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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意义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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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意义

篇1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的原则,各县区安监局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着力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明确的具有较高事故风险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农电、渡口、燃气和人员密集场所等“类行业”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效防范事故和分散事故风险。各地安监部门要引导和指导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2

年,每县区至少要完成2500人的参保任务。

二、承包单位

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要求,通过招标,确定中国人保财险分公司为我市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承保单位。

三、费率标准

2012年,保险费用原则上每人不少于200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每人不少于220元。以后年度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实行一年一浮动,浮动费率按照亳政办秘〔2012〕5号

标准执行。

四、保险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每人赔偿金额30万元;造成伤残的,按照国家伤残标准执行,每人最高赔偿金额10万元。

五、参保范围和防损减灾费用

参保范围和防损减灾费用的提取、使用等事项参照亳政办秘〔2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2年6月30日前)。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2〕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本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方案,提交县区政府印发实施。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要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具办科室和人员,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尽快推动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动员培训阶段(2012年7月10日前)。各县区要专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动员会议,对县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宣讲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的背景、内涵和

作用。各人保财险县级分公司要讲解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重点是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规定和合同等有关业务知识培训工作,为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打好基础。

(三)保险办理阶段(2012年底前)。各县区安监局认真对参保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建档,并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督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所辖或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各人保财险县级分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和保险程序,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做好承保工作。

(四)总结阶段。市安监局于2013年初召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座谈会,通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表彰先进,更好地推动下一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实施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涵、实施背景和重要意义,区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金和职工意外伤害险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结合当前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要与安全生产监管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共同部署。一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或延期换证工作结合起来,企业申领

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实行由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转变,已存储或部分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转为保险费;二要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结合

起来,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为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内容;三要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结合起来,作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加强配合,协力推动。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交通、住建、经济、商务等部门作用,在同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明确职责,分解任务,相互配合,互通信息,督促职

篇2

近年来,政府部门高度重视责任保险发展,要求责任保险在社会管理体系建设中勇担大任、建功立业,“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推进各种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发展,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压力”。在“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责任保险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取得良好成效。

1.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责任保险开始为社会所关注,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老三险”开始发展。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出台后,进一步激活了责任保险的社会需求,为保险业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拓展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以专门章节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文件的出台激发了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责任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此后,10多个政府部委联合了一系列指导意见,校园方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业务获得了长足发展,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得到强化,社会管理功能得以深化。2014年8月份,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等作为重点,探索开展强制保险试点”,为责任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环境。

2.发展特点

当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市场持续健康增长

2006年我国责任险市场规模只有56.44亿元,而2014年达到 265亿元,同比增长4.69倍,“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速在20%以上,保费规模占财产险整体规模的比重在传统车险业务快速增长的形势下基本维持在3%-3.5%之间,历年整体盈利。

(2)产品服务日渐丰富

责任保险的经营范围从“老三险”逐步拓宽到职业类、费用类、综合类等多个领域;服务对象从传统的生产企业向医疗、学校、旅游、运输、建筑等多个行业延伸;保障内容从常规民事侵权责任风险向巨灾风险、合同责任风险方面探索;服务方式从单一的事后赔偿向积极的事前防范延伸,从单兵作战向与各个职能部门联手协同作战转变。此外,在我国科技企业、电影产业、传媒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过程中,以及企业上市融资、兼并重组等一系列新兴经济活动中,责任保险也不断创新,涌现了大量新产品,如传媒职业责任险、账户安全保险、退货运费损失保险等等,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

(3)社会效益全面彰显

2014年,我国责任保险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提供了近66.5万亿元的保险保障,相当于GDP总值的108%。近年来在一些校园、旅游、运输、生产等安全事故中,以及一些特大自然灾害中,都能看到责任保险的身影,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同时,弥补了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机制的不足,保障了民生。如医疗责任险经营中“保调结合”的“宁波解法”、“天津模式”等做法,促进了医疗纠纷的快速解决,推动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得到社会高度肯定。

(4)立法环境不断改善优化

近年来,《消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道路运输条例》在制定或修订过程中,都明确了引入责任保险机制化解行业风险。注册会计师、律师、保险经纪人、公证人、认证认可等多个行业已选择以职业责任保险机制作为风险转移的主要工具。各个层面对于责任保险的功能和意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入,通过运用责任保险开展行业风险管理的意识越来越普遍,外部法律、政策、市场环境日益向好。

二、当前责任保险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

虽然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制约着责任保险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

1.发展基础和人材储备不足

近年来,我国责任保险虽有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发展基础和人材队伍方面实力较为薄弱。各责任保险具体险种尚无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风险评级体系,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风险管控强弱不一;在满足保险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需求方面仍然有较大差距。各类专业人材储备不足,缺乏懂保险、懂风险、懂管理的专业人材。

2.亟需得到各层面政策支持

责任保险是一种直接保障被保险人(致害方),间接保障受损方(社会公众)利益,并且以保障受损方权益为落脚点的保障机制,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同时,责任保险与传统保险业务相比,风险程度较高,商业保险公司多持谨慎态度。因此,发展责任保险,特别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需要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

3.社会整体责任及保险意识不强

部分企业对责任保险的原理和作用认知度较低,侥幸心理严重,不愿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认为买了保险但当年没出事故,不划算,不愿继续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想投保责任保险。此外,部分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如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没有法律强制的情况下,企业主动投保的意识还很弱,尽管法律加强了对赔偿责任的规定,职能部门通过发文形式鼓励投保,有的地方还组织了统一招标,但是购买者仍然寥寥。

三、下一步发展责任保险的建议

尽管我国责任保险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以上问题和不足,但也应该看到,随着社会公众保险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寻求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保障的需求快速增长,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政府职能的加快转变,我国责任保险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春天。从国际经验来看:2013年,全球商业责任险保费约1600亿美元,占全球非寿险市场总额的10%,占全球商业险保费的23%。 责任险需求的主要来自发达市场,占全球保费总额的93%,而其非寿险保费占全球份额的79%。美国作为目前最大的责任保险市场,2013年商业责任险保费840亿美元,占到全球商业责任险保费总额的一半以上。按照国际成熟财险市场15%的比例测算,我国责任险业务未来还至少有1500亿元的成长空间,发展潜力巨大,责任险业务将成为财险市场最重要的增长点之一。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致害人的利益,更可以保障受害第三者的利益,还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纠纷,增强政府应急处理能力,促进被保险人改进安全管理,具有多种功能,是实施国家治理、保障民生的一种经济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应大力发展。笔者建议:

1.营造良好环境,建立“立法保障、政策推动”的责任保险发展氛围

一是建议通过法律规定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包括赔偿范围、方式、水平等,在关系公众利益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教育实习等领域,还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落实民事赔偿。在德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大约有120多种活动要进行强制责任保险。二是建议梳理、整合目前各个行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如基金、风险抵押金等,推动行业开展责任保险试点,总结经验。将国家治理模式和行业风险管理模式转向以商业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体系。

2.发挥专业优势,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责任保险创新发展机制

政府与市场各有其专业优势,在责任保险发展进程中应优势互补,互动发展。一是建议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法律强制、行业规范、保费补贴、税前列支成本等方式明确企业投保责任及保障水平;政策引导方式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行业风险管理。二是建议保险企业增强对责任保险的战略认识,加大投入;围绕保障民生和国家治理,主动创新产品和服务;着力完善自身的服务体系,延展服务领域,实现“快赔、足额赔”,深度服务经济社会大局。

3.加大行业互动,完善责任保险配套支持体系

责任险的发展植根于特定的行业领域,需要这些行业领域及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配套支持措施,只有在配套措施相对比较完善的情况下,责任保险功能作用才能在行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需要相应的风险评估标准、定责定损标准、第三方评估机构等配套条件;在国内现阶段,类似这样的配套支持措施还比较缺乏,建议职能管理部门、企业、行业、保险公司一起共同努力,加强互动,为相关行业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及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配套支持。

4.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社会责任与保险意识

责任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管理机制,只有更多的人认识到责任保险的作用,主动运用这一机制,才有利于保险“大数法则”的形成和赔付资金池的建立。建议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开展责任保险在国家治理、企业管理、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意义,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使得大力推进责任保险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

参考文献:

[1]sigma.责任险理赔趋势:新兴风险与经济因素反弹.瑞士再保险,2014年第4期.

