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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入门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7:39:4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法律知识入门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律知识入门

篇1

《经济法》作为一门部门法,就其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中,以一个部门法而独立存在。但由于非法学专业的教学不是专业的法学教育,以学习法律知识为旨,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这门课程,并未按照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确定学习内容,而在在“经济法”这处标题下,划入了民法、商法和社会法等部门法律类别的内容,这就要求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有前提性理解,才不至于在学习中犯方向性错误,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的内涵。同时,在具体教学中,大量法律术语的使用(这是任何部门法律教学无法回避的语言困境),学生必须有必要的知识储备。否则,学生如果连“权利”、“义务”、“责任”、“诉讼”、“时效”这些最基础的概念都无法理解,教学的展开几乎寸步难行。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育当然不必要求学生深刻理解作为专业法学教育的基础概念,但没有常识的认识,法律的学习并不能实现服务专业知识的目的建构。即使一个简单的法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一款)一个没有经过法通识教育的学生也难以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和适用。而一个有阅读法律基本技能,受过法通识课培养的学生,却很容易把握这个法条的基本内涵和适用方式和范围。这可以说明,法通识课有部门法律课程不能取代的存在意义。

二、法通识课的学科知识建构

前文已述,立足于商学院的法通识课程,区别于现有的法律基础课和法学通论课,是一门在内容上基于商学背景建构的新课程。要开设一门新的课程,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满足:合格的教材与师资的保障。师资保障立足于商学院的人才制度,超出本文的论证。教材是教学得以展开的基础。尽管一门成熟的课程,如果有有经验和饱学的教师,即或暂时没有教材,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学手稿,一边探索一边完成教学,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学科教学所需教材。但商学院不是专业的法律院校,没有大量的专业法学师资储备,难以实现这种没有教材基础的高素质师资需求。法通识课作为一门新课程,一旦开设将面向全校,不是一两个教师能单独完成,需要有一个教学团队。因此,合格的教材,是教学必备的基础性条件。因此要开设这门课程,必须有合格的教材。就现有市场上能够寻找的教材而言,一本现存的,符合商学院教学实际的合格教材很难能找到。合格教材的获得,必须通过商学院自身解决。立足于商学院商务人才培养目标,作者对商学院法通识课教学内容作如下简要设计。

篇2

法律,是每个国家的基本的社会规范,对每个人都有着引导和制约作用。因此知法、懂法、守法,也是对每个大学生的基本要求。在高校中,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往往没有时间系统的学习法律,自然也不会对法律了解很深,而教育部要求所有高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笔者认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要达到以下几级效果:第一,了解基本法律常识,掌握简单的法律知识,不做法盲;第二,知法、懂法而后是要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对我们每一个人的最低要求,大学生自然也不能例外;第三,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发展期,现实生活中侵权、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让大学生了解法律也是希望大学生在遇到问题时能有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显然,本课程的学习对大学生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现实教学工作中,很多学生对此门课并不是很重视,加之有些教师教学方法的问题,学生并没有从此课程中真正受益。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工作中,多次尝试改革、探索,总结出几种效果良好的教学方法。其中,案例教学法就较受学生欢迎,通过这种教学方法取得的教学效果也比较显著:学生抬头率明显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很高,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良好,学生“由点到面”,由浅入深,更易掌握所学知识。

在案例教学的运用中,具体有两种:一种是在教师讲授知识点的过程中穿插案例,通过案例强化学生的认识,例如在讲解民法中“不当得利”时,援引案例“ATM转账错误可以要求返还”,通过此案例的分析,让学生了解什么是“不当得利”,且这种方式是否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进而了解遇到该类问题该如何维权。通过案例,将现实中的一些社会问题与枯燥的法律知识相联系,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也能让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这种方法主要是教师讲,学生听。还有一种案例教学是讨论式案例教学,是在讲授知识点之前,先由学生通过一个案例的讨论导入,然后通过分析总结出知识点或者是在全部知识点讲完后,通过案例分析讨论引导学生对知识点灵活运用,这种方法主要是学生讲,教师听。讨论式案例分析具体操作如下:

1.了解案例。教师通过ppt或视频短片、自述等让学生了解基本案情,并且自行概括对影响案例分析起重要作用的案情要点,提醒学生讨论关注要点,不能偏离主题。

2.分组讨论,将班内同学进行分组(每组4―6人),然后用大约10分钟的时间,由学生进行组内的充分讨论。在此期间,教师应尽量注意调动平时不爱说话的同学积极进行参与。

3.学生发言。各小组经协商后指定一名同学做代表,充分阐述本组观点,并且接受其他小组同学的质疑,本组其他成员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充。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让各代表充分表达本组观点,不要随意打断,也不要进行补充。

4.综合点评。经过全班同学的充分讨论后,教师对本案例进行综合分析和点评,让同学们在充分表达个人意见之后能最终形成正确的观点。总结、评价案例一般多由教师完成,由教师指出讨论的优缺点,进行补充与提高性的讲授。教师要对小组讨论和集体交流达成共识的某种结论进行概括总结,这种总结应重在讲清事实和理由,帮助学生以案说理,以案释法,使教学达到理想的效果。

5.提出反思。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让学生守法,并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因此在上述点评总结之后,教师还应该给学生抛出一个问题:本案例当中的原告或被告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自己承担了赔偿损失或其他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果换做是自己,会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更好的解决问题呢?以此来启迪同学们对设置各种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进行思索,并逐步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当然,要使案例教学法授课中取得良好的效果,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篇3

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医学生知识结构单一,重专业轻人文高校本科教育的主导思想是应试,分数成为衡量医学生专业基础学科学习的优劣标准,导致医学生只注重考试科目的学习,对学科外的其他知识不够重视。[2]同时,医学行业的准入门槛不断升高,就业压力大,医学本科学历已经不能满足大中型城市普通医院的要求,甚至医学硕士学历也不一定能够进入三级医院,考研、考博成为医学生的主要目标。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还要复习研究生考试内容,难有余力对其他学科进行关注。(二)国内医学院校对学生的法学知识教育重视不够许多学校或系部不开设法律课程;有的仅作为选修课程由学生自行选择;有的作为一般考查课,仅讲授一些法学基础知识及普通法律知识,而针对医疗实践工作实用性的法律知识讲授很少。笔者所在院虽然开设了《大学生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授课教师均为非法学本专业的教师,在着重讲授了大学生道德修养方面的内容后,涉及法律基础方面的内容仅占教学计划的四分之一。(三)医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不能敏感发现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据统计,笔者所在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大部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占的比重很高,这批学生的成长轨迹几乎相同,从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在父母的呵护下生活,很少接触社会,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从调查结果可知,68%的同学认为法律对自己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关系密切;有32%的同学认为法律对自己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关系不大。由于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导致医学生不能敏感发现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而也就无从谈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了。

篇4

就一般经验而言,教学与考试是相联系的,考试的教学的必要补充,通过考试,教学的效果才能得到全面反映,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才可能暴露,教学质量才得以提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考试的基本功能即是全面评估教学活动的效果。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也存在这样一种意义,即法学教学的效果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来反映。具体而言,法学教学的核心课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这些内容亦是司法考试重点考察的内容,法学教学过程中,老师对相关知识讲解的详细程度将对学生司法考试的成绩产生关键影响,教学的效果,将全面反映到司法考试的成绩中。实质上,就很多法学院校而言,其在宣传本校法学教学效果时,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是其重点宣传的内容之一。如有法学本科院校即在其招生广告中宣称,该校大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为30%,学生毕业后三年内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高达75%,并据此宣称该校本科法学教育质量过硬。从这个事例中即可以反映,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的意义首先在于全面评价法学教学的效果。

