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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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有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方式,作为企业重组业务的重要形式,股权收购也根据条件的不同适用以上两种税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具体如下: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具体如下: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两种税务处理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即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被收购企业股东在交易完成时暂不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收购企业股东要在交易完成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有股权转让所得则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条件 由于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显著税负效应,国家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有严格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由上可知,股权收购的所得税筹划就是在股权收购时构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使企业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要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75%的股权收购比例和85%的股权支付比例是关键。
二、上市公司重组业务案例分析
A集团拥有的B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造纸制造和生产业务,A同时控股天山、大地、江南和华北四家非上市造纸企业。由于A集团拥有的B上市公司和四家非上市造纸企业存在同业竞争问题,A集团决定通过B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将四家造纸企业的相关资产和业务注入B上市公司,以解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
(一)交易标的情况 A集团拥有的四家造纸企业股权比例如表1所示。
虽然A集团控股四家造纸企业,由于四家造纸企业其他股东战略目标的差异, 天山和华北企业的其他股东同意和A集团一起将所持股份置入B上市公司,而大地和江南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参与B公司的定向增发。即B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是所有天山和华北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大地和江南A集团持有的股权。
经过分析和论证,B公司确定的资产折股定向增发方案为:B公司以10元/股的价格发行1亿股普通股股票收购四家企业参与交易的股权,具体情况见表2。
本次定向增发完成后,A集团持有的B公司股份由4000万股增加至11630万股,所占总股本比例相应由40%上升到58.15%,不仅实现了所持造纸资产证券化,消除了同业竞争,也实现了绝对控股,并为进一步资本运作奠定了基础。B上市公司因本次定向增发,总股本由1亿股增加到2亿股,造纸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市场占有显著增强,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二)涉税问题分析 对于上述股权收购行为,比照相关税务规定发现:A集团转让所持企业股权行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不是所持的每家企业股权转让都适用。
B上市公司用发行股票的方式购买天山、大地、江南和华北四家非上市造纸企业股权,没有非股权支付,符合关于“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B上市公司收购天山和华北两家企业100%的股权,收购大地企业60%的股权和江南企业70%的股权,按照关于“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的规定,A集团转让天山和华北两家企业股权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A集团包括天山和华北两家企业的其他股东获得B上市公司发行的6200万股股票(其中A集团3830万股,其他股东2370万股)计税基础,以该部分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该部分股票的计税基础为A集团和其他股东持有天山、华北两家企业的原账面成本27000万元,该转让过程中的增值部分35000万元暂时不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B上市公司只收购了A集团持有大地60%股权和江南70%股权,上述股权比例均达不到75%的股权收购比例要求,A集团对大地和江南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只能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2000万元,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万元。
三、上市公司重组税收特点分析及税务筹划
如果从天山、大地、江南、华北四家企业单独交易的角度看,因每家企业股权转让的比例不同而适用了不同的税务处理。但纵观此次股权交易,明显是A集团所持企业股权包交易行为,应该作为标的整体判断分析。
(一)重组税收特点 具体有:
(1)交易目的分析。本次增发是A集团适应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主动履行承诺采取的重大措施,有利于规范大股东行为,消除同业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B上市公司实行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发挥经营管理的协同效应,形成规模经济,提升企业价值,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本次定向增发是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可和大力支持。本次交易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以重组的名义,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或利用其他企业亏损冲减本企业应税所得等避税行为。
(2)交易支付对价分析。在收购四家企业标的资产过程中,B上市公司以新发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交易没有产生现金流出。且B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四家企业的相关股权,持续企业经营行为,发生变化的只是四家造纸企业由A集团直接控股变为间接控股,具有企业重组免税交易要求的权益继承性特点。
(3)交易标的分析。本次交易同时完成对四家企业的股权收购,交易评估也是以整体收购完成后的整体经营绩效为基本假设的,不是以单一企业为交易对象,因此,交易标的为四家企业相关股权组成的股权包。根据重组交易“税收中性”原则,即不论企业重组与否,均应享有相同的税收待遇,不应因为重组而有差异,经济功能相同或相似的重组交易,税收待遇应该一致。
(4)经营的持续性分析。本次交易结束后,B上市公司对四家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继续原有的生产经营活动。A集团等原有股东因本次交易而持有的B公司股票,要根据相关证券法规规定,至少有12个月的锁定期,短期内均无法出售。
(二)重组交易税收筹划 A集团转让大地和江南企业股权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仅仅是因为股权转让比例不符合75%的规定,而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本次股权收购交易可以视为股权包交易,如果仅以单一企业被收购股权占该企业全部股权的比例分别计算,必然造成因收购比例的差异,同一交易性质下税收待遇的不同,有悖于“税收中性”原则。况且税法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单个企业股权的交易行为,对于类似本案例股权包交易的股权比例和比例的计算均没有规定。
因此,本次交易收购的股权比例计算可以采用加权计算,即以被收购股权占目标企业全部股权的比例为基数,以被收购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被收购股权组成的股权包公允价值的比例为权重,计算股权收购比例。以此为基础,股权包收购加权比例为86.9%(具体见下表),远高于75%的股权收购比例规定,A集团转让所持企业股份行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应减少当年企业所得税支出3000万元。
综合上述分析,还需要对以下几个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对于日益频繁的股权交易行为而言,75%的股权收购比例相对较高,限制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兼并重组行为的发展,如果股权收购标的是上市公司股权,该矛盾会更加突出,建议税法针对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和股权包交易出台具体可行的规定。
第二,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需要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可以在业务完成当年免交企业所得税,但业务增值产生的所得税不是永远被免除,而是在被收购方将持有的收购方股权转让时一并计算缴纳。如本例中,A集团转让大地60%股权实现增值6000万元,相应获得1700万股B上市公司股权,假定A集团三年后以15元/股的价格将该部分股份出售则又实现增值8500万元。如果A集团转让大地60%股权行为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则A集团应在转让大地60%股权行为完成年度缴纳1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在1700万股B上市公司股权出售年度缴纳2125万元企业所得税。而如果A集团转让大地60%股权行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A集团在转让大地60%股权行为完成年度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在1700万股B上市公司股权出售年度缴纳3625万元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企业而言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而是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产出了时间价值。
关键词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策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国际化发展带来了无限商机与挑战。在跨国投资中,税负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国际税收筹划能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外部的税收环境,降低企业的相对税负成本,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国际理财目标,提高国际竞争力。
1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含义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税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国际税收差别及有关国家税法的不完善和漏洞,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即法定的最低限度的纳税权),通过事先对跨国经营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和交易活动进行适当而周密的安排和筹划,以公开或接近公开的合法手段,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的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跨国投资税收筹划亦称国际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避税计划。虽然各国对避税概念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多数认为应将国际税收筹划严格地限制在狭义的国际避税或正当避税、顺法意识避税的范畴。国际偷逃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滥用税收协定或采取不公开的具有欺诈性和隐瞒性的手段,以逃脱其实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不仅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而且与法律不相符合。这些不当避税或逆法避税的作法,相对于国际税收筹划是有本质区别的。
2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因(根本原因)在于每个跨国纳税人都有着减轻自身纳税义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而外在原因是不同国家在税制结构、税收管辖权、经济源、税源、税基范围、课税对象和税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不仅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更使其较国内纳税筹划有着更为广阔的空间。此外,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署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也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跨国投资者通过对不同国家间的税制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发现和利用,不仅能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且能为消除和减轻跨国纳税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
