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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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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法规

篇1

事故只是冰山一角

在“3・29”事故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辆标示吨位为15吨的槽罐车实际装载29.44吨。对此,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潘跃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只是国内化学品运输超载问题的冰山一角。当整个社会的安全意识薄弱,习惯了低价以及压价竞争时,企业会发现只能通过压缩仓储和运输环节来获得利润,这时候,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就会被忽略。像其他超载一样,危险化学品运输超载在业内并不是秘密,而液体化工品的超载比起一般货物的超载来更具有隐蔽性。

“在液体化工品的运输中,有些核定只能装7到9吨的槽罐车在经过改装后实际可以装载30吨,而这只是一个普遍超载的额度。市场的这种混乱状况使我们根本不敢进入槽罐车市场。”中化国际码头储罐部主管汤轩霆表示,中化国际主营化工品的贸易分销及物流服务,物流业务包括远洋、近海、内河、沿江船舶运输与码头储罐服务,陆路槽车运输与仓储服务等。如果用符合规格的车进入槽罐车市场,在价格上就很难竞争过那些超载车。运输企业的利润空间本来就已经很小,而规范运输和不规范运输在利润上相差20%左右。所以违反运输规则是受利益驱动的。

物流企业面临难题

液体化学品陆路运输分槽罐运输和集装罐运输两大市场,前者设备投入低、运价低、市场准入门槛低,货主多为中小化工企业,属中低端市场。在长三角,张家港、宁波、上海化学品集散中心,每一地都聚集着数百家化学品槽罐车运输企业。后者技术含量高、投入大、运价高,货主多为大型化工企业,尤其以外资化工企业为主,处于高端市场。在全国,像中化国际这样拥有30多辆集装罐运输车,从事陆路化学品运输的企业,不过10家左右。

中化国际仓储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军介绍,“液体化学品运输必须由船运、储罐码头、路运串成一条完整的运输链。我们曾经想进入槽罐车运输市场,最终还是放弃了。这样不规范的市场,规范企业一进去就死定了。”

“在产业配套的专业物流体系、环境保护,以及法律制度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我们似乎没有做好足够的准备。”潘跃新说。“化工物流市场之乱很大程度上缘于管理疏漏。而我们往往是出了事才重视,缺乏常抓不懈的机制。”

行业协会呼之欲出

物流现在是个热门的行当,新开办的这类企业到处可见,但却鱼龙混杂。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贮藏,本来需要严格的管理,首先要保证从业人员的资质。而“3・29”事故的肇事司机实际上只是个体运输户,之所以获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是因为车主挂靠在当地一家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这样的情况在全国恐怕还有不少。

国外对化学品物流有严格的规范制度,陆路化学品运输也有严格标准。我国虽有相关专业检验机构,但是,管理松散,难以监控。“3・29”事故的肇事槽罐车内,既没有按规定必须随车携带的所运危险化学品“身份证”(MSDS),即详细介绍所运货品性质、防护措施、安全保护方法等内容的小册子,也没有配有一旦发生意外可用来应急的防护物品。

中化国际目前正计划联络化工物流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以使化工运输驶上安全车道。

易燃易爆品的安全运输

易燃易爆物品在运输、装卸中应避免高温、明火,避免相互碰撞、挤压、摩擦,否则会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为此,须做到――

一、车辆应用木板、橡胶板、复合板等垫底。物品不得接触酸、碱、氧化剂残留物。

二、装运易燃易爆品车辆要有接地线,装卸过程应确认接地线完好。装卸人员不得身带火种,穿钉子鞋和化纤作业服,不得携带、使用手机和传呼机;装运物品不得摔砸、翻滚或相互撞击。

