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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处罚条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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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处罚条例

篇1

Abstra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idding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as the important behavior, and building the order of the market economy has close relation, strengthen buil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agent to the specification of quality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market transactions, an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bidding, construction market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bidding work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Based on discussion of the bidding agencies based on the mode of effective operation, and analyzed the bidding market to strengthen unified management and coordination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gent quality management strategy, promote the reform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smoothly.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agent;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我国建设领域得以奠立并逐渐步入法制化健康发展轨道,从而也孕生了建设工程招标服务业。作为专业提供招标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所起的作用也日渐突出和重要,招标在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招投标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和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做好招标工作服务的质量控制,使之不是简单地停留在重复性的程序上,而成为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加强建筑工程招标的质量管理已成为众多机构研究的重点内容。但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时间不长,当前招标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业主及招标机构本身对其业务工作内容认识仍不全面,招标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局限于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简单地停留在重复性的程序上,呈现出同质低层次无序竞争的不良趋势,服务质量水平整体不高.没有真正发挥其作为专业机构的特长和优势,招标机构具体项目运作不够规范,法人内部约束机制有待建立健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招标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亦亟需完善,诸多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了招标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面临国内市场错综复杂、竞争激烈的局面,招标工作的服务质量不仅决定了招标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对后续项目建设的合同履约质量和工程质量、投资等的控制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本文在讨论招标机构的有效运作模式基础上,深入分析加强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从招标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入手做好招标工作质量控制,提出了建筑工程招标的质量管理策略,以期促进招标机构的生存和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市场发展壮大。

1.招标机构的有效运作模式分析

1.1常规服务的周到细致

招标机构的常规服务大致包括与委托人沟通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资料整理上报、协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几个主要方面。只有始终把握这几个主要方面,做到服务周到细致,招标工作才有可能有效进行。下面以编制招标文件为例进行简单说明。招标文件是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也是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只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桥梁。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机构在按规范列出各项条款时,应对各项条款进行仔细揣摩与研究。在招标文件中,不能有明显错误、含糊不清、歧义或相互矛盾的地方;不能有明显对投标人不利或不合理的地方;不能有歧视或排斥具有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能有让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索赔要求的潜在条款(如某些项目工程量会增加、只填写单价的项目等);不能有使投标人处于合同谈判有利地位的可修改投标文件的某些条款或可补充某些规定的条款等。作为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应充分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投标商信息,编制科学、完整的招标文件,防止漏洞,不给投标人以可乘之机。总之,一套高质量的招标文件必须符合四个要求:一是招标文件的条款要完整、明确;二是充分反映业主的意图;三是选择出能生产“质量优,价格合理”的工程产品的承包商;四是减少由于招标文件不完整而导致的工程实施阶段的索赔或扯皮现象。

1.2信息资源的有效掌握与沟通

信息是做好各项招标工作的保证。信息在招标工程中贯穿于各个环节。信息是否沟通及时,是否掌握充分,是否公开透明,都直接影响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招标机构所应掌握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专家、招标管理机构等多方面的信息。招标机构不仅要充分了解招标人的意图,如招标人对工程的造价、工期、质量等要求,以及招标人资金安排的想法等,还应充分了解投标人的情况,如造价、质量、工期、技术和财务状况等,同时对于评标专家、招标管理机构的最新动态也应及时关注。信息掌握得越充分,招标过程就越主动,招标效果也会越好。招标机构也承担着与传达信息的任务。一方面,招标机构在承接招标任务后,应利用各种有效途径标讯,的标讯为越多的潜在投标人所了解,招标的选择性就越大。另一方面,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应及时做好招标各方面的信息传递工作,在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专家、招标管理机构四方面之间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努力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1.3现代化技术的广泛运用

近几年来,互联网以其信息量大、高效、快捷、传播面广、成本低的特点日益受到机构的青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为招标机构的信息收集、、沟通、管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目前,许多招标机构都建立了相应的网站,其涵盖信息包括招标资讯、政策信息、成功案例等。网站还同时设立了专业论坛,一方面为招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一方面也为招投标人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但必须看到,大部分招标机构所设的网站主要注重于招标项目的,而对于专业论坛的管理、信息咨询则较为薄弱;一些网站形同虚设,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2.加强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

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相关部门制订的规章条例的违法处罚,对可预见的违法行为和执法主体都有明确的的规定,包括对招标机构违规的处罚。但是,在招投标实践中,违法的事件常见报端,特别是对项目法人和众多投标人,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司空见惯。但执法的主体经常空位,这是由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违规单位的行政主管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模糊和空位,如股份制企业无行政主管单位,一般行政纪律处分难以落实;另外,招投标法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主体多元化且无牵头单位,从而造成了对违规单位处罚的执法尴尬。

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涉及到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随着招投标的实践经验的总结,相关的法规也正在完善。2005年1月18日,由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民航总局联合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这就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法律责任的同一问题。但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并未解决。如招投标法有关法律责任共16条,其中,涉及各种经济处罚有10条,违法事实界定和罚款主体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实践中并不明确,也未得到有效的执行。同一处罚条例,如55条关于对串通投标的处罚,涉及到项目主管机关、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且无一家牵头单位。这样,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必然造成其空位化,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针对各地招投标活动存在的普遍、典型违法行为,主要是规避招标、假招标、不规范招标等行为,明确规定执法主体。建议参照一些好的省市的经验,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载明,各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建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对招投标法相关法规的学习、贯彻和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其职能初步考虑有5项:(1)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建立和管理省招标投标信息网站,做为招投标信用机制的载体,全省招投标重大信息;(2)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建立和管理省政府招投标专家库;(3)对全省招标机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会同政府职能部门定期考核实行资格管理;(4)对全省招投标行业的现状组织调研提出规范招投标市场的政策建议。(5)牵头组织对招标投标投诉事件调查、澄清,提出处理建议。在经济活动中,按照严格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选择专业服务能最大限度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同时也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社会和公共利益,也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屏障。

3.总结

招标投标虽然只是整个项目建设的一个阶段、一个环节。但却是一个关键阶段、一个重要环节。充分做好招标策划,加强项目风险分析、合同策略制定、中标原则制定、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招标文件编制等关键工作过程的质量控制,不仅将有利于保证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更好的保证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招标作为中介机构发展至今,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作为一名合格的招标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管理知识,还要累计一定的实践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这样才能真正将招标服务质量上升到一个新高度,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参考文献

篇2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六章  合同和造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工程建设的发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咨询等交易活动及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军事设施建设和乡村住宅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筑市场管理,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建筑市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进行检查和管理。

建筑市场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法,遵守制度,热情服务,不准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刁难、卡要、勒索,积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公平竞争,合法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八条  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资质审查合格,颁发资质证书。

(一)工程勘察、设计;

(二)建筑施工、安装;

(三)建设工程监理;

(四)招投标;

(五)咨询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省的上述所属企业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分立、合并时,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审定资质等级。

第十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应当晋升的予以晋级,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降级。

逾期未接受年度检查的,资质等级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涂改、出租、转让、伪造资质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设计图签。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大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其他项目应当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和个人;

(二)有相应的资金和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咨询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第十五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几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方法实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建设工程中的特殊专业的招投标工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八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方可承包任务。

第十九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任务,不得越级承包任务。

第二十条  承包建设工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倒手转包。

第二十一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没有分包权的单位,不得分包工程。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邮电、消防等专业队伍或部门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垄断承包本专业建设工程。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投标活动。

省外、境外公司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两个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到省外、境外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任务。出省经营的,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办理出省证明;出境经营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

省外、境外进入本省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省建筑市场的法规、规定,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省手续,并缴纳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财政、物价、建设部门制定。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监理。

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监理资格后,可以自行监理。

工程监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计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按国家规定划分的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三)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工程;

(四)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

(五)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

前款所列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越级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实行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监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第六章  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工期、质量、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交易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和建设单位的特殊要求,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取费标准,不得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借、出租、涂改、转让、伪造资质证书或出借、出租设计图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二)将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分别发包的,处以分包工程造价的5%至10%罚款;

(三)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处以不招标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因前三项原因之一的受罚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证书,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越级承包任务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二)倒手转包工程的,处以转包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三)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四)外省队伍未办理进省手续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五)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分包工程造价的5%至10%罚款;

投标单位和个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个人与招标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而不委托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证书,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对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对监理单位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罚款二千元至五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妨碍建设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四十一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干扰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承发包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篇3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于上世纪80年代,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此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仅加快了工程管理体制的完善,树立了人们市场竞争的意识,而且促进了国际先进管理思想的传播,同时对工程质量的提高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这些年来,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包括权利腐败、非法转包和分包、陪标串标、行贿受贿、工程质量等问题,工程招投标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因此我们必须对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深刻的剖析,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符合规章制度的对策进行解决。

1. 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陪标

在招投标中普通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就是陪标现象了,陪标的行为使很多招投标过程流于形式化。陪标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是招投标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将工程建设项目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这其中涉及了腐败和行贿受贿的问题,在资格预审环节中,设定一些特殊的条件,这些条件只有内定的招标单位才符合要求,这样就可以直接否定其他竞争对手,保证了某些施工单位得到工程项目的目的,通过这种暗箱操作方式就可将工程项目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另一原因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比如某几家施工单位可以组成一个投标团体,并商量由其中某一家中标,欲中标单位完成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这样就可以保证欲中标单位得到工程项目。这两种违法行为都严重干扰了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合理运行,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工程招投标只是流于形式,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1.2 违法转包分包

