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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之旅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7: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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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之旅

篇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烙印,是民族的瑰宝,承载着国家的文化,人民的智慧,时代变迁的痕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始终强调保护与传承是第一位的。那么,非遗进入旅游文化产业,就会与市场对接,市场杠杆作用下的非遗与旅游,将会彼此选择。旅游文化产业中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甄别和筛选,选择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部分,再针对其特别进行保护性开发,这是矛盾之一。我们在进行旅游资源判断时通常会以“三大标准”为准绳,是否有开发价值,能够对游客产生吸引;是否能为旅游企业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是否能够产生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了文化、精神、艺术、娱乐、经济、社会等多元价值,这些价值能够满足旅游者在异时空,异文化群中找到文化体验和需求,尤其是精神内核,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所在,其艺术性、娱乐性、观赏性以及实用性拥有无限的潜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其活态化也体现了时间、空间的不同内容发生迁移,移民文化、民族文化、区域文化价值增强了社会群体的认同,是扩大旅游文化产业的重要链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于一体,具有开发的价值。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开发只是其存活和保护的手段之一,最终目的还是要传承。适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精神内涵和文化价值有机统一,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基础上满足旅游者的文化需求,不能以经济为目的,以牺牲本真为代价,迎合旅游者毁灭性地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旅游文化产业可以在不动摇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基础上,丰富其形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与旅游者的多元体验需求相结合,开发特色产品,以便解决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2.旅游文化产业对于非物质文化开发中主体之间的矛盾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元的特点,多样性正是其魅力所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过程中,多学科、跨领域的学术研究都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和属性。面对自身系统的庞杂,各领域专家要形成一股合力,但却都受到各自知识背景的限定,无法立体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鉴定和深入。另外,文化壁垒成为协同发展的又一重要阻碍。“各安各的心,各打各的牌”局面的形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入挖掘难以整合,市场为主导的学者难免走进“重利益、轻保护”或者“只开发不保护”的圈子中,矛盾不断。以政府为内核,打破行业背景和知识壁垒,通过研究实践,加强各领域专家的合作,才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度挖掘。

3.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形式多样。在保护、传承、开发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平衡政府、开发商、传承人、旅游者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错综复杂,难度重重。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过程中直接利益者,他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的沿袭,以个体或者承担团体的角色担当着传承的核心位置。其他利益相关者均是以传承人为核心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政府处于操控位置,操控着经济利益的发展方向、政策的制定、环境及氛围的构建等。开发商注重经济利益,以获取价值为根本目的,与传承人之间呈现的是经济关联。旅游者则是买方市场,对于旅游产品的需求直接影响着开发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筛选及开发的投入和力度,是旅游产品的命脉所在。旅游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的受众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传送带,也是驱动力,他们可以呼唤更多的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者当地村民也会因为旅游者的需求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认知变更,逐渐实现从文化“自发”到“自觉”的觉醒。社区、媒体、社团及专家等利益群体则因其社会责任感而对文化发展进行监督,他们将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制约,对于过度开发或者庸俗文化进行遏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个多元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资源分配、利益分割的过程实际上是彼此责任和利益承担的博弈过程,在开发过程中尤为重要。不同的利益诉求直接导致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而非遗自身价值与利益相关者又共同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本文借用多Agent旅游仿真系统,人工介入,与计算机进行交互,完成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诉求关系,建立数据模型对各利益相关者进行激励,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保护为根本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

二、旅游文化产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精湛的艺术价值和民族创造,是文化流传的承载模式,它独一无二的艺术价值凝结着历代人民的智慧。在时代背景下,要本着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开发方针,否则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于今天,就势必会带来传承中的再生产。因此,要保护就要“合理”,要“适度”,要“本真”,以“保护”为招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摧残,无疑是一种二次伤害。在选择保护路径中,要让“安心”成为主导,让历史的传统能够“安详”的传承,对其内容进行甄别,分类筛选,既保护传承,又开放发展,各得其所,各显其能。旅游文化产业作为媒介,挖掘和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潜在价值,最大限度地进行资源整合,搭建自然与人文,人文与历史的对话,重塑“经济搭台,文化唱戏”的局面。

1.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生存的基本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记忆,是民族文化基因所在,这种文化是我们美好文化的精神财富,也是民族的未来,是民族维系的原动力所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区域里,尤其是以民间文化为主要依托的少数民族地区,环境的发展,条件的变迁,传承人的意识等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尽管构建生态文化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功不可没,但我们更倡导开放式的保护。通过旅游的形式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无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活和发展提供了土壤。三峡民间文化是通过旅游———文化这一开发模式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试点基地,将土家族的民族特色、民族文化与农耕文明相融合,以展示的方式进行传承,以原生态活化的保存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张艺谋导演的大型《印象》系列,对湘西、桂林、丽江、西湖、海南岛、大红袍、普陀、武隆等地的民族、风情、民俗、山水传说等形式进行描述和展演,成为旅游产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也为旅游者展示了异地的民俗风情,传承经典,以“土著人”演绎本民族的原生态文化,唤醒民族自豪感、归属感,达到“以人为本”,实现文化“自觉”。

2.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培育了新的受众群体

文化吸引物是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始民族象征使游客进行参观、欣赏和游览。旅游者对于旅游的目的非常明确,希望对异地文化资源进行深入介入和了解,参与文化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文化吸引物的一部分,与旅游投资商之间有着共同的文化愿景,期望通过文化共享而实现旅游多元价值,以原始的自然表现与人文的紧密关联来传世文化精神。可持续发展的新的核心力量倾斜于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分享,一方面增加了旅游景区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吸引了更多的旅游者前来观赏体验,在实践中得以传承。旅游者不自觉地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者,成为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习与旅游演艺的结合,刺激了旅游者的兴趣点,吸引各地专家游客慕名而来,扩大了研究队伍,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保护。

3.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创新了保护路径

限制开发和简单开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两种极端倾向。这种做法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可能导致文化成果的自生自灭,也有可能因短视行为而造成原生态文化环境的破坏甚至衰竭。抢救式保存、博物馆保存、传习所传承、学校教育传承、民间活态化传承都与旅游文化产业有着契合点,以挖掘、吸引、传承、习作、赛事、生态保护区等方式融合旅游,扩充文化旅游的内涵和形式。与此同时,民俗旅游的开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文化产业结合的又一途径。

4.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拓宽了融资渠道

这项复杂的工程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国家和地方在文化保护财政预算中,所占比例微小,出现投入不足、资金周转不灵的现象,融资方式的多元化直接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效率与效力。旅游文化产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拓宽了融资渠道。二者对立的关系不成立。单纯地把旅游文化产业与破坏划等,是对旅游文化产业的偏见。经济驱动下的产业发展,旅游文化产业也最大限度地希望创造经济利益和价值,这并不是旅游文化产业自身的错误所在。以生态为前提,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文化产业必须具有社会责任感,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为目的的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旅游文化产业充分发挥市场优势,促进文化和产业的双赢发展。以云南西双版纳和丽江的收入80%以上来自旅游业,也使纳西文化、丽江文化从山寨走出来,走向中国,走向世界。

篇2

旅游同看书一样,本质上也是一种文化活动[1]。其中,文化旅游作为旅游业的一项重要分支,从1980年开始,已经逐渐成为旅游行业中增长最为迅速的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旅游开发商们争相瞄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领域,不断地开发抢占市场。旅游业的文化性质使得其产业优势更加明显,只有最大程度的创新并且凸显它的的文化特点,才能让文化旅游业拥有更多的市场。在这种前提下,开发商们极力的对其旅游产品进行开发和创新以获取更大的利益,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变得愈来愈个性化和商业化。当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是简单的维持原样,它也需要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让更多的人了解它、保护它,但目前大多数旅游开发商们为了追逐利益,过度的、随意的、畸形的开发已经使得好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目全非,改变了旅游文化的初衷。

二、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

(一)整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传承,它是历史演变中保存下来的精华,要保护首先就要做到保证它的整体性不被破坏。整体性包括两个方面:文化整体以及生态整体[2]。文化的整体性指的是在保护时应该将非物质文化相关的样式和内在都保护下来,不破坏其文化的传承;生态的整体性指的是将非物质文化周围的生态都完整的保护下来。

(二)本土性

古人云“橘逾淮而北为枳, 此地气然也”,简单点来讲就是它所在环境本土的性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相同的特性。本土环境一般涵盖两个方面,第一是其文化空间特定的自然条件,第二就是其自然空间特定的文化条件。几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都是起源于地方、传承于地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无法保护其本土性,也就失去了其真实性。