[2]刘峰.责任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功能[J].中国金融,2014年20期.

[3]王柯敬.和谐社会建设与责任保险发展研究[M].北京出版社,2013.

[4]吴焰.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7) [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篇3

近年来,我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步向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规范化发展,企业数量逐步减少、集约化规模在不断扩大。2012年,全行业生产产值达500多亿元;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数量多、分散广、抗风险能力弱、安全生产设施较差的特点。近年来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企业的努力下,烟花爆竹行业事故虽逐年下降,但形势依然严峻。由于行业整体规模较小,风险相对集中,企业购买保险的意愿逐渐趋于强烈,并对事故风险防控、投保和理赔手续等方面需求度逐渐提高,希望通过购买一揽子保险产品转嫁企业风险。 “项目”产品也就应烟花爆竹行业市场需求而诞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2009年《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安责险”是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采取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立法强制实施,具有公益性质的一个险种和制度。2010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召开由部分安监和保险系统相关人员出席的座谈会,探讨如何进一步在高危行业推动“安责险”,会上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提出以制度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去开展“安责险”的思路,得到了两部委领导及与会代表的肯定。

按照有关“在推行‘安责险’工作中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的要求,受国家安监总局的委托,2011年,江泰公司开始着手调研、分析烟花爆竹行业风险状况,量身设计保险产品。同年9月、11月分别在福州等地召开了烟花爆竹行业“安责险”座谈会,了解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对“安责险”的需求,对保险产品方案进行完善。2012年4月在浏阳召开了产品方案论证会,在此次会议上,“项目”方案得到了会议代表广泛的认同和肯定。为最大幅度降低保费水平,减轻企业负担,选择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当年8月,在《中国保险报》和《安全生产报》上刊登《竞争性谈判公告》,并与11家响应的保险公司展开竞争性谈判。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由几十位安监部门、保险行业专家、律师及烟花爆竹企业代表组成的谈判组,就各谈判响应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认真评选,最终确定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承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项目”。2013年5月“项目”签约暨启动会议在京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江泰公司及各共保体保险公司等项目参与方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13年6月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国统保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93号),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安责险”统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项目”的主要优势

保障范围合理拓宽。目前,国内高危行业自行投保的保险险种除工伤保险外、还有企业财产险、意外险、公众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其中工伤保险属强制保险,但赔偿标准仍然偏低,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而意外险、公众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与“项目”有重叠、交叉部分。“项目”为烟花爆竹行业企业设计的个性化产品保障范围可涵盖以下方面:对企业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对社会公众暨第三者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事故救援费用的合理补偿,包括部分“无责赔偿”保障。这样的产品可满足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对事故处理的不同层次要求。

保费计算模式创新。与以往产品按照参保人数为单位计算保费的模式不同,“项目”保费以行业、企业投保限额为基数,以企业员工人数、所属行政区域、安全管理水平、产品类型风险系数和往年事故记录等为费率调整参数,这样既可将保费水平与行业企业实际风险情况挂钩,也有利于企业自身保险需求选择并合理控制保险成本,促进企业加大安全生产资金和设备投入。

赔偿范围标准覆盖广。“项目”是根据安监部门的要求和烟花爆竹企业的需求,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和额度,包括可能涉及的死亡、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救援费用、法律费用等。这种事先约定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方案能有效减少“安责险”的索赔争议和纠纷,免除投保企业的后顾之忧。

事故预防等配套机制完善。“项目”设计了完善的配套机制,充分保障参保企业的利益。通过在全国和省级分别建立事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覆盖全国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全国烟花爆竹行业事故预防控制水平。通过在全国、省级两级设立的赔偿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建立配套的事故赔偿处理机制,提高索赔处理效率,保障理赔事故处理的公平性,以解决“理赔难”问题,保障参保企业赔付利益。配套机制的优势为烟花爆竹行业的标准化管理、生产安全管理 、风险管理保驾护航提供了保证。

服务便捷统一。由江泰公司投资建立现代化信息服务平台--“安全生产保险网”(),为“项目”提供更加便捷、周到的服务。烟花爆竹行业参保企业可通过安全生产保险网进行投保、咨询和自主培训等服务,各级安监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获取行业数据。此外,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建立“24小时”全天候电话中心(400-616-8833),为参保企业提供全国统保咨询、统一报案、统保服务监督等服务。

“项目”的重要意义

行业专属产品,全产业链无缝链接。“项目”是保险机构继对全国旅游、教育机构行业统保后的第一个安全生产领域“项目”,产品定位准确。专属产品的设计从基础上解决了烟花爆竹行业保障少、理赔难、缺乏预防等不足,保障范围覆盖了烟花爆竹企业从生产、运输、仓储、销售(批发、零售)等各环节,建立了针对全产业链中企业和消费者相对应的不同险种的保障体系,有利于实现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长效稳定运行。

篇4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时期内开办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还有一些在涉外经济领域按照国际惯例办理的很少量的责任保险。这一时期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社会舆论对于责任保险是否会弱化法律对致害者的惩戒争议较大。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国保险业整体进入“冬天”,这部分业务也同时停办了。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后,国内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其他责任保险业务仍然只在涉外经济领域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特别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效地激活了保险市场上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为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开拓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广阔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而近年来各种安全事故的频发,企业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以及企业主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预示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上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但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实现从33亿元增长至67亿元,责任险业务规模一年一个台阶,增长速度均超过当年财产保险业平均增长速度,年均增长20%,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如图1所示)。然而,我国责任保险总量不大,2007年,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3.35%(不含机动车辆强制责任险)。与全球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亟待调整;另一方面也说明责任保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整个财产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明确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肯定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及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民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环境,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据国务院最近的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上。通过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突发性的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五)有利于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

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也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制度遵循填补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责任制度在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上述缺陷仅靠民事责任制度内的变革,已无法适应保障受害人利益发展的需要,而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赔偿风险的功能,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再次,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存在,使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改进的实践基础。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责任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的机能,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朝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法规都仅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个别规定,缺乏系统性。而《民事通则》本身也就不到200条,对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当概括,而且规定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规定缺乏刚性,特别是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

2.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有待加强。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制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在案件审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加害人做出处罚,将法律条款落到实处。如目前我国对于雇佣关系的调整仅仅适用《劳动法》和其他地方性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的差异也很大,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后,对于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虽然我国对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属于雇主责任时才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规定未明晰。另外,对于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没。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并未严格施行。

(二)保险主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险种单一。国内现有责任保险种类少,主要险种仅有10多个,各保险公司主要保险业务险种大多雷同,而且各司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这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因此,受技术、经营经验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开发新险的积极性不高,新险种的推广进度也不尽人意,难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2.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计,给保险人带来沉重负担。如20世纪的灾难“石棉沉着病”。据统计,现在法国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约3000人,预汁在2010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万人。从现在到未来,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将达到10万人。在美国虽然没有统计过此类疾病的具体死亡人数,但是保险赔偿金已高达2500亿美元。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都十分谨慎,将责任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列入“杂险”范畴,分保时大都需要逐笔谈判。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险时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场上寻找买者,并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的费率来测算承保费率。这样,很难单独签订责任保险的成数或溢额分保合同。而且临时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价格相对昂贵以及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的不利特点,即使有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错失商机,业务发展受阻。

