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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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认为:“马克思没有划分抽象劳动的不同形态”(《交换》第33页)。于是,《交换》将抽象劳动的形态划分为“三层抽象”。第一层抽象,“舍去劳动的种的差异,都看作同等的劳动来评定它的量”;第二层抽象,“把复杂劳动和熟练劳动折合为倍加的简单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第三层抽象,“把使用先进生产手段的劳动折合为倍加的使用落后物质条件的劳动”。(《交换》第31页,第32页)
林先生划分抽象劳动的不同形态,是为了从理论上解决马克思“没有解决的不同质的劳动怎么能够实现直接交换的问题”(《交换》第27页)。林先生认为,必须扬弃马克思设想的带有空想色彩的“劳动证书”式的交换方式,“去寻求实现等量劳动交换的非直接的,即通过市场的途径”。(《交换》第21页)
虽然林先生没有指明,但我认为,林先生所说的马克思没有解决的不同质的“劳动交换”不是指“商品交换”,而是指“劳动力交换”。因为《交换》并没有对的商品交换原理提出异议,林先生涉及的不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的交换方式,而是“生产者的劳动”的交换方式,是劳动力的交换方式。
商品交换与劳动力交换的关系是和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关系相对应的。价值范畴是商品价值范畴,不是劳动力价值范畴;如果商品价值的涵义和劳动力价值的涵义有所不同的话,那么,在弄清楚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关系之前,林先生关于更新商品价值涵义来解决劳动力交换问题的想法就显得不太合理了。如果用将劳动概念划分为“三层抽象”的方法更新的“价值范畴”来解决劳动力的交换问题的话,那么与传统的价值范畴兼容的商品交换原理就会受到损坏。
我把《交换》中的“劳动交换”理解成“商品交换”或“劳动力交换”,并用“商品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来分别对应;这是否有悖林先生的原意?换句话说,有没有直接与“劳动交换”对应的“劳动价值”呢?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二卷的序言中写到:“有价值的,不是劳动。劳动当作由造价值的活动,不能有什么特殊的价值,正和重不能有什么特殊的重量,热不能有什么特殊的温度,电不能有什么特殊的电流强度一样”。可见,与“劳动交换”相对应的“劳动价值”是不存在的。“劳动交换”可指“商品交换”,亦可指“劳动力交换”;但是,如果同时泛指这两种交换,就会在研究中造成一定的混乱。
其实,只要弄清楚商品与劳动力的区别和商品交换与劳动力交换的区别以及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区别,就有可能对价值范畴进行更为深刻的认识,从理论上解决林先生想要解决的劳动力的交换问题。
《资本论》认为,劳动力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的特殊性有两条;首先,劳动力商品能够生产出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而一般商品只能够生产出等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这就是说,劳动力商品是“可变资本”,而一般商品是“不变资本”。其次,劳动力商品是一种只具有使用价值的价值,而一般商品则是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交换价值的价值;这就是说,劳动力商带是一种不参加商品交换的商品。《资本论》确立的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是劳动力商品与一般商品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根本区别。这种商品与劳动力商品的根本区别,决定了商品交多与劳动力交换的区别和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区别,也决定了传统的价值范畴在社会发展史中的局限性。
马克思写道:“劳动力的价值,实际就是维持一个有劳动力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资本论》第1卷第161页)我们知道,汽车的价值并不等于它的生活资料——汽油的价值。那么为什么劳动力的价值却等于其生活资料的价值呢?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生产方式中,一般商品可以以任何一件商品为等价形态,劳动力只能以其生活资料为特殊的“等价形态”;一般商品可以以任何一件商品为交换形态,劳动力只能以其生活资料为交换形态。这就是说,除了换取生活资料外,劳动力是一种不参加商品交换的“商品”。
商品价值的尺度是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是社会劳动充分交换的结果,所以,如果劳动力是不参加商品交换的“商品”。那么劳动力也就不能在商品交换的运动过程中感受社会必要劳动的变化。因此,作为劳动力的特殊的“等价形态”的生活资料就会由于不适应商品价值尺度的变化而成为劳动力的不等价形态。劳动力和这种不等价形态的“等价”关系最初是由早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劳资雇佣关系决定的,这种本应通过但又不能通过商品交换亲解除的关系,使那时的劳动力价值呈现出一般商品价值不具备的二重性,即相对于生产力的劳动力价值和相对于生产关系的“劳动力价值”。前者是由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后者是由生活资料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前者是生产劳动力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后者是维持劳动力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前者是凝结在劳动力中的抽象的人类社会劳动,是劳动力价值,是劳动力交换的尺度;后者是资本维持与劳动力的雇佣关系的手段,是劳动力报酬,是劳动力买卖的尺度。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是消除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和劳动力价值的二重性的前提。劳动力价值取代劳动力报酬和劳动力交换取代劳动力买卖,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向传统的价值范畴提出自挑战。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它的对象和它的手段”。“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资本论》第1卷第172页、第171页)可见,劳动过程分为“劳动本身”、“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这三个要素。劳动手段只在劳动过程中与劳动本身发生关系,但劳动手段不是劳动本身。的传统观念将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手段排除在劳动本身之外,传统的价值范畴所确认的抽象劳动,是不包括劳动手段在内的纯粹的劳动力的活动;也就是说,劳动本身相当于劳动力本身。劳动的抽象相当于劳动力的抽象。
以劳动力抽象为劳动抽象的价值范畴是不变与可变资本理论的基础。在社会分工尚未充分发达和科学技术还比较落后的历史条件下,作为劳动手段的劳动工具和劳动方法十分简陋,劳动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劳动力的活动过程。劳动者主要是靠自己的技能,而不是靠掌握的工具来进行“手工劳动”。“手工劳动”的分工特点是“重人不重物”,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同劳动工具来进行劳动。劳动者与劳动手段的关系是一种相互“独立”的关系。劳动手段只是劳动力这个创造价值的“可变资本”和劳动对象的“中介”,只参与劳动、不属于劳动的劳动手段是只能“转移”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不变资本”。
到了十九世纪中期,劳动手段的能动性大大加强了;过去那种以劳动力为主以劳动手段为辅的“手工劳动”逐渐被以劳动手段为主以劳动力为辅的“机器劳动”所代替。“手艺人”越来越少,“操作工”越来越多。配套机器把劳动过程变为简单和重复的操作,使劳动力沦为劳动手段的附属品。“机器劳动”的分工特点是“重物不重人”,劳动工具使用毫无劳动技能的童工和女工,剥夺了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作用,使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的关系处于激烈冲突的“对立”之中;劳动者破坏劳动工具的卢达运动就是这种“对立”关系的表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的关系逐渐达到了“统一”。在现代社会生产方式中,专门的人才必需掌握专门的工具才能进行“专业劳动”。“专业劳动”的分工特点是“重物又重人”,劳动力与劳动工具和劳动方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孤立的劳动力或孤立的劳动手段都是无法进行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作为“劳动本身”的“有目的的活动”的。
马克思通过《资本论》揭示出:资本的产生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与劳动力的商品化是同一个历史过程:资本之所以是资本,是因为劳动力在这种社会关系中获得了价值形式变成了商品。当今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仅无法消除劳动力的商品化。而且还要大力促进劳动力的商品化,这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消费即生产
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要转化为资本的货币的价值变化,……只能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即从这种商品的使用上产生”。而“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就是价值的创造”。因为“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货币所有者在交换中得到的使用价值,在劳动力的实际使用即消费过程中才表现出来。……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同时就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力的购买者消费劳动力。就是叫劳动力的卖者劳动”。“从他进入资本家的工场时起,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就属于资本家了”。
既然劳动力包括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那么它就同时具有物质性和精神性。劳动力的物质性除了首先作为生物个体之外。更典型地体现在生产工具上,生产工具本质上不过就是物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替代和延伸。因此,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物质性标志,真正决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这一点来看,人的工具性正是由于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工具性。生产力的提高有赖于不断地创新和物化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这要求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必须先于其他所有商品发生符合社会需要的变化,以生产社会需要的商品。
劳动力的精神性使其使用价值具有多样性,除了不同的劳动力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外。同一个劳动力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也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多样性可以使劳动力根据社会需要进行组合。从而产生新的使用价值。
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劳动力的消费。是劳动,是通过具体劳动让使用价值发生符合社会需要的变化,进而将抽象劳动凝结在新的使用价值中创造价值。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其他商品产生的先决条件。其他任何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都是劳动力的消费的结果。都是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所有商品都以劳动力的生产为最终归宿,这样。劳动力商品就是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产生的依据和目的。如果不能服务于劳动力的生产,所有的商品生产对人类社会的进步都是无用或不利的。同样道理。劳动力如果不能消费也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甚至会产生危险的副作用。因为其它使用价值是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却是它们的非物质性源泉。
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是其他所有商品的生产过程。劳动力又是生产过程的发动机和控制系统,同时全部的生活和生产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正是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从劳动力的角度上讲,生产即消费、消费即生产,劳动力的消费是其特有的生产自身的形式。一切商品的生产和消费最终都服务于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劳动者具有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劳动力的消费和生产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无限循环过程的起点和终点。
因为商品的价值载体是其使用价值,所以劳动力的价值载体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劳动力的消费,是劳动,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价值。可以看出,劳动力的价值体现在创造其他商品价值的劳动中。商品的价值是社会关系的体现,是人类劳动的结果,劳动是劳动力价值的载体,又是其他商品的价值实体;劳动力价值直接体现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其他商品价值只是间接体现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变成商品获得价值形式。这时的劳动力价值集中体现为剥削被剥削的关系。
二、劳动二重性
生产劳动力的具体劳动是什么劳动呢?很显然。除了人类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以外,人类社会并不存在其他劳动(自动化和智能生产只是人类体脑劳动的延伸)。而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就是劳动力的消费,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是生产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性活动。“处于流动状态的劳动力或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按照劳动价值论可以得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生产劳动力的具体劳动;它创造其他商品的价值的同时承载着劳动力的价值。
劳动力的价值实体是什么呢?当然是抽象劳动。根据价值定义,劳动力价值应是凝结在劳动力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与其他商品的生产和消费不同。劳动力商品的消费就是生产自身的具体劳动,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它所承载的抽象劳动形成劳动力自身的价值。不过,这不是物化的抽象劳动,而是以精神性为主的活化在劳动力中的人类抽象劳动。笔者称之为活化劳动。
与生产其他商品的劳动不同。劳动力的生产包括所有相关者的劳动,白始至终属于社会劳动;生产其他商品的劳动需要向社会劳动转化,而劳动力的生产直接就是社会劳动和私人劳动的统一。
劳动力是无形的特殊的劳动产品。它的非物质特性即精神能力在当代经济发展中已占据统治地位。成为衡量劳动力的标准。劳动力以外的任何商品的价值都是凝固的物化劳动,而形成劳动力价值的劳动是流动的活化劳动;劳动力价值的内容,虽然离不开劳动的物化却不是物化的劳动。因为劳动力是不断变化的。即使同一个劳动者。随着复杂劳动的不断简单化也可以持续不断地更新升级换代。所以劳动力的生产不是个体劳动,而是必然的社会劳动。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反映人与自然关系的生产力范畴,是价值的物质载体。商品的价值是生产关系范畴。是物化的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用来交换的特殊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体。那么。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也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反映,属于生产力范畴;劳动力的价值当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劳动力商品的内在矛盾是:使用价值一劳动力商品的工具性是解决怎样生产的问题,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价值一劳动力商品的目的性是体现为什么生产,反映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劳动力价值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对其使用价
值可以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同种使用价值在不同社会关系中会产生不同社会结果。
三、商品化三阶段
基于劳动力生产和消费的特殊性。笔者把劳动力商品化分为简单再生产阶段、扩大再生产阶段和自由全面发展三个阶段。
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初期发展。劳动力在这种生产关系中获得价值形式成为商品。这是以简单重复性劳动为主的劳动力再生产阶段,属于维持生存型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劳动力的交换价值是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成本一必要补偿的价值部分。从劳动力商品消费角度讲。这个阶段是只注重劳动力使用价值的工具性。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的裸的剥削阶段。《资本论》中对于劳动力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论述。就是对这个阶段的劳动力商品化的理论抽象。
最能反映这个阶段特点的是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量的决定的论述:“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它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一般地说。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低于这个限度。劳动力商品价值量不仅包括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还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023-01
一、中国失业现状分析
失业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2012年全球就业趋势报告》称,全球劳动力市场在经过连续3年的危机状况之后,在当前经济活动有可能继续恶化的前景之下,全球至少有2亿人失业。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
就业是民生之本,中国当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发展进程的转轨时期,就业问题是这一时期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2013上半年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大学生就业压力凸显,面临“最难就业年”。当前劳动力市场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就业压力大。二是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大学生就业更加困难。第三则是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因此扩大就业,降低失业率,使更多人口能够加入就业大军,成为我国目前首要任务。
二、从马克思失业理论分析我国当前失业原因
我国现阶段的失业问题,一方面有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与资本主义社会共有的普遍性原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的特殊性,以及当前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的特定阶段,我国的失业问题相较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尤其具有特殊性原因。
(一)劳动力资源总量及供求关系的矛盾