3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策略
3.1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对外国政府和民间投资者在此投资经营所得与资产免税或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实行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不纳税或少纳税条件,称为国际避税地(亦称国际避税港)。国际避税地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纯国际避税地”(又称无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即不开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第二种是“半纯国际避税地”,即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第三种是“特别国际避税地”,即尽管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某些类别的公司却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一般情况下,利用国际避税地减轻税收负担筹划基本策略有如下几种:
(1)把境外企业开办在“半纯国际避税地”或“特别国际避税地”,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享受在所得和资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减免税优惠。
(2)虚设避税机构。有的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标并便于在海外调拨资金,往往在国际主要避税港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商品直接推销给另一个国家,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税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的目的,并且减少了海外资金调拨的难度。
(3)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因为避税地对财产税实行减免征收,可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将其财产虚设为避税地公司的信托财产。而所信托的财产实际上在几千里以外,资产信托人和收益人也不是避税地居民,但信托资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信托公司名下,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可以按其意愿行事,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4)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或地区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的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对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纳税。
3.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也十分重要。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种组织形式所适用于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只对独资企业的业主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企业所获得的收入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除要按公司的收入计算交纳公司所得税外,其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利还需按个人累进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将其已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从收入中扣除,公司的收入实际上就承受了双重课税,其综合税负率可达46.4%。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较合适。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则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设立分公司,二是设立子公司。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子公司是依照东道国的相关法规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隶属于公司。从税收的角度分析,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具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1)子公司具有东道国法人居民身份,因而可以享受东道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以及东道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母公司的组成部分之一被派往国外,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2)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母公司所在国企业,而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大都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以减少公司的总体税负,因此需考虑境外企业在最初几年是否能够盈利的问题。一般而言,多数长期投资项目在前几年会亏损,因而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对外投资为佳。
(3)设立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优惠。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规定跨国投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在未以股息形式汇回之前,母公司可不必为这笔利润缴纳所得税。譬如美国《公司所得税法》就有此规定。而子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其利润不管是否汇回,都应并入总公司所缴纳或补偿所得税,不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4)要考虑股息及税后利润汇出的预提税。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许多国家规定外国子公司应就税后利润汇回母公司的部分再征收预提所得税;而对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税后利润,则征收“分支机构税”,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收的所得税。多数国家在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全部税后利润征收,即不论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都要征收此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因此,跨国投资者应权衡和比较子公司预提所得税和分支机构税,选择更为有利的组织形式。
子公司与公司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如何在两者之中进行选择,取决于许多财务性的和非财务性的条件。一般情况,许多跨国公司就是在经营初期以分公司的形式在海外经营,直到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再设法使其成为子公司。但必须注意的是:该种转变产生的资本利得可能要纳税,事前也许还要征得税收和外汇管制当局的同意。
3.3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各国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在其它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自然成了考虑的重要因素。利用各国对引入外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是一种重要方法。
(1)投资项目和区域优惠。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优惠政策相对也要多一些。例如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就为外资进入提供低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通常以所得税为主。
(2)扣除项目优惠。某些经济发达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美国规定期限为3年、5年、7年的公司财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公司财产,采用15%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有些国家税法还允许计提某些准备金,包括重置准备金。
(3)亏损减免优惠。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亏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减免期限不同。荷兰是税率较低,且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国家之一,该国规定公司任何年度的亏损都可以从未来8年内所得中扣除,且公司存在前6年中的“经营亏损”,可在未来不受限制的年度中的所得中扣除。
(3)资本利得减免优惠。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对资本利得采用较轻的税收政策甚至免税。例如位于欧洲西部的卢森堡,从1929年起对持股公司实行一种特殊的税收优惠,几乎免征了一切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和个人所得税。只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增资本课征1%的资本税和对公司的股份资本课征0.2%的财产税。在这些国家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如能及时调整财务政策,尽量将流动性收益转化为资本性收益,就会获得相当可观的效果。
(4)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合理避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这一方式来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结国双方都要做出相应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的共识。如瑞士与英、美等30多个国家缔结了全面税收协定。瑞士预提税税率:一般股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5%、15%或20%;利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15%或20%;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一般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的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但是,当今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和新经济实体的跨国自由建立,使其可以与税收协定网的结合成为可能。跨国纳税人可试图把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通过第三国迂回进行,以便从适用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中受益。我国也已与8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以跨国投资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对外缔结协定的情况,把税后所得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所在国,这样可以享受较低的预提税税率。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全: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刘功文.“入世”态势下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J].重庆商学院学报,2002(1)
3杨林.企业跨国经营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海洋人学报,2003(1)
筹资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它是研究运用怎样的资金结构、筹资方式、财务风险来筹集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筹资环节中的纳税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资金需要量,而且还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筹资成本,从而使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企业资金结构比例和筹资方式不同,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因此,如何确立企业的资金结构和筹资方式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着重考虑的问题。企业的资金结构中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和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上。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证人财务费用,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资金结构应特别研究制约企业风险程度,成本大小,税务轻重及权益资本税后收益实现水平的负债比率。在息税前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情况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明显。