3.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营销人员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销售人员不能全面领会公司责任险核保政策,出现销售与核保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发,每年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材料的发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这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行业间沟通不足,保险业内非理性竞争加剧。因为保险产品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常处于对立的位置,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状况进行陈述时,常常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会出现某个投保人在一个保险公司出险后,就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较低费率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保证其业务总规模的发展,违规承保责任保险。如扩展责任保险范围;违反条款规定,允许投保人不记名投保;将责任保险作为企财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向投保人搭售,仅收取少量保费等。

(三)社会公众责任保险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够,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而且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对责任保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有些单位个人即便知道其责任风险,仍存侥幸心理,不想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愿投保责任保险。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2.社会公众索赔意识不强,致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放弃索赔,从而使加害人逃脱赔偿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索赔意识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被告的保护,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公民还保留有重“名声”轻“经济”的想法,这样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为“争一口气”而已,轻易放弃自己的经济补偿索赔权利。最后,即使提讼,法院判决后存在的执法不力也为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

四、规范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1.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发展责任保险,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险行业要统一行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建设。

2.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范围。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随意性大、处罚力度轻、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范围及具体的损失赔偿标准,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处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范围之内,当其违反这种规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当事人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通过保险等途径或方式来转移这种责任风险,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

3.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法制环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和不合理的责任保险费率等因素导致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实上,机动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的出台,已经反映了这种社会需求。国外的经验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适当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行业、与社会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与服务对象利益维护关系密切的职业等应该逐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增长。

(二)不断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1.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随着责任保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进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国批筹了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责任信用险部”,专门负责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但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且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责任保险供给的垄断或不足。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经营主体通常众多且组织形式多样,如美国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主体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协会和自保组织等多种形式。因此,政府应该鼓励不同组织形式的专业化的责任保险公司优先发展。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元至6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责任保险的经验开拓责任保险条款。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

2.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从国外责任保险发展历程看,责任保险曾因为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即民事责任裁决金额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成倍地提高责任保险费或拒绝出售责任保险单。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将相应增大,这将增加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公司应加强对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市场的法律环境,对高危行业提高费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记名承保或按工种确定人数,单独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险方案,严格把好理赔质量关,提高定损的准确、合理、科学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3.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拥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是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的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视频方式、巡回辅导、集中授课等形式进行培训,尤其应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责任保险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和合理利用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农业、企业管理等专家,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开新的竞争,在竞争中以机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取胜于市场。保险全行业应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为共同目标,在携手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我国处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必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相互约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竞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的价格大战、片面的数量规模和短期性效益行为再现。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内部实现对有关责任风险的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于费率的拟订、承保范围的划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等方面内容形成制度性规定,报由保监会审批;对于某些目标市场通过合作的方式,联手开发、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保险人赔偿限额的确定,在行业内部应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尤其对于涉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之间还需采取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式经营,避免风险单位的集中,减低公司经营风险。

(三)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应和保险公司一起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展开立体宣传。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而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2.促进政府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现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应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展开的方式引导、推动法人单位运用相关的责任保险来防范、化解风险。例如,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建设部联合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业与各部门配合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实现保险与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灾防损、安全技术方面的人员和经验数据,尽量统一损失统计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在安全检查上积极配合,通过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检查,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三是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协调工作,研究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事故处理的途径,帮助其尽快进入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影响的程度,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除了与各主管政府机关推动其主管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外,保监会还应与税收、财政等各部门加强沟通,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争取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人才政策、财政补贴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扶植与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财政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构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该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学校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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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时期内开办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还有一些在涉外经济领域按照国际惯例办理的很少量的责任保险。这一时期责任保险不仅业务量小,而且社会舆论对于责任保险是否会弱化法律对致害者的惩戒争议较大。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国保险业整体进入“冬天”,这部分业务也同时停办了。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后,国内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由于社会环境等种种因素,其他责任保险业务仍然只在涉外经济领域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为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特别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效地激活了保险市场上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需求,为开发研究责任保险产品、开拓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广阔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而近年来各种安全事故的频发,企业间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以及企业主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预示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社会上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但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其规模和作用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实现从33亿元增长至67亿元,责任险业务规模一年一个台阶,增长速度均超过当年财产保险业平均增长速度,年均增长20%,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如图1所示)。然而,我国责任保险总量不大,2007年,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3.35%(不含机动车辆强制责任险)。与全球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亟待调整;另一方面也说明责任保险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整个财产保险市场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二、我国现阶段发展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发展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明确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肯定发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发展责任保险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人类生存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及面临的各种风险与日俱增,如火灾、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核泄漏、环境污染等,都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损害人民的利益。发展责任保险,可以使保险公司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更有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通过责任保险这种机制,能够分散和转嫁生产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责任风险,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以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采取责任风险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采用差别、浮动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环境,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隐患严重的客户,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了办理赔付,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监督。通过调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同时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据国务院最近的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上。通过建立自愿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处理突发性的责任事件方面,责任保险为社会提供的不仅仅是保险产品和服务,更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能够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有利于辅助社会管理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

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五)有利于促使相关法律的完善

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也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首先,责任保险可以分散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制度遵循填补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责任保险可以弥补民事责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责任制度在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上述缺陷仅靠民事责任制度内的变革,已无法适应保障受害人利益发展的需要,而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赔偿风险的功能,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再次,责任保险可以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存在,使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改进的实践基础。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责任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的机能,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朝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继《民事通则》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十部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法规都仅是针对不同领域做出的个别规定,缺乏系统性。而《民事通则》本身也就不到200条,对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相当概括,而且规定的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也难以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保护。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规定缺乏刚性,特别是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领域,还没有强制保险的规定。

2.现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有待加强。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制定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在案件审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加害人做出处罚,将法律条款落到实处。如目前我国对于雇佣关系的调整仅仅适用《劳动法》和其他地方性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的差异也很大,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后,对于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虽然我国对雇主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只有在属于雇主责任时才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规定未明晰。另外,对于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形同虚没。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并未严格施行。

(二)保险主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经营险种单一。国内现有责任保险种类少,主要险种仅有10多个,各保险公司主要保险业务险种大多雷同,而且各司开展责任保险的历史比较短,积累的数据有限,在定价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业务经验和市场平均费率,难以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合理的定价。这样,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因此,受技术、经营经验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开发新险的积极性不高,新险种的推广进度也不尽人意,难以满足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2.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责任保险经营风险大。再保险是责任保险直接业务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计,给保险人带来沉重负担。如20世纪的灾难“石棉沉着病”。据统计,现在法国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约3000人,预汁在2010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万人。从现在到未来,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将达到10万人。在美国虽然没有统计过此类疾病的具体死亡人数,但是保险赔偿金已高达2500亿美元。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都十分谨慎,将责任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列入“杂险”范畴,分保时大都需要逐笔谈判。实务中除法定分保外,许多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险时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场上寻找买者,并根据再保公司提供的费率来测算承保费率。这样,很难单独签订责任保险的成数或溢额分保合同。而且临时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价格相对昂贵以及分保人对业务比较挑剔的不利特点,即使有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错失商机,业务发展受阻。

