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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的保护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7: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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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的保护

篇1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0-0291-02

作为文化遗产的关键性组成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同时也包括与上述文化类型表现方式有关的物质载体或文化空间。[1]根据非遗的概念和外延为评判标准,安徽省合肥市非遗资源丰富多样,现今,合肥市共有4项国家级非遗项目,15项省级非遗项目,87项市级非遗项目,162项区县级非遗名录项目。

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一)合肥市非遗的种类和数量

“合肥”最早起源于司马迁的《史记》:“合肥受南北潮,皮革、鲍、木输会也。”[2]它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交通、金融和商贸中心,同时也是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会员城市,素有“三国故地、包拯家乡”之称。就其行政级别以及文化历史传承的地位而言,应该是安徽省文化遗产开发相对成熟的地方。但经调查研究发现,合肥市文化遗产种类在省内的种类相对较少、数量也处于劣势,仍有很多的非遗还未被发现或者申遗成功。例如,在安徽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共有7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属于合肥市的仅有5项,仅仅占据7.1%。[3]通过对安徽省文化厅所公布的信息梳理发现,到目前为止安徽省登记的非遗种类及数量中,属于合肥市的非遗数量共有238项,仅占安徽省非遗种类的2.4%。

(二)合肥市非遗保护现状

独特的人文、地理、历史特征,以及合肥古城独特的人文气息、地理环境、历史氛围造就了丰富多样且极具地域特色的文化遗存。除了丰富的物态文化遗产,其现存的非遗也是多种多样,各种非遗种类达238种。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变迁、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合肥地区的民间技艺呈现出不断消亡的趋势,大批民间文化载体也逐渐流失。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来表达的艺术也逐渐被人们淡忘,退出了人们的视线。同时,由于现在人们追求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丰富的物质生活,浮躁的社会风气使现代非遗类传承人不能够静下心来钻研技艺,使许多传承非遗的艺人们虽年事已高却找不到合适的传承人,从而导致传承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他们传承技艺的条件艰苦,可能已经失去了传艺的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开始,合肥启动市级非遗保护工作,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为指导,通过普查的方式,将民间文化进行登记注册,并经过专家遴选,最终把首批13项文化遗产列入合肥市非遗名录。2007年,合肥市非遗保护进入规范化阶段,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等四级非遗项目。2008年年底,随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落户于合肥市文化馆,标志着合肥市非遗保护进入成熟与关键期。在非遗保护中心,市民们不仅可以看到声色并茂的影像材料,更能欣赏到非遗传承人精彩绝伦的文化技艺,从而使非遗文化传承到千家万户。

(三)合肥市非遗利用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合肥重要的文化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合理地对此进行开发和利用将会对合肥的经济发展形成一股推动力。在如何保护非遗这个问题上,当前讨论出来的具有可行性的渠道有两个,即非遗资源化与非遗开发利用产业化。对非遗资源的健康开发,不仅可以充分挖掘非遗资源中蕴含的经济价值,更为重要的是为非遗保护注入了活水之源。例如,国家级名录保护项目“庐剧”进行巡回演出,通过在合肥市的三县、七区下基层演出对其进行开发性利用;“纸笺加工技艺”利用中开发新品种,满足新时代消费者的需求。

二、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通过调阅文献资料,以及实地调查发现,合肥市虽然在开发利用非遗资源上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但仍面临四大问题。

(一)非遗保护政策不健全

虽然在“十二五”期间,合肥市已经按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鼓励标准,给予30个左右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政策鼓励,对凡是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文化科技研发重点实验室,将给予10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但非遗保护的政策仍有所欠缺,当前对非遗的保护更多地是倾向于资金、政策的扶植和倾斜,但对非遗文化保护中的人才培养、管理优化等关键问题没有提及或者是执行力度不彻底。

(二)资金持久投入度不足

当前合肥市针对非遗的保护,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对比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显然更强调“传承发展”是非遗保护的应有要义。但是,对非遗的保护当前更多地局限于“短平快”的开发,企业和个人过多地追求眼前利益,往往打着非遗的幌子,争“名”取“利”。却很少将利润资金再投入到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中,甚至扭曲和歪曲非遗的事实。

(三)非遗传承人存在“断代”危机

非遗的主要传承载体就是人,人是传承的重要环节。但是,传承人却陷入了困境:传承人年事已高,可能已经没有教授技艺的能力了。年轻传承人缺乏老一辈传承人的热情和使命感。传承人群体缩小,想要传承非遗的人越来越少。同时还有部分传承人只享受国家给的政策却不尽义务去传承和保护非遗,缺乏对传承人的考核机制。

(四)非遗传承形式单一

目前,合肥市非遗传承方式依然传统、形式单一。对非遗的记录方式更多的是书籍记录,记录得不够详细,描述得也不够彻底和全面,达不到全面描述非遗技艺的内容和特点的目的,而且在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每个接受者的理解也不同,可能出现偏差。一步一步的缺失会造成非遗一步一步地扭曲和消失。在高科技技术发展的今天还是需要技术层面的革新,利用新的形式去传承和保护非遗。

三、对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地方政策,地方与国家政策相辅相成

合肥政府要密切关注国家对于非遗保护的相关政策,积极利用国家的政策优势,为当地的非遗保护和继承工作提供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责,服务非遗的申报和登记事务。与此同时,加强政府人员对非遗的认识,提高其服务技能,全面地管理好非遗项目,快速便捷地为非遗项目办理手续。

(二)培养高素质的传承人才,形成合理的保护和传承机制

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体系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与国内高端院校合作培养全面的管理人才。在非遗工作开展中积极探索非遗保护面临的机制问题,一步步地完善机制,形成体系。合理完善的机制和体系才能更好地便于非遗工作的开展和研究,非遗才能永续传承,充分地被利用。同时非遗继承人员之间应该形成完整的继承规则和学习培养机制,培养更多更优秀的继承人来继承和发扬合肥非遗文化。

(三)非遗文化数字化,实现非遗文化的现代化发展和传承

传统的非遗记载形式已经无法满足对非遗的记载和传承。很多时候,文字可能不能全面具体地描述非遗的技艺。完善非遗的室内多媒体传习设施,通过对非遗的线上和线下的立体传播,强化对数字多媒体场地、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将其保护、传承下去。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整合社会资源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各行业协会需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主动积极地开展非遗相关的工作和项目,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利用。规范建设非遗基地,建立更多分类别的基地展馆,便于对孩子从小的教育,培养非遗保护意识。在全国政协委员李修松看来,中国应该,也一定会有属于自己的迪士尼乐园。他所在的安徽,就有中国目前自主创新做得最好的特色主题公园园区——芜湖方特第四期东方神话,其将一些国家级非遗项目做成了游乐体验项目。运用文化创意结合科技手段,将厚重的文化变得生动活泼起来,吸引孩子去玩,去猎奇,从而去探索。

四、结语

对于非遗的研究有利于为现在生活的生产发展提供依据和创作源泉,有利于对非遗进行创新,转化为文化产品及文化服务;保护非遗便于合理地利用,利用非遗特殊的文化价值拉动经济发展,提升文化软实力。对于非遗的传承和保护要从各个角度去研究,政府要树立阳光政府的形象,提供便捷的非遗项目申报和保护的一系列服务。行业协会需要发挥行业间的合作和带头作用,主动为非遗工作出谋划策,提供发展机会。学校需要配合非遗工作培养专业的高素质人才,中小学则要从小培养孩子们的非遗保护意识和学习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EB/OL].

篇2

“非遗”是指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的概念。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一环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非物资文化遗产对我们的文化传承有重要作用。文化创意产业是以文化元素的创意与创新为基础,再经过现代技术的加工形成的创意与文化相结合的产品,从而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且较为有潜力的产业。

1 从抢救带生产:“非遗”保护的实践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口头和传统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出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在2004年加入这个《公约》。该《公约》内容是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不再只是历史文物与历史遗迹了,还增加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在2005年出台《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使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目标以及基准原则得到了明确,且使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逐渐形成,2006年,我国设立“文化遗产日”。这些措施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工作热火朝天地开展起来。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历了三种保护模式,分别是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

1.1 抢救性保护

我国最主要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是抢救性保护。国家的财政投入会偏向那些濒临灭绝的项目,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得到保护,我国推行了文物保护的方式。经济全球化日渐发展,工业画、城市化的步伐也越来越快,这使得我国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失的危机。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国实行了对“非遗”的抢救性保护措施。这几年,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逐渐加大,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制订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认定制度,同时“非遗”博物馆也开始兴起。

1.2 整体性保护

说到最专业、最科学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那就不能不提整体性保护这一模式了。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人们慢慢认识到“非遗”不存在于空中,而是在其本身发源起来的土地上,“非遗”一旦离开它自己的发源地和发展环境,那么想再对“非遗”进行保护就难上加难了。在这样的背景下,整体性保护应运而生。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时候要遵循它自身的发展规律,把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载体,之前都是对“非遗”进行单独保护,现在还需要对它赖以生存的环境进行保护。经过这些年的实践证明,这种保护模式是非常科学并且有效的。

