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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土地管理法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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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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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5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4-130-02

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作为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在保护耕地、促进城市化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该法在立法之初所坚持的国家主义立法思维及重管理效率、轻权利保障的立法理念使这部法律严重滞后。

一、土地资源配置与《土地管理法》

土地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基础性资源,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乃至国家社会安全。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关键是要依靠有效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目前,我国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有行政配置和市场配置两种。所谓行政配置是指土地资源由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各种用地类型的比例以及以何种代价提供给用地者。市场配置则是各类用地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通过市场方式获得相关土地资源,以市场价格为指针,供求关系相调节,各类用地主体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及相应的成本和收益状况确定用地区位和面积。

确立完善市场配置方式,必须通过健全相关的法律来保障。作为我国重要的土地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法律,《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进行土地资源的配置。要通过市场的基础作用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就要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内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特殊商品,必然趋向市场化。目前,我国土地市场不健全、国家干预不适当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利用不高效等诸多问题,都与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有关。

(一)不健全的土地市场

首先,中国现行的土地市场为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土地市场”。城市土地市场包括一级土地市场和二级土地市场,国家垄断一级土地市场,而集体所有土地进入城市市场必须首先由城市政府进行强制征用。二元土地市场的存在根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残缺和不平等对待造成的。这种城乡分裂的二元市场,使政府成为土地市场的垄断经营者,一方面造成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转让收入及土地融资的过度依赖,另一方面政府对土地储备制度鲜有关注。

其次,土地市场不健全的交易制度。《土地管理法》第43条确立了国家对建设用地的垄断制度。排除极少个例,在我国建设用地必须属于国有土地。实践中的弊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的用地审批制度,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国家垄断建设用地供给,集体土地无法进入土地市场,就产权而言,形成了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不平等。

(二)不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同样作为市场主体,政府和被征地的农民本应该平等地享有利益分配的权利。但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直接入市,这使得土地增值收益被开发企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获得,被征地的农民只能获得征地补偿,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则分配较少。《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但是实践当中补偿标准却与实际市场交易可获得的利益相距甚远。而且土地补偿无统一标准,“同地不同价”也屡见不鲜。现实中这种不平等的主体、不合理的利益分配以及不统一的赔偿标准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

(三)国家干预的滥用

在土地资源的配置中,国家“滥用”市场干预情况凸显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各级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开发主体,土地市场的垄断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使其权力过于集中又缺少监督;第二,地方政府依赖出卖土地获得财政收入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城建无序等现象;第三,征地范围的不明确,“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三、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完善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建议

目前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不完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建立一套完善法律法规,特别是完善《土地管理法》中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式。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法律法规来规制和协调好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一) 健全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

首先,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其主要存在三点缺陷:第一,土地原用途补偿制度,即政府对被征土地的补偿未将增值部分计入其中;第二,限额补偿制度,即补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远远低于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收益;第三,地方政府定价制度,即国家授权地方政府规定具体补偿标准,而非土地市场调控价格机制。以上补偿标准严重损害了被征地人利益,实际上是把土地收益交由政府和开发商共同分享,实践当中屡酿 “征地悲剧”的恶果。

笔者认为,补偿标准应当由供地和需地双方通过自愿协商来决定补偿标准;如协商不成时,由双方都能接受的资产评估公司作为第三方,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决定补偿标准。此次《土地管理法(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而且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同时草案中还涉及授权国务院制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这实际上是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出台铺平道路。

其次,健全农村土地入市制度。《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市场交易主体上应当改革,转变政府垄断一级市场的现状,使农民在未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再通过调节税收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土地市场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使土地交易流程制度化,减少人为操作空间,减少腐败发生。健全土地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以便更好地引入市场竞争。同时,从民法角度讲,改革土地权利制度势在必行。根据《物权法》中相关规定,完善集体所有土地的用益物权的流转制度,改变目前《土地管理法》中集体所有土地不能进入市场的规定,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

(二) 完善国家干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

国家对土地资源配置进行适当的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政府可以替代市场,国家和市场应当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相互补充共同推进的作用。