当然,负债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相应加大,当负债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的目的。企业的资金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产生不同的税收效果。企业筹资方式虽多,但总的来看,不外乎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相比之下利用债务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税率越高利息的抵税作用越明显,资金的实际成本也越低。而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利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之后分配,从而使资金成本较高。所以,从税收筹划角度看,债务筹资比权益筹资更为有利。
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若发行可转换债券,则既能在前期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又能当债券一旦转换成功时,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也不失为筹资的一种好方法。尤其是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更应该大胆尝试。融资指企业通过自我积累方式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所取得的资金,或向银行借款,或向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拆借,或向内部职工集资等方法融通资金。从税收筹划角度上看,上述4种方法所承担的税负依次降低,我们要根据企业实际,选择适当的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此外,从税收筹划角度看,融资租赁无论是对于承租方还是对于出租方都是十分有利的。对承租方来说,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同时,通过租金的平衡支付,使利润在多个年度均摊,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所提取的折旧也可在税前列支,并可避免因设备过时而被淘汰的风险。对出租方来说,其税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因此,融资租赁也是企业理财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
二、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税收政策因国而异,即使在同一国家,也会因地区及行业的不同规定有所不同。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使企业在投资时有了选择余地,有利于企业在投资时进行税收筹划。
1.投资地区的选择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从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部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和扶植贫困地区发展的策略,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政策,如设立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西部地区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企业均享受减征或一定限度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我们应充分利用我国实行的区域性政策倾斜,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企业的注册地址,以谋求今后的最大税收利益。这样不仅可以少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收立法意图,于己于国都有利。
2.投资组建形式的选择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同,税收政策各异,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前者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后者业主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又如对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扩张,势必面临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分公司虽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相关的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但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此外,还可不交资本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而于公司虽有税收优惠,但由于是独立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亏损,所以总公司应权衡利弊后再决定。从纳税角度讲,在开始设置分支机构时,由于亏损可能性大,所以以分公司为优。待分公司成熟后可适时转化为子公司以获得税收优惠。当然,若开始营业就能确保盈利则另当别论。
3.投资方向的选择税收作为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是国家政策的体现。为配合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国家实行产业倾斜政策。对限制发展的行业课以重税;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如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三废综合利用企业以及投资基础设施和有利于环保型经济发展的企业,国家制定了种种税收优惠差异,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因此,企业在投资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国家政策导向,选择税收优惠的行业作为企业发展方向,以谋求今后的最大税收利益。此外,通过出资方式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地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因为,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都在税前列支,可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增值可节省投资成本,又可缩小税基而节税。
三、企业收益分配期间的税收筹划
1.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首先,要注意利润取得的筹划。由于起征点(或免税额)税收假期的存在,企业有必要对处于临界点处的利润(如所得税适用27%与33%税率的10万元利润的临界点)略作控制,以取得税后利润。其次,可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假若5年内仍不够弥补,企业可采用合理手段将5年后所得提前到5年内以降低税负,也可采取合理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以延长申报获利经营期实现税收筹划。再次,企业可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如增加新投资项目或扩充注册资本,可以享受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最后,还可利用股利分配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根据税法股票股利不交个人所得税,而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要从实际和发展前景来看,筹划是否需要发放和发放多少现金股利,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二、跨国公司税收相关概念及原则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两大特征。
1.属地原则
也可称为来源国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按照该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课税权力时,必须受该国的领土范围制约。即:一国政府只能对在该国领土范围内所取得的收益行使其特征税收权力。
2.属人原则
也可称为居住国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按此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课税权力时,必须受人的属国范围的制约。即只能对该国的公民或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收益行使征税权力。
(二)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权主体,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收益、所得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是由税收管辖权及其选择所引起的。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1.免税法(MethodofFullExemption)
所谓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免予课税。免税法又可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1)全额免税法
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放弃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在对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完全不考虑其在国外的所得,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税的方法。全额免税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假设,德国的A公司,某年获取总所得为35.9万美元,其中包括在德国国内所得28万美元,以及设在B国的分公司C所得7.9万美元,分公司已按B国规定的30%的税率缴纳了公司所得税。
A国规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如下:
年所得30万美元以下——30%
年所得30万~35万美元——40%
年所得35万美元以上——50%
假如A国不实行免税法:
A国应征税额=35.9×50%=17.95
B国已征税额=7.9×30%=2.37
M公司共缴税=17.95+2.37=20.32
假如A国实行全面免税法:
A国应征税额=28×30%=8.4
B国已征税额=7.9×30%=2.37
M公司共缴税=8.4+2.37=10.77
(2)累进免税法
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公民)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时,对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不予征税,但在对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时,其适用的税率是将其国内外的所得汇总起来,以此总所得为依据来确定的方法。
累进免税法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
仍以上例
A国实行累进免税法条件下应征税额
=(30×30%+5×40%+0.9×50%)×(28÷35.9)
=8.93
B国已征所得税=7.9×30%=2.37
M公司共缴纳所得税=8.93+2.37=11.3
2.扣除法(Methodoftaxdeduction)
所谓扣除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所得税收作为扣除项目,冲抵本国应税所得后,再按率计征本国应纳税款。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居民的总所得-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适用税率
有个设在A国的M公司,某年获取总所得20万美元,其中包括在A国国内所得12万美元,以及设在B国的分公司所得8万美元。分公司应按B国规定的40%税率缴纳所得税。A国所得税税率为45%。
假如A国不实行扣除法:
A国应征税额=20×45%=9
B国已征税额=8×40%=3.2
M公司共缴税=9+3.2=12.2
假如A国实行扣除法:
A国应征税额=(20-3.2)×45%=7.56
B国已征税额=8×40%=3.2
M公司共缴税=7.56+3.2=10.76
3.抵免法(Methodoftaxcredit)
所谓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允许本国居民(公民)以其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已纳所得税税款冲抵本国纳税义务的方法。计算公式: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适用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抵免法分为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这里只介绍直接抵免法。直接抵免法始于1918年美国的《税收法案》。它的特征是外国税款可以全额直接的充抵本国税收。可能的限定条件是,同一项跨国所得的外国税款抵免不能超过居住国(国籍国)的税收负担。
有个设在A国的M公司,某年获取总所得20万
美元,其中包括在A国国内所得12万美元,以及设
在B国的分公司所得8万美元。
分公司应按B国规定的30%税率缴纳所得税。
A国所得税税率为35%。
抵免限额=8×35%=2.8
B国已征所得税=8×30%=2.4
允许抵免的已缴B国税额:2.4
A国政府应向M公司征收所得税
=20×35%-2.4=4.6
A国政府对M公司来自B国的所得应补征的税额
=8×(35%-30%)=0.4
对于上例,若B国税率为40%。
抵免限额=8×35%=2.8
B国已征所得税=8×40%=3.2
允许抵免的已缴B国税额:2.8
A国政府应向M公司征收所得税
=20×35%-2.8=4.2
A国政府对M公司来自B国的所得应补征的税额
=8×(35%-40%)=-0.4
-0.4万补征额如何处理?A国会退给M公司吗?
