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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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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

篇1

一、相关概述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评估行业在评估领域和评估范围上不断拓展,已经从原先的不动产评估逐步向着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等方向发展,拓宽了资产评估的空间和作用。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已经不再是针对单个资产或者几项资产的评估活动,而是能够实现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整体价值的评估。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所涉及到的金额往往都比较大,能否确保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保障企业投资安全和企业投资权益,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性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根据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实际需求,围绕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需要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和方式,在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和评估理论的基础上,切实提升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部分权益的投资。在实际的投资活动中,大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活动都是将企业作为投资ο螅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有必要围绕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明确被投资者股东权益和企业价值情况。在进行投资评估范围界定时,其股东权益价值既可以是部分权益价值,也可以是全部权益价值。通常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了股权投资和股票投资两点,投资者在对这些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也主要是针对股票投资评估和股权投资评估这两点来开展工作。

第一,股票投资评估。对股票投资进行评估时,其评估的对象既可以是上市公司股票,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股票。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应当针对股票投资的不同类型,采取合适的、针对性的投资评估方法。围绕股票投资评估,对评估内容的选择上科学划分,在确保合理性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对象的界定。除了上述的股票类型划分之外,也可以根据其他划分标准,对股票投资评估内容进行科学的选择。一方面,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需要对被投资对象的经济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全面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充分考虑公司股票价格跟生产经营情况之间的关联,减少证券市场波动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造成的的严重冲击。另一方面,还应当根据股票的收益情况以及风险承担的情况,将股票划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由于股票波动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同时也不可预测,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将其作为不保本型投资来进行处理,这也表明了股票投资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投资收益的巨大变动性。

第二,股权投资评估。在管理实践中,股权投资最明显的特征是表现在股权投资在管理控制上的权利。它具体是表现在投资企业能够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控制,或者跟被投资企业一起共同实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也就是说投资企业依靠股权控制能够对被投资企业产生控制权。在具体的投资实践中,投资企业要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权控制,主要是依靠在被投资企业中选派股东等控制方法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通过这些股权控制方法,投资者能够有效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中。

三、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方法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进行评估时,可以分为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两种。这两种方法具有各自特点和适用范围,同时也会对会计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来讲,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主要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相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时最为常见的一种方法,进行相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应当首先确定标准比率,并将以这一标准比率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在确定好标准比率之后,在资本市场中选取跟被评估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具有较高类似度的其他几家企业,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出这些类似企业的参考比率,最后依靠计算所得出的参考比例和被评估公司的指标进行相乘,得出被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投资者在使用相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又会根据使用参考比率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市盈率法和市净率法两种,这两种方法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指标来计算出被评估公司的企业价值。

市盈率法。市盈率就是将企业的市场价值跟企业的净利率进行对比,所得出的比率为市盈率。通过计算市盈率能够体现出投资者对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利润能力的认可。在进行市盈率计算时,可以按照具体的计算内容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是当期市盈率,另一方面是预期市盈率。当期市盈率是将企业的当期净利润按照企业的市场价值进行比值计算后所得出的市盈率,当期市盈率的计算结果可以有效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的历史盈利能力,而预期市盈率则是通过将对其被投资企业预期净利润除以公司市值之后所得出的比率,预期市盈率的计算结果能够有效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其生产经营能力和净利润情况,这两种市盈率的计算结果分别体现了被投资企业的历史盈利能力和预期盈利能力。市盈率法适用于周期性弱的公司,如公共服务业等。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市盈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有着自身的优缺点。其优点是市盈率这一指标计算相对比较容易,所获取的数据也比较简单,用户通过简单的计算步骤获得这一指标,并依靠这一计算结果更为明确地获得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投入产出以及其收益的状况。与此同时,使用市盈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涵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政策,能够依靠这一指标对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风险进行合理分析和评价。同时市盈率法也有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计算市盈率时,应当明确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数值为负时,并不代表被投资企业的整体价值为负,因此当市盈率计算结果为负数,并不能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产生实质性作用。另一方面,在计算市盈率时,所获取的公司利润指标往往会受到被投资企业管理者的影响,如果被投资企业利润指标波动范围比较大,也会影响到市盈率法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市净率法。市净率法所体现的是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市净率发可以划分为当期市净率和预期市净率两种。市净率法跟市盈率法具有相同点,其相同点主要是体现在两者都是通过预期市净率来对被投资企业未来的企业价值情况进行评估,能够体现出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的本质。使用市净率评估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方面,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在呈现负数的情况时,能够通过补充市盈率方法对被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依靠市净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在计算相关指标时,所需要的股权账面价值指标获取相对容易。同时,假如被投资企业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具有一致性时,采用市净率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所得出的结果能够很好地反映出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变动情况。跟市盈率法一样,市净率法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一方面,假如部分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则采用市净率法往往不科学,得出的结论也具有偏差。另一方面,对于当前的大多数高新技术产业来讲,由于企业股权价值本身并不高,依靠这种方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不合适。另外,假如被投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具有一致性,采用这一方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也往往会导致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账面价值相互之间不能够进行科学对比,采用市净率法进行此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所得出的结论也具有偏差。与市盈率法不同,市净率法比较适合周期性强的企业,如银行业、保险业等。

第二,绝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是相比较于相对估值法而言的,绝对估值法这一方法在使用上并不参照于相对指标,而主要是依靠经济附加值等绝对指标来进行计算的,以此来获得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论,计算得出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值。一般来讲,投资者在使用绝对估值法时也可以有比较多的具体方法,通常情况下经济附加值法使用比较广泛。使用经济附加值法进行绝对估值计算计算时,其指标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EVA=NOPAT-(IC*WACC)=IC(ROIC-WACC)

上述公式中,NOPAT表示税后营业净利润,IC表示投资资本,ROIC表示投资资本的回报率,WACC表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时绝对估值法的使用科学性,研究者在上述公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了经济附加值法公司价值评估的模型。其公司价值评估模型可以表示为:

Vt=ICt-1++FGA

上述公式中,Vt表示企业评估价值,ICt-1表示t-1期中的投入资本的价值数值,EVAt表示的是第t期EVA值,FGA表示的是未来能够增长的现值。

使用绝对估值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评估具有一定的优势。相比较于相对评估法,绝对评估法能够准确地计算出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同时能够将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决策跟股权价值之间实现紧密连接。但是,使用绝对值法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在计算绝对估值指标时,其计算过程往往会受到市场中通货膨胀的影响比较深刻,同时也往往产生折旧效果。这些都不利于绝对值法在评估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时的准确性,会对评估结果造成一定的偏差。绝对估值法适用于经营稳定、有稳定股利发放的企业。

四、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对会计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结果可以对会计产生一定的影响,它能够为企业会计计量提供必要的核算价值基础,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数据来源。一般来讲,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对于会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会计初始计量的影响。对于被投资企业股权价值的初始计量,主要是反映在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上。投资者在进行初始投资成本计算时,可以将其视作获得投资成果的公允价值,也可以将其视作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所付出的所有价款。如果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结果具有科学性,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决策管理意见,对于提高投资企业的会计财务工作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是对投资企业减值准备工作的影响。如果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低于企业的账面价值,投资者就需要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充分考虑减值准备计提工作,以此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企业财务管理者还应当对被投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准确的核算,避免因为被投资企业价值信息人为操纵所造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偏差,可以依靠第三方减值测试等手段方法,提高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准确性,减少投资损失,提高长期股权投资效益。

另外,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是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的必要过程,通过比较用估值方法计算出的公司理论股价与市场实际股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指导投资者进行具体的投资行为。准确的估值定价可以帮助投资者抓住市场机会、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1]张家凯.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问题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6.