(二)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司法考试的作用不仅在于全面评估法学教学的成果,其还发挥着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桥梁的作用。具体而言,如上所述,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法律人的入门考试,一旦通过这个考试,即获得了法律殿堂的通行证,成为法律共同体的组成人员。也就是说,法律职业作用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评判从申请从业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依据即是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才认为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从这个角度而言,从事法律行业的前提并未接受法学教育,而是通过司法考试。因而,司法考试即成为了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意味着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司法考试才意味着其法律知识达到了从事法律行业所要求的水平,因而也才给予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的获得是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必经途径。不仅如此,实践中,很多企业招聘法务人员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招收公务员的,也要求应聘者或报考者通过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考试亦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的,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三)指导法学教学的发展

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其对法学教学的发展亦存在影响。实质上,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科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即包括了促使学生掌握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确保进入到司法职业共同体中,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为此,对很多法学院校而言,法学教育的开展即不得不考虑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根据司法考试的需要而调整其培养方案。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应届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之后,很多法学院校即调整了其教学内容,在教学中增加对法条的讲解。甚至有很多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即将成年司法考试的题目纳入到其课堂教学中,通过讲解司法考试题目以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点。这即反映了司法考虑对法学教育的指导作用。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挑战

尽管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开展存在诸多的积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考试的目的在于选拔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而法学教育并不能满足培养职业法律人之要求,司法对法学教育之开展存在诸多的冲击,当前法学教学在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上面临司法考试的挑战。

(一)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目标的挑战

本科法学教学作为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上是一种基础教育,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条文知识也有相当程度的熟识。也就是说,本科法学教育与职业院校的教育相比,其在教学目标上更多地注重对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使学生精通于法理。因而,作为一种基础性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多地是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谓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则不仅应当能够胜任司法实务工作,更应该能够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因而,本科法学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至于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多地由学生通过实习或者参加工作后习得,而不是通过课堂教学而习得。而司法考试作为选拔职业法律人的入门考试,其考察的重点内容即是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法学教学的首要目标并不是使学生掌握法律应用技能,而是培养其法律思维和法学理论功底,这即表明,本科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司法考试之要求存在偏差的。因而,在教学目标的设定上,本科法学教育即应当处理综合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实务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之间的关系。

(二)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挑战

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挑战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课程设置上,本科法学教学包括十四门核心课程,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法、国际贸易法等课程。而就司法考试而言,其侧重考察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这几个部门法,所占分数比例高达70%左右,但在课程安排上,这几个部门法学受到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及于司法考试对这几个部门法进行考察的力度。其二,在各个课程的内容安排上,当前主流的法学教材中一般都侧重于法学原理、法律发展、法律条文的介绍上。以目前国内法学院校采用程度较高的由姜明安教授出版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为例,该书即是侧重于上述内容的介绍,全书几乎没有出现法学案件。而就司法考试而言,其一般都是以案件分析的方式考察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因而,经历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学生,一般都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法律条文内容也有相当的了解。但这些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例的能力则不足以应对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本科法学教育内容与司法考试考察的内容之间是存在差距的。

(三)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模式的挑战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职业法律人的考试,其所考察的内容必然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也就是说,司法考试以法律应用能力为考察对象,在具体的考试内容安排上,可能涉及到案件办理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常见的程序错误、法律文书的写作等。这些问题,在本科法学课堂上当然也是可是进行讲解的,但如能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则其对这些知识才会有更为直观的感受,也才能理解这些知识的真正内涵。遗憾的是,当然本科法学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除为期较短的实习之外学生少有参与司法实践的机会。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本科法学以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是不适应司法考试之要求的。

三、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的应对

(一)合理定位法学教学目标

如上所述,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多地是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谓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则不仅应当能够胜任司法实务工作,更应该能够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然而,在实践中,各法学院校往往基于现实的考虑而注重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而忽略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笔者认为,本科法学的教学目标应当定位于即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研究型人才,又定位于培养实务能力突出的实务型人才。为促使这一目标的实现,法学院校可以建立起分班制度。具体的作法是,在大一阶段,学生统一学习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等理论性较强的课堂。到了大二、大三则进行分班,分为基础理论班和实务班,由学生在这两个班中自主选择。基础理论班的学生在此阶段主要学习如何进行学术研究,到大四后专注考研;实务班的学生在此阶段则主要学习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应用知识,到大四后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通过这种分班制度的建立,立志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将有条件掌握扎实的法律应用技能,从而能够轻松应对司法考试。

(二)合理调整法学教学内容

如上所述,就法学教学中的教学内容而言,不管是科目设置抑或内容安排,当前法学教育中都偏重于理论教学而非实务操作。据此,笔者认为,为有效应对司法考试,法学院校之教学内容应当作如下调整:其一是在科目设置上,加大实践性科目所占比例。在法学科目设置上,应当加入文书写作、证据收集、法庭辩论技巧等科目,从而增强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使其能够自如应对司法考试。其二是在内容安排上,则应当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中加大案例分析的比重,甚至可以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同时将刑法、民法、行政法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进行教学,使学生熟识法律应用和案件分析的技能。

篇5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7.01.019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Economic Law

Course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YU Jingwen

(Hubei Polytechnic Institute, Xiaogan, Hubei 432000)

Abstract In the curriculum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how to realize the professional courses, especially the basic courses, has always been a difficult problem for the teachers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our problems in 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major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in the occupation of the occup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to highlight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fessional economic law course in four aspects of training objectives, curriculum content and curriculum from the selection, implementation and curriculum evaluation etc..

Keywords vocational college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pecialty; economics law course; professional; highlight and realize

业性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根本特性,职业教育的基本目标是让学生在校期间初步学会如何工作并为其职业发展奠定基础,这种属性决定了职业教育课程要能将学生的学习和将来的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因此,高职教育的课程的设置、开发和建设彰显其职业性已然成为高职教育界普遍关注和研究的课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经管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有些专业教学标准还将经济法课程定位为文化基础课),其职业性远没能充分体现,这使得该课程在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高素质高技能型经管类专门人才的作用没有有效发挥。

1 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职业性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职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主要讲述与企业经济管理相关的一些经济法律、法规,以培养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既懂经济又会管理的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然而,在高职教育中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开发和改革如火如荼的如今,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科课程特征依然明显,课程内容、课程实施及课程考核等都没有或缺少专业职业针对性,具体表现在:

(1)经济法课程仍然带有明显的学科课程特征,缺乏职业的针对性。高职经管类专业涵盖市场营销、物流管理、工商企业管理、会计、财务管理、金融管理、国际贸易等专业,不同的专业面向的职业及其岗位不同,自然对法律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不同,但是在目前许多学校这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所教授的学习内容基本相同或差别不大,企业法律制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等面面俱到,过分强调学科的系统性和知识的完整性,与职业教育课程定向性的要求相距甚远;课程内容理论性较强,与职业教育课程的应用性要求相距甚远;而且该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相比具有明显的独立性,造成和加深了与专业课程的分离,不能较好地服务专业知识的学习,与职业教育课程整体性的要求相距甚远。

(2)课程培养目标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有些脱离,职业能力培养明显不足。高等职业教育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课程特别是专业技能课程、专业核心课程的职业性开发和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作为经管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经济法课程开发却明显滞后,绝大多数高职经管专业经济法课程仍主要为专业学习提供基础,即注重经济法律知识的传授,没有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明确课程培养目标,更不可能针对专业所面向的经济管理相应岗位去进行专业职业技能的培养。

