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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税法政策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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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税法政策

篇1

随着我国文化改制的推进,一些出版社由事业单位逐渐转换成为具有现代企业性质的经营性出版企业。出版经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理性经营与发展,还有利于促进出版企业的经济利益增长,对于出版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作为具有经营企业性质的出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是企业生产经营走向成熟的重要表现,对企业纳税督促管理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有效措施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经营生产的理性与成熟的重要表现,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注意对于税收筹划的有效性的保证,以使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与发展中有着积极的作用与效果。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保证企业税收筹划有效性的主要措施首先应注意从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要求以及规定标准出发,保证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与法规执行的,是符合国家税收及其相关法律与法规政策的;其次,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注意对于企业人员素养水平的提高,企业人员的素养水平是企业的税收筹划有效成功的重要保证;再次,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注意对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些基础性工作进行完善,以此来保证企业税收筹划实施的有效与成功,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推动性的作用。

(一)在对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进行保障的措施中,企业的税收筹划应注意与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相符合,就是指企业的税收筹划措施中,各项筹划措施应是在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范围之内进行的,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本质问题就是企业依法合理的进行企业税收的缴纳,所以,如果企业税收筹划中出现了违反税收法律政策的情况,出现企业漏税等问题,就会对企业的发展以及正常的经营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保证企业税收筹划措施的有效性中对于企业人员素养的锻炼与培养,主要是指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企业人员是进行企业税收筹划的主体,企业税收筹划的各项措施都是由企业人员来完成的,因此,企业人员的综合素养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情况有着绝对性的影响。在保证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中,除了应注意对于企业人员综合素养的锻炼以及提升外还应注意增加与专业税收筹划中介机构的合作,以此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水平,保证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

(三)对于保障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措施还应注意从做好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做起,比如规范出版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行为、做好企业税收筹划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加强税收筹划的安全风险防范与控制等,从而保证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以及对于企业经营的积极作用和效果。

二、新税法政策下出版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针对最新的企业税法政策要求,出版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又应从哪些措施做起。下文将主要从出版企业的收入筹划方法以及出版企业的费用支出税收筹划方法两个方面,对于新税法要求下出版企业的税收筹划措施与方法进行分析论述。

(一)出版企业收入部分的税收筹划方法

对于出版企业的收入部分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注意应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收入部分的税收筹划原则。在进行出版企业收入部分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将权责发生制作为进行税收筹划的原则就可以为出版企业进行收入部分的税收筹划提供一定的可能性,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减少企业资金的流出,促进企业的经营运行。其次,出版企业在进行收入部分的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对于企业收入中那些不需要进行纳税的收入项目以及企业收入部分中那些免税收的收入项目进行确认,这样既可以做好企业收入部分的税收筹划,又可以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率,对于企业经营以及资金的流转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出版企业费用支出部分税收筹划方法

在对于出版企业税收筹划的分析中,除了出版企业收入部分的税收筹划外,对于出版企业的费用支出部分也应该按照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对于出版企业费用支出部分的税收筹划,首先应将企业的费用支出项目进行详细的分类规划,以便清楚掌握和了解企业的费用支出项目。在进行出版企业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应注意对于企业费用支出项目应该扣除的部分进行扣除,尽量使企业的税前费用达到最大情况,这样在进行企业税收缴纳中就可以相应地减少企业应进行纳税部分的费用总数。其次对于出版企业招聘员工的税收筹划主要就是按照税收法规将企业员工的收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计算筹划,在依法纳税同时注意维护企业的利益。最后就是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税收筹划,进行企业的这一费用项目税收筹划中需注意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进行折旧税收筹划,以维护企业的利益。

三、结束语

总之,出版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注意在国家税收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从企业经营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进行有效的企业税收筹划,促进企业经营的发展与壮大。

参考文献:

[1]王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出版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科技与出版.2009(5)

[2]潘荣良,温彦君.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J].财务与会计.2005(6)

篇2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8.074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迅速增加,同时对会计人员的税务知识的要求也逐渐提高。与诸多高校培养学术人才的目的不同,独立学院一直致力于培养应用型的人才,在办学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实践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加大了实践教学课程的课时和比重。会计类学生除了要掌握手工做账技能、电算化操作技能、蟊肀嘀朴敕治瞿芰Φ鹊龋还应精通税收实践。因此,开设税收实践课程非常有必要。三峡大学科技学院财务管理专业开设了与《税法》理论课程相对应的《税收模拟实训》课程,该课程有手工和软件两种实训方式。本文通过对两种实训方式进行比较,为独立院校选择实训方式提供一定的参考。

1 税收模拟实训方式概述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财务管理专业开设的《税收模拟实训》课程的实训方式有两种,手工实训和软件实训。其中手工实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对应的实训教材完成相关票据的审核,报税数据的核算以及报税表格的填制,最后通过提交纸质报税表格完成实训的一种方式。三峡大学科技学院《税收模拟实训》课程在2014年对2011级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采用了手工实训方式。

软件实训是指在教师介绍软件操纵的基础上,学生自主完成实训企业的全部报税任务,包括在对应时间进行发票认证及更换、抄税、报税表格填制和申报等,最后通过提交所有申报数据完成实训的一种方式。自2015年开始三峡大学科技学院《税收模拟实训》课程对2012级以后的财务管理专业学生采用软件实训方式。

2 独立院校税法模拟实训方式的比较

虽然独立院校税法模拟实训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学生对税法知识的掌握和具体应用能力,但两种实训方式之间有许多不同之处。以下部分从实训目的的实现,实训开展的资源要求以及对师资力量的要求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2.1 实训目的的实现

如前所述,无论采用哪一种实训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相关税务知识及相关的报税流程。地税申报方式优网上报税和上门报税,其中网上申报的流程是直接登录当地地税局网站,进入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税务代码、密码后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流程则是填写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局。地税申报相对比较简单,手工和软件实训都可以实现实训目的。然而,国税的申报比地税申报相对要复杂一些,要求申报单位安装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经过发票认证、网上抄税才能进行网上报税,并将相关资料报税务局完成报税。基于此,相比手工实训,软件实训可以进行发票认证和更换,通过软件自带的时间设定不同税种的申报。因此,软件实训可以从税种申报时间的调整到各个报税环节仿真地完成实际报税的所有流程,能够更好地实现实训的目的。通过对参加本院《税收模拟实训》课程学生的走访,参加手工实训的学生反映在实训过程中比较枯燥都是一些固定的表格,不能更好地展现实际报税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参加软件实训的学生则普遍反映,软件实训能够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场景模拟比较逼真,报税各环节的流程都可以非常清楚地提现出来。总体来说,软件实训比手工实训能够更好地实现独立院校《税收模拟实训》课程的开设目的

2.2 实训开展的资源要求

对于实训开展的资源要求,手工实训基本要求有配套的实训教材和相对固定的实训教室。手工实训一般在教室由任课教师指导学生根据最新的税务实训配套教材进行实训。由于现行税法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出台的文件、通知等行政性法规非常多,再加上这些调整多是适时的、不定期的。如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然而,教材的出版往往需要的时间都比较长,这导致即使是最新的教材也不一定能够与最新的政策法规相对应。软件实训需要有对应的实训软件和机房。实训使用的软件要能完成相关的实训任务并且可以进行后续更新,与最新的政策法规及报税流程保持一致。软件都是在电脑上安装运行,需要有足够多的计算机保证实训时对设备数量的要求。相对于书本出版周期而言,软件跟新的速度比较快,能够更好地与最新的税法政策法规保持一致。相比较而言,软件实训对独立学校的资金支出要求较高。手工实训中使用的配套教材均为学生自行购买,学校仅需提供实训教室即可。但软件实训则要求独立院校提供计算机和软件,这些则需要学校自行购买。

