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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新规定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3:5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法律法规新规定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律法规新规定

篇1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篇2

    1、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篇3

我院制剂二辛归苍通窍丸是院内传统方剂,由金银花、辛荑、细辛、苍耳子、当归、连翘等九味中药材组成,具有辛凉解表,清热解毒的功效。用于鼻炎、鼻窦炎。金银花为方中君药,其主要成分为绿原酸,该标准中仅有对金银花的显微鉴别,没有定量指标,本文参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银翘解毒片中绿原酸的含量测定方法,对制剂中绿原酸进行含量测定。

1仪器与试药

LC-2010A高效液相色谱仪(日本岛津)、METTLERTOLEDOXS205DualRange电子分析天平、KQ-500B型超声波清洗器,甲醇、乙腈为色谱纯试剂,水为纯化水,其它试剂为分析纯。绿原酸对照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供含量测定用,批号:2009-3260,银翘解毒丸(本院制剂,批号:091104、091123、091208)。

2方法与结果

2.1色谱条件色谱柱KromasilC18色谱柱(4.6×250mm;5μm),以乙腈-0.3%磷酸(10∶9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327nm,柱温30℃,流速:1.0mL•min-1。

2.2供试品溶液的制备[1]取重量差异项下的本品,剪碎,取约4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50%甲醇50mL,密塞,称定重量,超声处理(功率250W,频率35kHz)30min,放冷,再称定重量,用50%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

2.3对照品溶液的制备精密称取绿原酸对照品适量,置棕色量瓶中,加50%甲醇制成60μg•mL-1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

2.4阴性样品溶液的制备按处方制备不含金银花药材的阴性样品,按“2.2”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方法制得阴性样品溶液。

2.5干扰试验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供试品溶液与阴性样品溶液,注入色谱仪测定,结果阴性溶液在此处无吸收,说明在此条件下其它成分对绿原酸测定无干扰。

2.6线性关系的试验精密称取绿原酸对照品1200mg,置200mL棕色量瓶中,加入50%甲醇150mL,振摇10min,使充分溶解,再用50%甲醇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吸取25mL,置100mL棕色量瓶中,加50%甲醇稀释至刻度,摇匀。分别精密吸取绿原酸对照品溶液2、4、6、8、1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以进样量为横坐标,色谱峰面积为纵坐标,经线性回归,得回归方程:Y=77910 X+17014,r=0.9995。表明绿原酸进样量在003~015g范围内线性关系良好。

2.7精密度试验精密吸取2.3项下对照品溶液10μL,重复进样5次,测定峰面积,RSD为0.6%(n=5),结果表明仪器精密度良好。

2.8稳定性试验取供试品溶液,分别在0、2、4、6、8、10h各进样10μL,测定峰面积,RSD为1.2%(n=6)。实验结果表明,供试品在10h内稳定性良好。

2.9重复性试验精密称取同一批样品5份,照“2.2”项下方法制备供试品液,进样10μL测定,绿原酸含量平均为0.62mg•g-1,RSD为1.2%(n=5)。表明分析方法重现性良好。

2.10加样回收率试验精密称取已知含量的同一批样品6份,分别精密加入2.5项下绿原酸对照品溶液20mL,按“2.2”项下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方法制备供试品溶液,进样10μL测定峰面积,计算回收率,结果见表1。

表1加样回收率实验结果

称样量(g) 样品含量(mg) 加入量(mg) 测得量(mg) 回收率(%) 平均回收率(%) RSD(%)

2.011 1.25 1.20 2.43 98.33

2.005 1.24 1.20 2.45 100.8

2.013 1.25 1.20 2.44 99.17 100.6 1.57

2.025 1.26 1.20 2.48 101.7

2.006 1.24 1.20 2.48 103.3

2.018 1.25 1.20 2.46 100.8

2.11样品测定取样品,按照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方法制备供试品溶液,分别取供试品溶液及对照品溶液各10L进样测定峰面积,用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含量,见表2。

表2样品含量测定结果(n=3)

批号 091104 091123 091208

平均含量(mg•g-1) 0.62 0.63 0.62

3讨论

3.1绿原酸在溶液中不稳定,见光,受热易分解,因此对照品溶液应置棕色瓶中,在暗处保存,较为稳定。

篇4

中图分类号:D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5-0121-04

一、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信息披露

所谓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进入市场的要求。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在性质上本来是相互矛盾的:标准采用的是通用技术、常识技术及广泛使用的技术,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专有技术、创新技术、须许可方能使用的技术。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技术标准愈来愈明显地呈现出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趋势,甚至表现为一种市场竞争战略,之所以如此,客观上是因为以知识为核心的产业在整体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为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财产成为推动产业进步。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中心动力。在这一大环境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技术标准,已经不可能绕开被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技术规范而仅仅以公共智力成果作为内容。此外,由于技术标准的根本特征为兼容性(eompatibili.ty),或者说是通用性(interoperability),在应用过程中通常会导致网络效应与锁定效应,如果能将技术标准笼罩在知识产权人的私权之下,则会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应,所谓“得标准者得天下”。无论是微软的巨无霸地位,还是我国在通讯、DVD等行业不断付出的巨额许可费,我国信息产业部对TD标准的扶持,都反映了在新经济中,不仅是技术的竞争,更是标准的竞争。正因为如此,市场竞争者总是尽量利用各种手段,使自己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方案成为技术标准,从而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来获取丰厚回报。