(三)创新性

创新是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因素[3]。非物质文化在一代一代传承时,必然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可能一层不变。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积极正确的创新,推陈出新,让它朝适合当代人精神需求的方面演变才能算的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三、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举措

(一)政府加大扶持和管理的力度

我国旅游业较其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相应的管理政策也不够完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比较混乱,效果难以差强人意。非物质文化的保护离不开政府的领头作用,政府拥有巨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地做出组织和决策,最大限度的规划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细则。另外,政府部门也应该积极地发挥作用,对于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当地环境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政策,加大管理力度。

(二)传承人做好传承和保护

每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和内涵,传承人是它的享有者,这对他们来说,既是一项荣誉同时也是责任。现实生活中传承人会受到很多诱惑,但作为一项优秀传统文化的接班人之一,他们应该保持良好的心态,充分发挥一个传承人应有的责任。

(三)文化旅游者积极配合保护

篇3

一、引入问题

站在旅游者立场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少了相对于物质类文化遗产的那种实体性,但却增加了可交流的互动性;况且,旅游的异地性与遗产的久远性,确保了我们并不因为互动而失去应有的敬畏。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多重要概念,这些概念不仅能提高人们的认识,而且可以让认识形成某种模式;如果这种模式与保护目的捆绑起来,必将促使舶来的遗产保护意识在我国逐渐深入人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研究:概念、分类、保护、利用》一文(下文简称《非物质》),研究内容全面、有体系和充满新意,已显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路径若干概念之端倪。本文再以“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为前提,讨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路径”问题。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路径

1、既有概念:不明确

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既有的定义中,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成概念外,对内容的描述基本采取列举和圈定范畴的方法。从有关文献中,除不可触摸性外,我们很难再找到相关概念;至于“突出的普遍价值”、“稀缺性”、“本真性”等说法,其适合于包括自然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所有遗产。概念不明确,严重影响到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2、今后概念:确定逻辑起点、寻找源头、给出认识脉络

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新概念,但有些概念一经出现将拥有长久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样一种“今后概念”。“今后概念”如果成立,就要溯本求源,这种研究不同于诸如“黄河源头在哪里”那种老问题的深究,而是为了让新概念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获得强劲的发展动力,溯本求源研究是一种铺垫性努力。

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不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第17届大会(1972年11月16日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做逻辑起点。其实,逻辑起点并不等于源头,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文件中将无形文化财单独列类。《非物质》一文的研究表明了这样的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隐喻了逻辑起点,与源头呈分离状;那种分离,既是时间上的分离,也是空间与认定主体的分离。而确定逻辑起点是为了较快地进入研究主领域,也是为了获得起步的动力。

《非物质》一文给出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事件发生的时间表:1950年、1962年日本与韩国分别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年设“非物质遗产”管理部门,1989年颁布《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8年颁布《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2001年首次公布了1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2003年又决定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替代“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2005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定办法》)等。这些表明,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存在着认识过程的脉络。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先在的,但对其重要性及性质的认识却是分步呈现脉络的。

3、内涵、外延与反刍再概念

所谓“自然与文化遗产”,站在旅游者立场上并在泛指情况下,一般而言,是先看到高山大川而后才有人文活动的。其实,关于遗产的正规文件是将文化置于自然之前,也就是说,站在遗产保护立场上人们是从文化切入问题的,要保护有价值的历史遗存。随着认识的深入,有了自然遗产、双遗产概念。既便是如此,人们还是格外重视文化遗产,或许是与自然创造相比,人们对祖先的创造有更深刻的崇敬之情。正因如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才刻意强调,任何一个国家在申报世界遗产时,限报的两个项目中,至少要有一项是自然遗产。

在认识的延伸过程中,人们又发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正是由于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才让人们将既有的“文化遗产”再赋予“物质”概念。这种反刍再概念形式也可见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决定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替代“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那种情形。这表明,先有的概念往往是不准确的。但在保护工作刻不容缓时,就先大致圈定一个范围;那种圈定就有直感成分,或者先以具像性的第一直感加上适度理性外延做定位(如“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足之处留待后续解决。这种现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是十分突出的,先抢救文化遗产,学术性补救往往靠反刍再概念等方式来解决。《非物质》一文给出的分阶段的“世界遗产分类表”显示了这种认识过程。

这种内涵、外延与反刍再概念的认识路径也可见于关于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与现代遗产的认识。遗产概念的逻辑必然是指向历史遗存,这是初始的形式内涵,“突出的普遍价值”被认为是遗产的本质,由此推演出现代遗产概念,扩大遗产的常规所指。正因为“现代遗产”的出现,才可能将此前关于文化遗产的各种存在反刍定义为“历史(性)遗产”。

4、实在解:遗产传承人、小物(件)性、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文名称是intangible,翻译成“不可触摸”、“非物质”或是诸如日韩的“无形(文化财)”等,似乎这类存在都远不如物质实体好把握,但这是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的结果。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的,日韩也施行了无形文化财传承人认定制度;表演艺术也有各种道具、服装,传统手工艺也必然有作品来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那是一种小物(件)性;还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内给出了文化空间概念。传承人、小物(件)性与文化空间概念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化了;由于与人的关联更加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虽然是后出现的,但目前似乎要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受到重视,不能否定,这是人性关怀理念在起作用。

遗产领域内存在着一些看似矛盾的认识,但都能够找到实体或实在解,这一点不同于旅游研究中不同见解导致的争论。这里的矛盾是可以统一的,而且一定要有实体或实在解,因为保护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没有实体就不能着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一系列关于遗产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确 实存在着一些矛盾,但权威性压制了不利于加快保护速度的纯学术争论。

5、基本属性、独有性质、权变性质与性质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诸多性质,哪些是基本的,哪些是独有的,哪些又是权变的(并非全体拥有的属性),其实存在着遗产“性质空间”的命题。在惯常环境下,社会认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稀缺性、濒危性、突出的普遍价值等),在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比较中又发现了独有性质(不可触摸性),在特定环境下则会发现权变属性(政治性),如韩国“江陵端午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代表作时,我们则普遍认为“端午节”被抢注了。

基本属性、独有性质、权变性质与性质空间这样的认识过程,不仅可以使知识体系化,而且那种脉络化过程更有利于发现新的性质。无论是坚持既有性质还是发现新性质,其目的都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因此并非都要等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日韩先于联合国几十年就提出保护“无形文化财”就是一个例子。

6、混成分类

学术与实用哪个重要,科学发展观回答了这个问题。如同上文讨论的实在解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有很多无视学术的瑕疵,混成分类就是一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六种类型,其中的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传统音乐、传统知识技艺、礼仪与节庆活动等五项都是强调人的活动特征;而文化空间显然强调的是规模场所,两个不完全一致的视角构成了一个类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许多性质,这些性质不能用物理指标来度量,各自侧重点又不同,无法用通常的分类方法。对于只能定性认识的对象,用传统的二分法或三分法显然不如“一事一议”更有利于保护。按照民间的主要特征混成分类法,从保护的角度看,强于简单综合分类和复杂性学术分类;因为前者种类过少而不具体,后者虽然科学但影响社会的认知规模。

研究中,我们习惯于在质上做深入,由宏观走向微观;当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居民人数有较大规模和居住很集中时,我们的研究视角就从微观走向了宏观。质和量的视角变化,促成了“文化空间”概念的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可以统一,形式上却难以统一;分类只能从形式人手,抓住各类形式特征而不在乎内容重叠,这样的“宁重(叠)勿缺”的做法要比“宁缺勿乱”的做法保护效果要好。

三、本真保护:由原始本真、经诸阶段真实、到唯旅游本真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保护本真

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保护的应该是原始本真,基本措施是直接保护本物,内容是建立保护规约、组建保护机构、设立保护基金和实施保护工程等。本真也是莫衷一是的概念,原因在于本物有破损,环境有变化,旅游业有创造,因此就有了什么才是本真的疑问。本真性研究牵制了研究者大量的精力。搞清什么是本真,才可以保护本真。

2、四种本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

旅游研究中关于本真性的研究可以分为四种观点:第一是客观主义本真(客体本真),第二是结构主义本真(基于客体的主体搭建),第三是存在主义本真,第四则为后现代主义本真。

第一种本真是常规和基础的认识,持此观点者居多且观点基本一致:对既有的不做改动;第二种观点是宽容的,允许人们有各自的理解和各自有理的行为,旅游经营者可以从中找到支持,但社会不一定理解;第三种观点有些不负责任:存在就是合理的与真实的;第四种是超本真的真实,理解起来更为困难。四种观点各执一端。《非物质》一文明确地给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本真性的描述:最早状态、所有时期的正当贡献、不改变布局和装饰、保护周围环境等。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就是指保护性的本真,否定了先搞清本真然后加以保护的论断。这样的分析表明,性质认识与目的检验须交互进行,常规旅游研究与遗产保护工作有明显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是上述四种观点的综合,由于落在了实在解上,因而并没有产生综合即不知所云的现象。学术观点往往是对某种因素进行放大后得出的,放大后才有特色,有特色才形成观点。学术观点与实际应用还存有差距。