第一,缩小土地划拨范围。《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公共利益”的边界难以确定,导致政府征地几乎不受任何实质性制度的制约而拥有过于强大的土地征收权力。“实现公共利益”成为地方政府强制征收土地常用借口。因此,笔者建议首先政府征地的权力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以此限制其权力的滥用;其次必须依法明确 “公共利益”含义和范围提高其可操作性。

第二,改革《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规划和储备制度。因地制宜的制定土地规划制度,根据市场需求建立规划机制,来保障规划机制的科学、有效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同时,制定科学的土地储备规划,扩大公益性用地的收购与储备,建立土地储备金制度。

第三,强化耕地保护制度和改革土地用途管制模式。严格耕地保护将是《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主要目的之一。实际上,耕地保护制度涉及的内容比较繁杂,但基本内涵应围绕责任及其操作体系展开。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护”及第七章“法律责任”,各种耕地保护制度都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致使立法的预期目的难以实现,而且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土地管理法》修订时理应增加耕地保护制度法律责任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草案)》对此已有改观,增设了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及耕地保护考核制,对强化耕地保护无疑具有促进作用。不过,如何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制,以及考核不合格需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仍有待进一步细化。

四、结语

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仅靠《土地管理法》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宪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法律规范与政府干预相互协调,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下一个五年规划推进中,城镇化规模不断扩张,土地利用数量不断攀升,进一步推动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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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依法加强土地管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学习、宣传、贯彻新《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紧紧抓住土地用途管制这条主线,推进土地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转变,通过农业开发和土地产权清理整顿工作,努力实现规划管理、审批管理、地籍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耕地

保护耕地,是新《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内容,是新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在进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时,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不得随意突破用地规模。对于建设用地,要坚持做到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先用闲置土地,再用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土地产权清理整顿工作步伐

土地产权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多年来,土地权属不清、界址不明以及无证用地是导致土地市场秩序混乱,土地非法交易和土地权属纠纷不断出现的主要原因。为了确保《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各地必须对土地产权和农业开发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强有力的工作队伍,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从国有土地到集体土地,从单位用地到个人用地,全面进行清理整顿,登记发证,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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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真落实工作接待制度,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及时回复来访信息,成功的化解矛盾纠纷。 

3.严厉整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违法案件,立案一起,查处一起,结案一起。2020年5月15日依法对更尕索德等7户未经许可擅自在县中波太南侧、青年公园东侧修建的违章建筑进行。对部分违规修建的下达相关法律文书。

4.认真切实开展动态巡查工作。我局结合自然资源领域管理相关要求,编制了《县2020年自然资源动态巡查监察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政府下发给给各乡镇(场)、各寺管会(所),要求按照属地属事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好动态巡查工作,并结合违建别墅、卫片执法等相关工作,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巡查督导等相关工作。至今已开展动态巡查80余次。

5.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如卫片执法、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调查核实工作。

6.组织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执法开展工作过程中逐步熟悉土地、城市等规划,及时有效掌握违法行为及情况,并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2021工作计划

1.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2.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综合执法巡查工作,大力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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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则与规范。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2.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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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及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有以下3类:(1)村农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2)如果村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括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至于法律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式

〔2015〕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提到保障项目用地有多种方式,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公共服务领域的土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也可以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

有偿使用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无偿使用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实际操作中,如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的,则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四种出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含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补充了第四种方式――挂牌。其中拍卖和挂牌均是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最后根据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如果是经营性用地,则根据《物权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如采取协议出让的,则需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关于公益事业用地,亦区分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如营利性医院则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需要通过出让方式获取。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协议出让属于控制比较严的出让方式,其有相应的前置条件,即使满足了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也未必能实现一对一协议转让,因为根据《物权法》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满足前置条件的协议出让地,如果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在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不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四、国有土地租赁

根据1999年7月27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2015]42号文件明确规定可以采用这种出资方式,其中规定“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但土地作价出资在操作中还存在很多现实问题,比如不经过招拍挂流程,对土地作价出资或入股,如何确定土地价格,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也是这种供地方式落地难的一个关键。

