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7:57:12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生命的自主权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声明表示:
1、CMMB系统的核心传输技术STiMi采用了LDPC编码、基于时隙的帧结构和OFDM调制技术、逻辑信道技术、用于快速同步的信标技术等一系列先进的技术,是广播科学研究院和下属公司北京泰美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的技术团队通过4年多的时间自主研发完成,具有国际领先水平。STiMi技术在研发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专利调查研究工作,具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
1.安乐死概述
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的来源于希腊文,它是由“死亡”和“美好”两个字所组成。它通常指让病人无痛苦去世,即病人在患有不治之症、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同时在躯体上和精神上受到极度的痛苦,由病人提出请求,经医生认可,采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情况下结束生命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它是指对于患了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本人或其家属要求让其安乐地死去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乐死去的行为。但笔者认为,将家属作为申请安乐死的主体是不妥的。这是因为任何人无权决定他人的生死,只有患者本人才能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其他亲属或朋友不得代为请求。法谚有云:“权利不及于他人人身。”个体不能跨越这条线来主宰他人人身,决定他人的生死。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安乐死具有以下几种特有的属性:
(1)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正在经受剧痛的折磨、濒临死亡的在当前的医学条件下没有一点存活希望的患者。
(2)实施安乐死措施的初衷只能有一个,必须是减轻和解除患者不堪忍受的事实痛苦。也就是说,实施安乐死的动机必须纯洁,道德。要是为了牟利、继承遗产或是拿到高额保险等这些不道德的目的,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是断不能归入安乐死的范围内的。
(3)患者在提出安乐死请求时必须证明其意识是清醒的,是自愿提出安乐死请求的。以此确保患者的安乐死请求是在其知情的前提下经过深思熟虑做出的符合其意思表示的行为。
(4)最后是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必须是符合人道的无痛的。安乐死,顾名思义,就是从容而安详地死去。实施安乐死是为了使备受剧痛折磨的患者安然离世,再也不用忍受痛苦。因此要想实施安乐死就必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社会伦理道德,并且做到使患者安然无恙地无痛苦地离开人世。
2.国外安乐死立法合宪性主要模式与分析
2.1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主要模式
世界上已经有不少国家在法律上赋予安乐死合法地位。根据这些国家对安乐死立场的不同,大致可以划分为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判例法模式的国家。采取立法模式的主要有荷兰、比利时、美国的部分州、澳大利亚的部分地区等,这些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承认了安乐死的合法存在,为了避免安乐死被滥用,他们还制定了一系列严谨的制度来规范安乐死的实施。采取判例法模式的国家有日本和英国等。通过司法判例来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在发挥司法功能的同时有效减少与现行法律规范的冲突。
2.1.1荷兰立法模式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针对安乐死进行立法的国家。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议院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其正式生效日期为2002年4月1日。
1984年荷兰高等法院推翻了对一起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案件的有罪判决,判决是遵循了荷兰皇家协会认可的三个允许安乐死的条件,即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而且,荷兰医生并没有决定安乐死的权力,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这正是著名的鹿特丹案例。国家安乐死委员会1985年报告建议“把由医生遵从了这三个条件而实施的安乐死当作是刑法里谋杀的一种非法性的例外”。
荷兰的安乐死行为虽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实施安乐死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1.2比利时立法模式
比利时是继荷兰之后第二个通过立法形式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02年5月16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一项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了医生按条件实施安乐死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确立了“无罪且免责”的立法模式。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患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并且确定病患的病情已经到了无法痊愈的程度,病患还必须满足“成年和意识正常”,能够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经过理性思考独立提出安乐死的要求。
2.1.3日本判例法模式
日本是亚洲国家里第一个以判例形式准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国家,但日本至今尚未制定關于安乐死的成文法。