3、唯旅游本真

篇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的概念,是一种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才能表现出来的文化,可以是各族人民的各种传统文化,可以是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技能,可以是人们口头相传的风俗和语言,也可以是传统的艺术表现形式,总之是历史传承下来的文化。在世界范围内,包含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在中国,因为有着五千多年的文化传统,所以存在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应该采取正确的方法。在充分传承文化的基础上,给予它们更多地保护,让普通民众在文化旅游时,能更多地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精神与内涵。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各国都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内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各地都在积极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在文化旅游的视野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也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二、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

在文化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人们通常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作一种商品或是消费品来看待,这种方式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在开发的过程中,容易只重视经济利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神和内涵开发不足,导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过程中出现破坏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就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

1、整体性原则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因为是从历史传承中遗留下来的文化,因而在开发时就不能将其割裂开来进行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应遵循整体性原则,这种整体性主要包括两方面,一种是生态整体,即在保护的过程中,应该连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生态环境一起进行保护,保护其周围环境的生态平衡。其次,即指文化整体,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指的是一种文化的传承,因此在保护的过程中,应连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休戚相关的内涵及形式一起进行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得以保存。

2、创新性原则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周围各种因素的影响,并发生不断地变异,为了使这种变异能朝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方向发展,就必须在开发及保护的过程中,积极地发挥创新性的原则,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能够不断地推陈出新,吐故纳新,适应当今人们精神层面的要求。

三、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政府部门发挥好各自的职能

在文化旅游视的野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保护应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决策、统筹、组织等职能。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可以使用政府的强制力量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并站在全局的立场上,进行保护政策的制定及实施。

2、传承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直接相关,虽然在平时的生活中,容易受到物质的诱惑,希望改变自己现有的生活状态,但是同时又受到传统文化的感染,对其充满眷恋,因而在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协调好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3、文化旅游开发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虽然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其造成破坏,但是开发者应充分认识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他们得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必要保证,在开发的过程中应充分协调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4、旅游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人们在文化旅游的过程中,应时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传承其中的内涵。旅游者在保护与传承的过程中,也会不断的加深自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文化水平。

篇5

一、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出现的背景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职能分类法都是早已有之。然而,它在主要以机构或问题为依据的传统文件分类法中,只是一个“配角”,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专门的实施方法。直至20世纪90年代后期,西方档案界才将职能作为文件分类的首要和根本依据,并为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建立详细的方法体系。

1、对文件认识的转变

上世纪90年代起,北美档案学者主张对来源概念赋予新的理解,认为“来源”不仅指文件的形成机关,更包括其形成目的、形成活动、过程、处理程序和职能范围等等,即文件的职能和业务活动来源①。这种理念被称为“新来源观”,又称“职能来源”。职能来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对文件、档案管理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档案界对文件的理解开始发生深刻的转变,从对文件内容的关注转向对文件背后职能活动的关注;认识到文件不仅是一种信息,更是机构业务活动的证据;文件管理是业务驱动而不是文件自身驱动的,文件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业务发展。

这种认识上的转变为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理论上的动力和依据。只有维护文件之间的职能联系,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文件对机构业务活动的记录性,实现文件管理对业务活动的支持,并留存机构职能活动的鲜活记忆。

2、传统文件分类法面临困境

传统文件分类法主要是年度分类法、问题分类法以及机构分类法,实践中常常采用的是将年度与问题,或者年度与机构进行组合的复式分类法②,问题或机构分类法是其核心。

然而,实际上,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档案界都未能对什么是“问题(subject)”进行明确界定。“问题”既可以指主题、职能,也可以指事件、事物,而这些很少和机构的实际业务活动相关。③ “问题”内涵过于模糊,导致在分类的过程中难以把握,在实践中造成很多混乱和不便。

另外,现行机构的组织结构调整已成为常态,将不稳定的机构作为文件分类的首要依据,将导致分类体系的频繁变动,从而造成文件管理的混乱。随着机构业务活动的复杂化,文件往往是跨部门形成。电子文件的普遍应用使得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一份电子文件可能由分散在多个系统中的多个数字对象动态组成,只有将其按照职能来源组织在一起,才能保证文件被充分理解并被系统及时捕获。

对文件认识的转变以及传统分类法所遭遇的困境,使得人们把目光转向文件背后的业务活动。尽管机构内的部门会经常调整,但法律或社会赋予其的职能以及对其职能的要求却是相对稳定的。将文件按照职能活动进行分类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分类方案的稳定性,从而保证文件管理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二、如何建立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

ISO15489从文件管理控制的角度对分类进行了说明,虽然提到“分类结果可以用于制定文件分类方案和词典、题名及标引规则”,④但并没有明确、完整地阐释如何制定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作为文件管理领域的佼佼者,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较为成熟、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实践。其中,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NAA)于2001年制定了《设计与实施文件管理系统手册:业务信息管理方法》(DIRKS: A Strategic Approach to Managing Business Information)⑤,它详细阐述并扩展了ISO15489中提到的设计方法论,提出了建立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的步骤,并提供了相关的产品和工具。为了支持加拿大联邦政府机构按照职能整理文件,加拿大图书与档案馆(LAC)于2006年制定了构建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体系的设计方法论,这个方法论被称为业务活动结构分类体系(Business Activity Structure Classification System ,简称BASCS)⑥。本文基于对ISO15489以及澳大利亚DIRKS、加拿大BASCS的研究和认识,主要分两步来阐述如何建立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

1、 确定业务活动分类

文件是业务活动的记录,来源于机构的职能活动。分析业务活动及流程有助于了解机构业务与文件之间的关系。业务分类方案能够将文件和它们的业务背景联系起来,这对于形成和捕获真实、完整的文件是非常关键的。所以,无论是作为最佳实践的ISO15489,还是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探索和实践,都将业务活动分类作为文件分类的基础和前提。

业务活动分类是通过分析业务活动,构建机构业务活动的概念模型。分析业务活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自上而下的职能分解法,主要用于分析业务活动的较高层级,旨在确定机构的职能架构。首先识别机构的目标与战略,明确机构用于实现目标的职能,确定职能中包含的业务过程,分析业务过程的所有组成要素。

第二种是自下而上的流程分析法,主要在职能以下的层级上使用,旨在分析业务流程的步骤及先后次序。在识别业务流程中顺序开展环节的基础上,分析其与其他业务流程的关系。

这两种方法结合使用,既确定了机构的职能架构,又确立了各项活动、事务之间的先后次序。分析的结果可以通过业务活动等级图反映出来,必要时可辅以业务流程图。

机构需要根据业务活动的目的和复杂程度确定等级结构的层次,一般不得少于3级。对这些层次的命名尚未达成共识。ISO15489和澳大利亚DIRKS称为“职能-活动-事务”,而加拿大BASCS称为“职能-分职能-活动”,本文采用前者。DIRKS对职能、活动和事务的定义分别是⑦:

职能(Function)是机构内业务活动的最大单位,代表着机构为了实现其目标而承担的主要职责,处于机构活动的高层级。

活动(Activity)是机构为了实现每一个职能而进行的主要工作。一个职能和若干活动相连。

事务(Transaction)是业务活动的最小单位。它们是任务,而不是主题或文件类型。事务能够用来明确活动的范围或者界限,能够为确定满足机构业务需要的文件提供基础。

业务活动分类的等级结构图如图1所示:第一层反映业务职能;第二层反映组成职能的所有活动;第三层及以后各层对活动及组成活动的事务进一步细分,事务的副产品就是作为其记录的文件。

2、 映射文件分类

根据业务活动分类,映射文件分类。文件的分类工具包括职能词典和文件分类方案,用于对文件进行分类、命名、利用和检索等。

职能词典是被选作优选词的术语列表,描述业务活动分类中确认的职能、活动和事务。每一个术语都有范围说明,解释其在机构业务背景中的意义和用法。职能词典将这些术语按字母顺序排列,而每一个术语都被置于“职能-活动-事务”的等级结构中。为了便于用户使用,职能词典也包括和优选词意义相近但不用于分类、命名的非优选词,这些词可能是用户在非正式场合习惯使用的。建立非优选词和优选词之间的关联,可以引导用户选择优选词。职能词典的主要优势在于对自然语言的使用进行控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查准率。