正如《资本论》所阐述的,资本的积累过程当中,伴随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得以提高,必然出现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减少和劳动力供给的日益增长。我国的人口规模大、增长快,这样一来,必然造成我国城乡劳动力供给超过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形成社会主义的相对过剩人口。这一原理与马克思所阐述的相对过剩人口是一致的。
(二)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
中国就业问题的出现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它首先是经济体制转轨的结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实行“低收入、高就业”模式,导致人员富余过多,效率低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国有企业为增强竞争力,进行改革,减员增效,造成了一定的就业压力。
(三)结构性矛盾导致供求错位
劳动力市场上的结构性矛盾日益显现。即就业难与用工紧张并存的现象已经从局部地区扩展到全国,并将持续相当一段时期。另外,农民工就业成本上升和就业观念变化,正在使一些岗位丧失对农民工的吸引力。
除了上述原因外,就业能力是制约就业率的最大障碍。其他如“高校扩招造成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就业指导缺乏”、“就业信息不充分”以及“片面的就业观念”也是造成就业难的长期原因。
三、对策建议
依据马克思的相对过剩人口理论和农业劳动力剩余理论,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减少失业人口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增加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二是减少劳动力的供给。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多渠道就业。十报告指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经济的发展能带来就业容量的增加,但不同产业的增加量不同。研究表明,从投入产出的角度来看,每投资100万元可提供的就业岗位,重工业是400个,轻工业是700个,第三产业多达1000个。因此实行积极的产业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解决我国目前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
2 扩大劳动力输出规模。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相对较低低的国情,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有很大改变,在国际劳务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十分明显。因此将劳动力输入到国际市场,能大大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
3 大力发展技能培训教育体系。大力发展技能培训教育体系,培养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具有专业技能的劳动力。结构性失业多是由于知识结构、专业技能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匹配造成的,解决这一失业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规范技能培训市场。
一、引言
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和转移是会受到经济规律支配的。在现实生活中,城乡差距很明显。城市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和丰富的精神生活条件等因素,都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同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比如制度上的制约,城镇对农民的歧视,农村劳动力资本积累的缺失,就业结构的失调等等。而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就成为了典型中的典型。不仅仅因为他们有各个民族的特殊性,群体形成的多样性,文化背景的差异性。还应表现在不同民族以及民族之间的内在特质等方面。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其经济的发展一直都处在较落后地位,在我国很多年来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的劳动力转移明显的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深入调查少数民族的劳动力转移情况,分析其内在特点和障碍,才能研究出有实际意义的对策建议,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的转移,也将会实现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农村和城市的良好互动,促进劳动力跨区域就业,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在我国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中意义重大。
我国现有土族人口数为241198。大多居住在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县、大通县、乐都县、同仁县等地。互助县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2000年互助县总人口为36.97万人,土族人口约6.9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6.84%。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后,土族农民的整体素质和生活水平有了提高,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环境有了改善。但是,由于受地理和自然环境的制约,土族群众整体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贫困人口比重较高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近年来,由于耕地面积的减少,土族人才意识到仅靠农业生产根本不能维持家用,也无法养家糊口。于是,近些年出现了一些走出家门、去外面闯荡世界的有志之士,从而在土族人口中形成一种想往外看看的意识,这是有利于本民族的进步、发展的。景晓芬(2007)在对土族女性非农就业与女性角色转换的研究中提出,非农就业是解决我国农村劳动力剩余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对于少数民族女性而言,通过对土族女性劳动力转移的研究,认为旅游业的发展改变了土族女性的生活方式,转变了她们的传统角色,无论是在经济上、家庭角色上还是社会关系网络上,与从事农业生产的时候都有了很大不同。可见,在土族农村劳动力中,很多人文化程度不高,对经济发展的新知识、新技术不能够理解和掌握,适应不了非农产业的发展和需求。土族劳动力,在他们的聚集区内,就业的机会本来很少,而且,工资率又很低,在受到恶劣环境和各方面压力时,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劳动力,进行了新的转移,纷纷流入到西部各个城市和其他城市,从事一些非农业生产活动。近年来,土族劳动力的转移已经初见成效,但仍然存在各个方面的问题,制约着土族劳动力的顺畅转移。
二、研究范畴、方法及材料来源
2008年7月下旬,课题研究小组赴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大庄村,进行了为期11天的野外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野外调查期间,课题组采取的主要调查研究方法有二:(1)与县、乡、村各级党政和职能部门领导座谈,到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收集农村社会经济的相关资料,听取相应的报告会,以了解当地土族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情况,获取深入理解当地土族劳动力转移的背景资料;(2)采用问卷访谈方式与随机抽样土族农户座谈,获取更真实、更翔实的第一手资料,目的是与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背景资料相互验证,使研究结果更为可靠。经过野外调查和资料收集,课题组获得了与各级政府部门的访谈记录、各调查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农户调查问卷52份资料。这些资料为课题组进行土族民族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基本情况
从性别状况来看,土族劳动力中多以男性为主。从婚姻状况来看,土族劳动力中约有63%已婚,37%未婚。从年龄结构来看,互助县范围土族劳动力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0~39岁之间,占劳动力总人数的64.1%,这部分劳动力是外出转移的主体,代表着外出转移的趋势。16~19岁年龄段中,占劳动力总人数的19.1%。40~59岁年龄段中,占劳动力总人数的16.8%。
在所调查的土族农村劳动力中外出打工的人占到了土族劳动力总数86.8%。而在家务农的人只有少数,只占到13.2%。可见,大部分劳动力都愿意出去。这些出去打工的人中,有61.4%的人是兼业打工,有38.6%的人做专职。
(二)转移特点
大部分土族劳动力选择在私营企业工作,约占到65.38%,打工的行业也主要分布在建筑业(42.31%)、餐饮业(28.85%)和制造业(15.38%)上,而选择在机关社团和教育文化等部门打工的人却寥寥无几;就业层次上,服务人员占较高比例。
土族农村劳动力在选择转移距离时,约有71.15%的大比例人口选择了在本地打工。就地转移具有明显的优势。只有小部分选择外出打工。而在外地打工的地点选择上,有59.62%的人们愿意跨省去打工。在土族劳动力转移的方式上,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都是自己找(44.23%)或者是经过亲友介绍(44.23%)的;通过看报来寻找工作的劳动力人口也是微乎其微,可见,各种媒体信息的优越性并没有体现出来。土族的劳动力转移的条件并不是很好,他们大部分没有经过特殊的职业培训,也没有学过什么手艺,这就很影响打工时择业机会。在思考为什么要外出打工时,有很大一部分的土族劳动力都觉得自己的农业收入低(67.31%)。这个问题在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
通过以上调查研究问卷的分析,可以发现土族农村劳动力转移有着信息量少,信息闭塞,择业范围较窄,就业层次低,个体手艺和技术的限制较大,向城市转移的意愿较弱的特点。
(三)制约因素
制约因素是具有多样性的。土族劳动力在家里需要赡养和抚育的人口4人占的比重较大,负担还是比较重的。文化程度(约51.92%)是主要影响土族劳动力转移的很重要的因素。教育落后,劳动力不适应就业需求。很多人还是觉得读书无用。职业教育的力度还是不够。因为家庭负担比较重,家庭拖累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在求职的过程中,首先还是文化低,其次是没有什么经验;再次是获得的信息不够或难以得到信息,交通不发达,思想上比较封闭,使得信息愈加匮乏。就业机会少也是一个
很大的障碍,劳动力市场欠发达,在转移的过程中,有效的途径很少,使得转移不够顺畅,不够彻底。加之社会制度上的制约因素,生活环境的制约因素等,使得土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很不好实施。
(四)目前的情况
在目前情况来看,土族劳动力中购买任何保险的人占到54.2%左右。大多数人对目前的收入都觉得一般或是认为太少,只有5%的人还对目前的收入比较满意。有约57.69%的人没有过非农工作的经验,这说明,这里的人们还是以传统的农业为主。土族劳动力中有大部分都在两个或以上的雇主那里干过,可以看出,换工作的频率还是很高的。大约一半以上的人都会在失业一个月后就回家,由于心理的意愿上落差较大,或者还是觉得回家务农好一些,或者是不能够适应城市的生活节奏等等,当然原因是很复杂的。
(五)今后的打算
对于今后的打算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劳动力个体选择定居的地点还是在乡下。很多人都不会选择在大中城市生活。不选在城市定居的原因主要是觉得在大城市生活,成本较高(约55.77%),觉得老了以后没有什么收入(30.77%),没有了经济来源,还会认为大城市的生存环境没有乡下好(19.23%),因为大城市污染比较严重,人口多而杂等等。
对于怎样开支打工的收入,方式是多样化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打算回家盖房。在储蓄和子女的教育上也要是花大笔钱。对于个人的养老问题,有50%的人们认为应由子女来赡养。19.23%的人愿意创业,利用自己的积蓄来养老,也有25%的人还是愿意种地。如果长期在外打工。集体将收回承包地的话,仍然有将近一半的人要回家务农。
四、结论和建议
通过以上的问卷调查的分析和研究,对土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有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努力提高土族聚集区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加强职业教育力度
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的一种教育类型,是直接面向就业的教育。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职业教育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职业教育可以提高劳动力的总体素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可以培养就业技能,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劳动力总体上文化素质偏低,整体素质难以适应转移的要求。未受过较高程度教育和培训的劳动力创新能力较差,只能依靠个体有限的经验和较低的能力选择有限的工作,很难开拓新的就业门路和工作机会,无法满足更多的岗位需求。对土族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培训,让他们多学一些手艺,这样就会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少数民族劳动力往往不会被需求单位所选择,加之他们又没有什么一技之长,顺畅转移的机会就很小了。在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的过程中,要加强技术强化,这样可以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达到双方的有效互动。面对劳动力市场,由于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对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技术和资本的密集程度越来越强,这将导致土族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就业更加艰难。因此,为了达到顺畅转移,不仅仅要加强基础教育投资,完善良好的基础教育设施,更要作做好职业教育的各项工作,宣传职业教育的必要性,同时还要提高师资力量;有效发展民族劳动力的职业教育事业。
(二)建立完善成熟的劳动力市场
由于历史、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总体上说,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劳动力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功能不全。这些对我们的下岗再就业问题、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等有很大的影响。在对互助土族自治县的调查分析过程中,应用托达罗的推拉作用的理论,发现在该地区劳动力市场中,推力和拉力都欠缺。在本地区而言,生产率还是较低的,这样就不能够产生富余的能够转移的劳动力,使得农村地区的推力不够。而在城市而言,能够吸引劳动力转移,以及劳动力转移后的工作岗位等方面不够充足,导致了城市的拉力也不够。劳动力市场发育的过程,是自然发育过程和政府辅助培育过程相结合的过程。政府在制度的完善等反面是起主导作用的。如何优化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是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因素。
(三)信息开放化
信息在当今社会的发展中是很重要的。有了信息,就会有更多的机会。有关部门应该收集各方面的信息来服务于本地劳动力的转移。在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可以有更多的信息媒体来为我们服务。可是,目前,因为我们的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向信息化方向的发展还较慢,使得民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不够彻底,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农村的富余劳动力很难得到外界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沟通渠道,从而阻碍了劳动力的有效转移。
(四)完善制度,让制度服务与土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而不要成为发展过程的绊脚石
于经济发达地区及大中城市作为农村劳动力的输入地,其户籍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政策规定与操作办法,是决定外来农村劳动力能否进入其劳动就业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制度因素。来自各个方面的歧视影响着劳动力的转移。户籍歧视、就业歧视以及教育上的歧视等,对劳动力的心理上都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和压力。劳动力转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发展战略,制定对人们有实际利益的制度,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需要出台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为劳动力的转移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鼓励和引导劳动力转移,才会是一个有效的发展战略。
一、引言
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和转移是会受到经济规律支配的。在现实生活中,城乡差距很明显。城市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和丰富的精神生活条件等因素,都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同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比如制度上的制约,城镇对农民的歧视,农村劳动力资本积累的缺失,就业结构的失调等等。而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就成为了典型中的典型。不仅仅因为他们有各个民族的特殊性,群体形成的多样性,文化背景的差异性。还应表现在不同民族以及民族之间的内在特质等方面。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其经济的发展一直都处在较落后地位,在我国很多年来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的劳动力转移明显的受到各方面的制约。深入调查少数民族的劳动力转移情况,分析其内在特点和障碍,才能研究出有实际意义的对策建议,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的转移,也将会实现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农村和城市的良好互动,促进劳动力跨区域就业,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在我国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中意义重大。
我国现有土族人口数为241198。大多居住在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县、大通县、乐都县、同仁县等地。互助县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2000年互助县总人口为36.97万人,土族人口约6.9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6.84%。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后,土族农民的整体素质和生活水平有了提高,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环境有了改善。但是,由于受地理和自然环境的制约,土族群众整体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贫困人口比重较高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近年来,由于耕地面积的减少,土族人才意识到仅靠农业生产根本不能维持家用,也无法养家糊口。于是,近些年出现了一些走出家门、去外面闯荡世界的有志之士,从而在土族人口中形成一种想往外看看的意识,这是有利于本民族的进步、发展的。景晓芬(2007)在对土族女性非农就业与女性角色转换的研究中提出,非农就业是解决我国农村劳动力剩余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对于少数民族女性而言,通过对土族女性劳动力转移的研究,认为旅游业的发展改变了土族女性的生活方式,转变了她们的传统角色,无论是在经济上、家庭角色上还是社会关系网络上,与从事农业生产的时候都有了很大不同。可见,在土族农村劳动力中,很多人文化程度不高,对经济发展的新知识、新技术不能够理解和掌握,适应不了非农产业的发展和需求。土族劳动力,在他们的聚集区内,就业的机会本来很少,而且,工资率又很低,在受到恶劣环境和各方面压力时,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劳动力,进行了新的转移,纷纷流入到西部各个城市和其他城市,从事一些非农业生产活动。近年来,土族劳动力的转移已经初见成效,但仍然存在各个方面的问题,制约着土族劳动力的顺畅转移。
