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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处罚条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0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工程监理处罚条例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工程监理处罚条例

篇1

一、调试内容及目的

调试的主要内容:第一,带负荷试车,解决影响连续运行的各种问题,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第二,活性污泥培养,主要是积累处理所需微生物的量;第三,活性污泥驯化,其目的是选择适应实际水质情况的微生物,淘汰无用的微生物;第四,确定符合实际进水水质水量的工艺控制参数,在确保出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能耗;第五,编制工艺控制规规程,以指导今后的运行。

二、调试方法

(一)准备工作

1.人员准备:a.工艺、化验、设备、自控、仪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各一人。

b.接受过培训的各岗位人员到位,人数视岗位设置和可以进行轮班而定。

2.其他准备工作:

a.收集工艺设计图及设计说明、自控、仪表和设备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b.检查化验室仪器、器皿、药品等是否齐全,以便开展水质分析。

c.检查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尺寸、标高是否与设计相符,管道及构筑物中有无堵塞物。

d.检察总供电及各设备供电是否正常。

e.检查设备能否正常开机,各种闸阀能否正常开启和关闭。

f.检查仪表及控制系统是否正常。

g.检查维修、维护工具是否齐全,常用易损件有无备件。

h.购置絮凝剂。

(二)带负荷试车

开启水处理设施、管道中所有阀门和闸阀,启动进水泵送水,根据各构筑物进水情况,沿工艺流程适时启动其他设备。在此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检查进线总电流是否符合要求,变配电设备工作是否正常,各种设备工作情况是否正常以及能否满足设计要求,仪器仪表工作是否正常,自控系统能否满足设计要求。第二、用容积法校核进出水、回流以及剩余污泥流量计量是否准确,校核各种仪表,检测进水水质,测量流速,测量并记录设备的电压、电流、功率和转速。第三、及时解决试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四、编制设备操作规层。

(三)活性污泥培养

活性污泥培养的实质就是在一段时间内,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处理系统中产生并积累一定量的微生物,其培养方式主要有连续式和间歇式。

i.连续式培养:连续式培养是指在连续进水、连续出水的情况下进行的活性污泥培养方式。选择该种培养方式的条件是要有足够的进水,即日进水量至少可以满足一台进水泵24小时的水量,连续式培养的优点是培养时间短,微生物所需驯化时间短。其具体操作方法是根据来水量的大小确定进水泵开机台数和生物池开启组数,格栅机、沉砂池、二沉池全开,开启外回流泵(若有内回流泵,选择不开),回流量控制在大于100%,曝气区溶解氧大于2mg/1,生物池流速平均不小于O.3m/s,绝对流速不小于O.2m/s,连续运行。在此过程中,每天做好各项水质指标和控制参数的测定。当sv%达到lO%以上时,活性污泥培养即告成功,此时的出水BOD5、SS、COD等指标一般可到设计要求。

ii.间歇式培养:间歇式培养是按进水、曝气、沉淀、撇除上清液等四个阶段往复循环的培养方式,是在进水量小不能满足连续运行的一种培养方式。其特点是微生物积累周期长,驯化时间长,操作工作量大。其具体操作方法是同时开启进水泵、格栅机、沉砂池,待生物池充满水后开始曝气,同时停止进水,定时测量生物池,当COD、SS明显小于进水时停止曝气,沉淀2小时后再进水,同时撇除上清液。在此过程中的水质指标和控制参数的测定及完成的标志同连续式培养。

(四)活性污泥驯化

驯化的目的是选择适应实际水质情况的微生物,淘汰无用的微生物,对于有脱氮除磷功能的处理工艺,通过驯化使硝化菌、反硝化菌、聚磷菌成为优势菌群。

(五)工艺控制参数的确定

设计中的工艺控制参数是在预测的水量、水质条件下确定的,而实际投入运行时的污水厂其水量水质往往与设计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水量水质情况来确定合适的工艺控制参数,以保证运行的正常进行和使出水水质达标的同时尽可能降低能耗。

1.工艺参数内容:

需确定的重要工艺参数有进水泵房的控制水位、沉砂池排沙周期、生物池解氧DO及氧化还原电位OPR、污泥回流比R、污泥浓度MLVSS,污泥沉降比SV%,泥污指数SVI、污泥龄SRT、剩余污泥排放周期及日排放量、二沉池泥面高度等,其中影响能耗大小的主要因素是进水水位的高低和污泥浓度MLVNSS的大小,影响脱氮除磷效果的主要因素是溶解DO和污泥龄SRT。

2.确定方法

进水泵水位在保证进水系统不溢流的前提下尽可能控制在高水位运行。用每天排除大海量的体积与集砂容积对比来确定排沙周期,排沙量体积小于集砂容积。生物池DO及ORP根据厌氧池放磷情况、缺氧池反硝化情况、好氧池吸磷和硝化情况来确定。污泥浓度MLVSS通过污泥负荷来确定,脱氮除磷工艺的污泥负荷一般在O.12kgBOD5/(kgMLVSS*d)左右较合适。污泥龄SRT要考虑设计水质的要求,对脱氮除磷工艺而言,其一般控制在8天左右。

(六)工艺控制流程:

工艺控制规程主要是用来指导生产运行的,是工艺运行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各构筑物的基本情况;第二,各构筑物运行控制参数;第三,设施设备运行方式;第四,工艺调整方法;第五,处理设施维护维修方式。工艺控制规程应在工艺参数确定后编制。

(七)调试中的其他工作:

篇2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调解,而公安机关的处理调解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必经前置程序。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30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34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的,应予受理。”必经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七种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第三种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因此,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笔者认为,本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享有请求获得司法救济权应该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主权利,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这确是包括我国在内的民主国家的共识。需要说明的是,司法救济权不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而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对公民就其民事权益请求司法救济而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110条、111条是告诉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诉权,第109条、112条是规定如何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所有这些规定均无任何否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意思。有人认为,第111条即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第111条第3项“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笔者认为,与其说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不如说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该项规定主要解决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争议案件(事实上是主体地位不平等不属民法调整范围);二是应由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应由纪检部门处理的案件(实系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引导当事人向上述部门反映处理。有人认为,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包括另外一些类型案件,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引发的赔偿案件,如果不经过有关机关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解,有关机关先行处理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性质是有根本区别的,后者是司法救济,前者是有关机关在查明事实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当不能解决争议时,也能为当事人进入诉讼收集证据的行为。对这些类型的案件,如果不经有关机关处理,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或可能查明但人民法院诉讼成本(人、财、物、时间)太高,有关机关先行确认有关事实,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正确处理提供保障,有关机关先行处理的意义也就在于此。但当当事人未经有关机关先行处理而就损害赔偿方面的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时,因其请求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因为担心不能正确处理案件而不予受理,为了避免实体处理上的不公而必须牺牲程序公正的作法,即首先考虑当事人的胜诉权再考虑其诉权,实际上是无端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有了这种认识,再将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起来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符合民事起诉条件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工伤事故赔偿案,医疗事故赔偿案,并没有明确规定为“不经过有关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难理解,法律的本意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为求得客观公正的审理结果而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调解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确实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一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技术性较强,非常需要专业机构(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验,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人民法院不具有这种能力;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勘验后事故现场需要及时清障,损害现场不可能保存到诉讼阶段,交警部门的勘验笔录、影视资料实际上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保全证据;三是通过交警部门及时调解,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可以结案,这样能更及时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减少了大量诉讼给法院带来的压力。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调解终归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完全可能不履行,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法院对交警部门出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伤残评定书等均仅作证据使用。但该证据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等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不采信前提是“确属不妥”,以采信为原则,不采信为例外。可见,人民法院对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的重视和依赖程度是较高的。

