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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与纳税筹划的区别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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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亦称税务筹划或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在对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合理节约成本,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将会认识到税收筹划在筹资、投资、经营、股利分配等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重要手段,开展税收筹划既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水平的提高,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又有利于不断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作用。

企业税收筹划在我国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但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还很不成熟。就其整体发展而言,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许多人一提起税收筹划就联想到偷税或避税,实际上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次税收法律不健全及征管水平较低等因素阻碍了税收筹划的发展,在税收筹划开展较为成熟的国家里,一般征管方法较科学、手段较先进、处罚力度也较大。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不健全,征管水平低,违法处罚力度不足,且部分税收人员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对税收筹划与偷逃税、避税的识别能力低,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加之执法不严,政策缺乏刚性,人为因素的随意性过强,都阻碍了税收筹划发展。

一、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

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并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收专家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即税收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必须将其与“避税”区别开来。在实际操作时,首先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筹划内涵,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使税收筹划方案不违法并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性,真正享有税收政策的优惠。

二、合理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首先企业要充分掌握与本企业纳税筹划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相关的业务信息、政府政策导向、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影响该项纳税筹划的其他因素。只有充分掌握了这些相关信息,才能周全地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把各类因素对税收筹划方案形成的风险降至最低,从而合理地规避风险。其次由于很多税收筹划都是在税法的边界运作,税收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相对的税收执法部门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运用会计技术的同时,充分了解当地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税收筹划能得到当地税收机关认可,进而规避风险。同时税收机关也要认真学习,在执行税法时做到口径一致,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将税收人员对税法理解的偏差及主观性降到最低程度。

三、税收筹划方案要具有综合性和前瞻性

首先税收筹划方案要从整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节约纳税支出,其最终目的是要通过纳税支出的节约实现企业的理财目标,即整体利益最大化。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协调税收与非税收因家,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就成为选择纳税筹划方案的核心问题。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时不能只盯在某一时期纳税较少的方案上,要考虑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统筹兼顾,选择有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方案。其次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要具有前瞻性。对于经济状况发展和税法修正的趋势,要加以密切注意并适时对筹划方案做出调整以防止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变化而导致筹划方案结果的不理想甚至功亏一篑。

四、加强税收法律制定,规范流程,提高企业遵纪守法意识

我国应加强税收法律的制定,明确规范企业行为,这样不但有利于我国加强税收管理,同时鼓励了企业广泛开展纳税筹划研究,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可以在一定使企业享受正当的税收筹划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促使企业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自觉地学习钻研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从而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税收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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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性原则。纳税筹划是对税款的合法节省,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选择节税效益最大的方案为首选方案。1、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的负担,而忽略其他税种的负担。2、重视分析对纳税人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和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不能过分看重涉税利益而忽视重要的非税利益。3、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方案可能会增加纳税人未来的税收负担,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总之,通过税收筹划,要使纳税人的综合经济、政治、环境等利益达成最优化状态,不能只考虑涉税利益的增加。

三、预期性原则。预期性原则是指纳税筹划应当在对未来事项所作预测的基础上进行事先的规划。纳税筹划是一种经济规划,要求有长期计划,周密实施。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就从客观上为纳税人对纳税问题做出事前筹划安排提供了可能。另外,税收规定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和不同的课税对象,税收待遇也存在着差别,这从另一角度向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的机会。但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它是税收筹划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如果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确定,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再采用各种手段,即使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也不是纳税筹划。纳税人要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等经济行为发生前就着手安排。

四、综合性原则。纳税筹划效果的取得是包括税收因素在内的,与经营行为相关的各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税收成本只是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而企业追求的是整体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利用税法规定的低税点争取税收优惠或利用财务安排实现递延纳税以降低税收成本外,同时还要兼顾考虑筹划方案可能受其他相关法规的制约,以及税收成本下降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等问题。首先,纳税人不仅要把税收筹划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而且要把它放在具体的经济环境中加以考虑。税收筹划是为纳税人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它是方法和手段,而不是纳税人的最终目标。因此应该以纳税人整体利益为重,采取某种纳税方案,即使它可能使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纳税人税后利益最大。其次,综合衡量原则还要求纳税人根据当时的经济环境和具体条件来分析某种筹划方法。一种筹划方法只有放在特定的环境中,才能分析其优劣。脱离实际环境,单独讨论某种方法的好坏是无意义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由于纳税意识、税制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原因,税收筹划在我国尚处于成长发育期,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现象屡屡发生,使当前纳税筹划产生种种误区。

