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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模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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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模式

篇1

银行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主要业务是全额偿付的直接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出售回租,利差和租赁手续费是主要的盈利模式。其经营理念与银行相像,风险控制是以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往业绩为基础,以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轴心,以租赁物权为保障,以风险最小化为目标。

银行控股的租赁公司通常并不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往往是利用银行自身的项目评估和风险控制部门对租赁项目进行评估和风险控制。租赁公司的管理\作更像一个银行的一个业务部门。

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

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运作模式呈现多样化,如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出售回租、委托租赁、杠杆租赁、风险租赁(或有租金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其经营理念与投资银行更接近,对经营风险的控制往往是以企业或项目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以收益与风险对称与否为轴心,以租赁物权为保障,不熟悉的行业不投,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以做大资产、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独立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定位选择会根据自身优势及市场开拓的实际情况呈现多元化。厂商类的租赁公司的市场定位则会突出专业化,以促销厂商设备租赁为主。

主要风险种类的管理与控制

交易主体的信用风险管理与控制。一方面,是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和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各交易主体是否依法设立,有无经营执照、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年检;资金供给方是否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委托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支付渠道是否正常;租赁公司是否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和融资渠道;供应商和承租人的信用记录等。在正式交易之前,要取得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副本并妥善存档保存。另一方面,是交易主体的变动和续存风险。企业的分立合并、股东变换、改制、破产、停业整顿时有发生,会对租赁的风险产生重大影响。在租赁期内,交易主体的变动和续存风险是企业进行合同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合同中要规定上述信息的及时告知义务。客户经理与相关的交易主体要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现场检查,掌握对方的变化情况十分重要。

交易法律的风险管理与控制。首先,是交易合同不规范的风险。融资租赁公司要根据主要业务模式、不同租赁标的、不同行业制定完善、规范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晰、甚至有冲突的地方。其次,是法律关系不明析的风险。每一个交易环节的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逻辑关系要清晰、合理。都应该有独立的法律合同或文件,不能以一个包罗万象的合作协议来替代。再次,是审查模式的合规性。业务模式创新要注意交易主体、交易会计、交易税收的合规性。最后,是要加强法律时效和业务流程实时管理。融资租赁业务期限长、合同种类多,文本多,具有时效性质的条款也比较多。保证每个环节的合同及时生效、资金的按时支付和各方权益有效性和时效的连续性十分重要。要通过信息化技术,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业务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实现实时管理,做到事前提示、同步控制、事后反馈。

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一是租赁资产的购买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指: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行使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权,但出租人有做与不做的否决权;融资租赁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行为,虚高的租赁物购买价格必然会带来租赁物的价格与价值不相匹配的风险;投入过大、租赁物配置不合理、出现质量问题都会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影响偿还租金的履约能力;租赁物供应渠道环节太多或是皮包公司,会影响租赁物的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同样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不利影响等。为此,租赁公司应当与专业厂商直接建立长期合作协议,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了解市场行情。对技改项目和不熟悉的行业要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和验证项目的设备选型、工艺配置的合理性,剔除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可批性”成分。二是租赁资产的灭失风险。租赁物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会存在各种因素造成的灭失、损坏、转移、藏匿、转卖的风险。因此,应该根据每个合同的和承租人的具体情况,选择投保运输、安装、盗窃、机损等险种,保障资产安全;合同条款增加对承租人人为造成损坏、灭失的处罚条款和保障措施;采取卫星定位、关机控制等技术措施,自行或委托机构对租赁物进行现场管理和定期现场巡查,避免资产的转移和藏匿;对法定登记的租赁物要及时办理登记,对非法定登记的租赁物可以采取所有权公证、或将租赁物作为向银行融资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相关的产权和登记文件要妥善保管。三是资产价值与债权的不匹配风险。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可能会发生租赁债权与租赁物的实际价值不匹配的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用户或项目的信用评估情况,采取租金先付或收取租赁保证金的方法锁定租赁前期的债权大于租赁价值可能产生的风险;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应当根据租赁物的使用状况合理预估租赁期内不同时点的租赁物的实际价值,采取倒推法确定租赁期限和租赁期限内租金的支付额度和支付方法。尽可能保证应收租赁债权小于融资租赁物的资产价值,是减少租赁资产退出风险的前提。

交易货币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一方面,是币种选择和汇率风险控制。在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和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中,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筹措与购买合同币种相同的外汇,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凭进口合同用人民币购汇对外支付。如果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外汇币种相同,人民币有升值趋势,应该选择美元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币种;在人民币有贬值趋势的情况下,承租人按租金支付的总额,办理人民币对融资租赁合同或进口购买合同的外汇币种的远期买卖。如果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外汇币种不同,未来人民币不论是升值或是贬值,承租人都应该从保值的目的出发,根据对外支付的不同时限,使用融资租赁合同的币种通过银行办理相应时限的外汇币种的远期买卖,锁定汇率风险。另一方面,是租赁费率选择和风险控制。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费率是出租人对承租人或租赁项目的风险判断和收益多少的定价,也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对风险和收益谈判的结果。租赁费率的确定一般都以同等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为参照基数,一般分为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选择固定费率,出租人则要承担市场利率的波动风险。出租人在同期市场利率的基础上增加的利差会高于浮动费率。出租人应该在资金筹措和运用过程中运用利率调期等措施,避免利率变化带来的租赁收益的波动或损失。选择浮动费率,承租人就要承担租赁期内的市场利率变动可能导致的租金支付额增加或减少的风险。承租人也可以运用利率调期等措施,锁定实际支付时可能带来的风险。

财务管理风险。主要涉及流动性风险。银行类融资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资金来源渠道较多,比较容易解决租金分期回流或因租金拖欠产生的与支付到期贷款的时限和金额不匹配的问题,比较容易控制资金流动性风险。非金融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初期,一定要使自己的对外借款期限与租赁期限有相当程度的匹配,不能过度采取短款长用,自有资金存款要与对外借款余额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随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以根据租金回流、新业务对外支付的情况再对不同期限的借款额度、自有资金现金保有比例随时做出合理调整。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与控制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监管法规主要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其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管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篇2

融资租赁包含两种主要业务模式: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其他还包括委托租赁、转租赁等模式。融资租赁可以及时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能够满足产业升级中企业更新固定资产的诉求。因此,近年来监管、法律、税收、会计等方面均出台了利好政策,尤其是2015年牌照审批权下放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后,融资租赁行业实现快速发展。根据国金证券2016年9月份的报告,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总数为5708家,同比增长93.4%,2011―2015年平均增速为81.7%;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4.6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8%。

在我国2014年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中,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售后回租业务是当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主流业务模式。我国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兴起于2009年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可抵扣17%的进项税。相对于通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行设备更新,一般纳税人企业更倾向于选择购入固定资产来降低成本,直接融资租赁业务陷入困境,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却出现柳岸花明的局面。由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入资产既可以抵扣增值税,又不必在出售资产环节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回租业务融资额大增,成为融资租赁业务主流。

二、“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变迁

“营改增”之前,按照《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的规定,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对纳税人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税率为5%。

2013年8月1日后,“营改增”试点全国推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税率为17%。为确保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37号文同时制定了过渡政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3年12月12日财税[2013]106号文对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政策增加了限制,对于经商务部授权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7亿才能够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的“营改增”改革方案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保持不变,新增不动产租赁(含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1%,而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政策则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税目变更、税率变化、作为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三个方面。根据36号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金融服务下的贷款服务,征收税率为6%的增值税,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利息与本金等费用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此外,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不得扣除承租人支付利息取得的进项税。36号文延续了106号文即征即退3%的过渡政策。

三、“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受到冲击

1.部分企业回租业务实际税负提高

最新一轮的改革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税率由17%降至6%,但是过去注册资本达到标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适用实际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的政策。加之36号文规定适用即征即退过渡政策的售后回租企业应当在2016年7月31日前实收资本达到1.7亿,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短期内达到1.7亿实收资本这一标准对于中小融资租赁企业门槛较高,若不能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将加重原享受优惠企业的税收负担。税负的变化必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售后回租?I务带来冲击。

2.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造成双重征税

在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中,一方面回租企业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不含本金)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另一方面,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在全面营改增后属于贷款服务,根据36号文最新规定购买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获得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造成了增值税的双重征税。此外,根据13号文,售后回租企业购得承租方出售的固定资产不缴纳增值税,因而也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从销项与进项两个层面的税收压力给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带来双重挑战。

(二)前期改革带来的问题依然存在

1.融资租赁企业税负较高

“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企业采用的是差额征收流转税的计税方法,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承担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税依据,再乘以5%的营业税税率,实际上与增值税按照按增值额征税的实质与效果基本一致。“营改增”后,在计税依据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税率上升到17%,虽然进销项能够抵扣,实际税负较营业税还会有所提高,况且现实中还存在租赁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困难的情况。此外,以17%的增值税额为基础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等高额的附加税费也加重了行业税负。

2.开票与抵扣时间规定不明确

我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价款与税款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形式。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供货人将发票开给出租人,而实际承担该税负的则是承租人。从承租人的角度,由于发票抬头人与税负承担人不一致,承租人无法在租赁开始日抵扣进项税,只能分期抵扣所付租金的进项税。从出租人的角度,出租人并非租赁物进项税的实际承担者,却可以在购进租赁物时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对开票时间与抵扣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资金流与发票流的不统一,加重了纳税人的遵从负担,为进一步税收改革带来挑战。