1950年,根据东京法院的判决,安乐死行为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认为,安乐死行为是属于紧急避险,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1960年,名古屋法院规定了安乐死适用的条件,从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奠定了基础。在这个规定中,只有当病患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做过自愿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才可实施安乐死。1995年,日本横滨地方法院列出允许积极安乐死的四个条件:一是病患遭受了无法忍受的肉体痛苦。二是病患已经濒临死亡。三是病患的病情无法治愈,在尝试了所有能够尝试的手段后,仍然找不到挽救生命或减轻其痛苦的治疗手段。四是病患本人清楚表达了放弃生命的愿望。
2.2国外安乐死制度要素分析
安乐死制度实施的要素主要分为实体要素和制度要素。
实体要素包括:(1)申请人必须经过医学判定患有医学上规定的不治之症;(2)申请人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一般是要求年满18周岁;(3)申请人必须出于自愿。
程序要素包括:(1)患者申请程序,为了从源头尽量杜绝安乐死被滥用的潜在风险;(2)医学鉴定程序,其目的是科学地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医学上的“不治之症”;(3)司法裁定程序,为了实现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义务,实现安乐死合法化;(4)事后审查监督程序,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的生命权,防止安乐死的滥用。
3.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宪法理论基础
本文认为安乐死立法的法学理论分析应该首先从宪法学角度开始。莫纪宏指出“宪法学再也不能停留在对历史的梳理和对价值的描述上,宪法学要为解决实践中所提出的复杂和最尖锐的法律问题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解释方法和解决方案。”面对安乐死这一现实问题,我们的宪法无疑应该表明态度并起到指引和评价作用。
3.1安乐死立法与生命权
安乐死在宪法上体现为对生命权的认识。基本权利,也称之为人的自然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基于人之所以为人所应享有的,在先于国家的自然状态中就具备的权利。作为人的三大基本权利的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现行宪法未明确规定生命权,但是“是否在宪法上直接规定生命权并不影响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属性与价值”。无论从重要性来讲,从常识来讲,还是从理论上说,抑或从自然法的角度看,生命权都是一项基本权利(自然法上的基本权利),而且,基于提高公民生命意识的迫切要求;基于保护公民生命的现实的需要;基于完善现行宪法的必然要求;基于履行国际客观义务的要求,生命权在我国当前具有入宪的必要性。
3.2生命权的放弃
有时维持生命是善,有时舍弃生命是善。在安乐死这一问题下,生命权面临的疑虑是这种基本权利可否放弃。人到底有没有自主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放弃是权利主体以其相对于国家的地位,表示在特定的情形下以及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其因享有基本权利而带来的某种权能,或是同意国家干涉其基本权利。那么,生命权是不是包括生命自主权呢?
笔者认为生命权包含一定的生命自主权。第一,完整的生命权的内容应当包括生命存在权、生命安全权和一定的生命自主权,有限的生命自主权是人权的体现。当绝症患者为了不再忍受身心上的极度痛苦,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就是这里所讲的一定的生命自主权。该观点的成立能够解释安乐死在荷兰、比利时合法化的实践。“延续一个人的生命与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之间的选择与这种自我决定的权利紧密相关,所有的人都必须被允许做自我决定的权利,对于死亡不可避免而又遭受极大痛苦的病人来说,满足他们人生最后一个要求是人道的,他们应当有这个权利。”这是荷兰著名人道主义学者范龙的观点。第二,生命权的本质不仅是维护权利人的生存及安全利益,更重要的是自然人有尊严的生存的权利。安乐死从生命价值上体现了对生命无限的崇敬,使病患在无法回避死亡时,有了一种可以主动选择,可以减少痛苦的离去方式。
3.3生命权与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
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理论始于德国,德国联邦在1975年中止妊娠案的裁决中首次承认了基本权利的这一功能。所谓基本权利之保护义务,依判例及学说见解,系指国家负有保护其国民之法益与宪法上所承认之制度的义务,特别是指国家负有保护国民之生命和健康、自由及财产等义务(ChristianStarek,2006)。基本权利是个体针对公权力的主观防御权,同时还有宪法的客观价值秩序之内涵。
生命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应当对生命权负有保护义务,即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命权。理所当然,国家对濒临死亡的绝症患者也有保护义务。但是这种义务更多是针对权利人以外的第三者,具有外向性。国家虽通过积极行使权力来保护受威胁的人民,但这并不表示人民就此成为国家权力行使的客体,如果国家基于保护义务而强迫人民接受其保护,岂不是削弱了人民基本权利主体的地位。因此,国家的保护义务不能用来对抗受益主体侵害存在于其本身法益的行为。国家对生命权的客观保护义务不应成为对生命自主权行使的障碍,病患自愿主动放弃生命权应得到尊重。
笔者认为主张安乐死并不等同于放弃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此时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具有相对性,即国家保护义务存在界限,如一位学者所说:“无论我们用哪一种方式去说明国家的职责,它都不能超越那个职责而不使己被挫畋。如果看作保护者,我们发现一旦它做的事情超出了保护的范围,它就变成了侵犯者而不是保护者了。”
4.我国安乐死立法的路径选择
4.1建议安乐死的定义为有条件的生命自主权
我国对安乐死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理论尚不成熟,我国学界、媒体对安乐死的定义也是相当混乱的,比如: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的法律性质、安乐死的实施条件等,没有一个权威的,明确而统一的定义。我国对安乐死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其实很多,但大部分大都是引用外国的定义和分类,缺少独立的深入、细致的分析。这对于我国安乐死的宣传、立法和研究都会造成很大的阻碍。因而我们研究安乐死问题首先应该尽快给予安乐死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笔者建议安乐死的定义为有条件的生命自主权。