三、罐车在指定地点停靠后,司机不准离开驾驶室,与押运员联系确认后方可作业,罐体要留有适当的安全空间,禁止将罐充满。

四、运输易爆品车辆相互间要保持50米距离,保持中速行驶,不得随意超车、抢行和紧急刹车,防止易爆品发生滑动、碰撞,途中司机、押运员不得随意离车。

篇2

制定制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各行政执法主体(见附件1)在梳理行政处罚项目的基础上,将行政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类,对应不同的违法行为分类,把法律、法规规定的较大处罚幅度根据执法的客观实际进行细化,制定规范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梳理的基础上,注重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对接工作,确保市区两级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细化的标准一致。

建立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一是建立裁量公开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将细化标准纳入政务公开目录予以公示,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二是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区政府法制办将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评查,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实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区监察局和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将违法裁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限范围内进行,考虑符合法律目的的相关因素,适当、合理地自由裁量。

过罚相当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必须做到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行政处罚的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相当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杜绝偏私、歧视和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贯彻教育为先、先教后罚的原则。依法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重罚。决不允许把行政处罚权力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部门收入作为执法单位追求的价值目标。

三、实施的工作步骤

宣传动员,统一思想。2008年1月底,部署全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明确事项,制定标准。2008年2月底前,各行政执法主体对照行政处罚项目标准,逐一细化、量化,制定出具体的处罚标准,将行政处罚项目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见附件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建制立制,规范实施。2008年3月份开始,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细化标准和相关制度,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为。

四、实施的工作要求

篇3

一、竞赛组委会

本次竞赛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主办,《劳动保护》杂志社承办,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协办。为保证本次竞赛的顺利进行,本次竞赛设立组委会,组委会设置如下:

主 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孙华山

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司长 支同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司长 王浩水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张玉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主任 裴文田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 吴宗之

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护》杂志社。

二、活动形式

竞赛命题主要参考组委会组织专家编写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知识读本》,该书以《劳动保护》杂志增刊形式出版。试题刊登在2012年第6期《劳动保护》杂志和《现代职业安全》杂志上,并同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chinasafety.省略)、易安网(省略)上公布,参赛者可直接从上述网站免费下载试题。参赛单位如需《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知识读本》和较多试卷,可以直接与《劳动保护》杂志社联系。

竞赛采用笔答形式。答题具体要求见试卷。请参赛单位将本单位的答题卡收集后统一寄至竞赛组委会办公室,答题卡寄送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30日(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

三、奖项及奖励方式

本次竞赛设个人奖、优胜单位奖、优秀组织者奖三个奖项。竞赛获奖名单将由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公布,同时在2012年第12期《劳动保护》杂志和《现代职业安全》杂志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易安网上公布。2012年11月将召开竞赛活动总结颁奖大会,届时将邀请竞赛获奖单位代表到会领奖。

(一)个人奖。从所有正确答卷中抽取确定。设一等奖10名、每人奖金1000元;二等奖20名,每人奖金500元;三等奖30名,每人奖金300元;纪念奖200名,每人奖励价值50元的纪念品1件。

(二)优胜单位奖。根据参赛单位组织参赛情况及参赛人员答卷的综合成绩、参赛人数评选确定。设350名,颁发证书和奖牌。

(三)优秀组织者奖。从优胜单位竞赛组织人员中评选确定。设100名,颁发证书。

四、其他要求

(一)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知识竞赛活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月”活动实际,层层动员、广泛组织社会公众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竞赛活动。

(二)各有关中央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动员、积极组织员工参加竞赛活动。

(三)各地区、各单位还可以结合这次竞赛,在本地区、本系统和本企业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知识宣传活动。

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九层《劳动保护》杂志社,邮编:100101。

联系人:袁春贤 高玲

联系电话:010-84850736,84851376,

篇4

随着上海轨道交通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紧邻运营线路的基坑(包括隧道两侧及上部)项目屡见不鲜,许多大型深基坑距离地铁仅有3m,开挖深度>20m。深基坑开挖必然引起围护结构向基坑内的侧向位移和坑内土体隆起,加之工程降水等因素影响使得坑外地层沉降,隧道结构随之变形。施工过程中的不慎、不当很可能导致地铁结构的变形超标,从而引发渗漏水等结构病害,严重者会直接影响到列车的正常运营。