篇2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110-02

自2010年3月3日首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落户上海以来,各地报道相继推出,外资股权投资发展如火如荼。虽然其间不乏有中小企业嫁接外资股权成功的案例,但风险总与机遇相伴而生,法律的不确定性、资本的逐利性以及企业自身管理的缺陷让风险无处不在,随着后续纠纷和矛盾的逐渐暴露,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加强风险防范刻不容缓。

1 法律不确定性分析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该《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已有多家外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成立。虽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已没有法律障碍,但由于相关配套规定没有跟进,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还面临一些风险。首先是法律风险。目前,外资在境内投资主要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而新增加的外资股权合伙企业类型,是否还要适用外商投资三大法不得而知,四种企业类型在法律层面如何衔接与适用,仍需要更多实践。其次是税收问题。目前国内对合伙企业税务方面规定,主要以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08年出台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主。但外资股权投资中附带权益问题是原合伙企业所没有的,如何征税没有具体规定。最后是结汇退出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8月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这一规定使得外资股权投资有非法嫌疑,并且也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相抵触。如果在结汇方面没有突破,外资股权投资将难以运作。但如果结汇放开,则分期到位的额度怎么确定、真假外资的流入怎么确定,都是很复杂的课题。

2 风险分析

2.1 企业价值低估风险

外资股权投资入股目标企业会涉及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问题,企业价值的估值与将来的获利空间息息相关,影响中小企业的股权数量、控制权大小和分红规模等。投融资双方对企业价值的预期和态度并不相同,容易出现分歧。对于融资方,由于新股东的加入,原创始股东原有的股权被摊薄,融资就意味着卖血,因此融资方希望尽可能高估企业价值,减少投资人的股权比例。相反,外资股权往往采用较保守的评估方法,低估企业以获得增值空间。他们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会通过分析企业的成长预期、风险预测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利用价值评估的模型来确定企业的真实价值,并认为任何偏离这个真实价值的价值都是低估或高估的表现,这样就可以在其投资组合中选择大量“被低估”的股票,从而提高他们的投资回报。虽然两股力量存在着激烈的博弈,但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劣势,为引入资金,达成股权投资交易,企业管理层往往会妥协,而企业价值往往被低估,比如无形财产如名牌效应、专有技术、市场网络等未计入企业价值,帐面固定资产在折旧后消失,土地价值被严重低估,未将企业应有的未来盈利空间计算在内等。

2.2 对赌风险

由于投融资双方对企业未来的赢利前景均不可能做100%正确判断,为消除分歧,促成投资事项,通常双方愿意采取一种事后的估值调整机制,即签署对赌协议。由于中小企业发展不成熟,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风险,为防止播下的是龙种而收获的是跳蚤,投资者往往在对赌协议中设置保底措施保护自身利益,如规定投资方享有清算优先权、股息优先权、投票表决权、转换权、新股认购优先权以及股票回购权等,除此之外,由于持股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等于话语权和控制权,为确保自己的股权比例不会因新股发行或新的投资方加入而减少,投资回报不会因股价的下跌而受到影响,投资方往往还会约定反稀释条款。而不少中国企业家对资本市场和金融操作不熟悉,在“对赌”中常常陷于被动。对赌协议并不是法定术语,对赌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特别是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董事会一票否决等条款更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对赌协议的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有变相借贷嫌疑。除此之外,为实现对赌协议的目标,企业会进行非常规经营,无限增大了企业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3 丧失控制权风险

由于新股东的加入,原创始人股权被稀释,因而在发言权上不再一言九鼎,影响力逐渐降低,参与决策几成摆设,原创始人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外资私募基金有不少机制来协调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如对企业的直接控制,包括在董事会中的席位,表决权的分配和控制追加融资等。随着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原创始人的眼界和管理能力可能跟不上时代,当创始人和投资人之间达不成共识时,矛盾就会产生,由投资方控制的董事会可能通过表决罢免创始人或缩减创始人在董事会中的席位,从而将原创始人踢出董事会。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能面临并购风险。一些以并购见长的外资将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后,不惜一切代价取得企业控股权,然后通过一系列重组让企业估值最大化,最后再转手退出获取高额回报。

2.4 退出风险

资本的本性是追逐利润,股权投资者目的不是长期持有目标企业的股份,不是打算与企业家白头偕老的妻子,他们顶多是愿意协助企业家走一程的朋友,其最终目的是通过企业的成长获利退出。并且,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其资金来自机构投资者或富有的个人,有限合伙人并不愿长期将资金放在一个投资盈利并不好的企业,因而,一般在获利后或无获利希望时撤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因此,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作出投资决定之时,早已设计好了退出该企业的具体方案。但如何退出,以及如何控制外资股权的短期投资,是中小企业需要衡量的问题。若掌控不好,一旦外资违约抽回出资,或急功近利采取有害于企业长期发展的短期行为,则企业将遭受重大损失。

3 风险防范建议

3.1 采用实物期权估值方法

在长期投资决策中,净现值方法被认为是最好的一种方法。净现值大于零则方案可行,且净现值越大,方案越优,投资效益越好。但是这种方法的前提是经济稳定,且计算需要有较准确的现金净流量的预测,并且要正确选择贴现率,而实际上现金净流量的预测和贴现率的选择都比较困难。若经济不稳定,利率经常变化,其估值就不准确。为全面动态地评估企业价值,我们应采用实物期权和净现值评估方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其拥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资源,从而会面临很多投资机会或选择,这些投资机会或选择权是有价值的,其对于准确、完整地估算某一时点企业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众多的价值评估方法,都无法反映这些投资机会或选择权的价值,即忽略了企业拥有的期权价值,导致了企业价值的低估,但是我们可以利用期权思想进行识别,找出其中存在的期权,并且用期权方法进行评估,从而弥补这一不足。利用实物期权方法评估企业价值的主要思路是:将企业价值分为资产价值和期权价值两个部分,前者用主流的评估方法评估,后者用实物期权理论对企业拥有的投资机会和期权进行识别并评估其价值,两者相加即是企业的价值。期权估价法充分考虑了企业在未来经营中存在的投资机会或拥有的选择权的价值,能够有效弥补传统评估方法的不足。

3.2 聘用专业人士谨慎对待股权融资协议

3.2.1 聘请专业会计和律师全程介入指导

由于股权融资协议的专业性很强,企业的现有价值以及将来的成长性估值需要聘请专业人士对作全面的诊断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现实的发展规划和盈利预测。协议当中涉及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有些条款抽象、晦涩,从字面上很难理清具体含义,因此,企业需要聘请专业的融资律师参与谈判、撰写以及签订全过程,以防止出现法律风险。

3.2.2 谨慎对待对赌协议

中小企业为顺利引入外资股权资金,往往在对赌协议中答应外资苛刻的要求,因此条款的设计更多的是保护投资人利益,而中小企业则背负增值压力,稍有不慎,企业将在对赌中失去部分股份权利,严重的会失去企业的主导权及控股地位,甚至导致被收购、兼并。因此,为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风险,中小企业管理层在签署对赌协议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根据自身实力制定条款,不要随意夸下海口,承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签对赌协议前,管理层还要进行详尽的财务分析、市场分析、竞争力分析以及大的经济环境分析,对未来预期做出尽可能全面的分析计算,从而签署能够达到双赢的对赌协议。另外,为公平起见,在对赌协议中还要明确投资方责任,不能让外资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应有的义务,要写清楚是按连带责任、投资比例还是平均份额来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要明确对赌协议的执行期间,在企业进入清算破产是否需履行等,以防止条款漏洞而无法找到依据。

3.2.3 注意对控制权的保护

由于投融资双方合作是按协议来执行的,在协议中如何设置游戏规则至关重要。为防止中小企业创始人被董事会罢免出局,把亲手创建的企业拱手让与外资,中小企业管理层在协议中一定要约定董事会规则,如规定董事会成员的构成、董事会席位的分配、议事规则,尤其是董事会如何罢免董事以及优先股股东委派的董事投票权等。另外,还要设置创始人保护条款,规定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这种保护条款在关键时候能对抗职业经理人越位以及恶意收购行为。

3.3 制订合理的股权投资退出计划

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让外资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不能让外资股权一经获得高溢价就立即退出。为防止外资股权的短期行为,中小企业管理层应该重视外资股权投资者的退出安排,在协议中明确股权投资者退出时间、退出渠道、退出比例等,规定外资股权在进入企业若干年后才允许退出,如投资1至2年即有权利退出,规定可供选择的渠道如上市、场外市场等,对退出比例的限制可以分批分期进行,防止外资陡然全部撤出对企业生产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贺力平,姚睿.“创造性破坏过程”与积极股权投资的兴起[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篇3