2.3 师资力量的要求

根据上文,无论是手工实训还是软件实训都需要配备一定的教师。手工实训由于所使用的教材不一定能与最新的税法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因此对指导教师的能力要求比较高。教师要及时学习最新的政策法规,对实训教材中相应的内容做调整,保证实训内容按照最新的政策法规操作。此外,手工实训中学生提交的最终实训成果均为纸质材料,指导教师要对每位学生提供的不同企业不同期间的各种报税表格进行审核,工作量相对较大。为了保证按时完成实训的任务,手工实训要求配备较多的指导教师。软件实训则要求指导老师除了有扎实的最新的专业知识外,还要参加相应的软件操作学习和培训,具备解决学生在软件实训中常见问题的能力。软件实训中学生在软件平台上完成发票认证及更换、网上抄税及报税后,软件会自动对学生提交的成果进行审核,减少了教师的工作量。在师资力量方面,除了要求指导教师具有最新的专业知识外,手工实训需要的教师数量较多,而软件实训则要求教师掌握软件的所有操作和实训中学生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

3 独立院校税法模拟实训方式选择考虑的因素

基于上述分析,独立院校在选择税法模拟实训方式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3.1 资金

税法模拟实训中,采用手工实训的方式学校只需提供实训教室,几乎不需要额外的资金支出。而采用软件实训的方式学校则需要另外支付资金购买提供后续更新的软件。如果学校资金允许,应购买软件进行实训,让学生更好地适应当前的报税方式。

3.2 实验室硬件建设

手工实训一般对实验室和硬件没有要求。相比手工实训,软件实训需要配备足量的实验室场地作为学生模拟实践的场所,还需要有电脑、桌椅、书籍、教具等设施设备。

3.3 师资

无论是手工实训还是软件实训都要求指导教师具备扎实的税务申报知识。此外,软件实训还要求指导教师能够熟练掌握各种税种的申报流程,并能够解决实训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

综上,独立院校在选择税法模拟实训方式时,需要结合院校本身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选择适合自身的方式。

参考文献

篇3

一、国内外现状分析

会计类课程建设是会计电算化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课程建设的核心是更新教学内容,优化课程体系。先进的教学内容和与时俱进的课程体系,更适合新常态下职业院校学生的成长规律。因此,职业教育课程及课程内容更新机制的实践研究是高校教学改革永恒的主题,同时也是会计电算化专业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课程内容能否反映时代特征、符合发展规律、迎接未来挑战,成为职业教育课程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研究美国教育课程的更新机制后可以发现,首先,他们时常更新教学内容,及时剔除陈旧的知识点,补充反映科学技术最新成果和最新研究方法的内容,保证学校课程能够紧紧跟随学科的发展,涵盖丰富的前瞻性学科知识,如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其次,对教科书不断地进行更新。

但现有的《税法》课程内容的更新机制是很不健全的,如常用的教材一般滞后于最新的国家税法政策1-2年时间左右,等到学生大学毕业,踏上工作岗位的时候,在学校里所学习到的税法知识很多都已经过时了;另外尽管学生们在学校里已经学习了税法知识,但是走上工作岗位后仍需要进一步培训才能符合工作需求。目前,大多数税法课程采用传统的授课模式。由教师指定统一的教材,在固定的教室授课。在这种模式下,教师习惯于按照教材大纲讲解,案例分析相对匮乏,重理论轻实践。

在教学手段方面,国内许多高校的税法课程已经实现了多媒体的现代化教学手段,但也不过是将原来“白+黑”的板书变成已经事先做好的课件。虽然图文并茂的课件让课堂的气氛比单纯的“白+黑”活跃了许多,但仍旧采用的是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有些学校没有条件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实践环节欠缺;有些学校建立了税收的模拟实验室,但是由于软硬件落后、更新不及时,或者容纳不了太多学生等主客观原因,导致实践教学环节形同虚设。例如教师在讲解某一税种的税理时,还是运用传统的讲授方式,教师仅从图片上去展示各种报表、财会资料等,通过例题展示税款的计算结果,对比学生真正使用模拟实验室,或者到企业、税务机关去实习,参与这一个过程的发生而吸取到相关知识来讲,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大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理论与实践脱节。

二、课程革新方案设计

改革创新后的税法教学模式是一种课程内容不断更新、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环节相融合的新型教学模式。

首先,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及时的更新税法知识。可以在课堂上通过图片的形式向学生展示报表、发票等票样,通过播放一些视频节目,如中华会计网校等涉税的网络专栏,向学生展示当前税收政策的热点及各个利益主体不同的声音。

其次,潍坊工程职业学院现建有300平方米的实训场所,分别是会计综合实训室、会计电算化实训室(一)、沙盘模拟实训室、会计电算化实训室(二)、会计手工实训室。可以为学生提供较为完备的学习、实训场所。另外,还引进了基于云计算的实践教学平台,以此弥补税法课堂教学的不足。实践教学可以增强学生对实务操作的感性认识,将税法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应尽快建立校内的税收模拟实验室,更新模拟软件,真正开设实践课程,模拟实验教学。联系校外的实训基地,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让企业提供实物操作平台,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通过案例分析、各税种的分岗实训、课程综合实训和校外见习实习,从手工到计算机,从理论到实践,强化学生的税务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

税法课程应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比如说在税收基础知识的教学中可采用互动访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在各类税种的纳税申报、涉税处理的教学中采用实物展示法、场景模拟教学法。教师还可以把以前满堂灌的讲授任务,分一些浅显易懂的内容给学生分组去讲授,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性,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而避免课堂听授式的昏昏欲睡。通过这种互动式、启发式的教学模式,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学生储备更多的知识和能力。另外,教师应针对税法课程计算繁琐的特点,适当选取一些习题让学生在课后进行练习,选题要由浅到深、由简单到综合,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篇4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纳税人法制意识及维权意识的增强,对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组的每位同志都有一种如饥似渴、锲而不舍、好学不倦的精神。业余时间,我们排除干扰,拒绝一切不必要的应酬,把精力用在学习上,我们组要求每个同志必须做到“四会”(会税收政策、会财务会计核算、会宣传税法、会微机操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大家开展各种形式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学习一切要学习的东西,并把它当成生活、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改变一切不良的习惯,挡住诱惑,心无旁骛,潜心静读,养成结合工作认真学习理论,深入思考问题,刻苦钻研业务的好习惯。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拓宽知识面,为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双管齐下”,对纳税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一是进行税法公示,在办税服务大厅设咨询触摸屏,税法公告栏,公开税收政策法规,让所有纳税人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随时咨询查找;二是送政策上门,对分局所辖的税源大户,如东风股份公司、华光、江汉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坚持每月上门服务,帮助、督促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三是开展业务培训,对分局辖区内需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分期、分批开展税收政策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日前,所辖企业的会计人员均达到合格,并取得了由市局统一颁发的上岗证书。确保政策执行不出现“死角”和“盲区”。

篇5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2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要来源,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关乎国计民生。纳税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自身涉税业务进行调整从而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优惠达到节税的目的。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在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纳税筹划风险。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对于增强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国有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类型及成因分析

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与改革,在纳税筹划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着巨大的外部坏境中的政策风险和执法风险以及内部环境中的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政策风险和执法风险。首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条文繁杂,不仅有全国范围内通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等法律,同时还赋予了地方税收法律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规条例的权利,而国有企业往往具有跨地区经营的特点,税收法律法规变动导致的政策风险对国有企业纳税筹划影响较大,对于跨国经营的国有企业而言更是如此。其次,由于我国实行分头管理的税务模式,税务执法部门包括国税、地税、海关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在实际税务执法过程中会有重叠现象,职责划分不清时有发生[1]。同时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不能完全理解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法政策中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不一致等问题均会导致国有企业在纳税筹划中面临较高的执法风险。

