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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的标志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8 17:39:5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非遗文化的标志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非遗文化的标志

篇1

    当前国内的“非遗”保护在取得重要成果的同时出现了诸多问题,而其中很多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便是缘于评价标准存在的理论偏差。由于这些理论偏差在原生态理论与原生态民歌保护实践中表现得较为突出,因此本文拟以原生态唱法比赛为个案,围绕原生态民歌的理论与保护实践活动,对当前“非遗”保护中的评价标准问题做出一定的反思,以期为进一步的理论建设与保护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原生态理论是一种中国式的“非遗”理论形态,在当前中国的语境中,主要的讨论范围是民族民间音乐领域,与民族音乐学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理论对于原生态民歌是这样定位的:原生态民歌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特定的区域内传唱的、较少受外来音乐文化影响的、风格纯正且没有经过加工和提炼的、在劳动人民的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并通过民间口耳相传的方式延续下来的民间歌唱音乐形式。“原生态”一词借用了自然科学上的“生态”概念,原本指的是生物和环境之间相互影响的生存发展状态,把该概念借用到民歌上,应是指附着在各民族、各地区特定的生活环境里的各种民歌形式,与它们的生态环境之间形成一种交互影响的共生关系。各地相异的习俗、方言、自然地理环境和生存方式等因素,必然导致各民族、各地区的民歌具有相异的文化内涵与艺术价值。所以在评价它们时,绝对不能简单化对待,以一种标准统一不同的音乐文化产物,或用一种音乐文化的标准评价另一种……这实际上已成为评判“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评价原则,也早已是文化研究中的常识之谈。但我们在原生态民歌保护工作中却不断出现违背以上评价原则的情况,尤以原生态民歌的各种赛事表现最为明显,这暴露出了我们在“非遗”评价标准问题上存在的重大问题。

    在现在举办的多种所谓的原生态唱法比赛中,在进行评价时,较为突出的现象是用单一标准评价不同的民歌唱法。这种评价误区最主要的表现形态是,以学院派的“科学”唱法的观念来审视、评价各地区、各民族的民歌唱法。国内目前被定位为“科学”的唱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西洋歌剧唱法,即美声唱法,另一种是现代民族唱法,这两种唱法的共同之处,都是以西洋美声的发声技法作为衡量尺度,而对原生态唱法的评价,主要以现代民族唱法作为标尺。

    首先,撇开对“科学”唱法概念的争议,单就原生态唱法比赛评价过程而言,它完全采用一种刻板、整齐划一的评价标准,这与艺术的特征是明显相悖的,因为艺术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特殊性,抹杀个性而去追求规范化、标准化,这将无法真实地反映民间艺术的本来面貌。况且学院派的现代民族唱法,从发声技法角度来讲,已不是纯粹的原生态唱法了,它是美声唱法与民歌唱法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种现代民歌唱法,因此以它作为评判原生态唱法的标准,恰与音乐史研究中用古典主义标准去衡量现实主义或浪漫主义作品的情况类似,是一种使批评标准与批评对象完全脱节的、牛头不对马嘴式的批评。而对于原生态民歌而言,其独特的价值与特点,不仅体现在音乐风格、伴奏形式、表演形式上,而且还体现在音乐演唱风格的独特性上,即它是基于不同语言系统、审美观念、思维方式、心理结构等而形成的各自独特的演唱方法。这些在实践中形成的特有演唱方法绝不能简单以“不科学”的评价轻易抹杀,也不能依据“科学”的墨线随意指责。

    其次,演唱方法不能以是不是“科学唱法”作为考核的唯一标准。论者认为,一种演唱方法的合理与否,其真正的衡量标尺,首要的是看它能否长期健康地生存、广泛地流传,能否经历长期实践的检验,并能世代传承,以及是否能确切地传达民族精神、民族文化心理,并体现自身特有的审美观念等。原生态唱法明显合乎这一标准,因为原生态民歌是与各自的文化生态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音乐样式,是民族生活的特殊审美观念、审美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它的艺术处理与演唱方法的选择,也完全决定于生活在此文化环境中的审美主体的审美观念,这些艺术处理与演唱方法逐渐固定下来,被世世代代的口头传承。它们对于本民族地区的民众而言,是最美妙的、最合宜的,但对于其他民族、地区的观众可能是无法接受的超乎“常规”的声音。坚持科学唱法的人们也正是这样判断的,这在“青歌赛”中表现得极其明显。一些专家与歌唱家普遍表现出对一些原生态歌手唱法的质疑,较为集中地对歌手声音控制的“度”的问题进行讨论。

