培养体制。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体制都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但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遴选任用制度的不同,二者有的分开,有的合一,有的则既分开又相互衔接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广泛,随着法律执业的全球化进程加快和信息化发展,对各国教育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和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已成为当今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选择。
三、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具有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可以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律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传统和特征。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和法学学术的发展和完善将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建构,正是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布局结构和办学层次,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内在动力。
四、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二元结构性(或双重性),主要表现在:
法学本科教育的二元结构(双重性)。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尽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课程结构、教学内容之间是一个逻辑结构,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培养要求的一元性与法律毕业生服务面向的多元性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不统一的非均衡关系。
人才培养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仅是我国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在为法律职业培养后备人才和提供各种法律教育培训服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而其本身已成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培养、遴选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不仅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而且还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和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主动适应法律部门的需要,培养出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合格的法律人才。这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在我国,政体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而法制的统一性不仅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而且在客观上要求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统一。
法学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二元结构(双重性)。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的特殊性,而且也确定了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一方面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中的通识教育(即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或法律学科教育)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对高等教育的共性部分提出普遍适用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职业部门有责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这种行业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肩负着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组织实施国家司法的重要职能)这样,由教育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构成我国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体制的基础(任何一方越俎代疱,包揽一切,均不符合其双重属性,也不能胜任其职)。加上法学院自身成立的行业组织(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自律性管理,三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宏观管理机制。除此之外,法律职业部门还负有管理指导、组织协调和统一开展法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职责。从的趋势看,随着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发展和法学教育国际化办学进程,尤其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法律职业部门在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将更加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在世界法治发达国家中均是如此。
五、抓住建立和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机遇,进一步完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造成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二者之间失去制度联系)和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其结果不仅造成法学教育的混乱,而且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17世纪英国普通法院上诉法院首法官爱德华・柯可在抨击教会关于国王可以亲审案件的观点时说过一段惊世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制度中,法官之所以能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担当起维护社会良知和正义的角色,是在于法官所具备的极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对法律有着超强的感受力和理解力,然而这种感受力和理解力却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只有通过专门的培训才可以获得。为了让法律的正义得以彰显,初入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无疑应该成为重点培训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培训条例》已将预备法官培训作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预备法官培训重点不仅包括提高法律适用能力,还包括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一、预备法官培训的现状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30日下发的《法官培训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应接受预备法官培训。"第十五条规定:"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2006年,国家法官学院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国法院拟任法官人员的实际,先后分专业举办了三期预备法官培训班,一些法官学院分院也经授权和委托开展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经过近一年的教学实践,已积累了一些基本的经验。为认真贯彻落实《法官培训条例》,提出了"2007年--2010年全国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了培训期限和培训方式:预备法官培训的期限为一年,包括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分配原则要求是:一是在校集中授课时间三个月;二是校外实习时间八个月。 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原则上分两个阶段分别进行,但开展培训的机构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分段穿行。培训内容包括:在预备法官在校集中培训中,应突出培养学员的法官职业素养和审判技能。在校集中培训的教学内容应包括法官职业素养、审判理念和审理思路、审判技能(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其他实务技能)。 法官职业素养的教学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官职业道德、法律思维等内容。实习方面的规定:在法院的实习主要应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进行,除应集中对法院各审判业务进行全面涉猎外,还可根据学员意愿及其今后拟从事的审判岗位在实习阶段予以重点考虑和保证,但学员实习的部门不得少于2个。条件允许的地方可组织学员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进行实习。使学员通过培训,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要求。在实践中,全国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培训并没有原原本本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不准确
对预备法官进行培训,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其成为一名优秀并合格的法官。然而,我国目前对于法官的遴选和提拔晋升,都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还未明确法官的遴选是要追求精英化还是大众化,是从律师中选还是从下级法院中选任法官;也不明确法官的提升是根据资历、年龄还是知识能力进行。这些问题认识不清楚,导致对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的价值定位一直不明确,使司法实践不易操作。对于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价值定位的不准确,导致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低水平、低层次。
(二)预备法官培训具体配套制度不完善
1、零散的师资,拼凑的教材。目前预备法官的培训基本上以兼职教师为主,而兼职教师队伍又明显不符合预备法官培训讲师的条件。当前,在各省开展的预备法官培训中,师资配备主要倾向于选择来自高等学府的教授或法理理论家,或是来自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学者型法官,极少是-选择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这些授课老师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能够充分阐释司法哲学,并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然而,关于预备法官所需要的社会阅历、生活经验、地方民俗及乡俗、司法心理、理性以及说服、调解的技巧等知识,上述的学者们不可能深入了解,甚至也没有经历过。这是目前预备法官培训知识过于"专业化"而忽视适用价值的主要原因。另外,预备法官培训工作虽已开展,但符合预备法官培训实际需要的教材至今还很少,即使编写了一些,也落后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要求,没有形成体系,教材内容东拼西凑。
2、培训课程与培训目的存在差距。审判技能是作为法官需要具备一项基本能力。实践中,各省级法官培训学员在开展预备法官培训均把传授审判技能作为一项重要课程。然而,参加培训的预备法官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心理问题、做好群众工作、借助社会其他组织力量和乡规民俗等法律之外的条件和因素解决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等技能这些才是真正需要进行培训学习的。而现在的预备法官培训对审判技能的总结仍停留在了对静态法律适用技能、证据判断及运用技巧等方面,与实践相差甚远,这样的培训无疑不能达到培训的目的。
3、培训方式不适应。各省法院仍将专题讲座作为预备法官培训中一种主要的授课方式,教学方法也使用了案例教学法、专题讨论、实习等等方式,但是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仍然没有得以改变。预备法官所接收的这种培训模式,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就无法激励其充分发挥处理具体问题的主管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的能力。
4、管理制度制约培训效果。许多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法官认为,集中学习阶段并未实现预期的目的,培训效果不甚理想。究其原因,预备法官培训管理制度并不健全,多数法院培训管理的重点放在了学籍管理和学业成绩管理,而对于教学管理和学院日常管理制度就相对薄弱了。这些因素也会制约培训效果。
(三)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影响预备法官培训目的
