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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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主要业务是全额偿付的直接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出售回租,利差和租赁手续费是主要的盈利模式。其经营理念与银行相像,风险控制是以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往业绩为基础,以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轴心,以租赁物权为保障,以风险最小化为目标。
银行控股的租赁公司通常并不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往往是利用银行自身的项目评估和风险控制部门对租赁项目进行评估和风险控制。租赁公司的管理\作更像一个银行的一个业务部门。
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
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运作模式呈现多样化,如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出售回租、委托租赁、杠杆租赁、风险租赁(或有租金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其经营理念与投资银行更接近,对经营风险的控制往往是以企业或项目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以收益与风险对称与否为轴心,以租赁物权为保障,不熟悉的行业不投,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以做大资产、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独立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定位选择会根据自身优势及市场开拓的实际情况呈现多元化。厂商类的租赁公司的市场定位则会突出专业化,以促销厂商设备租赁为主。
主要风险种类的管理与控制
交易主体的信用风险管理与控制。一方面,是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和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各交易主体是否依法设立,有无经营执照、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年检;资金供给方是否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委托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支付渠道是否正常;租赁公司是否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和融资渠道;供应商和承租人的信用记录等。在正式交易之前,要取得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副本并妥善存档保存。另一方面,是交易主体的变动和续存风险。企业的分立合并、股东变换、改制、破产、停业整顿时有发生,会对租赁的风险产生重大影响。在租赁期内,交易主体的变动和续存风险是企业进行合同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合同中要规定上述信息的及时告知义务。客户经理与相关的交易主体要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现场检查,掌握对方的变化情况十分重要。
交易法律的风险管理与控制。首先,是交易合同不规范的风险。融资租赁公司要根据主要业务模式、不同租赁标的、不同行业制定完善、规范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晰、甚至有冲突的地方。其次,是法律关系不明析的风险。每一个交易环节的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逻辑关系要清晰、合理。都应该有独立的法律合同或文件,不能以一个包罗万象的合作协议来替代。再次,是审查模式的合规性。业务模式创新要注意交易主体、交易会计、交易税收的合规性。最后,是要加强法律时效和业务流程实时管理。融资租赁业务期限长、合同种类多,文本多,具有时效性质的条款也比较多。保证每个环节的合同及时生效、资金的按时支付和各方权益有效性和时效的连续性十分重要。要通过信息化技术,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业务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实现实时管理,做到事前提示、同步控制、事后反馈。
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一是租赁资产的购买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指: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行使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权,但出租人有做与不做的否决权;融资租赁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行为,虚高的租赁物购买价格必然会带来租赁物的价格与价值不相匹配的风险;投入过大、租赁物配置不合理、出现质量问题都会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影响偿还租金的履约能力;租赁物供应渠道环节太多或是皮包公司,会影响租赁物的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同样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不利影响等。为此,租赁公司应当与专业厂商直接建立长期合作协议,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了解市场行情。对技改项目和不熟悉的行业要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和验证项目的设备选型、工艺配置的合理性,剔除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可批性”成分。二是租赁资产的灭失风险。租赁物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会存在各种因素造成的灭失、损坏、转移、藏匿、转卖的风险。因此,应该根据每个合同的和承租人的具体情况,选择投保运输、安装、盗窃、机损等险种,保障资产安全;合同条款增加对承租人人为造成损坏、灭失的处罚条款和保障措施;采取卫星定位、关机控制等技术措施,自行或委托机构对租赁物进行现场管理和定期现场巡查,避免资产的转移和藏匿;对法定登记的租赁物要及时办理登记,对非法定登记的租赁物可以采取所有权公证、或将租赁物作为向银行融资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相关的产权和登记文件要妥善保管。三是资产价值与债权的不匹配风险。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可能会发生租赁债权与租赁物的实际价值不匹配的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用户或项目的信用评估情况,采取租金先付或收取租赁保证金的方法锁定租赁前期的债权大于租赁价值可能产生的风险;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应当根据租赁物的使用状况合理预估租赁期内不同时点的租赁物的实际价值,采取倒推法确定租赁期限和租赁期限内租金的支付额度和支付方法。尽可能保证应收租赁债权小于融资租赁物的资产价值,是减少租赁资产退出风险的前提。