误区之一:将税收筹划等同于纳税筹划。这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流行的观点,也是国内外文献资料中常见的观点。事实上,税收筹划按筹划主体的不同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国家税务机关的角度看,税收筹划是指税务机关所进行的一系列旨在有效调控经济和取得最大税收收入所进行的征收管理活动,称之为征税筹划。二是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税负进行有效的策划以实现财务管理整体目标的一种管理活动,称之为纳税筹划。其筹划范围仅限于自身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纳税事项,即纳税人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后效益。这才符合当前进行的纳税筹划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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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也称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误区是指人们对于纳税筹划理念、方法、技巧等的错误认识和运用,导致纳税筹划的错误运作。它不同于纳税筹划风险。纳税筹划风险是指在纳税筹划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或原因的存在,使企业发生税收损失而付出的代价。也就是说,纳税筹划误区是指纳税筹划在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本身是错误的。而纳税筹划风险是指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没有错误,而是由于不确定因素或原因,导致筹划失败的可能性。风险可以防范,误区必须纠正。

我国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蕴酿期(1994年以前)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限制。改革开放以后,为了积极应对对外开放给税收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我国财税部门在思想上、理论上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建国以来税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税制改革基本设想,并确定配合对外开放政策、税制改革优先解决对外征税问题。这一时期纳税人谋求减轻税负的主要手段是偷税、漏税、欠税。1993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税收征管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随着对偷税、漏税、欠税行为打击的加强,避税,尤其是逆向避税逐渐成为减轻税负的一种新型手段。这一时期税收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和完善税制以及防止税收流失等问题上,避税问题的研究开始成为热点。这一时期关于避税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王铁军,1987),《避税论:合理避税的方法途径及其理论依据》(谷志杰、许木,1990),《避税与逃税方式・实例・对策》(陈松林,1993)等。虽然这些著作的大部分内容是国外研究成果的移植,但这些研究无疑为纳税筹划理念的引进打下了基础。这一时期对纳税筹划的研究很少,如通过CNKI文献检索,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为主题词的只有3条,以“节税”为主题词的有4条,而以“避税”为主题词的有113条。因此,这一时期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是避税和反避税问题,尤其是在对避税问题性质的界定上,争议较大,多数观点认为避税是合法的,也有人认为避税是非法的,还有人认为避税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在内涵和外延上未能对避税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其明显表现就是没有将避税与偷税、逃税、节税等相关概念明确区分清楚,也没有体现避税的本质特征。“近年来,在研究加强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常有人把逃税、避税、节税相混同,认为避税就是逃税,节税也是避税。应当肯定,逃税、避税、节税之间的界限确有不清之处,但也绝非等同。”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不提倡“避税”,并致力于通过完善税法、堵塞漏洞等反避税措施来加以防范。鉴于此,一些学者把避税分为合理(合法)避税与不合理(不合法)避税,认为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符合税收政策法规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视为合理(合法)避税,不符合国家税收立法精神、钻税收法律漏洞的行为视为不合理(不合法)避税,并试图用“节税”和“税收筹划”的概念取代合理(合法)的避税。因此,这一时期通过对避税行为的研究,我国试图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纳税筹划,由于纳税筹划的研究处于蕴酿期,纳税筹划的误区尚未形成。

二、第二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形成期(1994-2001年)