1.3 生产性保护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积极探索是生产性保护这一模式。在对生产性保护模式进行实践的过程中,整个工作的核心是保护“非遗”的真实性与传承性,在保证可以传承“非遗”的这个大前提下,借用流通、销售等渠道,把“非遗”包装成文化产品的形式进行保护。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领域实施的都是生产性保护这一模式。国家文化部在2011年公布了41个国家级的“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这对于展示我国对“非遗”的生产性保护的成果是非常有帮助的。

2 从遗产到资源:“非遗”开发的理论支点

我国一直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采用什么样的保护模式比较好,结合人类的实践和对事物的认识不断地对其进行分析与探讨。就生产性保护这个概念而言,理论界仍然有一些人对“非遗”的开发与利用没有清楚的认识,不明白对“非遗”进行产业化开发的理论依据。所以就不得不提一下人文资源这一个概念了,所谓的人文资源就是指人类在经过文化创造之后留下来的、可以供人类继续发展的文化基础。人类从古代传下来的文化遗产,如果只是静态不动的或者是存在于博物馆中的,与人类没有联系、没有互动,就只能成为遗产,只有当这些遗产与现实生活挂钩,并且可以联系社会实际,这才能称之为资源。可以这么说,人文资源与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画等号,当它故步自封,不与外界联系时,就变成了过去社会的遗留物,就是所谓的文化遗产;当社会生活与之联系起来时,在具备了可以被文化产业开发利用的价值时,就转变成了资源,我们称之为“文化资源”。

从遗传转变为文化资源,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得到了较为科学的理论根据。人们渐渐意识到“非遗资源”不只是有历史价值、审美价值等,还具备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民间社会中早已开始了对“非遗”的开发与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们赚取了钱财。并且,“非遗”具备一般资源所没有的优势,那就是“非遗”的不可复制性、唯一性以及稀缺性,它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文化之间的差异性,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潜力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地方在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时得到了极大的支持。

3 创意性保护:“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完美结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非常多,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十个类别: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戏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我国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各个地方基于对民俗与节日的开发,大力发展旅游业;二是对传统美术及传统技艺的保护。是否与当今的社会生活相联系,是区别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源的最好办法,然而仅限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开发与利用并不能说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最大化的开发。特别是如今刚刚发展起来的文化创意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创意产业上的发展活力十足,可以说文化创意产业的崛起给“非遗”带来了第二春,让它获得了一个非常好的发展机遇。文化创意产业,即源于个体创意、技能及才能,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用,有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涉及的面非常广,有广告、工艺、设计、休闲软件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的文化产业相比,其核心要素是人的创造力,即人们对创新的认识,对创造力的理解以及创新一个新事物的能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创意,不能抄袭,必须是原创的、有价值的。践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创意产业结合起来对彼此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二者相辅相成,为彼此创造出更美好的明天。

首先是“非遗”。“非遗”走进社会和大众生活的有效途径,主要在于通过文化创意产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难点主要用于“非遗”很难走进人们的生活,对于人们来说其可有可无,导致活态传承不能很好地进行。然而“非遗”的文化魅力被河南平顶山的少林寺展现在人们面前。文化创意产业的出现让“非遗”走向大众生活,不再无路可走,打开了通向现代世界、新世界的一扇大门。

其次是文化创意产业。“非遗”使得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资源与素材得到了丰富。在我国河南流传的董永与七仙女的故事在我国家喻户晓,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员。被国内的影视公司加以改编拍成电视剧后,引起了巨大反响,与此同时也给该影视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润。这是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文化资源相碰撞产生的结果,也是两者相结合、开发利用彼此资源的成功典型案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文化创意产业可以获得丰富的资源,这是值得我们骄傲与自豪的。

笔者认为,在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这三个保护模式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保护模式,即创意性保护。在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的这一基础上,可以通过创意把“非遗”融入如今的社会生活。创意性保护的宗旨是以创意为手段,激活“非遗”的生命力,这是整个“非遗”保护发展历程中产生的新产物。创意性保护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类型:一是改良型,即适应大众的审美习惯及趋势;二是创造型,令“非遗”与科学技术相结合,在原创创意的这个大前提下,创造全新的文化产品;三是融入型,即经过设计等途径,把“非遗”的关键特点与现今社会中的产品结合起来,如服装设计等。

4 结语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归根结底,产业追求的是利润,是如何使效益最大化,如果“非遗”过度的商业化,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应该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时代对“非遗”保护的监测评估体系,同时设立“文化预警”机制,即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与利用之前,相关的部门要先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以防出现过度或者破男缘目发,这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使“非遗”受到较小的破坏,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国家和民族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对文化创意产业时代“非遗”保护的新模式作出了一定探讨与分析,但还需要更多的人来探索这个新模式,希望能够给相关从业人员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陈久玲,林宪生.“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对接模式探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

[2] 田阡.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路径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5(04).

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世界各地都在推崇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利用,并把它作为一项特色文化节目渐次的推向观众,推向普通百姓,让我们认识并自觉的去保护、去发掘,原来这也是非遗、这就是非遗。

金乡县,古称山阳县,2015年被评为山东省文化强省先进县,非遗在这里也得到了更好的发掘与利用。包括像稀有戏曲的保留、中医技术的承传、特有文化小吃、童谣等。

一、成立研究中心,做强体制保障大文章

2008年金乡县四平调被批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成立四平调保护中心;与之同时,又与曲阜师范大学成立金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有了这两个中心的保障,该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更好的发掘和利用。面对传承人老龄化严重的现实,收徒难也是一项更为棘手的事情。要解决这些难题应致力于多方的努力:一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打磨包装,做好亮化。二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实体保障、物质层面的、精神层面的,做好自然化、轻松化。三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穿上地方特色的嫁衣,洋气化、开放化。

二、活态化非遗,走近大学校园、走入伊园村庄

金乡县的非遗保护利用,注重的是唯有源头活水来,卧龙需点睛、水墨要丹青,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办了多场进大学校园活动,让保护传承人走上大学讲台,给他们一个现身传艺的大空间,老艺人手把手的传唱与演示,让青年一代在兴趣与爱好中不自觉的去喜爱、也有意识地接受;也许他们现在只是凭爱好,而当这些青年人走上社会、走上工作岗位,会在工作中自觉的去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有甚者也许有的,特别是有所特长的大学生就成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继者。更为平民化的方式,像庄户剧团、送戏下乡等直接的把戏曲形式的非遗送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让老百姓的居家饭,也有大戏的调味来佐餐。

三、重点打造、一乡一艺

金乡街道的四平调、司马镇的山东落子、马庙镇的山东琴书、胡集镇的坠子、高河街道的渔鼓、羊山镇的金乡花鼓戏……如今,金乡县9个镇、4个街道都有了自己独特的区域文化。一乡一艺,一个乡镇一个重点戏,有主有次,突出特点,重拳打磨。这样的发掘方式有利于各镇街戏曲进行交流传承;有利于地方特色的形成;有利于重点包装,打造多才多艺的资深传承人;节目汇演也更能让老百姓记得住、叫得响;更加的活态化。种种有利于使得机制保障与实体自身的发展相结合,必然相得益彰,例如,送戏下乡每年演出600余场,硕果连连。

四、登得祖谱、上得玉蝶,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定等次

金乡县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个,省、市级10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化表性传承人1人,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1人。“金乡四平调”“山东落子”已被列入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鸡黍之约”“渔鼓”被列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两夹弦”“金乡红三刀”等4个项目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竹马、渔鼓、花鼓戏、高跷等县级非遗名录项目16项。为保护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金乡县为像周艳修、张萍这样的乡下优秀文艺人才破格解决编制,调入县文化馆等单位,让他们专心创作、演出。

篇4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众所周知,莆田市素有“文献名邦、海滨邹鲁”的美称,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藏。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文化部门的努力下,目前,秀屿区拥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4个、省级非遗1个、传习所2个、传承人2个,这些非遗项目都是具有秀屿特色,是秀屿独有的文化印记,他们在展示着我区独特的文化魅力。

莆田市秀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于2009年正式开始启动,通过实地考察走访、查阅资料等,摸清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并建立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数据档案。2009年,我区申报的民间工艺――笏石下郑草编工艺、笏石下郑竹编工艺、传统习俗――东峤凌烟建房“点脊”习俗、北埔凤山寺巡游习俗等四个项目被列入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10年,我区申报的民间信仰――东庄陈靖姑信仰习俗、平海卫城城隍爷信仰习俗、传统技艺――莆田传统金银首饰加工技艺、莆田传统铜雕技艺(于2014年获批福建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埭头民间泥塑工艺、传统医药――笏石民间痔疮传统治疗、东峤民间刮痧传统艺术等七个项目被列入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013年,我区申报的民间文学――郭定光传说、传统美术――陈氏根艺、南日木帆船制作技艺等三个项目被列入市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其中,传习所有莆田铜雕技艺林朝飞传习所、陈氏根艺陈志华传习所。近年来,由于很多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利润低,从业人员多另寻他业,很多项目濒临灭失,亟需加强保护,主要表现在: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有效提高非遗保护意识。继续推进非遗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和各种宣传展示活动,促进非遗文化的传播和弘扬。为了更好地守护文化遗产的家园,保护传承好珍贵的非遗资源,秀屿区文化馆多次组织“非遗进社区”活动,结合“三下乡”、“世界读书日”等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宣传,提高群众的保护意识;2015年成功举办了“忘不了乡愁秀屿区文化遗产摄影展”,展示了我区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呼吁社会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共同参与;2016年4月,秀屿区文化馆组织“送文化下乡――走进平海・共仰妈祖”文化汇演,在汇演中普及群众非遗保护意识,受到群众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今后一个时期,这方面仍然是我们的一个重点工作领域。