所谓的转包分包现象即为企业在中标之后,不是自己管理工程项目,而是将工程项目违法的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并且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企业出于利益可能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一些能力和资质不够,没有工程经验的施工单位,这些水平不够的施工单位的参与都可能导致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问题,结果可能出现“豆腐渣工程”,而且由于其中一部分“利润”已被中标企业拿走,还可能出现拖欠工资的现象,甚至其中还出现有人花钱办理一个空壳公司,假借资质通过行贿等非法的手段获得工程项目,接着在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而非法获得经济利益。

1.3 评标方法不科学

目前,我国的评标方法还不够完善,无法完全科学规范的对工程项目进行评标,采用的方法主要为打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在打分法这种方式下就产生了陪标的现象,因为打分法大部分评分标准都不够具体,分数大多处于两个数值之间,是由评标专家确定分数的。内定好的中标单位很容易通过其中的漏洞得到工程项目,如果其中存在对内定中标人威胁大的竞争对手,通过分数就可以排除竞争对手,即使在报价分数落后很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分数打败竞争对手,从而获得工程项目。

而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由于其具有只需依靠单因素就可进行评标的优点,正被越来越多的应用在工程招投标中。这种方法通过几个专家的评审之后,即可在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选择报价最低的一位,此方法需要专家充分了解各投标单位的企业成本。但是各企业不会将自己的成本数据公之于众的,这涉及到商业机密,因此,无法知道详细成本数据的专家在评审报价的过程中,对于某家单位的报价是无法有充分理由判断其是否低于成本,为了防止未中标人对于评标结果的质疑,在很多情况下,评标专家正常都会选择报价最低的评标单位作为中标单位,除了某家单位的报价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才会予以剔除,这样所谓的“最低报价法”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

另外,招投标过程中对于专家的水平有很高的要求,但是其中有些所谓的“专家”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评审的资格,他们只是为了获得其中的评审费。如果投标单位“团伙合作”,采取非法的方式抬高投标价格,而那些所谓的“专家”由于水平不够或者应付了事,无法发现其中的“猫腻”,将导致蒙在鼓里的业主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1.4 招标存在问题

我国的招标业务发展比较晚,市场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和健全,同时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审批管理的监督模式已变为过程监督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是由招标机构进行依法登记备案、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以及招投标工程的操作工作。招标业务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许多招标往往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利用自己的权利向业主承诺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或者各个招标之间为了争夺市场,相互压价,恶性竞争,这些行为都严重干扰了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对于一个招标是否有效的进行其应有的工作,缺乏切实可行的评价标准。

1.5 监管力度不够

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许多违法乱纪的现象虽然被披露出来,也遭到了相应的处罚,但是其处罚力度不够,违法的成本太低,这样起不到法律处罚应有的作用。

2. 解决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建设单位要树立法律和责任意识

加强力度宣传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招标投标法》等,并披露招投标中的违法案例的严重后果,促使人们树立起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法律意识,加强人们依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样的,建设单位也应加强法律教育,建立起依法办事、自觉履行职责的法律意识。在招投标全过程实行终身责任制,招投标负责人永久对招投标过程和工程质量负责,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可以重罚招投标负责人,并且要避免一些行政干预的行为,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应提高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

2.2 加强招标机构监督

不断完善招标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处罚条例,加强招投标结构的管理监督力度。培养招标机构正当竞争意识,重点管理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有一定的上岗资质。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进行披露,向外界公开工程招投标机构的诚信档案信息,加强舆论监督,不断推进招投标市场走向程诚信化、秩序化、法制化。

2.3 实行电子招投标

电子招投标的方式有透明度高、工作效率高和经济成本低的优点,工程招投标可推行电子招投标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避免投标人的信息被他人获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陪标、串标等现象的发生。而且在招投标过程中,各类信息都是向外公开的,可以做到社会监督,随时进行检查。

2.4 随机选择评标专家

为了防止投标人事先知道评标专家,应该推行评标专家网上随机抽取制度,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对于符合条件的当地评标专家进行一次网上随机的抽取,并要在招投标管理部分的严厉监督下进行这项工作,防止评价结果的暗香操作。

2.5 完善评标办法

在进行评标时,采取的综合评分法所设置的拦标价应科学合理,剔除明显错误的投标报价,按照相关要求严格采用最低优先法计算价格,将符合招标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确定为评标基准价。充分调查了解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定好合同价,然后以质量为控制,选择质量最好的为中标候选人。

3. 结语

为了实现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采取对策进行解决,促使各方面人员建立法律意识,加强法律监督管理,遏制工程腐败和行贿受贿问题,净化建筑市场,努力推进招投标市场不断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 F41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8-0062-03

[作者简介] 徐军祖,河海大学博士生,南昌工程学院基建处处长、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工程管理;

王卓甫,河海大学教授,博士,博导,研究方向为工程管理;

洪伟民,河海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工程管理。(江苏 南京 210098)

一、最低价中标法下工程投标的两个主要问题

2000年施行的《招投标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又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俗称“最低价中标法”)为与过去常用的“综合评价法”具有同等地位的评标方法。此后,我国各省的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行业的工程招标中开始广泛采用该法,原因是最低价中标法体现了择优的市场竞争规律,特别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和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但是,在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中,出现了两个主要诚信问题:(1)、恶性低价竞标;(2)、围标串标。它们分别正是对最低价中标法运行必须具备的如下两个基本条件的突破产生的:(1)、投标者的投标价不得低于其完成投标项目所需的成本;(2)投标者独立投标,互不透漏投标信息。

恶性低价竞标和围标串标均表现为投标者的诚信问题,其背后实质是投标者作为经济人的经济行为问题。以下就两个主要问题的经济行为展开分析,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恶性低价竞标的经济行为分析

在最低价中标法下,典型的恶性低价竞标的经济行为是投标阶段以低于项目成本的报价投标和施工阶段以违规行为获取额外的经济收益的项目全过程的行为组合。以下先建立恶性低价竞标者的决策模型,然后进行分析。

1.决策模型的建立。由于最低价中标法的特性,竞标实际上是投标价的竞争,价格越低者越容易中标。每个投标者依据自己完成项目的所需成本(项目成本)确定投标价。经验丰富、管理优秀、技术先进的承包商所需的项目成本自然较低,较易在竞标中胜出,体现市场择优的规律。

但是,也正是由于最低价中标法的这个特性,如果投标者以低于项目成本的报价投标(即恶性低价),则较容易赢得标的项目。为了弥补恶性低价带来的直接损失并争取更大利润,随之而来的是:(a)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及相应的安全问题;(b)与监理、业主在工程索赔签证、决算审核等方面的合谋等违规行为。恶性低价竞标的不良后果显而易见。

同时,恶性低价竞标者也面临违规后一旦被发现而被查处的风险。

因此,作为经济人的投标者选择恶性低价竞标,是一种经济行为,其过程是一个权衡整个项目收益与损失的复杂决策过程。该决策可以表示为如图1所示的决策树。

说明:t――基于项目成本的正常投标价;t'――低于项目成本价的投标价(即恶性低价);c――项目成本;g――项目施工中违规所得收益;f――恶性低价中标情况下违规被查处的经济损失;f'――恶性低价未中标情况下被查处的经济损失;ω1,ω2――分别正常投标和恶性低价竞标时中标的概率;p,p'――分别为恶性低价中标情况下违规被发现查处的概率、虽未中标但被发现查处的概率。

2.决策模型分析。从决策树看,投标者有两个决策点。第一个决策点在节点5,是选择在项目实施中“违规”或“不违规”;第二个决策在节点1,是选择“恶性低价竞标”或“正常投标”。“节点1决策”受制于“节点5决策”。

(1)节点5决策分析。在节点5上,“违规”和“不违规”的预期收益分别是

u违=(t'-c+g)(1-p)+(t'-c+g-f)p=t'-c+g-fp

u违=t'-c< 0 (因为t'

u违-u不违=(t'-c+g-fg)-(t'-c)=g-fp (2.1)

“违规”预期收益u违是违规所得g、惩罚f和查处概率p三者相对于恶性低价竞标损失t'-c的综合作用结果。节点5决策存在两种情况。

情况一:当u违>u不违时,即当u违-u不违=g-fp?叟0时,投标者选择“违规”。亦即,违规所得g比违规被发现查处损失fp大时,投标者必然选择“违规”。

情况二:当u违

(2)节点1决策分析。“节点1决策”受制于“节点5决策”。

①当节点5选择“不违规”时。若节点5选择“不违规”,则投标者“正常投标”和“恶性低价竞标”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u正=(t-c)ω1>0

u恶=(t'-c)ω2+(-f'p')(1-ω2)

u正-u恶=(t-c)ω1-[(t'-c)ω2+(-f'p')(1-ω2]>0(2.2)

则投标者必然选择“正常投标”。

②当节点5选择“违规”时。若节点5选择“违规”,则投标者“正常投标”和“恶性低价竞标”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u正=(t-c)ω1>0

u恶=u违ω2+(-f'p')(1-ω2)=(t'-c+g-fp)ω2+(-f'p')(1-ω2)u正-u恶=(t-c)ω1-[(t'-c+g-fp)ω2+(-f'p')(1-ω2](2.3)

