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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主体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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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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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筹划方案的可行性

在筹划税务方案时,也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负担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所采用的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务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更重要的是,由于税务筹划方案在很多情况下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较长期间,存在着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资金支付的时间性差异,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时,必须考虑税务筹划决策的风险和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

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取决于对税务筹划的认识,如果从狭义上理解,税务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虽然说这种理解抓住了问题关键的一个方面,但这种理解也过于简单,不利于税务筹划方案的有效设计和整体权衡。

一方面,企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会涉及多个税种的课征,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时,应将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税种都加以考虑,选择某种总税负最小方案为实施对策。而且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要考虑自身直接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之外,还要同时兼顾经济活动参与各方的课税情况及其税负转嫁的可能性,否则会影响交易各方真实税收负担的反映,甚至导致该项经营活动的终止。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税收负担最小只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所考虑的一个方面,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本结构等也都是其考虑的因素。税务筹划的根本出发点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但并非恒定不变,它应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函数的最大化为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换句话说,应将税务筹划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考虑范围之中,从更高的层次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设计。一项成功的税务筹划应该是多种税务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务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牺牲企业整体财务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

总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从全局出发,把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一个动态的、与周围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才能选择出最优的涉税方案。

四、税务筹划方案的适应性

税务筹划的生命力在于它不是僵硬的条款,而是具有极强的适应性,经济情况的复杂决定了税务筹划方案的变化。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生搬硬套别人的作法,也不能停留于固定的模式,而应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因人、因时、因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使税务筹划有效地进行。

五、税务筹划方案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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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涉及到许多税种,如果经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就可以为房地产企业节省资金,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笔者从多年的财务工作中,对房地产税务筹划有一些实践经验,供大家交流。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包括合理避税、节税、转税等多方面的内容。避税是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节税则主要是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转税是通过提高或降低价格等方法将税收负担转移出去的方法。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所以税务筹划工作应主要围绕这些税种展开,其特点在于筹划性、合法性、多维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税务筹划

(一) 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应纳营业税的税目包括服务业、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皆为5%。房地产开发公司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额,房地产经纪公司的销售额为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佣金。营业税本身纳税筹划空间比较小,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业务特点进行税收筹划:1.减少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流转(转让)次数。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等不动产的转让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畴,而营业税是按次重复征收的。2.选择合作建房方式。(1)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甲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无须缴纳营业税。(2) 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从两种方式我们可以看出选择合作建房可以避免营业税。3.在房地产企业中,如果企业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的用户,那么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先开发后销售的方式,这种筹划方式可按建筑行业适用的3%低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且还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1.减低增值额:(1)降低房屋的销售价格房屋销售价格的降低会使销售收入减少,从而会使增值额减少,也会使地增值税减少。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降低房屋的销售价格时,必须认真比减少的销售收入和减少增值额所带来的税金减少额两者的大小,从而决定是进行 税收筹划。(2)与客户签订销售与装修两份合同,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其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己不能忽视。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能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 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2.增加扣除项目金额:(1)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标准,一种情况是依靠负债筹资,预计利息用较高,应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以据实扣除;另一种情况房地项目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应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或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达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2)慎重选择销售时间。

3.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1)合作方式,税法规定,对于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2)代建方式,税法规定,代建房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向用户收取代建费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税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就确定好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4.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筹划的关键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

5.利用销售比例进行税务筹划。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扩了对于开发商征收土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的思考。增值税的清算条件规定:“已竣工验收的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85%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以及“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都将纳入新的土地值税征收条件。因此,可以利用85%这一临界点进行筹划。当开发项目不能全销售时,视情况将其销售比例控制在85%以内,将纳税时间向后拖延。这是新的清算条件制定后的一项新的税收筹划方法。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以扣除项目金额。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合理延迟产权转移时间。税法规定,只有当房地产的权属发生变更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延迟房地产权属变更时间,推迟房产证的办理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以缓缴企业所得税,达到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的目的。

2.合理推迟成本最终确认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人员可通过合理推迟成本最终确认的时间,以缓缴企业所得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三、现代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注意的问题

(一)加强税法法律、法规学习。

现代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知法、懂法、守法,不能只靠对税收政策的一知半解,税务筹划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税务筹划要规范化。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重规范性筹划,万万不可只重投机;要合理、合法地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三)战略与战术相结合进行税务筹划。