4.2对安乐死立法要采取循序渐进式
安乐死的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能做到很完美。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知我国的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因此我們可以参照一些典型案例的做法,以此为过渡再制定一般性的成文法,并且可以在某些特殊的地区制定适合当地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单行条例,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制定完善的全国性法规。
第一,先以一些典型案例作为参照,再制定一般性成文法。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要求具有社会危害性,否则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只要给予安乐死严格的限定条件,就可以将安乐死行为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作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来处理。例如在我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中,法院法官巧妙的运用“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回避了安乐死的合法性争论,被告人最终被无罪释放。我们就可以将这个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当我们再遇到这样的类似案件,就可以以此作为参考或依照,不至于束手无策而乱加以判决。
第二,我国民族众多,各地区文化差异较大。不妨先根据各个地方的文化特点或风俗习惯制定地区的单行条例,再逐步扩展到制定全国性法规。事实上我国对消极安乐死是基本持肯定态度的。我国医疗行政法规最早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医院可以选择拒绝治疗某些绝症患者,加速病人的死亡,让病人早日摆脱病痛。同时对使用麻醉药品也一再放宽了限制。但是现阶段,要想在全国范围内为安乐死立法,其实是存在多方面的阻碍因素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我们不妨先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从实践中积累经验,再把各试点地区的经验反馈回来经综合分析后为制定全国性的安乐死法提供参考。
4.3安乐死之权利列入生命权,写进宪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一权利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公民在合法情况下,享有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利,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详细列举公民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笔者认为安乐死内容写入这一章是比较妥当的。第38条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没有谈及到生命权这一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内容。第45条内容强调国家保障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力的人有权得到国家的物质援助。我认为这一条款是引入安乐死问题最好的切入点,生命遭受巨大折磨的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决定,处分自己的生命权,使得安乐死问题合宪、合法。
4.4安乐死立法条件
4.4.1安乐死的对象
安乐死的对象必须要明确、具体,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安乐死的对象要有严格限制,仅仅包括那些患有不治之症,并正在忍受极度痛苦折磨的濒危病患。
4.4.2安乐死的主观要件
首先,提出安乐死的申请人主体要合格,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同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头脑保持清醒,并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其次,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而且患者不是被动提出的,而是主动积极地提出请求。此外,当患者在提出申请后又明确表示要撤销安乐死的申请则必须允许。自愿原则是安乐死的灵魂。
4.4.3实施安乐死的程序
首先,需要患者书面提出明确申请,确保此申请是患者在清醒状态下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得到了家人的支持。然后,对安乐死申请进行审查应该分两个步骤进行,首先由医院提供专业的医疗诊断书,然后再由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查。
实施安乐死需要制定严谨的程序,不可草率,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编纂具体事项,同时向廣大人民争取意见,也需要专门部门进行监督。因为安乐死的滥用会给社会造成困扰,带来巨大的混乱。因此将安乐死程序进行严格的斟酌,有关专家进行严格的讨论是完全有必要的。
5.结论
人类已进入21世纪,面对着一个人的生与死问题,我们应该与时俱进,重新诠释生命权的内涵,承认生命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有权申请安乐死,这才是对人权的最大尊重。就我国目前而言,安乐死立法环境还不够成熟,但我认为,安乐死立法是必然趋势,我们应该努力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为安乐死的合法化铺平道路。我们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民众对安乐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而立法机关也要行动起来,做好理论准备和调研工作。在实施安乐死时,我们既要保护社会伦理道德秩序,又不能违背个人意愿的神圣性,积极稳妥地推进安乐死的合法化。
参考文献:
[1]曹刚.安乐死是何种权利——关于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J].伦理学研究,2005(1):84-87.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63.