(3)课程实施者教师没有企业经济管理相应的职业经历,教学中很难针对职业岗位工作进行有效的工学结合。工学结合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已被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认同和接受,近几年,高职教育工作者在人才培养、课程改革和教材开发中对工学结合进行了深入的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然而,由于经济法课程教师大多由“两课”教师兼任或直接由高校毕业到学校任教,没有企业经济管理相应的职业工作经历,不了解经管专业所面向的职业岗位在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到底需要和具备哪些经济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因此在教学中只能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即使有些实践教学那也只是案例分析等,而针对职业岗位任务的工学结合的“做”则几乎完全没有。

(4)在课程评价上,无论是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还是评价方式都没能体现职业性。目前,高职经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考核评价主体仍然是校内任课教师,尽管有些加入了学生小组评价或学生互评,但没有企业管理人员参与;考核内容仍以知识考核为主,尽管有学习过程性考核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考核,如平时考勤、作业、案例分析、模拟演示、课程结业小论文等,但该“过程”并非“工作过程”,该“应用”并非是基于“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应用。这种无职业性的课程考核评价不利于职业人才的培B。

2 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职业性开发对策

2.1 课程培养目标应服务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遵循职业能力本位原则

高等职业教育鲜明的职业性特征决定了专业课程设置应始终围绕专业培养对象的职业能力这一主题,将课程培养目标与专业培养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单纯追求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在培养学生经济法律基本理论知识、法律素质和经管类专业相关领域工作的岗位能力和专业技能,使学生能胜任企业经济管理岗位或岗位群的工作、具有终身发展能力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我校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主要面向武汉城市圈中小型制造和服务企业,培养从事企业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掌握从事本专业职业工作所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具备从事本专业职业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养,能胜任企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职业领域的基层管理岗位(或岗位群)工作,具有终身发展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该专业所面向的工作岗位是中小型企业的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职业领域的基层管理岗位(或岗位群),基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相应的就业岗位,其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应该是服务于企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职业领域的基层管理岗位工作所需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使经济法课程成为培养学生综合能力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定位于培养学生懂得一定的经济法律知识,又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的专业基础课程。

2.2 课程内容的选取应遵循职业成长规律原则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其课程不仅仅是要反映企业岗位工作需要,而且还要遵循学习规律、人的职业成长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律。因此,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的选取:首先要提供职业入门教育,即让学生学习本职业(专业)的基本工作内容,了解职业轮廓,完成从专业选择向职业工作过渡并初步建立职业认同感。如市场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就以完成市场营销工作内容为主线选取:(1)熟悉营销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内容;(2)促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3)完成产品销售中的合同事务的法律,如合同法等内容;(4)维护市场营销秩序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内容;(5)了解营销企业产品销售的税收缴纳的法律,如增值税法、营业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内容。其次,课程内容的选取还要提供职业关联性教育,即让学生对工作系统、综合性任务和复杂工作建立整体认识,这样,市场营销工作人员还要了解营销主体即公司企业的运营管理,还要懂得在营销工作中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防止对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侵害以及经济活动中纠纷的处理等复杂性工作,因此,市场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除了选取上述内容外,还要选取公司企业法、知识产权法律和仲裁诉讼等法律制度。以满足学生在职业情景中完成一定难度的工作任务。再次,课程内容的选取还要满足职业资格证的获取的需要和创业的需要。职业教育的就业导向决定其课程还必须帮助学生获取职业入门的资格证和职业发展资格证,如会计专业学生要想从事会计工作,必须获取会计从业资格证,而经济法课程是获取会计从业资格证的重要考试内容之一。除此之外,会计专业学生要想获取初级会计师以及之后获取中级会计师等,经济法课程都是其考试的重要内容。另外,创业教育是高职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学生毕业后创业涉及到如何设立公司或企业?如何对公司企业进行运营管理?如何开展员工招聘及进行劳动关系管理?如何与其他企业开展经济业务联系?如何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等,要满足以上创业需要,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可选取公司企业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应法律法规。

2.3 课程的实施应遵循工学结合原则

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基于完成职业实际工作任务而选取的教学内容要满足职业综合能力的培养,其课程实施必须实行工学结合,即由教师和企业相应管理岗位优秀工作人员共同基于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来组织教学,在做中学、在做中教,以培养学生在完成相应岗位工作任务中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能力。如企业营销管理岗位经常要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并签订经济合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关系管理,建立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等等,都要求学生既需要相应的法律知识,又需要相应岗位工作的实践经验才能较好地完成上述工作,这是仅仅靠学校教师特别是缺乏经管企业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是无法完成相应教学任务的。

2.4 要构建实践性、职业性的课程考评体系

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经济法课程的考核还仍然以知识性、理论性考核为主,与岗位工作任务无关。要使经济法课程真正在经管专业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中发挥作用,课程的考核也必须在实践性、职业性上下功夫。即考核内容要与完成相应岗位工作任务即“做”的内容紧密联系。法律知识只是一种工具,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即“做”,所以课程考核的主体应该包括学校教师和企业相应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3 结束语

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决定了高职教育课程也必须具有职业性。高等职业教育中,不管是专业技能课程,还是专业基础课程、文化素质课程,都要紧紧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服务于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的培养,因此,凸显和实现课程的职业性是高职教育课程开发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立项课题“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一体化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4B3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篇6

法律基础课程,顾名思义,就是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方面的入门课程,是一门教给学生们基础法律知识的法制教育课程。因为这门课程比较枯燥单调,很难给学生们带去一种直观的印象,所以学生们普遍对法律课程不感兴趣,这就使得法律课程的教学效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如何针对这一现状来完成法律教学的根本目标并提高教学水平,就成了我们广大高职院校法律教学工作者们长期研究的课题。在结合分析了自己多年的法律教学经验和观摩教学成功先例,作者提出了构建新型法律教学体系的可靠方法,这种方法在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法律素质、提高学生课程水平等方面都收到了突出的成效,同时它也是日益推广的教学改革的实际体现。一般来说,构建新型法律教学体系应该从下列几方面着手。

一、调动学生热情,教学模式从灌输型变为参与型

和许多类似的课程教学一样,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在很大程度上仍是采用灌输型的课堂教学模式,老师是课堂的主体,学生只需一味吸收老师灌输的法律知识然后不加思考强行记忆即可,虽然老师在教学过程中饱含热情,但却无法响应地调动起学生们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致使课堂学生参与程度不高,教与学之间严重脱节,阻碍了课堂教学水平的提高。

基于这点,笔者提出了将灌输型课堂教学变为参与型课堂教学模式的方法,用生动丰富的课堂教学来吸引学生们积极参与到法律教学活动中来,提高法律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参与程度,使学生们自发地学习法律课程内容,配合老师顺利完成教学基本任务。在参与型的课堂教学模式中,老师不再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反而由学生担任主置,老师仅仅对学生起到引导作用,通过科学的方法手段来帮助学生们寻求正确的学习途径并能自主学习法律课程,有效增加了学生们的学习效率。

在参与型的课堂教学模式中,我们老师应该采用传统讲义和新式讨论方法相结合的基本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时不再只注重法律课程内容的讲述,更注重的是学生们对课程内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不仅让学生们能完全吸收并巩固课堂所学的法律知识,而且能培养学生们的自学能力和思考能力、辩论能力,实现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老师在每堂课前做好充分的备课工作,明确法律知识内容的各个重点难点所在,积极搜寻课外相关信息资料,在课堂上给学生们提出一个讨论的主题并规定好期限,按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划分成若干个讨论小组,让他们自行讨论最后给出一个统一的讨论结果。学生们发表完自己的观点以后,老师对其进行点评,评价时应该兼顾到客观性和情理性,要及时看到学生们的进步并给予一定的表扬,最大程度上保持学生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和热情。除此之外,可以鼓励学生们参与到法律课程备课的过程中来,老师充分发挥出引导作用带动学生自行备课,并一一写出表达自己见解的备课方案记录,然后由老师在课堂上挑选其中较优秀的几篇朗读传阅。

