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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博弈理论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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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博弈理论

篇1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合,税收契约是影响企业运营的重要外部环境之一。税收筹划作为企业面对税收契约的必然选择,必然会引起政府、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关注。我国学术界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开始较晚,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分歧。与此同时,目前研究大多局限于个案分析,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完整实用的税收筹划程式模块。本文从契约理论、博弈理论、比较利益学说和系统论四个角度分析税收筹划的理论渊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研究和理解税收筹划行为。

一、契约理论与税收筹划

企业是劳动者、所有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出品的消费者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的结合,不同契约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同一契约中各契约关系人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果将税收因素考虑在内,那么政府毫无疑问地应该被引入订立契约的程序,企业在上述契约之外将另外订立一份税收契约。税收契约与其他契约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流转税的规定将影响物质投入的提供者和产出品的消费者,所得课税将影响劳动者。因为企业逐利的本性,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总是希望纳税额越少越好,所以税收契约双方也存在利益冲突。不过相对其他契约而言,税收契约还是具有自身的特点:

1.主体地位不平等:在订立契约时,政府是强势主体,有权制定基本条款,并保留解释和修改的权利。这使得企业只能面对税收契约而不能违背税收契约,由此界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必须以不违背税收契约为前提。

2.实施策略不同步:尽管政府在订立契约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但在订立契约后,相对于其他契约方而言,政府无法及时调整它的策略。因为它要通过税法修改来实现策略调整,而税法修改往往是不及时的、滞后的。相对而言,企业面对既定的税收契约,可以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也就意味着政府在税收契约的约束下进行税收筹划具备可能性。

3.追求目标不同:政府和其他契约方的另一个显著区别是它对社会公平性的追求。公平目标的实现往往需要借助于累进的税率,这使得支付能力不同的纳税人面临不同的边际税率。而政府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外部性问题的调整,也使得不同类投资的税收待遇大不相同,进一步加大了纳税人边际税率的差别,为企业税收筹划留下了空间。

此外在现实中,税收契约往往是不完备的:政府无法制定一份面面俱到的税收契约(税法空白的存在)或者制定的契约并不能完全执行(税收监管存在期望差距),这种不完备的税收契约也给税收筹划带来了可能。

二、博弈论与税收筹划

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从80年代以来,博弈论逐渐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成为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在博弈论里,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他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

(一)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以政府为主体的征税人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纳税人成为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凭借其国家权利要尽可能多地征收税款,另一方面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要尽可能少地缴纳税款。在这个税收博弈过程中,国家是税收法律制度制定的主体,纳税人只能接受制度的约束。但如拉弗曲线所示,如果税法规定企业将其全部或者大部分收入上交国家,企业一定选择不生产,国家税收自然为零。因此博弈双方可以达成一定的协议即“纳什均衡”,而协议被遵守的前提是遵守协议的收益大于破坏协议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博弈双方都有不遵守协议的动机,那么协议的制定就成为关键。税收契约就是博弈双方的协议,因而在制定、实施税收契约时必须考虑遵守税收契约的收益大于破坏它们的收益。换言之,税法在制定时必然会考虑到税源的存在和可持续增长,为纳税人预留一定的空间。比如在税收制度中存在大量的“税式支出”,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空间。

(二)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有同等条件的企业A和B,都面临是否进行税收筹划的选择。他们经过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各自的收入为10单位,缴纳5单位税后,净收益为5单位。如果他们都进行税收筹划,各分得收入为12单位(成本下降,价格下降,收入增多),缴税4单位,各自付出筹划成本0.5单位,各自净收益为7.5单位。如果一个筹划另一个不筹划,筹划方收入为15单位,另一方收入为9单位,扣除各自的税款和成本后,筹划方取得净收益10.5单位,另一方净收益为4单位。博弈矩阵如下:

企业B

筹划不筹划

企业A

筹划

不筹划7.5,7.510.5,4

4,10.55,5

如果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A与B相互都知道对方的行为特征和可能的选择,对对方都有充分的了解,他们同时选择自己的行动并且只选择一次,这样上述模型符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特征,存在最优解(7.5,7.5),即(筹划,筹划)是模型的最优解。也就是说,出于竞争的需要,双方都有进行税收筹划的动因。

2.筹划收益与筹划风险的存在-----企业与税务机关博弈分析

企业一旦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然会与征税方发生利益博弈。这是企业先行动的动态博弈。有些筹划活动是完全在税收契约约束下进行的(如利用税收优惠),但有些筹划活动其合法性还需经税务机关界定(如转让定价),这使得企业的税收筹划收益具有风险。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依赖于其对税务机关行动信息的判断:设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收益为T,税收筹划的成本为S。当企业选择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可以选择检查或是不检查。假设检查成本是C,界定为非法筹划对企业的罚款为F,企业认为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为P,不进行检查的概率为1-P。可以得出以下税收机关收益矩阵:

企业

合法筹划非法筹划

税务机关

检查

不检查-CF-C

0-T

当-C×P+0×(1-P)=(F-C)×P+(-T)×(1-P)时,税务机关得出均衡解,此时P=T/(F+T)。对企业而言,当认为自己的税收筹划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界定为非法筹划的可能性时,只有预计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小于T/F+T时,企业才会进行税收筹划。