六、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抵押问题

关于划拨土地上的PPP项目是否可为项目融资等设置抵押、如何抵押的问题,目前司法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出让金,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后,才能与附属建筑物一并抵押,相关规定如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与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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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准备

我们首先对文件进行了认真地学习,提高了对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我们成立了专门的领导班子,抽调了精干的业务技术人员80人,并且举办了业务培训班,对业务技术人员进行了系统地培训,使大家明确了这次专项调查的目标、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

二、存量建设用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中有闲置土地5宗,面积53311平方米;空闲土地9宗,面积152766平方米。城镇规划区外存量建设用地中有闲置土地5宗,面积20994平方米;空闲土地77宗,面积399389平方米。村内空闲宅基地11102宗,面积2721993平方米;村内空闲置土地6637宗,面积1531341平方米。

1、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

我县国有闲置土地有一定的数量,并不是很多。国有空闲土地却有相当多的数量。有很多单位因为撤销停止使用土地。也有很多单位因改善办公条件,在别处另建办公场所,原来的办公场所停止使用,或者私自将原办公场所出租给他人使用。也有很多单位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单位生产经营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县农村宅基地存有一定数量的村内闲置宅基地,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县多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认为政府批给他宅基地,宅基地就永远归属与他。在现实工作中过多地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而对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收回不太重视。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闲置宅基地管理规定的过于笼统,不能很好地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

三、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1、盘活城镇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对国有闲置土地未满2年,要强制用地单位按照省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对于闲置土地两年(含)以上的,由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

对于国有空闲土地,充分运用收购、有偿收回和预储备等手段,纳入土地储备库。对于四类经营性用地坚决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土地纯收益。严格限制国有土地协议出让。对于四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的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坚持实行集体决策,集体定价并向社会公布,实行阳光化作业。存量土地协议出让时,土地出让金收益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

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时,应优先考虑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可以利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向其供应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由于地块位置比较偏僻,用地单位不愿使用的,应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处置,可以考虑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让用地单位交纳适当的有偿使用费,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实现国家土地纯收益,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

2、加强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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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强调指出:“在现化化建设中,必须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重大战略决策,科学、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实现资源垢可持续利用。”这是十分正确的论断。作为总量一定的土地资源,要实现其可持续利用,我认为,主要应从搞好土地整理来实现。本文仅就这一问题,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1、加大宣传力度

土地整理是近几年来国内理论界提出解决土地开发利用,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条新途径。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论文大全。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土地整理不仅是农村、农业、农民的主要工作,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性措施。鉴于当前的社会对土地整理观念淡薄,特别是县乡一级党政领导还缺乏这方面认识的现状。当前应主要抓好二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的宣传。不但土地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并且农业、水利、城建以及新闻宣传单位、也应加强这方面的宣传。使之造就一种社会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的一种共识。二是对领导的宣传,特别是对县乡一级领导的宣传。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或座谈会,或讲座等,进行政策、法律、法规、技术等方面的学习,增强领导干部对土地整理的时代感,紧迫感和责任感的认识,从而认真抓好这方面的工作。

2、周密规划,土地整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

在编制规划时,必须围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通盘考虑各种工程措施,确保工程设施按规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先进地区的经验,在编制土地整理规划时,应主要注意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山地整理。以小流域为单元,在流域内,对田、水、路、林、村全面衡量,合理布局。②村镇土地整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原制定的村镇规划进行修订,重新界定村庄,居民点和乡镇界线,绘制材庄和乡镇驻地规划图。逐步做到三个集中。即农民住宅向中心村和小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③改造中低产田。改善耕作层,移土回填,使瘦田变良田,低产变高产。④旧城改造。清查“荒”、“废”、“闲”,挖掘城镇存量潜力,控制城镇外延,解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通过土地整理,使农村成为规模经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农业园区,城市成为容积率适中的现代化城市。