篇5

一、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法规条例仍需完善

据统计显示,在199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2004年所实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国建筑市场通过以法律性建筑建设管理法规条例的约束,从当时的时间以及市场角度去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与质量问题,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现今形势下,随着社会不断飞跃发展以及建筑行业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现有的法规制度、法规条例已然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建筑行业部门的规章制度与行业管理机制,从而暴露了不少弊端和不足之处,如建筑安全法规条例中的内容就只是从某一特定的人或某一特定施工工序来进行规范,并没有囊括建筑生产的全过程以及人员管理的相关具体法律法规;现行建筑施工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健全、完善,而部门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交叉甚至两相矛盾的情形,这从一定程度上就抑制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以及发展,因此,现行建筑施工相关法规条例仍需完善。

(二)生产为先,安全为后的意识普遍存在

虽然说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的首席负责人,但是企业在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中,同时又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就会必然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在这之际,有的企业领导为了“抓”自身政绩,片面性的追求生产效益,加大生产规模,只抓生产,只重效益,自身对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本质上不够明确内涵,生产为先,安全在后,从而忽视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一味的下达生产指标,强调施工进度,而对安全生产防控、防范却忘在脑后,甚至挪动专项资金。有些重视生产,忽视安全,加强施工现场进度,一味的盲目指挥施工人员蛮干、乱干、抢工期,严重的影响了施工建设的客观规律,而在侥幸中求安全的完成施工作业任务;还有些现场施工人员紧急、野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到位,保护意识、观念差,在模板工程、外架工程等的高危高空作业时野蛮施工,时常性发生安全事故,这种生产为先、安全在后、重视生产、忽视安全的思想意识为企业加大了施工安全隐患。

(三)检查力度与监督职能还需强化

做好建筑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企业应该做到严格自律并与政府监管实行相统一的监督管理执行原则,政府的监管原则基本上还挺还留在传统单一的突击性检查阶段,缺少日常性的监督、监理效用与有力举措,而现行的安全执法检查监督力度明显不足,只停留在形式,做好表面上的工作。作为政府检查监理执行部门,就应按照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行动下去,落实安全监管资金,不能运用落后的管理方式、手段,对于安全事故要客观、公正并尽快的解决处理,检查监管行动不能日常性的落实下去,就客观上使政府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出来,从而缺少了严肃性与权威性,在无形之中就助长了事故瞒报与不报行为的发生,致使了安全监督、监管人员不秉公执法,存在相互结党营私、的现象并故意虚报事故处罚标准,甚至是替建设施工单位逃避惩治责任。另外,政府在监督执行检查的时间方面,只注意到地区部门的安全局势,对辖区内的建筑项目的实际施工作业开展进度相结合,从而促使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出现监理失能,违背了监督与检查职能的深层安全意义。

二、施工安全管理的改革思路

(一)设立健全管理机制

近些年,我国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条例建设都已比效完善,内容也普遍囊括了安全生产的诸多环节,但是随着建筑建设行业市场的规模延伸、不断发展壮大,现有的建筑安全法规条例就更需要进一步对其细致化的结合现行实际生产施工特点进行改进完善,而《建筑法》的实施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具体的体系制度,并不是那么明确到位,这就需要设立以现行市场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制度,明确违法事故行为的具体惩治措施,并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以及管理规范制度的制订、修订,明确具体实施内容,如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等。

(二)施行有效安全经济政策,实现制度管人

根据建筑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建筑安全生产施工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行促进建筑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费用提取、施工过程风险抵押金、意外事故伤害险、工商险、以及意外安全事故死伤等的经济赔偿标准幅度,并依具体实际可操作情况再作出部署,以充分发挥政策的对施工安全过程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总之要不断借鉴法律法规,结合现行管理体制设立新的生产安全管理机制,同时要纳入具体的奖惩制度,实现人与人管理走向为制度与人的管理机制。

(三)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现事后查处向事前控制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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