第一,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又可细分为: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

一是政策风险。在国内,政策的支持或限制会对整个市场带来极大的影响,因此风险投资在考虑是否投资某个企业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企业所在的行业是否获得国家政策的支持,是否存在政策性限制等政策风险。

二是技术风险。技术风险主要可分为两种。其一,技术前景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对于处于研发阶段的技术来说,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其二,由技术寿命周期所致风险,现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更新换代快,使得产品的生命周期也大大缩短,如果风险企业的技术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内开发完成,那么这项技术的先进性就可能不复存在,其它新产品的问世将会使这项技术失去意义。

三是管理风险。管理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家管理不当而对风险投资家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和拟投资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优秀的管理者应具备高超的分析能力、果断的决策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同时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更应具备合理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的管理越规范,股权投资的风险相应就越小。

四是财务风险。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来自于资金周转风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所需现金流日益增加,一旦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不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企业将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

第二,股权如何退出的风险分析。股权投资的传统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IPO)、兼并收购、股权回购、清算等。私募股权按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持有而是在获利后及时退出,以转入到下一个项目的投资。如果股权投资基金投放到项目公司后,不能在获利后适时、顺利地撤出,滞留的资本将使股权投资者陷入资金的死循环,无法及时地获得收益,进行新的投资。因而退出风险是我国股权投资机构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解决对策

股权投资机构在分析被投资公司风险之后,决策是否投资的关键是能否控制风险。股权投资控制风险的主要措施有甄选合格的管理者、投资协议、企业价值评估、增值服务、资本退出等。

第一, 选择合格的管理者。在股权投资机构所面向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可供投资者参考的资料非常少,没有经营历史,产品未来的市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财务资料也不完善,供股权投资机构了解最多的就是创业者本人。

第二, 利用投资协议来有效控制风险。在投资协议中通过对投资形式、投资工具、退出安排以及对投资企业的制度要求等条款的设计,努力降低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并将股权投资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部分转移到投资企业身上。与此同时,该方式还可激励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机构同舟共济,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 合理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价值评估是根据企业的当前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被投资企业确定合理的投资价值。这既是一个企业价值的确定过程,也是对企业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的过程,因为合理的投资价值能够帮助企业获得适合企业发展目标的资金,以提高投资成功的可能性,也能够把投资者的损失限定在可控的范围内。

第四, 增值服务。股权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以后应通过引入专业的管理团队及技术指导,协助投资企业制定最优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上市计划;同时,投资以后公司的资金结构将发生很大的变化,要注意优化融资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必要时也要引入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券商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分析。

篇4

随着新会计原则的施行,对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自然存在不同的会计核算途径但是很多企业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是不能直接兑现成股份流通的,所以这些企业要通过置换股份获得利润一般都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核算。由于现在对上市公司股份置换的顺利实行,使企业掌握的股权变为能够流通的股份了,那么新会计原则中所确定的资产成本核算方法则更多更繁复了,因此如何正确调整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便成了当下必须之行。

1、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成本法

股权投资通常是指通过投资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者以别的形式投资其他企业,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一般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相应的股份实现的。

1.1成本法的概念

成本法,是指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根据已掌握的股份评估被投资企业的价值预测其再次投资的成本,同时考虑各种贬值因素,将附带损失从成本中扣除后而得到的商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1.2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一方面体现了会计原则中的重要性原则,一方面很恰当的符合了控制型的股权投资的经济本质。这种核算方式一般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控制力强弱的两种不同情况。

2、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权益法

2.1权益法的概念

权益法是指以投资时支付的资产价值计价,然后依靠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利益的变动对投资的价值范围进行调整的方法。

2.2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权益法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选用这种核算方式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当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掌控越多,控制力越大,影响越大时,一般选用权益法核算。可是,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没有影响力、控制力时,这种方法则不适用,此时应该改用成本法来核算。

3、股权投资中核算方法的相互转换

3.1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化

当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化时,成本法下核算的股权投资的所有价值则要作为最初的投资成本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

其一,原持有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失去控制力、影响力,长期股权投资在市场中没有得到报价和经济价值不能很准确的核算的出来的,又因为此时不断地投资最后导致公司持股的比例上升,从而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能够产生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将原持有的股权部分和新增的股权部分作分别处理:

(1)通过投资比较表现的商誉形式,利用应得利润的比例衡量被投资企业持有的净资产的价值份额与原持有的股份价值余额间的差额,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价值份额超过了原持有股份的余额,就不用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当原获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超出了被投资企业可识别净资产价值份额时,公司则会出现亏损的状况,此时理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作出调整,并对损亏与盈利进行仔细清算。

(2)对于新获得的股权部分,将之后新增的投资成本与持有的股份价值做比较,股权投资成本多于在所投资的企业中持有的可识别的净资产价值的份额的,就不需要调整投资成本了;相反,如果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超出了在所投资的企业中持有的可识别的资产价值的份额,没有给公司带来正面的经济效益,反而会亏损,则应该立刻对投资成本作出调整,同时应合理计算考虑来取得别的地方的收益。

(3)对于被投资企业的可识别净资产价值的波动影响到原持股比例的部分的调整,必须是在对被投资企业投资的日子起到新进行投资的日期之间。在此期间所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净利润价值份额,应在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其他收益;对于新增的股权投资,也应从投资日起到另一投资日截止,对这一时期公司的利润效益进行核算,应记清亏损及收益,以及合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其二,对因长期投资导致对被投资企业从无影响力和控制力到有很大的控制能力和及重大影响时,应该按照投资比例的转变重新确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2权益法向成本法转化

第一,由于投资期间,对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金额或其他缘故追加投资,是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相应股权掌控转移到对它的子公司或隶属公司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合法的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除此以外,因为投资期间削减投资,导致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开始的权益法改成成本法的,应当以改变核算法时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基本数据。

4、新会计准则下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利与弊

其一,新会计准则下选用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有利之处是:简化了长期股权核算方法,提高了它的简便性程度,有利会计人员的工作;细化了相关科目的规范对象;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提高和保证了会计工作的质量。

其二,它的弊端是:核算办法太过注重表决权的比例;处理多重持股和交叉持股时准确度不够,会引发资产泡沫;过度重视清算性股分利润,违背了会计原则的重要性原则;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各个地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日趋呈现出多元化。股权投资核算规则的优劣,直接就影响着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所以,选择适合有效的核算方法是一个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重中之重,必需要正确处理与调整好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之间的关系与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1]刘玉芝.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探讨[J].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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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个企业的经营活动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为了在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纷纷开始扩大生产、提高效益,以便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在此过程中企业通过各种投资方式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股权投资是其中一种经济利益比较大的投资方式,在我国的上市公司管理中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问题一直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调整,提高企业财务水平。本文主要分析上市公司管理中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式。

关键词 :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4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248-01

近几年,我国企业纷纷进行股份制改革,以便提高自身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在此过程中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问题必须进行合理的调整,以便推动企业的发展。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式存在较多的问题,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不能直接兑现成股份流通,在新会计准则下资产成本的核算方法更加复杂,更应该重视上市公司管理中股权投资会计核算问题,以便提高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水平。

一、股权投资与会计核算

股权投资主要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以对等的价格支付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的一种行为,也是市场上常见的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上市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或者实物资产等进行投资活动,以便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这种利益的获得主要通过分得利润和股利获得。会计核算是一段时间内某项经济活动的会计反映,它的主要尺度是货币,会计核算主要反映的是已经发生的会计主体和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的主要工作便是记账、算账、报账,会计核算形式的合理组织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另外会计核算的顺利进行还必须有正确的会计报表做基础,以便使企业相关领导能够快速了解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状况。

二、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成本法,第二是权益法。其中成本法主要指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依据现有的股份评估内容评价被投资企业的价值,然后预测再次投资的成本,再次投资过程中要考虑好各种贬值因素,扣除投资中的附带损失,这种评估方法便是成本法。另一种核算方法是权益法,权益法主要指以投资时支付的资产价值计价,然后依靠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利益的变化调整投资价值范围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比较适合应用于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此核算方式主要取决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力,否则不建议使用此类方法。