    而就歌曲演唱“度”的问题而言,一方面,对“度”是否合适的感受,这是音乐审美经验的直接体现,不同民族由于具有不同的审美标准,对此问题的认识必然会大相径庭。具体而言,每种类型的原生态民歌都是与特定的生活场景、生产样式、生活观念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歌手对歌曲乐句的长短处理、气息强弱等的把握,以及采用的一些独有的音乐表现语汇,完全是由这一文化环境中生成的审美观念来确定的,并无固定的普适性原则。由此,我们说凡是发自歌手心灵的、能传递本民族文化内涵、抒发本民族情感的歌声,对于与之有着相同文化背景、相同审美趣味的欣赏群体而言,就是最美、最好的歌声,至于一些专家所说的“审美疲劳”的情况对于这一群体是并不存在的。而且部分原生态歌手能在“陌生”的舞台上放声高歌,自由地抒感,进入到忘我的境界,这种基于艺术的表现需要而自然运用的发声技法,无半点斧凿的痕迹,又怎么能认为是非科学的演唱呢?实际上,正是因为相异的文化群体对声音评价标准的不同,原生态歌手那看似“粗糙”、未经打磨的歌声,与学院派的“精致、规范”的声音才相去甚远,也因此在很多专家看来,原生态歌手缺乏对发声技法科学而艺术的把握。但是,我们如对诸如蒙古长调的类似马头琴声音的托腔的发声方法、藏族歌手喉头摆动的发声方法等进行实际的考察,就会发现这类独特的声音竟是由一个没有掌握任何发声技法的人发出的。这只能说明不同的审美观念必然造就不同的发声技法,艺术的表现需要才是发声技法形成的依据。

    另一方面,相异的音乐功能,必然对“度”有着不同的理解。原生态民歌在很多民族中是用来满足人们之间交流的需要的,或者是被当做生存活动的工具,是否实用成为它们的首要功能,在演唱实践中,它们往往是“被当做有明确用途的东西”。如有些民族节庆活动中演唱情歌,是为了觅偶;一些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山民拖着长腔高声喊唱,是为了使对方听见所要传达的信息……凡此种种,音乐的审美、娱乐功能并不占有重要的位置,实用才是首要的目的,因此对于生活在这些原生环境中的人们而言,歌者能发出既实用又“合适”的声音才是最高的表现境界。在此特殊要求下,原生态歌手对声音的审美标准就完全不同于舞台表演的标准了。而我们大众通常所习惯的是舞台、电视媒体上的演出——审美与娱乐功能居于首位的演唱,这类演唱有麦克风等现代科技手段的辅助,自然要求歌者的音量要适中,气息控制等要适度,由此舞台限定培养的观众同样习惯于舞台式的适度音量与“标准化、规范化”的“科学”唱法,他们对于原生态歌手们发出的超常规的、带有野味的声音,必然会感到嘈杂、刺耳,对于他们运用的特殊演唱技法与表现手法,也必然会感到难以理解与接受,甚至认为是落后的、不科学的。当然在比赛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某些原生态歌手受电视节目、晚会这类演出要求的影响,为片面追求高音而“干吼”的现象,而这一现象恰恰从反面证明了原生态民歌本来就不是舞台的生存物,剥离开它赖以生存的土壤,生命力便不再鲜活了,正如本次大赛的评委李松所言:原生态歌手就像是带泥的萝卜被聚光灯烤煳了。

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民歌;原生态唱法;评价标准

当前国内的“非遗”保护在取得重要成果的同时出现了诸多问题,而其中很多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便是缘于评价标准存在的理论偏差。由于这些理论偏差在原生态理论与原生态民歌保护实践中表现得较为突出,因此本文拟以原生态唱法比赛为个案,围绕原生态民歌的理论与保护实践活动,对当前“非遗”保护中的评价标准问题做出一定的反思,以期为进一步的理论建设与保护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原生态理论是一种中国式的“非遗”理论形态,在当前中国的语境中,主要的讨论范围是民族民间音乐领域,与民族音乐学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理论对于原生态民歌是这样定位的:原生态民歌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特定的区域内传唱的、较少受外来音乐文化影响的、风格纯正且没有经过加工和提炼的、在劳动人民的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并通过民间口耳相传的方式延续下来的民间歌唱音乐形式。“原生态”一词借用了自然科学上的“生态”概念,原本指的是生物和环境之间相互影响的生存发展状态,把该概念借用到民歌上,应是指附着在各民族、各地区特定的生活环境里的各种民歌形式,与它们的生态环境之间形成一种交互影响的共生关系。各地相异的习俗、方言、自然地理环境和生存方式等因素,必然导致各民族、各地区的民歌具有相异的文化内涵与艺术价值。所以在评价它们时,绝对不能简单化对待,以一种标准统一不同的音乐文化产物,或用一种音乐文化的标准评价另一种……这实际上已成为评判“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评价原则,也早已是文化研究中的常识之谈。但我们在原生态民歌保护工作中却不断出现违背以上评价原则的情况,尤以原生态民歌的各种赛事表现最为明显,这暴露出了我们在“非遗”评价标准问题上存在的重大问题。