3.专业型综合人才缺乏,培训力度不够。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承保、理赔人员在界定责任方、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对责任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营销人员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保证理赔人员能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销售人员不能全面领会公司责任险核保政策,出现销售与核保的脱节,影响业务的质量和发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险公司发展规划中将责任保险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责任险新产品开发,每年都有新的险种推向市场,但是在推广上,针对新险种的培训和宣传资料、辅助材料的发行都相对滞后,导致业务开展中销售人员更倾向于业已熟悉的传统险种,这对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4.行业间沟通不足,保险业内非理性竞争加剧。因为保险产品的特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经常处于对立的位置,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状况进行陈述时,常常会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业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会出现某个投保人在一个保险公司出险后,就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按照较低费率承保。有些公司为了保证其业务总规模的发展,违规承保责任保险。如扩展责任保险范围;违反条款规定,允许投保人不记名投保;将责任保险作为企财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向投保人搭售,仅收取少量保费等。

(三)社会公众责任保险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够,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对责任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责任保险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检查,而且对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对责任保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有些单位个人即便知道其责任风险,仍存侥幸心理,不想投保责任保险。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愿投保责任保险。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2.社会公众索赔意识不强,致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放弃索赔,从而使加害人逃脱赔偿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索赔意识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其次,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被告的保护,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再次,受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公民还保留有重“名声”轻“经济”的想法,这样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只为“争一口气”而已,轻易放弃自己的经济补偿索赔权利。最后,即使提讼,法院判决后存在的执法不力也为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

四、规范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法规建设

1.稳步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创造责任风险转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发展责任保险,必须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险行业要统一行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建设。

2.加强相关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确经济赔偿责任范围。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随意性大、处罚力度轻、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责任范围及具体的损失赔偿标准,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处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范围之内,当其违反这种规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只有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当事人才会积极主动地寻求通过保险等途径或方式来转移这种责任风险,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增长。

3.对于重要的业务领域,逐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法制环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和不合理的责任保险费率等因素导致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实上,机动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的出台,已经反映了这种社会需求。国外的经验表明,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适当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行业、与社会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企业和与服务对象利益维护关系密切的职业等应该逐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使得责任转移的潜在需求变为现实需求,使责任保险供给变为实际供给,从而促进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增长。

(二)不断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1.培育责任保险供给主体,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随着责任保险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进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国批筹了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责任信用险部”,专门负责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但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的责任保险公司数量不多,且公司组织形式比较单一,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责任保险供给的垄断或不足。责任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其经营主体通常众多且组织形式多样,如美国纽约州责任保险市场主体有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保险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元至6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参照美国责任保险的经验开拓责任保险条款。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

2.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营风险。从国外责任保险发展历程看,责任保险曾因为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保险相分离而导致了责任保险危机,即民事责任裁决金额迅速增长导致保险公司成倍地提高责任保险费或拒绝出售责任保险单。在我国,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等责任风险也将相应增大,这将增加责任保险的市场风险。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各公司应加强对责任保险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客户的不同需求和市场的法律环境,对高危行业提高费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记名承保或按工种确定人数,单独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险方案,严格把好理赔质量关,提高定损的准确、合理、科学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3.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各方面人才。拥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是责任保险创新、发展的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视频方式、巡回辅导、集中授课等形式进行培训,尤其应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责任保险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和合理利用各行业的专家,如建筑、农业、企业管理等专家,提高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需要环保部门协助进行环境损失评估,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加强行业间合作,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开新的竞争,在竞争中以机制创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取胜于市场。保险全行业应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竞争规律作用,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为共同目标,在携手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我国处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必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相互约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竞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保险公司之间不计成本的价格大战、片面的数量规模和短期性效益行为再现。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内部实现对有关责任风险的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于费率的拟订、承保范围的划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等方面内容形成制度性规定,报由保监会审批;对于某些目标市场通过合作的方式,联手开发、共同制定发展战略;对于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及保险人赔偿限额的确定,在行业内部应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尤其对于涉及高额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之间还需采取共同保险、再保险等方式经营,避免风险单位的集中,减低公司经营风险。

(三)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传责任保险,普及责任保险知识,增进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应和保险公司一起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展开立体宣传。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在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同时,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而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2.促进政府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责任保险的开展争取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现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应在与政府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展开的方式引导、推动法人单位运用相关的责任保险来防范、化解风险。例如,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建设部联合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业与各部门配合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实现保险与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灾防损、安全技术方面的人员和经验数据,尽量统一损失统计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在安全检查上积极配合,通过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检查,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三是加强事故发生后的协调工作,研究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介入事故处理的途径,帮助其尽快进入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影响的程度,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除了与各主管政府机关推动其主管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外,保监会还应与税收、财政等各部门加强沟通,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争取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人才政策、财政补贴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扶植与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财政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签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构的通知》,决定将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其中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该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学校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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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事故的发生源于隐患的存在,在安全生产日益重要的今天,隐患排查成为安全生产的重要考核因素,现今我国的社会发展在各个生产领域普遍建立起一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系统。其内涵包括企业底数分级分类监管、排查治理标准、各部门职责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中的隐患排查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本文通过隐患排查的概念体系引申到我国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的现状,并提出建设性建议,推动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的进行。

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理论基础与总体状况

1.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概念体系 所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的是作为生产主体的生产单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人为或者天然的漏洞导致可能出现的事故发生概率增高的现象。由此可见,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来源于两方面:物的不安全、人的不安全。而人的不安全又具体表现为不安全生产行为和管理漏洞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内容则是包含三方面,即隐患分级、隐患排查和隐患治理三方面。[1]根据隐患分级,一般将隐患分为两种,即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这两个分类的考量因素主要是隐患的治理难度和隐患的排查难度以及隐患对安全生产的威胁程度等。

1.2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状况 总体来看,全国的生产单位都意识到了隐患排查对整个安全生产的意义以及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大部分也着手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从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来说,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这是立法层面首次将安全生产的重点落实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对于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先河性的指导意义。[2]之后陆陆续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对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具体开展做了政策性的指导和规制。相关地区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践开始有了显著性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建议

2.1 规章制度规制 在相关的规章指导下建立一定的体系化制度,能够将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加以固化,对于未来的工作乃至更大范围的生产规模扩充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各地需要在区域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与总体规制,有立法资格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来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开展和实施,管理办法以及奖惩规定以明文形式规定下来,保障相关安全生产有法可依,避免生产范围的盲目行为和投机动作。对没有立法资格的区域,通过行之有效的政策性规定将相关的制度确定下来,具体包含管理工作的办法,隐患排查的开展时间,上报途径,排查治理的培训管理,进行排查的部门以及政府介入管理的时机和条件等。例如爆破作业的规制情况,应当依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的状况,排查爆破安全位置是否符合规定、爆破作业方案与操作规程是否落实、危及人身安全与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手段是否制定、爆炸物品的存放、购进、运输、运用及清理登记制度是否落实。

2.2 政府职责明晰化 生产单位作为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在这一目的的驱使下,可能出现“一味追求眼前的生产效率,忽视事故隐患”的误区。因此,在整个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明确生产单位的工作职责。以煤矿安全生产为例,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以预防为主、全面进行综合治理的思想方针,认真处理存在的尖锐问题,有效防止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发生。尤其是不断健全完善露天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监督。对于监督主体(政府部门)而言,应明确安全监管的职责、内容以及要求,另外还包括管理的职能划分,防止出现职能部门职权重叠、交叉管理的尴尬局面。另外从政府监管形式来看,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责任划分和职能行为,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行业领域,都要有不同的管理定位,需要做到责任到户。