三、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改进措施

在上市公司的管理中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可以有很多种,至于使用哪一种就需要会计人员进行合理斟酌,首先可以将企业的股权进行分类,以便于会计核算分析。另外一种情况是上市公司能和被投资单位进行共同控制与相互影响,比如在某项经济活动中可以实现双方共同控制较为重要的生产经营决策和财务事件,而相互影响是双方在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决策中有参与权,但是没有控制权,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投资公司对投资单位没有影响关系,也没有控制权,那么市场上也没有任何权益的产生,这种情况下需要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

在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成本法和权益法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比如成本法向权益法进行核算时,利用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价值要作为最初的投资成本按照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核算。这种转换的主要条件是: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失去了影响力和控制权,长期股权投资的经济价值不能准确的核算出来,此时投资公司仍然继续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控制力,这时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将原持有的股权与新增股权分别处理。首先可以通过商誉形式,利用应得利益的比例衡量投资企业持有的净资产价值和原有股份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有余额就没有必要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否则就应该做适当的调整。而权益法向成本法进行转化的情况一般是由于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新增的投资金额或者是追加的投资转移到其他隶属公司,应该依据会计核算相关规定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外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消减投资现象,导致股权核算方法从权益法转变为成本法,这时需要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以便为改变核算方法提供基本依据。

结语

目前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简化了长期股权核算流程,对以前年度的分红,由于股权变动改变会计核算后不再追溯调整,并且细化了相关核算科目,大大提高了股权核算的效率,有利于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上市公司必须选择合适的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以便发挥投资价值的最大化,正确处理会计核算与股权投资之间的关系,确保上市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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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稀土来自稀土之乡赣州,系黄平、罗洁夫妇二人于2003年11月成立,注册资本316万元。

2010年黄平夫妇开始介入资本运作。然而,当时过于自信让黄平夫妇做了略显错误的决定,那便是与第三大股东包钢稀土签订的对赌协议。为此,黄平夫妇必须赶在协议到期前使晨光稀土成功上市,而晨光稀土久久不能上市也让此前入股的PE大鳄们乘兴而来,却久久不能兴尽而归。而为了达成与银润投资的重组,避过对赌协议,晨光稀土不惜压低资产评估值。

无奈的对赌协议

2010年8月,包钢稀土与晨光有限(晨光稀土前身)及其全体股东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2010年8月9日,晨光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包钢稀土以货币资金对公司增资6934万元,占公司9.25%的股权,价格为每元注册资本13.07元。

包钢稀土此番入股其实“醉翁之意不在酒”,包钢稀土看上的是晨光稀土旗下核心资产全南新资源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南新资源”)。

包钢稀土当时公告称,全南新资源拥有设计能力为5000吨的全分离产品生产线,2009年实现主营收入5623万元,净利润288.7万元(未经审计)。经评估(2010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全南新资源净资产为1.6亿元。包钢稀土成为第一大股东至少需持股30%,以增资方式推算需6934万元。考虑到晨光稀土正筹划上市,遂约定,公司原计划持有的全南新资源30%股权置换为晨光稀土股份,6934万元出资款折股9.25%,成为晨光稀土第三大股东。

此外,双方还签订有一项对赌协议,约定如果晨光稀土3年内未上市,包钢稀土全部投资将按原计划以增资方式持有全南新资源30%股权,成为其相对控股股东;若因小股东股权更迭等原因造成包钢稀土持有的30%股权无法达成控股,晨光稀土及其股东则协助包钢稀土通过适当方式增持,以确保其对全南新资源的相对控股地位。

这意味着,2013年8月底之前,如果晨光稀土未上市,包钢稀土将成为全南新资源的相对控股股东。不过,晨光稀土借壳银润投资的公告于2013年8月底适时。

全南新资源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集稀土分离、高纯制取、科研开发、深加工为一体的稀土加工企业,股东包括晨光稀土、罗地亚集团和部分个人股东等。如果失去对全南新能源的控制权,便意味着晨光稀土将失去对全南新能源稀土资源的控制,这将对晨光稀土未来的整合资源造成重大障碍。

PE阵容豪华收益低

从2010年到2012年4月间,晨光稀进行过接近20次的增资和股权转让,其注册资本由4014万元升至3.6亿元。

在这期间共有4家PE进入,分别为红石创投、虔盛创投、伟创富通、宏腾投资,各自持股总成本分别为7350万元、2550万元、1040万元、1080万元。截至公告日,红石创投持股数为4500万股,持股比例为12.50%;虔盛创投持有1598万股,占比4.44%;伟创富通持有720万股,占比2%;宏腾投资持有1080万股,占比3%。

其中持股最多的红石创投颇引人注目。红石创投的合伙人包括上海永矿股权投资、浙江汇银创投、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浙江美林创投等。其中,史玉柱旗下的巨人投资和卢志强控股的泛海集团都是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上海联创永津和杭州联创永津系上海永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永宣”)旗下基金,上海永宣的前身是诞生于1999年的上海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它的原始股东分别是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经济基金委员会。

但如此豪华阵容的PE在此番投资中的收益并不高,按晨光稀土此次借壳的预估值计算,除了宏腾投资,其他PE在3年的收益率均不足150%,对于PE来说,这一收益率并不算高。

为成功借壳调低估值

经历5个多月的停牌,晨光稀土与银润投资的资产重组揭开了面纱。

去年8月28日,银润投资重组公告称,银润投资拟以除海发大厦一期相关资产及负债以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与晨光稀土100%股份进行等值资产置换。银润投资拟置出资产预估值约为2.06亿元,拟注入资产预估值约为13.11亿元,两者资产价值差额11.05亿元将通过发行股份补足。受此公告影响,2013年8月28日复牌的银润投资一连创下10个涨停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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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E估值的现实意义

PE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与公开募集的基金相比具有投资者数量有限的特点,因此在现行的相关投资基金法规中并未对PE价值评估方法有明确的规范,但PE估值对投资者和管理者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对PE投资者而言

由于PE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信托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基金,由于它们本身需要对其资金提供者的收益和风险负责,大都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若PE管理人能定期披露其所管理的基金价值及价值变动情况,投资者则可以以此来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判。如果其投资收益和风险指标低于预期,投资者将对管理人失去信心,可能考虑撤销后续的投资额度,改为安排其他投资;若收益和风险指标高于预期,投资者也可尽早调整投资策略,向管理人争取更大的后续投资份额。另外,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金融工具必须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标准,投资者需要真实的公允价值以计量投资。

(二)对PE管理者而言

随着PE规模的扩大,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按目前PE广泛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形式,投资者数量的上限可达50人。PE管理者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价值能提高其金融服务的水平,提高投资者对PE管理团队胜任能力的认可程度、信任度以及PE管理团队在业内的知名度,为PE的后期发行做良好的铺垫。同时,PE的价值主要由所投项目的价值组成,经过合理评估后的基金价值可成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业绩的依据之一。

三、PE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一)现有主流基金评估方法及分析

目前对PE主要的估值方法是先根据行业评估准则评估基金投资项目池中已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而后将这些单个项目的价值进行加总计算出PE的价值,这种方法也被称为“自下而上”①的估值技术,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基金所用的估值方法类似。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主要有以下评估方法:

1.可比公司法

可比公司法主要通过分析可比公司的交易和营运统计数据得到该公司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的隐含价值,主要使用的可比指标包括:市盈率(股价/每股利润)、市净率(股价/每股净资产)、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企业价值/用户数等。可比公司法的优点在于基于市场公开的价值信息,易于得到投资者的认可;缺点在于可比公司难以寻找且其市场价值易受政策面的影响而不准确。

2.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主要通过预测未来若干年的经营现金流,并用恰当的贴现率和终值计算方法计算这些现金流和终值的贴现值,以此计算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现金流折现法的优点是理论最完善且反映了对项目未来的预测,受市场短期变化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少;缺点是折现率、增长率等假设条件难以准确预计。使用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各有优缺点,在实务操作中可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但在加总各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后,尚不能全面反映私募股权基金价值,因为从有限合伙人的角度来看,PE秉持的是一种购买并持有的投资理念,价值应涵盖投资持有到期并计划退出的时间点。因而,简单将项目价值加总不能为有限合伙人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的经济价值。基金的整体价值除了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还应包括拟投资部分预期产生的价值。