有学者在预备法官的培训中,常常有这么一种感受,即不少高校毕业的法科学生由于欠缺起码的法律思维,以致即使在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任职资格乃至任职多年后,依然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该学者指出他不止一次在课堂上拿出一些较为疑难的民事案件让学员们进行分析,不少学院竟然不知从哪里入手,最后不得不仅凭自己的感觉(正义感)对案件发表意见,还有不少学院虽然也找出一些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常常是各抒己见,甚至相互间常常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无怪乎不少人要质疑法学的科学性)仅有极少数学员从请求权基础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有步骤的分析,但也很不规范,常常是顾此失彼,漏洞百出。①出现以上情形,高校的法学教育难辞其咎。近年来法学院校扩大招生导致入学门槛低,学生资源的急剧增涨导致合格教师资源匮乏等问题,引起社会对法学本身价值的质疑,甚至出现一种"人人可以学法律"、"人人可以教法律"的怪现象。法学教学的课堂上,教授讲授的是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一个学期结束时,学生对这些基础知识也许耳熟能详,有的甚至能够倒背如流,但是,当他们遇到实际的案件时,就可能不知道从何处下手了。在笔者看来其根源就是欠缺成熟的法律思维。王泽鉴教授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开篇就谈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要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②可见,除了法律知识的传授外,法律思维的培养也应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二、转变预备法官培训观念
(一)培训方向的转变
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预备法官培训至少有以下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指培训基本法律知识,主要使预备法官掌握法律基本理论,构建法律信仰和树立司法精神,掌握和认识基本的审判程序、诉讼知识和规则等;二是指培训法律条文,主要是帮助预备法官掌握实体法律,加深条文理解,增强法律适用能力;三是指培训审判技能,主要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如庭审驾驭能力、辨别认证能力、论证说理能力、表达能力等;四层是培训职业精神,主要使法官从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高度,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精神的理解。我国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主要体现了前两个层次的内涵,即重视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则比较薄弱。符合司法实践的法官培训,必须在培训取向上提升层次,既要重视强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培训,也要重点突出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实现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从普及性培训向专业化培训转变。司法审判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不仅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审判中融入法官的法律思想、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一方面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崇高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人文情感、文明的司法礼仪、自觉的廉洁意识;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厚的文化底蕴、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职业思维、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
(二)教学模式的转变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预备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成人培训,其在培训对象、目标以及培训内容上都应有着鲜明的特点,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在教学模式上,可采取以下四种方法,逐步实现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1、提问互动式。教师与学生通过相互提问、辩论来推进教学过程,在研究讨论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 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使预备法官快捷而全面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学员通过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培训效果。2、指导性案例教学。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法学理论所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通过分析实际个案来发掘、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3、庭审观摩式。通过观摩庭审、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以此来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融会贯通。4、实践锻炼式。一是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并要求学员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使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级别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准确把握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
我国法院一共分为四级,对于每一级的预备法官培训应当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法。例如,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培训,首先是司法理念的灌输。基层法院所处的广泛的基层社会并非已然是"陌生人社会",而仍是一个意义上的乡土社会。在这里,生活的传统规则,以及"人情正义",事实上成为乡土社会平时更为常用、更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当传统文化的某些特征还深深烙印在社会的肌理中时,以现代司法理念解决乡土社会纠纷这一理论上成立的命题在实际生活中的推演是极其缓慢的,甚至会带来打破生活和谐、纠纷解决不彻底或低效率的弊端。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最主要的功能是解决纠纷而非落实规则。因此,处于基层社会的基层法官处理案件的司法理念,应与上级法院有所区别。
(二)完善预备法官培训的具体配套制度
1、建立与预备法官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训模式。一是课程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进行预备法官培训前应广泛征求预备法官意见,及时了解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二是扩大启发式互动式培训方式的比例。减少传统的课堂专题讲座方式的上课时间,启发式互动式培训则进一步予以突破,逐步形成以案例教学为主线,以专题讲座、法官论坛、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等为主要形式的集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并突出教学手段的互动式。三是模拟法庭实战演练,以此培养法官担任者的临场处置能力,促进学员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
2、建立"以法官教法官为主,教授教法官为辅"的培训师资队伍,实习培训师资动态管理机制。在培训中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均聘请审判一线的优秀法官来承担,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办案能手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同时,也要重视高校教授的理论水平的传授,办理案件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应用,也应理解其内涵的法学理论,这样处理的案件才能更加让人信服,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要贯彻自愿、公平、正义等原则。根据兼职教师的工作特点,每一个培训专题均选聘三名兼职教师,以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完成,并对兼职教师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经验丰富、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预备法官培训师资队伍。
3、建立完善各种教学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一是教师备课检查制度,确保授课内容具有实用性,实效性强;二是随堂听课及教学测评制度,随时掌握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学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二是严格考核制度,实行惩罚制度。对集中培训学习考核和实习考核都合格的,颁发国家法官学院验证的合格证书。考核综合成绩不合格或中途退学的学员,不予颁发证书。
4、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提升预备法官素质、加强审判技能和司法能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关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要取得培训成绩,就要确保培训的生命力,必须建立一套良好的长效经费保障运行机制。
(三)采用指导性案例教学进行预备法官培训
问题是, 法学教育应如何培养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呢? 有学者认为, 法律思维的培养离不开案例教学, 因为案例教学的实质就是通过实例演习以使学生掌握相应的案例分析方法, 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长期以来, 我国的法学教育过分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方法的训练, 这是造成法律思维欠缺的根源, 而案例教学则正是克服这一缺陷的手段和方式。③因此, 就法学教育而言, 案例教学的重点首先是训练学生分析案例的方法, 其次才是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进一步理解并消化相关法律知识。这就不难理解案例教学与课堂举例之间的区别:课堂举例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对个别知识点进行解释说明, 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制度和理论, 但案例教学则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以帮助学生掌握分析案例的技巧和方法。
高校法学教育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来提高其法律思维,是否预备法官培训也可如此呢?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官培训和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毕竟是不一样的,因此,预备法官的培训应当区别于法学教育。预备法官在培训之初即使掌握了法律基础知识和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法官适用法律裁决实际案件,仍然会面临不少难点,例如法官在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时,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进行解释(狭义上的解释);甚至,在作为私法的制定法存在漏洞的情况下,还需要法官填补私法上的漏洞(广义上的解释)。为此,法官必须掌握并熟练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以使用法律并解决个案纠纷。④此外,虽然通过立法发展法律的情况是常态,但也应该看到,无论是法官对法律进行狭义上的解释,还是对作为司法的制定法的漏洞进行补充,也都是在通过对个案的裁判,对法律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尤其是那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的裁决,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审理该案的法院的层级越高,其裁判的指导性就越强,对法律发展的意义也越大。我国虽然没有判例,但是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在实践中也在慢慢的凸显。由于法官解释法律或填补法律漏洞都是通过个案来实现的,因此,对这些具有指导性的案例进行解读也就必然成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通过案例教学,不仅有利于法官掌握法律解释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而且也有利于法官熟悉相关法律的发展。
预备法官培训是将以往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完成的从院校毕业生到法官适应过程的转变,使学员在合格完成这项培训后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预备法官培训的目的是使学员能掌握审判工作所需要的各项职业要求和职业技能,因此,预备法官培训既不与一般大学法律院校法学教育相同,也有异于在职法官培训,其中心任务是教会学员初任法官应具备的各项职业技能,使之符合法官的基本职业要求。因此,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教学培训方案体系,包括培训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配备和管理考核制度,应拥有一套不同于其他相关法律培训的方案体系。另外,由于各地司法实践中差异很大,培训计划应当有所变通。
注释:
①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
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2
一、问题的提出
演艺经纪人是演艺产业的剂,而成熟的演艺经纪人制度将对演艺经纪人的发展提供更有利的成长环境。而目前我国的演艺经纪人专业水平普遍低下,无证上岗现象普遍,国内人才流动缓慢,目前从事演艺经纪人这一行业的人数不到1000人。①本论文在分析我国演艺经纪人现状的同时针对培养制度以及行业自律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等方面,学习借鉴国外优秀的演艺经纪人制度很有必要。
二、我国演艺经纪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培训制度