(二)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纳税筹划工作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容易诱导国有企业税务筹划人员铤而走险[2]。首先,国有企业面临纳税筹划中的经营风险,国有企业在纳税筹划工作为了满足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时,需要人为地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范围、地点等方面进行变动,这些措施均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长期影响,而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一旦国有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所得到的政策优惠不能弥补生产经营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及相应机会成本时,国有企业纳税筹划的经营风险就会非常高,甚至影响到国有企业的长期发展。其次,国有企业面临纳税筹划中的操作风险,纳税筹划人员由于自身专业素养不高、不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国有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漏税行为,或者纳税筹划人员打破职业道德底线、人为地制造国有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这些问题均会导致国有企业在纳税筹划中面临较高的操作风险。

二、加强国有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从国有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类型及成因出发,加强国有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强化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意识,健全国有企业纳税筹划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首先,国有企业管理层应当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管理模式,清醒地认识到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充分了解纳税筹划工作对于提高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重要作用,提高对国有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对纳税筹划工作的危机意识和风险管理观念,树立现代化国有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理念。其次,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纳税筹划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一方面,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财政部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等指导文件关于纳税筹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科学设置国有企业纳税筹划工作部门和岗位,合理安排纳税筹划人员[3];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应当贯彻落实财政部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等文件的指导精神,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深入分析国有企业现有组织结构和内部机构设置是否符合纳税筹划工作的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国有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监管漏洞,建立有效的纳税筹划风险预警机制,为国有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综合素质,完善国有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软硬件设施。首先,国有企业应当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提升纳税筹划人员的薪资待遇水平、提高进入门槛等措施,积极招纳外部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本企业效力;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要加大对现有纳税筹划人员的培训力度,财务部门应当定期举行纳税筹划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从业经验学习班,及时更新纳税筹划人员的知识系统,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国有企业还要加强对纳税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防范国有企业纳税筹划人员、、会计舞弊等现象的发生[4]。其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纳税筹划工作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软硬件设施,积极购置会计电算化环境下所需的机器设备和纳税筹划财务软件系统,加强纳税筹划人员对相关软件系统的学习,确保纳税筹划人员熟练掌握相关软件的使用方式和技巧,提高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国有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密切关注税法变动,加强内外部信息交流,强化国有企业纳税筹划执行和监督。首先,国有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应当密切关注税法变动,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过程中的政策风险,深入了解税法优惠政策的实质含义和内在要求,增强国有企业税务筹划的针对性,避免由于税务筹划不当给国有企业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带来的巨大冲击[5]。其次,国有企业应当健全企业内外部的税务信息交流平台,一方面,国有企业应当在企业内部各子公司和部门之间搭建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汇总各部门税务信息至国有企业总部纳税筹划部门,为国有企业纳税筹划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应当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本企业的税务信息,并从税务部门获取最新的税法政策变动情况,降低由于信息不畅给国有企业纳税筹划带来的风险。最后,国有企业应当强化纳税筹划工作的日常执行和监督,深入分析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及时发现并消除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潜在的税务筹划风险,将税务筹划工作流程具体化、规范化,降低税务筹划过程中人为操作风险。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在纳税筹划工作中仍面临着政策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等不利因素,通过增强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意识、健全纳税筹划内控管理体系、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素质、强化税务筹划执行和监督等措施,可以加强国有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管理,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翠杰. 国有企业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问题及应对措施[J]. 金融经济,2014,02:160-162.

[2]翟冠男. 国有企业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问题及应对措施[J]. 财经界(学术版),2014,23:271.

篇6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和意义

1.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也叫做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前提,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以及合法、合理的管理策略事先安排、筹划企业的融资、投资和日常经营等涉税事项,通过合理避税实现企业最少缴纳税金,最终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纳税筹划有着合法性、预见性的特点,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性质和实际经营情况对纳税做出合理的谋划[1]。

2.纳税筹划的意义

首先,可以树立纳税意识,提升业务水平。企业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而企业本身是纳税主体,需要熟练掌握纳税筹划涉及的相法律法规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需要了解最新的政策变动,这样纳税筹划活动才会有效开展。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要始终把企业的实际利益放在首位,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需要树立纳税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对国家颁布的最新税收制度和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在此过程中,会提升企业的纳税意识,也让税收业务水平提升,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及合理分配[2]。其次,完善税收法规,提高税收征管。对于企业来说,其开展税收的筹划工作是基于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动而及时进行调整的,所以,其本质就是以《税法》为政策导向的筹划行为。税务筹划对企业发展产生规范作用的同时,还可以督促税务部门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存在不足进行规范,这样制定出的政策会更加有利于税收征管,实现国家税收的增加。最后,降低纳税风险,减少纳税成本。企业的发展是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发展导向的,其缴纳税金的多少和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成本的高低有着重要关联,纳税是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缴税的多少也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科学、合理的缴税可以让企业减少纳税或延缓缴纳税金,还可以避免纳税风险问题[3]。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

1.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

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1)经营风险;(2)政策风险;(3)操作风险;(4)违法风险,通过纳税筹划风险的形式可以看出,纳税筹划的风险就是企业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面临税务责任的不确定性,所以需要规避风险。比如说企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承担的税务责任,或者引发企业补税、罚款,甚至由于刻意隐瞒和暗箱操作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这样不仅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也对国家的税收造成不利影响,没有达到税务筹划的初衷。企业的纳税筹划风险主要和以下因素相关:(1)管理层的认知;(2)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3)国家的相关政策[4]。

2.企业纳税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对纳税筹划的意义和重要性没有深刻的认识。纳税筹划对企业发展和国家财务都益处良多,但是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却没有高度重视该问题,通常认为只要减轻税收负担就可以税收收益,很少思考税收筹划问题。同时,还有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认为开展纳税筹划活动会投入大量的成本、人力和物力,并且筹划的过程较为复杂,容易达不到预期的筹划效果,这些思想会导致企业税务筹划积极性不高,在实施过程中不能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部分企业管理层甚至对纳税筹划理解不足,将税务筹划和避税偷税的概念混淆,没有科学的指导纳税筹划,主要有利可图就套用筹划案例,使得企业容易面临较大的风险。其次,纳税筹划人员素质不高。人员的素质问题已经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关键因素,需要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懂得财务管理、会计操作的相关知识,对税法知识有深入的掌握,同时还需要懂得法律,由此可见,纳税筹划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然而目前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成本等因素,对税务筹划的专业能力不足,难以满足企业的纳税筹划需求。其次,企业内部如果税务筹划意识淡薄,会直接导致财务人员思想上不重视纳税筹划,在工作中会分工不明确,不能落实全责,更多的认为这是管理层的工作,这种思想就会导致纳税筹划工作不能顺利的开展。再次,纳税筹划政策风险问题。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基于国家的政策,可以合理减少企业税务支出。企业为减少税负会承担一定风险,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如果税务筹划人员没有及时、深刻、全面的了解国家税法政策,可能会导致筹划结果与预期发生偏差,产生筹划风险,致使税收方案筹划失败。具体说来,纳税筹划的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从政策选择风险分析,在不同地区,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会出现竞争,而税收竞争就是直接体现,各省市在税收政策上会存在差异性。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往往会认为采取的政策是符合国家要求和地方政策精神的,然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这种思想上的偏差会受到惩罚,导致税务筹划失败。从政策变化风险分析,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需要我国的税法和制度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完善。我国在2007年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在2008年更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这说明旧税收法律制度在完善,新的税收法律制度在满足时展需要,体现出税收法律制度的时效性和不稳定性。而企业原有的纳税筹划方案是科学合理的、适合企业发展的,随着新制度的颁布会逐渐导致方案不合理,进而出现纳税筹划风险[5]。