二是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确保经费投入。一直以来,经费不足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遇到不少的困难,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精髓,传统习俗、民间信仰等活态的文化遗产,我们将保留最原始的文化印记,创造特色的文化品牌。其次,我们将积极向市、省申报,争取专项经费补贴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所、陈列馆标准化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建立传习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提升传习所的规模和实力。另外,秀屿区文化馆从多方面结合我区非遗特色,创造非遗展示的平台,在2015年举办的“文化遗产摄影展”中取得良好的成效,并通过“莆田市首届文物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创作大赛”,鼓励和指导非遗传承人踊跃参加,提升自身作品的知名度,争取社会爱好者的投资,提高品牌效应,实现其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效益。目前,我区共有2个传习所,莆田铜雕技艺林朝飞传习所、陈氏根艺陈志华传习所都具备一定生产规模与实力,而且打造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品牌,艺术作品也受到全国各地知名人士的好评。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继续开展传习所的建设工作,鼓励传习所开班培训班并给予业务上的支持,探索多样化的文化传承方式。

篇5

中图分类号:J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16)0002-000331-01

一、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教学实况

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下,我们艺术设计学院现设室内设计技术、服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装饰艺术设计和工程造价等6个专业。其中室内设计技术专业为江苏省“十二五”重点建设专业(群)和省级特色专业。有省财政资助由校企共建的投资600万元的创意设计技术省级高职实训基地,并与国内知名设计企业在校内建有南京金埔无锡商院设计研究院、中国童装中心无锡商院研发基地、东方新格设计中心等“教、学、做”一体化实训室和设计研发基地,同时在校外建设了稳定的实习、实训、就业基地30个,是江苏高职院校培养传统文化人才的重要基地。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下,进行艺术设计实训教学,就是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实践案例教学,在最短时间内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环境中,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培养创新型、应用型艺术设计人才。

二、优化艺术设计实训教学策略

1.创新专业教学实践

基于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之下,进行艺术设计实训教学中,创新实践教学,教师可以事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收集整理资料作品,以便可以确保在艺术设计实训教学中,使学生感受非物质文化设计理念、设计风格,让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得到艺术的熏染[1];并且,教师可以优化设计教学计划,分出先后次序,确保教学与实践结合起来,鼓励学生多动手,多表现,提升教学实践价值。实训教学之中,还可以结合本身艺术设计的专业特点,抓住专业的市场需求对学生开展实训教学工作。例如,在装饰艺术设计的实训教学中,可以采取多视觉的设计实践,引导学生熟悉、认知装潢优化设计知识,并可以提升学生在艺术设计中对于视觉艺术的传达技巧[2];艺术设计实训教学中,要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学生对艺术设计实训课题的兴趣,它可以透过运用多种方法去进行教学,可以在实训教学中结合非物质文化中的符号、文字、图案等多种文化元素,提升学生艺术设计水平,提升教学实践价值。

2.融入数字化教学

在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下,提升实训教学多样化模式,打破传统艺术设计教学模式,创建融入数字化艺术设计教学,引导学生去探索非物质文化在艺术设计发展过程中的转变,让学生认知非物质文化在艺术设计中发挥的作用。可以在教学中借助数字化多媒体以及幻灯片技术形式,可以将一些我国专家教授的优秀艺术设计作品为学生播放出来,使学生可以更加直观的感知艺术设计魅力,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与决心,提升实训教学价值。运用数字化多媒体教学,为学生营造轻松的学习效果,抓住学生兴趣,以便更好地开展实训教学;同时,也可以远程连线艺术家进行数字化教学示范、讲解,演示艺术设计作品过程,远程数字化按步骤的向学生详细介绍艺术设计知识,使学生享受非物质文化艺术,充实艺术设计实训教学模式。

3.设立非遗文化展示平台

在艺术设计实训教学之中,基于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可以建设关于非物质文化的展示平台,以此向学生介绍、展示非物质文化,可以让学生更好地了解认知非物质文化艺术,提升学生艺术设计水准,同时也可发扬我国非物质文化,产生积极影响。就如在非遗文化展示平台中,向学生展示“惠山泥人”的制作技艺,使学生认识到艺术设计,不仅是对实物的优化体现,同时也是对实物内涵文化的体现。

三、结论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保护语境之下,针对艺术设计实训教学中,从教学方法、数字化教学、平台展示等方面开展实训教学,并能够有效优化实践当前艺术设计实训教学的策略,可以积极提升教学中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同时也是对中国民族文化的继承与发扬,提升教学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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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7-0252-01

高校是国家高等教育的主要物质载体,它所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应该符合社会文化发展基调,在展现他们专业能力的同时,也为社会发展建设作出相应贡献。在高校中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也是我国对未来一代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它希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与民族地域性都体现在教育内容当中。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性与可行性

(一)重要性。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意见》中就指出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引入高校,实现以高校为核心的传承机制,并在实践中规范其教育思路及要求。在《意见》中还指出,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在高校采取如资助教育扶持、表彰奖睢⒔逃鼓励等多模式,让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有人。

(二)可行性。高校在知识传播与人才培养方面一直都追求不断创新改进,所以在对知识的积累与教育体系形成方面具有巨大优势,即浓厚的文化底蕴与学术氛围。在新时代背景下,高校应该义不容辞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当中,这也是传承中华文明、发扬民族精神、培养大学生爱国精神并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好契机。本文认为,非遗保护在高校需要大量的理论支持,高校师生人才在文化层次及内容挖掘方面都有较强的思辨能力,可以整理和应付基础非遗研究工作内容,并将其转化为理论研究能力,通过专家、学者、教师等多方力量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方向探索。所以说高校在开展非遗教育及科学研究方面是颇有心得经验和实践能力的,这一点也说明在高校实施非遗教育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1]。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传承与保护的优化策略

在高校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教育模式体系,需要首先明确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际路径,将教育基础根植于地方文化及生态环境之中,从不同角度来达成传承教育目标。本文以云南省少数民族――傈僳族的民间舞蹈《阿尺木刮》为例来探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高校的教育传承保护优化策略。

(一)将民间艺人请入校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一定还需要老一辈艺人的协力支持,以云南省澜沧江地区的傈僳族地方教育为例,他们就将民间艺人请入大学校园,利用讲座形式来扩大非遗在高校校园的宣传影响力,并激发学生对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探索兴趣。该地区高校在民间艺人讲座方面主要提出两套教育方案:第一,采用教师、艺人双教师模式来展开口传心授的教学模式,主要传授地方舞蹈《阿尺木刮》的相关历史及知识文化,以理论课模式来实现对本体历史知识的传授并进行相应外延;第二,采用以学生为活动主讲人的形式,让教师及民间艺人协助学生共同开展公开性讲座活动,期间让学生主动查阅并整理讲座内容。

(二)延伸探究式课堂教学空间。探究式课堂教学空间依然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通过查阅网上资料、观看《阿尺木刮》影音资料来自觉主动地探索相关非遗知识,而教师则设计各种教学情境,提出各种教学问题来帮助学生明确非遗客观事物的主要属性。

(三)表演式创新教学形式。由于傈僳族民间传统舞蹈《阿尺木刮》具有着强烈的文艺色彩,是地方艺术形式中的主要代表,所以针对它的非遗教育也应该做到对学生实践操作欲望的有效激发,例如采用表演形式来作为教学过程的考核及评价标准。为此,学校及班级可以举办各种规模的汇报表演,邀请民间艺人与学生一同来表演《阿尺木刮》,在舞台上充分展示非遗文化的组合创编成果,并相应为学生给出评价分数,鼓励他们在舞蹈表演、舞蹈创编方面的优秀才华。这种以直观表演来促成的创新教学模式也应该成为高校非遗教育的主要途径[2]。

三、总结

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传承与保护的可行性及教育方法,也希望通过对新一代大学生青年的思维意识及实践行为培养来促进非遗传承的发展步伐,在丰富素质教育形式的同时也做到对地方非遗财富的代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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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高,国民人均GDP也不断提高,但与世界发达国家仍存在着较大差距,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文化产业占比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发展文化产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河南省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其中包括很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资源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成为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的优势。河南省在文化建设上,按照“三大战略”的要求,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视新兴产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全面提高文化产业发展的水平。

1 三大战略与文化产业

1.1 三大战略概述

我国在《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中提出三大战略,分别是“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主要是指对经济发展提出要求,要全面推进我国各省区的经济发展,能够实现三大战略的有效衔接。

“一带一路”战略下,重视发展高铁,加强区域之间的联系。目前,我国高铁已经成为我国走出去的明信片。

“京津冀协同发展”则是要打破首都功能,将非首都功能一步步进行疏解,改变区域发挥不平衡的状态。主要是进行区域产业机构的调整,通过高铁的建设来将三个区域连接起来,以此来全面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长江经济带”不仅仅是要促进长江流域各省区经济的发展,还要将“长江经济带”作为重要的依托,能够将东、中、西区域连接起来,通过“长江经济带”向四周辐射,整体形成合纵连横之势,以此来实现我国各区域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大战略的提出不仅要解决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还要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进行研究,为其提供强劲的动力。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主要是在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的作用下,加强与国际经济发展的联系,促进中原崛起。