一般视为零处理。
4.税收饶让(Taxsparingcredit)
是指居住国(国籍国)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所享受的减免税款等优惠,视同在国外已纳税,准予抵免居住国(国籍国)纳税义务。
假定甲国总公司A在某一纳税年度在国内获得的所得额为500万美元,甲国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40%,在乙国的分公司B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获得所得200万美元,乙国所得税税率为30%,同时乙国对分公司B的所得税实行减半征收。
分公司B向乙国政府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200×30%×(1-50%)=30
分公司B获得减免视同缴纳的税款
=200×30%×50%=30
两项合计=30+30=60
甲国允许抵免的限额
=(500+200)×40%×200÷(500+200)
=80
可见,允许抵免的限额大于两项合计,按60万美元抵免。
总公司A应向甲国缴税=(500+200)×40%-60=220
二、跨国公司税收战略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和亏损结转等。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所得税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又以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地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应尽量选择与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量选择在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源于国外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投资者若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免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则是企业的一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的亏损则可汇入总公司。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三)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既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障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转让定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产品成本。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系统获取最大利润。
(五)通过避免设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69
2015年以来,省级电网公司积极推动所属全资县级供电公司的子公司改制分公司(以下简称“子改分”)工作进程,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税务管理模式均发生了重大改变,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节税降本提供了决策空间。
1 税收筹划概念
电网企业的税收筹划是指公司在现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事项提前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从而递延纳税、降低税负的财务管理活动。
AD公司为省级电力公司,本次子公司改制分公司共涉及76家县级公司,对16个地区的税负水平产生重要影响。通过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集团测定实际税负水平,为企业子公司改制分公司相关战略提供可靠依据。
2 税收筹划原则
2.1 风险规避原则
电网企业财税管理不仅受财务人员素质、日常生产经营等内部因素的影响,还受到税收政策变化、输配电价改革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财税管理强调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省公司的工作要求,适时调整或指定财税管理方案,降低财税管理风险。
2.2 成本效益原则
电网企业财税管理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需要成本的投入,一是筹划成本,在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过程中要投入人力,部分电网企业的特殊业务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二是实施成本,筹划方案的落实需要财税人支付相关费用,如更改或新增税收筹划业务流程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三是风险成本,财税稽核和外部税务检查发现问题会使企业蒙受损失,甚者还有可能遭受税务主管部门的处罚。为实现电网企业降本增效的目标,税收筹划应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2.3 综合性原则
电网企业税收筹划应确立整体观念,力求税收筹划的效果长效地覆盖企业整体。电网基建、技改大修等业务的时间跨度长,占用资源多,涉及税种广,企业在对不同税种分别筹划时应充分考虑互相之间的影响,避免出现此消彼长、整体税负增加的情况。
2.4 时效性原则
部分税收政策存在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相关部门会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和宏观调控作用,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财务人员需及时关注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修订税收筹划方案,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 电网企业子公司改制分公司增值税筹划
3.1 增值税筹划目标
AD公司“子改分”之前,市级电网公司为分公司,所属县级电网公司均为全资子公司,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2%。“子改分”后,县级电网公司的增值税转变为按一定比例在当地预缴后再由省公司计算结补,是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仍然维持2.2%。本次增值税筹划的目标为保持“子改分”后各地区(包括市公司和所属县公司)整体税负维持现有水平,地方税收征管机关增值税收入不发生较大的波动,从而实现地方税务征管的平稳过渡,降低稽查风险。
3.2 增值税筹划测算公式与变量分析
AD公司通过以下公式测算某一地区的实际税负变化率:
Ri=ESR2×(r-17%)+WSR×(17%-2.2%)+IVATESR1+ESR2+OI+TFI
其中:
Ri:某一地区(该地区市县公司合并口径)实际税负变化率;
r:县公司增值税预征率;
ESR1(Electricity Sales Revenue):市公司电费收入,包括电费收入、大中型水库基金附加收入、地方水库基金附加收入、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农网还贷收入,不包括农维费和农维费差额;
ESR2:县公司电费收入,包括电费收入、大中型水库基金附加收入、地方水库基金附加收入、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农网还贷收入,不包括农维费和农维费差额;
WSR(Wholesale Revenue):市公司趸售电费收入,亦是县公司趸售购电成本;
IVAT(Input Value- added Tax):县公司进项税额,不包括趸售购电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
OI(Other Income):市县公司其他各类增值税应税收入,包括高可靠性供电收入、临时接电收入、违约金收入、滞纳金收入等,按照17%缴纳增值税;
TFI(Tax Free Income):市县公司免税收入,如农维费、农维费差额等。
AD公司子改分共涉及72家县级子公司,影响16个地区的增值税实际税负,AD公司实际税负变化率可表示为:
Rc=∑16i=1Ri
其中:
为某一地区实际税负变化率绝对值;
Rc为AD公司16个地区实际税负变化率。
3.3 增值税筹划分析
以AD公司2015年全年的实际收入和税负情况,可以求出所有县公司在不同增值税预征率下的实际税负变化率,如表1。
由此可见,市公司维持2.2%预征率不变,县公司按1.5%预征率执行,可同时保证省公司本部结补税款和市公司预缴税款基本维持现有水平,且不会产生大额进项税留抵的情况。公司据此向省国税局进行沟通汇报,最终省国税采用了该测算结果,确定按市县两档预征率,差别预征的方式征收增值税。
4 电网企业子公司改制分公司所得税筹划
4.1 资产产权转移所得税筹划
根据财税〔2014〕109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AD公司及分公司选择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方式,避免了因企业改制增加所得税负。
4.2 未弥补亏损所得税筹划
AD公司系统共有6家全资县公司存在5年内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况,累计金额为4922.29万元。根据财税〔2009〕59号,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AD公司及分公司符合该项税收政策,在完成备案后,未弥补亏损由AD公司承继,实现了税负的合理利用。
4.3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筹划
根据财税〔2009〕59号,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电网新建项目“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等可由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执行,避免了因企业改制损失所得税优惠税额。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3-53-2
1 选择恰当的企业组织形式
在新设立企业或进行机构整合时,设立母子公司还是总分机构是必须要认真讨论的问题。2008年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或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供电辅业集团企业因开拓市场、抢占先机或其他地理优势、政策环境等原因需要在异地设立新机构时,不同的组织形式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负水平。
案例:甲集团公司下属的公司J当初为了拓宽市场,在临近的县城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R,假设J与R全年实现利润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与-100万元,并且J与R适用25%的相同所得税率。由于尚处于市场开拓期,前期成本较大,集团管理层预计在未来3年左右的时期内R公司仍会处于亏本状态。
筹划分析:根据新税法的规定,母子公司都具备法人资格,必须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降低总体税负,可以将全资子公司R注销改为设立成J公司的分公司,使其可以与J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例中税收筹划前后缴交企业所得税减少25万元,下降10%,筹划效果明显。
2 选择恰当的投资方式减少集团总体的纳税金额
当集团企业计划成立新的子公司时,不同的投资方式将有明显不同的纳税结果。在供电辅业集团企业中,处于业务的扩张期时极有可能要发生相关的税收筹划。
案例:因业务扩张需求,甲集团内某企业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W,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假设可预计W当年的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利润率为16%;母公司当年的营业利润(假设不包含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估计为1000万元。
方案1: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5000万元。
方案2: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4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改为向子公司贷款,利率8%,与公平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的同类贷款利率相同。
方案3: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2500万元,剩余2500万元改为向子公司贷款,利率8%,与公平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的同类贷款利率相同。
方案4: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注资4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改为向子公司贷款,利率15%,而公平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的同类贷款利率为8%。
根据税法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贷款,利率不能高于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市场利率,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超过计息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①假设1:若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所得税率相同,均为25%。
方案1: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75万元
方案2: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8%)×25%=27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方案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00×8%)×25%=30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00×50%×8%)×25%=55万元
方案4: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15%)×25%=287.5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②假设2:若母公司所得税率低于子公司,母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子公司税率为25%。
方案1: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5%=15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75万元
方案2: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8%)×15%=162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方案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00×8%)×15%=18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00×50%×8%)×25%=55万元
方案4: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15%)×15%=172.5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25%=60万元
③假设3:若母公司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子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母公司税率为25%,且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回母公司。