三、如何预防和应对纳税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自身需要具有风险意识,同时也要对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完成筹划的目标。要想预防和应对纳税筹划的风险,具体说来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管理者提升对税务筹划的认识

企业管理层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成员,需要强化税务筹划意识,具有正确的税务筹划思想。具体说来:需要在遵守国家税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加强税金管理,以此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减少税收风险,进而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管理层不仅要意识到纳税筹划的作用性,还要在具体操作中给予支持,比如积极参加税务筹划的知识培训,掌握筹划的要求和具体方法,进而开阔视野,更新管理观念,根据企业的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出整体战略目标,同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为企业的纳税筹划营造良好环境[6]。

2.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

要想成功制定和执行企业筹划方案,税务筹划人员需要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其中筹划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素质。优秀的筹划人员不仅具有高度负责的责任意识,还有专业的操作技能,根据企业的需要制定出最合理的筹划方案,这样企业就可以付出最少的成本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体现在具备税收、财务管理、会计、法律等知识的掌握上,而保证人才队伍的质量,需要企业不断提高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相关的培训,因此,企业需要聘请税务、法律等的资深专家和学者定期培训,让税务筹划人员及时了解政策的动向,对政策深刻理解,同时也能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企业也可以为税务筹划人员提供分批外派进修的机会,进而组建出素质过硬的队伍,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储备人才。企业还要合理利用激励机制,这是由于纳税筹划行为和税务筹划人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税务筹划成功固然可以为企业带来效益,所以需要把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税务筹划人员分发,以此提升筹划人员工作积极性,这对于企业今后的纳税筹划活动都是十分有利的[7]。

3.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基于税收法律制度,企业如果选择违背法律的税务筹划,会导致纳税筹划活动失败。在具体的税务筹划工作中,对于部分企业急于求成,没有全面理解税法、套用方案、和中介机构钻税法律空子等,都是缺乏对法律和税法了解的表现,税务风险问题较为严重。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必须强化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经营实际情况分析税法,要关注制度的变动,以此保证正确选择出税务筹划方案,遵循严格遵守税收法律制度,达到良好的企业利益。

4.关注政策的变化和发展

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以及国家宏观调控调整变动的,所以需要企业实时关注信息动态,只有根据实际的政策变化才能对各种方案进行比较,制定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找到风险最小的筹划决策。同时,企业为降低风险,需要建立税务筹划预警系统,一旦税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时,系统可以结合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去分析比对,涉及到税务筹划风险的关键要素就会触发预警系统,提醒企业及时关注市场中潜在的风险,分析风险的类型和根源,进而制定出具体的预防措施,保证纳税筹划工作顺利的进行。

5.增强与税务机关部门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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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现代企业的制度基本已经建立,而企业资金中税收占主要地位,纳税的金额越少,资金的可利用率也就越高,不然就会增加资金缴纳数额,也会使企业的经济负担增加。企业税收政策的主要形式是税收筹划,由于种种原因,同样也存在着不同的风险,为了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隐患的发生,就需要对税收筹划强力控制。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企业税收筹划又叫做企业合理避税。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减免,通过投资经营、理财等形式保证企业的合理税收减免。其中具体包括降低税收、推迟交税、分批缴税等。为了帮助企业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使用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提高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核心竞争力。但税收筹划工作依然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因素,容易引发税收筹划风险。

二、现代企业税收筹划存下的风险

(一)税收政策灵活性导致的风险税收风险就是在征税的过程中,因为政策的变革、企业违反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筹划方案,以及多种无法预估的的原因导致税收筹划的税源恶化、减弱税收调节能力,最终导致税收收入不能满足政府实现职能需要的一种可能性。因为税收筹划是在税收发生之前依据法律法规提前规定的计划,它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随着政策的变动及时的进行改革。政策变动对税收的影响是十分常见的,在政策改革之后企业的筹划工作或者企业在实际筹划中忽视了正在执行的相关税法,就会一定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

(二)税收执法缺乏监督力度现如今,在税收执法的监督过程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做的还是很优秀的,但是缺乏深度和广度。倒是同级的执法监督力度做的不够好,在监督主体、权利、客体、内容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目前为止很多责任追究仅限于口头警告或者缴纳处罚金,对执法失误人员的影响并不大,这就影响了执法责任的实施效果。

(三)缺乏完善的税收筹划方案企业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企业自身实际发展情况还需要结合市场发展规律和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进行制定,就算企业筹划人员制定了详细的筹划方案,也很有可能因为实际的灵活性不够导致筹划效果不佳,影响到筹划方案的稳定性,以至于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四)筹划人员缺乏专业素质法律是税收筹划最不可触碰的底线,也是企业发展应该遵循的道德红线。比如:一些企业里有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职工,并且工作能力较弱,在选择优惠的时候,没有进行全面的考虑和分析,就极有可能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此这种风险一旦发生,除了造成巨大的法律经济负担之外,还会使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变低、变差。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一)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企业务必要了解到:税收筹划本身就是一个有多样化风险的行为,略有不小心就会导致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甚至有可能触犯到法律法规,所以企业一定要树立起税收风险的意识。一个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的时候,可以借助网络上面的大数据分析此次筹划的风险性,在存在税务筹划风险的时候能够做到及时修改。并且税收筹划很容易受到社会经济形势和政策改革上大环境的影响,这些影响往往都是负面的、不可逆的。所以在筹划前一定要先考虑经济大环境的变化趋势,做好充足的准备,尽全力将风险最小化。由于税法是灵活多变的,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一定要根据最新的税法内容进行筹划,根据最新数据进行调整,不要触碰到法律红线,企业需要随机应变、积极的对筹划方案的细节进行调整,从而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保障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之前,企业要很清楚的知道纳税是必须尽到的义务,我国有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纳税活动,如若不遵守税法规定的要求,企业要承担很严重的后果,甚至企业要承担巨额罚款并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级,同时企业的经营效果会受到极大的影响。所以,企业纳税人必须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并时刻关注着税法的调整。坚决遵守国家法律,确保纳税工作的正常进行。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在税收筹划的活动过程中,首先考虑税收筹划活动是否存在法律安全问题。税收法律不仅体系大、数量多,而且还随着时代经济形势的发展作出调整,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一个专门的税收筹划数据库,把常用或者存在疑点的法律法规纳入其中,这样可以给税收筹划活动提供不少的便利。

