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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0: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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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

篇1

通过系统阐述,文章认为应该在WTO的框架下探讨多边合作问题,实现国际竞争法的统一与协调。减少各国之间的冲突,促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

关键词:国际贸易 私人限制竞争行为 单边规制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9-083-03

一、问题提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国际贸易的范围也不断扩展,世界市场的容量越来越大,各国对世界市场的依赖程度也日益增大。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利于发挥各国的比较优势,使各国的产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及进出口商在一个更加开放、广阔的市场上展开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增进全世界人民的福利都大有助益,因而,发展国际贸易、促进贸易自由化成为世界的主流趋势。

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GATr)数十年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国际社会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努力,也标志着世界贸易向着自由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然而,这还远不能说,世界贸易已经实现了自由化。因为,“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这些协议……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措施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WTO主要是对各种政府采取的关税以及非关税壁垒措施进行严格限制,它只是极大程度地削减了WTO成员方政府筑建的贸易壁垒,为各成员之间的贸易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与此同时,各种私人限制竞争的行为却愈演愈烈,比如企业之问通过固定价格、瓜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卡特尔协议,或者滥用垄断地位,或者通过合并等行为阻碍外国产品、服务进入本国市场,“减少甚至颠倒了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WTO对此却暂时无能为力。因此,国际贸易中的私人限制竞争行为日益得到国内及国际社会的重视。

“在国家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减少后,要真正实现自由贸易的目标,还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竞争政策来配合和补充,以防止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政府障碍已被消除的领域建立起新的市场障碍。”统一的贸易政策与统一的竞争政策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地推动国际市场的自由化。

目前,针对国际贸易中私人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仍然是以各个国家或地区(如欧盟)的单边规制为基础,事实上。竞争政策传统上就属于国内经济政策,它主要适用于管理国内私人商业行为,维护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然而,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各种限制竞争行为也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力往往超出了单一的国内市场,因而,出现了竞争政策和竞争执法的国际协调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懈的努力,在双边、区域性以及多边层次上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合作,为实现竞争政策的统一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美国和欧盟的竞争立法对此问题早已作出明确规定,域外适用本国竞争法规制私人限制竞争行为。在国际层面的讨论中,美欧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该问题的解决方向,欧盟主张在WTO的框架下探讨竞争法的统一化,美国则提出一个“全球竞争政策的动议”。国外学者已经对国际贸易中的私人限制竞争行为问题进行了相关的思考和讨论,不仅探讨域外适用一国竞争法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而且对竞争法的统一化问题也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很多选择模式,并从经济学、法理学等多种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对未来的竞争法走向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国际贸易中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所谓私人限制竞争行为,是竞争解决的实质问题和关注的主要对象,也是扭曲贸易和竞争格局的症结所在。尽管各国的竞争政策及其具体执法体制不尽相同,但其对私人限制竞争表述的基本框架大致相似。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限制竞争性协议。限制竞争性协议在各国(含地区)的表述不同,如卡特尔(欧盟)、不当交易限制(日本)等。市场上的竞争者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或通过其他的协调方式来排除竞争。它们或者达成直接或间接地固定价格和其他贸易条件的协定;或者对生产数量和技术进步等条件进行约定;或者划分市场0;或者实行价格歧视。

限制竞争性协议存在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各个领域,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严重破坏性,对于未参加限制竞争性协议的经营者而言,限制竞争性协议往往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业务发展,严重者导致业务量锐减、损失惨重,甚至不得不退出这一经营领域;同时,也能将欲进入特定市场的经营者排除在这一领域之外,使其丧失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典型的案例是1998年柯达诉富士案,在这个案件中,富士公司作为日本的一家胶卷生产企业,在日本市场上占有70%的份额,并与4家企业签订了长期独家供货协议,其后果是,这四家企业只能从富士公司购人胶卷。这是一个典型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制造商和销售商联合,从而排斥其他企业的产品(柯达)进入日本市场。该协议减少了同类产品的进口数量,实质上已经影响到了日本的对外贸易,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向WTO所做的关于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壁垒的任何承诺都将失去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本国产业的发展。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相关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一般可以不受限制地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拥有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因为企业具有可观的市场份额是其拥有国际竞争力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其滥用这种优势排斥或者限制竞争则可能构成违法。主要包括:(1)价格垄断行为,其一为超高定价,即向消费者和客户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其二为掠夺性定价,即以排挤和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2)差别待遇,即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对象实行不同的待遇。(3)拒绝交易,即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4)强迫交易,包括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强制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等。

随着国际贸易的纵深发展,企业的国际影响力也日益不容忽视,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一般不仅拥有雄厚的财力和世界驰名的商品品牌,有着势力强大的销售网络和广告宣传,而且在资金和生产技术方面可以得到母公司的帮助。从而可以迅速在相关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优势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危

害尤其值得警惕。在我国,媒体上经常提到微软公司在中国从事价格歧视,中文版的Windows98开始在中国发行,其销售价格定为1998元,而在美国的价格是109美元,约相当于1000元人民币,在日本的价格也不过折合人民币1200元。据保守估计,我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价格差别一年就要多支出10个亿。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尚没有制定竞争法,消费者和经营者即使遭受损失,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

3.企业合并。市场上作为竞争者的企业,可以通过合并的方式建立经济上的垄断地位,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部分股份或资产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或者通过委托经营、联营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的业务和人事。

一般认为,横向的同类产品生产商之间的合并或者同类产品销售商之间的合并,由于直接造成竞争对手减少,合并者市场份额增加进而形成垄断,容易受到竞争法的规制;而非横向合并,即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间合并,以及企业间既不存在竞争关系,又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的合并,则因为往往能实现合并者之间的优势互补,有利于经济发展和资源有效配制,受到积极评价。0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合并所涉金额也水涨船高。2000年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和美国Honey-weU公司的合并,交易金额高达420亿美元。而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的合并金额则高达1660亿美元,成为美国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大的合并案。美国企业界人士公开宣称:“在你的竞争对手发展得越来越大时,你几乎不得不发展得越来越大,以便平起平坐,这就是连续不断的你追我赶的竞争。”令人咋舌的合并金额向我们传达出一个重要的信息,即随着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航空母舰化”,企业合并更加容易形成支配地位,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各竞争主管当局必须面对这一挑战。

三、各国竞争法的国内实施概况――单边规制

众所周知,现代国际贸易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竞争则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以上所述私人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是,其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有可能直接妨碍市场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对自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各国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都在创制符合自己国情的“经济宪法”即竞争法律制度,用于调整市场竞争关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以实现国家的“效率与公平”的社会经济目标。

1.单边规制的内容。私人的限制竞争行为虽然表现形式多样,但大致都可以归属于上述三种分类,即限制竞争性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企业合并。所以,各国及地区的竞争立法也主要围绕上述三类活动制定规制措施,比如,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宣布任何旨在限制贸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行为是非法的,也禁止任何垄断或企图垄断市场的个人或工商组织;1914年国会又通过了《克莱顿法》,这部法律把价格歧视行为视为非法,禁止反竞争的协议,禁止有可能削弱竞争关系的某种合并行为。司法部颁布的《企业并购指南》,最早颁布于1968年,经过了1982年、1984年和1992年、1997年等多次修订。欧盟竞争法主要有三个基本法律依据,即《罗马条约》第81条、第82条以及1990年合并条例,三者分别禁止限制性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和控制合并(集中)。

2.单边规制的演变。各个国家的国内市场构成了整个国际市场的基本组成单位,从一定程度上讲,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是实现国际市场有效竞争的基础。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贸易中,私人限制竞争行为首先面临的是来自国内竞争法审查的压力,因此,各国竞争法在规制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第一道“安全阀”的重要作用。

在竞争法发展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各国主要致力于通过竞争法的国内实施来调整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属地原则,一国可以对发生在其领土上的任何行为主张管辖权。不管该当事企业所属的国籍如何,只要在一国实施垄断行为,就受该国的管辖。该原则已被广泛援引,其地位已在国际法上被牢固地确立,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并无太多异议。依据该原则。各国竞争法对国内贸易中的私人限制竞争行为具有当然的管辖权。例如,190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香蕉公司诉联合水果公司的判决中指出,“一个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只能根据行为地国家的法律来判断。”

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全球范围内的私人限制竞争行为日益严重,竞争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环境已从国内竞争走向了国际竞争,竞争法的国内控制日益弱化,国际控制日益强化,由此导致的域外适用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1945年,美国在其著名的“铝公司案”中突破和发展了属地原则,率先创立了“效果原则"(effects doetrine)。在该案中,美国指控加拿大铝业有限公司加入了在美国域外订立的由英国、法国、瑞士等国签订的铝业出口价格协议,产生了限制美国铝业生产和出口的效果,主张《谢尔曼法》第1条具有域外效力,从而确立了美国法院对外国企业适用谢尔曼法的广泛的治外法权。在此案中,法官怀特认为,“那些发生在美国领土之外的、意图限制美国对外贸易且实际上确实产生了这种限制效果的协议和安排,属于违反谢尔曼法,美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按照美国的“效果原则”,美国竞争主管当局一经宣布域外管辖权,就可以请求甚至命令提供在外国的文件或传唤在国外的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命令任何承认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采取措施结束违法行为,可以判令被告承担三倍的损害赔偿责任。1995年美国司法部及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的《关于国际经营活动中的反托拉斯指南》中进一步指出;“外国交易一旦对美国商业发生实质性的和可预见的影响,不问其发生于什么地方,均受美国法律管辖”;克林顿政府在阐释其竞争法域外效力的理由时也强调,竞争法首先应促进和保护开放的全球竞争市场,其次是保证竞争法在全球市场的执行。因此,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必须涉及于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或涉及外国企业的各类行为,尤其是当这种行为对美国的商业产生了直接的、实质性的以及可以合理预见的反竞争效果的时候。