方案1: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5%=48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48=272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72/(1-15%)×25%-48=32万元
方案2: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8%)×25%=27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15%=36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1000×8%)-36=204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04/(1-15%)×25%-36=24万元
方案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2500×8%)×25%=300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2500×50%×8%)×15%=33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2500×8%)-33=87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000×16%-2500×8%)×25%-33=-3万元
方案4:母公司应纳所得税=(1000+1000×15%)×25%=287.5万元
子公司应纳所得税=(2000×16%-1000×8%)×15%=36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2000×16%-1000×15%)-36=134万元
利润全部分回后应补缴所得税=(2000×16%-1000×15%)×25%-36=6.5万元
④假设4:若母公司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子公司享受15%的低税率,母公司税率为25%,且子公司的税后利润不分回母公司。
由上例可以得出结论:第一,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时,不论是否享有优惠税率,向企业拆借的资金都不能超过税法限定的范围,否则经过纳税调整,非但没有起到转移税负的作用,反而要缴纳更多的所得税;第二,当母公司的所得税率高于子公司的所得税率时,要尽量把利润留在税负低的企业,不要分回,并且尽量减少拆借资金,以免利润从低税负地区向高税负地区流动。
3 择优企业并购重组方案减少现金净现值的流出
对集团企业来说并购重组是极大概率发生的事件,也是当前辅业产业集团企业改革的重点。为了优化资源,整合产业链,构建更适应市场的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并购重组是必经之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改革,对并购重组这一经济行为推出了许多相关政策和税收优惠,这就为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规划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大的可操作性。
企业发生合并重组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①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股权或转让的资产、负债的价值,并与被合并企业原先的账面价值相比,资产增值部分被认定为收益,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余额在合并后不得结转至新企业继续税前抵扣。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②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其他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等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被合并双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第一,被合并企业在股权转让之前不确认资产的转让利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待企业合并后由合并企业计算损益,存在资本或股本溢价时以资本利得的形式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之前未了结的全部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也可结转至合并企业继续税前抵扣。第二,合并企业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兼并收益。
1.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法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都应以守法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法。随着国内税收征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2.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2.1 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筹资方式很多,不同的筹资方式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负水平。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适用于不同的列支方法。企业在融资时就要合理确定融资渠道和比例,才能确保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实现。
2.2 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政策地区、行业各异。为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从投资地点、投资行业(项目)和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多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2.2.1 投资地的确定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也应作为考虑重点,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家为了鼓励西部大开发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投资地点选择得恰当,不仅可少交税,而且还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于已于国都有利。
2.2.2 投资方向的选择
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往往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我国现行税制关于所得税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别较大。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投资决策前充分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范围,达到节税目的。
2.2.3 企业组织形式的确定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需交个人所得税。这其中既要考虑适应经济的发展形势,也要有税收上的考虑。
2.3 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2.3.1股利分配的选择。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和企业实际情况来筹划发放多少现金股利,以便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2.3.2 利润再投资的选择。若有利润分配后的再投资优惠,而企业又想扩大生产规模,则企业用税后所得进行再投资而不时借入资金再投资,无疑可节约更多税款。这是因为再投资的优惠通常大于借入资金的利息抵税所得。
3.税收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3.1 收入的筹划
营业收入的税收筹划有:一为收入认列“时点”的决定;二为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时间也有差异。因此一般销售收入的节税策略在于销售时点的认定,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通过选择适当的销货结算方式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分期付款销售及长期工程合约的节税策略在于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分期付款收入采取毛利百分比法,长期工程合约采取竣工结算法和合同完成法均可使当年收入最小化,获得延迟纳税利益。
3.2 成本费用的筹划
成本费用的节税策略在于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以达到成本与费用的极大化,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及时计入费用;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
3.3 存货计价的筹划
企业存货计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影响当期发出存货的价值,即当期销售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利润,并对企业税收负担产生影响。
3.4 折旧、摊销方式的筹划
税收筹划目标决定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路径。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中指出: “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款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其基本思路有:
一是适用较低税率。各种税法除少数采用单一税率外,均有各种不同税率,一般采用累进税率、税目,节税效果最大。
二是缩小课税基础。这不但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间接也可适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双重减税效果。如在税法允许范围和限额内,使各项成本费用最大化,使各项收入最小化等。
三是延缓纳税期限。资金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利益越大。如将折旧由平均法改为定率递减法即可获得延缓税款的利益。
四是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这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益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但需正确预测销售的形成、各项费用的支付,以了解企业获利趋势,作出合理安排,以享受最大利益。如分期付款销售毛利认列方法或时点的决定和存货计价、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等成本认列方法的确定等。
二、税收筹划主要方法
税收筹划具体方法有分税种的、经营环节的、国别的,具体筹划时企业要结合实际综合交叉使用以使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本文仅对常用的方法进行探讨。
(一)企业设立环节纳税筹划。第一,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目前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税。第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企业进行外地或国外投资时,它可以在建立常设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选择。由于一些低税地区或国家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税或征税较低,并与其他地区或国家广泛签订了税收协定,对分配的税后利润不征或少征预提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税收待遇不同于子公司,但其只负有限纳税义务,且经营初期,境外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做为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利润以减轻税负。这样,纳税人可在分支机构设立前期采用分公司形式,后期采用子公司形式。第三,注册地的选择。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以及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优惠政策,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纳税筹划空间和机会。因此,投资者选择企业注册地点,就应该也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贫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可以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
(二)企业筹资与投资环节的税收筹划。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为获取较低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一般来说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较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较差。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因涉及人员和机构较多,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还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筹资,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企业应缩短筹建期和资产购建期,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从而达到节税目的。企业在投资决策时,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因借款利息可列入被投资企业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开支,同时可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再次,通过出资方式及资产评估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都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增值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可缩小税基而节税。
(三)企业内部核算环节的税收筹划。根据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而进行的内部核算活动,使成本、费用、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如通胀时选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来递延税款;反之,通货紧缩时采用先进后出法计价存货、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也可递延税款。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地区性税负差别在低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将货物调其销售,通过转移定价减轻税负等。在财务成果及分配中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保留在低税区的投资利润不分配,利用再投资退税等进行税款递延。