1、人才流动缓慢。在我国演艺经纪人从业人数不到1000人的情况下,具备优秀专业知识和集商务谈判、交流、法律顾问等于一身的高素质的演艺经纪人少之又少。②大多数从事演艺经纪人行业的基本是半路出家,有艺人、副导演、娱乐记者等等。③
2、高校课程、培训机构缺乏实践性、费用高等问题。我国目前高校设立的文化产业管理、演艺经纪等相关专业与市场衔接不够紧密,诸多课程都是比较偏向于理论化,无法对学生进行实践性的引导;而市场上的培训机构如国内首家演艺经纪人培训机构“娱乐私塾”提供的岗前培训来看,费用偏高,学生无法学到系统连贯的演艺市场知识。
3、考证制度不健全。我们发现很多考生只是在应付考试大纲,并没有对所考内容进行认真系统的学习,而国家也没有任何监督举措来完善我国行业资格考试的流程。可见行业考试制度的缺失是导致我国的培养制度的不完善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缺乏行业自律性组织,管理不到位
例如资格证注册、考核制度不健全; 税收制度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健全;佣金制度不健全等等。
(三)缺乏健全的法律机制
在1995年10月26日,国家颁布了第一部有关经纪人的规章制度《经纪人管理办法》,对经纪人进行了一系列的行为规范,我国已出台的法律大多局限于对我国演艺经纪人的行为的引导语规范,缺乏具体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政策。我国对艺人与经纪人直接合约纠纷的性质、内容以及解决方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④
三、我国演艺经纪人在制度与政策上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演艺经纪人培训制度
1、对外交流,培养高水平国际化经纪人。我国在培养优秀经纪人的同时,可加强对本国优秀人才的对外输出,也可邀请国外优秀经纪人来华授课,加强对外交流,聘请国内外优秀经纪人进行讲解,充分实现我国演艺经纪人之间的信息化交流和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2、培训课程偏向实践性。鼓励国内经纪公司招收实习生,让学生与艺人充分接触,在实践中运用理论学习的研究成果,充分体会演艺市场下演艺经纪人的酸甜苦辣, 国内演艺经纪人培训机构应降低收费标准,不可禁锢于岗前培训,要促进学生在不断实践中学习到适合自己的演艺经纪方式。
3、加大专业知识年审力度。对于已经考取资格许可证书的演艺经纪人,应加强专业知识的年审力度。每年设定一个固定时期对演艺经纪人掌握知识的查询与考核是促进该行业竞争机制完善的必备条件。在专业知识审核的同时可逐级加大专业考试的难度,将经纪人水平分级,促进演艺经纪人行业的竞争力度。
(二)建立统一性的行业自律组织
1、加强资格证注册考核管理。对演艺经纪人的申请条件资格审查到行业考试、资格有效期和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注册费用的规定、注册制度和注册方式的选择都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办理营业执照,持有从业资格证,并注册登记,年年审核,照章纳税才可以正常营业,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
2、健全仲裁制度。行业自律协会必须加强仲裁制度的确立与实施,规定仲裁制度必须包括解决演艺经纪活动的专门法规的说明,提请仲裁的程序和方法,此外仲裁费的缴纳方式也应该有详细的规定。
(三)完善法律制度
1、制定针对性的处罚性法律法规。在演艺经纪人逃税漏税方面制定详细的法律条约,并列出相应的处罚条例,如吊销从业资格证、罚相应金额等;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经纪人方面制定法规政策,采取罚款或其他处罚;未注册登记、年审、缴纳保证金的行为采取法律政策暂扣从业资格证或其他处罚。
2、制定优惠性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实施优惠性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表现于:延长资格证有效期、拓宽佣金抽取额度、年审推迟、保证金额缩小、税收减少等,还可以将制定法律法规将资格证划分等级。
四、结语
演艺经纪人在发展中存在的制度缺失需要进一步地借鉴别国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培训制度方面,应该加强对演艺经纪人专业知识与综合技能的培养,鼓励高校以及培训机构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鼓励演艺经纪人对外交流学习;另外,需要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对演艺经纪人的资格认定、税收、保证金、佣金、仲裁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监督与评定审核;在法律制度方面,需要制定更加具体化的、处罚性与优惠性政策并存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符合我国演艺经纪人发展的制度与政策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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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陈志君.我国演艺经纪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3-8.
注释:
①王琰:《演艺经纪人将向非专业说不》,中国商报,2010年第11期,第1页。
2011年,区进一步加大对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确保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全年办结法律援助案件1972件,其中妇女维权案件466件,为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10余万元;未成年人维权案件168件,为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一是狠抓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经费管理、办案规程、服务标准、质量监控等制度,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完善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决定、指派和监督等行为。完善妇女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青少年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站的建设。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法律援助网络,以村(社区)综治站为基础建立了389个便民联络点,并统一了制度、公示牌、登记簿册,形成了覆盖全区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各镇街聘请的法律援助便民联络员进行专项知识培训,实现法律援助知识在基层的深入普及。
二是进一步做好对妇女、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推出专项便民措施,对孕、产、哺乳期妇女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对上述妇女可以电话预约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可以电话申请法律援助上门服务;通过自荐、审核、筛选的方式,建立合川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
三是切实提高妇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不断强化其工作责任心,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的实施意见》。实行分类分片联系指导和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推行法律援助质量反馈卡,做到一案一卡,并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回访,听取法官、受援人的意见;对重大、典型、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和庭审旁听制,必要时,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专门人员、资深律师和法律专家进行“会诊”,确保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是做好妇女、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区援助中心每年对基层妇女干部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她们的维权意识,使其在基层维权事务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20余场次,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55场次,发放《妇女维权手册》、《未成年人维权手册》、《法律援助便民联系手册》等宣传资料30000余份,受教育人数达7000余人。
当前,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议题之一。为推进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我国相继建立了相应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和“预备法官培训制度”,试图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和把关,确保高素质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其中,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尽管推行较晚,但也已经成为我国初任法官任职的必经阶段。
定位与比较:预备法官培训何为
目前,尽管预备法官培训已经成为初任法官任职的一个必经阶段,但是,作为一项制度而言,它究竟在何种层面、多大程度上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对此仍然没有清晰定位和明确界定。这直接导致了预备法官培训在现实中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
定位问题: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毫无疑问,在我国,通过预备法官培训是成为一名法官的重要一步。按照我国《法官法》、《法官培训条例》的要求,只有通过预备法官培训并且合格,才能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然而,细致考察相关法条及其现实运作,不难发现,预备法官培训作为初任法官入职的必经程序,有沦为形式之嫌。按照目前的定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承担的是对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被法院录用并已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人进行培训的职责,作为培训的对象,这些人在培训之前事实上已被录用,预备法官培训不过是履行程序而已。这种“先录用,后培训”的机制①,事实上使预备法官培训变成一种单纯的任职前培训。由此,在现实中,预备法官培训在法官入职过程中不过是一个形式标准。
预备法官培训仅仅作为法官入职的形式标准,这既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不能承担培养合格初任法官的任务。实际上,预备法官培训是要使培训对象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因此,在制度定位上,预备法官培训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必经程序,而应成为一个更具实质性的制度设置和硬性标准。这就需要对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作出更为清晰准确的定位。首先,在关系定位上,应对当前法官入职的三大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提升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相对于其他两种制度的重要性。以改变目前“先录用,后培训”的法官入职模式。其次,在自身定位上,不仅应明确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作为必经程序的形式意义,更应明确它对于法官角色转换的无可替代的实质性意义。最后,应该明确规定未通过预备法官培训的后果,甚至要求一定的淘汰率。只有通过这种重新定位,才有可能使之从一个必要的“摆设”,变成一个可以发挥实质性把关作用的至关重要的制度。
区分与比较:预备法官培训何为?尽管在定位上已经明确了预备法官培训是要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和质变,但对于这种转换本身,人们仍然存在很多疑问。有必要对法学院教育和预备法官培训进行区分和比较,从而明确预备法官培训是要干什么、能干什么,更具体地把握和定位它在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和质变中的作用和意义。
可以把法学院教育和预备法官培训看成是两个相互衔接但定位各异的制度。作为“制度”的法学院②,其功能和定位在于要把一个法律的门外汉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人,为各种法律职业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我国的法学院教育尽管存在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但一般来说其目前的教育模式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其素质教育着眼于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其职业教育主要还是一种法学知识体系的教育,体现在对十三门法学主干课和若干选修课的教学和讲授,着眼于对相关理论知识的讲解和法律规则、条文的诠释。
与法学院教育不同,预备法官培训在定位上,既与之相衔接,又相互区别。与法学院教育的衔接在于,它所面对的对象是一个“半成品”,这一半成品在经历法学院教育后已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思维和法律伦理。预备法官培训是要在这一半成品的基础上加工成为己所需的成品,而非重起炉灶。而与法学院教育的区别在于,它与之相比,应该是一个不同的阶段,承担着特殊的使命,即把一个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人进一步转变成一个合格的法官。因此,如果法学院教育是一个蓄能池的话,预备法官培训就是要把它转化为现实的能量加以输出。预备法官培训在此过程中要实现何种转换?可能大致涉及到三个方面:从知识到能力的转换,从理论到实践的转换,从潜在法律素质到专业法律身份的转换。通过这种转换,从理想状态来说,一般法律人被塑造成特定的法律身份,并具备了与身份相对应的知识、经验、能力、道德。
目标分析: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
既然预备法官培训的制度定位在于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的实质性转变,从而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官,那么,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作为目标,何谓合格的法官?