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未经交警部门处理,诉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的确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不受理违反民诉法规定,受理后可能出现事实不清,责任不明而难以下判的被动局面。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1准确定案由。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经交警部门处理过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区别,笔者认为在案由上应该反映出来,对后者,以交通事故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是没有疑问的,但对前者,是否还以此案由呢,仍有探讨的必要。案由应该真实、详尽地反映当事人的争议性质,对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赔偿案件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案由虽然较详尽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性质,但笔者认为,该案由并不妥,应以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作案由。理由:1是否系交通事故尚不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是否系交通事故尚需要分析判断,对一些当事人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也可能不认为是交通事故,如在机关大院、学校、工厂内发生的事故,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等。2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部门、个人无权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4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5条)。公安机关对发生在道路上的车辆引起的安全事故,首要的任务就是确认是否是交通事故。3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案由,让人感觉《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违章行为的结论”无用,规定了与没有规定无区别,反正人民法院均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案受理。

2严格贯彻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只对当事人存在的争议进行审理。即不对全案事实进行审理,没有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再审查,直接确认。任何一件损害赔偿案件,均有损害行为的发生、发展、结束、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诸方面,有些事实当事人并无争议,对无争议的事实直接确认不仅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本案中,甲、乙两单位对损害事实(追尾事件造成车辆损坏)均无争议,对责任归属(由乙单位负全责)也达成一致,对赔偿范围(只限于奥迪车的修理费)同样进行了约定,这些如果当事人不再有异议,人民法院则应直接予以确认。

3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毕竟较少,当存在事实争议的时候,或当事人一方对已达成的协议翻悔不履行时,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利益,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判决是否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笔者在此用准交通事故这个概念仅是为与经过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区别),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对此类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并不容易,笔者肤浅地认为,对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原则上由受害人举证(按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过错与否作为侵权构成要件),这在事故已时过境迁的情况下,没有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受害人举证责任较大,受害人的败诉风险是相当大的,但这也是其不向交警部门报案请求处理相对应的后果。如果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后因某一方不履行协议而诉讼至法院的,应当由违反协议一方当事人承担变更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直接判令当事人按协议履行义务。

篇3

关键词:地质地基 加固

Abstract: aiming at the existing situation of the foundation construction in our country, analyzed the current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operate with construction experience, on the foundation of processing steps and common ways of dealing with the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on the quality control as the focus of the construction,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level, in the process of foundation construction, avoid the moistureproof layer and the elevation of quality problems affect the use function.

Keywords: geological foundation reinforcement

一、软土地基地基加固

1)注浆加固法

注浆加固法是一种新型的地基基础处理加固方法。注浆加固法(也称灌浆法)是利用液压、气压或电化学原理,通过注浆管把浆液均匀地注入地层中,浆液以填充、渗透和挤密的等方式,赶走土颗粒间或岩石裂隙中的水分和空气并占据其位置,经一定时间的人工控制后,浆液将原来松散的土粒或裂隙胶结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高强度的稳定的“结石体”。它能显著改善土的物理性能及水理性能。

2)扩大基础底面积法

当地基或基础底面面积积不足时,可采用混凝土套或扩大基底面积。当基底荷载偏心时则采用不对称混凝土套,对于中心荷载则采用对称混凝土套。灌注混凝土前应将原基础涂上混凝土界面剂或凿毛洗净后铺一层相同强度等级的水泥浆,以增强新老混凝土的粘结。对加宽部分的地基应铺设垫层,材料和厚度与已有部分的垫层相同。素混凝土套的台阶高宽比应符合地基基础规范的要求。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锚筋以加强与老部分连接和抗剪。钢筋混凝土套亦须在新旧混凝土间设锚筋、锚栓或灌环氧。条形基础加宽时可沿纵向分段进行,分段长度为1. 5 m~ 2 m。扩大的宽度部分底面应不低于原有基底。

3)排水固结法

通过设置水平排水体系和竖向排水体系,改善地基土的排水条件;土层在适量的静力、变化的动力荷载及其持续的后效力(动力残余力,即动力作用后,在软弱土体静态覆盖力下仍保持的残余力,该残余力对促进土体的排水固结必不可少)的超载作用下,形成了孔隙水高压力梯度,在人工排水体系及动载下产生的裂纹排水系统下。多次发生孔隙水压力的升降,孔隙水不断排出,孔隙体积减小,有效应力增加。土的强度就不断增加,空隙比也不断减小,土体预先发生部分沉降,这样工后沉降大大降低,地基土成为超固结土,从而达到了软地基加固的目的。该法处理后的地基是一均匀地基,地基承载力可大大提高以满足包括道路在内的建筑物的承载力与变形要求,有效防止地基工后沉降及不均匀沉降造成的各种危害并充分发挥地基土的自身的作用。如:①消除及减少不均匀沉降造成的附加应力及可能产生的裂纹;②防止建筑物附近地坪、道路开裂及局部下陷;③消除松软地基对各类桩的负摩阻效应,特别是对于填土厚度、淤泥厚度变化交大的情况。

二、特殊土地基处理

1特殊土质地基处理分类有以下几种:

1)、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的机理是破坏湿陷性黄土的大7L结构,全部或部分消除地基的湿陷性,从根本避免或削弱湿陷现象的发生。常用方法有土(灰土)垫层、重锤夯实、强夯、化学加固、土(灰土)桩挤密等。

2)、膨胀土地基应根据膨胀土的胀缩性、埋藏深度和厚度以及大气影响深度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进行处理。当膨胀土位于地表下3m,或地下水位较高时,一般不做处理。否则应用砂、碎石等材料进行换填,换填厚度应按设计确定。

3)、在建筑场地范围内有岩溶、土洞和红粘土地基时,应综合考虑岩溶发育情况、土洞大小、红粘土的工程特性,结合工程要求、施工条件、经济与安全等方面问题,合理选择地基或结构处理方案。

2特殊土质地基处理几种方法:

1)换填法

当建筑物基础下的持力层比较软弱,不能满足上部荷载对地基的要求时,可采用将基础下一定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软土挖去,然后再回填强度较大的砂、碎石或素土等材料,经夯实处理使之成为建筑物基础的持力层,换垫法处理地基时按换填所用材料分为砂垫层、砂石垫层、碎石垫层、素土垫层等。适用于淤泥、淤泥质土、湿陷性黄土、素填土、杂填土地基及暗沟(塘)的浅层处理。

1.1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是将基础下面一定厚度的软弱土层挖除,然后用强度较大的砂或碎石等回填,并经分层夯实至密实,作为地基的持力层。该垫层具有施工工艺简单、工期短、造价低等优点。适用于处理透水性强的软弱黏性土地基,但不宜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基和不透水的熟性土地基的加固,以免引起地基大量下沉,降低其承载力。

1.2灰土垫层。灰土垫层是将基础底面下一定范围内的软弱土层挖去,用按一定体积比配合的石灰和黏性土拌和均匀后在最优含水量情况下分层回填夯实或压实而成。灰土垫层适合于地下水位较低,基槽经常处于较干燥状态下的一般黏性土地基的加固。该垫层具有一定的强度、水稳定性和抗渗性,施工工艺简单,取材容易,费用较低,适用于处理1-4m厚的软弱土层、湿陷性黄土、杂填土等,还可用作结构的辅助防渗层。

2)预压法

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等饱和粘性土地基。按预压方法分为堆载预压法及真空预压法。堆载预压分塑料排水带或砂井地基堆载预压和天然地基堆载预压。

3)扩大基础底面积法

当地基或基础底面面积积不足时,可采用混凝土套或扩大基底面积。当基底荷载偏心时则采用不对称混凝土套,对于中心荷载则采用对称混凝土套。灌注混凝土前应将原基础涂上混凝土界面剂或凿毛洗净后铺一层相同强度等级的水泥浆,以增强新老混凝土的粘结。对加宽部分的地基应铺设垫层,材料和厚度与已有部分的垫层相同。素混凝土套的台阶高宽比应符合地基基础规范的要求。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锚筋以加强与老部分连接和抗剪。钢筋混凝土套亦须在新旧混凝土间设锚筋、锚栓或灌环氧。条形基础加宽时可沿纵向分段进行,分段长度为1. 5 m~ 2 m。扩大的宽度部分底面应不低于原有基底。