1.2 文化产业概述

在三大战略的实施下,河南省要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这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必要准备。文化产业主要是以文化资源作为依托,文化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但距离支柱性产业的发展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文化产业是一种兼具经济形态与文化形态于一身的特殊产业,本身具有工业的特性,因此也可将其看作是文化工业。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按照工业标准进行分析,包括基本的文化生产、流通、分配以及消费过程。

在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第一,以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业,如报刊、影像等;第二,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如娱乐、策划等;第三,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主要是针对其他商业行业来说的,如室内装修、装潢等。

河南省作为我国文化资源比较丰富的大省,文化资源类型繁多,各种文化资源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这为河南省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2 重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性

文化作橐恢稚缁岵聘唬是人们长期创造出来的产物,可以说,河南省要想实现对自身的发展,就离不开文化的支持。在文化产业的发展建设上,河南省具有丰富的文化资源,但在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上缺乏特色,难以走向世界,文化的经济作用难以有效地发挥出来。在这种情况下,重视文化产业,借助文化来推动河南发展显得迫在眉睫。

2.1 品牌传播

文化是区域最明显的特色,河南省要想发展文化产业,就要重视文化品牌的建设,以此来扩大文化产业的发展规模。例如《少林寺》等相关电影、电视的播放,将少林寺和少林寺功夫塑造成河南省的特色品牌。外界对河南省的认识标签之一就是开封少林寺,在旅游文化产业中这就是一个比较著名的文化品牌。

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区域经济要想在世界经济大潮中获得较好的发展,就必须要重视创新产业以及创意产业的发展,能够通过文化品牌的建设来为城市打造代名词。

2.2 生态发展

文化产业的发展是生态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是现代“绿色经济发展”的必要选择,重视文化产业的建设与发展,能够推进生态文化的建设,促使传统的产业结构转型。同时,文化产业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河南作为经济大省,多为劳动密集型以及资源密集型产业,这种产业结构导致较大的污染问题,最明显的表现就是雾霾愈来愈严重,要想改变这种情况,就要促使结构转变,重视发展知识密集型的产业,要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

3 三大战略实施下的豫(河南)非遗保护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经济全球化逐渐引申为文化全球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由“文化导向”变为“知识导向、产业导向”。在这种变化下,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移到云华中心,要着重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河南省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统计数据可知,河南省国家级名录项目82项,省级名录项目295项,市级名录项目1050项,县级名录项目7349项,这些非遗文化类型繁多,河南省要想实现经济发展,就要重视非遗保护。另外,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重视其文化建设,能够通过非遗保护为产业发展提供发展资源。在三大战略的实施下,河南省要重视非遗保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开展非遗保护:

3.1 立法保护

“长江经济带”以及“一带一路”两大战略要求要全面进行产业保护,要求各级政府关注并落实三大战略。河南省作为京广与京沪线的交接点,不仅会受到“长江经济带”的发展辐射,还会受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影响,在这种具备良好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条件的前提下,河南省可以更全面推进产业升级、发展。非遗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产业类型,要做好文化资源的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的保护法律,利用法律的强制性进行保护。在具体的立法上,要明确度规定保护对象、范围以及保护权责,要让各级政府将保护工作落实下来,其中,要对稀缺、濒临消失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持与维护。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指数进行划分,明确各项权责,以此来健全河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

3.2 项目保护

河南省要对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资源申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开展保护工作。要将项目保护与工程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实际保护过程中,政府可以与文化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共同进行项目保护。在具体的保护过程中,可以借助文字、录音、录像等信息技术来对稀缺的文化资源进行记录,也可以组织专门的人员来学习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此来全面推进非遗保护工作。

3.3 人文保护

在三大战略的实施下,河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重视人文保护。政府要积极提倡举办传统节日活动,如可以举办民俗活动或举办民间传统节日,通过传统技艺的表演来将文化资源进行推广,充分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以此实现人文保护的要求。

4 三大战略实施下的豫(河南)文化产业发展

河南省2007年12月17日正式出台《关于加快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的若干意见》,要求要建设强省,要求要全面发展文化产业,对文化强省的建设制定了“两步走”战略。首先,要初步形成文化产业体系以及相关的管理体系等;其次,要全面提高文化产业的生产总额。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全面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4.1 调整、升级产业的基本结构

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中,要升级产业结构,重视深层次开发文化资源,可根据河南省产业文化发展的现状,重新构建文化产业的新布局。例如,可以将郑州、洛阳为文化产业中心,向四周进行辐射,将豫北、豫南文化产业区作为产业发展的左右两翼,可以将济源、漯河、周口等地的特色文化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撑板块,以此来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4.2 重视品牌建设

河南省拥有很多的特色文化资源,要想促使文化产业更好地发展,就要创新运用文化资源,要重视文化品牌的建设,让文化产业能够成为河南经济建设的亮点。在三大战略的实施下,河南省要着重建设综合性文化产业集团,能够主动与世界文化市场建立联系,尽力提高文化产业的集中度,凸显文化产业的品牌优势,能虼俳河南经济的快速发展。

5 结语

三大战略的提出是对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式的一种应对措施。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外需增长乏力的经济发展态势下,扩大内需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势在必行。在经济新格局的建设上,我国针对传统产业发展乏力的现状,要着重发现新兴产业以及现代高新科学产业,重点与国家、地区建立合作关系,不断提高国内企业的吸引力。河南省作为我国的一个经济大省,文化是其发展的基本要素,要想推动河南省经济的发展,并使其走向世界,必须要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另外,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通过非遗保护为产业发展提供发展资源支撑。

参考文献:

[1] 刘丽.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研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30(2):74-76.

[2] 秦璇,尹建军.寻觅河南特色文化,推动河南文化产业新发展[J].艺术时尚(下),2013(12):80-81.

[3] 邢晟.河南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必要性及实现途径[J].中国发展,2012,12(4):81-84.

[4] 华萍.河南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对策[J].商业经济,2014(13):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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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4-0054-0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以文化权利为其法律基石,相关国际公约亦奠基于文化权利基础之上。从基本人权保护对象的视角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自身的属性。目前,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保护问题仍困扰着学界与立法机关。笔者基于文化权利的基本人权视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以期有助于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作为基本人权的文化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理论基础

文化权利是属于特定文化的人对这些文化所享有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国际社会和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是各族群和社区对其文化的参与、文化身份的保有和文化尊严的尊重方面的权利。“文化权利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相并列,是一个民族在保有和发展方面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文化性的权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基于发展人权和文化权利实现的高度,在参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于2003年10月制定和通过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文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方承认每个人有权利:(1)参与文化生活;(2)享受科学进步和对其实施所带来的惠益;(3)对其自身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带来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该条款是文化权利的重要国际法渊源。

1950年,T.H.马歇尔把21世纪描述为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被学者称为人权发展史上的第二代人权。与其他基本类型的人权相比,文化权利概念内涵丰富且处于动态的发展中。在相关人权国际文件中,精准的文化概念和文化权利的内涵还难以寻觅,但基于相关国际人权文书对文化权利有关列举性规定之内容,笔者赞同吴汉东教授把文化权利厘定为公众参与文化活动并从中享有相关利益之权利[3](P325)。

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为一项关于人权的科学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人权事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推进。松浦晃一郎(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科学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和平、发展与人权的基础性工作。20世纪以来形成的人权以及文化权利理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1 文化尊严和文化自由权

尊重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即要求尊重他人文化之尊严和文化选择之自由。文化自由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或群体有自由参与或不参与文化生活之选择;二是个人或群体享有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或缺的自由,个人或群体在参与文化生活过程中不受国家或政府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干预之自由。文化自由不仅指通常意义上的科研自由,还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选择个人身份的权利、接受信息权、使用选择的语言的权利和自决权等。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对西方国家的强势文化,在存在状态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弱势。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与原住民或发展中国家的族群相联系,而发达国家的文化主要是工业或商业文化,相比较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劣势地位。应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官方机构和相关组织积极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和保护工作中去。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文化自由权应在一国或一个地区社会内部得到实现,相关民族、族群和社区享有文化尊严权。

2 文化认同权

文化认同权是各个国际人权公约关于文化权利首要界定的权利内容,意指每一个文化群体都有权保留并且发展自己特有的文化,不论在更广义的语境中自己的文化与其他文化是如何整合或如何相关联的。为表述思想、创造创作和传播作品,人人都可以通过利用包括自己的母语在内的其选择的语言进行上述活动的权利;接受尊重其文化特质的优良教育和培训是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人都有资格参与其选择的文化活动及从事自身所特具的文化生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某一族群和社区的人们对其自身特征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是维持该群体及其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桥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助于维护一个民族、族群和社区的文化权利,可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性和文化一体化过程中的竞争力量,从而更好地巩固处于弱势地位的该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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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形势下,基层文化单位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遗产发现,是重中之重

华夏古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在生息繁衍的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文化遗产璀璨夺目、蔚为壮观。像一颗又一颗光芒耀眼的珍珠,散落在历史长河中,散落在田野村落里。捡拾散落的文化遗珠,文化馆、文化站等基层单位必须要做,必须做好。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所有工作得以进行的前提。在发现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搜集,开始整理,进行归档,组织记录。在深入细致的前期工作前提下,组织人力,协调物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研究和再次“加工”。