美国独创的“效果原则”问世之后,德国、欧盟等受其影响,在其反垄断法中不同程度地涉及了域外效力问题。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30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具有影响的所有限制竞争行为,由于本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限制竞争行为亦同。”欧盟在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管辖权问题上,显然也接受了美国反垄断法的“效果原则”。例如在Bendix案中,欧共体委员会明确指出:欧洲体的竞争法适用的依据是协议(当然也包括所有违法行为)在共同市场领域内的一切直接、间接的效果,而非违法乱纪企业营业处所的所在地。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在大多数情况下,效果原则被视为国内竞争法单边生效的一种工

具,为单边适用本国竞争法提供了依据,但是也造成了美国与其他国家的利益冲突与紧张关系,迫使美国近年来不得不采取一些妥协与灵活的措施。最典型的是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利益平衡”原则,即在实行域外管辖时应考虑国际礼让与公平。根据该原则,如果美国行使域外管辖引起与外国利益的冲突,法院就应当考虑外国的利益并努力公平衡量外国与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以便决定是否对某项国际反垄断争议主张管辖权。换言之,美国法院必须通过“平衡原则”来决定是否行使域外管辖权。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美国为了缓和与外国的利益矛盾并解决法律冲突或对抗而采取的一种自我限制措施。虽然在他国的强烈反对下,美国对其域外管辖政策有所调整,但总的态度是积极的,没有太大的变化,而且其奉行的效果原则确实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了影响,有可能发展成为通行的域外效力原则。

3.单边规制的效果分析。单边规制经历了从严格的“属地主义”到“效果原则”再到“利益平衡”的演变过程,赋予单个国家及区域组织的竞争主管机构对内对外的管辖权,既有利于保障国家及区域内部市场的有效竞争,又适应了限制竞争行为全球化的挑战。客观上,由于在国外实施的损害本国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多,影响力也越来越强,必然促使国家将反垄断之手伸到国外,以保护本国的利益。

但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自其出现起,就引发了各国间的政治、经济、法律冲突。如上所述,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各国普遍采用“效果原则”域外适用本国竞争法,然而,域外适用因为要与外国发生关系,这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就存在很大的问题:

其一,单边适用本国竞争法容易引起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这特别表现在企业合并的案件中。例如,在巨型石油企业埃克森和莫比尔的合并中,因为这两个企业几乎在全球每个角落都有生产和经营活动,它们的合并不得不向美国、欧盟、加拿大、挪威、瑞士、墨西哥、巴西、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俄罗斯、日本等1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关进行强制性的申报。甚至还向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反垄断主管机关进行了非强制性的申报。戴姆勒一奔驰公司和克莱斯勒公司的合并也是如此。因为这两个公司在全球共有141个生产厂家,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为了能够顺利地进行合并,它们曾研究过40多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并向其中10个国家进行过申报和批准程序。由此人们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上述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对合并有不同看法,有些国家批准了合并,有些禁止合并,那么,哪个国家最终有权审查或者批准这些对全球竞争有着重大影响的合并?哪个国家的法律对合并有最终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与不确定性,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利益,甚至造成企业在相当长时间内处于经营不稳定的状态,不符合日益增多的企业跨国经营潮流。

其二,单边适用本国竞争法容易造成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一方面,由于国家之间竞争法存在很大的差别,一个发生在甲国境外的商业行为按甲国反垄断法可能是违法的,但按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却可能是合法的,造成甲国与他国的法律冲突。另一方面,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许多国家认为扩大他国反垄断法的管辖权对本国的商业利益是有害的,因而会制定特殊的对抗性立法,保护本国企业免受他国竞争法管辖。比如,一些国家纷纷制定特殊的对抗性或保护性立法,来保护他们的企业不受美国反垄断判决的管辖,澳大利亚制定了《1979年外国反托拉斯判决法》,加拿大颁布了《1980年外国诉讼与判决法》,新西兰制定了《1980年证据修正法案》,英国颁布了《1980年贸易保护法》等等。这些特殊的保护性立法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府当局有权禁止将任何为外国法院实行域外管辖所需要的文件和证据送到本国的管辖范围之外;二是这些保护性立法能够使外国的反垄断判决无效或削弱该判决的效力。例如,澳大利亚的《外国反托拉斯判决法》第3条规定:“如果外国反托拉斯判决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或商业产生有害的影响,这种判决在澳大利亚是无法律效力的。”根据新西兰的《证据修正法案》,总检察长有权禁止为外国当局提供任何资料和证据。

篇2

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因素主要有工业化、服务业、货物贸易、商业存在和生产贸易等。这些因素间存在着密切相连、相互作用的内在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工业化发展水平是决定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性因素,其他因素紧紧围绕着工业化这个基础性因素存在和发展,进一步理清基础因素与其他因素的关系,明确各因素在服务贸易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在深层次上认识服务贸易,从总体上更好地把握和推进服务贸易发展。

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工业化进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服务贸易依托服务业而发展,是服务业的国际化。服务业的发展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之上,工业化发展程度、类型和侧重点的不同,决定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程度、类型和侧重点。如美国在电信、英国和澳大利亚在金融业、印度和爱尔兰在it服务外包、法国和中国在旅游服务贸易等方面,根据本国工业化或依托别国和地区的工业化状况,形成了具有各自优势的服务贸易类型。一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类型不仅直接影响着该国服务业的发展方向,而且对工业化进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引导工业化发展方向,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化进程。

货物贸易结构调整能够增大服务贸易数量、质量并引导工业结构调整。一国货物贸易结构体现了该国工业化水平和类型,货物贸易的技术含量影响服务贸易的规模和质量。机电高新技术产品是货物贸易中产生最大服务贸易规模和最高技术含量的类别。我国货物贸易中三资企业占半壁江山,且主要是机电高新技术产品,但所产生的服务贸易我们却难以获得。加大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机电高新产品出口,不仅有利于改变货物贸易结构,加大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数量、质量,而且将在引导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生产贸易可以加快工业化发展进程。生产贸易在服务贸易中占主导地位,直接为工业化服务,能够集中反映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水平。生产贸易也制约着消费贸易的发展:一方面,发展生产贸易可以带动消费贸易的发展,推进消费贸易的结构调整和内容更新;反之消费贸易的发展,又会引导生产贸易的发展方向和提高其水平。另一方面,发展生产贸易可以提高工业化发展速率,促进实现规模化生产和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加快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

商业存在能够提升工业化水平。商业存在是目前服务贸易的主要贸易模式,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量的56%。商业存在的发展是以工业化为依托的,工业现代化程度决定了商业存在的类别、数量、规模和布局。商业存在对于弥补国内产业、资源和市场不足,扩大产业规模,增加利润,促进企业技术和设备更新,加大科研投入,尤其是提升工业化水平都有巨大的拉动作用,并可带动其他服务贸易模式的出口。我国企业“走出去”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美国相比仍有20倍左右的巨大差距。我国企业“走出去”对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可见,服务业、货物贸易、生产贸易和商业存在是支撑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因素,在服务贸易的发展中起了关键作用,但这些基本因素又都是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之上,工业化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类型和发展方向,其他因素是在工业化基础上发挥各自的作用,同时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工业化的进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可以引导工业化发展方向,加快其进程。

二、流通规律是服务贸易整体发展的根本动力

按照wto的划分,服务贸易有12个大类、160多个小类,在众多类别中如何下手?万事从源头抓起,关键是找出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律,抓住对服务贸易的发展具有战略基础、支撑作用的一类或几类作为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带动整个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这是对我国发展服务贸易具有战略决定意义的一步。

我们在分析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成因中阐述过,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是建立在大工业基础之上,工业化促进服务发展成为产业,工业化也促进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现代化,社会化大分工和大规模生产在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了关键作用,而社会化大分工和大规模生产是通过大流通引发的。现代化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快速形成和发展的推动力是现代化大流通,现代化金融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供了根本保障,研发成为了先导力量,从而构成了现代化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支撑。可见,在市场经济中,流通规律在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上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所谓的流通规律:即体现为以流通能力为基础的社会生产组织能力。流通能力的强弱决定了社会生产组织的规模和现代化程度,决定了社会生产的组织方式。

美国经济的强大并充满活力主要是来自于流通先导型经济,强大的流通能力不仅带动了美国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还使美国经济在全球配置中获得巨大利润,并掌握了对国际市场的控制力,美国gdp占全球的3%-4%,美元在全球的外汇交易中的比重为62%,占全球外汇储备的64%,占全球贸易结算中的货币分布达66%。一个国家竞争力强弱,不仅在于生产多少产品,更为重要的是在国际市场得到多少份额。全球前500位的跨国公司中,美国占2/3,美国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几乎在各个行业都排在前列,在世界知名品牌中美国占2/3。

俄罗斯服务业占gdp的60%,其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是拥有较雄厚的工业基础,以及冷战时期建立的发达交通网络、较完善的物资储存和分拨系统所形成的大流通体系,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支撑。