文件分类方案是一个等级结构,对应于业务活动分类的“职能-活动-事务”结构,建立“类-子类-案卷”结构,如图2所示。辅以职能词典的文件分类方案能够规范类目的描述,避免因为术语意义相近而将文件错误归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二、三级类目的排列顺序,比较典型的是字母顺序和流程顺序。澳大利亚的DIRKS采用前者,而加拿大的BASCS采用后者。笔者认为将类目按照字母顺序排列除了便于按字序进行查找之外没有什么意义;而将类目按照流程顺序排列则反映了业务活动开展的自然状态,同时这种顺序是负责将文件归类的用户所熟悉的,因此更倾向于后者。

三、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的意义

1、文件管理的智能控制工具

文件和业务活动之间的联系存在于文件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这种联系对于文件的理解是至关重要的。同时,机构职能活动对法律法规的遵从也是通过这种联系反映在文件管理上。对于这种联系的把握和维系成为文件管理的根基。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以业务活动分析为基础构建文件分类体系,实际上是对文件和业务活动之间联系的显性化和固化,能够为文件管理的诸多环节提供一个系统的、一致性的框架。

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适用于所有载体形式的文件管理,在文件管理系统中的优势更为明显。具体来讲,在文件管理系统中,文件管理的第一个环节是捕获,捕获一般由系统自动实现。为了避免电子文件的流失,要求在文件形成之前就确定捕获哪些文件,以及归入哪一类。而这是基于主题或机构的分类方案所无法支持的。只有根据文件背后的职能活动才能提前确定哪些文件需要捕获,归于何类,这就要求按照文件反映职能的类别区分文件类别,而这正是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所支持的。一旦文件类别得以确定,就可以将同一类别的文件作为一个单元进行逻辑处理。就可以根据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的等级结构结合职能活动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他因素,对文件进行自动化、批量化地鉴定和处置;而且还可以对同一职能类别的文件实施统一的安全保护和利用控制。

在这个过程中,文件分类实际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孤立的整理环节,成为贯穿于业务流程、文件管理流程的连续的智能控制工具,为文件的捕获、鉴定、处置、安全、利用等提供支持和一致性控制。

2、 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基础

文件不仅是机构业务活动的证据,还是机构重要的信息资产。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不囿于机构或者主题的限制,充分体现了文件与业务之间的相关性,能够将文件按照职能进行跨部门整合,从而实现对信息资源的跨部门交流和共享。

对于政府机构而言,借助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可以打破政府部门的行政划分,推动跨部门合作,并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企业而言,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便于整合各分支机构、各部门的知识资产,使得全公司的知识能够统一起来,更好地协同与共享。

注释:

①黄霄羽:《来源原则“重新发现”的发展进程与基本内涵》,《北京档案》,2004年第10期。

②陈兆祦、和宝荣、王英玮:《档案管理学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③ PAUL SABOURIN, Constructing a Function-Based Records Classification System: Business Activity Structure Classification System, http://rmi.homestead.com/files/Artcile_and_Information/ Constructing_a_Function__Based_Records_Class_Sys_Gusiness_Activity_Structure_April_2002.htm, 于2009年6月1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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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

1.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文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确立,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在此之前,我国虽然对于不同种类不同形式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了一些立法上的保护,或者在其他法律中或多或少的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更加全面更加具体的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瑰宝――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相应的划分与法律责任问题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确立,使得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使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凝聚民族精神与民族力量,有利于实现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当然,除了2011年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外,我国在早期,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就根据不同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及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立法工作。这些立法条文的确立,对于部分区域或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相应的积极作用。比如云南省早在2000年就颁布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对于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作用十分重大,弘扬了传统文化,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

2.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困难。从目前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来看,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其中对于立法中未涉及的部分,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情况,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与时代接轨中,只注重经济效益,注重开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性保护较为缺乏。在经济收益带给人们的刺激与享受后,很多人只是看中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能获得的巨大利润,看中这其中存在的商机,往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业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丧失了其内在价值。其次,我国立法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保护有限,许多地方条例只针对具体的某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缺乏对非物质文化整体性系统性的规定与保护。最后,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措施、法律责任的规定单一有限,不能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对于一些侵犯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当地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惩治的力度不够,惩罚的影响范围较小。总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保护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案件数量少。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有关于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件其实是很多的,但是能进行并能获得胜诉的案件少之又少。比如说对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其他人进行专利、商标的申请,反过来并没有事先经过传承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传承者本人的同意,更不用说对他们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更有一种现象是国外一些商家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进行申请知识产权,反过来限制了我国对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法利益。在多数情况下,面对这种境况,作为法律赋予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部门,却并没有发挥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可诉性差。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意识淡薄。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迫在眉睫,但是从民众到有关部门来看,并没有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强烈的法律意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本身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处境,不如传统手工制墨工艺、与尘共舞的篾香技术等。再加之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渐渐退出了市场,慢慢退出了人们的视线,一些技艺存在着失传的困境。面对这些问题,公众普遍的反应都是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的冷淡,与关部门也缺少相应的对策来倡导公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3.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面临困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民族语言文字上,随着社会转型的到来,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重重困难。一方面,少数民族的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比例太小,但主要都分布在我国内陆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从少数民族地区纷纷涌入城市中,影响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另一方面,现代文化的冲击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力应对。许多流行文化的出现,使得年轻人成了主力军。接受度普遍偏高。对于传统文化以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缺少情怀,缺少必有的认知,这样的困境对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4.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庞杂,要是没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其进行系统性的管理,很有可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到位,缺乏相应的补救措施。在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对于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谁来监管、谁来负责、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能相应的文化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管责任,但是在真正面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归责时,会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这样一来,让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并且很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成体系化的机制。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对策

1.公法私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调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有明确的保护意识,保护是关键,经济利益是后卫的。公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法模式通过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对涉及公共利益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必要的保护。私法则更注重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比如对民间艺术作品更倾向于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保护。公法与私法的有机结合,正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涉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利益全面地得到了保护。同时,对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划分并不是明确的通过公与私的划分来区别开来的,对于不同的情况它的属性也会有所不同。面对这种情况,公法私法的协调保护,正好解决了这样的一种窘境,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能够充分得到保障。

2.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观念。文化的多样性w现在不同民族在不同的地域对本民族文化的发展与融合,我国传统文化对于中华民族来说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根本,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现如今,面对外来文化入侵,面对传统文化遭受的危害,面对部分公民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可的冷淡态度,提高对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意识至关重要,尤其不可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对公民进行广泛的宣传,倡导公民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对其进行保护。要让公民从思想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困境产生警觉,从观念中转变过来,通过法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3.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保护。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困难使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迫在眉睫。从立法上来看,加强各个地方对

本地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例的制定,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升到立法的高度,这样才能引起公民的重视,才能使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件得到法律的救助。从司法救济中,要建立完备的法律救济体系,让那些故意破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件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对于监管不到位的部门也要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一个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所涵盖的内容不仅来自立法上的规定,而且还应包括法律保护的程序性内容,以及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惩戒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相关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归责的内容,要确立好各个部门的责任事项,提高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办事效率。当然,我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宝贵经验,比如法国就有专门的关于文化保护方面的机构,对不同的文化遗产设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我国目前虽然可以不用把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进行分别管理与保护,但是也可以进行大致的分类,从各个方面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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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德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

[3]李林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J].特区经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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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内容复杂,有它的基本特点,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具有不同的类别,如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民间文学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表现出了社会性、多元性、活态性、民族性、本土性、整体性等多种特征。而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日益深入人心,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展示了独具特色的价值,其文化价值、历史价值、传承价值一直是被人们认可,但随着近些年旅游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体现了其重要的旅游价值,使人们在旅游过程中通过欣赏、参与体验进一步了解其文化、历史价值,也可以说旅游开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另一种保护方式。