(三)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的过程

1.税收筹划环境博弈分析

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企业对税收政策进行选择的过程,这种选择是企业基于已有信息的判断过程。企业所获取的信息精确度越高,信息的价值越大,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就越有可能成功。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它对自己的筹划意图、财务和经营状况有着充分的了解,并且熟悉国家的各种税收政策和法规。但是市场环境的变化是企业来说是信息不对称的,它无法准确预测和掌握市场环境的变化时间、变化趋势和如何变化等。同样对市场环境而言,它是由若干企业组成的,其中某一特定企业的信息对它来说也是不对称的。因此企业和市场环境就成为一个博弈的两个博弈方。

对企业来说,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货币成本、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货币成本指企业为税收筹划发生的人财物的耗费,它包括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两部分;风险成本是指税收筹划方案因设计失误或实施不当而造成的筹划目标落空的经济损失以及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机会成本是指采纳该项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他方案的最大收益。

设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筹划成本中货币成本为C1,风险成本中包括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C21和税收筹划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或恶意避税的罚款额C22,机会成本为C3;由于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获得的节税利益为R。企业获得的节税利益矩阵如下:

市场环境

变化不变化

企业

筹划

不筹划-C1-C21-C3R-C1-C3

00

如果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动荡不安时,企业若贸然进行税收筹划,这种筹划很可能失败,企业的期望收益函数E=-C1-C21-C3。此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税收筹划,期望收益函数E=0。

现假定企业搜集到的信息不能使企业充分判定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设企业判定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为P,则市场环境不发生变化的概率为1-P,另外我们用Q代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给定P,此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Q=1)与不进行税收筹划(Q=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Q(1,P)=(-C1-C21-C3)×P+(R-C1-C3)×(1-P)

EQ(0,P)=0

此博弈模型存在均衡解,设

EQ(1,P)=EQ(0,P),得:P*=(R-C1-C3)/(R+C21)

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小于(R-C1-C3)/(R+C21),企业的最优选择是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大于(R-C1-C3)/(R+C21),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概率等于(R-C1-C3)/(R+C21),企业可以随机地选择进行或不进行税收筹划。

2.税法空白策略博弈分析

利用税法空白减轻税负,属于避税的范畴。避税是一种特殊的税收筹划方式,这种筹划过程实质上是政府与企业的一种双人动态博弈。企业作为博弈的一方,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驱动下,积极寻找税法空白并以此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政府部门作为博弈的他方,在观察到企业的行动后,也会发现税法中的空白,并通过完善税收契约进行反应。因为双方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博弈过程会一直进行下去。如果企业没有找到税法中的空白,就需要缴纳数量为T的税收,此时企业的收益为0,政府的收益为T。如果企业找到税法空白并在政府发现之前加以利用,那么企业可以避免缴纳此笔税收,获得节税收益T,此时企业的收益为T,政府的收益为0。如果企业找到税法空白,而政府也开始采取措施准备填补此项空白,那么最终的结果要看这项空白被填补的程度。如果用t表示政府通过填补税收空白挽回的损失,此时企业收益为T-t,政府收益为t。经过一系列的动态博弈过程之后,政府和企业将分享税收筹划收益。与此同时,只要企业依然面对税收契约的约束,这个博弈过程就会一直进行下去。

三、比较利益学说与税收筹划

比较利益学说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提出来的,他指出两国间不同商品的比较成本存在差异。比较成本较低的商品是该国的比较优势商品,而比较成本较高的商品是该国的比较劣势商品。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两国都将生产自己的比较优势商品,通过交换双方都将取得比较利益。因此该理论通常被应用于比较两个不同系统的利益,我们可对这个理论作进一步运用:对同一系统,其不同的子系统同样存在比较利益问题。如果我们将企业集团视作一个系统,其成员企业就是子系统,他们之间必然存在着比较利益问题。这种比较可能源自集团对不同利益子系统的比较如跨国公司对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比较,也可以是同一利益不同子系统的比较如跨国公司对其设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经济利益的比较。但需指出的是,这里的利益不是指个别子系统的利益,而是指整个系统的利益,是为了达到整个系统利益的最大化。通过不同子系统利益比较,自然会发现比较利益差异,系统内的交换因此产生,这种交换多数以价格为媒介,由此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在不同子公司之间利用价格转移收益以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这就是转让定价的理论渊源。当然税收筹划只是达到这种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需要放入跨国公司整个经营战略中进行考虑。

四、系统论与税收筹划

系统论是把研究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系统论的以下观点对我们分析税收筹划大有裨益:

(一)整体性观点与税收筹划

系统论观点首先是整体性观点,用系统观点看问题首先是用整体性观点看问题,用系统方法解决问题首先强调从整体上解决问题。按此观点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整体上考虑和设计,不能单独围绕一个税种进行。比如流转税和所得税在计算时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存在交叉。此外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涉及到许多职能部门,企业必须从整体用度看待税收筹划。

(二)环境观点与税收筹划

任何系统都是在一定环境下产生、共存、运行的,不存在没有环境的系统。环境对系统的特性、状态、功能有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企业经营处在一个多样化的环境之中,这些环境构成一个系统,因此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相关环境因素。比如税收筹划的社会舆论环境会影响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积极性。