二、研究范畴、方法及材料来源
2008年7月下旬,课题研究小组赴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大庄村,进行了为期11天的野外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野外调查期间,课题组采取的主要调查研究方法有二:(1)与县、乡、村各级党政和职能部门领导座谈,到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收集农村社会经济的相关资料,听取相应的报告会,以了解当地土族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情况,获取深入理解当地土族劳动力转移的背景资料;(2)采用问卷访谈方式与随机抽样土族农户座谈,获取更真实、更翔实的第一手资料,目的是与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背景资料相互验证,使研究结果更为可靠。经过野外调查和资料收集,课题组获得了与各级政府部门的访谈记录、各调查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农户调查问卷52份资料。这些资料为课题组进行土族民族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基本情况
从性别状况来看,土族劳动力中多以男性为主。从婚姻状况来看,土族劳动力中约有63%已婚,37%未婚。从年龄结构来看,互助县范围土族劳动力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0~39岁之间,占劳动力总人数的64.1%,这部分劳动力是外出转移的主体,代表着外出转移的趋势。16~19岁年龄段中,占劳动力总人数的19.1%。40~59岁年龄段中,占劳动力总人数的16.8%。
在所调查的土族农村劳动力中外出打工的人占到了土族劳动力总数86.8%。而在家务农的人只有少数,只占到13.2%。可见,大部分劳动力都愿意出去。这些出去打工的人中,有61.4%的人是兼业打工,有38.6%的人做专职。
(二)转移特点
大部分土族劳动力选择在私营企业工作,约占到65.38%,打工的行业也主要分布在建筑业(42.31%)、餐饮业(28.85%)和制造业(15.38%)上,而选择在机关社团和教育文化等部门打工的人却寥寥无几;就业层次上,服务人员占较高比例。
土族农村劳动力在选择转移距离时,约有71.15%的大比例人口选择了在本地打工。就地转移具有明显的优势。只有小部分选择外出打工。而在外地打工的地点选择上,有59.62%的人们愿意跨省去打工。在土族劳动力转移的方式上,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都是自己找(44.23%)或者是经过亲友介绍(44.23%)的;通过看报来寻找工作的劳动力人口也是微乎其微,可见,各种媒体信息的优越性并没有体现出来。土族的劳动力转移的条件并不是很好,他们大部分没有经过特殊的职业培训,也没有学过什么手艺,这就很影响打工时择业机会。在思考为什么要外出打工时,有很大一部分的土族劳动力都觉得自己的农业收入低(67.31%)。这个问题在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
通过以上调查研究问卷的分析,可以发现土族农村劳动力转移有着信息量少,信息闭塞,择业范围较窄,就业层次低,个体手艺和技术的限制较大,向城市转移的意愿较弱的特点。
(三)制约因素
制约因素是具有多样性的。土族劳动力在家里需要赡养和抚育的人口4人占的比重较大,负担还是比较重的。文化程度(约51.92%)是主要影响土族劳动力转移的很重要的因素。教育落后,劳动力不适应就业需求。很多人还是觉得读书无用。职业教育的力度还是不够。因为家庭负担比较重,家庭拖累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在求职的过程中,首先还是文化低,其次是没有什么经验;再次是获得的信息不够或难以得到信息,交通不发达,思想上比较封闭,使得信息愈加匮乏。就业机会少也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劳动力市场欠发达,在转移的过程中,有效的途径很少,使得转移不够顺畅,不够彻底。加之社会制度上的制约因素,生活环境的制约因素等,使得土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很不好实施。
(四)目前的情况
在目前情况来看,土族劳动力中购买任何保险的人占到54.2%左右。大多数人对目前的收入都觉得一般或是认为太少,只有5%的人还对目前的收入比较满意。有约57.69%的人没有过非农工作的经验,这说明,这里的人们还是以传统的农业为主。土族劳动力中有大部分都在两个或以上的雇主那里干过,可以看出,换工作的频率还是很高的。大约一半以上的人都会在失业一个月后就回家,由于心理的意愿上落差较大,或者还是觉得回家务农好一些,或者是不能够适应城市的生活节奏等等,当然原因是很复杂的。
(五)今后的打算
对于今后的打算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劳动力个体选择定居的地点还是在乡下。很多人都不会选择在大中城市生活。不选在城市定居的原因主要是觉得在大城市生活,成本较高(约55.77%),觉得老了以后没有什么收入(30.77%),没有了经济来源,还会认为大城市的生存环境没有乡下好(19.23%),因为大城市污染比较严重,人口多而杂等等。
对于怎样开支打工的收入,方式是多样化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打算回家盖房。在储蓄和子女的教育上也要是花大笔钱。对于个人的养老问题,有50%的人们认为应由子女来赡养。19.23%的人愿意创业,利用自己的积蓄来养老,也有25%的人还是愿意种地。如果长期在外打工。集体将收回承包地的话,仍然有将近一半的人要回家务农。
四、结论和建议
通过以上的问卷调查的分析和研究,对土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有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努力提高土族聚集区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加强职业教育力度
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的一种教育类型,是直接面向就业的教育。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职业教育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职业教育可以提高劳动力的总体素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可以培养就业技能,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劳动力总体上文化素质偏低,整体素质难以适应转移的要求。未受过较高程度教育和培训的劳动力创新能力较差,只能依靠个体有限的经验和较低的能力选择有限的工作,很难开拓新的就业门路和工作机会,无法满足更多的岗位需求。对土族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培训,让他们多学一些手艺,这样就会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少数民族劳动力往往不会被需求单位所选择,加之他们又没有什么一技之长,顺畅转移的机会就很小了。在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的过程中,要加强技术强化,这样可以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达到双方的有效互动。面对劳动力市场,由于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对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技术和资本的密集程度越来越强,这将导致土族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就业更加艰难。因此,为了达到顺畅转移,不仅仅要加强基础教育投资,完善良好的基础教育设施,更要作做好职业教育的各项工作,宣传职业教育的必要性,同时还要提高师资力量;有效发展民族劳动力的职业教育事业。
(二)建立完善成熟的劳动力市场
由于历史、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总体上说,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劳动力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功能不全。这些对我们的下岗再就业问题、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等有很大的影响。在对互助土族自治县的调查分析过程中,应用托达罗的推拉作用的理论,发现在该地区劳动力市场中,推力和拉力都欠缺。在本地区而言,生产率还是较低的,这样就不能够产生富余的能够转移的劳动力,使得农村地区的推力不够。而在城市而言,能够吸引劳动力转移,以及劳动力转移后的工作岗位等方面不够充足,导致了城市的拉力也不够。劳动力市场发育的过程,是自然发育过程和政府辅助培育过程相结合的过程。政府在制度的完善等反面是起主导作用的。如何优化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是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因素。
(三)信息开放化
信息在当今社会的发展中是很重要的。有了信息,就会有更多的机会。有关部门应该收集各方面的信息来服务于本地劳动力的转移。在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可以有更多的信息媒体来为我们服务。可是,目前,因为我们的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向信息化方向的发展还较慢,使得民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不够彻底,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农村的富余劳动力很难得到外界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沟通渠道,从而阻碍了劳动力的有效转移。
(四)完善制度,让制度服务与土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而不要成为发展过程的绊脚石
于经济发达地区及大中城市作为农村劳动力的输入地,其户籍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政策规定与操作办法,是决定外来农村劳动力能否进入其劳动就业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制度因素。来自各个方面的歧视影响着劳动力的转移。户籍歧视、就业歧视以及教育上的歧视等,对劳动力的心理上都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和压力。劳动力转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发展战略,制定对人们有实际利益的制度,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需要出台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为劳动力的转移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鼓励和引导劳动力转移,才会是一个有效的发展战略。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以纺纱为例分析剩余价值生产,假设生产20磅棉纱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为24先令,劳动力日价值为3先令,这一日劳动力在使用中创造6先令新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分析,生产资料的24先令价值转移给产品,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却不转移,而由工人先劳动一段时间把它再生产出来,然后延长劳动时间,生产3先令剩余价值:投入劳动过程的商品的价值总和是27先令。棉纱的价值是30先令。......27先令转化为30先令,带来了3先令的剩余价值。疑问在于,投入劳动过程的劳动力的3先令价值到哪里去了,为什么没有转移,而要由工人劳动把它再生产出来。
国内有的政治经济学教材对这个问题作了解释:劳动力的价值已经支付给工人,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不可能转移到新产品上去。转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的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因为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生产过程以外消费掉了。这部分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由工人再生产出来。产因为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进入劳动者手中即转化为他的收入,已被劳动者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掉,要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新价值来补偿这部分资本。按照这种逻辑推论,生产资料的价值也已经支付给它的卖者,同样会转化为它的卖者的收入,其中至少有一部分被用于生活消费,为什么又能够转移给产品呢?如果这些解释能够成立,那么由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就需要重新研究,其中一些基本结论要么被颠覆,要么得把适应范围限定在劳动力商品之外。实际上,这些解释混淆了劳动力价值、工资、生活资料价值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阐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任何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其中使用价值是商品满足人类需要的性能,价值则是生产这种商品所消耗的人类劳动或抽象劳动。一个商品的价值只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外。例如,棉纱的价值存在于棉纱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棉纱之外。在交换中,棉纱的价值表现为货币,但是货币作为存在于棉纱之外的交换媒介,只是棉纱价值的等价物,而不是棉纱价值本身。这一道理对劳动力作为商品应当是适用的。尽管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但是这种特殊性不在于它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有什么本质区别,而主要在于它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如果认为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赡养家属,其使用价值却被资本家用来生产剩余价值,那就把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时空上完全分开,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各种商品价值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的一般原理。
因为各种商品都有价值,所以当两种商品交换时,就有两部分价值对流和换位。先以物物交换为例,假设甲和乙两人分别拥有商品A和B并进行交换,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交换后,甲和乙分别拥有商品B和A,商品及其价值发生换位。当以货币为媒介交换时,在买卖双方就有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的对流。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买者和卖者手中保留着的是相同的价值,只是形式不同;双方在交易前和交易后拥有和他们让渡的价值相同的价值,不过一个以商品形式存在,一个以货币形式存在。叫段设丙用货币M(比如贵金属货币)向甲购买商品A,货币M的价值从丙流向甲,商品A的价值从甲流向丙;甲用卖A得到的货币M向乙购买B,其价值流向乙,商品B的价值从乙流向甲。如果货币是纸币,仅为价值符号,那么它就充当了A和B价值对流的媒介。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交换中同样会发生这样的价值对流和换位。
假设厂商甲用货币资本(可变资本向工人购买劳动力,有劳动力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甲,成为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货币资本价值从厂商甲流向工人,形成工资;工人用工资向厂商乙购买消费品,工资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乙,消费品价值从厂商乙流向工人。劳动力价值和工资是两部分价值,它们之问具有并存等价关系,而不是直接同一关系。劳动者通过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再购买消费品来维持生活。工资并不是劳动力价值本身,而是它的等价物。如果劳动力买方支付实物工资(生活资粉,那么劳动力与生活资料作为两种商品的并存等价关系、价值对流换位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物物交换;现实中一般支付货币工资,劳动力价值与货币工资之问也具有并存等价关系,不能把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看成同一部分价值。
从马克思的一系列论述来看,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的确是两部分等额价值,并在交换中发生对流。例如,马克思在分析两大部类之问的交换时,曾假定第I部类和第II部类以及工人之问有价值5 000镑的商品,其中I(v+m)=2000镑,II C=2 000镑,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为1000镑。5000镑商品量的流通是用1500镑货币来完成的;就是说,1.第I部类付给工人1000镑,购买同等价值额的劳动力;2.工人用这1 000镑向第II部类购买生活资料类似的论述还有不少。
为了进一步说明劳动力价值转移问题,假设甲、乙两家公司和工人之问发生交换:甲公司在一定时期预付1亿元货币资本,其中8 000万元向乙公司购买生产资料,2 000万元向工人购买劳动力,下面分两步来考察。先看甲、乙两家公司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8 000万元货币,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生产资料。乙公司出卖生产资料形成8000万元货币收入,通常会以某种形式分配和消费掉。假设乙公司用8000万元中的6000万元购买维持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2000万元购买新的劳动力(支付工资)。这样,交换前属于甲公司的8000万元货币在买卖中支付给乙公司,此后又被乙公司消费掉了。其中用于乙公司支付工资的2000万元被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这并不影响甲所购得的8000万元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给该公司的新产品。
再看甲公司和工人之问的交换。甲公司向工人支付2000万元货币工资,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劳动力。在这种交换中,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数量相等,存在形式不同。工人得到2000万元货币工资,用来购买生活资料,虽然它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但却维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这2000万元价值也不会消失,而是构成新生劳动力的价值。由于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是具有并存等价关系的两部分价值,所以一方面工人用货币工资购买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另一方面工人劳动力的2000万元价值成为甲公司的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无论工人怎样消费工资或生活资料,都不构成否定其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的理由。
如果肯定剩余价值生产中存在劳动力价值转移,那么在马克思分析的纺纱实例中,20磅棉纱的价值就不是30先令,而是33先令,即等于在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劳动力价值和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之和。
二、劳动力价值能否归结为使用劳动力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
马克思认为:工人在劳动过程的一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实际上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意味着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不遵循劳动价值论,或者说后者对前者不适用。这当然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基本观点。
众所周知,马克思运用劳动价值论分析劳动力价值,明确指出: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观点揭示了劳动力和其他商品价值决定的共性。马克思正确认识到活的个人的存在是劳动力生产的前提,但是通过假设个人已经存在,撇开了个人被养育的过程,从而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维持个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人的能力而存在。因此,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人的存在为前提。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活的个人要维持自己本身的再生产,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此,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181这一归结令人费解。劳动力和生活资料是两类不同的商品,虽然生活资料被劳动者消费之后,它的价值可以转化为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但生活资料和劳动力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商品,二者的价值有不同的载体。例如,面包和劳动力是两种不同的商品,当面包被劳动者用于生产自身劳动力并消费之后,前者的价值转化为后者价值的组成部分,不能说面包就是劳动力,当然也不能说面包的价值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如果把二者混为一体,进而认为生产面包就是生产劳动力,那是不符合实际的。对同一个人来说,生产他的劳动力和使用他的劳动力、他自身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他的劳动力所创造的新价值,具有明显区别。