在现在举办的多种所谓的原生态唱法比赛中,在进行评价时,较为突出的现象是用单一标准评价不同的民歌唱法。这种评价误区最主要的表现形态是,以学院派的“科学”唱法的观念来审视、评价各地区、各民族的民歌唱法。国内目前被定位为“科学”的唱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西洋歌剧唱法,即美声唱法,另一种是现代民族唱法,这两种唱法的共同之处,都是以西洋美声的发声技法作为衡量尺度,而对原生态唱法的评价,主要以现代民族唱法作为标尺。

首先,撇开对“科学”唱法概念的争议,单就原生态唱法比赛评价过程而言,它完全采用一种刻板、整齐划一的评价标准,这与艺术的特征是明显相悖的,因为艺术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特殊性,抹杀个性而去追求规范化、标准化,这将无法真实地反映民间艺术的本来面貌。况且学院派的现代民族唱法,从发声技法角度来讲,已不是纯粹的原生态唱法了,它是美声唱法与民歌唱法相融合而形成的一种现代民歌唱法,因此以它作为评判原生态唱法的标准,恰与音乐史研究中用古典主义标准去衡量现实主义或浪漫主义作品的情况类似,是一种使批评标准与批评对象完全脱节的、牛头不对马嘴式的批评。而对于原生态民歌而言,其独特的价值与特点,不仅体现在音乐风格、伴奏形式、表演形式上,而且还体现在音乐演唱风格的独特性上,即它是基于不同语言系统、审美观念、思维方式、心理结构等而形成的各自独特的演唱方法。这些在实践中形成的特有演唱方法绝不能简单以“不科学”的评价轻易抹杀,也不能依据“科学”的墨线随意指责。

篇3

景德镇传统陶瓷工艺是享誉世界的珍贵文化遗产,探讨多途径、立体化的保护方式非常重要。作为影响广泛的视频影像,对于表现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独特的优势。本文分析了视频影像的特点,并提出了视频影像表现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构想与思路。

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现状

瓷器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发明,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程。景德镇“集天下名窑之大成,汇全国技艺之精华”,以“匠从八方来,器成天下走”而闻名天下。景德镇瓷业辉煌与其先进的制瓷工艺密不可分,在长期制瓷过程中,历代陶工发挥了高度的积极性、创造性,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改革创新,形成了一整套严谨的传统制瓷工艺,用他们的聪明才智创造出“白如玉、明如镜、薄如纸、声如磬”的陶瓷。景德镇传统手工制瓷工艺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2006年被列入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虽然有如此荣耀,但是景德镇制瓷手工艺却面临非常尴尬的境地――后继乏人,面临失传。手工制瓷这一传统工艺,挣扎在被现代化工厂制作所取代的消失边缘,[1]目前仅在个别旅游景点和私人作坊,人们才可依稀见到并不完整的手工传统制瓷工艺的存在。保护、抢救、挖掘这一宝贵遗产刻不容缓。

景德镇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方式:

一种是存在于纸上,以纸质媒介为载体、文字图片为表现形式的图书资料。历史上许多研究景德镇陶瓷文化的学者都涉论或专论过景德镇陶瓷,如南宋蒋祈,明朝宋应星,清朝朱琰、唐英、蓝浦等。其中蒋祈的《陶记》是较为完整的研究景德镇陶瓷工艺、文化的重要古籍文献。明代宋应星曾亲临景德镇考察,把景德镇制瓷技艺写进《天工开物》一书。其中“共计一杯功力,过手七十二,方克成器”,成为叙述总结景德镇传统制瓷工艺的名言。书中还配有“造瓶”、“过利”、“汶水”、“过釉”、“打圈”、“烧窑”等插图。清代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景德镇御窑厂督陶官唐英按宫中提交的二十幅制瓷图画,编写了《陶冶图说》,对景德镇清代制瓷工艺作了较形象精辟的说明。

另一种是生产性保护。景德镇传统陶瓷工艺生产有陶瓷博览区的古窑制瓷表演和民间生产两大群体,成为展示景德镇灿烂陶瓷文化的窗口。由于传统陶瓷工艺的制作工序较为繁杂,制作成本较高,年轻人不愿涉足这个领域,制瓷人员都存在年龄偏大的问题。再者,两大群体生产存在的目的与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有距离的。古窑的手工技艺生产是以休闲旅游为目的,其生产都是表演性质的,没有技术上的要求,不是以生产产品为目的,而手工技艺的经验和技术需要在具体的生产实践过程中体验和掌握,[2]所以这样的生产方式达不到传统陶瓷工艺的活性保护要求。民间的传统陶瓷生产虽然以生产为目的,但由于经济利益的趋使,许多生产工艺已经进行了改良,简化了生产程序,没有完整展示传统陶瓷工艺的精髓。