企业在某个国家投资经营,无论盈利与否,首先需要就经营收入缴纳流转税。流转税有增值税和销售税两种。一般来说,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销售税实行价内征收。南亚各国流转税政策,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巴基斯坦、印度和马尔代夫没有实行规范的增值税制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实行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且其基本税率均为15%。孟加拉国有低税率,斯里兰卡没有低税率。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设置了免税项目。
二、南亚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影响企业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是受资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不仅要理解公司所得税税率、资本利得,尤其股权转让利得的征税规定、亏损结转期限规定等基本内容,还要掌握境外收入纳税规定、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等限制规定。南亚各国的公司所得基本规定,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公司所得税税率低于25%的国家只有马尔代夫,其他南亚各国的税率均不低于中国的法定税率25%,并且,南亚各国对小企业均没有低税率。马尔代夫对资本利得不征税,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对资本利得视同经营所得正税,印度和孟加拉国对资本利得设有低税率征税。就亏损结转来看,南亚各国实行有限期后转的较多,但斯里兰卡实行无限期后转,马尔代夫无亏损结转规定。阿富汗和斯里兰卡对每年结转的亏损额有严格规定。
为进一步反映南亚各国对居民公司境外已纳税抵免规定、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及资本弱化的限制规定等涉外内容,现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对居民公司在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的国家较多,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斯里兰卡只限于税收协定国实行限额抵免,马尔代夫对境外收入免予征税,就不存在抵免的问题。对转让定价管理比较严格的是印度和孟加拉国,马尔代夫对转让定价无要求,巴基斯坦、阿富汗和斯里兰卡有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到(除印度和孟加拉国以外)其他南亚国家投资,中国母公司出售或投资给子公司的原材料、设备和技术,可以从高定价,以降低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到印度和孟加拉国投资,中国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控制在国际市场价格的范围内,以免于遭受反避税调查。南亚各国中,只有巴基斯坦有明确的债务权益比例要求,其他南亚国家对资本弱化没有要求或只有税前利息扣除限制。所以,中国企业到南亚投资,应多采取债权融资,少进行股权融资,以规避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
三、南亚各国的预提税政策
中国企业在投资国赚取利润后分回中国母公司,或海外分公司赚取利润汇回中国总公司,以及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费、管理费及其他各种款项,都涉及预提税。已经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相互给予预提税优惠,降低了预提税税率。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按照其国内法规定征收预提税。南亚各国股利和分公司利润汇回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税率,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与中国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阿富汗、马尔代夫和不丹,中国企业到这3个国家进行投资,预提税按照其国内税法规定执行。到其他南亚国家投资,中国企业应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享受中外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
对表4进行分析可知,马尔代夫对股息和利润均不征收预提税,印度对分公司利润汇出不征收预提税,对股息分配公司征收股息分配税,股息分配税无法通过股权架构设计消除或降低,因此,投资马尔代夫和印度不必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等国向中国支付股息,协定税率均为10%,向中国支付分公司利润,则协定免税,因此,投资这4个国家设立分公司可减轻税负;设立子公司,则要多缴纳一道预提税。
利息和融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费,管理费,租金和工程款等,也可能涉及预提税。表5列示的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税率。
由表5可知,对利息不征收预提税的只有马尔代夫,对技术费不征收预提税的只有斯里兰卡,投资斯里兰卡应通过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进行税务筹划。从利息预提税角度看,各国协定税率均为10%,南亚项目进行融资,应设计合理的融资架构,以减轻利息预提税。
四、投资南亚的税务筹划
考虑到南亚国家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规定,若在这些国家的全资子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汇回中国母公司,在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其境外经营实际税负低于25%的只有马尔代夫(15%/免),到其他南亚国家投资,实际税负均高于中国境内税负。因此,建议到南亚投资的中国企业投资前期就应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海外税负。
(一)充分了解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一般途径
(一)选择合适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不一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享受不一样的税收待遇。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的组织形式。
例如,纳税人M是一家小型袜子生产企业,预计营业利润25万元。如果该厂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经营者所分配的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公司所得税=250000×33%=82500(元)
公司税后利润=250000-82500=167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7500×35%-6750=51875(元)
税后净收益=167500-51875=115625(元)
如果该厂以合伙人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则M的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35%-6750=80750(元)
税后净收益=250000-80750=169250(元)
与前者相比,以合伙人形式注册登记的明显比以公司形式登记的税后净收益多(169250-115625)53625元,与此相对应,所得税少付(82500+51875-80750)53625元。故纳税人M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应选择合伙企业形式。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充分、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纳税人将资金投向不需负担税收或负担较轻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1.地区优惠政策。国家为支持某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会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区域时,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异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2.行业优惠政策。国家为调整产业结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和基础设施及兴办第三产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在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正确引导的同时,也节约了企业资金。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行业时,可以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上述行业,以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3.人员聘用优惠政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对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有减免优惠,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超过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缴纳所得税两年。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以利用其灵活的用人政策,积极选拔下岗职工来企业工作,充分享受人员聘用上的税收优惠。例如,某纳税人新开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原有员工10人,由于其经营得当,便想进一步扩大规模,需要招收新员工,但是服装加工厂处于创业阶段,各方面负担较重,于是便向税务专家咨询,得知本厂完全符合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本年度安置待业人员16人就可以使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经主营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这样大大降低了服装厂的纳税负担。
(三)合理进行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进行筹划
1.合理安排技术开发投资。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且企业上述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生产性民营企业享受该优惠可从两方面来筹划:一是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主要是考虑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关系到能否抵扣、抵扣多少。二是合理分配每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对跨年度连续性的技术开发,合理分配各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保证各年的增长幅度都在10%以上,因为分年抵扣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求抵,可充分享受优惠。
例如:2001年3月鸿达公司开始进行一项技术开发,预计2002年底完成,总投资240万元。其1999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为100万元,企业的盈利水平稳定,其2001年、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5万元。有3种技术开发费支出方案:
方案一: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60万元、80万元
方案二: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10万元、130万元
方案三: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00万元、140万元
不同方案效果是不一样的,方案二效果最好。计算分析见下表:
2.合理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得税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从两方面筹划:一是尽量减少基期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的年度。如果企业抵扣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较多,或者购买设备前一年度所得税款较少,则新增税款就会较多,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的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不改变年度利润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选择不同的年度进行投资,所能实现的新增税款数额不同。因此,正确把握投资的年度对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四)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生产性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对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大小有直接影响。生产性民营企业应规范会计核算,根据法规,结合其是处于征税期还是免税期,考虑市场物价波动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的方法,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增大企业利润的目的。
(五)用足费用扣除标准限额进行筹划
现行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费用扣除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和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两种。生产性民营企业如果能合理的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原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费用。如税法对企业为雇员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障性缴费及企业支付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等等,均有扣除比例规定,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不受比例限制据实扣除的规定。生产性民营企业在寻求企业发展的决策上,应充分利用优惠空间,开发新产品,改变产品结构单一的状况,提高竞争力。、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效应分析
(一)有利于减少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支出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款的支付是现金的净流出,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在生产性民营企业中,除了正常经营性支出外,税收支付是非经营性支出中最大的一块。尽管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缴纳税款必竟是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的一种丧失。生产性民营企业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方法,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从而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外,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偷税、骗税而担惊受怕或被处罚,从而规避了因为违反税法而招致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开展税收筹划的确有利于中小企业减少税收成本,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使企业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有利于降低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纳税风险
