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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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旅行社;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旅行社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由于各大旅行社旅游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个性产品,降价成为了市场竞争的常用手段。而这样的竞争方式使旅行社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许多旅行社为了从低微的收入中增加利润,缩短景点和旅游时间,大量安排自费项目、安排购物点,甚至强迫游客购物,将风险转移给游客。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面临着一个新的税收环境,通过税务筹划减轻旅行社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健康发展。
二、旅行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分析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旅行社在收取团费、提供旅游团合同约定条款以外的额外接送服务、合同约定条款以外代旅客办理签证及通行证、销售旅游纪念品时会分别产生按生活服务中的旅游服务、按交通运输服务、按现代服务中的经济服务、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的纳税义务;而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义务,产生于购进自身经营所需货物、服务和提供旅游服务两方面。在经营过程中,旅行社购进汽车、人力资源服务等会发生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义务;为旅客提供旅游服务时,购进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娱乐、保险、电信、货运客运场站、租赁等服务时会发生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义务。
三、旅行社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特殊情况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旅行社不同的计税方法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的税率,如表1。旅行社不能仅就税率高低选择纳税人身份,应全面考虑发生进项税额的多少、取得进行税额的难易程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差异大小等来选择。例:某旅行社增值税进项税额为A,其中可取得专用发票的金额为A1。销售额为X。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税额1=3%*X,若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税额2=17%*X-A1,比较应纳税额1与应纳税额2的大小。若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即A1<10.14X,则应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若A1>10.14X,则应该选择为一般纳税人。可看出,选择纳税人身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
四、旅行社增值税进项税的税收筹划
(一)票据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后,旅行社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出差住宿、广告、门市装修、物管水电房租、办公用品的专用发票等都可用其作为进项税抵扣。以上可用于抵扣的发票类型仅6种:上游旅行社的发票、住宿、餐饮、交通费、签证费和门票。其中,可抵扣的签证费发票是今年营改增后新增可抵扣的费用类型。若为一般纳税人,就旅行社购进固定资产等取得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一点,旅行社购进固定资产等时,应选择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购进固定资产等或发生以上出差的住宿费等费用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所以可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
(二)税收优惠的使用——零税率政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具体包括(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跨国、境业务,旅行社可以根据不同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有利的交通运输方式。
五、旅行社增值税销项税的税收筹划
(一)分开核算不同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旅行社在提供旅行社、经纪服务(6%税率)的同时,也会提供一定的交通运输服务(11%税率)或销售纪念品(17%税率),此行为属于兼营行为。兼营行为可能涉及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兼有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根据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某旅行社作为一般纳税人,既提供旅游服务,又销售旅游产品。税收筹划前:该旅行社旅游服务收入和销售旅游产品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而财务部未分开核算,旅游服务收入和旅游产品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500+60)×17%=95.2(万元);税收筹划后:该旅行社将旅游产品销售部门独立出来,成立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子公司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会计上独立核算。旅游服务收入应纳增值税=500×6%=30(万元),旅游产品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60×3%=1.8(万元)。应纳税额为30+1.8=31.8,可节税63.4万元。可看出,分开核算对业务多元化,有销售旅游产品且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旅行社尤其重要。
(二)选择全额或者差额计税方法
旅行社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销售额;选择此办法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某旅行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A(假设A1适用6%,A2适用17%),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为B,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C。方案一:不采用差额征收。应纳税额1=A1*6%+A2*17%-B*6%-C方案二:采用差额征收。应纳税额2=(A-B)*5%-CA2=0时,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A2≠0时,当B>A1+12A2时,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当B<A1+12A2时,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当B=A1+12A2时,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除非B足够大时,否则应适用差额征收。但是运用差额征税时需注意,仅旅游业务才能适用差额征收,而单项业务,如单订机票这种业务若要按全额做账,则需全额纳税。
参考文献:
[1]官波,刘春花.旅行社“营改增”的影响预测及对策[J].税务研究,2016(01):102-104.