基拥ノ坏墓ぷ髯龅煤貌缓茫单纯依靠由下而上的展示、汇报是不够的;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抽查、验收也远远不够。只有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才能最大限度激发人的积极性,唤醒人的参与意识和使命感。基层文化单位,是非遗保护工作的一支生力军;评价机制与奖惩机制,就是确保这支军队战斗力的法宝。在这支生力军的带动下,全民保护的氛围将会日渐浓厚。捡拾散落的文化遗珠,需要依靠一双又一双质朴而虔诚的手。只有努力作为,才会富有成效;只有全民参与,才会蔚然成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从基层文化单位做起,也需要从每个人做起。

二、活动开展,是活力源泉

如果非遗保护只是个人行为,工作成效和社会反响都将十分有限。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在群众中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活泼生动,影响深远,动力持久,成效卓著。文化室在农村,文化站在乡镇,文化馆在县城,不同单位面对不同受众,文化活动的规模和特色因人而异、因地制宜。艺术展览、展演,为群众提供近距离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会。因为了解,所以喜欢;因为了解,所以支持;因为了解,所以参与。非遗保护工作赢得了人们的认同,就是取得了成功。庙会、游园会,是重要的展示舞台,庙会上的传统文化节目,游园会上的传统艺术品,成为多少人心中最悠远醇厚的记忆。把活动开展与节日相结合,把活动开展与旅游相结合,把活动开展与文化交流相结合――非遗保护活动的开展,思路越开阔,成效越显著,影响越深远,活力越生生不息。

三、传承人工作,是关键节点

文化的传承,最终是人的传承。非遗保护工作的关键节点是传承人的相关工作。时代在飞速发展,文化日新月异,人群的审美取向日益多元,在这样的背景下,非遗传承人的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在生存与艺术面前,有的人选择了坚守,有的人选择了逃离。选择坚守的传承人,面临着不同的发展挑战。作为基层文化单位,应该充分整合资源,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搭建桥梁,努力筹划解决。让传承人不再是孤独的坚守者,让众多生存和发展的困境得以发现和解决,是摆在基层文化单位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对非遗工作越来越重视,推进的举措越来越有效,非遗传承人的境遇已经得到了很大改善。基层文化单位需要在此基础上,把工作做得更实、做得更细、做得更富有成效。确定为非遗传承人,仅仅是万里走完了第一步。让传承人手中的技艺,成为他们赢得尊重、得到认可、得以生存发展的最宝贵资源、最有利手段,是基层文化工作者的共同课题。

四、人才培养,是队伍保障

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基层文化单位始终战斗在第一线。这支责任重大、使命光荣的队伍,需要优秀的“战士”。人才培养,是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队伍保障。文化馆、文化站的工作者们,往往自身就是艺术工作者,他们有的擅长音乐,有的精通舞蹈,有的谙熟美术……从专业的角度发现美,用专业的手段保护美、宣扬美、传承美――这正是他们开展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在拥有过硬艺术素养的同时,基层文化单位的文化工作者们,还应该具备文化保护者、媒体宣传者、艺术研究者等多项能力和素养,确保在非遗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发挥重要作用。一个有专业素养的人,意味着个人事业的顺利;一群有过硬素质的人,预示着整体事业的成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一个人的战斗。

由此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基层文化单位位置不可替代。在政府部门文化政策的主导下,各级各类基层文化单位已经、正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文广新局、文化馆、艺术馆、文化站,均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无论是文化遗产的发现,还是活动的组织开展;无论是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工作,还是自身的队伍建设,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基层文化单位的积极参与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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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烙印,是民族的瑰宝,承载着国家的文化,人民的智慧,时代变迁的痕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始终强调保护与传承是第一位的。那么,非遗进入旅游文化产业,就会与市场对接,市场杠杆作用下的非遗与旅游,将会彼此选择。旅游文化产业中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甄别和筛选,选择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部分,再针对其特别进行保护性开发,这是矛盾之一。我们在进行旅游资源判断时通常会以“三大标准”为准绳,是否有开发价值,能够对游客产生吸引;是否能为旅游企业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是否能够产生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了文化、精神、艺术、娱乐、经济、社会等多元价值,这些价值能够满足旅游者在异时空,异文化群中找到文化体验和需求,尤其是精神内核,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所在,其艺术性、娱乐性、观赏性以及实用性拥有无限的潜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其活态化也体现了时间、空间的不同内容发生迁移,移民文化、民族文化、区域文化价值增强了社会群体的认同,是扩大旅游文化产业的重要链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于一体,具有开发的价值。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开发只是其存活和保护的手段之一,最终目的还是要传承。适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精神内涵和文化价值有机统一,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基础上满足旅游者的文化需求,不能以经济为目的,以牺牲本真为代价,迎合旅游者毁灭性地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旅游文化产业可以在不动摇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基础上,丰富其形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与旅游者的多元体验需求相结合,开发特色产品,以便解决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2.旅游文化产业对于非物质文化开发中主体之间的矛盾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元的特点,多样性正是其魅力所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过程中,多学科、跨领域的学术研究都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和属性。面对自身系统的庞杂,各领域专家要形成一股合力,但却都受到各自知识背景的限定,无法立体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鉴定和深入。另外,文化壁垒成为协同发展的又一重要阻碍。“各安各的心,各打各的牌”局面的形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入挖掘难以整合,市场为主导的学者难免走进“重利益、轻保护”或者“只开发不保护”的圈子中,矛盾不断。以政府为内核,打破行业背景和知识壁垒,通过研究实践,加强各领域专家的合作,才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度挖掘。

3.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形式多样。在保护、传承、开发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平衡政府、开发商、传承人、旅游者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错综复杂,难度重重。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过程中直接利益者,他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的沿袭,以个体或者承担团体的角色担当着传承的核心位置。其他利益相关者均是以传承人为核心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政府处于操控位置,操控着经济利益的发展方向、政策的制定、环境及氛围的构建等。开发商注重经济利益,以获取价值为根本目的,与传承人之间呈现的是经济关联。旅游者则是买方市场,对于旅游产品的需求直接影响着开发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筛选及开发的投入和力度,是旅游产品的命脉所在。旅游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的受众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传送带,也是驱动力,他们可以呼唤更多的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者当地村民也会因为旅游者的需求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认知变更,逐渐实现从文化“自发”到“自觉”的觉醒。社区、媒体、社团及专家等利益群体则因其社会责任感而对文化发展进行监督,他们将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制约,对于过度开发或者庸俗文化进行遏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个多元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资源分配、利益分割的过程实际上是彼此责任和利益承担的博弈过程,在开发过程中尤为重要。不同的利益诉求直接导致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而非遗自身价值与利益相关者又共同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本文借用多Agent旅游仿真系统,人工介入,与计算机进行交互,完成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诉求关系,建立数据模型对各利益相关者进行激励,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保护为根本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

二、旅游文化产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精湛的艺术价值和民族创造,是文化流传的承载模式,它独一无二的艺术价值凝结着历代人民的智慧。在时代背景下,要本着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开发方针,否则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于今天,就势必会带来传承中的再生产。因此,要保护就要“合理”,要“适度”,要“本真”,以“保护”为招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摧残,无疑是一种二次伤害。在选择保护路径中,要让“安心”成为主导,让历史的传统能够“安详”的传承,对其内容进行甄别,分类筛选,既保护传承,又开放发展,各得其所,各显其能。旅游文化产业作为媒介,挖掘和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潜在价值,最大限度地进行资源整合,搭建自然与人文,人文与历史的对话,重塑“经济搭台,文化唱戏”的局面。

1.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生存的基本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记忆,是民族文化基因所在,这种文化是我们美好文化的精神财富,也是民族的未来,是民族维系的原动力所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区域里,尤其是以民间文化为主要依托的少数民族地区,环境的发展,条件的变迁,传承人的意识等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尽管构建生态文化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功不可没,但我们更倡导开放式的保护。通过旅游的形式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无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活和发展提供了土壤。三峡民间文化是通过旅游———文化这一开发模式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试点基地,将土家族的民族特色、民族文化与农耕文明相融合,以展示的方式进行传承,以原生态活化的保存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张艺谋导演的大型《印象》系列,对湘西、桂林、丽江、西湖、海南岛、大红袍、普陀、武隆等地的民族、风情、民俗、山水传说等形式进行描述和展演,成为旅游产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也为旅游者展示了异地的民俗风情,传承经典,以“土著人”演绎本民族的原生态文化,唤醒民族自豪感、归属感,达到“以人为本”,实现文化“自觉”。

2.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培育了新的受众群体

文化吸引物是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始民族象征使游客进行参观、欣赏和游览。旅游者对于旅游的目的非常明确,希望对异地文化资源进行深入介入和了解,参与文化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文化吸引物的一部分,与旅游投资商之间有着共同的文化愿景,期望通过文化共享而实现旅游多元价值,以原始的自然表现与人文的紧密关联来传世文化精神。可持续发展的新的核心力量倾斜于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分享,一方面增加了旅游景区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吸引了更多的旅游者前来观赏体验,在实践中得以传承。旅游者不自觉地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者,成为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习与旅游演艺的结合,刺激了旅游者的兴趣点,吸引各地专家游客慕名而来,扩大了研究队伍,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保护。