1 税收筹划的涵义及特点
1.1 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和统筹各项经营活动,对相关税法等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纳税支出最少而获得资本收益最多的综合方案,从而获得税后最大利益的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
1.2 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这是纳税筹划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税收筹划动手的手段必须是合法的,是与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符的情况下而采用一些合理避税的方法。
(2) 前瞻性。前瞻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即在纳税前,甚至在经营行为前就进行的规划、设计和安排。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计缴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做出事先筹划的机会。
(3) 目的性。税收筹划有其目的性,其是一种理财活动。通常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安排及活动都应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进行,并在合法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4)时效性。作为一种政策手段,税收政策措施都是依据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需要制定的,是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服务的,当国家的某项政策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失去效力时,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措施也随之进行调整。
(5)风险性。纳税筹划是有风险的,尤其是采用避税这种形式。如果对国家现行税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得不精确,抓住一点看似对己有利的而不及其余,只顾一时痛快,往往会形成“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一失足成千古恨”的 尴尬局面。切不可等闲视之。
2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选择经营项目和规模,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中各种优惠政策,无疑有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2)避免企业落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虽然给纳税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机会,但是又给纳税企业提出了纳税风险。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在偿债能力方面,恰当运用税收筹划,便可以合理利用资金,避免因流动资金不足导致的偿债能力降低的问题。
(4)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有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组合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 税收筹划思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应用
3.1 筹资和投资的税收筹划
3.1.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筹资方式是企业在进行具体筹集资金时采用的具体方式。按性质来讲可分为负债和权益两种筹资渠道。通常根据这两种筹资方式的不同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样也会承担不同的税负。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过程中要权衡财务风险和资金成本的关系,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2)融资租赁的利用。其是一种现代企业筹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可以很快获得所需资金,并能保证企业的举债能力。另外,在租赁获得的租金中,利息费用及有关手续费用直接计入费用,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通过无本租赁资产的折旧费在税前列支,起到了双重抵税的作用。
3.1.2 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现代企业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含个体经营企业),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需交个人所得税。而在组建时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2)设置分公司的选择。投资单位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一般来说,在企业创立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把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进而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3)投资方向的选择。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政策。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会在税收上以诸如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待遇,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3.2 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
在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期末存货成本,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基数,从而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了税后利润。反之,则选择先进先出法,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当期收益,降低所得税负担。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应采用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方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3.3 固定资产及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投资方式的筹划。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自制、购买和租赁等几种方式。购买投资的好处是可以折旧抵税,减少账面利润,少纳所得税;缺点是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租赁的优点是租金可以税前扣除,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不能提取折旧。对于企业能自制的设备建议尽可能自制,并将自制的一般设备成本控制在固定资产标准以内,而避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从而使自制设备的材料消耗等费用可以在当期列支,而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可以适当“化整为零”,除购进设备主体部分外,尽可能以“修理用备件”的名义购进设备的零部件,以在当期列支和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一定的选择空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省税收支出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情况下,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益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4 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权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采用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3.5 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资产重组节税。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各子公司之间优质资产与劣质资产的置换,使盈利较多的子公司账面利润下降,亏损公司的账面亏损减少,从而减少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2)再投资节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资本积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它们是企业内部融资的重要来源,企业如果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发新的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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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子荣,张秀敏编着.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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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被称为“节税”。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企业要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在哪个国家办企业,就应了解哪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决定是办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这个国家税率较低,就可以设立子公司;如果税率较高,则可以考虑办分公司,这就是税收方案的选择问题,实际上就是一项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的大公司里,一般都设有税收筹划的专门机构,它的税收筹划人员每年可以给公司节约一笔数额可观的资金。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专门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在我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但同时也蕴藏着重要的商机。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二十年里,税收筹划将逐渐成为中国的一项“朝阳产业”。
(二)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税收筹划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负。
第二,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案供选用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业对于存货的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零售价法等,企业应对物价因素、税法规定进行综合考虑、权衡,以确定最佳纳税效果。
第三,筹划性。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等,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法律所规定的仅仅是税收要素,即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而无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无法规定纳税人的税基的具体数额,这样就给纳税人通过适当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纳税人所筹划的仅仅是应税事实行为,并没有涉及法律规定的税收要素,因此,税收筹划与税收法律主义是不矛盾的。
第四,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收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具体可分为两层:一是要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低成本,高资本回收率;二是推迟纳税时间,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仅考虑某一个税种,而要从企业的总体税负考虑,否则就可能出现在某一个税种上减轻了负担,而在另外一个税种上增加了负担,总体上没有获得任何税收利益,甚至还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况。因此,从整体角度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机率性。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涉及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税收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预估的范围,不是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量选择成功概率较大的方案。从地域范围来划分,税收筹划可以分为国内税收筹划和国际税收筹划。国内筹划是针对本国税法进行的,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税种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费用的列支等。国际税收筹划则要考虑不同国家、国际组织的税法规定,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等。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之间进行贸易,就要熟悉美国的税法规定,如美国的网上交易实行零税率,如果我们不了解,就无法据此进行税收筹划活动。在实务中,我们还应关心一些法律前沿和技术前沿问题,以更好地设计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前提
税收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税收筹划,就是因为尚不具备税收筹划的条件。然而,随着税收法治的逐步完善以及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断增强,我国已初步具备了税收筹划的条件。
(一)税收法治的完善
税收法治是实现了税收法律主义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税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税收立法的完善。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则一方面无法确定自己所进行的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纳税人往往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没有必要耗费人力、物力进行税收筹划。