(三)合理使用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意见和建议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税收环境日益改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逐渐加强,税收筹划已进入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领域,因此出现了一些专业税收机构,这些机构针对税收筹划开展业务,可以通过使用外部专业税收机构,提升企业税收筹划效率,减少其带来的税务风险,达到提高企业更高经营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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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税分离的必然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会计准则的建设,并进行了财务会计框架的研究,从而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但是对于税收会计理论和实务的研究非常的少,税收会计的改革速度比较缓慢。税收会计是税务相关进行核算的专门会计,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是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信封学科体系,我国的税收会计现在急需改革的是税收的成本效益问题。我国历史上会计的雏形是官厅会计,主要对税赋进行记录、计算,是现代税收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总称,又可以称为政府会计。最初的税收会计到现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将税收会计做为独立的专业会计进行肯定始于1986年,1998年《税收会计制度》出台,是一部比较完整和全面的税收制度。税务会计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税务会计从理论和实务方面的发展滞后于财务会计,但是在我国税收是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的,对税务会计的不重视与税收的重要性是不相称的。税务会计以税收法律制度为准则,以货币做为计量单位,采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反映和监督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和缴纳,税务与会计结合之后形成了一门交叉学科。按照税法的规定,税务会计要计算和缴纳税款,计算时不能重算不允许有遗漏,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不能拖占税款,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税款入库。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以及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要记录、计算和汇总纳税人的税款上缴情况,并形成纳税申报表;并同时要控制和检查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对于违法行为要进行纠正。这种反映和监督行为,要由企业的会计人员来完成。税务会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一样都是会计学科的范围,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核算和监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税务会计的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税法不符的事项进行调整,按照税务会计方法进行计算和调整,并做会计分录,最后形成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存货这个会计科目来说,在财务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与在税务信封上的账务处理之间有许多的相似的地方,但是也不尽相同,有一定的差异。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税务会计可以腊助于财务会计处理方式,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才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真正原因。存在着许多的差异,如果只是进行单纯的纳税调整来解决,会增加许多的核算成本,制定纳税申报表时也会增加很多工作量。在进行实务处理时,如果税法在执行时与会计制度和准则发生冲突,税法具有较明显的强制性和法定性,根据条文的规定处理即可,准则则要紧紧跟随着税法。从而使财务会计信息缺乏准确性和相关性。财税分离以后,就可以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财务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也可以得到保障。财税分离的另一个原因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需要,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了营改增,这是税收领域的一个重大举措,这项税收政策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来说,必须对税务的新规定进行全面及时的了解,根据政策的最新规定及时进行业务内容核算的调整,这样企业就会享受到因为税法政策改变而带来的福利。如果业务完成之后再想办法规避税收,这是一种非常不明智和不正确的做法。很多纳税人存在逃税行为,控制逃税和避税,是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果企业有专门的财务部门,会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财务部门主要负责给企业提供正确有效的决策信息,帮助领导层做好税收规划工作,从而为企业带来效益。企业设立财务部门是最基本的,同时要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专职从事财务工作,不得被派送兼任企业的其他岁位的工作。如果税法未进行变更,要进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只有充分掌握了新的法规政策,才能更熟练的掌握税务流程和制度,从而在实际的财务工作中更灵活的应用法规,可以更加专业的处理各种财务问题,业务才能更加得心应手。

二、存货会计处理新准则与税法的比较

1.存货的定义和确认原则。新的会计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存货的定义,所谓存货指的是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时持有的商品总称,在对这些商品或者产品进行处理时,会耗费一定的人力来对存货进行处理,又称为劳务成本。如果存货可以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并可以通过评估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存货成本要纳入存货的计量中去,这时就可以进行财务确认。《实施条例》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阐述时,也提到了存货的处理原则,企业在出售产品或者处理商品时,也产生一定数量的劳务费以及材料费。通过会计准则与实施条例的相关存货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存货的定义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确认原则也不同,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存货进行会计处理是比较类似的。2.存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新准则规定,存货的确定要依照一定的方法,并严格按照新规定的要求来处理。取得存货时,第一可以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存货的税费成本包括相关的税费以及存货的购买价款;第二可以采用现金之外的方式来取得存货。存货的支付方式以及存货的取得成本会存在一定的公差值范围;第三如果是生产性生物资产,如农副产品收购,在生产或者采摘农副产品时会产生人工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这些费用需要进行分摊),这些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也构成存货成本。从以上的初始计量规定可以看出,新准则与税法的表述是不同的,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存货),一般在确认计税基础时都会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方法。所谓历史成本指的是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时支付的实际费用,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是最基础的计量方式,此时存货的计量成本就可以确认。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的总和,如果存货取得只是进行投资,如果投资者允许,可以采用非货币的形式来取得。至于取得存货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和公允价值,可以采用补充税费的计价方法。3.存货的计价方法。新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计算每项资产的实际成本,要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如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已不用),根据存货的不同取得方式采用相应的成本计算方法。企业在进行成本计算时,可以从这三种方法中选择其中一种。如果确定了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允许修改。不论是会计准则、税法还是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允许更换。新准则对于存货的计价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强制性的要求,税务的规定则相对明确些。4.存货的期末计量。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期末计量要根据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做为最终的计量值。如果存货相对较高,可以将其计处存货跌价准备,计处相应的收益指数科目。《企业所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如果未经核定准备,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此项支出没有财务部门的政策批准或者不符合相应的规定,将会产生资产减值,企业此时可能会面临资金风险。两者的差异表现为: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进行日常管理时,资产会产生损失,存在差异是完全有可能的。在进行新资产管理时,会产生损失。所以必须要核算好资产减值准备,保障存货的账面价值不会受到减值损失的影响而折损,这样才能保证存货的真实成本,也可以保证资产的实际价值,企业也会规避虚增资产的现象。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时,追求经济效益是企业发展的目标,所以非常重视资产的增值。

三、结语

在进行企业的财务处理时,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进行分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两者进行分离,可以更好的将财务理论进行完善。西方国家形成了比较完善系统的会计体系,会计体系是相对独立的。我国会计体系的建立还不是很完善,发展也相对较慢,也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是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更高,两者会回事分离。本文重要分析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进行分离的必然性以及存在的差异,希望本文的阐述可以为财税分离的进程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杨政,殷俊明,宋雅琴.会计人才能力需求与本科会计教育改革:利益相关者的调查分析[J].会计研究,PKUCSSCI-2012(1).

[2]陈红,余怒涛,陈永飞.创新与本土地特色相结合的中国会计研究—中国会计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综述[J].会计研究,PKUCSSCI—2012(8).

[3]祝继高,张晨宇.推进中国会计研究的国际化—中国会计学会会刊《中国会计研究》第一届研讨会会议综述[J].会计研究,PKUCSSCI—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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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2)10-0227-01

一、基于职业岗位要求的《纳税实务》课程的建设原则

《纳税实务》是高职会计专业一门理实一体的核心课程,由于与纳税会计岗位直接对接,该课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操作性和职业要求。这样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促进学生养成良好规范的职业行为是课程的培养目标。在建设中一定要遵循有利于促进课程内容职业性、操作性、实用性实现的原则。

(一)“校企共建”原则

基于岗位和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院校的课程建设原则,同样适用于会计专业课程建设。课程的开发和教学的实施要充分体现职业性,必须要求职业标准和实际操作技能融入到课程建设中来,而来自于企业实际岗位的现场专家最具有发言权。所以要实现课程教学的职业岗位要求,必须坚持“校企共建”的原则进行课程建设。

(二)“开放建设”原则

要实现高职会计教育的培养目标就必须要改变原来的传统会计专业建设的思路。要坚持“开放建设”的原则,使得课程建设空间不再局限于校内。而应该使得师资有“引进来、走出去”的理论实践交融培养途径、教学可在校内校外和课内课外自由开展;学生既可以依赖于纸质的教学资源还可以利用广阔的电子和网络资源,实现随时随地自主学习。对于学生的评价和课程的质量管理都是校内校外互通式的。

二、基于职业岗位要求的《纳税实务》课程建设的内容

(一)岗位分析是将职业要求植入课程教学的起点

高职的教育以就业为导向,专业培养目标由市场需求决定,岗位需求的调查与分析是确定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点更是专业课程正确定位的前提。根据对会计专业岗位群调查分析,《纳税实务》课程面向的会计岗位是纳税会计岗位,主要的能力需求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会计核算能力、纳税申报能力,应该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税收成本意识以及自律能力。纳税会计岗位能力的恰当分析将有利于职业岗位能力要求融入课程教学环节。