在这种情形下,标准的公益性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产生了矛盾:一方面,技术标准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保持其公益性的色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仍是不容质疑的,其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激励作用是知识经济不可或缺的制度保证。为调和这一矛盾,无论是正式标准的制定机构或企业联营性的事实标准制定组织,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从而在知识产权人的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获得平衡,如要求标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承诺一旦该知识产权被纳入技术标准,将无偿或无歧视、合理性地对外进行许可,使得标准的应用不至于给社会带来过大的成本和阻碍。而信息披露则成为了完成这一使命的前提条件。简言之,机构必须首先确定某一标准是否包含知识产权,哪些知识产权,之后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完成如寻求权利人许可等工作。所以,大多数标准化组织都对成员课以明示或暗示的义务,要求他们披露所知的知识产权。如ITU(国际电信联盟)知识产权政策中规定了信息尽早披露的原则,要求其成员尽最大努力关注与ITU标准提案有关的专利技术,并尽快上报给ITU的电信标准化局。此外,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TF(国际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EE(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ATSC(美国高清晰度数字电视联盟)、3G Patent(移动通讯第三代专利平台)等都规定了类似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政策。总结当前一些较大影响的标准化组织,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政策上一般有如下做法:

第一,披露的内容。由于技术标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虽然包含商标权和版权,但是专利才是主要内容,因此,多数标准组织主要规定了专利披露政策。在专利披露问题上的难点在于是否披露某技术方案正在进行的专利申请情况。因为专利申请又包括已公开的申请和尚未公开的申请两种情况,而后者可能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但是,如不考虑专利申请问题,一旦某技术标准被确立,而其中包含了正处于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方案,之后该申请被批准,则该标准面临着要么放弃要么制定于专利权人的两难局面,这种情况在事实标准的建立中尤为复杂。根据对当前重要标准化组织的实证分析,大多数标准化组织只要求披露授权的专利;有几个标准化组织还考虑了未决的专利申请,但不要求披露它,因其一般仍处于保密之中;国际电信联盟和开放服务网两个标准化组织要求披露所有的授权专利和未决的专利申请。

第二,披露的程序。一般而言,标准化组织要求成员在提交议案时披露自己已知或应知的拟制定的技术标准中包含的知识产权,例如ISO/IEC指南关于专利披露规定:“如果一个ISO的国际标准提交人在提交审议的准备过程中,在技术方案中有专利技术,那么应该按以下的程序运作:提交人应当提请ISO的技术委员会TC(Technical Committee)和分技术委员会SC(Sub-Committee)注意自己发现的并准备在技术标准提案中采纳的专利技术。任何参与标准提案的当事方也应当提请ISO的TC和SC注意自己发现的并准备在技术标准中采纳的专利技术”。

二、信息披露中的拒绝披露或虚假披露行为

如前所述,新经济的网络效应使得产品(服务)的兼容性成为了其是否能进入市场的关键因素,而要达到兼容性的要求,使用该类产品(服务)的技术标准是必经之途。如果企业对某项技术标准拥有知识产权,则等于拥有对进入相关市场的竞争者颁发入场券的权利,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正因为如此,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标准时,特别注意获得技术方案中所含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许可,从而最大限度地协调行业标准化、兼容化带来的效率与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的矛盾。从另一个角度看,包含知识产权的某项技术标准一旦得以确立并被广泛实施,权利人可以从使用该标准的整个市场获取专利许可费(只要不是免费许可),其丰厚回报与其说是源于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如归结为含有该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更何况在网络效应理论中,某技术产品(服务)在销售策略上,首先重视的是市场占有率而非盈利,待出现消费者锁定现象后,方能获得稳定的利润甚至超额利润。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或个人在标准的制定中一方面积极参与,大力投入,力争含有自身知识产权的技术方案成为最终确定的技术标准,从而得以为自己的技术产品(服务)获得较高的市场占有率铺平道路;另一方面,权利人并不愿意作出标准制定机构要求的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承诺,尤其是免费许可的承诺。在这样的动机下,拥有知识产权人在标准的制定阶段对信息披露采取种种明示或默示的投机行为,则不足为奇,甚至本身就是该企业的一项知识产权战略。1995年的Dell公