这一时期,一方面在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逐步完善,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独立地位得到明确,其对于纳税筹划的市场需求也明显增加;另一方面,税务作为一个行业逐步形成,税务中介在全国各地得以建立,我国出现了第一批注册税务师,但这一阶段由于中介行业和税务机关的业务及行政隶属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因此中介主要是业务,以具体涉税事项为主。唐腾翔、唐向(1994)所著的《税务筹划》是国内第一本提出税收筹划的概念并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该定义在我国税收筹划研究领域中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但限于当时的经济体制,从事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的企业和个人少之又少。”与此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纳税筹划的研究和运用做了法律层面的铺垫。如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试行办法》,这些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税务及其行为在法律地位上的认可,为纳税筹划的研究做了铺垫。

1999年11月,由浙江财经学院承办的国家教育部“面向21世纪财政专业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第二次研讨会在舟山顺利召开。与会代表认为,《税收筹划》作为财政专业的教材是一个新的尝试,但要写得多、写得好,难度很大,其作为主干课尚不够成熟,宜先作为选修课,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定为必修课。与会代表认为,从纳税人角度研究税收筹划问题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也是培养21世纪财经人才的需要。这无疑成为纳税筹划研究的号角,税收筹划开始成为热点。

2000年《中国税务报》率先开办了“筹划周刊”,公开讨论纳税筹划问题,这是一次社会观念与思维的质的飞跃。

2001年1月,由全国各地近百家税务师事务所联办的全国首家纳税筹划方面的专业网站一“中国税收筹划网()”在大连正式开通。

关于纳税筹划的文章、专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一时期虽然书籍出版了不少,但原理性的介绍居多,理论和技巧大多是引用国外的成果,没有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税法体系形成一套成型的理论,可行性较差。

通过CNKI文献检索,这一时期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筹划”为主题词的有729条,以“节税”为主题词的有195条,以“避税”为主题词的有900条。但绝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质界定、成因分析为主。

由于这一阶段纳税筹划在我国公开研究刚刚起步,很多人对纳税筹划尚未形成系统认识,一些书籍报刊及相关文章各抒己见。这一时期关于纳税筹划误区的专门研究较少,有关纳税筹划误区的论述主要在于帮助人们走出五个误区:一是纳税筹划会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二是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是否相同;三是纳税人能不能进行纳税筹划;四是纳税筹划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无关系;五是税务人在纳税筹划中

的作用。

三、第三阶段: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期(2001―2007年)

这个阶段的起始标志是2001年5月1日新的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这一阶段,随着全国税务机关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及税务中介改制的全面完成,纳税筹划在我国开始迅速发展,全面展开,这一阶段的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

1、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纳税筹划基础理论框架。学者们在纳税筹划的界定、法律分析、原则和基本原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在总体方面达成共识。

2、研究视野开阔,纳税筹划个案丰富。纳税筹划既围绕税种类别展开了研究,比如个人所得税筹划、公司所得税筹划、消费税筹划、增值税筹划、财产税筹划等等,也围绕企业的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展开了研究,比如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公司融资管理的纳税筹划、企业功能管理的纳税筹划、证券投资的纳税筹划、财产信托的纳税筹划等等,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别的研究方式。同时还从契约理论、博弈理论、比较利益学说和系统论等角度剖析纳税筹划的理论渊源,对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可行性、约束性和过程从理论上进行揭示。此外,这一阶段还对纳税筹划的风险及防范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3、纳税交流平台多样化。首先,报刊平台。《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和《涉外税务》等主要税收理论报纸、刊物都分别开辟了“税收筹划”专栏。其次,网络平台。这一时期出现了专门进行纳税筹划理论研讨和案例交流的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等。再次,电视、广播平台。电视、广播开办了专门的纳税筹划论坛。最后,直接交流平台。各种纳税筹划讲座和研修班如火如荼在全国各地展开。

4、各高等院校相继开出了纳税筹划课程。近年来,许多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和相邻专业纷纷开设了税务筹划课程,税收筹划逐步进入普及阶段。

5、研究成果丰硕。从北京大学图书馆检索的涉及纳税筹划方面的专著及编著达170余种,从CNKI文献检索的论文达13000余篇。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了对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