(三)自组织、他组织观点与税收筹划

系统论认为,凡是在没有特定外部作用干预下系统自行对组织进行整合而形成的时间的、空间的或功能的有序结构,称为自组织。凡是在特定外部作用干预下系统自行对组织进行整合而形成的时间的、空间的或功能的有序结构,称为他组织。税收筹划也是一种自组织与他组织相互作用的过程。一方面,政府制定税收契约,并在既定的目标下设置某些优惠条款,企业如果顺应这种立法意图进行税收筹划就是一种他组织过程;另一方面企业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和交易事项,主动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核算方式则是一种自组织过程。显然税收筹划的过程就是把自组织与他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企业预定的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9:108-111

篇2

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即及时准确地申报,并且按时缴纳税款的行为。近年来国内的学者对税收遵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1、理论模型上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并加以改进。刘芳、陈平路(2004)用逃税的成本收益比较模型,分析影响逃税行为的各种因素,包括税率、税收查处概率、惩罚率以及逃税操作成本、逃税的心理和社会代价等,并在此基础上针对这些因素与逃税行为之间的影响关系提出治理逃税行为的政策建议。

耿军会等(2008)在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的基础上,考虑了行贿对稽查概率的影响,对模型进行了扩大,指出收受贿赂会造成中国税收更大规模的流失。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提出了建议。

谷成(2009)在扩展 A-S 模型基本假设的基础上,运用委托—理论模型和博弈理论模型探讨了税收征纳双方的相互影响,并指出稽查策略的选择、稽查概率的确定和处罚力度等对模型的结果都具有重要影响。

上述学者基本上是对A-S模型的改进、扩展或者结合国内实际进行的模型研究,大都以事先的“理性人”假定为前提。值得思考的是,实际当中的决策者往往只能做到“有限理性”甚至会表现出“非理性”,存在许多理性假设不能解决的问题。

2、以博弈论的方法研究偷逃税行为。

周晓唯,张璐(2008)通过建立规范的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博弈模型,基于征税机关与纳税人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得出该模型的纳什均衡解,并证明了应从增大对偷税行为的惩罚力度、降低征税部门的稽查成本、提高对征税机关有效稽查的激励、降低征税机关的稽查风险等方面入手来治理偷逃税现象。

倪烈恒(2008)认为偷逃税的产生是由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造成的。文章建立了税收博弈模型,通过 5 个假设条件,得到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点,讨论了税务机关稽查率、稽查成本、偷逃税金额、行贿金额、处罚率及社会心理成本5个因素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影响,并给出了政策建议。

上述等学者引入了博弈论的模型,通过分析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各自的行为选择及相互影响,并对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采取了因素分析法,最终得到纳什均衡点,得出利于税收遵从的政策建议。

3、基于前景理论的税收遵从研究。

前景理论修正了传统的风险决策理论,证明在很多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和决策结果,系统性地偏离了传统的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偏离期望效用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不是完全风险规避的,而是假设在“收益”区域,个体规避风险;在“损失”区域,个体追求风险。

何红渠等(2005)首先提出了在期望效用理论下的纳税困惑,特别体现在实际税收遵从水平比理论水平高,文章基于前景理论建立了纳税决策和税收遵从行为模型,得出结论:税率与纳税遵从水平负相关。

杨磊和陆宁(2007)用前景理论的基本观点分析了税收不遵从的原因,指出税收决策中的纵向参照点和横向参照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应从建立公平税制、加大惩罚力度、增强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建立税收激励机制、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培养公民纳税意识等五方面遏制我国税收不遵从行为。

陈平路(2007)摒弃了传统的期望效用分析工具,采用了前景理论对个人的偷逃税行为进行了分析,利用边界分析得出偷逃税额会随着税率的提高而增加的结论。

上述学者对期望效用分析工具进行了改进,摒弃沿用多年的“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假设,引入了“有限理性”人的概念,运用前景理论对税收遵从的各要素进行了模型分析,将心理学的重要特征和其自身的核心理论很好地结合起来,解决了许多与理性选择相背离的问题。目前我国基于前景理论研究偷逃税行为的文献还不多。

4、多角度研究影响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的因素。

孙玉霞(2009)指出影响税收遵从决策的除了经济因素,还包括非经济因素。按照经典的逃税模型——A-S模型所揭示的主要因素是稽查概率和罚款率,除此之外影响纳税人遵从决策的因素还包括:税收遵从成本、税制、纳税人个体特征、对政府的满意程度以及税收文化等。

杨得前(2009)分析了强制税收遵从与自愿税收遵从的相互作用,并以43个国家为样本,综合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和多元回归分析的理论与方法对影响自愿税收遵从的因素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自愿税收遵从度与一国政府的廉洁程度及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童疆明(2009)通过实验方法分析了影响税收遵从行为的主要因素,指出高稽查率和高处罚率、纳税人获得的公共物品越多、“没有第三方披露的收入”在纳税人收入中所占比例越低,个体的税收遵从水平就越高。

采取多角度研究的学者多结合传统经济学A-S模型及其拓展、行为经济型前景理论、博弈论及信息经济学和社会心理学、经济心理学的相关理论综合讨论,再分析税收遵从成本、税制特点等因素,最终得出影响纳税人行为选择的各因素与税收遵从的关系及对策。

参考文献:

[1]刘芳、陈平路.逃税行为及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2004(01)

[2]耿军会,刘莉,李巧莎.效用最大化模型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治理[J]. 经济与管理,2008(04)