司案是代表案例。1994年Dell公司参加了一项为声频电子标准联合会(Video ElectronicsStandards Association,VESA)制订标准的工作,该标准涉及的技术主题,是为计算机总线设计一种在486计算机的中央处理器和外设之间传输指令的技术方案。在标准建立的初期,标准的提案小组要求标准制订的各方申报与该技术方案有关的知识产权,Dell公司没有申报,并且其代表还写下了“据我所知这一标准提案没有侵犯Dell公司任何专利”的保证。但实际上Dell公司已经获得了一个专利授权。后来,该标准制订后被广泛使用,这时Dell公司向使用该标准的公司要求收取专利使用费。这些公司将Dell公司告上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仲裁庭。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6年裁定Dell公司违反了诚信原则,违反标准化组织的内部规定,没有在知识产权权利披露的前置阶段披露有关专利,却在事后主张其知识产权。因此,Dell公司无权收取专利使用费。在2002年另一起信息披露的案例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裁定被告隐瞒相关专利申请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从而使专利信息披露的范围延伸至专利申请领域。

三、法律规制

对于因标准制定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全面带来的知识产权私权性与技术标准公益性之间的冲突,尤其是类似Dell公司企图凭借标准的推广来占领市场的投机行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大多倾向于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究其保护方式,大致有如下理论和实践做法:

第一,通过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来禁止权利人强制实施其专有权利。所谓禁止反言(doctrine of estoppel)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不能主张某项损害有资格信赖这一行为并据此行事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上,这项原则适用于权利人通过误导行为使侵权人合理地推断出不存在侵权或权利人不会对侵权人强制执行其专有权利的结论的情形。利用禁止反言原则作为该类侵权行为的抗辩,一般须具备以下要素:

(1)存在误导性陈述,或有陈述义务但保持沉默。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加入该标准的成员都承担了披露知识产权的义务,特别是关于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必须在相关文件中予以说明并表明态度。如Dell公司案中,Dell公司声称“据我所知这一标准提案没有侵犯Dell公司任何专利”的保证就是典型的误导性陈述。有陈述义务但保持沉默的典型案例为Wang Laboratories.Inc.v.Mitsubishi Electronics案。在该案中,由于专利权人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保持沉默,从而被判决禁止事后强制执行其专利。原告的专利发明人参加了专门负责标准制订工作的美国联合电子装置委员会(Joint Electronic Device Council,JEDEC)的活动,从1983~1989年,原告一直在促使JEDEC接受SIMMs成为存储器的标准,并获得了成功。但在这段时间内,原告没有向JE.DEC披露自己始终在进行SIMMs的专利申请工作,并于1987和1988年分别获得了相关的两项专利。当被告按该标准生产时,原告主张侵犯了其专利权。法院认为被告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原告的行为表明其已经默示许可他人免费使用其专利,并且原告的行为使得被告有理由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符合原告要求的,是原告同意的。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在考察这一要件时有以下难点:首先,不是所用的标准制定管理机构都有详尽的知识产权政策,在没有类似政策的标准制定机构,权利人的沉默可否构成禁止反言的要素?更何况在行业内进行事实标准竞争中,并非都会形成标准化组织,更谈不上组织章程与知识产权政策;其次,即使有知识产权披露政策的情况下,如果只要求披露已授权的专利或已公开的申请,对于尚未公开的申请保持沉默,并未违反陈述义务。

(2)侵权人存在信赖,而其行为是基于该种信赖。禁止反言原则要求因为权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使侵权人产生了合理信赖,并根据这种信赖采取了某种行为,破坏这种信赖将实质性地损害侵权人的利益。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人的虚假陈述或沉默,使得标准使用者认为不会产生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从而进行了诸如投资建设厂房、购置原材料进行技术产品的生产等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使用禁止反言,限制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是法律衡平性的体现。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上述Wang Laboratories,Inc.v.Mitsubishi Electronics案中对信赖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信赖跟危害或者损害不是一码事,尽管这两者之间经常弄混。侵权人可能在对专利权没有任何意识的情况下建好一座工厂,而作为侵权的结果,侵权人可能不能使用这一设施。尽管自己也受到损害,但侵权人不能说明对知识产权人的信赖。为了说明自己对权利人的信赖,侵权人必须跟原告之间业已存在某种关系或者交流,正是该关系或交流使侵权人有了一种安全感……”如果对信赖采用以上描述,则在正式标准及私有化标准组织制定技术标准的过程中,在参与标准制定的各成员之间,将产生足够的信赖。在非机构成员实施标准的情形下则较为复杂,必须考察是基于权利人的虚假陈述还是沉默,而后者往往不能产生被法院认可的信赖。

正是因为在适用禁止反言原则时有上述难点,有部分学者提出以知识产权滥用原则来规制这种投机行为。但是,知识产权滥用原则目前在规制权利人方面主要体现为拒绝许可或对许可附加限制竞争的条件,对仅仅依据知识产权主张许可费的行为很难加以限制。更重要的是,无论是禁止反言原则还是知识产权滥用原则,都是在标准实施者作为被告被控以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时的抗辩事由,即“是盾而不是矛”。因此,在应对信息披露中的反竞争时,还可以采用反垄断法规制。