采用这种参与型的课堂教学模式,将学生从过去的课堂聆听者转变成参与者,既增强了学生们对法律课程教学的参与程度,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又能达到包括动手能力、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在内的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可谓是一举多得,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也是在实际教学改革跟踪调查中得到明显数字依据支持的。

二、延伸教学空间,法律教师从书面型变为实际型

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其中一个重要的目标点就是让学生们能够学以致用,将课本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解决各种各样的生活纠纷问题。而过去的法律教学活动中老师花去较多的课堂时间来教授课本书面知识,却没有教给学生们如何在实际应用到这些知识,是非常不利于学生理解掌握这些法律知识的,与法律课程教学的基本宗旨背道而驰。

为了更好地发挥出法律教学的实效性,使教学能够真正帮助学生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我们法律教师就要做出相应的转变,从过去那种书面型人才转变成实际型人才,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来帮助学生或其他同事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变言传为身教,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我们法律教学工作者从书面型转变成实际型,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做起:一是定期开展学校职工和学生的法律知识咨询活动,免费提供相关服务;二是建立专业法律后勤保障小队,出现在每一个学校经营活动的合同签订现场,为其提供可靠的法律援助,避免学校在实际运行轨道发展中出现偏差;三是积极接受各种校内外人士的法律援助请求,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知识帮助;四是承担院校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教育工作职责,为他们的日常工作合法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合做到上述几点,全面提高了法律教师的实际性,在给院校职工和学生提供帮助的同时也受到了他们的爱戴,更有利于法律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法律教师将课本上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来,是对老师法律能力的再一次锻炼,大大地提高了他们讲授法律课程知识的专业性和说服力,学生在看到这些实际案例的时候也能对相关法律知识理解得更为透彻。结合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传授,学生们对老师的法律能力也就更加尊崇,显著地提升了法律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地位,高职院校对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也就更深,给予的资金和人力物力支持也就更大,对法律课程教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强化教学实践,课堂教学从封闭型变为开放型

目前许多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律课程教学时都走进了一个误区,即重理论轻实践,课堂教学和课下实践严重脱节,学生们对法律教学提不起兴趣,老师在开展教学活动中也感觉到压力重重,教学效率一直得不到提高。这种封闭型的课堂教学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法律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只有将其彻底打破并引用新型教学模式,才能全面保证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为此,我们法律教学工作者就对开放型的教学模式倍加关注并进行有益探索,具体实施过程如下:首先,对学生的法律知识教学地点不再仅仅局限于课堂和学校内部实验室,应该扩大到全社会,定期组织部分法律课程学生去法院去派出所去看守所进行旁听参观学习,使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应用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其次,应该促使高职院校法律教学和当地的司法机关将现有的教学实践合作关系进一步加强,为学校提供稳定的法律课程实践学习基地,这也是开放型实践教学模式的一大创新之处。

在建立了开放型的法律教学模式以后,给学生们带来了理论联系实践的教学活动,开创了法律教学的全新局面,受学生欢迎程度很高,构建的全面人才培养法律教学体系也已初步成型,给日后法律教学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学生们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吸收了老师讲述的法律知识内容,并在实践教学活动中了解到这些知识的具体应用方面和途径,在今后的生活与工作中能灵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法律规定的义务有个大致的了解,严格遵守法律去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四、善用电子技术,讲课方法从单调型变为多样型

随着现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日新月异,电子计算机技术已经在教学领域获得了普遍的应用,我们法律教学也要积极采用电子技术改变讲课方式,一改过去那种单调、枯燥的讲课方法,实现教学手段的多样化发展,更能够吸引学生们的注意力,促使教学效果大大增强。

在法律教学中应用到电子计算机技术,一般可以从三个主要方面进行:一是对大量法律教师的课程备课资料进行分析总结,选出其中较全面较规范的几个方案再进一步地完善改进,最终制定出一个标准型的教案电子版并在法律教师队伍中传播,为大力推广特色型法律教学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根据法律课程的基本教学目标制作出多媒体光盘以供法律教师教学时使用;三是针对法律教学中的重点难点以及较为复杂使得学生不能很好理解的具体内容制作出直观的幻灯片,以便在教学中展示给学生们一个具体的印象,保证他们能够将这些法律课程内容牢牢地记忆在脑海之中,有利于他们今后的法律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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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哥伦布发现美洲之前的印第安文明时期,为奴隶氏族时期,社会等级明确。原始的氏族习惯法中诞生了最初的法律制度,也伴生了最早从事法律的人。当时的印第安文明社会等级明确,所产生的法律也多为原始的氏族习惯法,并与宗教紧密联系。①从事司法活动的人员,都为氏族的特权阶级,即贵族和宗教祭祀。②这一时期的拉美的法律职业群体,都为国家的特权阶级,法律知识和技术都掌握在贵族和祭祀手里,法律知识和技术的传播途径并不通向底层民众。例如印加帝国时期,首都库斯科王宫附近就建有学校,只对王室和贵族子弟传授印卡文化和知识。③

二、殖民统治时期的法学教育

拉丁美洲成为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地之后,印第安人的教育体系被摧毁。天主教会成为了西班牙殖民统治的重要支柱,拉美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由教会领导和控制。教会和教团建立修道院,教区建立学校,由传教士充当教师。拉美地区早期的大学都是教会大学,主要由他们提供正规的法学教育,并采取从罗马法和教会法开始、以教会法为主导的教学计划。拉丁美洲第一所大学就是根据1538年10月28日罗马教皇训令在圣多明哥成立的圣托马斯·德阿基诺大学,并以培养传教士为主要目标。智利地区在随西班牙信奉天主教后,在圣地亚哥和康塞普西翁,分别设立两个教区。在17世纪以前,每个教区只有一所初级学校,此外还由教会和传教士分别开设了四所学院,他们的教学都由宗教教令控制,④秘鲁地区的教育也基本上都由教会领导和控制。1551年根据西班牙国王和罗马教皇的共同敕令建立的国立圣马科斯大学。拉美大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始终贯穿以教会法。⑤

从事法律职业是高收入上层人群或者贵族的特权。法律教育非常昂贵,且准入门槛很高,不论是在种族方面还是在家庭出身方面都有着严格的限制。所以,在殖民地实际上能成功入学学习法学与毕业的少之又少,自然成为律师的更是凤毛麟角。一项统计显示,在当时拉丁美洲研习法律的学生中,20%来自军队家庭,20%来自政府官员家庭,10%是议员的子女。⑥对所有申请学习者的种族、宗教、家庭和经济条件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只有白人贵族和白人基督徒能有机会进入法律院校。⑦殖民者牢固控制殖民地的司法机构和法律职业人群。据调查,在18世纪上半叶之前,智利检审庭的693名法官,其中有60%以上来自于西班牙。⑧在葡萄牙人殖民统治时期,巴西的司法体系和法律职业是按照葡萄牙的模式设立的。此时的法律职业人群笼罩于教会的阴影之下,又因为自身法学教育的匮乏和过高的门槛,不得不任由殖民地摆布。此时所谓的法律职业人群,只不过是少部分上层阶级逐利的工具,殖民者的代言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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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者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且工商部门管理不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种子经营商户。其中很多无良商户受假种子、农药等农资收益大,农民防范意识差等诸多因素影响,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农资。当农民权益受到侵犯时,职能部门常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不能及时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纵容了违法分子。