一、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简介

河北历史上是中华民族重要的发祥地,河北文化资源丰富,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近年来才开始重视的。2002年6月7日,518项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正式公布,我省共39项入选。在全国居第四位。6月8日,河北省确定的13类13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公布。河北省绚丽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在这份名录中得到充实印证。虽然这些不能完全涵盖河北的整个文化遗产,但毫无疑问,在一定范围里它们是河北文化遗产最杰出和最典型的代表,构成了河北独具风味的深厚文化背景。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按地域主体分类遍布全省11个市30多个县区,其地域分布范围较广,但相对分散。按国家划定的表现形式主体分类,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是种类丰富,涵盖了全部10个大类。河北省国家级和省级的非物质遗产就有230项之多,民间文学类有9项,包括伯夷、叔齐的传说、契丹始祖传说、邯郸成语典故文化、孟姜女故事传说、牛郎织女传说等;民间美术类有12项,有武强木版年画、衡水内画、蔚县剪纸、丰宁满族剪纸、曲阳石雕、无极剪纸、白沟泥塑、八沟石雕工艺等;民间音乐类共34项,有丰宁满族吵子会、涉县寺庙音乐、任丘大鼓等;民间舞蹈类共35项,有昌黎地秧歌、井陉拉花、丰宁蝴蝶舞、曲周龙灯、二贵摔跤等;传统戏剧类共40项,有河北梆子、评剧、唐山皮影戏、定州秧歌戏、冀南皮影戏等;曲艺类共15项,有西河大鼓、燕山大板(三河市、平泉县)、木板大鼓、乐亭大鼓、西河大鼓、京东大鼓等;杂技与竞技类共24项,吴桥杂技、邢台梅花拳、杨氏太极拳、沧州武术等;传统手工技工艺类共41项,有著名的板城烧锅酒五甑酿造技艺、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刘伶醉酒酿造技艺、刘美烧鸡手工制作技艺、山庄老酒酿造技艺、直隶官府菜系烹饪技艺等;还有民俗类24项及传统医药类1项。如此之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的旅游开发价值,但是不能泛泛开发,要与某些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开发,才能发挥其更大的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原则

原真性保护原则。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社会文化背景,经过长时间的历史人文积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文化空间,在进行旅游开发时,一定要保持原真性保护原则。有些地方为了大肆开发旅游业,不顾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将其舞台化、不正当的演绎,单纯为了利益或开发而开发,不能体现非物质文化遗的真正价值,失去了其旅游开发的真正意义。

可持续利用原则。目前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也要注重可持续发展及可持续利用原则。在开发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载体、民族的和地方性的原生态文化环境以及遗产传承人,这样才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

利益均衡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不单纯是某个部门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完成,这样在开发过程中就会遇到各方利益不均衡的情况。所以在开发过程中不仅要照顾到某些部门的经济利益均衡,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传承人的利益、考虑旅游开发空间的环境效益及社会效益,要从全局及长远利益考虑,使所有的参与者及至全民族世代都是受益者。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整合开发策略

1.借助著名旅游景区整合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此种开发模式主要可以整合对旅游都吸引较小的遗产类型,如民间文学类、民间音乐类、民间舞蹈类和民俗类遗产,因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不强,单独进行旅游开发的难度较大,因此将其依托著名旅游景区,辅助开发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人们在旅游的同时可以顺便欣赏、了解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对此类遗产的认识。例如,契丹始祖传说、乾隆民间传说、丰宁满族吵子会、承德清音会等可依托著名的承德旅游景区进行开发表演;孟姜女传说可依托山海关及长城景区进行开发表演等。

2.借助产业及产业旅游整合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此种开发模式主要可以整合民间美术、传统手工艺类遗产。一些企业在生产加工此类遗产时,可以在美术品上附着产品文化简介、粘贴或内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简介的标签等,如将蔚县剪纸、武强年画等做成小型产品或标签样式,在山庄老酒、板城烧锅酒、刘美烧鸡等外面贴上标签或盒内放置标签,小型工艺品等,并可以借助商场、超市等商家进行促销、采用包装内附简介或集标签等活动,通过促销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拓宽公众了解的渠道。还可以开展产业旅游的形式吸引游客观光、体验、学习。

3.借助非遗文粹园整合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此种开发模式可以整合各种类型的遗产资源。如建立一个非遗文粹园,将全部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园中,在园中按一定时间进行展示、展演、销售等活动。在园中不仅可以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如服装、道具等,还可以现场展演技艺,如表演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竞技、传统工艺技艺等精美的技艺,使人们在现场了解其全过程,更重要的是可以让人们共同参与、亲身体验,人们可以亲自娱乐,或亲自参加传统工艺品制作,还可以品尝美味,同时开发单位还可以向人们进行产品销售,有人们亲身参与的宣传应该会收到不错的销售效果。

4.借助媒体整合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此种开发模式可以整合各种类型的遗产资源。首先,可以借助电视,拍一些纪录片,在省市台进行专题介绍民间传说、民俗、音乐、舞蹈、美术、传统技艺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介绍其历史、现状、表现形式等多方面的内容,加大宣传力度;还可以借助电视,编排一些动人的短片,优美动听的歌曲,做一段央视的广告进行播放,效果会大大不同,如现在央视播出的五粮液的广告,配以歌曲、短剧《香醉人间三千年》,使得五粮液广告家喻户晓。其次,可以借助网络,建设专题网站介绍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遗产的图片、简介、视频等资料全部放在网上,便于人们随时在网上查阅、了解、学习。此外,还可以借助报纸、杂志等媒体进行连载介绍。

5.借助名人效应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此种开发模式主要适合于商品类遗产。现在许多产品都借助名人效应,无论是日常用品、食品还是家具家电,甚至是药物,只要有名人做广告,产品的知名度就大大提高。如,板城烧锅酒的代言名人是杜雨露,衡水老白干的代言名人是胡军,其他商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扩大知名度,深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

当然,在具体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时候,要针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特点进行准确、适度开发,确保开发的投入与效益的比例关系,也真诚地希望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实现其旅游价值,为人们所熟知。

参考文献:

[1]张捷.区域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类型及旅游业价值研究[J].人文地理,1997 (3):20~24.

[2]巴兆祥.中国民俗旅游[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9):244-246.

[3]刘茜.试用科学发展观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J].西北民族研究,2005(2):17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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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悠久的历史中存在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是人民的精神财富,更是人民精神的源泉。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使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危机,探讨如何从法律角度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固定的法律术语,其首次出现在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中,该通知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作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具有以下两个区别于一般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丰富异常,具有多样性。参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定义的六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全部六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其数量上占有优势。二、非物质文化相对物质文化而言更脆弱。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了世界主流文化的冲击和吞噬,能够传承非物质文化的人员较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为我国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契机,我国首先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于年底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规范支持。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把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翌年5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确定了首批共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所做的真诚努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及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即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责任的承担者。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这种责任的承担者。

一、国际主体。2003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提到了如下几个宗旨和原则:第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的原则;第二,所有社团、个人和国际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当被尊重;第三,在国际层面、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上提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认识;第四,在国际层面上开展合作和援助。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公约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细则。

公约中涉及的主体大致有如下几个:联合国大会。200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特别强调了对于土著居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不但主持起草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而且还成立了“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机制,并积极开展国际援助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是通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应当说,该组织的作用尚未被完全发挥。

二、国内主体。

中央政府。我国是单一制组织形式的国家,中央政府具有较大的行政权力,这种权力结构的分配使得我国有能力集中力量办大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这是一个有利条件。我国可以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设立专门机构,拨付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正如前文述及,中央政府已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尽了很大的努力,表现出了极大的真诚。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适合的主体。当地政府比其他地区的部门更为了解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最为恰当的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传承人可谓是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他们的技能就是该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精髓部分。这些传承人肩负着保护、发展并且传承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

研究机构及学者。研究机构和学者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作出研究和判断,同时也可以宣传这些宝贵的财富,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它们的价值,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媒体。媒体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作出研究和判断,同时也可以对这些宝贵的财富进行更广泛的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依据《公约》的定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该内容是指民间的传说、故事等文学作品。语言文字更是记载了该民族发展的历史,同时,文字本身也是一种文化;表演艺术。我国许多民族有着自己特有的歌曲、音乐和舞蹈;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典型的表现是特殊的庆典活动,这些特殊的庆典活动承载着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手工艺。有些传统手工艺不仅仅是具有美感的工艺品,有的还表现为医药等等,不但具有很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而且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和科学价值;其他形式的应当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学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性质应当界定为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具有无形性,不具有实体性,其存在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第二,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第三,受其非物质性的决定,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者复制自己。

比照这些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具备这些特征,因而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其必须是依靠人们的口头表述、书面书写或者是其他表现形式存在。第二,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这些内容会永续存在、不会消失,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第三,无论哪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可复制性,可以不断地复制和传播。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是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指导原则

虽然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个人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这些“濒危”的古老文化仍然没有摆脱消失的命运。这是因为,在采取行动之时没有明确的原则作为行动的指导,因而经常是徒劳无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明确如下指导原则。

中央统筹原则。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能够集中全国最广泛的力量来完成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同时,中央能够统计并且以宏观的视角来安排工作的重点,提高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这种统筹工作包括基本的技术指导,保护类别名录和名单,提供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组织各地交流等。