2005年,我国市场的交易和流通总量已达80多万亿元,是gdp的4.4倍,“十五”期间年增长12.3%。200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6.7万亿元,年增长14.6%。生产资料交易总额达14.2万亿元,年增长15.5%。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巨大市场规模中,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为21%,而美国国内物流成本为5%-6%,国际物流成本为l0%-25%,国内外综合成本为9%左右,我国是美国国内物流成本的4倍左右,国内外物流综合成本的2.3倍。此外,第三方物流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而我国第三方物流仅占物流市场营业额的5%,大部分企业还处于大而全、小而全的运作模式。我国流通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成本高且效率低、库存量大、资本周转慢等问题。流通不仅是制约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瓶颈,也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大流通不仅是生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原动力,而且是服务型企业集团发展的原动力。现代化大流通产生的流通速率的提高,使企业到企业和企业内部的物流成本都大大降低,生产组织的社会化成为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生产组织方式,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自发向生产大规模和专业化方向发展。企业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对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种类的高要求日益增强,极大地促进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企业向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迅猛发展。2005年,麦德龙和宜家集团的销售总额超过了我国100强零售企业的销售总额。麦德龙集团在28个国家拥有544家商场,在国内没有仓库,完全靠第三方物流;宜家集团在34个国家开设了商场,在54个国家定牌采购,在9个国家拥有36家工厂,在16个国家设立了28个物流中心,海外业务占集团利润的92%;沃尔玛公司在美国国内就有108个配送中心和3000个分店。

大流通孕育大的企业集团,大企业集团又加快了大流通的现代化进程。没有现代化的大流通,生产社会化分工就缺乏动力,研发缺乏环境,金融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受限,社会化大生产难以真正形成,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整体发展也难有大的突破。而没有金融和电子信息网络的保障以及研发的引领,流通现代化就难以为继。优先发展现代化流通,可以引发金融和电子信息产业以及整个服务业向现代化、规模化和集团化方向发展,提高金融和电子信息产品的质量和效率,并使研发充满活力。加快发展现代化大流通是从根本上解决大规模和集团化生产的关节点,也是整个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向现代化、规模化和集团化发展的动力。

流通业的现代化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流通业的效率提高和成本降低引发了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巨大变革和企业的分工向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还为重要的一点是,在大企业集团的主导下,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也要向分工更精细的专业化发展,以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反之,这种分工和组织形式的进步,又进一步促进了流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竞争和经济进步,从而使经济发展进入了良性循环。

经济结构的调整,在于产业和企业结构的调整。产业和企业结构的调整在于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调整,影响社会生产组织方式、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因素是流通,流通也是解决市场速率的关键因素。

因此,认识流通规律,遵循流通规律,利用流通规律,发挥流通规律的作用,对于我们理解市场经济、理解服务贸易、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系列问题极其重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经济的竞争说到底就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竞争,就是流通能力的竞争。应把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高度去规划,上升到政策的层面去推进,作为商务领域的中心工作去抓,形成以服务贸易带动服务业的发展,以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引领的现代化引领工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格局。

三、促进生产组织方式变革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核心

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同于货物贸易的发展,主要是循着两条不同的发展路径: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发展主要是以物化的产品为核心而展开,而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则主要是以无形的社会生产分工和消费供给方式为核心而展开。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等是围绕着产品的质量、价格等而制定,而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等则应围绕着以社会化大分工为前提,以发展大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为目标,以促进生产和消费的现代化组织供给方式为核心等而制定。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同在于,货物贸易针对的是有形的物,服务贸易针对的是无形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和消费供给方式。

我们在促进以产品为中心的货物贸易时也强调抓大企业,而实际上关注点、政策着力点主要还是在大企业生产的产品上,对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很少涉及,对于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也很少考虑。国家通过行政力量促生了一些生产型大企业,进一步夯实了工业基础,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使生产组织方式向规模化和专业化迈进了一步,但就整个市场来说这种做法对改变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作用是局部的、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受到了极大限制。因为,改变生产组织方式的根本动力在市场,市场是动态的,市场运行的速率决定了生产组织方式,在速率低的市场运行系统中,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优势难以全面发挥,因而促成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产生的动力不足,这是影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和谐发展的基础性因素。

把促进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变作为商务工作的重点,将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中心由抓产品转向抓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着力点放在抓流通渠道和流通企业上,放在促生产性和消费性流通并进上,将真正进入商务工作抓企业的实质阶段,并使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成为看得见、摸得着、可操作的实际工作。

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但美国由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变是渐进式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变也是渐进式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和日本等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更为突出,大流通提高了这些国家的经济效益,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贸易增速加快,企业和产品大量涌向世界,经济迅速崛起。

我国经济实行跨越发展,不同于美国渐进式的经济发展模式。我们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上的变革加快经济转型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对工业化发展进程具有的巨大反作用力,把经济发展的重心由制造商品向促进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变上转移,从根本上引发产业结构的变化,实现以服务贸易开放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以服务业整体发展全面协调带动工业化的发展,从而形成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工业、农业发展同时并举,站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上,高位推进整个经济的发展,加快实现由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型,走出一条中国式经济快速发展的道路。

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抉择

战略是关于全局的筹划和指导。加快发展我国服务贸易,应实施大流通带动服务贸易发展战略(以下简称大流通带动战略),这是根据战略的规定性、服务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服务贸易的发展规律、构成战略基本要素的要求等综合考虑的抉择。加深对大流通带动战略基本构成的认识,有助于从深层次上把握这种战略抉择的科学性,把大流通带动战略落在实处。

(一)战略定位

战略定位是就一事物在全局事物的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其在全局中的位置。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全局战略的不同、一事物发展程度的不同等决定了一事物在全局中的战略定位。我国经济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和谐和节约型社会,调整经济和贸易结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等为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我国所处工业化中后期的发展阶段;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相对滞后而又存有巨大发展潜力。这些因素决定了服务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带动作用,在经济发展战略中处于促进经济贸易结构调整、加快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的战略定位。

(二)战略选择

战略选择是战略成败的关键。战略选择应以战略定位为前提,建立在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上,从而能够顺应规律,利用规律,驾驭规律,推动事物科学发展。大流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选择大流通带动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可以从总体上解决服务贸易的发展问题。

大流通带动战略是超越战略。一个战略能否称其为超越战略,关键是看该战略的动力性质,大流通带动战略就是从本质上解决了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动力,可以为服务贸易的超越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足够推动力,使战略超越成为可能。

大流通带动战略是导向战略。我国存在着内需不旺、产业和贸易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滞后。大流通带动战略解决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动力,为在深层次和大范围上启动国内市场,扩大内需,在更深层次和更大范围充分利用和有效协调“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创造条件,引导企业向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引导贸易和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引导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加快转变。

大流通带动战略是均衡战略。我国经济贸易发展存在的系列问题,实质上是发展的不均衡。大流通带动战略不仅作用在服务贸易均衡发展的关节点上,而且也作用于服务经济与制造经济均衡发展的关节点上;不仅考虑到服务贸易的国外发展,而且也考虑到服务贸易发展的国内基本建设支撑;不仅要解决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且要解决服务贸易各类别协调和共同发展的问题。

(三)战略方向和目标

战略方向和目标就是战略集中指向的方向和目标。在战略筹划和实施中战略的指向不是散射和无规律的,而具有方向性和目标性。大流通带动战略的方向就是通过把发展服务贸易、拉动服务业、促进贸易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化进程和经济转型等具有逻辑递进关系的几方面统一起来,进而形成战略方向,战略总目标即加快由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型。

(四)战略布局

战略布局是在战略整个空间进行的力量分配,以及力量分配后形成的战略态势。大流通带动战略的战略布局以全球作为其战略空间,战略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限的。因此,战略布局中战略力量的使用、分配一定要在空间上形成具有支撑作用的重心、重点。大流通带动战略的布局是以我国东部地区和大城市为重心,以建立国内外大流通渠道为重点,向我国中西部和全球有重点地扩延,通过基础性、推进性、助推性、保障性4类工程的部署,实现国内外整体布局。

(五)战略工程

战略目标的实现是通过若干个战役逐步完成,确定具有战役性质的4类服务贸易工程,是实现大流通带动战略的主要举措。基础性工程是大流通带动战略的根基,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力量;推进性工程是在大流通带动战略的主要方向选择的工程,在服务贸易发展中起关键作用;助推性工程是对推进工程的不可缺少的重要辅助力量;保障性工程是大流通带动战略有效实施的源泉。本文作者曾提出的15个战略工程,仅是大流通带动战略的部分任务,大流通带动战略4个工程形成的是开放体系,应根据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工程进行适时调整。

(六)战略阶段

战略的筹划和实施通常要划分阶段,以利于战略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各方面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一个战略阶段通常为3-5年。战略划分成阶段,但各战略阶段的方向是一致的,在战略实施中战略方向和目标通常是不能改变的。大流通带动战略阶段的确定主要考虑:与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五年规划相同步,与服务贸易发展周期相一致,与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制定和调整期相衔接。为此,确定5年为服务贸易发展一个战略阶段比较适宜。

(七)战略规划

规划是指比较全面的长远发展计划。规划较之计划,具备了许多战略的特性。服务贸易发展战略的实现,首要的是以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的方式对服务贸易工作进行全面而有重点的筹划,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是服务贸易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服务贸易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和能否得以贯彻落实的关键。

一个好的规划会以其科学的前瞻性、整体全面的筹划性、内外部的协调性起到对商务工作很强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并使之有条不紊地进行。但一个好的战略,不等于就能有一个好的规划,如果没有一个与战略相配套的好的规划,再好的战略仍可能成为一个空泛的口号。关键是对制定规划的基本内容、程序、方法的掌握和运用问题,以及对服务贸易战略和规划之间的辨证统一关系的认识和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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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直以来,中国的外贸依存度都极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经济环境越来越开放,任何国际事件都有可能影响到中国的出口贸易。如2007年开始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给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带来了重创。我国企业也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这次危机的影响,部分外贸依存度较高的企业及大型财团出现资金链断裂,一些企业在银行融资上可能出现欺诈、骗贷等问题,给银行的风险控制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为企业用户提供国际贸易融资类产品,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国际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福费廷、出口押汇等。同时,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推进,新兴了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等产品。