[3]谷成. 税收遵从的理论模型与政策引申——基于对 Allingham-Sandmo 框架的考察[J]. 财贸经济,2009(03)

篇3

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非对称信息博弈

博弈论(game theory)以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为研究对象。而在税款的征收过程中,一方面,税务机关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方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征收税款;另一方面,纳税人则要减少自身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经济行为的“成本”而尽可能地少缴税,由此形成了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关系。

(一)税收博弈参与人及其策略选择

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博弈的两个基本参与人:一是税务机关,二是纳税人。

纳税人在纳税的过程中有两个基本的策略选择:一是在产生应税行为后,依法足额缴纳税款;二是偷逃部分甚至全部税款。相对应税务机关也有两个基本的策略选择:一是实施税务审计并予以处罚;二是不实施税务审计。在不影响研究问题核心实质的前提下,为了简化问题,作以下假设:

假设1:纳税人是理性的,并且是无道德观念的风险厌恶者,也就是说他们会尽可能地追求预期效用最大化,而预期效用仅仅取决于其收入;

假设2:纳税人如果有逃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审计,即可查出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税收博弈中的信息不对称

税收博弈是非对称信息博弈,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掌握得不完全,而纳税人掌握税务机关的相关信息,如政府如何征税,如何进行相应的处罚等。信息经济学中当交易涉及非对称信息时,在交易中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成为人,相应地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成为委托人。

作为人的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实际上明确地知道自己的收入、成本,及纳税申报是否准确。换言之,纳税人知道自己是否有逃税行为发生;而作为委托人的税务机关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不可能对所有的纳税人实施税务审计,从而无法明确地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逃税行为。

二、税收遵从成本的内涵分析

税收遵从①问题自税收产生而产生。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非对称信息博弈框架下,对其展开全面深入的研究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而关于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则是其中主要的一个方面。

税收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为遵从既定税法和税务机关要求,在办理纳税事宜时发生的除税款和税收的经济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选择的扭曲、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其主要构成包括:

1.时间成本。即纳税人为履行其纳税义务,搜集、保存必要的资料和收据,填写纳税申报表所耗费的时间价值。

2.货币成本。即纳税人同税务机构联系发生的交通、通讯费用;接受税务稽查的开支以及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向税务顾问进行咨询所支付的咨询费用或者交由税务等中介机构办理纳税事宜所支付的中介费用等。

3.心理成本。即纳税人可能认为自己纳税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而产生的不满情绪,或者担心误解税收规定可能遭受处罚而产生的焦虑,或由于纳税程序的繁杂而产生的不知所措。

另外,还包括因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低下、官员腐败等因素而施加给纳税人的其他遵从成本。

税收遵从成本不易显化、不易度量等特点容易为人们所忽视。众多研究成果说明,在大多数国家税收遵从成本的规模都是巨大的,其中个人与公司所得税及增值税等中央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的遵从成本尤其突出,甚至已被证明是税收征管成本的数倍。而较高的税收遵从成本是否会刺激纳税人税收不遵从行为的大量产生,以下将基于Allingham-Sandmo模型对税收遵从成本对纳税人遵从行为的影响进行分析。

三、A-S模型下税收遵从成本对纳税人行为影响分析

(一)Allingham-Sandmo模型的研究框架

阿林厄姆和桑德姆建立的逃税模型(简称A-S模型)是研究逃税问题的经典模型,其确立了对逃税问题分析的理论框架。模型的基本假设:

1.纳税人基数效用是收入的单一函数,而且纳税人以基数效用最大化为目标;

2.纳税人边际效用为正,而且是递减的,纳税人是风险厌恶者;

3.纳税人的行为符合冯・诺曼―摩根斯坦关于不确定情况下的行为规律;

4.纳税人实际收入是外生变量,固定为(I);税收制度是比例税制,对纳税人申报所得(D)按固定税率(t)征税;

5.税务机关是预算约束下的纯收入最大化者,税收审计概率是常数(p),罚款比率为(f),罚款是依据应税收入与申报收入的差额计算,而非所逃税额,而且f>t,且f

此时,纳税人的预期效用函数表示为:

EU=(1-p)U[I-Dt] +pU[I-Dt-f(I-D)]

其中,未被税务审计时,其净收入为:W=I-Dt;被税务审计并予以罚款时,其净收入为:Z= I-Dt-f(I-D)。

(二)遵从成本存在且固定条件下A-S模型的扩展

假设税收遵从成本为C,其他假设不变,如果遵从成本不随纳税人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则遵从成本相当于减少了纳税人的所得:I'=I-C,纳税人预期效用函数变为:

EU=(1-p)U[I-C-Dt]+pU[I-C-Dt-f(I-D)]

其中,未被税务审计时,其净收入为:W'=I-C-tD ;被税务审计并予以罚款时,其净收入为:Z'=I-C-tD-

f(I-D)。

如图2所示,纳税人的预算约束线变更为A'B线。由于遵从成本的存在,预算约束线的斜率已经改变。在A'点,纳税人将全部收人申报税务部门,仍然是I=D,Z=W。但是,由于存在遵从成本,Z和W的数额都有所下降;在B点,纳税人不申报任何所得,遵从成本为零,所以,B点的位置不变。