3.不同审批资格的纳税人税负差异明显

在“营改增”之前,税法就通过《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和《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对融资租赁纳税人的流转税税基进行了界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均按照金融保险业差额征收营业税。而对于未经批准单位,若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若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按照租赁业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是否经过三部门审批将造成融资租赁企业税基的巨大差异。在全面推行“营改增”后,这一现象仍然延续,不同业务与资质的企业税基与税率情况如下表:

对于同样从事相同业务的企业,因未获得三部门批准而适用不同的计税基础缴纳流转税,造成了同行业之间造成税负不公平的状况。

四、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

增值税的一大优点就是能够避免重复征税,“营改增”的一大目的就是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因此应当逐渐完善融资租赁业务中尚未打通的抵扣链条。36号文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纳入贷款服务,并规定取得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13号文对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不征收流转税的规定,在全面“营改增”后使得企业无法获得增值税的抵免,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弊端,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允许对售后回租业务购买资产取得的增值税进行抵免、理顺回租业务中的抵扣节点,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二)完善和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当前税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较为复杂。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征税,因而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应开具专用发票;对承租人如何进行租赁物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则没有明确规定。为了规范税制,减轻纳税人纳税成本,应该明确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每一业务环节开票类型与抵扣时点,明确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进项税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可凭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出租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性抵扣。以此应对开票时间与抵扣时间不一致,资金流与发票流不统一的问题。

(三)合理设置税率,适当降低税负

篇3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全国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随后,2012年1月1日,上海出台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式拉开了改革试点的序幕。接着,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北等地。“营改增”对于金融租赁行业来说,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造成的融资租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承租企业不能抵扣导致税收成本较高的难题,但同时也面临着挑战。

一、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对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税赋增加

首先,“财税(2011)110号”文件明确“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但由于改革之前,融资租赁行业营业税按差额纳税,即有形动产价款和相应银行利息扣减后再纳税,税率为5%。改革后,税基不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了17% ,直接提高了12个百分点。

其次,改革后如果得不到原有营业税优惠幅度,也将造成税负的增加。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3”的规定,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列举行为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换言之,文件规定未有列举的行为不能享受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导致在税负增加。

最后,由于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改革的进行,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越大,企业可抵扣的项目越多,税负当然减轻。但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来说,其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导致税收实际负担率也会增加。这是因为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不需要购买机床等生产设备,对生产的原材料也没有需求,故其很少能取得进项税额。

(二)3%即扣即退的政策可能无法实现

“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文件中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若理解为租赁公司应收取的租金,3%即扣即退的税收政策则没有实际意义。

(三)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重复征收

售后回租业务是我国目前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但在“营改增”后,由于承租方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价款,那么租赁公司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结果将导致企业购置有形动产时已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租赁公司还要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重复征收增值税。

二、营改增过程中融资租赁行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了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税收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究并制定应对措施。

(一)准确确定应纳税种

“营改增”涉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之一就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如果融资性售后回租标的不是有形动产,则出租方收到的融资利息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如果融资性售后回租标的是有形动产,出租方执行“营改增”试点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收到的融资利息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执行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沟通

目前,有的融资租赁企业为了降低过高的增值税税负,采用了如下的操作办法:将收取的租金仅就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不开发票,仅仅开具收据,以利息部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作为销售额来计算销项税金。

此种操作方式虽在目前情况下不合法,但是合情合理。从税收角度来说,售后回租可以看作是一笔以融资标的物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故该操作方式对出租人、承租人和国家都是公平的。但是这种操作方式必须建立在与地方税务部门沟通并得到认可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三)加强与制造企业的合作

“营改增”改在融资租赁行业,但更多的在制造企业和承租人。因此,要加强与制造企业的沟通,多促成制造企业通过租赁公司促销其产品。这样,租赁公司便可开具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企业为取得有形动产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就都能得以抵扣。使得制造企业、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税制上保证了融资租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最大程度的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收的情况。

三、小结

从1981年4月,我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东方金融租赁公司的成立,融资租赁进入我国有30多年,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商业模式(融资+投资+服务),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消化过剩产能、帮助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等方面发挥出融资租赁的优势,推动着实体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行业要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策环境。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之一的税收政策,期望可以为租赁业的发展奠定好道路,让租赁公司减负前行。

参考文献

[1]陈少英.融资租赁的营改增问题[J].法学,2012(7).

篇4

商业银行参与“PPP+B”项目业务创新和拓展,不但能够降低项目中的风险损失,还能够促进商业银行本身业务创新并提供更具价值、更具综合性的相关服务内容。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强对PPP项目中的风险把控,就需要不断增强产品及业务的创新力度,同时采用更多的投资渠道为PPP项目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除此之外,PPP项目中,商业银行的综合性和全方位性金融服务能力将得到充分展现,产品创新和业务开拓将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价值创造力和综合实力。

二、“PPP+B”模式的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PPP+B”项目需要根据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进行贷款项目的设计,其需要更加丰富多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商业银行在“PPP+B”项目中需要扮演综合金融服务商的角色,为PPP项目提供全过程、全流程的跟踪式金融服务。一方面,围绕金融服务,为项目提供贷款、保险、信托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参与PPP项目的实施过程,为项目提供金融产品开发、设计与顾问等服务。商业银行参与可行的PPP项目能够获得稳定的贷款回报率,除了信贷方式之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参股基金等方式参与到“PPP+B”项目中,成为项目的核心参与主体。特别的,围绕PPP项目,可以为商业银行整合新的优质贷款客户提供新的可能。商业银行参与“PPP+B”项目的主要业务模式如下:

(一)贷款业务模式

当前,地方政府的融资能力和偿债能力受到政策的约束,PPP项目成为吸纳社会资本、提供基础设施与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有效途径。商业银行的传统贷款途径也因此得以延伸,需要商业银行对PPP项目公司进行贷款业务拓展,即通过完善、科学的贷款测评体系,针对PPP项目公司进行贷款业务开展,成为项目的债权人,从项目公司获得利息收入,具体信贷模式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采取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并购贷款等形式。

(二)投贷模式

在PPP项目投资支持中,主要采取贷款和投行两类资金融合的方式实现。一旦使用投贷模式,商业银行在PPP项目中便具有双重身份,一个是债权人,一个是股东。就债权人来说,向PPP项目拨发贷款;就股东来说,向PPP项目进行投行资金支持。作为债权人和股东,商业银行同时获得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可有效调节收入结构。投贷模式促进了商业银行投资资金与贷款资金的联动,降低了大规模贷款背后的信贷风险,丰富了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的金融通道。

(三)借道理?模式

商业银行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与信托等金融公司合作,实现PPP项目资金的获得。该模式中,信托公司负责PPP项目的资金投资,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作为机构投资人股东,通过在PPP项目增资扩股等方式进入PPP项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债券形式存在,主要获取固定收益,承担的项目风险较小。当理财产品到期或者项目期满时,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直接减资等方式进行资金退出,相关资金将退还至社会投资者的理财账户。

(四)资产证券化模式

商业银行参与“PPP+B”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将PPP项目的未来收益权或特许经营权进行整合打包,变成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负责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与承销,为社会资本、信托资金、理财资金等购买PPP项目权益提供通道,共享PPP项目收益的一种金融业务模式。资产证券化模式下的PPP项目通常是经营性项目或者准经营性项目,项目多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项目的资产成长性较好,价格稳定,可以带来持续的现金流,能够保障项目的收益权和特许经营权。

(五)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模式

融资租赁模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PPP项目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租赁公司为项目提供相关的设备和工具,租赁公司获得租赁收益权;二是租赁公司将相关的租赁服务和租金合同的债权转让给商业银行实现资金的直接退出,由商业银行收取PPP项目设备租金等债权。商业银行要拓展融资租赁等新的融资模式,需要不断提升金融创新的能力,加强自身创新意识和拓展能力,储备相应的复合型金融人才。

三、“PPP+B”模式的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延伸服务

随着PPP项目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要求越来越高,以及政府持续推广,PPP已经进入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PP+B”模式,除了将重点放在选择发达地区以及重点和优质项目之外,更应该抓住机会拓展银行金融业务,创新融资业务品种,开拓综合性金融服务,拓展国际金融业务。

(一)创新融资业务品种

商业银行拓展自身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金融业务的经验,尝试通过股、债、贷等多种模式参与PPP的全过程融资服务;结合PPP项目的特点,开发期限、利率等多元化组合的贷款产品,延长贷款时限,发展差异化信贷政策,减少贷款产品与PPP项目存在项目周期不对等的问题。同时,鼓励开发PPP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与推广,将理财产品发行周期与PPP项目的建设运营周期匹配起来。

(二)开拓综合性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在PPP项目金融服务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信息资源优势和金融服务优势。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各环节的信息资源与工程技术、财务管理、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资源整合起来,形成面向PPP项目的咨询、现金管理、项目保险、财务顾问等的多元化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平台。同时,建立PPP综合服务平台,可以针对PPP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监测等服务,既满足商业银行管控PPP项目风险的需要,又通过开发中间业务,挖掘优质客户资源。