三、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种类较多,存在着几类主要问题:

(一)国际贸易融资结构不合理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偏向于大中型企业,且一般这些企业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大中型国际贸易企业的信誉一般较好,技术雄厚,还款能力较强。对于银行来说,由于向这些企业提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银行更愿意将贷款放给他们。相比之下,小微贸易企业所能得到的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微乎其微。

此外,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结构的不合理还表现在贷款的期限上,中长期产品的比重越来越大,中长期贷款与短期贷款额度的不均衡将可能增加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二)国际贸易融资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我国仍然缺乏一套系统的、完整的国际贸易融资法律法?。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国际贸易虽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国际贸易业务中可能会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一旦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很难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缺少创新和吸引力

虽然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较多,不过很多银行只是主要开展了某几项业务,其他的业务由于极少有人做,很多银行怕担风险也不愿意去开展了,久而久之导致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种类越来越少。此外,我国商业银行有很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都是学习西方国家的,缺少适合本土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产品吸引力不高。

(四)高端国际贸易融资人才缺失

当前,大多数商业银行缺乏精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高端人才。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要想做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了掌握银行的基本产品知识之外,还要有良好的英语能力以及对国际结算、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精通,并要对对方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情况有一个基本了解。现实是大多数银行都缺乏这样的人才,无法满足融资业务的需求。

(五)外部风险较多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开展时本来就存在着许多外部风险。比如,由于汇率波动,应收款项减少导致企业无法偿还债务。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风险是行的资信风险,由于贸易的每笔款项的回笼、货物单据的寄送等都是通过国外的银行完成的,一旦行的资信出现问题,还款来源可能就会受到损害,造成企业无法按时偿还款项。

四、提升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能力的对策

(一)加强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

针对国际贸易融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扶持中小国际贸易企业的发展,商业银行可以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产品的开发,开发出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又能弥补企业自身缺陷的产品,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

(二)加强国际贸易融资法律法规建设

应该从政策层面上加强国际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做到贸易企业和银行在遇到问题时,有据可查,有理可依,促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三)完善国际贸易融资信用评价体系

完善国际贸易融资信用评价体系是降低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要尤其注意贸易的相关背景以及企业的资质和信用情况。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的客户还款来源为正常贸易现金以及客户自身的盈利能力,与普通流动资金贷款的还款来源并不一样。因此,银行在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客户进行评级时,要采取和流动资金贷款用户不一样的标准,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标准,从而为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全过程监控国际贸易融资风险

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有必要进行全过程的风险监督。首先要做好贷前资格认定,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角度对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尽可能降低融资风险。在发放融资金额后,应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度进行全方位跟踪。对于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企业,应该督促企业及时交单议付,严格审查单据,做到单证一致,从而降低行资信风险。此外,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银行要及时关注汇率波动情况,对远期汇率的可能波动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如实施远期汇率锁定等。

(五)注重人才培养

商业银行应建立良好、公平的晋升制度,引入优秀的有经验的人才及应届毕业生,并且经常进行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做好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用人所长,做好员工薪酬分配,并及时对员工进行激励,拒绝同工不同酬。此外,为了提高国际贸易业务水平,要加强对员工的英语培训,培养员工的国际视野。要建立起良好的客户关系树立正确的营销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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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促进了国际物流的产生和发展,如今,国际物流成为了现代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流顾名思义即“物的流通”,是实现货物在两个或者更多的国家区域之间的物理性转移而发生的贸易活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越演越烈,现代物流作为一种先进的物流方式,被世界各国企业广泛接受和应用。

一、国际贸易的产生是国际物流的基础

国际物流是指实现货物在两个或者更多的国家之间的物理性转移而发生的贸易活动。我们这里讲的国际物流,是跨越国界范围的贸易活动,也是从我国国内物流延伸和扩展出去的一种形式。国际贸易是多个国家之间记性的活动,我们也可以把它看做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国际物流在经营过程中服务于国际贸易,也为国际贸易提供了较多的服务行为。在此基础上,我们不难看出,国际物流的产生依赖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如果没有国际贸易,也就没有国际物流的产生和发展,因此可以说国际贸易的产生是国际物流产生的基础。

二、完善的国际物流系统是发展国际贸易的保障

国际贸易的产生是国际物流产生的基础,从国际物流产生以后便就开始独立发展,并且发展迅速,也对国际贸易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转移会给国际物流的流量带来上升状态,这也促进了国际物流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物流中的科技手段应用越来越多,这些手段使得国际物流活动中的信息更好更快地进行传递和反馈,也能为企业提供消费者的很多信息,使企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符合消费者意愿的计划并加以实施。这样的做法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提高消费者满意程度,并且能够刺激消费者的需求,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不断应用到国际物流中,各个企业之间可以共享资源信息,这样可以不断满足消费者的愿望,并且缩短产品流通的周期,使物流配送的速度变得更迅速。

三、我国国际物流业存在的问题

1.物流管理体制的落后。当前我国物流管理体制相对落后,仍然采用的是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传统模式,许多管理部门没有真正做到整齐分开,使得管理能力受到影响和制约,造成管理水平的整体下降,部门之间责任不明,推卸责任和人浮于事等局面,进而导致管理体系的能力不强,严重影响到国际物流的效率提高。

2.国际物流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由于我国的国际物流发展时间比较短,而且管理体制相对落后,使得我国缺乏统一的物流法律法规。我国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管,现有的民法和工商注册法仅仅对运输企业做出了几点规定,而我国现在的很多物流业从业者都是第三方物流业者,它们之前的身份很多是从事于运输和货运,这些企业在转型之后,法律地位已经发生了转变,然而国内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物流行业的行为。

3.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尚不完善。我国现代化物流集散和储运设施数量比较少、兼容性差,配套少。由于物流设施的结构不合理,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运输设施的布局地区差异性较大,运输方式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造成了盲目争抢资源的现象。

4.国际物流标准化程度低。我国物流在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装备标准不统一,器具标准不配套,特别是在运输装备和装卸设备上还比较欠缺。我国的物流行业起步晚,在设施和装备方面的标准化程度还比较低。

5.我国物流运输能力落后。我国的国际贸易主要依靠海运,但是目前来看,我国运输力的增长不能跟上国际贸易发展的速度,运输能力仍显落后。

四、我国物流发展的对策研究

1.建立统一规划的物流管理体制。我国应该设立统管物流的部门和主管国际物流的分部门,明确分工。统一规划和布局物流工作,统一对各部门、各地区的物流发展和规划做出调配。确保我国物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建立和健全关于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关于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利于规范我国物流业的发展,形成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法律体系,使各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进而避免地方物流和中央物流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冲突。

3.推行国际物流标准化。我国应该尽快发展物流的标准化建设,只有我国的物流标准与国际物流标准化体系相一致了,才能提高货物和信息的流转效率。

结语

随着全球贸易量的空前壮大,货物的跨国转移使国际物流量大幅提升,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发展成为了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国际贸易与物流的发展是互动的,相辅相成。如今,欧美、日本等已经是世界贸易活动最为频繁的区域,同时它们也促进了世界物流组织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物流行业应该不断完善自己,充分发展物流技术,在世界贸易活动中发挥自己的长项,进而赢得更多的市场。

参考文献:

[1]吴蕾,吴国蔚.我国国际贸易中环境成本转移的实证分析[A].2008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下卷)[C].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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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跨境电商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从狭义上看,跨境电商实际上等同于跨境零售。从广义上看,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外贸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从更广意义上看,跨境电商指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是传统国际贸易商务流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

目前跨境电商发展较快的国家(组织)依次是美国、欧盟和东盟。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追求的需要,国内的传统进出口企业、机构纷纷转变发展方式,在利用固有优势的同时,开始大规模的进入线上跨境电商市场。洋码头、天猫国际等进出口跨境电商平台异军突起,引领一个新的产业。

但在跨境电商迅猛发展的背后,浮现出众多难题。其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匹配、法律体系不健全日渐成为影响行业发展的最大问题。

二、发达国家及组织跨境电商法律体系现状

在世界范围内,跨境电商出口美国居于首位,跨境电商进口美国位于第二位。它是跨境电商的积极推动者、倡导者和实践者。在法律体系方面,美国拥有《互联网商务标准》、《电子签名法》、《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统一商法典》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同时,美国通过《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确立发展跨境电商的五大原则(互联网独特性质、企业主导、政府规避不恰当限制、政策可预测、全球视野)、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推广到世界贸易组织等举措来积极主导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

和美国给予电商一定发展空间的主张不同,欧盟更倾向于减少对电商的限制。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提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认为欧盟应宏观的在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电子商务等方面为该行业打下基础。1997年7月欧洲各国在伯恩召开了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部长宣言,明确指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并促进互联网经济。2000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全面规范了关于开放电子商务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主要问题,起到了保障子商务的在线服务能够在共同体内被自由地提供。以上三个文件为欧盟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完善的框架。

日本在电商方面同样值得我们借鉴。根据自身岛国的国情,日本将跨境电商作为摆脱经济滞胀,促进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国策。1998年,日本秉持公平等原则公布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指导方针:在税收方面强调公平、税收中性及税制简化原则,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并推出《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现状及启示