此时,遵从成本是一个常量,不会随收入增加而增加,纳税人对风险的厌恶程度不会增加,从而不存在收入效应;而遵从成本的存在,使得纳税人逃税的收益增加,存在明显替代效应。从图2中可以看出,按预期效用最大化得到的C'点比C点更靠近B点,说明纳税人将更倾向于偷逃税款的博弈策略选择。

(三)遵从成本随收入增加而增加条件下A-S模型的扩展

假设税收遵从成本率为c,即遵从成本为Ic,其他假设不变,纳税人预期效用函数变为:

EU=(1-p)U[I-Ic-tD]+pU[I-Ic-tD-f(I-D)]

其中,未被税务审计时,其净收入为: W''=I-Ic-tD ;被税务审计并予以罚款时,其净收入为:Z''=I-Ic-tD-

f(I-D)。

如图3所示,纳税人的预算约束线变更为A''B线。在A''点,纳税人将全部收人申报税务部门,仍然是I=D,Z''=W''。但是,由于存在遵从成本,Z和W的数额都有所下降;在B点,纳税人不申报任何所得,遵从成本为零,所以,B点的位置不变。

此时,遵从成本随收入增加而增加,纳税人对风险的厌恶程度也增加,因此纳税人冒风险逃税的可能性降低,即存在收入效应;但同时遵从成本的存在,使得纳税人逃税的收益增加,存在明显替代效应。如果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图3中表现为由C点向C1″点转移,纳税人倾向于偷逃税款的博弈策略选择;如果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图3中由C点向C2″点转移,纳税人倾向于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博弈策略选择。因此,基于A-S模型理论不能确定遵从成本对纳税人博弈策略选择的影响。但无论如何,税收遵从成本是影响纳税人税收遵从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结论

1.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非对称信息博弈中,纳税人有两个基本的策略选择:一是依法足额缴纳税款;二是偷逃部分甚至全部税款。

2.在税收遵从成本存在且固定的条件下,通过A-S模型扩展分析,纳税人将更倾向于偷逃税款的博弈策略选择。

3.在税收遵从成本随收入增加而增加条件下,通过A-S模型扩展分析,在理论上不能确定遵从成本对纳税人博弈策略选择的影响。

4.当税收遵从成本存在时,无论其是否随着纳税人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它都是影响纳税人博弈策略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 杨得前.税收遵从的理论研究及其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3] 锡德里克・桑福德.税收遵从成本:测量与政策[M].1995:155.

[4] 雷根强,沈峰.简论税收遵从成本[J].税务研究,2002(7).

[5] 阮家福.论我国税收不遵从的现状、成因与对策[J].当代财经,2005(1).

篇4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6)06―009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在当时对增加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税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因此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难点究竟在哪里呢?这决定了我国资源税改革是否一帆风顺。因此,对资源税的难点进行分析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并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最优税制理论看资源税改革的难点

最优税制就是在税收总额和公共支出一定的前提下,怎样征税才能使社会福利损失最小或者税收的超额负担最小。拉姆塞(Ramsey,1927)认为,为使超额负担最小,税收应当使所有商品需求量以同一比例减少。罗森认为,如果在对所有商品课税的同时,也能够对人们拥有的闲暇课税,就不会产生超额负担。狄格特商品税的最优结构(《美国经济评论》1970年第6期)对拉姆赛规则作了另一种表述,为使税收的扭曲程度最小,应对需求价格弹性较低的商品课以较高的税率。狄格特认为,因为商品的需求弹性越高,对其课税所造成的扭曲程度也就越大,所以,对需求弹性高的商品,应课以较低的税收。这种反弹性规则其实与拉姆塞法则的结论是相同的。科特勒和哈格认为,当存在3种商品时(不课税的劳动和两种消费品),应该对与闲暇互补性很强的那种商品课征较高的税率,对与闲暇互补性较差的另外的商品征收较低的税。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最优税制理论主要体现在税收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上。这是因为:社会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有效使用是人类谋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人在社会生产中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也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作为政府所追求的目标,这两者间的内在关联和制度安排,必然会在国家上层建筑包括税收中加以表现。一个良好的税收制度,也应当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一)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对于效率原则,从历史的发展看,先后有两种认识。最初的效率原则是指中性原则,即要求税收不干预资源配置,以免扭曲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从税收效应的角度讲,就是税收只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如果税收只产生收入效应,则税收的课征只是资源由私人部门向政府部门的转移,是资源转移的零和情形,但如果还存在替代效应,则还会由于对个人行为的扭曲而产生效率损失,出现负数和的情形。即对纳税人而言,还会发生消费者剩余的净损失,这一损失称作超额负担(excess burden)(见图)。

假设在资源税改革之前,某人有一定的货币收入,其预算线用XY表示,说明他最多可能消费数量X的商品A,或者数量y的商品B,或者AB两种商品的一部分(数量轨迹为直线XY)。直线XY的斜率表示商品B和商品/A的相对价格。消费者的偏好可以由一组无差异曲线表示。其中商品A和商品B,表示两种资源产品。在资源税改革之前,这条无差异曲线为L1L1和XY的切点为A1,A1,点就为商品的消费组合。当对商品/A征收或者提高资源税时,这时候消费者消费组合为A2点。其中,QA3QA2为收入效应,QA3QA1。为替代效应。而消费者无差异曲线由L1,减少为L2,说明消费者的效用减少。QA2QA1为效用减少量,即税收的超额负担。

基于效率中性认识的最优税收,就最初的含义而言,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在不存在收入分配问题或该问题已经解决了的前提下,探讨征税如何不构成对人们行为的扭曲。那些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被认为是中性的。其目的在于使超额负担最小化。从其政策主张看,它相信个体的选择是有效率的,主张减少来自税收的外部干预。从经济学上讲,在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下,不影响人们的行为,意味着不破坏现实中资源配置已经达到的一系列帕累托最优条件。那么,有没有这样一种理想的最优税收呢?