3.科学组织

土地整理是政府行为,从编制规划、制定政策、筹集资金到组织实施都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条不紊地进行。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要建立机构。土地整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也是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解。目前国家已成立土地整理中心。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专管土地整理事宜。二是搞好协调。土地整理涉及农业、林业、水利、电力、财政,城镇建设、乡镇企业等很多部门。论文大全。要使这些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自的职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积极参与,形成强有力的土地整理的合力。论文大全。三是抓好示范。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抓好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地类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防止一哄而起。四是实行目标管理。将土地整理纳入经济发展战略,列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完成土地整理任务好的要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要给予黄牌警告。评选先进时要实行“一票否决”。

4.开拓筹资渠道

土地整理是投资巨大的基础工程,资金的落实是土地整理能否在到预期效果的关键。因此,必须建立起从上而下的土地整理资金保障体系,以保证土地开发整理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目前筹稳集资金的渠道可从四个方面解决:一是建立土地整理专项资金。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原则,建立土地整理专项资金。这些基金应包括:①新《土地管理法》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的规定,作为中央和地方土地管理专项基金。②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单位没有条件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的开垦费,以及占用基本农田缴纳的造地费和耕地占用税,都应用于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二是组织农民投资、投劳,以及按照:“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方方面面的投入。三是利用国内金融部门贷款,在进行土地整理时,可根据土地抵押债权较具可靠性,偿还周期长的特点,申请土地抵押货款。四是积极引用外资、如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国际性投资。

5.完善法制体系

土地整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政策来保证。当前各地除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已出台的《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等法规外,还应尽快出台《土地整理条例》或《土地整理办法》、《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等。同时各地还应根据当地的实际,从提高土地利用率出发,制定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限制城镇外延扩张,耕地“占补”平衡等具体的,易于操佬的规定和政策,使土地整理日益规范化、制度化。

6.搞好优质服务

土地整理是实现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的必然产物,是实现耕地动态平衡的必由之路。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竭尽全力搞好服务。这些服务包括:①技术服务。为土地整理提供准确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措施;为乡、村培训土地整理技术骨干,自始至终做好土地整理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保障土地整理的高质量。②法规咨询服务。为土地整理制定和提供配套性的政策、法规,使土地整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③信息服务。经常通报本地土地整理的情况和外地土地整理的先进经验,使土地整理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④权属服务。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前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土地整理后的土地变更登记,防止引发权属纠纷。当出现权属纠纷时,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调处,切实保护土地经营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陈伟;土地整理管理与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D];天津大学;2004

[2]高向军;;论土地整理项目的科学管理[A];土地整理与复垦分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

[3]刘春燕;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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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法律赋予集体土地被征收者的相关救济权利形同虚设尽管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2 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在现实中,县级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设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拥有批准征收土地权力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设立相关的裁决机构。

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对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宅”以及“五个不准”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

3.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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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范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和办案程序。

先后特定了××××县国土资源局《2006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了《××××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范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的标准对被征土地进行了补偿。并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下发了听证告知书,征地符合本地实际,程序和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进行土地勘测定界。选址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范围内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争议。

二是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土地管理秩序和矿产秩序的根本好转,我们进一步规范了动态巡查职责,明确动态巡查主体,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切实发挥动态巡查的作用。县局印发了《××××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开展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建立起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站、中心、大队、分局(所)既协调配合又监督制约的防范违法机制,各业务环节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同时发挥执法监察的反馈和预警作用,加强整个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的整体功能。各分局和国土建立了动态巡查责任制,分局(所)是实施动态巡查的主体,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分局(所)承担,划分了巡查区域,规定了巡查次数,县局一月巡查一次,分局(所)两周巡查一次,巡查中做到“三个及时”,即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并配合处理。巡查时有详实巡查记录。全县各分局(所)共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310人(次)。

三是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制定了《土地违法案件办案程序》、《土地监察职责》、《办案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和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内部会审制度,对监督电话、办事事项、工作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全部予以公开,提高了办事透明度,杜绝了暗箱操作,增强了依法行政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按照归口办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要求,把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2006年,共发现违法用地29起,面积163.98亩,其中耕地150.11亩,制止违法用地27起,面积154.63亩,其中耕地142.93亩,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16份,制止土地违法行为16起,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起,面积9.35亩,其中耕地7.18亩,罚款10600元。