地方建制原则。在中央统筹部署之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建制问题,应当由地方政府来完成。首先,这种做法符合中央集权但地方自治的国家基本组织形式。第二,地方政府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情况以及当地可利用的资源更为了解,有利于迅速展开工作。第三,当地政府了解当地资源并且能够更为便利地利用当地资源,可以更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保护规则应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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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旅游资源角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和依托。其旅游价值主要在于:第一,具有吸引游客前往的品位和较高的历史价值;第二,具有较高的艺术观赏价值;第三,参与性强,体验空间大;第四,娱乐性强,体闲功能完备;第五,地域特色鲜明,文化价值极高。[1]河南是非物质文化资源大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多样,合理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既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又能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

一、关于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

河南省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和发源地,华夏历史文明的传承创新区,蕴藏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截止2011年年底,河南省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95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372项,这些都是我省的文化瑰宝,加大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力度,对于提升河南文化产品的整体竞争力,推动河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和建设文化旅游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河南旅游业在对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物质文化的价值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种类繁多,类型多样,品味较高,除少林功夫、朱仙镇木版年画、洛阳牡丹花会等级别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其他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人们对其重视不够,旅游开发的意识不强,开发力度不够。

2.开发利用方式单一,深度开发不充分。

目前河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得到部分开发,但大多仅停留在旅游节庆、博物馆展示上,开发利用形式单一,内容也不够丰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存在着简单化、雷同化、庸俗化的倾向,深层次的文化内涵没有被充分地挖掘出来,结果旅游产品得不到游客的认同,缺少市场竞争力。例如,河南淮阳的泥泥狗是淮阳太昊陵“人祖会”中泥玩具总称,是一种原始图腾文化下产生的一种独特的民间艺术,又称“陵狗”或“灵狗”。泥泥狗反映了原始人类的生殖崇拜。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它具有民俗研究价值、审美价值、经济价值、文化教育价值等。当地政府在对此项“非遗”进行开发时,只注重了形式,而缺乏对其内涵的宣传。每年,泥泥狗只在淮阳太昊陵庙会上制作和摆摊销售,由于缺少对其文化内涵的宣传,泥泥狗只能作为普通的玩具进行销售,因此销售价格非常低。因此,当地的年轻人不愿意去做这些泥玩具,纷纷出外打工,结果造成泥泥狗的传承和发展后继乏人。[2]

3.缺乏资金投入,系统开发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作保障,就不可能开发成为现实的、具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由于缺少资金的投入,配套设施不完善,开发力度不够,影响整体旅游形象,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至今还是“躲在深闺人未识”。比如河南的梁祝传说、董永传说、木兰传说、神话等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悠久、文学价值高,但是目前在河南各个旅游景区关于民族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少体现,即使当地居民对于河南有关民间文学的了解也非常少。

4.缺乏系统规划,旅游开发零散。

进行科学合理的旅游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河南省旅游局编制了《河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但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规划,旅游开发建设也较零散,个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开发处于自由、无序的状态,盲目跟风,重复建设,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因此,要尽快制定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建设项目规划。

5.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受到挑战。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合理、适度旅游开发,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效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但是如果开发利用过度,则必将带来一定的隐患,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受到挑战,甚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亡的危险。

6.旅游专业人才缺乏。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要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旅游产品开发的相关理论知识,从目前河南省开设旅游管理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看,大部分学校还没有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旅游方面的课程,只有少数学校针对硕士研究生层次开设了世界遗产方面相关的课程,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人才。而且河南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和小城镇地区,在这些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旅游人才显得更缺乏。

三、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原则

1.原真性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主要在于其独特而鲜活的原生地域文化,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要避免虚假性和欺骗性的旅游活动,不能盲目地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接受的现代元素,注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原真性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面形式与内在意义达到统一,只有这样旅游者才能真正体验到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具特色的魅力。

2.保护性原则。

对于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保护是开发利用的前提与保障,因此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把开发利用放在第二位,要做好科学规划与政策法规的保障,采取妥善、有效的措施,保护好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有机结合,使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与弘扬。

3.综合效益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是一种文化内涵极其丰富的旅游形式,任何旅游开发活动都不能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不能只为谋取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与文化效益,必须坚决制止歪曲历史文化原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开发行为。因此,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必须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文化效益协调统一起来,取得更大的综合效益。

4.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能损害后代人的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可应用于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领域,在旅游业开发中,同样也要遵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1995年颁布的《可持续旅游发展》明确指出:遗产地旅游发展应该循序渐进,维护地方特色、文化和生态环境,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科学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确立合理的开发范围及程度,不能超过遗产地的旅游资源容量和环境容量,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永续利用。

四、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构想

1.节庆活动模式。

节庆往往凝聚着一个地区的民俗风情,集中体现了该地区独特的民俗文化,游客参与到当地的节庆活动当中,不仅能体验和了解当地的民俗文化,而且在旅游活动中也能被异域的民俗文化所感染与熏陶,能获得身心的愉悦和情感的共鸣。[3]

在现代旅游开发活动中,借助节日的形式,举办文化节、艺术节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时尚。例如2008年洛阳牡丹花会以节庆的形式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以牡丹花为媒介,扩大招商引资,促进经济文化的交流,极大地促进了旅游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这种节庆活动的开展,对于提高河南的知名度,促进了河南与世界各国的广泛交往,能让世界了解河南,也使河南更好更快地走向世界,促进了河南国际旅游业的发展,为河南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2.民俗文化主题公园模式。

主题公园,也称微缩园或人造景观,主要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自然、文化、人文遗产,以及各种可能溶入的景物融合到一起,以突出一个或多个主题的人造景观[4]。

开封是七朝古都之一,宋朝在此建都的时期也是开封文化最繁荣的时期。至今,开封有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从宋朝传下来的。开封的清明上河园就是以弘扬宋文化著称的主题公园。整个公园以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为范本进行设计。园内建有宋代科技馆、宋代名人馆、宋代犹太文化馆、张择端纪念馆,园内的工作人员一律着宋装,向游客展示开封的沛绣,品尝宋代小吃、名菜,参与土员外招亲抛绣球活动,体验柳条秋千、宋代浪船、蹦鞠等活动。[5]

3.工艺生态园模式。

工艺生态园模式主要适合传统手工技艺类和民间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河南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制作、洛阳唐三彩、泥咕咕、禹州钧瓷制作等,这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创建工艺旅游园区,旅游开发不能停留在一般层次上的观光,而应注重提升园区内旅游产品的开发层次,设计开发一些游客参与性强、互动性强的旅游项目,使游客在参与实践过程中能充分领略到传统民俗文化的内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上,应采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进行动态的呈现,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

4.旅游商品模式。

旅游购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旅游业创收、创汇的一种重要来源和提高旅游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之一。作为购物对象的旅游商品既是旅游者的经济消费品,又是文化消费品,是经济与文化的统一体[6]。河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着显著的旅游商品资源开发价值,其中的“真不同”洛阳水席既是目前河南餐饮业唯一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是目前全国餐饮业唯一的以全套宴席入选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相当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社会知名度。要围绕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心开发具有鲜明的河南地域文化特色和优质优价、装饰精美的旅游商品,并以此作为提升河南旅游产品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突破口。[7]

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丰富多彩,要充分认识其旅游价值。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可为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传承注入新的血液与生命力,为河南旅游业的发展注入强大的助推力。

参考文献:

[1]彭顺生.世界遗产旅游概论[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8:72-75.

[2][5]石素真.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研究[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3):106-108.

[3]巴兆祥.中国民俗旅游(新编)[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315.