[2]赵霞.旅行社企业税收筹划——基于供应链合作角度[J].价值工程,2013,(18):27-28.
[3]韩丹.海南旅游企业税务筹划研究[J].现代商业,2014,(32):132-133.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1
一、营改增的现行规定
2016年3月24日。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确立了全面铺开营改增所需的办法依据,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税率来看,在现行的17%和13%的税率基础上,新增了11%、6%两档税率。
二、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纳税依据的变更
营改增实施后,作为一般纳税人,从形式上来说,交通运输业从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从税率变化来说,税率从3%上升为11%,看似税负加重,但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抵扣上一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是在营业税中不会出现的,也因此解决了营业税中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面临的问题
1.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可能导致税负不减反增
作为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是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从3%变成了11%,增幅过高,尽管有进项税额抵扣,但鉴于目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的成本极少,按规定只有外购机械设备,燃料费,外购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交通运输业中比重较大的人工成本、路桥费、保险费却无法抵扣,所以出现了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不减反增的尴尬局面,2012年以来,试点城市的情况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改革前还是后,税率均为3%,税负基本维持不变,这就导致交通运输业更偏向于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采用简易征收率方法,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2.企业人才短缺,培训成本上升
在营改增之后,对企业而言,增值税的核算过程较为复杂,必须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核算,或者对现有员工进行培训,了解营改增的相应政策及税务核算。如果企业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一方面,应纳税额计算失误,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增值税的征收从发票管理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本身就工作量较大,如果企业配合度不高,那么税收征管难度就大大增加了。因此,专业人员的存在是必要的,不论是引进专业人员还是进行培训,都会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
3.发票的开取及获取难度较大
营改增后,我国推出了大量的改革措施,帮助营改增的顺利实施,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税制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发票的开具不够规范。第一,交通运输业包含了交通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前者税率11%,后者6%,但二者在整个环节中交叉较多,难以严格区分两类服务,同时发票繁多,业务环节复杂,也给发票的获取带来了难度。第二,交通运输业中,车辆的维修多为就近原则,而偏远地点的修理厂是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这就使得增值税无法正常抵扣。第三,由于营改增刚刚推行,下属员工意识薄弱,对于开具发票一事不规范现象频频发生,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了难度。
四、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面对营改增的措施及建议
1.了解营改增相关制度及规定,推进电子发票的实施
营改增已全面铺开,企业必须接受这一事实,一方面应及时了解出台的与行业相关的政策,熟知各项规定,适时作出相关调整,配合税务部门的相关工作,纳税企业应重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与管理,让企业能够及时地足额地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例如在供应商的选择上,也应尽量选择能进项税额抵扣的供应商。另一方面,电子发票已是大势所趋, 其可降低成本,开具便捷,在某种程度上,也解决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获取难问题。
2.针对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率较高,面对可能增长的税负,企业应当熟知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例如灵活选择经营模式,用好简易计税选择权,享受营改增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等,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税负,帮助一般纳税人顺利完成营改增的过渡,降低因政策变更带来的经营风险。
3.提高相关人员专业知识,保证营改增顺利实施
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离不开专业的会计人员,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更是有较高的专业要求,熟知法律法规,相关办法制度,而这样的前期投入是必须的,因此企业应及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增值税的抵扣,电子发票的开具等,与税务部门做好相应的对接工作,保证税务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这也间接提高了双方的工作效率,配合了税务征管工作。
参考文献:
一、互联网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的界定
互联网金融是借力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从而实现资金融通、支付,还有信息中介功能新兴的金融模式。比较典型的是互联网支付、P2P的网络借贷、众筹融资,还有一些金融创新的互联网平台。普遍的互联网金融包括金融的互联网化,是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达成各种各样的业务。