4)挤密法。

4.1振冲密实法。利用专门的振冲器械产生的重复水平振动和侧向挤压作用,使土体的结构逐步破坏,孔隙水压力迅速增大。由于结构破坏,土粒有可能向低势能位置转移,这样土体由松变密。

4.2沉管砂石桩(碎石桩、灰土桩、OG桩、低标号桩等) 。利用沉管制桩机械在地基中锤击、振动沉管成孔或静压沉管成孔后,在管内投料,边投料边上提(振动)沉管形成密实桩体,与原地基组成复合地基。

4.3 夯击碎石桩(块石墩)。利用重锤夯击或者强夯方法将碎石(块石)夯人地基,在夯坑里逐步填人碎石(块石)反复夯击以形成碎石桩或块石墩。

总结:地基必须具有很高的强度和稳固性,能够经受建筑物长年累月的荷载作用,同时还要确保基础的沉降速度不至于使地基变形状况超过变形允许值的界限。不良地基土是指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地基土,它们不利于地基的施工。

篇4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自治区鼓励实行科学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建筑材料质量认证制度。

自治区鼓励创建优质工程,提倡优质优价。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盟市旗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考核合格发给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书,凭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按照下列程序对建设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现场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开工前,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与承接任务相符,审查设计文件签审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二)施工中,以抽查为主的方式检查施工质量,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安装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强制措施;

(三)竣工后,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对申报竣工的工程进行质量核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申请质量核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勘察设计单位签证,确认完成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二)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签证,确认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资料、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以及使用说明书;

(四)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质量核验条件。

第十二条  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付竣工验收,有关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必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和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测试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对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负责。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在进行设有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管线、供电、供热、消防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时,应当将配套设施的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涉及建筑主体工程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和不合理缩短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不具备工程质量管理能力和按照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工程质量,并申请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承担主要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对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并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遵守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配备与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工程监理人员,并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方案,明确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和监理措施,在监理前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实施监理。对隐蔽工程和重要的工程部位必须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并审签验收记录。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质量证明进行审核,参加和监督施工单位的检验,并做签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从工程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设计任务书以及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并对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勘察文件应当评价准确,技术指标数据可靠完整;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并负责设计交底;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质量核验;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采购和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二条  生产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应当提品合格证明、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安装、使用、保养说明,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工程质量保修和质量投诉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自行装修造成损坏和质量隐患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将不超过3%的工程承包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存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专门帐户。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质量保修金连同利息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投诉,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建设行政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开工前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按规定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该项材料费2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擅自对涉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费1倍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费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不申请质量核验投入使用的或者施工单位将质量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分别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出据虚假检测、试验报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检测、试验费2倍至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责范围决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拒绝、阻碍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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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  质

第三章  发  包

第四章  承  包

第五章  监  理

第六章  监  督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测试或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  质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凡未取得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代管。

第六条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和经济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七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预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企业终止、分立、合并的,应注销或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决定资质等级的升、降或者取消。未经年度审验的资质证书无效。

第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持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发  包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后发包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

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发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  委托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

(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

第四章  承  包

第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十八条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第二十条  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  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报监手续,缴纳监督管理费用。

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可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工程的特殊要求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种取费标准,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业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施工。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档,禁止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从事施工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帐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没有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发包、管理工程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三)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四)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私自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越级、超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二)转包工程或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三)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四)强行供应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供货厂家的,处以供货价款10%至20%的罚款;

(五)外地施工队伍未办理进市手续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至3%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返工外,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二)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

对上款所列行为受到处罚的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场容场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或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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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本省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监督范围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并核发证书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本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二)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三)按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四)审核初验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不得降低质量要求。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手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审核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予以奖励。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查询、投诉。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招标确定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业务,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质量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发包工程,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加强质量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和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的交工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经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审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审核。

工程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需经竣工验收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本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不得任意增大或者减小可靠度;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符合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交代明确,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四)注明选用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勘察、设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批。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落实设计意图,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业务,对本单位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非主体结构的施工,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才能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建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当在取得岗位证书后上岗,其他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岗位技能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装备,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进行质量预检和复检。重要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发生质量事故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返工、修理。返工、修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认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其监理人员出具的监理文件、签字等监理行为负责。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监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供应单位。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计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七章  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者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保修条款。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保修条款约定的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设工程设计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分别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保修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保修工作由各承包单位分别负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因设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责任方应当向受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因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发生超过设计防范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用户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认定、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单位维修。质量保修责任方和原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者用户确定维修方案,限期维修;紧急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因维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维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最后一次维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其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招标或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

(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建设单位将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除按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监理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

(四)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检测,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督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监督费用一倍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资质审查、核定监督范围或者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监督活动。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其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拒绝、阻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专业建设工程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涉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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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些年,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屋建筑建设数量不断增加,为了保证房屋建筑的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理应保证在整个监理过程中时刻牢记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根本。然而,当前我国房屋建筑的施工管理体系还很不完善,在监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理过程中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房屋建筑施工监理过程

1、工程进度控制与管理

房屋建筑施工工程总进度根据计划目标书可以分为季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监理人员应根据在施工过程中不断的对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如发现施工滞后严重,工期与进度计划发生偏差,就要与工程建设方进行协调,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改善施工进度上存在的问题。

2、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

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是施工监理的最重要工作内容。工程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图纸的会审、技术的交底、工序各个环节的安排等。对土建、采暖、电气多个方面的施工质量都要进行检查,既要分配工程量施工,又要及时的检查施工质量,对于出现的问题也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3、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根据工程建设开发方与承包方的合同与投标报价,可以根据工程量清单、造价表以及进度款拨付计划表来进行工程造价的实时控制。工程监理人员可以根据工程的进度量、造价清单的详细内容,及时的报告给总监理,由总监理核实整个工程的付款进度是否与计划相符。

4、竣工验收控制与管理

工程监理人员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主要有验收方案的制定、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上意见的签署,工程质量缺陷的修正情况等。竣工验收控制与管理的关键在于监理人员应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负责,在验收文件上意见的签署代表着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二、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理过程常见的问题

1、监理定位错误

工程承包双方对监理工作都存在误解,在对监理工作人员的配合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不支持监理作用第三方对工程监督作用的发挥。工程开发方认为监理代表着政府在执行工程的监督权,而工程承包方则认为监理在代表工程开发方对他们的施工进行监督。工程承包双方似乎都与监理存在着严重的矛盾与强烈的抵触情绪。监理工作范围受到限制,监理工作的执行受到制约,对监理工作不配合的情况与比比皆是。监理定位错误,使监理工作很难开展,对于进度、造价与计划上出现的偏差纠正起来困难很大。

2、监理制度存在缺陷

保证监理工作顺利开展,全面的、科学的监理制度是其保证。就房屋建筑而言,监理法论及法规明显不足,如何有效的进行工程的监理,当出现问题时,如何有效的解决问题,解决问的正规途径与程序是什么,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是没有明确的制度保证正确的操作。监理公司本身也存在着管理上的问题,公司的高层领导对公司发展与运行管理的目标不统一,不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

3、监理体系非最优化

监理体系是监理工作顺利进行并发挥作用的保障。很多房屋建筑的监理工作并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理组织机构,有的只有单一的监理经理还负责整个工程的全部监理工作,有的只有几个监理人员各负其责,负责监理工作单一方面,不能将监理内容与信息及时的进行统一,不便于施工工作的下一步安排,影响监理作用的发挥。很多监理工作人员工作能力不强,对建筑进度、质量以及造价管理不熟悉,也没有有效的管理方法与手段开展工作。整个监理体系呈现疲软的状态,监理并没有实现最优化。