(二)广大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太差

由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和规模化的特点,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商品信息、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造假售劣者正是利用这一点,向不知情的消费者兜售伪劣商品。在农村,大部分农民购买农资并未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即使开了发票,内容写得也不详细。不法分子利用农民和销售商贪图便宜的心理,大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导致粮食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严重破坏农业生产,严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净化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环境的建议与对策

(一)不断加强相关的法制建设,完善和规范市场准入机制

惩处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害农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既有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有地方性法律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是相关部门打击制销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重要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涉及到生产流通的各个方面,所以,在如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上仍存在一些法律真空。此外,目前市场上许多商品的属性、质量标准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仍处于自由制售而无标准监管的状态,一方面会让某些不法分子利用该空白,躲避执法部门的监管,制销一些无标准的产品;另一方面,农资生产经营者并不知道由于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规范而触犯了法律。因此,必须加强完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

(二)公、检、法联合严格执法,农业、工商加强监督管理

加大对坑农害农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要依法严惩组织领导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从重处罚具有惯犯、累犯等行为的犯罪分子,以及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不法分子。据悉,2013年农业部为了净化了农资市场,牵头积极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据统计,各级农业部门查处案值5万元以上大案要案共计57件,捣毁制假窝点37个,有62人移送司法机关,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4亿元。

(三)各政府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维权观念

加强法制宣传,震慑犯罪分子,争取全社会对打击坑农害农犯罪工作的支持,提高农民群众识别假农资的能力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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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互联网”时代与法学教育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法治思维等具体举措。

概括地说,依法治国最终要通过“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去落实。“硬件”建设体现在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方面,表现为规则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软件”则体现为公民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治素养的形成。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就此而言,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不仅是法学教育层面的问题,更关系到下一代建设者的职业能力与社会担当,关系到民族与国家的未来。概括而言,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可以总结为如下方面。

首先,重理论、轻实践。关于法学教育问题的研究,绝大多数集中在抽象性的一般理论层面,缺乏有针对新技术、新方法带来的新问题的专题性、微观性和实践性研究。

其次,重思辨、轻实证。在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方面,既有的研究多限于理论思辨而缺少实证性的调查和研究,这使得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与彼此修正的机会。

再次,重知识、轻思维。目前法律思维和法学教育问题大多限于一般性和常识性的介绍,缺乏专业性的思维训练,使得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予以弥补和调整。

互联网虽然建立才短短几十年,但其发展迅猛,正在从建立之初的面向网民个体的学术性应用拓展成为面向企业的商业化应用。互联网对个人生活方式的影响进一步深化,从基于信息获取和沟通娱乐需求的个性化应用,发展到与医疗、教育、交通等公用服务深度融合的民生服务。未来,在云计算、物联网及大数据等应用的带动下,互联网将推动农业、现代制造业和生产服务业的转型升级。”互联网时代依据互联网作为平台,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将互联网与传统行业优势互补,深度融合,提升传统行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其所造成的影响在很多领域已经凸显,如电子商务、在线影院等。我国政府在全国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其用意在于将互联网与社会各行业发展相联系,激发传统行业创新创业能力,促进生产力发展。

与互联网发展相对比,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国家对法治的重视,法学高等教育在几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学高等教育的课程体系、教学计划、教学方法等方方面面都在逐步完善,全社会也掀起了普法热潮。但是在这种表面上的繁荣背后却隐藏着法学高等教育的隐忧:在2013年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中,法学专业已经被列为“控制专业”,这一方面是基于目前全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院系已达650余所之多,另一方面也与近年来法学教育质量出现滑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有着紧密的关系:一方面与招生数量的扩张导致的师资比例不均衡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的相对刻板乃至滞后有紧密的关系。面对已注定蔚为壮观的互联网时代新思维、新范式的挑战,法学教育如何应对走出困局?

二、病灶分析:“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之困惑

首先,法学教育培养方案模糊、混乱。长久以来,法学界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究竟应该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争议不断。“基于各种考虑或出于各种顾虑,人们一直在做着‘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通识教育’与‘精英教育’,‘职前教育’与‘终身教育’的单选或多选题,这些字眼频繁交叉出现在各种不同版本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基于这种目标定位的模糊导致法学教育自身在性质、内容、方法等一系列问题上产生冲突。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这是我国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社科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是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但是面临着互联网时代的全球一体化大背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路径、就业出口等仍需厘清。基于互联网的新兴业态不断涌现,蓬勃发展,对经济提质增效的促进作用已然凸显,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法学自身性质决定的法律的滞后性,而“互联网+”的发展正在从方方面面呼唤法律人才。无论是立法层面的法律体系完善还是执法层面的加强监管,甚或日常运营中的权益保护、纠纷解决都需要专业法学人才的储备。“我国的法治本来就不够完善,在这种状态下,很多互联网相关的产业以及经济行为都正在或曾经经历过“野蛮生长”的时期,灰色地带和灰色交易事实上是存在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亟须明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路径和就业出口,摆脱当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养相脱节的情况。

其次,法学教育模式僵化、单一。近些年法学教育的发展并没有随着法科学生数量的激增而取得相伴随的成功,其原因还在于法学教育陈旧僵化的培养方式。法学教育应包含基础知识的传授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二者不可偏废。对于本科法学教育而言如何有效利用4年的在校时间,达到既牢固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又有精湛实践技能能够胜任法律工作,同时还要考虑到大四毕业班面临找工作、考研等需要时间支出的必备事项是非常艰巨的任务。在固定有限的时间内,目前的法学教育更偏重于选择专业基础知识培养,4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都是以法学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课程内容是对16门核心课程所涉及法律的释义、阐释,即使少部分以案例为特色的教材能够适时列举一些案例,但是依然面临着案例教学来源中案例的典型性不确定,引人案例教学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学习理论知识,并没有突出实践技能的强化,对案例的分析评论较为牵强,与原理对接不够融合。评价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指标就看它是否能够为法治实践提供优秀、卓越的法律人才。这种卓越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有扎实渊博的法律知识,还应该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思维和能力。“互联网+”时代的技术性特点为现代化法学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可行性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

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应加强互动,强调法学本身的互动性要求。现在互联网的信息传递快捷性已然对传统的教育模式提出了挑战。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学生接受大量互联网信息,在享受着可以足不出户就聆听世界著名学府的充满智慧的法学大咖的讲座的同时也经历着各种网络泡沫新闻的诱惑。甚至一些情节特殊、与人们传统观念理解有不一致之处的案件经过媒体的文字渲染,一度形成舆情研判之趋势。很多案件法院审判尚未进行,案件事实尚未认定,舆情已然作了定论,案件当事人经常被各种网民自发以正义为名,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人肉搜索”,整个过程中都是以人数居多的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在这样的过程中法律的参与性明显滞后。无论是自媒体还是纸媒,或电子传媒,借助于互联网将文字的作用可以发挥至极致,但是法学所偏重的认定案件事实最为重要的证据却付诸阙如。如何使法学的传统课堂与移动终端有机结合,使古老的法学学科更加焕发学术魅力,塑造更多的法学有识之士,有效路径之一就是改革现有法学教育模式。现有教育模式将法律知识作为惟一区分专业分工的标准,而漠视法律思维在法学知识、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并不等同于法律思维能力,面对快捷发展、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法律职业对法律教育的内在要求就是要具有法律思维,能够独立分析处理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法学知识。“从本质上分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毕业生人数与就业岗位严重失调,而是法学教育模式的僵化和滞后,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能满足社会各行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