交易货币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一方面,是币种选择和汇率风险控制。在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和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中,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筹措与购买合同币种相同的外汇,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凭进口合同用人民币购汇对外支付。如果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外汇币种相同,人民币有升值趋势,应该选择美元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币种;在人民币有贬值趋势的情况下,承租人按租金支付的总额,办理人民币对融资租赁合同或进口购买合同的外汇币种的远期买卖。如果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外汇币种不同,未来人民币不论是升值或是贬值,承租人都应该从保值的目的出发,根据对外支付的不同时限,使用融资租赁合同的币种通过银行办理相应时限的外汇币种的远期买卖,锁定汇率风险。另一方面,是租赁费率选择和风险控制。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费率是出租人对承租人或租赁项目的风险判断和收益多少的定价,也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对风险和收益谈判的结果。租赁费率的确定一般都以同等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为参照基数,一般分为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选择固定费率,出租人则要承担市场利率的波动风险。出租人在同期市场利率的基础上增加的利差会高于浮动费率。出租人应该在资金筹措和运用过程中运用利率调期等措施,避免利率变化带来的租赁收益的波动或损失。选择浮动费率,承租人就要承担租赁期内的市场利率变动可能导致的租金支付额增加或减少的风险。承租人也可以运用利率调期等措施,锁定实际支付时可能带来的风险。
财务管理风险。主要涉及流动性风险。银行类融资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资金来源渠道较多,比较容易解决租金分期回流或因租金拖欠产生的与支付到期贷款的时限和金额不匹配的问题,比较容易控制资金流动性风险。非金融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初期,一定要使自己的对外借款期限与租赁期限有相当程度的匹配,不能过度采取短款长用,自有资金存款要与对外借款余额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随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以根据租金回流、新业务对外支付的情况再对不同期限的借款额度、自有资金现金保有比例随时做出合理调整。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与控制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监管法规主要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其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管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融资租赁包含两种主要业务模式: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其他还包括委托租赁、转租赁等模式。融资租赁可以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能够满足产业升级中企业更新固定资产的诉求。因此,近年来监管、法律、税收、会计等方面均出台了利好政策,尤其是2015年牌照审批权下放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后,融资租赁行业实现快速发展。根据国金证券2016年9月份的报告,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总数为5708家,同比增长93.4%,2011―2015年平均增速为81.7%;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4.6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8%。
在我国2014年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中,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售后回租业务是当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主流业务模式。我国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兴起于2009年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可抵扣17%的进项税。相对于通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行设备更新,一般纳税人企业更倾向于选择购入固定资产来降低成本,直接融资租赁业务陷入困境,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却出现柳岸花明的局面。由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入资产既可以抵扣增值税,又不必在出售资产环节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回租业务融资额大增,成为融资租赁业务主流。
二、“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变迁
“营改增”之前,按照《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的规定,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对纳税人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税率为5%。
2013年8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全国推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税率为17%。为确保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37号文同时制定了过渡政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3年12月12日财税[2013]106号文对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政策增加了限制,对于经商务部授权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7亿才能够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的“营改增”改革方案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保持不变,新增不动产租赁(含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1%,而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政策则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税目变更、税率变化、作为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三个方面。根据36号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金融服务下的贷款服务,征收税率为6%的增值税,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利息与本金等费用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此外,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不得扣除承租人支付利息取得的进项税。36号文延续了106号文即征即退3%的过渡政策。
三、“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受到冲击
1.部分企业回租业务实际税负提高
