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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的实际意义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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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研究综述

首先,农村剩余劳动力经济学最早的研究者是刘易斯,他认为发展中国家中农业部门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只有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才能使城乡经济一体化,消除二元经济结构。其次,有的学者还提出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改善行业发展状况的一个先决条件,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业技术,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最后,另一个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理论是托达罗理论。发展经济学家托达罗认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不仅取决于城乡差异,还取决于成本―收益对比。经济发展的劳动力转移造成的心理动机是主动转移。这显示出对他们个人的主观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个人品质是影响劳动力转移的重要的心理因素。

二、教育培训对劳动力转移的影响

劳动力转移的难易程度和转移后的工资状况受职员受教育水平的影响。因此,转移的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成为转移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受教育水平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知识水平。

农业生产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农村产生大量剩余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唯一选择就是向城市转移,这也体现了农村发展的不断进步,虽然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但他们进入城市后从事的大多是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制约他们发展的关键因素就是劳动者素质低,最主要的方面是知识水平较为薄弱,因此加强农村劳动者的教育培训是至关重要的。

篇2

根据经济学家拉格纳.纳克斯的解释,农村富余劳动力(又称农村剩余劳动力)是指那些可以从农业部门抽走,而不至于影响农业总产量的农业劳动人口。这部分劳动力从表面上看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但对农业部门的总产量并无贡献,实际上处于一种隐蔽性失业状态。处于隐蔽性失业状态下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人力资源的低效或无效配置,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的“三农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臼益突出。农村地区数以亿计的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但他们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实现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文化素质低、政策引导的力度不够等问题。

一、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中的主要问题

1、农村富余劳动力文化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长期推行城乡二元制结构,致使我国各种资源过度地向城市斜倾,尤其是教育资源上的差别,使得生活在农村的人接受教育,尤其是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相对减少,致使我国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整体不高。文化素质不高,影响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使他们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即使勉强移出来,也由于在生活方式、公民道德意识等方面与城市居民的差距,结果难以融合到城市的现代生活中。

2、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质量低、经费少首先,各地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底子不清,指导不力。各地普遍存在着对农村劳动力资源现状及劳力输出基本情况掌握不够。其次,技能培训方式单一、手段不多。各地在培训中普遍存在集中讲理论多,实际操作少:填鸭式讲课多,现场擂导、观摩少:引导性培训内容多,针对性培训内容少、实效性差。有的培训班实际上在走过场、图形式,根本没有有目的和实质性的培训。

不仅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质量低,而且培训的经费也少。由于经费缺少,导致农村职业学校建设严重滞后,这些即将走出学校的富余劳动力动手能力和操作水平完全达不到教学要求。

3、政策引导的力度不够导致富余劳动力转移滞后甚至造成回流近年来,教育部继续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作为职成教育重点工作来抓。我国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非常重视,采取了不少措施促进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但在速度和质量方面显得不够理想,进城的农民始终存在着就业上的后顾之忧,为此不少地方的农民依然在原籍保留着承包的土地和房产,作为自己的社会福利保障,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已进城的农民又回到农村的“人口回流现象”。

二、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

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开发利用和就业转移问题,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我认为,要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中的问题,最关键的是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培训,这样才能从各个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1、开展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供前提条件

普及义务教育,强化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岗位培训,组建与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相适应的新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加大科教投入力度。应鼓励多渠道投资,形成国家、企业、集体、农民个体和社会筹资办教育的多元投资机制;其次,运用义务教育法,整顿农村教育秩序,确保农村普及教育。要用义务教育法帮助农民克服短期经济行为,鼓励支持子女上学,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率上涨;再次,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要提高农民素质,调动他们学习文化技术的积极性,必须搞好教育改革,大力兴办农村职业学校,对于绝大多数不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应把他们组织起来进行相应的职业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