(1)杨智敏等编著的《纳税大思维――走出纳税筹划的误区》(2002),是第一本有关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著作,该书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纳税筹划的误区问题。“尽管纳税筹划已渐渐地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但很多人仍然对于纳税筹划没有很明确的认识,往往将纳税筹划与税务筹划、避税,甚至偷税等同起来,而且,现在许多纳税人所做的筹划方案很不规范,其中一部分实际是偷漏税。这些都说明我们纳税筹划已经走入误区”。正如书名一样,该书只是从思维的角度对当时纳税筹划在概念、可能性及意义、目的等方面的误区进行了有限的探讨,其精选的案例涉及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筹资、投资、购货、销货、经营管理、进出口、跨国经营、转让定价、房地产、电子商务、逆向避税、反避税等方面,但还是落入了大多数人研究的窠臼,并没有分析其AA_的现实约束条件,因此对于使用者来说仍然有误区。

(2)阮双峰在《论税收筹划的误区及其正确运用》(2002)一文中从纳税筹划的理念方面分析了其当时存在的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把税收筹划同偷税、避税混为一谈,指出偷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合法,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在于是否有悖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和政策意图。第二个误区是税收筹划会减少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指出虽然从短期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会减少纳税,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经营秩序与经营机制的完善,从而增强企业长期赢利能力,因而增加实际纳税水平,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3)张文贤、文桂江在《关于税收筹划误区的实证分析》(2002)一文中用实证的方法揭示了这一阶段纳税筹划的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用银行贷款投资比用自有资金合算。其分析结论是:使用银行贷款虽然少交了企业所得税,但由此并未增加企业的收益――净利润,相反它却减少了企业的净收益,因此这种税收筹划思想对国家无利,对企业同样无利。第二个误区是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减轻企业税负。其分析的结论是:采用后进先出法与其他方法发出材料时,在全部材料从购进到全部消耗的一个考查期之内,其所得税负是完全相同的,即后进先出法并没有减轻企业税负,也没有减少企业的所得税总额,除货币的时间价值外,它仅仅是将纳税的时间向后推迟而已。第三个误区是加速折旧法好于直线折旧法。其分析结论是:直线折旧法与加速折旧法之间,本身并无谁优谁劣之分,用不同的指标考核,就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果是考核经营者的业绩,则直线折旧法要好于加速折旧法;如果是考核股东财富的大小,则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折旧法要好。这种实证研究在当时凤毛麟角。

(4)姒建英在《当前纳税筹划中存在的误区及辨析》(2003)一文中分析了纳税筹划在认识、方法、目标上的误区,强调对纳税筹划积极作用的曲解,不利于纳税筹划的发展和完善。

(5)顾跃南在《税收筹划误区辨析》(2004)一文中从纳税筹划个案设计的技法、筹划目标、判别标准三个方面分析了纳税筹划的误区。他认为某些个案的筹划技法涉嫌“教唆”,多数个案的筹划目标不全面,大量个案的判别标准欠准确;某些税收筹划人士的税收筹划认知和职业道德水准亟需提高,并吁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关注、研究和解决税收筹划中已经出现和将会出现的各类问题,以促进我国税收筹划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6)刘慧翮在《对纳税筹划认识误区的探析》(2005)一文中对此前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成果进行了加工和总结,文章从纳税筹划与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与少纳税、纳税筹划与避税、纳税筹划与偷逃税、纳税筹划与税收方案、纳税筹划与税负的高低等八个方面探析了对纳税筹划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7)李龙梅在《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分析》(2006)一文中利用实证的方法,指出了在实务中,企业常常陷入纳税筹划的误区:一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税务筹划不完全合法;二是注重暂时小利,忽视企业整体效益;三是考虑不周全,损人且不利己;四是看重理论数字,脱离具体情况。

(8)苏强在《论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2006)一文中指出目前企业税务筹划存在许多误区,诸如混淆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和节税,只从税种人手强调减轻税负,忽视企业整体利益,片面夸大税务筹划作用等。同时在税务筹划实践中也面临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种风险,苏强认为只有明晰税务筹划的概念,遵循操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税务筹划风险,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目标。