2.3 教育培训强化 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企业已经意识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尤其是一些老牌企业也开始在转型中加以强调,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技术标准不清晰,技术水平不足的现状,因此强化教育培训成为这类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开展的重要方略。而教育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各生产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3]教育培训的方式可以通过现代教学设备,以实践案例为指导。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意义;第二,对安全隐患治理的标准有整体认识、解读和应用;第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操作系统等专业知识,并将这类知识加以应用。以金属生产行业为例,强化对参与尾矿库相关放矿、筑坝、排洪等业务操作员进行安全教育进修与持证上岗状况进行认识性培训。

2.4 奖惩与考核体系建立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完善的奖惩制度能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开展。因此,政府部门要建立竞争考核和奖惩机制,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具体的奖惩手段可以结合安全生产责任险、风险抵押金、税率浮动,黑名单等手段强化奖惩、制约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责任追究。对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系统的单位,进行鼓励和支持,比如人员和财力的支持;而对于有效通过安全隐患排查系统得以防范生产事故的情况要将其经验加以推广,并通过制度保障其深入进行。

参考文献:

[1]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J].劳动保护,2008,06: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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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保险的现状与特点

以河北省为例,该省辖区内尚未设立外资公司,现有五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分别为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保财险、华泰、天安。目前已开办的责任保险共四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经保监局备案的产品有 100多个。2001年,全省责任险保费收入1.20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9%;2002年,保费收入1.52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4%;2003年,保费收入1.17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8%。从2003年市场情况看,人保占有 90%以上的绝对市场份额,太保约占4%,平保占不到3%,华泰和天安开业较晚,市场份额较小。就河北省近三年的发展情况看,责任保险整体上没有大的波动,属于徘徊式发展。

从河北省来看,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可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特点:

(一)责任险保源丰富。以河北省为例,截止2002年底,全省从业人员3 286.56万人,其中,参加雇主责任保险的不到20万人,仅占0.5%左右,即使风险较高的采掘业,责任险投保率也仅为7%左右;各类大、中小学,共3.42万所,在校学生1 340余万人,参加校园方责任险的学生不到 30万人,仅占2%;医疗机构4 671家,年就诊人数1 000余万人,住院人数200多万人,拥有病床17.77万张,医疗责任保险仅承保了1.3万左右张床位,不到拥有数的8%。每年来河北省旅游的中外游客4 000多万人次,但旅行社责任保险承保不到5万人次,占8%。由此可见,责任险保源丰富,发展空间十分广阔,市场潜力巨大,在未来的财产险市场中应能占据主要地位。

(二)市场开发条件日趋成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消费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为责任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近年来国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第一产业比重日趋下降,与责任险发展较为密切的第二、三产业,如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比重则不断上升,为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二是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法制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1980年以来,《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从不同角度明确了相关单位、个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义务,为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三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提高,通过法律途径规避防范经营风险和消费风险,逐渐成为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需求,人们转嫁责任风险的意识日益提高。四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诉讼等活动迅速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十年来各种民事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劳动争议投诉年均上升8.7%,医疗纠纷投诉上升10.2%,产品质量投诉上升11%,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越来越认识到责任保险的实际意义,这种对责任保险不断增强的认识和需求,对其市场发展和产品创新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资源开发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保险公司缺乏对责任险业务的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不能形成对其发展的长远规划和阶段性目标,使其在较长时间内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其次,责任险产品的研发与供给落后,造成险种结构单一。长期以来,仅靠有限的几个险种支持,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就河北省来说,截止到2003年底,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医疗责任险和供电责任险等几个主要险种的保费收入占责任险总保费收入达90%,其他险种仅占10%;再次,保险公司专业技术及展业骨干力量不足,“不会做”、“做不好”等现象明显,难以实现责任险业务的高质量管理和跨越式发展;最后,责任险产品销售渠道单一,主要为直接业务,通过和经纪方式所收取的保险费占比较小。

二、影响责任险发展的因素

(一)法制环境尚待完善。建立健全民事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的客观基础,虽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立法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加快了法规建设的步伐,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仍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从大类划分,目前除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及医疗责任保险外,其他责任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都不够充分。因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不明确,极大地制约了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市场有效需求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认知度较低;二是市场调节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对于一些灾害事故和纠纷,政府依然陷入事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一些现行体制,如以公立医院为主的医疗体制也导致部分单位和个人风险意识不强,保险作为其经济赔偿和纠纷理赔的主渠道作用未能显现;三是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权意识相对较弱,企事业单位缺乏利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嫁风险的意识,一些民事损害纠纷中的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因种种原因也放弃索赔。这些都导致保险市场尤其是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发展动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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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道路客运企业资质合格率达100%;汽车二级维护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合格率达100%;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率达100%;客运驾驶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其它运输车辆驾驶员持证上岗达98%;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强化客运站安全监督,坚持门检制度,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制度落到实处。完成县际以上客运班线客车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工作。建立道路运输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全年至少组织一次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坚决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客运安全事故,一般道路客运安全事故不超过3次。

三、具体措施

(一)着力抓好全年重大节假日期间的运输安全工作。一是高度重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所干部职工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感;二是针对节假日运输特点,做好“四查”,即查思想上麻痹松懈情况,查管理工作上的漏洞,查事故隐患,查车辆技术状况,将“三品”堵在站外车外;三是杜绝“三超”,即越载、载速、越疲劳;四是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保障随时抢运、安全疏运;五是加大现场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二)扎扎实实的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抓好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增强宣传效果,引发人们对“安全生产年”活动意义的认识;搞好组织准备工作,组建活动领导专班,积极开展关于安全活动内容的教育指导、竞赛、答题、演讲、咨询等活动;在安全生产年活动中,所安全管理专班人员要主动组织客运企业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企业事故处置能力;督促客运企业抓好各项安全检查,把“安全生产年”活动引向深入,最大限度压“三超”,防“三违”,查隐患、防事故,努力遏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关口前移抓防范、重心下移抓基层、责任上移抓领导、坚定不移抓严管”工作要求,强化源头管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汽车客运站落实安全例检制度。全面推行等级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道路运输的检查力度。运政业务股及所安全管理专班人员要经常性地对市内各客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设施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要督促其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营运客车的管理要以长途行驶山区道路客运车辆、农村班线客运车辆为重点对象,搞好安全监控。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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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

重在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巨灾保险机制

《保险家》: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今年雪灾过后,人们都在对传统的灾害管理机制进行反思。保险业如何在应对灾害风险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任建国:与日益严峻的灾害形势比,当前我国灾害风险管理水平总体而言较低,体现在以行政手段为主,侧重于灾后救济,对保险这种市场化手段运用不充分,很容易出现高成本、高负担、低效率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政府对保险业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推动和支持力度还不够,仅靠自发的商业保险行为,难以达到有效分散巨灾风险的目的。一是巨灾风险的特性,对保险业正常经营这一风险形成障碍。与普通可保风险相比,巨灾风险发生概率小但损失大,不完全具备普通商业保险经营原则。二是我国保险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国家没有建立巨灾支持保护体系情况下,单靠自身积累的偿付能力不足以应对巨灾风险。三是我国再保险市场不发达,制约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理应成为灾害损失补偿的重要渠道。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和“9 .11”恐怖事件都造成数千人死亡和上千亿美元损失,其中保险补偿都占到灾害损失的50%以上。由于保险赔付及时,灾害事故的负面影响很快得到控制。从全球看,美国、法国、日本、西班牙等国政府均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有效提升了巨灾风险应对能力。当前,我国要尽快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明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巨灾风险管理原则,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具体说来,一是要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二是开展法定强制性巨灾保险,推动巨灾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三是拓宽国家巨灾风险基金筹集渠道。四是对巨灾保险实施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五是要设立专门机构,协调和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农业保险:

亟待法律政策支持和政府强力推动

《保险家》: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农业灾害多发国。近年来,保监会积极推动能繁母猪保险、水稻保险等农业保险,取得明显成效。如何进一步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任建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有利于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今年抗击雪灾中,我国农业保险赔付5770.8万元,其中涉及能繁母猪6.07万头,赔付4932.4万元;农房1 . 3 9万间,赔付9 8 7 . 9万元,有力支持了灾后恢复工作。尽管农业保险发展势头不错,但与“三农”要求比仍有较大差距。目前,每年农险保费收入不及农业产值的2‰,赔付不及农业灾害损失的5%。存在这些问题,除了农业保险经营风险较大,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外,法律政策支持与政府推动还不到位是重要原因。就法律法规而言,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也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条例,导致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推动方式、准备金积累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从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来说,因风险和成本原因,农业保险费率水平较高,单靠农民难以独立负担这块支出,但目前除能繁母猪保险及试点地区水稻等农作物保险有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还不到位。同时我们缺乏巨灾风险保障机制,使得农业经营巨灾风险无法有效分散。政府在农业风险管理上比较习惯于计划经济条件下事后救灾的传统模式,利用保险机制还不到位。目前,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开办了农业保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其共同特点是:重视立法、政府主导、财税优惠政策到位、再保险机制比较健全。

借鉴国外经验,当前我国发展农业保险应抓住以下重点:一是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的制度安排。二是出台保费补贴政策。按照“各级财政补贴一点、相关行业支持一点,农民自身负担一点、保险公司优惠一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业保险保费分担机制。三是对农业保险经营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减免所得税,允许税前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以增强其经营实力。四是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例如,全国范围内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各级地方政府可在烤烟、林木、茶叶、蔬菜、水产养殖等优势特色产业上开展统保试点。五是加大农业保险市场培育力度。鼓励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积极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特别是农村地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积极推动。六是建立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议国务院牵头建立由农业部、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国家立法、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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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目标任务

2016年以前,建立较为完整、稳定、适用、高效的市、区(开发区)、街、乡镇、村(居)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基层领导、监管和落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大力实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素质建设等安全生产措施,基本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根本性、普遍性、基础性、长期性的问题,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创造重要基础,为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措施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对本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要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权威和作用,建立完善"一岗双责"制度,包括工作制度、检查督办制度、履职报告制度、年度述职制度等。2012年起,各级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副职负责人均担任副主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在综合目标考核中确定适当的分值,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同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

2、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党委纪检、组织、政法、宣传等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履职履责,督促指导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

3、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要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严格实施高危企业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备案及年检制度。制定并逐步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计划,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2015年底前,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半以上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建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拒绝或逾期、不按规定自查自改自报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民爆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其专职人员的配备不少于2人。

(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监管体系建设

4、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机构。

进一步加强基层安监机构建设,市、区(开发区)已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没有专门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要将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予以明确到相关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各街道办事处以及任务较重的乡镇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形成市、区(开发区)、乡镇(街办)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5、提高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由市安监局定期举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课堂,并组织开展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监管业务和执法能力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新进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和知识结构。支持、鼓励在职人员到高校进修安全监管专业知识和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对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单位补助。到2016年底,全市45岁以下的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都应取得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6、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安全装备达标建设,并改善安监部门办公条件。2013年底前,市、区两级安监部门执法交通专用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职业危害快速检测、听证取证等装备配备达标率不低于60%,2016年底前,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要求。按全省统一安排,2012年全市安监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7、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取缔。加强医药化工和烟花爆竹项目源头审批管理,严格遵循产业发展布局、企业安全准入条件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等要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对基础设施项目、村民建房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依法加强其执业情况的监督,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8、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认真落实《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创建工作计划》,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规模以上工商贸企业和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2012年,上述领域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全部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要逐步达到国家一级、二级标准。在企业安全达标基础上,实行分级分类管理。2012年底,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基本达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2015年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继续深入开展星级安全班组达标创建以及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示范工地(标段)、示范园区、示范乡镇和示范社区等活动。

9、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分级、督办治理、跟踪监督等制度,并将本级管理的重大隐患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告,挂牌督办,纳入年度考核和"一票否决"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深入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月查月改月报工作,完善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隐患管理信息、排查治理组织、排查治理监督等四大体系建设。定期对尾矿库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定,加大对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治理。对城区内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实施搬迁及安全提档升级改造。

10、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严格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冶金、建材、高毒物品使用、船舶制造、箱包制鞋制造、电子制造等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1、推进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以区(开发区)、乡镇(街)、村(居)为单元的安全生产网格,实行定点、定人、定责管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安全生产网格信息。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12、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由政府管理的信息采集、联席会议、对外制度,对企业安全标准化评估分级结果、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等信息,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与企业信用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挂钩,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联动管理、联合服务、动态监管。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由上一级政府颁发一定数额奖金。对连续从事安全生产工作4年以上的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且所辖地区和部门完成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的,由上级安委会提名,上级政府予以表彰。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在安全生产实践创新、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应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和网址,实施有奖举报。

14、落实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合理待遇。从2012年起,对在矿山井下、危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场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安全监管人员,根据工作天数和监管工作记录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助。由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研究具体办法,积极推行为区、开发区、街道、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和保险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15、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制度。企业要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工资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16、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说清楚"制度、安全生产约谈等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突破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发生较大事故、"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以及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所在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市级挂牌的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落实整改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地方和部门,市安委会要将有关情况向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及时进行通报。

(五)构建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7、建立健全政府安全投入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各级财政应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应由政府统筹的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演练、联合执法等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制度,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事故预防工作。

18、不断加强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制定、修订涉及基层基础安全生产的配套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实行乡镇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19、大力拓展宣传教育保障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总体规划,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范畴。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六进"等社会宣传活动。利用《科学发展论坛》,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重点企业领导干部的教育学习。落实党校在干部培训中开设安全生产知识课程。教育部门要将交通、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中毒、防雷电灾害、防地质灾害等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电视、报纸等媒体每年要安排专门版面,用于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从业人员和新聘职工、农民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相关培训持证上岗规定。建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考核、使用和激励机制,不断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注册管理和队伍建设。

篇11

保险作为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的社会管理功能,肩负着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服务民生的重要使命。为充分发挥保险的职能作用,履行好“人民保险、造福于民”的服务宗旨,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重点倾斜,增强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力度,实现保险业的新发展、新跨越和经济快速发展两者互融共进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保险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行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求生存、求发展的思想,紧紧围绕《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发展规划纲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功能的保险服务体系为基础,以持续提升保险业在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中的服务深度和广度为重点,实现保险业新跨越,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目标。

三、“保险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

形成保险保障能力充足、保险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一流、保险覆盖面显著扩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市场服务体系。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把民生问题放在首要的位置,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保险发展的出发点、立足点,通过“保险行动计划”的推动,使全市大多数社会公民充分体会到方便、快捷、优质的保险服务。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市保费收入增长速度不低于20%,到2015年末,全市年保费收入超过5亿元,保险深度提升到5%,保险密度提升到1000元/人,保险产品更加丰富,保险保障能力和保险资金运用能力大幅提升,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业创新能力更强,行业信誉更加良好,保险市场更加规范,行业监管效能更加显著,保险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明显提升。

四、实施“保险行动计划”的具体措施

结合《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发展规划纲要》及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和保险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巩固完善目前已开办的保险项目、保险险种为基础,积极开发参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险创新试点工作,争取在有关政策配套、支持推动下,做好以下主要保险工作:

(一)进一步拓宽保险服务“三农”领域。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建立试点险种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的长效机制。对事关全市居民生产生活、有利于服务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保险领域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开展农房统保、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等政策性涉农保险试点。

在巩固和扩大现有能繁母猪、甘蔗、油菜、玉米、水稻试点保险险种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好森林火灾保险,力争将烤烟、橡胶、茶叶、香蕉、咖啡、澳洲坚果、核桃等具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纳入中央或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获得上级财政安排的保险保费补贴;在巩固全市农村民房灾害统一保险的基础上,扩大和探索城镇居民房屋保险、农村家庭少儿教育保险、农民借款人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边民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三位一体”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预防高额的医疗费用导致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加快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险需求。

(二)做好“十二五”重点项目保险。为全市“十二五”重点项目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推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一是做好重点公路建设保险;二是做好铁路建设保险;三是做好航空建设保险;四是做好水电水利项目保险;五是做好工业新建或技改项目保险,社会服务业重点项目保险;六是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七是做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八是做好小额信贷保险。为上述项目重点提供: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企业财产保险及其附加险种,各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为“一带、两区、四通道”空间布局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三)积极提供旅游组合系列保险。结合旅游产业的发展,为旅行社、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旅游餐饮行业提供相关配套保险服务,完善旅游保险综合保障机制,提升旅游保险服务保障能力,增强旅游企业的竞争发展能力,为加快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四)加快发展重点领域责任险。积极推广高危行业意外险、建筑工人意外险(责任险)、校园方意外险(责任险)等重点领域的各类责任险。在此基础上深入做好保险下乡、进村、进寨、进社区,把保险服务送进群众家门。

(五)全面提升保险理赔质量,提高理赔服务效率。把“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的不懈追求,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业务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服务社会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方向,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为基础,积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紧密围绕国家改善民生目标,积极探索服务民生的新途径和新形式。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把消费者对保险的认可度、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准。

加快保险理赔改革,有助于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逐步形成不同组织机构分工合作、多方面共同参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努力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在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为宗旨的理赔原则,促进我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实现保险业与地方经济的良性互动。

1.做好机动车辆保险5000元以下不涉及人伤案件的快处、快赔工作,加快案件处理速度,降低被保险人在理赔环节耗费的时间,提高保险行业理赔服务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

篇12

保险公司对网吧说“不”

众所周知,网吧具有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的特点,如果网吧业主稍有疏忽,极易发生财产被盗事件。而最为令人担心的是,在人员如此密集的公共场所,一旦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爆炸等意外突发事件,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的恶劣后果,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网吧业主的经营风险和经济负担,因此,网吧业主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不单要面对盈利问题,同时也应该考虑如何规避经营风险的难题。

对于如何解决这道难题,有业内人士指出,投保公众责任险不失为一方“良剂”,此举可以有效地规避网吧业主在经营活动当中遇到的经济风险。

据平安保险公司财产险部的工作人员介绍公众责任险是企业将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依法和按照相关条款的规定,承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是记者从有关方面得到信息显示,截至目前,参加公众责任险等各类保险的网吧寥寥无几。该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现在投保公众责任险的主要以一些大厦、写字楼和餐馆为主,很少有网吧业主上公众责任险的。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网吧业主对有利于规避自身经营风险的保险如此冷淡呢?平安保险公司西城支公司的白永强先生道出了其中的原由:首先在整顿前很多网吧都是非法开业,为了节省成本,他们在一些必须的设备上能省则省,同时由于缺乏保险常识,各个网吧老板也没有意识到上责任险的重要性。其次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网吧的基础建设太差,往往没有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因此当一些意外发生时,人们很难离开。这些都给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查勘带来了麻烦,对于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是极其不利,因此,保险公司将网吧列为了不易限制承保的类型。

规范管理推进“网吧保险”进程

不可否认,曾经有一段时间网吧自身管理非常混乱,在经营当中极易发生各种危险,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近几年主管部门对网吧管理的逐步规范,整个网吧的行业形象也在不断提升,因此,有保险专家和网吧业内人士预测保险公司对网吧说“不”的情况将有被打破的趋势,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网吧参加投保。

日前,上海、吉林、四川、河南等省市在加强网吧管理的同时,也针对网吧上述经营风险的问题,纷纷启动了各自地区不同的网吧保险活动。

为了进一步了解网吧参保的具体情况,记者首先联系到了吉林省网吧管理协会的相关负责人王女士。

据悉,吉林省网吧管理协会自2006年8月份开始,在网吧业主自愿的基础之上,向该省网吧推行网吧社会公众责任保险及财产保险。具体保险项目为,保险公司将负担网吧的参保财产因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的损失以及保险事故原因引起的费甩在网吧内,因经营者的疏忽或过失、意外事故或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费用:经公安部门确认,有明显盗窃痕迹的盗窃损失费用:供热、供气管道爆裂,自动喷淋系统故障造成的损失费用。

王女士向记者表示,此次启动的网吧保险活动是由吉林省网吧管理协会牵头组织,联合本地保险公司共同开展的,其目的在于加强网吧管理,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推出网吧社会公众责任保险及财产保险之前,我们已经做了一年时间的前期调研工作。”王女士告诉记者,一方面,协会向开展网吧保险较早的武汉市咨询了网吧相关内容和问题,另一方面,协会在吉林本地开展了大规模的网吧业主调查活动,听取他们的一些意见,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网吧赞成此类活动。

此后,协会综合各方意见,拟定出一整套网吧保险的实施方案。“为了保证能让网吧业主得到最大的优惠和利益,我们采取了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保险公司,通过这种方式,我们会充分考量保险公司提出的投保范围、保费、赔付率等具体数值,择优录取。”在谈到保费价格的时候,王女士显得异常激动,她告诉记者,相对于网吧单独投保的价格,通过协会的努力,网吧业主现在只需要拿出八分之一的保费即可,比如说,如果网吧业主自己投保需要交纳8000块钱,而现在交1000块钱就可以了,很明显,网吧业主得到的了非常大的优惠条件。

据王女士介绍,正是基于较大的优惠条件,在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已经有长春、辽远、松原、白山、白城五个市区的4000家网吧参加了保险,几乎占了全省网吧数量的一半,而且,其他地区的工作正在开展之中,“4000家绝不是最后的数字,最终投保网吧的数量会比这4000家高出很多。”王女士自信地告诉记者。

而吉林英图网络联盟的总经理石磊也印证了王女士的预测。石磊告诉记者,据他本人的了解,长春市将近八成的网吧业主都表示要参保,“毕竟网吧失窃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多,网吧业主受到的经济损失非常大,而现在能用这么低的价格参保,对于生意人来讲是笔合算的买卖,可谓两全其美。”

长春当地另外一家规模中等的网吧业主也向记者表示,自己曾打算单独投保,但是价格确实很高,给经营成本带来不小的压力,现在协会能把保险公司的保费压得这么低,何乐而不为呢?就算是买了个放心,起码不会再像以前那样,为了丢东西而着急上火了。

对于其余两成的网吧业主,据记者了解,有些网吧是因为已经单独参加了保险,不需要重复参保,另外一些是因为网吧规模比较小,业主认为在防范工作上相对那些规模较大的网吧好管理一些,没有必要参保。

和吉林的情况类似,华安保险四川分公司负责网吧保险业务的负责人马小姐向记者表示,目前,四川乃至其他省市地区的网吧业主对保险的需求也是非常旺盛。

华安保险公司是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经国家保监会批准,允许开展火灾责任保险项目的保险公司。因此,华安保险四川分公司利用自身这一优势,在四川开发了一种对网吧针对性很强的险种――“网吧消防卫士保险”,该保险针对发生火灾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承保,以转嫁并分担网吧业主的经营风险。