再次,法学教育考核方式陈旧、狭隘。评价机制对法学教育具有现实的导向意义。传统的理论考试很难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的热情,更多的是上课记笔记,考试临时抱佛脚,将笔记背下来万事大吉。在这样的环境下即使是高分考生也未必真的是实践高分。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入门条件,但是现行司法考试的考试时间只能是在大三下学期,而且司法考试的考核内容也更多注重的是让适度比例的考生通过考试,可以从事法律职业,而即使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的幸运者又有多少人能够直接胜任实践中的司法工作?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功利性的法学教育的弊端在实践中已然显现。

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运用,使得浩繁的法律条文通过搜索引擎很快就可以被寻找到,高新技术手段更是让模拟法庭等虚拟仿真实验可以面向高校,面向课堂。数年前,斯坦佛大学为了应对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提出的新要求,提出了法律教育的“3D”导向,即结合其他学科的学习,强调团队导向、解决问题的技能、拓展诊所式训练,由此使学生在毕业前能够代表当事人参与审判。

互联网可以提供各种虚拟案例,审判场景,人物角色转换,由学生在虚拟的实验空间里完成。这样的的技术特点使得人才考核手段不再单一,不再局限于碎片化的教学模式,而是可以将多学科领域教学资源整合,考核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及其对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也可以在平时增加实践考核环节,由学生根据希望了解的学科知识,自行搜索相关案例,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模拟当事人参与案件庭审过程,自行解决案例,又系统给出评价,从而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的热情。目前的法学教育并没有对互联网时代作出应有的吸纳融入之态势,相反,法学教育评估标准体系中少有实践性考核环节,更多的是教条化的教育环境。

三、解决之道:厘清互联网时代的法学教育困局

第一,精准定位培养方案。法学院不应该沦为一个单纯地灌输法律知识或法条知识的场所,它还应该是一个传导专业法律思维方式,培育健全公民意识的殿堂。同样,法学教育不应仅将培养目标局限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应将之放置于社会科学的大背景下,适用于法治社会中的社会学科。

当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飞速发展,各种新兴交叉行业纷纷兴起,急需大量专业人才。仅以医事法学为例,近年来医患矛盾越演越烈,这在法治国家是不应出现的现象。立法层面上已然积极应对,但是实践中相对于每年大量剩余的法科毕业生,能真正看懂病历、胜任医疗法律工作的寥寥无几。即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能够看懂鉴定结论,而将鉴定结论的法律作用真正放在证据的种类之一而不是定案的依据又能有多少?再有卫生监督部门也需要依法监督,同样要求既要懂得卫生学等医学知识同时也要知道卫生法律规则,有法律思维,能够依法办事的专业人才;每年大量的法科毕业生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能有几个?医疗保险行业同样如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更是出现了远程医疗等新兴事物,一旦出现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卓越法律人才指引了大的方向,具体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依据社会需求,将人才培养目标多元化,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使得互联网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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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7月17日

一、投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投资担保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子行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利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广阔的平台,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相反,如果其发展出现问题,则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损害。2011年10月河南郑州担保行业爆发危机,投资者聚集到担保公司追要理财款,造成挤兑风潮,进而发展到挟持负责人追债,到政府办公场所聚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投资担保行业内公司联系紧密,关联性强。一家公司发展出现问题,往往就会造成行业内公司之间的连锁反应。郑州担保行业危机中,首先是圣沃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圣沃事件”。圣沃客户集体追债的第二天,华大出现挤兑。多米诺骨牌随后相继倒下,新通商、三六九、宝银、欧陆、鼎诺等100多家担保公司陆续暂停兑付客户本息。很快,在华悦时间广场这幢写字楼里,十几家担保公司只剩三家营业。

(三)有利于经营目标的实现,保证企业健康长远发展。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企业所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科学决策的难度大大增加,企业只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中做出正确的决策,提高企业应对能力,从而影响到企业经营活动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有必要进行风险管理,化解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以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有利于公司员工的自身发展,为企业留住人才。风险管理要求关注每个阶段的风险,提高产生道德风险的成本,让员工自发地去衡量忽视尽职调查、隐瞒信息乃至捏造信息造成的后果,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风险管理要求对员工的工作职责进行规范、并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强迫员工注意容易忽视的地方,养成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诚信、务实、科学、严谨的公司理念最终使员工在树立个人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的同时对企业产生自豪感、归属感。

二、投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一)政府环境

1、制度层面,整个担保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仍处于“半真空”状态。虽然此前由银监会牵头起草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把担保行业划分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合规持牌机构,必须有地方金融办或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注册登记。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为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没有准入门槛限制。八部委出台的相关管理措施,只是框架式条款,不具备业务操作的指导性和监管的可行性。于是,一方面是大量游离于监管系统之外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无法从银行融资,只能以“金融传销”的形式圈钱,随之出现了非法募资、高利贷等现象;另一方面是部分拿到牌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与银行工作人员“密切合作”,打着政策的球进行操作。

2、管理层面,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普遍存在。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设立仅有比如公司营业执照是否合规等常规审核,对其业务开展并无明确监管。有八个部门对担保公司进行监管,审批权则留给了各省市指定的监管部门,而地方监管部门出于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往往很难严格执行规定,进而导致这种监管体系很难保证监管到位。

(二)行业环境。我国担保业起步较晚,行业整体发展不成熟,行业协会建设滞后。信用担保业务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运行模式和业务操作规范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行业发展缺乏自律性。

(三)公司内部

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担保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很多,完全能够满足和覆盖日常业务管理的需要,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在追求规模扩张和以业务论英雄的考核机制导向下,特别是为了完成利润目标而赶鸭子上架的项目,却没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甚至出现逆程序或减程序的情况,原则性不强、执行力不够、灵活性及“借口”过多,一再自我降低准入门槛。习惯自然、长久以往就会麻木不仁,视而不见,其结果是方便了客户,却给公司发展埋下了重大隐患。

2、风险理念偏差和风险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1)业务准入把关不严,特别在激励开拓和不激励风险控制情况下,业务人员都会有冲动降低标准承办业务;(2)特别对于一些关系好、名气大、效益好的客户,认为不会沦落到资不抵债和无力偿还债务的地步,而忽视了对客户信息的收集分析、放松反担保要求和监管管理、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经营中发生的风险预警信号,错过了担保贷款收回的最佳时机,特别是对这些工作没有制度化、考核到位的情况下,业务人员往往会懒于关注;(3)客户管理工作飘忽、粗放,不深入、不细致,实地调查走马观花、不核实只听片面介绍、真实了解情况甚少,报告马虎应付,结论不客观科学等等,特别是在对这些工作没有标准、没有考核到位的情况下,会养成一种只是走程序文化,而不是真正了解项目的所有背景信息,增加了信息不对称,也增加了项目风险。

3、风险控制没有全程观。主要体现在:(1)轻保前调研、保中审查,重保后管理思想,片面认为只要风控部门加强保后检查频率及催收力度,客户就能按时还款,因此而放松保前调查要求,审批也把关不严,导致病从口入;(2)重保前调研、保中审查,轻保后管理思想,认为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加强项目审查,就可以高枕无忧,客户就会经营得很好,到时候准时还款,特别在对保后工作没有考核和激励的情况下,相关人员都不会积极去做这些吃力不讨好并且可能“麻烦”乃至“冒犯”客户的事情。

(四)员工自身。投资担保行业员工普遍学历低,专业知识不强,道德素质不高。许多担保公司的业务员以初中毕业为主,缺乏富有金融业务知识的员工,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更是缺失,导致整个行业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极弱。

三、如何进行有效风险管理

(一)政府层面

1、建立科学合理的准入和准出制度,严格控制风险。完善资格审查机制,将担保公司的经营资金、管理者信用情况等内容列入审批项目。明确担保公司职能、业务定位和经营范围等内容,对于管理不善、违规违法导致资不抵债的担保公司,应实行破产清算并强制退出担保市场。