(9)宋效中、高淑芳在《企业纳税筹划误区探析》(2007)一文中认为纳税筹划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虽然近年来,纳税人、税务筹划专家以及税收理论界等专家学者们对纳税筹划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务研究,但仍有许多人在纳税筹划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将纳税筹划等同于税务筹划,二是将纳税筹划

与避税混为一谈,三是将纳税筹划等同于偷逃税,四是税负最轻的方案是纳税筹划的最佳方案,五是认为纳税筹划不需要成本,六是认为纳税筹划的方法具有通用性,七是片面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八是认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处于对立地位,九是仅从税种上进行纳税筹划。

这一时期对纳税筹划误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方面,试图厘清纳税筹划在认识、方法和目标等方面的误区,也有少量的实证分析和个案分析,但不系统、不深入。

四、第四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的反思期(2008年至今)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税收筹划进入了一个更新的发展阶段。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使我国在所得税的实体法上与国际更加接轨,传统的纳税筹划手段迫切需要调整,另一方面,2009年我国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理论界学者、企业税务顾问和中介为代表的纳税筹划从业人员开始了理性的回归。

侯丽平在《纳税筹划误区及其指正》(2008)一文中总结了前一阶段纳税筹划误区研究的成果,并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了纳税筹划产生的误区,即纳税筹划主体误区、目标误区、概念误区、内容误区、作用误区、方法误区、认定误区和风险误区,并对以上误区进行了――指正。

马建、李伟毅在《企业纳税筹划的三个认识误区》(2008)一文中将“随意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农海沫在《企业纳税筹划的误区》(2008)一文中将“随意采用税负转嫁的筹划方案,片面认为转让定价是行之有效的筹划方法和企业的自主行为”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刘雄飞在《纳税筹划的误区分析》(2009)一文中将“顾此失彼或只注重重点税种”列入纳税筹划的误区。

庄粉荣出版了《税收筹划大败局》(2010)专著,该书可以说是其已出版的《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一书的姊妹篇,以税务稽查案例作为切入点,分析了有关企业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对相关案例的实务操作提出了筹划建议,从实证的层面证明了由于纳税筹划存在的种种误区所导致的后果。

五、分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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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筹划(TaxPlanning)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灵活利用税法对不同纳税方式、不同税率、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从企业的组织结构、战略部署到经营理财,等一系列涉税因素进行税务规划,使企业减少税负增加收益的财务管理活动。

1.纳税筹划的目的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从属于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其目的是企业的税后收益最大化,而非单纯的减少应纳税款,具体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节税效应,即在业务量一定的情况下税金支出相对最小,节税效应不仅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支出,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而且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运作现金的水平,是考量纳税筹划成功与否的最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是优化效应,一是在当税金支出额一定的情况下税金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使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息使用税金;二是税收零风险,即企业接受税务稽查以后,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这不仅有利于企业规避税收风险,也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三是通过对税务的规划,使企业各个部门更多的参与协调配合,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纳税筹划与偷漏税的区别

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不可否认的是税金也是纳税人的一项负担,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纳税人是有权利选择对自身有利的纳税模式的,即进行纳税筹划,它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研究为基础,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活动事先进行恰当安排从而减轻或延缓税负缴纳的过程。与钻营偷漏税是有本质区别的。偷税是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从而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行为。漏税是指纳税人由于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税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是由于工作中粗心大意和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无意识地不缴税或少缴税。纳税筹划与偷漏税的本质区别就是前者是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而后者是违法行为。

三、纳税筹划的方式

纳税筹划的方式众多,通常分为国内避税、国际避税和税负转移三种形式。在此主要为中小企业家们介绍中国国内常用的纳税筹划的方式。纳税筹划从涉税的不同因素考虑,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1.筹划税基式减免

税基是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一般情况下,税基与应纳税额是正相关的(实行滑准税率计税时例外),即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基越小,应纳税额越小。筹划税基式减免的方法,就是筹划纳税人应税项目,使税基缩小从而达到缩减或延缓应纳税额目的的方法,企业对税基的筹划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税基递延实现,这是指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递延实现,如对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成本费用,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账,以及尽可能地缩短成本的摊销期限等方法等。税基递延在一般情况下也就可递延纳税,这就等于取得了无息贷款,利用了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税基递延还等于降低了实际应纳税额。