视频影像表现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

视频影像的特点适合表现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频影像凭其受众多、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媒介特性已成为当前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它五彩缤纷的画面、绘声绘色的视听冲击、逼真感与想象性的高度融合,创造出一种集空间与时间、视觉与听觉、表现与再现于一体的艺术样式,从而成为传播领域的新宠,非常适合表现传统陶瓷工艺。

现场性:电视摄像是根据现场创作的,在创作过程中必须对现场中的一切进行选择。这种记录具有“现在进行时”的形态,以“我在场”的方式完成了对形象的拾取。[3]当再次通过视频把精妙绝伦的景德镇传统陶瓷工艺呈现给观众时,必然产生亲眼所见、身临其境的感受。

直观性:电视摄像记录的视频画面成了“视觉世界语”,直接以声画统一的形式作用于观众的感官,轻易地做到了能指和所指的统一。观众通过视频,能轻易理解各个工艺环节。

形象性:传统的艺术思维主要有形象思维和灵感思维,而视频影像是以活动画面作为思维材料的,用运动着的画面完成内容的表达。这种表达形式有着通俗化的外壳,更易让观众接受。

永恒性:电视画面的数字化表现,使得视频影像的保存变得轻而易举,后人可世代享受并回望人类千年的文明成果。

视频影像比纸质媒介表现更直观有效。纸质媒体的信息载体主要为文字和插图,遵循一定语法规范并借助一部分虚词进行组合搭配。表现的东西是间接再现的,需要读者进行二度创造,把文字和插图转化为内视形象,往往具有模糊性、间接性,不易于理解。

诚然,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对手工技艺可以作一定的描述,配上图片也有一定的形象性和生动性,但由于是静态描述,对过程反映不出来,难以揣摩其中的要领。2004年,景德镇陶瓷学院退休教授祝桂洪根据多年研究与总结,完成了《景德镇陶瓷传统工艺》一书。书中图文并茂,数据文献翔实,对工艺研究有较好的参考价值。但由于过于专业,受众面窄,工艺过程的再现只能凭空臆想,难以承载动态再现传统陶瓷工艺的重任。

而视频影像在信息传播的每一个环节上,都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它的语言是电子互动语言,能够把一切都变成直观的对象,变成流动的画面,以直观的感性形式诉之于观众的视觉和听觉,而且配有音乐和色彩,以丰富的表现手段吸引着观众的注意力,在表现方法和形象内涵上较纸质媒体更为观众所接受和认可。以视频影像表现陶瓷工艺,观众更能领会其过程和要领。东晋时的赵慨被尊为景德镇制瓷的“师祖”,说他“以其神异足以显赫古今也”。制瓷技艺已经达到“神异”的水平,而这种“神异”也只能存在于人们的想象中,后人无法揣摩并感觉这种“神异”,更遑论学习与继承。如果赵慨在世,其神异之技当可通过视频影像还原真实。

视频影像是生产性保护的必要补充。鉴于传统手工技艺的生存方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点,采用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传承传统技艺的最佳途径。然而仅有这个还不够,还必须利用现代科技的文明成果来加强保护这份遗产,形成多途径、立体化的保护态势。应该说,视频影像是生产性保护的必要补充。

同时,生产性保护在现代化的作业竞争下往往处于劣势,政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赢得社会效益的同时,往往输了经济效益。以视频影像表现的方式则是一次性投入,成果则经年共享。

视频影像如何表现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

视频影像对传统陶瓷工艺的表现是个时间跨度较大、制作较大的工作。如何以视频影像表现传统陶瓷工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内容要客观真实。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像表现是纪实性的文化艺术影像,是以传承作为目的的,因此其教育教学功能应该得到体现。这一功能决定了其表现的内容必须科学准确,真实还原传统陶瓷工艺,不能让观众在观看过程中产生歧义的理解。所以在拍摄的过程中,首先要真实还原传统陶瓷工艺,其次要摒弃所谓的表演,而是真实的原始的传统制作。

工艺表现系统全面。景德镇传统陶瓷工艺精妙复杂,有时我们通过电视媒体也能看到一些视频图像,但仅局限于对传统陶瓷工艺中个别环节如拉坯、利坯、和泥、画坯、烧窑等形式上的零散记录,并且局限于形式上的表现,没有进行工艺和技艺上的解读与整理。还有许多工艺环节得不到彰显,如传统的制釉技术、传统的工艺装饰手法、高岭土的加工等没有表现过,没有全面展示景德镇传统陶瓷工艺的各个环节,不利于保护这份宝贵的遗产。