首先,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总是只有先生产出来,然后才能使用;生产劳动力和使用劳动力是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内发生的两个过程。从社会范围来看,生产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活领域和教育培训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场所,表现为养育和维持劳动者,特别是现代社会生产复杂劳动力要对劳动者进行各种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这个过程要消耗生活资料和教育工作者的劳动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使用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或工作场所,表现为劳动者就业和工作,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例如,一个人在北京读大学,这是生产或培养他的劳动力的一个阶段,相关费用计入他的劳动力价值;他大学毕业后到河北就业,从事某种商品生产,这是他使用自己劳动力的过程。在北京读大学培养劳动力和在河北就业使用劳动力分明是两个不同的过程,不能把前者视为后者的一个阶段。
其次,生产劳动力是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使用劳动力是另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在这两个过程中消耗的劳动时间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假设有张三和李四两位劳动者,其中张三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李四从事普通商品生产工作。李四在开始工作之前,先接受张三组织实施的教育培训。在这里,张三为培养李四的劳动力,耗费了自己的劳动时间,因此,生产或培养劳动力的主体是张三,而李四是作为客体接受教育培训。此外,生产劳动力还需要社会为李四提供生活资料,这要问接消耗他人的劳动。虽然李四为接受教育培训和取得生活资料,通常要由本人或他的家庭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生产李四的劳动力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源于张三和其他有关劳动者。当李四开始工作之后,在生产或工作中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向社会提供劳动时间,这时的行为主体是李四。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和使用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分别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不能把前者归结为后者的一部分。
再次,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凝结在一种客体(劳动力)中,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劳动时间凝结在另一种客体中,这两部分劳动时间凝结于不同的客体。仍以上面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张三的教育培训劳动凝结在李四的劳动力之中,形成李四的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李四在以后的工作中生产某种商品比如电脑,他的劳动时间凝结在电脑之中,形成电脑价值的一部分。在计算生产电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不能漏掉所消耗的劳动力中包含的物化劳动。显然,劳动力和电脑是两种不同的商品,李四生产电脑完全不同于生产出他的劳动力,不能用李四生产电脑的一部分劳动时间来取代培养他的劳动力的劳动时间。
最后,凝结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决定其价值,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活劳动则来源于它的使用价值,二者体现劳动力商品的不同属性。马克思曾十分明确地指出: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因此,不能把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归结为劳动力所提供的一部分活劳动。
三、劳动力在交换后能否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
按照商品交换原则,一个人把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或买方并得到相应的工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必须为企业劳动,而不可能再用已经卖出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或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他用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买方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劳动力交换会发生产权转移。对此,马克思讲得很清楚: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它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在劳动力出卖之前,它属于工人所有;当它出卖之后从生理上看也许仍然存在于工人体内,但已经成为买方生产资本的组成部分,不能再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即不能用来为自己劳动。这表现为工人在生产中只能按买方的要求劳动,产品及其价值归买方所有。如果说劳动力交换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工人只是在一定时间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那么这种已经转让使用权的劳动力也不能由工人用来生产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
工人作为劳动力的卖者当然有自己的权利:他在出卖劳动力时可以讨价还价,即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达成协议之前提出缩短劳动时间和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要求买方按期支付工资,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劳动,不允许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等。但是他没有权利使用已经出卖的劳动力来为自己劳动。这里的关键是要理解劳动力作为商品有特定的时间计量单位,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劳动力是比较准确的;如果以天或日作为劳动力计量单位时,要注意区分自然日和劳动日时间长度。劳动者每天总是要用一定时间来消费和休息,因此一日劳动力的实际数量总是小于24小时。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以天或日计量劳动力,设想资本家支付工人一天劳动力价值后就购买了24小时劳动力,而工人则认为自己不可能连续工作24小时,双方通过斗争来确定工作日长度,把剩余价值生产建立在延长劳动时间的非等价交换前提下。实际上,在劳动力商品化前提下生产剩余价值,应当排除非等价交换情况,尽管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存在。现代西方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小时工资制,实际上就是按小时购买劳动力。一旦确定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生产剩余价值而又不增加工资就成为违反交换原则和法律的事情。
既然劳动力商品是用时间单位来计量,那么确定其数量,也就是规定工作日长度。劳动力买卖双方围绕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提高或降低工资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实际上就是在劳动力商品数量和价格问题上讨价还价。如果工资一定,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就意味着单位货币所购买的劳动力数量减少或增多;如果工作时间一定,提高或降低工资,则意味着单位量劳动力所换取的货币增多或减少。这两种情况或它们组合而成的其他情况,都有劳动力单价的变化。其结果通常是买卖双方以合同形式规定工作时间长度和工资数量,这也就是规定劳动力价格。例如,某人和一家企业经过协商,最终签定合同,规定他每劳动8小时,由企业付给100元工资,这表明8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00元,因而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12.5元,工人得到100元工资,就必须为企业劳动8小时,支出等价劳动力。如果工人用8小时中的一部分时间如4小时来为自己劳动,或者实际上只为企业劳动4小时,那就意味着企业用100元货币只购买了价值50元的4小时劳动力(因为8小时劳动力价值100元,所以4小时劳动力价值50元),这是不等价交换;相反,如果企业迫使工人劳动10小时,仍然只付给100元工资,那么工人实际支出了10小时劳动力,其价值应该是125元,比企业所付100元多出25元,这是另一种不等价交换。两种情况都是商品交换原则和劳动合同所不允许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工人靠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企业劳动的过程中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马克思本来运用劳动价值论科学地说明了劳动力价值决定问题,但是又把它归结为或等同于使用劳动力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因而忽略或否定了劳动力自身价值转移,以为劳动力出卖之后还可以由卖方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这实际上未能贯彻和体现他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四、怎样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劳动价值论、劳动力商品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之问具有内在联系,把三者结合起来分析,就能看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上述问题。
按照劳动价值论,任何商品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力商品也不例外。按照劳动力商品理论,工人的劳动力是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这种商品化的劳动力具有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既然如此,那么劳动力价值在剩余价值生产中就不应当消失,而应当转移给产品。如果一定要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并认为这是劳动力价值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价值论不适用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因而劳动价值论就失去了普遍意义。
在笔者看来,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理论不仅是正确的,而且具有原创性;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同其他商品价值一样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也是正确的;但是,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不符合劳动力商品论和劳动价值论。
考虑两个经济主体甲和乙,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由甲作为投资者出资本,乙作为劳动者出劳动力。甲每天先预付工资,乙劳动生产出大于工资额的价值,除了补偿预付工资外,还给甲提供一定量剩余价值。第一天,甲付给乙3单位工资,乙劳动创造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补偿预付工资,另外3单位是剩余价值;第二天,甲把前一天乙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中的3单位作为工资又付给工人,再次得到工人劳动创造的6单位新价值。从表面上看,这里好象也有劳动力交换,但是劳动力本身没有价值,或者虽然假设它有价值,却不向产品转移,而由一部分新价值来取代,实际上否定劳动力价值存在。劳动力要作为商品参加交换,那就不能没有价值,也不能以假设的不向产品转移的价值为交换依据。劳动力是否可以凭它在使用中创造的新价值来参加交换呢?当然不行。第一,凡是参加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必须在他进入流通之前就已存在,而新价值不仅在劳动力进入流通之前不存在,而且在它进入流通之后尚未开始消费或使用时也还没有形成;第二,新价值来自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即劳动,但如果劳动力真正作为商品被出卖,那它的使用价值就归买方所有,其使用或消费所形成的新价值也属于买方所有,不能作为卖方参加交换的依据。如果一定要说劳动力的使用所形成的新价值是乙方参加交换的依据,那么新价值与工资价值在数量上无非有三种关系:一是新价值等于工资价值,这时没有剩余价值;二是新价值小于工资价值,这时不仅没有剩余价值,而且会出现亏损,是一种不等价交换;三是新价值大于工资价值,虽然存在剩余价值,但是属于另一种不等价交换。设想乙方以他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为依据参加交换,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等价交换的一般原理。
现在假设乙先用甲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乙每天劳动形成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留给自己,另外3单位交给甲。无论这种分割怎样进行,乙毕竟有一部分时间为自己劳动,能够分享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从商品交换一般原则来看,这里并没有发生劳动力买卖。乙获得自己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另一部分则交给甲。这在实质上与封建社会的农民把租用别人的土地所生产的粮食的一部分留给自己,另一部分交给地主并没有什么两样。设想某个生产者向资本家租用生产资料,他每天自己劳动生产6单位新价值,其中3单位作为租金交给资本家,另外3单位归自己所有。这位生产者的劳动力没有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但其新价值分割同马克思所讲的剩余价值生产是相似的。这里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力商品化。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否定劳动力价值的存在和转移,或者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形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就意味着否定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前提。如果一定要把上述两种情况解释为劳动力商品化的特殊性,那就会同劳动价值论发生矛盾。只有肯定劳动力价值转移,才能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1、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规模不断扩大,数量逐年增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巨大发展以及我省人口基数大的原因,我省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出现了规模不断扩大,数量逐年增多的新趋势。
2、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模式日益多样我省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全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一样,出现了“离土不离乡”、“离土离乡”、“离乡不离土”等多种模式。
不同的是我省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以“离土不离乡”为主、其余方式为辅。可以说,农村工业和乡镇企业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重要载体。年际间劳动力跨区间流动的数量迅速增长,流动的基本趋向是从农业区向工业区、从农村向城市。
3、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领域日益广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省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开辟了转向乡镇企业和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城镇道路,形成了向加快城镇化建设、要素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农业、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等领域多元流动的格局:首先,农村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开发成为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基本载体。其次,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开辟了新的重要渠道。再次,城镇的工矿、建筑、商饮服务业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最后,有秩序的向省外、国外组织劳务输出成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必要渠道,但以上渠道的吸收能力有待提高。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和转移,一些制约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因素有如下几个:
1、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彻底目前,我省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多数还停留在“离土不离乡”和“离乡不离土”的转移方式上。“离土不离乡”和“离乡不离土”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方式,只是特定时期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渡形式。用这种形式并不能最终彻底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
2、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供给与非农部门对劳动力的需求,在文化层次上严重错位在我省外出打工者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现代化的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对就业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如果农村剩余劳动力没有掌握其所需要的技能和知识,只能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3、农业剩余劳动力与非农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在供需总量上存在矛盾近几年,随着我省农业要素的不断投入,农业新技术的不断推广,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村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而与此同时,由于全国的乡镇企业发展迟缓,吸纳的剩余劳动力和以前相比少了很多;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等各大城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人员不断增加;农村的第三产业发展缓慢致使非农部门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减弱。因此,在短期内将所有剩余劳动力全部转移出去还很困难。