四是行政执法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5]37号)、《××××省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政办发[2005]119号)精神,促进全局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华政办[2005]15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县国土资源局2006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要求,制订和健全各项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到机关内的每一个部门,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并完善相应的考核、监督、奖惩制度。从而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素质,促进行政观和管理观的转变,树立行政必须坚持合法、合理、效率、责任原则的观念。使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化。自觉接受人大、政府和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提格执法、依法行政和自觉性。

五是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平政复发[2006]1号)的要求,就申请人朱光耀对××××县人民政府于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华国土建字[2005]11号关于注销登记并收回××××县人民政府1990年8月颁发的(华集用〔1990〕字第k4----162号)的复议申请,给××××市人民政府予以答复。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今年是集中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年,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由地矿站牵头,执法大队配合,,首先对无证采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倒卖矿产资源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其次是进一步落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机制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康规范。三是深入开展地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加强矿产资源监察力度,对拒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依法进行处理。协助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是加强学习,探索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新路子。认真学习、钻研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更好地承担起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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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篇11

我局很重视员工的理论业务学习:一是在全系统认真开展向土地好卫士某同志学习活动,争当土地卫士,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某土地所长某被评为市土地好卫士;二是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总书记在纪念三中全会20周年大会上讲话精神。在学习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作到两个结合,即学习理论与实施新《土地管理法》、建立土地管理新体制结合起来,与开拓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结合起来;三是学习业务、促提高。今年以来,我局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土地法〉〉、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土地管理法”考试,,取得良好成绩,提高依法行政和解决土地管理问题的能力;四是组织机关员工利用晚上、双休日学电脑,掌握现代办公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二、注重道德养成,行业作风有新气象

我局按照省、市局部署,认真开展行业作风整顿,进一不改善服务态度,行业作风建设出现了新气象:其一,各项工作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先后制定了廉政勤政、学习考勤等九项制度、勤政监察四项制度等,用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省局简报作了介绍;其二在全县土地系统推出行政(事)务公开制度,设立“两簿一卡一栏”,活动目的明确,措施具体,事务公开工作有序地开展,推动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其三,开设办事窗口,方便用户。今年8月我局开设了集用地审批收件、土地登记、土地转让、土地规费、土地咨询等一条龙服务窗口,开办三个月来,接待用户1300多人,群众反映良好。今年九月、十月,市土地局、县纪委和监察局分别在我局开了办事窗口,以促进机关、带动土地所,树立土地系统的良好形象;其四,助人为乐、乐于奉献。认真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局全体员工“爱功臣,学功臣、助功臣”,捐款5310元。局里捐助偏远村郑墩村2.2万元,捐助某村三户受灾户900元。捐助某地震灾区1600元。

三、增加投入,办公环境有新面貌

为了给员工和用户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局千方百计筹措资金17万元,装修一楼改进服务窗口,方便用户;新买电脑4台,改善现代办公条件,以及在局办公楼放置花木26盆。办公环境整洁卫生、净化美化。

四、主动参与共建,为创建文明县城作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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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很重视员工的理论业务学习:一是在全系统认真开展向土地好卫士某同志学习活动,争当土地卫士,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某土地所长某被评为市土地好卫士;二是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总书记在纪念三中全会20周年大会上讲话精神。在学习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作到两个结合,即学习理论与实施新《土地管理法》、建立土地管理新体制结合起来,与开拓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结合起来;三是学习业务、促提高。今年以来,我局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土地法〉〉、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土地管理法”考试,,取得良好成绩,提高依法行政和解决土地管理问题的能力;四是组织机关员工利用晚上、双休日学电脑,掌握现代办公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二、注重道德养成,行业作风有新气象