[4]杨振之.旅游资源开发[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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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具体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1)口头传统和表述;

(2)表演艺术;

(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1、非物质性。

从形式上看非物质性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性,是它与物质文化遗产质的区别之所在。由于它的非物质性,可称为无形遗产,这是它存在的基本特征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物质载体,它的存在形态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完全不同,是非物质的、无形的,不是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比如口头传说和表述、艺术表演、各种民俗、节庆、礼仪、传统工艺技能操作实践等等。

2、“活态”性。

从本质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性是活态传承,主要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和言传身教。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他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与发展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旅游资源。

经济是血肉,文化是灵魂。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有着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民族文化血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民族的文化基因,体现特定地域内人们适应自然、乐观生活的智慧与独特的审美情趣。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欣赏和理解,可以最大程度的领略地方民间文化精华,把握地方文脉,深入体验地方文化。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地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满足旅游者“求异”、“体验文化”的需求,因而是非常宝贵的旅游资源。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美化旅游目的地的形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目的地可持续发展的财富和动力,是其参与未来竞争的金字名片,有助于丰富地方旅游形象的内涵。当今社会是一个快速发展的社会,讲究品牌和形象战略,非物质文化遗产孕育扎根于特定的地域,成为区域旅游文化形象的重要元素和支撑。旅游目的地在塑造树立自己的旅游形象,进行旅游策划、旅游宣传和促销活动时,若能够将本区域独具魅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因素有效融合,定能够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提升旅游产品层次。

发展旅游业,资源是基础,吸引力是关键。有吸引力的旅游资源应具备的特点是:独特性、艺术性、民族性和区位性。毋庸置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元素,地域特色越明显、民族风情越浓郁越会受到旅游者的欢迎和追捧。正是因为有了非物质文化的浸润,旅游才更有情趣。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发展的推动作用,早己经被旅游业者所觉察,并运用到旅游业的发展中去进而提升旅游产品的层次。如山东潍坊以风筝为契机,形成国际闻名的莺都;云南石林因为阿诗玛的传说而增添了浪漫的气息,尤为年轻人向往;广西凭借“刘三姐歌谣”,开发成功了《印象刘三姐》实景演出,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和市场效益。旅游者通过进行一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旅游,兴趣盎然,对当地文化的理解也会更为深透,美好的体验伴随长久。

三、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

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正面的积极影响,也有负面的消极影响。

(一)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影响。

1、旅游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现展环境和生存空间。

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区别于单纯的静态“死保”,它使活态文化以动态展现的方式在现代社会里生存下来。在旅游的名义下搜集、汇聚大批非物质文化遗址及传承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突破了仅仅停留在呼吁或者自上而下保护的作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从经费支持、产权保护到文化传承、技艺拓展等各方面的现展环境与活态生存空间,使其在现代社会里得到有效继承和发扬。

2、旅游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并为其提供保护资金。

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系统而又庞大的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经济的支撑非常重要。旅游开发中,开发者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提供合乎需求的旅游产品,以实现向旅游的转化,获得经济收益,既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又为其深入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来源。河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领域广、分布地域宽,许多散布在郊区乡镇,有的因缺乏必要的地方财力支持而难以支撑,制约了其发展。“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旅游开发所获得的资金将有一部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资金上的保证得到了加强。

3、旅游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育更多受众,有助于弘扬民族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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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内学者对这一方面开始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国内学者基本采用国外相关研究模式。目前,旅游地居民的旅游感知与态度研究范围与深度还远远不够。

一、喀什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喀什地区历史悠久,非遗资源丰富。喀什地区国家级非遗项目18项,自治区级非遗项目51项,涵盖七大类,在国家级非遗中有两项为喀什地区申报项目,分别为阿凡提故事和乌孜别克族埃希来、叶来。在各县市中英吉沙县、塔什库尔干县国家级非遗项目所占最多有4项,在自治区级非遗项目中喀什市为15项。喀什市、塔什库尔干县及英吉沙县这三个县市在总量上最多为16、12、11,泽普县和疏附县在总量上较少只有1项。在项目类别上传统技艺所占最多共26项,而传统医药和民间文学方面只有2项。

二、喀什地区居民对非遗影响认知的交叉分析

本次问卷调查人数共计300人,其中女性占53%,男性占47%。调查中在年龄在31岁-40岁的占33%,41岁-50岁的占25%,60岁以上人的占1%。1.不同职业对非遗开发影响的了解程度分析调查发现旅游从业者对非遗比较了解所占比最高为12.4%,非常不了解所占比例最低为0.3%;非旅游从业者对非遗的了解程度一般、非常不了解分别为35.5%、1.3%;不同的行业对非遗的了解程度也是不同的,但大多对非遗比较了解34.4%,一般的为45.2%。人们对它的了解程度还不深。2.不同收入群体居民对非遗开发影响的了解程度分析家庭月收入越高的人对非遗的了解程度也越高,调查人员中17.5%的人为9001元以上的收入其中有2.9%的人对非遗非常了解,而3000元以下的人15%对非遗非常了解占0.3%。45.2%的人对非遗了解程度一般。3.不同职业、文化水平对非遗开发影响的了解程度分析调查发现人们普遍认为非遗开发对经济方面的影响较大62%,而环境5%以及生活方面11%积极性影响较小;教育工作者7%和科研人员12%认为非遗开发对经济16%以及文化6.5%的积极影响较大,改善人们生活质量,也使当地的文化更具包容性和多样性。高中(含中专)学历对非遗比较了解比例为24%,学历越高对非遗的了解程度也就越高。高中以上的人对非遗非常不了解的为0,初中以下学历的人对非遗非常了解的人是0,初中27%、高中学历56%的人都是对非遗比较了解33.5%和一般的45%。4.现代工艺对传统手工艺影响的认知分析在喀什地区非遗中手工技艺价格较为昂贵,而现代工艺的不断改良和完善,产品价格较低,外观优美等,传统工艺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在调查中41%(非常大10%、比较大31%)的人认为现代工艺对非遗有着较大的冲击,只有12%的人认为现代工艺对非遗没有影响。5.非遗文化在传承过程中流失及受阻原因当地居民对旅游影响的的感知和态度不仅能够反映遗产传承与发展现状,而且影响与制约着其活态传承的质量与方向。喀什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为传统手工技艺、歌舞等,存在流失等现象。流失主要原因为、保护不够,为33.8%,政府保护度低、市场、创新度低分别占27.9%、27.2%,非遗传承人认为应该继续传承下去。但由于经济效益不明显,人们不愿去学习该技艺,加上现代工艺的发展,使得一些手工技艺在传承上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主要阻力来自于资金短缺为28.9,其余分别为政府保护力度(20.1%),市场、创新度低(18.8%),、保护不够(18.1%)。

三、结论

当地居民文化水平越高对非遗的了解程度也会越高,从事旅游相关行业的人员对非遗了解程度相较其他行业更深;大部分居民对非遗旅游的开发持支持态度;非遗开发对当地的影响具有积极的作用,经济影响所占比例最大,环境次之,文化和生活方面的影响一般。非遗具有脆弱性,面临无市现象。针对以上问题,可加强对当地居民的非遗宣传,加大政府对非遗的投入力度,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以促进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尹华光,赵丽霞,彭小舟,欧媛.张家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居民感知差异分析[J].经济地理,2012(05):160-164.

[2]朱凡瑾.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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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亳州市坐拥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这是亳州市旅游业发展的有利因素。亳州市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存在一定的局限。如何把丰富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旅游业有机结合,实现在保护中的开发利用,是现阶段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十二年前,即2001年,中国昆曲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一员,从此中国人民把目光转移到了认识世界遗产的新类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素有“人类精神家园”之称,所以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在2003年已给出。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亳州市属于安徽省的一部分。亳州市是旅游中心城市。因此,亳州市有能力和潜力向国际著名的旅游城市方向发展。目前,在现代产业结构调整中,旅游业作为一个无污染的纯绿色行业,将越来越受社会的欢迎。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将在社会发展中凸显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将文化与旅游结合起来,不仅一定会为亳州市的旅游产业做出贡献,而且会为亳州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提供新途径,有效避免了单一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一)类型多样,布局分散。亳州市文化底蕴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繁多,有关于风土人情、技艺工艺、表演等方面的内容。亳州位处中原地区,受到中华文化圈的极大熏陶。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风土人情以及生活习惯并形成了自己的文化。比如高跷:在中国的民间很受欢迎,亳州的高跷项目是人和木棍上表演,经过专业培训,人站在高跷上表演,亳州高跷不但独具特色,而且技艺一流。但亳州市有三县(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一区(谯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三县一区各有分布,相对分散,不利于形成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浓厚的氛围。

(二)开发价值高。亳州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具有丰富的种类,在现代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开发价值。例如:五禽戏健身文化与华佗五禽戏结合,以动物的动作和姿势的动态为主要内容的仿制品,并具有在现代快节奏生活中发展的巨大潜力。亳州药膳,具有重要的医药价值,这也是亳州市的一个招牌,作为中华药都,亳州市的中药养生文化在未来社会的发展中的作用将不可忽视。

(三)富有生活气息。亳州的剪纸艺术极具民间特色,它的造型多样,让人们知道什么是神奇的力量,一张纸普通的纸张在亳州剪纸大师手中,就会变成一张张美丽的图案,给人们以视觉冲击,让人们大饱眼福。亳州剪纸具有悠久的历史,亳州民间剪纸已经有800多年的历史。在古时,亳州大户人家闺女出嫁,嫁妆上都会贴有一幅幅构图巧妙和栩栩如生的剪纸作品。所以市民们都会欣然前去观赏。如今,亳州一些人家的室内也会饰以民间特色剪纸。古往今来,剪纸一直保持着生活气息,家中的墙壁上都会挂上镶嵌的剪纸作品,不但装饰了房间,而且提升了主人的品味。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的认识不高、意识不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隐形存在性,人们看不到,因为它的这个独特性,使无疑使人们很容易忽视它的存在,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人民头脑中还不是根深蒂固,所以,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尚有待加强。比如我们儿时唱的儿歌和歌谣,现在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淡出我们的生活,可悲的是下一辈的小孩也没有什么传承。现在的儿童都不再会唱了,这就面临着消失的危险。所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任重而道远,这是一个长期的工程,需要政府和民间的共同努力。