房地产企业虽然不能从对单个项目、单笔业务或单个环节进行筹划,但还应构建整体的税费筹划思路和方案,免得顾此失彼,因小失大 “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四)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小结

总之,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现代房地产企业需要灵活运用税务筹划手段,在合理承担自身税负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经营成本和资源浪费。

篇3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研究,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认为,税务筹划的开展以及研究真正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目前,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几乎是家喻户晓,并且已经进入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税务筹划这一概念才被引入中国,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纳税人纳税观念转变和纳税意识逐步提高的体现。但是,税务筹划的理论体系并不完善,存在理念上的痼疾和偏差以及方法上的不足,对它的涵义界定比较模糊,不同学者解释不一,在许多文献资料中经常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两者混为一谈。对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的涵义进行辨析界定,有助于对税务筹划的进一步研究扫清障碍。

一、税务筹划的研究范畴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典》对税务筹划定义为:“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W.B.梅格斯博士认为:“税务筹划是在纳税发生以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的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税,此过程即为税务筹划。”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中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著名法官勒尼德·汉德指出,税收是依法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空谈而已,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承担最小的税负,这种方法可称之为税务筹划。

上述观点和认识都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基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有目的地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或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主动的、合法的、理性的行为选择。

盖地(2003)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类不同的会计主体,为了与会计的称呼一致,纳税人的会计是“税务会计”,纳税人的筹划则应是“税务筹划”,而非“税收筹划”。但遗憾的是,盖地并没有进一步解释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实质性区别,仅仅说明这两个名词存在差异是为了保持称呼的一致性。

范百顺(2006)指出:“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务筹划”属于税务会计的研究范畴,而“税收筹划”则属于税收会计的研究范畴。其研究结论是从研究范畴方面指出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基本理清了两者差异的方向,但是,并未指出两者差异的关键点。

刘建民(2002)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个明确不同的主体,因此,纳税人的筹划称“税务筹划”,征管人的筹划称“税收筹划”较妥。其研究观点基本理清了两者存在差异的关键点是主体的不同。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税务筹划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务筹划包括狭义的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是不够准确的,背离了税务筹划立足于纳税人这个主体的基本出发点,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是两个不同的研究范畴。税务筹划本身倒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税务筹划包含节税和避税行为,而狭义税务筹划仅指节税行为。从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和价值取向来看,税务筹划应该包括“合法但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以及“既合法又合理”的节税行为,对纳税人来说,无论是节税行为还是避税行为,都是通过筹划活动获取财务利益实现财务目标的理性选择。

二、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区别

(一)税务与税收涵义之区别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对“税务”所作的解释为:税务是关于税收的工作,即税收事务,或纳税事务。很显然税务是由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税务的主体是纳税人,税务从另一个层面讲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事实上,纳税人是集权利与义务为一身的特殊群体。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金,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金,便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权力;反之亦然。纳税人换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消费权的代价便是缴纳税款。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对“税收”所作的解释为:税收是国家征税所得到的收入。税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筹集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是政府聚财最重要的手段。

两者的区别在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是国家为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所付出的成本。而税务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收的一种义务,是纳税人在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税务因税收而产生,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征收税款的执行机构,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与纳税人对立的主体,互有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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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1-0070-01

一、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所谓企业税务筹划,是指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背景下,遵照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合理高效的税务筹划方案,从而保证企业税务负担的正常化发展。由此可见,税务筹划需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一旦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产生了变化,企业税务筹划就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善。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税务筹划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内部联系客观决定了企业要与时俱进,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另外一方面,依据新税法的相关内容,企业征税内容出现了很大的调整。企业应该以降低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析作为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以实现合理的避税。

二、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存在的缺陷

(一)税务筹划意识不强,缺乏深刻的认识

结合调查和访谈,我们发现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难以准确的界定偷税、漏税和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而且对于新税法的新内容也没有透彻的认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往往沿袭旧有的税务筹划方案,这显然与现阶段的市场环境不相符合,也与国家税收精神不吻合的,难以有效地在新背景下实现企业税务负担的缓解。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难以做到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步,势必将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制约因素。

(二)税务筹划能力低下,缺乏竞争的意识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有着很关键性的作用。但是现实中,企业忽视税务筹划环节,整体税务筹划能力低下,财务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难以满足新税法的要求,也就难以在企业税务负担减轻和经济效益提高上发挥作用。或者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开展不全面、不深刻,忽视了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得其综合素质低下,难以在税务筹划过程中结合企业自身企业特点,制定合理的方案;或者企业忽视税务筹划,企业财务人员得过且过,缺乏竞争意识,以传统的方式去处理各项税务工作,使得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税务筹划体系不全,缺乏有效的管理