第二,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现在的共识是: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并不意味着其当然获得垄断地位。但是,一旦知识产权和标准相结合,情形就有所改变:通过制定包含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权利人得以对市场行使独家控制权,从而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所以,必须对包含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进行许可政策的规制,而对于企图逃避这种规制的知识产权人而言,对其进行反垄断法审查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以《谢尔曼法》为代表的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图谋垄断的规定,衡量某一行为是否违法了反垄断法,有如下三个要件:

(1)权利人不披露或虚假披露信息与标准制定机构通过该标准有因果联系。在标准制定机构宣布不采纳包含知识产权的技术方案作为技术标准或虽然可以通过包含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但以权利人免费许可为前提的情况下,拒不披露信息或虚假承诺不行使专有权与该标准的通过有显著的因果联系,如上述Wang Laboratories,Inc.v.MitsubishiElectronics案;但是,当前大多数标准化组织(包括ISO)都不拒绝通过包含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且可以进行合理、非歧视的许可,所以,还必须进一步证明二者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可供考察的因素有:在标准制定时是否有另外的竞争性技术方案,该知识产权对标准是否为无法回避的核心技术,该标准化组织关于制定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与程序等。但无论如何,这在实践中将是一个难点。

篇5

最近,驾驶新规定、驾驶员考试难、通过率创新低等话题已经成为人们口中的最新话题,甚至全国网络已经对驾驶新规定议论

纷纷。

一、驾驶科目考试,新规定变化

1.科目一考试的变化

自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对驾驶员考试作出了新规定

之后,驾驶科目考试中的驾驶科目一考试变化,从考试题目、题型、考试范围发生变化,从而更加注重实际,取消了题库。在旧规定使用了几十年的考试题型、题库发生变化之下,最终造成了驾校与驾驶员考试考生的极度不适应,甚至不合格。

2.科目二考试的变化

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公安部对驾驶员考试作出了新规

定之后,驾驶员考试中的科目二考试变化,科目二考试变得更加接近实际,取消了标杆,考试时不允许中途停车、刹车,让更多的考生不能适应行驶,因为,很多考生都是初次接触汽车,大中型客货运增加了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转弯山区道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新规定的出台驾驶科目考试项目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需要考生不断地练习、磨合才能适应。

3.科目三考试的变化

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公安部对驾驶员考试作出了新规

定之后,驾驶员考试中的科目三考试变化,科目三考试中大中型客货运考试里程从10公里增加至20公里,还增加了山路、隧道。提高了大中型车辆准驾车型,即A1、A2、A3、B1、B2准驾车型的考试难度,培养技术过硬的驾驶员,加强驾驶员源头化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小型汽车的科目三考试也作出了较多的规定。

二、对新规定的考试,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1.科目一考试中,必须结合实际,多做题

科目一考试,考虑到学员基本没有实际驾驶操作经验,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只能靠死记硬背,难以深入理解、掌握并应用。科目一考试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科目一考试试卷由100道题目组成,题型为判断题和单项选择题,科目一考试,考生要全面学习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基本常识。

2.科目二考试中,要学好倒库

科目二考试新增的模拟项目,主要考核在复杂道路条件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驾驶基本操作要求,如:模拟湿滑路,主要考核学员在湿滑路段减速、保持低速匀速行驶等方面的基本操作技能,使学员在以后的实际驾驶中遇到这类复杂路段不紧张、合理采取安全驾驶措施。

科目二考试,一定要学好倒库。因为,原来是标杆,很容易看到;现在画的是标线,在地上且不容易看到。此外,驾校和考生要结合考试内容、标准、要求,加强训练。

3.科目三考试中,学习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置

科目三考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第二部分是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内容。考试试卷由50道题目组成,题目以案例、图片、动画等形式为主,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满分100分,90分合格。对科目三新增的安全文明驾驶理论考试,该考官提醒考生主要复习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

自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对驾驶员考试作出了新规定,所以,给全国各地考驾照的朋友带来巨大的困难。新规定中对包含驾驶考试中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都作出了改变,从而加大了驾驶员考试的难度。但是,经过相关人士的实践与思考,得出了一系列解决驾驶员科目考试难的策略,例如:驾驶科目一考试中,必须结合实际、多做题;驾驶科目二考试中,要学好倒库;驾驶科目三考试中,学习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置等。这为我国广大考生提供了帮助。

参考文献:

篇6

一、基本原则

(一)《**市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由限制类、淘汰和禁止类二大类目录组成。

(二)限制类产业和产品是指:生产能力过剩,新上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没有改善;生产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并已有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替代;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三)淘汰和禁止类产业和产品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资源、能源浪费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目录》涉及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医药等九大行业,共431项工艺技术、产品和装备,其中限制类139项、禁止淘汰类292项。今后将根据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的调整,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修订及颁布实施。