[3]倪正茂,李惠,杨彤丹.安乐死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9.
一、什么是生命权
生命权就是指人对自己生命所享有的权利,活的权利。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生命权的内容应包括生命存在权、生命安全权和生命自主权。生命存在权即保持人的生命按照自然规律延续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生命安全权指人有权生活在安全的环境当中,其生命不受各种危险的威胁。生命自主权指为免除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患有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有权选择安乐死。
二、生命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
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在它们的最高法律即宪法中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通过宪法保障生命权。联合国也在其各种权利公约中一再强调保障人的生命权。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先后有85个国家通过制定新宪法或修改宪法规定了生命权。宪法保障生命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潮流。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有的学者主张从“人权”一词推导出生命权,更有学者建议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为什么生命权需要宪法的保障?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以宪法学的相关理论为其理论基础。
(一)公权利论
世界各国民法(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一般都规定了生命权,为什么我们仍需要宪法来保障生命权?这主要是因为规定在宪法上的生命权与规定在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宪法生命权与民法生命权的功能也不同。
公法与私法在法学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被视为对法的一种基本分类。相应地,又通常把权利分为公权与私权,或“公权利”与“私权利”。“公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私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私法上的权利。二者的功能也不同,公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对抗国家的;而私权利反映的是市民与市民之间的关系,是用来对抗其他私法上的主体的。显然,在民法上规定而属于私权利性质的生命权,只能对抗其他私人主体对生命权的侵害,不能对抗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侵害,功能上的缺陷使生命权的私法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可见,生命权仅有私法保护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公法特别是宪法的保护,使生命权具有公权利性质和对抗国家的功能,以便更好地保障生命权。
正因为宪法生命权是一种公权利,具有防御和对抗国家权力的特殊功能,“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价值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生命权作为主观的权利首先对国家权力的一切活动产生效力,约束国家权力活动的过程与结果。个人有权以生命权为依据,防御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任何形式的侵害”,而且“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应有的社会关系,即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定法律或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1]所以非常有必要在宪法上规定生命权,让宪法与民法等部门法一起来保障生命权。
(二)宪法至上论
宪法保障生命权可防御和对抗国家权力的侵害,然而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公法对生命权的保护同样具有防御和对抗国家权力的功能。但是宪法保障生命权具有监督审查部门法对生命权的保护是否违宪的独特价值,这是生命权必须有宪法保障的关键所在。
由此可见,宪法规定生命权,主要是为监督审查普通法律对生命权的规定以及国家机关有关保护和限制生命权的行为是否违宪提供依据和标准。宪法保障生命权,就意味着对有关生命权的法律和行为进行违宪审查。这种由宪法的至上性产生的宪法对部门法以及有关国家机关行为的监督价值,可以说这是宪法保护的独特价值,这是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般公法保护所不具备的价值,这也是生命权非由宪法保障不可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生命权入宪的构想
从条文上看,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关于公民生命权的任何规定,也尚无有关生命权的宪法解释。显然,这不利于充分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权,这也是当前我国侵害生命的重特大事故和事件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一个宪法尚未规定生命权的国家,谈何尊重生命、保障生命?因此我国应把生命权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一、“课堂教学品质”的理解