(2)税基均衡实现,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在各纳税期之间均衡实现,在有免征额或税前扣除定额(主要是个人所得税1600元的免征额和各地依据税法确定的扣除定额)、且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可实现免征额或者税前扣除的最大化;在有起征点且收入较少的情况下,有时可以实现起征点的最大化。

(3)税基即期实现,税基总量不变,税基合法提前实现,在减免税期间,可以实现减免税的最大化。但是,与税基递延实现和均衡实现相比较,税基即期实现有时也会造成税收利益的减少。

(4)税基最小化, 税基总量合法减少,减少纳税或者避免多纳税。这是所得税、营业税筹划常用的方法。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当国债利率高于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税后实际利率时,应当购买国债,取得纳税利益。

2.筹划税率式减免

筹划税率式减免是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一个核心要素,也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税负既定的情况下,税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呈正方向变化。鉴于此,税率式筹划的方法一般有:

(1)筹划同一税种(主要是流转税)对不同征税对象实行的不同税率政策,分析其差距的原因及对税后利益的影响,以此来寻求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例如,我国的增值税有17%的基本税率,还有13%的低税率;营业税有3%, 5%,20%三档比例税率。对这些比例税率进行筹划,可以从中寻求最佳税负点。

(2)筹划名称不同但性质相近的税种之间税率的差距,寻求最佳税负点。如企业在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如未分别核算就要合并征收增值税,而我国税法中增值税的征收率与营业税的税率就有一定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

3.筹划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或者解除纳税义务。税额式筹划常常与税收优惠中的全部免征或减半免征相联系,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依靠纳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如我国税法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很多,但企业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否则纳税筹划可能沦为偷税漏税。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纳税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将会更加强烈,纳税筹划将逐步成为企业的自发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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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企业高层次的金融活动,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筹资、投资、融资、利润分配,以及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笔者认为,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的支持和税务机关的认可下,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运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通过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节流”的目的,更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周转资金,使企业拥有的财务资源得到最优化和合理化配置。

1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用存在的问题

1.1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够,税收筹划意识不强

在我国,税务筹划往往被视为逃税或避税的代名词,在随着人们对国家税收立法的贯彻和实施,我们清淅的认识到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中的“偷”为贬义词,是采用不公开的、隐瞒的方法使企业不缴税、少缴税,实为违反税收法律行为,是与税收立法完全相背道而驰的,是国家明文禁止的。避税则是钻法律的空子而进行的税负减轻和少纳税,从节税的角度上讲避税是不违法的,但也不提倡的,所以受到世界各种的默许;而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前对纳税的税种地位的一种选择。但回到税收实践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很难准确区分,纳税筹划有避税之嫌,使纳税筹划有时会步入尴尬境地。另外,我国税收制度不完善,许多活动本身就处于边缘地带,有时需要税收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会出现对税收筹划与偷逃税识别能力低的情况。这样更会使企业的管理者混淆税务筹划与逃税两者的区别,从而加重了纳税筹划等同于避税之说。

1.2企业税收筹划水平不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

现在大部分企业意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大影响,也想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去减少企业严重的赋税情况,但由于水平的限制,企业有的人更关注于短期眼前节税效果,有的人追求“税负最低”,例如会想通过变化不同原材料发出的计价方法来人为地调节利润,有时还想过做假账,编造不实的经济业务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样不仅没有达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还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另外,盲目的节税,只能使税收取得阶段性的目标,缺少全盘考虑的长期纳税筹划意识,未顾及到企业的长远利益,同样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损失和风险。