4、监理力度有待加强

如上所述,监理定位错误,制度存在缺陷,而体系没有实现最优化,致使监理力度下降。监理力度不够的另一个原因还在于监理机构专业人员的缺乏,从人力上无法实现工程的全面监管,在监管的过程中,又存在管理职能交叉,责任与权力的划分不明确,这些都使监理作用很难发挥出来。

三、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理过程常见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1、明确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之前,会与业主签订一份《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此合同为委托合同,合同的签订就代表着监理公司要代表业主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控。监理工作的开展要始终于维护业主的利益为目标。在市场经济竞争日趋白热化的今天,工程监理公司也应认识到只在切实的实现对客户的承诺,增强自身的服务意识,在工程监理的过程中,明确自身的地位,发挥自身的职能,真正的发挥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方面的监管作用。

2、进一步完善监理制度

国家制度的法律法规是监理制度制定与执行的基础,除了要制定必要的监理法律法规制度外,还应制定严格的监督处罚条例,对于违反施工制度规定的一些行为要进行惩罚。强化先进的检测手段在监理工作中的运用,建立质量责任制、技术复核制度、现场会议制度以及现场检验制度等。对于质量报表、质量事故以及质量统计报表的管理都要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流程化。明确每一位监理工作人员的职责,严格进行技术管理。只有以完善的监理制度为基础,才能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保证人力、物力与财力的节省,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3、进一步健全监理体系

建立专项负责房屋建筑的监理组织机构,其中应从上至下分为几个层次,既项目经理,单项监管经理与下属的监理工作人员。组织机构的成员应分工明确,权限明确,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都要各司其属,监理工作紧张有序,监理信息也要及时的汇总,发现问题也要及时的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使整个监理工作浑然一体,无偏差,无漏洞,无缝隙。扎实的管理理念灌输于每一位监理工作人员的头脑中,优良的工作态度与职业操守应由合理科学的组织管理辅助实现。监理体系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好与坏,将直接制约着监理作用的发挥。

4、进一步加强监理力度

在房屋建筑行业比较混乱的大环境下,必须加大监理力度,才能保证不出现“豆腐渣”工程,才能避免一些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才能有效的保证业主的利益不受到损坏。监理力度的加强同样需要政府的支持与社会监督力量的辅助。加大监理力度还要规范监理工作的职责,赋予监理工作人员一定的权限,让其在制度允许的情况下,灵活进行监理工作。

结语

我国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还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应以事实调查与依据,以科学探讨为手段,以切实可行为途径,针对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出最适宜的解决措施。房屋建筑工程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我国应注重监理水平的提高,监理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邹土春.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理的探讨[J]. 中国科技博览.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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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内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当及进处理。

第八条  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工程总承包以及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

(四)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试或考核工作,核发资格证书;

(五)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协调、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

(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省、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实施具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省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各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受监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二)对受监督的建设工程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监督重点部位、环节,会同建设或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交底;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装饰装修、建设或监理单位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的情况;

(四)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检,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核验;

(五)评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发质量等级证书;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承办优质工程评选工作;

(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培训、考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和质量检测员;

(八)调解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专业建设工程,由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其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结论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监督计划,指定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工程建设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检测所需试样,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或者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现场随机抽样,并对送样或取样的批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员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并对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必要的设计文件、建设合同等资料,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按规定向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开发、经营商品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提供有关使用、维护的说明;

(三)对出售的房屋按合同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的,应按规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营活动,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有隶属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派出与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建设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人员审签,并承担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二)工程勘察文件真实反映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文件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深度,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完整;

(四)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色彩、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除批准的试点工程外,不得将国家、行业、地方未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用于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但不得增收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涉及到建设工程的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重大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兴建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对所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承担质量责任,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的监督检查。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对所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制订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图。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材料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监理员必须对进场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联合验收,并对所验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  生产、供应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和设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和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和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

(二)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资料;

(三)设计变更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图。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申请后,必须在十日内开始对该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核查,核定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的,发给《陕西省合格工程证书》;达到优良等级的,由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并发给《陕西省优良工程证书》;核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修或重建后重新申请验收。

未取得合格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对取得《陕西省优良工程证书》的建设工程,应当给以优质加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签署建设工程保修证书,提供使用和维护说明,在保修内定期回访用户。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按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为: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工程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一年;供热和供冷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三)室外上下水、小区道路及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四)其它建设工程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单位按勘察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

(二)因设计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设计单位按设计收费的部分或全部承担;

(三)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无偿返修;

(四)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或建设单位可依法向生产、供应单位追偿;

(五)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用户承担;

(七)因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损害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前款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监理单位或质量检测机构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保证金制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中按规定预留保修保证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建设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属于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进行返修的,按照不同的保修期限,在该项保修期满后2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全部退还给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为:住宅工程、公用建筑工程为工程造价的1.5%至2%;其它工程参照上述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建设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资质管理,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检测员、监理人员、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违反建设工程资格管理,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拒绝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资格检查监督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整体或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1%至5%的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采购、使用未经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使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暂扣资质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五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处以警告、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经营活动的;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伪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

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导致质量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一条  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原因形成工程质量隐患导致的质量事故,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二条  因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消防、治安等单位强行指定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质量事故的,上述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三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因其提供的建筑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发放质量等级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资质证书,对其负责人或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并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发放合格证书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或责任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五条  拒绝和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行使质量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处罚人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被处罚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资质证书或对单位罚款在五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五千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拖延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篇9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作为建设过程的重要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造价、质量和进度,并直接影响到建筑市场的行情和发展。近几年来,随着政府基础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项目的增多,由招投标环节引发的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出现,产生了质量不合格、造价不合理和工期延误等经济纠纷与社会矛盾,甚至还有经济腐败问题。作为政府经济卫士的审计部门,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是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运作的一个有效措施。

一、当前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超过一定限额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某些建设单位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变通处理,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形式进行招标;或某些建设单位只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投标,而对其附属配套工程和设备采购等不进行招投标,使这些工程失去应有的监督,造成工程质量降低;或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违背了招投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施工单位违法串标违法转分包。

建筑市场陪标现象屡见不鲜,投标单位之间、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利用法律和制度漏洞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做出相互约定提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等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招标人利益,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一种形式;或有的施工单位出借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有的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投标,使建筑市场陷入混乱;或有的施工单位中标后,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直接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

(三)监理单位未履行应有职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我国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法律规定绝大多数工程项目必须要实施监理。目前监理招投标方法基本套用工程施工招标的办法,内容比较格式化,没有根据监理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制定出符合监理特点的评标办法;部分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建设单位邀请招标或直接指定不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不规范,工作质量不能保证,如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甲监理单位议标而得,通过对工程财务的审计,发现实际实施监理工作的是乙监理单位。

二、当前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产生的影响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利用招投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机可乘,谋取自己的利益,损害国家的利益。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基建建设也在突飞猛进,建设主体单位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建筑行业的不良发展,破坏行业风气,影响国家经济。

(二)招标市场相关的配套制度尚不健全,招标机构作为联系招标投标方的纽带,发育尚不完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严谨的法律约束,就无法在工程建设中起到“裁判”的作用,不能为国家的工程建设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平台。

(三)招投标法律的缺失使建设市场的主体单位行为不收拘束,审计人员即使发现问题,却没有合适的处罚条例对其进行处罚。法规的不完善让招投标不法行为游走在法律界限之外,容易滋生腐败,侵犯国家权益。

因此严格规范好工程招投标程序,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加强招投标审计管理十分必要。

三、对加强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的几点认识

(一)加强基建项目跟踪审计中对招投标的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进一步加强了审计监督: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中参与项目招投标过程,监督项目招投标的程序是否规范、评标方法是否合理,能够让审计人员对工程项目由点及面全程掌握,降低审计风险。同时跟踪审计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规范,提高工程质量,使招标投标程序能更加规范。跟踪审计加强了对基建项目的全局控制:审计是以社会效益为前提,以提高政府投资经济效益为目的。它能让审计人员从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审计经验,提出审计建议,更好地健全工程项目招投标机制。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在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进行的政府建设项目效益审计,是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审计形式上,体现为现场审计,参与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环节,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在审计时间上,介入的时间由工程竣工以后提前到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甚至立项环节中;在审计内容上,对形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流程和资料进行动态审计,体现了全面性、全程化的特点。