1、“三品课堂”建设作为一个课堂教学发展的顶层设计,我认为它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方面,对教师而言是课堂教学专业自主发展的路径,是人文精神观照下,教师生涯发展设计与经营的蓝图,体现了对教师个性和生命的关怀。另一方面,对学生而言,“三品课堂”建设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不仅能使学生更好地学习和掌握知识技能,而且能帮助学生确证自己将来的发展方向与理想。因此“三品课堂”中“品位”、“品质”、“品牌”应该是如下一个关系。
“品位” — “品质” —“品牌”,构成塔形关系,品位在塔底,品质在中间,品牌在塔尖,在“品位”与“品质”之间,“品质”与“品牌” 之间又有相对模糊的交叉区域。
2、“品质课堂”对于教师而言,从课堂上体现出来的特性,具有典型性和非典型性。所谓“非典型性”就是 “典型教师”(成功的教师或者说是一些名师、能手教师、新秀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体现出来的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学个性特点或特质。而“典型性”那就是“典型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体现出来的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的共性特点。因此,如何来理清“典型教师”的典型性和非典型性特征,而这些特征又是基于“品位课堂”标准(即是从“品位课堂”标准上提升出来的)对于推进“课堂教学品质”就显得非常重要。
麦克伊万在《培养造就优秀教师》中所说,教育既是科学又是艺术。科学:一种能够通过培训来教授的技能或技术。艺术:一种无法教授的天赋才能。所以真的要理清就显得教条。
对于学生而言,简而言之就是学业质量的提升,主要体现在知识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目标的达成上。
因此,对于提升小学体育 “课堂教学品质”进行的调查研究,我从两个层面着手展开。一是教师层面:基于教学目标的制定、教材的二次开发、教学生成与生成教学等视角。二是学生层面:基于学生技能的掌握和身体素质的情况。
二、现状与问题
(一)“课堂教学品质” 在教师层面的现状与问题
1、教学目标的制定还有追求大而全现象,缺乏反馈
在实际教学中,大部分教师只知道教学目标的的全面性、完整性、具体性、可操作性,却不知道教学目标的全面性、完整性、具体性往往与可操作性相矛盾,会导致精心设计的教学目标难以实现。具体表现为对三维教学目标中主要目标的确定、次要目标筛选缺乏理性,不能很好理解“运动技能、身体健康”是教学目标的基础,“运动参与”是达成前一目标的保障,“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的培养体现在“运动技能与身体健康”目标的培养过程中的真正含义。与此同时,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教师不知道什么是教学反馈,把教学反馈和课堂练习混为一谈;不能区分教学反馈的目的和手段;还有的教学反馈和教学目标结合不紧;教学反馈没有起到激励作用;教学中缺乏即时反馈等。
2、教材的二次开发能力有待提高,要抓住教材和教学内容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教师对课程内容、教学内容、教材内容的概念不够清晰,并且它们与课程目标之间的关系也不够明确,往往把教学内容等同于教材内容,缺乏结合课程目标(教学目标)和学生实际来筛选教学内容的意识和能力;在教学内容和重点、 难点的把握上,结合学科知识特点抓住本质的能力有待提高;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学情分析还有待加强。如:做学情分析与教材教学内容的要求结合不够;对每个学生的情况作具体的知识、 能力、 情感态度的分析不透彻。
3、能关注教学生成,缺乏生成教育意识
教学生成主要表现为课堂偶发的问题或见解的表达,是课堂教学中一种生成性的特征。然而当教学生成有效发生后如何利用,即如何开展生成教学(或者说境遇教学),教师缺乏观照和研究。
4、教学方法手段的设计脱离教学过程
教学是教与学统一的活动。 教学方法是教与学统一的方法。教学方法既包括教的活动方式,也包括教师指导的学习方式。 而实际上,很多教师只是简单宣布自己准备怎么教, 没有考虑学生应该怎么学。 教的法子也没有根据学的法子来进行。
(三)“课堂教学品质”在学生层面
实体思维指导下的学生学业质量(考业)的检测是当前常用的手段和方法。而关系思维指导下的意义生成领域的评估监测,缺少成熟有效的模式。为此,三维目标的检测不能全方位实施,只能按照课程三级管理模式的要求,根据无锡市中小学体育教学的基本要求,对学生所学的规定内容进行监测,其中包括基本技能和基本身体素质。
由于义务教育阶段初中需要体育中考,而且正值考试季节;小学阶段体育教师还有非体育学科的兼职教师的因素,因此,只是针对小学专职体育教师所教学生进行检测。根据抽测结果(见附表1、2),说明学生掌握地方课程规定内容的技能情况较好,身体素质情况制止了下滑,出现的拐点。然而,由于有以下三个因素:抽测;避开了支撑跳跃和单双杠项目;避开了非体育专业的兼职教师,因此局限性很大。今后还需要在评价体系的全面性、系统性方面深入研究,进行综合改革。要切实落实中小学体育教学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中小学体育教学质量。要进一步促进学校间应有场地器材的均衡发展,使每一所学校的体育基本设施满足教学的需要。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兼职教师教学技能的提高。
三、主要对策
策略之一: 嵌入式学习
每天大课间活动、上课、课外活动、训练等等工作,使得体育教师的工作量都很大,白天静下心来进行教学研究、学习的时间几乎没有,一般都要占用晚上或休息日。而面对教育教学过程中遇到的接踵而至的问题,只能是凭着经验,忙于应付。为此,借鉴计算机嵌入式系统和嵌入式培训的经验,体育教师须将学习“嵌入”到日常的教学和工作中,通过阅读书刊、网络学习、互助学习、团队学习、观摩学习、培训学习等形式,在学习中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在学习过程中不断解决间题,这样就能使自身在专业上得到较快的发展。