最新一轮的改革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税率由17%降至6%,但是过去注册资本达到标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适用实际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的政策。加之36号文规定适用即征即退过渡政策的售后回租企业应当在2016年7月31日前实收资本达到1.7亿,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短期内达到1.7亿实收资本这一标准对于中小融资租赁企业门槛较高,若不能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将加重原享受优惠企业的税收负担。税负的变化必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售后回租?I务带来冲击。
2.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造成双重征税
在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中,一方面回租企业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不含本金)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另一方面,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在全面营改增后属于贷款服务,根据36号文最新规定购买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获得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造成了增值税的双重征税。此外,根据13号文,售后回租企业购得承租方出售的固定资产不缴纳增值税,因而也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从销项与进项两个层面的税收压力给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带来双重挑战。
(二)前期改革带来的问题依然存在
1.融资租赁企业税负较高
“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企业采用的是差额征收流转税的计税方法,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承担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税依据,再乘以5%的营业税税率,实际上与增值税按照按增值额征税的实质与效果基本一致。“营改增”后,在计税依据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税率上升到17%,虽然进销项能够抵扣,实际税负较营业税还会有所提高,况且现实中还存在租赁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困难的情况。此外,以17%的增值税额为基础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等高额的附加税费也加重了行业税负。
2.开票与抵扣时间规定不明确
我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价款与税款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形式。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供货人将发票开给出租人,而实际承担该税负的则是承租人。从承租人的角度,由于发票抬头人与税负承担人不一致,承租人无法在租赁开始日抵扣进项税,只能分期抵扣所付租金的进项税。从出租人的角度,出租人并非租赁物进项税的实际承担者,却可以在购进租赁物时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对开票时间与抵扣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资金流与发票流的不统一,加重了纳税人的遵从负担,为进一步税收改革带来挑战。
3.不同审批资格的纳税人税负差异明显
在“营改增”之前,税法就通过《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和《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对融资租赁纳税人的流转税税基进行了界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均按照金融保险业差额征收营业税。而对于未经批准单位,若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若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按照租赁业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是否经过三部门审批将造成融资租赁企业税基的巨大差异。在全面推行“营改增”后,这一现象仍然延续,不同业务与资质的企业税基与税率情况如下表:
对于同样从事相同业务的企业,因未获得三部门批准而适用不同的计税基础缴纳流转税,造成了同行业之间造成税负不公平的状况。
四、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
增值税的一大优点就是能够避免重复征税,“营改增”的一大目的就是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因此应当逐渐完善融资租赁业务中尚未打通的抵扣链条。36号文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纳入贷款服务,并规定取得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13号文对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不征收流转税的规定,在全面“营改增”后使得企业无法获得增值税的抵免,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弊端,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允许对售后回租业务购买资产取得的增值税进行抵免、理顺回租业务中的抵扣节点,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二)完善和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当前税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较为复杂。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征税,因而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应开具专用发票;对承租人如何进行租赁物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则没有明确规定。为了规范税制,减轻纳税人纳税成本,应该明确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每一业务环节开票类型与抵扣时点,明确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进项税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可凭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出租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性抵扣。以此应对开票时间与抵扣时间不一致,资金流与发票流不统一的问题。
(三)合理设置税率,适当降低税负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全国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随后,2012年1月1日,上海出台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式拉开了改革试点的序幕。接着,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北等地。“营改增”对于金融租赁行业来说,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造成的融资租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承租企业不能抵扣导致税收成本较高的难题,但同时也面临着挑战。