对法官的规范性要求和经验性要求。何谓合格的法官,涉及对法官的看法和要求。在这一点上,学者苏力的观点特别具有启发意义。③苏力认为,讨论合格的法官应该区分理想中的法官和现实中的法官。理想中的法官,大致是从各种有关法官的理念、概念和定义中推演出,或是从世界历史上的众多杰出法官或准法官(裁判者)或者有关这些“法官”的故事中归纳抽象出一个理想的法官形象,抽取理想法官的一系列必备要件,然后按照这一理念来衡量和要求现实生活中的法官,为今日中国的法官树立一个应当追求的楷模。而现实中的法官,在苏力看来,现实中担任法官的都是普通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社会中,会受具体社会、政治法律和知识制度条件的制约,都要解决特定社会中的具体问题。
苏力的观点对于我们的讨论很有启发性。在我看来,预备法官培训要培养的法官既要符合对法官的规范性要求,也就是说,符合对法官的普遍性要求,在这一点上,无论是英国、美国、日本还是中国的法官都是一样的;另一方面,也要符合对法官的经验性要求,在特定时空中,在不同的社会中,关于合格法官的标准也就存在差异。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一个日本或美国语境中的好法官,在中国不一定能成为好法官。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就当下中国而言,一个合格法官可能意味着以下一些要求:
第一,理论与实践的融通。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学员,一般来说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学素养和理论知识,包括使用法言法语,掌握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思维。但光有法学知识乃至法律信仰,还远远称不上是合格的法官。苏力就提醒我们注意两种区别,即法学知识与司法知识的区别,以及精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差别。④相对于通过法学教育习得的法学知识,司法知识是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对司法有参考指导意义的某些经验和技术。这种知识处于法学教育的视野之外,却实实在在地在现实司法审判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同样,在法学院我们学到的更多是从前提到结论、从规则到事实的纯粹逻辑推演,但在司法实践中这可能更像“纸上谈兵”,实践理性的前提就是要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求对现实经验有高度的默会和掌握。要培养合格的法官,其着眼点就不在于理论,而在于实践经验,在于对在中国特定社会中所获取的审判经验的传承和实践素质的提高。
第二,知识与能力的结合。我们所需要的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律知识,熟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更重要的是,要具备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当下中国,强调法官的能力绝非一种夸夸其谈,这完全是由中国所处的转型社会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历史上,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化性一直是一对矛盾。但是在一个高度成熟和相对稳定的社会中,法律的确定性一般会比较高,法官相对来说就更加按部就班;与之相对,在一个剧烈转型的社会,法律的确定性会受到严重冲击,法官就不得不更多地利用自身的决断来弥补和克服法律和现实社会之间经常会出现的差距,尽可能作出他认为公正合理的判决。当下中国作为转型社会就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利益分化日益加大,城乡二元结构、东西差异、陌生人社会和乡土社会交织,这都是法官所面对的现实中国,这就要求法官具有高度的社会理解力、洞察力,解决问题时必须综合运用法律智慧、社会智慧甚至政治智慧。
第三,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结合。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使着国家的权力,势必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诱惑,能否经受住考验,关系到法官的形象,关系到法院的形象,也关系到国家公权力的形象。因此,对法官而言,仅仅具备职业技能、职业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对中国法官而言,一方面目前其自身地位和金钱状况使其更难以防御外界的各种诱惑,另一方面中国特有关系社会的存在、人情和面子观念,都充当了外部压力和助推力;更有甚者,中国法官缺乏制度上的防火墙来实现有效隔离,因此形势更为严峻,职业道德对中国法官来说具有更重要的含义。
宏观重构:几点制度构想
基于其制度定位以及对中国语境下培养何种合格法官的目标分析,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在宏观上需要若干改进乃至重构,才能满足其制度定位和目标需求。
复合培训模式的建构。目前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尚未形成统一模式。现有的预备法官培训机制很难满足上述目标定位,因此,完全有必要在制度上明确建立分阶段的复合培训模式。这种复合培训模式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集中培训阶段,二是在职培训阶段,三是总结评估阶段。
集中培训为目前所通行,在此不详述。但需强调几点:在师资上应以有经验的法官包括基层法官为主,还要加上社会学、政策学等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在授课内容上,除了司法技能、司法伦理等方面外,还应涉及宏观层面对中国转型社会的分析,微观层面如心理学知识的传授;在授课方式上,也应综合多样。总而言之,注重实际能力培养而非专业知识传授。
在职培训时长可设为一年。首先,在职培训应在各基层法院进行。因为学员在基层法院能接触到最丰富、多样的案件形态和基层社会的风土人情;同时也有助于形成一项辅的制度,即各级法院录用的人员都应有一年的基层法院经历。其次,作为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重要构成环节,必须被严格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体系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职培训采取专门导师制,由基层法院有经验的法官担任导师,进行手把手的经验传承。
复合培训模式的最后阶段就是总结评估阶段,这类似于“毕业答辩”。其目的主要是考察前两个阶段的培训效果,总结培训所取得的成绩,最终在制度上评估学员是否达到了初任法官的标准。
规范而有效的统一测评和考核制度的确立。除了复合培训模式的建构,要确保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发挥更具实质性的作用,就必须建立规范而有效的统一测评和考核制度。
与复合培训模式相适应,预备法官培训的统一测评和考核制度也应该是分层次、分阶段的。第一是日常层次的测评和考核。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集中授课阶段,主要包括平时成绩和笔试考试;二是在职培训阶段的考核,包括经常穿插性的考察、摸底,以及导师的打分和评语。第二是最终层次的考核,它发生在总结评估阶段。首先,应该由省级培训机构组成专门的预备法官考核委员会;其次,考核的形式是,结合学员日常考核所得的平时成绩,对学员进行最终的答辩和评估;最后,考核结果是,通过预备法官考核委员会的总结评估的,颁发预备法官培训“合格证”,获得法官的正式入职资格。
组织架构的完善。目前我国法官培训的组织架构,根据《法官培训条例》第九条规定,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省级法官学院、法官进修学院、法官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从组织架构上来说,这一规定过于笼统,至少有三个方面有待细化:
第一,就各级法官学院的关系和分工来说,我们认为,就预备法官培训这一领域而言,国家法官学院应当将权力下放并逐渐退出。理由如下:首先,国家法官学院作为最高的法官培训机构,应专注于全国性的、高级别的法官培训事务,以及担负起指导之责(包括对预备法官培训的一般性指导),而预备法官培训则由各省级法官学院来承担。在二者之间基于性质和地位应有更明确的权限和分工。其次,我国各省情况不一,差别很大,对法官的要求和标准由此也不一样。在此前提下,由各省法官学院各自负责预备法官培训,把握好合格法官的判断标准,极为必要。最后,如果预备法官培训的在职培训应在基层法院进行,那么,从管理的角度,由省级法官学院负责更为可行,国家法官学院事实上是鞭长莫及。
第二,在各省法院系统内部,有必要提升省法官学院的地位和权限。在现行体制内,简单地来说,需要提升地位、增强权限、促进合作。提升地位,在现有权力配置序列下,可能较管用的是,由省高院主管人事方面的副院长兼任省级法官学院的行政职务,这样不仅可以在现实体制上实质性提升其在法院系统中的地位,而且也能从更为整体的角度来看待和落实预备法官培训事务的重要性。增强权限,就是各省法官学院能有更大的权力来调动为预备法官培训所需的一切资源。促进合作,指的是即使法官学院的权限有所加强,但在更大程度上,它需要法院其他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只有通过合作,预备法官培训才能最大限度地有效开展。
最后,统一管理体系的有效搭建。目前的培训管理体系相对“扁平”,也就是说,各省法官学院内部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机制,但是,预备法官培训的复合培训模式却要求具备一套“垂直”的管理体系,以便在在职培训阶段也能实现对学员培训的统一管理和有效监控。由此,有必要在各基层法院设立在职培训管理的相关部门,接受省级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一管理。
【作者单位:吉林省法官培训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吉林分院);本文系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十专项”“法治的中国道路”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QY001】
【注释】
一、做好公司制度建设,完善公司经营管理
法律事务部作为公司新成立的独立部门,制度建设刻不容缓,为配合公司制度建设的建立健全,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起草了《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诉讼管理是法律事务必不可少的一项板块,诉讼不仅仅是解决纠纷的程序性手段,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司的声誉与社会地位,法务部为规范诉讼案件的管理,起草了《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法律诉讼工作的制度化,有序
化和规范化的运行。
法律事务部2017年度上半年度已结案件及正在办理的公司涉诉法务共计18件。
二、做好合同审核工作,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在合同审核工作中,对合同文本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处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较好地完成了日常合同审核工作。截止目前,共审核各类经济合同130份;起草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务文件约30份。
三、 做好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为加强合同风险管控,根据股份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各子公司在供气合同、安装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专项培训,通过培训的方式帮助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针对公司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法律规定,法律事务部通过公司办公软件OA按季度更新法律法规,方便各部门和子公司的查询与了解最新法规。
四、做好咨询服务工作,确保公司重大项目依法推进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206-02
法律人才的培育与选拔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是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人才的培育与选拔,也是一国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方面。韩国自1948年建国,至今六十余年间,这个东亚小国不仅摆脱了战争的创伤,而且创造了属于韩国的工业制造神话。韩国的教育制度以及司法考试制度具有深厚的日本色彩。日本入侵韩国进行殖民统治时期把日本向西方借鉴的法学教育制度移植到韩国。从此韩国法学教育制度逐渐具有了西方近代教育的特点。
一、韩国传统的司法考试制度
(一)制度的主要内容
韩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法科大学院建立之前完全是照搬日本的模式,具有典型的少数化和精英化的特色。复杂的考试过程以及较低的通过率使得司法考试成了精英的选拔考试。韩国的司法考试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包括宪法、民法、刑法、选做题及公共英语。第二部分是论述题,考察科目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等7 类科目。第三个部分为面试。并且只有通过前一阶段考试的人员的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后并不能立即从事法律职业,还必须在大法院下设的司法研修院进行两年的实务培训。只有完成培训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而要成为法官和检察官的还必须提交申请。法院和检察院根据申请及自身的需要进行任命
(二)韩国传统司法考试制度的缺陷