(二)本《目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来湖投资的内外资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目录》,在内外资招商活动中要严格遵照本《目录》执行,各有关企业要根据《目录》所列范围,及时调整产业、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结构或生产经营方向。

(三)未列入本《目录》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令淘汰和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则按国家或省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本《目录》所列的淘汰和禁止类产业和产品,禁止新建和改扩建,并将实行定期淘汰,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均不得核准和备案。《目录》所列的限制类产业和产品,原则上不准新建,不准扩大生产能力;情况特殊的,须经市及市以上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准或备案;现有存量的限制类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的,须经市及市以上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准或备案。

篇7

Some Thoughts on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Chen Ming-xiang,Chu Bing

(Legal System of Fire Department of Guizhou Province Fire BrigadeGuiyangGuizhou550007)

【Abstract】To enhance the fire department law enforcement capacity of the premise is the standardization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in the work to carry out the process to dare to explor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work, so that law enforcement behavior more scientific and standardized. However, due to the actual fire supervision and enforcement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need to actively fi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is article will be related to the content.

【Key words】Fire law enforcement;Status quo;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我消防执法工作不断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严格执法监督,消防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较以前均有了明显提升。但我国消防工作正处于向社会化、法制化转轨的重要阶段,尚有不健全的地方,加之市场经济正处于世界化、多元化转型阶段,消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消防执法实践中暴露出许多薄弱环节,因此,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已成为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的问题。

1. 我国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存在的不良问题及原因分析

(1)消防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推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法》与执法实践还存在不完全符合、不完全适应的地方,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的立法或者法律修订的程序严谨复杂,一部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周期时间较长。法律法规一旦颁布,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但毕竟法律法规制定时具有的前瞻有限,法律法规与快速变化的社会形势不相适应,导致消防执法监督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标准遵照和参考。相关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相关制度存在漏洞,“红头文件”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不利于消防执法工作的开展。现阶段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升,一些较为严重的火灾事故发生之后,由于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加大了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度,促使一些以“红头文件”形式的“新规定”产生,而这些“新规定”往往与法律法规中的标准不符,因此出现了执法人员的现象。

(2)消防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

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执法主体不适格、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制度不健全和在执法中吃拿卡要等问题。部分专业性强的场所的消防相关要求的技术标准是分散在不同的标准里,这不仅只是刚从事消防监督人员不能把握,而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不能完全掌握,从而不能发挥有效的监督。从一些重大的、特大的火灾事故中发现,一些火灾隐患其实公安消防机构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有的还多次责令整改甚至停业,然而其火灾隐患依旧存在,处理不彻底,不到位。在很多时候对规范的理解和掌握有偏差,不能够及时的更行自己的知识,应用规范和法律的能力不够。

(3)执法监督机制存还不够健全。

目前,消防机构正在不断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力度,并且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例如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研发升级,对于原有的监督管理规范进行完善,对消防监督执法成效进行考核等,这些对于提升消防监督执法的规范性都有着积极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消防执法监督机制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消防执法监督体系还需要优化和改良,例如考核制度还不够完善,应用的考核方式、考核标准还存在着很多漏洞,不能保障考核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不能通过考核及时发现消防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限制了消防监督执法水平的提升等等。

(4)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消防执法人员战斗在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线,但是现阶段一些执法人员存在不熟练业务,不了解消防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水平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情况。还有消防监督执法部门的一些干部从部队内部其他岗位调配过来的,没有经过系统学习和专业培训,对于消防专业知识了解较少,仅仅凭借个人经验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导致问题产生。还有一些执法人员没有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或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身谋取不法利益,对于消防监督执法部门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

2. 依法治国新形势对规范消防执法的要求

消防部门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对于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当前,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入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一些新要求、新任务。一是对消防执法行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求相关人员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法律效力。二是对消防执法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由原有的执法方式向新型执法转变,变执法为服务,变管理为服务。三是对消防执法队伍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适当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队伍整体水平,更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

3.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3.1建立完善科学的消防法规体系。

要参照国外先进国家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修改相应的消防法律、规章,既要考虑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也要考虑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既要保证法规、规范的时效性、严肃性,也要做到法规、规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逐步形成以《消防法》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地方性法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国内与国际相结合的消防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

3.2不断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

从内部监督着手,采取上级对下级监督,下级对上级提出建议,同一业务部门和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等方式,保证消防执法活幼既泛戏āM时,做好外部监督工作,采取聘请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司法干部等担任执法监督员,采取座谈讨论、问卷调查、邀请现场监督等形式,广泛征求对消防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整改情况进行反馈,提高消防执法工作的公信力。