1.拉姆塞法则

最优商品课税问题的最早分析研究要算拉姆塞。他假设政府的全部收入只能以扭曲性的商品税筹集,为使效率损失最小,就必须做到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即从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税收的超额负担相等。

即保证:MC1=MC2=………=MCn (1)

(1)式中,MC1表示第1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MC2表示第2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MCn表示第n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

不妨假设人们面对以下两种选择:

(1)在两种商品A与B之间选择,其中,A、B两种商品都是资源产品或者资源加工产品;

(2)在闲暇x与工作y之间选择。

相应的帕累托最优条件为:

MRSAB=MRTAB=pA/pB(1)

MRSXY:MRTXY (2)

若只对A或B征收从价税,或同时对A、B征收税率不等的从价税,即选择性资源税,必将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加人一个税收楔子。由于这一楔子的存在,将使条件(2)不成立,从而破坏了帕累托最优;若同时对A、B征收同一税率的从价税(一般资源税),则条件(2)仍然成立。由此可见,一般资源税看起来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最优税收。但是,如果考虑一般资源税要做到对所有资源产品都一视同仁,就需要考虑对闲暇等特殊物品征税,而这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另外,如果上述A、B两种资源产品与闲暇有关,也必将影响到人们在工作与闲暇间的选择。即使不考虑闲暇问题,一般资源税也显然有失公平。如果对与闲暇有关的资源产品课税呢?则会影响人们

在闲暇与工作间的选择,也就是使条件(3)不成立。

由上述简单分析可以得知,基于效率原则即中性认识的理想最优税收,在现实世界中是无法做到的。并且拉姆塞法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相违背。因为高收入阶层偏好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比较高时,按照拉姆塞法则应该征收较低的税率,低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需求价格弹性较低时应该征收较高的税率,这样才容易保证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税收的超额负担相等。

2.斯特恩法则

所谓斯特恩法则就是斯特恩(Stern,1987)结合公平原则,对拉姆塞法则作了修改,他认为处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无论其弹性多高也应该征收一个较高的税率,对于低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即使弹性很低也应该征收一个较低的税率。斯特恩法则的思想就是将高收入者收入通过税收转移给低收入者,实现收入均等的结果。但是,这种斯特恩法则最大的缺陷是忽略了个人被课税之后在行为上做出的反弹,即忽略了税收在激励上的代价。

(二)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是税收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从理论上说,绝对公平,无论是税收的绝对公平,还是税负的绝对公平,都要求普遍征税,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考虑,瓦格纳在其社会公正原则中,首先提出普遍原则,即征税要普及到每个人,不应存在享有免税的特权阶层。同时,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就是支付能力原则。如今,在理论上,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简单地说,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能相同,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应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

在西方经济学界,这是迄今为止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但同意按照纳税能力征税是一回事,怎样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又是另外一回事,毕竟经济学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社会上的每个人每家企业不可能主动说出自己的纳税能力。西方经济学界对纳税能力如何测度的问题说法不同,主要存在着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议。

1.客观说

主张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由于财富多用收入、财产和支出来表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测度,也就具体可以分为收入、财产和支出三种尺度。

2.主观说

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而牺牲程度的测定,又以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的得到的满足(或者效用)的差量为准。这种说法认为,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无论如何都是经济上的牺牲,其享受与满足程度会因纳税而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能力也就是忍耐和承担的能力。如果税收的课征,能使每一纳税人所感受的牺牲相同,那么可说的数额也就同各自的纳税能力相符,即满足了税收公平原则。否则就不公平。

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会公平,瓦格纳就称之为社会公正原则。而在现实中,政府征税,不仅要遵循社会公平的要求,而且要做到经济上的公平,也就是说,在现代经济中,税收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包括经营者和投资者,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者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这两个层次,也相当于社会公平中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但是,现实生活中的资源由于储藏在地下,具体的矿山资源的禀赋差异是多少,很难确定。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资源税改革中,具体的税率如何调整,等等,对以前的资源税是一种恶化,还是一种改善,我们很难加以确定。唯一比较明确的一点是,由于现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以资源高速消耗、环境急剧恶化为代价的,因此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