篇5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和高校办学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办学资金的筹集渠道不仅包括财政拨款、收费、科研、产业和社会捐赠等传统渠道,而且还包括融资渠道。融资是指在资本市场上凭借信用并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和投融资方式主动筹集资金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找钱”。高校面向社会运用资本运作手段融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建设发展与资金短缺的矛盾,促进了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外,高校在资本运作的实践中,借鉴企业融资模式,实现了融资渠道的创新,这些可行的融资渠道包括BOT项目融资、委托贷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和资产置换等。

1BOT项目融资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方式,是指政府及所属的公共部门或其所属的公共部门通过协议授予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攒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所属的公共部门。

我国高校继从1999年开始扩大招生规模,并纷纷征地建设新校区,而现阶段仅依靠国家投入还有很多困难。因此,大量的资金需求致使高校新校区建设最大的瓶颈是资金短缺。同时,民间资本已经积累得相当可观,根据人民银行统计表明,截止2006年6月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33.13万亿元,其中居民存款余额为15.52万亿元,并且社会财富还在继续向民间集聚、倾斜。由此可见,民间资金有巨大的投资潜力,这为民间资金的BOT投资提供了条件。高校内许多基础设施如学生宿舍、食堂、学术交流中心或招待所、医院、体育场馆、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均可采用广义的BOT模式来建设。

采用BOT融资对高校来说有以下优点:可以弥补国家投资的不足,扩大利用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投资者承担所有费用,不增加政府负担,并最终增加了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学校可集中精力抓教学和科研,对后勤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化为依据市场宏观指导。

对投资者来说有如下好处:可以充分利用富余资金,并获得丰厚回报;高校基础设施使用市场稳定,投资风险比其他行业要小的多;由于服务对象主要是学生和高校教职员工,素质较高,易于管理和沟通;学生大都是现金消费,不会产生呆账、坏账,并可得到稳定的现金流。

近几年,高校也有应用BOT的例子。如北京市政府划拨土地和提供优惠政策,北京科技园国际学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筹资12亿元来建设中关村国际学校。学校产权归政府所有,项目公司则拥有一定的经营年限;湖南教育投资公司以BOT式投资6000万元用于中南大学学生公寓、食堂等综合项目,学校提供土地,公司注入资金,项目建成后所有权归学校,但公司享有15年的使用权;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采用“模拟BOT”项目融资方式,合作方投入基本建设资金3.3亿元,项目建成运营30年后,项目公司无偿把学院资产移交给南开大学。

2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发[2002]100号文件《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个人委托贷款是一种于学校、个人、银行三方都有利的融资方式。学校可借到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且利率稳定的资金,个人可得到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的收益,银行可通过委托贷款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能拓展市场业务;个人委托贷款利率按约定的利率执行,相对比较稳定,不受银行利率调整的影响,可以有效控制财务成本;学校因委托贷款支付的利息,通过委托贷款这种形式,使学校教职工或其他个人成为直接受益人。

3信托融资

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运用和处分的行为。2001年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一法两办”),为信托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也标志着我国的信托业进入规范、有序和发展的通道。信托公司在发展传统产品的同时,也逐步探索提出了“高等教育发展信托计划”,目的是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高校的发展融通资金或代为其管理财产以实现增值。

高校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属国家鼓励发展范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通过信托公司和特定的公众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筹集社会资金用以高校的软硬件建设,从而达到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二是将学校拥有的闲散资产,比如教学金基金、科研发展基金、闲置设备等委托给信托公司,通过其专业理财使这部分资产实现增值。高校信托融资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1)政策支持。随着2001年“一法两办”的出台和国家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结束,我国的信托公司彻底告别了业务不明的历史,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的收入来源“金融百货公司”,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要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中介结构。我国《信托法》第61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2)高校资金的现实需求。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校对资金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扩建,主要是改造老校区和建设新校区;二是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更新和配备;三是科研成果的转化;四是优秀人才的引进。无论哪方面的规模扩张,瓶颈就是资金短缺,这为高校信托计划的诞生提供了需求的可行性。

(3)收益及偿还本金可行性。高校收益的平稳,以及国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将会确保高校信托计划预期的收益。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在分期付款的基础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通俗来说,融资租赁法就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尽管冠名“融资”还不如冠名“融物”,因为企业在租赁交易过程中不仅得不到资金,还要支付租金。但在租赁期间,承租企业可以拥有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益,足以满足发展的需要。

融资租赁和其他形式的租赁根本区别就是,它是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租金的。尽管承租企业在这项交易中没有得到资金,但是必须按照占用资金的时间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在高校中的应用一般为后勤设施,如学生公寓,这也属于后勤社会化引资的一种方式,一般由投资公司开发,学校租赁,产权开始属于投资公司,而随着逐年支付租金,产权也逐步过渡到学校,并在租赁期满以象征性价格转让给校方。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主要运用于企业经营运作中,是一种资产经营模式。“资产置换”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即上市公司的交易双方将经过评估的资产进行等值置换,将不符合公司发展的资产剥离出去,同时注入优质资产;控股公司置入的资产是优质资产,被重组公司置出的则是劣质资产。经济学中的这一概念、这一经营模式同样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的经营,尤其是在高校的新校区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

高校所谓的资产置换是指通过经营学校自身的资产来筹集新校区建设所需资金的方式,包括转卖老校区、出让学校闲置资产、出租设施、转让技术等。学校可通过“资产置换”的经营模式来优化学校资源配置和提高学校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可见,资产置换是高校办学资源整合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挖潜”和“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高校利用校园的区位优势,将旧校区或部分分散的旧校区转让,可使众多高校获得自我重塑形象的契机。如浙江大学、吉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沈阳师范大学等高校在新校区建设中都利用了这一模式来整合办学资源,置换资金,缓解建设的资金压力。

资产置换的优点包括:有助于高校快速完成自我重塑;有助于合理解决高校长远发展与教职工近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有助于更新办学理念,教学管理向规模型方向发展;有助于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

篇6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和高校办学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办学资金的筹集渠道不仅包括财政拨款、收费、科研、产业和社会捐赠等传统渠道,而且还包括融资渠道。融资是指在资本市场上凭借信用并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和投融资方式主动筹集资金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找钱”。高校面向社会运用资本运作手段融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建设发展与资金短缺的矛盾,促进了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外,高校在资本运作的实践中,借鉴企业融资模式,实现了融资渠道的创新,这些可行的融资渠道包括BOT项目融资、委托贷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和资产置换等。

1BOT项目融资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方式,是指政府及所属的公共部门或其所属的公共部门通过协议授予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攒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所属的公共部门。

我国高校继从1999年开始扩大招生规模,并纷纷征地建设新校区,而现阶段仅依靠国家投入还有很多困难。因此,大量的资金需求致使高校新校区建设最大的瓶颈是资金短缺。同时,民间资本已经积累得相当可观,根据人民银行统计表明,截止2006年6月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33.13万亿元,其中居民存款余额为15.52万亿元,并且社会财富还在继续向民间集聚、倾斜。由此可见,民间资金有巨大的投资潜力,这为民间资金的BOT投资提供了条件。高校内许多基础设施如学生宿舍、食堂、学术交流中心或招待所、医院、体育场馆、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均可采用广义的BOT模式来建设。

采用BOT融资对高校来说有以下优点:可以弥补国家投资的不足,扩大利用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投资者承担所有费用,不增加政府负担,并最终增加了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学校可集中精力抓教学和科研,对后勤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化为依据市场宏观指导。

对投资者来说有如下好处:可以充分利用富余资金,并获得丰厚回报;高校基础设施使用市场稳定,投资风险比其他行业要小的多;由于服务对象主要是学生和高校教职员工,素质较高,易于管理和沟通;学生大都是现金消费,不会产生呆账、坏账,并可得到稳定的现金流。

近几年,高校也有应用BOT的例子。如北京市政府划拨土地和提供优惠政策,北京科技园国际学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筹资12亿元来建设中关村国际学校。学校产权归政府所有,项目公司则拥有一定的经营年限;湖南教育投资公司以BOT式投资6000万元用于中南大学学生公寓、食堂等综合项目,学校提供土地,公司注入资金,项目建成后所有权归学校,但公司享有15年的使用权;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采用“模拟BOT”项目融资方式,合作方投入基本建设资金3.3亿元,项目建成运营30年后,项目公司无偿把学院资产移交给南开大学。

2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发[2002]100号文件《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个人委托贷款是一种于学校、个人、银行三方都有利的融资方式。学校可借到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且利率稳定的资金,个人可得到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的收益,银行可通过委托贷款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能拓展市场业务;个人委托贷款利率按约定的利率执行,相对比较稳定,不受银行利率调整的影响,可以有效控制财务成本;学校因委托贷款支付的利息,通过委托贷款这种形式,使学校教职工或其他个人成为直接受益人。

3信托融资

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运用和处分的行为。2001年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一法两办”),为信托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也标志着我国的信托业进入规范、有序和发展的通道。信托公司在发展传统产品的同时,也逐步探索提出了“高等教育发展信托计划”,目的是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高校的发展融通资金或代为其管理财产以实现增值。