三、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因素
1、制度因素我国实行的是城乡隔离政策,农村户口在就业方面与城镇户口的差别很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劳动力资源的转移。由于信息服务滞后,致使农村劳动力转移途径不畅通,流动机制不健全。对于农民工利益的保护还没有相应健全的法律作为有效的保障,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存在困难。
2、农业本身对劳动力的需求日益下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业劳动力的就业份额一直在下降。这是因为新农业政策的实施激活了农民的经济意识;许多劳动力开始脱离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资本要素加速向农业流入替代了部分劳动;同时农业科技取得巨大进步,科技成果得以广泛实施;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和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
[中图分类号]F3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11-0035-05
一、二元经济理论的演变:理论与中国现实的-背离
发展中国家最基本的特征是经济结构的二元性。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相比,经济的二元性更为突出并且具有较强的刚性。二元经济结构的产生,既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社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经济社会还不发达的重要表现。二元经济理论出自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他在论文《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中建立了二元经济的“古典”模型,他将一国经济分为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认为两者不同的劳动边际收益率导致劳动力源源不断地从农村农业部门向城市工业部门流动,而城市工业部门从高劳动生产率和流人劳动力的低工资支付中获得巨额的超额利润,从而不断地扩大工业部门以吸收农业部门的富余劳动力,直到吸收完毕,两部门的劳动生产率相等,一国的工业化过程也告完成。托达罗模型则提出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小规模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来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问题,他认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取决于在城市里获得较高收入的概率和对相当长时间内成为失业者风险的权衡。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结构形成较大的城乡收入差距,从而导致农村人口源源不断地涌入城市,造成了城市劳动力市场严重失衡,使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在基本模型的基础上,托达罗建立了描述城市失业问题愈来愈严重的动态均衡模型,在他看来,工业化与城市化不过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具有同步性。而中国的现实是城市化进程远远滞后于非农化和工业化,所以上述这些理论模型对于解决当前的富余劳动力转移等问题还存在很多局限性,有些方面甚至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经济生活相去甚远。从中国的具体情况来看,不仅存在着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同的局限性,而且还存在着许多与中国特殊的、历史性的制度选择相关的制度障碍。刘易斯模型的理论基础是农业部门保持不变的工资,而现实中中国农民的实际工资呈上升的趋势;托达罗模型主要讨论了支配迁移决策的经济因素,这虽然在中国当前的乡城迁移中存在,但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制度选择体制障碍,如传统战略下的重工业倾斜政策、建立在短缺经济上的户籍制度以及农村的土地制度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因此,托达罗模型并不能完全解释中国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活动。而且他们都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成长过程中,农业劳动力转移不仅与工业化进程密切相关,而且与城市化进程相生相伴,工业化与城市化不过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具有同步性。而中国的现实是城市化进程远远滞后于非农化和工业化,这些理论都较少涉及这种条件下的农业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研究,因此,这些理论在中国当前经济发展条件下具有应用的局限性。
二、中国二元经济的特殊性:历史演变与现状分析
1.建国以来,中国长期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忽视了传统部门的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传统部门发展严重滞后的局面。尽管农业生产率远远低于工业,但劳动力生产要素的人为滞留,使得中国大批劳动力被长期禁锢在农业领域而处于隐性富余之中。1978年,随着的全面展开,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农业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导致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从而将大批隐性农业富余劳动力变为显性,农村潜在的过剩劳动力问题显现出来。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期是中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速度最快的时期,这是由于这一时期乡镇企业快速发展带动了较大规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截至1992年,已吸纳1亿多劳动力就业,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4.2%。1996年以后由于国家整个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开始由供给约束转为需求约束,国内消费、投资需求增长有所放缓,对新增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减弱,乡镇企业的就业弹性系数开始下降,而乡镇企业本身的结构性问题亦凸显出来,使得这一时期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呈平稳态势(如图1)。
2.实行限制农村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优先发展重工业,资金积累采取以农养工的方针,用“剪刀差”等办法从农村抽走资金用于城镇化和工业化,而对占总人口80%的农民则用行政手段。实行严格的城乡隔离政策,把农民控制在城市之外。限制在土地上,致使大量劳动力长期滞留在农村,同时实行以粮为纲,限制多种经营和乡镇工业的发展,生产结构单一。通过户籍制度,严格控制农转非,农业劳动力不允许离开农村,将一个社会分割为城市与农村两个部分,同时,通过划分城市与农村户籍身份,限制农业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人为地造成了中国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的差别。
3.中国的二元经济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由于历史和地理以及市场机制的原因,中国的经济发展存在区域断层,东南沿海地区的现代部门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从而形成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同时较高的工资额则刺激着外来劳动力的强劲供给。而中西部经济带由于历史包袱较重、开放开发相对滞后,因此这些地区的劳动力供给远远超过了劳动力的需求,形成了劳动力向沿海地区流动的趋势。
三、影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因素分析:多因素相互作用
1.制度因素。目前阻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最主要的制度因素体现在:(1)户籍制度因素。从制度的角度来看,经济制度要想达到效率最优,就要求多种生产要素能自由流动。但在中国,城乡分隔的二元户籍制度不仅使人力资源这个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受到了限制,使得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最优状态,而且这一制度人为地在城乡之间划出了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农民因其身份的限制失去了自由迁徙的权利,被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使得农民在就业机会、发展机会和受教育机会等方面天然地与城市居民不可同日而语。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平竞争原则,也与制度伦理的本质要求相去甚远。正是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严重制约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阻碍着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转移,使得原本应减少的农业人口,由于农民的非农产业化进程受阻,而大量地滞留在农村社区内部,从事着高度分散的、低效率的劳作。(2)土地产
权制度因素。在下,农民只是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土地所有权仍然在国家手中。因此,农业劳动者仍然与一定的土地联系在一起。这种制度对农民仍具有较强的人身约束,使其难以长期彻底离开土地。
2.供给因素。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供给包括两方面:(1)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数量。农业富余劳动力的数量决定于农业劳动力的供给和农业劳动力供求关系。农村劳动力供给量的大小取决于农业劳动力拥有量、农业劳动力参与率等因素。在农业劳动力拥有量一定的情况下,劳动力供应量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劳动力参与率,由于劳动力总量大,参与率高,所以,中国农村有巨大的劳动力供给量。(2)农业富余劳动力的素质。劳动力的素质包括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心理素质、劳动态度。农业富余劳动力能否适时、适度、高质量地转移,转移者自身的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素质较低的劳动者,一般更关注职业的经济报酬,劳动强度较大的岗位也可接受,劳动保护问题一般也不够关注。素质较高的劳动者,则十分注重个人才能的发挥程度,充分重视自身的价值,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方式选择性较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条件的改善,决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者就业层次高低的关键因素将是转移者素质的高低、文化科技知识的丰度、劳动技能的优劣。
3.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农村劳动力剩余及其转移状况的最为重要的因素,其他因素都是通过经济发展变化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发生作用的。而当前最主要的转移途径即乡镇企业、城市及农业内部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吸纳瓶颈,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出现了滞缓的现象,影响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主要表现为:(1)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后继乏力。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国内竞争加剧的同时国际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的形势下,乡镇企业纷纷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出现了资本替代劳动的“资本增密”现象,开始由外延式增长向内涵式增长过渡,直接减少了乡镇企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另一方面,乡镇企业与城市工业在行业和产品结构上表现出高度的同构性,使生产要素得不到合理配置造成产品生产上的简单重复,加剧了低水平的市场竞争。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乡镇企业的体制优势逐渐消失,而在资金、技术、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又居于劣势,发展速度减缓。另外,乡镇企业布局高度集中,资源利用率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高,一些小城镇因缺乏主导产业的支撑,出现空洞化,聚集效应无法实现,难以推动农村城镇的发展。而城镇是第三产业的载体,其发展的滞后必将抑制第三产业的增长,从而降低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2)城市吸纳农村劳动力能力有限。20世纪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吸纳能力大幅度下降后,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流向城市务工经商,成为农民工。农民工转移模式是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有现象,是经济体制转轨、经济发展战略和增长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转换共同作用的结果。这种转移模式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特点,在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农民工转移模式的弊端日益暴露。而从城市看,城市就业岗位的供给不容乐观,劳动力从总量上讲也供过于求,就业压力也非常大:首先,由于中国处于买方市场阶段,城市企业也遇到了市场约束的障碍,国企改革不断释放大量冗员,就业增长受限。其次,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中国工业化道路选择有了较高的技术起点,随着产业结构和技术的升级,出现了资本和技术加速替代劳动的趋势,中国GDP的就业弹性不断下降。(3)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严重滞后于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滞后,二、三产业难以分享聚集效应,降低了劳动力吸纳能力。而另一方面,受中国城市发展数量、现有城市人口饱和程度、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制约,现阶段中国城市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十分有限。城市的基础设施大大落后于生产和生活的发展,如果让农村富余劳动力在短时期内大量涌入城市,会导致城市交通运输紧张、社会服务压力沉重、环境污染加大等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
四、中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途径选择:政策建议
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最直接、最现实、最有效的促进农民增收的途径。要把促进农民转移就业作为协调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1.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推动工作,提高组织化程度,做大劳务输出产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渠道窄,更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做好劳动力组织推动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的联系与合作,组织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向东部沿海城市输出,或组织中部地区的富余劳动力集中向新疆产棉地区的季节性输出,建立区域间的协作关系。同时加强省际间的劳务合作,在大中城市建立劳务输出机构,形成劳务接收地、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输出地间信息相互沟通,彼此良好合作,双方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从而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
2.加快城镇化、农村工业化进程。实现农村富余劳力转移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要优先发展壮大一批重点小城镇,从政策、资金、技术、建设项目等方面进行倾斜,形成生产要素和资源的有效配置。现阶段,分布在广大农村的二、三产业仍然是容纳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方向,这些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设立门槛较低,就业制度灵活,对就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不高,具有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巨大优势。要抓住国家实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契机,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对这些产业、企业加强引导,推进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在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加大支持。促进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
3.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养培训力度,提高劳动力素质。各级政府应切实将外出务工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建立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长效机制,切实将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制度,提高培训效率,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配合与远程培训相结合的培训体系。政府加大培训投入,提高扶贫资金用于培训的比例,建立培训补贴制度。实行按市场需求招标培训,使公私培训机构平等竞争,促进培训效率和质量的提高。二是要把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开展技能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整合教育资源,抓好劳务培训基地建设,逐步完善劳务培训网络,特别是要发挥县、乡(镇)成人教育学校、职教中心、劳动技校等教育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农村职业教育。三是要创新培训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和储备培训,尽快形成“政府埋单,培训机构自由竞争,农民自主选择培训点和培训内容”的格局,把劳
务培训基地建在农民“家门口”,切实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覆盖面。四是建立企业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制度,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进行在岗职业培训,使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
1.新型城镇化的特殊性
2012年末,中国人口城镇化率达52.57%,但户籍城镇化率仅有35%,让2亿多农民工以及7000万流动人口转化为市民将是下一步城镇化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中国的城镇化是典型的乡村城镇化,这是由我国经济、社会和人口布局与总量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必须认清其特殊性。
1.1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业基础地位不能降低,尤其是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必须加强