明代科学家宋应星在著名的《天工开物》一书中描述:“共计一杯功力,过手七十二,方克成器。其中微细节目尚不能尽也。”由于工序要求不同,不同品种的陶瓷制作工序不尽相同。[4]按照景德镇大家普遍公认的必不可少的工序和景德镇特有的几个陶瓷品种考虑,我们可将景德镇传统陶瓷工艺视频化呈现的内容确定在以下几个部分:(1)景德镇瓷石开采加工制■(dǔn)传统工艺;(2)高岭土开采加工制■(dǔn)传统工艺;(3)景德镇釉灰制备传统工艺;(4)坯料制备传统工艺;(5)釉料制备传统工艺;(6)手工成型(圆器、琢器)与施釉;(7)手工装坯(装钵)传统工艺;(8)景德镇柴窑及其装烧传统工艺;(9)景德镇瓷器的青花装饰传统工艺;(10)景德镇瓷器的青花玲珑装饰传统工艺;(11)古彩装饰;(12)粉彩装饰;(13)新彩装饰;(14)薄胎制作;(15)颜色釉;(16)雕塑;(17)大件瓷器制作。

表现形式要有美感。视频影像是空间与时间的综合艺术,空间造型与音乐时间流的韵动构成视频影像的和谐感与节奏感。一些形式感强、画面美的东西更易于大家接受。我们应该从镜头的运用,如构图、景别、色彩、光线、镜头运动、拍摄角度等入手,寻找利用画面揭示理性形象的规律。尤其针对不同工序的特点,创造性地发挥画面表现能力。如对圆器成型、雕塑作品的形式美表现,对古彩、新彩、粉彩、颜色釉的色彩表现,对薄胎的光线运用等,都要切合工艺内容,极力营造一份赏心悦目的视听享受。

视频影像表现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设想

成立精干的摄制组。这个摄制组不要求人多,但必须是能打硬仗能吃苦耐劳的团队。不仅要有懂电视的摄录编人员,也要有懂景德镇传统陶瓷工艺的专业人员,也需要有懂陶瓷装饰的艺术设计人员,甚至还要有工作协调人员等。在这个集体里,形成以编导为核心的团队,大家分工明确,精干灵活,又通力协作,确保工作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制订周密的拍摄计划。作为一项庞大的视频化工作,如何对所有的拍摄资源进行系统的安排,将时间、资金以及人员以最高的效率安排好,是十分重要的。可从制作前期、中期、后期几个阶段统筹考虑,设定每个环节的工作任务、进度安排。如在前期阶段,稿本的撰写显得至关重要,可由多人讨论撰写完成,同时要考虑到稿本的具体要求,并由编导撰写出分镜头稿本,制订拍摄方案。在拍摄中期,应考虑到景德镇陶瓷行业的转制,一些配合单位与人员的联系与协调工作非常关键,同时拍摄过程中要确保图像质量,尽力做到图像清晰唯美。在制作后期,景德镇传统陶瓷工艺的数字化视频制作处理也是非常复杂的,声画的合成统一、图像的特效处理要达到什么要求等。

明确基本思路和方法。清晰的思路与方法是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通过电视传媒,可以系统呈现景德镇陶瓷传统工艺,并着重于操作技法的细致描述,强调泥、釉、火之间的内在联系。发掘和总结千年瓷都丰富的传统陶瓷生产的宝贵经验和技艺,为发展现代陶瓷理论和工艺技术服务。将景德镇传统陶瓷工艺以电视艺术的形式进行拍摄、编辑、制作,形成一套完整的反映传统陶瓷生产过程的视频影像,充分反映景德镇瓷工精湛的陶瓷技艺,表现景德镇灿烂的传统陶瓷文化和深厚的陶瓷文化底蕴,为我国陶瓷文化、陶瓷技术的研究提供借鉴,实现陶瓷文化的伟大传承。

视频影像表现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弘扬优秀的陶瓷文化,为后人留下宝贵精神财富的有益探索。这不仅是展示陶瓷历史文化个性和积极要义,更是积极推动陶瓷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宣传。

参考文献

[1]焦小惠.纪录片的再现与表现[J].电视研究,2001(10).

[2]祝桂洪.景德镇陶瓷传统工艺[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4.

[3]周荣林.论景德镇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EB/OL].省略/html/info/1373/news_19396.html.

篇4

湖南人民在长久的社会历史实践活动中创造了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不仅形式多样,而且内容丰富,体现了湖南区域乃至江南一带传统的审美与价值观念,也凝聚了这一地区深厚的传统文化精髓。然而,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大量湖南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得到保护性开发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尤其是涵盖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文化艺术门类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多年依靠口头传承、言传身教,大多处于人存即存、人亡艺亡、人去歌息等境况,对湖南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十分不利。而当前的保护与传承措施往往流于形式和眼前,缺乏从理论高度和长远考虑出发的视角。为此,本文拟以文化空间为视角重新探讨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以引起人们对这一重要问题的深入思考。

一、文化空间视角的提出

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掀起了全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如今,十多年过去了,对中国文化界、学术界和政府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如何保护、如何传承,尤其是以什么样的原则、立场、理论进行保护与传承,一直是相关部门、学者研究和探讨的热点问题。他们吸收了历史学、语言学、文学、哲学、地理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方法及成果,从自身学术关注与追求出发,多视角、多维度、多层面地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给予了丰富且有价值的论述。其中,从国外研究引入的文化空间理论视角颇受学术界重视。[1]