3.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创新了保护路径

限制开发和简单开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两种极端倾向。这种做法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可能导致文化成果的自生自灭,也有可能因短视行为而造成原生态文化环境的破坏甚至衰竭。抢救式保存、博物馆保存、传习所传承、学校教育传承、民间活态化传承都与旅游文化产业有着契合点,以挖掘、吸引、传承、习作、赛事、生态保护区等方式融合旅游,扩充文化旅游的内涵和形式。与此同时,民俗旅游的开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文化产业结合的又一途径。

4.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拓宽了融资渠道

这项复杂的工程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国家和地方在文化保护财政预算中,所占比例微小,出现投入不足、资金周转不灵的现象,融资方式的多元化直接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效率与效力。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拓宽了融资渠道。二者对立的关系不成立。单纯地把旅游文化产业与破坏划等,是对旅游文化产业的偏见。经济驱动下的产业发展,旅游文化产业也最大限度地希望创造经济利益和价值,这并不是旅游文化产业自身的错误所在。以生态为前提,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文化产业必须具有社会责任感,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为目的的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旅游文化产业充分发挥市场优势,促进文化和产业的双赢发展。以云南西双版纳和丽江的收入80%以上来自旅游业,也使纳西文化、丽江文化从山寨走出来,走向中国,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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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7-0072-04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五大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社会性、无形性、活态性、多元性和民族性等特征。

旅游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旅游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文化活动,本身具有继承、发展和保护文化遗产的功能,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许多项目就是优质的旅游资源,可以赋予旅游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是可以适度加以开发的。只要找到科学合理的开发方式,正确处理好旅游开发和文化保护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业的发展是可以实现良性互动的。通过保护性旅游开发,能更好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焕发其应有的生命力,能更好地永续性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台州位于浙江省沿海中部,现市区由椒江、黄岩、路桥3个区组成,辖临海、温岭2个县级市和玉环、天台、仙居、三门4个县。台州古属瓯越之地,这里山海神奇、历史悠久、文化深厚,两千多年的传承与发展,留下了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据统计,从2003年开始,台州着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先后公布了4批共 229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各县市区也相应地公布了县级名录。在整个浙江省,台州入选国家和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位居前列。其中,有10个文化项目入选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台州乱弹、天台济公传说、天台山干漆夹苎技艺、仙居花灯、临海黄沙狮子、温岭大奏鼓、临海词调、黄岩翻簧竹雕、仙居彩石镶嵌、仙居九狮图,还有台州玻璃雕刻、临海剪纸和台州刺绣等64个项目入选省级名录。

总的来看,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众多,门类齐全,精品不少,比较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文学

台州自古拥有众多民间传说、谚语等,内容丰富、感人,是台州人智慧的结晶。如戚继光抗倭传说、济公传说、寒山拾得(和合二仙)传说、赵康王南渡传说、大陈岛传说、黄岩蜜橘传说、蔡缸爿故事、台州老话、气候谚语、渔业谚语等。

(二)民间音乐

台州的民间音乐来自于生活、劳作或,并结合乐器、动作,形象地反映了人民的现实生产生活或信仰,本土气息浓厚。如作铜锣、细吹亭、莲子行、天台山佛教音乐、道教南宗洞经音乐、台州船工号子、仙居山歌等。

(三)民间舞蹈

台州的民间舞蹈由群众创作,又在群众中传播和传授,具有独特的表现和传承方式。如黄沙狮子、上盘花鼓、大石车灯、大奏鼓、坎门灯塔鱼灯、叠罗汉、卷地龙、亭旁杨家板龙、闹湖船、大田板龙、九狮图、鲤鱼跳龙门、十八罗汉等。

(四)民间戏曲

台州人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富有地方特色的戏曲艺术门类。他们运用不同的表演艺术,结合唱、念、做、打等技巧,演绎了台州乱弹、黄沙乱弹、临海词调、路桥评书、路桥莲花、路桥花鼓、道士戏、道情、黄岩评书、黄岩白搭等。

(五)民间工艺

台州民间工艺源远流长,种类多样,工艺精湛,有仙居针刺无骨花灯、天台干漆荚苎工艺、台绣、玻璃雕刻、黄岩翻簧竹雕、路桥灰雕、临海根艺、剪纸、枧桥鼓、温岭石雕、海洋剪纸、门神画、贝雕、三门石窗、黄岩漆金木雕、米塑、彩石镶嵌等。

(六)民俗风情

台州的民间习俗和传统节日丰富多彩,颇具地域特色,如庙会、婚俗、洞房经、海洋渔俗、椒江送大暑船、路桥开年节、温岭石塘小人节、黄岩宁溪“二月二”灯会、临海正月十四夜元宵、状元游街等。

如何使这些祖宗遗留下来的宝贵文化遗产能很好地得到保护并不断传承、发扬,如何通过保护性旅游开发来实现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共赢,是值得研究的。

二、台州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现状

(一)台州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台州把旅游业作为新的支柱产业加以培育和扶持,政府逐步重视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渐渐向深度拓展,旅游产品亦有所增加。

1.依托民俗风情旅游,积极开展有特色的展示活动

台州依托蓬勃兴起的民俗风情旅游,积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如紧抓民间艺术场馆建设,已建成台州刺绣博物馆、吴子熊玻雕艺术馆、黄岩区翻簧竹雕艺术馆、温岭市石雕博物馆、仙居县无骨花灯展馆和临海民俗博物馆等,能让市民和游客领略到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提高对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同时,利用地方旅游节庆活动来传扬非物质文化。如临海的古长城节,温岭的曙光节、石文化节,玉环的海岛文化节,仙居的油菜花节,黄岩的柑桔节,天台的云锦杜鹃节暨济公文化节,三门的青蟹节等,都推出了集民间艺术、民间音乐、民间表演、民间习俗等于一体的大型民俗风情活动,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活和宣传,并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此外,在温岭、仙居等地红火开展的“农(渔)家乐”旅游中,也重视了非物质文化内涵的挖掘,乡土特色浓厚的大奏鼓演出、农具打击乐表演、婚嫁仪式、“快乐手工匠”演出等都已成为重要的旅游项目。

2.开发具有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

一些具有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景点得到一定程度的开发。例如:仙居县白塔镇高迁古民居、玉环县东西文化村等,特别是三门蛇蟠岛旅游区和仙居皤滩传统建筑群落旅游区已入选首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点名单。三门蛇蟠岛旅游景区内建有石窗艺术博览园,石窗林立,造型多样,不仅有浅浮雕、浮雕、深雕、半圆雕、圆雕、透雕等各类工艺精致的镂空雕花石窗,而且每个石窗均有一段神奇的传说,文化内涵丰富。仙居皤滩传统建筑群落旅游区则集唐、宋、元、明、清、民国时遗留下来的民宅古居于一体,气势宏伟、布局精美。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和相似的人文环境,使这里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着原始的风貌、技艺和格局。该景区内有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仙居花灯,列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盐埠商号和古民居建筑艺术、香沉木雕、卵石镶嵌、仙居石窗,还有参与景区表演的非遗项目鲤鱼跳龙门、卷地龙等。所有这些,都使皤滩古建筑群落蕴涵着极其丰富的旅游资源,吸引了众多游人。

(二)台州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中存在的问题

台州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方面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对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的挖掘、开发和保护,措施上还不够深入有效,保护性旅游开发的理念尚需加强。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和保护联动发展的重视还不够

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地方相关部门对非物质文化资源在提升旅游项目品位中的作用,认识还不够到位,没有深刻领会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相关部门之间由于相互沟通不够,没有形成合力。政府配套政策没有很好落实,经费投入不足,造成保管民族民间文化资料的设施落后、设备陈旧,民间艺人的生活和传承存在困难,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较难,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发掘和利用程度有限。而在已开发的非物质文化旅游活动中,又存在经营部门因经济利益驱动,任意改变民间遗产的内涵,以迎合时尚,使其失去原有的文化特性等现象,一些破坏性建设也时有发生。

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研究与宣传力度仍须加大

目前,台州虽有一些民间文化艺术社团组织,对本地非物质文化进行研究,但对如何利用非物质文化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对如何保护性地发掘非物质文化资源使之为旅游产业服务方面的研究还很不够。在台州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旅游产品的营销过程中,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宣传力度不大,宣传形式不够多样化,使台州许多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不为外界了解,也为本地干部群众所不知。现有的展示场馆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规模不大,设计单一,影响力小,利用率低,缺乏全方位展示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高规格展示场馆。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知道得不多,保护意识不强。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模式有待进一步拓展

台州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但在非物质文化旅游开发上,文章还没有做足、做透。具有鲜明特色的非物质文化旅游项目不多。已开发的非物质文化旅游基本上还停留在简单的“参观型”为主,体验性不够,项目类似,风格雷同,缺乏新意、创意与个性吸引力。另外,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旅游工艺产品也未得到很好开发。旅游六要素之一的“购”一直是台州旅游业的缺陷。台州虽有众多精湛的民间工艺,但作为非物质文化旅游产品的数量却有限,一些工艺品如仙居无骨花灯、黄岩翻簧竹雕等,由于本身制作难度大、价格偏高、消费渠道不顺畅等原因,很难作为旅游纪念品进入市场,加上一些手工艺传承人市场意识淡薄,政府也没有相关法规保障他们的利益,导致他们不敢贸然把这些商品推向市场,只在小范围内进行交易,因此没有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模式。