一、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对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税赋增加
首先,“财税(2011)110号”文件明确“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但由于改革之前,融资租赁行业营业税按差额纳税,即有形动产价款和相应银行利息扣减后再纳税,税率为5%。改革后,税基不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了17% ,直接提高了12个百分点。
其次,改革后如果得不到原有营业税优惠幅度,也将造成税负的增加。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3”的规定,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列举行为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换言之,文件规定未有列举的行为不能享受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导致在税负增加。
最后,由于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改革的进行,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越大,企业可抵扣的项目越多,税负当然减轻。但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来说,其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导致税收实际负担率也会增加。这是因为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不需要购买机床等生产设备,对生产的原材料也没有需求,故其很少能取得进项税额。
(二)3%即扣即退的政策可能无法实现
“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文件中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若理解为租赁公司应收取的租金,3%即扣即退的税收政策则没有实际意义。
(三)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重复征收
售后回租业务是我国目前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但在“营改增”后,由于承租方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价款,那么租赁公司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结果将导致企业购置有形动产时已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租赁公司还要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重复征收增值税。
二、营改增过程中融资租赁行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了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税收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究并制定应对措施。
(一)准确确定应纳税种
“营改增”涉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之一就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如果融资性售后回租标的不是有形动产,则出租方收到的融资利息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如果融资性售后回租标的是有形动产,出租方执行“营改增”试点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收到的融资利息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执行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沟通
目前,有的融资租赁企业为了降低过高的增值税税负,采用了如下的操作办法:将收取的租金仅就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不开发票,仅仅开具收据,以利息部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作为销售额来计算销项税金。
此种操作方式虽在目前情况下不合法,但是合情合理。从税收角度来说,售后回租可以看作是一笔以融资标的物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故该操作方式对出租人、承租人和国家都是公平的。但是这种操作方式必须建立在与地方税务部门沟通并得到认可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三)加强与制造企业的合作
“营改增”改在融资租赁行业,但更多的在制造企业和承租人。因此,要加强与制造企业的沟通,多促成制造企业通过租赁公司促销其产品。这样,租赁公司便可开具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企业为取得有形动产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就都能得以抵扣。使得制造企业、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税制上保证了融资租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最大程度的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收的情况。
三、小结
从1981年4月,我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东方金融租赁公司的成立,融资租赁进入我国有30多年,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商业模式(融资+投资+服务),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消化过剩产能、帮助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等方面发挥出融资租赁的优势,推动着实体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行业要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策环境。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之一的税收政策,期望可以为租赁业的发展奠定好道路,让租赁公司减负前行。
参考文献
[1]陈少英.融资租赁的营改增问题[J].法学,2012(7).
商业银行参与“PPP+B”项目业务创新和拓展,不但能够降低项目中的风险损失,还能够促进商业银行本身业务创新并提供更具价值、更具综合性的相关服务内容。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强对PPP项目中的风险把控,就需要不断增强产品及业务的创新力度,同时采用更多的投资渠道为PPP项目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除此之外,PPP项目中,商业银行的综合性和全方位性金融服务能力将得到充分展现,产品创新和业务开拓将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价值创造力和综合实力。
二、“PPP+B”模式的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PPP+B”项目需要根据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进行贷款项目的设计,其需要更加丰富多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商业银行在“PPP+B”项目中需要扮演综合金融服务商的角色,为PPP项目提供全过程、全流程的跟踪式金融服务。一方面,围绕金融服务,为项目提供贷款、保险、信托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参与PPP项目的实施过程,为项目提供金融产品开发、设计与顾问等服务。商业银行参与可行的PPP项目能够获得稳定的贷款回报率,除了信贷方式之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参股基金等方式参与到“PPP+B”项目中,成为项目的核心参与主体。特别的,围绕PPP项目,可以为商业银行整合新的优质贷款客户提供新的可能。商业银行参与“PPP+B”项目的主要业务模式如下:
(一)贷款业务模式
当前,地方政府的融资能力和偿债能力受到政策的约束,PPP项目成为吸纳社会资本、提供基础设施与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有效途径。商业银行的传统贷款途径也因此得以延伸,需要商业银行对PPP项目公司进行贷款业务拓展,即通过完善、科学的贷款测评体系,针对PPP项目公司进行贷款业务开展,成为项目的债权人,从项目公司获得利息收入,具体信贷模式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采取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并购贷款等形式。
(二)投贷模式
在PPP项目投资支持中,主要采取贷款和投行两类资金融合的方式实现。一旦使用投贷模式,商业银行在PPP项目中便具有双重身份,一个是债权人,一个是股东。就债权人来说,向PPP项目拨发贷款;就股东来说,向PPP项目进行投行资金支持。作为债权人和股东,商业银行同时获得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可有效调节收入结构。投贷模式促进了商业银行投资资金与贷款资金的联动,降低了大规模贷款背后的信贷风险,丰富了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的金融通道。
(三)借道理?模式
商业银行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与信托等金融公司合作,实现PPP项目资金的获得。该模式中,信托公司负责PPP项目的资金投资,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作为机构投资人股东,通过在PPP项目增资扩股等方式进入PPP项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债券形式存在,主要获取固定收益,承担的项目风险较小。当理财产品到期或者项目期满时,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直接减资等方式进行资金退出,相关资金将退还至社会投资者的理财账户。
(四)资产证券化模式
商业银行参与“PPP+B”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将PPP项目的未来收益权或特许经营权进行整合打包,变成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负责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与承销,为社会资本、信托资金、理财资金等购买PPP项目权益提供通道,共享PPP项目收益的一种金融业务模式。资产证券化模式下的PPP项目通常是经营性项目或者准经营性项目,项目多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项目的资产成长性较好,价格稳定,可以带来持续的现金流,能够保障项目的收益权和特许经营权。
(五)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模式
融资租赁模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PPP项目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租赁公司为项目提供相关的设备和工具,租赁公司获得租赁收益权;二是租赁公司将相关的租赁服务和租金合同的债权转让给商业银行实现资金的直接退出,由商业银行收取PPP项目设备租金等债权。商业银行要拓展融资租赁等新的融资模式,需要不断提升金融创新的能力,加强自身创新意识和拓展能力,储备相应的复合型金融人才。
三、“PPP+B”模式的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延伸服务
随着PPP项目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要求越来越高,以及政府持续推广,PPP已经进入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PP+B”模式,除了将重点放在选择发达地区以及重点和优质项目之外,更应该抓住机会拓展银行金融业务,创新融资业务品种,开拓综合性金融服务,拓展国际金融业务。
(一)创新融资业务品种
商业银行拓展自身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金融业务的经验,尝试通过股、债、贷等多种模式参与PPP的全过程融资服务;结合PPP项目的特点,开发期限、利率等多元化组合的贷款产品,延长贷款时限,发展差异化信贷政策,减少贷款产品与PPP项目存在项目周期不对等的问题。同时,鼓励开发PPP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与推广,将理财产品发行周期与PPP项目的建设运营周期匹配起来。
(二)开拓综合性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在PPP项目金融服务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信息资源优势和金融服务优势。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各环节的信息资源与工程技术、财务管理、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资源整合起来,形成面向PPP项目的咨询、现金管理、项目保险、财务顾问等的多元化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平台。同时,建立PPP综合服务平台,可以针对PPP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监测等服务,既满足商业银行管控PPP项目风险的需要,又通过开发中间业务,挖掘优质客户资源。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和高校办学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办学资金的筹集渠道不仅包括财政拨款、收费、科研、产业和社会捐赠等传统渠道,而且还包括融资渠道。融资是指在资本市场上凭借信用并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和投融资方式主动筹集资金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找钱”。高校面向社会运用资本运作手段融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建设发展与资金短缺的矛盾,促进了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外,高校在资本运作的实践中,借鉴企业融资模式,实现了融资渠道的创新,这些可行的融资渠道包括BOT项目融资、委托贷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和资产置换等。
1BOT项目融资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方式,是指政府及所属的公共部门或其所属的公共部门通过协议授予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攒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所属的公共部门。
我国高校继从1999年开始扩大招生规模,并纷纷征地建设新校区,而现阶段仅依靠国家投入还有很多困难。因此,大量的资金需求致使高校新校区建设最大的瓶颈是资金短缺。同时,民间资本已经积累得相当可观,根据人民银行统计表明,截止2006年6月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33.13万亿元,其中居民存款余额为15.52万亿元,并且社会财富还在继续向民间集聚、倾斜。由此可见,民间资金有巨大的投资潜力,这为民间资金的BOT投资提供了条件。高校内许多基础设施如学生宿舍、食堂、学术交流中心或招待所、医院、体育场馆、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均可采用广义的BOT模式来建设。