(二)理想的基金评估方式探讨

根据以上论述,基金的整体价值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应包括已投资项目价值和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两部分内容。

1.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

对于已投资项目,评估其价值可将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相结合,使得两种方法的优势互补。若在一个有效市场中能找到一家或一批与所投资项目的行业、产品周期、生产规模、客户群体相似度很高的上市公司,则可以采用可比公司法;若相似度不高,则可以分行业性质按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进行评估。如:新能源、新材料等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使用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等可比公司法;传统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使用现金流折现法;或者两种方法同时使用,取其算术平均值。

2.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评估

PE的预期未来现金流不仅从已投资的项目中产生,而且还从即将进行的投资中产生。由于PE基金经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会选择最佳的时机进入,投资总是分批进行的,因此截至定期评估的时点,仍会存有部分未投放的资金。在评估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时,可将这些未投放的资金以项目池中尚未投资部分所需资金量大小为权重摊分至其中,再按上述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出还未投资部分的预期价值。

3.局限性

以上对基金价值的评估方法是基于既定项目池中的投资项目来预测的,而现行基金发展过程中,PE的管理人有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才确定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因投资项目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就导致了所投和拟投的项目不会总是固定不变。所以当项目变化,就会使基金价值失去可比性。

四、PE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中国证监会从1999年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就不断地通过各类法律法规规范公募基金的估值方法及审核流程,提高基金估值方法及结果的公信力,但对于PE基金的估值规范却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方法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

(一)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审核由于PE募集的对象大都是特定投资者,因此目前PE管理人主要采用与现有投资者共同探讨并认定的估值方法来对基金价值进行评估。但此做法缺乏第三方的审核,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对基金后续进入者缺乏说服力。

1.选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

由于目前PE基金广泛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而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金融机构,其设计基金估值方法并披露基金价值存在公信力不足。基金管理人可与投资人共同设计基金估值的方法,并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估值方法及过程,并按期披露基金价值。例如,PE基金的投资人中含有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就可让信托公司审核该基金的估值方法并按期披露价值,因为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具有第三方监管资质,这样处理可提高基金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2.由托管银行审核目前PE的托管银行与公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所起的作用差别较大,PE的托管银行只起到资金存储并保障资金安全的作用,无法起到审核估值方法并对外披露的作用,这

也与PE基金有关估值的相关法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但为了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PE管理人可与托管银行商议在托管协议中增加托管银行审核估值方法、估值过程及按期披露的职能,使得PE托管银行起到与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相同的作用,从而增加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二)保持估值方法的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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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一个迅速发展并已具备较大规模的行业——PE 行业在会计实务处理上严重滞后,传统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计量方法受到市场的质疑和挑战。文章从PE 行业特点和会计计量模式应用现状入手,提出对PE 投资应按“可供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并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此基础上,对市盈率(P/E)估值模型的应用思路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PE 会计计量 公允价值 估值

一、问题的提出

(一)PE 行业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退出、股权转让等方式出售股权获利。自2006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中小板以来,国内PE 投资机构获得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退出渠道,大批机构成立。尤其是在创业板推出后,PE 行业得到井喷式增长,在2011 年达到高峰,行业当年投资总金额达到276 亿美元。截至2012 年年底,国内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已达到7 511 家,披露可投资总额共计8 073 亿美元。PE 投资在缓解资金市场资本流动性过剩压力、提供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等方面的作用,使其在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呈现方兴未艾的发展趋势。

随着PE 行业规模的急剧扩大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市场各方需要准确的PE 投资业务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有必要对PE 行业的会计核算进行统一规范,以准确反映PE 投资价值,为投资人和资本市场提供更为准确的会计信息,促进PE 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目前实务中PE 业务的会计分类和计量

根据原《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通常可以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工具。2014 年3月,财政部公布了最新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自2014 年7 月1 日起执行),基本明确该类私募股权投资应该分为金融工具。

1. 会计分类。目前实务中,国内PE 机构通常是将PE 项目股权投资分为“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主要依据是:(1)PE机构作为财务投资人,一般在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较低,对被投资企业基本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2)PE 投资项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受到流动性限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持续、有效的市场报价。

2. 后续计量。基于对PE 投资业务会计分类的上述判断,目前在会计实务中,对PE 投资业务的后续会计计量一般都按“成本法”进行核算。在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如果不出现较大风险因素,则账面价值基本是保持初始投资成本。

(三)按成本法核算的弊端

PE 投资的标的企业通常是处在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影响会导致企业价值波动较为频繁。而对PE 投资项目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会计计量,则会导致:(1)不能及时和准确地反映PE 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变化。(2)不利于项目投资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当发生对标的企业估值出现较大不利影响因素时,企业不能及时地发出预警信息。(3)不利于对项目责任人进行考核。

二、PE 投资业务的会计后续计量模式选择

(一)PE 投资业务的特点分析

PE 投资业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1)PE 投资业务是一种风险投资,价值波动相对较大。(2)投资持有的目的是获取股权价值增值收益,通常不会控制企业,退出意愿相对明确。(3)投资持有期不确定,退出时间取决于企业增长是否达到预期,或者是否需要提前退出规避风险。(4)投资人的关注和风控要求高。

(二)会计分类和后续计量

1. 会计分类。PE 投资从性质上划分属于权益性投资,但由于其具有风险投资特征,且对被投资企业基本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PE 投资业务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PE 投资业务的特点,决定该类投资不是为了近期的出售、回购或赎回,再加上其持有期限不确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项投资持有到期,因此,PE 投资持有的股权可直接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后续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是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因此,PE 机构应当在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公允价值对持有投资进行后续计量,以准确核算和反映各个会计期间企业的价值。

由于PE 投资持有的股权在没有完成上市前,其标的企业的股权交易不可能很活跃,其公允价值很难通过活跃的交易市场取得。理论上确定公允价值可以选择的模型有很多,但大部分模型的可操作性存在偏差,参数的设定和数据的取得存在太多的主观性,因此,如何选择合理的估值方法对标的企业的价值进行估值,是会计实务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的选择

(一)常用的估值模型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需要合理、操作性强的估值模型作为应用基础,以保证数据的相对可靠性。基于收益法和市场法的评估原理,实务中较常用的方法有现金流折现法和相对价值法。

1. 现金流量折现法。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进行预测,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将未来现金流量折合成现值的方法。基本公式如下:

式中:p 代表企业的评估值;n 代表企业的经营期;CFt 代表企业在第t 年产生的现金流; r 代表折现率。

该方法的优点在于理论上可以反映行业趋势、公司策略和经营管理的变动,较少受市场波动和会计政策调整的影响;缺点在于基于大量假设和主观判断,无法相对准确地估测企业未来现金流,偏理论化,可操作性较差,计算出的数据质量不高。

2. 相对价值法。相对价值法,也叫价格乘数法或可比交易价值法,是利用可比企业的市场定价来估计目标企业价值的方法。该类模型基于市场法原理,它的假设前提是存在一个支配企业市场价值的主要变量,并根据这个变量找到一组类似企业,通过相关指标求得目标企业的评估价值,通过比较来判断目标企业价值的合理性。主要模型有市盈率模型(P/E)、市净率模型(P/B) 和市销率(也叫收入乘数)模型(P/S)。

这里主要介绍市盈率模型,基本公式为:

企业价值= 标的企业实际净利润× 可比市盈率倍数(P/E)

该方法的优点在于可变参数只有一个,且其取得是基于公开市场的上市公司数据、交易数据和行业数据,公允性程度和透明度较高;缺点是难以找到大量真正可比的公司和交易,易受到信息披露、并购和交易量的影响,且并非各个方面均可比(如法律结构、协调效应、管理层变化),会计政策的差异也可能影响比较基础。