(二)加强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监督。

加强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的审查把关。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把关,总结招标文件的欠缺之处,形成一定的审计思路。同时审计人员要从不同角度审查,结合按照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实施结算审计的角度,研究如何明确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等条款,杜绝后期工程结算漏洞,减少工程结算争议,提高国家投资的经济效益。

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监督,对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严加查处。目前工程招投标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改为过程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审计人员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在追究其经济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形成一套具体的操作规范,强化招投标的监督审计程序,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正常进行。

(三)加强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管理。

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就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监督和评价。审计人员要结合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实施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重点方面的审计监督管理,才能更好的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作用。

审计工作要注重方法、绩效和质量。在方法上实施跟踪审计,严格把关项目招投标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项目顺利进行;在质量上实施监督审计,加强项目的综合分析研究,发挥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如完善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公开招标制度,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数都是由社会工程咨询机构来做工程结算的审计,因此在甄选中介机构的方式上,对结算审计业务实现公开招投标制度,结合廉洁从审的考核奖罚方式,在更大范围上选择业务水平高、有诚信的中介机构开展基建工程审计,提高审计质量。

【主要参考文献】

[1] 苑洪春.?通过审计监督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国招标.2011.32.

[2] 刘彤.?浅析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意义.科技信息.2010年第3期.

篇10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费用;还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公路建设、养护费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三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四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篇1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HT〗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者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并被核准发包。

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四)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五)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是,除劳务分包和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禁止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不得开工。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开工手续。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第五章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程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集镇、村庄公共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八)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

3.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九)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

企业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4.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十)企业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十一)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其市场代表性和必要性,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颁布实施。

三、申报材料

(十二)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三)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xx〕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四、资质证书

(十五)资质证书变更、补办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以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

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许可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

(十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

2.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资质延续不予许可的,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期间企业不得以该资质承揽工程。

五、监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差别化管理方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十八)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

(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后应当逐级上报,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二十一)对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涉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有关指标说明

(二十三)社会保险(简称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者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保证明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者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证明中缴费单位应当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可以予以认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以作为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技术工人社保应当由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企业可以提交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保证明。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社保应当由本企业缴纳。

(二十四) 企业主要人员应当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要求。超过60周岁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二十五)技术负责人(或者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xx]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

(二十六)《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二十七)涉及电力方面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七、过渡期

(二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于20xx年12月31日前,按许可程序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1.企业申请换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2.企业申请换证时,如既有资质涉及多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3.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以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企业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的,可以按照许可权限和程序向相应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5.换证前,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执行。

(二十九)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

(三十)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待换证后按资质增项要求从最低等级申请。

(三十一)以下情况不参与换证:

1.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专业承包资质,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标准取得的空气净化、拆除工程、预拌砂浆、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专项的,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参与换证。

(三十二)按原标准取得的特种专业工程资质未明确专业承包内容的,可以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其中的1项换证。

(三十三)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换证前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业换证前,下列情况仍使用旧版资质证书:

1.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旧版资质证书所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

2.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的;

3.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

(三十五)建筑业企业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三十六)本细则施行后,原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换证时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八、其他

(三十七)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篇12

一、完善“一项”制度,实行资金县级报账

20*年,为方便基层,移民项目资金实行乡级报帐制,资金拨付流程为“县财政专户乡镇财政所乡村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环节多,资金运行不快捷、不通畅,同时也给乡村两级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开了方便之门。因此,20*年我们将乡级报账制改为县级报账制。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后,项目施工单位凭项目资金申请单、项目竣工验收单、项目资金报账单到县财政局报帐。项目资金报账单必须附有工程发票,并经村委会、乡镇财政所及移民办、县移民局审核。县财政局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后,将资金直拨项目施工单位账户,不仅简化了程序,提高了资金运行效率,也有效防止了滞留、挤占、挪用或抵扣项目资金现象的发生。

二、依据“二个”规划,制定年度项目计划

规划是实施移民项目的前提,也是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依据。一是精心编制了“二个”扶持规划。20*年,以村为单元,以移民增长人数的资金规模为标准,按照“先生存,后发展”,及“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编制了“*县20*—2010年增长人口项目扶持规划”;以乡镇为单元,以省下达的资金规模为标准,结合我县“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精心编制了*县库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切实制定好年度项目计划。后扶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申报的年度项目无论是规模还是标准都严格控制在后扶规划范围内。20*年的项目计划,按照“突出库区、兼顾安置区和淹没区”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编制,实行全县统筹,着重解决水库移民的实际需要,适当用于覆盖库区移民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同时,规范项目申报、审批办法与程序,建立项目库制度。所有申报项目都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50万元以上项目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30—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为一个文件编报;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100万元以上项目报请省市有关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概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三、遵循“三个”原则,维护移民合法利益

在移民后扶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的工作中,严格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移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组群众意见。项目确定须经绝大多数移民的同意和村委会认可。二是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评估、监督、管理机制。三是全程监督原则。县移民局财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四、抓好“四个”环节,确保项目实施到位

一是严格实行公开承包。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一般项目的实施,作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议定、民主决策、公开承包,防止“暗箱操作”或领导干部“一言堂”。二是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后扶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前,项目实施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责任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三是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乡两级成立项目监督检查专班,集中力量,常驻基层,对全县后扶项目逐村逐个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项目设计、偷工减料和不符合移民群众意愿的在建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实施。四是严格抓好项目验收。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工程竣工决算。50万元以上项目,须由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各乡镇政府先组织验收,填写验收单,县移民局、财政局负责抽查。项目竣工验收单除乡村两级组织签字盖章、县乡两级移民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外,还必须经当地移民代表签字认可。

五、落实“五项”措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一是实行专户管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全部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拨付,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二是实行县级统发。将移民后扶项目资金纳入惠民资金县级统发范围,经审核无误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达承建商(或供应商)个人或单位;三是坚持监督检查。县财政、移民、监察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常规检查、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实地检查和督办活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制止和纠正移民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的单位与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开展项目审计。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基建决算审计制度和项目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切实保证了移民后扶项目资金的安全性与实效性、工程质量的标准性和工程造价的真实性;五是搞好项目公开。后扶项目的规划编制、实施建设、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让移民代表参与,每一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在政(村)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当地群众的监督。同时,财政部门及时将整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接受群众咨询和社会监督。

六、出台“六个”文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篇13

施工述职报告120__年度,施工生产管理部是改革的一年也是提升的一年,在公司的领导下及公司各部门的支持下,施工生产管理部继续以“进度事先控制、质量过程控制”为工作核心。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全面履行公司的各项计划,完成了年初制订的各项经营管理目标。根据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目标,20__年施工生产管理部至12月全部完成全年的生产目标。下面我将从施工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组织协调工作、部门内部管理、人员培养四个个方面展开述职

一、施工进度控制:

施工生产管理部以完成公司施工生产管理任务为工作中心。20__年初依照公司制定的产值计划为:五家渠贝鸟语城、贝鸟逸轩结转:3万平米。阜华景源结转:11万平米。库尔勒圣地欣城项目结转:12万平米。新开12万平米。贝域佳府:5万平米。奎屯项目新开10万平米。20__年实际施工任务为:阜华景源:16万平米。圣地欣城:27万平米。其中贝鸟逸轩于20__年未完成物业移交工程14万。20__年五家渠项目3万平米施工全部按照公司计划节点完成施工。并按照公司部署完成17万平米工程的物业移交工作。附属配套设施施工完成,并完成物业移交。阜华景源项目完成完成4万平米的物业移交工作。一期交工工程绿化、外网、水电、消防、电梯等设施全部施工配套完成。是公司历年来所有工程全部配套完成交付的工程。并且按照公司整体计划调整其余楼栋全部达到公司计划节点。圣地欣城项目:完成5万平米的竣工验收及物业移交工作。一期高层按公司计划调整现已全部进入装饰装修阶段。二期多层全部完成主体中检验收。二期高层除21#楼外其余按计划节点达到预售。针对施工进度部门制定施工网络图7份。与项目部签订施工计划承诺17份。现场召开关于进度的协调会议30余次。部门现场人员深入项目部了解项目进度管理、了解班组情况。分析项目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进度的原因。对症下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施工,很好的保证了施工进度。20__年施工生产管理部紧跟公司脚步,严格按照公司计划节点推行各项目施工进度保证施工现场正常施工。