第一,在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和考试方式上,由于司法考试没有学历和专业的限制,而较低的通过率以及通过后可观的收入使得有些大学生便提早准备司法考试而对于自己的本专业学习却不加重视。一些非法科的学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几乎荒废了自己本专业的学习。另外大学也为了学生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把法学教育演变成了“司法考试培训班”。教师的法学教育完全以司法考试的内容为核心,对于司法考试不考的学科,大学大多不以开设。而像法理、法制史等学科对于法律人格的塑造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在司法考试合格率上,韩国常年保持着3%通过率。截至2005年8月韩国全国法律职业人员人数只有10 768人。这就是说在韩国4800百万人当中,每4 484人拥有一名法律职业人员。每名法律职业人员所平均服务的人数韩国是美国的19倍,是英国及德国的8倍,是法国的3倍。这就造成了法律界成了精英的乐园,他们利用自己精英化的优势向民众收取高额的法律服务费用。
第三,在司法研修制度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必须在司法研修院中经过两年的培训才能正式从事法律职业。但是法官和检察官的选拔是依据司法研修院中的学习成绩来决定的,而司法研修院中的学习仍是以培养法官和检察官的理论学习为重,而成为律师的学员仍必须接受这些理论学习。可见学习的目的与其培训后所达到的要求是完全脱节的。
二、韩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过程
在韩国,很久以前就存在针对如何弥补上述缺陷以及改革司法考试制度的讨论。1995年1月,金泳三政府组织的世界化促进委员会把法律服务及法学教育世界化视为该委员会主要工作之一。其发表的法律服务及法学教育的世界化报告中表示,将分阶段地将司法考试合格者人数扩大到1 000人。
1999年,总统咨询机关新教育共同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建议引进法科大学院。此外,司法改革促进委员会在1999年12月的研究报告书中提议设置韩国司法大学院。
有关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培养及选拔制度的研究,在卢武铉政府时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政府在2004年成立了司法制度促进委员会。在2005年又制定起草了法科大学院相关设置以及实际运行的法律。该法案在2007年获得了通过。为了配套法科大学院的运行韩国教育部又制定了法科大学院法的相关施行令,向各大学接受法科大学院的设立申请。2008年3月,韩国教育部又批准25所大学可以设立法科大学院。并且在25所大学中对2000个名额进行了分配。与法科大学院相关的律师考试法案也随后获得了国会的通过。替代司法考试制度的法科大学院制度真正地建立了起来。
三、改革后的法律人才培养及选拔制度
之所以韩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纠缠了二十几年才终于在2007年尘埃落定,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韩国法律界的激烈反对,因为现有制度的改变必然损害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而法律人数的扩张也必然加大律师界的职业竞争。改革后的法律界将不再是精英的小众圈子,职业竞争的加大带来的便是普遍收入的减少。不过在另一方面,却是有利于民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各国都有不尽相同的体制及法律文化,所以各国进行司法改革的动力机制也是不同的。而在韩国进行司法改革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克服韩国司法的政治化以及现有司法体制与国民司法需求之间存在鸿沟。在韩国,国民对司法普遍存在不信任的情绪,也就是说韩国司法改革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国民对于司法的不信任以及法律人数过少已经不能满足于国民的需要。法律人数过少必然导致该行业的精英化但另一方面也导致国民必须支付高昂的费用来获得法律服务,所以其必然造成大量人员涌入司法考试的大门想要获得稳定的职业以及颇高的收入。而之前的司法考试制度的缺陷也助长了该趋势。
(一)法科大学院对现有制度的革新
改革后的韩国法律人才培养与选拔制度将以法科大学院为中心,以律师考试作为从业资格获得的标准。获得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律师考试,法官和检察官也必须从从业多年的律师中选拔。而只有进入法科大学院经过三年系统法律学习并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这应该说从根本上改变了韩国现有的法律人才选拔制度,也对韩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缓解了司法考试通过率低所带来的弊端
国家规定了法科大学院招生的总人数必须是2 000,并且将法科大学院的授课内容与之后的律师考试相挂钩以保证大多数能通过律师考试。虽然增加的人数并不多,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韩国法律人数过少的社会问题。
2.改变了韩国的法律教育
相关法律规定开办法科大学院的学校必须废止本科层次的法律教学。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保证法科大学院具有足够的师资。截至2007年,韩国全国法学院的数量为97个,每年大约招收12 000名左右的学生,在校生达到64 000多人,专职教员920多人,每名教员对应的学生人数为70人。传统的韩国法律本科教育更像是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所有的教学都围绕着司法考试来进行。如今除了25所开办法科大学院的大学以外,其他的大学仍保留了法律本科教育。
3.改变了司法考试制度
法科大学院建立后,国家规定了法科大学院的招生人数(2 000人)以及25个大学各自的招生人数。而只有从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才能参加律师考试,就是说传统的来者不拒的考试模式已经被改变。2011年韩国法务部决定从2012年开始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不得低于75%。今后韩国的法律的培养制度将完全摆脱传统的教育模式。
4.改变了传统的司法研修制度
以往韩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还不能直接从事相关的法律职业,其必须在司法研修所进行2年的司法研修才可以真正从事法律职业。传统司法研修的教育实际上是为了培养法官和检察官的实务能力,而对于律师职能的培养却有所欠缺。而改革后的法科大学院的司法研修制度将以律师的事务能力作为培养的中心。
(二)法科大学院制度的缺失
虽然改革后的司法人才教育以及选拔制度改变了以前司法考试制度的上述弊端。但是其改革方案仍是属于借鉴美国模式各方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在本土化方面的努力显然还不够。
1.法科大学院招生人数规模还是过小
国家法律规定了法科大学院的入学人数。所以即使某些大学的硬件和软件有能力招收更多的学生也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教育的质量,但是规定的人数还是与公众的法律需求相距甚远。不过法律界还是有另一种观点,韩国律师协会就认为培养过多的法律职业人员会导致法律整体水平的下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众的需求,但是最终损害的仍是民众的利益。持相反观点的认为,民众获得法律服务的机会还是太少了,有些人因为费用问题无法得到法律救助。因为在法律界少数人垄断了法律服务市场,借以要求对方付出高额的服务费用,这就剥夺了一些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救助的机会。所以,法科大学院未来的发展中还是应该继续增加招生人数,以满足国民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
2.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有沦为“律师考试培训”的危险
国家法律规定了法科大学院的授课内容必须与律师考试相挂钩,所以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就是以律师考试为核心来展开的。所以在法科大学院的实际运行中,其教育过程会不会沦为另一个考试培训机构还有待时间的检验。不过法科大学院的教学过程中应不能只注重学生通过律师考试的能力,而是应着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用法律来处理社会复杂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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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我局要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建立法律顾问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决策和疑难点案件、热点律师参与制度。
(二)开展机关学法用法活动。局中心组、党组(扩大)会议每年邀请法学专家开展1次专题讲座。我局建立中心组会前学法制度,全年会前学法不少于2次。机关干部每年学法不少于40个小时。每年开展1次集中执法培训,举行依法行政考试(考核)。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群众接待中心等机关服务窗口人员的法制培训。
(三)创新机关普法载体建设。在建设网站设置普法专栏,完善服务大厅法制宣传设施,把机关相关股室、政务窗口打造成普法示范窗口。组织开展优秀法制新闻、普法专栏评选。
二、推进法律进学校
推进学校法制教育“五落实”。编制完善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和普法教材,落实法制教育教材、师资、课时、经费、考试。深入中小学开展遵纪守法意识和相关建设法律常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与特定职业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
三、推进法律进乡村
(一)开展“法制服务进万村”活动。深入乡村开展法制咨询、法制宣传,每年集中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我局每年派律师和行政执法人员,为联系乡镇村组(社区)担任法律顾问,每年办理法制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
(二)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用工、谁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春节集中返乡、外出劳务技能培训等时机,每年集中开展劳动合同、安全生产、依法维权等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少于2次。每年到“挂包帮”、定点帮扶村开展1次集中法制宣传。
(三)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协助帮扶村办好农村广播法制宣传教育节目。利用农闲、赶集、节庆等时机,开展法制赶场、发放普法读物和普法宣传用品。
四、推进法律进社区
(一)大力推进“法制服务进社区”活动。建立健全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社区法制服务小分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制宣传,每年集中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
(二)加强社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区青少年、上岗职工、流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单位驻地社区工作人员、居民楼长、社区居民代表组织集中学法培训。
(三)加强社区法治文化载体建设。协助联系社区启动建设1—2个法制公园或法制广场、法制长廊、法制文化景点、大型户外公益法制广告等特色亮点工程。积极开展社区法治文艺演出、社区道德讲堂、法制讲座等活动,向广大社区居民传递法治理念,传播规划建设法律知识。
五、推进法律进寺庙
深入宗教场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寺庙管理委员会(所)工作人员、驻寺干部和乡村基层干部的法制培训力度。开展对主要教职人员、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建设法律集中法制培训。面向僧尼和信教群众,编制发放普法读物,加大寺庙书屋中法律读物的比重。
六、推进法律进企业
加强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宣传橱窗、内部刊物、局域网络等的宣传功能,丰富企业法制宣传的内容和载体。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创新开展法治文化活动,每看评选一批优秀企业法治文艺作品。
1.推进县级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荐法律工作者为机关担任法律顾问,建立法律顾问考评制度,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考核和业务培训。(牵头单位:公律股,责任单位:宣教股)
2.组建普法讲师团和法律人才库,为县级党委(党组)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会前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提供师资。(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公律股,基层股)
3.组织开展法制培训,举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确保学习教育全覆盖。(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股、基层股)
4.协助依法治县办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群众接待中心等机关服务窗口人员的法制培训,完善服务大厅法制宣传设施,将机关服务窗口打造成普法示范窗口。(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法制股、宣教股)