(二)组建综合能力强的特色课程团队是课程建设的“软资源”保障

虽然大学强调的是自学能力的培养,但是好的导师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改善学习效果。在《纳税实务》建设中应该建立综合能力较强的特色团队。团队的特色主要体现在:第一,师资结构有特色,应该搭建税收征管单位、税收缴纳企业、学校骨干教师交流的桥梁,保持强调“双师型”的同时各有侧重点。第二,团队全过程参与课程建设,从岗位能力分析,到课程内容的确定、课程资源的构建、理实教学的实施、对学生的评价以及课程的长远发展策略的制定。尤其是现场专家不仅仅只停留在课程建设论证环节,而是融进课程教学尤其是实践教学环节,直接参与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第三,课程团队的教学或管理工作地点是开放型的,不再局限于学校里,也可以是税收征管现场,纳税企业现场、模拟纳税现场。

(三)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技能和职业素养

1.创新教学模式

根据会计岗位不仅注重技能培训更注重职业道德的特点以及学生的认知规律,《纳税实务》课程应创建“三层双轨”的教学模式,即通过将教学内容分为“纳税工作准备(基础技能)”、专项纳税实务(专项技能)以及综合纳税实务(综合技能)三个层次,通过“做人+做事”、“手工+电算”、“校内+校外”等三组“双轨”手段实现。

2.改善教学方法和手段

由于纳税实务课程包含了繁杂的税收法律法规,传统的理论讲授课让学生失去了学习兴趣,也不能满足课程的培养目标。在教学上应该积极实践“理论实践一体化”,加大实践教学比例。

(四)建设立体、开放型的职业性课程资源让学生“学有所依”

课程资源既可以为教学内容的载体形式也可以是教学实现的场地。建立丰富的基于岗位能力要求的课程资源,能将抽象的税收法律具体化,促使学生“学有所依”。 所有的课程教学资源都要传到相关的学习平台,资源网络化将会促使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1.师生共同编写特色教材

根据最新的税法政策、会计理论及其他最新理论、校内校外课程团队成员,可以自主编写基于纳税会计工作流程的特色教材(或公开出版或校本教材),并且根据学生的反馈意见,选拔部分出色学生也参与到教材的编订。提炼重点难点,坚持“理论够用”的观点,凸显学生实操水平的培养。

2.建立立体型的网络教学资源

第一,建立相关教学指导资源。首先,根据纳税会计岗位要求制定课程标准。其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合理设计实践教学。最后,要整理好供学生参照的相关考证文件及重要税收法律法规,尤其要注重税法制度的更新。

第二,建立齐全的教学实施文件。根据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过程,要建立包括引导文、任务单、电子教案和教学课件、教学案例库、课程考核评价资料,纳税岗位工作流程说明、还有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的习题库、案例库以及在线测试题库。

(五)创建“双位一体”的课程管理体系可促进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纳税实务》课程的建设模式和后续管理模式都会决定在税法、会计不断变化下课程是否能可持续发展。企业和学校始终要共同参与其中,除了参与课程开发和课程实施外,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更要发挥企业和学院的“双位一体”的管理效应。

1.引入企业真实项目,企业和学校专业老师共同考核评价。2.加大顶岗实习力度,依赖合作企业的对口安排。3.学校跟企业签订对口就业协议,促进专业课程建设的“校企共管”。

总之,随着经济发展和高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专业课程建设也会不断的寻求自己该走的路,而职业岗位要求的融入将会一直是高职会计课程改革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高素芬.高职会计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模式探讨——以《企业纳税实务》课程为例[J].科技资讯.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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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认识存在误区

    很多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曲解国家的立法意图,助长偷逃税的歪风,来减少国家的税收。其实,避税不同于偷税。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 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而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筹资、投资以及经营等经济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这种安排手段有时处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以此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而避税与税收筹划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区分这两者就看是否顺应立法意图和立法主旨。

    (二)纳税人在纳税人和税务当局的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

    一方面,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宗法传统,不利于营造权力从属于法律的法治环境,而权大于法的现象却经常发生;另一方面,纳税人自身素质仍比较低,我国现行的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税收的存在,使得人们即使意识到自己纳了税,也无从知道自己究竟纳了多少税。久而久之,税收意识自然更加淡漠了。

    (三)税收筹划人员素质整体不高,专业人才匮乏

    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的工作,税收筹划人员应包括税务筹划顾问、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等高层次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对税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熟练掌握,又能结合企业自身的技术、资金等因素找到实施税收筹划的合理空间。但由于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尚不统一,企业中的税收筹划工作大部分也是由企业内部的财会人员来完成的,受自身知识、能力及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制约,就使得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只是简单套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不能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企业的投融资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等问题做出高瞻远瞩的筹划。

    (四)“执法必严”流于形式,企业偷逃税成本过低

    由于我国的法制环境不健全,对法律的执行过程缺少相应的制约和惩罚的措施,滋生了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所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流于形式。许多企业偷逃了税款,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或仅缴纳象征意义的数额较小的罚款,由于偷逃税成本过低,企业就不愿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进行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的对策分析

    (一)尽快统一税收筹划概念的界定,澄清认识上的误区

    当务之急是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规范和统一,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可以进一步讨论和研究税收筹划的方法、策略及其他相关理论。再如,对税收筹划目标的表述:一种观点是纳税成本最低化,另一种是税负最低化与税后利润最大化,还有一种观点是税收筹划的目标要服从于企业的财务会计目标。税务筹划的各项目标不是截然分开的,不同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具体目标,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也可能有几种具体目标,其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也可能有所不同,有所侧重。所以对税收筹划的目标也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

    (二)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营造越来越健全的税收法制环境

    1.应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建立和健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级次,使税法的表达更准确、具体,减少税法的漏洞,建立起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以开拓纳税筹划业务的空间,尽快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等相应法律规章,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各项税务活动,打破权治、人治的思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纳税人作为税收筹划方案的操作者、受益者,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界定,筹划人员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顺应国家的立法精神。

    3.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基本原则、合法性的认定应加以规范。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实现其税收筹划的目标,详细界定合法的税收筹划、避税筹划与偷逃税筹划的性质和构成要素,并明确规定税务部门要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否定负举证责任。

    (三)加强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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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背景

我国自1994年实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2009年增值税转制全面实施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但营业税纳税人因为没有销项税额故无法抵扣,但二者都有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这加重了税负的不均衡,而税负失衡必将阻碍产业结构的调整。

目前,我国正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要求,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二是有利于降低小额纳税人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三是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四是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所有的货物和劳务,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1]。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 “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积极作用。

目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分包现象,尤其在大型施工企业,如集团公司中标后分包给子公司施工或子公司以集团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子公司部分转包给其他分包商,环节日趋复杂。最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发包商没有给分包商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承包商须自行缴纳税金,而实际业务中,工程施工过程中很难准确将分包份额从总份额中剔除,造成重复纳税。由于增值税是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金额,以开出的发票和收到的发票的差额为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错综复杂的环节进行规范,减少重复交税。其次,促进施工企业扩大运营规模。增值税改制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建筑施工企业必定有自己的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如果营业税全面改为增值税,大型施工企业也能享受此项政策,这无疑为此行业的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全面“扩围”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也将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也必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的投入。

2.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快速转变,传统服务业不断向现代服务业转型,不同服务业之间以及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的产业边界变的越来越模糊。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现象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这与其他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这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将制约我国企业走向国际的步伐[2]。

3. 营改增后对施工企业不利影响。

3.1由于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工程人工成本占工程总造价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征收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且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员工同工同酬相关规定已提升到法制层面,人工成本不断上涨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因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合同中标价格又不能随便变更,这使得建筑业毛利率随着人工成本的增加而减少,而且人工成本又无进项税可抵扣,这就使得税改后税负会增加。