投标者需要视u正和u恶孰大,来决定选择“正常投标”或“恶性低价竞标”。当u正?叟u恶,即u正-u恶?叟0时,投标者选择“正常投标”;当u正

三、围标的经济行为分析

投标者之间不遵守互不透露投标信息的规则,相互串通,合谋商定投标策略,以达到操纵价格、排挤其他投标人赢得标的项目甚至内定中标人的目的,其行为即为围标行为(或称串标)。围标者的这种违规违法行为也存在被发现后被查处的风险。因此,作为经济人,投标者决定是否围标的过程也是权衡围标所得利益和被发现查处经济损失的决策过程。以下先建立投标者围标决策模型,然后展开分析。

1.投标者围标决策模型。典型的围标行为是由一个发起和组织围标的投标者(在此称为围标组织者)和参与围标的其他投标者(在此称为围标陪标者)共同完成。围标组织者以一定的利益换取围标陪标者的参与,共同制定投标策略,以表面合法的形式和程序赢得标的。

一般情况下,一个围标团体,即围标组织者和围标陪标者,仅为全部投标者中的一部分。(围标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一个投标者以数家公司的资质分别投标,即一人挂靠多家。而对同一个项目同时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围标团体。)当一个围标团体扩展到包含所有投标者时,围标中标概率为100%,此时的围标为完全围标,是围标中的一种。在投标者数量有限时,特别是资格预审名单确定后,投标者知晓全部投标者名单,利益驱使,全部参与合谋进行围标,完全围标情况发生。

由于围标过程中和围标后都存在被发现并被查处的可能性,围标组织者和围标陪标者都存在一定的利益风险。因此,他们都将在“围标”和“不围标”两种选择中做出决策。围标组织者和围标陪标者的决策树分别如下图2。

说明:ω0――围标中标的概率;ω1ω2――分别为围标组织者和围标陪标者不围标而正常投标时的中标概率;D1D2――分别为围标组织者和围标陪标者正常投标中标情况下可获得的利润(未中标时为0);G――为围标组织者围标中标情况下可获得的基本工程利润;k――为围标陪标者的数量;z,z'――为围标组织者为换取参与围标支付每个围标陪标者的费用。不影响研究结果,假设支付给每个围标陪标者的费用相同,若中标为z,若未中标为z',z?叟z';p,p'――分别为围标中标和围标未中标被发现查处的概率,p?叟p';F,F'――分别为围标中标和围标未中标被发现查处给围标组织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含量化的非经济处罚,F?叟F';f,f'――分别为围标中标和围标未中标被发现查处给围标陪标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含量化的非经济处罚,f?叟f'。

2.投标者围标决策分析。根据图3.1,围标组织者选择“正常投标”(不围标)和“围标”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U正=D1ω1(3.1)

U围=[(G-kz)(1-p)+(G-kz-F)p]ω0+[(-kz') (1-p')+(-kz'-F')p'](1-ω0)

=[(G-kz)-Fp]ω0+[(-kz')-F'p'](1-ω0)

(3.2)

U=U围-U正=?邀[(G-kz)-Fp]ω0+[(-kz')-F'p'](1-ω0)?妖-D1ω1(3.3)

根据图3.2,围标陪标者选择“正常投标”(不围标)和“围标”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u正=D2ω2(3.4)

u违=[z(1-p)+(z-f)p]ω0+[z'(1-p')+(z'-f')p'](1-ω0)

=(z-fp)ω0+(z'-f'p')(1-ω0)(3.5)

u=u围-u正=[(z-fp)ω0+(z'-f'p')(1-ω0)]-D2ω2(3.6)

显然,当围标的预期收益U围和u围都大于零时,投标者未必选择围标,只有当U=U围-U正>0和u=u围-u正>0,即围标预期收益大于正常投标预期收益时,潜在的围标组织者和陪标者将选择“围标”;当U=U围-U正?燮0和u=u围-u正?燮0时,他们选择“正常投标”(不围标)。

由式(3.3),U=U围-U正是G,F,F',p,p',ω0,z,z'一次线性函数。假定其余参数不变时,式(3.3)对任一变量求偏导,则有U/G=ω0>0,U/F=-pω0

同样地,由式(3.6),u=u围-u正是z,z',f,f',p,p',ω0的一次线性函数。假定其余参数不变时,式(3.6)对任一变量求偏导,则有u/z=ω0>0,u/z'=1-ω0>0,u/f=-pω0

四、防范对策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建议在构筑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的总体框架下,针对最低价中标法下工程招投标出现的两个主要诚信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和施工实施阶段两阶段中,在程序和监管上同时采取措施。建议如下:

(1)完善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更加细化和明确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明确增大对围标等行为惩罚的力度,完善目前法律法规对此行为(包括未遂行为)的定罪和处罚过于笼统且判罚过轻之处。重视未成功围标等未遂违规行为的追溯查处。

(2)创新并规范最低价中标法下招投标的程序和实施阶段监管的程序。加强对施工过程和工程结算的监管,包括对承包商、监理(或代建单位)工作的监管,防止施工阶段违规及合谋并增大对惩罚和发现概率,以遏制恶性低阶标。

(3)加强招标阶段中对投标价的评审,改进评审方法、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适应最低价中标法对投标价(商务标)评审的要求(而有区别于综合评标法主要是对技术标评审的要求),如增加评标专家组中造价师所占的比例,重视对工程量单价的评审等,避免不合理低价标进入施工阶段,以评审大门拦住恶性低价标。

(4)加强工程结算的审计工作,着重审查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签证、材料使用、工程付款等,防止和降低工程施工阶段违规收益。

(5)招标时设定最高投标价限额,以防止围标对价格的操纵,控制项目投资。

(6)加强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施工中违法违规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改变当前有人违法少人执法的现状,提高发现违规违法并实施惩罚的概率。

(7)改善工程建设市场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建立工程承包企业信誉评定奖惩机制,通过奖优罚劣,引导企业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下投标及其后的施工中自觉选择遵规守法。

参考文献:

[1]吴福良,仲伟周.建设工程招标的最低价中标法及其保证措施的理论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2002,(3).

[2]宁宣熙,刘思峰.管理预测与决策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3]徐国强.论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的建筑市场环境[J].北京:建筑经济,2003,(7).

[4]潘海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实践评析[J].北京:建筑经济,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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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利水电工程招标阶段存在的问题

2.1监督不力

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制还不健全,只针对某些行为作了禁止规定,却无明确的处罚条例,导致在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发生时,无法确定其具体的法律责任。

2.2对招标准备工作不重视

招标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关系着后续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一些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不重视前期准备工作的情况,导致招标文件不完整,工作程序不清晰,问题出现时无法及时解决的后果。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把关,对标底的编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要求进行。

2.3管理机构纷繁复杂

现阶段,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还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若干个招投标管理机构多头管理。这样的管理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不同部门在此项工作管理中的专业技能,却也不断地制造着相应矛盾,造成职能的冲突,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更加不利。

2.4评标工作公正性缺失

评标工作是招标活动的终端环节却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肩负着保证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平稳运行的重任,因此,评标委员会人员应该采用公正、合理、科学的评标方法确定最终的中标单位。但是,现阶段我国还未确立科学系统的评标标准及依据,在评标的过程中,评标人员的自主性大,无法确保评标的客观公正性。更有甚者,招标人不按照相关规定选择承包商,使得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

3水利水电工程招标规范管理对策

3.1加强监督力度

为构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行政监督的监督网络系统体系,可以让行政监督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将工程招投标主体的各类行为纳入此体系之内,不仅主动监督,还要依据有关投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招投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的运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监督并不是变相的行政干预,因此就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更完善的法律体系,确保监督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又能充分保护建设单位的自。

3.2做好工程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1)严把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关口根据明确划分的工程标段的特点,资格预审的文件,明确标明信誉等级以及企业资质等进行资格预审的条件,保证的信息能够被可能的潜在投标者公平地获取,降低优秀承包商落选的几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投标人的施工能力、以往承建工程的工作业绩、项目相关的企业资质、技术、设备以及人员等。以择优确定的方式,选择出实力雄厚的投标人,与入围企业的市场部或负责人确认,避免以违规挂靠不当手段骗得资质入围的现象,以降低工程建设的风险。

2)规范编制工程投标文件,合理确定工程标底招标文件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是招投标活动的基础,为以后各个施工主体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提供依据,因此,规范地编制工程投标文件极为重要。招标文件需要将水利水电工程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精神、质量要求以及估计工期等以图纸及文字的方式表达清楚,以便投标人按此制定相应的竞标文件,明确自己的责任。工程标底则反映了建筑产品的价值,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在编制标底时,为确保客观公正,应以招标文件及图纸、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计算综合费用率时以前期收集到的资料为根据,并计算出各项工程项目的总金额,最后计算标底总金额,编制出标底单价并对标底编制依据进行附加说明。

3.3统一招投标管理机构

成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设立具体的专业招投标领导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建设单位及专业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的招投标工作细节。

3.4加强评标工作管理

应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委员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能够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执行回避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避免评标专家在工作中出现渎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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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物资采购涉及方面广,从学校基础设施和贵重仪器,到日常教学生活用品,可谓是林林总总。同时高校后勤物资采购涉及金额巨大,每年下来少至千万多至上亿。采购涉及巨大的经济账目,处理起来当细心谨慎,做到账目清晰、分录明确。同时面对有限的教育使用经费,我们要提高效率,把钱用到刀刃上,对后勤采购物资的必要性进行审核,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发挥最大的办学效益。