5.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协助“依法治县办”推动机关在门户网站设置普法专栏,开设法制宣传微博、微信。(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股)
二、推进法律进学校
6.推荐司法所优秀干警担任全县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制度。(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基层股)
7.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编制完善中小学生普法教材,推动教材、师资、课时全面落实。(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基层股)
8.协助依法治县办在中小学校运用模拟法庭、法治演讲(征文)比赛、法治文艺演出等形式,开辟法制宣传教育第二课堂。在中小学校重点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在中等职业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与特定职业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基层股)
9.依托看守所建立1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在学校设立1个法律图书室(角)、开辟1个法制宣传专栏。(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宣教股、基层股)
三、推进法律进乡村
10.大力推进乡村普法“六个一”工程。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一个法制辅导站、一个法律援助工作站、组建一支法制宣传队伍,每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一个法制宣传栏,每个村民小组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每户发放一张便民法律服务联系卡。(牵头单位:基层股,责任单位:办公室、宣教股、法律援助中心)
11.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进千村”活动。全县所有行政村(社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组织10支法律服务小分队深入全县各个行政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每个小分队每年集中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指派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完成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牵头单位:基层股,原区所在地的司法所,责任单位:办公室、法制股、法律援助中心)
12.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用工谁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春节集中返乡、外出劳务技能培训等时机,每年集中开展劳动合同、安全生产、依法维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少于2次。(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基层股)
13.各人民调解组织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件,组织广大村民旁听调解,结合调解案件,向村民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牵头单位:基层股、责任单位:各司法所)
14.组织农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牵头单位:基层股,责任单位:各司法所)
15.协助依法治县办在乡村利用农闲、赶集、节庆等时机开展法治文艺演出、放映法治电影、广播法治节目、发放普法读物和普法宣传用品。(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
四、推进法律进社区
16.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每年向社区选派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服务小分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每个小分队每年集中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牵头单位:基层股,责任单位:公律股、各司法所、办公室、法制股)
17.加强社区青少年、下岗职工、流动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亲情帮教大走访”,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法制教育和行为矫治,每年走访不少于4次。开展刑满释放人员法制宣传和就业技能培训,降低重新犯罪率。(牵头单位:社区矫正股,责任单位:各司法所、基层股、宣教股)
18.定期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居民楼栋长、社区居民代表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牵头单位:基层股、责任单位:各司法所、办公室、宣教股)
19.启动建设1个法治文化景点。积极开展法治讲座、法治文艺演出等活动,向广大社区居民传递法治理念,传播法律知识。(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基层股)
五、推进法律进企业
20.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对法律工作者的再教育培训向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延伸。大力推进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现有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年均增长20%。(牵头单位;公律股,责任单位:基层股、办公室)
21.组建法律服务宣讲团,每年深入重点企业开展10场法律宣讲活动,组织开展10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巡讲活动。集中为园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公律股)
2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制度,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每年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公律股)
23.大力倡导和推进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宣传橱窗、广播电视和局域网络等宣传功能,丰富企业法制宣传的内容和载体。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牵头单位:宣教股,责任单位:办公室)
六、推进法律进单位
1、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强路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主要措施:一是指导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组织全体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并积极参加区局、街道司法所组织的培训。二是按照工作现实,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培训活动。
工作规定: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保证学习时间,积极开展学习活动,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培训活动。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严格审查程序,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开展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规范整顿工作。
主要措施:一是根据区司法局年检方案,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认真填写有关资料,开展自查;二是配合区局检查组,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开展检查;三是严格审核年检材料,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工作规定: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认真按照区局年检工作公告,开展自查活动,认真填报各项资料,按时上报。保证顺利通过年检。自强路司法所将对自查情况开展检查规范。
3、发挥管理职能,积极开展依法执业检查,规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工作,维律服务市场秩序。
主要措施:自强路司法所每月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检查一次,并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处理当事人对法律服务及法律工作者的投诉、申诉,防止矛盾激化,依法维护当事人和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
工作规定:司法所坚持对法律服务所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工作,法律服务所要配合检查,对检查中通报的问题及时开展改正。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6-0022-02
一、前 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完善的法律体制是保障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的强有力手段。而作为法制建设的基石,法律职业教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毫无疑问,无论从规模还是从体制完善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都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也应看到,我们的教育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先进法律职业教育标准和模式,是促进我们自身发展的最好途径。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它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使英国法学教育成为其他国家教学的模板,也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本文通过对英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探讨,来思考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完善问题。
二、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简介
英国的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 education)与职业教育(practical education)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在英国学习法律,可以选择职业课程,也可以选择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学术教育主要由普通大学来承担,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来传授和研究,其理论性和学术性特色较为突出。教师都是研究有素甚至造诣深湛的法学专家、教授,学生通过学习可掌握法律的基本构架、主要内容、基本原理和原则。学校可自由的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规定学科课程,为学生打下法学理论基础,并引导学生进行一定深度的学术思考。在学术这条路上,学生可以逐步深入的攻读LLB(Bachelor of 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LLM(Master of 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和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课程。
如果学生希望在日后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那么除了接受必要的法律学术教育以外(至少要获得LLB或者与之相当的学位),还必须完成规定的职业教育课程。职业教育的内容是非常实务的,由相应的律师协会根据行业和职业的需求联合或分别制定,项目教学由独立的职业教育机构提供,教师多是资深出庭律师或其他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而且都是兼职的。主要对学生进行实务技能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如怎样会见当事人、怎样起草法律意见书、怎样出庭辩护、怎样举证和质证等。因此,毕业生多数都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最后,毕业生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training contract),才能在律师行业协会注册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英国法律教育的这种设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高校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挣扎中解脱出来,将职业教育的标准交给行业制定,并由专门的机构和教师完成,使得职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实践性。一方面使有学术能力的人能够专心的做学问,另一方面使愿意从事实践性法律工作的人也能得到实用的职业技能培养,从而使教育发挥最大的效能。