3.3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制度建设。

要参照国外先进国家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修改相应的消防法律、规章,既要考虑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也要考虑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既要保证法规、规范的时效性、严肃性,也要做到法规、规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逐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龙头,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地方性法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国内与国际相结合的消防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

3.4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执法水平的提升。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需要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还需要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利用执法为民、职业道德、廉政消防等教育活动,帮助执法人员树立良好的政治观、人生观、价值观,端正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加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以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去,对自身高标准、严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保障执法工作的公平性、文明性和规范性,提升消防监督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2)注重执法业务培训,打造高素质的执法工作队伍。消防监督执法成效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是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阶段需要落实的工作,而是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开展的工作。消防机构内设的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规范作用,促进各级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培训工作要有规划、有层次、有针对性的开展,加深执法人员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升对各项技术设备运用的熟练度,提升对执法程序的掌握程度,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消防监督执法队伍。

(3)优化消防监督执法队伍,保障执法队伍的稳定性。一名优秀的执法人员是执法部门最宝贵的财富,而一名优秀执法人员的培养,需要一定时间和资源的投入。消防监督执法部门必须要不断对执法队伍进行优化,保障执法队伍的稳定性,避免人才流失。要建立科学、完善的选人用人和奖惩机制,扩展人才的选拔渠道,对于执法人员的选用,必须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为真正有才能的人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也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注入新的活力。

4. 结语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消防执法部门作为我国公安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积极寻找、深入研究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完善,推动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黄金. 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与现实意义[J]. 消防界(电子版),2015,(01):55~56.

篇8

在驾驶证审验方面,新规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年参加审验,没有记分的可免于审验。同时规定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也要参加当年的审验。此外,加强了审验时的学习教育,规定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同时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记满12分记录或连续3年不审验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

记分项目增至52项

新规定记分项目由38项增至52项,并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新增的有: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

篇9

人本有情法无情。当执勤交警告知,他将受到2000元的处罚,并被记12分时,吕某一下子傻了眼。以前超载50%以上是记6分,怎么一下子“翻倍”了呢?交警告诉吕某,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1号令)是从200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他接过91号令的条款看了又看,惊得目瞪口呆,连声叹息地说:“这次超载的损失惨了。”

一:超载重罚 按照新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成员20%未达到50%的,处罚1000元;超过50%以上的,罚款2000元。

篇10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高校依法治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2005年3月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出台,犹如冲击波冲击着校园和传统的高校管理模式,学生管理工作从观念到实践即将面临一场重大的变革。频繁发生的大学生诉高校侵权的案件耐人思索,新规定的出台,促使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加强对大学生权利的认识和保护。笔者从学生管理实践的角度,分析了高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新规定,谈谈如何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保障大学生的权利。

1 学生的权利

新《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为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

1.1 基本权利

大学生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和婚姻自由权,以及民法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1)受教育权。高校学生纠纷主要涉及的受教育权主要是开除学籍等处分。(2)婚姻自。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保障了大学生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婚姻自。(3)人身权。高校学生经常涉及的人身权利纠纷主要有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选择权、生命权、健康权、公正评价权、事后救济权、知情权、参与权、肖像权等。(4)财产权。高校学生经常涉及的财产权利纠纷主要有收费、教学设施、生活条件、损害赔偿等。

1.2 特殊权利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学生享有的权利,新《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的权利;(5)“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的权利”。(6) 被处分学生可逐级申诉,新规定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为学生规定了申诉程序即权利救济机制。

2 当前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新规定突出了大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权限问题,并对学生受处分后的权益救济制度,这些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从观念、制度到实践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年来频繁发生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 其实质就是高校的管理权与大学生的权利的矛盾,是旧的管理模式忽视人权和现代大学生权利意识高涨的矛盾。高校在保护学生基本权利的方面在依法治校这一系统工程中是比较薄弱的,但学生和家长越来越重视对自身基本权利的确认和维护。如何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主动适应新规定,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实践中学生管理存在的管理权与大学生的权利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规章制度方面

2.1.1 合法性问题。普通高校是根据教育法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国家公民权利的授权组织。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学校享有办学自,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即学校有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同时法制社会又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这二者往往产生矛盾。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中往往质疑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已出现有法院宣判学校的规章制度无效的事实。目前一般学校各项管理制度都是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参照院校之间“惯例”和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的,没有专人和专门部门审查过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维护了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

2.1.2 合理性问题。学校的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学校为保证其组织目标的实现而对于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即学校对很多事务享有自由判断并做出决定的权利。因为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很多教育教学问题不能完全定量化,而是需要一定的定性判断,如德育标准、综合素质等,这就给学校留下一个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学校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除要遵循教育规律外,主要是如何适度使用自由裁量权。这往往是社会、学生和家长对学校质疑和的主要问题之一,认为学校处理过重。而且,如何既能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又能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是困扰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难题。