(一)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现状

近年来,得益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国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追求的需要,我国跨境电商迅速发展,占据着国际贸易的半壁江山。虽然目前我国跨境电商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早在2013年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万亿,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电子商务第一大国度。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务院于2005年1月推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商务部相继《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等文件。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创立于2000年7月,是我国第一家专业的电子商务法律网站,宗旨就是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专家。我国在网络购物、电子支付类等相关领域,也陆续了《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电子支付指引》等相关法律政策。

(二)我国跨境电商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启示

各个发达国家(组织)的国情不同,所面临的问题及提出的政策和战略也有所不同。但不同之处仍存在着共性,它们的成功经验指导思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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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的国际贸易融资品种单调划一。我国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时候,主要采用传统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的品种较为单一,功能也较少。根据这种融资方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只能进行相关业务的浅层次更新,无法适应日益复杂变化的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从而大大限制了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中进行融资的需求,从而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竞争中去的规模扩大化发展趋势。

2.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缺少真正高质量的专业人才。中小企业参与的国际贸易,应该来说充满着各种变数。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贸易政策不断推陈出新,很多国际贸易融资都出现了创新方式,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集贸易融资和信用风险担保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但是,我国国际贸易创新方式却较为滞后,尤其是缺乏必要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很多中小企业的专业人员对于一些国际贸易中的惯例还不太了解,也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培训,从而导致了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时候,常常会存在业务不熟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3.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较为困难。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融资手段和工具还不够规范和稳定。这是因为很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资质仍然缺乏足够的信任,对于放款给中小企业的风险过于担心,习惯于对中小企业采取业务进行分批审批,容易延误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有利时机。同时,中小企业在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落实担保等一系列复杂的手续,还有些银行工作人员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对中小企业放款的动力不足,对它们往往是惜贷和怕贷。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国际贸易中的融资授信的正常需求,企业很难在国际贸易中获得长远发展的良机。

4.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风险防范没有配套的有效措施。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中的融资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这是较为困扰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的难题之一。这是因为中小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去的融资风险是可以预测和防范的,但却苦于没有真正有效的预测方法和防范措施来帮助中小企业顺利参与到国际贸易中去。此外,中小企业融资办理手续较为复杂繁琐,国际贸易融资市场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集中的市场,使得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容易与其他国家发生贸易摩擦和法律纠纷。

二、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问题产生的原因

1.银行等金融机构方面存在问题。具体来说,现代信息技术对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存在一定的制约性。这是因为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必须依赖于高科技手段,必须基于现代化的金融手段进行创新。但是,目前,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操作管理方式仍然以粗放型为主,并没有建立一个严格标准和规范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即使相关银行业基本上完成了相关的金融电子化建设,但是,这仍然处于初期阶段,与国外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相比,因为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银行业还缺乏网络资源的共享渠道,并不能形成统一的管理,无法对某些融资风险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此外,商业银行对于发展国际贸易融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

2.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虽然在国际贸易中探索出了不少经验,但是,总体上来说,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中的专业从业人员素质还不够高,业务素质还无法真正满足国际贸易的需求,尤其是一些新型融资工具,很少有人能够使用。同时,中小企业规模小和风险大,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还款压力陡增,也使得国际贸易融资风险不断增大,一些新型国际贸易融资衍生工具费率较高,使得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缺乏稳健的财务支持。此外,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还缺乏合适的抵押品,同时抵押的费用高,手续繁琐,时效性较差,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去,因为担保问题一旦不能及时解决,中小企业就很难从银行融资成功。

3.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还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与国际上相比,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法律制度建设较为滞后,即使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还缺乏非常明确的细则。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显然会遭遇更多的风险。此外,我国当前的紧缩性的货币政策给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进行融资又制造了一道障碍,这是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门槛提高,一般的中小企业是无法符合贷款融资条件的。最后,我国中小企业还普遍缺乏较为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不符合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条件。

三、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的具体措施

1.努力提高国际贸易融资专业人员的创新能力。针对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中融资人才的匮乏,我们认为,中小企业应该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的融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以此为契机努力适应越来越灵活和多样化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求,不仅要求这些专业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操作技能,还需要熟练掌握结算等融资业务技巧,还要把控好融资风险辨别及防范能力,在充分了解到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对国际贸易中的产品特性进行认真研究与分析,从而在充分把握好各种国际市场信息的基础上,获得融资成功。

2.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专项管理体系。针对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中融资授信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我们认为,中小企业应该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的贸易融资授信专项评审体制。具体来说,中小企业应该在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充分利用好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做好各个业务环节的监控与管理工作,协调好银行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不少银行正在探索新的贸易融资评审体制,将贸易融资分为不同的风险业务类型,其中低风险的可以直接进入操作阶段,还要对其它风险控制等环节进行审核与确认。这样就可以较好的控制贸易融资风险。

3.中小企业应该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实现结构性融资创新模式。所谓结构性贸易融资创新,并不是指一种特定的融资方式,而是指根据国际贸易的特殊要求,创造性的重组传统融资方式与非传统融资于一体的贸易融资的统称。从本质上来说,结构性贸易融资创新是一种融资方式的重新设计与组合,是一种融资方式的优化,它有利于突破银行传统担保方式的限制,盘活进口商的存货,帮助中小企业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财务管理风险,有效地控制进口商的资金和信用风险,从而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一个较为科学有效的融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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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的电子商务已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通行的重要手段,电子商务与以往的贸易方式相比较,具有很多新兴的优点。例如,在资金上投入相对较少,出口贸易环节较简单,在交易上比较节约时间,并且交易不受时间与地点的限制,这些优势极大地引起了世界各国企业家的重视,中国在外贸交易上积极的拓展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跻身世界贸易的竞争环境中,并且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因为国际电子商务的运行环境并不成熟,加上我国的外贸企业在人才建设以及组织管理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导致我国的电子商务水平还处在相对初级的阶段,对参与国际贸易竞争有很大的阻碍,不利于增强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竞争力。目前,面对国际十分复杂的贸易环境,我国积极主动借鉴他国一些成功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贸易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策略刻不容缓。

一、影响我国外贸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的因素

(一)没有成熟的政策及服务支撑

在当前阶段,我国外贸电子商务的立法并没有得到完善,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整个电子商务运作的合约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我国在2005年出台了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但是因为缺乏具体可执行的措施,使得法律法规成为一种虚设,相关部门对法律执行没有明确的职责,整个电子商务的管理变得十分混乱。对整个外贸行业来说,国际互联网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工作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且在接入与使用的过程中会产生高昂的费用,商品代码的标准化程度并不高,电子结算的程序也不顺畅,这些都导致了我国的外贸企业不能有效地进行电子商务运作。

(二)国际贸易多部门的合作,影响电子商务的实施

国际贸易的交易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了很多的部门,且电子商务的运作伴随着大批的发票以及文件。想要将这些数据做到清晰明了的运行,必须需要各个部门联合起来合作,每个部门都应当积极的为实现标准化的数据而努力。但是因为条件的限制,目前想要做好这部分的工作,实现各部门之间的联网还有很大的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对企业的运行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一旦企业中贸易环节的电子化水平比较落后,将会拉低整个企业的贸易进程。

二、我国外贸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提升的措施

(一)完善相应的基础政策以及法律法规

想要全面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公共基础,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服务,不断加强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建设,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对西方发达的外贸经验的分析,政府出台的相应税收优惠、对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地保证电子商务的运行发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法律法规,与自身发展的特点相结合,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相应法律政策,全面提高服务以及管理方面的工作,提升电子商务运作的软环境和与安全性。

(二)e极与国际贸易市场接轨

我国的贸易行业应当积极地与国际贸易市场相接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与我国贸易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有机结合,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运作模式,全面提升我国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国际地位,增强其国际竞争力。除此之外,还应当竭力与国际贸易组织联系合作,与各国之间共同商讨电子商务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关税问题、仲裁问题以及国际的贸易标准问题等,并有效进行改善和解决。通过加强与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合作,全面推动我国贸易中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

(三)长远规划电子商务进程

外贸企业应当积极对自身电子商务发展进行一个科学、有效的长远规划,参与到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潮流中去,与自身实际的运作和发展情况相结合,为自身电子商务运作制定一个近期目标,分步骤的落实实施。首先,要建立静态的产品信息网站;接着,要建立交互式的客户服务功能,以及相应的数据查询功能;再者,要建立面向外界的网上交易系统和平台,有效地确保网上支付的功能;最后,要建立完整的国际供应链,确保整个终端之间共同协作。贸易企业的网络营销在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不断加强国际网络营销的策略,将有效地提升外贸企业电子商务的国际竞争力。

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实现了更深的联系,贸易中电子商务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因为外贸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不够成熟稳定,在整个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使得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市场中并没有很强的竞争力。本文论述了影响我国外贸电子商务竞争力的因素,提出了提高我国外贸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的措施,全面促进我国外贸电子商务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宏晶.外贸企业凭借跨境电子商务提升竞争力的策略研究[J].电子商务,2017,02:26-27.