(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纳税人权利保护也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因为税收筹划本身就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税负从轻权的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强制征收,税收不是捐款,纳税人没有缴纳多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要。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法治国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对纳税人权利都不承认或者不予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之一的税收筹划权当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而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也都是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
我国的税收筹划之所以姗姗来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应当看到,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因此,税收筹划也必将在纳税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经济价值巨大、技术层次较高的业务。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政府与企业均能从中受益。对企业而言,有可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对政府来讲,则有助于体现税收法律及政策的导向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尽管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工作,但在筹划过程中,还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
1.账证完整原则。完整的账簿凭证,是税收筹划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账簿凭证不完整,甚至故意隐藏或销毁账簿凭证,就有可能演变为偷税行为。因此,保证账证完整,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
2.综合衡量原则。企业税收筹划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应同时衡量“节税”与 “增收”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的本意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把税收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成本予以考虑,而不是一味强调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考虑因此有可能导致的企业其他成本的增加。因此,如果某项方案降低了税收负担,但增加了其他的成本,比如工资成本、原材料成本或基本建设成本等,则这种方案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案。
3.所得归属原则。企业应对应税所得实现的时间、来源、归属种类以及所得的认定等作出适当合理的安排,以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的目的。税法对于不同时间实现的所得、不同来源的所得、不同性质的所得所征收的税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业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进行所得的安排,就有可能实现降低所得税负担的目标。
4.充分计列原则。凡税法规定可列支的费用、损失及扣除项目应充分列扣。充分列扣一般有四种途径:一是适当缩短以后年度必须分摊的费用的期限,如可对某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无形资本摊销期限;二是以公允的会计方法增加损失或费用,如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期,可对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三是改变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损失和费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扣除项目。充分计列原则所减轻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税负,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对净所得征税,充分计列了各种费用、损失和扣除项目就相应降低了应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也就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谓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而并不是说企业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则就可能演变为违法避税或者偷税。
5.利用优惠原则。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所达到的节税效果很好,而且风险很小,甚至没有什么风险。因为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为,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因此,其合法性没有问题。比如,现在开发中西部地区有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把一部分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以利用税收优惠,获得税收收益。
6.优化投资结构原则。企业投资资金来源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部分。税法对负债的利息支出采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的办法,而对股息支出则采用税后利润中扣除的办法。因此,合理地组合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金在投资中的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
7.选择机构设置原则。不同性质的机构,由于纳税义务的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组织形态。如母子公司分别是纳税主体,分公司要缴纳20%预提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率为33%.企业拟在某地投资,是设立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需要慎重考虑。
8.选择经营方式原则。经营方式不同,适用税率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可灵活选择批发、零售、代销、自营、租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以降低税负。
以上基本原则需要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综合运用,而不能只关注某一个或某几个原则,而忽略了其他原则,否则就可能顾此失彼,最终达不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另外必须强调的是,以上基本原则都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或者说合法原则是最初的原则也是最后的原则。
四、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关系
(一)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偷税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偷税是有意采取欺骗手段违反税法来逃避应缴税款,采取的手段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这种行为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偷税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是法律允许的,起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则复杂一些。我们认为,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属种关系,即避税包括税收筹划。避税可以分为合法避税和非合法避税两类。合法避税是指符合政府税收立法意图,以合法的方式比较决策,避重就轻,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判断避税是否合法的依据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纳税义务、纳税地点进行选择。合法避税就是税收筹划。非合法避税就是指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税包括了税收筹划。
五、税收筹划不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间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国境,而且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国际税收筹划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税收筹划的过程或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的;三是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偷税、漏税尽管能达到税款的节省,但由于其手段违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
二、国际税收策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策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的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策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各国之间税收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别如选择低税经营、对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的差异、税收基数上的差异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策划。
此外,各国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港的存在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和遗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三)税收协定网络的不断拓宽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将会越来越多,这将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温床。由于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情况。
(四)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新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为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收负担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强了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
从上述分析可知,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三、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和亏损结转等。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所得税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又以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地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应尽量选择与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量选择在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源于国外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投资者若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免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则是企业的一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的亏损则可汇入总公司。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三)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既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障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转让定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产品成本。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系统获取最大利润。
(五)通过避免设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等。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广告宣传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税的义务优惠。
(六)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跨国企业应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的会计核算方法。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跨国企业要注重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务或延缓纳税。如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项基金的提取、会计科目的使用与会计政策都是税务筹划的内容。
四、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制定国际税收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纳税负担最小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要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税种、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这些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着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安排。
(二)要有多个备选方案
跨国经营企业应全面分析情况,从各个角度尽可能地设计多个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