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农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安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人口逐步向工业转移,农业发展相对滞后;同时,虽然我国粮食生产已实现“九连增”,但农业对外依存度仍不断提高(如国内大豆消费超过80%依赖进口),粮食和主要农产品安全问题严峻。在城镇化过程中,农业人口将进一步向城镇和工业转移,容易造成农业衰退和农村的落后,进而导致农业危机。从国际经验看,如拉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城镇化建设中由于忽视农业的基础作用,过度转移人口,导致农业和农村未能得到应有的发展,使国家陷入“过度城镇化”的泥潭。为此,农业的发展是推动城镇有效建设的基础。在推动城镇化建设的同时,必须同步推动农业发展,特别是要加强农业科技应用、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提升农业现代化进程,以提高农业从业收益、稳定农业人口,同时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实现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
1.2新型城镇化必须与工业化良性互动,避免城镇产业空心化风险
新型城镇化需要以工业化为载体和平台,基于工业生产的集中性和规模化特征吸纳从农业转入城镇的劳动力,以解决农业人口非农化转变的就业问题。从国际经验上看,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城镇化水平与工业化水平基本保持同步增长,实现了工业化与城镇化的相互促进发展;反观拉美、非洲等国虽然其城镇化水平与发达国家接近,但由于工业化滞后严重,导致人口城镇化与经济发展脱节,城镇人口过度膨胀、失业率居高不下、社会动荡不稳。为此,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工业化,不能以简单行政命令方式扩张城镇规模、人为推动人口转移;要以产业发展为平台,有效支撑城镇化建设,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的良性互动发展。
1.3中国的城镇化是非均衡的,必然分地域和时段梯度发展
城镇化需要以产业的支持、资金的聚集、人口和劳动力的总量与素质等为前提条件;而中国的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条件在空间上的分布是极不均衡的,这种差距难以在短期内消除,加之改革开放后奉行的让一部分地区优先发展的区域战略,形成目前经济的极不平衡现状。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思路必须是多元的,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是分地域和分时段梯度进行的。小城镇建设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已经比较成熟,比如浙江省争取试点撤镇设市,以参与试点的宁波奉化溪口、象山石浦、杭州富阳新登、余杭塘栖、温州乐清柳市、瑞安塘下、绍兴诸暨店口、金华东阳横店等27个小城镇为主加快城镇化建设;而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需要积极发展有潜力的大中型城市,才能发挥对小城镇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2.金融业在支持中国城镇化发展中的作用
正如前段所说,在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方面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比如说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公共服务建设、产业换代和升级等,但是这么庞大的资金需求仅靠当地政府是很困难的,一些政府的财力非常有限。所以,金融业对城镇化的发展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影响深远。
2.1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提供支撑
在农村向城镇化的实现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农村人口向城镇化人口的转化。我国农村人口众多,需要转移的基数比较庞大,因此按照以前的通过农村人口总数的增长来增加农村劳动力的方法很不科学。如果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想办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让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人数增加,为工业、服务业提供人员支持,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但是截止目前,我国的农村生产力水平整体还很低下,生产方式比较落后,劳动条件艰苦,生产集约度低等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若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加大农村资本累积,所以要发挥金融部门的主要职能,实现农村产业资本的累积及形成,促进这些资本的有效配置。从这个方面讲,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
2.2为城镇创造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岗位提供支撑
在农村向城镇化的实现过程中,首先要必须解决实现后的就业问题,让广大农村人口有工作可做,否则大量人口流动在城镇中,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要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就应该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当地政府应当给予中小企业在政策上的倾斜,在税收上提供优惠,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存在一些无担保、风险等因素而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在发展上也收到贷款融资方面的瓶颈,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获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从这个方面讲,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
2.3为城镇接纳“新市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支撑
城镇化的本质意义在于给全民带来普遍的福利改进。农村人口进入城镇中,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做保障,比如城镇道路建设、公园绿化、生活中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等。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政府行为,然而,地方财政资金并不足以支撑整个城镇建设,所以向金融体系进行融资就成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募集资金的重要手段。因而,可以说金融支持在城镇设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造血功能。从这个意义上看,城镇化建设更需要金融的强力支撑。(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参考文献
工资理论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补充,为了更深刻.更尖锐地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关系,马克思独树一帜地将工资理论从传统的“按劳计酬”模式中解脱出来,直接将雇佣工人的工资表现为雇佣工人本身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而不是传统意义的雇佣工人提供的活劳动或劳动产品的价值或价格。这不仅在当时的理论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至今仍然有着非常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历史或今天有着社会主义渊源的国家如中国.越南.俄罗斯等都无一例外地在政治经济学教学中采用了马克思的个人说法,就如英国、德国、日本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也都在不同程度上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可惜重视归重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仍在英美法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界占据着统治地位,虽不能说他们已将马克思的工资理论批驳得体无完肤,但凭心而论,要以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取代现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中的活劳动工资理论,已经成为了包括笔者在内的众多“无产阶级”经济学者越来越遥远的梦幻。这其中的原因也许真的很多,但工资理论中的根本错误可能是基本原因中的重要原因。
1.关于工资的本质
工资的本质归根结底还是只能是活劳动或劳动产品,这在现行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中有了太多的证明,用“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论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论据:
这是工资概念本身的内涵决定的。就字面而言,工者,工作的意思,引申为工作成果,即工作者的劳动成果;资呢?就是工作者工作的报酬,也就是工作者在提供劳动产品或工作成果后应该得到的报酬。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雇佣工人在为资本家提供了活劳动或劳动产品后,资本家支付给雇佣工人的货币或其他形式的报酬。在这里,资本家是不是愿意支付雇佣工人劳动报酬,根本不会考虑该工人本身价值几何—按马克思劳动力工资论观点,包括工人自身生活必需品价值。自我成就价值,子女抚养费用等,而只是考虑该工人是不是能胜任某项工作,最后为资本家提供了多少劳动产品。关于这一点,其实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工资本质理论里和萨伊及其政马尔萨斯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里已经有过很多论述,有兴趣的同行可以自行参考。需要强调的是,同样是被称为工资,为什么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是劳动或劳动产品的报酬,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就脱胎换骨地变成了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呢?如果一定要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工资是劳动力的内涵,社会主义的工资是不是也可以做同样的推断呢?
这是工资的渊源造成的。工资起自封建社会,主要用于地主家的长工和短工,分别表现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沿袭了这两种工资形式,但本质含义与封建社会没有什么区别。就资本家而言,如果愿意支付雇佣工人以计时工资,完全是因为他(她)本人认定自己的某个劳动部门或工作岗位必须有一个长期蹲守的人,在法定或认定时间内处理或等待处理自己必须或要求处理好的事物。在这里,支付工资的依据主要有劳动态度,劳动过程和劳动的后果,而不是马克思所描述的劳动力价值。当然,雇佣工人在这里也会考虑自己的生活需要和子女的抚养费用,不能满足这些基本需要,此处的雇佣关系将无法完成。也就谈不上资本主义的扩大再生产和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问题。但归根结底,资本家在这里考虑的是该岗位到底该值多少钱,雇佣工人考虑的是我在该岗位到底该拿多少钱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该岗位的活劳动值多少钱的问题。计件工资中的劳动价值特点更加明显,由于工资只与劳动成果挂钩,资本家仅仅参照工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发放工资,根本不用考虑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享受需要.和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等问题。
这是工资计量行为的必然结果。工资的计量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非常直观而又简单的资本家单方操作行为,资本家按照一定的标准,根据雇佣工人提供劳动产品的数量与质量,支付给雇佣工人一定数量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劳动产品增多,产品质量提高,雇佣工人获得的工资数量相应也增多;反之,劳动产品减少,产品质量下降,雇佣工人获得的工资数量相应也减少甚至没有。而然雇佣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开支。成就需要开支和劳动力再生产需要开支等的变化都不能成为工资计量变化的依据或发放标准,既然工资是根据雇佣工人的活劳动或劳动产品的数量多少与质量好坏发放的,又何必别出心裁地说工资不是活劳动或劳动产品的体现呢?难道真要叫工资本质成为与自己不着边际的劳动力价格的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不成?
这是工资给付期间的必然反映。资本主义社会里,无论是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资本家都是在雇佣工人提供了活劳动—多数情况下是提供了劳动产品后,根据所提供活劳动或劳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事先拟定的标准给雇佣工人发放工资的,而不是在雇佣工人提供活劳动前,先去考察所购买的雇佣工人需要多少的生活必需品,多少的自我成就费用,多少的子女抚养费用等等,然后将之加总,分期或一次性给付—如果如此,劳动力市场就会出现雇佣工人越老越值钱,家庭负担越重越值钱,劳动能力强与不强无区别的不正常现象,这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都无法接受的非客观事实!也是资本主义社会扩大再生产过程无法接受的非客观事实!
这是工资所体现的剥削关系的直接结果:剩余价值理论和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告诉人们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严重的剥削现实。说清楚了,就是在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资本被区分为了购买生产资料与原材料的不变成本和购买劳动力的可变资本,再生产过程也被区分成了必要劳动过程与剩余劳动过程,劳动时间也就有了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不同说法。资本家的剥削最后也就落实为无偿地占有了雇佣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里创造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这就提出了一个简单的实际问题:剩余劳动过程不仅仅是劳动力,即可变资本的运作过程,同时也是机器和原材料等不变资本的耗费过程。作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双重所有者,拥有劳动成果到底是一种合法权益还是真的对其中的部分资本(可变资本)进行了剥削?同样是劳动使用,如果说对可变资本有剥削,是不是对不变资本也同样存在剥削?如果对不变资本没有剥削,对可变资本的剥削又从何谈起?资本家根本不在意自己的预付资本是否要区分为不变和可变资本,但他知道整个劳动过程都是他全部预付资本的运作过程,他也就理所当然地应该拥有该劳动过程的全部成果—包括马克思所提出的剩余价值!
所以,如果把工资理解为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价格,而不是活劳动的价格,不仅不能体现工资的真正内涵,同时也人为地增加了对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透视难度,使资本主义真正的剥削关系隐藏于云山雾海中而无法感知了。
2.活劳动工资论更深刻直观地揭示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
把工资本质确定为雇佣工人的活劳动后,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关系已非常直观和简便了,但在此之前,我们还有必要陪析一下现代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里的几个经济学核心观点:
关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问题:按照政治经济学的说法,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它不仅在再生产过程中创造出自身的价值,同时通过剩余劳动,创造出超过自己价值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剥削)。对此,笔者不能接受,在我看来,即便存在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说法,则无论是必要劳动还是剩余劳动,都是劳动力与劳动资料有机结合的结果。说清楚点,就是在所谓的剩余价值生产过程中,既有劳动力活劳动的投入,同时也有机器和厂房设备等不变资本的投入,这一点与必要劳动过程没有区别。如果我们执意强调剩余劳动过程中劳动力商品投入的特殊性,又如何否定该过程中机器和厂房设备等不变资本的特殊性呢?反过来,如果我们否定了该过程中不变资本的特殊性,则劳动力商品的这种特殊性不是以同样的理由被否定了么?
换个角度考虑,把工人的活劳动看做是一种特殊商品,至少有两点在理论上无法否定:和其他商品不同,活劳动看不见也摸不着,不好把握也不好计量;由于价值就是商品中的活劳动,再以价值的货币表现即价格问题来说明工人的活劳动当然无异于马克思所说的“以一碗豆腐来说明豆腐一碗”,因此,活劳动商品的价格必须借助活劳动的成果来表现,即以社会必要劳动来衡量工人个别活劳动成果的价格。
关于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问题:依照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说法,资本家在再生产过程中的投资是要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其中不变资本是用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等以转移形式存在的资本,而可变资本则是以创造形式存在的雇佣工人的工资。
这当然只是一种表象:资本本身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如果不变,不带来剩余价值,就只能称之为资金而不是资本,所以,我们不能因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方面的投资有价值的转移就生硬地将“不变”和“资本”两个互相矛盾的概念联结为一个非鹿非马甚至无法把握的名词!可变资本方面呢?由于一般情况下资本家都是在劳动过程完成后给工人发放工资的,而这部分资金(包括实物)的来源恰恰又是雇佣工人自己的活劳动。雇佣工人从资本家那里领取的其实就是自己活劳动成果的另一种转换形式。这就很清楚地告诉我们:资本家根本不存在什么可变资本方面的投入。是工人的劳动给自己创造了收入,是工人的劳动创造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财富,也使资本主义社会的扩大再生产得以维持与继续。
关于等价交换问题:这是价值规律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条基本规律。但本人认为:资本家正是利用了等价交换规律的表象,在活劳动交换中彻底违背了等价交换规律,从而完成了对劳动者的实际剥削的—这一点在后面的分析中我将系统说明,此处需要强调的是:等价交换规律确实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条重要规律,但它只适用于绵羊。斧子和机器。劳动力等一般商品,不适应活劳动购买这种特殊商品,要真正彻底地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关系,就必须首先找出活劳动买卖中的不等价交换!
关于等量资本等量利润问题: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另一条基本规律,虽然实际操作中总会有很多的背离情况,但作为长期的竞争结果与发展趋势,这一规律我们绝对不能轻视!就是说,无论是产业资本家,银行资本家,还是商业资本家,投入再生产过程中的资本数量也许不一样,每一次具体操作时获得的利润数量也许也不一样。但无论如何,他们的利润水平是追求相同的,同样多的资本投入只能获得同样多的净收益!如果违背了这一点,就肯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包括马克思所说的剥削问题!
下面我们联系实际,对工资为活劳动价值时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进行直观而简单的揭示:
例证:产业资本家某期以2分的月息从银行资本家手里借取500万元投入再生产过程,一个月后生产过程完成,产业资本家从市场获取总产值600万元。按约定的利率归还银行资本家510万元以后,产业资本家需支付雇佣工人多少工资才不存在对工人的剥削和豪夺呢?
根据前面提出的等量资本等量利润原则,我们可以做一个这样的推断:既然银行资本家的500万在本次生产过程中已经从产业资本家手里赚取了10万元,产业资本家也就必须在本次生产过程里赚取10万元。而总产值在与银行资本家了结后还有90万元,产业资本家从中提取10万元不仅很有必要,而且也成为现实的可能。也就是说,本次生产过程中,如果产业资本家与银行资本家一样只获取了10万元或低于10万元,其余80万元或更多都支付给工人做了工资或福利,产业资本家就没有对工人进行任何剥削,资本家对工人活劳动的购买也不存在不等价交换情况;但如果是另外一种结果:产业资本家在本次生产过程中提取额超过10万,发放给工人的工资福利低于80万,这就出现了马克思所说的剥削问题。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和资本家投资的目的及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要求来看,剥削的严重存在应该说是资本主义社会财富分配的主流!但无论如何,这种剥削并非来自资本家对雇佣工人劳动力的“剩余”使用,而是来自流通领域的不等价交换—工人的活劳动和资本家支付价格的不等价交换!