高校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属国家鼓励发展范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通过信托公司和特定的公众投资者签订信托合同,筹集社会资金用以高校的软硬件建设,从而达到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二是将学校拥有的闲散资产,比如教学金基金、科研发展基金、闲置设备等委托给信托公司,通过其专业理财使这部分资产实现增值。高校信托融资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1)政策支持。随着2001年“一法两办”的出台和国家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结束,我国的信托公司彻底告别了业务不明的历史,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的收入来源“金融百货公司”,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要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中介结构。我国《信托法》第61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2)高校资金的现实需求。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校对资金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扩建,主要是改造老校区和建设新校区;二是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更新和配备;三是科研成果的转化;四是优秀人才的引进。无论哪方面的规模扩张,瓶颈就是资金短缺,这为高校信托计划的诞生提供了需求的可行性。

(3)收益及偿还本金可行性。高校收益的平稳,以及国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将会确保高校信托计划预期的收益。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在分期付款的基础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通俗来说,融资租赁法就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尽管冠名“融资”还不如冠名“融物”,因为企业在租赁交易过程中不仅得不到资金,还要支付租金。但在租赁期间,承租企业可以拥有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益,足以满足发展的需要。

融资租赁和其他形式的租赁根本区别就是,它是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租金的。尽管承租企业在这项交易中没有得到资金,但是必须按照占用资金的时间偿还租金。融资租赁在高校中的应用一般为后勤设施,如学生公寓,这也属于后勤社会化引资的一种方式,一般由投资公司开发,学校租赁,产权开始属于投资公司,而随着逐年支付租金,产权也逐步过渡到学校,并在租赁期满以象征性价格转让给校方。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主要运用于企业经营运作中,是一种资产经营模式。“资产置换”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即上市公司的交易双方将经过评估的资产进行等值置换,将不符合公司发展的资产剥离出去,同时注入优质资产;控股公司置入的资产是优质资产,被重组公司置出的则是劣质资产。经济学中的这一概念、这一经营模式同样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的经营,尤其是在高校的新校区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

高校所谓的资产置换是指通过经营学校自身的资产来筹集新校区建设所需资金的方式,包括转卖老校区、出让学校闲置资产、出租设施、转让技术等。学校可通过“资产置换”的经营模式来优化学校资源配置和提高学校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可见,资产置换是高校办学资源整合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挖潜”和“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高校利用校园的区位优势,将旧校区或部分分散的旧校区转让,可使众多高校获得自我重塑形象的契机。如浙江大学、吉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沈阳师范大学等高校在新校区建设中都利用了这一模式来整合办学资源,置换资金,缓解建设的资金压力。

资产置换的优点包括:有助于高校快速完成自我重塑;有助于合理解决高校长远发展与教职工近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有助于更新办学理念,教学管理向规模型方向发展;有助于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

篇7

几年来,汽车消费贷款遵循着所谓的“四人转”模式。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生产商和汽车经销商+汽车消费者”的汽车金融服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由于经营者之间缺乏一致性经营行为连接纽带和约束机制,各部门、各环节为各自的利益,无节制地放大本部门、本环节的业务量,致使行业风险迅速累积。据统计,一些地区通过银行办理的汽车贷款的车贷险平均赔付率为136%,个别地区甚至高达400%。如此吓人的赔付率谁能承受得起呢?2003年底,保险公司终于撑不下去了,纷纷退出“车贷履约险”,“四人转” 模式随之宣告瓦解。风险承接的“下家”跑了,银行自然也就很难支撑得住了。

造成车贷难做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备。到今年7月1日止,由中国人民银行力推的全国统一个人征信系统仅在广东、北京、浙江等八省市联网运行,全国性的、具有足够代表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系统仍然没有建立起来,社会化的信用体系极不健全,客户资信信息无法取得,借款人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又难以得到核查和证实,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难以控制借款人“一行多贷”或“多行多贷”风险。

汽车经销商诚信匮乏。一些汽车经销商与借款人向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一些汽车经销商利用消费者不熟悉贷款购车技术细节,欺诈消费者;还有些经销商虚抬车价,为借款人骗取银行的“零首付”贷款等。在如此险恶的信用环境下,也难怪贷款银行在保险公司溜号的情况下,对个人汽车贷款放慢脚步。

那么,想贷款买车的老百姓在想什么呢?不少人在持币待购。这几年汽车价格一路下行,刚刚买了车的老百姓,眼看着心爱的车的价值一个劲地缩水,街坊邻居们肯定不想步其后尘。更糟糕的消息是,有专家预计汽车价格的下降趋势还将持续几年,到2007年国内汽车价格与国际接轨后才会趋于平稳。

政策约束还是主体懈怠

2004年8月6日,中国首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沪开业,8月15日,首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率先获得开展人民币业务的权限。随后又有福特、丰田、戴姆勒-克莱斯勒、标致雪铁龙等6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获准成立。乐观主义者由此认为,中国汽车金融业开始步入以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为主导的专业化时代。事实是,这些专业汽车金融公司业务步履维艰,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在开业后的一个月内,只签下了100多个贷款协议;而最先开张的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在头一个月的业绩竟然是零。截至去年12月底,这两家公司的总签单量也没有突破1000笔,其业务量与同期汽车市场交易状况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

此后成立的专业汽车金融租赁公司的命运也没好到哪里去。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做融资租赁业务,也不能做一般性租赁业务,这与国际经验显著不同。去年,租赁业终于迎来了迟到的喜讯,商务部公布了首批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试点企业。其中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和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首批汽车融资租赁专业公司,两家公司的出现弥补了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空缺。然而,处在商务部监管下的联通租赁和长行租赁,并未因此殊荣而获得业务开展之便,相反因为缺少多元化融资渠道,业务操作困难重重。

不少人把汽车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租赁公司的惨淡状况归咎于政策约束,罪状也列出了一大串。首先是融资渠道狭窄,在贷款资金价格竞争方面处于劣势。按照现行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只有三项,即注册资本金、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的存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只能向同业拆借4个月以上.期限的资金)。汽车金融公司不仅资金来源极为有限,而且成本较高。二是注册汽车金融公司门槛过高且不得设置分支机构。按照目前的监管规定,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注册资金高达5亿元,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拓展由此受到很大限制。三是利率管制较严,经营风险难以覆盖。由于汽车贷款客观上存在较大的贬值风险,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一般比企业贷款利率高出3%~7%,以便从较高的收益中提取充足的坏帐准备金。但我国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利率同普通企业贷款一样,即只能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至30%,汽车金融公司难以具备消化风险的能力。四是业务种类单一,经营活力不足。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盈利方式,融资租赁、信托租赁、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和再租赁、保险、抵押等其它中间业务的利润占公司所获利润的60%。但我国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汽车贷款业务以及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不能涉及汽车租赁等营利性较高的中间业务。五是对客户放贷额度受限,业务批量难以做大。目前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5%,并且对最大的10个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然而,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对象是需要大额借款的汽车经销商。由此造成汽车金融公司在短期内难以挑战商业银行在汽车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汽车金融领域竞争不足,不利于汽车市场和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环境完善还是主体自强

客观地讲,汽车金融业之所以有今天如此尴尬的状况,上述因素均脱不了干系。那么,药方也不应该是单一的而是综合性的。

在一揽子的应对方案里,政府应该做些什么呢?没说的,放宽政策约束。一是拓宽融资渠道。包括发行债券、进入利率较低的同业借款市场或进行资产证券化等。二是允许实行灵活的经营方式。三是扩大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汽车金融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信托租赁、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等营利性较高的中间业务。 四是给予较大幅度的自由定价权。借鉴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经验,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对其发放的贷款,享有从零利率至高出同类企业贷款利率10%以下的定价权,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五是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在金融公司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盈利水平、资产质量标准后,允许其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促进汽车金融业快速发展壮大。

篇8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3.3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3-72-03

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兴起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根据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定义,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一)金融租赁业的出现

金融租赁最早出现在20世纪中期的美国。当时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美国经济由于没有受到战争的正面冲击而发展较快,美国工业化生产逐渐出现过剩。以设备生产厂商为例,为了尽快推销自己的产品,他们开始采用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信用销售的方式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以刺激销售。但由于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设备厂商只拥有对客户的债权,导致厂商在坏账率上升的同时缺乏有效的手段维护自身权利。于是有部分厂商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模式,将相关设备的使用权让渡给客户,而设备的所有权则保留在厂商自身。直到客户以租金的名义支付完毕全部设备款后才将所有权转移给客户,而这种方式正是“金融租赁”的雏形。

(二)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兴起

我国最早的金融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4月,是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机电设备公司和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创建的。同年7月,中信公司与国家物资局等单位共同成立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它们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诞生。之后,租赁行业蓬勃发展,租赁总额快速增长,经营范围也日益扩大。但风险管理不到位、资金短缺和政策约束成为金融租赁发展的致命隐患,随时威胁整个行业的成长。1997年以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武汉国际租赁公司为代表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严重资不抵债纷纷倒闭,金融租赁业进入萧条阶段。

随着金融租赁相关的法律、监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终于走出寒冬,迎来发展春天。特别是2007年银监会颁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行业带来鲜活的生命力和发展的动力。

