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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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观形象、感人,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实践教学过程当中,多媒体教学使中职卫生法律法规课教学实现了文字、声音、图像、视频、动画等多种信息一体化,既解决了传统教学中对法律概念、法律责任等内容枯燥乏味的讲授和板书方式的难题,又使教学内容直观形象,生动、感人、有趣,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望,调动了学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兴趣。
(2)优化课堂结构,提高教学效率。教师可根据中职学生的学习规律和心理特点,精心制作多媒体课件。利用多媒体通过声像等信息传播,明确学习目标,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强化了教学信息,既能节省了大量的板书时间,又能让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在要求掌握的知识上。同时,通过多媒体技术展示虚拟现实教学,可以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实践学习,有效解决教学过程在时间、空间等方面的制约,有利于降低教学成本、提高教学效率[1]。
(3)增大教学信息量,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多媒体技术的运用,有利于教师利用网上丰富的教学资源有机地优化组合和编排,建立各种网络学习系统,做到课堂内外一体,让学生根据自己实际自行学习,培养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进取心、自信心等品质,有利于学生潜能的充分开发,让学生掌握更多的课外知识,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
(4)师生互动性强,突出学生的主动性。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节省的教学单元时间,结合卫生法律法规课堂教学的特点,依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要求,利用多媒体播放相应经典案例视频,运用讨论、问卷等方式与学生交流商讨,体现了师生的互动性、积极性、主动性。
二、多媒体在中职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弊端
(1)教师综合素质欠佳,多媒体课件质量不高。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卫生法律法规课教学是由非法律专业或非医学专业的教师承担,他们缺乏具有医学专业和法律专业复合知识结构,加上很多教师缺乏计算机知识,缺乏对多媒体软件制作课件的能力,而盲目追求多媒体教学,虽然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把教学内容整合成多媒体信息,但也很难保证多媒体课件的技术性、科学性。因此, 多媒体课件质量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卫生法律法规多媒体教学的效果[2]。
(2)课件内容华而不实,舍本逐末。教师为了解决卫生法律法规课学生在学习实体法等内容枯燥乏味的困扰,一味追求多媒体课件新奇感,插入过多的图片和动画等耀眼信息,容易分散学生的注意力, 造成授课内容与图片和动画等信息主次颠倒,影响教学效果。这些都是课件内容华而不实,舍本逐末的具体表现。
(3)学习强度太大,学生难以承受。多媒体教学信息量大并且迅速,但如果教师未能针对中职学生的实际,掌握好节奏,节奏过快,势必加大了学生的学习强度,而许多学生因承受不了太大的学习强度,跟不上多媒体教学进度,课堂学习变得被动地接受授课内容。
三、多媒体在中职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使用应注意的方面
为确保我中心健康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召开站务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确定由*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由*同志具体负责实施。
二、教育内容
1、《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各种卫生法律法规;
2、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预防接种、结核病防治;性病、艾滋病、地方病、职业病危害及防治措施;学生常见病预防控制;
3、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食品和公共场所卫生常识,如何正确选购食品和参与社会卫生活动等;
三、教育方式
1、结合“科技之春”、“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3.24”结核病防治宣传日、“4.7”世界卫生日、“4.25”预防接种日、爱国卫生宣传月、“5.14”地方病防治宣传日、食品卫生法宣传周等各种重大卫生宣传节日,通过举办电视专题讲座、张贴标语、上街宣传、悬挂过街红、出动宣传车、散发传单等多种形式,并按月出1期黑板报,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逐步提高全县人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防护意识;
2、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到乡镇、村组、街道、学校等场所,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转变观念,改变不健康行为,逐步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3、加强本中心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教育全中心职工自觉维护和遵守各种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加强业务知识自学,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4、认真开展基层防保人员的健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逐步提高基层防保人员的工作水平、业务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保障我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发放宣传单、进行产品卫生质量公告、借助《食品卫生法》宣传周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每年定期召开食品卫生工作会议,不定期组织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开培训会、现场会,发放宣传资料,对经营户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卫生知识培训,增强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平时,与各新闻单位配合,采取追踪报道,现场检查,食品监测公告等形式,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宣传,并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同时借助“食品卫生宣传周”、“××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利用咨询台、板报、标语、发放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卫生法规、卫生知识,引导消费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年共召开培训会×××次,培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食品从业人员×××余人次,累计发放培训教材×××余本,共召开各式各种类型的食品卫生专题会议×××次,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两次,设咨询台×××个,展出宣传板面×××个,印发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余人次,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次,产品卫生质量监测公告及食物中毒预警公告×××次。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为了保证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使执法人员学法、懂法、用法,依法行政,我局制订了卫生监督员定期培训制度,坚持岗前培训,合格者上岗,平时,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各科室每周举行一次业务学习,监督办公室每月举行一次集中学习,**年共组织业务学习×××余次,并进行了×××次业务考试,考试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并将考试成绩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培训工作中,组织监督员进行现场评分、现场考核,理论联系实际,有效地提高了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督队伍的执法水平。同时,还不定期邀请省卫生领导、省卫生监督所专家授课,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研究食品执法案例,探讨卫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几年来,我局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分别举办了“卫生监督员培训班”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班”多起,对食品卫生监督、法律、规范及食物中毒等知识进行了系统的培训,有效地提高了全员业务素质。
加强政治,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完善勤政廉政制度,制定了“公务活动十条禁令”、“禁酒令”、“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等规章制度,并编印成册,做到人手一份,制作“卫生监督员上岗证”×××余份,全体执法人员佩证上岗,亮证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将卫生执法程序、办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制作成板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从根本上完善队伍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机制,树立卫生监督良好形象。
(三)依法行政,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条例》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强巡回监督力度,加大管理指导力度,在日常卫生监督中采取监督与指导、执法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执法监督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辖区经营户季监督覆盖率达×××,从**年起,对市区所有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业实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把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序进行量化评价,将卫生许可审查与经常性卫生监督结合起来,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自主管理,强化对高风险、低信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提高全市食品卫生的整体水平。
(四)加强许可审查,严格市场准入。