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税务筹划能力,实现企业税务负担的环节,保证税务筹划效果的实现。但是结合现实情况,部分企业在税务筹划体系建设上存在很大的缺陷,管理缺失,控制不力,使得税务筹划体系难以健全。其主要表现在:其一,税务筹划的目的观念不强,从理论上来讲,税务筹划是一项目的性和整体性的工作。而现实是部分企业忽视税收筹划要符合生产经营现状,忽视成本收益探析,导致税务筹划目的本末倒置;其二,税务筹划的时间性,税务筹划属于前瞻性工作,需要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方案,但是现实是各项经济行为结束之后,才开展税务筹划,使得税务筹划失去了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三,税务筹划的方式单一,难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由于自身企业税务筹划经验不足,就忽视自身行业特点,擅自借鉴别人的经验,使得其难以适应新税法的要求;其四,税务筹划的联系性不强,忽视了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导致征管流程复杂化。

三、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策略

(一)不断强化学习和培训,提高税务规划意识

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新税法的贯彻执行,这是尊重法律法规,完成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同样是企业缓解税务负担,实现经济效益的基本途径。在学习和培训过程中,尤其要注重财务部门的财务筹划意识的培养,使得其高度重视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积极探析新税法相对于旧税法之间的变化,找到切合点为实现合理的避税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高度重视财务人才培养,提高税务筹划能力

从本质上来将,税务筹划工作是一项智力高,层次高的管理项目,需要经验足,技能强,水平高的财务人才来组织实施。一方面,财务人员要清晰的了解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特点,明白在哪些环节可以实现合理的避税,从而站在全局的角度上设计税务筹划方案,保证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一方面,财务管理人员能够做到与时俱进,不断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新动态,研习新税法在主体,范围,内容,义务上的调整和改善,找到与企业效益的切合点,实现企业税负筹划的实时性。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我们需要不断强化培训的强度,以税务筹划能力的培养为重点,开展财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工作,保证企业税务筹划主体的高质量。

(三)强化税务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企业的效益

税务筹划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我们充分探析税务筹划的特点。首先,尊重税务筹划的时间性特点,以岗位责任制来确保税务筹划方案在各项经济活动之间出台,为企业开展各项工作设定财务格局;其二,尊重税务筹划的目的性,以企业发展战略为主导,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保证各项经济活动都是以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三,尊重税务筹划的实践性,保证结合自身发展情况的前提下,尊重新税法的改革,实现企业与税法之间的充分融合;其四,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设施,为税务筹划营造良好的环境。比如将税务筹划纳入到财务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中去。

四、结束语

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不断恶化,税务筹划工作成为企业开展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不仅仅关系到企业能否有效的减轻负担,还将牵涉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新税法,无论在纳税人主体,纳税内容,还是税前扣除,税收优惠都进行了改革,这不仅仅将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税收行为,不断提高企业税务筹划能力,而且将影响到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和方式,不断优化企业内部管理结构。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在新税法背景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将成为企业开展内部管理的重点内容。

参考文献:

[1] 李英艳.浅谈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以江苏南京某中小公司为例[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2(8).

篇5

一、前言

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税收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支出,企业想通过降低税负来增加自身财富也无可厚非。随着税收法治化推进,偷逃骗税的风险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采用纳税筹划这一正当途径减轻税负,试图通过各种不同渠道和手段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由此产生了各种各样不同的纳税筹划认识和行为。

二、纳税筹划

(一)狭义税务筹划观

该观点认为税务筹划仅指节税。持该观点的代表学者有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先生、国内唐腾翔、方卫平等。他们认为税务筹划仅仅指节税,即纳税人的筹划行为要在符合税法的规定内,并且要满足国家立法的意图。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大辞典将税务筹划称为节税,并指出纳税人应在税法的规定范围内,以税收负担最低为目的来进行有关财务、经营交易事项而制定的设计和运筹。