(三)2012年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概况

2012年是我国金融租赁业高速发展的一年。从行业内企业数量来看。行业内企业的数量反应了行业发展的情况,直接体现出一个行业的兴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560家,比年初的296家增加264家,增长89.2%。其中,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20家,没有增加;内资租赁80家,增加14家;外商租赁增加较多,达到约460家,比上年增加250家。

二、金融租赁的优势

面对上述令人振奋的数字,可能会有人惊讶于金融租赁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不但没有受阻,反而迎来高歌猛进,迅速壮大。其中原因除了得益于国家对金融租赁行业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外,更源于金融租赁行业自身的独特优势。

(一)有利于企业“融物”而“融资”

前文已经介绍过金融租赁最早产生于美国的设备厂商的促销行为。由于当时设备购买者无力一次性支付高额的设备款,为了扩大再生产则必须向银行贷款。但银行贷款通常门槛高、手续复杂、资金用途狭窄、贷款周期短,无法满足众多设备购买者的需求。而此时厂商以金融租赁模式为其融入设备使其能够顺利开展生产,用之后的经营所得分次以租金形式偿还,当所有设备款偿还完毕后设备即转移至购买者名下。在这种模式下,解决了设备购买者资金不足的问题,起到了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作用。金融租赁业务正是基于真实资产买卖和使用发生的投融资服务,在经济发展时期可以发挥融资功能,在经济萧条时期又可以发挥促销功能。因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金融租赁业保持了稳定的发展。

(二)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金融租赁不同银行贷款、股票融资、信托融资、债券融资,其交易结构中的租赁物一定是真实资产,而且金融租赁中的出租人一定要先将租赁物买下才能再出租给承租人。在这一买一卖中,对于租赁物的销售方而言,出租人是购买者,可以帮助其扩大销售、快速回笼资金,以便其开展下一段的再生产;对于租赁物的承租人而言,出租人是设备的提供者,可以帮助其技术升级、扩大生产。金融租赁中的任何一方都是实体经济单位,都因金融租赁而受益,共同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金融租赁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对承租人的选择不仅仅依赖其过去的财务状况,而更多的是对其租赁设备后生产经营情况的判断。这样对承租人历史上的资产负债情况相较银行而言不高,这对于那些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产权不清、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的中小企业而言,尤其是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而言是莫大的福音。只要承租人新上项目或设备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就可以通过金融租赁的模式融到该设备,从而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金融租赁作为解决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重要途径,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升级

由于金融租赁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其更加鼓励企业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并且有效的降低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改造。试想,当我国企业总是能够率先使用先进设备,迅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用于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那么将必定更好地推进我国企业产业技术改造,推动我国由制造中心向创造中心、设计中心转变。

(五)有利于企业匹配现金流

金融租赁的租金支付更具灵活性,它可以根据客户购进设备后经营产生现金流的情况设计特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达到与客户经营最大程度的匹配和契合,如根据项目的不同可设置宽限期、租前期、利息资本化、租金前低后高收取等方式缓解客户不同阶段的资金压力。而这往往是银行信贷、股票融资、信托等方式做不到的。

(六)有利于企业优化税务结构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承租人采用金融租赁的方式购置设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这样企业可以在税前提取折旧费,以减少前期税费的支出。如果按会计上的经营租赁核算,则可以不列负债,所有租金可在所得税前以经营费用列支,这样既优化了税务结构,同时又改善了负债结构。

三、金融租赁的不足

尽管金融租赁业在我国发展较快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来看行业仍有整体规模偏小、融资渠道狭窄、人才储备不足、行业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金融租赁的发展,也限制了金融租赁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方面的作用。

(一)金融租赁行业整体规模较小

租赁市场渗透率,是衡量租赁业发展程度的国际通用统计指标,主要有“设备渗透率”和“GDP渗透率”。设备渗透率是指年租赁交易量与年设备投资额的比率,GDP渗透率则指的是年租赁交易量与年GDP的比率;前者自1980年开始使用,后者自2001年开始使用。

以设备渗透率为例,2012年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进度指标,各行业城镇投资情况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设备工器具购置”的比值作为估算基础,当年设备渗透率平均仅为5.98%,而早在2008年日本融资渗透率为8%,德国为18%,美国则在30%以上。

以GDP渗透率为例,2012年金融租赁行业整体规模达到15500亿元,而2012年我国GDP总额为519322亿元,GDP渗透率为2.98%。而美国2010年金融租赁行业整体规模为5200亿美元,当年美国GDP为146602亿美元,GDP渗透率为3.55%。可见,我国金融租赁业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仍有较大差距。

(二)融资渠道狭窄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困扰我国金融租赁发展的棘手难题。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集中于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项目,使其具有资金需求量大、时间长等特点。在目前现行的规定下,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母行交叉授信和增加资本金来扩大资金来源;而非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无母行优势,只能通过银行信贷和增加资本金来解决资金问题。但随着租赁行业的跨越式增长,这些传统的资金来源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公司的需求。从本质上讲,金融租赁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金融租赁业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谈不上发展。

(三)人才储备不足

金融租赁是一个边缘性、多学科交叉的行业,其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需要既懂金融、法律、管理和外贸等基础知识,又要熟悉和掌握租赁物的性能、技术等专业知识,因而其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能创新的基本素质。而目前我国金融租赁方面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极端短缺。另外,国内高校、科研院所、金融租赁公司等单位长期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专业人才不多,理论研究人才和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更是屈指可数,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行业管理不够规范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金融租赁管理部门,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重点缺乏统一的安排和部署,审批权分散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由于政出多头,各家金融租赁公司所面临的监管、执行的行业政策也多有不同。多头管理必然导致金融租赁各自为政、管理混乱,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四、我国发展金融租赁的建议

(一)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能力的大小,将直接关系到行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所以政府应在政策上进一步改革,为金融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创造良好的环境。例如在银行借款、补充资本金之外,应积极鼓励并采取相应措施使金融租赁公司能够通过融资租赁协议转让、租赁+信托、租赁+保理、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以更快速度、更低成本融到资金。

(二)适当加大对金融租赁业的税收优惠

金融租赁在交易过程中尽管也涉及资产的购买和权属的转移,但从本质上而言,金融租赁是融资行为,与正常的销售购买行为有着本质的差别。国家和地方财政及税务部门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针对金融租赁的交易特点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此外,从减轻承租企业税负负担、鼓励企业技术升级、推动我国产业升级的角度,还应加大对金融租赁的税收优惠,如对以金融租赁方式引进先进技术的企业减免部分关税。以此降低金融租赁交易双方的融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加强金融租赁行业复合型专业人才的培养

培养一批掌握深厚的金融租赁专业知识、具有敏锐战略眼光和市场应变能力的高级管理决策人才和具备法律、技术、财务等特点专业的技术能手,将极大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应加强对人才的引进,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请国际租赁专家来国内讲学,同时派国内人才到著名的国际租赁公司进行培训学习。同时,各高校也应加强金融租赁的理论研究,同时开设相关专业,定向培养金融租赁的专业人才,推进金融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四)理顺金融租赁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不同性质,审批权分散在银监会、税务总局、商务部乃至各省市商务厅、商务局,从而缺乏统一的行业政策和监管要求。未来可以结合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由国务院确定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设全国租赁协会,颁布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这样,必将有利于金融租赁行业的持续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京晏.对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思考[J].黑龙江金融,2011,(05).

[2] 贾立立、吴丽娟、王俊锋.浅析融资租赁业务[J].活力,2012,(04).

篇9

继续看多金融股

我们认为沪港通是中国资本市场开放的重要一步,为2015年MSCI将A股加入新兴市场指数奠定了基础。可以预计,如果A股纳入国际指数,虽然初期其所占权重也有限,但考虑到人民币有可能在2020年底前实现自由兑换, 6-8年后,A股将按照国际通行的法则纳入国际性指数,而不会给予明显折扣,A股有望主导一系列国际化指数中的“中国样本”。

未来的这些重大变化,将带来大量指数基金的被动性买入,而国内投资者对于金融股特别是银行股的配置明显低于权重。

一些独特标的值得拥有

中国信达(1359.HK) 系四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中唯一一家上市公司。依托其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和广泛的融资渠道,信达始终保持领先的市场份额,在行业总资产和收入中占比份额分别达到40%和50%。公司作为特殊机遇投资者的商业模式具有独特性,目前2015年市净率只有1.09倍,对应ROAE则达到16.6%。

中国光大控股(0165.HK)系一家跨香港和中国内地的多元化金融控股企业,母公司为中国光大集团。公司秉持“3+2大资产管理战略”,专注发展直接投资、资产管理和产业投资业务,并形成与投资银行(企业融资)和经纪业务(财富管理)等收费性业务共同发展的格局。目前,光大控股正从被动金融持股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积极转型,股价相对于NAV的较大折扣提供了向上空间。

远东宏信(3360.HK)是中国领先的金融综合服务机构,致力通过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增值服务,为客户提供度身订制的一站式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公司在医疗、印刷、航运、建设等多个基础领域开展金融、贸易、咨询、投资等一体化产业运营服务,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为一体,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以资源组织能力和资源增值能力相互匹配、协调发展为特征的企业运作优势。作为国内最优秀的租赁公司,公司同时正在针对涉足行业的价值链进行拓展。公司2014年市盈率为8.5,而A股上市的渤海租赁市盈率达到14倍。