(二)PE 估值模型的应用思路

1. 方法选择。由于现金流量折现法所需要的参数基于大量假设和主观判断,并且对大多数标的企业来说,其未来现金流量的准确估测几乎没有可能,因此在PE 投资项目估值实务中应用意义不大。而相对价值法却能弥补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不足:一是可变参数少,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主观因素的影响;二是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私募所确定的P/E 倍数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反映了标的企业的市场价值,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三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其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的数量规模、数据来源不断扩大,市场对标的企业行业估值倍数的变化也相对容易获得。因此,运用相对价值法对PE 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在实务中比较可行。由于PE 投资的企业多数为处于细分领域的成长类公司,个体差异较大、收入增长较快,很多为轻资产公司,资产账面值波动相对较大,市净率(P/B)模型无法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差异,市销率(P/S) 模型又会受到收入大幅波动的冲击,因此,在国际和国内并购市场,尤其是对成长型企业,普遍是采用市盈率(P/E)模型进行估值。

2. 操作思路。PE 估值模型的两个参数中,企业的实际净利润是确定的,难点在于对可比市盈率(PE)倍数的确定。具体到PE 投资的标的企业,我们建议采用该标的企业最近一次融资或股权转让的P/E 倍数作为计算参数,即市场价格。主要是因为:(1)目前国内的PE 行业发展已相当市场化,项目信息在市场上已相对较为透明,通常一个投资标的项目,会有多家PE 机构参与竞标,并会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该类投资交易是“公平自愿的”,且交易双方是“熟悉情况的”,交易价格是经过市场竞争和商务谈判得出的,其交易确定的市盈率倍数最具有公允性。(2)与业内常用的行业市盈率相比,采用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股权交易结果,能够规避个体企业价值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异,最能体现标的企业的实际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标的企业的价值会受到企业经营战略、资产业务结构、核心团队,以及市场对标的企业所处行业估值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实务中我们可以通过估测一个调整系数对之前确定的市盈率倍数进行修正。基本公式为:

企业价值= 标的企业实际净利润× 市盈率倍数(P/E)× 调整系数

上式中由于是采用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股权交易形成的市盈率倍数,在企业内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调整系数的运用只需考虑外部大环境因素的变化,复杂程度显著下降。如果最近一期交易间隔时间较长,可以考虑结合企业业务结构、核心团队、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变化因素,对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外部环境影响系数主要体现外部环境变化对标的企业所处行业的估值变化。实务中我们可以通过计算二级市场可比公司在相同会计期间的市盈率倍数变动来确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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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信、中金两家公司取得券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资格,那么就解除了自2001年4月以来对证券公司从事私人资本类投资的禁令,这意味着与凯雷投资集团等西方竞争对手采用相同模式的国内投资公司诞生了,从而券商的经营模式由此可能会带来一些变化,同时对创投也会带来一定的冲击。 

 

一、国内券商直投的发展历史 

从2001年证监会严禁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到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这6年前后的“一收一放”,折射出资本市场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演进。6年前,床头也普遍因为网络股泡沫破裂进入谷底,国内证券市场开始走熊,券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的直接投资大都变成了巨额不良资产。6年后,国内券商经过了一场生死轮回,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促使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股市更是一路上冲,股权投资行业也进入新时期。单就国内私募股权投资(pe)市场而言,2007年上半年就有83家

四、推动pe市场竞争 

券商股权投资与pe类似,都是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通过日后出售股权或企业上市兑现。因此,券商直投业务启动后,将进一步推动pe市场的蓬勃发展,同时加剧参与各方,尤其pe、vc和券商直投部门的竞争。与国际pe和国内创投机构相比,在直接投资业务上,券商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因投行承销业务而带来的项目资源优势,以及深层次地挖掘和延伸客户投资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再融资和并购价值等。其劣势在于拟议的试点方案中,证券公司还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pe的优势在于专业投资经验的丰富积累和人才储备,对于外资pe机构来说,还有雄厚的外来资金的背景优势。pe机构普遍在以往的投资项目中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从企业调研评估方法,到业务发展推进,以及走向资本市场上市或并购,都有专业的方法支撑和相对固定的业务合作伙伴来共同完成。vc的优势是可以不受三年的期限约束,在企业初始阶段、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自主介入,从而可能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获得更高回报。总之,在直投业务上,pe、vc和券商有竞争,但也可以有合作。因为三者的优缺点具有互补性,完全可以通过合作,共同打造一条共同的价值链。因而从整体上看,券商做直接股权投资是非常有助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的。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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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郎顾之争国资流失”到科龙案顾雏军被抓,到最近安徽古井集团高管窝案,这些案件均为利用改制之便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大案要案,大部分是由于改制评估不规范引起的。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根据在评估机构和现在单位的工作经验与教训,从评估项目核准的角度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评估是指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企业改制应当对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整体产权转让或国有资本出资额基准价格的依据。所以说,评估是国企改制的关键环节,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核心工作。

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合理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不根据资产类别,只笼统委托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所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我国评估机构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等四类。

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按相关部门规定,需过户的房地产评估仍需要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因此,应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委托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二)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

上级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往往只重视对评估程序的审查,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由改制企业自行决定评估基准日,容易出现改制企业恶意选择评估基准日,操纵评估结果的现象。

例1:A国企改制立项后,企业负责人擅自将某商业网点低价对外租赁并制造房产陈旧的假象,故意将评估基准日推后,要求评估机构参照该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进行估算时参照了该租赁价格,评估价格只是市场价格的50%。如果从评估报告来看,上述评估是符合有关程序的,但确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幸亏发现该问题并予以纠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三)资产评估范围不完整

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改制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但是在评估过程往往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1 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没有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规定,原则上也应将关闭、停业企业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例2:B国企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没有对其已停业多年的子公司C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资委聘淆专家评审B国企的评估项目时发现此问题,要求该企业补充进行了C企业的资产评估,B国企评估项目才顺利通过了专家评审,国资委对该公司的评估项目进行了备案。

2 对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资产评估的范围。

例3:D国企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没有对应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幸亏上级公司审核资产评估报告时发现此问题并予以及时纠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3 对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或不评估也不说明理由。按规定涉及企业的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也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但评估机构却没有进行评估,也不说明不评估理由。

(四)评估方法的运用欠妥当

1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单一

部分评估机构仅运用重置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往往只评估资产负债表上现有的资产,不评估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的资产,漏评商誉等无形资产,导致评估价值往往低于企业的实际价值。

收益现值法是企业价值评估中最科学的且在国外普遍运用的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在合理预计资产能够创造的未来收益的过程中,已将上述无形资产考虑在内,真正体现了企业的整体价值。按规定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运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2 单项资产和负债评估方法不恰当

一些评估师在对某些资产进行评估时方法选择不恰当,引用的评估假设不妥,扭曲了资产价值。(1)不适当地对债权作了巨额的评估减值,甚至擅自对债权评估为零。(2)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应以子公司单独进行评估后的净资产计到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下反映。(3)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仅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只考虑了重置成本和成新率,而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性、地域、市场状况、使用效益等,很难真实地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条件允许时应运用现行市价法或收益现值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错误地高估了负债。对债务作了大幅度的清查增值,但没有对无法支付的债务进行处理,按清查后账面值确认债务的评估值,从而高估了债务。

上述评估方法导致严重低估了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改制企业提供资料不齐备

改制企业提供评估资料时,存在资料不完备、不齐全,资料前后矛盾的现象,甚至故意提供了虚假情况和资料,难以真实地反映改制企业的全貌,容易漏评资产或虚增负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例4:E企业在接到国资委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没有依据批复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账务处理。评估机构从而无法利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估,影响了报告的准确性。

例5:据报道,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家岭也是下属企业轻骑置业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长,在轻骑置业公

司改制评估时,与轻骑置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共谋,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公司土地收益3520万余元,并将该收益私分给张家岭等人作为购买轻骑置业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资金。张家岭认购100股,占公司股份的10%。最终,张家岭因多项罪名于2009年2月11日被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针对国企改制评估

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评估项目委托工作

为减少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在评估服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不能由改制企业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而应当由国资委委托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时应做好:

1 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择优的原则,严格选聘有资质、有信誉、有业务胜任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改制评估工作。不得聘请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与评估工作。

2 应按资产类别分别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应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3 委托单位应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书》,并由委托单位支付评估费用,减少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在评估服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二)认真选择评估基准日