3.2建筑施工企业耗用的材料是最主要的成本,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物资采用甲方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

3.3施工企业在施工中需要依靠大量大型机械设备,其主要成本为固定资产的折旧。根据上海试点的“营改增”扩围的办法表明,以前年度的设备采购不得作为抵扣项目抵扣,这势必加大了这一行业的税负。

4. 营改增后对施工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4.1对资产、负债的影响。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按剔除进项税额的价值入账,在负债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固定资产净值在下降,资产结构也将发生变化。

4.2对利润的影响。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而当期确认的费用只剔除了部分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因此,当期确认的收入和利润比没有实行“营改增”之前有所减少。

4.3现金流量的影响。实行“营改增”后,为了及时取得可抵扣的进项发票,一部分以前可以赊购的材料,现在必须是现金交易。其次,企业购买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现金支出需要记录在“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变化会引起现金流量表的变化。

三、“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对措施

1. 加强合同相对人管理、注意完善合同条款约定。

充分考虑合同相对人是否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由于主体资格不同,发票税率不一样,可抵扣比率也不一样,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选定分包商时,一定要注意对方纳税主体资格;关注对合同相对人开票时限的约定,能否在一定期限内开出发票,这和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和应缴增值税额相关。

2. 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财务管理。

企业应制定发票管理新规范,做好发票开立、领用、使用、核销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避免发票使用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对承包人和分公司明确专职办税人员,加强相关人员培训管理,增强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以保证取得更多完整有效的可抵扣税款,相比营业税,增值税发票因为涉及抵扣,应注意发票是否为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时间,发票印章是否正确等,这些无疑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工作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

3. 加强税法政策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营改增”后,税款计算方法有了较大的变化,这就需要及时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关税法政策的培训及指导,同时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另外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增值税其相关专用发票开具认证、取得、抵扣等一系列环节的配备及其防伪功能的税务控制系统广泛应用,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4. 提高纳税筹划能力,实现利润最大化。

“营改增”给我国建筑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良好的机遇,企业应抓住时机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提升企业现代化水平,增加市场竞争力;结合增值税抵扣条件,在购买原材料时优先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积极参与短线或长线投资,增加企业获利能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建筑业作为国家重点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和就业,在未来时期里将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也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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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9-0096-03

从2006年开始,国家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逐步建立体现岗位职责、能力和业绩的薪酬体系。高校实施事业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教师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部分高校教师由于科研、社会服务能力教强,还有来自于稿酬、讲学、培训、兼职等各种劳务报酬所得,这些工资外收入甚至成为部分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来源。面对收入增长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可喜局面,高校教师个税贡献越来越大,高校教师一度成为“高收入”群体,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高校教师面临“收入增长的烦恼”,部分教师甚至陷于名义收入增加,但税后可支配收入下降的尴尬境地。因此,高校教师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减轻税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就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可以调动高校教师工作积极性,还可以提升其纳税遵从度,实现征纳关系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总体来看,绩效工资制度下高校教师收入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受雇或任职于高校而获取的所得,即岗位绩效工资,其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另一类是非岗位绩效工资收入,主要是教师开展社会服务获取的所得,常见的有劳务报酬、稿酬等。本文就这两类收入的个税筹划方法作探讨。

一、岗位绩效工资所得个税筹划

根据岗位绩效工资构成情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福利水平,降低名义工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教师取得的各项津贴、补贴,应在取得的当期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考虑将部分工资、薪金福利化。具体做法是,学校将教师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成为教师提供必要的福利设施,降低其名义工资,从而降低其个税税负。如学校可为教师配备班车,提供便利交通条件;为教师配备图书资料,提供便利科研条件;为教师配备办公桌、电脑、打印机、电脑耗材等办公设施及用品,提供便利教学条件。上述福利支出若以工资薪金形式发放会提高教师的应税收入,从而增加应税收入,甚至提高税率等级,加重税负。学校不妨负担上述支出,适度降低教师名义工资,这样,学校在不增加支出的前提下,既提高教师福利水平,又为教师节约了大量税款。

但是,根据税法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还有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等,也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筹划方法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应避免提供的福利变成实物或货币分配。学校可以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师上下班,可以为教师提供丰富的图书资料,但不可以直接为教师报销交通、资料等相关费用,否则相当于发生了实物或货币分配,应在发放当期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也可以将教职工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成为实物福利,但不转移所有权,在教职工调离时将相应物品归还学校,不属于实物分配,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理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方案

高校教师绩效工资主要包括课酬、科研工作量补贴等其他收入,由高校人力资源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按照教师实际授课数量、完成科工作量等因素,考虑教师职称、专业技术等级差异确定具体数额。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工资应在发放的当月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纳税所得额突破分级临界点时,适用税率提高,直接导致应纳税额增加,因此,必须统筹考虑发放方案,降低个税税负。目前,绩效工资有的学校是分月发,有的学校是学期末一次发放,发放方式不同,应缴个税也不同。

例如,某老师每月工资4000元,全年绩效工资18000元,不考虑年终奖,纳税方案有以下2种。

方案一:绩效工资分12个月平均发放

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4000+18000÷12-3500)×10%-105=9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5×12=1140元。

方案二:绩效工资每学期末发放

如上所述,工资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15元,共10个月。另

有两个月要分别加课时费9000元,每月工资13500元,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13500-3500)×25%-1005=95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0+950×2=2050元。

综上,可以看出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少纳税910元。上述例子具有普遍意义,当然,不同教师绩效工资不同,那么采用的纳税方案应该会有所差异,但筹划的方法一样。上述筹划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学校可以在没有增加任何支出的情况下,通过纳税筹划,使教师完全合法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税后收入。

(三)合理筹划各种奖金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高校教师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且在某些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会获得各种奖励,常见的有年终奖、科研奖励、先进奖、考勤奖等,奖励形式既有现金,也有旅游奖励、实物奖励等。由于奖励数额较大,特别是年终奖,若不合理筹划将会加重税负。

根据税法规定,教师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年终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税。因此,可以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地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根据测算,在年终奖的税率小于或等于月税率时,采用年终一次发放的方式全年应纳税额最少,采用平均每月发放的方式次之,按半年发放全年应纳税额最多。例如:

肖老师每月工资为4000元,年终奖36000元,若年终奖按月发放,全年应纳税额=[(4000+36000÷12-3500)×10% -105]×12=2940元;若年终奖按半年发放,全年应纳税额=[(4000+36000÷2-3500)×25% -1005]×2+[(4000-3500)×3%]×10=7390元;若年终一次性发放,全年应纳税额=[(4000-3500)×3% ]×12+(36000×10% -105)=3675元。

对于科研奖励,应当由参与者分别签字领取,不仅合理而且合法地节约个人所得税款,而且税法还规定了许多免税奖励,获奖者应该尽量利用优惠规定。

奖励形式不可一味选择非货币形式,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各种形式的实物奖励、旅游奖励均应纳税,如果选择实物奖励应避免转移实物所有权。

(四)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法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高校财务部门应该充分、正确利用这些政策,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尤其是教师的条件基本符合但又不完全符合时,这种筹划就具有特别的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以下各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独生子女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及误餐补助等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补贴、津贴。《关于各类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应充分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教师工资中免税部分单独核算,尽量提高工资中免税部分的比重,降低计税基础,减轻高校教师的税负。

二、非岗位绩效工资所得筹划

非岗位绩效工资所得主要是教师开展社会服务获取的所得,常见的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是与教师个人受雇或任职无关的所得。