此外,A股也有一些金融股提供了独特的投资视角,例如在主经纪商业务柜台市场业务具有领先地位的券商之一招商证券(600999.SH)和互联网券商的先行实践者国金证券(600109.SH)。

部分股票或会缩窄价差

在H股市场,中型金融股往往相对大型股票存在估值折扣,而国内投资者则对成长性更为偏好。一些股票可能会由于投资者视角不同而会缩窄价差。

篇10

会后不久,建设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黄志凌也撰写《小企业融资难与贵的死结破解》表示,截至2013年末,全国法人小微企业数量达1170万户,占全部法人企业数量的76%,个体工商户达到5606万户,占企业数量的94%,提供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中小企业不仅在经济发展正常状态下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周期的恢复阶段更是扮演着其他经济主体无法替代的作用。然而,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难问题始终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近年来矛盾更加突出,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黄志凌透露,目前国有大型银行给小微企业贷款的定价通常为基准利率上浮30%左右,贷款利率平均在8%上下,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合格的自有资产作为抵押物,被迫采用第三方担保或非自有资产担保的方式,其融资成本将迅速升高。以目前较为普遍的担保公司担保融资为例,除银行贷款利息外,企业通常还需向担保公司缴纳10%左右的保证金,支付3%-5%的担保服务费,融资的成本将达到10%-13%,甚至会达到15%左右。

“即使如此,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小企业仍然有限,大部分小企业融资只好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远高于15%。但从统计数据来看,小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水平在8%-10%之间,对于资金成本高于10%以上的贷款,小企业是难以长期承受的。”

如何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成为摆在各方监管部门的一个切实难题。笔者特别选取了美国富国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融资方面比较成功的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富国银行经验

自1998年开始,富国银行连续多年位居美国小企业贷款发放额的首位,同时也是通过SBA(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发放贷款最多的银行。2002年,富国银行仅列全美SBA总贷款额的第五位,2003年跃升至第三位,2005年再次上升至第二,从2007年至今,一直位列全美SBA贷款总额的首位。

富国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业务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鉴于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20年富国银行对小企业贷款业务也越发重视。自2003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富国银行赞助、盖洛普公司对美国的小企业主进行全面调查,最终汇总成为富国―盖洛普小企业指数,该指数是反映美国小企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预期的动态指标,也是富国银行把握市场动态、了解小企业贷款需求的重要依据,并保证了其在小企业信贷业务方面的竞争力。

富国银行在1989年末成立在零售银行业务板块下的小企业银行业务集团、小企业贷款部,专门服务于年销售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1994年,富国银行通过成本研究发现通过标准放贷程序成本过高,无法实现小企业贷款的经济效益,因而创建“企业通”产品,通过改变审批流程提高小企业贷款的盈利性。

“企业通”产品的特点是客户规模小,但客户数量多,且风险分散。“企业通”的客户遍布全美,覆盖所有行业,是多样化的贷款组合,具有高盈利、风险可控、持续增长的优势。它有四个明显的特征:第一,信贷额度较低,“企业通”信贷产品的贷款上限为10万美元;第二,贷款对象规模小,“企业通”面对的客户是年销售额低于2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第三,信贷流程和信贷模式简单,大部分贷款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柜台发放,无客户经理;第四,采用信用评分技术为贷款定价。核心特点是针对小微企业的特点,不使用纳税申报表或财务报表的信贷评分技术,且通常无担保物。

根据小企业贷款盈利性,可以将2000多万家企业划分为10类,从高到低排列分别为:现金牛、牛宝宝、瞪羚、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专业服务公司、无利润公司、创业家、家庭收入支柱、初创公司、乡镇企业。“现金牛”是指那些在成熟市场已经取得可观市场份额,利润丰厚而且盈利稳定的公司。“牛宝宝”是具有成长为现金牛潜力的,成长性较好的公司。“瞪羚”则是对成长性好、具有跳跃式发展态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通称。同时,“企业通”还将小企业划分为盈利和不盈利两大类,后6类不盈利企业主要是指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在信贷业务中不对其盈利性提出要求。

如何防范这类不盈利企业的风险呢?这主要由SBA为贷款企业用政府信用提供担保。尽管从表面看,富通银行的小企业信贷发放很松散,但实际上其拥有严格的风险管理和信贷质量控制能力,从富国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运营多年后的局面看,其贷款质量上乘、贷款来源分散、资本充足,而且收入来源多样。以“企业通”为例,其在拓展小微企业客户时,对小微客户的测试要求十分精确,客户来源清单、信贷产品、直邮材料和电话销售应答稿、贷款渠道等都被纳入信贷创新测试的内容。

不同于国内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板块为零售业务和批发业务,对公业务统统集中于批发业务,富国银行的业务可以细分为社区银行业务、批发业务、财富经纪退休业务和其他业务。其中,社区银行业务主要为个人客户和年销售额小于20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其资产和贷款规模占富国银行总资产和总贷款规模的60%以上。2011年,富国银行社区银行净收入占比为70%,净利润占比为75%,净利息收入占比72%,资产占比69%,总贷款占比 61%。社区银行业务的议价能力明显高于批发银行业务。2001―2011年间,社区业务平均收益率处于6%―9%,而批发业务的平均收益率为4%―5%,社会银行的收益比批发业务高出近 2%。

富国银行是从地方性小型银行成长起来的,良好的客户基础和灵活多变、持续创新的社区银行服务经验使富国银行逐步发展壮大。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富国银行的资产质量也出现恶化,但由于其长期秉行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的理念,在次级贷款极其兴盛的时候并未大规模开展不对客户负责任的住房贷款,富国银行顺利度过了国际金融危机,还趁机收购了美联银行,一举成为美国第四大银行。

当下,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尤其是新兴的城市商业银行都在寻觅新的业务增长点,而最活跃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富国银行的发展之路,或许对我国新兴的城市商业银行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德国经验

除了富国银行,德国商业银行在发展从事出口业务的中小企业方面的成功经验也很值得借鉴。

20世纪早期,德国发展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工业国家之一,此时德国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主要面向工业、商业和贸易部门。之后,随着现代服务业逐步发展,德国商业银行看到了中小企业的广泛金融服务需求,以及银行在这类业务中较高的溢价能力, 逐步地将战略重点转移到发展中小企业业务上来。至20世纪90年代,德国商业银行对服务业和自由职业者的贷款已占到总贷款的 1/3。1999年,德国商业银行将“成为德国最优秀的中小企业银行”确定为其战略目标之一。

针对这一目标,德国商业银行一方面创造性地将信贷业务和投行业务相融合,在同一个部门中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间接和直接融资产品;另一方面,通过增加更多的一线客户经理来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1999年当年,德国国内中小企业在德国商业银行开设账户的占比就达到39%。2004 年,德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对部门进行了重大调整,原来的对公业务部被分拆为中小企业业务部和国际企业/投行部,成为同业中第一家成立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的商业银行。

近年来,由于德国国内银行业的存款竞争格局加剧,德国商业银行除了为中小企业提供传统的信贷业务,还积极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工具,拓展相关的中间业务,如投行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

在投行业务方面,德国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间接融资以外的融资渠道,并在金融咨询、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结构化免税等方面开发了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早在中小企业业务独立之前,德国商业银行金融部门的主要业务就集中在德国中小企业领域的并购重组。2003年,德国商业银行在银行业惜贷的背景下,通过欧洲复兴计划的自有资本援助项目和创业援助项目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了夹层融资;2005年,德国商业银行为大约50家中小企业提供了总计3.5 亿欧元的次级资本;2006年,德国商业银行为大约70家中小企业提供了总计4亿欧元的夹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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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EVA与全面预算管理

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Stem Stewart 管理咨询公司提出了以EVA(经济增加值)作为衡量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的指标。EVA也就是经济增加值,是一定时期的企业税后经营净利润与投入资本的资金成本的差额。它的实质是经济利润的概念,与传统的会计利润不同。会计利润只考虑了债务资本成本,而经济利润还要考虑权益资本的成本。如果EVA 的值为正,则表示公司获得的收益要大于为此投入的资本成本,意味着管理层为股东创造了价值;如果EVA 的值为负,则表示股东的财富缩水。

全面预算是指所有以货币及其他数量形式反映的有关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全部经营活动各项目标的行动计划与相应措施的数量说明,是企业控制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考核单位经营业绩的标准。全面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是企业全过程、全方位及全员参与的预算管理。也是将企业的决策目标及其资源配置以预算的方式加以量化,并使之得以实现的企业内部管理活动或过程的总称。

企业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中,如何借鉴和运用EVA的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考核的新导向

自2007年开始,国资委鼓励中央企业引入EVA的考核方法,不仅看企业报表上的利润,还要看企业扣除国家投入资本的机会成本后的利润。在2007-2009年间已有近百户中央企业参与了经济增加值考核试点。2009年12月国资委修订通过《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随后并以主任令的形式,将于2010年起在中央企业全面推行EVA 考核的相关办法。

EVA考核办法是国资委规划、驱动中央企业战略的集中体现,它意味着中央企业的管理模式将由现行、传统的战略管理转型为价值管理,将以EVA取代传统指标作为考核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中央企业将由此进入以股东价值创造、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核心的价值管理新阶段。