最后,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农业劳动力的再教育,使农村劳动者在学校教育之后继续受到教育。应发展各种实用技术培训班,对农民进行科技知识培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村职业技术学校一定要帮助农民接受培训,使农民学有所长,学以致用,提高他们在劳动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他们不再像以前那样,盲目来到城里找活干,陷入无序的困境中。培训的内容为:(1)进行观念更新教育,解决“敢于离开土地”的问题;(2)进行就业方向(包括岗位、行业、区域)指导,解决“离开土地后向何方”的问题;(3)进行技术培训,解决“离开土地后如何生存和发展”的问题。

2、因地制宜,选择职业教育培训模式,为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搭建就业平台

目前,关于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模式多种多样,各具特色。总的来说,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模式有以下几种:

(1)“订单式”职教培训。“订单式”培训要求农民同样具有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突出农民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定向性和生产性,使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健全劳动力就业政策,更使在转移过程中农民充实自己,寻找一条致富的捷径,达到政府、企业、学校与农民互赢。

(2)“城乡式”职教培训。城乡融合是的理想,我国实行“城乡式”职教培训将有力推动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有部分职业学校实行“1+2”、“2+1”、“1+1+1”等灵活学制,促进城乡合作办学和东西办学。例如,江苏与陕西、北京与内蒙古、上海与云南等省区的合作就有明显的成效。我认为,“城乡式”职教培训还可以在本省、市级或县级进行,只要制定适宜的课程,安排专业老师,就可以实现就近转移。北京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社区学院成为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一个新亮点。

(3)“短长班”职教培训。“短长班”培训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学历教育与短期技术教育相结合的一种形式,它使职前和职后的沟通衔接紧密,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同步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的办学路子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减少了经济负担,缩短了培训周期,满足了市场对人才的需求。

(4)“专德心”职教培训。“专”指专业培训,“德”指职业道德培训,“心”则指心理学培训。农民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同时,也应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和职前、职后心理学培训,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实施富余劳动力转移,营造一个安定、团结、繁荣的社会。

篇3

    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工农业生产单位直接从事教学、医疗、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含建筑师)、农艺师以及中、小学教师。

    二、在《通知》规定的延长上述人员退休年龄的条件中,“确因工作需要”,一般系指以下几种情况:

    1.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

    2.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

    3.边远地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4.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单位后能发挥较大作用的。

篇4

    一、移交、撤销企业人员的范围

    移交、撤销企业的人员应是2000年6月30日前正式录用,并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

    二、移交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移交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随企业一并移交。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随企业去向安置,并与机关脱离行政关系;离休人员由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安置,不随企业移交;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的人员,参照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的有关政策,符合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不随企业移交。

    (二)移交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由于企业移交造成企业名称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名称;造成职工岗位、待遇变化的,双方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移交企业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8年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令1995年第6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及有关规定,在企业移交前到企业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保险等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若企业无力补缴,2000年12月31日前所需社会保险经费由企业原主管单位筹资解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移交后应继续向所在区、县社保机构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不得因移交而中断或拖延缴费。移交企业中凡编制在党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首次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时,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年限。

    三、撤销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撤销企业的职工,由企业主办单位本着“统筹安排、积极稳妥”的原则负责安置。

    (二)撤销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劳动关系。职工被安置到其他企业就业的,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职工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新企业应将职工在原企业工作时间视同现企业工作时间。企业主办单位与职工就重新安置协商不一致的,原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比照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撤销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企业可以按照每人一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安置费由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筹措。

    (四)撤销企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主办单位负责安置。如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由企业按照市政府令1999年第48号的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筹措。

篇5

    一、此次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范围,仅限于按照市委组织部、原市科干局《关于选派科技人员到郊区(县)担任乡农工商总公司科技副经理的通知》(京科干〔1992〕4号)精神,符合有关组织手续,选派到乡、镇担任科技副经理的人员(名单附后)。

    二、补缴时间为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之间在乡镇担任科技副经理职务期间,并且缴费工资基数中没有包括由乡镇发放的固定生活补贴的。

    三、考虑到操作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新的不平衡,补缴金额定为在乡镇任职期间,由乡镇发放的固定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00元进入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比例补缴,只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金额=300元×规定的比例×任职月数)。

    四、上述人员按规定补缴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补缴后的缴费工资基数重新核算其养老金,并从次月起,按新的标准核发养老金,以前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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