为了更清楚深刻地揭示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笔者对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过程做一次系统的整理。
按马克思的观点,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过程可以表示为;G—W(A.Pm)....p....w’—G’
其中,G表示资本家的预付资本,W表示预付资本的实物形式,A表示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等,Pm表示劳动力,...P...为生产过程,W’为生产完成后劳动产品的实物形式,一般说价值超过W,G’为其货币形式,G’=G+g,g为剩余价值。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Pm部分资本家是没有预付的,所以,调整后再生产过程可以表示为:G—W(A)...P...W’—G’。其中,W’=W+Pm+m,m表示增值部分剔除工资后的余额,包括平均利润和剥削额,G’=G+g。但此时的g不能表现为剩余价值,只能称为预付资本的增值价值,包括工资.平均利润和剥削额。文字归纳可以表述为:资本家预付资本G购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对象,在经过工人劳动后形成了包括工资。平均利润和剥削额的新产品W’,投入市场后,完成实物到货币的转换,实现了预付资本的货币增值,也一般完成了马克思所说的对工人的“残酷剥削”。
寻甸县是农业人口大县,全县农业人口已占总人口的 93.2%,且农村家庭均以两个孩子的居多。由于农村人口多,劳动力总量大,增长快,仅每年劳动力资源的增长远远超过了社会生产的需求,劳动力严重过剩。
1.2 就业结构不合理
由于寻甸县农业人口多,人均耕地面积少,特别是由于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目前寻甸县乡镇企业不发达,难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农村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和转移区域外非农产业就业数量有限,就业主要以从事传统农业为主,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人数比例较大,这种就业不合理状况,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转移任务十分繁重。同时个别地方由于青壮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外出,造成当地农村劳动力缺乏,给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1.3 转移的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不高
主要表现在:
(1)文化素质相对低下,大多数只接受过初中教育,有的还是半文盲。
(2)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力有限。资料显示,从未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力超过60%,即使参加过培训的劳动力,也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必然导致劳动力转移就业层次较低。
(3)乡镇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有限。
近年来,寻甸县乡镇企业有了较大发展,给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给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但是由于寻甸县工业经济比较薄弱,加之许多乡镇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管理水平、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经济效益不佳,难以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
(4)生活条件另有特殊要求。
少数民族外出务工较汉族相比,在生活方式上因具有特殊性,从而使他们外出务工时对生活条件往往有特殊要求。寻甸是回族彝族自治县,回族人口在寻甸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由于宗教信仰的原因,回族外出务工劳动力需要具备清真的饮食条件,甚至务工所在地还要有清真寺等做礼拜的场所。而用工单位基于生产成本的考虑,多数不考虑设立清真食堂,客观上导致外业务工劳动力的转移难以落到实处。
(5) 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各个城市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而在寻甸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却长期被忽略,土地成为农民的唯一保险。农村剩余劳动力一旦离开土地将面临失去生活保障,一旦失业,生活、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问题就无从谈起。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横向流动。
2 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措施
根据寻甸县目前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结合云南省省情,并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加速转移。
2.1 加大宣传教育,改变观念;加强民族平等宣传
?对少数民族农村劳动力故土难离,等、靠、要思想严重的实际,从转变农村劳动力思想观念入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外出务工致富农民典型现身说法,利用多种媒体宣传劳务创收的经验与做法,以及组织召开季节性劳动力转移总结大会,用表彰先进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从思想上打破农民“宁愿在家受穷,不愿外出赚钱”的旧观念,形成“外出打工致富光荣”的氛围,提倡“出去一个人、节约一份粮、学会一门艺、多挣一份钱、致富一家人”的新观念。
同时还应加强民族平等宣传,促进民族交流团结。民族身份、民族心理、民族风俗和民族文化价值观等是阻碍民族地区劳动力社会融入的重要因素。民族地区劳动力的社会融入过程就是其民族认同、民族心理、民族文化价值观不断变化的过程。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心理、民族价值观念和民族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多样性,不仅是其城市社会融入过程中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地方,也是其社会融入过程中最容易受到威胁和破坏的地方,同时还是其社会融入的深层内容。必须大力加强民族文化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民族平等,促进民族交流互动,消除民族歧视。
2.2 政府引导加快思想转变,提高技能水平,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
寻甸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县,居住着汉、回、彝、苗等16种民族,少数民族有11.2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1.7%。针对寻甸县这种多民族特征,政府应加强思想引导,转变传统观念,根据各民族不同的特色文化采取不同的技能培训和工作安排。拓展务工人员对发展较快的省市的了解。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努力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要抓好义务教育,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劳动力具有一技之长,增强劳动力市场竞争力。同时各级政府有关劳动部门建立垂直管理、多级就业服务网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乡镇劳动站和社保中心组成建立村级就业信息员。建立资源信息平台,介绍职业和岗位,进行培训。
2.3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寻甸是农业大县,也是农村人口大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力度直接关乎全县人民的利益。
2.3.1 建立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
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对农民工来说是对发生事故后的经济补偿,对企业来说可以降低事故发生后所要承担的责任,从而可以降低双方的风险。工伤保险成立于雇佣关系存续期间,不涉及账户积累和关系转移接续,较为简便。保险的费用由企业或雇主缴纳,首先要将农民工较多、工伤风险较大、职业病高发的行业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再积极推进其他行业或部门的参与。
2.3.2 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制度
由国家、集体、农民三方负担,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实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比如,农村养老问题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转移出去的劳动力以青壮年为主,家中留守的劳动力以老人为主,若想真正的解决民族地区的劳动力转移问题,必须建立适合民族地区的养老制度。国家应采取扶持办法,帮助民族地区解决养老问题。
2.4 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
从长远看,要大力发展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继续抓好农村扫盲工作,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从近期看,要重点抓好农村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农村劳动力转移择业实用技术作为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以求立竿见影地提高劳动者流动就业的能力,使培训的农民工走出去后能就业,能站住脚跟发展。
大力开展面向农村劳动力的职业培训,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就业能力,使农民工从数量型向素质型,从体能型向技能型,从农业型向城市型的转变。对农民工的培训要按照市场引导、需训结合、供需对接的原则,针对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重点开展并搞好以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能力等方面的引导性培训和以家政、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行业为重点的职业技能培训。
2.5 以新农村建设为载体,拓宽农村容纳劳动力的空间
2.5.1 增强农业内部吸纳农业劳动力的能力
一是加强农民最急需的饮水、道路、能源、电力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活劳动的投入;二是发展农业优势,实现农业内部产业结构的调整,由资源密集型的粮食生产方面向劳动密集型的经济作物生产方面转化,吸纳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三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构建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高效农业产业体系,延长农业吸纳劳动力的产业链条。
2.5.2 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实现就地转移
从2000年至2011年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山西省的农业人口比例呈不断下降趋势,从2000年的71.9%下降到2011年的65%。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数和比例也在不断下降,人数从2000年的662.7万人下降到2011年的649.4万人,比例从2000年的29.4%下降到2011年的24.1%,可以看出有很大一部分劳动力已经完全脱离农业生产转移向别的行业。此外,我们做了2000~2011年农业劳动者占当年农业人口的比例统计,可以看出农业劳动者占农业人口的比例也是在不断下降,但是下降比例不是很明显,十二年间仅仅由28.4%下降到27.8%,下降比例仅为0.6%,这主要是由山西的劳动力转移情况的特殊性造成的,山西省是煤炭资源大省,煤炭企业因为其特殊性不可能集中在城市及其周围,这就为当地的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提供了契机,出现了大量的兼业化的劳动力。
(二)山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本特点
目前,山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农村劳动力转移形式以“兼业型”和“候鸟式”为主由于受到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当地自然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山西省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主要以“兼业型”和“候鸟式”为主,即平时在外务工,农忙时则回乡务农。[3]但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城镇化的发展,近年来“全职型”和“迁徙式”流动的比重在逐渐加大,农户常年外出从业的人数越来越多,并且形成了家庭式流动和个体流动两种形式并存的外出从业形式。总的来看,山西省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形式存在“兼业型”与“全职型”、“候鸟式”与“全职式”并存的情况,但以“兼业型”和“候鸟式”为主,并且随着举家外出的农户的增多,部分劳动力逐渐由“兼业型”和“候鸟式”转移转化为“全职型”和“迁徙式”转移。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持续增长,主要以省内转移为主从2007年至2011年,山西省农村劳动力专业就业人数从33万逐年增至42.7万,累计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88.1万人,年均增加37.6万人。山西省是全国的煤炭大省,全省119个县(市、区)有94个产煤县,铜、铝等矿藏也很丰富,采矿业和制造业都比较发达,劳动力的转移多以当地大型煤矿、焦化厂、砖厂等为主,即以省内转移为主。随着2009年山西省煤矿整合的开始,大型煤炭企业不断优化重组,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批零贸易业等相关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再加上撤出煤炭行业的一些民营资本进入养殖业和种植业,大大有效地促进了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010年山西省获批我国第九个“综改试验区”,随着近年来山西省经济转型的不断发展,产业化种植、规模化养殖、旅游业、农产品出口等相关产业都得到了大力的发展,这大大促进了全省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农村劳动力转移以青年男性为主,以第二产业为主要渠道,且劳务收入取得新突破山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从性别比例来看,男性占75.19%,20~40岁的男性占60.6%,可以看出中青年男性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力军。从就业结构来看,主要是采矿业和制造业,比如煤矿、焦化厂、铝厂、砖厂等;其次是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再次是餐饮业等社会服务行业,最后是在异地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和在当地养殖业、种植业企业打工。从收入构成来看,务工收入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主要来源。2011年山西省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2684.9元,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7.9%,比上年增长27.3%。其中劳务人员人均收入为2684.9元,与2006年的1374.34元相比增长了95.3%。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山西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下山西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1.农村劳动力出现妇女化、老年化、低素质化随着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出,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劳动力的妇女化、老年化和低素质化。虽然相对于全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而言,山西的大多数劳动力更倾向于省内转移,“兼业型”和“候鸟式”的转移也占绝大多数,但是由于已转移的劳动力所从事的工作几乎不是季节性的,不会因为农活的季节性而允许务工人员大面积请假,他们只能利用休息和节假日期间回乡务农,还仅限于就地转移的劳动力。对于远距离转移的人员,一部分是青壮年男性劳动力外出务工妇女、儿童和老人留守,一部分是夫妻双方全部外出仅老人和儿童留守,等儿童到了适学年龄,再随其父母到迁入地上学,家里只剩下老人。还有一部分农村劳动力不是因为就业而转移,而是因为孩子上学举家迁入就近的县、市、乡镇,他们或者采取兼业形式或者完全不参与农业生产。综合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青壮年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年男性劳动力已经不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对于外出人员原来的农业生产活动在其外出后要么是由留守老人、妇女完全或部分在经营、其尽可能在农忙时回乡帮忙,要么采取的是将耕地出租的方式。前一种方式因为青壮年男性劳动力的不参与或少参与,再加上有可能这部分外出者的收入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有可能导致这部分土地撂荒或低产,后一种方式反倒会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生产和经营,提高土地的使用率。2.高素质年轻劳动力的转移导致现代农业发展后劲不足在我们几次农村调查中发现,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中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还不到被调查人数的1%,96%的农户文化程度都在初中以下水平,少数“兼业式”的年轻劳动力在函授大专及本科还是因为所打工的单位需要,所函授的学科也和农业生产关系不大。在被调查对象中,凡是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农村青年几乎都不愿意留在农村,究其外出动机,不外乎农村收入太低。高素质年轻劳动力的流失势必会导致现代农业发展的后劲不足。[4]首先,现代农业发展的首要特征就是农业技术的先导性,新技术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巨大引擎和推动力,[5]高素质年轻劳动力的流失难以满足现代农业持续发展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求,使得新技术掌握的主体缺失。其次,发展绿色农业需要较高素质的年轻劳动力。加入WTO使得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国外对进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技术标准要求越来越严格,而山西省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和技术水平难以达到这些农产品质量标准,必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懂技术的年轻劳动力来从事绿色产品的生产经营与开发。[6]再次,年轻劳动力的流失使得现代农业生产理念缺失,获取技术方式被动。高素质年轻劳动力的流失使得农业劳动力老年化、低素质化,传统经营思想根深蒂固,固守于传统种植习惯和种植方式,现代经营理念缺失,难以掌握或不愿意接受新技术。对于全省大多数农户而言,农业生产并不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再加上农业生产具有弱质性、外部性及边际报酬递减的特征,受传统种植习惯影响导致种植作物单一且以粮食作物为主。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将近70%的农户没有参加任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合作生产活动,除了有大型产品生产基地和出口的地方,订单式生产的农户或合作经营几乎是微乎其微,农业经营依然处于无组织、分散经营的自然状态,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差。80%以上的农户采取传统方式种植,仅有将近10%的农户愿意采取新技术,并且跟风现象严重,前一年采取新技术收成不错的农户来年更容易被其他人模仿学习。高素质年轻劳动力的流失使得农业技术推广的培训变成了纸上谈兵,多数人根本不能理解科技人员的讲授,更不用说自发、自主学习了。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导致山西现代农业生产要素重组