在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即是“文化空间”,它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关键概念。其内涵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特殊价值的事物的集中体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展示的集中场所,也是举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的特定时间。有的学者将文化空间提升至人类学的概念范畴,认为它是人类文化有规律性表达的地方。无论对文化空间的定义如何展开――是从地理上亦或是从抽象上,它都离不开四大关键要素,即象征、价值、符号与记忆。

在文化领域,象征是文化的一项基本内容,是文化独特性表现的意象载体。一个特定的文化空间至少有一个核心象征,它是该空间中所有成员认同的意识基础。至于象征到底有什么物化表现,其实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是否有象征,这种象征是否关系到整个文化空间的演替、兴废或变革。与象征紧密关联的另一个要素是价值。文化空间中的价值是所有成员的精神创造与积淀,对文化空间内的行为方式起着重要指导作用。价值的缺失,意味着文化空间将在不协调中陷入混乱。所以,对文化空间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价值的保护,它与象征一起构成了文化空间的核心价值体系。如果说象征和价值是文化空间的抽象表达,那么符号就是文化空间最为形象和直接的表达了。诸如民族歌舞、服饰、饮食、建筑等都是文化空间中反映文化特性的符号。它是象征及价值的外在物化,也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最直接的工作对象。文化空间与文化本身一样,是历史与集体记忆的产物。记忆既是文化空间生生不息的动力,也是文化传承的主要内容。由象征、价值、符号与记忆构成的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领域的前沿理论研究对象,因而也是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的重要研究视角。

二、即有文化空间: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湖南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尤其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底蕴深厚、种类繁多、琳琅满目、独具风味。据不完全统计,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有近三万个,其中,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占据了一半以上,形成了湖南区域独特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2]

(一)音乐文化空间。音乐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反映民族价值、精神、力量、意志、幻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南作为多民族聚居之地,从来不乏优秀的音乐文化资源。湖南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新化的山歌、麻山的锣鼓、桑植的民歌、澧水的号子、苗族和土家族的民歌等等。举例而言,在湖南湘西的苗寨,民歌有“五腔十调”之说,每种腔调都有不同的演唱方法和技巧,都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空间符号。“五腔十调”所表达的喜悦、悲伤、平和等情绪既是民族集体或个人情感的象征,也是对音乐的价值赋予。苗寨的山歌和湖南其他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是人们在长久的社会实践和艺术沉淀并传承下来的,是集体或个人历史记忆的一项艺术单元。

(二)舞蹈文化空间。湖南境内各个民族都拥有象征各自生活、风俗、劳动习惯的传统舞蹈。在邵阳、怀化、永州等地区,不论婚丧嫁娶,还是赛会迎神,亦或是农闲时节,舞蹈已经深入人们的“骨髓”,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湖南的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瑶族的长鼓舞、张家界的高花灯、苗族的芦笙舞、土家族的摆手舞、汉族的龙舞和狮舞等等。举例而言,土家族的摆手舞充分展现了这一古老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舞蹈动作象征刀耕火种、民族迁徙、捕鱼狩猎、传说神话、古代战事等广泛的社会历史内容。而土家族的另一项传统舞蹈――茅古斯舞,更被称为“中国最古老的舞蹈”和“中国民族舞蹈的源头”。这种舞蹈记忆的历史传承在当今诸多研究者看来都是不可思议的,充分证明了这一特定文化空间存在的悠久而深厚的底蕴。

(三)戏剧文化空间。湖南的地方戏剧历来都是中华戏剧艺林中的一朵瑰丽奇葩,花鼓戏、花灯戏、武陵戏、苗剧、湘剧等长期绽放于中国剧坛。举例而言,邵阳的布袋戏,集戏剧、木偶、表演等技艺于一身,具有新奇、精致而不失神秘的艺术魅力。而邵阳一带的苗戏和侗戏以其浓郁的少数民族文化色彩成为我国民族戏剧文化中的独立品种。这两种少数民族戏剧综合了说唱和歌舞艺术,不仅承载了苗族和侗族的传统文化与审美情趣,还象征着两族人民豁达乐观、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乐生意识,成为两族人民绝不会遗忘的历史文化记忆。

(四)曲艺文化空间。湖南的曲艺文化与其他中华传统曲艺文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民间歌唱艺术及口头文学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成型和成熟的一种艺术表演形式。而湖南的曲艺形式可谓种类繁多,已知流传过和现存的湖南曲艺种类就超过三十种。湖南的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长沙的弹词、常德的丝弦、瑶族的谈笑等等。举例而言,湖南四大曲种之一的长沙弹词,以长沙方言为语言符号,以塑造人物故事为艺术主题,靠艺人的自弹自唱来反映长沙人民的生活习俗和价值观念,具有几乎与长沙城一样悠久、鲜明的历史文化记忆。