而笔者认为的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单纯的“通过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是“基于互联网思维的金融”,技术是一个必要条件。互联网的定义是高于计算机技术本身的,包含交互、关联、网络。核心是参与者,是人类而不是技术。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的参与形式,而不是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让一切成为可能。特别是搜索引擎技术、数据挖掘、数据安全数据产生和搜索引擎技术,是互联网金融的强大后盾。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擎等形成了庞大的数据量。云计算和行为分析理论使大数据挖掘成为可能。数据安全技术使隐私保护和交易支付顺利进行。而搜索引擎使个体更加容易获取信息。
(二)互联网金融的现况
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第一、法律定位不明确,可能会越界触碰法律的底线;第二、尤为明显的风险是一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资金是由第三方托管制度决定的,存在资金安全隐患;第三、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会引发经营风险。(下图是其中一种经营模式)
担保机构担保交易的P2P运作及盈利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的主流是高效共享、平等自由、信任尊重,是点对点、网格化的共享互联,从而形成信息交互,优劣互补,资源共享,从数据信息中挖掘闪光点。而我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从传统的公众媒体转向自媒体时代。我们的成分都在变成生产者和分享者。
而互联网金融将对金融行业产生以下影响:
1、将单一的渠道转化为平台,提升直接融资范围。互联网金融拓宽了融资范围,使客户能够主动选择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新型业态的发展也由传统的孤立渠道摇身一变成为互联网式的渠道。
2、“客户是上帝”的服务宗旨,极大的促进了金融混业经营。金融服务的多渠道整合使得客户能够自由的选择在何时何地获得怎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嵌入人们众多的生活场景中,最常见的例子,微信红包,微信支付在你的生活中随处可见,现在出门不带钱包也有安全感了。
3、互联网金融加强了对小众城市和农村地区的覆盖。传统金融服务的主要服务是发达地区而在三四线城市仍然是空白。余额宝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年,三四线城市有40%的余额宝帐户,四线城市增势最猛,拉萨以14.5%的占比成为全国手机支付占比最高的城市,第二名和第三名分别是和四川。
4、互联网金融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源配置。传统信贷模式使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成本大幅度提高,而且小微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互联网金融能够将目标客户群落在难以获得传统金融企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不仅提供了融资新渠道,还能改善融资服务体系,何乐而不为呢。
展现优势,渠道资源优势是新兴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具备的。新兴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停留在利用传统商业银行有漏洞的业务。因为收到外界不可控影响,没有办法预测风险;人们还是对新兴事物持有观望态度;传统金融业务本身自带属性缺陷。商业银行保持传统业务稳扎稳打的基础上,加大创新力度,发展新业务,必能在新领域大有作为。
二、互联网金融税制
互联网金融税制现状。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做大程度的是现行制度另辟蹊径,互联网金融和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政策方面都带来了冲击。主要表现有:
(一)冲击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互联网金融涉及广、参与者的多元化,使应纳税所得不仅在性质、金额、类别等要素上缺少明确的界定,由谁来承担应税所得也难溯其源,难以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政府,征税不能阻碍经济发展,还要有可能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最大限度的减少征管成本。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对税收效率有一定的牵绊:1、如果按照对传统金融产品的征管方式进行严格征管,又形成对金融发展设置障碍的被动局面。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其中许多业务在现行税法中没有明确的界定,有一些业务模式依照现行税法很难找到征税依据。2、与传统的金融工具不同,互联网金融需要纳税人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成本等界限模糊,有一定的时效性问题,进而造成避税或税收筹划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税制问题
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基于网络进行业务与产品流动,交易过程是虚拟化的,方式多样。从税务登记的角度,虚拟无形的互联网难确定税收管辖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挑战了税收征管的发展和难度。
(三)互联网金融税制解决方案
1、开发税务登记新系统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特殊性,税务机关掌握最新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认知能力,努力研发适配的互联网税务登记系统,确保税收监管落实,推进网上交易信用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求业务双方在登陆互联网金敲企业网站时,必须在注册登记、申报身份信息后才可进入主巧进行交易。这样既可确保税收腔管到位,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罔上交易的信用度。其次,针对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要具备该行业经营的相关资质、获得相应许可,并在申请成立时到相关管理部口注册、备案、备查;同时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站设置注册页面时,设置申报身份信息。
2、创新科学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