[2]黎旭宏.我国跨境电商发展和政府监管策略分析[J].电子商务,2016,09: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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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地域作为存在前提,但电子商务开辟了崭新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的弊端。电子商务促进全球“网络市场”的兴起,加快了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世界各国间的经贸合作和联系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日益得到加强。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估计,如果电子商务应用于全球国际贸易中,每年可带来约10000亿美元的收益;专家认为,电子商务目前的发展势头将逐渐增加全世界进出口贸易比重,在未来的十年里世界1/3的国际贸易将通过网络完成交易。

国际贸易促使国际贸易延伸到国际生产领域,促使国际分工进一步加深,使国际贸易格局发生根本性变化,从传统的纸制化贸易转变为数字化贸易方式,充分发挥各国的比较优势。国际贸易在电子商务普遍应用的情况下,不单单是物流的简单体现,而是整合了物流产业链当中的诸多环节,诸如仓储配送、运输线路路由、货押监管等业务,形成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商贸综合物流。大型外贸公司、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及时整理和调整企业经营情况,完成企业内部的上传下达,从而改善企业国际贸易管理方面的工作,提高整个企业的工作效率。

国际贸易领域正在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这将不断冲击国际贸易中介组织结构,促使国际贸易的运营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中介逐渐被电子商务的应用淘汰了,为世界各国制造商和贸易商解除了传统贸易的时空限制,为各企业提供全天候、款渠道、多层面的云商务活动。国际贸易基于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发展与传统的纸质贸易形式大不相同,因此现行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已不适用国际电子商务发展。除关税制度外,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其他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法规提出了新要求。

二、基于电商环境下的国际贸易活动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我国信息领域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一步是《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此后,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颁布了新版本,例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但这些法律法规与传统法律出现不衔接的地方,与《电子签名法》出现冲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不相适宜的地方。由此可见,《电子签名法》的进一步落实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更需要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在该领域还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网络技术落后导致网络流量有限、通讯断点和网络稳定性差等都给电商平台的架设和发展增加了困难。

目前,我国电商企业的自有物流配送网络建设相对滞后,物流配送的体系也不完善、物流技术欠缺。由此可见,技术落后主要体现在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3.进一步增进国际间电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各国国情不同,在经济领域特别是电商领域的一些做法也存在差异,例如,美国人下班及假日后绝不谈论工作,中国人喜欢“6”、“8”数字。各国生活习惯、生活方式、风俗和法律方面的不一致容易给国内外贸易商之间带来某些方面的冲突。因此,要不断加强学习和交流,引进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和一般做法,以促进资源共享和我过电商领域产业的发展。

三、基于电商平台的国际贸易的新发展

1.国际贸易政策法规的革新与发展

电子商务免、禁征关税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的通过展现了国际贸易政策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发展。该协议将大力推动永久性免征电商关税的到来,是电商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预计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电子商务将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压驱动之一。当前,从全球经济形势来看,主要经济体国家都十分重视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在电商发展的起步阶段,国家给与的各项政策和法规以及税收支持将更加有利于电子商务的成长和发展。

2.基于电商平台的国际贸易的理论创新与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推动了跨国公司的变革,使其逐步发展为立体式、开放型、多元化、网络式的物质与非物质共同组成的流态。所以,引起了业内相关专业人员对规模经济理论、跨国公司内部化、厂商理论、等理论的重新思考,这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将产生新的挑战,并将不断创新国际贸易理论。

3.交易方式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创新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应用推动了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变革了以纸面贸易单据流转为主体的传统国际贸易流程和交易方式。在当前信息产业快速发展的多元化时代,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了全球贸易运作信息化的要求,传统贸易方式下,为买方准备一份购物清单到登记应收账款冲账的过程大学需要二十多个环节才能完成,但在电商商务方式下只需要八个环节就完成。国际贸易流程在电子商务背景下实现了信息化、自动化、电子化,形成全新的效率高的国际贸易流程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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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7-052-02

一、低碳经济与电子商务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低碳经济已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其概念首次出现在2003年英国的政府工作报告,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使低碳经济进入更多人的视野,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发展低碳经济的热潮。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正试图利用此次全球多重危机中的机遇,通过低碳经济创新所形成的新的竞争优势,把那些还在“高碳经济”发展道路上行进的发展中国家远远抛在后面。

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商业模式中的各项活动转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低能耗、低排放的特点,突破了时间、空间与能源的限制,因而符合低碳经济理念,更具有发展低碳经济的潜力。

二、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方式的变革

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其商务模式主要有在线展览、电子采购、网络商品交易、网络贸易、在线支付等。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较,电子商务在步骤上更简单,帮助外贸企业改革国际贸易流程,简化了国际贸易程序,缩短了国际贸易的时间和距离,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实现了国际贸易活动的无纸化、简易化、信息化、智能化和全球化,形成新的国际贸易流程管理模式,是国际贸易方式划时代的变革,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外贸企业的竞争环境发生新的变化。信息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信息要素成为劳动力、资金、技术三大传统生产要素之外的至关重要的新的竞争要素。外贸企业如能在信息竞争上取得优势,则会提高其获得市场份额和争夺利润的核心能力。企业对市场的快速反应成为新的竞争规则,速度己成为企业赢得竞争的关键。另外,电子商务环境催生了“虚拟联盟企业”,并迅速成为新的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其出现促使外贸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由单个企业的竞争转变为基于整个供应链的竞争,电子化成为竞争的主要手段,竞争方式也转向更深层次的合作式竞争,即为竞争而合作。

三、现代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在信息化、网络化浪潮的推动下,电子商务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企业进行竞争与创新的有力手段。在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网络贸易的实践中,存在以下一些代表性问题:

1.电子商务立法尚有滞后与不足。在虚拟社区中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其交易平台、交易形式等与传统商务活动有很大区别,商业关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如电子证据、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合同生效时间、电子签名认证等的确认,都对现行的传统的民法、商法提出了挑战。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已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该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行却是滞后的。我国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率先公布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拥有法律效力;2005年4月1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才开始实施。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上述提及之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其他完整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实际操作中,网上交易纠纷的调解,电子支付安全,网络犯罪的法律界定包括欺诈仿冒、盗窃、网上证据采集及其有效性,隐私权保护,与纸介质书面形式的法律如何衔接,争端发生后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职责进行公平、合法解决问题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与不健全,导致消客户、企业之间引发很多纠纷,也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2.网上交易流程的安全性尚待提高。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传递,电子商务使得外贸业务没有国界并到处充满贸易商机。能否在金融系统交易与交付中保证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完整性、可靠性及安全性,是电子商务实现其潜在价值的重要前提。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和网络技术发展的限制性,网上交易可能随时面临着来自于企业、消费者、银行或金融机构、软件供应商、黑客、电脑生产商等各种不同群体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风险,引发一系列安全性问题。如商业机密的泄露与窃取、商业信息的篡改与破坏、身份的冒用滥用、网络钓鱼式攻击等等。其中,核心及关键问题便是在线交易付款的安全性,这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管理和法律的问题。有些用户不愿进行网上交易,正是源于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不完全信任。因此,能否构建安全可靠的在线支付制度,直接关系到参与电子商务活动各方的利益,也是用户所关注的焦点,这需要组织专门力量加以解决。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网上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尚未得到较为妥善的处理,如没有强大的网络防火墙,银行的电子储蓄系统密码一般仅能设立6位数字等,这些薄弱的技术防范措施给电子商务在外贸领域内的进一步应用产生了较大的制约。

3.外贸企业的网络建设与应用仍处较低水平。在应用与发展电子商务方面,相对于国内传统企业,我国外贸企业一直走在前列。虽然我国绝大多数外贸企业都连接了国际互联网,但企业对电子商务的投入不足,信息化建设仍处于基础阶段,应用领域非常局限。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据有关资料显示,信息化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国外中小企业通常为3%左右,而我国中小企业此比重超过1%的不足30%。外贸企业的信息化投入主要用于缴纳入网费、购买硬件、基础设施方面,用于日常维护及业务的咨询费用很少。信息化基础的薄弱,直接导致外贸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水平尚处于较低层次。我国外贸企业一般通过内联网进行企业内部的信息查询,但多数企业对内部网络建设不够重视,建设缓慢且业务管理网络化比例低,一些企业甚至还处在单机与互联网相连阶段,相互之间信息闭塞,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在外联网的使用上,外贸企业通常是利用国际互联网广告来宣传企业及产品、进行一般的信息查询、通过邮件收发相互联系,多数局限在网络推广与营销的低层面上。而利用网络传输订单、完成国际贸易整个交易流程,真正实现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只占少数。目前这种“在线洽谈,离线交易”的特点,反映出我国外贸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实现商务往来的能力和层次急需提高。

四、对策与建议

针对我国外贸企业在应用电子商务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加以解决。

1.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体系。近年我国已颁布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前期出现的一些典型性问题进行了规范,促进了电子商务健康良性的发展。但是,针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其稳健有序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要以下述两个方面为重点方向:一是为适应新形势要对现存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二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操作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必须具有以下法律功效:能有效地规范交易的流程与行为、能切实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能清晰地界定所属的责任。建议参照联合国国际委员会制定的统一通用规则――《电子商务示范法》,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与国际法保持一致的比较规范与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通过法律加以规划引导,力求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发挥政府的协调功能,组织各方参与对话与协商,倾听各方的意见与建议,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透明与公平。其次,法律法规不仅要适用于目前情况,更要有灵活性和前瞻性,对新情况、新问题可以修改和补充。最后,电子商务政策既要与国内诸如在电信、竞争等方面的政策相协调、不互相抵触;又必须能够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站在更高的层次切实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我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网络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网络安全涉及到每个商家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加强网络管理,维护网络安全,减少网上犯罪行为,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与经济安全。首先,应建立需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思想,提高对其重视程度的认识。个人用户要养成定期修改密码等安全上网的习惯,企业用户应建立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服务体系以防数据被窃取、伪造和破坏。其次,我国网络安全管理需要在中央层面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组织,领导信息安全管理的工作,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职能,建立网络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约束进行电子商务贸易的商家和消费者。最后,加快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强化网络技术创新。我国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上相对落后,一些核心技术尚未掌握,对信息安全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我国应加大对科研教育的支持与投入,进行信息安全关键技术攻关,开创行业内培训与资格认证机构,加强国内外经验技术交流,及时掌握国际上最先进的安全防范手段和技术措施,从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的、高水平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体系。