三、英国法律职业标准的制定
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由行会主导的,其教学内容和测试标准都是由相应的律师行会来制定的。英国律师分为两类: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律师分别办理不同的法律事务,大致来说,前者做非出庭的所有业务,而后者负责出庭辩护。因为职业导向不同,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各自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业标准,事务律师由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出庭律师则由出庭律师公会(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职业标准指导和规范了职业教育(Practical Education)以及实习(Training Stage)的主要内容。
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在2006年将其规范和代表的职能分开,将其规范出庭律师行业的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了出庭律师规范理事会bar standard board(下称SBS),由SBS来具体制定有关出庭律师准入制度和职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职业规范为《出庭律师执业标准》Code of Conduct for Barrister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Bar Council Guidance,从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出庭、辩护、为公众提供法律意见的规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学生完成了法律学术专业学习后,须到SBS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vocational stage。根据出庭律师职业标准要求,SBS每年制定《出庭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标准和指引》Bar Professional Training Course—specification requirements and guidance,各个培训中心必须按照课程标准和指引的要求设置培训内容、教学大纲、教学标准、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出庭律师职业培训的主要技能包括案例分析技巧Case Work Skills,法律调查Legal Research,一般写作技巧General written skills,法律文书写作Opinion-writing(that is, giving written advice),客户沟通技能Conference Skills (interviewing clients),人际关系技能Interpersonal Skills,庭外和解程序Resolution of Disputes Out of Court(ReDOC),辩护技能Advocacy(court or tribunal appearances),培训的主要知识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及救济措施Civil Litigation & remedies,刑事诉讼及判决Criminal Litigation & sentencing,证据学Evidence,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Ethics等内容。对于评估的方式,SBS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交由各个培训中心自行掌握。通常而言,专业知识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从2012年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职业道德三门考试将由SBS统一出题),写作技巧的考核方式为论文,而实践技能(如辩护、庭外和解技能)的考核方式则为实操录像评估。SBS对相关的培训中心进行监督和定期外审,以确保教育内容和教学质量符合《出庭律师执业标准》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的要求。
由于从事法律服务的内容不同,事务律师的准入程序与出庭律师略有不同。按照事务律师公会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法律专业学术教育(degree in law)、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legal practice course,时间为1~2年,培养学生的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辩护等法律专业职业能力)、实训课程(Practice-based training/training contract,通过与律所签订实习合同完成1年的实习)、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Professional skill course,20天左右的课程,一般与Practice-based training同时完成,培养学生沟通、客户服务等通用职业能力)等几个阶段的学习,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事务律师。事务律师公会下属的事务律师规范机构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每一年都会制定相应的规范,对事务律师的执业标准、准入制度、法律职业培训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要求。SRA的规范确定了法律职业培训的标准,培训课程的大纲和内容,以及实训合同(training contract)的内容都必须依此制定。按照SRA的规定,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和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既包括由执业事务律师讲解的关于与客户接触、洽谈、接受委托、签署委托服务文书,以及提供法律建议、审查起草法律性文件和执业中查询法律资料等与具体法律业务有关的实用技巧,同时也向学生介绍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和纳税制度等。实训课程(training contract)则是要求学生到律所实习一年。通过实习,接触事务律师实务,并且能够在有资格、有经验的事务律师的指导下,运用在LPC阶段学到的职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甚至是独立承办案件。最后由学生所在的律所为其提供实习鉴定,以判断学生是否通过实习。所有的实训合同都要使用SRA的标准格式并向SRA注册,接受SRA的监督。
综上所述,英国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视而且非常实务的。学生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前起码要经过一年以上的职业培训师实习的过程。英国的这种法学教育制度,保证了学生在完成法律专业和职业的学习以后,能够迅速的适应律师职业的岗位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可以说,英国的律师行业享有很高的信誉和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严谨、专业的职业培训制度。
四、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分析与反思
1.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准入制度的现状
严格来讲,我国现在不存在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学术教育,并且主要由普通高校来承担教学任务,学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种。虽然我国各个行政级别都设有相应的律师行业协会,但是律协基本上不介入法律职业教育。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学生取得本科以上的法律学历以后,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考取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现行法学职业教育的缺陷
(1)教学内容过于注重学术,忽视了法律实务教学。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因此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但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虽然近年来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法学教育普遍受市场的压力,法学教员参与法律实务日益增多,法学院才普遍开始聘请律师讲学;法律援助也开始了(1994);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一部分法律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2000年);所有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法律实务教育。但由于上大课;由于绝大部分教员仍然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由于担任过兼职律师的,也往往是做法律咨询,缺乏出庭经验,缺乏审判的经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根本性的改观。
(2)考试制度过于单一,难以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职业能力。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守成教育”传统就决定了其考试制度更看重知识的记忆,这已经成为现代中国高等教育的重大难题之一。但法学教育可能是受其影响最大的学科之一,因为法学更讲求知识的灵活运用,很难实行有效的、标准化的书面考试。书面考试难以全面体现学生的知识广度、专业深度和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难以考核学生思辩的专业职业技能,难以体现法律人保护客户利益的职业道德要求。
3.法律专业职业化的必要性
近10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迅速提高,因此我们面临着法律职业专业化,以全面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职业专业化,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训练、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遵守专门的职业道德。职业专业化要求建立完善的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制度。法律职业专业化须通过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来保障。
4.借鉴和改革
通过上述的讨论,作者认为,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传统和经验,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改革:
(1)明确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学习英国由行业制定职业标准的方式,明确规范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标准。
(2)加强法律实务教学,增加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在教学中的比重,让律师协会和资深律师实际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过程中。
(3)改变法律专业职业能力考核方式单一和职业准入考试内容由学者制定的现状,让律师行业协会确实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和能力考核的过程中。
我们已逐步认识到律师行业协会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并已就行业参与法律职业教学和法律职业准入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和研究。如现在的学生在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后,想成为执业律师,必须参加律协举办的法律职业培训,同时必须在律所实习满一年,然后由律协通过面试对实习的情况进行鉴定和检验。学员通过律协的实习鉴定以后才能够申请正式的律师执业资格。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将这种培训和考核方式制度化,统一考核标准,从而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为我国的建设培养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 Bar Standard Board,省略.uk