一。 规范高校后勤采购的重要意义。

1. 有利于节省开支,减少浪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率。

教育经费来源于国家,由于国家教育资源投入的有限性和民众对教育发展要求的无限性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发挥教育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显得尤为重要。规范高校后勤管理的物资采购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购买物资价格过高带来的教育经费浪费,也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物资购买带来的经费滥用。

2. 有利于提高采购质量,提高后勤采购物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规范高等学校的后勤物资和服务的购买可以让采购管理人员充分了解购买程序和市场行情,使之做到货比三家,优中选优,实现采购项目的优质、优价,并获得优良的售后服务。这样,购买的物资在适合学校师生需求的基础上就更加安全,更加持久耐用,更加有售后保障,从而更加有利于高等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建设。规范高等学校后勤采购,对学校硬实力和软实力的提升都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3. 规范高校后勤采购有利于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高校腐败。

高等学校后勤采购仍存在问题巨大,例如暗箱操作问题,高校后勤集团腐败问题,这些问题在新世纪屡屡出现,教训深刻。规范学校后勤物资采购,有利于把物资采购工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审批、采购、支付、监督分属不同组织,部门相互制衡加强,暗箱操作可能减小,从源头上预防了腐败,保护了干部。规范高校后勤物资的采购,可以说是遏制高校采购腐败行为的重要策略。

二。 当前高校后勤物资采购存在的问题。

高校后勤管理进行社会化改革之后,后勤集团除了服务于学校之外,还开展了一系列创收工作,与以前的单纯事业单位性质有所不同。高校后勤物资采购一改过去“一言堂”的结构,相对传统的高校后勤物资采购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各高校后勤管理改革时间还较短,因而一些老的问题没有解决,一些新的问题也同时出现。

1. 后勤腐败问题依旧潜存,新的腐败形式出现。

在以往,高校后勤物资采购的权利主要集中在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后勤物资的采购给哪个商家很大程度上是由领导决定,很多商家直接给领导“好处”,让领导能够把供货权交给自己,同时给予主管采购和直接采购的人员给予“回扣”,让这部分人从中捞取私利。高校管理社会化之后,后勤部门以集团形式出现,对大型物资的购买实行公开招标,透明化程度增加,一些商家不能够像以往一样获得供货权,新的腐败形式出现了,一些供货商在标书上做文章,贿赂主管招标领导,窃取商业机密,从而实现中标。另外贿赂的方式有所变化,很多是通过提供享受性消费,如邀请考察、请客吃饭、赠送实物和虚拟电子货币等方式来达到非法的目的。

2. 管理层级增多,后勤采购的程序增加,效率下降。

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改革之后,后勤部门的独立性增强,但是它与学校的联系却不可分割,因为它提供和购买的实物和服务直接与学校的环境和生活服务相关,同时它还属于学校相关部门主管。与原来相比,学校后勤物资采购的主管环节增多,原来只需要统计需要物资的数量,然后由主管领导拍板交由采购部门购买,现在则需要各部门统计物资需要数量,经由学校的审批,然后后勤集团相关领导过目,再交给采购领导小组论证,采购部门进行市场调查,最后还要经历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活动,最终才能确定中标供应商。这中间的缓解增多带来了学校物资采购的不及时,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勤物资的效用,最终影响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3. 后勤采购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学校后勤集团中,从事后勤采购的人员多是长期从事行政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这些人多为学历层次不高,专业性不强,和后勤采购工作专业不对口的人员,高等学校后勤采购需要市场营销、产品质量把关和工程招标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在商业谈判、人际交往上的相关经验,然而这些必要的素质在目前后勤采购人员的身上体现不出来。随着学校教育经费的逐步增加,学校的采购工作日益复杂,后勤采购人员的学习能力、专业能力以及业务能力严重制约这后勤采购的顺利进行,也较大影响着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质量的提高,提高后勤管理人员的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4. 商家弄虚作假问题依然严重。

商家弄虚作假问题是后勤管理社会化之前已经存在的问题,在后勤社会化改革之后这个问题依然严峻。不少商家通过在投标过程中做手脚,违反规定,暗中勾结,进行“串标”、“骗标”、“围标”等不正当行为,弄虚作假,使自己顺利获得后勤物资的供货权,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商家变相降低所购商品和服务的成本。商家要获得一定的利润从而来满足其人员工资、市场周转、物资损耗、物流成本等等的需要,一些利润势必不可少的,如果报价过低,只能从产品上做文章,这样商家的弄虚作假随之出现。商家弄虚作假会影响学校后勤物资的使用年限,会影响产品的安全性,甚至会影响学校师生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

5. 后勤物资采购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带来腐败,高校后勤社会化之后,后勤采购的环节增多,受监督部门的管理放松,新的监督机制没有建立,这就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传统的高校后勤采购部门在接到采购物资清单和采购命令之后,从财政部门获得采购部门,然后就进行采购,采购之后物资分发到相关的所需部门,这样后勤采购的一次任务完成,以后这个采购就与采购部门联系不大,这样就给采购部门有可钻的“空子”。后勤采购的好坏只是后勤管理部门一个人说了算,后勤采购部门在这个过程中既充当了运动员又充当了裁判员,即使实施者又是管理者和监督者,这样购买产品的质量和财务流向就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同样会带来后勤物资采购的腐败和教育资金的不合理使用,最终会影响后勤集团对学校的服务和后勤物资采购对学校状况的改善。

6. 校际之间后勤采购的联系有待加强。

学校对一部分物资的购买量比较少,单独购买的话,商家可以给予的优惠比较少。当前学校依旧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封闭的实体,学校之间的联系偏少,更不用说两所甚至多所学校之间对同一后勤物资的联合购买。实现联合购买,有效节约后勤采购资金,提高学校教育经费的办学效益,学校后勤集团之间的联系的联系亟须加强。转贴于

三。 规范高校后勤采购的策略。

规范高校后勤物资采购,其本质在于原有的相对稳固的采购行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它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走向成熟、从不受欢迎到师生普遍认可。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已然成为近年来各高校越来越关注的焦点。搞好高校后勤物资采购工作的关键在于制度规范和监督并重,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制度为主,监督为辅,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 颁布违规性后勤采购处罚条例,明确处罚标准。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针对后勤采购中的违规操作,学校主管部门和后勤集团主管领导要始终警钟长鸣,对每一次的违规操作进行及时和明确的处理,减少违规操作的发生率,在自己的部门中始终做到一视同仁,使处罚条例能够落到实处,最终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实现后勤采购完全清洁,维护好学校这块“净土”。

2. 后勤物资的审批、拨款、采购等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

由于后勤采购的环节增多,为了及时地让相关部门使用到所需物资,对后勤物资的审批、拨款和采购等要加强效率,明确办事程序,提高办事速度。对一次能够办理的物资采购,可以进行集中办理,对后勤部门能够直接决定的物资给予决定权利,对比较重大的后勤物资购买可以实现联合办公,同时后勤采购的执行部门要提早了解市场行情,做好市场调查,缩短后勤物资从购入到分发的时限。

3. 提高后勤采购部门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高校后勤物资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金额较大,工作琐碎复杂,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建立一支“思想素质过硬,专业能力突出,服务意识良好”的采购队伍。对采购部门已有人员进行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的思想教育,使之了解和掌握采购政策、采购制度、采购程序和工作纪律,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同时对他们进行定期考核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对后勤采购部门新人员的招聘,要严格按照招聘规则和程序,杜绝违规进人,同时重视招聘人员的素质,聘任具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能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准则,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市场情况,具有在采购和市场调查方面专业能力的同志从事后勤物资采购工作。

4. 实施对供应商的考察,建立供应商诚信制度。

虽然如今的市场是买方市场,高校后勤在物资采购上有更多的选择,但是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以及市场发展的不平衡,供应商的资质参差不齐,这就需要对供应商进行慎重选择。后勤服务实体的采购经理和采购员共同实地考察,确定大宗采购商品的供应商并保持稳定,在最初的选择上可以以招投标的方式引入有真正实力的供应商。同时供应商的选择上应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原则上应该是直接厂商、总商或者区域主渠道商家。另外还要编制供应商名单,做好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定期应进行现有供应商的信用评估,确定是否延续或终止合作关系。

5. 建立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建立采购、使用、财务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机制。

物资采购部执行采购的职能,同时接受使用部门的监督,听取使用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使用部门执行计划和验收的职能,提出采购的品种和数量,及时与物资采购部门沟通情况。财务部门履行审核付款的职能,从而形成采购、使用、财务部门之间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真正做到具体采购与使用相分离,具体采购与验收相分离,具体采购与给付货款相分离。同时后勤物资采购部门还要自觉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利用网络和宣传栏等自觉公开后勤采购财务,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6. 实现后勤采购的校际联盟模式。