国资委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改制行为决策日相距太远,或期间资产、负债、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国资委应当要求评估机构调整评估基准日。

(三)慎重审核评估范围

改制企业应对所有资产都要全面、彻底地进行清查,做到不重不漏,做到账物清楚,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均应纳入清查范围。评估机构应当对改制企业清查的资产进行审核后评估,特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如果评估机构认为没有无形资产或没有价值的也应补充说明。

要审核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四)重视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审核工作

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资料收集情况等因素,在与国资委和改制企业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1 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它的评估思想最能反映企业价值评估的原理。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要求,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2 对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原则上要求运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验证,使国有企业多年形成的特许经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得到充分体现,有效提升评估报告的质量。

3 慎重审核单项资产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注意审核债权巨额的评估减值或评估为零是否符合规定;审核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审核能否运用现行市价法及收益现值法评估固定资产;审核评估时是否已将无法支付的债务按规定处理;关注那些清查后大幅度增值的债务的评估。

(五)督促改制企业提供评估资料

委托方应督促改制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要求其明辨是非,以正确的方法、饱满的热情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加强与评估机构、改制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六)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对重大项目的评估实行专家评审,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对重大项目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及评估程序进行综合评审,专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评估机构修改或说明原因后重新提交专家评审,专家认可后要对评估项目的质量做出评价。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评估项目核准。

(七)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建立评估公示制度

为了防止漏评重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其草案必须在企业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区公示一周,自觉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评估机构对公示中提出的意见要调查核实,及时对评估报告作适当的修正后重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才能出具正式报告。

(八)把好评估项目的核准关

国资委对项目进行核准时除关注上述七项对策外,还应审查如下实体要件:

1 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 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3 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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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并购的各个阶段均存在着各种不确定性,且此不确定性所构成的风险最终大部分能够通过财务数据显示。另外,我国社会医疗服务业市场初具规模,可以采用指标对比分析法对医疗服务业并购案例的各个时期的财务风险分别进行研究和评估。

1、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评估指标

医疗服务业收购定价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成本法以目标公司连续经营为基准,在此前提下,对被并方设备或资产进行评估。市场比较法包括可比公司分析法、可比交易分析法和收益法。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或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股权占比20%-50%左右时,可以采用权益法核算,此种方法有利于体现投资公司在公平市场上所拥有的基本权益。

医疗服务业收购活动中面临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主要来源于目标企业内在价值衡量以及并购环境两个方面。首先就内在价值衡量风险而言,可将评估指标分解为:1)被并方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技术,即被并方企业价值如何制定,评估方法包含何种风险;2)评估机构及专家,即参与价值评估的机构和专家在类似并购方面的经验和能力;3)知识与创新风险,企业中知识与创新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组织层次(顾客价值效果、生产性成本削减效果)、产品和服务层次(产品和服务的革新效果和知识化)、企业和事业层次(市场对企业只是资产、知识战略的评价)。在评价医院的并购风险,主要的评价指标为治疗技术和方法。就医院并购环境风险,主要的评价指标包括并购市场的繁荣程度,医疗服务业企业自身的并购能力以及竞价能力。

2、融资风险评估指标

医疗服务业在并购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融资风险主要包括融资环境风险、融资结构风险以及融资方案法律风险。就融资环境风险而言,医疗服务业除了受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外,还受政府政策的影响。由于医院在国家传统框架内属于公共事业资源,在供给方面具有公共性特点,但是营利性医院又赋予它稀缺性特点。所以,医疗服务业作为一家医疗服务业在吸收外部资金时往往会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和约束。因此,医疗服务业在评价融资风险时,应考虑政府对该类行业融资的政策,包括优惠政策和限制规定。从融资结构风险视角来考虑,医疗服务业可以按照资本结构和成本两个方面考虑。由于医疗服务业投资回收期较长、时滞性强,并且占地运营费用、医疗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医疗人才费用。劳务费以及其他各种运营费用等涉及金额相对比较高。因此,良好的资本结构和较低的资本成本有利于吸引投资者。由于民营医疗服务业利润率普遍较低,融资成本较高,现金流能力较强,因此本文拟通过评价融资方的负债率水平、权益乘数、资本成本率以及盈利能力对医疗服务业并购融资风险进行分析。其风险评价指标如表所示。资本结构分析要用股东权益比率、资产负债率和产权比率等分析,比值越低,融资风险越小,但其比值并不是越低越好,较低的比值意味着企业未能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资本成本分析要用资本成本率分析,资本成本与融资风险成正比。盈利能力要用资产报酬率、销售净利率和成本费用率来分析,其比值越高,融资风险越低。

就融资方案法律而言,主要存在的风险包括以下几项:①融资双方当事人是否能具有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融资方而言,其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且己是合法的医院开办资质。而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都可以是投资人。②融资方案是否合法。医疗服务业在并购融资过程中,根据自身状况和并购需求设计一套适合自己的融资方案。不论采取哪种融资方案,都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3、支付风险评价指标

支付风险主要包含现金支付风险、股权支付风险、杠杆支付风险以及混合支付四类。目前国内医疗服务业主要是现金支付,就其风险而言,医疗服务业可以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预先设定一个现金存量下限,再计算实际库存现金与现金存量下限之间的差额,比较该差额与现金支付额之间的大小以衡量现金支付风险的大小。如果该差额高于现金支付额,则医疗服务业面临的支付风险较低;相反,如果该差额低于现金支付额,则医疗服务业企业面临的支付风险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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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信、中金两家公司取得券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资格,那么就解除了自2001年4月以来对证券公司从事私人资本类投资的禁令,这意味着与凯雷投资集团等西方竞争对手采用相同模式的国内投资公司诞生了,从而券商的经营模式由此可能会带来一些变化,同时对创投也会带来一定的冲击。

一、国内券商直投的发展历史

从2001年证监会严禁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到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这6年前后的“一收一放”,折射出资本市场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演进。6年前,床头也普遍因为网络股泡沫破裂进入谷底,国内证券市场开始走熊,券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的直接投资大都变成了巨额不良资产。6年后,国内券商经过了一场生死轮回,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促使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股市更是一路上冲,股权投资行业也进入新时期。单就国内私募股权投资(PE)市场而言,2007年上半年就有83家中国大陆企业得到PE投资,投资总额达到48.03亿美元,PE推出活动保持活跃,共36笔推出,其中25笔通过上市实现推出。

二、国外券商直投的发展状况

券商直投业务不仅长期以来是国际券商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且利润极为丰厚。统计资料显示,国际券商直投收入一般占总收入的60%以上,在资本市场最发达的美国,则超过70%。美国大型私人股权基金的收益能达到40%-50%,而券商直投的回报则动辄几倍甚至数十倍。像高盛投资工商银行、收购西部矿业,摩根士丹利投资蒙牛乳业,这些精典案例都为投资方获得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超值回报。

三、国内券商直投的现状及机会

而由于中国以往的证券市场体制结构存在“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问题,券商对市场行情的依赖很严重,即都在“靠天吃饭”,始终走不出“牛市赚钱,熊市赔钱”的宿命。根据数据显示,本土券商的收入构成中,经纪业务仍是其主要来源。据对26家券商的统计,2007年26家券商64%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经纪业务,券商自营业务占比26.7%,承销业务和委托理财占比不足5%。中小券商经纪业务收入更是占了主营业务的绝大部分。国内券商主要依靠经纪业务维生,这在收入结构上是明显失衡的。如今券商直投业务的开展,不仅将加快本土投行与国际市场接轨,即“投行+投资”盈利模式转型,从而改变“生存基础单一、盈利模式单一”、“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而且这一转变将迫使投行加快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及业务能力,从单纯的“为人作嫁”的“一站服务”向“陪上嫁妆”后“扶他上马,送他一程”的“跟随服务”转变,从而无疑将对其运营服务产生深远影响。由于直投业务不仅收益远高于传统的证券承销,而且十分有利于深层次地挖掘客户价值,进而带动后续融资业务和并购业务的发展。同时,由于投资和融资周期往往交替出现,直投业务和承销业务有周期性互补的作用,从而可以增强投行的抗风险能力。此外,在证券公司内部的自营、投资、固定收益、收购兼并、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等业务部门都和直接投资有着相关性等等。券商参与直接投资业务已被广泛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四、推动PE市场竞争