三、挤压文化空间: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

尽管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魅力无穷,但不可否认,其文化空间正在因多种原因遭受挤压、面临挑战,从而不同程度影响了不同种类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3]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措施多,实际履责少。当前,湖南境内各市县区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普查、申报等工作都比较重视,但这些工作往往不具有持续性和系统性。当普查和申报结束,相关工作机构即被撤并,工作人员也大多返回到原来的本职工作中去。根据调查走访的结果,很多相关机构办公室要么没人上班,要么只在门口挂着一块牌子,室内空空如也,更有甚者连专门的办公场所都没有。如此,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研究人员、从业人员的研究与职业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也只能停留在文件中,不能很好地得到执行。

(二)传承有困难,状态无改善。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在受保护的平台上能获得定期的、有计划的演出是保障生存、实现传承的基本手段。然而,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出既缺少平台,又缺少计划,它往往只有在应邀参与红白事演出的过程中才能与人们见面。此外,由于湖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众多表现形式都是以古老声腔或简单舞姿为载体,很难吸引年轻人拜师学艺。而年长的艺人们也很少以此为生,往往要花费大量时间在务农或经商上方能保证家庭经济来源。在湖南,除了那些最有代表性或影响力比较大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外,很少有艺人能获得相关生活补贴。缺少基本生活保障,让实际负责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人们难以安下心来表演和传承,更不会去深入思考这一文化遗产的未来。例如前文提到的邵阳布袋戏,目前获得正式承认的传承人只有一位,这项文化遗产不得不面临断代甚至灭绝的窘境。

(三)矛盾未厘清,原味渐消散。多年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一直是一个矛盾的话题。不少学者认为,遗产是祖先留给后人的,后人对此能做的只有保管好它,并把它原封不动交给下一代。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在现代科技和现代意识的作用下被创造、包装和发展。例如湖南的花鼓戏,有着近两百年的历史,早已形成了比较固定的表演模式和艺术记忆。而现在当人们一提到要保护和传承花鼓戏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去创新发展花鼓戏以适应所谓“时代的要求”。如此一来,著名花鼓戏《刘海砍樵》中的“胡大姐”在很多演出场合要么打扮得时尚靓丽,要么穿着艳丽妩媚,原本勤劳智慧、朴素善良的胡大姐渐渐远离了人们的视线,取而代之的是被艺术新潮流包装得五光十色的新人物,“遗产”失去了它原本的底蕴和韵味。

四、拓展文化空间: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面对上述问题和困境,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迫在眉睫,只有站在文化空间的理论高度,以扩展文化空间为切入点,才能为这一保护与传承提供尽量多的可能性和可行性。[4]

(一)注重文化空间整体保护。包括湖南在内,中国大部分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存在一个误区,即将关注点集中在单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客观割裂了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从而忽略了它们共生共存的文化空间。湖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同样存在这一误区,既缺乏历史纵向的联系,又缺乏空间横向的串联。例如湘西不同少数民族的音乐、舞蹈文化从来不存在时空上的绝对隔绝和独立,而是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它们的象征意义、价值观念、艺术符号、集体记忆等多有相似之处。既如此,对这类遗产的保护就不能各自为阵,而要将它们放在一个大的文化空间背景下加以对待,保护它们共同的象征、价值、符号和记忆。

(二)融入文化空间生产观念。关于文化空间的生产观念是欧洲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贡献之一。其核心内容是,在现代化的冲击下,要坚守传统、保护古旧固然值得提倡,但绝不能无所作为,必须通过文化产品的生产传递传统文化的观念和价值,使传统文化的外在表现物或承载物得以继续存在。这也是目前国际上在文化空间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受到广泛认可的保护理论模型。值得一提的是,文化空间的生产并非要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来面目,它更多偏向于文化的复制,既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延续性和观念延续性,又扩大新的、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湖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融入文化空间生产观念,就是要将诸如苗寨歌舞、侗族戏剧等带出偏远的深山,通过新兴的媒体宣传手段原汁原味复制给更多的人欣赏,让他们在了解中接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韵味的熏陶,在接受与熏陶中自觉保护和传承这一遗产。

(三)扩大文化空间传承需求。正如前文所言,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物质动力,也就缺乏人才资源。有鉴于此,要尽量开拓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要广泛调研和认真研究原有文化空间中的原住民和新开拓文化空间中的现代人,他们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渴求和生活质量要求。单纯注重物质、经济要求和利益是不能为传承提供不竭动力的,只有在加大宣传和复制力度的同时充分获得文化空间内人们的反馈信息,才能及时了解和把握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处的空间环境,进而有的放矢采取补救或助推措施。例如对长沙弹词的传承,绝不缺乏会说长沙方言的年轻艺人,需要思索的是,如何满足他们的要求,将他们吸引到合适的艺术学校教育体系中,有规律、有计划、有目标地传承该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综上所述,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在面临保护与传承困境的现实情况下,有必要站在文化空间的理论视角下,认真审视不同文化表演形式的象征、价值、符号与记忆要素,注重整体保护、融入生产观念、扩大传承需求,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做出表率。[5]

参考文献:

[1]顾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42-43.