1.耕地出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在我们几次调研的农村发现,农村劳动力“全职型”和“迁徙式”的转移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全职型”和“迁徙式”转移的劳动力因常年在外工作的原因,根本无暇顾及原来迁出地的农业生产,但因户籍制度等因素,农村仍保留有其土地,他们不会让土地完全撂荒,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其出租给未转移的劳动力,未转移的劳动力因其租种土地过多就会考虑自己种植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和合理化种植。规模化种植使得劳动力的边际成本逐渐降低,并适当地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合理化种植体现在农户可以不受原来土地数量的限制,合理安排种植作物的种类和数量,比如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的搭配、主要粮食作物和小杂粮的搭配等,这样不仅能提高农户的收益还能减少市场不确定性给农户带来的风险。目前,在山西大多数农村租种土地现象已经很普遍,但是连片种植的情况还不是很多,如果能连片种植,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优势将会得到更大的体现。[7]2.“兼业型”和“候鸟式”转移者的土地因采用生物化学技术和机械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的技术进步“兼业型”和“候鸟式”的迁移劳动力,他们并未完全脱离农业生产,会在农忙的时候回家务农,农闲的时候外出打工,他们的务农时间没有完全的农业劳动力充裕,只好采用先进的生物化学技术和机械化来替代人工劳动,生物化学技术比如地膜、化肥、除草剂的使用,机械化比如播种机、收割机、打谷机等的使用,机械化并不是每户农户自有这些机械设备,在我们调查的农村发现,多是有一部分农村劳动力他们掌握了这些先进设备的使用,普通农户按亩或产量计算付给这些技术人员费用。可以看出,这不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技术进步,同时孕育了一批先进的技术人员,但是这毕竟是小规模和小范围的,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3.外出务工收入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首先,在一些农业收入比较低的地方,农户的生产投入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家里外出务工的人员,这多见于未全家迁移的农户。对于这样的农户,基本上是年轻劳动力及子女外出务工,年长劳动力即父母留守在家,子女已经完全脱离农业生产,但是其收入又不足以养活整个家庭,而父辈的农业收入又比较低,父母靠子女的汇款增加其农业生产的主要投入,比如购买种子、化肥等。对于这部分农户而言,打工收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其次,还有一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在外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有了较为可观的收入,但因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留在城市,会回乡将原先的收入投入农业生产继续务农。如果将前面那种情况中投入农业生产的务工收入看做农业资本投入的补充的话,后面这种情况下的资本投入完全可以看作是农业生产的主要资本,这将很大程度上促进农业生产技术升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8]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背景下山西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对山西省现代农业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至少在目前看来是问题大于机遇的,如何解决山西现代农业目前发展面临的问题,并把机遇转化为可利用的优势已经势在必行。结合几次我们农村调研的实际,本文给出了劳动力转移背景下促进山西现代农业发展的几点对策建议。
(一)稳定一部分农村青年发展农村经济,着力培育新生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山西省是煤炭资源大省,与其相关的非农产业的就业机会仍比较多,短期内农业的弱质性和低报酬状态不会有很大的改变,农村劳动力的继续转移将使山西省现代农业发展面临日趋严峻的经营主体缺失和后续力量不足的危机,当下稳定一部分农村青年发展农村经济,培育新生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势在必行。稳定一部分农村青年发展农村经济关键是鼓励一部分原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青年务农。山西省现代农业发展首先面临的就是农业生产妇女化、老龄化现象严重,仅仅依靠老人、妇女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鼓励一部分原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有农业管理经验和农业技术知识的农村青年务农,可以解决目前农业生产劳动力主体缺失的问题。政府可以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对其进行资金补贴,确保其安心务农不会因农业部门和非农部门收入的比较利益而流向非农部门。同时,政府要对这部分劳动力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在培养这部分劳动力的同时,发挥他们对其他农业劳动力的传帮带作用,起到对整个农业生产技术扩散的作用。除了鼓励一部分原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青年务农,还应着力培育新生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我们所调查地区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已相当严重,新生劳动力很少得到补充,劳动力的供需矛盾将随时间推移而愈演愈烈。尤其是“有文化、会经营、懂技术”的新生代农业劳动力严重不足,这将导致将来山西省现代农业建设经营主体的大量缺失,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将难以为继。在培育新生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农职和大中专院校农科类毕业生也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我们几次所调研的地区,有部分大学生村官已经成为当地农业发展的带头人,他们把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应用到实际中,带领村民发家致富,并取得了不小的成就。政府应当加大对农职和大中专类农科类毕业生回乡务农和创业的政策倾斜,在税收和资金补贴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集中和流转,大力发展生物化学技术和农业机械化
外出劳动力出租其土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但这基本上是自发的,如果政府可以出面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将会大大促进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在土地的流转和集中过程中,应优先鼓励其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流转,这不仅能提高土地的规模收益,更大程度上加强了对农业生产风险不确定性的应对能力。生物化学技术和机械化对农业劳动力的替代作用日趋明显,大力发展生物化学技术和机械化在提高土地单位产出率的同时,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收益。
在中国的工业化过程中尽管城市化发展迅猛,但长期存在着数额巨大的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就业性质的非城市化转移人群。而起源于刘易斯(1954)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模型,虽然经过了拉尼斯-费景汉模型(1961)、托达罗(1969),稍后的明瑟(Jacob Mincer,1974)、贝克尔(Gary S.Becker,1975),以及斯塔克(Stark,1991)等学者提出的各种新劳动力迁移理论予以修正和补充,但是在空间上仍然将工业化和劳动力转移目标等同于城市化。
国内的多数学者在研究农民迁移问题时基本沿用了上述模型和思路,一些学者尽管也强调农业内部吸收和消化剩余劳动力的重要性,例如彭连清(2001)认为提高农业吸纳力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个途径;刘永红(2001)和朱巧玲(2003)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靠发展第二、三产业的同时加大城镇化发展进程。这些分析尽管重视了挖掘农业、农村的就业容量问题,但其在理论上仍未摆脱“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即等于向城市转移(rural-urban migration)”的经典分析方法,这意味着上述那些非城市化性质的转移都不会被认为是实质性的转移。
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非经典路径
(一)劳动力转移的另一条路径
尽管国内文献在描述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时都附带农村劳动力迁移即等于城市化这一“经典假设”,但是在中国却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现实:78%以上进入工业部门的农民工并未真正放弃农民身份和迁入城市定居。这样,总数约2.5亿多的城市务工者和乡镇企业就业者遂成为否定刘易斯经典转移路径的证据(详见表1所示)。
回顾历史,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劳动力转移模式早在计划经济初期就已产生。尽管中国从1956年实行集体化和对私有制经济进行严格限制,但是从1958年以后仍出现了数量众多的农村社办工业企业,从1984年至今又进一步演变为私有性质的乡镇企业。在2007年,统计显示全国工业增加值的49%、出口价值的39%、农民收入的40%以及就业量的30%,都是由乡镇企业所提供和创造。同时在中国工业化过程中,工业人口比城市人口增长率平均快5-7个百分点。
(二)非经典转移的性质和特征
假如上述的非城市化转移模式在中国具有长期性,那么,对该转移模式的产生根源、特征及经济绩效的研究,便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经济学命题。
首先,目前的非经典转移者都基本符合刘易斯的定义:其农业边际生产力很小甚至为零,提高自身边际生产力和收入的手段只能是职业的转换。其次,非经典转移者又都具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特征,即就业的非农性质与居住的非城市化并存。因此,任何的由于其农业边际生产力为零而选择了脱离农业部门和从事非农产业经营、同时却未能实质性迁移进城市定居的就业行为,就可以被视为不同于刘易斯模式的、“非经典”性质的转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工业化扩张实际上是从城市和农村两个空间地带同时展开的。计划经济时期主要依靠制度限制农民转移的自由,1978年中国在政策上逐步取消就业的限制,农民开始了大规模创办乡镇企业、进城务工和从事第三产业。而且这一趋势在短期内也没有减弱的迹象。
当前,学者们尽管对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现状予以了重视,但如果一味遵从刘易斯的经典转移模式和单一的城市化转移目标,就需要以非经济的和政策性手段帮助农民工迁入城市定居,这恐怕需要巨大的财政力量支撑才能够办到。尤其是在当前,农民工迁移和融入城市不仅需要户籍、福利和教育等制度障碍的解决,还需要对其城市住房、就业稳定性、工资收入与城市支出保持对称等等实际困难的解决,这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多个大问题的总和。
农民选择非城市化转移的原因
(一)两种转移模式初始投资的比较分析
农民是选择迁入城市还是以非城市化方式实现转移,首先是对家庭的转移成本,即为完成转移而必需的初始投资量进行精确度量。如果两种转移的初始投资量基本相同,农民就没有必要对上述不同的转移方式做出严格区分。如果两种转移的初始投资量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农民必然选择投资量较低和收益较高的转移方式。
农民向城市迁移的初始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购置为保证家庭在城市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资产,这包括住房、家具、家用电器和其它必需的耐用消费品。假如这些城市资产中的一部分在效能和价值上与其在农村居所的资产基本相同、且能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移动,那么,为完成经典转移的初始投资总量,就等于其农村资产的移动成本加上城市资产净购置的价值量:
TI = TC + MC(1)
TI是初始投资量,TC是城市资产净购置价值量, MC为移动成本。如果城乡存在着相互统一的资产交易市场,转移者可以通过出售农村不动产和购置城市不动产的方法,来完成其不动产的区位置换。当然,现实中的不动产因城乡区位差异、交易市场完善程度及私有财产制度的特征,会表现出较大的价格差距。例如,一个美国农民可以出售农村私有土地和住宅在内的资产,中国农民的土地不仅未实现私有,而且人均数量比美国农民少很多。这样,在劳动力转移的收益率相同的条件下,中国农民选择非经典转移所需的初始投资量比经典转移要少十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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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工收入与城市支出对比分析
除初始投资以外,农民迁移进城市以后还需面对另一个问题:家庭收入与城市必需支出是否能够保持平衡。如果以劳动产品价值量比工资成本,则中国农民工的该项比值不仅大大高于国际水平,也高于本国城市居民的同类指标。相关统计数据也显示,中国多数选择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收入一直较低,近10年来一般稳定在800-1500元左右,只有在2003-2007年间物价上涨时才增加了17%左右(见表2)。这种状况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也必然对本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路径和城市化进程产生影响。
从城市人均支出水平的变动趋势看,中国目前的高速城市化浪潮已经造成了消费支出水平的快速增长,例如近几年仅城市商品房平均价格就增长了1倍以上,医疗、教育和其它生活必需品支出增长率也远远高于农民工工资的增长率。尤其是在当前阶段,由于一些行政部门对城市发展规划和预期不足造成了许多公共设施项目的提前折旧,使城市财政负担、地价、房价和其他生活必需品有加快增长的态势,这些因素必然会作用于城市物价和居民的支出水平。因此,农民工收入与城市支出这两者变动趋势的长期不对称,必定会阻止占相当比重的农民工顺利迁移进城市定居。此问题的另一面是:不仅城乡收入差距、而且城乡必需支出差距也在持续扩大。
因此,刘易斯的农民工工资固定论所对应的现实,就是中国迅猛而高价的城市化,即城市生活支出成本的快速上升,农民工收入弹性与城市支出弹性不对称。农民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农民工集体谈判机制缺失以及劳动密集型工业的边际生产率缺乏弹性等等,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收入弹性较低的主要原因。而在长期状态下,影响城乡劳动者收入和支出水平因素的则是两者的劳动生产率长期变动趋势的对比。
结论
中国的非经典转移模式的短期绩效十分明显:在迁移进城受限制的条件下,解决了一部分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中的实际困难和增加了农民收入。但从长期看,如果任凭其自然和盲目发展,必然会遗留很多实际问题。尤其在当前,农村地区工业污染、乡镇企业经营分散、技术和设备落后、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已经积累得越来越重。不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将会造成乡镇企业发展缺乏后劲,而且遗留的时间越长、解决的难度就会越大、代价越高。
一部分农民工收入与城市支出弹性的非对称性,可能会造成这部分农民在农村长期从事非农产业,这促使我们重新认识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模式的多样性和特殊性问题。
当前迫切需要对正在发生的非经典转移和相关企业进行规划与管理,这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前所未有的创新工程。这主要包括:将非经典转移、尤其是发展乡镇企业战略纳入全国土地资源、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长远规划,未来乡镇企业应该向小城镇和农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开发城市远郊区、交通线、口岸和具备较好交通开发前景的荒地;将其纳入国家总需求管理;纳入全国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之中;纳入全国产业发展规划、城乡协调发展和国土综合开发的规划之中;要充分重视研究农村地区发展工业和服务业的特殊规律。从当前情况看,劳动密集、技术设备简单、生产规模小、订单式生产,是多数乡镇企业的共同特征,农村地区比较适合发展零部件加工型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