校际联盟是指各个不同的学校后勤集团之间能够形成联盟,对同一后勤物资实行集中购买,从而达到降低购买价格,实现教育资金的更高效利用。一所学校可以与几所学校建立稳定的联盟关系,也可以与在购买后勤物资时和某些学校临时合作,实现对某些日常必需物资的长期联盟购买和某些特定物品的联盟购买,这是联盟学校双赢的事情,制定合理的运作规程,很多学校会愿意参与进来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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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贵强。 高校后勤物资采购规范性探讨[J]。 高校后勤研究,20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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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则,分级负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按行政建制设置的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资金。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绿化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BR<p>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种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统筹科学规划。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三条城市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阴滞尘、减少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河、湖岸边的绿化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生产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四)公园内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五)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不低于35%。

第十五条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二年内进行绿化。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受让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建设的,应当限期由用地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予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缺少绿化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并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单位附属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绿化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次干道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绿化项目及各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其比例应当占工程土建投资的1%-5%。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管理单位。

第三章权属、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内的树木,由居民共同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该小区内居民共有;由人民政府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人民政府所有;

(四)单位自管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批,并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一)砍伐或移植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树木,一处一次20株(含)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21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需砍伐或移植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以外树木,一处一次3株(含)以下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4株以上25株(含)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26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干道树木,一处一次5株(含)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6株以上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砍伐或移植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干道以外树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照砍伐、株补栽3株的规定,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保证成活3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没有能力补栽树木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委托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代为补栽,实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树木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树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鉴定通知书要求及时砍伐、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市区公共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各县(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按期归还,恢复原貌。因故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不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公园、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和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

(二)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

(三)在树上拴牲畜,剥树皮、挖树根;

(四)擅自修剪树木;

(五)钉、刻、画、拴、攀折树木;

(六)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

(七)毁损园林绿化设施;

(八)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房、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

(十)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十一)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城市树木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树木的管理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的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限期修剪、处理,修剪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管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树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剪,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因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在5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编号、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绿地由城市园林部门负责;

(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门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本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小区的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负责;

(五)其他类型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不断提高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水平,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连同城市绿化专项经费合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仍不绿化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实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责令限期补缴绿地补偿费,并可处应缴补偿费3%-5%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或绿化工程施工费5%-10%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实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实需绿化费用2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3倍补种,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罚款;擅自移植的,处每株树木价值的2至5倍的罚款;

不按规定补种,或者补种达不到要求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按时退还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貌,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并按所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每日5元至1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迁出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死亡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补栽、补种,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因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古树名木、树木、花草死亡,绿化设施损坏以及该修剪的树木不及时修剪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5日内不予批准、答复或者5日内不予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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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2)04-0057-01

所谓“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高校“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破坏了学校财务管理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和腐败现象,破坏了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公信力和约束力,极易造成干群矛盾,削弱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危害高校建设事业,影响了高校的发展和稳定。

1 高校“小金库”产生的原因

首先,学校领导干部重视程度不够,对“小金库”的违法性及危害性认识不充分,学校“小金库”治理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其次,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办学的环境的日趋复杂,经济核算范围越来越广,自主收入,特别是各种形式的政策性收费和有偿服务与经营收人不断增加,收入的来源趋于多元化。而另一方面,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内控机制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不严,固定资产核算不实问题突出。部分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未能与高校对外服务功能相匹配,存在财务管理上的制度盲区,管理较为混乱。第三,由于高校内部监督机构的工作范围越来越大,工作任务繁重,及“小金库”的隐蔽性,导致监督与控制很难到位,治理及督察工作开展不力。这些都是造成高校存在“小金库” 现象并且屡禁不止的原因。

2 高校“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

截留各种经营收入、非法侵占国家资财收入设立“小金库”。如截留出售残次品、边角废料、废品的收入;处理、报废学校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提供劳务服务收入;场地租赁、使用费收入;隐匿各种违规收费;巧立名目,私自将课题经费转移、存放设立“小金库”等。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有的单位因为经费支出受到限制,便通过虚报加班天数、虚列学生人数、虚构业务事项等各种名目虚列支出、虚增费用来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

利用收受回扣的方式设立“小金库”。目前,多数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已陆续展开,设备采购、基建招投标等信息已经通过学校网站公示,但经费来源、年度预算等财务信息还没有完全公开,还存在高校在设备物质采购过程中变换名目收受回扣的现象,相关部门隐匿这部分收入,设立“小金库”,作为部门福利分发,或是用于支付一些不便在学校支出的费用。

利用工会账户转移资金,形成“小金库”。由于工会性质特殊、资金量不大,工会经费的开支的监管通常容易被忽视。部分高校通将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转入工会账户或通过工会账户发放职工福利。

3 高校“小金库”特点

来源渠道复杂化。由于高校具有有别于其它社会企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小金库”的来源渠道也更加多样复杂,增加了监督、查处难度。

“小金库”具有隐蔽性。随着“小金库”治理力度的加大,私设“小金库”的形式也更加隐蔽。有的“小金库”虽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在财务手续上却留有后路,使查处工作往往因缺少相关原始资料而无法形成足够证据支撑。

行为主体范围扩大。由过去主要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知晓,发展到让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共同以奖金和补助等名义私分,集体承担风险,案发后干部职工共同形成攻守同盟,给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小金库”的数量和规模逐年增大。

4 高校“小金库”治理的一点建议

加强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领导责任,提高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视度;其次利用学报、广播、知识问答、法制讲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强化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对“小金库”的认识,为铲除“小金库”行为筑牢思想防线;此外,提高财务、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养,严格履行会计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从增强法纪意识及提高治理手段两方面扼杀“小金库”行为。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日常管理。一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行国家财务制度,对现行审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有些不健全和不符合实际的地方,应通过制度建设堵塞漏洞;强化票据管理、加强收费管理,完善预算制度,逐步细化部门预算,建立健全的预算公开制度,增强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其次,强化审计监督,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完善审计依据,改变审计策略,改进审计手段。第三,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使用、处置等规章制度,做到帐实相符,切实反映国有资产的存量及使用情况;严格资产处置管理,防止擅自、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对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进行销帐或调帐处理;要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对国有资产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一旦发现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第四,规范物质招标采购管理。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规范招标程序,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及设备物资验收工作的监督。

加大“小金库”查处力度。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要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小金库”专项检查。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相应的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并以适当的形式对外公告,造成舆论,以形成震动效应和威慑力量;除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外,还需要追加学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于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部门也要问责。只有加大“小金库”惩罚力度,才能使“小金库”成为真正的“雷区”。

落实“小金库”举报查处制度和奖励政策。畅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鼓励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认真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推行奖励政策,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核查属实,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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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园林绿化 施工管理 措施

一、前言

近年来,人们对城市现代化建设要求不断提高,但是,城市环境也随之遭到了空前的破坏,空气污染愈发严重。而城市园林绿化不仅具有美化环境、净化空气、调节气候、防尘降噪等功能,而且也为人们提供一个休息、娱乐及亲近自然的场所。具体来说,城市园林绿化包括街道绿地、市政隔离带及各公园的绿化。因此,园林绿化水平是城市形象及宜居水平的重要参考因素,得到了园林部门及全国人民前所未有的重视。

二、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

1、园林绿化工程具有生命性

园林绿化工程是以活体植物为载体,旨在用绿色植物配合景观环境来实现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的目的。

2、园林绿化工程具有学科综合性

一项优秀的园林绿化工程作品要结合园林植物、小品、建筑的搭配,综合美学、艺术学、植物学、园林学、建筑学等多学科的应用,才能最好地展现设计与施工、自然与人文的协调。

3、园林绿化工程具有价格浮动性

园林绿化工程所用的材料市场价格浮动大,在施工投资控制过程中较难以把握。

4、园林绿化工程具有复杂性

园林绿化工程涉及设计、施工、业主、监管等多方的工作,亟须各方的全面配合。加上工程项目分项多、工程量分散等特点,因此,园林绿化工程需要园林绿化与土建施工的复合型人才。

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的主要问题

园林设计是把园林美和自然美融合,但是园林绿化工程则是把园林景观从一张图纸变成现实,因此不可避免会受到人为、自然、社会环境等多因素的干扰,使得设计中的园林绿化景观效果不能很好地呈现。因此,园林绿化施工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前城市园林部门和园林施工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具体来说,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管理不到位,施工组织计划性不强

长期以来,园林绿化企业存在施工管理不够规范,管理理念与实际工作脱轨的问题。在进行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施工时,也通常没有制定具有可行性的规范和操作的施工组织计划,忽视施工现场管理,至使一些绿化工程粗制烂造,其常被戏称为“城市农民”。所以拥有良好的技术管理和施工组织计划才能保证绿化的质量。

2、苗木质量不合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用苗规格、质量要求十分严格。国外不仅在苗木规格上严格控制,在病虫害上也严加把关。而国内市场上的苗木缺乏统一规格标准,质量也是参差不齐,再加上一些施工单位“只追求数量,不注重质量”,又减少大规格苗木的数量,这就导致应用于绿化施工的苗木无法胜任,景观空间的立体感和稠密度变差,城市园林绿化的景观效果严重受到影响。