二、施工质量控制

施工生产管理部作为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部门,在现场执行公司的施工统一标准,监督项目部按照图纸设计、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公司施工统一标准进行施工。20__年施工生产管理部各现场召开现场例会共计120余次。召开关于质量专题会议30余次。针对施工质量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及罚款通知单共计90余份。落实完成设计变更及方案280余份。开展综合大检查4次。督促落实各项目部完成抹灰样板间、外墙保温样板间、地暖施工样板间、管道井、设备井内水电安装样板间,并协调集团工程部、监理单位、建筑公司总工办对样板间进行验收。切实落实样板间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施工生产管理部通过日常巡检及组织全公司综合大检查、样板间报验制度、协调公司总工办完成分部分项工程的事前交底工作。从交底、日检、巡检、综合检查、落实整改、验收六个方面做现场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控制现场施工质量。

三、组织协调工作。

施工生产管理部除完成各项目部日常的项目的内、外部协调工作外。还组织完成博瑞新村H-18亚心杯、贝鸟语城67、35、65、77、69楼昆仑杯的验收。完成阜华景源八项目昌吉州文明工地的申报。

20__年公司将实施公司品牌化、项目规模化发展、施工生产管理部也将面临新的挑战,20__年部门会按照公司目标计划管控为主要方向进行管理。在执行好20__年公司的制度、流程、统一施工标准的基础上做好目标管控。

四、人员培养

施工生产管理部是一个年轻的团队,现场管理人员共计7名。平均年龄只有27岁,其中两名为新进大学生,在这一年部门注重培养新进大学生的学习,让其将理论知识及实践相结合,能快速的承担一部分质量管理工作,并组织团队活动让他们迅速融入团队。工作经验2—5年的员工。部门通过领、帮、带使其在现场管理中学习专业知识。在协调工作中学习工作方法。让这部分员工逐渐成长为公司及部门的中流砥柱。工作经验达6年以上的员工,部门注重培养其综合能力。通过让其大胆管理、培养带团队、管现场、通协调、懂技术,能执行、会执行的综合能力。

五、回访维修

20__年施工生产管理部顺利的完成了公司的年度生产任务,通过一年的工作学习,部门员工在专业能力,协调能力等得到了一定提高,但在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在回访维修工作中方法单一、在项目管理中对公司的制度及流程的执行力不够,在质量管理中专业知识不够扎实,这也使我们意识到部门部门人员综合素质提高迫在眉睫。通过一年的现场管理工作也让我们意识到部门的一些制度及流程不能满足公司做为一级施工企业的标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完善。例如回访维修、评杯报奖制度等在20__年都将进行从新制定。

20__公司年度施工任务:20__年共计7个重点项目。

1、贝域佳府施工面积5万平米。

2、阜华景源新开15万平米。

转接6万平米。

3、新开青峰路项目10万平米。

4、圣地欣城新开工程30万平米。

结转工程22万平米。

5、静宁医院2.6万平米。

6、贝鸟逸轩商业街2.5万平米。

7、外接通利达厂房4千平方。

根据20__年施工目标施工生产管理部将从以下几点展开工作:

1、施工进度控制:

20__年施工生产管理部做好施工目标预控工作,并细化施工计划,以公司年度施工任务为依据、以20__年编制的年度施工网络图为指导。通过周进度、月进度的控制。实行全年计划管控。包括施工工期控制、大宗型材控制、与集团工程部及公司预算部做好统购材料、甲供材料的预先控制及协调。确保不因材料原因影响施工进度,通过分部分项工程量、确定劳务人员数量、通过专题会议、培训、面谈项目经理等方式要求项目部按照公司要求在分部分项工程中确保工人数量及机械。以保证合理的控制施工工期。

2、施工质量:

分项目分楼栋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分解。发挥项目部能力,在公司项目规模化发展的大前提下,通过技术交底培训等方式加强项目自身质量管理意识,将项目展开三检制列入管理制度。严格要求项目部及项目班组实行三检制。并要求项目部配备合理的管理人员、要求项目部配备专职的质检员,加强项目部自身的质量管理,加强公司质量检查的次数及力度。做到每月进行一次综合大检查。对综合大检查的问题通过检查通报等方式落实检查问题的整改。对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发挥部门职能通过部门联动结合建筑公司总工办、集团工程部、监理公司严格执行落实公司施工统一标准。

3、协调服务工作:

发挥部门职能,通过现场例会、综合大检查、通知、专题会议、专项会议等方法执行落实好公司的流程、制度、合理应用现场资源提高服务项目部意识。解决项目部的困难。

4、内部管理工作:

组织4-5次部门培训提高部门人员的综合能力。特别是在水电、消防方面的专业知识。做好核心部门的牵头工作,协同总工办、预算部、劳务公司共同完成公司的年度目标。

5、评杯报奖工作:

制定评杯报奖计划,将评杯报奖项目及楼栋列为重点管理。对评杯报奖楼栋的资料、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提高报审资料质量。

6、人员培养方面:

部门专业工程师20__年全部拿到二级建造师,并争取能有1-2名专业工程师能拿到一级建造师,最后施工生产部是一个年轻的团队,也是一个积极向上的团队,部门将通过部门内部培训交叉交流等方式进一步学习提高个人专业能力及综合能力。做好公司品牌建设执行者的角色。

施工述职报告2从毕业到现在已经一周年了,一整年的时间里,有欢笑,有泪水,有希冀,有彷徨,不过我们坚持了下来,并且会继续坚持下去。

下面我就谈一谈一年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一些心得体会,如有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同事批评指正。

1、现场管理方面

(1)做工程真的需要细心细心再细心

通过这一年的现场管理工作我深深地体会到,做工程真的需要细心细心再细心。每个施工现场面积都是很大的,而且都是人在操控着整个施工,只要是人在做,就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管理者在平时转工地的时候要更加细心,工人是有惰性的,能少做绝对不会多做一点的。

就像地下室的套管安装一样,按我们的要求是套管应该和钢筋焊在一起并且加固的,可是现场中有些工人就为了省事就直接用焊机点一下,一点都不牢固,有可能就会造成日后返工,这些地方就需要我们细心留意。

还有就像是楼层上电线管的型号,本来要求使用pvc25的管子,但是施工队为了方便施工用了20的,20、25的管子如果不是仔细看的话真的是不容易分辨的。现场中的问题有很多,看到有问题的地方就会拍照当做证据。

(2)做工程需要责任心

责任心是做好每件事的前提,做工程更是这样。对领导交付的事情负责任一点,对施工队要求的事情负责任一点,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负责任一点,所做的工程肯定是优秀的。

(3)做工程需要热心

我们身为一个管理者,不能有高高在上的架子,人心都是肉长的我们要把自己定位成一个和工人在一个战线的合作者。因此,对待工人或者对待他们的要求,我们要热心,用对了方法,才能做好这个工程。

(4)做工程需要钻

在施工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图纸上不合理的地方,这时候需要做技术核定单,做技术核定单的时候一定要把所有能加的东西都加进去,就像我们项目10#楼开工的时候,蓝图中一层的线管排布有问题,监理让我们做一份技术核定单,然后我们就在上面硬生生的多加了两个回路,虽然这些并没有多少钱,但是积少成多最后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5)现场管理需要多沟通