1.3纳税筹划人员的缺乏

一方面,我国的税收法律的庞杂和政策的频繁变更。因此纳税筹划人员要经常性更新自己的税收法律知识、与时俱进,而且要精通会计、财务管理等综合的会计专业知识;另一方面,筹划并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也应该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所以税收筹划时应以财务部门为核心,为企业出具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方案或建议,其他部门配合财务部门联动才能做到整体规划。但从我国实践中来看,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综合型的复合专业人才,更缺少多部门的配合联动行为。即使有个别部门有心进行税收筹划,恐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落到实处。所以,只有整个行业整体素质提高了,才能够进行筹划。另外,有些小企业会寻求税务公司的帮助,因税务以专业著称,但我国税务业仍也处于初级阶段。但据了解,目前事务所更重要承担税务咨询业务居多,很少可以给企业提供大的税收筹划的服务。所以,税务暂时也未能发挥给企业提供全盘纳税筹划的作用。

2纳税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运用形式

企业最常见纳税筹划二种形式,一种是慈善避税,另一种是寻找避税天堂。2010年盖茨以身作则呼吁全世界的富豪加入到慈善损款的行列。美国《财富》杂志称盖茨慈善“这是避税手段”。目前,我国有些企业也利用这一办理去筹划,不仅可以为企业赢得好的口碑,而且还可以达到财务管理的目标。寻找避税天堂也是目前使用频率最高的避税手法之一。避税天堂指的是较小的沿海国家和内陆小国,这些国家的主要特点包括税收体制不透明、税率极低等特点。以上两种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是:其一,使税收成本降低,使应纳税总额得到绝对减少;其二,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分歧的政策,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由于各国税收原则不一致,税法有差别,不同的经济行为,为商家提供不同空间的纳税筹划办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可以借助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手法减少税收,起到一定的节税目的。具体例举如下:

2.1投资、研发无形资产好处

多企业投资的方式很多,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无形资产。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本身是技术专家,拥有专利,他们可以将技术专利作价,在经济法允许技术入股份额内投资于公司,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资产,减少投资时的资金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专利属于无形资产,就可按无形资产准则在法律使用的年限内可以合理摊销,摊销额一般会计入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从而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无形资产的研发,我国的税收政策也是大力支持的,在研发无形资产可以利用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模糊性,恰当掌握无形资产资本化的额度,提前按税法50%加计扣除,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2.2提高职工福利实现一剑双雕

税法规定企业原工的工资是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因此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薪酬,例如可以为员工提供掊训的机会、给员工子女教育提供教育奖学金,建立职工养老基金等统筹基金,单位统一薪酬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减少税负,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口碑,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对于员工的工资财务部门在给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要在七级纳税等级的基础上,考虑到临界值的影响,尽量使员工多劳多得,避免多劳多税情况的发生。

2.3基于纳税筹划,企业将通过利润弥补亏损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盈利可以弥补5年的亏损,而且是税前利润进行弥补,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通过投资与收益的控制,将可弥补的亏损给予弥补,以减少企业的税收的应纳额度。

2.4企业分立来达到节税目

通过企业分立降低纳税人的身份等级,例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20%减征税,可以把超过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分立,权衡分立时注册费等相关成本,每个小型微利经营一方面的业务,企业的业务范围没有减少但却可以减轻纳税负担。

2.5精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依据现行税法,过多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要进行纳税调整,意味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精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把这两项费用控制在标准之下。

2.6不同销售方式下的促销

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采用多种营销策略,折扣销售、实物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以物易物,不同的销售政策,所交的税是不一样的,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3改进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现状的对策

3.1增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者的综合水平

首先,税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普级与培训,让他们懂法。只有在懂法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人员才能给企业进行有效的筹划。其次,企业各个部门也应组织联动起来,相互了解各部门的情况,找出可以为企业筹划的空间。

3.2税收筹划方案要具有综合性和事先性

首先,尽管税收筹划是按税种进行筹划的,但一笔业务往往同时涉及多种税,因此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局限于其中一个税种,筹划方案要从整体上系统地考虑。在筹划前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要从总体上系统地考虑各方面因素即整体利益最大化。其次,本身筹划就应在经营或投资之前进行,一旦业务已经发生,角色已经定位,就一定按税法进行纳税,就失去了纳税筹划的空间。纳税筹划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但不是无所不能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不同的地区不同时期处理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有严格的适用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任何筹划方案也因空间与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实现系统综合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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