(二)广义纳税筹划观

该观点认为税务筹划既包括节税又包括避税和税负转嫁,包括一切利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有益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有美国W・B・梅格斯、张中秀、盖地等。他们认为广义税务筹划包括狭义税务筹划外,还包含不违反税法的其他筹划行为,这包括在形式、内容方面符合税法的行为,同时包括形式上符合但是实质上与国家立法意图相悖,甚至利用税法模棱两可的内容或者漏洞进行税务筹划。

(三)财务管理观

该观点认为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占有一席之地,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持该观点的学者有印度税务专家E・A・史林瓦斯、沈肇章、蔡昌等。史林瓦斯在《公司税务筹划手册》中,将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组成部分;宋献中将税务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性研究作为主要内容在《税务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一书中进行阐述。

(四)税务筹划范畴观

有学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降低税负、实现涉税零风险,利用非违法手段,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事先安排,主要包括避税、节税、转嫁筹划及实现涉税零风险四个方面。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税务筹划包括站在纳税人及征税人两个角度的税务筹划,二者既相互矛盾又统一,并且密不可分。笔者认为以上两个研究是站在不同角度对税务筹划范畴进行的划分。

通过以上梳理,国内外学者对税务筹划的定义还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观点一致,只是表述不同,多数学者赞同税务筹划是纳税主体为了取得税收收益而进行事先安排的行为,并有如下特征:首先税务筹划有确定的主体,即筹划行为是纳税人的行为,其主体是纳税人,即具有纳税或潜在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二是筹划具有事前性,即纳税人为达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对涉税事项做出事前计划;三是合法性,即任何企业行为包括税务筹划只能在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四是目的性,税务筹划有明确缴纳最少税款的目的,即尽可能降低税负从而获得最大税收收益,以此实现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税负转嫁

(一)税负转嫁筹划的原理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通过将应缴税金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承担,以减轻税负的经济行为,这是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经济现象的原因。税负转嫁筹划常常通过调整价格来实现,其操作原理是通过对价格的提高、降低、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决定税负转嫁筹划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是商品的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大小。

(二)税负转嫁筹划的方法

1.税负前转。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交易时,通过对商品或劳务价格的提高,将其应负担的税款转移给产品或劳务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支付。

2.税负后转。指纳税人通过压低原材料或商品的进价,将应纳税款转嫁给原材料或其他商品供给者支付。如一个批发商纳税后,因为该商品市场价格下降,已纳税款很难通过税负前转转嫁,于是批发商与生产厂家协商退货或要求生产厂家支付全部或部分已纳税款,这就是税负逆转。

3.税负混转。又叫税负散转,是指纳税人通过分解自己的应纳税款,转嫁给多方负担,税负混转通常是在税款不能完全前转,又不能完全后转时所采用。如纺织厂将自身税负分解为三部分进行转嫁,分别采用提价、压价、降低工资的办法将税负转嫁给后续的印染厂、原料供应纱厂和本厂职工。

有观点认为将税负转嫁看作是税收筹划有些勉强,因为税负转嫁并不改变纳税人本身的纳税义务。但本文认为税负转嫁是一种纳税筹划,由于通过提价销售或压价购进进行税负转嫁的决策与减轻或免除实际税收负担直接相关。税负转嫁只是税负在纳税人之间的再分配,不影响国家的税收总额,属于法律上无意义的行为,即广义的合法行为;但通过商品交易中的价格机制来实现的税负转嫁,能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给纳税人带来好处。所以,税负转嫁是纳税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主动合法行为,应该纳入税收筹划范畴。事实上,在流转税领域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最有效的手段是税负转嫁,在所得税领域更多地采用其他手段。

综上,本文认为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的交换中,纳税人通过价格浮动、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将税负在纳税人间分配的方法。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活动等的事先安排,以达到企业税负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税负转嫁是不违反现行法律规范的,其又能减轻纳税人税负,所以税负转嫁是纳税筹划的一种方法。税收利益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利益,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企业进行运营决策时,要加强树立税务筹划意识,综合运用避税、节税、税负转嫁等纳税筹划的方法来降低税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证自己的正当权益,使企业财务活动健康有序、其利得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陶其高.从法理上对税收负担最小化手段的再界定――税收筹划概念的内涵和外延[J].浙江师大学报,2001(05).

[2]董李佳.论企业纳税筹划[J]理论学习与探索,2003(03).

[3]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第二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4]周海花,邱慈孙.浅论税收筹划的内涵与外延[J].老区建设.2010(16).

[5]刘@,马艳红.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的纳税筹划[J].财会通讯.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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