(二)亳州市文化旅游扩张的力度欠缺。亳州市注重对有些旅游项目的策划与宣传,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明显不足,不用说外来游客对亳州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知晓程度了,亳州市本地的人们对有些项目也知之甚少,更不用说让他们做“宣传”这一重要工工作了。亳州市的几大著名的旅游项目基本上是由亳州市旅游发展公司负责开发和运营的,比如令人叹为观止的曹操运兵道等旅游项目。但其它的景点运作都比较分散,不但不能形成很好的集聚效应,而且公司运营实力不是太强,对亳州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宣传能力有待加强。

(三)旅游项目深度挖掘不够。亳州市有200多个旅游项目。花戏楼,简而言之就是戏台,我国的戏剧和木雕研究都可以从中获得很多有利信息。曹操运兵道,又称之为“地下长城”,它展示了中国的军事思想精深和军事家高超的智慧,凸显出曹操的军事才干。但亳州市对它们的开发仅仅存在于表面,缺乏可参与性的文化项目,与游客没有互动,旅游体验式的服务不足。这样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其它产业,比如对餐营业的带动、酒店业的带动。

(四)对口人才储备及引进不足。由于亳州市没有本科及以上院校,这就是一个人才供应的一个瓶颈因素。遍布全国的大学和大学学院,许多设立旅游专业,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专业的几乎没有。综合看来,关于文化产业的专门人才亳州很欠缺。

(五)相关资金不充分。由于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观念较弱,自然而然就会制约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入力度。如同开发任何一个项目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与开发,也要有充裕的资金支撑。不但政府的相关投入力度有待加强和进行相关的政策倾斜,相关企业也要充分调动自己的积极性,积极筹措资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工作做到极致。

(六)部分项目的开发有待重新评估。这是因为分布广泛,它们之间的关系比较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和障碍,这无疑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难度。这就影响到精品旅游线路的开发,从而使旅游产品、旅游资源间的整合力度不高,整体效益和集聚效应能力较弱,导致对相关产业的辐射能力不足。

三、亳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的对策与措施

(一)注重相关法律的制定。当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文化资源社会大众对其的了解还是有待提高的,对其开发及保护的意识不高,有可能存在无意破坏的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历史的长河中遗留下来的,是我们的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资源,这些文化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所以它们一旦遭到破坏,就会出现成为一个无可弥补的遗憾。所以我们国家有必要注重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因为这样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有了法律的存在,我们就有了依靠,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活动也有了行动指南。

(二)确保可用运转资金的高效使用。和其他的项目开发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撑。因为文化产业是高投入高回报的产业。如果没有充裕的可用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相关开发将难以为继。所以,亳州市政府应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财政扶持和政策倾斜力度。与此同时,各个旅游公司和旅行社也不要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资助,也应该发挥自己的能动性,有效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这两大资本,进行多方融资,以便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奠定充足的资金基础。在拥有资金的基础上,关键要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要用刀用到刀刃上。

(三)提高亳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知名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的宣传,不仅要加强领导的对其的重视程度,而且要人民大众对它的知晓程度。在这基础上,还应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作用,让他们发挥积极的带动作用,因为人是活的,技艺是死的,传承人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因地制宜的多样化开发。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具有不同的文化禀赋与特性,所以需要我们要因地制宜、因材施教,采取不同的开发模式。

四、研究意义

(一)可为亳州市以后进行深入研究提供理论基础。亳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还处于初步阶段,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关注度也会越来越聚焦于相关领域。所以,本文的研究会在一定程度上提供支撑。在本文的初步探析下,逐步的深入实践,为亳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提供出路与对策。纯粹的旅游,不会带来太大的回报和收益,一方面,游客收获有限,单一式的旅游景点开发方法,会使游客感到乏味,不利于二次消费的形成;另一方面,对旅游公司的收益也有影响。所以,亳州市如果能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张王牌,这将大大提高亳州市旅游的名声和美誉度,提升亳州市的旅游档次。

(二)使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充分展现。现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市场有了结合的契机,这样一来就会会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掘,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且市场导向会充分把利润放在重要位置。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拥有高的收益率。

(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加动态的的传承,使其传承更有活力。把亳州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同当地的旅游的结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增添了活力,使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具有动态性。不言而喻,这样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传承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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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各社区、各群体为适应他们所处的环境,为应对他们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也为他们自己提供了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由此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使其教之于物质文化遗产更容易遭受破坏和扭曲,随着西方文化的冲击,西方服饰等占据于国人的观念之中,越来越多的中国传统文化被人们淡忘,一系列事实醒目地告诉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到关注和重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及旅游开发

(1)民间文学的旅游开发。在民间文学的旅游开发方面,我国已经有很多地方进行了尝试,如云南的阿诗玛、广西的刘三姐歌谣等,都与当地的旅游发展结合在一起,构成当地旅游的重要吸引物。此外,民间文学的旅游开发还表现在围绕某一民间传说或故事构建一个特定的旅游景点或空间。并非所有的民间文学都适合进行类似的旅游开发,采取什么样的开发形式及开发的程度都应依具体非遗而定,且要注意在真实性框架下进行适度的开发。(2)民间表演艺术类。将相类似的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这几类非遗归为民间表演艺术类,对于民间表演艺术类旅游,主要在于营造适宜的文化表演空间。非遗的表演离不开适宜的文化空间,从戏剧理论的角度来讲就是指“舞台”氛围设计,这一点对于某些表演类非遗的开发来说尤为重要,如一些以“说书”形式存在的曲艺类非遗,在过去往往存在于一些特定的文化空问,如茶馆。这些地方在特定的年代里拥有特定的文化氛围,因此,可以建立模拟过去文化氛围的非遗主题茶馆或类似的场所,定期请非遗传承人进行表演,并拿出所获得收益中的一部分作为传承人的回报,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非遗自身的传承;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承人的生计问题。(3)传统工艺美术类。将相类似的民间美术和传统手工技艺这两类非遗归为传统工艺美术类进行开发。这两类非遗都具有繁复、精妙的制作工艺和较强的地域性,属乡土工艺,它们的开发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考虑将这类非遗的开发与当地旅游纪念品结合起来。在开发过程中要注意开发中的批量化问题,将非遗开发成旅游纪念品,必定在工艺上进行适当的简化,但简化不等于粗制滥造和批量化,高层次的旅游商品,要保证精致的工艺和较高的质量水平。同时,在开发过程中也要考虑游客的偏好、与现代工艺的融合等问题,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民间工艺美术的创意工场,使民间工艺和现代工艺进发出创意的火花。另一方面,围绕“体验”的开发设计。不管是民间美术还是传统手工技艺,都是动手制作的工艺,容易激发起人们跃跃欲试的兴趣,针对此,可以进行体验化的开发设计。比如在旅游景区或者城市中建立某某非遗工坊,类似于现代都市中的陶吧等休闲体验场所,给非遗制作体验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空间;也可以将简化了的非遗制作引进普通学校的手工艺制作课程中;还可以在一些艺术类专业院校设立相关的非遗制作课程,培养兴趣,并作为储备非遗传承人之用。(4)传统医药类。可以从人们日常养生、康健的角度进行开发,如养生保健、养生饮食、养生疗法等等。这些方法完全可以与旅游中的休闲、度假结合起来,如针对高端市场开展专项的养生旅游、在高档度假区设置养生会所、主推旅游景点的养生饮食和生活方式等等。此外,注意中医药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可针对较为特殊的市场(如高端的家庭主妇)开办中医养生学习班,待到时机成熟,还可以将中医基础理论普及到中小学的教育体系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保护

我国的非遗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创造的知识产品,需要通过一定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加以规范的保护和利用。我国已于2011年颁布并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具体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国内非遗开发市场,平衡各主体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我国非遗的流失和加强我国民族文化的保护。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非遗知识产权制度,将非遗的直接传承者和拥有者的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和保护,才能使非遗开发的具体运作真正走上正轨,走上一条科学合理的开发之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多种形式存在的社会形态,是人类智慧的宝贵结晶,除以上述方式保护外,政府也应介入其中,成为非遗保护的中流砥柱。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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