策略之二: 建设健康的组织文化
学校和体育教研组的文化是影响体育教师成长的环境和气候,对体育教师行为起着规范的作用。
学校的组织管理文化它具有导向性、规范性和约束性。如:什么事该做,做什么事是受鼓励的;哪些话可以说,它是受欢迎的。它能促使体育教师选择和趋向与之相符合的行为方式。
体育教研组文化是体育教师在常规的教研组活动中进行思考和行动的方式。在专业发展上,体育教师可以通过与同事的互动而接受他人的影响,从而带动自身的不断发展。
因此, 良好的学校和体育教研组的文化,可使体育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营造出“学习化”、“专业化”的体育群体,形成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力量。
策略之三: 进行学生研究
“备学生”是提升“课堂教学品质”的基础。从“主导”与“主体”关系看,学生是体育教学的对象和主体,“学生发展需要”是体育教师重点关注的内容。因此,体育教师不能凭个人的主观感觉和经验推断学生发展需要,要从学生发展需求的立场出发,否则会造成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的差距,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品质。体育教师要研究所教学生的特点、兴趣、爱好、知识基础、运动基础、认识上的困惑等实际状况和需求等,来设置学生能够达成的教学目标;与此同时,要把学生的爱好与教学内容、教学形式、体育教师的个人特点密联系起来,备课备到每一个细节,这样就能更有助于教学目标的达成。
策略之四: 反思性自我诊断
反思是教师以自己的教育活动为思考对象,对自己的行为、决策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结果进行认真的自我审视和分析的过程。
体育教师进行教学反思是专业化水平提高的主要途径和重要体现,也是自身专业发展与提升的需要。只有注重实践能力的积淀,才能够提炼好的教育教学方法,并使之转化成为习惯,进而融人工作方式与研究方式。经常性的教学反思,可以诊断出自己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不足,能使问题得到比较彻底、有效的解决,使自己形成相应的专业知识,最终推动专业发展。
因此,从有意识的积累,而后习惯性的反思,进而理性的实践,这一的执着追求过程,是普通体育教师到特级体育教师;是“品位课堂”到“品质课堂”再到“品牌课堂”的成长发展过程。
策略之五: 尊重体育教师的专业自主权
“课堂教学品质”从“非典型性”发展来看,一方面体育教师在教学上有自己独特的个性特征,而且形成的过程是从模糊逐渐清晰。如:有的善于教学科研、有的善于训练、有的某项专业技术特别好,有的善于上课与学生沟通。另一方面,个人特征的形成是一个以自身的经验和智慧为专业资源,,在日常的专业实践中学习、探究,形成自己的实践智慧的过程。
因此,就需要尊重体育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专业与自主是互为一体、不可分割的,自主需以专业为基础,而专业必须通过自主来实现。体育教师是否拥有相当程度的专业自主权,可以说是体育教师专业个性化发展的关键,也是形成“品质课堂”进而造就“品牌课堂”的基础。
四、几点思考
1、学校领导要通过教育评价、提供专业成长平台等为体育教师发展提供支撑力(外环境)
制定切实有效的教师教育评价、绩效考核等制度,是加强体育教师的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学校要在加强师德建设的同时,为教师制定近期及远期培训、进修计划,并按计划为体育教师提供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不断提高广大体育教师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为体育教师订阅专业类期刊、杂志等书籍;开放网络研讨平台,鼓励参与专业QQ群、专业论坛等,尽可能多的为体育教师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体育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提高科研能力。
要合理配置学校体育教师的年龄、性别结构,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不断提高青年体育教师的业务能力。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计算体育教师的工作量,切实保障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体育教师的待遇和地位,以增强其工作积极性。
2、体育教师要有专业发展的生命质量意识(内驱力)
绩效考核背景以及教师职称评聘等政策,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性。但是,面对课堂这个被誉为的“安全场”、“对话场”、“训练场”或者说是在师生共同的“生命场”,体育教师应该要有一定的境界。
黑格尔说,人“首先作为自然物而存在,其次他还为自己而存在,观照自己,思考自己,只有通过这种自为的存在,人才是心灵。”
体育教师应该将体育教学视为生命的一部分;视为生命与生命的交往与沟通的过程;视为彰显人的生命价值意义的过程。只有认识到这些,才能将切实提高专业素质成为自己生命的必须,来最终实现学生、教师、学校生命的共生、共存和共同成长。
3、高度关注教师表现性素养的提高(提升方法、路径)
提高“课堂教学品质”的研究中,需要体育教师切实提高表现性素养,因为它更是体育教师的一项基本专业素养。体育教师的表现性素养是指体育教师在体育教育表现的认知行力和行为力方面所具备得素质或修养。它包括体育教师对体育教育表现的认知,又包括体育教师对于体育教育表现的实践操作。
参考文献:
[1] 曾素林,靖国平. 教师的表现性素养探析.教育学术月刊,2011.5
2、愿你在这短暂的学习时日里,获得高超的本领、顽强的意志、博大的胸怀;像赛马一般,越过一道又一道高栏;让生命前进,驶向碧波滔滔的大海……
3、世间最可宝贵的就是今天,最易丧失的也是今天;愿你在未来的一年中,无限珍惜这每一个今天。
4、让时间在知识的枝条上、智慧的绿叶上、成熟的果实上留下它勤奋的印痕!