三、加强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对策

在当前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开发能反映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已成为一个新的发展方向。为求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双赢,采取保护性的旅游开发策略是一种必要和可行的选择。台州政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进行有效结合,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产业化的步伐,同时,通过旅游开发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尽可能减低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坚持文旅互动,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管理机制

台州地方政府和文化、旅游等部门要转变观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旅游开发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文旅互动,树立以文化促进旅游发展,以旅游开发带动文化保护的发展思路,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设立专项基金,并严格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需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统筹进行,分门别类,合理利用。因为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成为旅游资源,所以应筛选一些对游客具有旅游吸引力并适宜转化成为旅游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使之可持续发展。在旅游开发中应坚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生态性,防止肤浅的异化现象出现。坚持以“软开发”为主,努力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娱乐审美、文化生态等价值,进行展示、传播、弘扬。防止过多的“硬开发”和大兴土木建设之风。而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和利用,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管理。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相关的政策条文,实行政府监管。要建立健全旅游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公众舆论监督机制等,杜绝破坏性开发。

(二)加强宣传展示,力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同步进行

加强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宣传和展示工作,是做好非物质文化旅游产业化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手段。台州政府应整合各方资源,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展览、展示、表演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旅游开发的进程中。例如,通过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和旅游参观提供硬件支撑。在巩固发展已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设特色鲜明的民间博物馆或专题艺术馆,政府、企业、团体及个人要一起努力,收藏和展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可在台州市区设立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广泛征集民族民间艺术精品和资料,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记录、保存和宣传,集中展示全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提高人们对多姿多彩的台州民间文化的了解,自觉增强保护意识。在非物质文化旅游发展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旅游标识解说系统、旅游信息系统,制作多元化、个性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书籍以及音像制品,建立遗产旅游信息网站,突出遗产与旅游结合的独特方式,并辅以FLASH 动画、影视片、在线观赏等其它形式,展现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形象;整合现有的旅游节庆活动,进一步充实活动内容,提高各项活动的非物质文化内涵,以展示台州民间特色文化的独特魅力,增强对旅客的吸引力;依托本地非物质文化资源,在旅游景区景点将一些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文化向当地居民和广大游客进行展示,聘请民间艺人在旅游景区进行传统艺术表演,并加强导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讲解和传播,提高人们欣赏、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能力;建立和强化当地政府与企业联动的市场化、一体化旅游营销机制,积极参加国内、国际大型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加快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开拓步伐等。

(三)创新开发方式,精心推出具有非物质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

旅游业发展的趋势表明,具有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将越来越受到广大旅游者的喜爱和欢迎。非物质文化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最贴近大众生活,最富有生活情趣,最具有纪念和象征意义。台州应在精心设计包装的基础上,尽快推出更多非物质文化旅游项目,注意在开发观赏项目的同时要积极开发体验型旅游项目,并设法让这些项目进行合理组合,赋予景区、景点以更丰厚的文化、历史、民俗、科学内涵,进一步扩大旅游市场。

1.发展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

对台州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持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可发展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对当地世代相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资源,进行真实、动态、整体和可持续保护。就如仙居皤滩古街那样,依托保存完好的历史风貌,把民间诸多的传统项目嫁接进古老的景区中,推出诸如“江南古镇游”、“古街风情游”、“古村探秘之旅”等特色线路,以创造良好的市场与文化效应。

2.做大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活动项目

以当地形成规模的民族民间艺术活动为基础,进一步突出主题,弘扬台州山海特色,形成旅游品牌效应,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着力做大做强天台山旅游文化节、临海江南长城节、温岭石文化旅游节、玉环海岛文化节、仙居南北民歌擂台赛、三门青蟹节等旅游节庆,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品牌,如融入济公、和合二仙、威继光抗倭等传说,突显天台山佛道音乐、临海词调、黄沙狮子、温岭大奏鼓、仙居山歌、玉环鱼灯舞、三门板龙等民间音乐舞蹈,展现天台干漆夹苎造像、仙居无骨花灯、温岭石雕、三门石窗等杰出工艺,传扬玉环坎门、温岭石塘、箬山渔区风情文化及三门海洋渔俗文化等,把旅游节庆办成集文化交流与合作、民族民间艺术展示、旅游资源推介、商贸洽谈、大众体育健身、饮食文化荟萃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活动,使之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3.培育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经典景区

充分运用当地非遗文化资源,开拓旅游项目,加强包装和宣传,增添景区的人文色彩,营造独特的体验氛围,形成有吸引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区和经典线路。如天台山是中国独一无二的“佛宗”“道源”双栖之地以及“和合文化”的发祥地,可以围绕“佛宗道源、济公故里、寒山子隐居地”这三张王牌,形成核心景区,合力推进宗教民俗旅游,确立天台旅游产品高品位雅文化品牌。又如三门蛇蟠岛,可在进一步建设石窗艺术馆的基础上,建造三门湾博物馆、海洋民俗馆、启明博物馆、特色农产品馆,建造民俗村、书画村、音乐村等,展现古朴、醇厚的海天村庄风格和乡土气息,形成滨海旅游胜地。另外,还可将台州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点组合串联,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专线”,如积极构筑天台-仙居-临海-三门“新天仙配海誓山盟”旅游线路,通过整合各景区特色民俗文化项目,增大游客流量,并重视游客的参与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现之旅、非物质文化遗产修学之旅等,丰富台州旅游线路产品内容。

(四)积极拓展渠道,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文化商品开发

旅游商品可以代表一地的文化品格,对区域旅游经济的增长也起到重要作用。台州政府应加强政策服务和引导,以多种形式特别是通过提供必要的经费来扶持和鼓励专家学者、非遗传承人及旅游企业等,联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的研究与开发。如制作民间工艺品、音像制品、精美画册、特色风味食品等,扩展市场空间,促进产业化发展。

特别是台州的民间手工艺品较具代表性,像台州玻雕、台州刺绣、黄岩翻簧、临海泥塑、临海枧桥鼓制作、天台干漆夹苎技艺、仙居无骨花灯、温岭石雕等都历史悠久、富有浙东文化特色,有关部门可根据新颖性、美观性、地方性、文化性、实用性等原则进行旅游纪念品的开发。为了既提倡手工艺品的“原汁原味”、保持手工艺传统的精湛技艺,又考虑把手工艺企业和作坊做大做强,解决手工艺生产企业和艺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在开发民间手工艺品的实践中,要善于将传统工艺与高新技术有机结合。企业和艺人可安排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创作一批纯手工精品,供政府、博物馆和个人收藏,以达到抢救、继承民间手工艺的目的。同时,推进技术改造,以机器生产代替部分纯手工,开发一些适应不同游客消费层次的产品,降低成本和价格,满足大众游客的消费需求。用工艺精品的声誉为大众产品树品牌,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促其打开市场销路,实现经济效益。以市场化的产品养工艺精品,积聚财力支撑企业培养人才和艺人创作精品,这样就可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与保护双赢的目的。

另外,为引起人们对旅游工艺商品的关注,还可进行体验化的开发设计。如建设一座市级的“民间手工艺精品展馆”,集展示、售卖、互动制作手工艺品为一体,形成特色旅游;在旅游景区建立某某非遗工坊或大师工作室,给非遗制作体验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空间;也可将简化了的非遗制作引进相关学校的手工艺制作课程中。这样,一方面可以激发人们的兴趣,提高购买欲,另一方面也加深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促进了传统工艺的传承。

总之,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有效方式,在科学和保护的前提下的旅游开发,不仅可以弘扬和传承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还能发挥旅游产业化的市场优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功能得到延续, 并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相信在台州市政府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定会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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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about the protective tour development of the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aizhou

LIN Yin

篇12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3 — 0082 — 0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权的现象

在物质经济如此发达的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由过去的静态传承保护转变为产业化利用开发,从文化生活范畴拓展到物质生活范畴。文化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与利益分配相关的不平衡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剽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剽窃是指第三人故意或者非故意利用其他国家或者其他社群的居民长久以来所流传的传统手工技能、社会风俗、表演艺术等,进而占为己有,并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剽窃行为的发生大多由于传统社群没有认识到其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或者没有科技手段去开发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而掌握更高科技手段的发达国家或者发达地区以自身的优势对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模仿和复制,然后以个体或者群体的名义获得知识产权,打上了自己的标签,并通过商业开发利用,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剽窃行为不仅侵害了传统社群的经济利益,而且否认了他们的文化荣誉,伤害了其文化归属感,而我国的中医药行业便是受到文化掠夺最严重的领域。

2.侮辱性、减损性和精神上的冒犯性使用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第三人在接触和传播过程中,可能有意或者无意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穆斯林的无知》是一部诋毁和侮辱了伊斯兰教先知的美国电影,这部电影造成了伊斯兰教信徒的极度不满。数十名基督徒聚集在印尼首都雅加达的国家宫门口,抗议美国电影《穆斯林的无知》对穆斯林教徒的侮辱。这种侮辱性的使用不仅影响到经济利益,更造成不同社群间的敌对和文化隔阂。