3、施工管理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管理素质

在一项园林工程建设项目中,完美的设计方案与施工人员的实际操作密不可分,所以施工管理过程需要过硬的技术支持。由于园林绿化工程又不同于建筑工程,严谨性不是那么强,许多人抱着绿化施工门槛低,无非是“种种树、铺铺草”的思想,缺少对园林植物的生长习性、栽培技术的了解,实际操作后致使苗木死亡率高。再加上许多人认为做园林绿化工程挣钱快、风险低,致使越来越多素质不高的非专业人员涌入绿化施工队伍,其结果是,一旦中标,付给招投标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后,就自行组织上岗施工。工程开工后,现场管理迟迟不见“五大员”,在场人员有的甚至连施工的基本程序、资料都摸不着头脑就胡子眉毛一把抓。施工结束后,景观效果也不一定理想。一些绿化植物生长不齐,又加大了后期养护管理力度,造成人力、物力的双重浪费。因此,一个良好的景观工程需要设计者与施工者共同配合,使城市园林绿化景观按照设计的初衷进行,以充分体现绿化景观的艺术美和自然美。“三分设计,七分施工”这种理念要植入每一个施工管理人员的头脑当中。

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缺乏技术政策规范支持

在现有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强制性的条款少之又少,再加上绿化工程施工中忽视专门的监管部门。因此,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缺乏应有的技术政策规范的支持,常常只重视最后的景观效果。忽视土壤、基肥、树坑规格等,也至使一些树木生长不良,增加了后期维护管理的难度。

5、业主主观意识欠缺

部分业主主观意识欠缺,对园林绿化工程不够重视,甚至刮起了“投低标”风,这不仅给工程质量监管埋下了安全隐患,更使管理处于一种两难境地。

四、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的措施

1、针对企业管理不到位,施工组织计划性不强的问题

对于上述提到的问题,必须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以不断迎合市场竞争的需要。首先,在施工过程中要树立服务宗旨,严把工程质量关,始终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各单位采取一切可能的防范措施,消除质量隐患,杜绝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出现;其次,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尤其应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绿化企业在进行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前,科学制定组织计划,重视施工现场管理,加强监督以提升管理成效。

2、针对苗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面对市场上苗木参差不齐,施工单位应该严格质量把关,选用有一定规格、少病虫害的苗木,以保证景观效果、缩小后期维护陈本。

3、针对施工管理人员素质欠缺问题

首先,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及实践经验的交流活动,以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其次,应该加强绿化养护工人的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以降低苗木的死亡率,提升利用率,保证园林景观效果和艺术色彩能长期存在;再次,景观设计师与施工管理人员还要密切配合,设计师亲临现场指导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作业,以保证设计与施工不脱轨;最后,工程施工后期的养护管理同样重要,绿化管理人员要加强后期养护、苗木修整工作。

4、针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缺乏技术政策规范支持的问题

当今园林事业蓬勃发展,制定园林绿化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势在必行,地方政府、园林主管部门应该与时俱进地制定养护标准和操作规范,使施工管理、监理验收环节有据可寻。规范中明确职责,设计师、项目经理、施工队伍等都要做到责权分明,互相监督,该配合的积极配合,出了责任事故该追究的环节要追究。

5、针对业主主观意识欠缺的问题

业主要转变意识,把握好招投标第一关,收集投标单位的相关资质、公司实力等方面的信息,要尽量选择综合实力强的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并组成工程管理机构,协同规范管理办法,如“五大员”考勤制度、书面通报、制定处罚条例等,强化责任管理,对整个工程项目实施动态控制,使工程保质保量地开展。

6、创新建设模式,试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园林工程建设行业都把设计和施工分开管理,缺乏统筹控制,因此产生施工与设计脱节的现象。如果能够创新建设模式,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承包,使承包商在设计时能充分考虑施工环境,优化方案,施工时又能不偏设计理念,那么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品质,减少开资的同时,创造出合格的城市园林绿化作品。

五、结束语

总之,园林绿化工程实践性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且在施工建设中还会不断出现新的要求和变化,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掌握工程原理,又要具备现场施工技能及管理方面的能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较好地融合园林工程的科学性、技术性、艺术性,规范市场,以期创造出既经济实用,又美观大方的园林作品,为建设发展生态化园林城市贡献园林工程学科的力量。

作者:叶菁 ,性别:女, 籍贯:福州,出生年月:1984.11

学历:大学本科,职称:园林助理工程师,工作单位:福州植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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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中,笔者从各个建设主体出发,就当前建设领域比较突出的有悖质量责任公平原则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主权,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对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实施全面政府管理,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业主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委托国家或地方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代行管理职能,同时转变各事业单位基建处的职能,将其权利和责任限制在建设工程的日常维护之内;对房地产企业,要严格资质等级的审定和项目审批工作;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私人建设投资实行委托开发;对乡镇业主投资工程(包括农民自建工程)实施有效监控。

当前,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酿成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国有投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追究政府部门的行政责任实质上是追究国家的责任,也就相当于政府部门并没有承担质量责任。因此,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在追究政府部门质量责任的同时,应该将质量责任进一步落实到人。追究建设工程负责人的责任,强化责任人的责任和风险意识,才会真正督促政府部门对其建设行为认真负责。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

从1999年某地工程质量大检查的结果来看,设计不规范、存在明显缺陷的现象还很严重。如,盲目套用设计图纸来执行强制性设计标准和安全标准,设计不符合地区抗震强度要求等等。这些设计上的缺陷致使建设工程“先天不足”,留下了无法弥补的质量隐患。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我国设计质量赔偿责任的规定显失公平。1996年7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第6 2.2款规定:“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根据此条规定,无论设计单位由于设计错误给建设单位带来多么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至多只能获得相当于设计费的有限经济赔偿。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款规定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那么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到底应该是多少呢?笔者认为,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因其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督促设计单位以更强的责任心进行工程设计,进而防止由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同时,也可以有效抑制设计挂靠现象的产生。

然而,要求设计单位承担因其设计失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要想实现加重设计质量赔偿责任的目的,首先必须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1、提高工程设计收费费率,与国际市场接轨

根据(1992)价费字375号“设计收费标准说明”,不同工程等级和工程概算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费率控制在工程概算投资额的1.1—2.0%,与国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相比,这个费率水平明显偏低。首先,低水平的工程设计费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收费标准,只重视国家计划的完成,忽视了设计单位的经济效益,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其次,工程设计收取成本价限制了设计单位技术人员的投入,进而影响了工程设计质量。在这样低的收费标准下,要求设计单位承担过大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又会产生新的矛盾。

另外,对内资和外资设计单位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不能要求二者承担相同的设计质量责任。根据1993年北京市物价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关于调整本市住宅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1996年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外资设计工程项目的收费标准大约是内资设计的2倍左右。这样的规定一方面说明我国的设计单位并没有真正纳入公平的市场竞争轨道,另一方面也说明提高工程设计费符合建设科学规律。高收费也必然意味着公平、严格的设计质量责任。我国近期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国际建设市场接轨,提高设计收费势在必行。

2、保障设计收费

当建设单位因变更设计任务书而导致设计大量修改或返工时,尽管在合同中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大多数的设计单位并没有因此获得相应的修改或返工补偿,设计单位不能依据设计合同的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致使投入和产出更加失衡。建设单位拖欠设计费也是设计单位效益低下的一个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单位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复杂的司法程序和法律关系“人情化”等不规范的操作方式,使设计单位不愿意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而采用私下解决的方法。这更助长了建设单位的恣意妄为。

3、维护设计单位的设计独立性

设计任务书是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具体任务和要求。设计单位据此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作为履行设计义务的依据。当对设计任务书进行实质性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与设计单位协商,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方可变更。否则,视为建设单位违约,设计单位有权解除设计合同并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对设计工作提出合理的要求和意见,但是不能强行干预设计。保障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设计文件才会反映设计单位的真实意图。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赔偿责任是公平的、合理的。

4、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具有投资高、规模大、工期长的特点,建设各个主体的风险普遍存在。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将建设主体的风险进行转移。建设主体购买相应的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将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将风险减小到最小程度。对于工程设计,参照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应实行强制设计责任险,强制设计单位对其设计责任投保。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设计单位的声誉、业绩水平和设计质量等因素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把保险公司是否提供设计保险和保险费率的水平与设计单位的具体指标相结合,能够间接地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避免设计失误。

因此,加重设计单位设计质量的赔偿责任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实施者,其施工水平和施工质量直接决定着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单位也希望建造出令建设单位和人民群众满意的优质工程,提高自身的声誉,为将来继续承包工程打下良好的信誉基础。

我国现阶段的质量管理的焦点集中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如何更好地执行这些规定是保障施工质量的重点所在。但是,在法制建设不健全的条件下,面对“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施工单位经常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大多数施工单位只能以微利或成本价承包工程,施工质量自然成了建设成本的牺牲品。因此应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并赋予施工单位一定的权利,尽量扭转施工单位处于劣势地位的局面。

目前,施工单位所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

1、建设单位的招投标行为不规范

建设单位与某个施工单位串通,以“陪标”的方式指定承包商,这样其他施工单位就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建设单位和被指定的施工单位的行为处于暗箱操作之中,其他施工企业并没有真正参与工程竞标,因此很少会有招投标质疑的现象产生。这样的现象在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上比较普遍。

另外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建设单位故意压低标价。建设单位作为投资者,对建设成本实施控制理所当然,但问题是建设单位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授标或者变相压低标价(如不支付开工前费用且该费用不计入标价)。在一定的技术方案、工期和质量的条件下,建设成本是相对固定的,因此降低工程造价的空间是很有限的。违反建设科学规律,任意压低标价,将造成施工单位盲目压缩必要的质量成本和质量投入,从而影响工程的质量目标的实现,甚至是房倒屋塌的严重后果。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投标法规来解决这个问题,但依然是屡禁不止,这也说明了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的不妥和执法力度的不足。