5、生活是一本精深的书,别人的注释代替不了自己的理解,愿你有所发现,有所创造。
6、昨天,已经是历史;明天,还是个未知数;把昨天和明天连接在一起的是今天。愿你紧紧地把今天攥在手心里!
7、愿你是风,鼓起白色的帆;愿你是船,剪开蓝色的波澜。生活正在你的前方微笑,勇敢的走上前去,将彩色的人生拥抱。
8、孩子,愿你快快脱去幼稚的娇嫩,扬起创造的风帆,驶向成熟,驶向金色的海岸。
9、“积财千万,无过读书”。积累,积累,再积累,雪山终将孕出一条浩浩大江。
10、人的一生也像四季:春播、夏长、秋收、冬尝。朋友,乘你青春风发,努力撒播幸福的种子吧!
11、不要说一天的时间无足轻重,人生的漫长岁月就由这一天一天连接而成;愿你珍惜生命征途上的每一个一天,让每天都朝气蓬勃地向前进。
12、正因为汇聚了千山万水,海才能掀起洪波巨澜;正因为积累起一点一滴,海水才永不枯竭。孩子,去汇集,去积累吧,愿你拥有知识的大海。
13、“焚膏油以继晷,恒兀兀以穷年。”所有天才都是最强壮的牛,他们每天工作十八小时,孜孜不倦。
14、五彩缤纷的大自然充满着美,多姿多态的事物中闪现着美,时间和空间里跳跃着美,等待着美丽的双眼去捕捉,去寻觅!
15、把黄昏当成黎明,时间会源源而来;把成功当作起步,成绩就会不断涌现。
16、假如你曾有过虚度的时光,请不要以叹息作为补偿;明天的路途毕竟长于逝去的岁月。快迈步,前面相迎的是幸福的曙光!
17、知识是升天的羽翼,是恐惧的解毒药,人的自主权深藏于知识之中。让我们争分夺秒,好学不倦,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学识渊博、眼光远大的人。
18、知识是一匹无私的骏马,谁能驾驭它,它就属于谁。
19、愿你像颗种子,勇敢地冲破泥沙,将嫩绿的幼芽伸出地面,指向天空。
20、这是最后的冲刺了。努力吧,胜利将由最有耐力的人获得!
21、黎明即起,孜孜为善。”愿你热爱生命的春天,珍惜时间的清晨,学那梅花,争作“东风第一枝”。
22、亲爱的孩子,你有着最令人羡慕的年龄,你的面前条条道路金光灿灿,愿你快快成长起来,去获取你光明的未来。
23、你面前那生活之海的沙滩,是一张金色的稿笺。愿你在这张无边的素笺上,用理想的霞光写出人生的诗篇!
24、热爱书籍吧!请相信:它是一切大厦和纪念碑的基石,它是一切栋梁之材的根系。
25、愿你是一棵树:春天,吐一山淡淡的香味;夏天,洒一抹如泉的凉荫;秋天,举一树甜甜的青果;冬天,做一个养精蓄锐的好梦!
26、如果明天是一幢摩天大厦,今天就是决定那大厦寿命的基石。同学,让我们珍惜今天这一分一秒,把这大厦的基石打得无比坚实。
27、抓住今天吧!紧紧地把它抓住吧!今天的分分秒秒,都要有所作为,有所进步,有所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