马小姐介绍说,公司首先会对网吧进行有条件的选择,目前只针对手续齐全的正规网吧,“因为这些正规网吧都经过了公安、消防的相关检查,把发生意外情况的风险系数降到了最低。”

关于保费的问题,马小姐表示,公司对网吧业主在保险价格上给予了一定优惠措施,一年的保费仅相当于网吧 一天的营业额。

对于保险目前销售的情况,马小姐告诉记者,“网吧消防卫士保险”经营时间虽然不长,但是,目前已经有40%左右的网吧业主购买了该保险,当然,这些网吧主要还是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网吧,购买保险的小网吧屈指可数,马小姐颇有感触地说“对于这种经营风险相对较大的行业来说,经营者应该树立和加强保险意识,力争风险分担,避免自己更大的损失。”

成都网吧协会的负责人也指出,网吧业主应该加强风险管理和危机管理的意识,目前,网吧行业中主要有两种现象,一种是小网吧的风险意识非常薄弱,没有充分认识到风险的存在,另一种是大网吧的风险意识比较强,懂得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而且,随着网吧行业逐步由个体化向企业化进行转变,经营者应该更加充分考虑到如何通过第三方来规避经营风险的问题。

除了上述两地,近期,上海、河南省平顶山市的政府部门也发文要求加强网吧保险工作,降低业主的经营风险。

2006年8月中旬,根据上海保监局披露,为了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海已出台推进该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上海将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在公众聚集场所推行公众责任保险。

根据这份意见,上海市将采取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立法强制等方式,积极推行公众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各类责任保险。其中,上海将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为重点,在网吧、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歌舞娱乐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推行公众责任保险。

2006年9月初,河南省平顶山市防委决定在全市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专门下发通知,提出明确要求。为确保工作的稳步推进,平顶山市防委研究决定,在全市网吧率先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然后在相关单位全面推开,承保单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承担。

“不存在政策壁垒”

篇13

1、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基建工程被提上日程,为保证工程按时完工,建设施工企业的工期被不断的压缩,导致部分企业不能由自己独立去完成,将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分包,以此保证工程进度。同时,施工企业在实现自身发展时,有时为降低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提升企业内部收益等方面考虑,在承接项目中大量存在劳务分包、挂靠等形式,将工程进行分包和转包。随着我国安全、建设法律法规、相关条例和规程的不断完善,实行劳务分包、转包和企业挂靠存在的法律层次的问题也不断凸显。

2、劳务分包的法律风险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企业对以承包工程以总包形式存在进行管理,同时,对所承包项目工程进行细化,以分包的形式发包给具有资质的一个或多个分包单位。管理上,总项目由总包施工企业对项目发包负责,具体到施工细节单位,由分包对总包施工企业负责。但实际管理中,由于总工各方面的考虑,可能将部分或全部项目分包给不具备或不完整的分包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相关规定和要求,双方所签订的分包合同视为无效,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分包合同不能实现,施工企业总承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标的额大,进行分包时涉及法律关系较多,同时在进行管理时,环节也更加复杂。

3、工程转包的法律风险

转包是指施工企业总承包将所承包工程全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不得进行转包行为。而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切实提到,转包施工行为违法、合同无效。由于在实现工程转包过程中,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受转包方三者法律关系复杂,在发生事故认定时,纠纷较多。同时由于实行转包后,发包方、承包方、受转包方三者在管理方面存在空区,且管理系统混乱,使得工程在承包资质,基建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存在混乱,因此,我国严禁对基建施工进行转包。而当企业发生纠纷时,从法律层次上,由于管理不擅,导致纠纷发生,对此,发包方、承包方、受转包方应按照相应责任进行承担。但由于国内行业竞争激烈,加上国家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视,导致承包方在与发包方、受转包方出现协议内法律冲突时,不能够得到合同的保障。同时,转包行为不仅仅易导致法律纠纷的复杂化,同时也导致施工质量不易于保证,一旦发生事故,事故追责各方均难逃处理。

4、企业被挂靠的法律风险

挂靠是指部分不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质单位或个人,为承包施工项目,通过支付一定费用,使用其他资质企业的名义进行项目承包。而被挂靠资质企业在挂靠过程中,只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具体工程项目适宜,均不参与其中,不对其进行管理于负责。但从法律上讲,这种挂靠行为存在着相当的风险。由于挂靠企业为承包方提供企业资质,并产生相应的管理费用,因此企业被挂靠资质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由于承包方使用被挂靠资质企业资质文件,被挂靠资质企业应对其工程质量和人员负责。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当工程施工标准不达标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出现人员伤亡导致的赔偿责任和纠纷,应有承包单位和被挂靠资质企业共同承担,被挂靠资质企业不能脱离连带的赔偿责任。其次,由于承包单位在进行工程经营和管理使用被挂靠资质企业的相关文件,并具备相应人权利,因此,当发生承包方债务时,当承包方拒绝承担或不能承担时,被挂靠资质企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同时,被挂靠资质企业还对挂靠方未完成工期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方相应的损失等等受到相应的连带责任;对施工过程中人员的管理,当发生的工伤、致残、死亡以及其他民事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规定,管理费等费用属于“非法所得”,该利益按规定进行收缴,没收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资质企业将面临这罚款、整顿、甚至资质降级等处罚,同时一旦遭遇挂靠过程中出现重要事故,被挂靠企业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外,将面临吊销资质的灭顶之灾。

5、法律风险的防范

5.1严格审查资质.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允许合法分包,但不允许转包。因此,施工企业在进行项目发包时,首先要根据相关规定,对施工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具备相应安全生产和技术资质,对涉及分包等行为,要对分包施工企业进行核查,并有发包方业主、承包方施工企业共同备案,审查过程保证发包方业主人员的参与,严格彻查挂靠现象,保证施工单位质量,保障资质审查的严格,确保施工单位入门得到管控。

5.2落实合同内容。进行分包过程中,由于项目涉及发包方业主、承包方施工单位、分包承包施工单位三方,法律责任涉及较广,管理比较负责,在落实安全责任方面也比较复杂,因此,在进行施工合同制定过程中,必须保证三方参与,明确三方职责与义务,明确管理机构的运行。同时,在制定合同的时候,必须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条款内容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特殊情况三方协商情况下,对合同进行补充,但不得涉及违法条款。

5.3落实安全监管。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发包方业主对项目总体安全负责,总承包方对项目下各分部项目负则,分包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承担责任,并作为现场第一责任人。因此项目在落实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各级相应安全人员对相应职责内的安全进行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为保证企业安全运行,应积极对各级各单位员工进行积极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等等,提高各工种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障安全生产。

5.4落实管理保障手段。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各级员工进行投保,保障员工具备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同时可以辅以商业险,来提高企业和各承包、分包企业在面对意外时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保障各级员工权益。其次,对各级承包队伍,要求其缴纳一定数目的风险抵押金,对其工程款项进行管理,对工人工资的发放等实行全方位管理,严防中间人元领取款项逃跑等事件。同时对各级相关授权及印章进行管理,对相关授权人进行公布,对相关重大协议文件,逐级签字并扣盖相应权限公章,保障管理的有效和公开。

6、结论

施工企业分包在一定情况下,提升了项目的进度,促进了的社会的发展,而且施工企业分包模式也定会在将来各个领域得到广泛的发展,分析和研究好分包所涉及的法律,做好风险防范对于施工企业、发包企业、乃至全社会都有这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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