2、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加剧了标价的不合理性

施工企业众多,但都没有形成规模效应,缺乏企业的竞争力。施工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赔本赚吆喝,以低于成本的标价承包工程,形成了施工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施工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更加助长了建设单位的不法行为,建设市场的畸形发育更加严重。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实现集团化经营和专业化经营,进行企业兼并,将不具备竞争实力的小型施工企业淘汰出局,并鼓励小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向专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方向转向。

3、不合理的工期要求使质量控制与进度控制之间出现矛盾

合理的工期反映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必要程序及其规律性。建设单位为了使在建工程尽早发挥经济效益,强制施工单位在限定期限内竣工。工期目标不合理,盲目压工期,抢速度,将打乱建设施工的正常节奏。正常的施工工序受到干扰,必然影响工程质量。特别是在建设成本不能相应增加的条件下,一味地追求施工进度势必会造成更严重的质量后果。

4、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间接地影响了施工质量

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不到位,必然会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承建或在建工程停工。二者都会给施工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后果是施工企业的奖惩制度不能兑现,技术人员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责任心涣散,进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

只有解决上述问题,才能使施工单位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建设市场。

要保证施工质量,还必须赋予施工单位一定的权利,以维护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独立性。这种权利包括拒绝权和免责权。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施工标准有权拒绝实施。当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因施工问题发生意见分歧而建设单位坚持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施工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免除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四、监理单位

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自1988年开始试点到1996年的全面推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建设活动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监理的“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职能并没有真正落实。从质量控制的角度而言,有两个原因制约着我国监理制度的发展。一是我国现行的监理制度侧重于施工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监理在设计质量监督方面的作用;另一是由于一些建设单位对监理制度不够重视,把监理单位置于监工或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的位置上,而不授予或干预监理单位的质量否决权和争端调解权,从而使建设监理的施工质量控制成为一纸空文。没有真正赋予监理单位质量控制权,而追究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理责任,这是有失公平的。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过轻是违背公平原则的另一个问题。根据1995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25条的规定,“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扣除税金)。”和设计的赔偿责任一样,这样的规定对建设单位也是非常不利的。当然,这也和我国的监理收费过低,监理收费不能保证和缺乏监理职业保险制度有关。

虽然建设监理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与国际上通行的工程咨询制度相比,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建议对现行建设监理制度进行改革,切实贯彻建设监理制度最初的指导思想,与国际上的监督管理模式接轨,实现建设监理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五、质量监督(总)站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按照我国目前的行政设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监督站行使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根据1990年4月建设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监督站需要介入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目前大多数投入使用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都经过了监督站的检验,而且部分工程还是“省优”、“部优”工程,这样就使监督站的工作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监督员的漏检、错检以及徇私舞弊的行为使社会对政府监督产生了信任危机,进而对监督站的职能和责任问题提出了质疑。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是必要的。同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政府监督也是国际惯例。然而,我国现有的质量监督制度是否完善,质量监督站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这是我国政府监督需要考虑的问题。一个工程经过监督站核验后出现质量事故,监督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4月建建字151号文)第21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76条的规定,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退还收取的监督费;对于监督员的渎职、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由于监督员自身的原因和他所面对的种种诱惑,这样的规定还不足以有效扼制监督员的失职和不法行为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督的职能和责任,笔者有如下建议:

1、转变监督站的职能,并建立发达国家通行的使用许可制度

监督站继续履行政府对工程质量强制监督的职能,但监督的方法、手段需要改变。根据“谁建设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监督站不再直接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级的核验。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自行组织进行,监督站只负责监督竣工验收程序的合法性。当竣工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监督站核发使用许可。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由行业协会负责实施。

2、加大对监督站失职行为的处罚力度

监督站漏检和错检的产生与监督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是密不可分的。在严格管理监督员和监督站站长资质条件的同时,还应该加强监督站站长和监督员的定期培训,以适应飞速发展的设计施工水平的需要。加强敬业教育是增强监督员责任心的一个手段,但适当加大处罚力度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鉴于目前的处罚集中在监督员的直接责任。笔者建议应该追究直接领导者的严格领导责任。当领导者的责任与监督员的行为挂钩时,领导者才会真正督促监督员学习并监督监督员的行为。另外,监督员和领导的责任不应仅仅局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应该追加一定数额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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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一项”制度,实行资金县级报账

20*年,为方便基层,移民项目资金实行乡级报帐制,资金拨付流程为“县财政专户乡镇财政所乡村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环节多,资金运行不快捷、不通畅,同时也给乡村两级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开了方便之门。因此,20*年我们将乡级报账制改为县级报账制。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后,项目施工单位凭项目资金申请单、项目竣工验收单、项目资金报账单到县财政局报帐。项目资金报账单必须附有工程发票,并经村委会、乡镇财政所及移民办、县移民局审核。县财政局对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后,将资金直拨项目施工单位账户,不仅简化了程序,提高了资金运行效率,也有效防止了滞留、挤占、挪用或抵扣项目资金现象的发生。

二、依据“二个”规划,制定年度项目计划

规划是实施移民项目的前提,也是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依据。一是精心编制了“二个”扶持规划。20*年,以村为单元,以移民增长人数的资金规模为标准,按照“先生存,后发展”,及“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编制了“*县20*—2010年增长人口项目扶持规划”;以乡镇为单元,以省下达的资金规模为标准,结合我县“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精心编制了*县库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切实制定好年度项目计划。后扶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申报的年度项目无论是规模还是标准都严格控制在后扶规划范围内。20*年的项目计划,按照“突出库区、兼顾安置区和淹没区”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编制,实行全县统筹,着重解决水库移民的实际需要,适当用于覆盖库区移民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同时,规范项目申报、审批办法与程序,建立项目库制度。所有申报项目都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50万元以上项目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30—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为一个文件编报;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100万元以上项目报请省市有关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概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三、遵循“三个”原则,维护移民合法利益

在移民后扶项目的管理和实施的工作中,严格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移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组群众意见。项目确定须经绝大多数移民的同意和村委会认可。二是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评估、监督、管理机制。三是全程监督原则。县移民局财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四、抓好“四个”环节,确保项目实施到位

一是严格实行公开承包。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一般项目的实施,作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议定、民主决策、公开承包,防止“暗箱操作”或领导干部“一言堂”。二是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后扶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前,项目实施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责任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三是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乡两级成立项目监督检查专班,集中力量,常驻基层,对全县后扶项目逐村逐个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项目设计、偷工减料和不符合移民群众意愿的在建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实施。四是严格抓好项目验收。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工程竣工决算。50万元以上项目,须由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各乡镇政府先组织验收,填写验收单,县移民局、财政局负责抽查。项目竣工验收单除乡村两级组织签字盖章、县乡两级移民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外,还必须经当地移民代表签字认可。

五、落实“五项”措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一是实行专户管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全部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拨付,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二是实行县级统发。将移民后扶项目资金纳入惠民资金县级统发范围,经审核无误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达承建商(或供应商)个人或单位;三是坚持监督检查。县财政、移民、监察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常规检查、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实地检查和督办活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制止和纠正移民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的单位与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开展项目审计。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基建决算审计制度和项目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切实保证了移民后扶项目资金的安全性与实效性、工程质量的标准性和工程造价的真实性;五是搞好项目公开。后扶项目的规划编制、实施建设、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让移民代表参与,每一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在政(村)务公开栏上公开,接受当地群众的监督。同时,财政部门及时将整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接受群众咨询和社会监督。

六、出台“六个”文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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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5-0033-02

1 工程建筑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

随着建筑行业对建筑质量问题的日趋重视,在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方面,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并且也取得了许多丰硕的成果,但是从建筑工程行业的整体现状进行分析来看,建筑施工质量问题在各种工程项目中仍然普遍存在,并且相当棘手,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秩序与发展,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缺乏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

在目前建筑工程行业中,有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十分不重视,缺乏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例如,对每一个工作环节没有设定完整详细的操作规程,使得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只是凭借自以为是的工作思想进行建筑施工,没有完善严格的工作流程进行约束,使得各个工作环节出现脱节的现象,或者很容易在工作中出现偏差,从而导致这个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1.2缺乏严格的质量监管体制

在某些建筑项目工程施工中,缺乏完善的质量监管体制,例如,对建设施工的原材料缺少严格的检测过程,可能会导致质量较差的原料使用到工程建设项目中,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建设质量,甚至会出现豆腐渣工程。此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缺乏对建设质量的监查制度,会使施工人员在建设中不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操作,或者存在心不在焉、怠工的现象。

1.3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

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由于缺乏对建筑公司的监管,使得一些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非法取得了施工生产的资格。这些建筑公司一般是通过极低的工程费用得到了建筑项目的承包权,使得整个工程从材料的质量到施工的质量再到验收的质量都难以符合具体的要求,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扰乱了建筑工程市场的发展秩序,甚至给社会带来更恶劣的后果。

2 在施工管理中如何把好质量控制关

2.1制定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体系

为了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在工程建筑施工管理过程中,质量管理人员要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的内容,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首先要按照国家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2000])标准的具体要求,制订出各个工作部门的质量控制计划、质量控制目标、质量控制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以及实施检查的手段等。其次,要根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每个工作环节制定出相应的操作规程,并严格要求施工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施工,做到职责分明,将责任落实到位,使整个工程的每道工序得到很好的把控,从根本上降低施工质量问题的出现。