3.提高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商务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生活、文化带来了巨大变革。在参加国际贸易的众多主体中,企业是最重要的支柱力量,占有最核心地位,而企业能进行高效电子商务活动的保障就是必须具备高端的信息化水平。因此,加强我国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势在必行。首先,政府应充分引导和促进企业观念的转变,提高企业的电子商务意识,推广成功运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经验,提高其示范作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作为外贸主体的企业应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信息化投入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大力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包括信息及信息处理模型、统计技术等完善的信息系统,加强基础网络及网站建设,以此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使企业获得持久的发展动力。与此同时,外贸企业还应大力提高国际互联网的综合应用,不仅利用其基本功能完成信息的交流和沟通,更应充分利用其商务功能,参与各种电子商务活动。完善的电子商务不仅包括网上宣传、网上洽商,还包括网上签约、电子支付、无形产品和服务的网上交割、网上售后服务等环节。要想实现电子商务的信息化与贸易实务的有机结合,需要企业去挖掘或培训既精通电子商务操作与又熟悉国际贸易实务的复合人才,这样才能在中高级层面上全方位地开展及应用B2B的电子商务,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协同式电子交易,使其完全达到商务的功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本论文为辽宁省教育厅科技研究项目资助:W20140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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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玲莉.低碳经济背景下中国贸易结构转型研究.社会科学辑刊[J],2012(3)

[3] 孙宁.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研究.现代经济信息[J],2013(1)

[4] 王谛.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及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中国经贸学术版[J],2010(6)

[5] 吴妍琳.电子商务对外贸企业竞争优势的影响研究.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D],2009

[6] 张淑平.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曲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D],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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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105

[中图分类号]F713.36;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1

从进入21世纪,我国加入WTO以来,计算机和网络全面普及,以电子商务为依托的国际贸易占据了我国贸易的主要阵地。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机遇,也使其面临挑战,国际贸易进入了互联网主导的信息化时代。

1 电子商务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

1.1 有利于企业突破贸易壁垒,公平参与竞争

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在各类贸易市场上占据重要的地位,国内外各界也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不断完善和规范,很多组织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保证了电子商务的公平性。因而,采用电子商务的贸易形式,有利于冲破贸易壁垒,抵制不正当竞争,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内外的贸易发展都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1.2 促使国际贸易的手段向电子化发展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应用广泛,涉及电子银行的电子付款、与银行的沟通等,其发展代替了传统的纸质和现场的交易行为。电子商务使国际贸易经营的主体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变化,很多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网络虚拟交易方式。同时,电子商务促进进出口贸易业务向虚拟化和电子化的方向发展。

1.3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交易手段的影响

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环境下,国际贸易受电子商务的影响,采用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交易,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交易方式。在贸易中的订单、提货和日常的商务交易往来中,通过网络市场和虚拟洽谈等方式进行贸易活动。

1.4 缺乏专业的电商人才和完善的管理机制

跨境电子商务需要复合型的专业人才,专业的电商人才不但要懂得国际贸易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国内外的文化知识和一些法律法规。但在我国,这种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培养起步较晚,培养力度不够,市场缺口较大,特别是有经验的跨境电商人才更缺。另外,我国在电子商务和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发展跨境电商。

2 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策略

2.1 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在贸易中的应用,需要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和法规来约束,以此来确保贸易过程中和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企业、政府、消费者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相关义务,并以此来规范国内电子商务和贸易的正常秩序。政府机构应该根据国内外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国际接轨,电子商务和贸易主管部门应积极执行和贯彻相关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办事,规范市场秩序。

2.2 积极营造电子商务和贸易发展的良好环境

电子商务是当前贸易中最为流行的方式,政府要加大对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力度,让其更好地应用于国际贸易中。我国政府需要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职能,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和合作,争取在国际贸易上获得更多的话语权,打破区域贸易保护主义和不公平的竞争,为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和谐、开放的交易环境。

2.3 加强跨境电商与传统产业的融合,稳定供应链

我国贸易企业应抓住发展机遇,积极拓展各项业务,与海外知名大型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合作和贸易往来。将跨境电商与传统的产业进行融合,实现“互联网+”推动国际贸易。同时,建立信息化的数字工厂,从产品研发、生产、营销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和体系进行建设,努力打造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品牌。

2.4 创建电子商务和贸易相关的人才培养模式

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贸易方式,在急剧的发展过程中,缺乏一定的专业人才,因而要求国家和政府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电子商务和贸易相关人才的培养,加快培育速度,培育应用型的高技能人才,使他们既掌握文化知识,又掌握专业技能,以满足市场对于电子商务和贸易人才的需求。

2.5 加强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电子商务和贸易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的竞争和不公平现象。因此,在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和贸易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行业协会的监督引导、建立信用体系等势在必行。

3 结 语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起步和发展较晚,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需要我国政府、学校、企业和从业人员共同努力,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对外经济贸易在国际竞争中保持快速稳定和健康持续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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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网上交易情况概述

(一)国际贸易网上交易趋势

1.是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整合

国际贸易业务需经过磋商、确定交易条件、签订贸易合同、催证、审证、租船订仓、报关、报检、发货、货款结算等多个阶段,涉及的机构和部门也包括银行、海关、商检、货运船代公司、保险公司、外贸管理部门、贸促会、外管局等多个部门,各个环节都有大量信息流的传送和交换。

2.是平台服务与企业自身的整合

国际贸易中涉及到政府的政务服务、国际组织协议、民间中介和金融企业等不同外贸公共服务系统。而各外贸企业也存在各自的电子化系统。因此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平台是实现国际贸易的全面电子化的重要途径,可以将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信息的顺畅流通。

(二)国际贸易网上交易环节

1.网络营销:寻找潜在用户

网络营销是网上国际贸易交易的第一个环节,这个环节的主要功能是寻找潜在用户。企业通过国际贸易交易平台进行市场调查并寻找贸易伙伴,并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从而能够提高贸易效率。商务部最近的调查数据显示,有80%的贸易类企业已经开始利用网络方式收集“贸易机会”信息。

2.交易磋商:及时进行信息沟通

就像一般的国际贸易磋商程序一样,网上的磋商程序也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但网上国际贸易磋商能够利用互联网的便捷、低成本、高效、大容量的信息处理能力,更方便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沟通,洽谈贸易事务。因此,网上的交易磋商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更便捷地进行协商,但也会出现由于不能当面协商的一系列问题。

3.电子支付:实现国际网上银行业务

自2008年3月招商银行推出网上国际业务以来,国际化电子化银行一时间为国际贸易网上业务奠基了更好的服务基础。网上国际银行业务包括外汇账户查询、网上外汇汇款业务、网上国际信用证业务、网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和网上国际结算查询通知业务等。企业能够在网上方便快捷地填制汇款申请书、开证申请书、贸易融资申请书等国际业务申请文件,并完成审核、授权等管理手续。但当前电子信用证只在一部分环节上实现了电子支付――开证和取证,而而改证和交单环节目前都还处于手工操作,并没有完全实现电子化结算。

4.电子化管理:简化国际贸易交易流程

当前,我国外贸主管部门的多项进出口贸易管理业务实现了网上审批。其业务主要涉及的部门是商务、外汇、质检、海关、税务等。这些国际贸易电子化管理对客户资源管理、订单管理、货物仓储运输跟踪、商检、保险、报关报检、申请许可证、配额管理、收汇核销、税务管理等环节有了较好的保障,并减少了交易成本和简化交易流程。

二、国际贸易网上交易的风险及管理

(一)国际贸易网上交易风险

1.制度保障层面

当前,我国实现国际贸易电子化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这会产生电子合同法律有效性、网络安全保障等问题。同时,国际贸易涉及到全球不同的国家,这些国家都有其不同的商务贸易法律法规以及运作惯例,这会导致网上交易的不稳定性,甚至是阻碍了国际贸易电子化的进程。

2.信息安全层面

我国的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平台的安全仍是一个较大的问题,有些贸易涉及的物品和金额较大,但由于网络技术问题,可能会导致交易信息外泄的问题,这不仅给买家和卖家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也会使这个平台遭受较大的打击。缺乏网络安全感,会导致一些企业不敢大规模推进国际贸易电子化。

3.技术故障层面

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电子技术和网络,并且涉及的层面非常广,需要每个环节都能够连接起来,同时做好防范工作,这对网络技术及其稳定性都有很高的要求。因为一旦在某个节点出现了问题与故障,可能会导致一笔国际贸易业务无法按正常的程序操作。比如,在企业确认核销单和报关单交单时,电子口岸出现问题,那么随后的核销退税将无法进行。

4.部门协作性层面

在国际贸易网上平台中,整个系统都是由各个部门和机构高度集成并合作的平台,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了滞后或者错误,可能会通过自动复制、传递等将错误信息传到了其他部门。因此,部门协作性在国际贸易网上交易环节中十分重要。比如,当制单审核环节出现了错误,会导致企业在取得货款上出现问题。