(一) 劳务报酬的筹划

优秀的高校教师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常有兼职、受聘等业务,从而获取可观的报酬,如受聘培训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提供设计、翻译、审稿服务等等,劳务报酬甚至成为了部分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来源。对此,教师应该合理筹划,减轻税负,可采用劳务报酬工薪化、费用化和均衡支付次数等方法进行筹划。

1.劳务报酬工薪化。即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薪所得。这种筹划方法的前提是劳务报酬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工薪所得。能否转化成功,关键在于教师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例:某高校教师在外进修,学校每月发给其工资1 200元,同时他在某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每月收入3 000元,其与该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工资所得不用纳税,则劳务报酬应纳税额=(3 000-800)×20%=440元;如果该老师与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该公司支付的3 000元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与学校支付的工资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 200+3 000-3 500)×3%=21元,可节税419元。

2.劳务报酬费用化。高校教师在提供服务签订协议时,可考虑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由自己承担的必要费用改由对方承担,同时合理降低报酬数额,这样,计税基数会变小从而减轻税负。例:朱教授与某科技企业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每年可获取报酬40 000元,但需由本人承担交通费、食宿费等约10 000元,据此,朱教授应纳税额=40 000×(1-20%)×30%-2 000=7 600元;若朱教授与该公司协议约定交通费、食宿费由对方承担,报酬金额为30 000元,则其应纳税额=30 000×(1-20%)×30%-2 000=5 200元。两相对比,后一种方案节税2 400元。

3.均衡支付次数。根据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按“次”计征个税,如果一次劳务报酬畸高,还要加成征收。因此,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的支付次数均衡,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加成征收的规定。接上例,若朱教授采用后一种方案,而且与对方约定按月平均领取报酬,则共应纳税额=(30000÷12-800)×20%×12=4080元,比一次性支付减少税额1120元。

上述劳务报酬的筹划方案对于支付报酬方而言并没有加重其经济负担;方法2中由于承担相应费用,企业还可起到抵税作用;方法3中由于延迟支付减轻了企业现金流压力,更有利于资金周转。因此,设计好劳务报酬合同进行必要的筹划对双方均有利。

(二)稿酬所得的筹划

现行税制下,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法大同小异,稿酬所得不仅没有加成征收的规定,而且还有减征30%的税收优惠,因此,教师应注意将获得的稿酬与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相区分并分开计税。由于稿酬所得计税方法与劳务报酬基本相同,因此,其筹划思路也基本一致,即考虑稿酬费用化,均衡支付次数。但考虑创作的特殊性,可以利用数人集体创作,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或考虑出版系列丛书的方式。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考虑集体创作。该方案的前提条件是增加参编者后必须使平均稿酬降低至4 000元以下,才能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同规定达到筹划目的

王教授完成一部历史著作,稿酬共15000元。如果独立完成,独得稿酬15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0×(1-20%)×20%×(1-30%)=1680元;如果由5人合著,各得稿酬3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800)×20%×(1-30%)×5=1540元。节税140元。

出版系列丛书筹划法即把某些著作分解为几个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可以分散每次取得稿酬收入,降低计税基数,但在出版实践中,单纯为降低税收负担而进行如此操作的可能性不大。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筹划

高校教师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术拥有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其提供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专利权的使用权取得所得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无形资产无论采取转让或投资的方式,营业税或免征或不征,均不涉及营业税及其附加的筹划问题。但是,根据个税政策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拥有特许权的教师而言,是选择使用权转让还是选择投资入股方式,个税负担是重要影响因素。

如果选择特许权使用费折合入股,投资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待日后按照投资入股的比例定期取得投资收益时,再按照股息、利息、红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实现递延纳税及减轻税负的筹划效果,但由于共担风险,教师个人面临投资风险;如果选择转让使用权可直接获益,但不能获得税收递延利益。因此,对于特许权的处理,教师个人应综合权衡。

三、结语

综上,高校教师个税筹划方法很多,而且均具有可行性,能实实在在地降低教师税负。但现实中有些筹划效果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是税收筹划是一项较为系统综合的工作,需要参与的不仅仅是教师个人,还需要学校、财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配合,而配合不够是造成效果不尽人意的主因。因此,绩效工资制度下对于岗位绩效工资个税筹划,需要学校的政策支持和财务部门的鼎力配合;对于非岗位绩效工资所得的筹划,作为筹划主体的教师应吃透税收法律政策精神,积极主动进行筹划。与此同时,支付所得的一方应在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予以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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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以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增值税是对货物和服务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营改增是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立足我国财税改革基础上的结构性减税,也是最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科学财税管理办法。2013年8月,广播电视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截止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

一、营改增对广电行业的影响

(一)降低了广电行业的税务负担

营改增后,某广播电视台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比例提高到了6%,比营业税的纳税比例5%,多了一个百分点,但随着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进,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在逐步增多,税负也在降低。

(二)影响广电行业的收入结构

广电行业的收入来源大致分为广告宣传收入和组织活动收入。日常公用基本支出主要有水电费,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人员开支等。水电费和设备维护费等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组织活动的支出有场地租赁、设备租赁、演员劳务等。设备租赁、场地租赁都有专业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占活动支出近一半的演员劳务却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找专业的演艺公司来开专票,必定会增加活动成本,减少活动的利润收入。

(三)对广电行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

1.会计科目变化,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在科目设置上,缴纳营业税是科目设置为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缴纳增值税后,科目O置变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还需增加“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等三级科目。

2.发票管理更严格,报税成本增加

营改增前,广电行业使用普通发票,试点之后,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领购、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比普通发票更加严格,这也对财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值税免税项目认定一旦产生变化,免税发票要进行事先审查批准,纳税管理更复杂使得报税的财务人员工量增加,报税成本增加。

3.税种的变化给财务报表带来的影响

其一,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财务报表中所核算的收入内容全部是“含税收入”。营改增实施之后,财务报表中核算的是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这样对于行业的利润率就会有影响。其二,增值税在财务上报的收入支出表中是不体现的,单位管理者在利用财务报表分析运行状况时也需要考虑到。

二、广电行业应对“营改增”对策建议

(一)相关部门及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税法政策学习与宣传

广电行业部门多,非财务部门人员对“营改增”的具体实施细节和一些注意事项不是特别清楚。所以就要求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部分的工作,对于非财务部门的人员积极的进行宣传和培训工作,财务人员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制度等相关信息。

(二)完善会计核算,按要求建立准确规范的明细账目

国税系统的增值税的申报以及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存放管理、税控设备的使用和报税缴纳、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无论征管流程、征管手段还是征管理念,均与原地税系统下营业税的管理与征收有较大区别,企业应以能否取得和开具经认证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为落脚点,落实加强增值税风险控制措施,对增值税发票实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全面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坚决杜绝不合规取得进项税发票,消除了不必要征税和重复征税环节,广电财务部门应强化责任意识,准确记录各项收入和各类税金等,同时督促财务人员落实增值税建立备查登记簿管理制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销项发票开具和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申报纳税等工作予以重视和加强。

(三)加强发票管理,降低税收负担

营改增后,对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的广电行业来说,税率由5%上升到6%。主要是因为增值税实行的是进项税的抵扣制度,所以,增值税的税负水平与可抵扣的进项额由直接的联系。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管理直接决定了企业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是十分重要,这就要求的财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去税务部门进行发票的验证,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

三、结论

事业单位要积极响应政策,主动配合政策要求。针对税改的各项政策,从制度上重新规划和统筹,加快转型进度,调整经营理念,规范经营方法;注重成本核算,科学的选择供应商,合法合理的选择纳税方式,可以进行必要的税务统筹和规划,争取实现单位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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