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的东西,我们作为一个施工员,要和甲方、监理沟通,要和土建沟通,还要和工人沟通,这个时候就需要交际的艺术。沟通的效果好,甲方和监理也就显得不那么可怕了,他们会给你提一些意见,有时候这些意见会让我们少走很多弯路。

像项目的监理曾经给我们提了一个意见,楼层上焊均压环的时候,在主筋大于16的地方可以不用敷设扁铁,这样我们就会节省一部分材料。二次结构施工中必须与土建配合好,在砌体完成后要求土建单位对满足开凿配管砌体逐层或几层进行移交(包括清理现场),在合理时间施工完成后修补完再移交给土建单位进行下一步工序,避免出现工序延误和垃圾清理扯皮现象。和工人沟通也要及时,工人虽然经验比我们丰富,但是他们做活的方式基本都是一成不变的,以前怎么做,现在还是怎么做。为此我们要及时做好技术交底,比如楼层上线管预埋和桥架安装,我们在规范要求下,做了能比较节省材料的技术交底,楼层上插座线管有些是走顶板的,我们改成了做顶板的时候先不预埋,做墙板的时候再预埋;水平桥架的吊架我们由原来工人要求的1.8米,改为了2.2米。

(6)艺多不压身

项目上消防和给水都不是我们做的,但是虽然不是我们做的,但是不妨碍我们学习,我们平时没事的时候就会去地下室,看看消防和喷淋的布管,支吊架的安装,以及管件之间的连接方式等等。时间不等人,多学总是没有坏处的,艺多不压身。

2、材料管理方面

自从成为项目上的兼职材料员,才真正感受到了这个岗位的责任。材料用的好不好,材料用的对不对,直接关乎整个项目的盈亏。

材料进厂的时候一定要多加用心,钢材,管材的壁厚长度及数量看看是不是合乎要求;进场的通风设备的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厂家资质是不是齐全等等;在实际使用中严格要求施工队要在保证功能性正常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节省材料,能二次利用的管材尽量减少浪费。

比如说,项目正在做后砌墙的二次配管,我们就要求施工队将前期预留时剩下的短管作为主要材料使用,达到了很好的效果。提材料计划也是有讲究的,施工队报材料计划一般是提前10天左右,但是我们不可能施工队提了我们就马上进货,在心中有数的前提下我们要压一压,让施工队充分使用现场中存在的材料。

项目上有些材料是甲供的,对于甲供材料要更加小心,每批次进的材料都要抽检不低于10%,并且要留样,以防甲方对我们转嫁成本。给业主报批价的时候,在审批表上填写的材料规格以及备注一定要多加注意,如果业主和监理要让你加什么备注上去,但是图纸上没有的时候,一定不要加,不确定先搞清楚了之后再加,否则会引起严重的后果。

3、商务管理方面

说起商务,对于我们施工员来说,对商务上唯一的贡献就是算量了,算量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定额的要求来算,计算公式以及备注都要标明清楚,这样既能方便和施工队对量,也方便和外审对量。虽然算的时候麻烦一点,但是清楚明白,一劳永逸。

通过根据定额来算量,我也从中学到了很多东西,知道哪些东西是包含在定额里面的,哪些是需要另算的。这样在以后和分包、外审扯皮的时候心里就有底气了,该给的给,不该给的一分不给;该要的要,不该要的想方设法也要要到。

对于月报量这一块,作为一个施工员,再给分包审量的时候,一定要有理有据,不要有想当然的思想,给分包把量砍掉了,为什么砍掉了,一定要把分包说的心服口服,这样才能尽量减少扯皮,提高工作效率。为此,我们施工员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多去现场,多看多问这样才能知道分包到底是怎么做的,做到心中有数;就像我们有分包报量的时候报了避雷引上线,但是我们现场中的避雷是利用土建的电渣压力焊作为引下线的,所以这个量我们就不给他审。

定额里面的子目很多,像我目前也就是只知道一点点皮毛,还需要后续的学习。

工程还在继续,我们还在不断成长,在以后我们还是要多看规范,到现场多学多问,多总结多积累,争取早日成为公司的中流砥柱。

施工述职报告3在__年里,我工区__广场站已经相继完成连续墙、冠梁、支撑梁、铺盖体系、端头加固、多次交通导改等诸多工序。在__年新的一年里将会迎来基坑开挖、钢支撑架设、综合接地、主体结构施工、临时铺盖板拆除、附属结构施工等新的工序。无论对于工区还是个人而言都将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对此,我订立了__年个人工作计划,以便使我个人能在新的一年里有更大的进步和成绩。

一、工序管理

1、人员安排:由于新的工序开始及增加,技术人员需要加强,以保证整个工区各种工作能够安全高效兼管到位(包括库管员、电工、普工等各个岗位工作人员)。

2、__年2月至5月基坑开挖阶段,目前是基坑初开挖期人员、机械设备、应急物资都基本到位,按照基坑开挖方案有条不紊进行施工中。

这个阶段至关重要,前期基坑的开挖位置、开挖方向决定了后续的施工,我工区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汇报现场的各种情况。接下来在基坑开挖施工阶段,多台挖机相互配合,我们将努力保证各个开挖面的安全、快速的前进,并及时架设钢支撑、处理鼓包和侵线的连续墙。在基坑开挖见底后,做好首段验收工作,以保证主体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3、__年6月至10月主体结构施工,本阶段是本年的重点,更是整个车站施工的重中之重,前期的各个工作都是为了主体结构施工而展开的,所以在这个阶段我工区更需要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例如综合接地、大队伍的管理(人数多)、多处大范围的预留孔洞、大方量砼浇筑、大面积钢筋绑扎、大范围脚手架和模板的搭设,以及多层次高频率的吊装作业,特别是在铺盖区的施工,这就需要我们技术人员要把各个工作面盯住、盯死,学习梁溪大桥站的各种成功经验,把梁溪大桥站的各种失误之处引以为戒,并对半铺盖区和全铺盖区的施工积极进行创新,以保证__广场站主体结构施工的安全、快速、高质量的完成。

把__广场站铸造成精品工程。

4、__年10月至12月为车站回填土、盖板拆除、附属结构施工阶段。

本阶段主要是完善整个车站的施工,并对道路进行恢复,主要难点就是交通导改,场地的合理规划,安全、高效的控制。

二、技术管理

1、认真审核图纸,确保基坑开挖的深度、砼围檩的位置、钢支撑的间距、格构柱的加固,组织大家学习研究车站的主体结构施工图、建筑图,认真的进行核量,并指定专人进行专项管理(钢筋、砼)。

2、认真做各个工序、各个工作面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请工程部领导审核,然后让每名技术人员了解其负责的工作面,加强对协作队伍的管理,从而使现场的每一名工人,知道其工作内容、要求、安全注意事项。

技术问题做到预控在先,交底在前,为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奠定基础

3、认真开好现场交班会,对当天的工作进行述职、对明天的工作进行安排,确保各个工作面的衔接。

要求技术人员和协作队工班长必须参加交班会,要求他们在和下一班组交班时必须要在现场进行交接,并对工作面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要特别说明。

三、现场管理

1、工程质量、安全控制:按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检查各开挖面的标高、钢支撑间距、钢筋绑扎、模板的安拆、砼成型养护、脚手架搭设等情况,都要落实到人,各工序、工作面都有技术人员盯看。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了其解施工过程,分析产生隐患的根源,协调施工人员处理问题,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检查验收,最终达到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2、工程进度控制:抓紧基坑开挖,促使各开挖面向前施工,保证材料设备的供应,想方设法使挖掘机等设备发挥其最大功效,积极联系出土单位,让其保证出土量,尽快早日完成基坑的开挖,为车站主体结构施工创造良好局面。

3、文明施工:响应项目部领导的号召,努力将__广场站打造成无锡文明工地,在去年这方面我工区做的不够,今年将两个场地分成若干个块,由每名技术人员责任一块,对有场地达不到要求的,就对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并加强对门卫的管理。