我局按照省、市局部署,认真开展行业作风整顿,进一不改善服务态度,行业作风建设出现了新气象:其一,各项工作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先后制定了廉政勤政、学习考勤等九项制度、勤政监察四项制度等,用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省局简报作了介绍;其二在全县土地系统推出行政(事)务公开制度,设立“两簿一卡一栏”,活动目的明确,措施具体,事务公开工作有序地开展,推动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其三,开设办事窗口,方便用户。今年8月我局开设了集用地审批收件、土地登记、土地转让、土地规费、土地咨询等一条龙服务窗口,开办三个月来,接待用户1300多人,群众反映良好。今年九月、十月,市土地局、县纪委和监察局分别在我局开了办事窗口,以促进机关、带动土地所,树立土地系统的良好形象;其四,助人为乐、乐于奉献。认真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局全体员工“爱功臣,学功臣、助功臣”,捐款5310元。局里捐助偏远村郑墩村2.2万元,捐助某村三户受灾户900元。捐助某地震灾区1600元。

三、增加投入,办公环境有新面貌

为了给员工和用户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局千方百计筹措资金17万元,装修一楼改进服务窗口,方便用户;新买电脑4台,改善现代办公条件,以及在局办公楼放置花木26盆。办公环境整洁卫生、净化美化。

四、主动参与共建,为创建文明县城作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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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执法监察的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对人,而且还包括享有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是土地监察的重要特征之一。国家颁布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土地执法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土地执法监察又是实现土地立法的目的和手段。土地执法监察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精通法律、业务熟练、而且还应具有组织协调等能力的条件方可胜任。对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政治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水平的高低,影响到执法的方向、原则,是执法的基础。为此,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觉用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辨别力,保持思想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坚定,在名利诱惑面前不动心,在大事大非面前不糊涂。通过为思想“充电”,为头脑“除尘”,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追求高雅生活情操,打牢思想基础,提高思想境界,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执法监察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较多,这就要求从事执法监察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不但熟练掌握所执之法,而且要懂得运用所执之法相联系的有关自身权限的法和有关执法行为运作程序之法;不仅要懂得行政法律、法规,还要懂得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规,国家赔偿法等程序性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执之法,不仅要懂得法定行为之范围,还应等的运用法定行为的条件,遵守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做到真正正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土地监察人员的应该掌握的掌握的法律法规有:(一)掌握国家的基本法律,包括行政法、民法等,如:《宪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讼诉法》、《合同法》等;(二)熟悉所执之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三)掌握其他相关的法规、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土地监察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14号)等。

三、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要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这是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的基础和条件。随着我国法律建设地不断完善,技术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执法监察的面越来越广,问题越来越复杂,所涉及的知识几乎涵盖了土地管理的所有业务,是名符其实的“小土地”,因此对土地监察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监察人员的主要业务素质要求是:(一)、要熟悉土地审批、发证的全过程。土地审批包括:用地预审——立项(发改委)——有关部门(如: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地灾)等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农转用——征地补偿安置——供地——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属划拨的);土地发证的程序包括: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权属审核(初审、复审、审核、公告)——注册登记——颁发证书;(二)、能读懂批文、合同、证照的内容:使用权人、批准时间、是否闲置、批准地点、四至是否移位、面积、有无少批多占、地籍测量基本规则等;(三)、 能读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籍分幅图等有关 资料及图件。如什么叫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等;(四)、了解国家对用地的宏观政策导向:如①限制禁止豪宅(别墅)用地;②对在耕地(基本农田)上植树的有关规定(20__.3.20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③对集约用地的新要求;④哪些用地对象可以划拨供地?(国资部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4类:国家机关、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其他特殊用地(监狱))。

四、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还应具有以下四种能力。(一)、有较强地综合分析和判断推理能力,能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区分情节轻重,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二)、能学习和运用有关管理方面地新技术,新方法和新经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能力(三)、有较好的表达能力。口头表达条理清楚,语言流畅,符合逻辑;书面表达能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记录、填写符合法定要求和行政执法文书,文字书写整洁清楚,语句通顺,措辞恰当,文体规范;(四)、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土地监察工作面广量大,监察的对象比较广泛,有机关、企业、个人,这就要求土地监察人员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作为执法人员,就要始终牢记宗旨,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并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执法,一方面加大对违法建设查处的力度,另一方面应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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