2.2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管体系

在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质量管理人员要建立严格的施工质量监管体系。例如,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的每个操作环节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如对工程原材料和相关设备元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的标准做好检验工作,把好质量关,对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一律退回,坚决不能应用到施工生产中,同时要查明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处罚条例对其进行处理。此外,质量管理人员要对施工的结果进行抽样检验,对工程的重点部位要进行质量的跟踪控制。制订质量问题迅速处理机制,即在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要做到迅速反应,及时处理,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2.3制订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

保证工程建筑市场的合法、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有力保障。在建筑施工管理中,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保证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关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体制对所有建筑公司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对通过挂靠资质、造假制假等非法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从而有效的保证了工程建筑市场向良性化方向发展。

2.4提升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

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保证施工团队的整体素质,是保障施工质量的一把利器,所以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中,一方面要加强对施工人员操作内容和操作能力的抽检与考核,保证施工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操作流程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另一方面,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不断更新建筑施工的思想水平,提高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

3 结论

总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市场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建筑公司只有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可见把好建筑施工的质量关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产与发展。因此企业在质量控制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才能使建筑工程质量得到稳步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沈洪忠.工程质量监管理论和实践创新与发展[J].住宅产业,2009(5):73-75.

[2]孟宪旺.论工程质量监督的经济效果[J].工程质量,200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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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基建各主体责任单位对项目档案收集的管理职责

1.1项目档案工作应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应确保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确保形成的项目档案能反映工程建设及实体质量情况,设计单位要按合同约定,收集项目前期勘测中形成的工程地质、地形测量、水文、气象等及设计基础文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应在建设单位的统一领导下,对各自承包范围内形成的项目档案的完成、归档的准确、系统的完整和有效利用负责。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将形成的竣工文件收集、整理,经过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验收后,将所有的文字、图纸、电子、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档案资料移交建设单位综合档案室归档。

1.2建设单位的职责:建设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置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配置能够满足项目档案管理、档案实体安全保存和利用需要的设施,应采用计算机和档案管理软件来管理。建设单位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管理体系,加强落实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制,要对各参建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管、检查、指导和培训,并将各部门的档案收集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实行项目档案与项目建设同步管理。

1.3勘测、设计单位的职责:设计单位要按合同约定,收集项目前期勘测中形成的工程地质、地形测量、水文、气象等及设计基础文件,向建设单位移交。收集设计活动中形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形成的文件,设计交底及图纸审查、设计优化形成的文件,施工图、竣工图、现场服务形成的设计更改文件等,经过收集、整理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1.4监理单位的职责。按《建设工程监理规划》(GB/T50319-2013)

的规定,设计、施工单位形成的文件质量和案卷资料纳入工程资料监控范围,对参建单位整理和移交竣工档案质量情况负责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最后一同监理竣工档案移交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和合同约定,对项目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收集、整理后,向建设单位档案室移交。

1.5承包单位的职责。对本单位移交的竣工档案进行自检、验收,对项目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同步以及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收集整理本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进行汇总、整理、编目,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向建设单位档案室移交。

2.医院基建档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医院档案资料分散易丢失。这是由于医院工程工艺复杂、设计变更多、周期长、参与部门多等原因造成的。如从论证、立项、决策(会议纪要)、请示批复、招投标、勘测、设计、办理手续、开工,到主体和配套施工,竣工,再到水暖电、消防、环评验收,再到装饰装修、绿化亮化,最后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般最短周期为两年半时间。如遇气候变化或领导变迁等情况,时间可能多达4-5年之多。这种实际情况势必就使得医院档案资料更分散易丢失。

2.2医院领导建档意识和职工归档意识淡漠,未把基建档案列入单位议事日程。只讲工程质量,追求当下顺利竣工;只谈医院的病历档案和人事档案重要性;或者分管基建的领导将常用的图纸、维修手册、使用说明甚至于批复文件等据为己有,随分管人员的岗位调换档案被带走或丢失,更有甚者图个人方便不愿归档,以至于根本无法资源共享等等。

2.3施工单位人员素质不高,归档意识不强且管理现状松散。施工人员归档意识差,只收纸质档案,不注意收集电子档案(如照片或视频资料);只注重各种施工资料的收集,不注重配套工程设备资料的收集,造成归档资料的不全、档案收集、编制质量不高。以至于移交给医院的基建工程项目归档材料中复印件多、签字和盖章不齐全等诸多问题存在,造成档案利用的凭证作用不强等等。在管理上,资料填写不全或破损、设计变更与工程变动未做会议纪要、竣工图与施工图通用不做修改等,造成业内资料不准确。

2.4医院基建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下,责任性与管理意识不强。档案人员学历偏低,多数未经专业培训,“三纳入”、“四同步”制度落实较差;对归档文件有多少算多少,文件零散;对短缺档案不寻找,不追踪。也正由于其对档案和基建知识的不熟悉,造成一头雾水,面对一堆资料无从下手,管理杂乱无章。

2.5医院与基建部门没有形成合力,缺乏沟通,指导监督不力,造成归档质量不高。

2.6档案管理设备和手段的落后,很多医院既无档案室甚至没有设置档案专职人员,多是院办人员兼职,更谈不上配备专门的档案装具与计算机管理。一些医院不仅没有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设备对信息进行检索、集中贮藏处理,就连起码的密集架、铁皮柜、图纸柜、装订机、防潮、防蛀设备也不具备,档案管理人员还是依靠传统的手工操作进行装订,费时费工,效率低下,直接影响档案的长期安全保管和迅速方便使用。

3.医院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对策

3.1建章立制,依法治档。建立健全医院的档案管理网络,全院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分类,避免过去分散管理造成的人力、财力、物力和空间的浪费,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开发利用,实现资源共享。把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做好基建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并有分管领导亲自兼管,这是保证基建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前提。档案部门要会同基建部门制定一套符合医院实际的档案岗位职责、基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基建档案归档整理范围、归档时间等。强化监督职能,在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将档案工作纳入到工程的各个阶段,纳入档案部门人员和基建部门人员岗位职责中。

3.2加强对医院档案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档案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服务性、条件性、严密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档案人员必须具有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品质,因此必须加强对档案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档案专兼职人员的档案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基建档案的潜在价值,变被动为主动,自觉参与档案管理。档案人员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档案在医院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利用院报、会议、发文、座谈等形式积极宣传档案法及有关处罚条例,积极参加基建和档案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支既要政治素质好,责任性强,又要热爱档案工作;既要有档案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又要熟知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范围,能够从容面对档案专业发展面临的新问题;既要有一定外语水平,又要会利用现代化手段管理使用档案,有进取性和创造性,提高归档案卷质量。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的方式,对档案人员进行基建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进一步开阔视野,增长知识,这样才能保证档案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3.3加强医院专兼职档案人员与各参建单位人员的相互学习,做到知识互补。档案专兼职人员要与各参建单位人员多沟通、多交流,多座谈,真正将有利用价值的项目档案资料收归档案室,便于更好的开发利用。提高各参建部门人员的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大家认识到项目档案的潜在价值,变被动为主动,自觉参与档案管理。

3.4加强医院与各相关部门相关科室的沟通与协调。鼓励和支持档案管理人员自建设项目开始,就积极介人、深人基层,加强工程建设人员和档案人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工作沟通。应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制定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应主要明确基建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以及从建档案的移交与整理、保存与借阅等方面的其体规定。这样就可以在基建档案管理过程中给相关人员提供标准,增加基建档案资料整理的可操作性.保证基建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归档及时、保管安全。

3.5运用现代化手段,搞好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开发基建项目档案信息资源,为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后勤管理服务,是基建项目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也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点。所以档案室首先要创造条件实现以计算机为核心包括扫描、复印、缩微、声像等先进科技手段在内的现代化目标,编制切合医院基建项目的档案管理软件,编制《医院工程基建项目简介》等,为利用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是我们管理的真正目的。

基建项目档案是一种特殊的不可再生宝贵的信息资源,所以归档的项目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签字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可靠,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其载体、书写及制成材料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的规定。要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组织竣工档案资料的专项验收。竣工图应与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相符合,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单位编制的竣工图进行审查,并在竣工图案卷目录上加盖竣工图审查章,方可归档。项目档案必须坚持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三同步”,在建设合同中要明确提出对文件材料的编制、整理及提交的具体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项目档案归档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收到有价值的对社会有利用的项目档案,为日后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

4.投入使用后医建档案的利用价值

各医院基建项目参建单位都要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确保每一项医建设项目(工程)都有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资料,以便最大限度的发挥档案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档案的收集、整理就是为了提供人们利用,档案利用好了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基建档案是一种特殊的不可再生宝贵的信息资源,项目投资大、数量多、载体多、周期长、环节多,档案不仅仅要看给当下能解决多少实际问题,更应该鉴定其在将来提供的利用价值。我们要加强对文件形成者、档案管理者的业务指导,增强全员档案意识是发挥档案价值作用的前提。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科学知识,是医院基建项目档案管理未来必不可少的动力。作为医院档案管理人员既要熟悉医院管理新知识,又要熟练掌握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电子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的新技术,新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医院深化改革和为社会利用者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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