2、加强指导和监管,促使担保公司规范运作。明确主管部门的主体地位和监管职责,加强对担保公司内部结构、风险防范、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的资历等方面审查和监管,强化对担保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着力提升金融从业经验、风险防范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3、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避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针对居民的法律知识相对薄弱,社会诚信度不高的现状,开展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引导居民提高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避免落入不法分子圈套。

(二)行业层面

1、加强投资担保行业协会建设。积极成立和健全投资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职能、协调职能、服务职能和监管职能,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共同的经济权益,规范市场行为,调配市场资源。

2、积极制定担保行业自律公约。担保行业的发展,说到底也是信用的发展,因此担保机构应在自律公约下,增进信用建设,逐步把担保业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强化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才能使担保公司获得合作银行和投资者的信任。

3、积极制定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明确哪些方面能干,哪些不能干。防止少数企业的欺诈或以次充好等机会主义行为对同行业其他多数企业声誉和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并通过声誉、信息和技术知识分享等机制促进行业成员的生产和技术水平。

(三)公司层面

1、提高风险管理意识,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投资担保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对每个部门的每一位员工灌输风险管理理念,使之形成自身的企业文化,融入到每一位员工的日常工作中。同时,企业对自身实力也要有清醒的认识,不盲目扩大规模,使各项工作均能处于有效管理范围之内,有效避免因企业管理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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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是要由具有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思维方式和强烈的社会正义感的法律人构建,要成为法律人必然是受过专门法律专业专门训练,具有娴熟法律技能和法律伦理的人,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法律人不能走大众化、大众化道路,因为他们当中或是担当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实现公平,或是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实现程序正义,或是要维护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的重要角色,法律人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现代司法制度中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进而司法考试也不能走大众化、大众化道路,而是要走向专业化,因为成为法律人的必经阶段和前提是要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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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9-0047-02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其特征是内容涵盖面广,且理论性强、法律条文多、动态变化大、难理解又枯燥,但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也较强的课程。由于高职院校的学生缺少基本法学理论的学习和长期法学素质熏陶的专业背景,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具备法学基础,学习《经济法》课程普遍存在入门难、理解难、分析难等诸多问题。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导致学习效率低下,难以取得预期教学效果,对《经济法》课程教学提出了严峻挑战。如何在满足社会或职业需求的基础上满足教育或个性需求,进而实现个体在职业生涯中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经济法》课程进行教学改革,以满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1.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对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特别是对大学毕业生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大学生要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要求。

2.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需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具备法律素质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需要,是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必备技能之一。大学生通过学习经济法等法律课程,掌握经济法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提高大学生依法经营和管理的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和利益最大化。

3.学生职业技能形成的迫切要求。现代社会对从业人员要求不断提高,不仅要求懂经济、管理、财会会计、金融投资等,还要求懂法律。高职院校要培养既懂经济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因此,学生的职业技能对法律基本理论的系统性要求不高,但对法律教育的岗位针对性要求较强,对现实法律问题关注较高。[1]高职院校应把《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与各种职业资格考试所需的知识、技能、职业素养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大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全面落实教育部在高职院校实施“双证书”制度(学历毕业证、职业技能资格证),促进大学生就业或创业。

4.提高教学质量的紧迫需求。传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是以理论传授为主,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不强、热情不高,教学效果不理想,不能满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人才培养的特征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因此,高职教育必须改革传统的学科本位的课程体系,牢固树立能力本位的思想,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通过课程结构的整体设计和教学模式的创新,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学生对社会和职业的适应能力,真正实现课程体系由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转变,由知识体系系统化向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转变。[2]本文结合黄冈科技职业学院《经济法》课程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探讨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1.课程的定位。我们在对武汉城市圈、湖北省及中部地区的有关企业、行业、职教专家和学院往届毕业生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较全面地掌握了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中对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需求。经济工作的重要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经济运行的规律性、经济联系的全球性等使得经济和法律的联系日益密切,经济对法律的依赖日益突出,企业对高职毕业生的知识、技能、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更多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经济法是高职院校财经、管理类等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是其他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先行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使学生掌握了法律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经济法》课程为学生后续《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商务谈判》、《财务管理》、《国际商法》和《电子商务法律》等课程的学习服务,还能使学生顺利通过会计证、营销师等职业资格考试中有关经济法的考查内容。《经济法》课程定位:坚持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以法律素质培养为主线,以理论知识的运用为途径,以关键能力培养为核心,面向武汉城市圈,辐射湖北及中部地区,主动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人才支撑,培养既懂经济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2.课程的结构和内容。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和社会对高职院校人才的需求,《经济法》课程组教师与有关工商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法院等企业、行业和司法部门的法律专家经过深入、细致地分析,依据能力复杂程度整合典型工作任务形成综合能力领域,遵循学生职业能力成长规律和认知规律,循序渐进,螺旋式上升,由感性到理性,由易到难的学习规律和学生毕业后从事经济活动中进行依法管理工作的实际所必需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确立了以企业经济法律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律实务、市场行为实施与规制管理、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劳动者保护与社会保障、经济纠纷的解决等6个项目模块,建立了认识企业与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与管理、合伙企业设立与管理、公司设立与管理等16个工作任务,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按照企业经济法律实务工作要求,以任务导向、项目驱动组织教学内容,构建课程结构体系,体现了《经济法》课程以理论知识的运用为途径,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功能和教育功能。

《经济法》课程立足于职业能力的培养,对课程内容的选择标准做了根本性的改革,以过程性知识为主,陈述性知识为辅,打破了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工作任务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和课程教学,让学生在完成具体项目的过程中构建相关的理论知识,并发展职业能力,根据工作任务相关性及工作能力复杂程度对工作过程进行系统化,形成行动领域。校企(行业)共同设计和开发了以企业经济法律基础理论等6个项目模块,认识企业与经济法等16个工作任务,内容的选取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课程的实用性,并根据学院内外的教学资源条件,安排了16个教学实训实践项目,构建了课程内容体系。每个项目模块对项目目标、项目任务、教师知识与能力要求、学生知识与能力准备、教学材料、使用工具、实施步骤等提出要求,使课程内容既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又体现了高职教育对理论知识学习的需要,并融合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对知识和态度的要求。目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会计证、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职业资格和职称晋升等涉及到经济法知识的考试,高职院校应把《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与各种职业资格考试所需的知识、技能、职业素养有机结合起来,这样可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实现知识和能力的融合,职业目标和教育目标的融合,落实教育部高职院校实施“双证书”的制度。高职院校学生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以满足职业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掌握企业经济法律实务中的工作技能,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崇尚法律精神,提高防范风险和解决纠纷的能力,为大学生今后就业、创业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做好《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要建立一支业务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经济法教师应优先从有民商经济法学历背景的教师或毕业生中选聘,做好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经济法教师要密切关注当前理论研究与经济立法的最新动态,积极开展教科研、学习、进修、访问、交流等活动,积极从事经济法律社会服务实践活动,如担任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制宣传员、仲裁员、人民陪审员等职务,不断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服务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聘任律师、法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职业人士作为实践教学兼职教师,加强双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兼职教师各自的专长,共同做好《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经济法教材要适应经济法律的时效性、实践性和政策性较强等特点,及时关注法律的立、改、废和司法的动态,做好教材编写和修订,加强教材建设工作,以适应经济法教学的需要。我们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吸收了当前经济法律研究和经济立法的最新成果,并依据企业行业发展需要和完成职业岗位实际工作任务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能力、素质要求,精心选取设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编写出版了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规划教材《经济法律实务》。这本教材理论与实训结合,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体现了高职教育的特点,已被多家高职院校选用。