4、人员管理:由于我工区增加一些新人,缺乏工作经验,所以在接下来各种工作展开的同时,将会以我为首的对资料和规范的学习,工作上有不懂的地方及时向梁溪大桥站和领导请教学习。

施工述职报告4我叫___,现任___公司担任施工员一职。来到公司九年多了,一直奋斗在施工第一线上在长期的工作中,我养成了吃苦耐劳的工作习惯,我热爱施工管理工作,工作上积极上进,努力钻研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先后承担了:山东新华书店图书发行中心工程,工程建筑面积35000㎡,该工程获得“省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称号、华宇职业技术学院35号、36号住宅楼工程,该工程获得“省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称号、董子文化街C区、D区,该工程为群体工程、水岸花园9号住宅楼工程,工程建筑面积5521㎡,该工程获得“省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称号、东方夏威夷花园小区工程,工程建筑面积80000㎡,该工程获得“省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市级优质结构杯”等称号

作为一名工作多年的施工员,一直以来,我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凭着求真务实、踏实肯干的工作态度,在实践中摸索、在经验中积极发展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在多个项目完成的同时,我也完善了自身,也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自我。现在,我述职了一系列自身的成长以及不足,希望在今后能以更新、更强的面貌去面对工作。

一、执行岗位职责

作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我重视控制工程的施工质量、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协调以及班组的管理协调、自动配合安全科完成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狠抓材料管理以节俭工程成本。重要以下几个方面阐明:

1、工程质量管理。

以要求高标准、高起点要求每一个施工项目。施工前期,重视对班组的技巧交底,给班组人员在思想上给予重视,在技巧上懂得本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安全要求,为后期施工奠定良好的基础。

2、班组的管理协调工作

重视每个班组负责人的培训,在每次的会议上,针对施工配合存在的问题,我尽量使每个同志至少占主导地位一次,以增加其经验,使每个同志都能独当一面,处置各种问题,使全部班组的业务技巧水平有整体的提升。

3、安全管理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自动配合安全科完成施工人员的`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是每个项目管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协调

作为一个施工管理人员,在每个项目中重视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针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好的建议,自己带头研究落实,力争取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一致好评是施工员工作不断进步的最好体现方式。

5、技术管理

对施工技术要求更为严格,必须认真学习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以确保施工质量,在学习同时把施工重点、施工方法和处罚条例都记录下来,以便技术交底中不遗漏,尽量做到事先预料,事前解决,针对有些重点问题在每个阶段施工初期都要向施工队提出具体要求,特别强调问题的严重性并耐心向他们讲清规范中的要求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自身方面,有时对问题考虑不够全面,盲目的听从施工班组的意见没有更清楚、没有详细对事件进行分析就下结论,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管理上:对不听指挥、不按要求施工的班组没有进行严厉的惩罚,久而久之个别施工班组就有了侥幸的心态,至使在后期管理工作中出现了出现管理失控,也就形成安排工作难,现场管理难的情况。在以后的管理工作中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发挥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起的主导作用,对施工班组做到奖罚分明,形成绝对以项目部为中心领导方法,对那些不听指挥的施工班组决不心慈手软,施行严打、严抓以此来树立施工威信。

2、在施工技术方面,由于施工经验依然有着不足。

在施工现场不能准确的快速的找出施工中存在的毛病,没能把施工图和施工规范灵活巧妙的运用,使实际施工过程中和理论施工产生了脱轨情况,即没有达不到预期的施工效果又使施工程序变得复杂,从而增加了施工成本,这给我的教训就是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一定不能随心所欲,必须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并很好的掌握,争取能更好的把施工规范运用到现场施工当中。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通过述职以往的工作,找出工作中的不足,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同时还需要多看书,认真学习好规范规程及有关文件资料,掌握好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加强工作责任感,及时做好个人的各项工作。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的述职与反省,不断地鞭策自己并充实能量,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水平,以适应时代和企业的发展,与自己喜爱的建筑事业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施工述职报告5我是__,20__年工程部的工作,在领导的关心爱护和大力支持下,在部门全体员工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下,克服了人员减少、工作量增大等困难,大力开展维修保养和挖潜技术改造工作,积极主动地解决设备设施存在的各种问题,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比较圆满地完成了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

一、开展预防维修,提高设备功效

对中央空调主机进行年度维修保养,清除了蒸发器和冷凝器上的结垢,把主机的高压降到正常工作范围内。对冷却水泵、冷冻水泵进行季节性维修保养,更换轴承和水密封,并做防锈处理,使设备的工作效率恢复到正常运行水平。对空调制冷效果差、风机盘管噪音大的客房,进行一级维修保养。拆下风机,进行除尘除垢清洗,对电机进行加油、风叶偏心矫正、更换轴承和电容器。对风机盘管做防振动技术处理,降低空调噪音,提高制冷效果,对二楼大厅空调柜机进行化学清洗、调整。

在进行一级维修保养的房间内,同时对房间内其它设备设施进行保养。检查铝合金窗户、把手、窗帘轨道和滑轮;检查床控板、灯具、家具和马桶水箱等。拆下卫生间排气扇进行除尘、清洗和加油。清除卫生间排水管S弯处的头发等杂物,保持排水畅通。

二、采用新型建材,美观实用低价

我们选在三楼成立美术馆,我们选择美观实用的木质材料作为挂画线,同时在展厅安装了新型LED灯,增加照射效果,美化了展览环境。二楼厨房更换了新式天花板,使得厨房环境焕然一新。用环保性能好的油漆涂了天然气管道,保障了用气安全无泄漏。使用白色花纹壁纸和高档涂料更新了部分会议室墙面,显示出高端大气上档次的感知度。为客房浴盆、面池下注入新式胶,避免了缝隙间污垢的存在。在快餐店安装品牌风幕机,防止了蚊蝇的进入,确保了食品安全,提高了用餐环境的整洁度。并拆装更换新款灶台,改变了厨房做菜环境。

通过对市场上新型建材的了解,结合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按行业规范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保证了改造工程的质量,彻底解决长期困扰酒店正常经营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加强能源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酒店的电度计量,经常出现总表和各部门分表之间存在很大的逆差,特别是夏季空调使用高峰时更加明显,我们查阅了近年的用电记录,进行分析比较,选用先进的技术,减少了因线路损耗给酒店带来的无谓损失,杜绝了偷电、漏电等损公的行为。酒店的锅炉,由于设备老化,能耗很高,为了节约能源,我们根据客房的住房率和温度控制仪显示的即时温度,确定开、关炉时间。对闲置不用的热水管道进行封堵,杜绝了跑冒滴漏。

通过对水、电、气等能源的严格管理,减少能源损耗给酒店带来的经济损失,降低营运成本,提高计量精度,为酒店的成本核算提供了准确的依据。

四、狠抓质量监督,严格工程验收

在各种装修中,严把质量关,从材料进场到施工工艺,安排专人对装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核对进场材料的品牌、质量、数量是否和乙方工程预算书相符合。对强电线路进行耐压绝缘测试,对地面新型建材的铺装、都进行了严格的监理。对吊顶龙骨的安装、检查口的预留、灯具的安装,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不规范行为立即责令整改。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中,对木作、吊顶、涂料、油漆、墙纸和地毯的面积做了精确的丈量。

通过对装修工程进行认真的质量监督、规范的工程监理、严格的竣工验收和精确的工程结算,使工程质量达到了设计要求,工程造价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五、寻找不足之处,提高管理水平

在部门的日常工作中,提倡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锐意进取、发扬团队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设法解决问题;不推诿、不等待、不计较个人得失。凡是部门能做的事绝不推辞,凡是部门能完成的任务绝不向外发包,主动圆满地完成各项任务。对部门员工采取传、帮、带的培训方法,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学习酒店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前期工作进行讲评。发扬民主,对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难题,进行探讨和解析。部门工作井然有序并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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