二、从博弈论看资源税改革的难点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间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一般认为,博弈理论始于1944年。最早最清楚而且全面认识到必须考虑经济行为者之间决策的“互动”性质的是奥斯卡・摩根斯坦。在他的《经济论著》中就提到了博弈论,说少数权势人的行为能够影响均衡那结果的情形。1944年,他与冯・诺依曼合作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出版,使博弈论在经济学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951年在他们两人的基础上,约翰・纳什引入了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并为非合作博弈提出了著名的“纳什均衡”的一般性解概念,从而为博弈论奠定了基础。20世纪60年代,泽尔滕将纳什均衡的概念引入了动态分析,提出了“精练纳什均衡”的概念。在经济学界,博弈论已逐渐成为经济学中应用特别广泛的理论。本文试图通过博弈论对资源税改革的难点进行分析。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有同样条件的两个企业A和B,都面临着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他们通过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则他们各自的收入为30个单位,缴纳10个单位的税收后,各自的净收益为20个单位;如果他们都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各分得的收入为25个单位(因为税收筹划和“寻租”,所缴纳的税收减少,收人增多,缴纳税收为5个单位),各自付出的税收筹划和“寻租”成本为5个单位。如果一个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另一个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则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企业所获得的利益还是25个单位,但是没有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企业所获得的利益只有20个单位。

博弈矩阵如下:

如果上述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A和B都知道双方的行为和可能的选择,对双方都有充分的了解,他们都是选择自己的行动且只选择一次。这样,文中所列模型符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特征,博弈的最-优解(25,25),即是模型的最优解,也就是达到了纳什均衡。也就是说,处于竞争的需要,双方都有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动机。

(二)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国家一旦选择提高资源税税率,必然会与相关利益企业之间发生利益博弈。这种博弈假设是征管部门先行的动态博弈。有些税收筹划活动可能完全在税收契约约束下展开,但是,有些税收筹划活动,其合法性需要由税务机关来界定。另外,进行“寻租”活动,由于“寻租”活动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因

此,进行“寻租”活动获得的收益也变得具有风险。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依赖于对税务机关行动信息的判断,本文仍然用模型进行分析。

现在假设:

1.征管部门加大征收力度的额外增加成本为C1通过加大征收力度所能获得的增缴税收为R1,通过加大征收力度所能获得的增缴税收R1的概率为(1-p),则征管部门预期收益为:U=R1x(1-p)-C1

2.相关利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成本为G2税收筹划和“寻租”所获得的少交纳税收利益为R2,通过税收筹划和“寻租”所获得的少交纳税收利益的概率为P,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为C3(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主要是因为征管部门加大征收力度所增加的税收),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概率为(1-p)。则相关利益企业的预期收益为:

U=R2xP-C2-C3×(1-p)

如果相关利益企业发现其预期收益大于零,则发现自己有利可图,于是会不顾一切的与税务机关进行博弈,而且这种博弈会一直持续下去。

因此,通过博弈论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国家进行资源税改革,即使知道具体对资源税进行如何调整,但是资源税改革的效果不见得十分明显,因此,这也是资源税改革的难点之一。

三、资源税改革的其他难点分析

资源税改革中碰到的其他难点就是其收入的归属问题。按理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资源税的大头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在于,按目前制度,除了海洋石油外,陆上石油的资源税收入全部返还地方财政。煤炭资源税也一样划为地方收入。资源税之所以为地方所独享,是有原因的。第一,通过《统计年鉴2005》可以知道2004年资源税98.80亿元,而各项税收(不包括资源税)合计共24,165.68亿元,可知资源税不到各项税收合计的0.41%,说明资源税是个小税种,对中央财政而言,有没有这点钱关系不大。但对地方来说,则不一样。第二,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资源才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而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环境损失,对土地和水资源的破坏严重。资源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问题。

篇5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05)03-

【收稿日期】2005-01-25

【作者简介】孙华阳(1972—),男,浙江湖州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理论。

我国的税务稽查工作起步较晚,发展较快,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公平税收秩序,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减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外部信息不对称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显而易见。但是,由于导致税收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从目前税务稽查工作实践看,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一是理论基础薄弱,稽查定位模糊。

199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以后,国家就将税务稽查定位于具有“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双重职能的税务执法部门。与此相适应,各地组建的税务稽查部门在级别上也比其他分局高靠半格。从理论上分析,“外反偷骗、内防不廉”能够起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效果: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稽查概率,从而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倾向;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及时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增加违规执法被发现的概率,从而监督制约税务人员的日常行政行为。但由于没有系统的理论加以固化,后一种职能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二是政策执行不到位,纳税人心里预期不稳定。

真正要将税务稽查作为激励机制来促使纳税人讲真话,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的一种激励机制,需要满足许多前提条件。特别是要使纳税人形成比较稳定的心里预期,即偷逃税行为会受到惩罚,惩罚的成本高于偷逃税的收益。而从目前税收实践来,这一点往往比较欠缺。首先,日常稽核与重点稽查在对偷逃税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前者的处罚力度明显低于后者;其次,稽查的案源选择缺乏科学性,稽查的“盲点”和“盲区”在部分地区和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再次,涉税案件移送工作难度较大,“以罚代刑”现象依然存在。

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纳税人往往会误以为税法刚性不强,变通余地较大,自身的偷逃税行为未必会导致收益减少;或者认为在发生偷逃税行为后,可以通过种种方式,如贿赂税务人员、寻求地方保护等,使自己不受处罚或免受处罚。如此一来,税收处罚就会成为不可置信威胁,纳税人就会更多地“逆向选择”,通过偷逃税来增加自身的利益。