采用BOT融资对高校来说有以下优点:可以弥补国家投资的不足,扩大利用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投资者承担所有费用,不增加政府负担,并最终增加了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学校可集中精力抓教学和科研,对后勤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化为依据市场宏观指导。
对投资者来说有如下好处:可以充分利用富余资金,并获得丰厚回报;高校基础设施使用市场稳定,投资风险比其他行业要小的多;由于服务对象主要是学生和高校教职员工,素质较高,易于管理和沟通;学生大都是现金消费,不会产生呆账、坏账,并可得到稳定的现金流。
近几年,高校也有应用BOT的例子。如北京市政府划拨土地和提供优惠政策,北京科技园国际学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筹资12亿元来建设中关村国际学校。学校产权归政府所有,项目公司则拥有一定的经营年限;湖南教育投资公司以BOT式投资6000万元用于中南大学学生公寓、食堂等综合项目,学校提供土地,公司注入资金,项目建成后所有权归学校,但公司享有15年的使用权;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采用“模拟BOT”项目融资方式,合作方投入基本建设资金3.3亿元,项目建成运营30年后,项目公司无偿把学院资产移交给南开大学。
2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发[2002]100号文件《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个人委托贷款是一种于学校、个人、银行三方都有利的融资方式。学校可借到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且利率稳定的资金,个人可得到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的收益,银行可通过委托贷款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能拓展市场业务;个人委托贷款利率按约定的利率执行,相对比较稳定,不受银行利率调整的影响,可以有效控制财务成本;学校因委托贷款支付的利息,通过委托贷款这种形式,使学校教职工或其他个人成为直接受益人。
3信托融资
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运用和处分的行为。2001年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一法两办”),为信托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也标志着我国的信托业进入规范、有序和发展的通道。信托公司在发展传统产品的同时,也逐步探索提出了“高等教育发展信托计划”,目的是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高校的发展融通资金或代为其管理财产以实现增值。
高校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属国家鼓励发展范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通过信托公司和特定的公众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筹集社会资金用以高校的软硬件建设,从而达到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二是将学校拥有的闲散资产,比如教学金基金、科研发展基金、闲置设备等委托给信托公司,通过其专业理财使这部分资产实现增值。高校信托融资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1)政策支持。随着2001年“一法两办”的出台和国家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结束,我国的信托公司彻底告别了业务不明的历史,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的收入来源“金融百货公司”,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要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中介结构。我国《信托法》第61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2)高校资金的现实需求。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校对资金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扩建,主要是改造老校区和建设新校区;二是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更新和配备;三是科研成果的转化;四是优秀人才的引进。无论哪方面的规模扩张,瓶颈就是资金短缺,这为高校信托计划的诞生提供了需求的可行性。
(3)收益及偿还本金可行性。高校收益的平稳,以及国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将会确保高校信托计划预期的收益。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在分期付款的基础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通俗来说,融资租赁法就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尽管冠名“融资”还不如冠名“融物”,因为企业在租赁交易过程中不仅得不到资金,还要支付租金。但在租赁期间,承租企业可以拥有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益,足以满足发展的需要。
融资租赁和其他形式的租赁根本区别就是,它是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租金的。尽管承租企业在这项交易中没有得到资金,但是必须按照占用资金的时间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在高校中的应用一般为后勤设施,如学生公寓,这也属于后勤社会化引资的一种方式,一般由投资公司开发,学校租赁,产权开始属于投资公司,而随着逐年支付租金,产权也逐步过渡到学校,并在租赁期满以象征性价格转让给校方。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主要运用于企业经营运作中,是一种资产经营模式。“资产置换”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即上市公司的交易双方将经过评估的资产进行等值置换,将不符合公司发展的资产剥离出去,同时注入优质资产;控股公司置入的资产是优质资产,被重组公司置出的则是劣质资产。经济学中的这一概念、这一经营模式同样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的经营,尤其是在高校的新校区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
高校所谓的资产置换是指通过经营学校自身的资产来筹集新校区建设所需资金的方式,包括转卖老校区、出让学校闲置资产、出租设施、转让技术等。学校可通过“资产置换”的经营模式来优化学校资源配置和提高学校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可见,资产置换是高校办学资源整合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挖潜”和“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高校利用校园的区位优势,将旧校区或部分分散的旧校区转让,可使众多高校获得自我重塑形象的契机。如浙江大学、吉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沈阳师范大学等高校在新校区建设中都利用了这一模式来整合办学资源,置换资金,缓解建设的资金压力。
资产置换的优点包括:有助于高校快速完成自我重塑;有助于合理解决高校长远发展与教职工近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有助于更新办学理念,教学管理向规模型方向发展;有助于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