三、基于EVA的全面预算管理

全年预算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工具,在国资委引导央企实施战略管理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新阶段,EVA也就是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与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一致的。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理财目标,EVA的理念提现在全面预算管理的整个过程中。

(一)引入EVA理念的全面预算编制体系

基于EVA的全面预算管理编制包括EVA预测、业务预算、资本预算、EVA业务预算、EVA资本预案算、财务预算和EVA预算。它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围绕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价值驱动因素进行编制。

(二)基于EVA的全面预算的特点

基于EVA的全面预算管理应当以EVA作为全面预算管理编制的起点。此时,衡量企业价值的标准是企业的经济利润,EVA通过对会计利润的调整从而实现对经济利润的尽可能真实的模拟。通过将EVA融入预算中,可以在经营的初始阶段就引起经营者对股东投入的资本成本加以重视,而这将促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更新自身的经营理念。

基于EVA的全面预算管理应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结合。EVA可以通过评估企业的战略,确定企业的总体战略和单元战略。这主要包括明确哪些是企业的主要业务和核心业务,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整合企业的资源。通过挖掘价值创造背后的关键驱动因素,设定这些因素的EVA目标。并以责任中心为单位,分解确定每个责任中心的EVA指标目标。通过全面预算管理检验战略方案是否有效的为企业创造了价值,并以此作为企业考核和薪酬激励的基础。

基于EVA的全面预算管理,是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匹配。将EVA的理念引入全面预算管理,一个主要变化就是,大量的非财务指标的使用,企业确定行动方案和分配资源以实现财务和非财务的指标为目的。为企业的价值创造活动还应当具有可持续性,必须将长期指标和短期指标结合起来考虑,并关注长期指标预算。

基于EVA的全面预算管理,强调全员参与预算。一般企业多把财务预算赋予财务部门,其他部门参与甚少,以致编出来的财务预算与事实出入颇大,致使预算的管理功效无法充分发挥。基于EVA的全面预算管理会以责任中心为划分,将企业整体的EVA目标会被分解成为每个责任中心的指标,各责任中心再分解到班组个人。同时,基于EVA的全面预算管理在考核时,将EVA与管理层的薪酬挂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管理层的“道德风险”,有利于实现股东、管理者和员工三者利益的有效统一。

(三)基于EVA的全面预算编制过程

首先,对EVA的预测。企业的内外因素都会对企业的EVA产生影响。影响企业的外部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行业环境和发展周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等等。影响企业的内部因素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企业的产能情况以及资金状况等等。在确定EVA的预测值时,可以将企业上一年度的EVA作为基准值。在此基础上,企业可设定预期改善值,即EVA预测值=基准值+预期改善值。

其次,业务预算和EVA业务预算的编制。业务预算包括销售预算、生产预算、费用预算和人工成本预算等。在此基础上,企业科调整编制EVA业务预算。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评估非主营或非经常性业务对EVA的影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业务预算,同时按照EVA的理念编制EVA业务预算,通过评估通过缩减或放弃非主营业务而回收的资源,转投主营业务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比较由此产生的会计收益和经济收益的不同,从而影响管理层的决策和资源分配。

2.针对研发、技术投入和市场开拓等费用编制独立预算。国资委为鼓励中央企业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和企业长期发展的关注,将企业在研发、技术投入和市场开拓费用的投入作为企业的经济利润。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适度增加此类费用的预算。

3.针对租赁方式,编制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比较预算。EVA是将经营租赁作为税后净利润的调整项,以此鼓励管理层在满足经营活动时,要考虑融资租赁所产生的融资成本。如果想提高EVA的改善值,就应该适度增加经营租赁的预算,而减少融资租赁的投入。

4.人工费用预算与EVA 激励机制挂钩。在传统的考核模式下,管理层只有在达到业绩目标时才可以获得奖金,但是超过某一限额时,管理层不能获得额外的奖金。EVA采取的是一种“下不保底,上不封顶”的机制。公司通过确定年度用人方针,各部门提出人力需求计划,利用EVA 薪酬模型,实施人事费用预算。各部门对EVA的贡献值决定了经理人与部门在实现目标业绩时能得到的现金奖励。

5.资本预算的编制。资本预算分为投资和融资。以EVA为导向的对外投资决策必须要确保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方案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润,并按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增加的多少为标准进行排序。投资预期回报超出资本成本的项目成为对外投资预算的主要标准。

以EVA为导向的融资决策既要考虑企业的债务成本,也要考虑企业的权益成本。企业的筹资预算的前提是:充分使用企业的自有资金,确定无法通过企业资源的内部调整来实现资金的流入时才考虑融资。需在在满足经营预算与投资预算需求的同时,充分考虑筹资成本。

最后,EVA预算表和财务预算表的编制。由业务预算和资本预算编制财务预算,编制形成资产负债预算表、损益预算表、现金流量预算表和股东权益预算表。在业务预算和资本预算的基础上,依据EVA的理念,调整编制EVA的业务预算和资本预算。EVA预算表既可以在财务预算表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编制,也可以在EVA业务预算表和资本预算表的基础上直接编制。

四、结语

国资委通过对中央企业实施EVA考核的目的在于引导央企实现可持续发展,引导央企增加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有利于央企进一步做强主业,遏制央企投资冲动,合理控制风险促使中央企业更加关注价值创造,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这是在国资委引导下,中央企业实行多年,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基于EVA的全面预算管理将对中央企业产生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韩鹏,陈刚. 基于以EVA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模式的探讨[J].价值工程,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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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8-0082-03

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外已经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在中国是履行入世承诺后设立的新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均为外方独资或中外合资的汽车金融公司。自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8月作为第一家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落户上海后,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将其先进的管理经验、风险控制措施等带到了中国,并与本土环境相结合,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他们在发展中也遇到了一些障碍。同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的快速发展,也对中资汽车厂商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提出了挑战。

一、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经营发展中的先进经验

从已落户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状况看,公司能较好地将先进的经营理念及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运作较为成功。

1、与股东的利益密切相关。目前已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股东均为全球著名汽车厂商附属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实际出资人为著名汽车厂商),股东主要希望依托汽车金融公司为汽车厂商提供资金支持并以此促进车辆销售。汽车金融公司作为串连在整个汽车产业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其金融服务的开展,通常与汽车集团整体的生产、销售紧密相连。从金融产品设计开发、销售和售后服务,汽车金融公司都有一套标准化的业务操作系统,并与汽车厂商、经销商之间信息共享。这种标准化的金融服务节省了交易费用,提高了交易效率,赢得了规模效应。

2、在汽车金融领域经验丰富。一是汽车金融公司的股东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已在国外经营较长时间,在世界众多国家与地

区,包括成熟市场与新兴市场都较为成功地开展了业务。二是公司高管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汽车金融业务专业性较强,它不仅需要开展此业务的整套专业技巧,而且需要管理人员具有在该领域长期积累的对汽车市场的预判能力、对公司整体运作与管理风险的掌控能力等。现已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负责人均是由外方股东派出的专业素质较高的职业经理人,他们具有在多个国家工作的成功经验,风险防范及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较强,对公司健康有序发展非常有益。

3、市场调研充分,坚持审慎经营理念。一是在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前,就进入市场调研,不断深入了解中国各地市场的业务运作,使其业务模式能够满足中国所特有的商业和消费环境。而且汽车金融公司所依附与合作的本品牌汽车制造厂商和经销商,已进入中国多年,对中国市场及经营环境比较熟悉和了解。二是已设的汽车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的初期,均坚持审慎第一,速度第二的原则,提出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目标。他们根据中国地域辽阔及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不断调整信贷策略及应对措施,逐步推开业务模式,即初期仅选择若干发达城市或区域(主要是沿海大城市)开展试点研究,积累一定经验后,再将成功模式逐步推广到其他地区。

4、不断调整经营策略,适应中国国情。由于中国经济信用环境与成熟市场差距较大,部分在国外市场上成功运作的技术手段并不能在中国的土壤中产生相同的效果,故落户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在引进有关风险管理经验的同时,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经销商贷款等主要业务采取适应中国国情的风险管理手段。

二、遇到的主要障碍

目前,虽然落户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正在不断推进业务发展,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他们在业务经营上仍遇到了一些障碍。

1.融资渠道狭窄。根据目前业务范围,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为吸收境内股东存款、向银行借款和转让出售汽车贷款,但以上融资渠道目前无法完全解决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

第一,境内股东存款持续性不够。由于境内股东多为汽车生产厂商,而厂商之所以成立汽车金融公司就是希望利用汽车金融公司在金融市场上为其品牌经销商提供融资服务,尤其在资金紧缺时,各股东方都捉襟见肘,不可能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长期巨额资金。

第二,转让出售汽车贷款难以操作。《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但该融资方式必须是在汽车金融公司融资业务达到一定数量时方可开展,对于解决汽车金融公司目前的资金来源并不可行。此外,以买断形式转让汽车贷款对于解决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并不可行,原因是如以良好资产解决融资问题,则得不偿失,影响公司盈利,如以出售不良资产进行融资,受市场原则制约,难以操作。

第三,银行借款不能满足公司运营需求。由于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中未含同业拆借,因此无法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四个月以内的短期资金。从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来看,作为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是其调节资金余缺的重要手段,尤其是汽车金融公司客观上具有弥补短期头寸不足的强烈需求。