4.课程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活动中,坚持“实际、实用、实践”的原则,以职业能力的培养为本位的教育教学模式作为教学改革的主线,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以任务导向,项目驱动组织教学。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全面参与信息收集、计划制订、做出决策、实施计划、反馈控制、评估结果等教学的全过程,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咨询者和伙伴,教师要培养学生的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和专业能力,使之在学校能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通过学生自己的学习实践或行动来提高职业能力和教学效果。

《经济法》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均很强的课程,除了具有传统法学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技术性和应用性较强的特点。《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关键是在教学中要坚持先进的现代教育理念,从学生主体性入手选择教学方法,加强教学方法的改革,根据《经济法》课程特点和职业技能形成的内在规律,综合地运用互动式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小组讨论法、专题演讲教学法、讲座式教学法、多媒体网络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采用多媒体课件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专任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教、学、做”相结合,教师主导与学生自主相结合,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相结合等多种教学手段,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第二课堂活动,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实习实训,把法律知识与现实经济生活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创建经济法精品课程网站,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为学生创设网络学习平台,并运用E-mail或qq工具进行交流,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实现在线交流,开展网上辅导答疑、互动讨论等,全方位地拓展了学习空间,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提高了学生的职业素质、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考核方式多元化。不断完善《经济法》课程考核标准,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发展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加强实践环节和职业能力考核的比重,坚持以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建立多主体、多维度的多元化评价体系,形成由学生自评、小组评价与专兼职教师评价等相结合的多主体参与的互动式评价方式。把项目公共考核评价(包括工作与职业操守、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精神、交流及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企业评价(顶岗实习、实践等)和社会评价等相结合,不仅要对学生学习全过程进行评价,还要对学生职业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把学生的态度、表现、成果等纳入评价范围,形成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教师提高改进教学。

参考文献:

[1]邓满.浅析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法律课程改革[J].教育与职业,2010,(24):135.

篇13

跟很多专业性的职业一样,律师也是需要通过资格考试和审核才能入行的。2017年后,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有了新的改革,较之前更加严格,这就意味着,想要成为一名律师,至少需要经历四步:

第一步

取得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非法学类本科的需要获得法律、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以上;

第二步

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合格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第三步

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通过律师协会的考核,由司法局颁发律师证;

第四步

不停学习,积累经验,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

这看似简单的四步,背后要下的功夫可谓是十分巨大。你不仅要练就一身深厚的内功和敏锐的反应,还要掌握沉稳的外在气场,才有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并最终在职业战场上赢得属于你的胜利。

当然,律师并不像大家想的那样,什么官司都能打,律师内部有相当多的分类,专业化也是律师行业一大特色。但不管你是兼职或专职律师,公职或法律援助律师,你都要勤奋修炼自己的“内功”和外在气场。

外在气场别小瞧

律师其实是一个“颜狗”属性很强的职业,连我自己开庭时看到对方律师都会优先看脸……啊不是,看气场。在庭审中一上来先用气场压制住对方的不占少数,有些人一看就有一种凌厉的、稳重的气势,而有些人一看就靠不住,或者过于稚气。要找合作的律师,我们通常会优先找第一种稳重可靠的。这可是我拿亲身体会过的“栗子”在“剥”给你们讲。虽然通过了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抗过了一文不名的实习律师生涯,跟着指导老师办了一些案子,终于成为一名正式的青年专职律师了。然而说实话,要是我不出现在律师事务所,没有人看得出来我是律师。“矮萌萝莉”的外表是我职业道路上的绊脚石,因为娃娃脸显小,发生过好多好笑又烦恼的事――

片段一

我带着某实习男律师去顾问单位办事,该男生长相成熟(我真的没有说他老啊!),身高185cm。顾问单位某领导迎面走来,握住实习律师的手:“胡律师你好你好,辛苦了,这边坐。”(啊喂,我才是胡律师啊!)

片段二

客户来律师所询问:“XX让我过来找胡律师,啊,是你吗?”(等等把话说清楚了,你脸上大写的失望是怎么回事?)

片段三

开庭前,法官环顾一周,然后问:“被告人到了吗?”(喂,法官同志,我就坐在被告席上,请不要忽视我好吗?)“哦,你就是被告人,我以为.....”(欲言又止。)

内在功力靠勤奋

气场碾压完毕后,接下来就是凭实力,考验“内功”的时刻了。

首先,你必须具备过硬的法律知识储备。常常会有人问我“你们律师是不是要背很多法条啊?”这是公众对律师专业知识能力的普遍认知,这个认知固然有偏颇,但也说明了一个事实,一名好的律师必须熟悉自己专业方向和领域的法律知识。不过,让大家失望的是,几乎很少有律师能像某些剧中那样,炫酷地说出你违反了哪部法律第几条第几款。真正做了律师你会明白,其实不需要背那么多法条,但你必须要熟悉相关的知识,并且能灵活运用,这是一个比“死记硬背”到“滚瓜烂熟”更加严格的标准。

其次,你要有一颗强大的内心。因为律师很容易就负能量泛滥,毕竟每天都是“一脑门官司”:面对出轨想离婚还要抢孩子多分财产的人,你心中一万句骂人的话不能讲,还要尽其所能为其争取;面对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他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你满腔怒火却要为其辩护……当然,你也可以自己选择当事人,但那一定是你的名气足够大,能力足够强的时候了。在那之前,你见多了离婚纠纷翻脸不认人的夫妻,见多了借钱不还反目成仇的朋友,见多了各式各样的罪犯……各种负能量便会慢慢地充斥生活,如果不会排解,就很容易造成心理负担。

当你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后,我们就可以在一场诉讼庭审中扮演传达当事人意见的角色了,但要想驳倒对方观点,说服法官,优秀的口才表达和敏捷的逻辑思维就显得尤为关键。虽然不像律政剧中大家看到的那样,律师在法庭上天花乱坠、口若悬河,但实践中的庭审亦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答辩、举证、质证,每一项都需要律师的大脑高度旋转,巧妙紧逼,步步为营。你必须不停地思考分析,敏锐地察觉各种证据之间的联系,理清思路并流畅表达来驳倒对方的观点。

那么如何提高自己的表达和反应能力呢?落脚到一个词:见多识广。读书的时候,老师曾跟我们说过,律师必须得是一部行走的百科全书。只有你脑子里的东西装得多了,你才有可能在这个基础上提高自己的思维敏捷性。那个时候不懂,只觉得律师好酷。真正参与实践才深刻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律师就是什么都得懂,否则很多工作没法开展。

举个交通事故律师的“栗子”,你以为懂法就行了?不行,你不仅要懂得所有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这是基本的,还要熟悉各地法院的裁判倾向,然后你还要了解――

医学方面的知识

某些典型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用什么药,什么样的伤情可能造成什么样的伤残。

发票收据知识

什么发票和收据是正规的,哪些是假的违法的。

车辆知识

不同的车是什么价位,车辆的维修常见问题,撞击情况不同可能导致车辆产生哪些损失,各种准驾车型。

你以为这就完了,你还是太天真。咱还要知道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运作模式,这样才能鉴别公司的各种证明各种印章的真假……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小知识。都说律师当久了会看病能打假,也不是]有道理的。

未来发展:爱拼才会赢

既然律师这一行内外要求这么高,那他的就业前景和收入想必是十分可喜的吧?事实上近十年的法学热潮使得一时间法学专业学生泛滥,就业率屡创新低,很大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最终改行做了与法律无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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