2.1.3 全面性问题。目前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规定学生的责任方面应该是比较系统、具体的,但是在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保障学生的权益方面还不够完善。我国的学生申诉制度在《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但是一般高校缺乏学生申诉的规章制度,没有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

2.2 管理观念方面

教育管理中,行政管理重于依法治校。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高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行政本位的思想较普遍,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问题往往采取行政办法解决,靠命令、凭经验来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很少想到依法解决。但是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等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已将学校推上了必须依法治校的道路,近年来涉及高校学生维权案件的增加就是实证。情感重于理性。学校和教师往往用“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热情和良好的愿望管理和教育学生,忽视用理性和法律来解决问题。但往往出现“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对学生的管教重于对学生权益的维护。“师道尊严”的观念让学校和学生、教师和学生之间无法平等,学生只能尊重和服从,缺乏以平等地位、民主方式、双向互动等方式与学生进行沟通。所以,规章制度经常是学校制定、学生执行,学生参与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权重也较低。但当今高等教育已经是收费教育,学生要求参与学校管理、要求享受应得到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条件的维权呼声也越来越高。

2.3 管理实践方面

实践中,严格的课堂管理导致大量学生因旷课而被清退,形成了与学生课程选择权的冲突;高校对考试作弊者给予的“开除学籍”处分,形成了与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冲突;严格的作息、卫生检查制度和禁止异性同居等宿舍管理规定,形成了与学生隐私权、婚姻权和性权利的冲突;学校对违规学生的处理意见的公告和对贫困生家庭情况等的公示,形成了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3 适应新规定,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目标,开展学生管理工作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规定》的重要内容。随着学校的法律地位的新变化,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出现了新的特点。高校应该适应新形势、新规定,转变观念,依法治校,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目标,开展学生管理工作。

3.1 加强法制宣传,更新教育管理观念

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因此,要加强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的法制教育。通过学校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正确合理地行使教育权,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学生建立正确的权义观等三个层面的法制教育,有效地规范和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大学生权益。

学校更新观念,转变对学生以控制为主、以服从为主的思想,树立尊重学生权益, 依法育人的新的教育管理观念;坚持以学生为本,提倡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参与评价学校教育质量和教师教学水平。这样,既能反映学生的意愿,使学校管理符合实际,又能减少学生的逆反心理,树立权利至上的理念。

3.2 以学生为本,加强制度建设

随着学生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要求学校的制度建设在保证实现教育目标的同时,还要尊重学生合法权益,做到以生为本。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首先必须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不能超出学校管理的范围,不能忽视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次必须合理,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学生,而不是为了侵犯某些学生的合法权益;最后要管理有度,既把学生看成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要把学生看成发展中的人,在违纪处分时,要将对学生产生影响限制在最小的限度内。

高校各级领导要依法办教育,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要依法行政, 以生为本,习惯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随着教育大众化等改革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依法管理,有接受法律监督、学生监督的思想准备和相应的机制,特别在处理与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相冲突的事项时,应慎重行使权力,规范管理行为,按法治原则办事。要依法用好办学自,在提高学校办学的主动性和社会适应性的同时,避免滥用权力而导致侵权。

3.3 完善学生申诉裁决机制

新规定根据《教育法》进一步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限制了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国家行政机关并未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裁决机构,高校也很少建立有关学生权利救济的规章制度,因此,学生申诉缺乏可操作性,申诉权较难得到实现。有关政府部门应尽快建立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申诉裁决机制, 学校也应尽快完善学生申诉制度,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受理学生的申诉。通过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做到学生对学校处理不服时申诉有部门管、辩护有人听,使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权利救济得到补偿。

参考文献

[1] 刘同君,夏民.权利保障:大学生管理法治化之必然[J].中国高等教育,2003,(24):29-30.

篇11

与其同步实施的,还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在此刻推出五部基于200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配套规则,被认为是对妄图在农历新年操纵价格、哄抬物价者的警告。

但是疯涨的物价似乎并没有因此止步的意思,先是饮料行业风向标企业悄然上调了旗下主力产品的出厂价格,接着多个品牌的高端进口化妆品掀起涨价潮,幅度10%左右。

不过对于此次涨价,许多企业出言谨慎,称“原料成本上涨压力巨大”,饮料行业更有一边涨价一边又降价促销者。

雅诗兰黛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近期不会涨价,并对众多一线品牌集体涨价表示不解,“照理说都是进口产品,国外没听说涨价呀。”

按照规定,在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以及在中国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都适用本规定。

显然,受到警告的企业们,正观望着“反垄断新规”如何实现从“纸面”落实到行动中去。

外企淡然

依据《反垄断法》制定的新规,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显示出政府部门完善《反垄断法》的努力。在《反价格垄断规定》中,还对“市场支配地位”作出明确表述,使得界定垄断行为更具操作性。

不过新规定并没有像《反垄断法》那样,引起外企的强烈反应。于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规定,大型并购交易必须向中国商务部申报,通过审批后才能完成交易。