[2]刘鸣泰.湖湘文化大观[M].长沙:岳麓出版社,2003:1-3.

篇5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民族文明的瑰宝,是世界人民文化的摇篮。而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非物质文化璀璨夺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中,很多优秀的文化遭到了破坏,文化出现断层甚至消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维护世界文化遗产多样性的重要举措,更体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乃至于人权的尊重。

国际社会现有的保护模式有:以法国、南欧诸国为代表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商标法保护模式。而在我国,这两种模式并存,分别有不同的主管部门予以实施。商标法保护模式和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在我国一并使用。由于商标法和地理标志本身存在冲突,所以两种模式也必然时常会发生冲突。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主要是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商标法保护主要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而专门法主要是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都具有地域性。由于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诸多的契合之处,因此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更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中的经济学

(一)比较优势

中国历史悠久、地大物博,地理标志资源十分丰富,这为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提供了天然的优势,天赋异禀。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地理标志具有比较优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机会成本是必须要考虑的,而具有比较优势的地理标志保护的机会成本显然较低。由于中国的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优势是天然的。

(二)经济人与利益最大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目的除了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人类的创造力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经济人受利益之驱动,而萌生的保护之念。近些年国际国内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争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随着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去各地旅游已经非常普遍,而那些文化故居、民俗民风成了现代人向往之地。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旅游收益颇丰,为了这些经济利益,各经济人不乏保护之策。一些选择了商标权的保护方式,一些选择了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不管是哪一种模式,经济人都希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四)激励机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例如近期埃及动乱中,一些文物受到破坏,也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所以激励机制在保护中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政府机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采用一些激励机制来引导大众,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尊重历史,要防止一些人或者机构为了一己私利,歪曲历史甚至篡改历史。必要的激励机制对于做好这一点是起一定的作用的。

(五)社会福利学

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有益于产权所有者的,甚至只利于产权所有者。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有益于它的所有者,更加有益于社会大众。在经济学中,社会福利学是一门专门的学科。经济人在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一定的福利,使得社会更好地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文化财富,是人类文明的象征之一,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能够更好地保护它,也当然可以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福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与帕累托最优原则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各国依据自己的基本国情,选择了不同的保护模式。在我国目前有两种保护模式并存:商标权与地理标志。除了这两种模式,还有许多其他的模式可以选择。但是怎样选择,依据什么,其实它涉及到到了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原则。“帕累托最优”指的是资源配置的一种状态。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这就是帕累托最优。而与之对应的“帕累托改进”是指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

法律是人们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原则和规范,在立法的过程中遵循帕累托最优原则,可以有效地分配权利义务,处理好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知识产权法中一项重要的保护客体,在保护它的模式选择上也应该遵循帕累托最优原则。保护它的模式有很多,可以选择公权保护立法,也可以选择私法保护,而私法中又有诸多模式可以选择,比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等。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公权保护立法,而私法又是两种模式并存的局面,有时还会发生冲突。所以,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还存在着帕累托改进。

在没有公法可依的私法保护模式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没有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先不考虑没有公权立法的情况,但看先存的保护模式,就会发现需要改进的地方。地理标志和商标权二者本身在规定上就有冲突的地方,当二者冲突时如何解决,中国的法律还不完善。比如在TRIPS协议中规定,地理标志的优先权对善意取得的商标权采取避让方式,其中关于二者冲突的解决值得探讨。但是里斯本协定中的规定有所不同,或者说更为合理。它规定某地理标志受保护后,与之相抵触的商标权应在两年内予以撤销,这其中的两年偏食二者可以共存的状态。在两年后则将全力优先配置给了地理标志,这样就优化了资源配置。我国的《商标法》应该吸收这一优点,作一些修改,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除去二者的冲突,单看商标保护模式,也会发现有很多不足之处。首先,普通商标保护不能很好地排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外的注册和区域内的个人注册;其次,如果区域内的个人注册商标以后,区域内的其他人无法擅自使用,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做法。最后,不是所的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规定的商品分类表不能涵盖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对于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的保护――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属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比较合适,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服务类,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是保护农产品等物质上,还没有扩展到服务类,相关部门还没有引起重视。

当然,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虽然是最适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是有待完善的。例如,作为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制度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其中的异议制度相对于欧洲国家的制度来说,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较弱。而且该规定中并没有设定撤销制度,这不利于审核批准工作的纠正等等。

因此,按照我国现有的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存在帕累托改进,唯有通过改进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0-04/2010-08

[2] 肖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百家言》2006-06

[3] 何小平,《论我国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制度》,《法学杂志》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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