3.未经授权的复制、改编、散发、表演和其他类似行为

科技水平的进步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共享性使得外界非常容易复制、改编、散发、表演或者以其他类似行为来利用谋取利益。首先,这种未经同意的商业利用无疑损害了传统社群和原住民的经济利益。当科技手段或经济手段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后无疑是经济利益非常显著的产业,而利用者掠夺了他人的智慧成果价值。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传统社群和原住民的文化标志。利用者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往往有自己的主观性,可能会给传统社群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在美国,迪斯尼版《花木兰》在6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港台两地的电视荧屏上,“花木兰”的故事一度非常流行。花木兰是中国历史上一位巾帼不让须眉的豪杰,在中国的民间传说中,她散发出独特的热力。但作为我们自己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还没有一个“花木兰”能走向世界,而外国人已经能把《花木兰》拍成一部脍炙人口的影片,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并赢得利润回报和文化声誉。这种未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同意的表演行为,已经侵害了我们的经济利益和文化尊严。

二、外国目前已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

1.日本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采取由政府拨专款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工作的“文化财产登记制度”。虽然这种记录保存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为授予专利时的参考,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认可了这种防御性的保护。此外,日本还对重要的无形文化财产采取指定制度,从文化本身是否具有独特的价值或者有无历史保护价值来确定保护的内容。对于指定保护的重要内容、认定代表性的人物,给予他们特别的财政支持和保护。日本这种行政措施的保护,虽然使民族的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得到妥善的传承和发扬,却缺乏有效的防御机能,无法有效地制裁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保护传承人的权利。

2.巴拿马则是采取授权契约的方式来进行保护,即规定他人使用原住民社群注册等级的传统知识应签署授权合同。授权合同中规定双方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方式达成的合意,此外,巴拿马还规定了利益分享合同,即因使用相关传统知识发展而来的产品或者方法所取得的经济利益,要以公平的方式来进行分享。这种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的保护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现有的法律保护手段相结合,满足了实际保护的需要,但是这种保护注重其经济价值,而忽略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文化价值。

3.美国则是采用将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直接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信息披露制度是防范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剽窃的一项重要制度,即规定专利的申请人要提供有关的专利信息情况,审查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该项措施虽然预防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剽窃,却无法保护对其的侮辱性使用和复制性使用。美国在2000年修订的《印第安艺术和工艺法》中修改了民事惩罚措施,提出了允许对直接或者间接销售或者准备销售错误暗示其为印第安生产的产品的人提讼。这项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允许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司法保护,意识到司法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重要意义,大大地提高了救济的有效性。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的障碍

司法是社会公正和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权利,法律也应该给予充分和合理的救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权方面面临着许多的缺陷,而最主要的缺陷为以下两个方面:

1.保护权利无法确定。诉讼的前提必然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其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很显然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私人利益受到了侵犯。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其特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是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社群和原住民,这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程度的天然垄断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具有共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一般为语言或动作,容易被传播和使用,被不同的社群和族群吸收、借鉴,很显然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兼具公共性质和私人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权利与知识产权并不完全重合,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确定非常复杂。

2.原告资格过于狭窄。民事诉讼制度对原告的主体有着较为严格的资格限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意味着原告应当是明确的,只能是违法行为的被侵权者,这显然不能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历史悠久,在漫长的传承过程中,各阶段各传承群体对文化记忆也在不断更新和叠加,形成广泛的凝聚力和文化的认同感。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权所涉及到的利益往往是一个地域内社群的公共利益,无法确定具体的被侵权人,但这种受损害的利益主体往往是广泛、不确定的。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法律权利标准”,正是这种缺陷导致社群的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变成了沉默的大多数。

我们必须建构和完善一套新的诉讼制度来弥补传统诉讼的不足,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以下是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一点想法:

1.诉讼权利保护范围具体明确

为平衡各方的利益,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地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权公益诉讼中,必须单独、明确列举所要保护的不能被侵害的权利。权利保护的内容如下:①事先告知同意权,只有同时获得权利主体的事先告知并签署授权合同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才能合法使用该社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②来源地标示权,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或工业产品等有形的载体上,要求标明来源地;③尊重文化权,禁止对任何特殊的文化、文化的表达方式及精神价值进行歪曲、侮辱或其他不适当地修改、使用等行为;④获得补偿权,无论以何种方式获知、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必须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进行相应的补偿;⑤禁止剽窃权,任何第三方未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同意,不得通过司法手段进行维权。

2.原告资格应适当拓宽

在公益诉讼中,适格的原告包括:①被侵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在侵权纠纷中有利益关系的公民,他们是毋庸置疑的适格的原告。②检察机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情况下,代表国家具有公诉权的检察机关也是很合适的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他们提起并参加非物质文化的公益诉讼,既是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又能有效地提供司法救济。③律师公益社团。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的公益诉讼具有涉及面广、取证难、专业性强等特点,即使赋予被侵权的个人诉讼资格,也很难保护他们的权利。而律师团队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诉讼能力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因此,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制度时,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诉讼信托制度”,即通过法律明确赋律师公益社团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益诉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侵害或者将要被侵害时,组成该律师公益社团的成员可以以原告资格提讼。〔4〕④经政府相关部门登记过的公益性组织。公益性组织是以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赢利性组织,如非物质为文化遗产的公益组织,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和保护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利益,因此它们对这方面的公共利益更为关注。这些组织应该被赋予原告资格,他们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积极推动者。

〔参 考 文 献〕

〔1〕李赞捧,武雪萍.知识产权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02).

〔2〕杨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价值界定〔J〕.各界文论,2007,(02):19-21.

篇13

新野县猴戏艺人鲍凤山等4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时,因没有携带野生动物运输证而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法院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传承千百年的新野猴戏首次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而判刑。另外,新野猴戏的继承人则是越来越少,这也意味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野猴戏会随着耍猴人的减少而逐渐的消失。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3]新野猴戏存在的问题,也从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新野猴戏艺人的“罪名”的成立在某些程度上是对非物质文化的扼杀。这个问题凸显出我国现有法律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不足。其一,现有的法律大多是地方性法律法规,约束性不强,权威性不够,不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其二,主要是以公法为主,尚未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我国目前缺少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主要是以地方性法律为主。新野猴戏是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对于黑龙江省来说是对野生动物的非法对待。这反映出我国目前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地方立法,立法位阶不高,权威性不强,影响力不大,没有真正的起到法律保护作用。虽然我国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提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确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规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但是这些只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一个思路,并没有形成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1997年我国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1982年颁布并在2002年进行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它们中有些虽然涉及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但也仅仅是作为其保护客体的附带对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整尚缺乏法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具有与众不同的特性,如果想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法规进行保护。[4]公法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5],相关法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可实施性和针对性;各省市出台了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立法囿于其地域范围和保护对象的限制,这些法律文件的适用受地域范围限制,只能在本行政区划范围能起法律效力,同时,分散性的地方性立法会造成保护内容不一,法律文件冲突,立法资源浪费等状况。对于我国法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这两个主要问题,需要引起广大学者的共鸣。为此我们亟需建立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承人在法律条文上作出明确的相关的规定,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稳定持续的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自身利益,充分的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很大的努力,通过对法律的改进和完善,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问题

“新野猴戏”事件,不仅让人们看到了法律保护的不足,也让我们了解到了新野猴戏的传承人也是在逐渐的减少,现在耍猴艺人年龄偏大,很少有年轻人在从事这个行业。十几年前,新野猴戏艺人有数万,现在仅剩四五百人,原本传承就难以为继,如今又面临不明确的执法挤压,传承和打击让手艺人不知所从。

“新野猴戏”事件也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存在的问题,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我国也做出了相应的举措,如关于非物质文化传承,现在我国主要是依靠传承人进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定与颁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作出具体规定。2007年6月,国家文化部公布第一批22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6],2008年2月公布第二批551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2009年5月公布了第三批711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2012年12月公布了第四批498名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9]。我国先后公布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见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相当的重视。但是,由于我国文化的多样,地域的复杂形,以及民族之间的差异性等等,导致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并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与发挥作用的工作虽然取得初步成绩,却依然存在许多情况和严峻的问题。

新野猴戏的耍猴艺人急剧减少以及没有年轻人原意从事相关的技艺的这些现象,也从一定的角度反映出了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大多老艺人已经离世,很多精湛的手艺也随之消失殆尽;其次,在世的艺人老龄化和严重,后继无人;最后,作为传承人社会地位低下,生活得不到保障。绝大部分艺人虽技艺精湛甚至身怀绝技,但生活无保障,既无退休工资,又无医疗保险,日子过得很窘迫。[10]为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没有政府的引导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国家需要对这些传承人作出相应的规划,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到各种因素,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应当充分发挥相关技艺的人才,对其加大政府的投入与照顾,充分培养更多的艺人,保障好其切实的根本利益。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1]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南阳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 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2.

[2]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N]. 中国政府网, 2009.6.

[3]史林静.“耍猴儿”的被拘,非遗猴戏何处去[N]. 新华每日电讯,2014.10.

[4]刘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中国传统文化传承[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0.7

[5]曹新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03):13.

[6]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7.06.

[7]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N]. 中国文化报,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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