三是制度安排存在缺陷,让当事人讲真话的手段不多。

目前,由于各级税务机关都重视了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掌握程度与前几年相比,已有了明显的改善。相反,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由于日常经济活动中涉税信息量大、面广、采集难度大等特点,对纳税人的信息掌握还是处于明显的劣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税务稽查让纳税人选择诚信纳税呢?从目前税收实践来看,在税务稽查环节,还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的促使被查对象交代偷逃税事实的激励机制,这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被动。

四是以收入考核为主,激励机制单一。

目前,一些稽查部门将稽查收入总量作为考核稽查人员的唯一指标或主要指标。这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成员努力程度以外,还有许多因素可能影响税务稽查的结果。由于条件所限,组织很难准确观察到成员工作的努力程度,而只能观察到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强调收入任务,稽查人员很可能会选择最大化自己效用水平的努力程度,形成“道德风险”。

对此,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五个方面着手,以进一步强化与规范税务稽查,使其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一,要保障纳税人政策参与权和司法救济权,完善税收博弈机制。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纳税人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来提高纳税人的法律地位,确保纳税人的权利。现阶段在税收政策制订和调整过程中应该引入征求意见制和听证制,并加大税收政策的披露力度,以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政策参与权。

保障纳税人在税收制度制订中的参与权,其实质是将税收博弈环节前移,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立法环节的博弈来降低税负,从而减少在结果博弈中选择偷逃税的概率。在税收实践中,确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时采用的民主评税议税制度,其实就是一种有益尝试。通过民主评税议税产生的税收定额,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税收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减少了纳税人通过偷逃税减轻税负的策略取向。

当然,有了好的制度,还要通过法律救济作为保障,以使纳税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地获得司法救济。为此,有必要设立税务法院,专司税务司法救济工作。

其二,要依托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采集和组织体系。

进行税务稽查只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威胁,其作用大小主要取决于能否发现真正的偷逃税行为。而且实施税务稽查是受成本约束的,不可能为了取得充分、真实的纳税信息而对所有纳税人进行全面稽查。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依托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消除信息孤岛,实行信息数据集中处理,提高数据应用质量和水平。

同时,由于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使税务稽查实现扁平化、专业化管理成为可能。为此,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国税、地税机关的稽查部门进行合并,组建若干个跨省(市)的大区稽查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垂直领导。在大区稽查局下,设省、市两级稽查机构,撤销县级专门的稽查机构,省、市范围内全部实行一级稽查。同时,将税收征管中的日常稽核和纳税评估等具有检查实质的工作统一归并到税务稽查部门。建立比较独立、超脱的稽查部门能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减少税务稽查成本,真正实现“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目标。版权所有

其三,要完善执法办案手段,增强工作有效性。

税务机关经常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干扰,会产生较大的税收额外负担。因此,必须合理确定税收检查面,并且一旦实施稽查就必须将事实查清。根据对税收博弈模型的分析,检查和处罚都是防止和减少偷逃税行为的有效措施,而且高处罚率比高检查率更加有效。因此,应该控制稽查面,使深化稽查深度成为主要的目标取向,通过稽查选案质量的提高,使稽查的针对性进一步加强。

税收博弈是一种重复博弈,而且是税务机关与多个纳税人的重复博弈。当对一个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或纳税人一次偷逃税行为不处罚或从轻处罚时,纳税人就会进行更多次或有更多的纳税人选择偷逃税。但是,处罚过重同样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比如处罚过重会使某些纳税人由于无力负担而无法实施,使处罚流于形式。因此,也不能单纯依赖严厉的处罚,而应该采取较为灵活适度的方法。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根据纳税人的配合程度给予从轻或从重处罚。当稽查部门获取所需要的材料有困难时,也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证实自己诚信纳税的证据。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则反证稽查部门的偷逃税假设成立,可以作为案件定性的依据。

其四,要建立税务稽查评价体系,发挥声誉机制作用。

声誉是一种博弈策略投资,由于税收博弈一般都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重复博弈。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必须考虑自己的声誉,因为其价值取决于过去的行为,通过改进声誉,可以提高自己未来的价值和收益。税务机关可以建立税务稽查评价体系,对稽查结案的纳税人建立稽查档案,作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对稽查未发现问题的,可以确定一个免检期,并作为推荐评定诚信纳税企业的主要依据,及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诚信纳税者在受到社会尊重与信赖的同时,实实在在地降低纳税成本,促进生产经营。对发现有涉税问题的企业,则给予一定的惩罚性管理待遇,如对偷逃的税款,不仅要补缴,还要加收滞纳金、罚款;对性质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实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曝光;在一定期限内增加稽查概率,以及取消税收优惠政策等。

其五,构建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实现“相容性激励”。

要加大进入成本和退出成本。凡是进入税务稽查部门的,均应通过资格认定。积极探索和推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稽查主、协查制度,建立依托计算机管理的工作质量考核体系,并将工作质量与稽查人员的收入报酬挂钩,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稽查人员一旦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则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清除出稽查队伍。对违反法律的,要坚决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

要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选案环节,除了专案检查的案件外,尽量通过选案软件进行选案。在检查环节,建立健全首查责任制。全面推行案件复查制度,并将复查结果与个人考核挂钩。在审理环节,实行初审、复审和集体审理三级审理制度,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在执行环节,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要降低内部监督成本。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覆盖面广的监督制约体系,通过人机结合的办法加强对稽查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同时,要丰富监督制约的形式,将外部监督作为内部监督的有效补充,降低内部监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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