这成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大型并购案的法律依据,反垄断部门可以依法否决交易,或附加限制性条件。这遭到外企炮轰,他们声称该法规对外资发起的并购交易持有偏见。

2009年,中国商务部否决了可口可乐24亿美元收购中国汇源果汁的申请。这是《反垄断法》实施至今惟一被否决的并购案。

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最近表示,推迟对摩托罗拉公司大部分网络设备资产的收购。公司原先预计这项交易将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但由于交易仍在等待中国监管部门的审批,预计交易完成时间将被推迟到2011年第一季度。

杀一儆百

与外企的淡然不同,由于“严禁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任何形式的价格垄断协议”的说法已被明确地写入了新规,因此行业协会首当其冲成为被“开刀”者。

与两项反价格垄断新规一同出现在发改委官方网站上的,是一则对“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受到严厉处罚”的通报。该造纸协会,在新规正式实施前便接到了第一张罚单,价值50万元人民币。

虽然这是新规正式后第一个遭遇罚款的案例,但这并非是发改委查处价格垄断违法案件的第一例。2010年国家相关部门查处的绿豆、米粉等串通涨价案、方便面集体涨价案和“新书一律不准打折”案都在此列。

去年4月,福建省餐饮具行业协会厦门办事处召集全市28家餐饮具消毒企业,决定从5月1日起统一提高产品配送价格。发改委在对该事件通报中指出,必须严查市场上的价格垄断行为。

有专家认为,国家对于价格异常波动和反价格垄断的处罚及注意力,去年主要集中在民生领域,如今则关注到了工业领域,监控范围在扩大。

质疑执法者

然而,与百姓生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的价格是属于政府定价的,通过价格是政策的调整来解决,因此不在《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监管范围之内,发改委价检司司长许昆林这样解读道。

这引来了众多质疑。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实现从“纸面”到“行动”法规的跨越中,最大的阻碍就是以“央”字头国企为代表的行政垄断的存在,而这些恰恰是被排除在我国《反垄断法》之外的。“反价格垄断不反政府定价,从开始就注定了这是一部先天有疾的法律。”

按照政府部门的解读,《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调节价和一部分政府指导价。如果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商定在北京范围内销售汽油不打折,这就属于价格串通,违反《反价格垄断规定》。

篇12

国际海事组织重新设立集装箱重量核实的规则

在新确认的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约变更中,托运人将自2016年7月起必须将其集装箱重量进行核实。该措施希望减少在海上、港口和公路上的事故。IMO的海事安全委员会希望自11月起采用确认的变更条款,以帮助供应链参与者以及SOLAS公约签约政府理解怎样实行集装箱重量检验。SOLAS公约要求所有集装箱要么被称重以确认托运人描述的重量正确,要么采用第二种“计算”的方式来核实,该方式下,托运人将所有物品称重并合计重量。第二种方式被认为是业界表示不是每个托运人都有对集装箱称重的设备或经济能力的折衷方法。尽管规则是为了提高整个航运链中各阶段的安全性,但承运人仍然对规则是否足够唤起在装箱、封箱,以及托运人真正理解一些标准不被满足所带来的风险的严重性上存疑。(佚名)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

日前,交通运输部制定出台《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了16种追责情形,并对责任追究的方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为规范部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部属单位出现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等五种情形,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出现主持作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等五种情形,部属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出现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等六种情形,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办法》规定,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明确提出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孙英利)

篇13

目前,驾考的科目一主要是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安全驾驶、紧急情况临危处置、事故急救等内容。

明年1月1日后,现在的科目一考试会被拆分成两部分。

第一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仍旧放在场内驾驶技能培训前进行;

第二部分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将并入科目三考试,放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后进行。

科目二:场地考十个项目,砍掉一半

目前的小型汽车科目二训练项目共10项: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

考试考四项,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三项为必考,剩下一项从其他几个训练项目里随机选。

明年1月1日后,科目二考试做出了大幅调整——

1.简化小型汽车桩考考试,改为倒车入库,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要求,并把桩杆改为地上划线;

2.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两项调整到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中;

3.取消限速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等三个项目;

4.曲线行驶、直角转弯变为必考项目。

科目三:抽不到夜考的,也要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科目三目前包括的13个道路驾驶技能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调头、夜间行驶)保持不变。

此外:

1.增加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

2.对大中型客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

3.小型汽车考试中,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要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4.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还要进行第二部分的理论考,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科目二、科目三各有十次考试机会

十次都考不过,其他各科成绩作废

据123号令新规定:

1.每个科目的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不过的要重新预约考试;

2.驾考的准考证明有效期从两年延长为三年;

3.三年内,科目二、科目三的预约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就是说,算上补考,科目二、科目三各自都只能有十次考试机会),最后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全部作废;

4.科目一和科目三的理论考部分(新推)没有预约考试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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