(二)国际贸易网上交易风险的管理

1.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平台:提升服务与技术支持

身为国际贸易交易的主要网上市场,平台有义务保障买卖双方的正当权益。上文已提到,当前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平台的技术还有待提高,商家信息的泄露与程序出错等问题都困扰着想通过网络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因此,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平台应努力提高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提升信息流通、资金保护、平台之间的协作度等服务项目,从而能让企业更便捷、安全地在平台上进行国际贸易业务。

2.交易企业层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双方是国际贸易交易的主体,因此更应该对双方的交易负责。当前,许多国家的制度、习惯等都十分不同,企业在进行磋商和撰写合同前应该对交易方国家的特殊要求、法律法规全面地了解,从而能够避免在交易进行时的一些纠纷,这能够让双方都承担较小的损失。因此,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交易中注意一些特殊规则有利于企业更好地管理风险。

3.政府机构层面:提供政策和法律法规支持

政府在国际贸易网上交易的进程推进中,应做好两个层面的工作:在法律法规上,相关机构应积极完善国际网上交易的法律法规,同时对知识产权、发达与发展中国家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了解并在相关法律中有所体现;在政策支持上,应给予各个网络平台和积极致力于国际贸易网上交易的企业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政策环境,以积极促进国际贸易电子化进程。

三、结论及一些建议

(一)结论

虽然我国已出现了很多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平台,但并没有真正实现国际贸易电子化。当前我国的网上国际贸易仍处于信息流通、商品及行业情况交流等较为粗浅的层面,真正的一些后续服务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从而导致的一系列风险也成为了这些平台发展的阻碍。

因此,国际贸易网上交易的风险管理成为了很重要的一个议题。本文通过国际贸易网上交易的环节阐述,进而对环节中会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与概括,并提出风险管理并不仅是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平台的责任,也是企业自身与政府机构的责任,只有好好配合,才能做好对这些风险的管理。

(二)针对国际贸易网上交易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以上所提出的一些问题,笔者还有一些对国际贸易网上交易风险管理的意见。在平台层面,不仅需要做好技术层面的工作,更应该提高服务的质量,主要针对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以及各个环节的衔接性都需要有较为专业的服务体现,从而能增加企业交易的安全感;在企业自身方面,应改变一些诸如“一切交易责任在于平台”等不负责任的想法,不要过多依赖于网上交易平台,而是对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的掌控,更好地促成自己与外国商家的长线合作;在政府层面,则应出台正式统一的国际网上交易平台法律法规,更好地推动国际贸易电子化事业。

参考文献:

篇12

二、电子商务下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

现代电子商务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也是深远的,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极大的拓宽了国际贸易的环境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有于受到地域等因素的影响,这就造成国际贸易的发展是极其缓慢的,但是随着网络信息的技术逐渐普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最大限度的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可以使得贸易交易双方足不…户的就完成交易,这有利于为国际贸易开辟一个结合传统与现代,现实贸易与虚拟相结合的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极大的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还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成本,缩短了贸易周期,使得中小企业在面临国际市场竞争时压力更加灵活。

2.电子商务创新了当前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其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贸易交易方式,也创新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式,其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工具,以及付款方式,在电子商务的下,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相关的文件以纸质为主的形式,一般多采用国际标准的方式直接进行网络化的传输和文件处理,而在付款时也是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现金交易的或者银行转账等付款方式,多数使用网上银行的电子付款,极大的节省了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国际贸易的经济效益。

3.电子商务下改变了国际贸易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随着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环境的改变,国际贸易的管理方式也必将发牛相应的改变,这种管理方式的改变包含了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例如:物流、资金、信息以及贸易主体等。另外,随着网络经济环境的改变,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必将逐渐的建立完善,这就需要个贸易主体尽可能的学习各类相关法律,以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的的正当权益。

三、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以促进国际贸易进步的具体举措

针对上述电子商务下对于国际贸易的重要影响,下面是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提出的一些创新发展电子商务的具体举措,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进一步完善网络综合基础设施

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是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基础性条件,而要想有一个便捷通畅的网络环境就必须不断加强与网络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这里面就包括通信设备线路的完善,以及性能优越的计算机和更加方便快捷的网络应用软件,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各部门间的合作,不断加强对于网络技术的开发以及研究,提高我国网络技术研究能力,疏通网络通道,企业需要加强对网络建设的支持力度,重视网络的维护和资金支持。

2.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现代社会和经济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这就给了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发展创新电子商务,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就必须要加强对于人才的培养已经,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从业人员具备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双重素质的综合性人才。所以,从企业来说,需要不断的转变观念,提高对于电子商务的应用的积极性培养和电子商务技术人才和管理型人才,尽可能的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另外,作为高校需要着力培养市场和企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完善学科建设,在市场实践导向下提高毕业牛的专业素养。

3.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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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国际贸易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这其中尤以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纠纷最为显著。如何在扩大和拓展我国对外国际贸易的同时注重对我国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对外贸易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国国际贸易中亟需解决和应对的现实性问题。

1国际对外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国参与国际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重要课题之一。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我国积极参与履行国际贸易义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需要。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采取加强与对外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如2008年我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2006年到2011年期间,我国连续6年颁布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先后集中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规,对这些法律法规中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部分进行了修正和删除,也对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了修改,基本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实际和国情以及与国际惯例想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与此同时,我国还积极参加了各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先后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组织,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国际对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上的其他发达国家诸如美国、日本等国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个人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近年来,我国频繁地在国际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民众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缺乏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多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本身认识不到位,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还基本停留在在“努力赚钱”的初级阶段,认为只要能在对外贸易中赚到钱就可以,要不要知识产权无所谓,许多本来是我国发明的产品,但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专利申请步伐缓慢,由此导致专利被别国抢先申请,例如我国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如超导领域其实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并无太大差距,但在这方面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仅仅只占到了美国的20%左右,其结果就是我们自己发明的东西被别人拿走进行了专利申请,导致我国的研究成果不能进行产品开发,在对外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1.2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匮乏,队伍建设不到位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专门从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分析、研究、专利申请等专项工作的专职人员,其在企业的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员的培养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人才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还相当滞后,这是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内在原因之一。相比较来说,国外企业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内部都设置有相应的知识产权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专门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专利申请等相关工作,而我国不少大型企业则很少有设置相应的部门,相关的人才也较为缺乏,有关数据显示,美国IBM公司的专利工程师人数就达到500人之多,微软公司在全球共计有25000多名员工,其中有接近五分之一是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在日本的大型企业如索尼、日立等也都有超过300人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而在我国,许多大型企业往往缺乏这样的专门性的部门,中小企业更比不说,仅仅有阿里巴巴、华为、中兴等极少数企业拥有这样的部门,而华为和中兴在2004年的专利申请数量位居我国企业前十名,这足以说明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1.3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认识较为模糊

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熟悉和掌握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如此才能游刃有余地参与国际竞争,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利权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遗憾的是,我国大多数企业均对当前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不甚熟悉,即使像华为这样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当成熟的高技术企业也是如此,以2003年著名的“思科诉讼华为侵权”事件为例,美国时间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以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为由华为公司及华为在美国的分公司,整个事件一直持续到2004年7月28日,以思科公司和华为公司达成最终和解画上了句号,纵观此次事件,华为公司尽管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但由于对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并不熟悉,因此可以说受到思科公司的诉讼也是在所难免的,而客观来说,面对来自国外企业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诉讼问题,我国企业往往缺乏足够有效的诉讼和应对机制,导致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1.4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亟待加强

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工作是切实保护对外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当前,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已经开始在逐步调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不断强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力求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并不断加入各种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组织,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国际贸易中多变、双边性的法律法规的立法上还存在着相当多的漏洞,这使得我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往往难以很好地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处于被动地位。

2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我国贸易利益,有效提升我国国际地位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我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要想真正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从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上入手,努力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具体来看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2.1切实加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诚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措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则更为重要。近年来,我国许多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才导致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辛苦创造出来的自主知识产权最终“付诸东流”,企业由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我国企业来说,尤其是一些积极参与国际对外贸易的外贸企业而言,必须努力加强在企业中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努力在全企业中形成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贯穿到企业的每一名员工身上,贯穿到企业的日常生产和对外竞争全过程中去,努力形成人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切实维护和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

2.2加快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体制建设,引进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

企业对外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企业内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及相应的专业人员的支持,而目前一些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频繁遭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诉讼和纠纷也和其自身缺乏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及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无关系,企业要想真正地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好自身的合法的贸易权益,就必须立足于平时,把握住当下,努力构建起企业内部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打造一直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对于企业来说,企业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长远的发展战略中来予以重视,努力为企业参与国际对外贸易奠定坚实的人员基础和机制基础。

2.3加快熟悉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企业在参与国际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其贸易对象往往是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相关国际规则。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对于企业“游刃有余”地参与对外贸易,有效避免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来说至关重要。企业可以积极通过与国外企业进行交流互访、聘请国外发达国家具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等途径,积极了解和熟知当前国际通用和普遍认可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从而在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做到“心中有数”,有效做好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4政府相关部门应努力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的逐渐增多,我国相关部门也在适时对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完善,并严格按照当前国际贸易的形势变化增添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可以说,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制度工作也日益完善,诸如《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修订也已经基本完成,但另一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相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工作还比较滞后,尤其是在入世后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的法律还存在着一些出入,这就要求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还应继续加强在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力求与国际实现接轨,从而真正切实有效地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保护我国的国际利益。

3结语

总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现实性问题,其涉及到许多方方面面的因素。在国际对外贸易过程中,我国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建设步伐,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等,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唐红桃.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J].时代金融,2015(32).

[2]张广良.以贸易为视角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对外贸易,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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