券商股权投资与PE类似,都是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通过日后出售股权或企业上市兑现。因此,券商直投业务启动后,将进一步推动PE市场的蓬勃发展,同时加剧参与各方,尤其PE、VC和券商直投部门的竞争。与国际PE和国内创投机构相比,在直接投资业务上,券商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因投行承销业务而带来的项目资源优势,以及深层次地挖掘和延伸客户投资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再融资和并购价值等。其劣势在于拟议的试点方案中,证券公司还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PE的优势在于专业投资经验的丰富积累和人才储备,对于外资PE机构来说,还有雄厚的外来资金的背景优势。PE机构普遍在以往的投资项目中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从企业调研评估方法,到业务发展推进,以及走向资本市场上市或并购,都有专业的方法支撑和相对固定的业务合作伙伴来共同完成。VC的优势是可以不受三年的期限约束,在企业初始阶段、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自主介入,从而可能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获得更高回报。总之,在直投业务上,PE、VC和券商有竞争,但也可以有合作。因为三者的优缺点具有互补性,完全可以通过合作,共同打造一条共同的价值链。因而从整体上看,券商做直接股权投资是非常有助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的。五、催发本土投行转型

目前国内投行已经渐次进入近乎充分市场化的竞争格局。在美国,所谓投资银行业务,早已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上市辅导和股票承销领域。通常情况下,投行所提供的服务都已大大超过专业之外,如前面所述的直投业务和战略咨询等。值得注意是,这领域的服务,已不是单纯可以以专业能力论英雄,而将是一场综合能力的较量。在直投业务开闸后,仅仅使企业达到上市已不是投行的唯一目标。上市后的跟随服务,包括专业辅导、完善公司治理、帮助企业持续再融资等,使得企业通过自身发展与收购提升业绩,最终使企业做强已成为投行的主要任务,包括帮助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健全治理结构,充当企业的战略顾问,协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内部监督控制和会计核算体制等等。有一句话说得好,“一切高级竞争,都在专业之外”。在当今人才流动趋于市场化和自由化的生态环境下,所谓专业技能,在同业人士中已难分高下。在投行领域,竞争一样越来越取决于技术产品创新和专业之外的能力。从短期看,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和服务等专业领域的创新起到关键作用,但从长期看,专业之外的能力,包括文化、思维、战略、投资等需要通过自身培育而不是模仿而来的系统处理能力,才是真正可以持久的核心竞争力。

总之,券商直投业务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其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将是深远的。这个影响从中信证券、中金国际等中外大中小券商的转型及动向可以清楚得到印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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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信、中金两家公司取得券商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资格,那么就解除了自2001年4月以来对证券公司从事私人资本类投资的禁令,这意味着与凯雷投资集团等西方竞争对手采用相同模式的国内投资公司诞生了,从而券商的经营模式由此可能会带来一些变化,同时对创投也会带来一定的冲击。

一、国内券商直投的发展历史

从2001年证监会严禁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到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这6年前后的“一收一放”,折射出资本市场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演进。6年前,床头也普遍因为网络股泡沫破裂进入谷底,国内证券市场开始走熊,券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的直接投资大都变成了巨额不良资产。6年后,国内券商经过了一场生死轮回,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促使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股市更是一路上冲,股权投资行业也进入新时期。单就国内私募股权投资(PE)市场而言,2007年上半年就有83家中国大陆企业得到PE投资,投资总额达到48.03亿美元,PE推出活动保持活跃,共36笔推出,其中25笔通过上市实现推出。

二、国外券商直投的发展状况

券商直投业务不仅长期以来是国际券商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且利润极为丰厚。统计资料显示,国际券商直投收入一般占总收入的60%以上,在资本市场最发达的美国,则超过70%。美国大型私人股权基金的收益能达到40%-50%,而券商直投的回报则动辄几倍甚至数十倍。像高盛投资工商银行、收购西部矿业,摩根士丹利投资蒙牛乳业,这些精典案例都为投资方获得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超值回报。

三、国内券商直投的现状及机会

而由于中国以往的证券市场体制结构存在“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问题,券商对市场行情的依赖很严重,即都在“靠天吃饭”,始终走不出“牛市赚钱,熊市赔钱”的宿命。根据数据显示,本土券商的收入构成中,经纪业务仍是其主要来源。据对26家券商的统计,2007年26家券商64%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经纪业务,券商自营业务占比26.7%,承销业务和委托理财占比不足5%。中小券商经纪业务收入更是占了主营业务的绝大部分。国内券商主要依靠经纪业务维生,这在收入结构上是明显失衡的。如今券商直投业务的开展,不仅将加快本土投行与国际市场接轨,即“投行+投资”盈利模式转型,从而改变“生存基础单一、盈利模式单一”、“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而且这一转变将迫使投行加快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及业务能力,从单纯的“为人作嫁”的“一站服务”向“陪上嫁妆”后“扶他上马,送他一程”的“跟随服务”转变,从而无疑将对其运营服务产生深远影响。由于直投业务不仅收益远高于传统的证券承销,而且十分有利于深层次地挖掘客户价值,进而带动后续融资业务和并购业务的发展。同时,由于投资和融资周期往往交替出现,直投业务和承销业务有周期性互补的作用,从而可以增强投行的抗风险能力。此外,在证券公司内部的自营、投资、固定收益、收购兼并、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等业务部门都和直接投资有着相关性等等。券商参与直接投资业务已被广泛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四、推动PE市场竞争

券商股权投资与PE类似,都是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通过日后出售股权或企业上市兑现。因此,券商直投业务启动后,将进一步推动PE市场的蓬勃发展,同时加剧参与各方,尤其PE、VC和券商直投部门的竞争。与国际PE和国内创投机构相比,在直接投资业务上,券商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因投行承销业务而带来的项目资源优势,以及深层次地挖掘和延伸客户投资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再融资和并购价值等。其劣势在于拟议的试点方案中,证券公司还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PE的优势在于专业投资经验的丰富积累和人才储备,对于外资PE机构来说,还有雄厚的外来资金的背景优势。PE机构普遍在以往的投资项目中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从企业调研评估方法,到业务发展推进,以及走向资本市场上市或并购,都有专业的方法支撑和相对固定的业务合作伙伴来共同完成。VC的优势是可以不受三年的期限约束,在企业初始阶段、成长阶段或成熟阶段自主介入,从而可能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获得更高回报。总之,在直投业务上,PE、VC和券商有竞争,但也可以有合作。因为三者的优缺点具有互补性,完全可以通过合作,共同打造一条共同的价值链。因而从整体上看,券商做直接股权投资是非常有助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的。

五、催发本土投行转型

目前国内投行已经渐次进入近乎充分市场化的竞争格局。在美国,所谓投资银行业务,早已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上市辅导和股票承销领域。通常情况下,投行所提供的服务都已大大超过专业之外,如前面所述的直投业务和战略咨询等。值得注意是,这领域的服务,已不是单纯可以以专业能力论英雄,而将是一场综合能力的较量。在直投业务开闸后,仅仅使企业达到上市已不是投行的唯一目标。上市后的跟随服务,包括专业辅导、完善公司治理、帮助企业持续再融资等,使得企业通过自身发展与收购提升业绩,最终使企业做强已成为投行的主要任务,包括帮助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健全治理结构,充当企业的战略顾问,协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内部监督控制和会计核算体制等等。有一句话说得好,“一切高级竞争,都在专业之外”。在当今人才流动趋于市场化和自由化的生态环境下,所谓专业技能,在同业人士中已难分高下。在投行领域,竞争一样越来越取决于技术产品创新和专业之外的能力。从短期看,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和服务等专业领域的创新起到关键作用,但从长期看,专业之外的能力,包括文化、思维、战略、投资等需要通过自身培育而不是模仿而来的系统处理能力,才是真正可以持久的核心竞争力。

总之,券商直投业务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其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将是深远的。这个影响从中信证券、中金国际等中外大中小券商的转型及动向可以清楚得到印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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