2.获取个人信用记录较难。由于各地的市场环境不同,客户群差异较大,除上海、深圳外,其他城市均未建立起自己的征信体系,而且全国统一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尚未对汽车金融公司开放,汽车金融公司很难获得个人信用记录,只能采取家访等原始方式深入了解借款人状况,这增加了公司运营成本以及调查人员的道德风险。

3.业务范围不适应汽车金融公司发展需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过于狭小,一些在汽车金融领域比较成熟的、市场上较为普遍的业务品种如融资租赁未被列入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利于汽车金融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在国外,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和消费贷款业务的比例几乎相当,一方面是消费者有这种需求,另一方面汽车金融公司愿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因为融资租赁业务中车辆所有权归汽车金融公司所有,不需要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一旦消费者违约,公司可以立即取回车辆而不需要通过司法部门,故此类业务具有经营风险较小,经营成本较低的特点。

4.相关配套政策欠缺。

(1)库存车不能抵押。由于目前我国车辆抵押的相关法规尚不完善,车辆只有经销售过户后才能办理抵押,库存车辆因没有出售而不能作为贷款抵押品进行抵押登记。国外的通行做法:一是对库存车设置浮动抵押;二是由汽车金融公司从厂商处买入库存车,再将车辆出租给经销商做展示销售,这样在经销商未将车辆全额货款交付金融公司之前,车辆所有权依然属于汽车金融公司,因而经营风险较小。然而目前国内汽车金融公司既不能对库存车设置浮动抵押,也不能通过买卖车辆而获得车辆所有权。虽然汽车金融公司采用与生产厂商、经销商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但这仍是建立在厂商的信用和经销商积极配合基础之上的,不符合成熟市场中的通行做法和以车辆本身作为抵押品担保的原则。

(2)违约车辆处理成本较高。国外回收车辆处置的灵活性和低成本有助于汽车金融公司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对于经销商贷款车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安排本品牌的生产企业进行回购;对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回收的抵押车辆,汽车金融公司除可以选择在二手车市场出售外,还可以要求本品牌的生产企业对车辆进行残值评估和回收,实现二次利用;也可以视情况将车辆用于租赁业务等。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抵押车辆必须经过法院以拍卖、折价等方式收回,汽车贷款的债权人对于违约贷款车辆的处理费时费力。不仅增加了汽车金融公司处理违约贷款抵押品的成本,而且也容易使恶意贷款客户孳生违约意愿,不利于汽车金融市场的规范和成熟。

三、几点启示

(一)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1.尽快实现全国车辆抵押登记要求的标准化与统一化。一是对于库存车抵押,建议法律上允许凭车辆合格证进行抵押或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如浮动抵押方式实现汽车金融公司的抵押权。二是对于违约车辆的处置,简化司法程序,给予汽车金融公司在借款人不能履约时,有自行收回和处置汽车的权利,降低车辆处置成本。三是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车辆抵押登记制度,确保车辆抵押担保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一致认可。

2.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建议尽快将汽车金融公司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使用范围,加快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

3.增加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包括汽车融资租赁、发行金融债券及同业拆借等业务。这些新业务将有利于汽车金融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和控制风险。尤其是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逐步核准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票据或金融债券,汽车金融公司利用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中长期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通常需要1-3年中长期资金),利用短期融资券筹集资金用于经销商库存贷款(一般需要3-6个月短期资金)。

(二)中资汽车厂商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机遇与挑战

当前,人们已逐渐意识到,中国的汽车行业、汽车消费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潜力巨大。因此,在外资品牌汽车逐步占领我国汽车市场份额,且通过设立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加快其品牌汽车销售的同时,中资汽车厂商创建自主品牌汽车并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不能回避的问题。

1.发展的机遇。

(1)中国自主品牌汽车得到大力发展。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国产乘用车销售继续稳步大幅增长,销售总量已超过十万辆,自主品牌汽车的市场份额已接近整个轿车销售总量的三分之一。中国汽车产业经过近几年的高速发展,也已经从依靠价格拓展市场发展为注重产品的质量。目前国内销量较高的几个自主品牌如奇瑞、吉利、夏利等,历经数年发展,质量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

(2)部分中资汽车厂商已意识到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重要性,并在积极寻求合作伙伴。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中资汽车厂商也意识到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对汽车业和汽车消费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它不仅能使潜在的汽车消费群体变为现实的汽车消费群体,而且在拉长汽车产业价值链的同时能够提高自主品牌汽车的市场竞争力。目前,中资汽车厂商在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条件不成熟情况下,也在积极谋求与外资汽车厂商或外资汽车金融公司的合作。

2.面临的挑战。一是通晓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才严重缺乏。正如前文所提,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的汽车金融业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求较高,其中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汽车金融公司经营和管理经验。虽然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在中国经营过程中也培养了一批汽车金融领域方面的人才,但真正能在汽车金融公司经营发展中有效掌控风险和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屈指可数。二是自主品牌汽车质量还未达到国际标准。虽然中国自主品牌汽车的整体质量逐步上升,但相对于国际轿车制造标准,尤其在产品的研发设计领域,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三是虽然设立中资汽车金融公司能推动自主品牌汽车的发展,但并不能起决定性作用。汽车金融公司只是镶嵌在汽车产业链上的一部分,只有在汽车制造商具有良好品牌、成熟销售渠道、汽车设计创新能力等前提下,汽车金融公司才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目前,虽然设立中资汽车金融公司的时机尚未完全成熟,但我们应该在国内汽车厂商抓紧提升自主品牌汽车质量的同时,不断总结和借鉴外资汽车金融公司成熟的管理经验,培养出一大批优秀的高级管理人才,尽快为中资汽车厂商安装汽车金融公司这个“加速器”,支持高品质的自主品牌汽车快速发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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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现状

1997年12月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及其框架机制,极大推动了全球碳交易配额和项目市场的迅猛发展。据估算在2008~2012年的四年之中,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规模平均已达500亿欧元/年。到2012年,预计全球碳交易市场总量有望超过石油跃升世界第一大市场,达1400亿欧元之巨。我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范围相当有限,目前仅涉足CDM项目的投融资、CERs(已核准的减排量)的交易及有关金融中介服务,如农业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北京银行、都已推出CDM项目的开发咨询服务、项目投融资等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正逐渐重视碳金融业务,不断进行创新,尤其是在CDM项目投融资及挂钩碳交易的结构化衍生金融产品的开发上。例如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先后推出的“二氧化碳挂钩型”本外币理财产品。在项目融资上,为促进我国节能环保型企业或项目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提供相应信贷支持以推动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在2006年5月17日,兴业银行早与国际金融公司在上海签署了合作协议,携手推出国内首创的能效融资项目。兴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创新地开发了风险损失分担机制,国际金融公司支持兴业银行为节能环保型企业或项目购买节能设备提供贷款;当贷款产生风险,国际金融公司将以约定情形及补偿比例分担兴业银行可能的贷款本金损失。此项目为我国51个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超过12亿元人民币的贷款,预计每年可减少41万吨的温室气体排放[1]。既满足了企业节能设备投融资需求,又较好控制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二、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的主要类型

总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创新不足,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融资支持

融资支持服务主要解决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包括信用证、碳交易保理等结算形式,也包括有追索权保理融资、CERs收益权质押贷款、CDM项目所需设备的融资租赁等其他形式。融资支持服务可将保理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结合起来使用,即由租赁公司购买设备,商业银行为租赁公司提供一笔保理融资或融资担保。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一般都遵循此模式。

(二)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服务指商业银行在融资支持以外提供项目咨询,协助国内企业寻找合适的投资方或CERs国外购买方等中介服务。2009年7月在陕西省两个装机容量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中,上海浦发银行以财务顾问方式为项目方争取交易价格,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并促成CERs买卖双方签署《减排量购买协议》,为项目方带来每年160万欧元的额外售碳收入。

(三)理财产品

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面向普通客户的环保理财产品,既体现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也体现商业银行的经营创新。碳金融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针对目标客户开发并销售的资金投资与管理计划,如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相继推出的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

(四)碳基金托管

设立碳基金托管人的目的在于防止碳基金财产挪作他用,保障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碳基金托管人有依法设立并取得碳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碳基金托管服务是商业银行为满足碳交易资金管理需求,适应买卖双方和中间商对资金监督、汇划需要而推出的金融服务。拥有托管证券基金经验的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碳基金托管业务[3]。

三、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的主要障碍

目前我国银行业还没有深入到碳金融业务的核心部分,虽然有所行动,缺乏对碳金融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的深度了解,而且我国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还处于初级阶段。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发展时间并不长,碳金融业务仍然是一个新兴事物。我国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认知还处于较低层次的水平。

(一)相关的碳金融业务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碳金融业务的许多项目由于涉及国内外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业务关系,尤其在与国外金融机构、CERs需求方的法律关系中更涉及到法律适用性、地域管辖权等复杂的法律问题,由此产生了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的支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仅对关于碳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还没能够与国际接轨,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认识更谈不上深入。碳金融业务的风险较大,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经验却相对不足,国家政策制度对商业银行碳金融创新的支持还不够,降低了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开展的积极性。

(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基础相对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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