2 Law Society,省略.uk/home.law
3 王利明.中国“法律职业专业化”透析[N].人民日报,2002.7.26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259-03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所在单位(以下称“单位”)历年来都十分重视普法工作,把它作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手段。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单位已经实现了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建立起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获得了同行的好评,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一、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制度体系
涉法规章制度,是依法经营的保障,是依法治企的基础。加强涉法规章制度建设,可以推进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各项工作正常、高效、有序运转。单位在总结、提炼、借鉴、吸收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企业工商登记内部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等十几项涉法规章制度。这些涉法规章制度的出台,明确了领导、部室、单位在办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权限、程序、职责,形成了严密的制度体系和业务流程。在实际工作中,从领导到职工,从总部到基层单位都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做到了有章必依、照章办事,起到了制度规范管理的作用。
2008年初,为充分发挥涉法规章制度的指导性,方便职工学习、查阅、执行,让规章制度入脑入心,让规章制度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单位把涉法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有关部室和基层单位。
二、创办普法刊物――《政策法规信息》
要想提高职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必须让职工比较容易地了解国家法律法规,跟上国家法制进程步伐。为此,单位创办了《政策法规信息》,跟踪国家立法动态,及时登载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在登载法律法规时,不仅登载条文,更登载法律法规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以及对企业的影响,方便职工更快、更好、更容易地了解、消化、吸收新出台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精神实质潜移默化为自己的思想意识,自觉把新出台法律法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三、法律培训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多手段
依法治企涉及企业方方面面、涉及企业所有环节、涉及企业所有职工,依法治企的基础工作是全员学法、全员懂法、全员用法。学法、懂法、用法的关键是法律培训。单位十分重视法律培训,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采取多种手段,加强法律培训。在总部层面,每年组织两次有关人员外出培训,聘请国内知名专家来单位举办培训班,经常安排单位法律顾问到各基层单位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在所属单位层面,每月举办大型法律培训活动,邀请省市知名专家、单位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培训;在区队(车间)班组层面,利用每周区队会议时间进行法律学习。
各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不同,普法内容各有侧重。单位总部,以公司法、证券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环保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为普法重点;煤炭生产单位,以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劳动法、环保法等为主要内容;医疗卫生单位,以医师法、药品法等医疗法律法规为主;工程建设单位,以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建筑领域法律法规为主。总部及各单位在普法宣传中,做到既要全面学习,又要求真务实,有所侧重。
普法手段不断创新,普法形式更加灵活。所属各单位都设置了法制宣传栏,建立了法制宣传阵地,宣传内容定期更新。所属部分单位还利用电子屏幕进行法律宣传,把现代科技与法律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利用一切机会进行普法宣传,例如,把普法与合同审查结合起来,把普法与企业工商登记内部管理结合起来,在进行合同审查时,不仅修改完善合同条款,而且对合同承办人员进行合同法律宣传,使合同承办人员不仅明白合同条款的对与错,更明白错在哪里,今后如何避免,做到了审查一批合同,培训一批人员;企业工商登记内部管理也是一样,办理一次营业执照的登记,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就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培训,这样的宣传与培训不仅方式灵活,而且效果更好。
此外,单位鼓励职工考取司法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为有志考取资格的职工购买所需法律书籍,提供方便条件。几年来,有近20名同志通过考试获得司法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在2006年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中,单位所在城市参加考试一百多人,通过考试的4人均为本单位职工。 这么多人获取资格,既说明了单位的普法成果,又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准备了有生力量。
四、建立法律事务联络员制度、协调所属各单位普法工作
为统一协调所属各单位的普法工作,单位早在2005年就建立了法律事务联络员制度,要求所属各单位把政治优秀、有法律基础、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选拔到法律事务联络员岗位,为法律事务联络员开展活动提供有力保证,为法律事务联络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法律事务联络员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工作内容。法律事务联络员作为专职普法工作人员,负责制定所在单位的普法规划、计划、措施,并督促落实;掌握所在单位普法动态,了解所在单位普法信息,总结所在单位普法工作和经验;加强与总部沟通联络,上报所在单位普法总结和普法建议,下传总部普法安排和普法要求。
法律事务联络员职责的严格履行,保证了单位普法工作有计划、有目的的全面开展;法律事务联络员作用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单位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法律事务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打造了单位普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定期召开普法会议、研究普法问题
普法工作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普法措施需要不断改进完善。单位每季度召开普法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普法工作,会议由总部法律事务部门组织。季度工作会,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联络员参加,汇报普法情况、提出普法建议,总部法律事务部门安排部署下一季度普法工作。年度工作会,单位总法律顾问、所属各单位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处级领导、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科长和法律事务联络员参加,会上,所属各单位汇报一年来的普法工作以及下一年的普法措施,总法律顾问总结单位一年的普法工作,制定来年普法规划,部署来年普法工作。
定期会议的召开,使得单位普法工作月月不重样,季季有创新,年年有成果。
六、普法与经营紧密结合的体现――法律意见书
单位领导对普法工作的重视不仅体现在制度上、会议上,更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实际工作中,单位每有重大经济活动、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济会议,必有法律事务人员参与、参加。法律事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法律理论,对重要经营事项进行法律把关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保证这些活动、决策、事项合法合规,避免法律风险。单位法律事务人员每年都出具二十几份法律意见书,这些法律意见书是普法经历的见证,普法成果的体现。考虑到法律意见书涉及的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倾向性、代表性,单位每年把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汇编成册,分送总部领导、有关部室,作为今后研究决策类似问题的参考,继续发挥法律意见书的价值和作用。
七、把普法融入到欠款清理工作中
所属部分下属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打开市场、扩大销路,实行先发货后付款的销售方式,形成了一定欠款,另外,对一些客户销售业务的滚动进行,部分客户也不可避免地会形成欠款。这些欠款催要,大部分都能收回,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有部分形成陈欠。追讨陈年旧账,离不开法律知识和技巧。总部法律事务部门针对欠款清理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普法教育,丰富清欠人员法律知识,拓宽清欠人员法律视野,提高清欠人员法律技巧。此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还和清欠人员一起参与清欠工作,在清欠过程中更有针对性地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普法与清欠有机结合,既达到清欠目的,又实现普法目标。
通过把普法融入到欠款清理工作中,培训了一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清欠人员,大大减少了清欠过程极易产生的纠纷和摩擦,使得欠款顺利回收。
八、把构建和谐社区、有效化解矛盾作为普法工作的任务之一
单位认识到,企业不仅承担着生产商品的企业责任,而且承担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责任,把普法融入到构建和谐社区中来,无疑是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最好体现,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好方法。为此,单位广泛深入地宣传与构建和谐社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普及与构建和谐社区相关的法治理念。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与纠纷,单位法律事务人员与人员一起,经常深入基层,摸排纠纷隐患,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帮助矛盾双方分辨是非对错,寻找解决途径,使矛盾在无声无息中得以解决,让和谐在互谅互让中得以实现。不仅如此,单位在涉及自身诉讼中,也能站在大局高度,站在和谐角度,看待矛盾,处理纠纷,做到既要维护自身利益,也要考虑对方诉求,换位思考,体谅对方,找到最佳利益平衡点,争取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
通过把普法教育与构建和谐社区相结合,单位近几年未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上访,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历史因素形成的涉诉案件在结案后,也都案结事了,没有当事人纠缠企业、围攻个人,也没有人进省城、到北京上访。真正实现了社区和谐稳定。
总之,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单位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矛盾得到妥善解决,纠纷数量大幅减少,社区实现和谐稳定;近几年没有违法违规现象,没有新的因素导致诉讼;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维权能力逐渐增强,在应对历史因素形成的涉诉案件中,每年挽回损失上千万元,而且诉讼双方息讼罢讼,彻底解决纠纷;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获得省级诚信企业称号等等诸多殊荣。相信秉承“五五”普法的东风,抓住“法律进企业”创建活动的机遇,单位的普法教育一定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Consolidate the System against the Legal Risk by Effect of the “Fifth Five-Year Plan” on Legal Publicity
――Popularizing-Law and Enterprise Management
YAN Xin-x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