根据《食品卫生法》、《×××卫生厅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做到验收合格一个发放一个,在许可审查过程中,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生产车间布局、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规范性操作、原材料管理、产品卫生质量等进行全面监督,**年共受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份,经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份,其中食品加工×××份,饮食×××份,副食×××份,食品摊点×××份。同时,加强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开展了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活动,共检查各类经营户×××户次,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份,提出监督意见×××余条,责令限期整改×××户,有效地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五)积极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净化食品市场。
几年来,我局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治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了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年共组织开展茶叶、食品添加剂、散装白酒、乳及乳制品、饮料、水发产品、散装食品、冷饮、月饼、保健食品、非法功能饮料等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活动×××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00×××余户次,制作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300×××余份,警告×××余户次,限期整改×××户次,指导整改卫生设施、布局×××余处,查获不合格食品200×××余公斤,全年共立案×××起,结案×××起,罚款×××元。
二、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创建活动
几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创建活动,去年在食品卫生创建工作中以小型饭店专项整治活动为主,制定创建整治工作方案,每月确定重点路段,每周有创建进度安排,明确任务,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创建标准,落实各项奖罚措施,充分调动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掀起中小型饭店创建活动,全年累计共检查中小饭店×××余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余份,改造卫生设施×××余处,使小型饭店的卫生管理工作得到明显改观,有效地提高了我市餐饮业整体卫生水平。
三、存在问题
点是检查《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贯彻执行情况,尤其是在防治非典性肺炎时期,医疗部门、药品销售部门、食品餐饮场所各商品经营部门,公共场所,学校,集市,交通站所以及上述主管位的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的执行情况。检查组检查之前召开了执法检查预备会议,组织全体人员(包括自治区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防疫站等负责人)集中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了此次执法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执法检查期间,检查组分别到县城和拜什艾日克镇实地查看了县城屠宰场,宾馆,食品市场,学校,医院、榨油厂和餐厅食堂等场所。从这次检查的情况来看,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比较集中,带有普遍性。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又召开执法情况反馈会,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向各相关单位作了通报。现将这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加强培训,努力提高经营者自律行为。我县针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的问题和部分群众对食品卫生方面的糊涂认识采取积极措施,一是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商店销售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学习,做到食品卫生法手册人手一册,经培训合格,发放卫生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销售,提高了广大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介绍一些常见的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小窍门,小知识。通过广泛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为推动食品卫生法制贯彻执行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市场整顿活动。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过程中,我县以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为重点,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定期安排卫生行政人执法人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及时对其负责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地理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销售。并限期整改,对生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害食品的单位,根据食品卫生法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儿主、辅食品的单位人和个人,责令其停止生产或销售。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是坚决没收和取缔产品说明书标识不清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及过斯的食品。五是安排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尤其是今年上半年,派出监督检查人员检查单位1979户,体检合格人员1522名,体检不合格人员15名,发放卫生许可证179户,停业整顿55户,行政处罚1户,没收过期食品及夸大广告宣传饮品15种,价值2100元左右,当场清理涝坝自然冰11户。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在加强卫生市场管理的同时,我县还加大了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力度。一是充实了基层卫生执法人员的数量,大力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了监督人员的素质。二是及时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即日常监督与宣传培训相结合,监督执法与帮助生产经营者提高卫生管理水平相结合,打击违法行为与树立良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形象相结合。三是深入学习外地有关食品法执行工作的先进经验,逐步完善了我县的卫生监督管理体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与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和这一阶段做好非典型肺炎的特殊要求,还有不少差距。食品卫生法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卫生监督人员还有待进一步充实。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时期对做好食品卫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但我县卫生监督人员还不能满足当前开展工作的需要,需要引起政府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
(二)牲畜屠宰工作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我县的牲畜屠宰定点市场卫生状况较以前有了较大改变,但在牲畜屠宰后的运输环节上还达不到有关卫生标准,未做任何防尘处理,需要对运输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监督,切实改变运输中的不良作法。
(三)县乡餐厅食堂卫生还需加强管理。从总体上讲,县城餐厅食堂的卫生状况较乡镇的好些,但县宾馆在部分卫生设备上还需要进一步搞好卫生工作。乡镇食堂卫生特别是在落实消毒这一方面的工作做的不够好,乡镇防疫站工作人员需加强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力度。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检查组认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加强对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不仅使经营食品的人员自觉遵纪守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监督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全国统一的证件、证章。
第二章 资 格
第五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1.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
2.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第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经法律、法规授权机关聘任方可成为相应专业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章 任 免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
(一)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
(三)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必要时也可从乡镇(街道)一级卫生机构中聘任。
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派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条 为辅助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职责,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聘任助理监督员或检查员。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
(一)非在职人员;
(二)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
(四)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药品监督员的聘任,不受本条所列(一)、(二)项所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和工作考核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离、退休或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办理解聘手续。
被撤免和解聘的卫生监督员由原聘任机关收回其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帽徽、标志等,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
(三)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五)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
(七)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八)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第十六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以及各地依据地方性卫生法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